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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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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第1篇

一、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居民参保社会养老保险意识不强

据统计,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是1044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是20897元,后者是前者的20倍。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远远低于各地城乡生活保障线,以目前已实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的15个省为例,当前养老金月人均87元,而同期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89元,养老金还不及低保标准的一半。由于个人月养老金领取额较低,被视作“零花钱”,远远无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致使城乡居民参保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不强。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

在实践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往往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照本宣科,未能深入领会和掌握政策的要领和精髓,不能对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给出明确的答复,如每年按最低标准100元和最高标准2000元连续缴纳15年,到60周岁可分别领取多少养老金?若换作连续缴纳44年,到60周岁又可分别领取多少养老金?又如缴纳的保费是如何计息的等问题。甚至有小部分不到60周岁的老百姓尚存在不参保缴费,到60周岁可自动领取养老金的认识误区。由于政策宣传的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人员多缴长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激励制度设计不合理

目前,我省执行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首先,从补贴阶梯上升幅度上看,缴100元至2000元的12个档次标准,随着档次标准的提高,补贴幅度从最高30%下调到最低的4%。这造成我省80%以上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标准进行参保的现状,表明补贴政策不能有效激励高档次缴费参保,部分有较高缴费能力的对象却选择低标准缴费。其次,以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为例,不论参保人员自身经济条件如何,一般优先选择缴1000元。由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激励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参保人员多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与分析

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资助及利息)除以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系数139。

若每年按最低标准100元计算,连续缴纳15年,年满60周岁时的月养老金102.39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5元、占83%,年养老金合计1228.68元,15年可领取养老金18430.20元;若连续缴费44年,月养老金标准为168.28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5元、占51%,年养老金合计2019.36元,15年可领取养老金30290.4元。两者相比较,后者比前者在15年内可多领取养老金11860.2元,后者与同期农村低保每人每月189元仅仅相差20.32元。

若每年按最高标准2000元计算,连续缴纳15年,年满60周岁时的月养老金363.32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5元、占23%,年养老金合计4359.84元,15年可领取养老金65397.6元;若连续缴费44年,月养老金标准为1417.44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5元、占6%,年养老金合计17009.28元,15年可领取养老金255139.2元。两者相比较,后者比前者在15年内可多领取养老金189741.6元,后者与同期我省最低工资标准1420基本持平。

通过上述分析,每年按最低标准100元计算,连续缴纳15年与44年比较,基础养老金占月养老金的比例由83%下降至51%;若每年按最高标准2000元计算,连续缴纳15年与44年比较,基础养老金占月养老金的比例由23%下降至6%。这大大弱化了各级财政补助所占比例,真正体现了长缴多得制度的激励机制。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提升途径和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服务工作,以“三个突出”为着力点,推进政策宣传活动扎实开展:一是突出政策宣传的主动性,要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找准政策宣传服务与各自业务工作的结合点,精心组织策划,积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对象学习、了解、掌握政策,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二是突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在宣传政策的过程中,要紧紧围绕推进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明确个人资金帐户可继承的问题;三是突出政策宣传的服务性,切实让政策宣传走出机关、走出办公楼、走进基层,到基层开展各种政策宣传活动,面对面地向群众宣传讲解,解疑释惑,实现政策服务零距离。

(二)进一步合理设计缴费补贴标准

目前,鉴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的状况,各级政府应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中央、省级政府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继续加大中央与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20;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12-0048-02

失地农民是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始终。早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存在着失地农民,由于当时各级政府采取让农民“以土地换就业”政策,从而使他们在国有企业内就业,消除了失地农民今后就业、养老等一系列问题。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上世纪90年代以后,征地安置补偿费代替了招工指标,大量土地被征用后,劳动力不再由政府安置就业,而是按市场经济的办法自寻出路。这样,失地农民问题开始显现。如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全国性的普遍问题。

一、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

1 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对农民利益的忽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有别的政策体系。在农村,实行“奉献性”的财政政策和价格政策,长期的超低农业投入,并通过“剪刀差”的价格方式,转移农产品价值。在对待农民问题上,实行的是“忽视性”的政策,主要表现在:一是长期以来实行重城轻乡的“二元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二是实行农工有别的金融信贷政策。三是实行文化教育的“非国民待遇”。

2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安排已呈现一种利益分配的非公平化倾向,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给乱占耕地、侵害农民权益提供了方便。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突出表现为:一是土地产权模糊。由于我国农村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位,“集体产权”的制度安排使集体与农民的权益关系变得模糊,土地产权“集体所有”经常成为“政府所有”,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二是征地范围界定不明。农地征用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偿取得农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但《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使得“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和商业目的的土地征用混杂在一起,造成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用权被某些部门或机构滥用。三是征地补偿标准不科学。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征地补偿采取“产值倍数法”的计算方式,这种测算办法并不能真正体现土地的价值和劳动力失业损失。

3 “政府寻租”行为的存在。与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政府部门利用现行征地制度的不完善和掌管的征地主动权,大肆“寻租”,收益不断膨胀,这是当前政府部门热衷于征用土地的根本所在,也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关键原因。

4 失地农民自身的原因。一是失地农民的素质普遍较低,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很快地适应市场化就业需求的趋势。二是自主就业环境差。目前就业指导机制尚不健全,缺乏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导致失地农民就业困难。三是就业市场信息不对称,信息整合能力差,使得农民在征地和就业过程中处于信息不畅的状态。四是失地农民再就业成本过高。土地被征用以后,制造业和建筑业成了失地农民就业的主要行业,由于农民在城镇中新的居住地往往比较偏离工业区,造成工作成本大大提高。五是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很多失地农民习惯于以前自给自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封闭保守,自主就业意识差,宁愿靠低保维持基本生活。

二、我国现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真正覆盖全国失地农民、适应失地农民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 思想认识上有缺陷。一是少数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模糊,甚至置失地农民利益于不顾,片面静止地分析估算土地产出效益,对农民靠土地生存的依赖程度和对农民耕种土地――加工增值――发展饲养业的土地产出链所产生的效益估计不足,进而对农民失地问题不予重视。二是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少长远打算,对交纳社保款不主动。

2 制度建设上有缺陷。2003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各地也就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总的说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仍存在劳动保障政策不完善、不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基金监管、运营不规范等难题。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措施不配套,失地农民成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无着落的边缘群体。

3 资金供给上有缺陷。统计资料表明,全国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养老保险负担呈逐年加重之势,基金支撑能力逐年减弱,并形成巨额缺口。市县政府财政资金紧张,无力担负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

4 管理体制上有缺陷。至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仍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因管理体制、资金筹措、社保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失地农民所在的当地政府无力统筹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不少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无人过问,特别是失地农民集中的地方,将过去的村民委员会改为了居民委员会,而实际上成了“村不村”、“居不居”的空间地带。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

现阶段,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先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然后是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待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发展完善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

1 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包括:一是合理界定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只要符合条件,不得以失地农民曾获得高额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而将其排除在外。二是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须从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来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较为科学的标准。最低生活标准在不同的地区之间可以存在差异。三是确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共同负担,同时还必须辅之以社会化帮扶的渠道募集资金。

2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实的做法是,制定出台失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这个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行政推动、政策引导、农民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实行低门槛准

入,多档次选择,不同标准享受,并实现征地与城保并轨运行,统一管理。二是相衔接原则。方案办法既要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又要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已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等相衔接。三是区别对待原则。对征地时已经超过或接近超过劳动年龄段的人员,采取一次性缴费,直接进入养老保障体系;对征地时的中年人员,可按不同年龄段每人分别一次性缴纳不同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市统筹;对征地时的年轻人员,由于不确定因素多,原则上不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四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较早失地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以自愿参保为主,对新征地人员则采取应保尽保的强制办法。五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征地一批,实施一批,先行试点,推动全局。六是务实优惠原则。如缴费总额可以允许分数年缴纳,缴费标准允许不同档次选择;若出现死亡事故征地养老保险费尚存余额的,可由其合法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继承;失地人员和村集体的缴费分配比例,可根据各村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灵活确定等。七是在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要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原则,多方筹资,共同负担。

3 建立多元医疗保障制度。一是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该制度由社保部门牵头,基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集体扶持,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捐助,按照互助共济、权得相当、规范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为失地农民提供医疗救助服务。二是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对于有经济实力的村,可将部分征地补偿费用于大病医疗保险,解除失地农民因病致贫的后顾之忧。商业保险仍不失为一条重要的选择途径或补充模式,可以为失地农民投保团体大病保险等。三是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克服传统制度的弊病,彰显互助共济制度模式的生命力,改革就必须从合作和新型两个角度入手。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配套措施

