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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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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近年来监狱系统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而为了减少负面影响,监狱大多以妥协赔偿息事宁人。如此一来,监狱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给监狱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与隐痛。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是一个特殊的医患关系,因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复杂性,适用法律也有诸多现实矛盾,因此也一直成为监狱学界和法学界探讨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剖析监管医疗医患关系的特征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力求找到解决监管医疗纠纷频发的突破口,切实维护监狱系统安全与稳定。

一、监狱监管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具有非对等性

首先,我们看看这一特殊医患关系的“医”方。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方是指监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监狱医疗机构其本质仍然是监狱,医务人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医疗机构与监狱职能上的重合,除同社会医疗机构一样有完整的医疗体系外,更重要的是有完整的监管体系,向病犯提供的医疗服务也是在对其监禁的情形下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国家行为。可见监狱医疗机构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医疗机构。其次,看看这一特殊医患关系中的“患”方,即病犯,虽然也是患者,但他们的基本身份仍然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部分限制人身权的罪犯。普通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表现在二者是消费者与医疗机构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病犯则由国家专项经费免费医疗,由押犯单位依法根据病情分别送监狱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病犯并没有选择医疗机构、医疗方式(保外就医后除外)或拒绝检查、治疗的权利。同时,国家对其强制执行刑罚、强制教育改造的活动也没有因病灭失。因此,监狱医疗机构与病犯之间是不平等的特殊医患关系,各自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的,且不可转化。

(二)主体权利义务法定且重合

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的监狱及人民警察依法对罪犯实施基本医疗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由此可见,对罪犯实施基本医疗行为,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也是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实际上,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是一致的、重合的。也就是说,监狱对确有疾病的服刑人员实施医疗救治,以及服刑人员接受和服从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医疗救治及由此产生的医疗管理活动,均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的特点。

(三)处理争议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监管医疗争议的处理和一般医患关系的医疗争议处理不同,一般医疗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行政复议、医疗鉴定和诉讼等方式解决,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监狱监管医疗争议的主要途径是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争议复查,只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时方可向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申诉、控告,因此处理争议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根据以上特征,显而易见,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与一般医患关系不同,一般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因此,适用法律处理监管医疗医患关系也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甚至还涉及法律上的盲区,给监狱医疗机构带来诸多困惑与压力。

二、适用法律的现实困惑

(一)知情权问题

按照一般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是尊重知情权的体现,目的也是为了患者知情后同意或选择其它治疗方案,并承担治疗方案产生的风险。现实中,监狱医疗机构若如实告知病犯病情,其负面影响常常难以预料:一是易为抗拒改造、抗拒劳动的罪犯利用,如伪病、诈病;二是受疾病及预后、保外就医条件、选择权受限等多种因素影响,可导致罪犯出现拒绝治疗、绝食甚至出现抑郁、自杀等极端行为。可是,不如实告知则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6条之规定,构成侵权。所以,监狱医疗机构在落实病犯知情权问题上常常处于两难境地,大多数监狱医疗机构则为了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而选择了真诚沟通,向病犯及其亲属如实告知病情甚至协商治疗方案,争取病犯的配合进行治疗,为此也同时选择了默默承受由此带来的监管、医疗、安全等风险。

(二)隐私权问题

根据改造罪犯需要,押犯单位往往需要了解病犯病情并复印病历资料。但是,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人员范围作了

明确规定:即患者本人或其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人、保险机构。“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显然,押犯单位不具备查阅、复印病历资格且可能无法得到授权。此外,仅对“因科研、教学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给予特许,却并没有就公安、司法机关非办理案件的常规公务需要作出许可规定。此时,如果适用《条例》、《规定》不予提供病历资料,势必会影响押犯单位的正常公务需要。如果未经病犯本人授权同意就向押犯单位提供了病历资料,显然违反了《规定》的权限,侵犯“患者隐私权”,特别是艾滋病犯的隐私权。为此,监狱医疗机构是否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三)选择权问题

按照医疗工作常规要求,医疗机构应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诊治、检查等医疗行为,特殊检查、治疗、手术、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但监狱医疗机构的患者是被强制执行刑罚的罪犯,治疗风险比一般患者要高,如果病犯,特别是那些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犯,拒绝签署同意书怎么办?如果对病犯不予诊治,显然违反《监狱法》,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如果强制诊治,显然违反《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构成侵权。最关键的问题是,医疗行为原本属于高科技性、高风险性,任何医疗行为都存在风险,如果监狱医疗机构为了救治危重病犯而采取的强制医疗行为发生意外,由谁来承担责任?

(四)保障问题

罪犯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但其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健康权益应当受到保障。降低医患纠纷,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误诊率、病亡率乃治本之策。然而,监狱在监管医疗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制约:一是财政保障经费不足。生活经费实际支出尤其是医疗费开支巨大,不少地区的财政拨款不能及时提高,医疗费超支严重。关于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问题,也无明确的政策依据,进展缓慢。二是医疗队伍需不断充实。以我省为例,按照实际需求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测算,监狱医务人员缺600余人。由于监狱医疗条件较差、待遇相对较低、专业发展受限,医疗机构进人难、留人难,医疗工作正常运行难,加之监狱病源特殊、业务面有限,医务人员临床经验相对缺乏。三是医疗设备硬件不足。绝大部分医院达不到卫生部关于一级医院的标准,各级医院医疗设备不齐,硬件薄弱,大量罪犯需要离监就医、检查,在办理手续转诊过程中,很可能延误病情。

(五)善后处置问题

病犯死亡后,其亲属一般都毫无例外地会对死因提出疑义,甚至质疑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根本未予治疗。按照《条例》第18条规定,“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尸检。且不说死亡病犯的亲属48小时内(或7天内)能否从天南地北及时赶至押犯地,即使不存在上述问题,病亡犯亲属既不依据《监狱法》向检察院提出疑义,又不按《条例》规定签字尸检,有的还长期对监狱医疗机构纠缠不休,甚至蛊惑媒体大肆炒作。而监狱医疗机构因无权尸检以辨明(确定)死因、澄清事实而无可奈何。这不仅牵扯大量精力,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监管安全稳定,还极大地损害了监狱形象。

(六)涉及法律盲区

我国现有医事法律法规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有关条款对这一特殊医患关系的调整具有诸多不适应之处,甚至发生冲突和矛盾。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无专门法或者独立的条款以调整当前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有关病犯、监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益保护、责任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诸多困扰,尚属法律盲区,迫切期待有关部门健全法律规章,以实现监管医疗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三、如何适用法律及预防医疗纠纷的对策

