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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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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地规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用地 分等成果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中图分类号] F301.23 [文献码]C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17-2

用地分等成果能够全面反映农用地质量,是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促进耕地保护由数量管理为主向数量、质量、生态管护相协调转变的直接依据。上海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同时,如何把数量与质量结合起来,有效的保护耕地,是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不仅可以反映耕地质量的优劣,而且不同层次的成果可以反映耕地不同层次的粮食生产潜力,可以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参考。

1基本农田的概念及其划定意义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划定可以依据农用地的等别,将一定的耕地选择地划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划定就是对耕地进行特殊的保护。科学合理地划定基本农田对于巩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有效保护耕地、稳定农业生产,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的划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农业专项规划、耕地的质量要求、农田保护政策等方面,对耕地入选基本农田的过程进行系统地分析。

2基本农田划定与农用地分等的关系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代表耕地质量的最高水平,质量水平是耕地能否入选为基本农田的首要因素。影响耕地质量的因素很多,耕地本身自然质量水平,如地形地貌、土壤肥力、土壤环境等对土地影响很大。因此,科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具体评价分析,获取耕地的质量等级。

农用地分等理论与方法就是农用地质量评价理论与方法。农用地分等是从农用地自然、利用与社会综合等方面对农用地质量进行的综合评价。其中,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反映农用地的自然质量水平,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反映农用地平均利用水平,农用地综合等指数反映农用地的经济效益水平。因此,农用地分等理论与方法可以为耕地入选为基本农田的评价提供技术指导,农用地分等成果可以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质量依据,农用地分等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科学合理划定联系紧密。但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所需质量依据与农用地分等成果又有差异。

基本农田的划定实践既受耕地自然质量、社会利用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影响,又受到行政政策、法律法规等硬性规定约束,甚至受到土地管理者观念、意识等主观因素限制,为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需要对以上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分析。定量评价是基础,定性分析是重要补充。此外,农用地分等成果是代表过去至现在的农用地等别,不代表农用地未来的质量等别,而农用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低等农田通过改造可以转为高等别的农田,对于这部分农田应划入基本农田。

综上所述,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质量依据与农用地分等成果的应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就要求在应用农用地分等成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一方面要充分借鉴农用地分等成果,另一方面要对农用地分等成果进行技术改进。

3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思路

基本农田划定主要是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经济对农产品需求,保证农业生产和我国粮食安全,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其关键是保护农用地的生产能力。生产能力不只是现时的生产能力,还包括潜在的生产能力,即未来可提高的生产能力。

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思路为:利用农用地分等理论、方法及其成果,对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和利用等指数进行测算,并采用频率直方图法对农用地自然等别和利用等别进行划分,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对行政区内所有耕地进行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数量的确定,可采用根据行政区内各等别耕地的面积,从高等别向低等别逐步累加,当自然等别的累加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相当) 基本农田保有量时,该累加面积即可定为基本农田面积,以避免用一个统一的基本农田保护率来确定各区域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的不合理性。在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当等别较高的农用地数量不足耕地保有量时,可把低等别农用地划入基本农田,把农地质量提高潜力较大的农用地也应该划入基本农田。

4金山区基本农田划定结果评价

4.1金山区农用地等别分布概况

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的有关要求,金山区房地局于2006年11月份开展了本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形成了金山区基本农田划定图形数据(Shape格式)。把金山区分等结果与基本农田划定结果叠加,得到了金山区基本农田划定的农用地等别分布状况数据。

金山区共划定基本农田28880.85公顷,自然质量等别、利用等别统计分别如表1、表2所示。

4.2 金山区基本农田划定评价

从基本农田划定的自然质量等面积分布情况来看,金山区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把自然质量等别较高的农用地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其中最高等16等农用地95.14%划为了基本农田,14等和15等所占各自等别面积总数的比例也高达70%左右,而低等别(12等、13等)的农用地划为基本农田的比例相当小。这样,基本农田中自然质量等14等以上的农用地占到基本农田总量的99.63%。

从基本农田划定的利用等面积分布情况来看,金山区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同样把利用等别较高的农用地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其中最高等14等农用地65.96%划为了基本农田,11等~13等所占各自等别面积总数的比例也高达70%以上,而低等别12等的农用地划为基本农田的比例则仅有15.53%。这样,基本农田中利用等11等以上的农用地占到基本农田总量的91.29%。

从以上分析可知,金山区所划定基本农田中高等别农用地所占比例较高,总体划定与[2005]32号文件相符合。

4.3 金山区基本农田划定的不足分析

从金山区所划基本农田的空间布局来看,基本农田的划定仍存在不足之处,表现有二:

(1)基本农田划定大部分没有分布在主要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市周边,与“区位优先原则”存在不一致之处。但金山区道路网密集,农村道路网络完善,相比之下区位条件对基本农田利用情况的限制并不明显。

(2)有部分区位条件较好,质量高的耕地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如利用等14等只有67.31%划入基本农田,利用等14等地和15等地有30%左右的耕地没有划入基本农田,从保护耕地质量上来说,并没有合理保护耕地生产能力,这不符合基本农田保护的原则和要求。主要原因是因为部分高等别耕地分布于城镇周围、工业区周边和交通沿线,这些耕地同样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空间。但划入基本农田的利用等等别较低的农用地可以从加强利用管理措施的方法提升基本农田的质量。

基于自然质量等别和利用等等别划定基本农田具有一定的共性,均是在农用地质量评价的基础上,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数量和空间布局提供依据,并且均把等别较高的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同时,自然质量等和利用等都注重耕地自身质量,注重耕地的生产能力保护,与基本农田保护内涵、原则具有一致性。但两种方法都很少从社会和生态的角度来综合考虑,故需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规划等采用定量和定性的手段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使得划定结果更加合理、科学。

