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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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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

一、当代公民环境法律意识的内涵

环境法律意识其实是法律意识的一种,它既具有法律意识的一般共性,又具有环境法律的特殊个性。学者在从不同角度去认识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关于环境法律意识的不同观点,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意识是人们在法律上形成的环境问题认识水平和为此愿意采取行动的意愿程度的一种表现形式。”此种观点的环境法律意识被归结为“主观感受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意识指人类在对待自然环境和资源方面各种态度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水平,即公民在法律的层面上形成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二是公民的法律行为取向,即人们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判断在环境问题方面上所作的法律行为取向。通过对以上两种点的分析,这些学者的观点既存在优点,也有其缺陷性,基于对以上优缺点的综合考虑,笔者认为,环境法律意识作为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结合体,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的生产力和自然反作用于人类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简言之,环境法律意识是指一定社会的公民在处理环境、资源以及环境法律法规方面所形成的环境价值观、法律观以及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的认知、观念、看法的总和。

二、中国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的现状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我国国家环保总局于1995、1998年两次分别组织了对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相关调查。1995年对22个省4000多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全面准确;1998年对31个省10495个样本中的公民环境意识的相关调查采用了问卷的方式,内容主要涉及公民对环境基本问题的认知情况和基本知识水平、环境法律意识和道德、公民的环境保护行为、公民对政府采取环境保护工作的看法和评价以及公民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基本方针政策的认识等。调查完成样本9202户,完成率为87.68%。此次调查显示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虽然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知”与“行”不一致的状况。

三、改变我国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现状的对策

1、大力宣传环境法律,普及环境法律知识

我国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不强,究其原因:一方面来自自身的主动性欠缺;另一方面来自政府的鼓励措施不够。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之中要加强环境法律意识的培养,学会在生活中时时关注环境,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作为必修的环节加以实施;政府在这一方面要加强对公众的积极引导,例如通过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加大对环境违法者的惩罚;同时也将相应的环境罚款作为其他环境保护参与者和有积极贡献的公民的奖励措施。只有做到政府引导和公众参与的有效结合,才能将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普及到公民中去。我国公民对环境法律专业知识的认识不足,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技术人员对此加以宣传和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将专业的环境法律知识转化为公民所能接受普通知识,并加以习得转化为实际行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环境法律意识。

2、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我国公民在当前的制度之下,缺乏环境保护和主动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意识。实践是将意识转化为行为的动力,只有积极的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才能更好地形成环境法律意识,所以政府只有通过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来培养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其根本途径主要是引导、鼓励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实践行动中去,只有公民自觉愿意参与到环境保护,才能发挥出公民行动的积极效应。公民作为社会主体一员就应该主动树立起环境法律意识,通过和自然友好和谐的相处,来建设和谐社会。正如“自然之友”的副会长杨东平曾撰文指出的那样:“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种意识,一种理念,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必须起而行动,在政府行为和力量之外,中国的环境保护必须走向群众性的绿色运动,必须有更广泛的社会成员、社会力量的参与,这是一场全民族的自救。”当前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还处在较低端的层面,只有通过公民进一步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才能更好的形成一种有利于环境和人类共同发展的环境意识,进而形成环境法律意识,以此来保护环境。

3、改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提倡可持续发展观念

一直以来我国公民受到传统集权制的影响,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对政府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同时我国公民在处理环境问题上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将环境作为人类的依附品,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这两种不良的环境态度就从根本上造成公民忽略环境存在的价值。从此种意义来看改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和提倡一种一元化的环境价值观即社会群体的大部分赞同的一种环境保护观念,这种观念是有必要的。一方面,我们要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不断更新环境价值观念,以一种理性的环境观来指导人类的行动。从思想上形成一种自然和人类和谐相处的局面,用一种理性环境观念将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观念、思想统一起来,形成一致的环境价值观;另一方面,提倡一种与时俱进的一元化环境价值观。一元化的视角能使政府和社会关系在法制层面能是实现一致性,从而形成一种分工协作,规范协同的法律体系;一元化的环境价值观能将公民已有的多元化环境价值观凝聚在一起,形成为大多数公民所接受的价值观念,例如提倡可持续发展这一种环境价值观。

4、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

环境法律制度的良好运作,不但需要国家作为后盾还需要公民的配合和参与,要以公民的良好的环境法律意识为基础,构建环境保护机制。首先,关于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良好的环境法律制度在根本上要求公民的认同和服从,而这些认同和服从的环境法律制度必须是具体可执行的法律,只有具备了可执行性才有被采纳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大多数还处在规范性层面,缺乏具体实施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法律所应该有的权威性。其次,在环境司法角度上,我国环境司法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功能远远没有充分得以发挥。我国司法机关在提高环境司法解决的过程中,注意将环境违法与民事、刑事、行政性处罚相结合,提高处罚的力度,加强处罚的执行,让违法者在违法和降低成本比较时,能主动选择通过技术改进或者更新企业硬件设施以此来降低产品成本,放弃通过违法来减少成本而实现降低产品成本的目的。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制定良好的环境法律,改善环境司法来实现环境法的实施和形成良好的的环境法律制度,以此保障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得以提高。

【参考文献】

[1]王玥.扩展环境权益提高环境意识[N].中国环境报,2000-12-2(4).

[2]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鄢斌.公民环境意识的变迁与环境法的制度调整[J].法学杂志,2007(03).

