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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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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泊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现状

按照政府偿债责任,政府性债务划分为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三类。1990年,该市政府性债务余额仅为73万元,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到2012年,该市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41618万元(包括财政性资金偿还37388万元,非财政性资金偿还4230万元)。其中,市本级债务为37226万元,乡镇级债务为4392万元。

2009年以来,该市政府性债务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民生项目和路网建设,包括市医院迁建项目、新上结核病防治项目、地表水厂建设、永安新区路网建设等。

为有效化解财政风险,该市出台了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不断探索债务管理的新机制。

一是扎紧举债口子。该市牢牢把握总额控制这个闸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精神,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债务规模和综合债务率按计划平稳增长,债务规模在可控范围内。严格举债管控,对债务总量设一道关门线、警戒线,杜绝盲目举债、违规举债。强化事前控制,加强制度设计,完善举债审批制度,找好找准审批时点,未经财政部门允许,各部门不得借债。严格依法举债,按照相关要求,举债项目超出法律法规之外的,不准举债,确保风险可控。

二是理顺还债路子。对于存量债务,该市制定偿债方案,对各类债务逐笔清理,分别作出风险评估,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化解存量债务。对于新增债务,明确偿还主体和偿还责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城建、交通、农林水、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举债,区分财政承担和部门偿还等模块,实施模块管理。全局统筹考虑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防止因集中偿债造成资金链断裂,由局部风险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全市改革发展大局。

三是用好债务资金。对政府举债,该市加强项目论证,认真研究评估,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对银行贷款等融资项目加强项目事前评审,区分轻重缓急。在考虑债务成本前提下,谋划开工项目。对成本开支力求节约,防止项目融资计划不完善导致重复建设、项目延期、成本增加。对地方债券项目,认真谋划筛选,选择论证充分、前期工作到位、社会效益好的重点项目,建立债券项目库,实施项目储备滚动管理,以确保债券资金能够及早下达,早日发挥效用。

四是强化风险预警。该市合理划定风险预警线,按高风险、风险可控、低风险三个级别实施监控,在系统内部实行风险级别预警通报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抓紧建立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发挥其风险灭火器功能。认真清理和规范融资平台,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举债行为和经营行为,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设立和注资行为,市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出资范围之外不实施违规担保承诺。同时编好债务预算,通过编制债务预算,统筹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全局,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偿还进行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切实落实到期债务偿还的约束措施。

二、泊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长效偿债机制,偿债资金筹集困难。该市债务余额20多年间增长了569倍,虽然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从2011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偿债,但相对现有债务规模而言,偿债准备金数额偏小。政府性债务规模的恶性增长,对“捉襟见肘”的泊头市财政产生很大的安全隐患。

二是缺乏债务管理协调机制,资金和项目实施脱节。虽然该市出台了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但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该市项目管理由发改局负责,资金管理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事后监督由审计局负责,项目实施由各部门单位负责。财政、发改、审计和项目实施部门各负其责,侧重点不一致,造成部分资金安排与项目实施脱节,导致债务收支计划的资金难以统筹安排。

三是债务审批程序不严格,资金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尽管该市在利用债务资金对缓解财政支出压力、推进民生事业发展、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有些举债行为缺乏充分论证、严格审批和监督制约机制,闲置浪费和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对债务管理重视程度不高,风险意识不强。一些部门单位论证举债,没有立足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承受能力,而是把还债的希望寄托于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和上级政府的化债解困上,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的原则,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强化风险意识,严格执行债务收支计划,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政府牵头,编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把行政事业单位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责任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论证,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

(二)严格控制政府举债规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要着重把握项目的有效性,选择能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城市承载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项目。新增项目按照“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控得住”的原则,对举债规模、还款期限、偿债资金来源与债务偿还能力进行可行性评审论证。适时报告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及新增债务等相关内容。

(三)顺畅偿债资金筹措渠道。将偿债资金支出纳入预算管理,编制偿债计划。对政府或部门借款的,将每年需偿还的资金纳入预算,确保按期偿还;对行政事业单位举债的,视单位财务状况将偿债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并采取预算通知、财政代扣等方式督促其按期偿还;对经营性建设项目举债的,将经营性收入纳入财政监管,确保经营收入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

(四)大力实施城市经营战略。城市经营战略要求政府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管理经营城市。通过实施城市经营可为城市投资建设筹集资金,变一方投资为多方聚资,变政府承担为社会共建,变财政支出为民间投资,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对需要新建的市政建设项目,应考虑实行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开发建设,切实减轻政府筹集建设资金的压力。

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市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市级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市级其他金融企业,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钒钛高新园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或县(区)分支机构。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1.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壮大。全面执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取得银监部门开业批复新增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2.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区)及乡镇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积极组建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科技支行,发展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创造条件,积极引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公司等相关机构来攀设立分支机构,扩大金融资源供给。财政对新进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经费补贴。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二)促进扩大信贷增量

3.实施年度贷款增量奖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市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市级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综合考虑年度贷款增量占比、增幅等相关因素确定奖补对象。对上述金融机构中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占比或增幅在纳入支持对象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排名全市前5位的,财政按照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3‰给予补贴。

4.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客户。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5.实施金融专项债券奖补。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按其年度发行额的1‰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激励增加定向贷款

6.实施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的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7.实施基金投资项目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融资贷款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省、市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8.实施“支农支小”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三农”、小微企业增加贷款规模。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补贴;允许市辖区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涉农贷款增量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财政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1%予以补贴。

9.实施精准扶贫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市扶贫攻坚行动。对向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补贴。

(四)健全融资分险机制

10.实施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建立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机制,实施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对金融机构为我市创新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企业贷款风险分担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财政部门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予以补贴。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2.促进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县(区)政府出资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增加注资,按照县(区)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县(区)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增量的0.8%予以补贴。

(六)改善基础金融服务

14.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及提供持续基础金融服务。对在农村地区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和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新增ATM机具(含CRS机)每台1万元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每个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ATM机具(含CRS机)按每台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按每个每年30元给予补贴。

15.推进基础信用平台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及信用信息采集机构采集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对采集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涉农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财政按报送信息户数测算给予补贴。支持县(区)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财政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的县(区)政府给予50万元定额财力补助。

三、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本意见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具体办理业务的县域金融机构或县(区)分支机构。

(二)申请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市级金融机构、企业,按程序向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级金融机构和企业。区级金融机构、企业按程序向区级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将奖补资金全额预拨付相关金融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凭证作为申报资料要件一同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预算指标下达区财政。扩权试点县按照目前财政体制,向省、市分别报送相关项目奖补资金。相同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统筹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落实。市级成立以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的市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达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银政企融资对接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县(区)财政部门是开展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落实筹资责任,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及时兑现应由本级承担的补助、补贴、奖补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各负其责,做好申报、审核相关工作。市、县(区)发改、经信、政府金融办和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单位负责审核相关金融机构、企业申报的基础数据和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2013年,我国银行业总体流动性状况总体有所趋紧,在某些时点出现了部分银行流动性较为紧张的现象。从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的三大指标流动性比例、存贷比和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来看,截至2013年9月末,这三个指标分别为42.8%、65.63%和2.45%,均保持基本稳定,显示流动性状况总体保持稳定;其中,流动性比例和超额备付金率分别较上年末下降了3.03个百分点和1.06个百分点,存贷比提高了0.32个百分点,呈现出趋紧的运行态势。在货币市场上进行拆借、拆出是商业银行用于流动性调节的重要手段,因此,货币市场利率是反映银行业整体流动性情况的重要参照指标。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6月末商业银行流动性出现了短暂的异常紧张局面,货币市场利率大幅上升。6月20日,银行间隔夜拆放利率和回购利率均超过13%,隔夜回购最高成交利率竟然达到创纪录的30%,而这些指标在2013年早些时候一直徘徊在3%左右(如图1所示)。

