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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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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第1篇

一、工作成绩方面

我的年,可以用10个字来概括,那就是:既默默无闻,又轰轰烈烈。默默无闻表现在:信贷管理系统、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在线审批、信贷报表及部门的综合管理等几项工作特别需要深入,需要细致,需要默默无闻;轰轰烈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户进入退出标准诞生了。根据我行情况,结合市场实际,我组织有关人员制订了授信客户的进入与退出标准,明确了房地产、汽车、商品流通等几个重点行业的客户选择标准,明确了支行进行客户选择的目标和方向。

二是风险承包责任制推行了。目前,由于我行的信贷文化比较落后,推行风险承包责任制后,既提高了支行客户经理的风险意识,又增强了授信审查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39个信贷诚信企业产生了。经过半年的细致筛选、推荐及交叉评选,我行客户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电子有限公司等39家企业获得银行业首届“信贷诚信单位”称号,这是我行诞生的第一批信贷诚信企业,对扩大我行影响、壮大我行的优质客户群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是企业征信系统正式上线了。按照人总行全面征信管理工作的要求,我部配合科技部平稳地淘汰了信贷咨询系统,成功完成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的开发、存量客户信息的整理和有关数据的报送工作,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验收,我行客户信息正式提交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入库,为全行查询授信客户信息、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了信息保障。

五是在线审批开始推进了。在科技部的大力支持之下,经过反复磋商、协调和测试,我行远郊支行的部分授信业务已经推行了在线审批,审批方式和审批效率进一步改善,也标志着我行授信业务的电子化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六是综合管理工作基本迈入了正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责分工基本明确;二是信贷管理系统得到进一步优化;三是信贷档案完成了一期交接;四是完成了引资上市所需信贷资料的准备工作;五是迎接了各种专项检查6次;六是组织了全行的信贷培训5期。

二、廉洁自律方面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深刻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并以推进案防工作为契机,认真学习银监会的“十三条军规”,坚持踏踏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在具体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做到了勤俭节约,没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同时,为了防范商业贿赂,还拟订了《授信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暂行规定》,签订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做到了警钟常鸣,进一步规范了自己的行为。

三、存在的不足

一年来,本人在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组织和协调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的锻炼,但工作中还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与我行当前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应该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理论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学习不够刻苦,思想上存有“惰性”,有时借口工作忙、事务多,放松了对学习的要求,缺乏刻苦钻研的劲头。有时认为自己从事银行工作年限长,有一定的理论功底,满足于浅尝辄止、浅显认识,缺乏对理论的深刻理解,忽视了m金融理论的不断更新。

(二)思想还不够成熟。在工作创新上做得还不够,缺乏新点子、新办法,有时工作中存在懒惰和急躁情绪,在改革创新和锐意进取方面存在不足。

(三)工作还不够深入。工作方法有时简单,遇事不够冷静,缺乏一抓到底的作风和精、细、准的工作方法,工作布置得多,检查得少。

四、我的三点体会

(一)和谐是一种生产力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切身感受到:信贷部是一个和谐、务实、高效的团队,在这个团队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这样的团队里工作,心情舒畅,干劲很足。

(二)团队是力量的源泉

从资料库建设到案件综合治理,从迎接有关部门的检查到整改报告,从结构调整到考核任务的完成,时间紧,人手少,任务重,但我们都圆满地完成了,这全靠团队的力量,整体作战能力强大的团队是我们能够完成如此巨大工作量的力量源泉。

(三)无私的奉献最感人

为了配合全行档案管理的移交工作,在同志们的配合之下,集中2个月的时间,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8年信贷档案的移交工作,没有出过任何差错为了确保企业征信系统如期上线,在三个月,没有休息过一个星期天,全年所有的信贷报表都是在月初报出的,然而,每一个节日都在月初,但是,在他那里,没有听到过一声怨气,在他身上,没有看到过一丝不满。为了维护和优化企业征信系统,为了组织和协调档案移交以及迎接银监局的教育贷款等专项检查工作,带起甲板上班。这些事情,在综合管理工作中,只是众多默默无闻工作中的一小部分

在此,感谢信贷部这个和谐的团队,感谢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各位同事,特别是敢于在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上默默无闻的奉献者,谢谢你们!年,我们继续战斗!

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第2篇

一、我国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框架

(一)直接保护信用信息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2002年1月起实施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2004年2月起实施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是国内两部最早以政府令形式的规定个人信用征信的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为以后制定更高层次的立法提供了富有参考价值的样本。

1.《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深圳政府2001年12月出台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1)明确了征信机构征集信用信息的范围。(2)规定了有限披露原则。(3)规范了个人信息的征集和使用。(4)赋予了信息主体的权利。(5)规定了信用信息征集者、使用者在保密方面的义务。

2.《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有:(1)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范围;(2)明确了不良信息强制征集规则;(3)规定了有限披露原则;(4)明确了征信机构过错责任原则。

(二)直接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公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是第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业的部门规章,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明确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定位;(2)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3)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4)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

(三)间接保护信用信息权益的法律、法规

虽然目前我国没有全国性的信用法律,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分散着一些条款,从“人格尊严”、“隐私”、“个人信息”和“名誉权”的角度对信息主体权益进行了间接保护。

1.宪法

作为一国根本大法,我国宪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权不受侵害。宪法表明了对个人的人格尊严等人权的维护态度,这就是信息主体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

2.单行法律

(1)刑法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历经八次修改后,《刑法》中已涉及较多“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最为突出的成果是宪法第八次修正案,提出了侵犯信用信息主体部分合法权益的量刑依据,成为上位法中对侵权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力支撑。

(2)民商法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民法通则》是对公民民事权利保护最全面的一部法律,但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是民法通则的薄弱环节。《民法通则》仅仅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第101条中提到“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总体来说,民商法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不够明确,使得侵权行为发生时对相应民事责任的裁定缺乏依据。

(3)经济法和行政法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经济法和行政法主要是对刑法中关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规定在相应经济、行政领域的细化,即接触到主体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使用相关信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规定报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将依法被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罚。

3. 司法解释

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相关的主要司法解释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定义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明确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可以赔偿精神损害的隐私侵害行为。

二、 我国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立法的不足

(一)征信专项立法依然缺位

我国目前的征信法律规范中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层级较低。《征信管理条例》作为即将出台的第一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专项立法,历经3年反复修改,其出台依然悬而未定。目前,一方面各地的法规规定难以统一,同一信用信息主体在不同地区所受保护的权益不同;另一方面,现有法律规则无论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都远不能满足信用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现有制度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

一是对知情权的保护。当前我国对于信息主体知情权规定的不足在于,目前征信机构从商业机构(主要是银行)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信息主体本人并不知晓,容易产生侵犯个人权益和数据有误的问题。

二是异议处理制度存在缺陷。异议处理程序随意性因素过强,容易形成责任盲区,出现异议处理推诿现象;异议处理流程中缺乏对数据核查更改过程的规定,易滋生寻租现象;异议处理周期长、约束机制弱化使得个人无法寻求一个快捷有效的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缺乏对信息主体有效的救济制度。部分异议事项经过完整流程的处理之后,可能还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情况下,除了在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上加注异议标注之外,没有更有效的办法进行处理。这样就可能影响个人经济金融活动。

四是未考虑数据跨境流动对我国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国际交往交流中对交易对手深入了解需求的增加,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已经客观大量存在。但几乎没有法律来规范跨境数据流动中对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保护问题,《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向境外提供信息要遵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但具体的“有关规定”尚待解释条款或细则来明细化。

