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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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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 模式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036-02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种模式

现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1889年创立于德国。到20世纪中叶,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普遍认同,并达到鼎盛时期。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养老保险主要分为普遍保障、投保资助、强制储蓄和国家统筹等四种模式。

20世纪70年代后,世界经济普遍陷入滞胀困境,由于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标准的刚性增长等原因,养老保险费用支出日益增大,各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相继出现一些问题,如实行普遍保障模式和投保资助模式的国家,由于采取现收现付制,政府承担过多责任,越来越难以支撑养老保险系统;强制储蓄模式很难发挥社会共济的功能;国家统筹模式已逐步退出社会保障领域等。为此,各国纷纷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反思,并逐步认识到,基于财力有限的现实,政府只能向公众提供“低水平,广覆盖”的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应将商业保险纳入养老保险体系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世界银行于1994年提出了“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是由法律强制推行的、国家管理的、以税收支持的具有再分配性质的保障计划,筹资模式应采用现收现付制。第二支柱是具有强制性的、私营化管理的、完全积累制的制度,应采用完全积累形式且养老保险应与缴纳金额相结合。第三支柱是为那些需要更高水平养老金的人们设计的、自愿参加的、私有的保障计划,应采用完全积累制方式。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综合运用不同模式,在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基础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见表1)。

二、近年来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经验

进入21世纪,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包含公共养老金、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这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在继续,一些改革经验值得借鉴。

一是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通过其权威性对养老金制度所涉及各方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养老金制度的各种激励约束政策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范,是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如美国分别于1935年、1974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英国从1948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案开始,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养老保险的法案,并于2007年、2008年又出台了《养老金法案》;德国188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养老保险法,即《老年和伤残保险法》。

二是形成了政府、企业和职工共同分担的机制。目前养老保障责任已从国家单独承担转向由国家、企业、个人和家庭共同承担。政府通过调整养老金领取数额的计算公式、对领取养老金征税和提高养老金领取资格等方式,减少养老金支出,缓解财政压力和养老负担,政府责任逐步转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水平的养老金。如有些国家增加缴费年限要求,提高退休年龄。

三是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保障领域中的作用。市场化运营是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如智利对养老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引入市场机制,将养老基金交付给相互竞争的私营部门管理,同时逐渐放松对基金投资领域的限制,从而提高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在养老保障运作中,许多国家鼓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如保险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可以直接管理养老基金。各国金融机构在企业养老金计划和商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更为明显,银行、基金公司都是养老保障领域的重要参与者,为养老基金提供账户管理、基金投资和资金发放等综合。

四是政府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政策扶持,支持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增强补充养老保险吸引力,其中税收优惠是一项有力工具。如大部分国家对企业年金实行EET模式,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企业在缴纳环节的免税比例分别是职工工资总额的15%、20%和18%。部分国家提供政府补贴,如智利,每年给自愿储蓄账户(第三支柱)缴费达到150万比索的职工可从政府获得相当于其自愿储蓄金额15%的年度补助。

五是兼顾公平与效率。扩大覆盖面是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重要体现,市场机制的引入以及政府、企业和雇员责任共担是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为兼顾公平与效率,大多数国家建立了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强调公平,如美英等国家公共养老金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第二、三支柱强调效率,采取市场化运营。

三、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现状

在借鉴世界银行及主要国家“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1997年建立了政府、企业和职工共同分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为补充的框架。

1.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占主要地位,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企业缴纳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缴费部分免税,实行政府补贴。全国31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建立省级统筹制度。2010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3420亿元,辽宁等13个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省(自治区)共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2039亿元。截至2010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15365亿元,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5707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3284万人。2009年,我国开始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每年缴费100至500元保费不等,记入个人账户。截至2010年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423亿元,参保人数10277万人,其中2863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

2.第二层次:补充养老保险。目前补充养老保险主要是企业年金,是指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它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缴费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我国企业年金采取缴费确定型(DC)模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选择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理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截至2010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3.71万户(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参加职工1335万人,基金规模2809亿元,有33万人领取企业年金。

3.第三层次: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计划,由劳动者个人通过购买养老保险产品、基金、股票和储蓄等方式实现。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主体是年金保险。2010年我国年金保险保费收入1215亿元,其中,团体年金保费收入325亿元,个人年金保费收入890亿元。

四、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虽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框架,并在提高制度效率和促进公平、保障社会平稳运行与防范老年贫穷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实际覆盖面有限,保障水平低。目前,尽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但在实践上尚未实现。2010年,加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约占城镇全部就业人员的60%,而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村、农民工、城镇无业人员的覆盖率更低,农民工加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只有13.6%。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估算,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平均不到50%。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其养老金替代率非常低。而根据国际经验,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现有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可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存在巨大的隐性债务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受原有“历史欠债”问题、老龄化程度不断加速等因素影响,我国基本养老金隐性债务规模巨大。2005年世界银行测算,根据当时的人口与养老模式,2001到2075年中国养老金缺口的折现值达9.15万亿元。由于我国个人账户基金与统筹基金合并运行,在统筹部分资金不足时透支了个人账户资金,导致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造成了巨大隐患。以2009年数据显示为例,尽管全国有13个省市不同程度的做实了个人账户基金1570亿元,但仅占到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17609亿元的8.9%,“空账”金额仍高达16039亿元。

