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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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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大学生 法律意识 必要性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包括个体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以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依法治国;在高校建设和谐校园,也同样离不开依法治校。大学生是中国社会未来的主体,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和后备队,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适应社会和时展的需要。健全的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树立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校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表现

(一)不懂法而犯法,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日趋严重。

法律知识是塑造个体法律意识的前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很大一部分违法犯罪的学生大多数法律知识贫乏。一些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非常不在乎,认为法律离自己很遥远。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作了一项调查,表明大学生犯罪问题已呈现上升趋势。1965年,大学生犯罪率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1%;“”期间,占整个刑事犯罪的2.5%;而近几年,占整个社会的17%,有些网络和媒体甚至用“血溅象牙塔”来概括现在越演越烈的大学生犯罪事件。由于中学阶段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教育,造成一些学生进入大学依然存在“法律真空”,加上自我控制力和约束力不强,很容易便触犯法律。

(二)对“权”、“法”认识的偏差,用法意识不强。

当代大学生对法律只是停留在感性认识上,缺乏深入的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匮乏滞后。当关系到自身利益时,由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差,但维权意识强,所以在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又往往不够合理适当,走极端甚至违反法律。还有些同学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遇到纠纷“尽可能息事宁人”、“私下解决为好”。由于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不少大学生认为在当今的社会“存在的即是真理”,只有利益才是最终的目标,缺乏基本的大学生处事原则和道德。据报道,重庆市大学生中有30%的人不及时归还贷款,复旦大学图书馆一年中就有300多本图书因被学生撕毁而无法使用,近些年大学毕业生不负责任的毁约现象和跳槽现象也越来越多。

(三)不懂法而不知维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薄弱。

据杭州高校的调查表明,有52%―71%的青年大学生把个性和自由定位为反规则、破坏规则,对不如意的规则态度是“不合作”,而不是采取正当途径促进其变革。[1]有的大学生对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感到茫然,甚至存在怯懦、惧怕和怀疑心理。有的学生不清楚法律诉讼的程序,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极少数学生认为“法律解决不了问题,不如自己的拳头管用”,采用报复式的非法手段来讨回“公道”。有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打工以后拿不到工钱,毕业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外出购物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却只能吃“哑巴亏”,类似的新闻屡见报端。从2004年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案件,到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付成励“举刀弑师”,都充分说明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此外,还有蔓延的大学生非法同居现象,大学女生非婚怀孕,以及大学生贩卖等现象。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注重《法律基础》课的革新强化法制教育。

教育者应首先受教育,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修养是增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为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提供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源于其不知法,知法才能懂法,才能守法。《法律基础》课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要达到既掌握法律这一重要武器,又提高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通过传授法律知识,帮助大学生确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学会用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去看待社会问题。在进行《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应注重案例教学和现场观摩法庭庭审,结合学生专业的特点,侧重相关的法律知识教学,使法能贴近大学生活。

(二)创建法制校园文化,营造健康的学校环境,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用法制观念指导高等院校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校园文化可以为大学生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参与选择的余地较大。学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有选择性地参与一些有趣的法律实践活动。同时,学校也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和文化设施开展与法律教育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使之与课堂教学相辅相成,取长补短。举办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召开法学讲座,举行法律知识竞赛,表演法制文艺节目,开展法学沙龙,探讨、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疑难和重点,增强法制教育的直观性和影响力。

(三)高度重视社会环境的影响,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法制环境。

一个人的成长离不开外部大环境的影响,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特别是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至关重要。大众传媒要以正确的舆论去鼓舞人,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硕果,进一步端正整个社会的风气,尽可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普法教育,提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对于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要及时进行“诊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净化社会环境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培养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拓宽法律教育渠道,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生普法宣传实践环节。

进一步拓宽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培养的渠道,满足大学生多层次的需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培养的针对性,联系法制建设的实际和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学生法律教育的新形式。课堂教学与实践相结合,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做法,“走出去”指大学生走出校门去旁听法庭审判、访问监狱、参观法制展览等;“请进来”是指请司法部门的同志给学生作报告。将社会热点、疑难案例介绍给学生,提高他们对社会法制现状的关注,引起学生对法律的共鸣。针对性地解决大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学生自我法律思考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五)将法律知识内化为学生的素质,加强大学生的人文素养教育。

大学生守法、知法是其成长的需要,法律意识是思想领域的范畴,有其固有的心理形成机制,高等院校在育人过程中要依据大学生的认知规律因势利导地予以培育。法律理想的形成不但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也要以加强人文素养来促进。引导大学生用现代的人文理念去理解法律的内涵,使大学生的价值观与法律价值一致,塑造大学生坚持正义和忠于法律的美德。重视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进而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我国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对大学生的素质需求从精英型转向应用型,在这个过程中,构建大学生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势在必行。当代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和生力军,担负着祖国建设的神圣使命,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对他们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帮助和引导青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个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林恺.亟待走出误区的高校法制教育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浅析[J].社科纵横,2008,(3).

[2]李宏飞.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探新[J].思想教育研究,2003,(3).