5金山区基本农田划定修改建议

金山区基本农田划定在保证了基本农田的同时,做到了“保重点、保近期”的发展思路,但在方法上只单一采用农用地分等成果划定基本农田,过于片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借鉴国内先进方法和经验,在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成果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采取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划定基本农田。现从以下三方面对金山区基本农田划定提出修改建议:

5.1 建立更加全面基本农田划定评价指标体系

耕地数量和质量是动态变化的,经济发展、城镇化、政策等对耕地变化都有重要的影响,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在划定基本农田过程中,明确基本农田的内涵,强调基本农田与一般耕地的内在地力的差异性,明确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所处的区位不同,基本农田的划定体现出一定的人地关系。因此,基本农田划定应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要素,建立包括耕地质量状况、耕地区位条件、耕地社会属性和政策属性等在内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这对于提高基本农田划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重要意义。

5.2 进一步提高基本农田中高等别农田的比例

农用地等别反映了农用地利用水平的空间分布规律,它考虑的是在当地实际光、热、水等气候条件和人们现有利用水平下农用地所具有的生产能力。在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时,应明确基本农田区域内的耕地应是优质的耕地,而非低劣的耕地。因此从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角度,应提高金山区基本农田中高等别的比例。

5.3 处理好基本农田保护和经济建设的矛盾

城市周围、交通沿线一些区位较好,质量较高的农用地往往由于城镇、项目、工业区的时序发展而被占用,这与基本农田划定原则和内涵相冲突。考虑到非农建设对土地区位要求高,而对地力则没有什么要求。因此,在供需分析的基础上,建设用地扩展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考虑区位条件的同时,尽量占用自然质量较低的农用地,将质量较高的分等单元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参考文献

土地用地规划范文第2篇

土地储备从工作时序上可划分有三个阶段:信息储备阶段、红线储备阶段以及实物储备阶段 。与之对应的土地储备规划研究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储备规划前期研究阶段、土地储备成片开发策划方案、规划整合及控规调整阶段。土地储备规划前期研究主要对土地进行综合核查,对储备用地的现状、规划、权属等信息进行核查,对可储备地块进行筛选,以此提出储备规模、储备时序等,指导政府对经营性用地的统筹开发。

关键词:土地储备前期规划研究;综合摸查;gis穷尽式摸查;

Abstract:

Land reserve from the timing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information store, line reserve and reserve stage. Study on the planning of land reserv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also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reserve planning preliminary study stage, land reserve plots of development planning, integrated planning and regulatory plan adjustment stage. Land reserve planning early research mainly carries on the comprehensive examination on the land, check the reserve status, planning, land ownership and other information, to reserve plots were selected, the reserves, reserve time, guide the government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Keywords: land reserve planning research; comprehensive mocha; GIS exhaustive Mocha

中图分类号:TU984

1引言

广从公路位于广州市北郊,是105国道的一段。该路向南可连接白云区和越秀区,向北到达从化,是广州市内的城市主干路,对北部地区新广从公路周边的交通与其它区域的交通转换以及连接广州市区内外的交通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新广从公路的通行能力,使市区交通疏导更为快捷有效,广州市近期决定实施广从公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根据广州市2020年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在2011-2020年间推进13条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含6条延伸线路),沿广从公路铺设的地铁14号线是其中重要的建设内容,其建设对支持城市空间拓展,加强城市中心区与东西部地区以及从化副中心地区的联系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广从公路沿线将成为城市建设的活力地带。

2研究内容与原则

2.1研究内容

国内对土地储备理论的研究一般认为,土地储备从工作时序上可划分有三个阶段:信息储备阶段、红线储备阶段以及实物储备阶段 [1]。

本文认为和土地储备工作时序对应的土地储备规划研究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储备规划前期研究阶段、土地储备成片开发策划方案、规划整合及控规调整阶段。

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规划前期研究属于土地储备规划工作的第一个阶段,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1)土地综合核查

现状核查:对规划范围内的用地进行现状调研,作出综合评价。

城规与土规核查:依据城市规划与国土规划划定可储备地范围。

规划征地核查: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审批情况进行普查,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初步确定可储备用地范围。

重点项目摸查:了解沿线重点发展项目,指导规划研究。

(2)土地储备规划研究

划定重点区段:根据现状、规划、权属三方面的信息核查,整合可储备地块涉及征地的现状建设信息,通过多数据叠加分析,综合判断划定可储备用地的重要节点地区。

重点区段土地储备规划:确定可储备地块筛选原则与步骤,以此分析判断后,提出重点储备区段可储备地块的总体规模、空间分布、总体规划情况。

(3)储备时序

初步提出储备时序:研究广从公路快速路改造工程、地铁14号线建设以及城市规划的建设与发展方向,结合广从公路改造时序、地铁14号线建设时序、城市建设发展的先后顺序、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等因素,初步提出储备时序。

2.2研究原则

本次研究作为土地储备的前期规划研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相结合

加强对土地储备空间分布的引导,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促进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以及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2、土地储备与城市发展方向相结合

除轨道交通以外,其余重大城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也是促进城市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例如广从路的改造升级、周边重要城市发展项目的布局等因素,相关地区的土地储备尤其要优先、重点考虑。

3、可储备土地穷尽式查找

本次规划对现状建设、城市规划与国土规划情况、用地权属情况及城市重点发展意向开展初步摸查,并整合在GIS平台,通过叠置分析,对具有储备初步可行性的土地开展穷尽式查找,在此数据基础上进行人工校核,确定可储备地块。

3土地综合摸查

通过对广从路沿线1500米范围内实现穷尽式的可储备土地查找,本次研究整理了包含多种影响因素的数据,通过多个因子的综合叠加分析,确定可储备土地的总体空间分布,进而结合其交通、现状、规划等条件,划分重点区段。

