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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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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 法律意识 劳动法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1-0058-02

在2016年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以劳动法为例,对延边州汪清县西崴子村村民的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进行了调查。由此提出了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 调查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

本次“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汪清县西崴子村进行,以西崴子村村民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人员,展开问卷调查,受调查的人数为30人,有效答卷30份,年龄在20―75岁之间。

2.调查和数据处理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通过调查村民对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承包法等各部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来初步认识农村地区的法制现状。并详细访访部分村民,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参照有关文献对照分析。

二、结果分析与评价

通过对所有调查问卷的整理、统计和分析,得出以下结果:

(1)西崴子村村民主要年龄段为40―70岁,占村内人口的80%,外来人口占10%,学生占10%,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

(2)西崴子村村民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占(包括初中)97%,高中以上的占3%。由于老龄化问题严重,加之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受到良好的、系统的教育,导致西崴子村村民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

(3)男女比例:男40%,女60%。由于村民外出务工人数较多,劳动力流失,使得村内男女比例不平衡。

(4)工作年限:10年以下占20%, 10-20年占20%,20-40年占50%,40年以上占10%。

(5)民族比例:汉族占50%,朝鲜族占50%。

(6)劳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95%的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5%的人粗浅地了解劳动法;85%的人完全不懂;90%的人不知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的人在工作中真正享受过“五险一金”,65%的人仅有一两个保险;99%的人没有发生过劳动纠纷,1%的人在外地工作时发生过;发生纠纷后90%的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10%的人会找村民委员会解决。(由于该村大致保持农业耕种为收入来源的状态,劳动纠纷较少发生。)

由调查结果可知,西崴子村的村民大都不了解劳动法,更不知道如何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部分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虽然农村社会比较稳定,是熟人社会,但是毕竟会出现一定的劳动纠纷,届时农民不会使用法律,将会对自身权益产生影响,因而仍然要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7)如果发生劳动纠纷:100%的人会寻求法律援助,100%的人强烈要求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定期普法宣传,100%的人在工作中没受到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害(都各自种田,自给自足),100%的人会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其中10%的人会提起仲裁或诉讼或直接找政府,其余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

此外,经过和部分农民进行详细的谈话采访,我们了解到,以前农民对法律这个名词很陌生,认为运用法律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因为当时的人们生活并不很富裕,不会把过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增强法律的意识上,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加上大部分农民过着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生活,很少有事情会牵及到法律纠纷。就算是遇到问题也不会对簿公堂,在中国农民的传统价值观中,觉得去法院的事情一定是见不得人的事,害怕来自周围农村社会生活圈子的闲言闲语。以上种种原因便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和对法律知识的陌生。虽然在近几年的社区普法工作中,拉近了农民与法律的距离,但是农民传统价值观中对法律的认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以农民的基本生活单位为普法范围,在一村、一社区、一街道中,组织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鼓励农民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在社区中,社区图书室、德育活动室等都是举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平台。可以通过在活动室内或小广场上,甚至田间地头,展览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宣传画,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此外,也可以举办并组织观看法制讲座、法律节目等,或者组织农民参加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模拟法庭”等,让农民切实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使法制教育得以延伸。

另外,可以选派专人,在社区的宣传栏定期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农民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措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为他们的生活带来的保障。

(二)提供法律咨询处

若在社区或村委会中设有提供法律咨询的专门性平台,在日常生活中指导农民如何解决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无疑会给农民带来极大的便利。例如,在农民农闲时期,法律咨询平台可以主动针对有意向外出务工的人员进行专项法律知识讲解,使其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普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措施,减少劳动纠纷隐患,保障农民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法治中国建设起到积极意义。

政府应加大社区和村委会的法制工作建设,在硬件设施、软件配备、人员配置等方面投资建设,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落实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战略。