[3]杨胜玲,赵云芬.论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4]陈新开.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4).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2篇

1·1护理工作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护理可以为正确、及时的诊断治疗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能为解除病人痛苦,缩短病程,预防并发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护士准确、及时完善护理文书,审慎、细致、耐心的言行,周到、科学、严谨的护理服务,不仅是护理专业的内在要求,更重要的还应是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真切体现。护理管理者及护士的法律意识淡漠,既表现为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低劣,管理杂乱无章,同时还表现为医疗秩序混乱,医院不稳定因素增加,严重时还会波及社会。由此看来,没有护理工作的全面参与,医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没有强化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高素质的护理人员和高质量的护理工作成果。

1·2护理工作的实际意义,决定了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2·1确保病人权益的需要。病人到医院付费就医就标志着医院与患者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称作医疗服务合同[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章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患者是特殊的消费者,他所接受的护理服务,主要靠护士的劳动去实现。护士的职责是,协助诊断,完成专业护理,正确执行治疗、预防并发症,密切观察及时抢救病人和保健指导[3]。医院对护理的各项活动都有明确的要求,如各级护士职责、各班职责、各种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抢救制度等),这些护理管理的要求,从法律的意义上看,既是保护接受服务者的权益的具体措施,又是对提供服务者义务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护士的言行,进一步认清护理管理中各种规定和操作规程的份量,主动将各种制度和职责当作法律意义中的义务去履行,从而确保护理质量,保障病人权益,真正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

1·2·2确保护士自身权益的需要。《宪法》第2章第37、38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17、120条规定:“公民的财产……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赔偿”。护士作为公民,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我们从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愈来愈多的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可以看到:一方面病人作为公民对自己的权益表示极大的关注,由过去的“私了”变为依靠法律裁决,甚至提出巨额赔偿,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少不正当的解决方式,即打骂、围攻扰乱工作秩序等,以致护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如果护理管理者和护士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丰富的相关知识,可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了医疗纠纷,在处理时也会从容不迫,有理有节,依靠法律来保护护士自身乃至医院的合法权益。

1·2·3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医疗纠纷的处理往往历时时间长,使当事人(病人及其家属、护士)身心受伤害,经济受损失,工作受影响;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受干扰,全体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大;加重了医疗单位不应有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的社会声誉,继而严重影响经济效益;还可能阻碍医务人员对风险较大的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严重时,还可干扰社会治安。由此可见,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与社会经济两个效益是相辅相成的。

2强化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

2·1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法律意识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尤其是本领域的法律法规。医院要有领导分管普法工作,护理部应有专人负责,并设有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护理部要把普法工作与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相结合,分级分批组织护士长、护士学法,联系现实存在的典型案例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和评价,还可以开展法律知识竞赛。

2·2加大对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力度,防微杜渐。护理管理者应加深制度职责的理解,从法律角度审视日常工作,提出问题,找出对策。《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民法通则》第119条也对赔偿作了规定。护理活动的严谨性,决定了护士法律责任的严肃性,护士长是基层护理管理者,要让“事故源于马虎”的警钟长鸣。利用晨会、交接班及业务学习等机会评判护理工作的得失,透彻地设想某种不周可能带来的后果,注意媒介关于医疗事故的报道并引以为戒。对存在的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现象进行正确处理,如:当急诊留院观察病人执意离院,护士应让其知情晓以厉害,仍无效时应让病人留下“后果自负”之类的字据;作过敏试验的病人嘱其不能离开护士的视线,应静待观察;急危重病人就诊后应适时交待病情及预后并及时记录;病床的摆放要离窗户40~50cm方能防止意外[2];楼房窗户有栏杆并经常检修;护理管理者还应重视易引起差错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如:工作量大,危重病人多,工作环境差等,及时采取增加人员,合理排班分工,改善工作环境等措施予以改进。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4〕亚里士多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护患;纠纷;探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法律知识逐步提高,个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患者对服务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同时,由于社会舆论等多方面的因素,部分患者对医护工作存在一种戒备心理;部分疾病在诊治过程中的个体差异和不可预见性,导致病人的不理解甚至情绪激动,因而医患、护患关系紧张总体呈上升的趋势。下面仅就护患纠纷进行初步探讨。

1 引发护患纠纷的主要原因

1.1 法律意识淡薄 护理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其服务对象是人,各部门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并约束护理人员的服务行为,确保我们能依法依章、有效地开展临床护理工作;而个别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对各部门规章视而不见,工作马虎。如“三查七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导致差错事故发生,引发护患纠纷。

1.2 服务意识不强 工作不积极主动,语言生硬、服务态度差,对患者缺乏同情心,护患沟通不到位。护患沟通是护士与患者之间信息交流的过程,其内容与患者的护理及康复直接或间接相关,同时包括对方的思想感情、愿望和要求等多方面;如果对病人不闻不问,言语生硬、态度不好,解释病情不合理、不到位,导致患者和家属的反感,常易引发护患纠纷。

1.3 工作方法欠妥当、责任心不强 护理工作艰辛和琐碎,工作中要理清头绪,统筹安排,戒骄戒躁,做到忙而不乱;对病人及家属的疑问,要耐心、热情,不要以不屑一顾的神情对待;对个别患者提出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及时解释原因,以避免引起家属的怀疑、反感和不满,引起投诉和纠纷。