3.1现状建设情况摸查

广从路沿线现状已建设用地约38.9平方公里,占本次规划范围的39%。

现状建设用地中,以村住宅和厂房为主导,该两项占现状建设用地的70%。村住宅一般以3层左右、砖混结构建筑为主,呈现广州常见的城中村建设风貌。厂房及仓储基本是1层左右的建设,建筑相对简陋,改造拆迁成本较低。

各类建设用地占本次规划范围的比例情况见下表:

3.2广州城市总体规划

总规以“123”战略为纲领:将“123”功能布局规划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实施策略”等主要内容,转化为法定规划。《总规》落实“123”提出的 “优化提升一个都会区、创新发展两个新城区和扩容提质三个副中心”的空间错位发展策略,打破各自为政的困局和行政区划的局限,以城市功能为导向,实现跨界合作[2]。

3.3国土规划情况分析

对广从路沿线规划主要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耕地,该类不纳入土地储备规划;第二类是其他农用地,第三类是建设用地,该类是土地储备主要规划对象;第四类是其他非建设用地,该类用地如果作为土地储备开发用地,需要按程序开展相关用地性质调整。

各类用地面积及所占比例详见下表:

3.4重点项目摸查

根据广州市“12338”的决定部署,广州市将建设三大国家级开发区、六大现代服务业功能区、九大创新型产业发展区。广从路沿线分布有九大创新型产业发展区中的三大发展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健康城和中新知识城。

广州教育城选址方案中选取位于广从路沿线的钟落潭高校集聚区作为一期建设地块,该区域也是广州市近期重点建设区。

3.5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情况分析

根据已经编制完成的广州市土地储备总体规划,其中划出了已完成储备、非储备、重点储备以及一般储备等四类区域[3]。本次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规划的重点储备区段划分,主要考虑广州市土地储备规划提出的重点储备区域和一般储备区域。

由下图可以判断,广从路沿线范围内,有较多地处于重点储备区域内,这些用地将会是本次重点储备区段主要考虑的对象。

3.7城市规划情况分析

广从路沿线较多地区的规划仍处于在编状态,如北延区、建康产业,部分已有阶段性成果,如白云区控规全覆盖,部分地区尚未有新的规划覆盖,如钟落潭镇总规。本次土地储备研究工作将多项目前规划的最新成果整合,从中提取经营性用地作为储备规划研究对象。主要包括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公共设施用地(C1、C2、C3、C5、C6)及规划工业和仓储用地。在后续研究中将会对规划工业仓储类用地单独研究[4]- [8]。

广从路沿线城市规划经营性用地约26.2平方公里,占本次规划范围的27%。

其中公共设施类规划用地共有423块,用地面积13.9平方公里;居住类规划用地共有281块,用地面积10.8平方公里;工业及仓储类规划用地共有41块,用地面积约1.5平方公里。

4土地储备规划研究

4.1可储备用地总量规模

通过对广从路沿线地块进行核查工作后,剔除现状建设相对成熟,涉及规模较大、质量较好的住宅地块和公共设施地块及已在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的地块后,得出本次可储备用地总规模约为1639.7公顷。具体指标详见下表:

储备用地情况一览表

4.2重点区段划分

通过对广州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情况、广州市土地储备规划的可储备用地的空间分布情况,以及结合地铁14号线站点分布、现状主要高等级道路出入口分布情况,同步考虑广州市近期重点发展项目的意向,划分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重点区段。

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单元及以上多因子的综合分析判断,本次研究将广从路沿线可储备地块分为三个重点区段,分别为广从一段,用地面积为15.6平方公里;广从二段,用地面积为13.4平方公里;广从三段,用地面积为18.7平方公里。

广从一段可储备用地规模:区段内建议储备用地总规模为407.8公顷。其中二类居住用地86.2公顷、中小学用地32.6公顷、村镇居住用地1.5公顷、行政办公用地2.2公顷、商业金融业用地176.3公顷、文化娱乐用地7.3公顷、医疗卫生用地3.7公顷、教育科研设计用地98.1公顷。

广从二段可储备用地规模:区段内建议储备用地总规模为272.9公顷。其中二类居住用地69.4公顷、中小学用地24.4公顷、村镇居住用地1.0公顷、行政办公用地15.8公顷、商业金融业用地101.7公顷、文化娱乐用地5.0公顷、医疗卫生用地8.2公顷、教育科研设计用地40.9公顷、村镇企业用地4.6公顷。

广从三段可储备用地规模:区段内建议储备用地总规模为581.2公顷。其中二类居住用地104.0公顷、中小学用地31.0公顷、行政办公用地4.0公顷、商业金融业用地71.7公顷、医疗卫生用地2.8公顷、教育科研设计用地367.7。

4.3储备时序研究

土地储备工作具有超前性的特点,必须及时将各类可储备用地纳入储备,并进行合理安排,以免土地效益流失,同时保障各类重要城市设施的用地,实现城市规划控制、引导和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土地储备时序规划制定必须综合考虑下列主要影响因素:

1、城市规划导向。包括城市空间结构、分级公共中心体系、重点发展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的时序等。

2、交通区位条件。根据轨道交通站点及高等级道路的分布情况来综合判断储备地块的交通条件。一般而言,应优先储备地铁站点和高等级道路出入口周边的土地。

3、地块的具体条件。包括:区位条件、地块规模与分布状况、规划用地性质等。

在综合考虑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城市建设先后时序、区位条件优劣、地块面积大小、地块现状情况、地块价值高低、土地权属状况、储备实施难易程度等因素之后,对沿线可储备用地情况排序,确定储备时序如下:近期储备区段包括:广从一、二两个区段;后续储备区段为广从三段。

5结语

广从路沿线土地的开发随着轨道交通的建设将出现一轮,土地储备和开发必须把握这一机遇。本次研究以城市规划为指引,对广从路沿线土地的现状建设、城市规划与国土规划情况、用地权属情况及城市重点发展意向开展摸查,整合分析确定可储备地块,实现政府对广从公路沿线经营性用地的统筹开发,有效推进广从路沿线土地储备工作。

