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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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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渊源范文第1篇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300)

【摘要】成功的德国职业教育模式令世界瞩目,值得学习与借鉴。本文从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层面分析了德国职业教育取得成功的原因,希望引起读者的思考。在借鉴各国职业教育先进经验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教育模式,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关键词 德国职业教育;社会文化;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杨聪(1969—),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科研管理。

世界各国的职业教育模式各有特色,我院也先后派遣教师分别赴新加坡、香港、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学习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方法。当我们在分析比较这些职业教育模式时,不得不承认,德国职业教育堪称一朵奇葩[1],其先进的教育管理体制及取得的丰硕教育成果赢得了世界的瞩目,西方国家称其为“欧洲的师表”[2]。我院先后派遣两批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赴德国学习,希望了解并借鉴德国的职业教育模式,促进我院国家示范性骨干院校建设,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端技能型人才。要了解德国的职业教育模式,不仅需要了解其教育理念、课程实施、教学评价等具体操作,知其然;更应该从社会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等更深层次来探讨,知其所以然,这样才能真正了解德国职业教育,以资借鉴,从而建立符合实际的职业教育模式。

1从社会文化背景看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教育与文化关系亲密,受过良好教育的人被称为“文化人”。文化给教育以社会价值和存在意义,教育给文化以生存依据和发展活力。文化传统制约着教育活动的过程,不同教育反映着不同文化背景,体现着迥异的文化传统。职业教育是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他的产生、发展及表现形式必然受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和制约。在人类社会进化过程中,每个民族的形成与发展都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史过程,同时也塑造了该民族独特的文化特征,进而形成了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社会文化氛围。这些社会文化氛围包括民族特性、社会习俗和公众的价值取向等。

1.1务本求实的民族特性是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社会基础

民族特性是指一个民族秉承她的民族传统文化和思想,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生活活动中形成的固有的、鲜明的本质的风格特点,是区别于其他民族最根本属性的依据。19 世纪初,德国的工业落后于英国几乎整整一个世纪,到20世纪初就迅速崛起成为欧洲头号工业强国,而在本世纪又两度从战败迅速走向强盛。在今天的世界市场上,从大型精密机械、轿车、光学与电子仪器,到体育运动器材以及艺术与消闲的钢琴、啤酒等等,“德国制造”已经成为质量上乘的代名词,使各国消费者深信不疑,很多旅游者到了德国都会大肆采购德国的精密制造商品,诸如机械表、光学相机等,正是德意志民族务本求实的民族特性使得“德国制造”获得了良好国际声誉,而也正是这种民族特性才使得德国一直走着一条以产品质量取胜的发展之路。在德国,人们不会盲目地去追求文凭和高学历, 他们从来不鄙视职业教育[3],因为他们相信,通过精细的手艺做出来的机械表也同样能让世界佩服,所以选择职业教育,同样有前途。

1.2注重技能的社会习俗是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历史渊源

德国素有“工匠王国”之美誉,爱因斯坦小时候的手工课就开始用泥做小板凳。从社会习俗的角度看,起源于中世纪的“师傅制”在德意志民族中有着良好的传统。在德国,师傅拥有卓越的技能,并具有威望,他们的地位要远远高于欧洲其它民族的师傅[4]。直到今天,德国高校教师也拥有比我国高校教师更大的学术权威和治学自由。由于师傅的地位高,使得年轻的学徒没有自卑感,也没有被社会遗忘的感觉,而是希望通过努力有朝一日也能成为师傅。这种不鄙视“手艺”、“技能”的社会习俗深深地影响着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德国人看来,接受职业教育,学习“手艺”、“技能”并非无可奈何的选择,而是主动的要求。德国人重视工作技能,致使德国人对操作技能的研究倾注了很大精力,从而产生了崇拜技能、尊重具有劳动技能,特别是具有特殊工作能力的人,这种重视技能的社会习俗是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历史渊源。中国腐朽文化中的“学而优则仕”视乎是读书人唯一的追求,这种官本位的思想,误导了社会大众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表现在现实中,初中生考不上高中才上职中;高中生考不上本科,才上高职院校,这就是轻视技能的具体体现。

1.3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是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现实基础

价值取向是人类文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它代表了一个民族、一群人或一个人在评价事物价值高低时所表现出的某种特定的心理倾向, 是一个民族主流文化的核心要素之一。德国是一个土地较窄的国家,由于受地理环境的限制,德国人清楚,在这样一个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要使自己的国家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取得主导性的地位,只能依靠自己的技术优势,所以德国历来就注重发展加工和制造工业,在价值取向上也体现着注重实用的特点。德国商品的外观也许不是很赏心悦目,但是性价比一定高,德国商品注重实用性,德国的教育亦是如此。由于受这种注重实用思想的影响,凡是涉及社会生活中所要了解的东西都会成为教育的内容。因此,在19世纪末,德国学校开展的改革运动就是率先发展实科教育,以面向社会、联系实际为主要特征[5]。在德国,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强调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专业的针对性,课程设置紧跟社会变化。职业教育作为与现实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实用性的教育,它的高速发展与德意志民族注重实用性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

德国的汽车工业、通用机械工程、电机工程、工艺设计、信息技术和光电子技术等高端产业其产品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直是国际上无可争议的高端设备。为了支持这些产业的发展,德国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也重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机械加工、机电工程、经济工程、工业经济和信息管理等领域,像人文性的科学诸如法律、教育、文学、音乐、艺术等都不可能在职业院校开设[6]。这种实用主义的专业设置得到了产业的支持,也解决了高素质教师的来源问题和学生的实习就业问题,为职业教育提供了良好的自我发展环境。反思我国的职业教育,在专业设置上大多沿用了传统的学历教育,没有过多的考虑地方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规划,造成了职业院校之间专业设置、专业内涵和专业培养目标雷同,没有形成支撑地方产业发展的专业结构和自己特色的专业群,使职业教育没能形成一个很好的地方产业发展基础和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

2从法律制度规范看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德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也得益于其良好的法律环境。1969 年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这是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随后又相继出台了与之配套一系列法律规范,如《职业教育促进法》、《职业基本法》等,从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到各州制定的职业教育法,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实施规范,使德国职业教育真正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进而实现了用法律手段来推进职业教育的目的。另一方面,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重视可操作性[7],如德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经费来源、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职业教育办学经费来源方面,德国法律规定: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及设备的建筑与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完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制体系保障了德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相比而言,我国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还尚待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健全和完善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

3结束语

吸收和借鉴各国职业教育(尤其是德国成功的职业教育)的经验是必需的。德国职业教育模式作为世界公认的一种成功的教育模式,在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但是不能照抄照搬。在借鉴世界各国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模式,满足社会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崔文静.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特色及启示[J].教育与职业,2013(1):100-102.