1.4 业务技能欠缺 少数护理工作人员业务技能欠缺,技术不过硬,操作不熟练,做事凭经验、凭印象,造成用错药、记错量;抢救、治疗达不到患者及家属的要求,引发不满和医疗纠纷。

1.5 患方的期望值与疗效反差大 患者的经济花费未能得到自己期盼的理想疗效时,患者及家属的心态不平衡,这时的利益冲突就会爆发出来。另外患者维权、法律意识的提高,对社会上一些事情和问题的不理解、心理上的不平衡等,都有可能转嫁到护患关系上来。

2 规避护患纠纷的措施和办法

2.1 增强服务意识,端正行为规范 尊重、关心患者,任何生命个体在人格上没有差别[1]。护理人员要充分理解这一点,同情、关心、照料患者,合理运用我们的技术知识,尽全力护理患者,维护患者的人格和尊严,不歧视任何患者,公正的看待患者平等、合理的医疗权利,不因患者经济能力、地位、信仰等的差异而在服务上有所不同,让患者了解和参与医护工作的有关过程,承认和维护患者合理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2.2 提高职业修养 护士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对待患者既要有职业情感,又要有护士的理智,切忌把不良情绪带给患者,增加患者的心理负担,激化护患矛盾。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要求、不满,应积极主动予以解决,而不能轻视敷衍,更不能生硬地回绝。在工作中以患者为中心,把患者看作是需要帮助的朋友,以礼相待,表现出应有的尊重,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2.3 塑造良好个性气质 在道德意识的约束下,加强优良品质的培养,护士应培养心灵、胸怀、个性真实、纯净、自然、质朴之美,感悟生命、精神饱满、生机勃勃及深厚的文化修养内涵,具有感染力、亲和力、号召力等人格魅力特征。对患者诚恳、正直、热情、有礼、乐于助人等性格特征,对工作满腔热情、认真负责、机智、果断、沉着冷静、作风严谨;对自己来说则是开朗稳重、自尊大方、自爱自强。

2.4 提高业务技能 由于患者对疾病专业知识的缺乏,来医院就诊迫切地想到有关病情的用药、治疗、预后和就诊医生的业务水平等。若护士的理论知识不够丰富,操作技能不够娴熟,专业技术不够精湛,对患者的疑问解释不够准确,便易产生矛盾。熟练操作技能,提高患者满意度, 要求每个护士技术操作必须娴熟,选择穿刺部位要准确。如果碰到难度较大的穿刺,应请经验丰富的护士进行,以减少护患矛盾发生。

2.5 优化知识结构:熟悉专业知识,提供正确的沟通信息 现代护理学的发展,要求护士不但要熟练掌握专科理论及护理技术,还必须深入学习其他领域的知识,只有掌握全面的知识,才能对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做出正确、科学的回答,取得患者信任。因此护士对门诊常见病的基本症状、各种疾病的治疗、检查结果的正常值、用药后的不良反应等均应该有所了解。通过不定期的理论业务学习和理论笔试及朝会提问,使每个护士的专业知识有所提高,沟通中能提供正确的信息。

3 小结

总之,我们要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真诚、热情的态度投入工作,规范护理行为,改进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护理质量和护患沟通,不断地总结和探索,巧妙化解护患之间的纠纷,给患者一个和谐、舒适的诊疗环境,使他们在一个良好的氛围下康复。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5篇

一、当前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现状

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的现状总体上表现为观念意识淡薄、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缺乏信任感。

(一)法纪观念淡薄

实践中,许多大学生无视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存在,屡屡以身试法。调查研究数据显示:65.07%的同学认为贵州省大学生法纪意识有待提高;近四分之一的学生认为贵州省大学生法纪意识非常差;48.63%的同学认为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普遍淡薄;仅7.53%的学生认为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的原因,贵州省高校暴力事件频频发生,造成了学生伤亡的同时,肇事者也面临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学生在解决相关问题的时候,不考虑违反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后的责任。实际上,很多学生在违法行为乃至犯罪等事件发生后,常常后悔没有认真学习法律。在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后,被学校追究相应责任比如责令退学后,方意识到没有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后果的严重性。

(二)对法律制度缺乏信任感

多数学生认为,法律制度应当被一视同仁的适用,而不应该有例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制度的威严。在调查中,44.52%的学生希望法制、纪律、规则既然被制定,就应该得到遵守。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法律制度只有具备强有力的执行力,才能保证其效力。60.96%的同学认为纪律在学习中虽然重要,但往往被滥用,没有发挥其价值。

二、造成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不强的原因

导致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不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家庭教育的错位、学校法制纪律教育的缺失等等。

(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现阶段,违法犯罪行为年轻化的趋势越来越强。贵州省一些大学校园与周边经营场所相互交错,这样的布局,使得学校没有权限管理周边经营场所,也使得不良社会风气,对在校大学生产生了消极影响,冲击了在校大学生的规则意识、纪律意识。