参考文献

沈兵明:城市土地经营模式比较研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6

土地用地规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研究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0-0045-1

0 前言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对城市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方面的问题做出一个总体的规划,是有目的的安排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土地利用好坏的关键所在,通过城市土地规划,才能够更好的制定和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以及相关的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1]。城市用地规划能够为城市的用地类型进行划分,对城市的建设用地进行分析,对城市的建设用地按照需求进行结构优化和调整等。

1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2]。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环节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职能是要为特定的城市功能安排合适的城市用地,而且还要为特定的城市用地安排专门的功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把土地合理的划分为建设的用地和不能用于建设的用地。另一个方面是把可建设的用地的土地性质、建筑密度以及建设形态等进行确定。第三个方面是要对部分的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给予特殊的规定。影响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因素包括经济方面的因素、社会方面的因素、公共利益以及环境因素几个方面。

2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内容与方法的探讨

2.1 城市土地的利用类型

城市土地的利用类型该如何进行划分是城市土地利用调查工作中的一个主要成分。在进行城市土地利用类型划分的时候,可以按照城市土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来判定城市的用地类型。城市的用地类型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以及特殊用地等十大类、46种类、73小类。对城市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还可以按照城市的土地利用特点进行划分,比如可分为科研教育用地、开发区用地、别墅区、风景名胜等。在有些时候,对城市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还可以不按照规范进行划分,而完全按照城市的特点划分。

2.2 城市土地利用中建设用地的评价

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评价是对于城市用地进行选择的一个依据[3]。城市建设用地的评价标准是要在对城市环境的可观分析的前提下进行的,是要按照具体的建设需要和技术进行的。在对用地的自然条件进行评价的时候,主要是要依据城市的用地状况,再结合自然条件,判断是否符合建设的需求。对于评价结果的体现,往往是把土地质量划分为3个大类,然后再体现在评价图上。具体的三大类,一类是自然条件优秀的,可以简单处理就投入使用,一类是需要加以处理后才能投入使用的,还有一类就是不适宜作为城市的建设用地。

2.3 城市土地利用中建设用地的潜力分析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合理分析,能够更好的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分为生活性的用地和生产性的用地。生活性用地的潜力发掘之处在于城市内的一些闲置地,平房区以及中低层的建筑区。对于其分类的时候,可以按照一个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小区,然后再根据建筑密度、外部景观等进行判断分析,评估其发掘潜力的大小。生产性的建设用地的潜力之处在于对单位的占地面积、固定资产以及经济密度等多个指标进行分析,最后获得其发掘潜力。

2.4 城市土地利用中建设用地的布局安排

城市建设用地的基本布局原则是要把握好不同城市的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主要处理生活用地和开发整治等多个方面,要把握城市性质等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过程是挖掘土地发展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情况,还要注意扩大发展的问题,正常情况下是要多挖掘土地发展潜力,而不是扩大发展。在布局方面,还要主要向着具有针对性的功能小区发展,比如科研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对于城市总体布局,是要注重土地的高效利用问题,而且要突出地方特色,对必要的地段,可以有一些特殊要求。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里,就是根据城市管理的特征,设置建筑高度限制区、重点名胜保护区等类别。根据具体情况,全面统筹,制定明确的城市用地建设限制情况表,这也是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内容和方法方面的一个部分。

3 结束语

在国家对于城市发展的改革要求下,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也势必更高[4]。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和方法上,进行整体的分析研究,对于合理的规划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很有意义的。本文通过几个方面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和方法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得到更为合理的城市土地利用情况。相信在未来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研究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尹向东,熊进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的法律探讨[J]. 广东土地科学,2007,(1):34-38.

[2] 吴郭泉,翟慧敏,乔大山.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J].安徽农业科学,2007,(22):6971-6972,6989.

土地用地规划范文第4篇

1.概况

旅游与土地密不可分,土地资源是其发展的重要载体,旅游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类型,是经保护、改造、开发并升华了土地资源的精华。 旅游用地包括自然景观中的山、水、气候,及人文景观中的城垣、宫殿、寺庙、园林、陵寝、石塔等具有一定地域分布的风景实体,它们是旅游三要素中的重要部分即旅游主体,是旅游业最主要的物质基础,也是用以吸引游客的重要吸引物。在广义上说,旅游资源是通过资源整合能够为旅游业服务的土地,包括为旅游业服务的各种建筑用地。总的来说,旅游这项产业就是对各种资源在发掘基础上的整合,土地资源是最为基础的,土地资源直接可以用于开发旅游,打造成为旅游的核心吸引物,如世界上各种名川大山、形态各异的地形地貌景观等;又可以作为旅游产业的重要支撑体,如博物馆、酒店、主题公园等。可以这样说,任何旅游产业业态的形成都离不开土地的支撑,土地在整个旅游产业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旅游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旅游区数量和用地规模急剧扩张,而且新增加的旅游区大多位于城郊和乡村。由于起步阶段旅游开发定位不准,景观和产品创新不足,出现旅游区和人造景观建设比规模、占地面积大、土地污染、土地粗放利用和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不少旅游景区的规模受土地资源的制约,旅游用地的数量也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由于旅游区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不明确,土地价格评估体系尚未形成的原因,旅游区土地的出让或租赁价格较低,导致许多景区投资短缺、土地闲置和利用率低。

在旅游用地中,还有不少的人为景观设计在这种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人为的破坏,如破坏性的开挖山体、超负荷开发水系、占用耕地建设旅游设施、在生态保护区修建不协调的旅游景观等。又或者是没有制定合适的旅游规划或规划没有得到有效实施,造成旅游区建设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使景点建设城市化,旅游资源遭到破坏。这些对土地的不合理规划与利用也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再者,由于制度、法律、政策和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各种缺陷,旅游区常出现多头管理、执法不严、土地产权不明确、管理混乱等问题,加剧了旅游用地规划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2.旅游用地中的土地分类问题