1 明确政府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定位。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与失地农民的矛盾日渐尖锐,必然要求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政府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结构和运行规则,制定、调整社会保障政策,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控并对社会保障财务负有最后的责任。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1007302

1 引言

失地农民是一群“不想进城”但因被征地而被迫“进城”的农民。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新昆明建设步伐加快、滇池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等工程的实施,使昆明市主城区、滇池沿湖区、水源区的失地农民数量大幅度增加,大量农业用地作为城市用地、保护用地被征用,“四退三还”工作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被剥离出来,而且昆明作为省会城市经济发达,征地发生的多,早期失地、最近失地、即将失地各种类型都存在,使问题暴露得更加充分。经过前些年的积累,失地农民已经成为农村城市化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失地农民的安置就业、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调查

为确保调查的有效性,我们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设计了访谈表,内容主要涉及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总数、家庭耕地面积、家庭经济情况等等;第二部分是被征地农民安置情况,包括土地位置(距昆明市中心的距离)、是否全部失地、是否留地、货币补偿是否能弥补损失、就业是否得到政府支持、是否参加社会保障等;第三部分为专门针对农户参与社会保障的意愿调查,包括社会保障满意度、满意或不满意的原因、征地前后家庭生活水平的变化、采用何种筹资方式才会满意等等。此次调查对全市征用过农用地以及尚留有农用地的各街道、镇进行了抽样式调查。在田野点共发放500份调查问卷,回收470份,其中有效问卷404份。

2.1 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态度

从表1可以看出,有43.81%的农民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很不满意”,28.47%的农民“不满意”,合计为72.28%。不满意的最主要原因是认为“个人缴费过高”,其中不满意的原因又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有的农民认以货币为主的安置方式不足以保障将后的生活,不少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没有从长久的生存角度考虑,把安置补偿费用于补贴家庭的日常开支,改善生活住房,吃光用光,因而失去了参保的资金基础。部分素质、技能低下的失地农民“高不成低不就”,只好闲置或待业,没有可持续的缴费能力,引起失地农民对社会保障的不满。有些是对未来预期不乐观,自己能活长时间不确定,担心将来的养老金贬值,最终得不偿失;相应不同阶段征地政策不一致,公益用地和商业用地补偿悬殊数倍,历史原因造成人员安置费标准差别较大,致使同类人员目前可能享受的生活待遇差距悬殊,而现在参加养老保险是分层次下按相同的缴费档次缴费,从而产生他们之间的不公平感。

不满意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是“补贴过低”,占56.93%。昆明市八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能接受目前的补助费,而五华区、西山区、盘龙市、官度区的农民普遍反映目前补助费偏低,希望能进一步提高标准。这主要是由于当下昆明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富裕村和空壳村并存,大多数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薄弱,城郊、交通沿线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较好,集体能对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补贴,但多数村集体经济处于空白状态,有的村又缺少可持续的收入来源,发展呈萎缩态势;有的村又因管理不善,资产流失、债务沉重,丧失收入来源,成为“空壳村”,种种原因致使集体对个人缴费的补助落空,个人缴费比例高达60%-90%。

2.2 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参保群体老龄化

据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局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底,全市全部失地农民总数为231385人,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民还有399829人,合计有631214人。全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14.99%,33.78%的参保人在60岁以上;石林县失地人员约4.9万人,其中全部失地人员9300余人,全县2500人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5.1%。晋宁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继宝峰镇上方新街村委会首家参保之后,昆阳镇城区4个村(居)委会和晋城镇城南居委会相继参保,截止2008年10月20日,晋宁县累计实现参保人数292人,其中参照人员有3人。实际参保人员中,最大年龄87岁,最小年龄32岁,241人符合领保条件,82.53%的参保人在60岁以上。

2.3 农民个人特征对参与养老保险的影响

农民个人特征,年龄、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从调查样本看,有建筑、驾驶等技能的占劳动力的13.5%,86.5%的劳动力擅长的只是农业生产技术。劳动力中,小学及其以下文化占65.7%,初中占23.7%,高中及以上占10.6%。就业和创业的机会都多些的年轻人,这类失地农民不愿意参加,他们更想直接把安置资金用于择业、创业资金。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失地农民由于再就业困难,失地后面临的风险比较大,故更看重老年生活保障,因此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加强烈。

2.4 家庭对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影响

根据对宜良角奎镇4个村11个村民小组的调查,农民征地前后收入差距扩大,征地前人均有耕地1.3亩,人均收入2712元;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人均收入2101元。一般来说,只有农民收入在维持基本生存需要后有剩余,农民才有可能考虑老年后的生存需要。其中家庭人口越多的参保倾向越高,这主要是因为征地导致更多的家庭劳力失业,有限的征地补偿金在家庭人口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而养老保险按人头购买,能长远保障农民失地后的生活问题,而且人口多的家庭能获得更多的政府和集体补贴。另外,耕地面积较多的家庭一般来说距城市中心比较远,区位优势不明显,土地收益不显著,因此这些失地农民更希望通过养老保险来解决后顾之忧。

3 政策建议

(1)确保政府和集体补贴资金到位,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分担被征地农民养老风险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和任务,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提供保费补贴,就要兼顾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农村,农民自我保障能力就强,养老保险补助的收益能力就小;集体经济发展较差甚至成为“空壳村”的农村,农民自我保障能力就弱,养老保险补助的收益能力就大。对于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空壳村”,集体无法为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政府加大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投入力度,取消集体对农民养老保险的配套补贴,可以为无法缴纳保费的贫困收入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无疑能大大提供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另外需要转移部分土地收益补贴养老保险,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农地一旦转成工业用地或城镇用地,其市值上升数倍甚至百倍,当前土地征用补偿费所显化的农地资源的经济价值只是其总价值中的一小部分,社会保障价值和生态服务价值都没有体现在内,从而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2)建立基金的安全增值保值机制。调查显示16.58%担心参加养老保险会得不偿失,根本原因就是怕基金的不安全与贬值,所以建议:第一,健全对基金的监管,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协调机构,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管理模式,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按照“信息向中央集中,服务向社区终端派送”的原则,再造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实现五险机构整合,在市级统一建立信息流和资金流中心,实行市、县经办机构垂直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标准、统一核定、统一监管,缩小中间管理环节,不断提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公共管理能力。第二,建立保障储备资金的投资机制。通过加强对部分资金的投资效益,以保证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确保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尽快建立诸如社会保障基金会、社会保障投资部等机构,负责研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营运的方法和渠道,研究投资的风险、收益和回报率,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第三,建立代表投保人利益的行政监督机构,以对社会保障实施全面监督。

(3)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滇池环保工程的“退耕还湖”农村居民及“城中村改造”的“失居”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提高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当前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低,属于市统筹,各区县之间又分为多个等级。健全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及配套文件,进一步扩大参保面,提高享受待遇的标准,规范保障程序,确保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适时探索缴费型与非缴费型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缴费型适用于有缴费能力的被征地农民,通过缴费积累资金,非缴费型适用于没有缴费能力的居民,采取直补的方式直接给予基础养老金。

(4)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昆明市户籍制度改革后,面临如何建立统计城乡失业登记制度体系问题。按照“先扩大到失地农民”,实行“两套统计口径并行”的原则,把度量农民失业的标准规定为:农村家庭经营土地的劳动力年人均收入、每月劳动收入和土地以外其它的经营性收入,收入合计低于城镇最低生活标准的,登记或计入失业,可申请失业证,享受再就业政策。

(5)做好失地农民转移培训就业。目前缺乏针对失地农民问题的统一的纲领性工作实施意见,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失地农民数量巨大,现有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资金难以覆盖,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促进做好失地农民的转移就业工作。对失地农民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对转移后45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按月给予生活补助金,对转移后16-45岁的失地农民,加快转移就业力度,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和“两后双百”工程,由政府分期分批组织,免费针对性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并帮助就业。失地农民的土地出让金不要一次性发放,由乡镇统一管理,分年度发放。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养老金替代率;养老权益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5-0021-05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深圳。随后,用工需求量较大的省市如广东、北京、浙江、上海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文件。2009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表明中央政府正积极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它并未打破城乡分离的二元状态,只能使社会保障制度从二元进一步上升到三元,制度更加碎片化①。目前国内现已形成三种类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城保型、单独保险型和综合保险型。