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物流 人才培养 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22.29 文献标识码:A

Study on Cultivating Legal Consciousness of Logistics Talents

TENG Shuangchun, FANG Congfa

(Haikou College of Economics, Haikou, Hainan 570203)

AbstractLogistics talents cultivation is an inexhaustible force of development of logistics industry. Improving logistics talent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the key to the legal environment. Cultivating legal Consciousness is not a spontaneous process, which needs positive training and education. We should improve the training objectives,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logistics law courses and regulate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improve the legal environment of logistics industry.

Key wordslogistics; talent cultivation; legal consciousness

世界资源可以分为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其中人力资源是最为重要的资源,被公认为“第一资源”。人力资源之所以宝贵,是因为任何物的因素都要通过人的因素加以发挥和利用,因此,人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因素。社会上各行各业,都需要建设一支职业道德高尚、业务素质精良、遵守行规和法纪的人才队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各行业的发展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物流行业也是如此。进行物流行业的法治化建设,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立法,提高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还要重视物流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培养,改善行业法律环境,促进物流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 法律意识与物流行业发展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非常重要。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①

物流人才法律意识的培养对物流行业法治化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物流法律意识是完善行业立法的基础条件。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的飞跃,物流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据2011中国物流发展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和物流业增加值,分别达125万亿元和2.7万亿元,与“十一五”末期的2005年相比,双双实现了总量翻番,我国物流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7%左右,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约为16%。然而,虽然物流行业经济产值在近些年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相关立法还不完善,大量配套法规缺失,导致行业仍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盲目发展状态。这种不重视行业法治环境建设的粗犷式发展问题与整个行业法律意识低下、职业群体法律意识淡漠不无关系。因此,增强物流人才的法律意识,能够有利于及时发现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符合行业发展的立法建议,推进行业立法的有效开展。

另一方面,法律意识是推动物流行业从业人员自觉守法的重要思想动力。物流行业的法律环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业法律意识的整体水平。法律的运行,是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各环节的有机协调和配合,有法而不予遵守,则无异于纸上谈兵。以快递行业为例,国家邮政局关于2011年上半年度快递服务满意度的调查结果显示,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为68.2分,较2010年降低0.5分。其中,公众满意度为73.0分,较2010年提升2.1分。实地测试满意度为63.34分,较2010年降低3.1分。8月消费者对快递业务申诉的主要问题是快件延误、快件丢失及内件短少和收投服务问题,占快递业务有效申诉量的83.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快递行业整体守法水平相对较低,现有行业法律法规的执行能力较差,快递人员的法律意识还没有全面形成,阻碍了整个行业法治化发展的步伐。因此,培养物流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从心理上接受法、熟知法、遵从法,按照法的要求塑造自身的行为,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实现秩序、效率、安全的法律价值,促进物流行业更好更快发展。

2 物流人才法律意识培养现状

中国科学院《中国物流业发展回顾与2007年展望》报告指出,中国物流教育与广大物流企业的实际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高级物流管理人员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物流人才供不应求。据统计,全国物流人才缺口达600万人,其中最缺乏的高级物流人才,每年还在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长。物流人才已成为我国12类紧缺人才之一。②因此,为适应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加大物流人才输送力度,短时间内解决物流人才匮乏的问题是目前物流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统计:2011年,全国已有378所本科院校、824所高等职业学校和2000多所中等专业学校开设了物流专业,在校学生突破100万人。到2010年底,已有超过20万人参加了全国物流师职业资格培训,其中12万人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高级物流师、物流师或助理物流师资格证书。”可见,我国物流人才培养贯彻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并举的方针,非常重视物流人才专业技能的养成。然而在专业化教育的同时,物流人才法律意识培养却相对缺乏。主要表现为:

(1)物流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缺乏法律能力的要求。我国现有物流人员很大一部分是由原来传统的运输、配送、仓储、装卸等人员改变而来,其物流技术和物流管理的知识结构难以适应现代物流要求。现代物流发展中亟需能把握市场信息、设计物流方案、熟悉物流业务的物流人才。②因此为满足专业技能人才的输送,在培养目标定位上各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更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提高,忽视学生法律意识及应用能力的培养,造成法律能力要求缺失,不能满足物流行业法治化发展的要求。

(2)物流法律课程开设范围较窄,教学效果欠佳。在全国开设物流专业的高等学校及中专中,仅有部分院校正式开设了物流法律课程,相关法律课程设置的普遍缺失严重影响了物流人才法律意识的培养。然而,在仅有开设法律课程的学校中,课程的教学效果也差强人意。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物流法律教学和培训使用的教材内容与物流行业特点相脱节。现有的物流法律教材主要是整合了相关部门法律,比如《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内容上多是简单交代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并没有深入的结合物流行业各环节的主要特点;另一方面,物流法律课程缺乏案例教学的实践指导。由于物流法律教育开始时间较晚,缺乏相关法律案例的收集和整理,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案例教学体系。因此,课程开设主要以理论讲授为重点,与实践脱节,难以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

(3)物流行业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不够彻底。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物流人才,我国现已颁发的物流行业职业资格证主要包括物流师从业资格、快递业务员从业资格、国际货运职业资格以及报关员和报检员职业资格等。在这些职业资格的考核中,都适当比例的包含了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物流行业人才严重匮乏,并没有在全行业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比如,《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可见,在我国物流行业,还有一部分从业人员达不到职业资格考核要求,法律意识的欠缺,影响了全行业法律环境的提高。

