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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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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技术;应用;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医疗保健需求日益增长,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中新技术和新设备引进和应用活跃。这些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提高了医疗服务技术水平,为群众提供了较好的医疗保健,促进了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卫生部于2009年3月颁布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办法》颁布后上海市也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公布了上海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对医疗技术实施准入管理。本文主要对闵行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讨论。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对闵行区开展第一、二、三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调查。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高风险,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1.2 调查方法 制定统一的调查表,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进行现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技术许可和应用、医疗技术负责人和医师情况等。拟定访谈提纲,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小组访谈。

1.3 数据统计分析 调查表统一编号,采用Epidata 3.1进行数据录入,采用SPSS11.5建立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定性资料通过阅读现场记录、听录音转变成文本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医师用药行为,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减少和避免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11号)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药事管理组织机构,成立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负责制定本院临床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管理机制,提出本院临床合理用药的目标和要求并组织实施,对全院合理用药情况检查定期开展和评价。药事管理组织和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合理用药的具体事宜,确保安全、有效、合理用药。

二、扎实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国家处方集》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省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立即开展全院范围的临床药事管理自查活动。自查工作要紧紧围绕临床药师、处方点评、处方集、临床用药目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毒麻管理、抗生素合理应用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全面梳理本机构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临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限期进行整改,努力提高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三、严格实施合理用药全员培训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制定临床医师药学知识培训计划,重点加强药物相互作用、药物代谢、药物禁忌、药物动力学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临床医师药学知识水平,强化医师合理用药意识,持续改进和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ADR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了解药物不良反应情况,及时发现新的、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以便国家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药物加强管理,避免同种药品、同样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ADR的监测报告并没有引起临床医生的足够重视,同时因为ADR可能涉及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主动报告的积极性并不高,这对药品安全控制是非常不利的。

我认为对ADR的管理需要明确以下两点:

首先,《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ADR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因为上市药品受临床试验的限制,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不良反应,所以医疗机构对ADR的检测和报告完全出于对上市药品的进一步监控,对医患双方和医学进步来说都是有利的,医疗机构完全没必要有后顾之忧。

其次,医疗机构和医生用药是控制ADR的最主要力量,应该引起医疗机构领导及每位临床医生的重视,因为虽然有些药物的不良反应较难避免,但除少量自服药物外,相当一部分ADR是由于临床用药不合理所致。

目前,在所有不合理用药中,抗生素的不合理使用一直是产生ADR的头号“元凶”。ADR监测报告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所以在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外,医生更应该在临床中严格掌握药物的使用规则。以药物的过敏反应为例,青霉素类药物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的液剂型很容易引起过敏反应,在使用该药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药物的使用要求进行皮试,认真核对皮试阴性还是阳性,基层医疗机构在建档过程中也要注意标明患者的过敏情况。在使用有可能引起过敏的药物中,对于非住院患者来说,口服药物显得比较特殊。口服药物很难实现实时跟踪随访,如上面提到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虽然液剂型容易产生过敏反应,但口服药物出现过敏情况极少,这就产生了一个难题,是否需要对所有使用青霉素片剂的患者进行过敏试验呢?我院通过查找国内外文献资料及进行院内研讨,目前已经形成一种常规模式:对绝大多数患者,曾使用过青霉素类药物且没有过敏史的,不用做过敏试验即可使用青霉素片剂口服。如果患者有过严重过敏史(如微量的青霉素即可引起较重过敏反应的特殊患者),医生则尽量选用其他类型药物。另外,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应该尽量使用安全、可靠且价格比较低廉的药物,任何药物的使用都应以患者的安全为最高标准。

相关链接

ADR报告监测流程

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R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61-02

药品说明书承载着药品许多重要信息,对医师开具处方以及指导用药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但说明书的内容和信息是有限的,安全用药的范围也可能是根据临床反馈情况不断变化的,需要上市后长时间观察并补充修改,使之逐步完善。

1 医疗机构用药实际情况

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在临床上十分常见,据报道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1]在普通成人用药中占到7.5%~40%。某医院药剂科[2]曾对该院医师临床用药进行分析,发现医师对药品说明书的重视程度欠佳,对比说明书存在用药剂量过大或不足、超适应症用药、重复用药、未考虑相互作用等情况;而国内另外一家医院的药剂科[3]也曾对门诊9000张处方单进行调查,332张超说明书用药,约占总处方数的3.7%。