多重原因

首先,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旺盛和存款增速趋缓是银行流动性趋紧的基础性原因。2013年1~11月累计社会融资总规模达16.06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92万亿元。社会融资总规模体现的是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但这种需求越大,银行资金则会越紧张。比如,贷款投放越多,银行用于投资债券和货币市场的资金越少,从而导致货币市场流动性紧张。而另一方面,受金融市场快速发展、投资渠道增多对存款分流的影响,银行存款增长趋于放缓。作为最主要的负债来源,存款增速放慢直接导致银行可用资金不足。因此,贷款投放较多而存款增长受限,银行流动性随之趋紧。以新增人民币贷款占银行新增可用人民币存款(人民币存款扣除财政存款,因为绝大部分财政存款存在央行,不能作为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的比例来看,2013年1~11月该比例高达89%,创近年新高。

其次,财政存款大幅增加抵消了大部分货币投放。2013年1~10月央行口径外汇占款共增加了21373亿元,在稳健货币政策下,公开市场净投放资金规模不大,前10个月共投放1448亿元,常备借贷便利(SLF)增加约3000亿元(SLF数据从2013年6月开始公布,9月末SLF余额为3860亿元,鉴于从2013年6月开始央行频繁使用SLF,估计年初余额不大,可能在几百亿左右),三者共投放资金约2.6万亿元。但前10个月央行口径的政府存款大幅增加了2.04万亿元,同比多增近1万亿元,对冲比例近80%,为近年同期最高,从而抵消了大部分的资金投放。事实上,正是由于上述原因,2013年前10月基础货币仅增加了6000亿元,同比少增3800多亿元,创近年同期新低,余额同比增速也下降到10%的历史较低水平(如图2所示)。

再次,存款波动性加大增加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难度。目前存量人民币存款在100万亿元以上,增速在14%左右的平稳水平。但受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居民投资渠道增多、银行同业业务创新加快等因素的共同影响,近年来银行存款面临被分流的挑战。在存贷比时点考核的情况下,银行往往在月末、季末加大存款吸收力度,这就导致大量资金频繁在金融市场和银行存款之间移动,存款在月初和月末、季初和季末的波动显著增大。因此,看上去很高的时点数实际上是有水分的,并不能反映银行的真实流动性水平。存款时点余额虚高、波动加大不但要求银行提高日常备付金水平,还增加银行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短期资金融入的需求,但同时资金融出的意愿却有所下降。此外,在目前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模式下,按照规定,银行在每月5日、15日、25日分别按照上月末、当月10日、当月20日的存款时点数进行调整,多退少补。这种缴存模式容易造成银行流动性的剧烈波动。比如,银行存款往往在月末冲高、月初回落,因而月初流动性紧张时却要补缴准备金,这进一步加剧了资金紧张。还应指出的是,近年来持续较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对银行流动性有持续收缩效应,表面上100多万亿元存款中的近20万亿元是作为法定准备金而不能运用的。而且,对大型银行来说,新增每一笔存款的20%也要上缴为法定准备金,不能作为新增资金来源而加以运用。从整个行业来看,既然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接近了90%,显然银行上缴了20%的准备金后,所剩存款是难以满足信贷投放资金的需求的;而信贷投放量是个年初就基本确定的常量,难以大幅缩减;因而必然要向货币市场融入大量资金。因此新的形势下,准备金政策和存贷比监管制度如何优化需要反思(如图3所示)。

最后,银行自身的流动性管理未能跟上新的业务模式变化。随着金融创新加快,金融市场活跃程度上升,银行面临存款占比下降和更多依赖货币市场融资的新趋势。以上市银行为例,截至2013年9月末,上市银行总体同业负债占计息负债的比重为21.5%,较2010年末提高了3.7个百分点,而同期存款占比则下降了4.22个百分点。同时,理财业务也快速增长,并与同业业务相交织,成为银行调节流动性的重要工具。同业资金稳定性差、波动大,理财资金在表内外频繁大量迁移,部分短期的同业和理财资金滚动对接期限较长、变现能力较差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同业资产,存在一定程度的期限错配。比如,货币市场的拆借资金一般是7天,最长也不过一个月,而买入反售资产一般都在一年至三年左右。这导致银行频繁在货币市场增加融资需求,容易出现大的现金流缺口,受到市场形势变化的冲击,银行管理流动性的难度明显增加。

流动性将继续偏紧

2014年,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旺盛和银行存款增长受限的矛盾依然存在,货币政策继续保持稳健中性,受美国缩减QE的影响外汇占款有较大波动,但总体会保持一定增长,财政存款运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大幅下放的可能性不大。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仍然偏紧。预计流动性比例和超额备付金率继续小幅下降,存贷比继续小幅上升。预计银行间货币市场隔夜Shibor的均值在4%~4.5%,总体利率水平较2013年进一步上升。

融资需求旺盛和存款增长受限的矛盾仍将继续

2014年,经济增长总体较为平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依然较为旺盛,特别是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领域。这主要是因为在房价上涨、成交量上升的预期下,房地产行业盈利性强,能够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因而吸引大量资金进入该领域。地方融资平台则对成本不够敏感,同时投资冲动依然较强,因而融资需求持续较为旺盛。此外,巨大存量债务的滚动融资压力也决定了未来融资需求不会太低。数据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从2006年的不到50%上升到目前的60%。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预计2014全年的新增贷款在9.8万亿~10万亿元左右,社会融资总规模可能在19万亿~19.5万亿元。与此同时,在利率市场化加快、金融脱媒进一步发展、居民投资渠道不断丰富的大背景下,银行存款增长放缓将是大趋势。预计2014年新增人民币存款在14万亿元左右,扣除财政存款后为13.5万亿元,这样新增贷款与新增可用存款比例在74%,依然较高。尽管同业拆借、发行债券等主动负债规模会进一步扩大,但短期内难以出现迅速增长的局面,且其稳定性相对较差。银行总体资金来源依然受限。在此背景下,银行流动性仍会面临压力。

货币投放保持平稳,但大幅增加的可能性不大

从全年基础货币的投放情况看,综合考虑外汇占款、货币政策以及财政存款等因素的影响,全年基础货币将保持平稳增长,但大幅增加的可能性不大。主要受美国缩减QE规模的影响,2014年有资本流出的压力。但缩减QE即意味着美国经济平稳复苏,这有利于风险偏好的回升,促进资本流入新兴市场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经济增长较为平稳的国家。预计2014年全年外汇占款增量在2.5万亿~3万亿元左右。2014年,宏观调控主要在稳增长、控通胀和防风险之间进行权衡,货币政策仍将保持稳中性。近日总理在调研时提出2014年保持适度流动性,2013年四季度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也提出类似观点。在此情况下,预计公开市场操作仍将以保持货币市场流动性平稳为主要目标,尽管不会出现大幅净投放的格局,但投放力度较2013年会适度加大,特别是注重针对性地调节。2014年继续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但在“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则下,加之对财政支出加强规范管理,预计2014年财政存款仍会增加较多,从而对资金投放形成对冲,但较2013年情况可能要好一些。综合以上因素,预计2014年全年新增基础货币在1.9万亿~2万亿元左右,新增量较2013年略有上升,但不会大幅增加。在此情况下,预计银行间货币市场在大部分时间内仍将处在紧平衡的状态。

优化存贷比监管将有助于缓解存款波动

时点存贷比监管考核是造成当前存款市场波动的原因之一。目前市场上对改进存贷监管的呼声较高,监管部门也表示会进一步优化存贷比监管。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银行负债将趋于多元化,可以预期存贷比监管有望得到改进,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存款市场的波动,进而减轻银行流动性压力。比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纳入存贷比计算,会缓解银行的存贷比考核压力,缓解存款市场竞争;加强对银行日均存贷比的考核,也会减少银行的存款冲时点的行为,降低存款波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存贷比仍是重要的流动性指标,对银行流动性管理、流动性监测起着重要的作用,短期内完全取消的可能性不大。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能力将显著提升