三是企业年金和商业年金保险发展缓慢。目前,参加企业年金的人数仅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6%。造成这种状况的关键原因是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到位,这直接影响了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压制了养老保险需求。当前我国对企业年金基本实行的是TEE模式,在企业年金缴纳环节,对企业的免税额仅为职工工资总额5%以下部分,对个人不免税。对商业年金保险则实行的是TTT模式,对个人购买保险不免税,仅对寿险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仍然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国民保险意识较差和商业年金保险产品较单一也是原因之一。

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效率较低。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用仅限于购买国债和存入专户,投资收益低,很难实现保值增值。2010年4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年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让人人享有公平的社会保障)》指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来的加权通货膨胀率达到2.2%。这说明养老保险基金不仅未能按制度初衷实现保值增值,反而处于缩水状态,过低的个人账户收益事实上产生了逆向激励。

五、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几点政策建议

一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缩小不同地区和制度下的养老金水平差距,实现保障公平。据人保部称,基本养老保险将于2012年实现低水平的全覆盖。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增强在地域间与城乡间的流动性。

二是提供税收激励措施。税收激励对年金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激发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年金保险)的积极性,应对老龄化趋势,推动年金快速发展,需要尽快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年金计划的执行期很长,可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国务院可以批准免税的授权,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宣布在个人年金缴纳环节实行适度的税收减免,同时加强税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为推行年金的EET税收模式创造条件。

三是健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投资运营是确保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应研究借鉴国际不同模式,参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作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坚持安全第一的审慎原则,在深入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机制、管理体制、成本收益比较等基础上,明确适合我国国情的、起点高、监管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稳步拓宽投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缓解养老金缺口问题。

四是加强相关各方协作。养老保险体系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财税、金融、政法等多个方面,各相关部门应共同研究,分清职责,相互配合,积极推动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年金)、个人储蓄型保险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熊鹭,郝联峰.养老保险税制的国际实践及启示.上海金融,2011(7)

2.王滨.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商业,2011(8)

3.肖素文.从公平的角度对我国养老保险改革与制度建设问题的探讨.大科技:科技天地,2011(10)

4.张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现代财贸,2011(14)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2

我国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自此,老龄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养老问题也越来越受瞩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养老体系也日臻完善,但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为了强化老年保障功能,提高人们的老年生活质量,应当依法构建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状况

从1951年我国政务院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到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实现了质的飞跃。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其法律规范在《社会保险法》中有突出体现。除此以外,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众多,已形成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已实现全覆盖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综合起来分为两大类:一是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此,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为社会保险制度。之后不断完善,形成了现在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这一制度一直以来仅适用于所有在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但是,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且基本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致。所以,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变成了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2月,国家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合二为一,形成了现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城镇未从业人员)。

(二)补充养老保障法制正在建立健全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分别对起主要补充保障作用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进行规范,适用的人群只能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人群从制度上没有规定。关于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障,都是个人行为,力度有限。

二、现行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法制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障虽在制度上已实现全覆盖,但其养老保障体系诸多法律法规、规范存在问题,使不同人群享有的养老待遇不公平。

(一)现行制度本身有缺陷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过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下,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最初为55元/月,今年要求提高为70元/月。按每月70元的养老金算,平均每个居民每天享有3.3元的养老金,显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2.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偏低

以国际经验来说,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甚至处于贫困中。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设计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实际平均替代率水平低于50%。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难以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3.不同统筹区域间养老金差别大

我国现在养老保险只有北京等少数省市实行省级统筹,大多数省份统筹层次较低,实行市地级统筹。以职工为例,目前,相同情况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区域,其计发基础养老金基数不同,导致退休时的养老金不同,这是不公平的。

4.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法律效力不同

作为补充保障中的中坚力量,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一样,都是为提高职工退休后的老年生活水平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但政策规定,企业年金由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自愿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建立职业年金,是强制建立。由于适用行业不同,相同作用的保障赋予了不同的效力。这种貌似同规但不同酬的制度,将依然无法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落差问题。

(二)有法不依

1.不按规定参保或缴纳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实际上职工不参保或参保时单位、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情况一直存在。根据人社部数据测算,截止2013年底,全国城镇就业总人数为3.81亿人,实际参保人数是3.22亿人,有近6000万人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断保。有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费基数缴费。2014年4月17日曝光的东莞裕元鞋厂,其罢工原因就是资方未按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裕元集团的做法是许多企业的一个缩影,它直接损害了本企业职工利益,还造成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偏低。