[2]朱晓斌.文化形态与职业教育——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文化分析[J].外国教育研究,1997(3):33-40.

[3]刘箴.切片观察德国职业教育[N].光明日报,2012-12-22(5).

[4]潘陆益.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文化渊源及其启示[J].中国高等教育,2011(22):40-41.

[5]张英杰,徐涵.从文化视角分析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原因[J].职教论坛,2007(15):54-57.

[6]孙晓敏.德国职业教育带给我们的启示[J].新课程研究(中旬刊),2012(11):7-9.

[7]汪长明.德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建设探析[J].职教通讯,2011(23):56-59.

教育法律渊源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在分析几对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理清教育者(高校)和受教育者(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几层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既有对现行教育法规的分析,也有对前瞻性观点的引见;既有宏观上的把握,也有对精微之处的思考;既有纵向的继承和发展,也有横向的借鉴与吸纳。希望通过对学校与学生这两个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更好地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和学生个人行为。提高高校教育的质量和调整力度。

一、机会均等与平等对等:“包容”中求“宽容”

“机会均等”思想是“社会公平”理念在教育界的反映。它与反对歧视的平等对等原则是包容的。按时间和内容划分,学生的机会均等,包括入学机会的均等、接收教育的机会均等、学习成功的机会均等以及毕业时间和就业机会均等。这种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是不因一些差别因素(如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而转移的。我国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和第36条第1款皆做了授权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这种兼容的机会均等和非歧视原则不仅体现在入学环节上,还应体现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学业成功的每一个环节。学校应保障具有不同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背景因素的学生在入学、学习、就业等方面平等权利的实现。教师与学生之间、受教育者之间也应反对基于以上差别因素的歧视。

值得一提的,世界上许多著名高校几乎皆在其不歧视宣言中加进了“性倾向”这一很可能受到歧视的因素,反对基于“性倾向”上的歧视,拓宽了弱势群体受保护的范围。世界医学界、心理学界已认可了性倾向的多元化。我国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此问题的认识,尽管有分歧,也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鉴于我国伦理道德文化的独特性以及公众的认识接收程度尚不高,建议国家和高校对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循序渐进的展开。国家教育法规禁止歧视条款中,对有可能受到歧视因素的列举是开放的,地方政府和个别高校在分歧未弥合之前做些扩展性的解释和政策,若与国家法规不相抵触。应该是许可的。这也许是一种过于前卫的想法,但高校在国家尚未有明确说法之前,应谨慎从事,本着科学、合理、善意、宽容的原则,妥善处理因性倾向差异而导致的争议和事端,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悲剧。

二、学生合法权益与学校自由裁量权:“平衡”中见“制衡”

学生,做为公民,是不可能游离于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的。大学也不可能是学生远离国家法规的保护地和规避所。因此,高校学生仍是国家法规授予权利的享有者,应负义务的履行者。我国高等教育法中第53条以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有明确的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宣示条款。除了宪法中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外,我国《民法通则》中还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以及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权利,这种人身财产权还包括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部分,如著作权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教育法律渊源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意识;教育

随着大学生与高校发生的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国家教育部、教育理论界以及各高校的管理层都感到根据原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对当前校生关系中的权界问题很难作出明确的判定,于是,一系列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内的变革正在逐步实施。2005年,教育部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一直适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更注重学生的权利维护和救济;200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和人口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在2005年明确大学生结婚权不得侵犯的基础上,更明确了大学生的合法生育权同样不能侵犯。近两年,教育部已组织专家实施“五修四立”计划,对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和学位条例五部法律提出修改建议稿;起草学校法、教育考试法、教育投入法和终身教育法四部法律的建议稿。除完善高教系统内的法律体系外,2006年,作为05新课程方案的首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全国新生中普遍开设,其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内容之一,充满了对公民权利教育和法律修养的重视。

由此看到,一场高教法律体系变革正在进行,关注大学生权利意识教育的行动方案正在展开。相对而言,法律的变革往往是被动的,仅仅依靠明晰的法律条文,并不能天然有效地使当代大学生具备合格的公民素质,增强意识以及培养出正确的权利意识,关键还在于寻找到符合当前大学生心理发展阶段的权利意识的教育方法,05方案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个是否合乎大学生实际,达到充分使用教材并实施有效教育的问题。为此,我们首先对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面貌要有一个初步的调查和了解,从而才能谈及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如何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

一、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状况描述

当代大学生成长于中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改革开放成果突显,时代精神充分展现的历史阶段。他们意气风发,他们身处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的时代,由于背负着几代人的大学梦,客观上受教育的时间相对父辈们而言大大延长了。他们没有生产劳动的任何经历,缺乏经济独立性,因此更缺乏人格上的自我经济独立要求。而且,父辈们对孩子过度呵护,往往替代其责任、“剥夺”其义务,这又削弱了当代大学生独立与成熟的进程。对权利义务知识的掌握和实践,他们更多是通过接受“应该”和“不准”式的行为命令而获得,这种教育模式注重灌输,讲究行为的奖励和惩罚,缺乏对权利义务知识的思辨解释系统。因此,这不能引发大学生们真诚的发自内心的思考。

在以上客观背景下,已经年满18岁的大学生,心理社会化进程相对于80年代、90年代的大学生,发展缓慢,他们既显示出对权利要求的迫切性,又无法摆脱对父母的依恋,因此,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由谁来支付学费的问题上,大学生们把义务推给了父母,在遇到损害自身权益的事情面前,他们会让家长出面解决问题,在遇到不满的情况下,他们也许会一下子就诉诸法律,但明显行使权利不当”。当他们希望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之时,他们并没有从思想深处理解权利和自由到底意味着什么,而对于那些和自身密切联系、能够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却又并不熟悉。

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来自于日益深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生活,他们更希望和当下的社会特质流行的事物产生同化,那些来自于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诸如平等、民主、契约等概念,更是深入人心。但是,正如有些学者所担心的,“市场经济无法提供社会公共价值的产生空间,也不能培育出现代‘公民社会’所需的合作精神与公共责任感”。一种缺乏公共品质的平等、民主和利益契约必然是狭隘的。这也是当代大学生为何既具有强烈的权利诉求,而行为却恰恰又体现了某种短视的私利驱动性。真正的权利,是一种伦理精神,它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以及稳定的获得性都必须以公共精神品质为其内涵基础。如何培养这种具有公共品质的权利意识呢?