3 物流人才法律意识培养的策略分析

随着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我国物流业作为“第三利润源泉”,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国已成为物流大国,物流业通过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服务于国民经济各主要产业,对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③要实现物流大国向物流强国的转变,实现物流行业科技化、信息化、法治化的发展,不但要加强物流人才职业素质的教育,也要重视物流人才法律意识的养成,实现物流业从外延到内涵的转变,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物流强国。然而,法律意识的增强并非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还需要通过积极的培养与教育,才能形成、发展和强化。物流人才法律意识的培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全面、科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熟悉、掌握、运用物流法律法规应该成为物流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培养目标作为人才教育的根本指导方针应该全面而具体,由于传统物流教育偏重专业知识的培养,只强调物流人才专业技能的重要性,造成了法律素质要求的缺失。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物流人才培养目标,明确法律素质的培养要求,促进物流人才全面发展。

(2)进一步扩大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开设范围,注重提高课程教学效果。加强物流法律课程建设,在课程教育体系中强调物流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将法律课程提升为人才培养的必修课程。另一方面,在教材的编写上,注重物流行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有机结合,使教材的内容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另外,积极收集整理典型教学案例,完善法律理论课程的辅助教学材料,全方面优化课程内涵,提高物流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

(3)严格物流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化物流法律素质的考核机制。根据教育部《物流行业调整和振兴与加快物流人才培养》的要求,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将职业资质认证工作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随着物流人才数量的提高,逐步实现全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法律知识的考核标准,全面普及物流人才法律教育。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全行业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改善物流行业法律环境,促进物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物流业发展的法律基础问题研究”编号HJ2009-151)

注释

①法律意识.baike.省略/view/37510.htm.

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淡漠 法律意识 农民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8-0020-01

在中国,“三农”问题是当今社会的焦点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本质就是“农民问题”。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社会以儒家思想为主要的文化思想,儒家思想强调贤人治国论,而轻视法的作用。当前,农民对法律依然很陌生,他们不知道法律的宗旨是什么,法律空间能和自己有多大的关系,这就使得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一、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主体意识不强

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农民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不会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给予他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功能。在他们自己的基本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主动用法律去保护自己,即使知道他们也不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向法律寻求帮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严重缺失,这就造成了主体意识不强。

(二)轻法意识普遍存在

在我国农村,法律不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在农民心中才具有较高的地位,他们对政府有着强烈的依赖感。他们具有和政府干部近距离、长时间接触的便利条件。在他们看来,政府在解决问题上要比法院更为方便、实际。在农民看来,政策要比法律具有更实际的作用。人们只知道服从政府的领导,习惯了依赖政府,却不知道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这是一种严重轻视法律的表现,也使得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法律信任出现危机

在我国农村,农民对法律不感兴趣,尤其是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执法、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正威严形象。农民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罔论信仰。

(四)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农民受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对法律的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性,他们的义务观念浓厚,看到更多的是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从而使他们对法律的主要职能仅仅理解为镇压犯罪的工具,产生对法律的狭隘认识,导致维权意识薄弱。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塑造文化底蕴

要打破中国传统的人治观念思想的无形障碍,就应该摒弃权力大于法的思想,在做出每个民事行为决定的时候都要考虑其合法性,不能用权力摆脱法律的束缚。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从“德主刑辅”到“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法律与道德都很重要,既不能重法律而轻道德,也不能重道德而轻法律,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促进良好的法律氛围的形成。

(二)健全法律体系

从目前来看,农村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要建立健全农村民主机制,让农民有说话的平台,让农民自己来审视法律运行的情况。要改善农村执法、司法状况。只有这样他们才会真正激发农民对法律的系统学习和理解,才能真正从内心信仰法律。

(三)打造物质基础

落后的生产力抵制了现代法律意识的发展,对法律意识的提升形成了巨大的障碍,所以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就是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生产力提高了,经济才能发展,法律意识才会得以提高。总之,通过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施资源有效配置,使农村经济在整体上有显著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积累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是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良好的内在动力。

(四)营造社会环境

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开展普法宣教活动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加强普法宣传的组织和领导,强化普法机构的功能与职责建设。增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将法律宣传与基层民主建设相结合,法律宣传要使社会成员自觉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法律规范,认同法律秩序的神圣性。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用他们对法律的掌控来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这样才能得到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可。

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农村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落后领域,相应的法制建设相较于其他地区也较为落后,农村法制建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法制宣传、农民法律意识、农民文化素质和农民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任上,其中法制宣传在农村的缺失是导致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主观原因,农民的文化素质低下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客观因素,而农民对法律公正性的不信任则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社会法制环境因素,在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的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也有发展,但是远远没有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与农村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依法制国活动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但是在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中,相关的法律体系却一直处在缺失的状态下,农村法制建设活动中法律体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整体法律体系的缺失,农村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农村法制建设活动得不到整体性的规范,执法部门没有总体的指导方针进行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部的问题,鲜见的几部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法律在实施细则和具体的处置措施上存在着较大的漏洞。

(二)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

法制建设是人民群众素质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进行的,所以社会制度才会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向法制社会衍变发展,社会制度衍变活动与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是同步的。所以农民的文化素质低下,会严重的影响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贯彻实施,这一现象并不是自发的,而是教育资源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分布不均匀导致的,据统计,拥有总人口70%的农村,却只有10%的学校,在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只有80%,而城市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已经达到了99%,农村拥有全国文盲的94%而且正在以每年200万人的速度增长,农民素质的低下已经严重的阻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村地区法制宣传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对法律内容的认识不够明确,对法律武器的运用方式不够明确,严重的影响了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权威和贯彻实施,从农村的犯罪活动频发这一现象就可以看出,法律在农村地区的约束力并不理想。