2.违规提前退休

我国现行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如果某些人员身体健康有问题或从事有毒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的,可以不到法定年龄提前退休,这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是一致的,主要体现人道主义照顾。我国1978出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99年对其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中详尽规定了提前退休应具备的条件。如果职工不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而办理退休的,为违规提前退休。经调查,有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参保人提前退休者较多,其中不乏违规提前退休者。

违规提前退休者为其个人谋得利益,有些同时为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减负。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使得参保者之间不公平。

(三)无法可依

《社会保险法》中所涉及到的养老保险各项制度细则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预算、决算,为全社会普遍关注,均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来解决。虽然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但养老保险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导致在实施过程中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如养老金发放中,对于领取人健在的认证,国家没有统一的、科学的认定程序和认定办法的规定,因此出现了许多对养老金领取人不尊重、不公平的事情。

三、构建法制完善的养老保障新体系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利益,我们必须对现行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制度进行改革,形成法制健全完备、更科学、更公平的养老保障新体系。

(一)加强立法,健全养老保障的法制体系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精神,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紧研究出台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相关政策,强化后续立法与法规清理,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涵盖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形成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特别强调,要加大违规提前退休的风险,强化其威慑力度。

(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基础保障公平性

1.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

我国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300元/年,平均每天6.3元,而现行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平均每天3.3元,不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说明,现已退休的城乡居民必须继续劳动,通过劳动每天至少获取3元的报酬,才能达到我国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缴纳100元缴满15年后退休的,其养老金每年也不足1000元,只能退而不能休,这与我们建立养老保障的初衷不符。建议提高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使城乡居民养老金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如不足,可补上差额部分。

2.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应从源头抓起。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成正比。鼓励参保人多缴长缴,可以在原有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一块奖励金,以月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宜。奖励金的领取,以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为起点,每多缴一年领取十五分之一,缴满三十年可领取全额。这种做法,既能提高职工整体养老金替代率,又能缩小同制度内人员养老金差额,增强制度的公平性,还能避免硬性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带来的抵触。

(三)依法保障参保人利益

1.提高统筹层次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要尽快实现省级统筹,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提高统筹层次,简化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问题,便于人力资源流动;利于养老保险缴纳,提高养老保险参保率,增强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解决了相同情况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养老待遇不同的问题,增强了公平性。

2.严把退休关

对于提前退休人员,除要求单位和个人要如实上报材外,审批机关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巡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坚决杜绝违规提前退休。

(四)增强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能力

1.以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截止2013年底,全国仅有6.6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056万人,分别占全国各类企业数和城镇就业人数的0.04%和0.54%。为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能力,2009年,国家出台《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其中规定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给予个税递延优惠政策,增加了对个人缴费的优惠。以上出台的优惠政策,力度不大,对企业和个人动力不足。另外,企业年金建立的决定权在企业,如果对企业缴费没有足够财税政策支持,多数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依然不会建立年金。所以,应加大对企业的财税政策和投资环境支持的力度,引导更多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2.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大力宣传建立补充保障的政策和积极作用,提高人们对建立补充保障的的认识,以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促使更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同时,引导更多人采取多渠道补充养老,如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专项存款,以房养老等。通过宣传,努力使我们的补充保障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老年朋友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参考文献:

[1]谢根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二版.

[2]胡晓义.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第1版.

[3]陈欢,刘卓,平祁书艳.“依托‘社区服务资源’的‘居家养老’‘社会公益互助’二合一的养老体系构建研究”.青年与社会,2014(2).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第3篇

一、广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践的主要成效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力地维护了全区社会稳定。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精神,不断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了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高效运转。

(二)紧紧围绕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标,确保当期不发生新的拖欠,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改革创新调整办法,科学合理制定调整方案,顺利完成连续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提高。

(三)城镇企业在职参保人数快速增长,扩面工作取得稳步进展。加大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手段,以政策促扩面,实现无政策障碍参保,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稳步增长。按同口径统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四)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快速增长,极大提高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为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区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区统一预(决)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在业务经办上逐步统一经办机构建设、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信息建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内外实现顺畅、快速转移接续。

(六)原有企业年金按计划有步骤平稳移交,实现了企业年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逐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补充养老保险搭建政策平台,使之纳入市场化运营的轨道。

(七)稳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月调度制度和季调度通报制度,不断创新管理服务的方式和手段,加强督促检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碎片化等有待改革完善。一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差距增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偏低,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二是在待遇计发办法的改革中,新老办法不能做到平衡衔接,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出现倒挂;三是由于工龄政策上下不同,新旧不一,给工龄认定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导致相关人员对现行政策的不理解、不支持;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利益平衡难以处理,在推进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二)基金征缴缺乏有效手段,部分企业瞒报漏报缴费基数,造成基金不能足额征收。仅2013年1—6月,广西实地稽核1458户参保单位,查出违规户数38户,查出少缴社保费并追回148.4万元。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有增无减。在2010年6月底,全区共有6927户企业欠费,累计欠费24.63亿元;而到2013年6月底,全区欠费企业共有14992户,累计欠费达31.90亿元。另外,个体参保人员因收入低而无力缴费,中断缴费的情况日益凸显。