(二)家庭教育的错位

一些大学生的家长只注重学生的成绩,忽视了对大学生法律制度和学校规章进行教育。导致大学生不仅成了高分低能儿,也成了法律和纪律的“低能儿”。家庭在大学生整个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只有充分发挥家庭的堡垒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树立大学生强有力的法治意识和纪律意识。

(三)学校教育的缺失

法制教育的缺失,是导致法纪观念淡薄的重要原因。大学生要具备一定的法纪素养,就要经过相关知识的学习。当前各大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许多学校在采用大班教学模式下,甚至由非专业的老师来授课,导致了开设此门课程的初衷与教学实际效果的差距。在教学过程中,忽视了违法违纪后产生损害后果的个案教育,在法治意识和纪律意识方面,鲜活的案例教学往往比枯燥的理论教学收效更为明显。学校针对违法违纪事件教育的滞后性也是导致法纪观念淡薄的原因之一,实践中的做法是,出事之后,很多学校纷纷开展相关教育,事过之后,又像没有发生一样。对法律制度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育缺乏系统性和长期性。

三、培养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的途径

(一)培养法纪信仰

建设法治国家,法制应该作为一种信仰。马克昌说:“要使社会进步,除法制以外,别无他法。”法制得以很好实施的前提是被人民认可,然后奉为信仰。信仰法纪的人越多的时候,也就是这个社会更为和谐有序的时候。在教育中,开设一定的法律课程,重视对法纪观念的培养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在处理违法犯罪以及其他违规违纪时,要落实违者必究,执行必严,不徇私枉法。在学校,对于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一律按章办事。这样,法纪才能被信任,然后才能被信仰。

(二)重视榜样的力量

榜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是当榜样的精神深深根植于人的灵魂。雷锋精神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提升法纪观念,培养法纪意识,应加强对遵纪守法模范的宣传。

(三)学校教育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护士长 护理纠纷 作用

医学是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为一体的高科技、高难度、高风险的科学[1]。而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患者及家属在就医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意识明显提高,护患纠纷日益增多,处理难度大。护士长作为临床最基层的管理者,如何发挥积极作用,有效地预防和降低护理纠纷。现将常见护理纠纷的类型及纠纷中护士长的作用介绍如下。

1  护理纠纷常见类型

1.1  护理质量引起的纠纷  (1)在工作中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责任心不强。如巡视病房不及时,没有按照等级护理要求执行一级护理15~30分钟巡视病房一次;重症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发现;输液发生药液外渗引起并发症。查对制度不严格,使三查七对制度流于形式,出现打错针、发错药,输入有杂质的液体。(2)医疗护理知识欠缺,护理技术、专科技能不熟练。如静脉穿刺未能一针见血,尿管插入深度不够就注入气囊,致尿道损伤;在抢救危重病人时急救仪器、设备不能熟练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引起不满,导致纠纷。

1.2  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  护患缺乏沟通,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因素。文献报道,因语言诱发的纠纷占17%。表现在语言的不规范,态度生硬。护理人员缺乏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对病人提出的问题不解答或解答简单,甚至把不良情绪带到工作中。特别是中午或晚上值班护士少,工作忙时更换液体不及时,病人的呼叫未能及时应答,又没有耐心做好解释,引起病人不满。

1.3  医疗费用引起的纠纷  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原来的“公费”医疗一去不复返,病人对自己的费用高度重视。但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病人对收费项目的不了解。护士计价时的误操作,医生未能及时停长期医嘱而多产生费用。这也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1.4  护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  (1)不重视护理文书的书写。对各种护理记录单记录不及时,不完全,不准确,出现纠纷时不能提供有力的法律证据。(2)在实施护理操作时不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或在病人面前与他人谈论与治疗无关的话题,引起病人及家属的不满。

1.5  病人方面的  (1)因病人或家属的认识和专业知识局限,导致他们认为医疗护理后果系非正常的后果,从而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这是目前最常见的纠纷。(2)病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加上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病人和家属一旦认为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就会产生投诉动机和行为,甚至想以纠纷为借口谋求经济赔偿或达到不交或少交医疗费用的目的。

2  护士长管理中的作用

2.1  严格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责任  护士长认真指导护士遵守医疗护理制度及规定,时刻提醒护士将各种制度当作法规去履行。在护理实践中,按照分级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各班次,各岗位、具体事、具体人的责任,特别要明确分级护理内容。注重急救物品、药品、器材的管理,做到100%的准确到位,完好。

2.2  加强护理人员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护理工作是一项理论与技术相结合的服务,护士不但要掌握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各种疾病的临床护理经验,还要练就过硬的技术操作本领[2]。因此在工作中严格要求,定期考试考核,加强“三基”训练,鼓励护士在全院的技术操作比赛、知识竞赛中拿名次,利用晨间提问、科内业务学习,护理查房以及参加医院开办的各种讲座,使全科护士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娴熟的护理技能。

2.3  加强护士自身素质建设,增进病人的信任感  开展护理心理学,护理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的学习,满足多元化知识结构的需要,注重护士仪表,审美等综合能力的培养,美化护士的言行、举止,塑造良好的护士形象,以亲合护患关系。