二、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教育的要旨

1.注重规则意识养成的自愿与自觉的统一,强调教育的理性精神

权利的普遍实现有赖于所有公民共同遵守权利义务系统的规则,在市场经济主导的社会中,规则意识的形成直接影响到各层面的制度安排能否有效运行。当代大学生并非全无规则意识,他们渴望人际和谐,尊重知识和理性,希望在具有规则意识的客观环境里生活,但是长期以来,依靠外在的奖励和惩罚手段进行训导,注重灌输的教育方式,这些使大学生们缺乏主体自身必须经过理性反思才能得到的解释系统的支持,而外界也没有提供这种解释系统,因此这种仅注重效率和行为结果的规则教育只可能是:其一,行为人能够遵守规则,但缺乏道德情感的基础,因此,在没有充分的解释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外界环境的任何一种变化都有可能毁坏主体的规则意识,因此,没有形成内在信念而遵守规则的行为,仅仅是害怕惩罚而已,而一旦有了逃避惩罚的可能性存在,规则将不复存在。其二,行为人缺乏主体意识,对规则的理解十分独断,缺乏变通能力,并且长期习惯外界灌人式的规则教导,往往可能出现要么绝对服从权威,要么绝对否定权威的情况。

因此,为了使大学生的规则意识能够达到自愿与自觉的统一,需要建立规则意识的解释系统,并要特别重视教育过程中对理陛精神的培养。用理性的教育意识和手段鼓励学生在怀疑中产生真诚的思考,激发其自身解决社会公共领域内问题的能力,从而内生强烈的规则需求感。

规则意识教育要具有针对性,至少要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第一,教育手段要以人为本,在充分了解大学生心理社会化程度的基础上采取合适的教育模式。既然当代大学生由于客观的原因而具有心理社会化程度延缓的特点,那么有些对于80年代、90年代大学生无需学校教育专门培养的能力、传授的公民知识现在就必须由大学来承担,诸如人格独立性的培养,心理脆弱的克服,弱公共意识的纠正,权利义务结构的理性解释等。第二,教育手段应减少工具性、功利化,强化理性解释和循序渐进的过程教育,教育方法上要体现教育者和学生之间的平等性,教育者少摆权威架子,但教育内容要通过对其仔细的讲述,构筑其自身的权威,进而内化为大学生自己的规则意识。

回到校生关系之中,我们看到,和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没有以正面的形式与学生接触,其中往往将两者联系起来的是各所大学根据上位法所制定的《学生守则》。而学校在对新生进行的校纪校规的教育中,对《学生守则》也仅做大概的介绍,并施以形式化的检验,而十分见效的是,学生们很快知道了自己要遵守的规则,但是这一切,缺乏法律解释的视野。同时,大学生在学校内本需接触的最实际的法律知识,例如调节学校和学生关系的权利义务知识,被有意无意的忽略了。我们需要改变这样的做法,应把对《学生守则》的讲授当作新生入校的第一项权利意识教育,配之以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和对上位法的介绍,这些应当成为新生进入大学的最重要的一课。2.形成区别于普教系统的权利意识教育模式。完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

我们不可忽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从其对法律部分知识内容的编排可看出,它是对高校原来的法律课程讲授方法观念的一次重大变革,改革以后的这门课程的法律部分更注重对于法律精神、权利意识的培养,但是,虽然教材有了很大程度的革新,可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课程过于注重法律知识中立讲授的教学惯性却仍然存在,于是,各种体验式的,注重形式上丰富的教育方式近年来成为改革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辅助良方,以此希望减少以价值中立的方式讲授道德理论和法律知识所难免产生的负面因素——缺乏核心价值观,无法激发学生求知欲。

对于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培养,需要既“博”又“精”,大学在客观上没有更多课堂时间专门面向全体学生进行法律知识、道德修养的充分讲授,所以在“博”不能求全的现实情况下,只能以“精”为上,这个“精”主要体现为教育具有理论深度,价值导向鲜明,从而能够坚定而游刃有余地就一个问题进行论述和证明,闪现实践知识领域里真理的光芒。

注重形式丰富、旨在“便于学生接受”的实践教学固然重要,但是大学生更需要富有理论思辨深度的知识解读,对权利观念产生的复杂背景,及权力与权利的斗争历史演变的精彩讲述,而不再是把他们当儿童一样仅教授法律常识。当代大学生不缺少法律常识,他们缺少的是对于法律知识和渊源的正确理解和反思的习惯,而这些才是大学教育与中小学公民教育的差别所在。与此同时,权利意识教育需要学校配套开设哲学、伦理、逻辑、历史等通识选修课程,以增进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文化底蕴。

3.突破学生和学校之间单纯的“特别权力关系”。拓展合理的平等契约关系领域

所谓“特别权利关系”,是基于特别法律原因,为实现公法上的特定目的,行政主体在必要的范围内对相对人具有概括的支配权力,而相对人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由于高校一直以来被视为受国家教育部委托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准行政主体,为此,我国大学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一直被公认为是“特别权力关系”。在这种观念支配,往往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高校对学生犯的错误有权进行教育和处分,并具有强制力,而且学生如果对学校管理不服,一般只能提出申诉,不能直接诉讼。在实际中,学校长期持有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很难在短时间改变,学生在长期的特别权利关系所支配的学校生活中,正确的权利诉求往往可能在程序上就被压制。在这样的环境中,即使有较高权利意识的学生也会感觉到权利诉求阻力重重,容易产生对“权力”的扭曲崇拜。