(三)确保发放的压力不断增大。一些当期收支缺口大、基金支撑能力弱、财力有限的地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压力不断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风险管理机制尚未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全区联网,未能实现对各地基金收支及管理情况的动态实时监控。

(四)人口老龄化持续加快,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提出严峻的挑战。据有关资料测算,到205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赡养比将达到1.5∶1,负担极为沉重。

三、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思考

(一)制度建设的目标规划

到2020年,全区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全体从业人员,保障有力、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运行机制,并形成比较健全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制度建设的基本任务

主要内容有:

1.改革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探索建立可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互转衔接办法。

4.建立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建立完善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6.实现基础养老金全自治区乃至全国统筹。

7.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属地化、标准化、规范化。

8.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养老服务完全实现社会化。

(三)制度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顶层设计,深化改革。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基础,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到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和成年公民,消除影响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制度,注重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协调起来。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中,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放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上,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特别是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体的生活,加快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注重制度体系的完善;在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在推进各项制度改革的同时,注重法制、规划、信息网络、监管和服务体系等基础建设,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坚持整体提升,重点突破。着眼于养老保险工作的整体性,在做好已有领域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典型引路、统筹协调,力促尚未完善的领域各项工作迅速赶上,努力开创各项工作齐头并进、整体提升、相互协调的良好局面。同时,抓住机遇重点突破一些制度迫切需要、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普遍意义的工作,为养老保险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保证。

(四)制度建设的路径和政策措施

1.科学稳妥地构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框架。始终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研究制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城镇其他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断完善广西多层次、多元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2.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主要政策内容设想:

(1)制度覆盖范围为城乡全体从业人员。(2)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开征用人单位(雇主)社会养老保险税,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税收纳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绩效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由国家建立的统筹基金统一支付;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依据参保者的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等制定“绩效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制定鼓励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延缓退休的奖励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5)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一是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的人员(新人)按新制度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新制度实施前参保、实施后退休领待遇的人员(中人),采取“基本加过渡办法”执行。即:按新计发办法计算,以就高不就低发放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新办法计算标准或低于原退休金标准的,可通过财政补贴分10年逐步补足。新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最多按15年计)。三是新制度实施前已退休领取待遇的人员(老人)原待遇保持不变,今后一并统一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6)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补充养老保险。为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及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员工的利益,对这类参保人员可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加以补充解决,并积极鼓励参保人员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其养老待遇,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政策。

4.相关保障措施。主要有:

(1)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历史欠债(隐性债务)问题。国家通过发行社会保险基金彩票、特种长期国债,变现部分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资产、减持国有企业股权、开设社会保险新税源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过渡养老金的缺口以及政府应当承担的历史欠债(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为城乡无保障老人出资等问题,尤其是解决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中人过渡及老人补贴的资金问题。另外,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央企中征收社会保险税,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2)确保社会基金保值增值。授权允许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提取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商业投资运营,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同时,研究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通过运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增值。(3)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机关、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实行时间、标准统一,在全国统一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物价上涨水平给予适当增加调整系数。(4)将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进行改革,将基本工资比重提高到80%左右,降低生活补贴标准占工资收入比重,严格控制各地自行出台津补贴标准;严格控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差距,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今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围绕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同步进行。(5)严格遵循“保基本”和“多缴多得”的原则。严格依法参保,努力营造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觉依法参保缴费(或纳税)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多缴多得”的理念,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达40年或以上的,年龄达到申领条件的,可按月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达到15年,年龄达到申领条件的,遵循“保基本”的原则,按月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基本养老金或略高于统筹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50%左右)的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问题思考

一、关于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城镇老年居民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不同,他们从未在体制内工作过,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及相关单位从未赋予过他们以制度性的养老保障权益。但是在市场经济时期家庭保障逐渐弱化的形势下,作为既没有土地养老保障又没有制度性养老保障的社会群体,按照建立“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能贯通、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应当得到解决。解决的理想方式,就是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延伸至这些群体。这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目标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也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国民公共养老保险”演变的一个自然过程。具体办法就是将他们“还原”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实施初期,让他们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与“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同的是,他们的缴费应当完全由个人承担,并不能享受相应的缴费“打折”优惠,同时补缴利息的利率应当高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低于GDP增长率。

对于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老年居民,也可以采取按月发放养老补贴的办法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养老补贴标准可以通过将缴费参保人员未来所能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总额进行成本核算后“折现”的办法确定。具体核算办法是将有能力缴费人员按平均余命年计算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与参保时按规定所缴纳的全部费用之差,再加上适当利率的折现因素之后,按平均余命年均摊至每月。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的按月发放的养老补贴,本质上也是基本养老金。从理论上看,一个享受养老补贴的城镇老年居民在余命年内所享受的养老补贴总额应当与参保缴费人员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总额减去缴费成本后的净值相当。这样,在总量上一个领取养老补贴的城镇老年居民,与缴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老年居民,最终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障权益也就基本相当了。