解决好监狱系统乃至其它监管单位监管医疗工作中医患关系法律适用不明、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是个系统工程,必须从健全法律规章、深化体制改革以及加强内部正规化管理等方面着手,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适用法律处理监管医疗医患关系。由于现行《条例》、《规定》及相关配套法规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因此不适用于现行医事法律框架,而应适用《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1、从调整的对象来看,《监狱法》、《国家赔偿法》适用于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对象的法律关系,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性正是司法行政管理关系;2、从法律效力来看,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监狱法》、《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明显高于《条例》、《规定》等法规;3、从调整的内容来看,《监狱法》、《国家赔偿法》对保障罪犯健康权、监狱人民警察履职要求、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侵权赔偿等作了一些规定,虽然不够全面,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原则性规定。同时,《监狱法》对罪犯维权的合法途径和救济方式作了规定,如规定罪犯有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以及申诉、控告和检举等的方法和程序。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押犯单位因监管安全和病犯医疗需要,无须经病犯同意,就有知情、选择、同意权。病犯因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时,有申述、控告、鉴定、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条例》、《规定》等法规中除了前述与监狱医疗工作相矛盾的有关患者权益的条款之外,仍然适用于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技术鉴定。再者,已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同样适用于规范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医疗质量管理,也是保障病犯医疗安全的科学依据。

(二)在现有管理机制下的预防医疗纠纷的对策。一是明确划分责任。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职能与执法职能的责任划分应清晰而明确。在监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虽然也是警察,但是并不能代替管教民警,管教民警更无法代替医务人员。因此,医务人员不应无限承担执法责任,管教民警也不应对医疗工作承担无限责任。监狱系统应出台内部规章,遵循合理、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监狱医疗机构执法与医疗责任的划分、追究,特别是职能重合时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规定,促进工作落实。二是提高保障罪犯健康的能力。1、把好罪犯入监体检入口关。《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对新入监罪犯体检要严格把关,有效控制因身患严重疾病、不宜收监的罪犯入监,避免了罪犯入监后病情加剧死亡以及带来的善后处置工作。2、把好罪犯预防治疗关。罪犯生病及时送治,对因受监内医院医疗条件限制而无法救治的危重病犯,及时送到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减少监内病亡率。同时,建立健全罪犯医疗卫生经费动态保障机制,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畴,提高罪犯医疗经费保障水平。实施监狱医院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药事、护理、检验、院内感染等质控工作,进一步改善基层医院硬件条件,突出监狱总医院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职能。完善专 业人员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坚持多元激励,加大地方医院对口支援和服务力度,提高整体医疗水平。3、畅通罪犯保外就医出口关。适用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将依法快速办理保外就医作为降低罪犯死亡率的重要手段,及时发现符合条件的病犯,在最短时间内启动保外就医程序,确保罪犯在监外得到更有效的治疗。三是加强内部正规化管理。要规范监狱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深化院务、狱务公开,增强医疗与执法工作透明度。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要加强病历的书写与管理,监狱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监狱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与管理办法,确保及时、客观、真实、完整、规范书写病历,以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监狱医疗机构要根据监管与医疗的客观实际,创新举措,实现改造人与救治人两不误、两促进。四是建立健全纠纷处置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对外纠纷处置机制,特别是病犯病亡善后处置机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处理各种纠纷,做到不枉不纵。为此,监狱医疗机构可设立法律顾问,或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专门机构,委派专业人员,切实应对医疗纠纷频发的趋势。

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年医政工作简要回顾

(一)医院管理年活动不断深入。我市各医疗机构以医院管理年活动为抓手,在落实制度规范、医疗质量控制监管、病历和处方质量管理、“三基三严”训练、改善医疗服务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一批先进医务工作者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

(二)医疗质量管理不断加强。全市二级综合医院病历书写质量有所提高。市人民医院强化医护人员基本功训练,在全省急救技能大赛上取得团体第二名的好成绩。

(三)依法执业意识不断强化。多数被督查医院能够做到依法执业、依法治院,违规执业现象逐年减少,医疗广告整治取得阶段成效。

(四)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初见成效。试点医院单病种限价减收患者费用30.16万元。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例控制在47.29%。

(五)无偿献血获得国家级表彰。荣获“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称号。

(六)出色完成多项医政工作任务。2659人的医师资格1次面试2次笔试,2012例“彭年光明行动”筛查及手术任务,征兵体检任务,组建5个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等。

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市医政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政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较弱,管理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较差;二是医院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区域医疗中心尚未形成;三是个别医院对医院管理年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足;四是部分医院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较多,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等。

二、年医政工作的思路

年,医政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市卫生工作任务目标,以加强医院管理、强化内涵建设、保障医疗安全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努力做到医疗设施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寻医就诊方便、看病费用下降,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巩固医院管理年活动成果,开展医院综合评价,争创“等级医院”。

医疗机构集中卫生系统80%以上的资源,也集中卫生系统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地位举足轻重,行动关乎大局。在医改方案即将出台的大背景下,在“补需方”还是“补供方”争论不休酣战胶着之际,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和良苦用心应该深刻体会和着重把握。

一要把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延伸到医院评价和等级医院创建上来。依据卫生部年印发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省厅年制定了《安徽省三级(二级)医院基本标准评审细则(试行)》,分为医院管理、临床、护理、感染、医技5部分,共1000分。我们将根据卫生部和省厅部署,组织开展医院评价工作。市人民医院要带头做好三级医院申报准备工作,蒙城一院、二院要启动二级医院创建活动。把管理年成果通过达标上等体现出来,建立健全医院的外部评价体系。

二要把医院管理年中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转化为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医院管理质控体系,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卫生部医政司正在对修订的《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征求意见,新增编的工作制度59项,新增人员岗位职责64项,各级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参用。通过制度化来探索医院管理的长效机制,最终形成医院内部的管理制度体系。

三要总结医院管理年连续三年开展的工作经验,发掘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加大宣传力度,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把医院管理年的最新成果介绍出去,以优质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恢复、重树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外部评价体系、内部管理体系、树立医院形象,做到这三条,我认为基本达到了医院管理年的初衷和目的。

(二)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开展“三基”训练年活动,打造“放心医院”。

医疗质量是医疗安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稳定的质量控制,医疗安全将是一句空话。前几年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情况看,医疗安全隐患不容小视。我们要千方百计采取措施,从基层抓起,从基本抓起,从基础抓起,提高质量,降低风险隐患,切实保证患者健康和生命权益。