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和同业存单等金融创新丰富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手段。一是资产证券化提升银行资产流动性。未来预计资产证券化试点进一步扩大,并逐渐进入常态化发展。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意义在于把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好的债券,从而起到盘活存量资产的作用,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进而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二是同业存单增强了银行主动负债能力。作为一种新型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的出现丰富了金融机构市场化的负债产品,有助于改善银行流动性管理。对整个银行间市场来说,它也增加了一种市场自我调节资金余缺、避免货币市场利率大起大落的手段,将促进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平稳运行。此外,长期来看,随着利率互换、利率期权、利率远期等工具的进一步普及,银行可以使用这些表外工具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对冲和转移市场风险。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断提升自身流动性管理能力。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在流动性管理上有三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部分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过快,且存在期限错配,从而带来了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二是部分银行过于依赖央行在关键时刻的资金投放,习惯于将备付金水平维持在较低水平,极易受到市场变化的冲击。三是一些银行的流动性应急机制不够完善,多是建立在依靠从外部融入资金的基础上,当总体流动性趋紧时,这种应急机制也就“形同虚设”了。针对以上三个问题,商业银行将会更新理念,加快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工具和方法,提高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前瞻预判性。同时,切实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和应急能力。并着力改进流动性管理技术,继续完善流动性风险限额指标体系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现金流量监测与管理系统升级。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及时修订流动性应急预案,增强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能力。加强对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比率、时点存贷比、日均存贷比、增量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等指标的监控,并设定各指标的警戒值和容忍值。

当前银行业不大可能出现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

尽管商业银行流动性有所趋紧,并在某些时点出现了流动性非常紧张的现象,且部分金融机构流动性持续较紧,但整体来看,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不大可能出现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未来尽管存款和货币供应增速趋势性放缓,但不会出现大幅下滑的局面,总体流动性保持平稳充裕,发生流动性过度紧缩的可能性很小。从银行业自身的情况来看,尽管有部分金融机构出现了阶段性的恶化,但目前流动性比例、存贷比和超额备付金率都处在较为平稳的水平,且估计这些指标在短期内迅速恶化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尽管同业负债、同业资产存在期限错配,但银行最主要的存贷款业务期限结构情况较好。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末,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余额占比为55.8%,较2010年末下降了4.5个百分点;作为稳定的负债来源,11月末定期存款在总存款中占比为58%,较2010年末提高了6.2个百分点。同时未来银行业盈利尽管增速有所放缓,但仍保持较为平稳的增长,资本较为充足,风险防御能力持续较强。

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陕西省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的现状分析

保障性住房融资方面,陕西省也有了自己独特的“陕西模式”,完善和创新了多种融资模式。

为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2011年第11次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办法》中主要规定了七大融资办法:一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是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四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五是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六是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七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

陕西省依托省属国企,创造了“政府+国企”的保障房建设融资模式。即由全省最大的国有企业延长石油集团出资30亿元,后期省政府又出资10亿元,延长集团出资20亿元,累计共70亿 ,在2011年3月21日成立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协调、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能优势,企业在融资运营、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特长,不断加大融资力度,保障房累计融资规模(含私募债)120.785亿元,棚户区一期改造累计融资规模360亿,有力支持了全省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其一,按照商业银行要求,陕西保障房公司将拟出资项目手续办到公司名下,以项目抵押并由延长石油担保的方式,向商业银行进行项目融资;其二,所有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应列入各地市一类财政预算,并通过人大决议;其三,陕西保障房公司提供“自有资金”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支持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

另外,为了支持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的建设,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还出台了《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其中规定:“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对保障性住房降低门槛,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贷款力度。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程序,降低担保、保险等中间费用,开展面向低收入家庭缴存公积金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贴息贷款业务。”

二、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的建议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保障性住房融资。

1、政府部门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政府应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个环节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政府财力、融资能力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量入为出,提高保障性住房投融资的可持续性。建议尽快出台针对保障性住房规划、投融资、社会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政府职责、财政投入等加以明确,对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的经营、建设资金的回收、社会投资的退出、保障性住房集中片区社会管理等提供政策依据和保障措施。目前状况下,政府应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财政资金投入,还可通过财政贴息、专项奖励、税收减免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主体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提高非公共投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目前陕西省已经建立了针对三农、中小企业贷款的奖励办法,可在适当衔接后,将范围扩大至保障性住房。在目前金融机构介入明确需要项目“四证齐全”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加快保障性住房各项证照的审批办理速度,缩短保障性住房融资周期。

2、拓宽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目前,陕西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融资渠道太少,主要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这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可持续发展来说不是长久之计。一方面,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极大的运用市场上各种融资工具去为保障性住房融通资金,虽然保障性住房资金回笼周期长,但是风险小,因此可以重点考虑偏好风险小的融资工具,例如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另一面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仍存在资金缺口时,大量的民间资本却没有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去鼓励和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保障性住房市场,既为社会闲散资金找到投资机会又让保障性住业得到资金支持。

3、不断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模式。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模式主要包括私募债模式、REITs模式和市场化运作模式。(1)私募债模式。该模式具有审批便捷、发行条件宽松、融资规模不受限、期限相对较长、资金使用灵活、成本相对较低等优势,与棚户区改造资金需求特点具有很高的契合度。由政府指定或设立的投融资平台为发债主体,由主承销商承销,并实施统一监管、审核资金的支付使用、项目回款资金最终归集以及还本付息,结算经办银行负责资金的支付结算和项目回款的初步归集。承销商还可根据发行主体要求,提供委托贷款服务,并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和资金回收等。主要还款来源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商业开发运营。(2)REITs模式。由于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在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和可支配的资源上也不尽相同,可通过REITs模式盘活存量资产,统筹全市的改造资金和土地资源,促进资金的整体平衡。REITs模式由市保障房投资中心将保障房资产抵押给信托公司,并进行打包,在交易市场流转。投资者的收益为同期保障房租赁市场所获得的收益,差价由政府进行补贴。通过REITs募集的资金,投资中心用于棚户区改造投资,开发收益用于新增保障房建设,扩大REITs资产池规模。(3)市场化运作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具有良好的收益、能够实现自身平衡改造项目。在该模式下,政府支持项目公司部分资本金,其余资金由项目公司从银行进行融资。该模式可选择社会投资者、政府融资平台等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优点是通过土地开发收入平衡部分改造投入,能最大程度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金营运活动 风险 控制措施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金活动可分为资金筹集、投放和营运等活动。其中,资金营运活动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资金收付行为。在资金营运活动中,营运资金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营运资金运作是企业整体资金运作的支撑,承载着企业价值补偿与价值增值的使命。

由于影响企业资金营运活动的不确定因数较多,企业对营运资金的管理和控制面临的困难很大,资金营运活动内部控制通常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关键薄弱环节,其营运资金风险成为企业主要的财务风险之一。

一、加强资金营运活动中风险管控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持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资金供求的动态平衡。

任何企业都必须具备五个环节:资金、技术、生产、供应和销售。这五个环节首尾相连,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要有资金和技术才能进行生产;要进行生产必然需要原材料的供应;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销售出去,在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中获得利润,有了利润又可以扩大再生产。企业不仅要有适当数量的资金,而且应当将资金合理安排到技术、生产、供应和销售等各环节,做到资金收支在数量上和时间上协调平衡,实物流和现金流的相互协调。

第二,有利于促进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依赖于营运资金合理存量和流量。加强资金营运的内部控制,就是要求企业根据经营之需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促进企业对营运资金余缺进行合理调剂,为短期资金(盈余资金)寻找适当投资机会,避免出现资金闲置和沉淀等低效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营运资金风险管控,还能促进企业结合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和预算安排,科学地筹资。

第三,有利于企业防范营运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企业的资金营运活动大多与流动资金尤其是货币资金相关,容易发生各种舞弊行为,保护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迫切要求企业强化资金营运活动中的风险管控。

二、资金营运活动的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企业资金营运活动流程主要包括资金收付业务发生、企业授权部门审批、财务部门复核、出纳根据相关凭证支付资金。在这些流程中,对其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阐述如下:

第一,缺乏有效审批导致的风险。企业各项业务活动都应该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必须确定授权审批的程序,界定责任。建立授权有效审批内部控制要求未经授权不得经办资金营运活动业务;要明确不同级别管理人员的权限。营运资金管理主要分为:资金管理、债务管理。资金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管理、库存现金管理、银行票据管理、资金计划、结算管理、往来管理、欠款管理等。债务管理包括:签订借款合同及提款、对外担保及委托贷款、公司债券筹资、或有负债、授信额度管理等。在营运资金管理中无不涉及相应授权人员的审批。授权人员应依照授予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进行有效审批就显得尤为重要。没有严格的审批,企业资金就会有随意使用、效率低下、甚至被侵吞的风险,重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失败。业务流程举例如下:

1.银行账户管理

风险描述: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未经有效审批。

控制措施:财务部门资金管理岗提出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申请,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多级审批者审批。

2.银行票据管理

风险描述: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未按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控制措施:企业对外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3.网上银行管理

风险描述:网上银行交易操作人员未经有效授权,未按指定的网上银行交易范围进行交易。

控制措施:网上银行交易操作人员必须经财务部门有效授权,网上银行交易必须经过有效的分级审核。

4.坏账核销

风险描述:坏账核销未经有效审批,应收款项的坏账核销不正确。

控制措施:企业财务部门往来及清欠管理岗审核坏账核销,形成初步意见书。由负责清欠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销售、财务、法律等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计。按照授权审批额度报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裁等审批。

5.结算管理

风险描述:资金支付结算未按规定程序审批。

控制措施:业务部门经办人员按要求取得完整、准确的原始单据,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支付程序办理手续,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相关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按款项权限审批原始凭证。

6.或有负债

风险描述:或有负债及预计负债的披露未经有效审批。

控制措施:财务部门对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提并填写《或有事项表》,按规定程序对《或有事项表》进行报批。

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是资金营运活动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抵押,业务收支结算,坏账核销,或有负债的披露等业务都要进行有效审批,并签字签章以明确责任。通过有效的审批,达到有效性控制的目标。

第二,缺乏对业务认真复核导致的风险。缺乏对业务认真复核易导致差错、舞弊,复核是纠错防弊的重要措施。从企业内部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复核:一种是纵向复核,即上级对下级业务活动的复核,也称之为审核;另一种是横向复核,即不同业务人员活动的相互核对。业务流程举例如下:

1.交易结算

风险描述:资金支付结算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资金支付路径、金额不准确。

控制措施:财务部门稽核管理岗审核原始单据合法合规性、内容的完整性、金额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审批手续是否完整、合规。出纳岗根据有效审核的凭据办理款项支付。

2.往来管理

风险描述:往来科目列示金额不真实,长期挂账的款项未得到及时处理,应收款项未及时收回或无法收回。

控制措施:财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往来款项进行分析性复核并填写《分析性复核性记录表》,对异常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新增的大额款项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长期挂账、确实无法处理原因及处理意见;是否存在应转未转收入的款项;出现贷方余额的原因及处理意见;其他异常的往来款项的原因及处理意见(含账列错误)。

认真复核才能保证资金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纠错防弊,达到业务收支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控制目标。

第三,缺乏资金收付点控制导致的风险。资金收付点控制能够把握资金流动的来龙去脉。出纳、会计和经办人员共同参与到这个过程中,企业出纳人员按照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收款和付款,并对已实现收付的结算单据和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印章,并签章,登记日记账;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相关账簿中,定期与出纳人员的日记账核对。通过资金收付点控制,防止产生资金收付错误和资金重复收付的风险,达到准确性控制目标。业务流程举例如下:

结算管理

风险描述:资金收付错误和资金重复收付。

控制措施:分结算方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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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管理

风险描述:资金收付错误和资金重复收付。

控制措施:分结算方式阐述。

现金支付:现金日盘点,设定库存现金限额;现金收款:现金日盘点。银行pos支付:银行pos日对帐,设定银行pos账户限额;pos收款:银行pos日对帐。支票、电汇、信汇、汇票、本票支付:具有审批权限的多级财务审批者复核并在相关银行单据上盖章。网上银行批量支付:具有审批权限的多级财务审批者复核并审批。电汇、信汇、网银收款:及时从银行取回单据核对。支票、汇票、本票收款:具有审批权限的多级财务审批者复核并盖章。出纳岗应与其他岗位职责分离,加盖“收讫”或“付讫”章,并签字或签章。 

第四,会计记录差错导致的风险。会计记录是反映企业资金流入流出的信息源,如果记账环节出现管理漏洞,很容易导致整个会计信息处理结果失真。必须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会计记录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舞弊、漏记已完成交易等,要求会计稽核岗及时稽核会计记录,会计对发现的会计记录差错及时更正。

第五,缺乏对账控制导致的风险。对账是保证账簿记录信息质量的最后环节,对账包括:证证、账证、账账、账表、账实核对等。企业财产清查机构应对现金、银行票据、固定资产、存货等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按程序进行处理,以达到真实性和财产安全的控制目标。业务流程举例如下:

库存现金管理

风险描述:库存现金余额账实不符。

控制措施:出纳每日盘点现金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是否一致。非出纳人员监盘,并审核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至少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盘点并审核签字。

第六,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不到位导致的风险。企业业务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关联性,将这些相互印证的业务交给同一个人完成,就会产生风险。如果不相容职务由同一个人担任,就可能发生错弊。不相容职务应分离,通过相互监督与牵制,保证营运资金活动在严格控制下进行。如:出纳与会计职责分离,业务经办与授权审批职务分离等,在这里强调的是票据与印章管理分离,对于企业重要用章要建立用印审批制度和用印台账,如企业合同专用章。业务流程举例如下:

1.银行账户管理

风险描述:银行印鉴未妥善保管造成资金损失。

控制措施:银行预留印鉴的刻制经过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银行印鉴由独立于银行票据保管人员进行保管。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进行保管、任何人不得保管1枚以上印鉴。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银行印鉴交接履行交接手续。

2.银行承兑汇票管理

风险描述:票据未妥善保管,账实不符。

控制措施:定期盘点(至少每周二次),并由专人(非出纳人员)对盘点情况进行审核。未确定使用之前,不得加盖印鉴。票据保管人员工作变更时,必须对承兑汇票进行书面交接。财务部门出纳岗月末将财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实物进行核对,出现差异查找差异的原因,并进行处理。

通过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和限制性接近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完整。

总之,在资金营运活动中,须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实施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跟踪审计是一个新的尝试,它有利于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动态监督和有效管理,对其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极为必要。本文结合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运行流程,从债务资金的举借、配置、使用以及偿还等环节,分析了实施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跟踪审计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并就各环节实施跟踪审计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以期推动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跟踪审计的发展。

[关键词]

地方政府债务;跟踪审计;债务管理

一、引言

审计署2013年底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地方政府背负的债务已达17.89万亿元,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为全面加强地方债管理,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下文简称“地方债)风险隐患,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部署各地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对地方债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配套办法,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债实行限额管理,建立地方债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学术界也提出了一些缓解地方债风险的建议。然而,地方债的增速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据新华社2015年8月29日报道,截至2014年底,地方债总规模为24万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5.4万亿元,相比2013年6月末的累计债务规模增长了41.3%。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有的学者尝试从审计角度就如何提高地方债管理水平进行研究,[2][3]这些研究大多是从事后审计的角度探讨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由于事后审计往往存在“即使发现问题,但已木已成舟”的问题,难以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而在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的跟踪审计,通过事中与事后的有机结合,能及时反馈审计发现的问题,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审计效果显著。那么,跟踪审计能否参与地方债管理?基于此,我们尝试将跟踪审计引入到地方债管理工作中,深入研究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问题。将地方债管理与跟踪审计相结合进行探讨,不仅丰富了地方债管理和跟踪审计两方面的学术文献,而且有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模式和风险评价体系,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析和监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思路和方法,进而有利于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同时,国家审计是治理地方政府债务的一个重要手段,本文的研究既拓展了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理论研究,又为国家审计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审计监督和治理提供了借鉴,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利于促进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作用的发挥。