养老补贴由于是将基本养老保障权益由“期值”变成“现值”,是未尽义务先享受权利,因此,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支付更为合适,但可以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养老补贴标准应当按照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工资增长率、GDP增长率以及物价指数等相关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二、关于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其他具有城镇户口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严格来说他们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也都具备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的条件,但由于当时政策宣传、经办能力、个人思想认识等方面原因,这些人员都未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因此,他们的未参保问题也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建立“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能贯通、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的要求,可以允许这部分人员从“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补缴相应费用及利息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也为了实现对先期按规定参保缴费人员的公平公正,补缴利息的利率应当高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低于GDP增长率。

以上人员按规定补缴完前期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后即可按正常规定参保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关于其他单位长期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从理上看,其他单位长期临时工的养老保障责任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些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按照建立“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能贯通、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的要求,对于其中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以允许他们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具体纳入办法与城镇老年居民相同。与城镇老年居民相比,该群体一直在其他单位工作,因此,作为这些人员养老保障责任主体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其中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其他单位长期临时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应当给予他们制度性的养老保障,具体来说就是为他们发放养老补贴。

对于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其他单位长期临时工,可以允许他们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后纳入统筹范围。前期所补缴的费用,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执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正常缴费后,应当按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办法执行,单位缴费基数可按本单位所用全部长期临时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1―0033―04

目前企业年金是我国正在建立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三大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保险)之一。企业年金是指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它一般由有能力的企业自愿建立,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费用,进入职工个人年金账户,由职工在退休后领取;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高覆盖、低保障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虽然我国早在十几年前就出台了有关规定和政策来发展企业年金,但实际情况不容乐观,进展极为缓慢。截止到2004年3月,企业年金制度覆盖的企业职工仅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职工的6%左右。从规模来看,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04年3月底,全国建立年金的企业只有22463家,参加计划的职工仅703万人,基金结余仅492.8亿元。因此,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还不够充分。

随着国内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年金计划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在企业年金的研究和实践中,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现状、思路和对策研究占了较大比例;而近几年,在企业年金管理、方案设计和运营监管等实践方面的内容也有一定的深入。但是,从经济学基本理论角度探讨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研究则较少,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学者基于表面数据指出,要用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来发展企业年金的看法就有一定的片面性。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将会影响到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进程及结果。因此,本文将在对基本养老保险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在统计数据和经济理论的支持下,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发展企业年金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又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亟待我们去研究和解决。

(一)人口老龄化导致养老保障的财政危机

据世界银行对1995年至2050年中国人口的研究预测,2020~2030年间,中国劳动人口将不再增长,2030年之后开始下降,人口依靠率将从1990年的8.7%增长到2050年的31.2%(见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中国人口老龄化具有发展速度快、老龄人口绝对量大以及老龄化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特点。这将产生两个负面的结果:其一,退休人员的迅速增加,以及退休费用的急剧上升,给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造成巨大的压力;其二,由于经济增长速度远远赶不上养老金的增长速度,而企业也无力承担过高的缴费率,政府支付部分也极为有限,因而最终会导致老年人口养老保障水平下降。

另外,虽然养老金收入在近几年的增长速度略大于养老金支出,但事实上,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补贴(见表1)。

分析表1可以发现,这几年由财政补贴的养老金当期缺口每年一直徘徊在400亿~600亿元人民币,并逐渐呈扩大趋势,全国基本养老金收入的15%~20%要依靠国家财政补贴。而据亚洲发展银行统计,目前中国养老金的资金短缺已达62亿美元,到2033年,将升至533亿美元。财政的不堪重负,要求我国除了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外,还必须获得新的养老资金来源,以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政支付压力,弥补职工退休收入的不足。

(二)养老保险有效覆盖面小,扩面困难

目前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太低,仅仅覆盖政府公务员和城市地区的国有企业员工,即在大部分地区被覆盖的人群仅有20%~50%。另外,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城镇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将离开农村而选择到城镇就业,并扎根或定居于城镇。因此,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非组织化就业人员等是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总规模约在2亿至3亿之间,他们基本上被排斥在养老保险体系之外。基本养老保险低覆盖率的状况,要求建立一种新的保障制度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把养老保障覆盖面扩展到乡镇地区、扩展到广大农村、扩展到所有非国有企业。企业年金作为由企业为在职人员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机制,它的建立可以将很多非国有企业和乡镇地区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障体制中,因而有发展企业年金作为补充性养老保险的必要。