三、加强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加快和完善农村法制建设

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农村的法制化进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所以当前农村的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就是法制体系的构建问题,不能否认这是一个系统长期的工作,法律编撰人员要深入到农村法制建设的一线去,观察法律在农村生活实际中的状态,了解农村法制建设矛盾尖锐的症结所在,结合当前我国法制建设活动的实际,构建完善的农村法制体系,推动农村的法制化建设向前发展。

(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与“依法制国”一样,“科教兴国”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以在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中,要重视教育的作用,认识到提高广大农民的基本素质,是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在教育资源上强化向农村地区的倾斜,加大对农村教育机构的扶持,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进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等基本素质,为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奠定坚实、深远的基础。

(三)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做好农村普法教育

法制宣传是我国普法教育的基本手段,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只有通过这一手段才能有效将这一问题解决,所以相关主管机构要在农村地区加强法制宣传,做好普法教育工作,让农民对法律有起码的理性认识,在生产生活中有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就能够更加方便的深入的进行。

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对护理工作人员经常碰到的医患纠纷做了简要地分析,对如何做好医患纠纷,作者提出了必须加强护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的培养。

【关键词】医患矛盾;法律纠纷;护理工作;法律意识

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俗话说得好“三分治疗、七分护理”,良好的护理可以为正确、及时的诊断治疗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能为解除病人痛苦、缩短病程、预防并发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就认识不到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潜在法律纠纷问题,也就不可能有高素质的护理人员和高质量的护理效果。护理人员要熟悉自己工作中的法律纠纷问题,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使护理制度、职责落到实处,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医疗纠纷,提高护理质量和病人满意度,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但长期以来, 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 人们常把讲究法律意识单纯地看成是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许多护理工作者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 对卫生法律法规知之甚少, 对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考虑得就更少。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 医患纠纷案例越来越多地展现在我们面前, 所以必须加强对护理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 尤其应重视针对护理专业的法律教学。不仅要使护生了解法的基本理论和宪法、刑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而且要了解卫生法律法规, 使其明确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只有这样, 才能提高护生的综合素质, 使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和法制观念, 为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作出应有贡献。

一、 护理工作中的医患法律纠纷原因探析

我国当前的医疗纠纷非常多, 形式也多样,从医疗纠纷的报道可以看到,一方面,病人作为公民对自己的权益表示极大的关注,由过去的“私了”变为依靠法律裁决,甚至提出巨额赔偿,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少不正当的解决方式,打骂、围攻、扰乱工作秩序等,以致护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如果护士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丰富的相关知识,可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了医疗纠纷,在处理时也会从容不迫,有理有节,依靠法律来保护护士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围攻医院,有的提出巨额赔款,使医院的利益蒙受巨大大的损失。因此,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护士的言行,进一步认清护理工作中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的份量,主动将各种制度和职责当作法律意义中的义务去履行,从而确保护理质量,这样既可提高医院的声誉,又可保护医院的合法利益。护理工作中引起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1 护理文书记录引起的法律问题:根据《条例》规定,患者可以复印的病例资料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手术护理记录单、一般护理记录单和危重护理记录单、护理文书反映了护士在观察病情、治疗护理过程中的行为,是医院举证的重要资料。护士尽管已认识到护理记录在“举证责任倒置”中的重要性,但在记录过程中仍出现许多问题。

1)护理记录不及时或漏记,是危重患者抢救时最容易:发生的事情,护士往往忙于各种操作,许多抢救内容无法及时记录,抢救治疗结束后没有及时补充,使得已实施的护理行为无据可查[10],一旦出现纠纷,护士往往处于无法举证的被动局面。

2)护理记录单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常见的、典型的潜在法律责任问题有:体温单的入院日期或时间写错、药品的计量单位写错、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上血压漏记、记录内容与医生记录不相符或记录不全等。这些问题也普遍存在于各个医院,成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一大隐患。有调查显示:护理记录仍存在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准确性欠缺的现象,如一个人的笔迹完成了一整天全部医嘱执行的签名记录,体温单上凭患者感觉点划体温、脉搏,患者病情变化后未记录处理方法及结果等,在对某医院的1 000份归档病历检查中发现,护理记录单存在的质量缺陷共计50件次,医嘱单存在的质量缺陷共计50件次,三测单(体温、血压、脉搏记录单)存在的质量缺陷共计67件次。通过对许多医院的出院病历的调查发现,护理记录中存在书写缺陷比较常见。由此可见,随着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一旦护患间发生矛盾,他们很容易从护理记录中找到缺口,护士就难以推卸责任。

2 护理服务不到位引起:由于社会偏见,病人被歧视的现象普遍存在,护士尊重病人的意识淡薄,所以,工作中有时出现因服务态度差或不到位而被投诉。例如:公开谈论病人隐私;对病人提出的合理需求敷衍了事,拒绝帮助;对不配合治疗者态度粗暴,强制执行时缺少应有的知情同意,从而造成病人心理和生理方面的损害,致使病情突变或产生消极观念,甚至对工作人员产生报复行为。《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民法通则》第119条也对赔偿作了规定。因此,护士要对存在的可能引起纠纷的现象进行正确处理,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认识到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纠纷问题。

3 执行医嘱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医嘱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制定的诊疗计划,是护士实施治疗、护理的依据。护士应严谨执行医嘱,如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医嘱而造成患者身心损害均属违法行为;护士工作中应当注意杜绝“正确执行错误医嘱”,如果不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机械地执行医嘱,造成患者身心损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一种护理行为都具有两重性,如护理行为符合要求,方法正确,则能促进患者康复;若强制执行医嘱,不但对患者身心造成一定伤害,而且构成侵权行为。

