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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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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入门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

2013年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年”,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就业压力凸显,这个最难就业年高校毕业生达到699万,就业形势异常严峻。正是这种急速扩张的就业压力,使得很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再则,由于高校就业法律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毕业生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经常发生权益侵犯时间。因此,在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如何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毕业生在求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非法收取一定的招聘费用。近几年,有不少公司在招聘时不对劳动者做出年龄、学历、专业、在校表现等要求,以录用为条件引诱求职者,骗取诸如报名费、资料费、注册费、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尤其是在录用以后,以求职者专业知识不足为理由,收取一定的培训费,许多求职心切的毕业生,往往调入此类陷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所以,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任何形式的收费都是不合法的。

(2)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一个特殊的阶段,用以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使用人企业能够以最低的成本风险招聘到优秀人才,促使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但是在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扭曲了立法者的初衷。鉴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一方面尽可能的延长试用期或者压低试用期的报酬,这往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的;另一方面,以实习期、见习期来规避试用期规定。试用期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相反,成为了用人单位侵害大学毕业生的工具。

(3)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6条、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过,许多用人单位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降低劳动成本,不合理的规避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高职高专类调查显示,在贸易、建筑、餐饮服务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达到30%以下。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4)不合理的运用格式条款。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居于主导地位,因为劳动合同条款往往是事先拟定的合同文本,求职者只是被动的接受,选择签与不签,而很少出现就合同条款内容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情况。而这些事先拟订好的合同可被视为格式条款。虽然格式条款对企业而言降低了成本,方便不断使用,其现实中的运用,出现了诸多不合理的问题。其一,用人单位往往不提醒劳动者在格式条款中应注意限制自身权利的相关内容;其二,用人单位对自身责任规定不具体,不具有操作性;其三,劳动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往往在用人单位,一旦发生争议,往往使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

2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1)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树立法制观念。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虽说逐步提高,但是总体在世界上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档次,高校教育往往引导大学生只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程不予重视,只是应付考试,使学生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高校应重视法律知识的灌输,尤其帮助大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可以加大对法律基础课程的投入,引用案例或者实地参观学习等教学方法,活跃课堂气氛,使学生通过对课程的兴趣,不断积累法律知识,从而形成法律观念,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参加庭审,从而了解我国的案件审理程序;也可以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学生自己模拟法庭人物,掌握诉讼程序,提高守法意识。加大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力度,改变原有的一张卷模式,通过案例分析、问题阐述等考核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使学生重视法律课程。

(2)加强就业指导,指明就业方向。高校应重视就业指导工作,通过设立职业指导课程,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和应聘技巧,与此同时,应将《劳动合同法》作为单独的一个单元对学生予以讲授,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试用期的规定、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等问题要逐一讲授,同时应在课程中对近几年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陷阱加以剖析,如何避免出现签订不合法劳动合同的现象,对毕业生予以警示,使毕业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规范各类招聘,加大监督力度。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提高准入门槛,尤其针对实习期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制定相应的强制性行政规章或者规范,使高校及学生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中存在保障条款,用以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毕业生权益受到损害。鉴于目前就业难的现实,相关部门应对用人单位集中培训并签订责任书,督促其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进一步加强政府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为社会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另外,还可建立相应的信誉评价制度,这是对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信用的反映,对于信誉好的单位,高校可安排宣讲以及就业招聘过程中的优先待遇,而对于较差的应取消其招聘资格。

参考文献:

[1] 乔楚晗,王欢.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7).

[2] 解廷民.对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工作的认识与思考[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18).