(三)征信行业管理部门难以发挥作用

一是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信息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等8个以上的国务院部委均对信用信息有部分管理权,各自有相应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源分散,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只靠某个部门去全面收集这些信息存在较大困难。

二是从全国的征信监管工作来看,国务院以“三定方案”的形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征信业监管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的效力来看,应当属于行政法规的层级,“三定方案”的效力有时并不被其他机构认可,造成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工作中面临无法可依或者不被认可的尴尬局面。

三、构建我国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需关注

的问题及建议

侵害行为在征信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和传播过程中均可能发生,应从规范征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入手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权途径和监督措施,从而提升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力度。

一是规范征信机构信息采集行为。应明确规定征信机构的范畴、征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界定征信行业可收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等内容。一方面确保信用报告的公正、全面和完整,另一方面注意征信范围的界定,严格禁止通过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二是规范信息提供人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经本人授权,信用信息的保存与提供均应按照明确的目的进行,不得无明确预定目的、逾越预定目的或擅自变更预定目的对个人信用信息予以收集、保存和提供。

三是规范信息使用人行为。信用信息使用人指征信机构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咨询、调查和信用评估等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目前信用信息使用人主要有金融机构、信息主体本人、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等。在信用信息使用原则上,应当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明确信息使用者的义务,保证信息使用的公正、客观,并,约束信息的进一步传播。

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民银行;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作为央行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是促进各级行加强内控建设,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履职绩效的重要手段。地市人民银行处于“下管一级,上对三级”的中间环节,做好地市人民银行的内审转型工作,对实现全系统的内审转型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金昌市中心支行的内审实践,探讨地市中心支行的内审转型工作,以期有借鉴作用。

一、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实践

(一)加强县支行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安全高效运行。内部审计的特殊地位,客观上决定了其具有监督、鉴证、评价和参谋的作用。县支行是地市人民银行内审监督的唯一下级单位,对县支行实施内部审计是地市中心支行管理层全面掌握其执行制度、风险管理和履职绩效的重要手段。2003年以来,金昌市中心支行对其管理的县支行先后开展了12次内部审计,平均每年1次以上,其中,全面审计2次,行长离任审计2次,领导班子履职审计2次,内控审计1次,业务专项审计5次,发现并纠正县支行管理中的各类问题和隐患64个,提出审计建议40条。内部审计全面反映了县支行各个时期在贯彻落实上级行的工作部署、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履职绩效和内控管理状况;对县支行工作进行了阶段性的总结和评价。在监督县支行安全合规运行的同时,对其经营业绩起到了鉴证作用,对中心支行决策层加强对县支行的管理提供最直接的参考依据。

(二)开展部门负责人履职和离任审计,提高部门的履职绩效。职能部门是机关履行职责的执行机构,部门履职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机关运行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对部门负责人履职和离任审计,可以使决策层和主要领导全面掌握部门工作开展的成效,督促职能部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绩效。从2007年开始,中支结合下查单位少的特点,尝试在内审同级监督中开展部门负责人履职审计,先后对中心支行机关货币金银科、科技科、会计财务科、营业室、保卫科、外汇管理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开展履职审计8次,平均每年1次以上。通过履职审计,对职能部门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决定情况、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和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进行了客观全面的评价;发现纠改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执法现场检查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56个,督促被审计部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建立健全,健全各项登记簿,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促进部门负责人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三)开展重点业务的专项审计,防范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人、财、物、资金和枪枝弹药的部门是地市人民银行和县支行出现管理风险的高发区域,这些区域出现风险和事故诱因往往是制度执行不到位和违规操作。通过业务管理合规性审计,督促各业务岗位严格执行制度,规范操作,防业务风险于未然是内审监督的基础业务。2003年以来,中支根据一定时期业务风险发生的区域特点,及时开展了会计决算、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再贷款管理、安全保卫枪弹管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电子化设备、征信管理、集中采购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国库业务风险管理等重要业务管理专项审计20项,平均每年审计2项业务。通过专项审计发现并纠改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低值易耗品管理不规范、再贷款短贷长占、统筹基金检查监督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94个,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操作程序、改进工作方法、严格制度执行,保证了各项重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有效防范了业务风险。

(四)注重重要业务系统审计,防范计算机操作风险。随着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发展,人民银行的各项重要业务都发展为电子系统,通过计算机和通讯网络运行和操作,业务系统的现代化为内控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内部审计的监督领域、监督重点和监督方法也要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从2003年开始,中支紧跟各重要业务系统的上线步伐,及时开展了各项重要业务系统运行和操作的专项审计。先后开展了业务应用系统及个人办公计算机联网运行管理、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管理等重要业务系统专项审计,及时解决了各业务系统在运行载体发生变化后,各操作环节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规范业务系统口令设置管理,加强业务系统从看得见的纸上操作到看不到的电子操作过程中监督制约制度的落实,确保了各业务系统的合规、安全、有效运行。

(五)开展内控制度建设审计,增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地市人民银行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严格按制度操作各项业务是体现单位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人民银行从上到下,从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系、严密的业务操作系统为出发点,切实加强了各项制度建设。为了保证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中支先后开展对县支行内部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内控制度执行、货币信贷内部控制执行和中支全系统内控体系建设和执行的专项审计,对中支内控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等进行了客观评价,对存在的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严格等20个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在全行开展了以落实制度为主题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活动,使全辖基础业务更加规范,业务运行更加安全,防止了各类业务风险和案件的发生。

(六)探索开展绩效审计,适应内审转型的要求。地市人民银行的工作安全尤为重要,但从事任何业务工作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安全,而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内部审计不能仅仅强调安全,而是要强调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的履职绩效最大化。因此内部审计不仅要审业务的合规性,还要审履职的绩效。中支按照“内审工作要由传统的财务、业务合规性审计向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转变”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2011年开展了征信管理绩效审计,对中支和县支行推进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评价,鉴证了征信管理工作取得的实效,同时客观反映了影响高效履职的9个方面的不足和问题,为提高征信管理及履职绩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内审转型积累了经验。

二、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制约因素

(一)风险管理工作和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建立滞后影响审计结论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被审计对象的监督在执行审计内容上评价或鉴证的标准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在传统的合规性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已执行的制度作为度量标准,用制度来衡量工作,做到了就是做到了,没做到就是没做到,拿事实对标准一目了然,说服力很强。而在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中,审计评价的内容从做没做延升到了做的程度的判定。目前,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还没有风险管理和绩效的判定标准,对风险大小、履职好坏要凭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评价,为了让被审计单位认可审计结论,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风险判断就低不就高,履职绩效就好不就坏”的审计结论,使审计报告变成掩盖风险、歌颂成绩的“喜报”,向主要领导和决策层传达错误信息,可能造成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的缺失。

(二)对内部审计促进管理作用的认识不足影响转型工作的开展。内审转型中,审计领域不断拓宽和延伸,凡是存在风险隐患的领域,凡是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领域都要纳入审计关注的视野,使审计的项目和被审计部门增加,对其它职能部门的“打扰”相应增多。许多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的目的认识不足,没有建立起审计是为了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帮助自己提高管理和履职水平的认识,错误地认为审计就是挑毛病、找问题、添麻烦,是既分散管理精力,又向领导暴露管理中问题和不足的事,对内部审计虽不敢抵触,但也表现出了不欢迎的态度,提供资料不及时、配合工作找理由推拖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审计人员对开展同级监督有畏难情绪,认为是出力不讨好的事,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内审转型工作的推进和审计绩效的提高。