旅游用地是土地利用中的一种新的利用方式,一般提到的旅游业用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确定的各级风景名胜区的全部土地,供人们进行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经济结构和形态的旅游对象的地域组合。面对用地需求越来越强烈的旅游业,全国土地分类中旅游用地的分类已经不能满足旅游业的发展要求,且由于分类的不明确也导致了旅游用地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冲突。

在旅游规划中,最具体的是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定了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中有几大分类与旅游相关:

住宿餐饮用地: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文化娱乐用地: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公园与绿地: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显然,上述几项分类难以涵盖整个旅游业用地的现状,旅游区土地利用类型多样、功能重叠,旅游用地具有综合性与复杂性,旅游景区内的其他用地应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在我国用地分类标准中旅游用地也没有作为一个大类出现。只是在“商服用地”中把“住宿餐饮用地”单独列出来,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中把“文体娱乐用地”和“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宗教用地”和“公园与绿地”等作为二级用地单列出来。

我国关于旅游用地分类一般采用两个标准,一是《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其中风景区用地的分类包含了旅游业发展的几乎所有类型,为风景名胜区规划提供了标准。但是风景区用地分类体系与土地分类体系不统一,在土地分类体系中旅游用地的类别应属于建设用地,并对相关旅游用地进行了拆分,但在风景区用地分类中并没有根据用地性质进行拆分,所以造成了两者的脱节,而本来这两种体系应该是相互衔接的关系。其次,风景区用地分类的依据与土地分类的依据不一致,前者是根据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后者是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并且,“风景区用地分类”并不能涵盖整个旅游业,分类的类型和层次较少,略显粗糙。二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中虽然实现了与土地分类的无缝对接,但它是按照城市建设的标准来划分的,与旅游区的建设相差很大。

3.结语

综合这些考虑,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和土地的主导用途,在充分考虑旅游用地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以往的分类标准,提出新的旅游用地分类体系,以便在今后的土地规划中更好地建设旅游用地。

土地用地规划范文第5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土地用地规划范文第6篇

Abstract: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health of the city'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o eas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demand and the limited supply of land,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must walk the road of intensive conservation. Using inductive analysis,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of carrying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planning, and points out that it is to build a resource-saving society,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overall value of the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and identify the problem of including the main management is not the actual performance, lack of planning system, the lack of systemic issues. Finally, it points out that we need carry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from the clear targeting, preparation work, improv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case studies, and improving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establishing the evaluation system.

关键词: 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Key words: city;land for construction;intensive use;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007-02

0 引言

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1-5]。但现行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研究多侧重于从评价方面进行[6-8],而对于规划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

目前,国内仅上海市和湖南长沙开展了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相关探索,但未从系统、全面的角度进行研究。

基于此,本文拟通过论证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分析当前城市建设用地在集约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的对策建议,以全面推动城市建设用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1 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分析

1.1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需要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国发〔2008〕3号文件指出“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2012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提出了“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八项制度。通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够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来实现较大社会经济效益,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完善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需要

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是一个宏观复杂系统,实现对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城市建设用地利用开发的过程,现行管理制度下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有效管理包括对建设用地组织、利用、控制和监督等几方面内容。

现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通过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管控,侧重于上限控制与外延限定,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注重下限控制与内涵挖潜,对建设用地业态和时序进行科学调控,实现城市建设用地的精细化管理。

1.3 提升城市建设用地总体价值的需要

城市土地是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的综合体,有价值的土地资本与无价值的土地物质相结合,使得城市土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都得到提高,土地资本的含量越多,城市土地的价值也就越大。

城市产业的发展需要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的开发价值,确保每寸土地的最佳利用。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通过优化功能布局、拓展立体空间、控制发展密度、优化物业形态等措施,有效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升城市建设用地的总体价值。

2 现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2.1 集约利用管理未实际履行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作为国土部门的基本职能职责,应由国土部门严格管理。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发展的过程中,在建设投资多元化,各个集团的利益纷争,以及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下,导致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管理呈现多头管理,现行集约利用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多头管理造成城市建设在集约利用上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对集约利用管理的组织、控制、监督缺乏合力,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

2.2 集约利用规划体系缺失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侧重于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更多的是偏重于物质建设规划,注重确定的规划期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对于城市土地利用基本上仍沿用功能分区的原则,而对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结构、布局、规模、时序缺乏综合考虑,造成城市建设用地闲置浪费、低效利用,难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3 集约利用缺乏系统性

现行集约利用侧重于评价,大多通过构建集约利用评价模型,测算不同区域集约利用度来评价集约利用程度,再提出集约利用的建议,而缺乏集调查、评价、规划、监测于一体的集成技术,难以实现全程化的集约利用;同时,现行集约利用侧重于平面开发,缺乏地下空间规划,未对立体空间进行相关集约利用规划,难以实现立体化的集约利用。

3 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建议

3.1 明确规划目标定位

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是一项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法定规划为上位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核心是以“已开发”土地为对象,以上位规划对土地利用强度、投入强度、经济效益的规划值为标杆,以土地利用状况的现状值与规划值之差评价集约利用度,提出土地利用强度及效益的下限性目标,是对存量建设用地实行改造升级的基础。

3.2 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建议将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上升为政府行为,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一是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全国选取一个城市的主城区进行规划编制试点;二是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规划,逐步在省(市)层面进行推广;三是待时机成熟由各省(市)组织编制省(市)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并最终推动全国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编制。

3.3 完善规划组织管理

由政府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规划编制队伍,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启动重大课题研究和专项研究工作。

规划编制经费由各级财政启动专项资金进行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并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集约利用资金,采取银行贷款、引进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保障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

3.4 加强规划专题研究

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研究》、《城市存量土地挖潜与集约利用规划研究》、《地价与城市建设用地集约作用机制研究》、《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研究》等重大课题和专题研究,并在规划编制中广泛采用实地调研、座谈访问、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5 健全规划监管机制

建立集约利用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3S技术和互联网等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依法监督和查处城市建设中的违法用地行为;同时,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加强规划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规划实施跟踪管理。

3.6 建立规划考核体系

建立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考核机制,对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公布结果,作为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开发区升级扩区等的依据;同时,建立土地供应与集约利用规划考核结合的评估机制,将增量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状况挂钩,建立长效的评估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林坚,张沛,刘诗毅.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技术体系与思路[J].中国土地科学,2009, 4(4):4-10.