法律知识入门范文第2篇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由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入股,扮演合作社成员的不同角色,包括发起人和普通社员。经济实力稍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将资本投入合作社成为发起人,希望在促进合作社繁荣发展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收益;其他的普通农民缴纳基础股金,成为合作社的社员,享受资金互助带来的便利与红利。

普通社员占了成员的绝大多数,其利益是成员利益保护的核心与代表。相比于发起人,他们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利益更易受损,也更需要关注与保护。从这个角度,本文探讨的成员更多的是指普通社员。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员利益保护现状

(一)成员利益受损案件频发

近期,各地接连发生合作社倒闭、资金蒸发、成员利益受损害的案件,让合作社的发展遭遇瓶颈,例如:2012年灌南县4家合作社突然倒闭、南京高淳的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发后,合作社负责人要么一逃了之,要么锒铛入狱,欠下上亿元的债务无人承担,伤害了合作社成员的利益、摧毁了当地农民入社的信心、更动摇了合作社制度的根基。类似案件频发暴露出合作社存在法律漏洞,也正是这些缺陷最终导致成员利益受损,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二)合作社缺乏法律规范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拥有较好的制度设计,但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出现了制度与法律相脱节的现象,使得其发展缺少法律的保障与救济。目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参照《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运作的,在发展过程中一定存在缺漏的、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规范,参照着发展就可能会产生问题,危害成员的利益。同时,也正是因为没有专门的法规,维权救济缺少依据和途径,往往维权无门。在成员利益急需保护的情形下,缺少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无疑又是雪上加霜。

(三)合作社成员法律知识与意识的缺乏

此外,由于合作社的成员基本都是农民,他们的法律知识有限,维权意识不强,往往忽略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他们在对抗外来的恶意侵权时常常处于弱势状态,在权利救济中往往又处于无力状态,两者叠加,使得成员利益保护成为虚设,利益受损反而成为必然。这种本末倒置的结果暗示了成员利益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阻碍,其利益急需保护。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损害成员利益的问题

(一)顶层设计不完善带来的融资障碍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参照《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运作的,缺乏针对性与合理性,特别在融资方面,有损害成员利益的可能性,阻碍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1. 准入门槛较低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有10名以上区域内的居民作为发起人,30万元(乡镇)或者10万元(行政村)就可以申请成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方面,合作社的资金准入门槛低,会使合作社整体资本较少,满足不了成员的贷款需求;另一方面,合作社的人员准入门槛低。《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发起人的资格、禁任条件,注册资本的来源审查等,极易使部分稍有资本、极具商业头脑的投机者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不法利益,最终伤害合作社成员的合法利益。

2. 融资方式封闭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营资金来源于成员的入股金、存款、社会捐赠和财政支持。其中,社会捐赠和财政支持所占比重极少,主要靠合作社内部进行资金的积累与融通。此外,我国也没有制定政策允许合作社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融资,如此形成了合作社封闭性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会导致合作社资金增值有限,满足不了发起人对利润的需求,也满足不了成员对借款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3. 借款限额不灵活

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具体地规定了成员从合作社贷款的限额,虽然考虑到了资本现状与风险控制,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灵活不足,会让一些真正需要资金的人得不到资金,同时让部分资金在合作社中闲置,怠于增值,造成资金的不合理分配与浪费,对成员来说是一种潜在利益的损失。

(二)成员知情权保护存在缺漏

1. 贷款合同操作不规范

根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相关精神,农民与合作社之间进行借贷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合同不仅仅是成员的权利要求书,更是成员证明自身权利的有力证据。合同是否规范关乎成员利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现实中,合作社与成员签订合同大多不规范。

(1)形式不规范。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排除口头合同的适用,少部分成员出于方便,或沿袭民间传统的需要,会草率地以口头方式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侵权损害,往往苦于没有证据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2)条款不合理。合同以书面的方式签订并不等于成员权益得到了的确定性保证。由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以及合作社负责人没有尽到一定的缔约告知义务,他们无法辨别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不清楚相关的必备条款是否缺失,对条款的实质性含义并不知情,其权益也难以保障。

2. 管理运作不公开透明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员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与合作社的负责人是否对成员尽到诚信义务有关。对成员诚信就意味着要将与成员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向成员公开,例如:合作社的资金流向、用途、会计账簿、内部人员聘用等。在灌南县4家合作社倒闭的案件中,负责人无视诚信原则,隐瞒存款流向,将成员蒙在鼓里,给成员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