(三)内部审计还没有造就素质权威的队伍影响内审转型的步伐。当前内审部门的人员大部分是在以“财务、业务合规性”为主的传统内审职能下配备的,以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老同志为主,虽然他们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但在信息化的时代,央行业务日新月异,业务操作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审计人员对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速度远远赶不上业务发展步伐,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及业务风险和履职绩效的判断能力。地市人民银行具有CIA资格证书的审计人员的比例更低,使内部审计队伍综合素质很难适应内审转型的需求。

(四)事后审计的内部审计方式影响了内审防风险的实效。长期以来,单一的事后监督使得审计成果价值下降进而影响了审计的权威。尤其是在风险审计上,由于内审人员不直接参与管理层的决策,对一些与被审计对象相关的、甚至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信息的知晓范围非常有限,内审人员不能全方位掌握被审计对象的全面情况,在事后审计中发现问题时,风险已成实事,限制了内部审计在防风险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加快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思考

(一)在管理体制上体现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方式,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关系到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尤其是以同级监督为主的地市人民银行的内审部门,应考虑内部审计与组织的整体利益相分离,使其无论是地位上还是利益上都处于独立的第三方,保持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高层次地位。可以考虑在当前内审为行长负责的体制下,提高内审部门的行政级别,由副行级领导担任内审部门负责人或者改由上级行下派制,将内审人员的考核奖励等独立于其他人员,为内审人员建立相对独立的履职地位,在工作中减少干扰,排除后顾之忧,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营造良好的内审监督体制机制。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审计评价标准。科学完善的评价标准是内审对风险控制和绩效进行监督评价的基础,将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业务流程进行细分,确定各环节上的风险点,对每个风险点进行量化考核,从而确定风险等级;对重要工作的落实质量进行绩效量化细分,根据执行到位的程度评价工作绩效。内审进点前要根据审计业务的特点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进一步明确审计评价标准,增强审计评价的刚性,使审计结果更加科学严谨,客观反映被审计对象的实际风险等级和履职绩效。

(三)培育适应内审转型的内部审计队伍。加大内审人员培训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采用资格证书培训、现场培训、远程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做好集中培训;收集汇编各领域的审计实务、优秀内审项目及央行内审案例,供内审人员日常学习和参考;从信贷、外管等部门选调人员进入内审部门,优化审计队伍的知识结构,培养复合型人才,使之适应内部审计的发展需要。把好审计人员“入口”关,建立审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明确审计人员的学历要求,努力提升内审队伍学历层次。通过培训和补充,形成多元化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新型内审人才,使内审队伍素质逐步适应转型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穆西安.推进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全面转型与发展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9,(1):5-8。

[2]施林.推进中央银行内审工作科学转型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2,(4):83-85。

[3]陶华.提高巡视与内审监督效率探析[J].青海金融,2012,(1):57-59。

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府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9-050-04

当前,因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和就业困难让人们又一次将更多的期待目光投向了中小企业。在世界范围内,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显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核心支撑之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包括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社会信用中介体系的健全、国家信用法制体系的完善在内的完整系统。在此过程中,政府始终是一个最大的变量,它既可能是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发展与完善的强大推手,也可能成为影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障碍。在我国,基于体制转轨、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地位的正确定位对于建立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就显得更加关键了。研究政府的角色定位对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持续、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者与推动者

信用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因此,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遴选、归类、查询、管理和公示等活动提供全面的行为规则,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明确、合理的行为预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持,这个法律制度体系必须遵循并反映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为相关当事人设置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最终促进整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个法律制度体系既要考虑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和谐对接,节省立法资源,又要大胆创新,填补制度空白,同时在结构、用语、效力等方面要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和明确性,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需要。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需重点关注如下两个问题:

(一)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均衡与协调

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利益主体包括广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如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商务、法院、劳动等机构和部门)、信用信息的征集与评级机构(如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等)、信用产品的使用者(如商业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行业协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权利关注点,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合理设置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则和程序,界定其对自己行为所承担的后果和责任,均衡其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主体的和谐与共赢。为此,由政府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强调立法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既要坚持专家立法,又要走“群众路线”,要通过向社会公布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讨论会等方式,广泛汇集民情民意,力避由于关门立法、部门立法方式所可能带来的“立法谋私”、“立法腐败”等现象。

(二)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整与和谐

中小企业信用法制度体系是涉及多领域、多部门法律规则的、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它不可能通过一部综合性的、专门的法律比如“中小企业信用法”或“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之类的法律文件来解决所有问题。从法律部门来看,它既涉及行政法部门(如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则,工商、税务、质检、商务等机构所掌握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法等),又涉及民商法、经济法部门(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主要涉及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涉及刑法部门(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犯罪等)。从立法层级来看,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立法,也包括地方国家机关立法;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从法律制度的内容来看,既包括一般信用法律制度,如《合同法》、《证券法》、《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也包括专门信用法律制度,如《信用征集法》、《信用信息公开法》、《信用保证法》等,还包括中小企业特殊的信用法律制度,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规范条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定》等。因此,政府在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时,必须关注各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二、政府是中小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者和扶助者

中小企业是市场信用关系的重要主体,也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最大受益者。因此,中小企业自身的“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内在的质量和信誉。中小企业“自律”的程度和水平,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表明: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坚实内核,而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又离不开政府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扶助。例如,美国的小企业局在全国设有许多咨询中心,并与许多研究中心有联系,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诸如小企业规划、账目管理、现金流量分析、贷款以及制定预算等服务。这些机构的开支和费用由联邦和州政府解决。此外,小企业局下设“退休经理服务队”,由有经验的退休经理、会计、法律等专业人才组成,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和水平不高、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市场信息缺乏、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企业经营者信用观念淡漠、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缺失、投资决策质量低下等问题。因此,要建立、健全广大中小企业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政府必须给予大力指导和帮助。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而言,受资金、人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单个政府机构并不具备独立开展这些业务的能力。因此,相关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应该全面整合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专业研究所等机构的人力资源,联合为中小企业提供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专业指导。当前,应指导、扶助广大中小企业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充实其在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合同法、金融法、担保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增强其现代契约意识和信用观念。同时,指导中小企业在企业内部大力开展企业信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第二,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健全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小企业要把对客户的资信信息、信用状况、信用等级、经营能力和绩效的考评制度化,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授信,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第三,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中小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管理,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应收应付账款的管理,避免和减少企业间的相互拖欠。第四,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一方面,根据客户信用资信状况,及时调整对它的授信额度;另一方面,严格对销售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的授信管理,避免和减少内部人员的越权授信。第五,贯彻投资决策质量考评机制。中小企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客观情况,制定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投资决策质量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企业投资决策质量。

三、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管理者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的建立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能否顺利建立,关键在于征信机构能否把分布广泛、与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收集起来,形成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库,并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为此,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合适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机构

国际上对企业资信征集和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1.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德国和法国);2.商业征信公司形成的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美国);3.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企业征信机构与商业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日本)。基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征信行业的关系最密切)和经济效益原则(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体系已开展对中小企业的征信工作),我国应在整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系统等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门职能机构,全面负责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在机构的层次方面,分别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中央一级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协调工商、税务、中小企业局、商业银行、各地区中小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交流,同时负责国家一级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地方一级设在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主要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转发中央机构的信用信息,同时负责省一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的边界