2.4  加强护理管理,定期召开护理安全会  根据科室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住漏洞和盲点。发生护理纠纷后,护士长作为管理者,挺身而出,竭力制止事态的发展。及时了解事情发生经过,仔细听取病人及家属的申诉。属于护士技术问题或责任心不强的,要敢于承担责任;属于服务态度差的,要向病人当面表示歉意并及时纠正;对无理取闹的病人做好思想工作,必要时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定期召开护理安全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措施,可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2.5  加强教育,强化护士法制观念  护士长首先要有正确的法制观念,组织护士学习医疗与法律的相关文件,尊重、熟知病人的权益(十项基本权),使护士掌握如何维护病人的权益和尊严,认识到护理工作中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问题,自觉规范护理行为。加强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化,护理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2.6  善于发现和处理潜在的护理纠纷  护士长是护患沟通的桥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了解病人的所需所想,及时处理潜在的护患纠纷,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纠纷发生时,在面对病人及家属时,利用护士长的威信,采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耐心沟通,使纠纷防患于未然。

3  小结

   

护士长是护理队伍中的骨干,也是科室管理的领头雁,护士长的领导能力和综合素质在护理纠纷防范中举足轻重。我们医院在推行星级护理服务中,本着为病人解决实际问题为基本原则,护士长善于发现护患纠纷苗头和具备解决纠纷的能力,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有效地减少了护患矛盾,化解了护理纠纷,病人对护理质量的满意率由原来的92%上升到99.8%,使护患关系更加融洽[3]。

【参考文献】

 

[1] 谢红莉,张秀华,王爱华.论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持有原则[J].中国医院管理,2003,23(60):32~34.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7篇

当前我国医学生法制教育未受重视、教育内容不成体系。新时期对医学生法制教育理念的要求是树立医学生的尚法意识和培养医学生的尚法理念。医学院校应该构建以学校教育为基础、社会教育为辅助、学生自我教育为目标的推进式教育模式。

关键词

医学生;法制教育;教育理念

目前,法律基础教育已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普及到医学院校。如何正确引导与规范医学院校大学生的行为是医学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而实现的方法则是法律信仰的培养。然而,医学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着重知识传授、轻信仰培养的倾向,大多数学生仅仅将法律作为一门课程学习,学而不用;少数学生因个人兴趣或家庭因素能现学现用来帮助家人或朋友;还有极少数学生则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很大的偏颇,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可以向合理的学校规章制度甚至合理的社会规范挑战的一个坚强的理论后盾,给学校乃至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危害。医学院校的学生由于专业的特殊性,在今后工作中面对的是患者的生死,承担的责任重大。笔者针对医学生法律意识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的特点,从医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入手,结合新时期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进行医学生法制教育观念理论的研究,通过培养医学生尚法意识,树立法制教育在医学院校素质教育中的核心地位。

1医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1.1医学生对法律的理解现状

1.1.1法律意识滞后,对法律的理解较为片面。

随着知识的积累和视野的扩大,医学生开始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更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知识掌握不完整,医学生往往缺乏法律正义,对法律法规理解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分析。

1.1.2自我意识强化,对权利过于期待和对义务不尊重。

医学生因为年龄、阅历、学识等因素,容易受到社会价值观的影响,特别注重自我表现,喜欢强化自身权利,要求国家、社会和学校给予其各项权利,但缺乏对义务的同等付出,体现出其对法律权利义务的不尊重。

1.1.3法律理论指导实际生活能力不强。

部分医学生关注国家法制建设,了解掌握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但受消极文化因素的影响,其现实守法行为的自觉性较差,同时,对解决生活实际问题的法律解释能力不够,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的现象。医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不够,导致部分医学生能基本辨别是非,但态度不坚决,有可能影响今后职业中对价值的判定。

1.2医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2.1医学生法制教育未受重视。

医学院校更重视医学生对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医学技术操作的掌握,导致医学生法制教育课程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不仅教学课时逐步减少,从必修课转为选修课,更缺乏经济投入。由于学校的忽视,医学院校中法律课程师资储备严重匮乏,相关教师对学科发展没有信心,不能组成良好的学术团队,很难获得科学研究立项批准,也很难获得培训学习的机会,缺乏课程创新的原动力。

1.2.2医学生法制课程的教学内容不成体系。

医事法律未建立成熟的学科,教学内容分散,缺乏理论体系性。由于医事法律课程研究时间不长,缺少法律专业人才对医事法律的研究和探讨,使得医事法律庞杂、无序,缺乏缜密的逻辑,理论不太成体系。在并不成熟的学科研究中,相关研究成果也比较散乱,教材内容较为分散。因此,在向医学生传授医事法律时,很难体现一个缜密而有逻辑的学科体系[1],医学院校法制教育的内容仍未达到医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现在医学院校的课程改革也只是让医学生感受到形式的变化而缺乏内容的变化,学生在现有的课堂教育中不能真切感受法律规范对其职业行为的要求。部分医学生对自身职业道德认识不足,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较为漠视。法制教育更多沦为课堂教育,而非素质教育,不能够给学生展示正确的法律思维模式。同时,缺少法庭听证、医患纠纷等切实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参与,学生很难真正了解医学法制教育中所传递的正确法律思维。