[2]吴伟伟,雷国平,李宁.试论新时期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可行性措施[J].商业经济,2010, (9):29-31.

[3]马涛.产业规划:城市产业用地集约利用实现途径及其经济机理分析—基于土地空间特性的视角[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16):75-80.

[4]姚惠.城市存量土地挖潜与集约利用规划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7.

[5]张艳,梅昀.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差异影响因素[J].科技信息,2010,(1):309.

[6]陈晓军,涂建军,李宽等.重庆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8, 6(25):1-5.

[7]曹银贵,袁春,周伟等.基于主成分分析的全国建设用地集约度评价[J].生态环境,2008, 17(4):1657-1661.

[8]刘宗强,付梅臣,张翼等.承德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研究[J].资源与产业,2011, 13(1):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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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地规划范文第7篇

关键词:采矿用地;制度;改革

目前,内蒙古依托资源与区位优势,围绕“保发展、保资源、保民生”,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机制,推进改革、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矿业用地作为衔接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国土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加快矿业用地制度改革,对于保障内蒙古能源资源安全和有效供给、满足工业化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保障农牧民权益,促进内蒙古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内蒙古矿业用地特点

内蒙古地域辽阔,东西直线距离2400多公里,南北跨距1700多公里,其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开采方式影响,采矿用地的使用方式、用地类型、使用期限及可复垦程度都不同,使得采矿用地具有占地面积大、用地条件差异大(蒙东经济区、呼包鄂经济区和内蒙古西部区)、采矿占地类型单一(草地和未利用地占采矿用地的50%以上)、用地情况复杂(内蒙古矿种较多,开采特点不同,用地情况也不一样,按生产工艺有露天矿、井工矿;按矿产种类有煤矿、铜、铅、锌、钨、锡等金属矿、芒硝、高岭土、湖盐等非金属矿)、交通条件差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1.1 露天采矿比重大,占地类型以草地为主

内蒙古煤矿开采以露天开采为主。截至2012年,全区露天剥离采场面积达6.44万公顷,占到采矿用地总面积的40.79%;已批复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损毁和拟损毁土地面积总规模为2.07万公顷,其中草地0.7万公顷,占已损毁和拟损毁土地34%,交通用地最少,占已损毁和拟损毁土地4.02%。

1.2 采矿用地类型复杂

内蒙古现已发现的矿种种类繁多,开采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对土地的利用程度和影响也不同。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的作业程序要求,采矿用地可以分为不同使用类型。一般情况,矿山企业用地涉及工业广场、生活区、采区、废弃物堆放地、仓储和加工等用地,其中露天开采的采矿用地包括露天剥离采场用地、尾矿库用地和排土场用地;地下开采的采矿用地包括钻井生产用地、井场用地、矸石场、管线及道路用地、工业场地用地。

不同采矿用地类型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强度、对土地破坏程度、影响范围及对原土地权利人的权利限制等都存在较大差异。

1.3 采矿用地占地规模大

内蒙古矿藏丰富,储量较大。2012年,全区采矿用地总规模15.81万公顷,占内蒙古建设用地总量10.23%。全国开采的5大露天煤矿中,内蒙古境内就有4个,即霍林河、伊敏河、元宝山、准格尔。以内蒙古胜利露天矿为例,其含煤面积达342平方公里,如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行征转手续,建设用地指标严重不足的问题。

1.4 采矿用地的使用期限由开采服务年限决定

采矿用地的利用方式和使用期限是由矿产资源自身的特点决定的。适合矿产资源开采的矿产资源,其采矿用地的使用周期可能仅有4年至35年不等,有的甚至更短;需进行地下开采的井工矿用地,由于受地下矿产资源的分布条件限制,其使用期限可能远远超过50年。

1.5 采矿用地一般地处立地条件较差区域,复垦后土地利用效益不高

根据已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内蒙古的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西部和北部。从内蒙古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和生态环境特点,西部地区蕴藏有矿产资源的土地一般都在城市以外较为偏远的环境条件较差的土地,有的矿山企业远离村庄,处于环境恶劣地区,矿业用地在使用完毕后,回填整平,投入量较大,复垦成本较高,产出效益低于治理成本。复垦后的土地利用价值较小、经济效益差。

2. 采矿用地存在的问题

2.1 采矿用地供需矛盾突出

2.1.1 采矿用地需求量大

内蒙古采矿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比重较大。2012年采矿用地规模已达15.78万公顷,而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矿用地为14.27万公顷,采矿用地年均增长0.50万公顷,占年均增长建设用地总量(2.97万公顷)的18%以上。

2.1.2 采矿用地规模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量控制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确定内蒙古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为42万公顷,而2012年城镇工矿用地现状规模为50.74万公顷,已超规划目标8.74万公顷。

2.1.3 采矿用地报批受用地计划指标控制

受年度计划指标的限制,各地农用地转用总量受控,采矿用地需求难以得到满足。2009年至2012年,虽然采矿用地申请用地呈递减趋势,但采矿用地往往由于占地面积较大,导致采矿用地审批困难。

2.2 采矿用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 采矿用地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分离