为此,在坚持学校对学生具有一定管理权的基础上,必须发展合理的平等契约关系。凡是涉及到学生和学校之间基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基础上的各种平等法律关系,都将直接由民法来调整和规范,在此关系领域内,学校作为培养学生成人成才的机构,有义务通过有意识地发展平等契约关系,以创造培养学生正直、正确、自信的权利意识。特别是在形成校生关系之初,高校需要明确履行告知义务,高校进行招生宣传时,有义务公开其针对校生关系制定的管理制度,即学生管理手册。大学应该在与学生建立初步关系前,公开相关制度,以显契约精神,学生可以在不同大学之中,针对大学品牌,大学服务管理水平,尤其是大学对学生实施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综合选择。这样可以摆脱本不应该形成“特别权力关系”的地方形成“特别权力关系”,而且也能促使社会各界监督大学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化,更多地了解大学精神和教育方针。

4.鼓励建立学生自主维权组织,疏通校内学生维权渠道

“自主维权,自律修身”是大学生自我权利意识教育的核心内容,大学生往往通过社团形式、学生会组织的形式建立自主维权组织,开展自主维权活动。这些组织和活动能够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和独立自主的处世方式,更能培养大学生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性和对周围人的关心。但是,目前大学生自主维权组织的发展仍然还很不完善,这首先表现为学生自主维权组织的建立仍非常少,其职能也没有良好地发挥出来,在学校的影响很小,而且组织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因此,从权利意识教育的角度来看,原本具有很强的实践教育意义的学生自主维权组织的建立和活动的开展,往往并没在权利意识教育上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甚至有时候,由于组织职能不能很好发挥而不断打击着学生自主维权的信心,堵塞了学生自我教育的道路。

教育法律渊源范文第4篇

要害词安全责任实践教学安全教育安全责任合同制

1安全责任是实践教学不可回避的问题

常言道: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责任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实践教学当然不能例外。学界普遍认为,实践教学论是与理论教学相对的教学论,其研究对象是发生并存在于课堂的教学现象和规律。从本质上讲,实践教学是一种不断超自然性和给定性、创造人的新的规定性的实践形式,对传承知识、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原则的实施、创造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按照完成特性规律组织教学。既然如此,也不能回避安全问题,要完成实践教学,就存在实践教学的安全问题。

实践教学要达到“无危则安”、“无损则全”的目标要求,必须处理好权利、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责任是义务的结果,义务是责任的原因”主观要素及规则,义务的违反是否必须引起责任的产生,这要取决于行为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和社会对其所作的评价。形式要素及后果或负担,它是责任实质要素的外在表现形态,也是责任得以存在和实现的要素。实践教学的安全责任问题,除主观要素和形式要素之外,客观要素即义务的违反这一事实状况。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产生基于一定义务的违反。因此,实践教学的安全责任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这是一个属于教学中的重大问题,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第一,不可回避,不能回避。

2安全责任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中之重

2.1没有安全责任就没有实践教学

大凡高等院校,不可能没有实践教学。“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只要进行实践教学,就会有安全及安全责任问题。例如,纺织工程专业学生去工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渉及到路途交通安全、车间生产安全,设备运行安全、生活环境安全等等直接关联于人身安全。那么,企业从员工人身安全防护出发,配发安全服装、安全手套、安全帽,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谓顺理成章,理所当然。学生进出车间,同样如此,会有一系列的安全责任,因此,可以认为:没有安全责任,就没有实践教学。

2.2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社会性

安全及安全责任无处不在,具有非常广泛的社会性。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社会性并非孤立存在,涉及到工厂、企业、车间、交通;学生、家长、学校及各方面环境等等。法学界对社会责任一说不同程面、不同角度有多种理解。但不管作何诠释,共同首肯的是,社会责任应当是现行政策法律体系中始终贯穿一项公共政策。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等单位是基于社会性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产生初衷与社会责任有着天然渊源,故对其社会责任不应有太多争议。安全责任的社会性,绝非某一政府或某一行政部门、某一单位或个体单枪匹马能完成的,它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动员全社会各个方面力量行成社会合力予以系统化协作方可能实现。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社会性则不足为奇,前提是明确参与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并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形成安全责任良性互动机制。

2.3安全责任培养人才的必经环节

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人才的必经环节,知识结构的完整性、知识的积累和完善、聪明和才能启迪与开发等等,实践教学环节是必经之路,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对实践教学培养人才必经环节的充分肯定。培养人才必经实践教学环节,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毫无疑问会有安全责任。因此,安全责任是培养人才的必经环节。

2.4学生、家庭、学校、企业、社会安全目标的高度统一

实践教学具有安全和安全责任,学生、家庭、学校、企业、社会无时不在关注安全问题。学生是实践教学的主体,既是实践教学的出发点,又是归属。以学生为本,涉及学生的安全问题,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学校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学校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转变学生的思想”。“学校的校长、教员是为学生服务的”。学生是学生家庭的全部希望,甚至是几代人的掌上明珠,出现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会造成家庭、学校、国家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是任何一方任何时候都不愿意见到的事实。即便是承担实践教学的企业,也难以避免责任。家庭、学校、企业都是社会的细胞,在实践教学安全和安全责任问题这一目标要求上无疑实现高度的统一。

3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实施

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的实施,始终是以人为本,实践教学的主体是学生,具体的讲就是以学生为本,“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实施实践教学的安全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问题在于如何实施。