由于儿科专用药物的种类和剂型较少,儿童药物试验开展缓慢,若严格要求使用儿科专用药物,可能会出现无药可用的情况,医生时常不得不使用成人药物减量进行治疗,因此超说明书的现象也很普遍。有学者曾对[4]某医院儿科门诊处方进行调查分析,抽取处方2400份,含6028条用药记录,超说明书处方有l398张,占58.25%;超说明书用药记录1923条,占31.90%;另有资料显示,在分别对两家医院儿科门诊处方[5-6]进行抽样分析,超说明书用药占11.10%和37.65%。

临床用药较为复杂,而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往往只针对单一病症或者简单的联合用药进行了实验分析,结论和内容往往有限,也有一定的滞后性。临床医生大多会根据自己多年临床经验和医学文献用药,目的也是希望给予患者更有效更好的治疗。然而由于这些用药的依据由于没有科学合理的实验支持,可能存在药品说明书相违背的情况甚至安全隐患。

2 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状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仅在第1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未对超适应症或用量的实际临床使用情况进行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中,同样未规定配套的执行措施,对药品超说明书使用后发生的后果如何处理未加以说明,法条本身存在极大的弹性,实际操作起来有很大困难,也可能存在于法无据的情况。

在卫生部颁布的《处方药管理办法》第6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第14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医生所开具的处方应当根据药品说明书的规定而定,对说明书的指导用药的作用和地位还是给予一定的肯定。然而,对于未遵守或未严格遵守说明书使用药品的情况,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属于超剂量,何种情况属于超适应症,医学文献报道中新的用法用量或新的适应症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用药依据等,都存在争议,也没有相关的配套执行措施。

3 法律责任规定不明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29、30条的规定[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即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只要不违反不良反应的报告义务,就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此时,说明书似乎又是一种“法定标准”,即只要经国家核准并严格遵循使用,发生的损害都可以归入药品不良反应。倘若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明知现有的说明书存在一定的滞后或者漏洞,为了避免责任也为了减少因修改说明书产生的费用和麻烦等,照旧使用原用法而导致损害的发生,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也不利于医疗机构加强安全用药和责任承担的意识。

在2010年7月1日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由于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以及超药品说明书使用范围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对医生中未按照说明书要求开具处方,是否达到违反《处方药管理办法》第6条的标准,仍有待明确。若患者因医生处方超说明书未出现明显损害的,也难以认定侵权责任。

事实上,如何判断超适应症用药是否合理在各国都属难题。根据中国循证医学中心主任李幼平的研究,目前仅有七个国家对超出说明书用药进行相关立法。在美国,超说明书用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FDA 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未限制医生如何使用药物,对于上市后药品,在某些情况下医学文献报道的‘说明书之外的用法’是合理的。FDA 明确表示“不强迫医生必须完全遵守官方批准的药品说明书用法”。但是,在国内对于文献报道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未予以明确认可。

4 结语

2010年,安维汀(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引发的上海“眼药门”事件[8],使超说明书用药逐渐受到关注。近些年,国外已经对制药公司出于商业目的的“超适应症推广”,即有意诱导医院和医生超适应症范围用药进行了高额的罚款。随着生活质量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升,对超药品说明书使用的安全性也备受瞩目。合理界定超说明书的情况以及明确责任的承担,对规范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药会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指导作用,对保障安全用药也有较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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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严管药品“源”

药品采购是药品投入临床应用前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涉及药品生产、药品流通、药品销售等诸多利益的重要环节。原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在2010年联合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范推出2年后,2012年10月,原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讨论了适应深化医改新形势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办法和监督办法。江苏、福建、江西等6省在会上介绍了信息化采购系统对药品供应链管理的有力支持。

江苏省针对采购监管开发完成5个子系统:监管子系统包括采购双方机构查询、生产企业查询、结算信息查询等功能;统计子系统包括订单查询、配送查询、计划执行等功能;信息查询子系统有入围产品查询、基础目录查询、项目品种查询等功能;异常监控子系统有配送异常、未采购医院列表、验收异常、发票付款异常等功能;交易汇总子系统,定制了基本药物汇总、基本药物明细、基药采购前十位药品、医疗机构汇总等功能。

福建省应用的交易平台可自动保存集中采购全过程的操作痕迹,覆盖目录征集、企业报价、资质审核、医院采购、交易监管等功能,可自动根据差比价、竞价、议价规则等自动生成中标结果,并与医疗机构HIS系统无缝对接。通过网上实时监控,有效地遏制游离于网外的药品脱离监管的现象。