一是抓基础。两层:基本、基层。开展“三基”训练年活动,各医疗机构要把“三基三严”的训练作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基础,要制订计划,创新方式,注重实效,从严考核。坚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照“全员参与,强化基础,注重实效”的要求,以“三基三严”为重点,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大力掀起强基础、练技术、抓服务的岗位练兵热潮,切实增强全市医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年市医学会受理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病例中,41.2%发生在乡镇卫生院。各县、区卫生局对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的质量管理作为工作重点。

二是抓网络。两层:院内、院外。院内健全三级质控网络,做到全员参与,层层有人抓、有人管;院外要发挥市级质控中心的作用,在加强病历、院感、护理质控中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质量管理需要,逐步建立其他重点专业部门的质控中心。

三是抓规范。两层:机构、科室。省厅提出今后五年建设县级标准化、乡镇规范化、村级合格化的基本医疗体系,也就是对机构的规范化目标要求。我市从年开始开展规范化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今年要结合民生工程继续推进。年开始我局安排开展了规范化产科、规范化消毒供应室建设,对于关系医疗质量的关键科室,今后都要逐步开展规范化建设。

四是抓督查。两层:内部、外部。医院内部医疗质量管理要经常化、动真格的,提倡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市、县区卫生局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要求,年内也要组织专家进行1次以上综合质量督查,3-4次以上专项督查。逐步做到督查结果与医院评价、校验挂钩。

(三)严格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和执业管理,建设“法治医院”。

医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医疗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控制和执业管理。个别县、区卫生局在机构准入方面随意性较大,不按规定上报市局备案。有的医疗机构随意聘用人员,不变更注册,不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一是机构准入管理方面。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严格按照设置规划、严格按照基本标准,严格按照先设置、后登记、再备案的程序审批医疗机构。健全准入项目及评审标准,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完善准入信息数据管理,强化准入信息社会公示,促进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既要规范审批,更要从严管理,不能只批不管。贯彻卫生部将出台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推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和检验动态考评制度,对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医疗机构,给予暂缓校验,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市医疗依法执业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医疗机构审批许可程序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状况。

二是人员准入管理方面,在做好医师资格考试的同时,抓两个重点:医师定期考核、贯彻《护士条例》。

按照省厅和市局安排,我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已经确定了考核机构,制定了考核方案,正在陆续展开。医师执业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医师按时参加考核,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考核机构要责任到人,精心安排,保证考核按计划顺利进行;各县区卫生局要对考核过程实施监督,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公开。

《护士条例》将于年5月12日起施行,要结合护士节活动大力宣传贯彻《条例》,要通过贯彻条例,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我市年调查,106所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病床3531张,编制护士仅1190名,医护比例为1:0.79,床位与编制护士比1:0.21。

三是执业行为管理方面。有两项重点:

重点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加大监测查处力度,各县区要每季度上报监测情况。严厉打击未经审批擅自医疗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医疗广告是展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一扇窗口,可以说,非法医疗广告背后往往连着非法执业行为。要善于做合法医疗广告,不如把几十万的广告费用,让利群众,换取“口碑”。

重点加强药事管理,贯彻落实新《处方管理办法》,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和临床抗生素合理用药评价。做好品、精神类药品管理使用和培训考核工作,完成品使用单位校验换证工作。

(四)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

近年来医疗纠纷引发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呈上升趋势。据调查,年全市发生医疗秩序58件,到年,此类事件增加到103件,5年共发生医疗纠纷386起,医院支付赔偿费用达869万元。严重影响医患之间应有的信任和理解,医务人员缺乏安全感。高强说“医患关系核心是经济问题”。在医疗保障未根本解决情况下,我们要从主观上要作出努力。在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中,要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立足加强自身管理,不发生、少发生纠纷。严格规范医疗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教育医护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提高群众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秩序、环境等的综合满意率。

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不管是独立的第三方调解,还是市场化的保险制度,都在缓解医患矛盾的过程中,起到了剂的作用。

医调委需要有

法律思维的医务人员

一幢灰色的三层办公楼、40多名人民调解员、1400多位专家库成员,构成了北京市医调委的核心力量。早在2010年,北京市政府就提出要成立市医调委。医调委不设法人代表,由市财政局出资,为医疗机构和患者进行免费调解。医调委的调解员不是动动嘴巴就能化解纠纷的。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法律背景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成为一名调解员的最低门槛。

学临床医学出身的王梅是医调委的调解员,已有8年的调解经验,她介绍说,尽管医调委是独立的第三方,但在调解中,要和患者建立信任关系并不容易。医疗纠纷的焦点在于医疗损害结果与诊疗行为是否有关联,需要专业的医务人员来明确,在纠纷调解过程中,患方同样重视调解是否专业和公正。遇到情绪激动的患者家属,在介绍调解工作的同时,也要安抚对方的情绪。

“医调委既不是仲裁机构,也不是司法机构,并不具备裁定和处置的权利,我们只是进行责任评估,供医患双方参考协商。”王梅说。

北京市医调委副主任刘方介绍说,医调委把40多名调解员分为调解组和评估组。调解组成员负责接待院方、患方,收集相关材料,转交给评估组成员,由评估组选择专家库里对口学科的专家对纠纷进行评估。负责和专家接触的调解员不会与医患双方接触。在专家选择环节上,采取回避制度,当事方医院的专家不会被纳入咨询范围。

“对于医疗纠纷的最终结论绝不搞一言堂,而是共同商议,少数服从多数。解决医疗纠纷需要有法律思维的医务人员,”刘方强调。

医调委从成立之初至今,其所受理的4900多起纠纷案件的结案数为4518起。其中成功签署协议的比例近50%。从案件归责的角度看,确认医院有责任过失的为2349起,无责的为1216起。

“调解纠纷的难点不是分析医院有没有责任,责任程度是多少,而是如何让医患双方接受我们评估的结果,达成最终协议。”刘方表示,在医疗纠纷的问题上,有些患者对赔偿存在心理预期,这时需要调解员发挥作用,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把心理预期拉回到具有法律依据的现实中。

从医调委的统计数据看,有249起纠纷虽然医院没有责任,但依然和患者达成了赔付协议。对于医院无责、患者却有重大损害的情况,刘方表示,国家应该通过建立救助机制,给予这种重大损害患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手术意外险能否给患者更多保障