笔者从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目的――保障劳动者在退出劳动力市场后能够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出发,对制度安排本身进行比较和评价。在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将养老保险制度的三大基本要素――资金筹集、给付条件和给付水平划分为三项制度比较标准: 第一,制度参与的难易度,对低收入的农民工而言,参与一项制度的成本(所需资金)越高,则参与的难度越大。因此通过对缴费额度的比较能衡量农民工参与不同制度安排的难易程度。第二,权益享受的难易度,也称为给付条件的高低度,给付条件越高、要求越多,则农民工养老权益的享受难度越大。第三,待遇水平的高低度,衡量待遇水平高低的有效标准之一就是养老金替代率。三项比较标准需要通过制度安排中的具体制度要素确定(见表1)。

(一)制度参与难易度比较

三种制度安排下,根据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缴费额度(以2009年数据为实例)以及缴费责任划分明晰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责任。缴费额度和缴费责任的比较如表2所示。

通过比较发现:第一,综合保险型制度安排的整体缴费额度最低,所以参与难度相对最小,其次是纳入城保型,最后是单独保险型。后两者的差别原因是深圳市与北京市相比属于年轻型城市,城镇职工的养老负担较轻,故缴费责任相对较低。第二,个人责任方面,综合保险型制度个人完全不用承担缴费责任,纳入城保型和单独保险型的个人缴费比例相同,因缴费基数不同使得纳入城保型个人缴费额度大于单独保险型。第三,企业责任方面,单独保险型模式下企业缴费责任最重,其次是综合保险型,最低的是纳入城保型。总体看来,单独保险型模式的责任最小,短期内有利于农民工的就业竞争优势和企业的低成本优势,但是长期发展将不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因此,根据农民工参与三种制度安排的难易程度,由难到易排序为:单独保险型、纳入城保型、综合保险型。

(二)权益享受难易度比较

养老保险制度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制度安排,权利的享受是以履行缴费义务并到达多项给付条件为前提。通过对各要素不同安排造成的影响简单赋值的方法比较各模式下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的难易程度。假设一般情况下每个要素对权益享受难度的影响值按照从小到大分别为-1,0和1三个参考值(其中0表示无该要素的规定和要求,则该要素对权益享受的难度不造成影响)。第一,领取年龄的规定。国家制度安排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赋予以上规定的影响值为1②,则地方模式根据要求降低影响值相对变小。第二,缴费年限的规定。国家制度安排规定为15年,其影响值为1,若小于15年按照该年数占15年的比例计算影响值,综合型模式要求缴费满1年即可,则影响值为1/15。第三,统筹层次的规定。国家制度安排要求全国统筹,赋予该规定影响值为-1(因为全国统筹下享受养老保险权益的难度最低),地方各模式根据其统筹层次高低赋予不同的值③。第四,转移接续的规定。国家制度安排要求城镇职工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赋予该规定影响值为-1,则相对应的各地方模式的影响值不同④。三种制度安排下各要素的赋值结果如表3所示。

通过赋值比较发现:第一,在新办法出台前后领取年龄和缴费期限固定不变,且三种制度模式下关于领取年龄的规定相同。缴费年限的影响值差别在于综合保险型规定3年内连续缴费满1年既可以领取老年补贴,更能方便农民工享有养老保险权益。第二,总计影响值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转移接续和退保规定因为新办法出台而发生实质性变动。在新办法出台前,纳入城保型模式和单独保险型模式影响值相同,因为两者都只能在本省(市)内统筹,无法跨省(市)转移,且都允许农民工退保。新办法出台后,在制度安排上,纳入城保型模式可解决跨省转移的难题,且明确规定不允许退保;而单独保险型模式因为保障的农民工不属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范畴,故其影响值暂时无法变动。但是从制度的长远安排来看,因为单独保险型模式在制度安排之初留有与纳入城保型的衔接路径,其转移接续和退保规定有望通过制度的转变得到解决。第三,新办法出台前,综合保险型模式下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享受最为容易,原因在于缴费期限的灵活性规定和不需要转移接续、不存在退保问题。新办法出台后,纳入城保型模式下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享受最为容易,原因在于阻碍纳入城保型模式推进的转移接续问题得到制度安排的解决。

(三)待遇水平的高低程度比较

衡量待遇水平高低程度既可以从农民工所能领取到的养老金绝对数额角度比较,也可以从各模式下农民工养老金替代率角度比较,后者属于相对标准,更能够反映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客观状况。假设工资增长率为7%,在不同的利率下三种制度安排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替代率比较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随着利率水平的上升,三种制度模式的替代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其中综合保险模式对利率的依赖性最强。比较可知:第一,无论在何种利率下综合保险型的替代率都远远低于纳入城保型和单独保险型,说明三种制度安排下综合保险型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最低。第二,纳入城保型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最高且稳定,因为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共享统筹账户,收入再分配的作用通过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得到彰显。对劳动者而言,退休前收入水平越低,退休后得到的基础养老金相对替代水平就越高,而农民工正是属于城镇职工中的低收入群体。第三,单独保险型的养老金替代率略低于纳入城保型,但是差距不大,原因在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下的资金筹集比例比深圳市筹资比例高6个百分点。不同制度安排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按照从高到低排序:纳入城保型、单独保险型、综合保险型。

(四)三项标准的综合比较结果

通过上述的详细分析,三项标准的综合比较结果可见表5。

现有的三种制度安排在不同标准下各有优缺点,但是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必须从制度的根本目标出发,其目标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养老,二是社会公正。因此制度安排的首要衡量标准是待遇水平的高低――能否保障农民工步入老年阶段的基本生活。在保证养老这一基本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对阻碍目标达到的制度安排(参与的难度、给付条件的高度等)进行弥补和修正。

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替代率40%为目标,现有的实践模式中,纳入城保型和单独保险型都能达到目标导向,唯有综合保险型模式下养老保障权益实质上处于缺失状态。上文为方便比较替代率的大小,假设三种模式下利率增长相同。实际上综合保险型采取按年发放老年补贴凭证的方法,面临着严峻的货币贬值问题。假设现有1名45岁男性职工,2009年领取到的老年补贴凭证金额为1 656元。假设按照3%的利率且为复利计算,则15年后可以领取的金额为2 580元,而实际上该男性职工15年后能领取的金额仍然为1 656元,此模式下1年金额损失为924元。随着累积年限越长,因为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个人的损失越大。这种养老待遇几近缺失的制度安排短期内问题尚不明显,但若不改革将严重损害综合保险型模式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造成不同区域农民工退休后生活状况的差异。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

给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险是一种公平的选择,同时也被许多人认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1](P45)从理论上讲,一元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管理简便,而且公平。但目前由于我国财力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尚不具备建立一元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企业职工、政府公务员和农民工,显然不能简单地用同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覆盖;对于农民工群体亦因为其类别不同,同样很难用同一个制度来覆盖。因此,一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可以作为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未来发展目标,但现阶段将多元化制度安排作为过渡显然是必要的。因为这既能满足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减少制度建设的阻力与即期成本,又不会扭曲迈向一元化目标的路径。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分类保障农民工养老权益之观点,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充分考虑了农民工群体构成复杂性的特点。由于农民工所处城市、行业、企业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的收入状况、家庭结构等方面各不相同,这使得农民工的留城意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别,所以采用不同的模式可以满足各种层次的需求。[2](P20-23)

(一)分类保障的可行性分析

1. 民意的可行性。 分类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兼顾了社会发展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把长期被排斥于基本保障之外的农民工划入社会保障范围,既缩小了城乡的不平等,又有利于城乡经济的发展。在原来的二元结构下,占全国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险费用仅为全国的11%,而20%的城镇居民却占有89%的社会保险费。农民工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安宁和稳定,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而且,分类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不会直接降低城市人口现有的养老保险水平,亦不会加大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压力,丝毫不影响其改革与发展模式。相反,由于保险覆盖面的加大,反而会使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增强,使之有更强的内部调剂和互补功能。

2. 经济的可行性。 在宏观上,对整个社会来说,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老年人口的赡养负担总是存在的,区别仅在于这种负担是让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内部承担,还是由整个社会通过更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负担。显然,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能够承担起整个社会的养老重任。