江西省的药品采购信息化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统一“一个平台”,“阳光医药”系统统一应用平台、规划设计、组织建设;整合“二类编码”,将药品电子监管码与商品条码进行整合,实现生产出厂、配送、入库、患者使用全程监控和追溯;显示“三种状态”,系统根据监察规则,显示信息异常、预警、正常等三种状态,达到规范行为、宏观掌控、实时监察;对接“四大系统”,整合现有医疗机构、医药集中招标采购、医保信息、药品监管信息等四大系统,对接数据;突出“五个环节”,从总体情况、时效、内容、流程等4个方面30多个监察点,对医药招标、采购、配送、使用和回款等5个环节进行监察。

客观处方点评

处方点评作为药剂科履行处方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被看作是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2007年,原卫生部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实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干预。

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儿科; 医师; 抗菌药物; 管理

【Abstract】 The main core of clinical use of antibiotics management approach to antimicrobial drug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then our country in different regions of the antimicrobial agents grading and classification principles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also exist, but regional core strategies are mainly prescribed limit, pre-authorization and prescription of antibiotics intervention feedback.Good management of the clinical classification of antimicrobial drugs antimicrobial management has a good effect,can also effectively reduce antimicrobial agents, allowing more rational use of antibiotics to reduce the generation of resistant, reduce medical costs and adverse clinical events, protection of life and health of the patient safety. In addition, because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 is in under a special state, 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growth of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 this understanding of clinical use of antibiotics management approa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 pediatrician and propose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Pediatrics; Physician; Antimicrobial agents; Management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06,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5.31.037

我国于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本“办法”实施后,其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督导及管理规范,且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纳入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中[1]。从医师角度来看,其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并提出对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及药师要定期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及规范化管理培训,待医生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提出各个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需指导本机构各科室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并参与到临床抗菌药物管理。

1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据“办法”规定,抗菌药物管理的核心内容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并根据药物临床疗效和安全性及耐药性等分为非限制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及特殊使用级[2]。其中非限制使用级为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实为有效、安全,同时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较低;限制使用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实为安全及有效,同时对临床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价格较昂贵;特殊使用级:具有以下相关特点且需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存在严重或明显性不良反应、需严格控制或不宜随意使用、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缺乏疗效及安全性等相关资料、价格昂贵[3]。如非限制使用级为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或预防感染人群的首选药物。临床选择抗菌药物时需根据患者感染部位及感染严重程度、药敏实验结果来选择合理的抗菌药物,同时还需结合患者生理、病理特点及药物价格进行综合分析,然后再选择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如患者存在严重感染或免疫低下伴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等,此时医师需根据患者病情情况来选择合理的限制使用级药物治疗,同时还需根据药物适应证等情况综合考虑[4]。在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时,需接受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如临床需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医师需严格掌握好药物使用适应证,并经医院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且由医院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并做好记录,然后再由于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生开取处方[5]。据“办法”规定,各医疗机构需建立及完善好各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会诊咨询常规[6]。在紧急情况下,临床医生可越级使用高于自身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但仅可使用1 d的量,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及用药指征,同时需于1 d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的手续,如需连续使用则必须有相关会诊流程。

抗菌药物的出现不但给人类生产及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同时还对临床感染性疾病治疗提供重要价值。随着抗菌药物地不断深入研究,抗菌药物种类也逐渐增加,随着临床抗菌药物范围的不断扩大及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增加,使细菌于抗菌药物选择性压力下产生耐药性,最终导致抗菌药物治疗失败[7]。当细菌一旦对某种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后,其将难以恢复对其的敏感性。所以面对耐药性的严峻形势,需积极开发更为有效的抗菌药物。但目前研发新型抗菌药物存在一定困难,所以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避免耐药菌产生是最佳的途径[8]。目前较多高效广谱抗菌药物不需特异的病原菌诊断则可治疗较多细菌感染,然而过度经验性用药则会导致高耐药菌产生。早在20世纪80年代,欧美等国家就已经实施抗菌药物管理,且全球各国、各地区对临床抗菌药物分级及分类办法存在异同[9]。我国香港地区于2003年开始实施抗菌药物管理,其将万古霉素和碳青霉烯类及三代头孢菌素等纳入临床限制性使用级,从而对本地区细菌耐药控制起到积极效果。然而我国台湾地区按照一、二、三线对抗菌药物进行分级,这与非限制和限制及特殊使用级分级基本相同[10]。但不管如何分级管理,其主要强调感染治疗中药物使用的先后顺序,但事实上临床主要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来选择抗菌药物使用,对于临床严重性或耐药菌感染者,其并不一定选择一线类抗菌药物治疗。良好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可减少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从而提高临床用药合理性,减少或避免耐药菌产生,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开支,提高临床疗效,此外,其还可避免医疗不良事件发生。经较多抗菌药物分级实施研究发现,通过限制不合理或滥用抗菌,并大力提倡静脉-口服转换治疗,可促进临床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如正确选择药物和疗程及剂量等,从而减少临床耐药菌产生及耐药微生物的传播,同时还可减少临床药物不良反应发生,有效改善患者预后[11]。