采矿用地离不开采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相互依存,随着矿山开采完后,采矿用地对于采矿权人也就失去了意义。矿产用地年限由矿产资源可供开采年限决定,采矿完毕,土地承载用途即完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取得矿业权并不意味着取得行使矿产资源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不意味着拥有其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或矿业权,这样,在现行法律设置上,二者之间便产生了矛盾。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当矿业权产生在集体土地上时,就得动用“征用”这一方式先把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再出让给矿业权人。

2.2.2 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单一

采矿用地中很大一部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而目前的矿业用地制度是先将集体的土地收归国有,再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矿业用地企业。

但采矿用地明显区别于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一方面,它对土地利用方式不同于一般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它不是为了建造永久建筑物或构造物,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或措施获取地下矿产资源;另一方面,采矿用地不论开采年限,都是按工业用地使用权50年出让的,但采矿用地实际开采年限是由其储量决定的,从1年到100年不等。但目前都是按《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规定执行,并没有因采矿用地特殊性而做具体有别于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的供地方式,导致采矿用地取得方式缺乏灵活性。

2.2.3 采矿用地审批程序复杂

采矿用地离不开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因此,矿业用地审批涉及矿业权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审批两方面内容。内蒙古矿业权审批申报材料包括18个方面内容,办理时间27天。土地使用权审批先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再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目前,内蒙古供地模式导致了采矿企业申请难,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难,政府有效管理难,矿区农民复耕难等弊端,造成了不同利益主体的集体行动困境。

2.2.4 采矿年限一般低于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而内蒙古级矿山企业用地服务年限一般在4到35开采完毕后,企业往往不再使用土地,导致采矿用地闲置。

2.3 矿产规划与土地规划不能衔接

由于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矿业用地同时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约。目前不论是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受不同时间和不同编制部门限制,都不能很好地相互协调。一方面,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时,按照划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立勘查项目实施地质勘查和设立矿山企业,进行采矿活动,根据矿区地质条件和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在有利于煤炭资源的开采的地区设置工业广场,造成用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采矿用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又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以及征用土地指标紧张等多方面的原因,影响矿山企业办理用地手续,这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不相协调情况之一。另一方面,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受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对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考虑较多,不能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很好的衔接。

2.4 存在采矿违法用地

采矿用地指标不足,办理用地手续繁杂,导致小型矿山违法租赁农村土地,有的擅自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有的随意堆放矿渣,排放污水,有的违法侵占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造成土地侵权或权属纠纷问题。一些小型矿山企业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而是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协商,在尚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前提下,通过给予当地村集体组织和农牧民一定的补偿后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造成违法用地。此外,矿权界限与林地使用权、草场使用权、荒山承包权的界限不明,造成以探代采、超越勘探范围开采,造成违法用地产生。

3. 完善矿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3.1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

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二规划要互为依托,互为借鉴,做好衔接,避免冲突。一是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与矿产资源的价值问题,看哪个价值更大,更有利用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更要看该矿种在国内市场甚至是国际市场上的紧缺程度。如该矿种是当地民用建筑(建筑用石材)所必需的建筑材料,应按人口居住区域范围和建筑所需用量进行规划,划出开采区域及矿山的数量;如是国内紧缺的矿种应适量开采,以提高该矿种的经济价值,确保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如是国际市场紧缺的矿种,应限量开采,以做好战略储备,避免资源储备不足而受制于人。二是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区域未来开采的实际情况,将矿产资源赋存区域调整为有利于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采矿用地即建设用地,避免矿山建设时现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而带来的不便,影响矿山建设周期。

3.2 明确矿业用地征地范围

现矿业用地在征地问题上,存在征用土地面积大,征地手续繁杂等问题。我们知道,征地权是国家的强制性行政权力,它应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矿业用地因此,一定要准确界定公益性用地项目的范围,只有公益性项目用地,才能由政府组织征地。其它非公益性项目用地,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依法出租、入股、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并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让农民以土地权利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

3.3 积极探索矿业用地制度改革方式

一是探索“只征不转”的用地政策。矿业用地“征用”制度,实际上是对矿山开采使用的土地实行“只征不转”的用地制度。企业使用矿业用地需根据法定权限收为国有,矿山企业以规定的期限内开采复垦完毕后,在不改变其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可不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二是采用临时用地模式,有效解决采矿用地需求与建设用地指标紧张、采矿用地收储与矿区农民复耕的矛盾,促进土地利用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张蜀榆.矿业用地退出机制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2.

[2] 佟宝全,阿荣.内蒙古牧区矿产开发模式选择的思路探讨[J].地理科学进展.2012,31(12):1693-1699.

土地用地规划范文第8篇

关键词:城镇化;建设;土地规划利用

我国人口的急剧增加,推进了城镇化的发展,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暴露出土地规划利用的问题,尤其是不同类型的用地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问题,城镇化中的土地规划利用,应该注重合理性与经济性,避免出现问题,才能提高土地规划利用的效率和水平,满足城镇化的需求,城镇化建设中,提高对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视度,强调土地规划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

1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规划利用的问题分析

城镇化的发展速度很快,很多乡镇已经实现了城市化的发展,带动了周围的地区经济。城镇建设中,专门对土地资源,编制了规划方案,近几年,城镇化的发展较为明显,大量的土地投入到规划利用中,结合城镇化中,土地规划利用的现状,例举几点常见的问题。

1.1结构规划不合理

城镇化建设时,土地规划的结构不合理,大多城镇中的土地规划,都表现出用地粗放、扩张无规律的情况,导致用地结构不科学,降低了城镇土地的利用效率。虽然城镇土地是一项资源,但是其对规划利用的要求非常高,不能仅仅按照城镇的区域,规划土地的结构,而是站在整体的角度上,注重土地规划利用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安排结构规划的工作[1]。例如:某城镇社区建设时,在土地规划利用上,表现出了严重不合理的问题,首先该城镇的土地资源,缺乏规范的结构比例,其中工业用地比重非常大,公用区、交通区和居民区用地明显减少,城镇中闲置了大量的荒地、沟渠等,没有规划到土地结构内,诱发不合理占有与规划的问题,很多土地虽然被征用,但是后期没有给出合理的结构规划方案,形成了粗放用地方式,降低了土地的利用效率,表现出了结构规划上的问题。