2新时期对医学生法制教育的要求

2.1构建与时代特征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理念

2.1.1突出法制教育的主体意识和目标意识。

法制教育不能脱离主体存在。医学生是未来医学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制教育的主体自然而然是医学生。有了主体意识,还需树立尚法意识作为目标意识,尚法意识是新时期医学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法律信仰的培养是医学教育培养的目标之一,而现在的法律课程往往因教学设备不足或授课内容不能联系实际而使学生将其作为理论课程,不能够学以致用、学以致信,甚至曲解法律设立的目的,往往不能达到医学法制教育的目标,更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求。

2.1.2突出法制教育的内涵。

医患关系的紧张大多数是因为医务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引发医患双方在理解处理病患问题上出现偏差,而被患者认定因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仅仅是医患矛盾中很小的部分。医务人员具有缜密的法律思维和扎实的医学功底是避免医疗纠纷最重要的方法,同时也能解决医患矛盾中大部分的问题。如果医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则可大大减少今后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同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

2.1.3突出法制教育方式与方法的创新。

医学生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保持高昂的学习劲头以应对医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良好的法律信仰则可帮助其规避因法律意识缺失而在工作中可能引发的影响今后发展的各种问题。这些都需要在法制教育中突出方式与方法的创新,不仅要改变原有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还要能促进医学生的自省,更要促进法制教育理念的创新。法制素养是医学生所应具备的基本的人文素质技能。

2.2构建以加强医学生实践能力为主旨的法制教育理念

按照教育部和医学院校自身发展的要求,医学院校正在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和其他学科改革,以加强学生动手操作能力为主旨,增强医学毕业生的竞争能力。应在医学生法律课堂上,减少理论课程,增加实践课程。这种医学生法制理念的培养不仅对医学生个人法律意识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教育单位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传统的授课式教育正在被这种实践性强的授课模式所取代,法律理论知识的压缩与法律实践操作的增加已经成为新授课模式的必然要求。在法律课堂上,医学生从未来职业、国家发展变化角度对自身的法律需求有了更为直接的认识,并且需要在课堂中得到快速体现,这种学生法律需求的扩大化是推动法律课程改革的内在动力。国家、社会、学校对于医学生的法制培养,更多地依据国家社会法制化进程对医学生法律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这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成为推动法律课程改革的外在因素。有了内因和外因,对于推动医学生法制理念的培养有了更好的社会环境。但也必须考虑,这种新思路新方法在法律课堂上带给医学生的提高和帮助是否达到了国家、社会和学校的期许。笔者从辩证思维角度审视了新时期医学生法制理念培养模式的利与弊。

3新时期医学生法制理念培养模式的利与弊

3.1新时期医学生法制理念培养模式的优点

从目前进行的思政课教改成功方面进行分析,法律授课学时精简不少,对学生的评价方式也不再用一份试卷来衡量,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比以前有了较明显的提高。由于学习负担的减轻,学生能比较轻松地理解课堂上所讲授的重要知识点。愿意课外花费时间进行深入学习,不再产生因法律晦涩难懂而导致的逆反抗拒心理。这种方式将被动学习转为主动了解,产生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3.2新时期医学生法制理念培养模式的弊端

创新的授课模式以减少法律理论的深度换得医学生法律学习的减负,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也就是在有限的学时内了解和掌握医事法律课程中的一个或几个知识点。很多医学生不清楚法律思维逻辑的缜密性和延展性,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全面不透彻,甚至某些学生认为自己所掌握的浅薄的法律知识就是法律教育的全部,理解出现了偏差。有些缺乏理解能力的学生甚至会对一切事情产生怀疑,不仅对自身的职业发展,甚至对学校、工作单位、社会及国家造成危害。

4新时期医学生法制教育理念的新构建

当代医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迫切需要教育工作者转变教育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确立新的医学高等教育价值理念[3]。法制教育理念应在体现时代精神的基础上,既有利于实现法制教育既定目标,又有利于实现教育的创新。法制教育理念必须在目标、过程、方法等不同层面上全方位地构建,从问题切入,通过分析、思考、启发的方式,提出切合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思路和有效途径。按照国家对医学生尚法理念培养的要求,笔者认为医学院校应建立以学校教育为基础、社会教育为辅助、学生自我教育为目标的推进式教育模式。

4.1学校教育是医学生法制教育的主渠道

4.1.1法律课程教育是培养医学生尚法理念的主要方式。

正确理解法制,是医学生学习法律最重要、最基本的前提。只有传播正确的法制教育理念,才能树立医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因此,医学生法制教育必须建立在有意义的法律学习的基础上。医学院校大多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卫生法学”两门课程,教师在课堂上可以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PBL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等将生硬晦涩的法条生动地对学生展示和讲解,教育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通过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等法律实践教育活动,使其掌握国家司法机关的办案模式并且理解司法人员的理性思考模式。法律课堂是学生了解法律、认识社会的主要媒介体[4]。