(三)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大众媒介作为最便利的信息传播途径,可以作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宣传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如今,科技手段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便利化,很多工具都可以成为法律普及教育的得力媒介。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法制意识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要想从本质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首先要在文化建设上注重发展多种形式的、不同层次的教育。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范文第2篇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农民的素质,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对的提高,但总体上还不够强,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却不懂得用法。当发生矛盾冲突时,还是用一些老旧的观念来解决。比如这两年我国农村被征用土地的问题,有些农民朋友不配合来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拒绝搬走或拆迁。甚至更严重的以跳楼、开煤气引爆等自杀方式来威胁工作人员,也有一个或几个村屯的人聚众起来动用农用工具来阻碍工作人员进行征地工作。以这种古板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无法获得明显的效果。也许还会适得其反,严重的还会触犯到法律法规。农民朋友总以为法律会离他们很遥远,所以从不去学习和了解。一些农民工进城务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辞工,被拖欠工资,发生了工伤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赔,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维护。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着偷盗行为,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荡的社会青年居多,小到偷鸡鸭等家禽,大至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电,他们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也没有相关的人员用法律去警醒他们,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来处置,导致他们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还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殴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都是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偏低,蔑视法律的现象。有这么一句话,有钱能使鬼推磨,所以他们就不相信法律,认为有钱就可以将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为,而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有一天,还是会败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发达,和法律法规的健全,我们国家的公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可为什么农民的法律意思还那么薄弱,一直没有很大的突破和改变呢。在以前的封建时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们心里,儒家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级伦理观念,“三纲五常”就是维护这种等级观念的尺度与标准。在这种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绝对的服从。而这种服从意识的影响,让他们的自我意识丧失,只是听从于上级的的命令,所以人们行为选择时,最先考虑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级。儒家历来倡导人与人和谐相处,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思想在农村就转化为忍为上。低头不见抬头见,远亲不如近邻,等这些俗语就是村里人之间相处的态度。他们坚持一切以和为贵,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也宁愿持着大事化了,小事化无这种息事宁人的心态去解决。他们宁可这样委曲求全,也不愿请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观念就是反证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赢,就算是赢了也会破坏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农民对法律缺少了解,觉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意外情况,不愿意去了解并且运用法律知识,造成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们思想相对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传统的矛盾冲突解决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在他们脑海里了,另外,他们没有意识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够保护到他们的合法权益,仅仅看到法律强制性的一面,所以这样就对法律产生了偏见,从而产生抵触心理。由于有些地区较偏远,交通闭塞,信息不灵,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就算农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虑到资金问题,也就望而却步了。当地相关的政府部门资金来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状况,还有资金短缺问题。另外一方面,就是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村镇,虽然成立了立法机构,也进行了法制宣传,但方式很单一,比如发宣传单,贴标语,挂横幅等这些形式上的宣传,并没有深入到根本,并没有带领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识都相对薄弱,更别说起到带头作用。

3如何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

要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得从根本抓起,文化素质低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原因,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首先加大对当地的教育投资力度,只有加强教育工作,提升农民精神境界,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同时,应当大力发展经济,因为有力的物质保障才能让村民的视野更广阔,才有更多机会去学习和接触到法律。在各个镇上成立法制协会,然后派代表去各乡镇中小学去进行深入的法律宣传,交流学生法制教育的经验,都说计算机从娃娃抓起,那么现在我们的普法知识就从学生抓起。大力推行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可以通过广播宣传还有看电影方式让农民渐渐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乡下实行“一对一”的法律顾问,每个村派选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免费咨询和给出方案。创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们集中起来,作为重点普法教育对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现在年轻人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可以正确的去引导他们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搭建“手机飞信”宣传平台。把各村的干部,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的手机号集合为一个飞信网,不定期发送普法宣传教育短信,让这些干部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打造为法制宣传骨干。创建“农家书屋”宣传阵营。建立起法律读书角,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的途径,向各村“农家书屋”提供法律书刊,丰富群众法律知识的来源。如条件允许,还可以举办一些以法律知识为主题的小型娱知识问答竞赛,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这是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4结束语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范文第3篇

一、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4. 加强三农立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命案;主要成因;对策