4 自主护理行为存在的缺陷。护士的技术状况不佳、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巡视病情不及时、对患者病情变化心中无数、延缓患者病情、缺乏与患者的沟通、不重视护理病历的书写等,是护理行为引起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所以,只有在各项护理行为中遵循操作规范,保证护理行为的合法,才能主动防范护理纠纷的发生。

三 护理工作中法律纠纷预防

1 重视对护士的法制教育:护士的继续教育已在各地普遍展开,在继续教育中开展对在职护士的法律知识教育,是改善护理队伍法制意识的一个重要举措。通过学习,使护士认识到依法行医的重要性,加强工作责任心,从而减少医疗纠纷,提高护理水平。护理管理者应从传统的“行规”管理为主转向依法管理,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护理经验,培养护士对精神科工作的热爱,让她们了解精神病人,并给予同情和爱心,从而达到爱岗敬业、树立崇高职业道德的目的。同时,组织护士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护士认识到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懂得自己该做什么,怎么做,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病人一旦发生问题尽快与家属联络,不要隐藏事情真象,应该站在患方的角度理解他们,尽量使病人家属了解病情和诊治过程,避免激化矛盾。

2 提高护士业务素质,确保护理安全:临床实践证明,护士的素质和能力与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联系。护理管理者应大力支持护士参加大专、本科学习及继续教育,积极选派骨干外出深造,尤其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只有加强学习,把知识运用到护理实践中,不断提高护士专业知识水平及观察判断能力,才能保证在护理过程中对遇到的新问题及难点、疑点问题,做出确的分析和判断,才能确保患者安全。

3 妥善保管好护理记录:护理文件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重要证据材料,对于医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护理部及护理质量控制检查小组应定期对护理文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护士长经常性的检查和考核至关重要,使护理文件达到字迹工整、清楚,记录完整、可靠、真实,符合护理文书的书写要求。对一些特殊检查、创伤性的护理操作及用药产生的副作用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无论患者是否选择都要在有关记录上签名以示知情同意,这样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吕兆彩等设计了过敏试验登记册,制定出凡做过敏试验一律由患者认可后签字的规定,以此作为保护护士的有力证据。针对护理记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典型的纠纷案例进行剖析,提高护士对护理记录书写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完善护理记录。同时,将护理病历书写纳入护士培训、考核计划,确保护理病历质量的逐步提高,适应“举证倒置”的法律要求,从而达到自觉维护护患双方权益的目的。

4 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护患信息交流:护患沟通是建立主动合作型护患关系的基础,也是满足患者被尊重、被关爱的心理需要的基本形式。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努力做到以患者为中心,倾听患者或家属的倾诉并与之交流,注重女性家属的特殊性,理解中年家属所承受的压力,耐心对待文化程度低的家属,给予离退休人员精神上的支持,注意与患者配偶的交流,正确处理护患之间的矛盾,都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

5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护理行为:护理不安全因素多,工作中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后果。有许多医疗护理常规是特有的,例如:定期的安全检查,不分昼夜每隔15min巡视制度、约束保护制度等应根据新形势下法律的要求给予补充完善。将有关制度告之病人和家属,听取意见,取得理解和配合,减少矛盾。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护士认真学习、讨论,避免片面理解,消极应对。在全面认识和理解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要求护士严格执行,做到不泄露病史内容或以病史作为说笑资料,不与病人发生工作以外的各种关系,不欺骗、嘲笑、侮辱病人,不把有关措施作为报复或惩罚病人

四 结束语

综上所述,护理行为及护理记录在护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护士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学法、知法、守法,使法律成为高质量护理服务的行为准则,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规避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付桂香.对老年科病房全科护士的培养及使用[J].护理管理杂志, 2004, 4(9)

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第6篇

(一)学生自身存在心理问题。

一般情况下,中职院校的学生在初高中成绩相对一般,甚至更差,学习不积极,常受到家长和老师的责备。又由于受思想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人认为中职学生没出息,对其产生歧视。这致使学生产生自卑感,遇到问题不愿和家长、老师进行内心交流,甚至仇视、对着干,产生抗拒心理。另一方面,现在的中职学生出生在我国经济腾飞的时期,大部分学生家庭条件比较富裕,是父母长辈的掌上明珠,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加之处于青春叛逆期,情绪波动较大,经常拉帮结派,助长校园不良风气,容易形成错误的价值观。面对一些或多或少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学校的学生管理难度相当之大。

(二)学校管理教育方法陈旧,课外活动相对较少。

1.学校教育管理方法陈旧。学校使用的管理方法比较传统,教育模式也存在缺陷。教师只管上自己的课,不管学生是否听懂,也不管课上学生出现的各种状况,比如走神、睡觉、说话等等。教师没有完全认识到中职学生的特殊性,没有花费心思去教育管理他们,更没有改变传统的管理方法,使之与当前中职学校的发展现状相适应。2.学生感兴趣的课外活动相对较少,大部分学生沉迷于网络。目前,我国的中职教育的课外活动都没有真正贴近学生,很难激起学生的兴趣。因此,参加学校课外活动的学生较少,即使有学生参加也是为了应付学校的评比。又因现在网络的盛行,很多学生在课外时间沉迷虚拟的网络而不可自拔,进而出现旷课等一些不良行为。3.缺少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虽然中职院校开设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但只有小部分是法律知识,而且不能形成系统,在没有法律基础知识的条件下,学生对很多法律名词不理解。另一方面,作为学生潜移默化影响者之一的教师,很大部分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不能带领学生重视法律,从而缺少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三)高校扩招,中职院校发展面临困难。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不断发展,中职院校的发展面临困难。一方面,为了保持原有的招生规模,中职院校选择放宽招生条件,使得一些综合素质较低、文化水平不高的学生涌入中职,导致学校生源整体素质偏低,认知水平不足。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高校的扩招推进,高职院校教学体系更完善,教学条件更优越,很多用人企业在录用人才时,更愿意选择综合素质高、学历高、能力强的应届毕业生。而中职院校学生相对而言比较弱势,加重学生对自我的错误评价。