为缓解手术过程中出现的医患纠纷,近年来,北京的佑安医院、积水潭医院、协和医院等相继推出了不同类型的手术意外险,如心脏手术、骨科手术和肝脏移植手术等。

谈到推行手术意外险的初衷,北京佑安医院医患办主任杨宇说,两年前,佑安医院曾为一名患者进行肝脏手术,虽然手术情况很好,但患者第二天却因突发脑梗去世。经过一系列鉴定后发现,患者是由于自身体质问题身故的,并非医生手术失职,因此,赔偿并不在医院的职责范围内。

杨宇说,虽然医院无过错,但如果当时有手术意外险作为保障,家属就能够获得一笔赔偿。

目前在医疗事故的保险类别中,由医院和医生作为投保人的医疗责任险可以发挥赔偿作用,而在患者自投的商业保险范围里,更多的是疾病保险、医疗费用补贴,涉及手术等治疗风险的险种并不多。

“医疗责任险”赔偿范围仅限于院方有责任过失的前提,但医疗救治中太多的不确定性,是一份“医疗责任险”所不能囊括的。

在杨宇看来,如果既有医疗责任险,又有手术意外险,就能最大可能地保障患者的权益。因为院方过失造成患者伤害的,就可以按照医疗责任险进行赔付;由患者自身问题导致的无法预料与防范的不良后果,可以通过手术意外险来进行赔偿。

杨宇进一步说明,手术意外险主要保的是手术意外,保费由患者出资,由于意外情况导致手术并发症或者病人不幸身故的由保险公司赔偿。而医院承担的医疗责任并不会有丝毫减少。“医疗责任险和手术意外险相互补充,可降低患者的损失以及一定程度上避免医疗纠纷的形成。”

手术意外险并非保险界的新产品。2005年,北京阜外医院在心脏病手术中就开始试行。目前与几家医院合作的保险公司都是较有实力的大型保险公司,每家保险公司会针对各家医院的手术量、病人种类及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等调研的数据来制定不同方案,按照保险精算来制定产品价格。

一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邢玉英表示,手术意外险推出以来一直都在调整,从最早的仅有身故赔偿到目前的身故、并发症均有赔偿,该产品的发展还处于摸索阶段,保险公司和医院合作时会考虑医院的水平、手术死亡和风险发生的概率,并不是所有医院都能与保险公司合作,如果意外率过高,保险公司也不敢接。

“手术意外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项意外险。”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手术意外险可以作为患者手术时的补充性保障险,医院还要购买医疗责任险,强调医生的职业责任和医院的管理责任。

对于手术意外险的赔偿,郝演苏指出,产品定价和事故鉴定的公平性是保险公司不能忽视的。“我国目前保险产品的保费由各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测算,并没有中立的第三方精算机构。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产品中,为保证保费和赔偿额制定比例的科学性,应当由保监会设立精算师。除此之外,一旦发生意外,对事故责任的鉴定最好也由第三方负责,从而确保公平。”

虽然医院积极推广,但从数据来看,目前患者的接受度并不高。在佑安医院实施的一个半月里,投保率不到20%,而在积水潭医院的骨科手术中,手术意外险的投保率也不到10%。

“因为刚进行推广时要承担一定损失,所以目前小型的保险公司不敢尝试。”邢玉英说。

医疗机构期盼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推广这项险种最大的困难在于,百姓对于自掏腰包购买保险还是无法接受,从目前推广手术意外险的方式上来看,由医生作为产品介绍者也显得不太合适。”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办主任陈伟说。

在手术意外险的推广过程中,也有个别地区的医务人员和保险公司出现了利益牵扯,扰乱了推广秩序。

“医院希望患者了解手术意外险的重要性,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从医院主动变为患者主动。”在谈及目前医患纠纷的问题时,任职医患办主任已十多年的陈伟表示,医疗作为高风险行业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加强风险意识,医生需要承担责任,患者也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此外,陈伟认为,对医疗机构处理纠纷的流程和制度,国家应该进一步规范。

“原卫生部出台的《医疗投诉管理办法》仍为试行,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各医疗机构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都会有各自的制度,如果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机构纠纷解决制度,就可以按照统一的流程来操作。而医疗机构内部的医疗纠纷处理部门,如果能统一到一个平台上去管理,加强医疗纠纷处理人员的专业性,则有利于纠纷更合理地解决。”

对于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北京佑安医院的杨宇建议,“把解决机制引到第三方,能保证更公正的评判。”

杨宇表示,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中说,“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

规定中的“应当”、“可以”的表述在杨宇看来有些模棱两可,正是因为这种缺乏强制性的措辞,让医院在处理医患纠纷时,面临着困扰。

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急诊科;护患纠纷;预防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人们自我保健意识的逐步提高,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急诊科是医疗急救的场所,被比作为医院的窗口,是接待危、重、急患者的"前沿阵地";同时急诊科护患关系建立的时间短、要求高、矛盾多[1],是医院护理纠纷的频发场所。护理纠纷对医院声誉、护理质量、护理人员的安全都有一定的影响。通常发生护理纠纷的过程为:患者不满、抱怨;医患发生口角、冲突;护理纠纷[2]。因此,如何正确防范纠纷是每位护理人员十分关心的问题。现对急诊科护患纠纷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并讨论一系列预防措施。

1 原因分析

经实践认识到,及时发现患者及家属的不满情绪,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避免正面冲突及口角,对护理纠纷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3]。患者及其家属产生不满情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现对成都大学附属医院2005~2009年5年来急诊护患纠纷发生事例原因归纳整理如表1所示。

现在具体地对我院急诊科护患纠纷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

1.1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和患者需求间的差异[4] 如今,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逐渐提高。由于医学科学具有局限性、风险性,同时在护理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经常发生矛盾。急诊患者大多需要医生护士立即做出诊断,实施抢救,抢救无效也避免不了,但是由于患者和家属对医院的期望很高,缺乏对有关疾病的认识,认为诊断不足就是失误,发生并发症就急诊科护患纠纷的相关因素及预防措施

樊晓鸽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四川 成都 610081)

摘要:目的 通过对急诊科护患纠纷现存及潜在因素的分析,以减少急诊科护患纠纷的发生。方法 对成都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5年来发生的护患纠纷记录进行回顾研究。结果 患者对医院期望过高,护士的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不足,护士本身工作压力过大,法律意识不强是急诊科护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所在。医院应通过加强护士道德、技术和法律素质,促进护患沟通,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急诊科;护患纠纷;预防