二、跟踪审计的含义、特点、作用及实践探索

(一)跟踪审计的含义及特点跟踪审计通常是指审计事项发生后,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资金或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的全过程、分阶段、有重点的持续性审计,其对象是政府投资资金使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4]跟踪审计是跟随被审计事项的发展过程持续进行的一种审计方式,具有过程性突出、时效性强、效益性明显等特点。白日玲(2009)根据跟踪审计的介入时间点,将跟踪审计分为全程介入式、适时介入式和重点介入式等三种模式。[5]谭劲松等(2013)在分析跟踪审计含义的基础上,借鉴人体免疫系统的思想,提出跟踪审计具有三道“免疫防线”特征。[6]

(二)跟踪审计的作用及适用范围跟踪审计能及时发现、反馈各个阶段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发表审计意见和建议,是一种动态监督活动。[7]跟踪审计是跟随被审计事项同步进行的一种审计方式,其优势主要表现为及时发现问题、揭示风险,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审计机关能利用自身专业技术,对被审计单位管理上可能存在的漏洞早发现、早预防,从根本上解决过去事后监督时滞性问题。这不仅有利于全面促进和提高被审计单位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或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跟踪审计的作用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推动政策措施落实是跟踪审计的又一实践创新。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方案》,要求全国审计机关自2014年8月起,持续开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情况的跟踪审计。总之,跟踪审计在及时发现与披露问题、揭示风险、推动政策措施落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宋常(2011)认为,跟踪审计的成本通常会高于传统的事后审计,成本的提高往往会抵消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只有那些金额高、性质特殊的项目才适合采用跟踪审计。[8]审计署在《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曾提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投资项目、特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执行试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已经实施并完成了汶川灾后重建、玉树和舟曲灾后重建、京沪高速铁路建设、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等跟踪审计项目。学者们也对跟踪审计实践进行了归纳总结,王中信(2009)以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款物全过程跟踪审计为例,对如何开展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跟踪审计进行了探讨。[9]自2009年起,美国审计署对一系列重振制造业政策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审计报告12篇。[10]美国审计署还针对页岩油气开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政策落实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先后出具了89篇报告。[11]

(三)跟踪审计用于地方债管理的创新审计署《关于2015年地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持续跟踪审计地方政府性债务,注意反映和揭示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贯彻落实”。地方债管理的目标是控制规模与防范风险,跟踪审计的目的是将监督关口前移以提高监督效果,两者的着力点或关注的对象实质上都是财政资金或财政性资源。在实践中,财政资金或财政性资源已经将地方债与跟踪审计连结起来,比如有关地方债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实质上就是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的体现。然而,现有的理论研究并未能较好地将跟踪审计与地方债管理结合起来,对地方政府债务如何进行跟踪审计,学术界并未提供较好的答案。尽管对如何加强地方债管理已有了一些探讨,但从审计视角的研究较少。王世成和李袁婕(2013)认为应制定《地方政府债务法》,在法律层面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全方位立体监督体系,实现依法治债,从而使地方政府举债能够有法可依,有序运行。[12]李燕和同生辉(2014)则提出只有事前控制和执行控制相结合、主动管理和风险监控相结合,才能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落到实处。[13]Liu(2014)认为,导致中国地方债现状的主要原因是预算软约束和非市场化的要素分配,而缓解地方债风险的措施则包括强化预算约束和改革地方政府的投融资体制。[14]Br觟thaler等(2015)发现,对市政债券进行限额管理能有效降低地方债规模及波动性。[15]马轶群(2015)通过模型推理发现,国家审计的揭示、抵御和预防功能可以对地方政府债务租值耗散进行治理,提高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是目前治理地方政府债务的重要手段。[16]从上述文献可知,学者们普遍认可对地方债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型的管理方式。我们认为跟踪审计体现的监督关口前移、时效性强、全程监督等特点,正好契合了这些需求。因此,地方政府债务跟踪审计既是地方债管理方式的创新,又是跟踪审计范围的拓展。

三、实施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地方债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跟踪审计从地方债资金举借环节就参与到地方债资金使用的监督之中,一方面能及时发现地方债资金举借、配置、使用、偿还等环节中的舞弊、违规、违纪行为,另一方面能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各方揭示,督促相关部门改进地方债管理工作,及时堵塞内部控制和管理过程中的漏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相关违法违规,从而进一步完善地方债资金监督管理体制。而原有的事后审计只是事后反馈存在的问题,发挥的监督作用相对有限。

(二)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地方债管理水平的提升从审计署2013年审计结果看,近87%的地方债资金投向了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等工程,并且这些工程一般周期长、业务复杂。对地方债资金运行过程中的浪费现象,事后审计只能是批评与处罚。跟踪审计由于能更早地发现、反馈地方债资金运行中的浪费现象,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后续资金的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项目后续过程中资金运行低效或无效行为,有利于节约地方债资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地方债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如前所述,地方债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大多属于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资金来源。执行地方债跟踪审计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总结和反映好的做法和经验,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及不断完善。通过开展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可以连续监控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措施的实施过程,并如实反映与客观评价有关政策执行情况,推动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地方债审计的效率和效果的提高跟踪审计的优势之一是提高了审计信息的及时性。跟踪审计将监督关口前移,不仅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而且通过信息的及时反馈,有效地降低地方政府与资金使用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抑制或降低道德风险进而提高地方债资金的使用效果。它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从而缓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抵触情绪,营造良好的审计氛围,从而提高审计效率。另外,地方债资金从举借、配置、使用到最终偿还需要在很多部门之间流转,如果每一个环节都各自开展审计工作,必然造成衔接困难、重复劳动、效率低下。而跟踪审计则能自始至终围绕地方债的某一笔资金,有效减少流程中的重复环节,优化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总之,传统的地方债审计主要审计地方债的规模、结构及期限,很少涉及资金举借、配置、使用及偿还等方面的内容。如果采用地方债跟踪审计,则可以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对地方债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与反馈,促进纠正,进而起到亡羊补牢甚或未雨绸缪的作用。因此,在地方债资金管理中实施跟踪审计,对促进地方债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地方债管理水平的提升、地方债政策措施的落实及地方债审计效率和效果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实施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的有利条件

(一)已有的跟踪审计实践经验可资借鉴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首次提出“各级审计部门应对国家拨款的基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2001年8月,《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提出,“对关系国计民生或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的国家建设项目,政府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强调,“对特大型投资项目、特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执行试行全过程跟踪审计”。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审计机关持续开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政策落实措施情况的跟踪审计”。2014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也提出,“要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区域性金融稳定等情况,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刘家义审计长在2014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后一段时期审计署会加大对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在政府部门的强力推动和基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的客观需要,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成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监督手段。在实践中,国家审计机关已经成功实施了汶川大地震救灾款物和灾后重建项目、玉树地震救灾物资项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西气东输工程、京沪高速铁路等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积累了较丰富的跟踪审计实践经验,为开展地方债跟踪审计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相关思路与经验。