1 农村命案的主要成因

1.1 行事冲动,缺乏法律意识

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大部分农民文化素质低下,加上相关部门法制宣传工作不到位,由此导致了部分农民法律意识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甚至相当一部分农民处于法盲阶段。纵观这几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他们的头脑中对法律的意识和概念可以说是一片空白。虽然案件的嫌疑人都明白自己触犯了法律,但是当问及其作案时的想法时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却都是说当时没想那么多。有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为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了几句口角,便持刀将被害人刺死,两个幸福的家庭就此终结。由此可见法律的意识在很多人的心中是多么的苍白,本来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正常解决的事情,恰恰就是因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使小事演变成了无可挽回的悲剧。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前科,并且在案发后都有悔罪的心态,对自己造成的恶果悔恨不已。但是冲动冲昏了他们的头脑,没有法律意识的束缚只会让他们失去理智。

1.2 精神生活空虚,文化水平低下

现在随着广大农村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收入的提高,农民的精神生活的质量和对文化知识的积累学习却在下降。只要在农闲的时候沉迷于赌博、喝酒等不健康的活动。甚至于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种好自己的地、挣自己的钱,其他的一切都与自己无关。我不帮别人,别人也不要惹我的自私自利心理,从而使基层的工作难以深入开展,法律宣传得不到重视。

1.3 民间纠纷增多,矛盾激化

一些农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往往不会摆事实,讲道理,或求助于司法机关,而是采取过激行为,以暴力和野蛮为荣,进而致使矛盾扩大化;而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此类矛盾心有余而力不足,调解只是调而不解;一些较小的纷争,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又无权管辖解决。久而久之村民之间就形成了自己的纷争自己解决,不向有关部门反映的习惯。不少命案往往就是在一些细小的纷争得不到及时解决,双方矛盾越积越深的状况下发生的。

2 农村命案案件发生的对策

2.1 提高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完全取决于一个人的思想,只有从源头上查找问题才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人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质越高,判断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情绪调控的能力就越强。所以我们说要把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及遵纪守法的意识放在重中之重,把普法宣传和农民的心理健康辅导作为一个长期的工作来抓。把宣传的侧重点放在基层的村屯,采取以案说法和有影响的典型案例相结合的多种多样的方式来进行法制教育。通过对案例的讨论的形式让农民群众提高学习兴趣,提高农民群众辨别是非、明白事理和自我调节心理及自我情绪控制的能力,以避免因“小事”引发案件的几率。

2.2 加强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建设

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与此同时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农民的管理等各方面也出现了脱节的现象。农民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的状态,乡里、村里的号召无人响应,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助的场面很难见到,为了一垄地、一棵树而面红耳赤。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整顿、充实和加强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努力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通过基层组织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只要农村的基层组织能发挥好作用,贴近群众及时掌握农民群众的思想动态、矛盾纠纷就完全能够有效的避免案件的发生。

2.3 切实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精神生活的关注

正确的引导农民群众的业余生活,远离赌博、酗酒和婚外恋等不健康的活动,要进一步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荣辱观,积极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要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2.4 及时调解民间纠纷,认真做好疏导性预防

减少基层民警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将基层民警的精力最大限度地投入维护农村稳定工作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间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掌握农村地区因家庭、婚姻及山林、土地、水利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并落实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重点针对可能酿成命案祸患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和调解,真正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超前预防民转刑案件特别是命案的发生。

2.5 继续狠抓命案侦破,做好震慑性预防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范文第5篇

1、对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众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钱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实绩的标准,因此,农民对依法办事及农村法治工作的认识大大减少,而村民委员会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对农村法治工作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认为组织农民学法是增加农民负担,而且农村中的老人因年纪大且没文化,对法律法治搞不懂、听不进、没法用。作为村民委员会,忽视了农村法治工作对以法治村及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2、农村法治工作“三无”现象依然存在。所谓“三无”是指农村无专职依法治理工作队伍、无专门的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农村法治基本流于形式,大多数村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手段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3、农村法治存在的难点。在农村开展法治工作,一是集中村民学习难。主要是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家大多是不识字的老人,在时间、地点上无法统一,若分小组分散学习、人员太少,所以很难集中组织学习;二是农村中法治骨干难找,农村的村社干部文化水平低,对他们的法律培训又少,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多,让他们给村社讲解法治,也只能念念法律条款,所以学习法律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难抓到点子,村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学法基本上处于被动,大多数村民只有遇到纠纷才去了解法律;四是认同度不高,一些村民认为,在农村抓法治是搞形式,导致权大法的认识存在,个别村民遇到涉法问题时,习惯于求助家族势力,找关系,托熟人解决,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村民学法的积极性。