据调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劳动保障、质检、统计、环保等政府部门中,处于条块分割状态。这主要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制约,当然也或多或少与保护国家秘密的需要有关。因此,需要在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坚持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立法应通过科学的保密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和范围。在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上,应该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思路。第二,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在清楚界定可公开信息与应保密信息的对象和范围之基础上,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第三,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便利性。针对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的“保密传统”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相关政府机构向征信者提供应公开信息的具体程序,尽量简化办事手续,用科学的制度设计来最大化地降低征信的成本,提高征信工作的效率。第四,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为规避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不作为”和“设租”、“寻租”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职责性,并为征信者设置相关救济措施,如允许对征信活动中的政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诉讼,简言之,也就是应当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来确保政府信息的公开。

(三)协调企业信息公开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

广大中小企业是市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也是被征信和征信服务的主要对象。因此,应尽快制定诸如“中小企业信息公开法”之类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企业商业秘密与应公开的企业信息之界限,同时,在公开模式上,借鉴英国式的强制公开制,促使广大中小企业主动、积极、全面、真实地公开自身的信用信息。另外,鉴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信息披露的制约与惩罚机制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因此,专门的企业信息公开立法应侧重规定非上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信息的惩罚机制等问题,以节约立法资源。

四、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者和监管者

从理论上讲,信用信息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具有外部经济性。信用信息一经产生,便为公众所拥有,单个企业为一项交易而收集信息是规模不经济的,从而客观上要求社会提供专业处理企业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当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不成熟,许多业务行为也不规范。一方面,许多地方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远远适应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为“争取”业务而放弃原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意见,失信现象严重。因此,为适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要求,政府既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也要强化对它们的监管。

首先,要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的扶助力度。除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之外,还要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在各级财政预算中作一些特殊安排(如在预算中单列专项的扶持资金等)。同时,要进一步修改税法、预算法等法律制度,使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其次,要健全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制度。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制度、执业规则制度、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等等。最后,要为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实践中,一些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不规范的影响。因此,政府在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之同时,也要着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规范运作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政府是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一个发达、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离不开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的支持,而政府则是这个良好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第一,要塑造清正廉明的政府形象。政府信用和民间信用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吏治的好坏,政府的清廉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民间信用状况。因此,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彻底抛弃那种把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相对立的错误观念,要把政府信用建设视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树立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权威性和示范性。其次,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力避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行政干预和滥权,戒除将政府的政治诉求强加于企业发展之上的传统陋习。再次,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力度,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性,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制度,完善官员考评机制,防止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短期化。

第二,要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步伐。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完善的创业者个人信用制度,企业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快速、健康发展。虽然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有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成功实践,但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仍然甚为缓慢。因此,要进一步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立法,发展独立高效的信用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公示制度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要加强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信用首先是一个道德范畴,它要求人们注重内心的道德修养,以德立人,确立诚信的品格和境界。为此,政府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以正确的舆论让广大社会受众明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以潜移默化的力量扭转社会风气,终止恶性循环,全力营造“重视诚信、信守承诺”的良好社会氛围,缔造广泛的社会民众信用之坚实基础。

注:

本文系江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体系完善问题研究”(赣财教字[2007]173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张忠军.征信法律制度中的政府角色[J].法学.2005(9).52-58.

2.朱加凤、赵元兵.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交流.2003(2).89-91.

3.潘新美.政府职能的思维模式转换与实践逻辑――从中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实践比较出发[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2-37.

4.李宝庆.中小企业发展之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J].金融研究.2002(3).81-86.

5.吴国平.关于征信立法中几个重大疑难问题的探析[J].学海.2005(5).147-155.

6.徐润南、童亮.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指标体系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03(4).66-73.

7.张波.政府财政支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影响研究――基于成本收益视角[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2).50-53.

8.谢奉君、谭仕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政府行为分析[J].特区经济.2009(1).272-273.

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基层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管理;调查与思考

一、引言

人力资源是激发人民银行发展活力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成效对于银行自身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强大压力下,我国银行事业发展举步维艰。因此,在新的经济发展时期,应加大对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有效开展。在不破坏银行原有的经济架构上,对现有的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逐步优化资源配置,摆脱原有经济体制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束缚。由于人力资源整合和开发是一项系统性比较强的工作,其涉及的内容和利益关系重大,加大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因此,应该对在分析人力资源管理现存问题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基层银行的自我调节作用,结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适时的调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方法,加大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视度,为构建一个科学、稳定、和谐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铺平道路。

二、基层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人员缺乏,人员素质不高

据相关调查研究研究,在我国基层人民银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人员中占据的比重比较小,特别是应对中央银行职能调整,执行、检测和分析货币政策效应的高级专业人员严重缺失。而且大部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普遍在45岁以上,人口老龄化化比较严重,人员年龄分布不平衡。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缺失,使得基层人民银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无法对当前的金融形势的发展做出及时的掌握,更无法根据金融局势的变化适时调整银行政策。人员结构的不合理性阻碍了银行职员各项职能和职责的发挥,降低了基层人民银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2.个人回报与绩效不匹配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有员工绩效奖金,以此来激励员工。但是基层人民银行中的大部分职员的个人绩效奖金的确定上并没有和个人绩效直接挂钩,存在付出与回报不对应的现象。银行财务部门在发放绩效工资时,并没有将工资与工作量的多少以及质量的好坏挂钩,只是根据行政职能地位的高低进行绩效奖金发放,而且绩效奖金的份额占工资总额比较少,使得绩效奖金失去了原有的激励意义。

3.人才培养机制缺乏长效性

基层人民银行在进行人才培训和培养工作时缺乏针对性和长效性。只是根据职员缺少什么知识就补充什么知识,而缺乏对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此外,一些基层人民银行对人才培训和培养工作额重视度不高,对其投入的经费不足,使得人才培养工作中断,无法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此外,现有的培训内容比较单一,缺乏创新性,并没有根据当下的金融政策,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及时的预测和分析,对风险监测评估、信贷征信管理等新的知识的和新技能培训太少,使得培训对业务的指导性不强。

三、提高基层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措施

1.引入高技术专业人才

基层人民银行职员素质不高的现状严重阻碍了银行事业的发展。因此,基层人民银行应适时调整人才引入机制,采用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最大限度的调动和挖掘潜在人才。并且还要扩大用人的范围,采取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方式,广纳人才,不断充实银行的人才资源储备。根据岗位的需要选择适合岗位的人才,与各大金融高校加强合作和联系,积极引入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并且还要广泛的引入社会上的专业性的银行人才,逐渐尽力其具有高水平、高业务能力的银行职员队伍。

2.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

基层人民银行在制定绩效考核标准的时候,一定要以能调动银行职工工作积极性为目标,制定的考核标准要得到银行职员的认同和支持,基层人民银行在制定绩效考核目标时不仅要从银行本身利益出发,也要考虑到银行职工的合法利益,尽可能做到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能提高银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基层人民银行创造更多的价值和利润。此外,在制定绩效考核标准时对各个岗位进行分析,综合考量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以及工作重要性,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中赋予其不同的权重。

3.强化教育长效培训机制

基层人民银行应充分的认识到良好的教育培训机制对提高职员素质以及综合能力的作用。因此,用遵循人力资源优先投入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开展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对未来经济的变化做出及时的预测,对前瞻知识和技能及时的捕捉,不断补充银行职员的知识和技能。注重当前金融发展格局,对目前的金融政策以及金融调整进行学习,可以采取网络远程教育的方式,坚持集中辅导、个别强化的原则,提高央行职工的学习能力,并依据培训的结果选取和提拔职员。

四、结语

基层银行应重视内部文化氛围的营造,逐步增强职员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荣誉感,并在文化熏陶中逐步树立职员的责任意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和工作,尤其是在人才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提高人才地位,重视专业人才的作用,对于银行事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面对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的激今天,银行不断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才是银行获取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途径和处理。注重银行职员个人价值的实现,让每个职员都能够在各自岗位上发光发热,为基层银行事业的稳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沙丽华.对基层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调查与思考[J].集宁师专学报,2011,(01):92-96.