(二)国家审计的相关理论予以指导国家审计最基本的职能是经济监督,其初始目标是检查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评价政府部门利用公共资源的效率和效果、增强财政收支的透明度等。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制度环境的变迁,国家审计的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刘家义审计长(2012)提出,“国家审计的实质是国家依法使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本质是国家治理系统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7]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再局限于对经济行为的监督和经济后果的评价,而应更加强调事中控制和积极预防,进一步发挥“预防、揭示、修补”功能,即预防潜在威胁、及早发出预警信息,揭示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修补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真正担当起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免疫系统”的角色。与事后审计方式相比,跟踪审计突出过程监督,有效克服了事后审计即使发现问题,但纠偏成本很高或木已成舟而于事无补的局限,具有时效性较强、过程性突出、预防性明显、效益性显著等特点,充分体现了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本质(宋常等,2014)。[18]其实,加大审计参与地方债资金管理力度的呼声一直不断。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曾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动态化、常态化的审计监督。总理指出:审计是我们国家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利益的“捍卫者”、政策落实的“督查员”和公共资金的“守护者”。因此,有必要扩大审计对地方债资金的监督范围,将地方债资金的举借、配置、使用及偿还等环节纳入其中,即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跟踪审计对象与地方债资金投向的交叉融合目前,地方债资金的投向与审计署实施的跟踪审计项目已有部分交集。财政部《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据审计署2013年12月30日公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大部分省市的地方债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主要投向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土地收储和教科文卫及保障性住房。强化审计监督要做到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可以说,无论是对重大项目还是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其根本落脚点还是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与效果)。围绕财政资金使用,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监督是跟踪审计的应有之义。因此,财政资金是连接地方债与跟踪审计的纽带,如图1所示。地方债资金投入的项目大多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其资金使用效果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对这些项目加强跟踪审计十分必要。其实,国家审计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查核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而且是为了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改善经营管理,堵塞各种漏洞,进而提高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绩效。审计的主要目标,应该体现为审计发现的问题都能够及时导向制度上的缺陷及其改进,减少“屡审屡犯”和“屡犯屡审”的现象。目前的地方债事后审计模式显然达不到这样的预期目标。《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2014年)规定,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署关于2015年地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持续跟踪审计地方政府债务,注意反映和揭示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贯彻落实。据此,更多的地方债资金项目将纳入审计全覆盖的范围,与跟踪审计的交集也会越来越多。由此可见,对地方债资金实施跟踪审计是可行的,既有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实践经验可资借鉴,又有国家审计的相关理论予以指导,更重要的是审计机关当前正在实施的部分跟踪审计项目所关注的对象就是地方债资金。因此,无论是从提高地方债资金使用效益,还是从控制地方债风险来看,地方债管理工作都需要跟踪审计的积极参与。

五、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的目标与重点

地方债资金运行涉及举借、配置、使用、偿还等多个环节。针对我国地方债资金运行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明确各个环节跟踪审计的目标与内容,并确定相应的审计重点。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的流程、目标及指标体系,如图2所示。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流程设计应按照风险导向和成本效益原则,将跟踪审计的重点放在能有效降低地方债风险的关键环节,促进地方政府将有限的地方债资金投入到可以产生更多经济及社会效益的活动中去,以提高地方债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一)地方债资金举借环节审计目标与重点———依法适度地方债举借环节是地方债资金运行的起点。新《预算法》规定,从2015年起地方债全部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然而,地方政府举债的规模、期限、利率等信息并未完全公开。针对举债环节的审计应重点关注地方债举债主体、举债方式、举债规模、举债程序等内容。该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地方政府未遵循新《预算法》的规定,委托非政府机构代为举债,比如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地方政府仍存在债券以外的融资方式、举借规模超出预算规模、举债不按规定程序等。针对当前地方债举借环节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依法适度是该环节审计的目标与重点。第一,明确举债主体,即地方债的举债主体是否符合新《预算法》的相关要求,是否仍然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这类举债主体举债;第二,规范举债方式,即除发行债券外,融资方式是否有其他形式;第三,控制举债规模,即核算地方债规模是否超出了地方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偿债峰值是否超过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第四,严格举债程序,即核查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是否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据地方债举借环节的审计重点,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宜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性分析指标主要有举债主体合法性、举债方式市场化、举借规模合理化以及举债流程规范化;定量评价指标主要有债务率(债务余额/政府可支配财力)、新增债务率(新增债务/债务余额)、债务负担率(债务余额/GDP)、利息负担率(当年债务利息/政府可支配财力)和财政收入增长率等。

(二)地方债资金配置环节审计目标与重点———有理有据地方债资金的配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分配地方债资金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财政资金要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市、县、乡(镇)进行层层拨付,导致地方债资金的分配环节过多、时间过长等问题突出,甚至有些资金始终没有拨付。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总理2015年先后多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部署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地方债资金配置环节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省、市、县之间的资金配置缺乏分配依据,比如未考虑各级政府的财力及偿债能力而进行几乎平均的分配;未遵循项目确定、预算安排、人大审批等程序;分配不及时,存在资金滞留、挤占或挪用等现象。鉴于此,地方债资金配置环节的审计重点应关注省、市、县之间如何合理分配地方债资金,是否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财力及偿债能力,是否及时分配、及时拨付,是否存在资金滞留、挤占或挪用等现象,决策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等。在地方债资金配置环节,也宜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性分析指标主要有地方债资金配置是否存在分配标准,是否真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资金分配是否进行了公示;定量评价指标主要有资金分配到位时间和资金及时到位率(及时拨付金额/应拨付金额)等。

(三)地方债资金使用环节审计目标与重点———效益导向地方债资金不仅仅是其规模问题,更重要的在于其使用效率与效果问题。地方债资金的使用既涉及风险水平,又涉及社会效益,是地方债管理的关键环节。《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规定,地方债资金只能用于中央投资配套、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然而,地方政府如果将地方债资金完全投向公益事业,其社会效益明显而经济效益不足,从而导致地方政府的动力不足。地方债资金使用环节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资金使用部门改变地方债资金既定用途和范围,将地方债资金投向非公益性项目,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截留、浪费等现象;地方债资金使用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地方债资金使用环节的审计重点应关注资金的投向,比如地方债投资项目名称、项目工期、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是否进行了公示,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申报时的用途合法合规使用资金;还应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率及预期效果,如是否存在资金沉淀现象、已使用资金是否与项目进度相吻合等。在地方债资金的使用环节,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性分析指标主要有资金使用的目标性(如是否专款专用)和项目目标的可行性(如有无可行性报告);定量评价指标主要有资金到位率、施工进度完成率、项目净现值以及项目回收期等。

(四)地方债偿还环节审计目标与重点———足额及时偿还环节是地方债资金运行的终点。在此环节,落实还款来源、优化还款方式是关键。该环节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偿债责任不清、偿债意识不强、偿债机制不健全,以及偿债计划缺失,地方政府无相对固定的偿债资金来源,还款资金来源渠道少。地方债偿还环节的审计重点应关注偿债资金的及时到位及规模,即偿债资金到位的及时性及稳定性,偿债资金是否有预算安排;地方政府是否建立了债务监控体系,是否有系统的偿债约束机制,是否实行了债务报告制度,债务相关信息是否透明。地方债偿还环节的审计评价,也应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性分析指标主要包括是否设立了偿债制度、是否有完整的偿债计划、财政金融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定量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当年可支配财力、偿债资金规模等。

六、改进和加强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的政策建议

(一)大力加强地方债跟踪审计理论研究加强地方债跟踪审计理论研究,有利于审计人员把握其发展规律,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然而,我国目前的跟踪审计实践还处在起步阶段,跟踪审计理论也比较薄弱。有关地方债跟踪审计的含义特点、功能作用、内容目标、方式机制以及技术运用等问题亟需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以便指导和促进地方债跟踪审计的实践。现阶段可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紧密结合已有跟踪审计实践,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跟踪审计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借鉴其他项目跟踪审计有益做法,不断总结地方债跟踪审计实践经验,探索其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形成具有针对性、前瞻性的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理论成果。第二,充分借鉴已有审计理论成果,拓展跟踪审计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第三,继续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审计机关立足审计实践,是审计理论的实践者和应用者,掌握着大量的一手资料和实践经验,但在审计实践经验的凝集和升华上可以与科研院所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开展理论研究。

(二)进一步充实地方债跟踪审计人员队伍审计人员是提升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法律、会计、财务、财政、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深刻理解地方债资金投放与使用的制度背景及政策意图,并作出科学、合理的职业判断和专业评价。因此,需要对现有的审计人员加强培训,增强其跟踪审计业务的能力,打造一支能有效开展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工作的人才队伍。在整合内部审计资源的同时,还应该拓宽思路寻求外部力量的支持。随着跟踪审计范围的逐渐扩大,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领域,可以在《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引进或聘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这既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也有利于增强审计结果的权威性及在社会公众中的认可度。