1.2土地用地布局松散

乡镇土地用地,本身就有松散、混乱无秩序的特征,再加上很多自然村落,没有紧密的联系,相邻自然村之间,有诸多农业用地,由此在城镇化建设土地规划利用时,就会出现布局松散的问题[2]。自然村是城镇化土地规划的基础部分,考虑到地域属性,就要合理的规划土地布局。乡镇区域内,自然村、工业用地、农业用地相互穿插、交叉,很难找到土地规划利用的布局规律,无法做到有序的开发,乡镇土地用地的规划时,松散问题的表现最为直接,例如:某城镇化建设方案中,规划了周围的4个自然村,分别是A村、B村、C村、D村,该方案中的土地用地布局规划,就出现了布局松散的问题,A村到城镇中心的土地上,存有一个废弃的工厂,B村与A村紧邻,而C村、D村和城镇中心相隔较远,两村之间构建了小型的商业区,土地规划方案中,原本不包括商业区,实际土地规划时,用地布局过于松散,必须把商业区拆除,重新规划用地资源,才能保障城镇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不仅增加了土地规划的难度,还会加大成本的投入。

1.3用地秩序混乱

土地规划利用时,用地秩序混乱,也是较为突出的问题,城镇化建设时,占用了乡镇的土地资源[3],我国在城镇建设方面的政策,为招商引资提供了条件,能力稍高的乡镇政府,就会按照优惠政策,吸纳商业资金,把土地规划利用转为吸引外资的项目,企业考虑到城镇的经济效益,在土地规划时,建设商用店铺,或者作为开发商,建设民用住宅,土地过度的开发和利用,减少了原本的农业用地,城镇建设的区域中,新兴了大量的商铺、楼房,各自属于不同的开发商,而开发商,仅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完全忽视了土地规划利用的秩序,造成土地浪费,严重时还会干预城镇化的建设进度。

1.4过度注重新建土地

城镇化建设方案中,自然村落的数量多,自然村落基本是由小农经济形成的,随着城镇化建设方案的执行,自然村得到了改善,以小城镇的方式出现,土地规划利用中,注重土地的扩张,在原有自然村的基础上,重新开发其他的城镇用地,土地资源投入到城镇化建设中,就会丧失了原有的功能,就会引起农业用地的数量降低,由此表明城镇化土地规划利用中,过度注重新建土地的问题,导致城镇化土地规划利用的重点,放在新建土地上,忽视了原有自然村土地资源的开发,既没有合理的规划土地资源,也不会带动土地规划的经济发展。

1.5土地拆迁难度大

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规划利用方面,涉及到拆迁工作,土地拆迁,也会影响土地的规划利用。拆迁的工作量很大,难度高,乡镇土地布局、结构,特别是居民自身的因素,都会阻碍土地拆迁的顺利进行,导致土地规划利用受限。土地拆迁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纠纷问题,一旦发生纠纷问题,土地拆迁的工作就会被迫暂停,进而搁置土地规划,致使城镇建设土地规划利用方面,形成了不良的开发现象,还会引起土地浪费的问题。

2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规划利用的优化措施

结合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规划利用中出现的问题,综合给出几点优化的措施,有效解决土地规划的问题,完善土地的有效利用。

2.1制定规范的用地计划

城镇化建设时,为了解决土地规划利用时的问题,需提前制定出规范的用地计划,保障土地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合理性,用地计划在城镇的土地规划中,起到引导和管理的作用,提高土地规划利用的可操作性[4]。土地规划利用时的用地计划,要遵循审批的流程,避免有过度征用、少量开发的情况,如有不符合城镇开发的要求,禁止审批通过,用地计划中,全面监督城镇中的土地资源,在规定的范围内,提高土地规划利用的效率,加强开发控制的力度,注重土地规划利用的效益,按照用地计划,落实各项用地规划的行为。

2.2整理闲置的土地资源

城镇化建设时,整理好闲置的土地资源,为后期的土地规划利用提供基础数据。乡镇中闲置的土地资源,如:沟渠、废气场地、闲置宅基地等,都要统计到闲置的土地资源中,保障土地规划利用的严谨性、严格性,科学的处理城镇中闲置的土地,才能提高土地规划利用的效率。土地资源整理时,还要优化土地的布局结构,适当的提升容积率,一来缓解城镇用地的压力,二来保障用地的合理性。

2.3构建规范的土地制度

土地规划利用中,构建规范的土地制度,避免乡镇政府有垄断行为,以市场原则为主,供应土地资源。城镇化建设时,土地规划利用要注重规范制度的使用,统一城镇中的用地资源,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分配土地资源,适度提升土地的供给量,大量释放土地的利用空间。

2.4平衡城镇的用地资源

平衡城镇用地资源的优化方法,主要是解决农业用地过度占用的问题,支持城镇发展的同时,完善土地规划利用的发展。

3结束语

城镇化建设期间,应该从整体、全局的角度出发,规范好土地规划的具体利用,合理分配城镇土体,提高土地规划的利用率,提高城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免影响城镇土地之间的关系,明确土地的规划与利用,保障城镇土体规划的科学性,进而推进现代城镇化的有效发展,发挥土地规划利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聂骁文.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规划利用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5(01):3~4.

[2]马学勇.试论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规划利用[J].科技信息,2011(25):762+778.

[3]焦秋霞.城镇化建设中土地规划利用问题探究[J].中外企业家,2013(17):23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