(三)国有企业养老负担沉重,养老金征缴难度大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国有企业承担着双重支付,既要为在职员工缴费,又要为退休职工缴费,这样就存在部分企业逃缴现象,进而导致统筹基金收入减少,形成恶性循环。与此同时,为了提高在职员工的工作动力,国有企业有提高在职员工养老保险额度的意愿。然而,要同时提高在职和退休职工两者的养老金待遇,则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在职员工双方共同缴费、由员工退休后获得的一项制度安排,企业的缴费直接体现为内部在职员工的缴费,因而也极大地调动了个人缴费意识。企业年金还可以作为企业人才激励手段。即企业通过提供完善的企业年金计划争夺高素质人才,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这也相应地激发了企业的缴费意识。

总之,建立企业年金能够增加养老金的积累,缓解由政府支付养老金的财政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人口老龄化给国家带来的财政压力。另外,企业年金由企业自主建立,能够将保险面扩展到更广、更大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弥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不足;企业年金还能促进个人和企业双方缴费意识,使个人养老计划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二、现有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不应被降低

能否保持原有生活的品质是衡量老年保障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而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老年保障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它是指养老金收入占退休前收入的百分比,一般定义为个人进入退休期所领取的养老金与进入退休期上一年度工资的比率。养老金替代率是一项衡量个人福利损失程度,或者是表示个人收入保障程度的指标,可以衡量员工退休前和退休后生活水平在多大程度上相当。养老金替代率越高,个人福利损失就越少,受保障的程度就越高。

替代率过高或过低都不太恰当。如果替代率大于1,说明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超过就业时期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这对于目前我国不太富裕的国情而言是不合理的;如果替代率小于1,由于消费水平具有

刚性,一旦形成一定的消费习惯就会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降不下来,因而不能满足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可能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如果替代率接近于1,则说明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接近于退休前的水平。由于职工退休前的工资收入中包含一定比例的与工作相关的消费,一般认为,80%的养老金替代率即可以使职工保持与退休前大体相当的生活水平。比较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社会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见表2),可以发现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约为80%。从表面看来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但实际上,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只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起作用,没有第二、第三支柱作为支撑,也就是说,整体替代率基本上等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而国外的养老金替代率则衡量的是整体替代率,其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仅在40%左右;但由于有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因此养老金的整体替代率在80%左右。

针对80%左右的替代率,似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和国外的养老金整体替代率已经基本一致,达到了世界发达国家80%的养老金替代率标准,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可以维持其原有生活水平的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再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在这种表象分析下,当前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偏离了其基本养老的定位,在一定程度上担负起了企业年金的职能;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过高,严重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因此呼吁降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给企业年金留下发展空间。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因为我国的养老金替代率概念与一般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概念有很大的不同。

实际上,我国职工退休后的实际收入与退休前的实际收入存在很大的差距,退休后仅靠基本养老保险根本不能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标准。究其原因,我国的“养老金替代率”等于80%不是实际的替代率,它只是名义上的替代率。而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养老金替代率”计算中的“退休前一年度工资”的真伪性上,也就是说,“工资”的衡量尺度存在很大的问题。下面将分别从工资含义、工资与消费和储蓄的关系这两个方面,来论证我国的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一,在其他国家,员工的实际收入和工资单上的工资基本上是一致的,它包括了岗位补贴、奖金、红利、加班费等全部收入。而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企业背景,收入中包括工资收入和福利收入。按照当前我国统计部门的标准,工资中包括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与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工资。企业由于受到各种利益驱使,往往以种种名义发放一些不统计在“工资总额”内的收入。曾有一份关于国内某大型国有金融企业的调查报告指出,职工内退后的养老金收入对工资表中的“工资收入”的替代率为70%左右,但是,养老金收入对在职时的“全部收入”的替代率不到30%,相差甚为悬殊。据有关专家估计,从整个社会角度而言,我国工资外收入相当于工资收入的40%。

第二,再从工资与消费和储蓄的关系来分析。我国2003年城镇居民新增储蓄额16631.9亿元,城镇居民消费支出34102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对统计指标的解释,可支配收入等于家庭成员得到的可用于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这样算来,我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应至少为两者之和,即50733.9亿元;但在我国2004年《统计年鉴》中,列出的我国200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仅为44374亿元。可见,城镇居民的消费与储蓄之和远远大于国家统计的收入,即工资单收入。这一矛盾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我国通过工资单统计的收入,不能够准确衡量人们生活中的实际收入。

上面分析指出,我国的名义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养老金替代率为80%只是名义替代率,实际替代率将远远小于该水平,与国际标准(80%)实际上还有很大一段距离,说明我国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偏低。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不可取的。如果降低目前的替代率,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将难以满足基本养老需求的制度设计目标,难以保证退休人员保持与退休前大体相当的生活水平。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要想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仅靠政府继续加大支付力度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恐怕是不现实的。只有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形成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才是出路。

三、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定位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及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应该综合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政策定位。根据现阶段社会发展状况,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应坚持采取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企业年金为辅的发展模式。