(三)尽快制定地方债跟踪审计相关规制完善的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规制,是依法开展地方债审计工作的依据。我国跟踪审计实践的时间较短,积累的经验不是很多,目前还缺乏用来规范跟踪审计的有关规制。因此,需要在不断实践并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与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有关的具体规制、指导性意见或业务指南,使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逐步走上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目前,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明确地方债跟踪审计范围,跟踪审计不是大包大揽,不能越位参与地方债资金项目的管理;第二,要考虑审计风险,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介入深度和关键控制点;第三,要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地方债跟踪审计的质量;第四,要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

(四)进一步创新地方债跟踪审计方式方法随着经济社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在努力挖掘大数据的价值以期望其在本行业带来巨大变革,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化审计将在信息获取渠道、抽样方法、审计范围、审计模式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在思维及理念上,应借助“互联网+”,尽快创新审计技术及方式方法,以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一方面,在审计技术方法上,地方债跟踪审计应致力于审计信息化建设,尽快适应科技创新和外部环境的深刻变革,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进行在线审计,加快构建地方债跟踪审计应用系统,实施信息化审计;另一方面,在审计方式上,伴随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高度融合,各类型审计常常相互重合和支撑,财政资金流转于企业、税务、金融等领域,涵盖多方面、多方式、多专业的综合审计将逐步成为一种主要的审计方式。因此,应尝试将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与财政审计、金融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财政资金审计项目结合,以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结语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审计方式,具有关口前移、时效性强等优点,近年来得到了审计机关的大力推广,已彰显出其优越性及广阔的应用前景。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不仅有利于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动态监督和有效管理,而且有利于国家审计发挥其参与国家治理的作用。然而,现有的研究并未能较好地将跟踪审计与地方债管理结合起来,相关可用的理论成果尚付阙如。本文基于地方债管理和跟踪审计的现有文献及地方债管理和跟踪审计的对象都是财政资金的客观事实,探讨了地方债资金的跟踪审计问题,分析了实施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的有利条件,初步探讨了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的目标与重点(含实践路径),并对改进和加强地方债资金跟踪审计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这将有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模式和风险评价体系,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提供可借鉴性的路径,进而达到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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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世成、李袁婕:《基于审计结果的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审计研究》2013年第5期。

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一、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应该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坚决放开,应该政府管好的投资项目要加强管理,该简化的要简化到位,建立新型投资体制,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革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和规范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投资监管,规范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三)落实企业投资自。各级政府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改为备案制。

(四)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对于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企业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除对省内跨地区、跨流域,需省里平衡资源及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进行核准外,其余项目原则上全部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认真执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目录》进行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明确核准程序和内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地执行。

(七)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对未列入《省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进行联合办公,提高办事效率。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申报程序、范围、内容和办理时限,规范和简化备案程序。

(八)下放项目备案权限。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包括中直项目、省直项目、市及市以下项目)均向当地市或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负责全省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九)加强备案和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全省投资管理监测系统,掌握各地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情况,适时向社会投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备案、核准工作要认真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中的问题。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下放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扩大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并在省核准权限内,不另行申报核准,只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十一)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社会投资办法,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价格调整、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其他领域。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十三)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扩大我省企业债券规模和批准发行老工业基地专项债券。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

(十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和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

审批、核准及备案的各类投资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单位须在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接受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按时、准确完成规定的各项统计上报任务。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十五)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省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并要求地方配套项目、省属项目和跨地区、跨流域项目以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支持各地加强政权设施、公益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十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咨询评估管理。

(十七)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范和程序。省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要由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必要时邀请专家对重大项目建设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和建议作为政府决策重要参考意见。政府投资主要方向、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接受监督。

(十八)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本级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外债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十九)规范政府投资程序。凡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也可委托行业部门审批。投资额比较小或特殊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采取补助、贷款贴息、转贷方式的,一般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十)制定省本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提出省本级预算内投资的主要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安排程序,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

(二十一)做好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重点,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年度总规模,编制省本级预算内投资框架计划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明细计划。

(二十二)建立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为基础,逐步建立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库,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重大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发展建设规划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内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省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二十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违反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政府不予安排投资。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快推行“代建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试行办法》。

(二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本运作。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利用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省级投资宏观调控

(二十五)完善省级投资宏观调控体系。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省全社会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二十六)改进省级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省全社会投资实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引导社会投资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投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十七)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投向。严格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作用。

(二十八)加强和改进投资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二十九)明确投资管理工作职责。省发展改革委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除工业技术改造以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省经委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大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省级管理权限,负责大连市投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加强投资管理工作。

(三十)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要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三十二)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通过稽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人民防空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管,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三)严格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十四)依法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干预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建立有利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投资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附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将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年本)》原文列入,对国务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了省市两级的核准权限,并采用加深字体的形式标明。

(五)本目录对地方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省市两级核准权限划分的原则是:涉及全省资源平衡、经济布局、经济安全、重要公共安全、跨市的重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下放到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凡是明确标明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标明市级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划分由市政府自定。

大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涉及跨本行政区及需要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六)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含)-330千伏(不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扩建非国道主干道、非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跨省辖市高速公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干线公路20公里及以上一级公路、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干线公路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其他县、乡级公路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改扩建大桥、互通立交桥、公铁立交桥(限国、省道)、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收费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含)—50万吨(不含)钾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调水10万吨(含)—50万吨(不含)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供水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省属单位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省级经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省级经济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受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由各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由省级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工业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政府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外经贸厅代商务部核准发证。

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改革意见

新增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 隐性债务 对策

解决制度转型过程中的隐性债务问题是世界性难题。在我国从现收现付制到部分积累制的转制过程中同样面临这一问题。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养老资金缺口过大、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和养老金替代率过高等基本上都与隐性养老金债务问题有关。因此,能否消除和补偿这些债务直接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能否正常运转,关系到每个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是否有切实的保障。在研究问题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制度,才能为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寻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从而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顺利转变,以及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积极回应。

一、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规模及形成原因

第一,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概念。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是指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承诺,如果现收现付体制能够持续下去时一般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但是,当现收现付体制转为部分或完全的积累制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就会部分或全部的显性化。国际上对于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定义主要有三类:一是到目前为止已经产生的债务和将来支付的养老金现值;二是当前职工和养老金领取人的债务,假定现存养老金制度一直延续到最后一个人死亡(不含新缴费人的加入),现存成员的贡献和其新权利在现行规定下都可以得到承认;三是开放系统的债务,即缴费的当前价值和当前制度下新职工的养老金及可能扩展范围的债务。在讨论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时,要注意区分隐性债务与转制成本的区别。转制成本只考虑“老人”和“中人”的负债,隐性债务不仅如此,还要考虑“新人”的负债。隐性债务之所以部分显性化是因为只是部分做实个人账户,如果全部做实,则全部显性化。政府必须额外找资源去清偿隐性债务的那一部分价值。转制成本的内涵下只是转制前的缴费率与隐性债务相关。转制成本不等于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因为个人账户与“新人”和部分“中人”的账户资产挂钩,转制成本与“老人”和“中人”隐性债务挂钩。转制成本源于隐性债务,但并不等于隐性债务。

第二,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地方企业缴费率已高达25%,总缴费率到了30%,但养老保险基金仍收不抵支,这就把隐性债务造成的养老金缺口问题加快暴露出来了。历史债务的存在使我国新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根据世界银行估计,1997年我国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规模为当年GDP的46%-69%,国务院体改办研究所课题组的估计则高达GDP的145%。我国养老金方面的历史债务到2004年已达到3.4万亿元以上。