[2]陈文玉.对人民银行县支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调查与思考――以普洱中支辖区县支行为例[J].时代金融,2015,(20):269-271.

[3]刘波.加强基层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对策探索[J].时代金融,2007,(07):132-134.

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第6篇

【关键词】郑州银行 信贷风险 对策研究

美国金融危机以来,信贷资金大量投放到了国家振兴规划所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中,绝大多数贷款呈现出了行业集中、客户集中的趋向,随之而来的信贷资产集中度风险也日益凸显。企业贷款呆账坏账增多,银行也将面对较大的信贷危机。在经济下行环境下,大多数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差,呆账坏账明显增多,他们的偿债能力也日益下降,信用状况受到极大威胁,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质量。

因此,面临商业银行在信贷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如何改进并完善其管理体系,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测度与控制就显得刻不容缓。本文基于郑州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现状为根本,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找出其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不断提升区域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从而推动地区经济更好发展。

一、郑州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郑州银行的前身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2000年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济银复[2000]64号文批准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年12月17日更名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登记入账资金为人民币394193万元,其总部设在郑州。截至2015年末,该行下设分支机构110多家,其中省内分行8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4家,小微支行7家,社区支行5家。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地区,已成为以省会郑州为中心带动市县区发展的资产规模大的商业银行。面对经济下行的压力和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信贷风险管理方面郑州银行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的地方:

(一)不良贷款占比高,潜在信贷风险大

注:存贷比的计算包含贴现;不良贷款率计算包括垫款。

郑州银行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和经营环境,坚持以效益为重点,在预防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资产质量。郑州银行2015年末资本达到2656.2亿元,同比增加613.34亿元,增长30.02%。存贷款增幅较大,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如表1所示,郑州银行2015年末存款余额为1692.0亿元,增长27.64%;贷款余额942.9亿元,比上年增长20.91%。郑州银行存款与贷款的速度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2015年末不良贷款率为1.10%,较上年上升0.35%,不良贷款率的发展动向呈逐年上涨趋势;而资本充足率在2012年至2014年间逐年下降,2015年略有回升,使得郑州银行面临严峻的补充资本的压力,在各商业银行间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自身在扩张过程中资本消耗速度过快,很容易加剧自身信贷风险。

(二)信贷风险行业集中度高

根据表2,2015年末郑州银行发放贷款的前五行业贷款比高达59.61%,贷款的行业集中度高。批发和零售业贷款额为236.18亿元,占比达到了25.05%,制造业占比达14.95%,,两个行业的贷款额已占当年该行发放贷款总额的40%,可见信贷风险的行业集中度较高。

(三)银行资产结构单一

郑州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存在资本架构单一化问题。截止2015年末郑州银行贷款余额为942.94亿元,占银行总资产比重过大,债券资产比重较低,流动性较低。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能力不够强,缺少转移和分散风险的手段和工具,中间业务发展薄弱,还是以传统利息收入为主要依靠。因此,单一的资产结构也是影响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原因。

(四)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情况分析

按风险程度可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根据表3可以看出,郑州银行信贷资产总额逐年上升,虽然可疑类占比在前三年间有小幅下降趋势,但2015年可疑类占比又有所上升,并且次级类占比连续4年都呈现上升趋势,次级类占比过大最容易衍生成为可疑类。由于受经济下行影响,近年不良贷款上升较快,郑州银行存在的潜在信贷风险需要保持高度警戒。

二、郑州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服务效率低下

首先,郑州银行内部信用体系不健全,不能够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一套完备的信用评价系统,面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其次,审贷程序多,周期长,郑州银行采取流程化、集约化的运营模式容易导致信贷业务程序复杂化,对于迫切需要贷款的企业不能及时满足要求;最后,产品缺乏创新,郑州银行跟其他商业银行一样,受到开发成本、技术水平因素的影响在金融产品开发方面受到约束,缺乏创新产品,不能满足各种类型行业的需求。

(二)信贷风险预警及控制缺乏

郑州银行长期以来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信贷风险预警系统,主要依靠贷款风险的分类,通过不良贷款率占比等指标来衡量信贷资产质量,对信贷风险加以防控,没有深入调查和研究行业风险及财务运营细节方面。其次,主要通过抵押贷款和第三方担保等单一手段来防控。

(三)贷后工作形式化

郑州银行近几年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注重贷前风险防范,但对贷后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流于形式。虽然各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核心任务是贷前风险的防范和计量,但是,贷后管理仍然是风险防控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

(四)信贷激励与约束机制滞后

在实际工作中,郑州银行对信贷激励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机制存在不足,不能具体细化工作考评指标,无法有效的激发信贷业务工作人员的积极主动创造性。

(五)信贷风险管理科技化水平较低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贷风险管理电子化建设尤为重要,对信贷风险识别、评估、监管与控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受到银行规模、建设成本等因素的制约,郑州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电子化建设开始,存在技术比较落后,信息量少、投入不足、现代化程度不高等方面的缺陷。同时工作人员操作水平有限,技术水平不高,不能及时准确的对数据进行分析,增加了信贷风险有效识别和防范的难度。

三、郑州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统一授信管理

优化信贷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大力推动独立审批人制度。通过风险预警、风险排查、严格五级分类管理、常态化的授信业务尽职管理、强化不良贷款问责和处罚等手段,严防资产质量下降。

(二)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深入企业、约见客户,摸底排查风险事项,制定贷款风险处置化解方案。建立贷款预警监测台账,明确预警业务处置程序。

(三)强化信贷业务的风险预警

通过修订信贷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健全风险预警台账,规范信贷风险业务处理流程,动态监督、跟踪信贷业务风险状况;定期分析存在风险隐患、出现预警信号、贷款质量劣变及贷款逾期客户风险情况,进一步掌握客户经营状况,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四)加强贷后管理工作

明确贷后管理人员职责、建立风险管理工作动态交流平台,规范工作流程,推广先进经验,总结案例分析,持续提升贷后管制专业化水平,加强日常化贷后管。

(五)强化责任追究

进一步完善尽职排查管理流程,并对新增不良贷款业务及时进行尽职调查,对尽职调查评价结果,因不尽职造成的不良贷款业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及处罚。

参考文献

[1]朱晓龙.论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分析与控制[J].当代经济,2014,(10):100-101.

[2]王天宇.新常态下中小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J].征信,2015,(9):18-21.

[3]宁健淇.KD银行大连分行信贷风险管理研究[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397-401.

[4]王东平.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商业评论,2014,(40):12-13.

[5]王钧杰.苏南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6):68-69.