4.1.2课下活动是培养医学生尚法理念的有效补充。

因为学时的限制,法律课堂教育不能长期灌输法制理念,这就需要学生在课下活动中继续获得法制教育。在学校的社团教育、社会实践活动中,可以通过法制宣传周活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医学生辩论赛等渗透法制理念,强调法律学习的必要性;同时,在树立学校的校风、教风、学风活动中,也可以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

4.2社会教育是医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方式

社会教育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医学生法律素质也受到社会舆论导向、公民法律意识水平高低以及城市发展的潜在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上一些医务人员收红包和患者维权的事件屡屡发生。医学生能够通过网络、报纸等方式了解到公众对医务人员责任心、医疗技术和医德的要求,也明白某些医患矛盾可以通过遵守法律、技术法规等尽量避免。应促使医学生提升法律修养,形成自身良好的医学品行,符合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制对医务人员的要求。同时,城市文明程度发展的快慢也影响着医学生的行为举止。城市文明程度越高,城市居民整体法律素质越高,对当地医务人员的要求越高,当地医学生的法律意识则整体偏高,反之,医学生法律意识偏低。

4.3自我教育是医学生自我发展的深层要求

医学生不仅具有法律学习的潜能,而且作为学习者,是法制教育的主体,自我发展的主体,以及为自身发展提供服务和承担责任的主体。通过学校教育让学生对法律知识产生兴趣,必然会加强其课外的自我学习。就业压力的增加也促使医学生能够在学校教育中提高法律意识,而在学习、生活中受到的各种法制教育的熏陶,使得医学生能够逐渐明确法律与生活密切相关,懂得的法律常识越多,就越能对自身行为规范进行评价并进行自我监督。

作者:卫学莉 张帆 卫学芝 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参考文献

[1]缪露,常耀明.关于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思考[J].西北医学教育,2008,27(6):17-19.

[2]卫学莉.医学生法律素养对其职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J].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59(1):50-53.

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第8篇

【摘要】通过对护患双方进行分析,查找临床护理纠纷发生的原因,从强化管理,提高护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责任感,认真落实核心制度,加强护患沟通,构建和谐护患关系等方面探讨防范护理纠纷发生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护患纠纷;护理缺陷 ;防范措施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护理工作从过去的“以疾病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 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观念、自我利益保护观念日益增强。对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护理人员与患者接触最为密切,自然成为医患纠纷的前沿阵地。因此如何减少护理缺陷,控制差错事故的发生,防范护理纠纷,保证护理安全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问题。 结合自己这几年的工作,我认真分析了造成护患纠纷,发生护理缺陷的原因,有以下几个因素:

1 管理者因素

护理管理人员对自身要求不严,未认真履行管理者的职责,对工作中各个不安全的环节缺乏预见性,未及时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发现和处理问题不及时、措施不当。①对护理人员缺乏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意识不强;②对各种职责、制度、常规的落实情况监控力度不够;③对低年资及业务水平低下的护士的业务培训未能跟上;④;在差错事故高发时段未做好人力资源的调整⑤未及时做好病区设备、物质的准备。⑥发现问题时不能及时解决,及时补救,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查找责任人,处理当事人上 。

2. 护理人员因素

2.1 职业道德、思想素质

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工作责任感是做好护理工作的前提。护理人员每天面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担负着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任务,有着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如果护理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修养,不遵循医德规范和规章制度进行工作,疏忽大意,就会给患者带来痛苦和损害。常常表现为:责任心不强、观察患者不细致、病情记录不详细、不及时汇报病情、延误病情、查对不严格、不坚守岗位、、有章不循、工作态度不严谨、违反技术操作常规、交接班不认真、服务态度差、缺少同情心等,这些都极易造成护理缺陷,引发护患纠纷。

2.2 业务素质 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是保障护理安全的重要基础。患者病种各异,病情多样复杂,需要护士具有较为全面的理论知识、技术操作水平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及时果断地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准确的护理。一些护士由于业务知识缺乏,经验不足,护理技术水平不高或不熟练,操作失误或错误,观察不到位,对潜在并发症预见不足,不能及时判断处理,均可给患者造成不良的后果,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或额外增加患者痛苦,引发护患纠纷。有些护士缺乏沟通的艺术和技巧,护理过程中态度生硬,造成护患间沟通不良,引起患者及家属的不满。

2.3 法律意识 护理安全与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护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而发生的护理缺陷或纠纷时有发生。如进行治疗和护理时没有注意遮盖患者的隐私部位或随意议论患者的隐私;漏记、错记临床护理记录单;在做护理、治疗前未充分做好解释工作,征得患者同意,这些都可能侵犯了患者的权利,为医疗护理纠纷埋下隐患。可见在护理工作中一些不在意的小事情都会隐含了法律的问题,护士若对护理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认识,工作中侵犯了患者的权利,就可能引起护理纠纷。

2.4 身体、心理素质 发生护理安全事故除了与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差、法律意识不强的因素有关外,还与护理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心理因素密切相关。目前很多医院普遍存在护理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护士是一个多元化、多角色的个体,多重角色的担任及超负荷的工作,使护士身心疲惫,精力不足,产生厌烦心理,有畏难情绪,产生懒惰心理。造成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情绪波动大,易激惹,一旦不能很好地应对,即严重影响护理安全,引发护患纠纷。