4、农村依法治理基本保障有待及时落实,依法治理力度不强。目前,我乡没有司法助理员,有阵地无人员的现象长期存在,给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造成不便。

二、我乡农村法治工作难开展的原因

1、法治观念上重视不够,认识不清。一是村民法纪观念淡薄,工作难以开展,上面只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不重视,村里干部不会主动搞,个别村干部认为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动,因此对依法治理工作应付了事。

2、对法治工作责任不明确。区、乡的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但到了村一级就无人“接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无人管事的工作,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较为突出。

3、开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首先,上级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过多,活动开展较少,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我乡农村法治工作的对策

农村依法治理工作是为农民群众服务,因此,要联系当前农村实际,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着力建立农村法治工作机制,引导依法治理工作。一是配强农村依法治理工作骨干,做到有人管事,确立专职的法治宣传员,并与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真正把法治工作纳入村级事务管理中;二是落实工作责任,把农村法治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并与工作绩效挂钩,纳入乡对村的目标管理之中。

2、着力加强对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对农村专职法治宣传员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乡要负责抓好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村负责抓好对户主的法律培训,通过培训,真正实现村、社、户都有法律明白人。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范文第6篇

关键词:承包合同;民主议决;行政审批

一、引言

大量专业承包合同在签订前并未履行民主程序,有的履行了民主程序但没有书面文字记载或者村民签字,有的没有形成书面决定。这既与当时历史背景相关,更与村委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有关。后由于国家城镇化进展加快,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加之土地价值与日俱增,以未履行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专业承包合同效力的纠纷大量涌入法院。

二、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效力司法判决现状分歧

(一)违反民主议决程序的,绝大多数判例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事前未经民主议决程序的专业承包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判例认定合同无效。其主要理由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承包合同应当无效。

(二)符合民主议决程序,未进行行政批准的合同效力认定出现分歧

1.仅以民主程序为由要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需结合个案情形确认无效。

2.对于民主议决程序进行变通解释,即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承包,因其采取的方式是公开公平的,属于民主程序的表现形式,故不应认定违反民主程序,应予排除。

3.对于确实违反民主议决程序,且严重损害村集体成员利益的承包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三、确认无效后的利益衡量

村民以未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农民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更是由于农村土地升值空间加大,农民从土地上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进而出现农民个体与村集体、原承包方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诉讼仅为一个端口,实际上是一个农村社会利益平衡的问题。确认合同无效后,应对原承包方的合理投入及预期利益予以保护。

四、关于未履行民主议决和行政审批程序后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再思考

(一)具有行政法色彩的民主议决程序及政府批准行为姓公还是姓私

1.民主议决程序公私厘定。村民委员会是依据村民自治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机关法人。其既是公法法人,同时也是私法法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议决程序,应当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在村集体对外从事经济交往活动中,其主体属性应当属于私法人。

2.行政审批属于政府管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的,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事项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具体承办。实际上经管站的盖章并不是审批而只是为了备案,乡镇政府的批准更属于一种政府管理行为。

3.民主议决程序和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在《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违反民主议决程序和行政审批将导致合同无效。 行政审批仅为一种管理性质行为,未履行审批行为并不构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二)基于历史原因、商事交易安全等考虑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1.特定时期的历史原因。民主议决程序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被严格履行,村集体未履行民主议决程序和行政审批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遗留问题,民商事审判的前提应当是尊重历史。

2.出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合同数年,承包人经营性投入巨大,作为村民和村集体对于承包事实早已明知,仅以未履行民主议决程序和行政审批动辄认定合同无效,则不利于对外发包合同的稳定。