2 从儿科医师角度认识抗菌药物

对儿童人群来说,感染性疾病对其健康产生严重性威胁,同时也在小儿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目前临床各个科室均可发生感染疾病,因此正确、及时、规范诊断及处理感染性疾病对患者预后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还对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般初始治疗不同病原体所致感染疾病均凭经验用药,待治疗48~72 h后则根据患儿临床症状及患者病情转归来评估抗菌药物临床疗效及疗程均为经验性用药[12]。我国目前有关儿童感染性疾病诊断及治疗指南较少,同时也缺乏不同年龄和机构对感染性疾病等治疗的相关资料[13-15]。大多抗菌药物都是借鉴国外或成人临床试验结果,目前尚缺乏有关儿童抗菌药物的代谢及与动力相关的指标评价。对于儿童人群来说,其体格及器官功能等均处于逐渐发育阶段。此外,对于不同年龄段儿童来说,其解剖、生理均存在一系列快速及连续性地变化,且其新陈代谢旺盛,因此对药物排泄较快[16]。但由于儿童人群肝肾功能不成熟,因此如果使用抗菌药物不当,极易发生严重性中毒及不良反应,从而危害小儿生命健康。对儿科医师来说,其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明确患儿是否发生细菌感染,且需分清感染与定植,要合理地分析,并预测病原体,掌握细菌耐药性等。同一类抗菌药物间的差异较小,因此需感染学专家来为患儿设计最佳的治疗方案[17]。按照国家卫生部办公厅3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常见手术预防用药抗菌药物表》的要求,对抗菌素的合理应用,实施了药学干预措施[18]。制定医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原则手册,并发放至全院医务人员,然后进行培训和考核,加强监管[19]。全院每月均对各科室病历进行调查,并定时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同时需将调查情况进行公布,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科室限期整改。实行严格奖罚措施,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者均给予处罚,并降低考核评分。

3 讨论

我国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不但可推动我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及会诊制度建立,同时还可组织经验丰富的抗菌药物使用医生与药师及微生物人员来共同承担医院抗菌药物会诊工作。落实和贯彻好该“办法”相关内容,并组建相关抗感染管理及治疗团队,同时对抗菌药物进行严格管理,并对医师、药师等医务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从而可避免抗菌药物滥用情况发生,减少对儿童人群的伤害,促进其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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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20__年工作目标

紧密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创先争优活动,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医改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

二、活动范围

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其他卫生机构可以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

三、20__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

1.普遍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全国所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实行多种方式预约诊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预约的优先诊疗。到20__年底,城市社区转诊预约占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达到20%,本地患者复诊预约率达到50%,其中口腔科、产前检查、术后病人复查等复诊预约率达到60%。

2.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12号),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落实便民、利民措施,通过预约挂号、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等,积极探索、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3.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全国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鼓励、支持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4.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全国三级医院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50%的三级甲等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50%以上的病房,4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20%的县级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完善并落实专业护理人员编制和内部收入分配等政策。

5.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108号)要求,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

6.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

逐步完善志愿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志愿服务新形式、新内容、新模式,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在医疗机构为社会搭建向患者奉献爱心的平台,将志愿服务引入医疗机构;同时,医疗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以志愿者身份深入基层,特别是流动人口集中生活工作的场所以及康复、养老等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等志愿服务,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善医疗服务的实效。

7.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认真落实医疗投诉处理办法,严格执行首诉负责制,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严厉打击“医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

1.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手术安全核对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和手术安全核对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贯彻落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重点临床专业国家级医疗质量与控制中心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标准和指标体系,提高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要建立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评价体系,启动医院质量评价工作。要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基础医疗质量管理,继续强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3.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认真落实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章、规范,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付费,促进医疗质量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4.加强医疗技术和大型设备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权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对违规擅自开展新技术、配置大型设备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弘扬高尚医德,严肃行业纪律,努力做到“医德好”。

1.继续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继续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结合卫生行业特点,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2.制定完善医德医风制度规范。制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医疗卫生管理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研究制定《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中有关罚则条款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处罚力度。继续认真抓好医德考评制度的落实,进一步细化工作指标和考核标准,建立对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坚决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案件,严肃行业纪律。严肃查处乱收费、收受或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办案的警示作用。注意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推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