从另一个角度讲,农民工个人永久性账户,让农民工可以随时了解到基本养老金的注入及养老金的增值情况,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奠定了基础。个人账户缴费灵活,关系变更简单明了,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基本养老金因地方差异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可转移性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3](P12-17)社会统筹制度账户的建立及其过渡中的救济功能体现了社会共济性和国家对公民的保障,普及对农民工的社会关怀,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大大提高了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趣和信心。统账分开有助于资金管理,有助于推进企业缴费和地方统筹的规范化。

3. 技术的可行性。颁发与居民身份证和出生证的号码一致的社会保障号码,以此号码开立公民社会保障账户,由国家统一进行电子化管理,将使社会保障不再成为人才流动的主要障碍。同时,城市与农村数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培养出了一大批专业人才并建立了很多的社会保障机构,许多地方的县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已经实现了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并与互联网相连,加之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电子网络的重视和扶持,都为保障不同类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可靠的技术基础。[4](P10-11)

(二)分类保障的理论设计

作为庞大的社会边缘群体,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因此在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上,应当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对不同群体实施不同措施的政策,尽可能地满足各群体、各类别、各层次的需求,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益的最大化。

1. 农民工群体的划分。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群体成分十分复杂,城镇各行各业中几乎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要做到具体分类,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一般可按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和进城务工时间长短划分为三个基本群体:(1)返乡农民工群体。这部分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的稳定性差,主要是以农业生产计生或在本村及附近的乡镇企业等地方就业为主,农闲时会到城市打些零工,农忙时返回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2)灵活就业农民工群体。这类农民工群体长期生活在城市,在城市居住,在城市谋生,基本上不进行农业劳动。但他们在城市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往往居无定所,穿梭于各个城市之间寻找就业的机会。(3)城市化农民工群体。这一群体的主要特点是与企业签订有中长期劳动合同,在城市有固定住所、收入稳定、已经城市化或具有城市化倾向。

2. 养老保险制度的分类指导。应根据农民工群体划分,有针对性地为各群体制定适合其特点和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险方案。[5](P30-116)返乡农民工群体由于在本质上是“离土不离乡”,其主要生活来源依然是通过农业生产获得,因此将他们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比较合理。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普遍建立,完全适合这一群体,只要在政策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农民是愿意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城市化农民工群体事实上已经是城镇居民的一部分,其本质上已经被城市化,尽管其身份还是农民,但回乡务农的可能性较小,原则上应将这部分群体逐步融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方案设计

现有的几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各有利弊,应通过借鉴各自优势,分别建立和完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以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养老权益。

通过上述对农民工群体的划分,将城市化农民工和返乡农民工分别纳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议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得到了肯定,然而在灵活就业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归属问题上却存在较大争议。政府应当充分考虑这类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的特点,尽快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灵活就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1. 在政策制定方面,应出台全国普适的统一的灵活就业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其待遇计发的统一性和可行性,将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从而促进再就业。

2. 在征收渠道和缴费标准方面,实行企业、个人共担制,并充分考虑其收入水平低的特点,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将缴费水平分成高、中、低等档次,供灵活就业者选择。

3. 在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方面,考虑到这类农民工群体最终可能回到农村生活,其计发养老金标准可以相对发达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为参照基点,实施的保障水平应在高于农村生活水平的同时略低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标准之间浮动。

4. 在制度衔接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方面,为鼓励农民工参保,适应农民工自身的特点,应对养老保险转移办法进行改进。参保者异地流动时,不仅要转移个人账户余额,也要转移与本人缴费年限相对应的社会统筹金额。如果农民工前往异地打工,按其在前打工地积累的缴费年限将统筹账户基金中的相应比例转移到新打工地的统筹账户中;如果是返乡,考虑到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金筹集模式是完全积累式,即只有个人账户,没有统筹账户,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补助全都进入个人账户,因此在农民工离城返乡时,按其在前打工地积累的缴费年限将统筹账户基金中的相应比例返还到个人账户,然后转移至其所属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真正为农民工提供灵活性参保、能进能出的畅通渠道。

注释:

①《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而且,转移的不仅只有原来个人缴纳的部分,还包括雇主缴纳的部分,消除了地方利益,保护了农民工的利益。但是此办法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农民工只建立个人账户,不建立统筹账户。从表面上看有利于保护农民工,但是造成的另一个问题是将农民工完全排除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导致两种制度不可转移。这种思路仍然基于城乡二元分离的理念,基本上排除了农民工转化为市民的可能性。然而,现在的户籍制度正在松动,农民工向城市居民转化的步伐正在加快,设立单独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悖于城市化的发展规律。二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2%,远低于雇用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造成事实上的用工歧视。这一制度的出台所导致的一种结果是:雇主尽可能采用非正规就业方式雇用低成本农民工,这等于给城镇居民就业树立壁垒,并进一步导致城镇失业率上升,甚至加剧城乡对立。参见杨立雄主编:《养老保险案例》,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46-47页。

②三种制度安排的领取年龄同国家制度安排规定的相同,故赋值均为1。

{3}转移接续要素因为统筹层次都属于直辖市内部统筹,且个人账户都可以一次性领取,故转移接续在此主要指跨省市的统筹账户转移接续。“纳入城保型”和“单独保险型”实质上农民工统筹账户无法转移,故赋值1。基于2010年开始实行的新办法,在制度安排上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的,故赋值-1。“综合保险型”模式不涉及转移接续的问题,故影响值为0。

{4}“纳入城保型”和“单独保险型”模式都允许农民工退保,故均赋值1。“综合保险型”不涉及退保问题,故影响值为0。

{5}“单独保险”模式和“综合保险”模式的数据来源于展凯、申曙光《京沪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及其对广东省的启示》(载《国际经贸探索》,2008年第10期);“纳入城保”模式的养老金替代率则是根据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得出,假设前提保持与《京沪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及其对广东省的启示》一文的假设一致。

参考文献:

[1]安增龙.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2]华迎放.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选择[J].中国劳动,2005,(5).

[3]桂世勋.中国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探索及建议[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4]卢海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劳动,2005,(9).

[5]郑功成,黄黎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System Analysis and Pattern Choice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Old-age Insurance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Teng Shanshan, Yang Zhiqiang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China)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确立了规范依据。《指导意见》作为制度分析的立足点,通过揭示其制度缺陷,在立法层面上和运行棋式方面进行了合理论释。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制度的核心。受到城乡二元体  系的影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相对落后。《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立了依据。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

1、法律渊源

(1)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基本权利的层面上确立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2)法律。到目前为止,仍然缺失法律层面的专门规范性依据。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范仅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行政法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行政法规也并不多见,《指导意见》可视为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地方性法规如黑龙江省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上海市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等;地方政府规章如《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

    (5)国际公约。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国生效。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2、对《指导意见》的评析

    国务院《指导意见》较《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本方案》),其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本原则。在《基本方案》中,基本原则为“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抚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没有实现社会保险的初衷《指导意见》规定了“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连带思想。

(2)参保范围。在《基本方案》中,参保范围被定为“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指导意见》将其扩大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使  得参保范围扩大了许多,也更为科学。

(3)基金筹集。在《基本方案》中,国家的责任仅限于财政的税式支出,这显然是不够的;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个人缴费方面,《基本方案》对于月交费标准设2-20元十个档次。而明显偏低的缴费标准导致了很多参保者只能每月领到几元甚至不足一元的养老金的尴尬局面;《指导意见》将标准提高为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3、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1)政府责任突出。我国目前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企业缴费和政府补贴三方面构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于没有企业这一承担主体,且个人的缴费能力相对不足,所以要保障并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需要政府负担起更大的责任。在新农保中表现为基础养老金。

    (2)社会共济性差。社会共济性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特点,通过养老基金在社会范围内的统筹,将老年风险由个人转移到社会,从而减小个人应对老年风险时的负担。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社会统筹机制,从而将老年风险推向了个人。《基本方案》虽然改革了原有基金运行模式,但是由于统筹账户的缺失,社会共济性仍然难以体现。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相对滞后。养老保险的实践先于专门农村社保规范的制定,实践缺乏统一的规范依据。虽然我国1994年把制定《社会保险法》列人了日程且进行了数次调研,但至今仍然千呼万唤不出来。

    2、立法层次过低。《指导意见》算得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但是《指导意见》本身也只能视为行政法规而已。

    3、多龙治水。“政出多门”、“多龙治水”,越治越滥。地方利益的驱使,使之“百花齐放”,统一失衡。

    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一)法理学分析

    1、生存权思想。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公民应当享有的维持其正常生活所必须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公民在生存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可以向国家请求保障其生存权,而国家也有义务接受公民的请求。