3. 患者和社会因素

3.1 病人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随着法律建设的不断健全,广大病人的法制意识不断强化,加上现今社会上普遍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使病人树立了来医院看病就医本身就是一种消费的观念。如果在就医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或一些病人及家属不理解的行为,都希望有个说法,现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病人普遍性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

3.2 病人的价值观念改变 随着改革者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看待医患关系时把医疗服务活动看成了单纯的经济交往,即商品交往,使得医疗纠纷与病人的健康权益、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病人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向院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已成为其重要目的。如:目前一些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例中,不少病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向医院提出无理要求,常常漫天要价;或者抓住一点不放,纠缠不休,企图达到自己能够减免医药费,甚至得到额外补偿的目的。

护理是一项护患双方共同参与的活动,护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有赖于患者的密切配合及支持。患者的一些违医行为可直接影响护理人员的正常工作,如:擅自外出、不按时服药、拒测体温、血压、拒绝翻身等。同时,社会对医院的关注日益密切,对医院提升医疗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个别媒体片面报道医疗纠纷,导致病人对医院失去应有的理解和信任,医务人员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加大了护理工作的难度,间接影响护理工作,也会导致不安全因素发生。

防范:

1. 加强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的培训 作为管理者在工作中应以身作则,成为学习、执行、落实制度的模范。凡事有预见性,努力作到“三预”、“四抓”,即:预查、预想、预防 和抓容易出差错的人、时间、环节、部门,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超前教育和超前监督。一旦发现问题不能一味的回避,甚至推卸责任,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去面对解决,防微杜渐,让大家在别人的教训中积累经验,不断成长。护士长是基层的管理者,必须将护理安全管理放在管理工作的首位。通过护士长的督导,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唤起注意力,调动护士积极性。应用管理手段,合理分工,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护理人员的素质、技能和经验。并能够营造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有利于护理安全。

2.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护士的职业技能及业务综合能力

2.1 根据科室内工作量,护士长可抽取每日晨会后15~20min的时间结合临床实际进行基础知识及专科知识的学习,提问与讨论,操作示范与简单小结前一天工作或反馈前一天的工作不足,布置当日工作重点。

2.2 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学习,护理查房,质量考评会,病房工休座谈会,护士长可安排科内年资高的护师或主管护师组织实施,全体护理人员共同参与,要求内容接近于临床,实用于临床。

2.3 鼓励护士进修、函授、科研等,科室可给予一定奖励,增强积极性,减轻护士经济负担,使其丰富自己的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在工作中更系统、更全面的开展工作,防范护理缺陷。

3.提高高危人群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低年资护士、新招聘护士是护理缺陷的高发人群。她们工作时间短,基础护理知识和基本技能欠缺,对临床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准确判断与处理,应加强严格训练和考核,尤其是“三基三严”训练及“各种急救抢救应急技术”训练。护理部及科室共同监督检查与考核,可以采取形式多样化的方式,如:知识竞赛,操作技能竞赛,专业情景演讲,评选优秀先进等,避免单一的训练和考核模式让她们产生枯燥乏味的心理甚至抵触情绪,科室与科室之间比,个人与个人之间比,护理部及科室给予适当奖励,增强她们的积极性,提高她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培养她们慎独的精神情操,让她们成为临床护理工作的希望,远离护理缺陷。

4. 提高护理书写质量

护理文书是反映住院患者病情发展过程和护理人员临床实践的原始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写自己所做,做自己所写”这是对护理文书真实、客观、准确的反映,及时、完整是护理文书书写的基本要求。用护理文书反映护理质量,使护理质量证据化、规范化,成为防范护理缺陷的法制依据。

5加大科室考核力度

科室护士长对科内的工作安排应每月有计划,每周有安排,每日有检查,选派优秀护士协助管理,科室质控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给予适当处罚,使当事人深知错误,记忆于心,防范护理缺陷的再次发生。

6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倡导人文关怀

护士长应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好所扮演的各种角色,工作中公平、公正,组织协调科内所有护理人员间的关系,让大家生活在一个团结和谐的集体里,随时观察了解每一名护士的心理及生理,发现异常及时关心问候并给予帮助,以防对护理工作造成影响,防范护理缺陷。

7 充分合理应用人力资源

护士长科学、合理排班,老中少,士师主管护师搭配,理论好的与技术好的搭配,动作慢的与动作快的搭配,性格开朗的与性格内向的搭配,使其在护理工作中大家可以互帮互助,互勉互励,互敬互学,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取长补短,提高护理质量,防范护理缺陷。

8. 加强沟通,依法行使病人的权利 护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有赖于病人的配合和支持,因此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应尊重病人、理解病人、同情病人,因人施护。在交流过程中应讲究语言的艺术性和技巧性,对病人提出的疑问,用通俗易懂的专业知识,结合病人的情况,向病人说明诊疗计划、手术需知、潜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意外;遇到护患双方有意见分歧时应心平气和地解释安慰、体贴关心、理解病人,提高病人和家属对我们的信任,从而杜绝护理纠纷。

参考文献

[1] 冷晓红, 王红红. 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探讨与对策[J].中国医院管理,2002,2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