专业承包的土地多为四荒地或未利用地,属于村集体中无人愿意耕种的土地。承包人和村集体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基于对合同的信赖,在承包土地上投资进行生产经营,土地使用效能被大大提升,投入成本和预期收益巨大。若只要事先未经民主议决程序,或者未履行批准手续,则认定合同无效,会大大打击非集体成员承包和提升土地生产能力的积极性,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效能利用。大多数承包人承包土地多用于养殖、生态旅游等农业性生产经营,是基于商业营利目的而承包该地。维护交易安全是商法的核心理念,合同无效不利于合同的稳定和商事交易安全的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主张优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场合下,明确关注了“实际经营一年以上”这样一个事实,说明承包人对土地投入的情况应当成为一个重要情形予以司法考虑。

3.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如仅以未履行民主程序就确认合同无效,从过错责任来区分,承包人是没有过错的。履行民主程序的责任完全在发包方,即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据此,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就要由村委会承担。承包方在承包期间的投入和预期利益数额是很大的,最终也要由村民承担。这实际上并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

(三)司法的滞后性与实际需要的磨合

1.模糊“事前”,严格区分决议未通过和未履行协议。对于民主议决程序上的瑕疵,在民法理论中应当属于无权处分,法律效果上属于效力未定合同,应当赋予商主体对于交易行为的嗣后追认。对于之前履行了民主议决程序但是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径行认定合同无效;对于事前没有举行民主议决程序的,法院应当给村集体一个期限,限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如果民主程序通过了,则属于嗣后追认合同自始有效;如果民主程序未通过,则合同无效。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范文第7篇

这是福建省委尤权书记在充分肯定福鼎市人民法院深入基层执法办案,和司法助力扶贫所取得的成效后,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新岚院长向全省法院系统发出的学习指示。

福鼎法院积极探索以赤溪村为试点的司法助力精准扶贫工作机制、以“四入村居”工作法为核心的“赤溪模式”,同时还得到了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陈冬书记,以及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罗雄院长等领导的高度肯定。

中国扶贫第一村诞生“赤溪模式”

太姥山上旖旎风光、山下炊烟袅袅,犹如一幅自然和谐的绝美“画卷”,这里就是闽浙交界的福建省福鼎市。

时光回转到1984年,《人民日报》头版刊发了一封《穷山村希望实行特殊政策治穷致富》的读者来信,反映了福鼎市溪镇赤溪村下山溪自然村贫穷的状况。该信引起中央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此后,各种形式的扶贫工作在此纷纷展开。福鼎市人民法院也以自身的职业之长和独特视角,参与了这场扶贫攻坚,帮助赤溪村走上了一条致富小康路。

“闽东小武夷,闽海之蓬莱”,赤溪村自古有着如此美誉。赤溪是一个少数民族村,村民基本上都是畲族;因为十分贫穷,所以也被称为“中国扶贫第一村”。福鼎法院从早期开始,派出一拨又一拨工作队,到畲族群众家中、田间地头送惠农政策、送致富信息,宣传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宏伟蓝图。

在工作队的不断努力下,便民服务网络在该村逐步构建起来。在服务扶贫工作全面展开的条件下,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从而助推基层组织服务管理功能进一步加强,使该村脱贫致富纳入法治化轨道。

2013年12月,福鼎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在赤溪调研中,要求设在当地的白琳法庭全面对接扶贫工作,为扶贫工作深入开展保驾护航。福鼎法院这一“司法助力扶贫”的思路和举动,是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提出的。该院同时也希望这种以服务农村发展为宗旨,以“四入村居”工作法为核心、“四位一体”便民服务网络为载体的“赤溪模式”能推广到全市其他乡镇。

便民诉讼入村居 和谐之风拂大地

赤溪村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民众法治意识淡薄,出现矛盾纠纷呈增多趋势。但赤溪村山路蜿蜒曲折,进山难出山也难,群众到市里诉讼需要在绵延的山间往返上百里。为解决群众诉讼难问题,白琳法庭在赤溪村设立法官工作室,派出“乡村法官”,一周来一次办案点,开展执法办案,矛盾排查、化解,法制宣传、民意沟通等工作。