    2、社会连带思想。社会连带的概念是19世纪末法国学者杜尔凯姆和蒲日惹等提出的。社会连带思想可概括为“任何个人出现了问题和困难,并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和困难,也是全社会中每个人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每个个人都有义务帮助社会上所有的个人”。社会保险其实就是社会连带思想的具体体现,个人的风险由全社会共同分担。

    3、社会公平思想。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罗尔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人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社会保障将国民收人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将国民收入从高收人者转移到低收人者,是社会公平在这一领域的具体阐释。

    (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

    1、保障了退休者的生活。社会上的每个人都面临着年老的风险,当劳动者因为年老而退出工作岗位后,失去原有的经济保障之后,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给予劳动者经济上的支持,以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

    2、保障了社会的安全。老年风险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还是社会问题。劳动者社会生产力的创造者,只有他们的生活安全得到了保障,全社会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所以,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重要的社会安全保障意义。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思路

    (一)他山之石

    1、福利国家模式。此模式见于改革以前的英国和瑞典,具体表现为全民享有等额的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与收人水平无关,个人无需缴费,国家养老金支出全部来自财政税收。该模式在建立之初受到了国民极大的推崇,然而在制度运行了几十年后,这些国家的财政由于过于庞大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而出现赤字,同时国家的失业率也在增加。纯粹的福利国家模式逐渐被各国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经过改良而成的“第三条道路”模式。

    2、“第三条道路”模式。提出“第二条道路”模式的是布莱尔政府,他们试图在撒切尔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寻找一种中间性的“第三条道路”,即让市场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动用政府的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和补充。具体来说,英国将养老保险分为国家养老与私人养老两种。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即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的个人养老金相结合模式类似于这种“第三条道路”模式,有机地将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是一种不错的尝试。但是,由于我国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实行的是社会保险模式,导致了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着制度衔接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3、社会保险模式。该模式见于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其基本思路是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公共财政在筹资上给予资助或托底。我们要注意到,从责任形式上,农村的社会保险模式与上文论述的“第三条道路”模式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第三条道路中”,国家养老金是独立于个人养老金的,而且不与收人相关联,无偿发放,是一种接近于社会救助或者社会福利的形式;而社会保险模式中,国家的资助或托底是与个人缴费在同一框架内的,是共同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部分而存在的。我国从当前国情考虑,应逐步将改革中的类“第三条道路”模式转变为这种社会保险模式。

    4、中央公积金模式。该模式比较特殊,比较著名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该模式下,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国民为养老进行个人专项储蓄,并采取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模式。国家不进行财政资助。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步骤的思考

    很多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该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第一,应该尽快制定出《社会保险法》,从而为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做出规范性的说明,确立基本原则,使得各项特殊法或法规的订立有据可依。《社会保险法》已酝酿多年,但是迟迟未能出台,这就使得后续的一系列特殊法无法订立。而且从当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来看,未见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规定,不得不说是一大缺失。第二,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后,应以此为依据制定出一系列的特殊法如《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医疗保险法》等。并且我国当前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共同编人一部《社会养老保险法》。这样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将会更为简洁有效,便于未来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体化。第三,在《社会保险法》和《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基础上可以制定一些有利于制度的具体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等。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的思考

    首先,应在当前改革中确立的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模式中加入统筹账户。具体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利用财政支出每月定额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可以一解燃眉之急,应当予以保留;另一方面,个人账户由于体现出个人的责任,并且使得不同需求的农村人口可以享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待遇,在现阶段也可以保留。《指导意见》中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可以修改为:个人缴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等划人社会统筹账户。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第6篇

从1986年民政部开始在富裕的农村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至今已有14年了。作为“民政部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民政部门为这项工作的开展花费了巨大的代价,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其相当积极的一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意义已远远超出其对部分农民经济上的保障,而且有鲜明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确面临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难题,这里我们以“三个困境”来概括。

第一,管理水平低。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但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却很少有地方能够保证管理上不出问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便出现了很多漏洞,其中最严重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的问题。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但是,在中国的农村社会健康保险中却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些,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的管理,所以,当地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便时有发生,使农民的养老钱失去了保障。更严重的是,在制度建立的初始期,参加保险以年轻人居多,等若干年后农村老龄化来临,开始向农民支付养老金的时候、贪污、挪用用农村养老金的官员们早已高升或退休,不在当前这个位子上了,这笔巨大的亏空已没有人来负责,兜底托盘的只能是国家财政;如果这在全国是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国家财政也不可能拿出太多的钱来弥补此类漏洞,结果只能是倒逼中央银行多印发通货,届时,可能会引起金融危机的说法也并非危言耸听。

第二,可持续性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有些刚受表扬的典型,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这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在上级领导的批示下一哄而上之嫌,甚至有一些地方对基层工作实行“养老保险—票否决制”,凡要求县改市、乡改镇,要求扶贫、济贫款和参加双拥评比的农村基层,都必须完成社会养老保险的任务,于是,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还有的乡强调村组干部、党团员起带头作用,并要求每人要发动一定户数的农村投保,按户计酬。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第三,保障水平低。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所以在大多数地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这样,农民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就少,少到无法满足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我们在山东省平阴县(山东省平阴县1992年开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全国是做得最好的地区之一,在山东属样板县,曾受到省政府和民政部的表扬)调查时就发现,农民多数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缴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取的钱可能会更少。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杯水车薪也不为过。平阴县的情况在全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具有普遍性,按1997年全国历年累计的8200万农民投保的120亿养老金计算,人均是146元,而这乃至是十几年的累计结果。由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能起多大的作用也就比较明晰了。

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缺陷

我们从社会保障的数理基础和经济理论上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本质缺陷:

第一,覆盖面小、共济性差。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一般是一个县,这与保险的大数法则的数量要求存在差距。从保险单位上说,一个县的人口也不少了,如果是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在县内分散风险就已足够,但是对于养老保险,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来说,想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的人口中分摊开来的就颇有难度,因为县域内的人口指标差别很小,同一年龄层人口的余命指标、老龄系数、疾病谱以及家庭结构和收入水平等基本趋同,这就使保险系统内的互补和互济性很差。此外,当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太小时,不变成本(包括机构设置、管理系统、信息系统装备等)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分摊,边际成本在较小的数值上移动,规模不经济在此时就非常明显。在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时候,管理者就面临着一种两难选择:为堵塞漏洞、使管理规范化,使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就得花更多的成本来进行机构调协和加强监督;而为了节约成本,减轻保险系统的负担,不让保险基金大部分成为管理费用(一些地方农村社会保险的管理费用曾占到实收保费的30%以上),让收入不高的农民交得起保费,就得删繁就简,精简机构和管理程序。在县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两难选择的夹缝中是难以健康地发展起来的。

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相邻的几个县是不是一条出路呢?一些地方试过,但在地方利益错综复杂、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种努力最终都浅尝辄止。

第二,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制度上的不稳定性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另一个致命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消、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养老保险缴费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过程,当农村身强力壮收入高的时候,他们缴纳保险费,而当他们年老收入低又需要照顾的时候,他们再用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来安度晚年。这一过程的顺利完成起码需要三个条件,首先,农民的收入水平较高且稳定,能够保证他们可以按时足额缴费;其次,他们对保险基金的管理者充满信心,知道自己缴纳的钱能够在自己年老需要时得到更多的回报;最后,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到农民老年获得回报之后,而不是中途解体。但是就这三个条件来看,目前农村各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几乎都无法满足,这是因为:农民的收入与自然气候和农产品市场行情的相关性很大,收入时高时低,无法按时足额缴费应该是一种常态;农民对现在交钱若干年后才能获得的回报并没有太多的信心,而养老保险说不上哪一天就被某领导或哪一级政府下令停办了也未可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稳定性特别令人怀疑,不用说缴纳养老钱的农民心存疑惧,就是问一下一些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官员,他们也是说,那得看事情的发展情况。而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真的停办了。这样一个十分不稳定的保险制度不但不能保障农村的稳定,反而会给农村的社会和经济稳定留下隐患!