二、提升中职院校学生管理水平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

首先,针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开展心理讲座,引导学生采用合理的心理保健方法进行有效的自我调节和情绪控制。其次,加强个别心理咨询,帮助学生正面评价自己,正视现实和压力,乐观向上的面对困难,学会自我接纳和欣赏。再次,教会学生与他人交往的知识和技巧,改变和增强其社会交往能力,塑造成功的心理品质。最后,建立“问题学生”的心理档案,追踪调查,关注进展,发现问题及时引导和帮助。

(二)端正学生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习惯。

很多学生认为学校开设的基础课没有用,来学校只是为了学到一门硬技能,所以学习积极性不高。解决学生管理问题的关键就是要端正学生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习惯。首先让他们认识到好的技能是建立在基础知识之上的,任何技能都是会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前进的。指导学生树立远大目标,培养对学习的兴趣,激发学习的动力,使之主动配合老师的教学,从管理对象上解决管理问题。

(三)完善管理制度,支持学生自主管理。

要真正解决学校的学生管理问题,中职院校应该有一套符合自己学校宗旨和学生特色的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不是笼统地跟大多数学校一样的管理制度。学校组织一支具有较高法律意识和素质水平的学生工作队伍,能够正确引领同学们往好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学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增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学校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场所,它直接影响到中职学生毕业后走向社会和工作岗位的人生观、价值观,能否具有一名合格公民应有的能力。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使之潜移默化的影响到学生。

(五)校企合作,双向兼职实现双赢。

校企合作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双赢,双方互相兼职是实现双赢的重要措施。中职院校是以能力培养为目标,就业为导向的一种模式。企业派驻人员到学校兼职,在学校担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直接参与专业开发、专业设计以及课程改革等重大教学工作,有助于学校实现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转变,尤其是邀请企业人员编写实训教材将会使得实训课程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学校派驻教师进入企业,有助于加强企业产品研发的力度,能够为企业创造直接价值。教师在企业中可以充当企业技术培训人员。通过这样一种形式是非常有助于实现校企双方实现双赢局面的。

三、总结

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第7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愿望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评价”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又与社会一般群图的法律意识有所差别。就其主体而言,由于学生的年龄层次和受教育程度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和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1. 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对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我国实行普法式教育,部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特别是有关自身权益保护和他人权益维护的知识武装了大学生的头脑,使大学生依法办事能力提高。但由于诸多因

素影响,大学生整体法律认识水平还不是很高,遇到法律问题仍然信服于权威,权大于法观念仍普遍存在。大学生虽具备基本法律常识,但是遇事仍然缺乏法律头脑,法律应用性不高。具体来讲,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法律知识欠缺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基础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一个人掌握的法律知识多则他的法律意识就强,反之,法律意识就弱。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课程中有开设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却没有得到过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欠缺

的,就算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也远不够全面和细致。有些大学生虽然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烧碱和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的案例就是明证。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却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

1.2 法制观念不强

法制观念同样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法律知识是法制观念的基础,并对后者起着直接的制约作用。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法律基础知识薄弱,他们的法制观念不强甚至出现一些错误的法律观点。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分不清,因此造成一些人已经触犯刑法却还以为自己只是简单的违法,从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上述刘海洋案就是例证;第二,把握不住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往往过分地强调权利,而忽视了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权益的义务;第三,体会不到法律的作用,有一部分学生只知道法律是用来制裁犯罪的,而没有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保障作用;第四,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或者不相信法律的作用,从而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手段,“以牙还牙”讨回公道。2003 年,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因身体携带乙肝病毒被拒之门外后,对工作人员实施报复,造成一死一伤,结果被依法判处死刑。愤怒的周一超在法庭上当庭撕毁判决书,但是,判决书并不因为撕毁而失效。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确立并在不断完善,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一年发生在安徽芜湖的张先著诉芜湖人事局一案,则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运用法律武器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第一案,给我们很多启示与思考。

1.3 法制环境降低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在基于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承认,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虽然我国已经树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念,将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很好的贯彻实施,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但是目前我国法制状况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在很多地方,权大于法、钱大于法的现象仍较多存在。这些地方,法律最终被弃置不用,权威的力量胜过法律,法律没有真正成为权力运作的最终依据,由权力滥用而滋生的腐败现象普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者纪律性较差,自毁法律形象,法律效益低下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对于这些现象的存在大学生较为敏感和怀疑,这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其法律信仰。就比如前段时间引起社会反响很大的“我爸是李刚事件”,肇事者李启铭就是河北的一名大学生,他醉酒驾驶致使一死一伤后,不但没有半点悔过和害怕的迹象,反而口出狂言“我爸是李刚,有本事你们告去!”还有最近中南大学一名学生马某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被警方控制后口出狂言,声称要拿一百万摆平。本来他们都是大学生,理应比普通人更具有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但是他们并没有,仿佛他们心中没有“法律”这两个字,认同的只有:权和钱能征服一切。