发展养老保险体系应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这是和我国的社会制度紧密相连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全体公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生产,公平分配。在现阶段物质生活有欠发达的情况下,我们做不到人人富裕,但是可以而且也应该做到人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此外,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国家的公共政策,目标应该是提高社会最底层人的福利,通过富人的收入转移给穷人,增加弱势群体的福利。而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在取得令世界惊叹的持续高增长的同时,也迅速从收入平均的国家迈进了贫富差距巨大的国家行列。一个很有力的证明就是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0.4的警戒标准线(见图2),与经济发达程度相似的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也明显偏高,说明我国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这种趋势变化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否则,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无法得到充分的证明。基于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还不十分成熟,覆盖面又十分有限,许多非常贫穷的人被排斥在养老保障大门之外,所以现阶段的任务应是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运用再分配手段缩小贫富悬殊差距。

发展养老保险体系又必须有企业年金的支撑,这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目前仍是发展中国家,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还比较低,发展经济是当前社会发展的第一件大事。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发展,归根结底要依靠企业内部职工的奉献。企业年金是一种由企业自主创立并提供的养老金计划,一般覆盖企业内部所有职工,而企业的缴费水平直接决定着该企业员工的福利水平。该计划往往与职工对企业贡献大小相挂钩,使企业利益同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员工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统一;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员工奉献的越多,从企业得到的企业年金额度也就越大,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差别化的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来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稳定人才队伍。企业年金是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强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它更多地体现了激励效率的特征;企业也可以通过为员工提供企业年金达到增强企业凝聚力、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和效率,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总体上说,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向所有老年人提供收入补偿,是在追求平等和收入再分配的基础上实现的。它主要考虑的是社会公平,排除退休前的工作性质差异及贡献差异,而将每一个社会成员高度抽象化后确定他们退休后基本一致的待遇水平。而企业年金的目的是通过差别分配来提高员工工作的效率,追求的是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两者合理地结合则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结合,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且也满足了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现有养老制度覆盖面小和企业缴费积极性不高的三重压力,应重新构建养老保险体系。但是,不能以牺牲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代价去发展企业年金;如果这样,只会顾此失彼。在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问题上,应该继续发展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其覆盖面;在不降低其绝对额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使职工能够老有所养,逐渐缓解财政压力。而且从长远来看,两者协调发展可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向国际三支柱的标准目标靠拢,使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得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第6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 养老保津体系

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公共养老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的,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江资的15%―25%)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通过个人账户管理的,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工资的40% ―50%,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用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在这三个支柱中,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来说是低标准的,仅从字面我们就不难发现“基本”两字已经明确圈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出发点;而第二、第三支柱的水平则视经济增长和个人收人水平而定。从目前国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和趋势来看,均是以企业为载体来推动和发展第二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就要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金筹集模式,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此来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统帐结合的模式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从理论上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地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但是在实践中,新的养老保险模式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在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建立过程中,国家、企业和个人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把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资金界限模糊地结合在一个框架中,在缺乏养老保险法律对个人帐户保护机制的情况下,个人帐户财产很容易被挪用来弥补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不足。事实上近几年政府确实透支了个人帐户资金用以支付当期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样一来,职工个人帐户就没有形成真正的积累,制度设计时确定的要在老龄化高峰到来前积累部分基金的初衷没有实现。

2.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替代率高,转轨成本过高

目前,全国各类企业都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个人全部缴费和企业缴费的3%计人职工个人帐户。较高的替代率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压力增大,同时也使得职工养老缺乏风险意识,降低了个人自我保障的主观能动性,使得老龄化趋势下社会赌养问题的矛盾突出。

3.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不适应保值、增值的要求

现阶段个人帐户的基金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形成巨大的规模。如何对个人帐户基金进行投资就成为了一个大问题。个人帐户资金原本可以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进人资本市场,得到理想的投资回报,实现保值增值,但在目前的中国的资本市场上,这一要求却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养老基金的运营主要是存银行和买国债,这种方式很难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由此可见,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鉴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建立单一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所有老年人的养老保险问题是不可能的,必须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必将成为这一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培育和发展我国城镇补充养老保险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它是健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培育和发展城镇补充养老保险

对于绝大多数退休人员而言,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几乎是唯一的生活费用来源。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就要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同时,要加大宜传力度,切实转变企业和职工的观念,使职工明白,基本保险只保基本生活,要想生活得更好,就要依靠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看,企业补充保险有利于密切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如特殊工作岗位(如有毒有害等)人员的特定补充养老保险;获得各类荣誉称号人员的特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科技人员和工人技师的特定补充养老保险等。通过建立这些特殊人员群体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留住和奖励他们。在美国、日本等国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企业人才竞争,吸引优秀员工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需要大量的人才的支撑,企业通过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为人才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解决养老等后顾之忧,有利于企业稳定队伍,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补充养老保险把大量的即期消费转化为储蓄资金,还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存在着直接融资比例过低、间接融资比例过大,短期资金被长期使用、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间题。而补充养老保险的周期长,资金量大,来源稳定,是金融体系中重要的融资渠道,可以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大量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善金融市场的资产负侦结构。同时,养老保险公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必将为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第7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 社会保障 制度环境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分为三块,一是基于个人账户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补充养老保险,三是根据个人意愿参加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就是称为“三大支柱体系”的养老保障体系。目前,我国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依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作为三大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大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规模较小,在发展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在“空账’压力下,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已经不能满足老龄化社会的保障需求,应当尽快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壮大企业年金发展,以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冲击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压力。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尴尬现状