3.1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安全教育,熟悉安全责任

往往有这种情形,召开安全教育大会,领导讲话“声势浩大”,会场下面“叽叽喳喳”,至于为什么召开安全教育大会,只知道讲安全就会开大会,至少在概念上流于形式,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就需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不能停留在一次报告。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要解决思想熟悉问题,这是一个难点,涉及到实践教学主体的灵魂深处。推行安全“互动式”教学法,克服课堂教学中单一的“你教我学”、“我讲你听”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主动积极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也可进行正反例证教育法、安全文化教育法、格言警句教育法,安全格言警句一般具有押韵、短小精悍、富有哲理,既轻易记住,又乐于接受。还如监督教育法,在实践中,不一定人人都会遵章守纪,必须进行安全监督。再如示范教育法,身教重于言教。除此之外,应重视情感教育法、思想安全教育法等。尤其是思想安全教育法值得注重,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工伤事故的发生,既不是员工安全技能缺乏,也不是作业环境恶劣,纯粹是责任者思想上麻痹大意造成的。思想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可以通过语言和行动表现出来,只有思想上重视安全,安全治理上的一系列措施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真正熟悉安全和安全责任,有一个过程,要发动实践教学的全体成员,熟悉安全和安全责任;分析研究安全和安全责任;落实安全和安全责任。这是实践教学的首要任务。

3.2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安全责任环节

实践教学涉及安全责任环节比较多,例如,实践教学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前期预备工作、学生学校家庭三者沟通等。因此,以下工作需要强化:第一,谁主管,谁负责。对学生而言,涉及到家庭和学校,家庭父母系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学校虽然有直接的院(系)、学生工作处、团委等,在责任问题上,学校是当之无愧的主管,当仁不让地负责。作为直接领导实践教学的院(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精心组织,不打无预备之仗。“有备则制人,无备则制于人”。一是学生的思想预备,吃苦耐劳的精神预备,安全教育到位。二是实践任务明确,调查研究的内容清楚,实践教学的方式可行,前期预备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实践教学基地(企业或公司)的紧密配合。实践教学任务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学生的吃喝拉撒睡一应俱全,环境安全舒适。第三,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沟通。学校要向学生讲清楚道理,学生要向家长讲原因,家长向学校表明责任。三者沟通,缺一不可。总之,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安全责任环节,必须一环扣一环,环环相扣。

3.3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契约

人们普遍认为,老实守信非常重要,以至于十分痛恨翻脸不认人,闭口不认账的现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一旦出现安全责任问题,受损失的一方祖宗三代齐上阵,无理也要“闹翻天”。因此,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以契约的形式,约法三章,约定学校、学生、学生家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各方面的责任,签订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合同书。重视安全责任,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先来的话不怕多,后先来的话不怕少”,形成必要的约束,按原定计划推进,把实践教学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3.4制定与落实安全责任工作计划

有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合同书,那是实践教学安全责任法律意识的表现。要完成实践教学,尤其要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首先要制定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安全责任工作计划非同一般,同样,“在订计划的时候,必须发动群众,注重留有充分的余地”。其次是扎扎实实的落实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往往有这种情形,制定安全责任工作计划轻易,落实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困难。体现出好说不好做的现状。因此,既要重视制定安全责任工作计划,更要重视落实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否则,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工作计划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还要实行监督、检查、验收。

3.5实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

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目标是否达到,要经过考核、验收这一关。考核的主要依据:一是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合同书;二是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工作计划。考核的过程是一个总结的过程,也是一个是否合格的验收过程。在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目标问题上,出现任何人身伤亡事故,都将是一票否决,这是实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的前提。当然,在考核过程中,对于合同书的履行,要具体分析其责任、权利和义务,不能不分清红皂白,轻重缓急,尤其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会有碍实践教学工作的推进。对于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教学的环境和条件有可能发生变化,工作计划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又会成为考核验收的障碍。不管情况如何,安全责任,人命关天,非同小可,考核既是复杂的,更是必须的。

4结束语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也是教学改革的需要。但是,只要进行实践教学,就必然会有安全责任问题,不了解、不熟悉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实践教学安全责任问题的提出,可能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需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实事求是的观点,面对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研究实践教学工作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实践教学安全责任值得研究,实践教学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体系有待于进一步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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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文武,廖巍,戴年红.工程安全与工程安全人才培养[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1)

3俆德蜀.安全科学与工程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4林纪东.法学绪论[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

教育法律渊源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违纪处分 依据合理 学校管理 个性发展

与当前明令禁止的体罚不同,违纪处分作为学生行为管理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手段,其存在的必要性从未曾受到质疑,并以其在教育学生和维护学校整体教学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而被广泛认同。但这种认同的前提条件就是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必须适度。处分的适度与否如何量度,本文提出了三大依据。

一、处分是否依据合理的规则

处分规则是实施违纪处分的直接依据和具体尺度,如果规则本身存在问题,那么,严格依规则办事必然带来处分“无度”的后果。因此,处分规则的适度是违纪处分适度的前提。

当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直接涉及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多为原则性的条款,不具直接操作性,从而在违纪处分上为高校留出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我国各高校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均制定了适用于本校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虽然高校在处分规则的制定上拥有自,制定的规则内容也彼此差异,但并不意味着处分规则的适度性无法量度。处分规则的适度与否,有其具体的判断标准。

第一,规则的制定必须合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相应的法律要求,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高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虽是学校内部的管理规则,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游离于法治原则之外,它必须服从于作为其法律渊源的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否则,规则本身就是无效的。

第二,规则应合乎教育目的和教育规律,符合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及其特点。规则应体现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第三,规则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应模糊不清或过于宽泛,“其措辞应能使学生清楚地了解何种行为是许可的,何中行为是禁止的;用语应有较一致的解释,不应导致任何理解上的歧义和困难”①。即规则应保证学生能明确知道对自己的行为要求及行为的后果,以免导致高校违纪处分权的滥用。

第四,规则必须公之于众,获得学生的认同。公开规则一方面是为了让学生了解规则,预防违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通过学生的反馈促成规则更趋于合理化。

二、处分是否能保障学校管理有序化的实现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进行以良好的学校秩序为保障,违纪处分对消除个别学生违纪行为给学校秩序的建立带来的不利影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应看到这一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处分的适度性的把握。违纪处分如果不适度,不仅不能有效地维护秩序,反而会造成管理秩序的混乱,成为秩序本身的破坏者。因此,实现管理的有序化是保障处分适度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处分适度与否的判断标准。