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

A行作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致力于服务小微企业,认真执行银监会提出的“六项机制”和“四个单列”,成立了小微部专营小微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通过对A行小微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仍能发现该行在小微信贷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A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现状

A行自成立以来,较为重视小微业务的发展,经过多年业务经营,该行小微贷款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但随着近两年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A行在小微企业方面的风险也逐渐显现。

(一)整体情况

近三年A行整体不良率不断增加,从2013年的0.54%逐步上升到2015年的1.53%。不良率逐步迅速攀升,资产质量控制压力加大。此外,小微型企业不良率明显高于其他大中型企业及个人贷款。2015年,小微不良率是平均不良率的2倍,是大中型企业不良率3倍,是个人贷款不良率的3倍。

(二)小微业务行业风险分析

2015年末,A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2.51亿元,不良贷款率3.03%。从不良贷款的行业分布来看,不良贷款余额最高的三大行业依次为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三大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合计2.45亿元,占全部不良贷款余额的97.86%。批发零售及制造业在本次经济调整期间受到的影响最大。批发和零售业对资金周转最为敏感,而现今持续的经济下行导致业务链条上的账款结算期加长,进一步加剧了批发零售企业的财务风险。制造业资金需求较一般服务业大,业务转型也最为困难,在现有情况下,经营风险也逐步增加。

(三)小微业务担保方式风险分析

A行小微企业担保方式以抵押和保证两项为主,两类担保方式占全部小微贷款的77.76%。在四类担保方式中,质押类不良率为26.84%,担保方式为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A银行在2011-2012年度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常用动产包括煤炭及钢铁,而由于近年煤炭、钢铁价格急剧下降,导致业务出现风险。担保类不良率为3.66%,风险主要集中于非国有企业、政策性担保公司以及商业性担保公司业务。抵押类不良率为1.43%,其中风险最高的为办公用房。

二、A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A行作为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对小微业务从客户准入到贷后管理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操作制度,但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首先,内部信用评级系统针对性不足。信用评级系统对于控制业务风险至关重要,但是目前A行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仍然套用大中企业的信用评级模型,而小微企业因其经营规模有限、实力不强、抵押物不足等问题,如与大中企业使用同一评级模型,不利于小微企业的风险识别和判断,也无法真正有效对小微企业风险作出评价。其次,风险系统关联授信未进行标识。关联授信是指对授信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基于同一经营实体、同一决策实体、近亲属、同一抵押物等关系,在分别予以授信时应纳入统一管理。但A行风险系统未对关联授信进行统一标识,也就是说,单个小微客户可以企业名义获得公司授信,同一时间也可以利用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在个人信贷部门申请额度,相关审批部门无法对授信总量进行控制。第三,贷款三查存在薄弱环节。根据A行业务数据,我们可以看到A行近年的业务发展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这种粗放式的管理往往导致授信管理的不健全,而这类问题随着近年经济增速减缓而逐渐暴露。贷款资金挪用、关联授信拆分、企业过度融资、抵押物价格偏高、贷后检查缺失等“三查”工作不落实情况屡有发生。第四,对担保公司整体把控不严。一是由于担保公司的代偿模式,大部分客户经理将该业务视为低风险业务,审查审批人员也放松这类业务的风险尺度。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准入后,A行未对担保公司资本金的到位情况、资本金的使用范围进行后期的监督管理,即使进行了相关检查但大多碍于合作关于而流于形势。第五,单项业务风险集中度偏高。A行小微企业风险主要集中于质押和保证类业务。两类业务曾一度带领A行小微信贷业务高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单项业务品种占比偏高,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第六,二级分行不良率高于同城。通过对A行下设多家二级分行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有近3/4家二级分行不良率高过本部,同时后四类率也普遍高于同城各家支行。

三、A行小微信贷风险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管理模式粗放,忽略业务风险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仍为传统粗放式经营,资本消耗式的发展模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A行在经营过程中,也未能改变此类经营模式,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缺乏对小微业务的精细管理,在系统完善、业务审查审批等方面存在缺陷。首先,风险系统不够完善。一是各家银行未认识到小微企业经营的特殊性,没有将小微企业从一般企业中独立出来,设立一套独有的风险评估体系。二是没有为关联授信业务开发相关系统,无法做到关联授信的自动筛查。其次,贷款三查流于形式。贷款三查作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的基础和根本保证,做实了“三查”,很多问题和风险就不会发生或者少发生。A行为了追求业务发展效率,存在重贷轻管的情况。比如贷款三查贷后管理工作还不够到位,提前预警、主动防范能力不足,应变处置能力不果断,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客户经理对小微企业所处环境及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反应不及时,贷款用途与抵押资产监管落实不到位等。第三,对第一还款来源重视不足。目前A行在小微业务信贷审查审批过程中,大多看重担保措施而忽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流,未关注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在营销过程中,部分营销机构认为只要有强抵押就可以办理业务,不注重考察企业实际的现金流状况。

(二)过度依赖批量渠道,对风险集中度问题重视不足

批量渠道作为近年小微业务较为广泛的业务模式,能够有效降低单笔业务成本。A行自2012年起顺应形式,拓展渠道建设,大力发展批量业务。通过与工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对园区、协会小微客户开展方案式授信,引入担保公司担保,为小微客户提供贷款。批量业务既奠定了A银行小微发展的基础,也为该行小微业务埋下了风险隐患。一方面A银行缺乏对批量渠道应有的风险控制,粗放管理,部分客户经理依赖园区、担保公司担保等风险缓释,降低单个业务的风险尺度。另一方面担保业务比重偏高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两年,A行小微企业普遍风险暴露,而担保公司由于资本金不足无法对担保业务进行代偿,存在大量应偿未偿小微贷款业务。而于此同时,A银行碍于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关系,无法按照正常流程对担保公司及小微企业提起控诉,造成担保类不良率持续提高。

(三)二级分行风控独立性不够

近年,随着A行强化网点建设,在多个地市设立了二级分行并组建风险管理部门,给予一定的审批权限。这种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业务效率,但也带来了风险资产的攀升。地级市小微企业数量多但普遍实力不强,需要更好的风险把控能力以去芜存精,但现实情况是部分二级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足、风控独立性不高。一方面,二级分行较同城一级分行背负了更多的任务指标,更为重视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往往要向业务发展低头。另一方面,风险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升迁、考核均由二级分行行长主导,造成风险管理无法独立。

四、对相关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优化风险信贷系统,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构建个人、小微及大中三套风险评价体系。商业银行应结合个人、小微企业、大中企业各自的经营特点,设置合理有效的内部评级策略,针对性地建设信贷风险评价体系。二是建立授信业务统一关联标识。完善风险管理与IT技术的结合,为信贷业务建立统一关联系统,确保系统能够自动标识基于某一关系分别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所实施的申贷行为,为该类贷款建立统一关联标识,实现授信限额的有效管理。三是结合小微企业管理层、股东、经营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等信息,健全完善基于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的盈利状况、偿债能力进行评价,并据此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小微企业实施差别化信贷管理。四是注重收集企业的多元化信息,增加非财务指标的调查,侧重对实际控制人、管理层信用人品的考察,注重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交叉验证。

(二)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动态管理模式

商业银行应严格围绕贷款三查工作要求,加强在尽职调查、授信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促使三查等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做实,确保风险真实可控。首先,在贷前调查方面。信贷人员除收集财务报表等信息外,还应收集与反应客户诚信状况和信用情况的其他信息,利用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记录,综合考量,对申请人的偿债能力作出客观的评价。其次,在贷中审批方面。加强授权管理,以事业部制的形式组建小微企业信贷部门,专职小微金融产品的营销,拓展小微企业客户并维护客户关系,实施授信管理。采取贷款集体审批原则,可建立由金融、财会、法律、行业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贷款进行评议,做出决策,控制信贷风险。第三,在贷后管理方面。应建立贷后管理与审查审批联动机制,以上期授信期间贷后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续作授信的必要条件,有效防范贷后管理与审查审批信息不一致情况。

(三)控制批量业务集中度,优化客户经营模式

批量模式作为低成本引入小微客户的经营模式,在客户营销方面有特殊的优势,但在经营过程中,仍需加强渠道监管,控制单品种业务占比。一方面,做好企划先行,利用整体方案控制风险。加强渠道的监管,提高客户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应在业务占比方面控制批量业务的规模。另外,在发展批量开发的同时,也要经营好单点业务。最后,还可推进客户参与价值共创模式,利用激励机制鼓励小微企业客户参与到小微金融服务的全过程中来,借助大数据分析,实现对客户信息的全面把握,降低信息不对称。通过与客户长期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增加小微客户的违约成本。