2. 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分析

2.1 传统文化和社会法制环境影响深远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之,中国开始踏上了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漫漫征途。由于我国封建遗留较多,人治思想严重,成为我国法制进程的巨大障碍。尽管近年普法教育不断进行,公民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社会公众对待“权力制约”、“权利维护”的信念的缺失,社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执法者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目无法纪,以权代法,徇私枉法,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等等。加之大学生由于自身心理处于成长阶段,自身辨别能力的有待提高等因素影响,使一部分大学生被社会法制环境表面现象和暂时现象所蒙蔽,低估了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把金钱、关系、背景看得很重,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

2.2 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

高校对待法律课程的设置欠缺系统、长远及有效规划,达不到应有目的。目前大部分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学生仅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或《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基础所占课程比重相对较少,课时仅占一学期。由于法律的博大精深,法律知识应用范围广泛,老师很难在仅有的几十个学时中将法律知识为学生做出详细和深刻的讲解。学生们则认为法律基础要么以非专业学科出现,要么以选修课形式出现,造成学生对法律课的重视不够,学生上课不积极主动,期末时为应付考试过关采取死记硬背的方法,使他们在学完此课程之后只是机械的记住了一定的法律条文,根本不知道遇到相关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去解决。造成学生对法律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法律课程的设置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2.3 学生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目前,在校大学生大都是17-23岁的青年,正处于生理、心理渐趋成熟的时期。他们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心理特点,主要表现为:较强自负心和自尊心交织存在。能够升入大学的学生大部分都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一直是老师和家长眼中的好学生、好孩子,接受着来自社会给予他们的殊荣,使他们一直自认为是天之骄子,高人一等。这种过分的自负让他们认为自己在任何事上都不能比别人逊色,强烈的自负滋生了强烈的自尊。同时由于他们从未走出校园这一单纯的环境,社会经验较少,经不起外界对他们负面刺激。过强的自尊心导致他们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心理素质十分脆弱,处理问题方式过激,较少计较后果,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探析

3.1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只有对法律的充分信仰,人们才会将法律内化并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将规范化的法律落实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法律的表现形式虽只是字面条文,但是它却反映社会人文关怀,体现、保障并实现着正义,正是这一点使之能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为每一个公民所信奉。因此,对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时,应注重引导大学生用现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是否充分满足了现代正义观的要求。让大学生真正领悟法律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使对法律的情感和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对心灵的契合,大学生才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终完成法律意识的理念升华。

3.2 加强对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

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对大学生的心理干预,重视开展心理教育和心理辅导,使许多心理脆弱的大学生摆脱心理的困惑,降低因为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改变而带来的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及时的排除大学生因学习、生活和就业所带来的压力,以此来减少大学生对法律的抵触,抑制不良情绪的释放,最大限度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抗打击能力,促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

3.3 健全社会法治环境

一方面要保障法律运行机制的合法化,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以及法律监督的制度化,实现依法治国。营造公平的法治社会环境,使期望法治,关心法制建设的大学生对社会法治充满希望。另一方面要利用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运用媒体和网络的力量,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3.4 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高校是大学生生活的小社会,应给在校大学生营造出良好的法制氛围。所以高校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事,依法开展学生工作,建立健全校规校纪,按照规章条例办事,尤其是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学生德智体量化考核、奖助学金评定、学生干部的任用和管理等问题上,按规定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同时要创建法治校园文化,开展多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例如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学法守法演讲比赛或组织学校旁听法庭审判、学生自行组织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监狱、开展法律心理咨询和法律社会调查等,让学生充分接触法律事务,了解法律运行,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促进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

3.5 提高法治教育教学质量

首先要求不断完善法律教师队伍和知识结构,从事法制教育的老师应站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提倡教师授课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化,使教师能正真成为学生法律启蒙的良师益友。其次要注重加深大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在教学内容的选定上要充分考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的特点和需要,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必不可少,但枯燥的法学理论应尽量结合实际应用为学生更好的了解和吸收。同时选取与学生密切相关的部门法作为讲解的重点,结合具体案例讲授并辅以多种教学手段,让学生充分理解部门法的立法用意。(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参考文献

[1]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9.

[2] 钟文化.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及法制教育改革浅探[J].中国科技信息,2008,(1)

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第8篇

[关键词]师范院校;法律意识;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4)34-0036-03

一、引言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社会中的法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1]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教育也日益向法制化的道路迈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已经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2]当代大学生作为我国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其法律意识的强弱将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效的高低。然而,大学生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所做的调查表明: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很高,占全社会刑事犯罪数量的60%以上,其中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比例为17%左右。

贵州省师范院校大学生犯罪事件也频频出现。2011年6月16日,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某学生在寝室将同班同学刺死;2013年9月17日,六盘水师范学院某学生持刀进入贵州商专女生寝室刺伤一名女学生;等等。目前,贵州省正处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刑事案件频发,各种利益冲突明显加剧,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明显加大。另外,师范院校的大学生大部分会在以后成为教师,承担培养和教育国家人才的重任,他们理应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但是,贵州省师范院校的课程设置更侧重于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知识、教学技能的培训,轻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培养。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缺失间接影响了教师队伍的法律素养,而教师法律素养不高导致教师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培养师范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二、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特征

笔者2013年10至12月通过问卷、访谈的方式对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遵义师范学院、六盘水师范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五所师范院校的600名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状况调查,调查回收问卷545份,有效问卷为500份,有效率为91%。调查问卷统计表明,贵州省师范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内容,是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条件;法律观念是衡量法律意识的重要根据,一个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观念决定其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师范院校大学生很少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校里与法律相关的学生社团也很少,学校的法治教育只有公共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该课程安排在新生入学的第一个学期,只有36课时,而法律板块还不足12课时,远远不能满足师范院校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在学校接受法制教育的途径,81%的学生选择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讲授”,选择通过广播、展板、活动等途径接受法制教育的学生所占比例甚小,学校对学生法治教育的忽视影响了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储备。调查还显示67%的学生对《教师法》不了解,82%的学生没有系统学习过教育法律、法规,甚至有62%的学生不知道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法律知识欠缺导致学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由此可见,贵州省师范院校学生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这直接影响了贵州省师范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