Related Factor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of Nurse-Patient Disputes in Emergency Department

FAN Xiao-ge

(Department of Emergency,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Chengdu 610081,Sichuan,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hrough analize the extant and latant factors of nurse-paitent disputrs in emergency department, to duce its occurrence. Methods In Emergency Department of chengdu University affiliated hospital studies nurse-paitent disputrs records for five years. Conclusion The patients of the hospital to expect too much to the hospital, insufficient of the skill level and quality of services, nurses working pressure in itself is too large, short of a strong awareness of the law in emergency department nurses is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dispute lies. Hospital nurses should be strengthening the moral, technical, legal quality, the promotion of nurse-patient groove,so as to reducetheincidence of disputes

Key words:Emergency;Nurse-patient disputes;Prevention急诊科护患纠纷的相关因素及预防措施

樊晓鸽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四川 成都 610081)

摘要:目的 通过对急诊科护患纠纷现存及潜在因素的分析,以减少急诊科护患纠纷的发生。方法 对成都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5年来发生的护患纠纷记录进行回顾研究。结果 患者对医院期望过高,护士的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不足,护士本身工作压力过大,法律意识不强是急诊科护患纠纷的主要原因所在。医院应通过加强护士道德、技术和法律素质,促进护患沟通,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急诊科;护患纠纷;预防

Related Factor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of Nurse-Patient Disputes in Emergency Department

FAN Xiao-ge

(Department of Emergency,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Chengdu 610081,Sichuan,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hrough analize the extant and latant factors of nurse-paitent disputrs in emergency department, to duce its occurrence. Methods In Emergency Department of chengdu University affiliated hospital studies nurse-paitent disputrs records for five years. Conclusion The patients of the hospital to expect too much to the hospital, insufficient of the skill level and quality of services, nurses working pressure in itself is too large, short of a strong awareness of the law in emergency department nurses is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dispute lies. Hospital nurses should be strengthening the moral, technical, legal quality, the promotion of nurse-patient groove,so as to reducetheincidence of disputes

Key words:Emergency;Nurse-patient disputes;Prevention是误诊造成的后果[5],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1.2需求与医护人员配置冲突 急诊科工作量大,我院急诊科年新低的护士较多,护患沟通能力、应急能力等工作经验相对较差,紧急情况下无法迅速判断出患者病情的轻重,不能及时对患者进行抢救,给患者带来不满,引发护患纠纷。

1.3急诊科护士易产生工作疲惫感 急诊护士的工作繁重,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直接影响了护理人员的身心健康及工作质量。由于繁重的工作和身心压力,急诊护士不能及时解决或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不能详细解释患者的病情、用药、治疗费用等事项,使患者产生不满,为护患纠纷埋下了隐患。

1.4护理行为不够规范,缺乏有效沟通 资料显示,缺乏沟通是护患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3]。急诊护理护理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性均相对较大,常因车祸、中毒、火灾等突发性事件短时间内出现群体就诊,由于患者较多,护理力量不能及时调配,在班护士体力、精力透支,易出现简化护理现象。解释不到位、巡病、查房等对患者的提问回答不及时,交接班等出现的失误引起患者不满,引发护患纠纷。

1.5医疗费用纠纷 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医疗诊断手段日益先进,各种新技术、新仪器补断引进临床,给患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4]。患者无法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加上护理人员有时因为工作疏忽导致错误收费,使患者产生误解,引发护患纠纷。

1.6护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及法律常识 如今,护士的法律意识淡薄,用法律保护自我权益的意识不够。在护理过程中,当患者对护理文书的记录及护士不规范的护理行为提出质疑时,护理人员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个别患者或亲属为了从医院获得经济补偿有意歪曲事实或制造假象导致护患纠纷,甚至牵涉到护理人员法律权益。

2 预防措施

2.1增强服务意识、进行有效的沟通是减少护患纠纷最有效措施 护患沟通是护士实践的重要内容,有着特殊的工作含义[6]。医院要求急诊护士增强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主动关心患者,进行换位思考,多为患者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来杜绝或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平常护理工作中,护士要多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在急诊治疗及操作前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其可能的后果及操作的目的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7]。重视做好患者入院时、治疗时,出院时的服务[8],以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

2.2科学合理的配置护理人员 应根据急诊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护理人员。①急诊科人员保持24h通讯畅通。②护理管理者应定时举行座谈会,减轻急诊护士工作的疲惫感。急诊护士要学会自我调节情绪;科室同事间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科室管理者及高年资护士应关心年轻护士,建立科室护士压力缓冲体系。

2.3加强急诊护士业务素质和高尚的情感 提高护理质量不但要有满腔的热情和仁爱之心,而且还要有娴熟的技能、扎实的业务知识。急诊护士要不断的学习自身的业务知识、拓宽知识面,增加知识层次,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感,只有这样护理人员才能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判断、快速操作、准确执行的急救措施,为抢救争取时间,提高成功率。特殊的执业要求护士上岗后克服个人心理、生理的好恶,视患者为亲人,全身心投入到急救工作中,取得患者的信任。

2.4完善护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度约束是提高抢救成功率、避免出现医疗差错的前提,如急诊患者留观制度,护理记录书写规范、急救药品管理制度、特殊检查及处置的签字制度、收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护理部及护士长定期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不断改进及完善。

2.5保证合理收费,维护一环双方利益 在普遍反应看病贵、看病难的今天,医疗费用的收取是患者除治疗效果外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引发纠纷的常见原因,因此收费要严格按标准进行。在治疗护理过程中要多多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告知其费用情况。如患者有疑问,要及时提供查询帮助,并耐心细致的解释,使患者了解收费标准和依据,明白费用的支出情况。

2.6加强法律意识学习,重视护理文书书写 组织护理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在医疗民事争议中,病历资料是最有力的证据[9]急诊护理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能够相关法律文件,做到知法、懂法尊重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准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2.7化解护患纠纷 及早发现矛隐患,防止矛盾激化[10],对患者做到热情服务,诚恳对待,认真倾听,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一旦发生纠纷,患者及家属的迁怒情绪或者悲愤情绪容易感染其他远亲或周围人群,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防止在特定条件下的人群种形成情绪上的相互影响,即"交叉感染"。一旦出现或发现激化苗头,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细致的做好说服工作,运用说理的方法,本着以理服人,用事实说话的原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由护士长或年长的医护人员进行劝说,切断"交叉感染"的途径,必要时与安全保卫部门联系,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和发展。

2.8建立护患纠纷"品管圈",对日常工作中可能或已经诱发患者不满的因素加以总结,改正,使防范护患纠纷的工作在科室中长期的开展下去,保证科室护理安全,我科从2014年1月建立品管圈至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 总结

护士服务的对象是具有生命的人,珍惜生命,尊重人的健康权利和尊严是护士的天职,急诊护士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基础理论、精湛的护理技术、娴熟的护理操作以及丰富的心理、社会文化知识,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才能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能避免或者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创造出一个和谐的医疗环境。

参考文献:

[1]王炳莲,甘宜芹.急诊科发生护患纠纷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0,26(7):10-11.