(四)实施二级分行风险垂直管理,强化风险管控能力

二级分行作为各家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主战场,必须在确保业务发展的同时保持风险管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在守住风险底线前提下,积极支持、推动所在行发展。各家商业银行应对二级分行实施垂直风险管理,制定二级分行风险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委派风险人员范围、信贷审批模式、委派人员考核办法等方面。委派风险人员范围应包括所有风险管理人员(包括风险分管行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其他员工),委派人员的准入、调动、薪酬、职级等由一级分行垂直管理,以进一步提升二级分行风险管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五)健全风险管理理念,夯实风险管理文化

一是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商业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单位,自成立起就与风险打交道,而作为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更应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首先注重风险文化培育,加强风险管理重要性宣传,使员工时刻谨记“风险”二字。其次,加强风险警示教育,对行业内发生的风险案例进行全行学习,要求员工引以为戒,强化风险意识。第三,对员工行为建立长效排查制度。定期对员工行为进行排查,做好“八小时内”、“八小时外”员工行为监管。最后,加强对负责人的风险问责。将营销负责人的奖金、升迁等与所管辖的营销部门各项风险指标挂钩,增强负责人对信贷业务的风险把控意识。

参考文献:

[1]赵丽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6(17):212-213

[2]陆薇伊,戚文超.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J].时代经贸.2013(22):15-15

[3]刘燕.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视野.2013(11)

[4]杨爱香.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时代经贸.2015(30)

征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范文第8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税负;风险控制;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5)06-0048-05

一、引言

自2005年以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与发展一直得到国家的鼓励与支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综合考量选定了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这五个省份设立并推行以“只贷不存”为经营方式的小额信贷试点机构。2006年12月,银监会开始放宽了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鼓励建立村镇银行等农村信用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推行奠定了基础。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各个省份都建立了试点,并逐步扩张与发展,初步完善了我国的多元化的小额信贷机构体系。近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以其特有的“贷款额度小、贷款手续简便、贷款期限短、担保方式灵活”等优势迅速发展,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建立小额贷款公司7 839家,比2012年末增加1 759家,作为非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不仅为广大农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渠道,更为我国的金融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除此以外,小额贷款公司推行的小额贷款更为农民和个体工商户解决了就业问题,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民间资本贷款进入正规渠道有着重要的意义,以此来打击高利贷市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逐渐面临许多困境,值得人们去探索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二、相关文献综述

杨林生 等(2014)指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资金来源不畅、金融业务法律支持不足、税收优惠较为有限、运营风险难以分散等,影响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导致其进入法律的灰色区域[1]。董晓林 等(2014)基于江苏省22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运用包络方法,测算了其运行效率,研究表明贷款规模与利率水平与运行效率成正比[2]。陆静 等(2014)分析了我国近几年来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融资模式,指出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并未使用SPV,并未实现资产所有权的转让,所以不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并非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但其认为在目前阶段,受制于风险识别能力,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信用风险承担主体的模式由于真实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但从长远来看,应当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模式向资产证券化的转移[3]。王承萍(2014)比较了我国不同省市小额贷款的监管差异,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注册资本、服务对象与经营范围存在差异;在风险控制方面,对于外部融资、利率管制、现金管理以及征信管理存在差异;在监管机制方面,对于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以及市场退出要求存在差异[4]。姜红仁(2014)指出,我国国家层面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以行为监管为主,而地方上的监管则过于具体,体现出较多的审慎监管特征,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建议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框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地位[5]。综上所述,学者们对于我国小额贷款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国际经验以及中国的经验数据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我国的小额贷款问题与西方国家所讨论的普惠金融尚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的金融与监管环境使其具有较为明显的中国特色。本文从可持续性角度出发,旨在讨论我国小额贷款的发展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长迅速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一种“全民借贷”的现象,除了传统的银行借贷以外,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P2P、互联网金融等都加入了到了发放贷款的大军中。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其中的新起之秀近几年来发展迅猛,公司数量连年迅速增长。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建立小额贷款公司7 839家,比2012年末增加1 759家,比2010年末增加5 225家,三年增长率为百分之二百。2014年2月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8 274亿元,同比增长34.3%,比2010年末增长6 298.95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结构也逐渐从经营性贷款转向消费性贷款。表1是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整体情况统计表。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随地域特征有明显的区别,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程度较高,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中国北方经济与中国南方经济发展情况也有一定的差异。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的金融信贷行业,其大发展壮大与中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情况有着一定的联系,在我国一些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从机构数量、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等方面相对于那些起步早,经济发达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有很大的差距。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主要是面向当地的“三农”和中小企业,业务拓展和公司发展都相当大地依赖于这种地域上的优势,如果该地区的“三农”和中小企业数量相对较多,对资金需求量大,则该地区的对于发展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就提供了一个相对较大的市场需求,自然这个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从机构数量和贷款余额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依赖于地域资源的发展方式也与当地的政策法规息息相关。例如,四川省经委出台了《关于组织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平湖市政府出台了《平湖市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平政办发[2013]199号)。这些地区性政策的有利于该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也正因如此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

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身份定位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既依附于《公司法》,又无法按照《公司法》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工作。这种身份与业务的错位,使得各省对小贷公司的定位不尽相同,到现今为止,除了江苏省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农村金融机构以外,其他省份有的将其视同一般工商企业,有的将其视同金融机构对待。除此以外,在监管方面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管,但是其所从事的与金融相关的业务又存在很高的风险,地方金融办公室基本是没有能力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在这种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系统之下很容易导致问题出现后没有相关机构和部门解决,或者出现多方机构与部门争抢监管,分散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

(二)税负重融资难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还是相当重的。从服务对象和经营导向来看,在经营中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的构成中绝大部分是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但是国家税务部门却按服务业征税,具体来说就是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及附加税。如此一来,贷款利息收入的三成都是用来缴纳税款,税收负担较重,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另一方面,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方式、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以及其资金来源的限定,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由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从银行等级融机构获得的融入资金,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资困境。具体分析来看,这种股东人数上和股份限制的规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原始资本上受到了抑制。而且许多小股东依附于自己的实业,可以提供与拿出的流动资金相当少,小贷公司资金补给不足。其次,对于这种捐赠的资金的来源和数额极其有限,人们对于资本的逐利性是必然存在的,而小额贷款公司又属于盈利性组织,对其的资金捐助必然不会很多。最后,面对日益增大的贷款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资金真是少之又少。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不能够享受国家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三年内以其贷款余额的2%的财政补助。

(三)业务创新不足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最初的建立与发展主要是复制和借鉴孟加拉穷人银行的小组模式,但是我国同孟加拉国的国情有一定的差异,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基本是贷给缺少土地的穷人特别是女性,使其经商或者从事一些与农业种植不相关的产业,这种经营模式耗时短,回报率高。然而我国的小额信贷主要是面向农业生产,耗时长,回报率低并且风险高。所以,不应直接照搬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模式来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小额信贷,应根据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来创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与商业银行等的服务对象有着明显的不同,小贷公司主要面对的是农村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这些商业银行一般不涉猎的服务对象,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不能满足这些特殊需求,使得小贷公司在产品上缺乏创新,业务的发展也较为缓慢。但是我国在小额信贷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把控,很难创新出不错的业务与发展模式。