白琳法庭根据近年来对赤溪村的调研,不断总结农村纠纷发生的规律,根据实际,提前介入,重点排查,并有针对性地选择多发易发典型案件,就地办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以生动的庭审让群众了解与自己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提高了村民的法律素质。

目前,赤溪村基本形成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及“源头预防、多元调处、息讼宁人”的良好局面。2014年赤溪村涉讼案件仅为1件,民间纠纷调解率达到100%,“和谐赤溪”、“平安赤溪”已见雏形。

查明案情入村居 矛盾化解在初期

邻里街坊间矛盾时常发生,村头田地里纠纷也不少见。尤其是农忙季节的争水、争路、争农机器具;秋冬交替农闲季节时的建房、农作物储存、宅基地等纠纷更是屡见不鲜。

“证据收集是最难办的事,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证据问题成为‘死案’,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一纸诉状和几张嘴皮子就作出判断,这样不能让人信服。”白琳法庭张开建庭长说。

那么,问题该怎么解决呢?白琳法庭的法官们转变司法观念,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当事人无法举证时,法官主动入村查明案件事实,就地调查取证,就地调解,及时执行,让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村居联络员成法官好拍档

尽管有“乡村法官”,但案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潜在性等特点,法官无法完全在第一时间就能发现纠纷苗头情况。为此,白琳法庭从赤溪村两委中聘任3名“无讼村居”建设联络员。

联络员均来源于群众,熟悉社情民意;而法官知晓法律和法理知识,两者分工合作,形成了法庭、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无讼建设联络员“四位一体”便民服务网络。

2012年以来,白琳法庭共举办联络员培训班4期,培训人民调解员123人次,现场指导案件调解38次,联络员排查、调解纠纷25件次,协助法院调解民事案件3起,联络员大多成为法官当之无愧的好拍档。

随着“无讼建设”的推进,有事找法官、有事找联络员,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已经成为赤溪群众的一种思想观念。

服务发展入村居 带领群众奔小康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30年前的赤溪村还是一个穷困的小山村,而如今却华丽转身,蝴蝶坪、杜氏生态农庄、生态峡谷探险……一个个生态休闲项目落地开花,使它成为环太姥山旅游发展的新聚宝盆。

在扶贫活动纷纷开展的过程中,法院虽然不直接参与经济发展决策和建设,但是紧跟地方经济发展步伐,利用法律视角,助推赤溪扶贫转型加速前行。

2013年,宁德市委市政府决定修建“牙赤公路”,需要在赤溪村征地130余亩。考虑到征地涉及法律问题繁杂,群众对国家征地政策不了解或理解上存在偏差,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及土地测量容易发生纠纷,白琳法庭发挥司法能动性,提前介入。及时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土地测量方法、公开计算标准,为群众解惑释疑。同时协助做好与被征地和拆迁农户的沟通和联系,使牙赤公路在征地中无纠纷发生,保证公路建设顺利开工建设。

同时,白琳法庭还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认真指导赤溪村把握相关法律和政策,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帮助完善村民公约,推动村里的服务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范文第8篇

一、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1.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立法相对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制定了10多部农业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部门规章。但是,在这些农业法律法规立法单一,覆盖的领域比较窄,导致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对农业发展产生了制约。例如,在产业发展方面,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五味子、刺五加等各类经济作物产业基地越来越多,但由于传统农作物除草药的使用,使各类产业基地造成很大损失,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他们于是找政府、找法院,可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最终也没有使该问题得到解决,正因为这样,使许多准备发展产业的农户和外商望而止步。

2.农村执法不规范,执法效率不高

由于种种原因,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目前在农村依然存在,导致农民对法律失去信心,影响法律的权威。例如,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被侵占问题非常普遍,通常在村、组巷道两侧,河边甚至公路两侧的集体空地,大部分被村民占用,而且村民之间经常发生因占用集体土地而发生纠纷,在小城镇建设时,被占用的集体土地需要进行规划和利用,而一部分村民拒绝退还私自占用的集体土地,相关行政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村民拒绝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也因为执行难而不愿受理,即使勉强受理了也只是说服教育,问题得不到解决,导致农民对法律失去信心,该类问题在农村出现恶性循环的现象。