在高校管理秩序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忽视管理对象的个性发展和利益要求,依靠强制和权威建立的秩序。我国高校的管理多倾向于该种模式。学生违纪处分的施行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将受教育者作为教育者的对立面,作为简单的教育权利的承受者的前提下进行的,对教育秩序的认识和维持更倾向于一种强制性的服从和制裁”。另一种意义上的秩序是通过沟通协调建立起来的秩序,较为尊重管理对象的意愿和应有权益,是自由与秩序统一于一体的真正意义上的秩序。这正是现代高校管理应追求的秩序目标,也是适度的违纪处分中应建立的秩序模式。要保障这种秩序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学生在违纪处分中是否被赋予了以下权利:

第一,学生是否有参与权。学生是构建学校秩序的主体要素,是被管理的对象,也是管理的直接参与者。违纪处分以违纪学生为承受者并会给其带来直接的影响,不应该将学生排除在处分各个环节之外。学生通过参与处分活动,包括处分规则的制定和处分结论形成的全过程,一方面能促成违纪处分趋向于公正合理,减少不当处分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另一方面能使学生形成对违纪处分的认同和尊重,进而自觉遵守纪律或自觉校正违纪行为,实现管理的有序化,而不是依靠学校强制和学生“惧罚”心理来保证的秩序。

第二,学生是否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的权利和自由。违纪学生通常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标准对学校实施违纪处分的依据和结论予以审视,并对处分的适度与否作出判断。当学生的判断与学校的处分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而又没有自由表达的权利时,极易导致管理秩序的破坏,即便能够维持表面的稳定秩序,也只能是以牺牲学生的权利和自由,依靠学校的强制力和学生的绝对服从建立起来的非真正意义上的秩序。因此,学校必须保障违纪学生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对违纪处分进行全面审查,从而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否定违纪处分实施的判断依据和结论。

第三,学生是否享有权利救济的权利。违纪处分如果过度行使,容易造成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侵害,学校应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得到救济的渠道,学生通过这些渠道维护自己受损的权利,有助于学校纠错的同时,更能避免因处分不当造成学校管理秩序混乱。

三、处分是否能充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

走出传统教育忽视、压抑人的个性发展,片面强调教育的社会性的认知误区,“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作为学校的教育目标已成为当前教育界的共识,这一教育理念也向高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即在高校的学生管理中如何协调学校的纪律要求与学生个性自由发展之间的关系。学校纪律及违纪处分制度与学生个性的自由发展之间并非互不相容,相反,学生的个性自由发展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适度的违纪处分为保障。

一方面,适度的处分应当为学生群体的个性发展提供保障。从人的社会性看,任何人都不能脱离社会群体孤立的存在和发展,因此,作为个体的学生也就必然不能避开学校组织去实现其个性发展。学生个性能否得到充分发展与学校组织环境紧密相关。学生的个性发展依赖协调运转的、稳定的组织环境作为平台,当学生的违纪行为破坏这种协调和稳定时,需要由学校的纪律约束予以化解和平衡,包括采取必要的纪律处分。故此,适度的违纪处分的量度首先体现在该处分是否实现了学校组织环境的良性运转的修复,从而为组织中的每一个体的个性发展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适度的处分应当促成违纪学生个性品质的完善。人的个性品质有良莠之分,有积极消极之别。纪律处分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惩戒违纪行为,引导学生接受教育和进行自我教育,弘扬其个性的积极方面,矫正其消极方面,使其良好的个性品质日臻丰富和完善。因此,适度的处分“不应通过广泛地窒息个人基本自由的方式来达到只需狭窄限定就能达到的结果”②,处分适度与否还应当看它是否为违纪学生的个性发展留出了最大的空间。

注释:

①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二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57.

②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二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57.

参考文献:

教育法律渊源范文第6篇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 规章制度 合法性 问题与对策

前 言: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学管理效率的基础中提出的,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目标,依照制定的相关制度,运用可行性手段和举措,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资源来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多层次、高难度的复杂化性系统,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实现其教书育人、科研创新两大功能的基础与保障,是学校管理系统中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桥梁和纽带。然而,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来看,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仅仅关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将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纳入到自审、自查的范畴,以促进高校管理的全面发展和规范。而这种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对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上。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处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规章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其次,高校规章是一定的高校主体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规范;最后,高校规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组织和处理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运行。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与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调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另一类则不属于法的范畴,是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教育处理规章制度。这两方面的规范都是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他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一、高校规章制定权概述

(一)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性质

公立高校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和约束。作为高等学校的内部规则,是高等学校自治管理权的延伸和体现,是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它本质上来说,虽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是作为内部管理范畴和自制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可被认为是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规范制定权的合法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校规制定权是其自主管理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根据行政法上两个重要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公立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否则就会失去其制定的依据并丧失其应有的效力。纵观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的体系,从法的效力层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几种:第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宪法第19 条第2款、第89 条第7款规定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国务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单行法,其第28 条、第42 条规定和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制定自己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还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41条、第53 条在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6项权力, 同时要求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国家教育部2005 年3月25 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 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综上,我国从宪法到行政规章, 从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赋予高等学校校规制定权。

二、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高校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状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败诉告终,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主要理由则是高校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暴露出现行高校管理规范中的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规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高校校规法治化,才能减少高校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到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 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 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 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 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 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 使得草案 带病!接受最终的审议; 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人员的参与, 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 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严肃正规的颁布实施环节, 由学校为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简单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 五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所以, 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的随意,规章制度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制定规章制度十分重要, 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 规章制度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 该修订的时候不进行修订或是该整合的时候不进行整合; 规章制度已不执行但迟迟不正式废止; 甚至有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地执行过, 形同虚设; 多年不进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规章制度, 查阅和使用也十分困难; 等等。以上问题, 会造成学校规章制度混乱, 丧失权威性, 执行中有困难或矛盾, 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规章制度的体系不完善