(四)信用风险控制不充分

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方面可以做到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这无疑能够吸引更多的农户和中小企业,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极易引发信用风险。首先,信贷主体的信用意识不强。大部分农户的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许多金融方面相应的知识,会存在一些以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资金,由于收入低不稳定,在还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拖欠与拒付,对信用和风险意识相对薄弱,造成不良的农村信用环境;小微企业为了可以融通资金,也会存在向非金融机构寻求帮助的情况,并且小微企业的经营和收益的不稳定也会造成拖欠或拒付还款,不重视信用问题。其次,我国的征信体制不完善,比较落后,缺乏有效的信用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需要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与监管体系来进行与管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对贷款农户或者企业法人的征信资料搜集基本来源于商业银行的贷款记录或者银行流水,但是求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或企业往往是无法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所以他们的信用资料基本上是无法获得的。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因为属于非经融机构,无法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现有的人民银行征信数据也存在着信息不完整的情况,无法将全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纳入征信查询系统,这就让小额贷款公司在了解借款人信用方面受到很大阻碍。第三,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涉足信贷行业的时间很短,对金融行业存在的风险意识不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够,没有完善的客户评级系统,除了简单的信贷人员规程外,无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方面捉襟见肘。

(五)存在替代品对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威胁

随着时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逐渐受到更多方面制约,特别是与其相关的替代品的威胁是不容忽视。替代品与现有产业之间以及各种替代品之间的竞争也是不容忽视的。小额贷款行业所面对的替代品主要有以下几类:银行业小微金融产品的成熟与下沉;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P2P;民间借贷。银行业小微金融产品近几年来发展逐渐成熟与壮大,例如,中信银行推出“成长贷”,主要向国家重点支持的七大新兴行业和文化创意食品饮料等与民生相关行业的小企业提供各种组合的贷款,并且还通过提供信贷融资、股权私募、资产优配、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帮助小企业走上上市之路;兴业银行重点推出“兴业增级贷”,主动为小微企业增信,“兴业迅捷贷”快速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这些金融产品与小贷公司产品的优势有很大的重合,削弱了小额贷公司的快速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优势,并且银行信贷一直被作为融资的首选,现如今小微企业也可以享受到银行信贷,必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造成很大的影响。电子商务公司,如阿里巴巴于2010年在浙江和重庆建立两家阿里小贷公司;苏宁于2012年在重庆建立苏宁小贷公司;京东在2012年11月开设供应链金融服务系统,50亿元银行授信,这些电商逐渐走进小贷行业,他们以其雄厚的资金和互联网优势在小贷行业中已然崛起。腾讯财付通与微信的应用通道和块钱扩展到供应链融资等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一定威胁。

五、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优惠的政府支持体系

1. 政府应该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明确。吴晓灵建议按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业务的本质明确其为非公众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如果可以照此修改,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税收负担和高融资成本将得到很好的改善。毕竟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了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责任,但是由于身份的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到国家给予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向银行融资的优惠政策。一旦小贷公司被确定为金融机构,这些优惠政策必定会落实到小额贷款公司身上。另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便可纳入到金融体系中,从而促进小贷公司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

2. 应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方面可以适当有所优惠,降低税费,在坏账损失上给予一定的补贴。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方面可适当放宽贷款利率方面的限制。目前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商业银行利率的4倍,这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一旦利率限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便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不同风险来设定贷款利率,以此增加自己的利润。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面,可以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资产水平和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评估审核,实行融资激励政策,对于审核合格的小贷公司可以适当放宽融资比例。另外,有关部门应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而非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融资,从而促进民营企业融资业务。

(二)构建有效的资金供给机制

构建有效的资金供给机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产生的资金后续补给问题十分严峻,只有融资畅顺,融资方式的多元化才能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在建立有效资金供给机制方面可以考虑:

1. 股东增资扩股。可以适当扩大主要发起人的股份占比,由20%逐渐扩大到50%及其以上;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的方式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外国的金融机构和基金以参股的方式投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

2. 撬动银行杠杆比例,提高融资比例。现如今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比率为1∶0.5,资本金与外部融资实际比例平均只有1∶0.1,这也正是由于国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不能超过其资本的50%而造成的。这项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在制定上有一定的原因和道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良好,其经营风险逐渐降低,这时政府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比例,从而缓解小贷公司的融资难问题。

3. 其他融资方式。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筹建“小额再贷款公司”。美国、墨西哥等大多数国家,包括小额信贷非吸存类放贷机构发行债券行为政策较为宽松,然而在中国小额信贷机构因为身份问题并没有得到发行债券的明确许可,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现状在未来发展中应该是可以考虑突破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必须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透明的财务制度以及完善的风险管理水平,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广州市金融办于2013年6月4日下发《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及其细则,小额再贷款公司的组建工作也在筹备中。虽然在制度和监管框架并未完善的情况下,“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出现还是一种不错的融资手段。

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替代品对其的威胁,特别是逐渐发展成熟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信贷产品,这将会在小额信贷领域产生激烈的竞争。小额贷款公司在渐渐失去自己优势的同时必须要开始对其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存活,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三)创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是其可持续经营的核心内容之一,从事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风险更应该提早防范,时刻监管,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尤为重要。

1.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内部风险补偿。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建立一个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规范的信贷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员工应该遵守的规章和承担的风险责任,杜绝“吃、拿、卡、要”,“关系贷”以及“人情贷”。信贷人员必须按照业务操作章程,切实做好贷前的严格调查和材料搜集,贷中的审查合约签订工作,以及贷后的检查催收还款等工作。在发放贷款前一定要做到调查详尽,资料审批,然后经过贷款审批委员会的讨论确定是否发放该项贷款,贷款发放后要随时审查跟踪款项的使用情况,监督贷款资金用于真的生产经营中,通过对客户的风险预警分析来决定后续再贷款的可能性。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断发展,其面临的风险程度也在不断的增加,应提高其从利润中拨出的风险补偿金额度,以此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自我覆盖能力。

2. 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高低决定着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让具有较高金融管理水平和较长金融从业经历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对全部员工定期培训业务知识和从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风险防范与风险管理意识,以此来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应合理分工,权利相互制衡,发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与作用。

3. 加强征信系统的建设。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是其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对于信用风险的防范有着很好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内部协会,组织建立本行业内部的证信系统,有效记录客户的信用情况,便于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贷款发放时查询该客户的信用情况。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争取进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从而获得更多更准确的公民和企业的征信情况,减少信用风险的产生。

(四)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

现如今的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并被确立为金融机构,属于公司性质,需要按照《公司法》相关内容进行经营管理,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产品推销、市场开拓、战略发展以及内部管理方面按照公司治理进行。由于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贷款需求过大,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不需要特别的市场开拓,但是为了避免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客户竞争,面对这样的情况,需要其在自身的服务和产品方面有所提高。严格的公司人员规章制度也是小额贷款公司所必须建立的。山东省鲁商小额贷款公司被评为山东省十佳小额贷款公司,其成功之处不仅在业务流程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规章制度进行,更在员工管理和监督方面也有着自己的一套完善的章程,设立的运营部主要是监督每项贷款流程的推进,特别是对市场部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实时监督,尽可能的降低各项风险的产生。明确的战略发展目标也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所要考虑的问题,只有目标明确,才能更好地向着目标制定方案迈进,努力完成好所制定的目标。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要以公司治理的方式进一步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杨林生,杨德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约束与对策建议[J].经济问题,2014,(2):79-84.

[2]董晓林,高瑾.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基于江苏227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4,(1):95-102.

[3]陆静,王小飞.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融资模式的思考[J].上海金融,2014,(5):99-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