(四)深入开展行风评议,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做到“群众满意”。

1.要认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

2.继续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作为推进卫生纠风工作、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载体,积极组织、主动参与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以评促纠、注重整改。继续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政风行风热线,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让社会满意。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卫生行风评价机制,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卫生行风状况。

3.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院务公开各项要求以及《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增强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意识,推动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和内部民主管理决策。

四、活动步骤和安排

按照阶段性与长期性相结合的原则,20__年活动总体分为学习宣传、查找问题、整改提高3个环节,一方面要有所侧重,集中时间解决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另一方面,三个环节要有机结合,边学边查边改边建,统筹兼顾、有序推进,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学习宣传环节。卫生部召开“三好一满意”活动视频会议,对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迅速组织行动,明确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和思想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部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要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查找问题环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了解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医疗机构要摸清行风建设现状,深入了解和掌握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沟通等多种方式,主动征询群众意见建议,找准群众对医疗服务中不方便、不放心、不满意的主要问题。

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 药品 使用 法律 问题

特殊管理药品的规范

《管理办法》规定: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1]。

《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暂行)》规定:第一类注射剂处方1次不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的第一类处方1次不超过15日用量[2]。

“特殊需要”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除特殊需要外”是一个例外,但这个例外具体包括哪些情形不明确,而精神病患者、癫痫患者在临床上经常超量使用,在产生医疗纠纷时,会遇到法律评判难题。

“特殊需要”时的用药剂量:按照《管理办法》,“特殊需要”可以突破“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的限制,但却没有特别规定“特殊需要”时具体可以使用多少量。

处方药品的退换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3]。”

法律的适用性:药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讲就是一次性商品,而从商品的角度讲售出的药品消费者应当可以退。但药品是一种特殊物品,从医疗角度来看,药品是医疗服务的一部分,药品的处方是从业医师根据多年临床经验积累判断的结果。从完整过程看,药学服务是与医疗服务相匹配的过程。从药学服务概念上看,药品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最后,从药品管理的角度上看,药品是一种特殊的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疾病的物资,药品有不良反应,药品每次进入医院都必须有合格的证明和符合法律的手续。

存在的问题:在医疗实践活动中,由于药品的不良反应、处方的调整、药品的价格、投诉反馈机制及患者满意度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因素,必定产生退药问题。而目前药品销售过程中,药品卖出以后能否退货以及如何处理退货,有待法律的明确。

处方药品的用法用量

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是普遍遵守的规则,其中有药品用法用量的详细说明。

规定的适用性:有些药品的剂量分为负荷量及维持量,或使用时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量,以便得到适合于患者的剂量。或必须在饭前或饭后服用,需进行疗程用药者则注明疗程剂量、用法和期限。医师根据不同适应用药方法、性别、年龄,在常规的剂量下作调整。但对一些特殊的疾病,需要超常规地使用药品,而使用的依据是专业的书籍或资料。

存在的问题:随着疾病谱的变化,医疗活动中药品的用法用量也在变化。特别是抗菌药物的剂量随着细菌耐药性的增加而增加。药品使用剂量因患者而异、因医师而异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缺乏统一的药品剂量评判标准给药品使用中因剂量引起的纠纷的处理带来难度。

病人告知(知情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及时答复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还规定,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患者家属有权查阅、复印上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

法律的适用性:享有知情同意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知道自己的病情和健康状况是患者起码的权利。

存在的问题:在临床实践中,由于药品的药理学、药剂学及不良反应知识专业性强,知识量多,医务人员不可能告知患者太多的情况,只能对一些特殊的问题进行说明。但由于社会的进步,患者知识水平的提高和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患者对一些不良反应或意外引起的事件进行投诉或法律诉讼的事件增多。

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将不良反应定义为:“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着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是医疗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良反应和其他形式的药物纠纷的界定:药品不良反应属于药物纠纷中的药品本身问题。药品不良反应是限于科技发展水平所不能认识和解决的问题,而药物纠纷则多是人为过失所致。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药物纠纷案件一经鉴定为“不良反应”,即排除了人为过失和过错。

存在的问题:由于药品不良反应在医务人员和普通患者中存在认识差异,甚至在相当多的医务人员没有意识,所以与此有关的医疗纠纷相当多。

讨 论

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医院药剂人员特别是主管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认真系统研读药政法律法规,通解其立法本意,依法行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不断增加专业知识,认真分析纠纷的类别和本质,区别药品不良反应纠纷与其他药物纠纷,用充分的药学专业知识来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义务,来举证证明在药学服务行为中没有过错和不足。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医学法律体系,调整医患关系的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单位规定,其中某些条文相互冲突,导致司法审判难求法律依据。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理办法,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