在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的作用, 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内涵和范围不断扩充, 各类机构不断增加, 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及时跟上, 所以造成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观的规章制度。比如, 学校的章程、议事规则, 对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能部门职责的规定, 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二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使得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质的文件, 许多具体的工作该怎么做, 没有文字表述, 一直以来是老人传新人。而且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 很多停留在作为个案处理的层面上, 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 将其上升为一种规定或制度。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的另一种表现是重复或交叉制定规章制度, 属于补充规定性质的规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高校规章制度除了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外, 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体混乱问题。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 但对于哪些规章制度必须由学校制定, 哪些授权由职能部门制定这个重要问题, 许多高校没有明确的规定, 造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混乱。例如, 某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是由教务处制定的, 缺乏权威性。甚至有职能部门修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某高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时是经过校长工作会议通过的, 但后来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订。二是内容不一致或冲突问题。在多数高校的规章制度中, 或多或少存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不同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 另一种情况是同一职能部门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由此可见, 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时候, 必须考虑遵循正当程序, 否则即使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但学校的管理行为或决定却不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实施日期问题。一个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是规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其实施日期应当有明确的记载, 尤其是涉及到学籍、奖惩、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时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议

鉴于公立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规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观念,以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为中心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教育者,应当将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首要任务。具体落实到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高校应确立以学生确立为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制度体系。 转贴于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则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议高校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管理行为也会因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归于无效。基于正当程序原则,高校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包含: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送达、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举行听证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程序。当然,对于不同的事项,具体程序也不同。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但可以促进高校实施规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规范,而且更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目前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广义的比例原则,一般多细分为:适合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 比例原则的引入有助于权衡高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性行为而被校方处分为例,如果适用比例原则,就可以从处分的适应性和目的性、处分手段的温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较这三个方面对校方的规定作出较好的权衡。比例原则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规章制度时亦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这样就可以对学校相关权利的行使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双重作用。

(三)注重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使将来自治规则受到适当的限制与监督,仍然需要确定法律保留事项、政府法规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自治事项。并在事项划分基础上,建构一种各层次规则有效运作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政府规定由其保留的事项,但绝对保留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可自行规定有关事宜,但以不侵扰学校自治为限;学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学校规则,只要在自治范围之内,学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留下的空隙内进行的填补,当承认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个事项是否属于自治范围,并非完全从实体上予以考虑,也绝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规章立、改、废程序

1.立项和起草。高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学校法制部门审核;立项审核通过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2.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校法制部门初审。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制度草案经初审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3.决定、公布与解释。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统一行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解释。

4.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四、结 语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高校管理发展中的必由之路,总之, 重视并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 有利于促进高校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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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罗豪才,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J].法学家,2006(1).

[3]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

[4]朱四倍.管理者的权力与大学生的权利[N].大众日报,2005- 03- 31.

教育法律渊源范文第7篇

【关键词】惩罚 教育惩罚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G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22-0041-01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然而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观念的不断深入,在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成为教育者的共识的同时,批评和惩罚手段就如同对学生身心有百害而无一利的错误教育方法。在教育中即使学生身上有一些错误或不良倾向,教师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现象必将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及品德培养产生危害。因此,有必要对教育中的惩罚进行深入客观的研究探讨,正确认识惩罚在教育中的合理性作用。

一 概念界定

惩罚在教育领域中的内涵必然有其特殊性,然而古今中外人们各自的视角不同,教育惩罚的内涵界定也存在着一定差别,其中相对较周密的是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中将教育惩罚界定为“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清是非、善恶,对受惩行为做出回避、退缩、改变的反应,削弱受惩行为的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有助于学校维护校规。惩罚的方式有:表示否定的语气与表情,口头指责,施以某种强制性措施,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为减少某种行为重现的概率而在行为后伴随的不愉快事件,是与奖励相对的心理学概念”。

体罚是教育者的一种主观的、超越法律限度的不当行为,是有损人体健康的直接或间接的人身攻击,是一种野蛮落后的、极不道德的解决方式,应予禁止。教育惩罚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教育惩罚注意学生的个性特点,是不伤害学生自尊心的教育,让学生在教师关切中走出错误,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形成正确品行,以此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水准。

二 惩罚手段在教育中的必要性分析

1.教育自身的需要

第一,学生的角度。教育中的惩罚虽然是给予学生的一种否定性的批评或处分,但对于学生的成长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如今教育理论界颇为重视皮格马利翁效应,学校和社会也极力避免对学生使用惩罚手段。不可否认赏识教育在培养学生的自信心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缺乏惩罚的教育往往会导致学生不能正确评价自己,形成一种盲目的自大,甚至行为失去底线,学生一旦受到批评或挫折就会难以承受。若是学校对学生的违规行为一味地采取温情教育,那么必将助长违规者及其他学生不良观念的萌生,使学生丧失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第二,教育者的角度。如今教育界大力倡导赏识教育、愉快教育。随着各种各样的教育规章制度的出台,学生的权益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和保护,而教师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似乎越来越被忽视。教育者既要维护教育秩序又肩负着培养人的责任,教育者的惩罚可以对学生的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因此惩罚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这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正如马卡连柯所说:“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第三,学校的角度。学校里的各种规章制度是以校规、班规或其他行为规范以不同形式存在的学生行为规范体系,涉及学生教育生活的各个方面。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秩序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而活动的有条不紊的状态,是社会规则包括学校规则所追求的根本价值。“正是出于保障教育活动有序进行、消除个别违规行为对教育活动的不良影响的考虑,学校规则才成为教育活动中加强学生行为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由此说来,从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言,教育中的惩罚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2.教育惩罚的相关论述

《礼记·王制》中记载,大学学生在学业即将结束时,小胥、大胥、小乐正等教官查出不听教导者的名单,报告给大乐正,大乐正再呈报于王,于是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行礼说教以感化他们。如果还是不改正,王就亲自视学,再作告诫。假如仍然不思悔改,王便停止宴乐三天,将他们流放远方,终身不再使用。

孔子对有缺点的学生也会进行善意的批评,甚至严厉的声讨。《论语》中记载:宰予昼寢,子曰:“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杇也,于予与何诛!”子曰:“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于予与改是。”孔子愤怒之下,直言宰予的不可救药。

南宋规制最完备的明道书院,其纲领性文件是《明道书院规程》,它规定了招考、教学、考试、考勤、惩罚、言行举止等各方面内容。其中涉及惩罚的条款较多,如“请假有簿,出不书簿者罚”,“请假逾三月者,职事差替,生员不复再参”。由此可见,书院制订的这些针对犯过学生的处罚规程比较细化,具有良好的操作性。