中国正面临着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困难局面,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绝大多数退休人员主要依靠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加剧了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压力。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几个问题,一方面养老金的缺口较大,账户基金积累不足。由于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多种原因使得养老保险“空账”规模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保值难。伴随中国高速的经济增长的同时,是社会平均工资的高增长率,这使得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超过工资增长率,成为几乎不可能的事情,虽然逐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面,但是过去9年里,CPI平均为2.2%,意味着每年损失几十亿。同时,由于城镇社会平均工资过去10年平均15%的增长率,使得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下降。

二、把握企业年金的第二支柱定位

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已到了极限,社会保障体系急需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的发展壮大。它的发展关系到全部国家 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人们退休后的生活程度及社会的和谐稳固。

企业发展年金不仅对社会意义重大,而且企业年金对企业也有激励和保障双重作用。一是企业年金的保障功能。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障体系支柱之一,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发挥其补充和保障的作用。二是企业年金的再分配功能和激励功能。企业年金是吸引人才的一种手段;企业年金既具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质,也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性质。因此,企业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金计划又被视为对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收入分配。另外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绩效为职工年金个人帐户供款,对于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又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手段。

企业年金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要准确把握年金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的定位。在宏观调控政策上和制度建设上,应突出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的基本定位,需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进行引导,设立相关的保障适度公平性的监管指标;引导企业通过建立适当的民主决策程序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进行监督,避免企业年金计划出现过度失衡、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健全规范的制度环境

(一)加强企业年金的宣传力度

企业年金对企业是一种吸引人才的手段,对职工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但是由于企业年金的“收益性”滞后,而且要求企业需要具有一定的效益基础,使得企业与职工都在年金的实施上徘徊。因此应当加强企业年金的宣传,唤醒职工与企业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意识,使双方在未来收益上达到双赢。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完善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作保证。目前我国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也只是对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实践提供探索性的思路,缺乏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的法规,缺乏实际意义,使得企业年金在具体实践中缺乏法律监管。因此政府需要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的性质、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资金来源、基金运营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证,也为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使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法可依。

(三)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实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向企业和职工提供比其他形式的报酬或投资更优惠的税收待遇,以鼓励他们通过补充养老保险来为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政府最实际也最容易吸引企业的措施就是实行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使用这种方法最成功的例子就是美国的401(K)计划。我国政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杠杆的作用,对企业年金部分免征税费直接进成本,加强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

(四)企业年金运营必须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由于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特殊性质,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至关重要,企业年金业务本身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直接管理。而与此同时,年金市场化运作是必然的,企业年金这一块巨大的资金积累,必然使得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行业众多的金融机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到企业年金市场中来,各方市场参与主体还要受到本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这必然涉及到在多层监管中的各监管部门的协调问题。政府方面各部门必须协调配合,这对于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范文第8篇

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规范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

对于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各地要调度资金,于20*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企业要制定计划,于20*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企业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时,必须将过去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还清。

三、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年*月*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从20*年*月*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年按3%起步做实,以后每年提高做实一个百分点至5%。之后,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财政收入的状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提高做实比例。做实个人账户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做实后的个人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集中由省负责管理和投资运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值增值。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年*月*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年*月*日后参加工作、20*年*月*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19*年*月*日前参加工作、20*年*月*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

20*年*月*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以及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3、20*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本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列入对市州政府的考核内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城镇各类职工一视同仁地享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从20*年*月*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强化基金征缴的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依据上一年度全省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当年养老保险扩面计划等因素,综合计算,下达年度征缴计划。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分别考核各有关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核定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部分,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征费通知,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入库,并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征缴入库情况;各级财政部门每月与地税部门对账并将征缴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拨入财政专户。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如实、准确申报缴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努力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收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实现依法监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根据国务院要求和我省实际,按照“省级预算、定额调剂、统一政策、加强监管”的原则,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通过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实行基金收支预算,进一步明确省、市、县政府的责任。下达给各地的基金收支预算内缺口,由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因基金减收、超范围支付、退休人数超过控制增长率导致超支而造成的基金收支预算外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基本养老金的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转移的规定;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健全省级基金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

十、切实加强退休审批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提前退休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本决定下发后,继续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已审批的人员坚决纠正退回。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十一、严格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25号文件规定,按政策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有关费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拨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资产不足预留的,由财政给予补助。

十二、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管理和运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三、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四、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决定的政策规定从20*年*月*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