第三,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性原则的矛盾。这个矛盾虽然不是“致命”的,但它却会使集体经济力量弱地方从理论上退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是由中国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国家的财力有限,城市的社会保障尚且受困于资金紧张的局面,农村就更不能顾及太多了,因而资金筹集只能依赖集体和个人。当然这种筹资原则造成的结果也就很显然了;在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也就是说,农村工业能够使农村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实力支撑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或者农民家庭收入由于经营特色农业而比较高并且集体的经济力也因之而较强的地方(比如富裕的苹果之乡,大城市郊区的蔬菜种植区等),社会保障的开展就不会遇到太多的障碍,而对于一般的经济水平不太高,集体的经济实力又不强的中西部农村,就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有时是由个人全部缴纳。比如山东省《平阴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就明文规定:集体确无力补助保险费的,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就使这种农村“社会”保障失去了意义,农民为什么非要把钱交给那么一个并不值得自己信赖的政府机构去管理(农村挪用保险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还要为他们支付一大笔管理费用呢?农村的钱为什么不能自己存入银行等需要的时候支取或干脆到当地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呢?而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必然也会和社会保险争夺市场,因为这时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已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是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不合法地抢占了商业保险的市场。90年代初,一些地方就发生过商业保险公司和县的民政部门为争夺保户而一度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得由上级政府来协调,划分势力范围的情况。两种保障水平不同,层次不同,保障性质各异,理应优势互补的保险竟然会“打起架”来,令当时的一些外国专家大惑不解。而只要加以分析就不难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中国的这种完全由农民自己缴费的保险已经不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它已经就是商业保险了。因为,世界上的任何社会保险都要求国家或雇主为参加者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即使在采取完全积累制的新加坡,雇工的社会保险费也都是由雇佣双方共同缴纳的。没有任何补贴的社会保险如果可能延续下去的话,从逆选择和中国农村经费筹集的角度分析,唯一的出路就是采取强制性的缴费办法。

然而,农村社会保险的建立强调的是自愿性原则,没有国家和集体对保费的相应补贴,即在对缴费没有任何经济刺激的情况下,保费收缴成为农村社会保险最难解决的问题,高昂的收缴成本,没有法律依据的收缴,一年一度的筹集,经费管理上可能存在的漏洞等使任何人都望而却步,按国际惯例,强制性应该是社会保险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之一,没有这一条作为基础,逆选择将会使社会保险最终陷入困境,因为不论是完全由被保险人个人缴费也好,还是由雇主与雇工共同缴纳也好,只要是自愿缴费的,风险小的人就不会有太多的积极性,他们从保险中退出,将可能引发使保险崩溃的恶性循环。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

养老并非一个单纯的经济抚养的概念,而具有包括至少三个方面的更丰富的内容:一是老年人生活必需品(包括卫生保健支出)的供给,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所需劳务的供给,三是老年期所需精神慰藉的提供。所谓养老保障就是老年人所需要的这些商品和劳务由谁提供、提供多少以及如何提供,等等。

养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在土地上劳作一生的老人与满堂子孙共享天伦之乐,这本身就是一种轻松自然的社会理想,与一些生活在水泥丛林中的空巢家庭的城市老人们相比,农村老人独有其悠然自在、幸福陶然的一面。然而,社会在前进,经济在发展,效率低下的农村自然经济正在一步步地被高效率的新的生产方式所摧毁。市场经济浸染农村,农民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对中国农业形成更为强烈的冲击,农村几千年的家庭养老传统正在经受经济发展与观念变更的双重挑战。

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不足已经构成了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无法担当农民养老的重任,那么寻找新的出路便成了农村发展与改革的当务之急。

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路如果仍局限于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的两个独立的小圈子里,问题的答案也许终究会陷入一个死循环。但假如综合考试城市和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眼界便会豁然开朗。笔者曾对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过“从城乡‘二元’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险‘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就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农村养老保障与城市养老体系衔接的“三维”式思路如下:

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这种最简单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一定的比例把社会养老保障税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记入农民保管,当农民超过一定年龄(比如说60岁)而且退出自己耕种的土地之后,国家开始根据农民个人帐户上的贡献,向其个人帐户按年或按月注入可提取的养老金,养老金数额除了农民个人帐户上的金额外,还要按当地的生活消费指数、人口的预期寿命,在一定的全国基数上进行加权计算,把社会统筹帐户中的一部分资金加入进来,以保证条件不同的各个地区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中基本养老保障的部分收支应保持均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全国统筹,专款专用。

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比如在城市或其他地方打工或工作,超过一定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例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缴纳社会补充保障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一定的比例把缴来的资金分别记入雇工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与城市的养老补充养老保障系统一样,在农民年老时,社会保障机构按农民个人帐户中的贡献发放养老金。

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以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形式或个人储蓄的形式获得附加保障。

为使在城市工作的农民乐于退出其耕种的土地,可以在国家新一轮土地承包期政策的约束内找到一个合适的办法。比如,规定到2030年,本轮30的承包期结束的时候,如果农民在城市里工作的补充保障的帐户中已经累积了15年的工龄,那么农民就可以获得其工作超过10年以上的城市的户口,同时,不再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因为他已经有了15年以上的附加保障,再加上其本身的基本保障,养老应该不成问题了。

“三维”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直接针对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本质缺陷,基本可以解决它所面对的三个难题。而且,这种城乡衔接的养老保障制度对于打破城乡壁垒,替代土地所承担的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早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的再次飞跃,加快城市化进程,最终取消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稳定农民生活,刺激农村市场的需求等,都有其积极的意义。

如果以上设计能够成立,那么,农民养老中生活必需品等物质保障的供给就已经解决了一部分,剩下的还应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和老年农民自养的功能。

由于有国家给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老年农民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将有很大的提高,这将有利于农民家庭代际关系的融洽,同时也为家庭乐于提供老年人生活照料所需的劳务和老年人所需的精神慰籍打下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劳务与尉籍这两个保障层次在家庭内就可基本得到解决。对农村的孤寡老人则通过农村其他的社会保障形式来解决。

此外,与城市养老保障体制改革遇到的问题相似,有一个问题就是目前接近养老年龄的人如何保障?城市里可以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中小企业拍卖的过程中,把国有资产划出一块来充实“老人”的个人帐户,使之与“新人”享有基本相同的保障,但对农村的“老人”(比如说45岁以上的农民)该如何处理呢?这的确是一个难题。但农村的情况毕竟与城市不同,家庭养老这么多年都过来了,而且农村的老龄危机并非产生于当前,而是出现在目前20—40多岁的年轻人成为老年人的时候,中国农村目前的养老压力并不太重,因而,把“老人”这一代排除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似乎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明智选择。当然,乡镇企业发展好的地方还可以通过以工补农的方式代农村“老人”补缴社会保险税费,从而保证他们进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三维”养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民意可行性。三维养老保障制度兼顾了社会发展“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把长期被排斥于基本保障之外的农民划入社会保障范围,既缩小了城乡的不平等,又有利于城乡经济的发展。在原来“二元”结构下,占全国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费用仅为全国的11%,而20%的城镇居民却占有89%的社会保障费。按人口平均,到90年代初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是农村人的30倍之多,降低这一极端不公平的巨大反差有利于缓和城乡矛盾。农村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安宁和稳定,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

而且,“三维”中三个层次的保障都不会直接降低城市人口现有的养老保障水平,不会加大城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压力,丝毫不影响其改革与发展模式。相反,由于保障覆盖面的加大,反而会使整个养老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增强,使之有更强的内部调剂和互补功能。

2、人口学意义上的可行性。中国的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白朝不但会在下世纪席卷城市,同样会影响农村。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青壮年的劳动力向城市的大量转移,“空巢家庭”(指子女到外地工作,只有年龄较大的父母留在家里生活的家庭)的增多,“3859部队成为农村主力”(38指代妇女;59指代59岁以上的老人)的情况将日益突出,因此,农村的养老压力将比预期的更为沉重。现在中国农村每8个劳动力供养一个老人,以2050年,每两个半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4:2:1的倒金字塔形家庭结构将给没有社会保障的农村带来巨大的养老和医疗压力。而“三维”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则可以使这种压力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因为中国城乡老龄化具有一个时间差,同时,与中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三级梯度相一致,中国老龄化的速度与阶段也呈东中西三级梯度排列,形成了一个时间差(见下表)。见表

由上表可知,中国各地城乡老龄负担系数平均相差0.7个百分点,而四川、云南、浙江等省则相差4%以上。利用老城乡老龄化的时间差应该成为中国迎接老龄化挑战的一个基本策略,而如何利用这一时差则又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让青壮年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以冲淡城市的老龄化危机;另一种是建立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中国养老的压力在更广阔的时间和空间上得到转移、分散和缓解。前一种选择仍就是站在城市发展的狭隘角度解决问题,城市老龄化压力的缓解以乡村老龄化压力的增大为代价,而更严重的问题是即使人口比例小的城市可以藉此度过老龄危机,那么当白潮席卷整个农村的时候怎么办?自然不可能期望让青壮年的城市人口转移到农村。因此,在我们看来,后一种选择更具社会发展的战略眼光,能够更科学地利用城乡老龄化的这一时间差。