3.农村普法不够深入,效果不理想

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没有引起各级领导的足够重视,普法宣传所需的书籍、资料等无法满足,宣传设备过于陈旧,普法宣传方式过于单一,群众不乐意参与。而且农民在法律的学习上存在“一知半解”和“断章取义”的现象。

这些就使得农民依法办事的能力普遍偏低。现如今,大多数农民都知道要依法办事,但怎样做到依法办事,如何依法把事办好的农民却并不多,例如,借钱借物不打借据、买卖物品不签合同、老人不立遗嘱、婚前不做财产公证等等,导致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纠纷发生后,他们往往不知道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采取暴力、威胁、上访等办法。

二、如何加强新农村法制建设

加强新农村法制建设,总的来说,要以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路和办法。

1.加快新农村的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的农业法律体系

长期以来,党对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政策调整实现的。现在法制要求我们,要通过法律的调整来实现。而实现法律调整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可依。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几乎都有完善的农业立法,如美国以《农业调整法》为中心,辅之以80多个重要的农业法律;日本以《农业基本法》为农业“母法”,配之以200多个法律;韩国以《农业基本法》为“农业宪法”,制定和颁布100多个法律、法令;法国以《农业指导法》为基础,制定了有8编1336条的《农业法典》,上述当今世界上农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都已成功地建立和健全了农业法规体系,真正实现了以法治村。在我国,尤其在农村城市化、市场化以后,农民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联系的各种利益诉求,必须在法律制度上做出安排。比如,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劳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社会保障问题。

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妥善解决执法人员待遇

农村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是直接行使农村行政执法权的行政主体,农村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如何,对农村依法行政的影响极大。建立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做大量工作。包括加强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农村行政执法人员追偿制度;妥善解决农村行政执法人员待遇等。通过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农村行政执法工作效能的提高,从而为农村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条件等。

3.加强新农村普法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

普法教育是做好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改变现在的普法形式是做好普法工作的关键:

首先,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普法教育,提高村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村干部直接和农民打交道,他们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对村干部培训要形成制度,制定短期和中长期培训规划,并根据工作特点制定培训内容。例如在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期间,培训森林法相关内容,土地延包时期就培训土地承包法内容,换届选举期间培训村民委组织法和选举法相关内容,以确保村干部依法办事。

其次,要结合本地农村的实际,开展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送法下乡活动。一是根据农民的需求,适时开展普法宣传,要以居民组为单位,农闲时期或中午晚上深入到村民组和居民家中,适时了解农民生产生活中需要的法律法规和需要帮助解决的矛盾纠纷,然后,有的放矢,向农民进行普法教育;二是可以讲解发生在农民身边的案例,向农民进行普法教育;三是引导农民收看中央电视台和其他省台的法制节目,围绕法制节目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四是充分利用板报、法制文艺节目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五是深入开展“小手拉大手”普法形式,以学校为阵地,首先向青少年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然后再由学生宣传给家长,一举两得,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第三, 普法工作要坚持做到长期性、实效性。一方面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解决他们对普法教育不够重视的问题。另一方面有计划地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如由文化部门多组织排练法制节目和戏剧小品,在各村巡回演出等。

4.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基层司法承担着农村大部分的法律服务工作,除此以外,基层司法所还要承担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大量的繁重工作任务,目前,大多数基层司法所一般为2~3人,办公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再加上缺少必要的培训,司法行政干警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服务工作并没有很好的开展,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1)增加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和增加办公经费,按照辖区人口每4000人一个司法行政编,办公经费按辖区人口每人1.00元列入财政预算。这样平均16000人的乡镇应配备3~4名司法行政编,最少不能少于3人,办公经费为16000元,最少不能少于10000.00元;(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定期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少于10学时;(3)增强对司法所的管理,包括对人和业务的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所长竞聘制,加强对司法所各项业务的管理,使各项工作都能够充分的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更好的适应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