[2]张立群.急诊护士与患者亲友关系处理的几点体会[J].实用护理杂志,1998,14(7):580.

[3]刘晓玲,董荣芝.新形势下儿科发生护患纠纷的常见原因及防范对策[J].齐鲁护理杂志,2005,5(5):479.

[4]叶珊芬.护理投诉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当代护士杂志,2007,10:21.

[5]李旭清.浅谈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对策[J].四川医学杂志,2004,10(25):1151-1152.

[6]李小妹.护理学导论[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72-81.

[7]张亚红.急诊护理纠纷的防范措施[J].家庭护士,2008,6(8A):2044.

[8]张仰瑜.医疗纠纷与信任危机[J].护理管理杂志,2005,10(5):59-60.

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健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20”急救电话已深入到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中,“120”呼救范围越来越广泛,出诊愈来愈频繁,院前急救作为急诊医疗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一门独立的集医学和社会性相对统一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分阶段急救护理模式在临床实践中也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院前急救护理作为急诊医疗的首要环节显得尤为重要,院前急救护理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社会性强、时间紧急、随机性强、急救环境条件差、院前急救车辆设备、医疗质量、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工作责任心等因素的影响极易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因此应加强院前急救知识、技术的学习与培训,组织实施急救技能的演练,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发生。

1 院前急救护理工作中常见隐患

1.1 出诊前常见隐患

1.1.1 接听“120”电话或者呼救电话记录不详细、未详细询问患者的地址、联系方式、大概伤情、受伤人数等,特别是同一地区有重地名时,救护车容易跑错方向,导致空跑或延时到达,延误病人的救治。

1.1.2 出诊不及时出诊速度慢,急诊急救意识淡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出诊,特别是基层二线值班人员临时抽调时无法及时出诊,造成出诊到达现场时间延迟,对伤员延时救治。

1.1.3 出诊时救护物品及药品不完备护士出诊忘记带听诊器、氧气枕,特别是需徒步到远离急救车的现场,病人病情危重或猝死,忘记带听诊器无法听心音判断心脏情况,或平时对急救器材准备不重视,氧气筒未及时充足氧气,备用物质不足,放置不规范,影响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现场急救常见隐患。

1.2.1 “120”出诊护士业务技术不熟练护理技术操作不规范,动作迟缓,专业技术不过硬,反复静脉穿刺,不能一针见血,直接影响院前急救的质量。

1.2.2 “120”出诊护士专科护理知识欠缺专科病人护理知识欠缺,对病人护理不当,如不能正确指导担架员正确搬运病人,脊柱骨折病人搬运不当会加重损伤;传染病人消毒隔离措施不到位会造成医护人员和急救车的感染。

1.2.3 现场急救处理不当外伤骨折病人未及时止血包扎固定造成途中颠簸加重病情,胸腹部内出血病人现场未及时作恰当的处置,造成严重休克危及病人的生命。

1.2.4 在急救过程中不能准确评估病情对病情的危重程度不能正确识别,预后、转归及可能出现的危险无预见性,未及时向陪伴或家属交待清楚,如严重多发伤病人危及生命未及时与家属交待,病人死亡引发纠纷。

1.3 转运途中易出现的隐患。

1.3.1 转运本身存在不安全因素对患者未作妥善包扎固定,途中颠簸病人从担架上摔下造成继发伤、意外伤加重患者损伤;输液瓶固定不牢摔下打伤病人,液体外渗反复为病人进行穿刺引发纠纷。

1.3.2 途中监护不严因责任心不强,坐驾驶室未在病人身边,或晕车对病人观察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病情恶化甚至死亡引发医疗纠纷。

1.3.3 急救设备或仪器性能不稳定吸痰器突然无负压,不能正常吸痰,呼吸机突然坏了,不能对病人实施呼吸支持,血糖仪测量数值不准确,影响医生做出正确的病情评估容易引发纠纷。

1.4 护理文件书写常见的隐患。

1.4.1 时间记录不准确出诊时间、接诊时间、到达医院时间记录不准确,医生与护士记录时间不一致,甚至因抢救病人未及时书写护理记录。

1.4.2 护理文件书写质量差记录不详细,关键的阳性体征遗漏,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时间有涂改;语言描述不确切,未使用医学术语;抢救记录书写不规范,过于简单,记录不详细,未及时记录所用抢救药物,未测量体温,护理记录上却记录了温度。

2 防范措施

2.1 院前急救护士应选派热爱急诊工作、具有高度责任心和爱心、业务技术熟练、服务态度好、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有综合处理问题和应对突发事件应变能力的护理人员从事院前急救工作。

2.2 努力提高出诊护士的业务技术水平,不断拓展业务技术范围,增强护理人员的急诊急救意识,提高急救水平,时刻牢记“病人第一,时间就是生命”这一理念,定期对护士进行急救技术培训、演练,如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电击除颤、呼吸机的使用、外伤止血包扎固定等操作,并定期进行考核,提高院前急救队伍的应急能力,提高抢救成功率,减少病死率,降低伤残率。

2.3 出诊护士应认真接听“120”呼救电话,接到电话后应问清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病人的大概病情,出诊护士迅速做出判断,备齐必要的抢救器材和药物及时出诊。

2.4 出诊护士应配备通讯设备,通讯联络在出诊抢救工作中至关重要,一旦出车,及时与呼救者联系,了解病人情况,指导患者作必要的现场自救。危重病人及时与科室联系,让病人得到及时的进一步救治。

2.5 加强急救物品器材的管理,急救物品药品器材班班交接,做“四定二及时”:定人管理、定位放置、定量贮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用后及时补充,急救药品物品要注意失效期,及时更换。