因此,在当前城乡抚养比例都较低的黄金时期,就着手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一种必须做出的明智选择。这样做,可以起到削峰填谷,城乡一体共同迎接人口老龄化的作用,使城镇在下世纪的养老压力都可得到极大的缓解。

同时,东中西部农村人口进入老龄社会在时间上依次约相差10年。这个时间差也使三维社会保障的构想更具现实意义。人口老化程度和速度较快的东部地区经济发展也较快,农村收入较高,所以有条件首先建立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而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的农民收入较低,这就为社会保障民经济发展之间留出了很大的相容和互补空间。由此,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都可按经济发展程度有所区别而不影响整个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3、经济可行性。在宏观上,对整个社会来说,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老年人口的赡养负担总是存在的,区别仅在于这种负担是让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内部承担,还是由整个社会通过更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负担。显然,我们的整体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能承担起整个社会的养老重任。

从另一个角度讲,“三维”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基本保障费用通过开征社会养老保障税来收集,统筹面广故而税率极低,即使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亦有能力支付(6000万未脱贫人口可予以免税优惠或其保障金由扶贫款中列支);收集的巨额税金也有利于缓解近三年城市机构与国企改革中职工“下岗”与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不足的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补充保障费用由雇主与雇员缴纳且省内统筹,这与省际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的国情相符合,从而保证了缴费率不超出企业与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

4、技术可行性。颁发与居民身份证和出生证(16岁以前的公民)的号码一致的社会保障号码,以此号码开立公民社会保障帐户,由国家统一进行电子化管理,将使社会保障不再成为人才流动的主要障碍。1998年6月,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公安部户政局等单位联合起草修订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通过国家审定,该号码与将修改为18位数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相统一,18位的号码消除了“千年虫”问题,使百岁以上的老人和新出生的人的身份证号码相重复的现象得到底消除,从理论上保证了公民获得了一个一生不变的法定号码。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第7篇

(一)海南农村社会保障实施现状

1、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开展

自2006年《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以来,海南省全力推行农村低保制度,保障标准不断提高,覆盖面积不断扩大。2013年,农村低保供养9.5276万户24.5488万人,保障金支出4.1090亿元。截止2014年6月,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达到3.19万人。

2、新农保工作顺利进行

2009年11月12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文昌市、保亭县为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市县。至2010年9月,海南省新农保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铺开,比国家要求的时间提前了2年。2013年,全省244万农民参加了新农保。

3、医疗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12月海南在澄迈、琼海、五指山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试点工作,至2009年已在全省18个市县全面推行。除了新农合范围不断扩大外,海南省新农合筹资水平也不断提高。到2013年,海南省新农合人均筹资平均水平已经增加到340元,是2008年的3.62倍;人均每年财政补贴280元,比2008年多196元。全年新农合参合人数490.42万人,参合率99.2%。在新农合基础上,海南不断推进医疗救助工作。目前,海南省医疗救助对象已经涵盖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因病致贫的特困群体,救助方式包括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等。

(二)海南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城乡二元化现象比较严重

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造成海南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到位,城乡社保差距较大,不同区域间社保机制难以接续转移。

2、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近年来,海南省社保和就业支出总额不断增长,2013年支出1158813万元,是2008年的2.34倍,但从占比来看却不断下降,数据表明,海南地方财政用于社保和就业支出的比例从2008年的13.8%下降到2013年的11.5%。整体来看,目前海南政府在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出资不足,导致了大量拒保、退保现象;同时,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上覆盖不全,标准较低,

3、立法不够严密和健全

农村社会保障单纯依靠临时性的政策是不够的,必须通过立法来保证,形成强制性的保障制度。但是,海南目前立法不够严密,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4、失地农民“四无”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城市快速扩张、基础设施建设节奏加快等因素,农村大批良田被政府征收,由此带来的失地农民就业和基本生活等问题日益凸显,“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证、医疗无保”的“四无”现象越来越严重。

5、农民工社会保障严重缺失

2013年海南省农民工总数约70万人,大部分为低端操作性技能人才。伴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热潮,2015年农民工总数将增加到160万人左右。目前,农民工群体中普遍存在工资收入水平低、居住条件差、参保率低而退保率高,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缺失的情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海南省应着手设计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全面、快速发展。

二、海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目标与原则

(一)设计目标

从长远来看,海南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最终要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接轨,形成城乡一体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未来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法制化、多项目、广覆盖、保障体系健全、保障水平高、责任主体多元化、管理科学化、利于城乡衔接的现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设计原则和要求

海南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应体现出以下原则:

1、城乡公平与均等化原则

农民通过上缴农业税和其他名目繁多的税费等形式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应当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

2、向弱势群体倾斜原则

弱势群体包括特殊困难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农民工群体、老年人、残障人士、灾难中的求助者等,他们需要社会的特殊关爱与支持。

3、分层次分阶段管理原则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可将全省农村分为贫困农村、小康农村和发达农村等几个层次,不同层次农村的农民对社会保障项目和标准的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另外,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步聚推进,不要急于求成想“一步到位”。

4、合理适度原则

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和模式要与海南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客观上存在一个“适度区域”,过低或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运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5、不断提高效率。

公共财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通过采取有效的社会保障支出形式,保证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效益。

三、海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设计的内容

(一)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海南省农村低保制度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第一,虽然海南省低保户门槛不高,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均可列为农村低保对象,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设有指标限制,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无望;第二,根据属地“低标准、广覆盖”原则,海南不少地区保障标准过低,仅以一个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需要为测算依据,如30斤大米、30斤蔬菜、3斤禽肉蛋类食品、1斤食油、1.5斤酱盐,这样的保障标准,可以说仅仅能维持一个人的生命,难以保障人的“生活”;第三,尽管农村低保申请与审批设有程序:先由村民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办)审核,市县民政部门审批,村(居)委会再次公示,但实际上是否拿到指标主要看村干部,部分村干部权力寻租,出现“不送礼不保”、乱保和人情保现象。民主测评环节村民代表要么不参加,要么即使参加了,对村干部指定“低保对象”的行为也是敢怒不敢言,害怕得罪他们,以后没机会获保。

针对上述情况,海南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还可发动慈善基金会、企事业团体机构等第三方共同筹资,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以尽可能提高低保标准,让低保真正能保障民生。同时,要发动鼓励村民发扬互助互济的精神,互相扶持。对于权力寻租行为,政府可通过自身或是购买公共服务,引入专业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二)强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扩大农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行全面保障。农村医疗保险不但给付医疗费、疗养费、丧葬费等基本费用,连入院时的饮食费、生育养育补助费也应一并包括,这样可以减轻农民就医负担,使参加保险的每个人都有受益机会,再也不用担心“有病不治”或者是“因病返贫”。具体筹资标准可参照《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版)》,人均筹资340元以上,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156元,地方财政人均补助124元以上(市县区财政可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费用水平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个人缴费60元。

(三)加大医疗救助和灾难救助

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取消救助门槛、简化救助程序和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同时还要打破病种限制,只要是生病治疗就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改变过去由救助对象申请、村民评议、镇街审核、民政审批的繁琐程序和救助资金到位历时过长的弊端,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患重特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的家庭贫困的人员,如果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承担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则还应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的报销目录。

(四)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制

海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东部相对发达,中部、西部相对落后,区域政府财力和居民收入差别较大,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也不尽相同,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层次性。这导致养老保障政策的制定以及工作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不能搞“一刀切”,政策的制定应体现出保基本、广覆盖、易操作和多层次性。东部地区应以农民缴费的养老保险保障为主,鼓励条件比较好的农民尽量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中部地区,则首先要做好救助型养老保障,做好低保、大病与灾难救助等工作,并提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西部地区则应当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与救助型养老保障并行。

四、相关公共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拓宽农村养老保障筹资途径

政府应增加在农村养老保障和就业方面的财政支出,不仅要增加绝对数额,还要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同时,社会保障是公益性事业,不单是政府的责任,应积极建立多样化筹资方式。一方面可通过慈善组织、基金会等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解决农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可建立特别群体社会救助基金,专款专用,由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筹集,交由专业的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另外,还可考虑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向富人开征社会救助税。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