(二)法律信仰的缺失

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信奉的一条真理性原则。[3]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的尊重与信任,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学生法律信仰是大学生对正义、民主、平等、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及其实现,是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公平、正义、秩序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性要素。[4]然而,调查显示,关于“您如何看待法与权力”的问题,有19%的学生选择“权力高于一切”,53%选择“有时权高于法,有时法高于权”,只有28%选择“法高于权”;调查学生对公检法机关的态度时,53%的学生选择了“比较信任”,36%选择“有时信任”,4%选择“不信任”,只有7%选择了“非常信任”。可以看出,师范院校大学生普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大部分师范院校学生对法律持怀疑态度。在师范院校大学生心中,法律并没有崇高的地位和权威。

(三)维权意识不强

大学生维权是大学生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能积极寻求正当救济,能借助法律或其他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您如何处理”这一问题,52%的学生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用武力解决,31%会通过关系解决,15%不会求助外力。另外,在访谈中得知,兼职给大学生造成的侵权是最严重的,很多用工协议存在诸多漏洞。用工单位用低廉的待遇榨取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一些用工单位更是提出“大学生假期兼职必须干满两个月或三个月才给报酬,否则一分钱都拿不到”这样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要求。大学生基本上是觉得委屈但又无可奈何。可以看出,部分学生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很少诉诸法律,也很少寻求教师、家长的帮助,他们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向对方妥协,或者动用武力。这是因为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三、培养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路径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孙国华教授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必须有意识地培养”[5]。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长远的规划和具体的安排,应贯穿于大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针对调查数据,结合实际,本文从发挥学校法治教育作用、构建全民法律意识培养体系两个方面阐述了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

(一)发挥学校法治教育主阵地、课堂教育主渠道的作用

学校是法治教育的主阵地,课堂是法治教育的主渠道。各类师范院校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丰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使学校法治教育走上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推进学校法治相关课程的建设

师范院校依据教学大纲,制定法律课程计划,保证法律课程的课时量,逐步建立全面、系统的法治教育教学体系。除了必修的《思想修养与法律基础》,可以有针对性地开设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课程的专业选修课与基础法律知识的全校选修课。这样,专业技能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结合,拓宽法治教育内容,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与专业知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提高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

2.加强校园法律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师范院校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组建大学生法律系列社团;设置班级法制委员,开展一系列校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例如:法制讲座、辩论会等活动,让学生在浓厚的法律氛围中受到教育。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充实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治教育的有效性。学校可以利用校园网、广播、电视、橱窗、悬挂大幅标语等宣传法治教育,组织师生自编自演法律相关文艺节目,开展签名活动等,进一步扩大法治教育宣传面,有效提高学生的法治知识知晓率,扩大法治宣传范围,提高师范院校大学生的法治常识普及率,实现师范院校学生法治教育全覆盖。

(二)构建“社会―家庭―个人”的全民法律意识培养体系

社会法治环境对师范院校大学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家庭是一个人成才的第一驿站,影响着其成员的法律意识素养;个人是社会中的单一主体,个人法律意识的水平对其个人的成长及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构建“社会―家庭―个人”三位一体的全民法律意识培养模式,有助于全方位的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

1.创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非常重要,大学生会观察、评论与分析社会法律现象,并形成自身的法律意识观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制体系不完善,执法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大学生对法律失去信心,对执法不信任,法律在大学生心中没有了威信,所以,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净化社会法治环境。一方面,坚持法律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社会政治、经济相适应,使大学生在制度上对法律产生信仰;另一方面,处理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当然,创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需要社会各阶层人士共同的努力。

2.加强家庭法治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一个人成长的主要生活场所,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起点。家庭教育对学生的成长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学校和社会教育无法替代的。加强家庭法治教育,让孩子从小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长大后就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家长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积累,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教育孩子,给他们树立学法和用法的榜样,积极配合学校法治教育,这样才能提高孩子的守法自觉性,提高孩子的法律意识。家庭所在的社区可以开展相关的法治教育系列活动来强化法治环境,促进家庭法治教育更加有效地开展。

3.大学生自觉学习法律

师范院校大学生自我行为约束对其法律意识的形成意义重大。在信息大爆炸的今天,仅仅依靠社会、学校的普法教育往往不能使大学生真正内化法律意识,并不一定能学以致用。大学生只有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更准确地理解法律的内在含义,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才能对法律产生信任感,才能在内心中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特别是师范院校毕业生更应积极地学习一些模范遵守法律、学习法律的先进人物,牢记自己将来肩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学好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服务理念,主动培养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主动自觉地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高等师范院校是教育人的基地,师范生是未来的人民教师,提高师范院校在校生的法律意识以适应未来职业的需要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的关键所在。加强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个人法律素养、法治教育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贵州省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矛盾突出,调查反映出贵州省师范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必须加大力度抓紧、抓好。法治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全面推动法治教育进社会、进学校、进家庭、进自身系列活动的开展,确保法治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使各项法治教育措施落到实处。全社会应共同努力,把贵州省师范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

参考文献:

[1]谢水顺.论中国法制史教学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作用[J].教育观察,2014(28).

[2]曾朝夕,王卓宇.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