3.从法律层面看教育惩罚

教师的惩罚权是合法的,具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严禁体罚,但并没有否定教师拥有惩罚权。

参考文献

[1]王辉.学校规则及其合法性管窥: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二辑)[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2]刘立献.斯宾塞自然惩罚理论的思想渊源与特点[J].学前教育研究,2008(5)

教育法律渊源范文第8篇

(一)掌握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但在理解上存在偏差

高职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大体上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调查发现,有67%的学生很了解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71.5%的学生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83%的学生认为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66%的学生选择了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权益。大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广播电视、课堂、报刊杂志、网络等,知识来源多样化。当被问及“在四六级英语考试中,如何看待替考行为”时,33%选择了“个人品德问题”,34%认为是“纪律问题”,仅有28%的学生认为是“违法问题”,还有一部分学生认为“问题不大”。针对日常生活中父母打骂孩子的现象,62%的学生认为“不大好”“父母措施不当”;12%的学生认为“很不好”“违反道德”,仅有15%的学生认为是“家庭暴力”。

(二)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

调查显示,大学生评判是非的一般标准依次是:道德、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政府或党的政策,同时超过一半的学生都选择了道德判断。大学生是高学历的群体,却主要用道德来判断是非,这值得我们深思。58%的学生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比较信任,77%的学生认为政府应该依法行政,65%的学生认为在当前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中,权力大于法律,仅有49%的学生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充满信心。由此可见,大学生既对前途充满希望,希望国家、政府和社会能走上法治道路,但对其建设的复杂性、长期性、曲折性认识不足,法律信仰较为缺乏。当被问及“最近几年,国家制定或修改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时,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9%的学生知道但没有关注,25%的学生不知道有此类事,21%的学生选择了关注,仅有11%的学生选择的是亲身参与、给出建议。大学生对法律法规的关注度太少,这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十分不利。

(三)法律践行能力较弱,知行脱节

调查中,当问及“假如你的亲属中有人犯罪时”,高达79%的学生选择了“劝其去自首”;“当同学有违法犯罪行为时”,42%的学生选择了检举反映。这显示,大学生在处理人情与法律的关系时,较为冷静理智,不会因为是亲属或者同学,就会包庇其违法犯罪行为。在回答“假如你在课外时间打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45%的学生选择了求助法律,34%的学生选择向老师或同学寻求帮助。大学生虽然知道相关的法律知识,却又大多数并不向法律求助。在择业过程中,82%的学生认为不能随便毁约。但当被问及“当你明知某种行为违法,但对你有好处”时,59%的学生选择了“只要不被发觉就会做”,12%的学生选择了“别人做,我也做”。这表明,大学生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意识较为强烈,但法律意志不够坚定,践行能力较弱。

二、高职大学生法律素养问题的成因分析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应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但是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不容乐观,虽然他们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但是却法律信仰缺乏、法律实践能力不强,笔者认为这种现状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

(一)学校法制教育的匮乏

在目前的高职院校教学中,大学生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如宪法、劳动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自2005方案以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程被合并为一门课程,学时也只有54个。课程前半部分主要是道德教育,后半部分主要讲法律知识。这给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感觉是,这是两部分独立的内容,虽然有融合的部分,但仅仅是知识的合并,教材并没有从理论和实践高度上阐释这两个部分的有机融合。因而在教学中,教学方式依然是两大块: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其次,高职院校主讲这门课的教师,很多都没有法律方面的背景知识。因而,在授课时,更易倾向于压缩后面的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被边缘化。该部分的教学内容,一般讲授条文学理知识,缺乏用鲜活的案例进行深层次剖析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而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才是法律素养教育的核心内容。再次,这门课程只面向大一新生开设,而且只有半个学期。大学生经过十几年的学习,基本上对思想政治课感到厌烦,又由于它是公共课,通常采取的是大班教学方式,想要深入讲授法律知识几乎不可能,学生的遗忘速度也快。最后,每年的12月4号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学校也会开展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但是基本上只是走过场,没有结合大学生生活、学习以及未来的就业进行相关的法律宣传,以至于有学生会认为“在四六级考试中,替考是个人品德问题”。此外,校园文化活动本应该成为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延伸和有效补充,但由于各种原因,也流于形式。

(二)传统历史文化的禁锢

人们法律素养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在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人民长期处于人治之下,深受三纲五常约束,无法产生平等、民主、法治等理念,更缺乏法律至上的思想渊源,有的只是把法律当作治世工具、治国手段的工具主义价值观。在法律的社会功用上,法律并没有实现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反而权利被极大地限制,人民只有屈服于法律的权威。因而,人们对法律有一种心理上的疏离感,认为法律高高在上,离现实生活很远,这样的负面影响一直延续至今。此外,“人情高于国法的观念还深深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贱诉、厌诉、惧诉、缠诉意识根深蒂固;片面理解市场经济的利己本性和自由精神,扭曲权利与义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甚至为了追逐私利而采用各种不正当的和违法犯罪的手段去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3]。当前,我国很多领域的管理依然采用人治手段或者政策治理,个人意志和政策的影响力一直或明或暗地存在,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调查显示,很多学生都认为当今社会“权力大于法律”,对依法治国表现出信心不足。如果权力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人们就会产生公正感、安全感;反之如果权力不受法律约束,人们对政府、国家的信任就会减弱,甚至选择采取非法律的手段和途径去解决某些纠纷。

(三)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的大学生富有朝气、敢于探索、接触社会越来越多。随着大学生深入持续接触社会,他们感受到的往往是巨大的现实反差,这是社会教育与学校及父母教育相互脱节的反应。社会教育的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两者的正面教育。社会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的效果,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强化和巩固大学生法律素养。当前,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这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但是也要看到,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某些领域依然存在不利因素。如很多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但是产生纠纷时,大学生基本上是投诉无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互推诿,大学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或采取其他手段解决,不乏有的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此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人员和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司法人员由于专业素质低下而办错案的情况屡见不鲜。所有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学校法制教育的效果,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信仰等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纸面上的法”不能转化成“现实中的法”,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谈何容易。

(四)大学生自身因素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