国家层次上,建立以《社会保障法》为根本,以《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为主要内容,以某些部门法规为补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海南可出台一些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实际情况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把保障对象与范围、原则与方针、衡量标准、资金筹措与使用,实施程序、管理监控等环节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可借鉴日本的养老保障机制,推出类似《护理保险法》的法规,克服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推出类似《老人保健法》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保健福祉计划,创建与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种设施。

(三)完善转移接续机制,优化管理体制

建立农村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城乡之间以及跨地区间的转移接续机制,推进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市民化进程,解决由于人口流动而带来的退保问题。目前,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导致生病所在地与投保所在地可能不同,而异地报销程序则比较复杂。制定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和建立跨区域结算体系,办理“医疗一卡通”,与劳动力的主要输入地和输出地进行合作,建立异地结算协议。做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医保跨省结算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应优化管理体制,改变目前社会救助的管理模式,由“输血式救助”转为“造血式救助”,可提供创业基金、生活保障基金,交给专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支持农民就业和创业。

(四)改革户籍制度

打破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体制,弱化户籍附加利益,恢复户籍制度的登记和管理功能。降低农民工加入城镇户籍的门槛,推进递进型户籍制度:暂住-常住-户籍,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在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一体化”,逐步恢复户籍制度的社会管理功能。同时,应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弱化城乡差别。通过提高待遇等政策引导高端技能人才和教育人才进入农村企业和学校工作,对乡镇企业和征地企业实行政策倾斜,开发农村旅游项目,建生态产业园、特色产业村,加快农村发展。

(五)探索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目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政府承担部分来源于土地出让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实际上三方面资金全部来源于土地转让差价的一部分。这相当于政府在征地之后,让被征地农民自己承担了养老责任,政府只是以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被征地农民酌情发放养老保障费用,未能对被征地人员损失进行充分和公平补偿。为切实保证失地农民享有土地连续使用和后续增值的利益,可探索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解决:第一,农民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国家征收土地转让交易税,这可以使失地农民按土地市场价值得到补偿,使其有足够资金购买社会保险,积累创业资金;第二,被征地农民可以以集体土地入股或出租,长期分享征地企业在该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增值收益。比如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份,组建“农业股份公司”,再以公司土地进行入股;第三,通过集体组织进行土地流转。调研发现80%以上农户是从村委会得到土地流转信息的。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户把土地委托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通过涉农企业、合作组织等发展土地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第四,允许农民用按市场价格交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领域投资,获得增值。

参考文献:

[1]涂爱仙.完善海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

[2]陈少晖,李丽琴.财政压力视域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1949―2009)[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1)

[3]柏素敏.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档次区别范文第8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调节贫富差距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除扩大国家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外,最重要的是要达到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目的。

一、 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与贫富差距现状

统计数字显示, 2005 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42。中国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21%,世界平均值为50%,中国最低年收入为6120元,不到世界平均值的15%。中国公务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6倍,世界平均值为2倍;中国国企高管工资是最低工资的98倍,世界平均为5倍;中国行业工资差高达3000%,世界平均为70%。以上数字表明,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几个国家之一。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税收调节机制已经刻不容缓。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客观上存在着制度落后和实施乏力的状况,个人所得税的征收65%以上来自工薪阶层的工资,而对纳税人其他方面的收入及非工薪阶层的收入,实际征收的却很少。究其原因,主要存在着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两方面的问题。

(一)、由个税税制引起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由于实行分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着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税率形式过多

中国现行的税率是在1993年税制改革时确定的。有9级超额累进税率、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的加成、税率的减征等各种形式,基本满足了分类征收的税制,但这种复杂的税制是世界罕见的。

2、不同所得使用不同的边际税率有失公平。

我国个税工资薪金最高边际税率45%,劳务报酬最高边际税率40%,偶然所得无论多少都是20%。

3、税负不合理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及其劳务报酬所得同属勤劳所得,在税收上应一视同仁,却分别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特别是对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45%,而对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和财产租赁等非勤劳所得,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

(二)扣除数不合理。

1、工资薪金扣除数确定依据不合理

1987年,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应税收入超过400元的,按40%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2006年、2008,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扣除数800元、1600元、2000元。以大连为例,1987年、1994年、2006年2008年分别为128元、483元、2353元、2859元。2008年较1986年工资收入提高比率(2859-128)/128=21倍,扣除费用提高比率(2000-800)/800=1.5倍。

2、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所得扣除数重复计算不合理

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凭所得每次可扣除800元或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当月该管辖区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分别计算扣除数。以影视明星等高劳务收入者为例,此项规定无异于重复N次计算扣除数。对于以收取租金为主要投资形式的纳税人而言,每收一套房子的租金均可享受一次扣除数,无异于减少他们的应纳税额。

3、工资薪金扣除数“中外有别”不合理。

2008年,我国公民个税扣除数为2000元。外藉个人扣除数4800元,同时规定,对外藉个人取得的一年2次的探亲费免征个税,对外藉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境外出差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税。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已实行了中外合并,统一纳税。个人所得税扣除数何时也能不分内外,实现平等纳税。

(三)个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一是税收法制不够键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对纳税人尚未形成足够的约束力和强大的震摄力。

二是税收征管手段较为落后,,难以对纳税人收入水平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管,造成非工薪阶层的高收入者偷逃漏税严重且普遍,事实上已形成多项个税征收盲区。

三是在一些政策性强、过程复杂性、涉及面广的税收征收管理环节上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如在实务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论是个税还是流转税,大多采取核定征收,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四是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目前的个税征管系统对个人收入不能监控,对个人获得诸如的商业住房及商业门面出租所得也因无法掌握相关信息而无力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与各省社平工资挂钩,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

随着全国社平工资的普遍提高,目前的个税扣除标准几乎成了面目可憎的“人头税”。近年来,我国频繁地修改个税扣除数并不是长久之计,更有违税法的严肃性。将费用扣除固定值改为指数化,在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将费用扣除数与每年各省的社平工资挂钩,实行一定比例扣除。

(二)调整分类税率,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分类为主的税制。

1、降低工资薪金税率,减少档级,拉大级距。

目前我国个税中工资薪金名义税率为45%,但在实际税款征收中,绝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5%和10%两级税率,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每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需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的人更是风毛麟角,在实际执行中可谓形同虚设。建议减少工资薪金税率的档级,改现在的9级超额为5级,拉大低税率的级距,降低名义税率。将500以下,500-2000,2000-5000三个档次合并为一个档次,5000以下统一适用税率5%税率,5000-10000适用10%税率,1万-2万按15%税率,2万-3万按20%税率,3万元以上按25%税率。对于收入畸高的,可以借鉴美国在超额累进税 率制度中 “累进消失”,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税率下通常的计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全额适用最高一级的边际税率。

2、调高偶然所得、财产性收入所得税率。

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对偶然所得、股息、红利和财产租赁等非劳动所得适用较低的比例税率。而当前高收入人群的收人大多来源于财产性收入,若按照现行的税率制度,极易产生对居民收入的逆向调节问题,造成税负显失公平。因为劳动所得为勤劳所得,它与个人的能力、健康和寿命直接相关,随时可能终止,而且受众多意外因素的影响,比较不稳定。但以上特征是财产性收入不存在的。因此,对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应该区别对待,偶然所得、股息、红利和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的税率理应高于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对于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最高适用税率为45%。

3、在分类税制的基础上,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即混合所得税税制,是将劳动所得按月(或次)分类征收后,到年底进行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多退少补;对其他非劳动所得仍按照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混合税制既坚持了量能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既实现了公平又兼顾效率,它以源泉扣税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双保险”机制,强化了个税征收,在现阶段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为今后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税制打下基础。

(三)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顺利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1、完善工资支付规定,杜绝虚列工资,偷逃税款发生。

2010年8月,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回顾》,指出在2003-2008年间,国企税负6年均值为27.3%,是私营企业税负综合平均值5.16%的5倍。

在实际税收征管中, 私营企业偷税、漏税情况普遍严重,其中虚列工资,虚增成本,成为私营业主偷逃税款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完善征管措施,应严格控制工资支付范围,将职工身份证号码和社会养老保险号码进行监控管理,企业只有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失业保险的职工,并只有采用银行卡转账支付的工资,才能计入成本费用,否则不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还应就支付的工资额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

目前,随着居民银行卡的普及,基本具备银行卡结算能力

3、推行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