2.6 规范院前急救人员的言行,在患者面前要沉着、稳重、严肃,抢救有条不紊,护士热情耐心细致地关怀病人,满足患者的需要,注意语言表达,切忌当着病人面说“病情不重,没事的”,转诊病人切忌当着病人面说下级医院的过错。容易引发纠纷。

2.7 提高护理文件书写质量,护理文件是一种客观资料,急救记录在医院纠纷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护士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地书写护理文件,不得有遗漏、涂改,特别是时间,护士书写完毕要签全名,保证护理文书真实完整,举证有据。

2.8 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定期组织院前急救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工作中加强责任心,妥善保留抢救过程中的有效物证如抢救药品用后的空安瓿等。

2.9 加强护理质量控制,认真分析护理过程[1],急诊急救一体化,优质服务和质量控制全过程,抢救治疗全方位,把握好每一个环节的质量,确保终末质量,保证病人的安全,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如缺患者和家属签名、签字人与患者的关系、输血前各项检查结果、输血知情告知内容等。输血治疗同意书是尊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说明输血治疗的利弊,要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1.3输血前实验室检查有漏缺现象

输血前血常规、ALT、乙肝五项、Anti―HCV、Anti―HIV、梅毒抗体五项检验有漏检项目,输血始终存在着风险,对输血患者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是判断患者输血前血液有无传染性的指标、是否有输血适应证的重要依据。如果输血前未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必然处于被动地位。1.4输血适应征的把握不严 输血的适应症、目的在病程记录中未反应出来,或把握不严,输血品种选择不当,有滥用现象。 输血仅根据实验室指标机械地评价,欠缺结合病程中患者症状、体征的综合分析。

1.5 病程记录中缺乏输血过程记录 输血成分、血型及血袋编码、输入量、输血过程有无输血反应及其处理1.6 输血后疗效评估不及时 输血治疗后,临床医师未对输血治疗的疗效作出评价,有重治疗过程而不重结果的现象。1.7 麻醉记录和术后小结记录不详细 患者术中病情叙述、输血目的、出血量、输入成分、输入量记录不详细,个别记录的用血量与病人术中实际用血量不符。1.8 输血护理记录不完整 输血执行者对整个输血过程的记录过于简单、描述不准确。存在未对执行医嘱记录的检查、输血执行者未签名,具体开始输血时间、输血结束时间未填,缺少及输血过程中是否有输血不良反应的记录。 2问题的存在原因2.1 对输血医疗文书的意义认识不足 输血始终存在风险,极易发生医疗纠纷。部分医务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 ,对原始输血各项记录在法律纠纷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根据我国《责任侵权法》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能以反证的方式证明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医疗机构则不承担责任侵权赔偿”。输血病历是是临床输血过程的客观记录和文字见证,一旦当发生法律纠纷时,输血病历是评价医疗质量的依据之一,是一份客观的法律文书。做为法律纠纷的举证依据对医护人员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2.2 对输血规范、病历书写规范理解不够 临床工作存在重临床行医,轻文书书写质量的现象,认为治好病就行,记录病历质量无关重要。由于部分医务人员对输血规范理解不够,在输血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文书存在不同程度缺陷。部份病案没有在病程中对输血指征把握不严格,要是临床医师是对输血规范理解不够;输血护理记录不完整,反应出护士对对输血反应知识欠缺,对病历书写规范的理解不够。 2.3 医院临床输血质量管理不到位 医院对输血安全问题存在只重血液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而不重临床输血的标准化管理心态,从而导致监管不到位。临床输血病历的缺陷也反应了当前临床输血质量体系的缺失或不健全,表现出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不清、临床输血委员监管不严、人员缺乏系统培训、风险意识低、输血相关记录缺乏溯源性等问题。3 防范对策3.1 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随着人们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加,人们对整个医疗过程的知情权要求更加迫切,特别是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医疗责任举证倒置的今天。临床输血病案文书是输血过程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稽查凭证属性,可为输血医疗事故或纠纷的是非认定、责任判定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提供依据[1]。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输血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临床医护人员输血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有效学习,使医护人员深刻认识到完整规范的输血病历在防范医疗风险中的重要作用。3.2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

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增强,护患矛盾呈上升趋势。为减少医疗纠纷发生,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探讨护理工作的法律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尤为重要。

【关键词】 护理工作 法律问题 防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探讨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1 护理中的法律问题

1.1 患者方面的因素

1.1.1 患者个人的因素 患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很好地配合治疗与护理工作,如有的患者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擅自离院,使治疗、护理不能正常进行①。还有的患者擅自回家后病情发生变化,而未能及时发现和救治,引起严重后果造成纠纷,甚至发生北京朝阳医院孕妇李丽云的“丈夫”拒签手术同意书,致医护人员无法为患者实施手术,使病人失去最佳的治疗抢救机会。

1.1.2 来自社会的因素 当前社会对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存在很多意见,再加上新闻媒体对卫生界不良现象的报道,使人们对医院的不满情绪很大,患者就医时对医疗护理服务稍有不满就会引起投诉和纠纷,患者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和信任度降低。

1.2 护理人员因素

1.2.1 执业资格 护理工作必须由具备护士资格的人来承担②,临床上因护理人力资源缺乏,病人的护理需求增多,个别医院仍有极少数护理毕业生,在 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一线工作,尽管原则上是在带教老师指导下工作,但难免有独立操作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不免有“非法执业”之嫌。

1.2.2 护理记录 护理记录的书写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上护理素质和层次的不同,观察病情和记录水平都有很大的区别。护理记录由多人书写,护理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记录缺乏连续性,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与医疗病历不吻合,病情描述不清楚,不完整,另外护理记录中无患者或家属签字,一旦出现纠纷,患者会对护理记录中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1.2.3 执行医嘱医嘱是护士为患者实施治疗的法律依据。临时医嘱要求在开具后15分钟内执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并不能按要求执行,尤其是在抢救危急病人时,有的医生开具口头医嘱,过后不及时补记,一旦出现纠纷,病历被封存,则无法提供证据。

1.2.4 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护士在校接受的教育和在职教育中缺乏法律知识教育;长期以来医疗传统习惯使护士工作处于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护士只重视解决病人的健康问题,而忽视法律问题。例如在床头交接现时没有顾及病人的意愿而随意暴露病人的躯体;有时把病人的隐私在不适宜的场合谈论,这就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和保密权。