第三,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形成的原因。一是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转变是必然原因。由于1997年前实行现收现付制,已经退休和临近退休的老年职工在过去的传统制度下没有养老金的缴费积累,所以他们也就无法凭借现在的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实践中就不得不依靠当前在职职工的缴费积累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用统筹基金向个人账户透支就成为必然,为此,养老金隐性债务就产生了。二是部分积累制下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混账管理,掩盖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隐性债务产生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该模式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实行完全基金制。由于在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转为部分积累制过程中,转制成本没有解决,因此,在实践中用“统账”收入支付了转制成本,致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没有资金积累,个人账户变为实实在在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空账”,且“空账”规模呈逐年增长态势。三是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下降,养老保险覆盖低,个人账户隐性债务加剧。1997年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的目的是为了在这个基金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养老保险收入的再分配。为此一些企业采取了隐报或拖欠等措施逃避应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非国有企业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直接导致养老金收不抵支,为弥补这些差额必须向个人账户透支,个人账户隐性债务便加剧了。四是养老金的需求增长大大超过缴费人数的增长。近几年来,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每年新增退休人员300多万人,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一直处于绝对增长的状态。缴费人数的增长远远低于退休人员的增长。事实表明,养老保险的基金将面临着巨大的资金支付压力,替代率越大,隐性债务就越高。与此同时,提前退休的现象又进一步加剧了隐性债务危机的严重性。

二、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引发的问题

第一,从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方面来看。一是人们对政府信任度降低,参保缴费积极性下降。从长期来看,如果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得不到解决,参保单位和职工会对“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及政府诚信产生怀疑,降低人们的缴费积极性。从而使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正常运行,更谈不上改革,严重时甚至造成社会混乱,对社会稳定将产生严重影响,使我们无法应付即将到来的老龄化高峰。二是扩大覆盖面和提高征缴率的工作难度大。企业过高的缴费率严重影响了扩大覆盖面和提高征缴率。截至2002年年底,全国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企业的总数超过了30万户,累计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439亿9千万元,其中欠费千万元的企业就有211户。从近几年来的实践看,企业缴费率过高明显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社保机构的征缴工作难度也逐年加大。

第二,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方面来看。一是空账规模迅速扩大,个人账户实际积累部分减少。在新旧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筹资机制,形成的巨大资金缺口没有得到适时补偿。在实践中,各地为了减轻企业的双重负担,采用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账户基金透支的管理办法,不断透支个人账户,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实账积累的资金逐步变小,空账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4年底,全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目前还看不到有根本扭转这种趋势的可能。二是财政被动支付各地养老金欠账,补偿行为不规范。1999年下半年,中央财政拿出76亿元用于补发拖欠养老金,另外又拿出63亿元用于提高退休金标准。地方财政也以各种形式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中相当一部分资金来自财政等渠道。但是目前财政补助比较被动,不够规范。一方面,财政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难以有步骤地安排资金;另一方面,在未分清隐性债务与其他原因造成的基金损失的情况下,中央与地方的责任难以明确。

三、现行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清偿方案的局限性

第一,隐性债务的承担主体不明确。一是财政责任划分不清。首先是政府与企业、个人、社会各自承担的财政责任划分还不十分清楚;其次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嫁责任的问题。二是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极不统一。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为数不多,多数地方还停留在县级统筹省级基金调剂上。养老保障金支付责任集中在当地政府的同时,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边界不清晰,造成大量的社会问题,制度运行成本极高。

第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由于在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转为部分积累制过程中,转制成本没有解决,在实践中,用“统账”收入支付了转制成本,致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没有资金积累,个人账户变为实实在在的空账,且空账规模呈逐年增长态势。据统计,2000年底,空账规模达到了1900亿元,2004年末个人账户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第三,变现国有资产策略运作不佳。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社会保障支出对财政的压力持续增加,促使中央政府于2000年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国有股减持收入的10%划入全国社保基金,作为其最主要的资产来源。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启动了国有股减持工作。但在股票投资者的强烈反对下,中国证监会不得不在10月23日宣布暂停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减持停止以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遂失去了最主要的资产来源。2003年,国务院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定位为全国社会保障战略准备金,但是迄今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基金应当在什么情况下支出。

四、解决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一,政府在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中的责任。一是减少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空间。分析政府责任空间必涉及到两个问题:政府动员经济资源的能力;政府责任空间与个人责任空间的划分。因此减少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空间,一方面尽可能将其可动员的经济资源让渡一部分出去,采取措施,大力推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培养大量合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另一方面政府作用侧重于对养老金市场的监管,制定有关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制定养老金经营者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监控养老金的投资营运等。二是培养多元化的责任主体。在政府将一部分责任空间让渡出来后,就需要有新的主体来承接,继续在政府让出的这部分空间中发挥作用,成为新的责任主体。目前,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一些社会力量在维护社会公平、调节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关系及危机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补充作用。实现政府责任的顺利承接,首先要通过政府授权,推动各种社会组织自行调配各种资源,形成由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其次要让非营利等各种社会组织在政府让渡出来的作用空间自主发展,并且具有相应的资源掌控能力。

第二,养老社会保险系统内开源节流。一是扩大社会统筹基金积累。在转制成本一定的前提下,统筹基金的扩大能提高养老金付能力。在当前条件下,扩大社会统筹基金积累主要是进一步扩大统筹覆盖面。在当前特定的转制成本下扩大社会统筹覆盖面,无疑会大大减轻公有制企业的负担。对于确实缺乏承受能力的国企,养老保险费的支付可考虑在国有资产处理中享有优先权;而对于职工年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国有制企业,应在充分考虑其利益和保证其发展的基础上,单独确定一个合适的缴费率作为过渡。二是降低支付水平。首先,降低养老金工资替代率。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社会统筹基金支出,而且还能抑制提前退休,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留下足够的空间。其次,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在平均预期寿命和社会保障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退休年龄提高,平均享受养老金年限就缩短,养老金总负担就能降低,从而提高统筹基金的隐性养老债务支付能力。最后,对养老基金进行指数化管理。我国养老金管理仍是将养老金按工资进行指数化,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工工资以平均5.7%的速度增长,这就大大增加了与其挂钩的养老金负担。养老金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使其保值,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不下降,即应与消费者物价指数挂钩。

第三,系统外加强投入。一是增加财政支出,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到10%,还大多用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事业。为此,采取的措施有以下方面: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财政投资,这样财政可以腾出一部分资源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包括建立社会养老补助制度;通过精简政府机构,压缩人员编制,降低行政管理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从土地有偿使用权等收入中提留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此外,可以在每年新增年财政收入中永久性地纳入一部分作为养老保险金。另外,还可以发行国债和福利彩票为养老保险筹资。二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产生的根源来看,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这种做法,被认为是解决隐性债务最合理的办法。鉴于2001年国有股减持的不成功,可以转换思路,如改“国有股减持”,为“国有股转持”,就是在所有的国有资产中切出一块,划入负责老职工的各种社保基金的账户,实现保值增值,在条件具备时再进入市场变现。三是通过发行特种债券进行融资。通过发行特种债券,扩大国债规模来吸收和消化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过重的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因此,特种认可债券的偿还应以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和投资收益为财力后盾,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对认可债券的兑付承担最终责任,保证认可债券的实际收益至少不低于同期国债券利率,以确保该实施方案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余量资金投资增值。一是投资风险的防范。养老金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安全性原则,要以保值为基本前提,以获取平均水准的资金利润率为目标,在保值的基础上争取增值;投资策略应当分散化、多样化;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持股机构的董事会报告投资计划和财务报表,审计部门也应对此进行审计监督。另外,选择合适的入市时间、创造入市的基本条件、把握入市资金的规模非常重要。在养老金基金和资本市场发育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时,对其投资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二是投资渠道的选择。养老基金的投资资产组合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随着资本市场的发育,成熟的金融工具越来越多,于是养老基金的资产组合也就可以越来越多样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资产负债”相匹配的原理,确定了基金资产时间上的组合后,选择合理的投资工具组合。

五、结论

综上所述,养老金隐性负债问题如果不能得以有效解决,作实个人账户会面临巨大的阻力,基金投资增值将遇到较大的困难,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将受到严重威胁。为此,既需要国家财政长期给予稳定补偿,同时又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筹资,才能有效抵御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支付危机。我国解决隐性债务问题需要系统内增收节支,系统外增加投入,完善基金运营体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我国新型养老保险的确立,抵御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危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提供重要支撑条件。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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