1.2.5 护士的综合知识水平偏低[1]在临床一线的护士大多是年资低,学历低,缺乏自我提高的能力和继续教育的机会,[2]受环境影响,社会对护理人员的偏见,医院对护士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人员少。[3]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住院病人的很多疾病涉及到很多专业的医疗问题,护士很难准确实施护理。[4]由于缺乏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的知识,护士在与病人沟通交流时,角色转变困难,满足不了病人的身心护理需求,也不自觉的侵犯了病人的权益。

2 防范对策

2.1 护理工作必须由具有护士资格的人来承担实施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书,以法律的手段保证护理质量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对护士准入有全面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从事临床一线的护理工作。

2.2 学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护理纠纷涉及到护理质量,服务质量,技术水平,规章制度,医疗规范及医学模式转变等因素,因此,应深化护理改革,依法实施护理管理,把卫生法规纳入继续教育范畴,对全体护理人员进行普法教育。

2.3 加强护患沟通,不断提高护理质量尊重患者的权利,加强护患沟通,各项检查、处置,方案的实施事前征得患者的同意,把这种做法贯穿于整个医疗工作过程中,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③。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加强护患间沟通,提高患者满意度,提高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

2.4 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护理工作是一项特殊的服务工作,面对病人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任何疏忽和闪失都会给患者带来无法挽回和不可弥补的损失,如有的护士上班干私活,不尽职尽责或擅离岗位,,没有记录病人病情变化使其失去抢救的最佳机会,造成患者残疾或死亡,给患者及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也使自己终生内疚和自责,因此,作为一名护士一定要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具有高度的认识和责任感,不断的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学习,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服务好每一位患者。

2.5 严格执行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查对制度,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都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护士不仅要遵守这些制度,还要在工作中有严谨的作风,慎独的精神,严格完成每一次操作,遵守每一个操作规程,这样就杜绝工作失职或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小结:加强护理工作的立法,把护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加强护理纠纷管理,使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预防系统化,处理规范化;护理部要定期召开会议,对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客观、深入的讨论,既要分析客观原则,还要查找主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纠正薄弱环节,严格奖惩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公开处理,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从而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护士工作中的法律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防范处理。

参考文献

[1] 赵改变,李拽枝,分析护理安全因素重新认识护理与法的关系,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4,20(2):72

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20**年**市医政工作将紧紧围绕全市卫生中心工作,以实施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为重点,以启动医院电子病历建设为切入点,深化医院内涵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一、突出重点,继续推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

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全面实施“**省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活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着重做好七项工作。

1、逐步健全质量管理组织、评价考核、信息报告分析和教育培训体系。

一是在已调整各市级医疗质控中心的基础上,健全区、县、市医疗质控组织,充实医院质控组织,完善全市三级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二是在有条件的局属和县(区、市)第一人民医院试点建立医疗质量观察员制度。制定医疗质量观察员的入选、考评和退出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培训,逐步发挥其医疗质量监督的作用。

三是依托各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立医疗信息报告、收集分析制度,并逐步实现信息网络技术化。及时发现问题,加强质量信息的反馈、通报,督促整改,消除影响医疗质量的各种因素。

四是发挥各市级医疗质控中心作用,建立质量管理培训制度。开展医政管理人员培训、民营医院院感、检验、麻醉等质量管理培训。

2、认真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管理组织、伦理委员会、准入条件、技术审核、评估方法、监督管理等机制和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开展的第一类医疗技术进行认真审核,严格管理;做好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的准备和申请工作,依法开展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3、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和临床路径管理的试点。单病种质量控制是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重要措施。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要求,确定**市第一人民医院等11家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并适时总结,逐步推广应用。

4、加强重点领域质量管理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重点部门的院内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开展对血透室、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各类镜检室、感染疾病科等的督查。

二是加强麻醉质量管理。建立麻醉操作主治医师负责制,规范麻醉工作流程,实施全程的、规范的麻醉复苏监护。加强县级医院及民营医院麻醉科建设,规范麻醉工作。

三是继续实行患者安全目标管理,确保患者安全;实施《手术安全核对表》制度,落实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是加强临床药事管理,落实和完善处方点评制度,加强临床药师工作;加强抗菌药物管理,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预警机制,积极开展三级医院输液减少试点。

5、加强护理工作,提升护理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护士条例》,继续把床护比例列入目标考核,提高床护比。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完善护理制度,简化护理书写;加强专科护士培训,提高专科护理水平。

6、积极推进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新机制。主动配合司法部门建立我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深化医疗争议事件认定和责任追究评析制度。

7、继续开展全市医疗机构岗位技能“大比武”活动。重点开展医师规范执业、护士技能和素养、检验等项目大比武。

8、做好第三轮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重点是三级综合医院,认真做好迎检和评审工作。

二、启动电子病历建设,推进数字化医院建设

电子病历是构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基础,是医院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医院临床工作开展所需的业务支撑系统,也是居民健康档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要求,提出建立电子病历的相关需求和规范,开展电子病历建设工作。

三、加强监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根据**市医疗机构规划和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抓紧制订和修订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审批医疗机构。

2、依法加强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准入管理,切实落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制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注册管理等。

3、加强对管辖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医政管理以及各项专项检查,从严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4、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引导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向精细化、专业化发展,强化内涵、提升品质、树立形象。

四、积极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积极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凸显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2、继续实施已出台的解决“看病难”问题的各项举措,进一步细化措施、强化落实、优化服务、惠及群众。

3、抓好“爱心门诊”、“惠民医院”等各项惠民救助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流程、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五、不断创新推进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1、创新无偿献血工作措施和机制。推进无偿献血宣传常态化,应急献血队伍有效建立,固定献血屋设置稳步进展,努力建立无偿献血长效机制。

2、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合理用血,杜绝重大血液不安全事件。

六、强化内涵,提升院前急救能力

1、以全市院前急救指挥和通讯系统建成启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院前急救站(点)布局规划,形成高效统一的全市院前急救网络。

2、加强院前急救内涵建设。着重抓好院前急救人员的规范化培训、院前急救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七、全面完成各项医政工作

1、深化“万名医师下基层”工程及对口支援工作。组织、协调三级综合医院支援贵州省县级医院工作,完成卫生部下达的工作目标。实施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工程,深化“万名医师下基层”工程。

2、继续做好医疗卫生援川工作,完成三年援川工作目标。

3、做好创建省级“平安医院”工作。

4、完成“光明工程”的困难残疾人白内障复明目标。

5、完成**会等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

6、完成征兵体检、高校招生体检工作。

7、完成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及护士注册、变更注册等工作。

8、做好医疗投诉、及医疗争议行政调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