在合作社不成熟、不透明的管理体系中,负责人与成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利益不平衡。信息不公开实际上是将成员排除在合作社的监管体系之外,剥夺了成员主人翁的地位,侵害了成员的利益。

(三)成员利益保护面临监管风险

1. 监管主体职权与专业相分离

在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管部门。现实中,一些地区的合作社是由批准其设立的农工部监管。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农工部有监督管理职权,缺乏金融管理的专业与经验;而对于有专业管理知识与经验的金融机构,又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无权监管。合作社的发展面临金融与监管的双重风险,成员的利益保障亦缺乏稳定性。

2. 多部门监管职责划分不明

除了农工部的主要监管,大部分地区的合作社还由人民银行、金融、审计等多部门共同监管,存在着监管权限划分不清、责任归属不明、监管效率低下等弊端,进而会引发各部门之间挑肥拣瘦、拈轻怕重的现象,监管浮于表面。当成员需要救济时,各部门相互推诿,拒绝对成员的保护。没有统一的监管主体,没有切实的监管效用,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救济利益都面临风险。

3. 政府监管过度

一系列“合作社案件”发生之后,各地政府相当重视,出台一系列整治措施对合作社进行规范,但这些措施实际上却削弱了合作社的制度个性,抑制了合作社的发展活力。例如:为了防范非法集资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政府规定合作社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为防止资金的不法流转,政府给合作社配备了专门会计等,这些做法使得合作社不再享有制度优势,削减了农民入社存款的热情,从根本上减少了合作社的资金存量。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该参照成员共同制定的章程,由成员自治。政府的介入使得成员的自主管理权、自主决定权形同虚设,政府的改造行为实际上是破坏了合作社的制度特色,使之成为金融“四不像”,抑制了其发展活力。政府的过度监管不一定会损害成员的现实利益,但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剥夺成员预期可得的利益。

四、完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员利益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法规关于融资的规定

1. 严格限制成员的资格

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于成员的要求是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入股前在乡镇或者行政村内。这条规范并没有严格、明确限制成员的身份,还可能为不法非农人员入社提供途径,也为成员利益增加了不小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将“成员必须具有农村户口”明确写入法律,从源头上减少隐患。同时要注重对合作社成员入社资格的审查,在过程中降低风险。

2. 创新拓展合作社融资渠道

合作社互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其融资方式的封闭性。虽然法律对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做出了明确的限定,但是,在现实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尝试做出一些创新性、探索性的改变也未尝不可。笔者认为,在不违反顶层设计基本精神的框架之下,可以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允许合作社以法人的名义向当地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借贷与融通,这不仅可以保持合作社内部的互,还可以解决农民以个人名义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现实困难,亦没有违反合作社设立的初衷。

3. 灵活变通合作社的贷款限额

为了审慎经营,控制风险,《暂行规定》对成员的贷款限额做出了明确限制。笔者认为规定限额并不是控制风险的唯一途径,通过加大担保数额,拓展担保种类,增加担保人数,完善借贷手续等一系列灵活借贷方式同样可以达到控制风险的效果。特定情形下还可以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成员民主表决,对风险负担行使选择权。这些做法可以更大程度满足成员的借贷需求,实现合作社内部资金的高度运作与最优分配,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二)建立合作社负责人对成员的诚信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合作社负责人的诚信责任,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使其上升为一种法定责任,让信息公开、管理透明不再是一句空话。只有有了制度规定和明确的法律要求,我们才可以期待合作社负责人积极、主动地进行信息公开,让合作社在阳光下运行,让舞弊、徇私无处藏身。另一方面,要最大程度的让成员参与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实现成员当家做主,让成员掌控自己的入社、存款情况,让其知情,使其放心,真正做到透明监管。

(三)尝试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

为了防范现存的监管风险,应进一步明确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实现职权与专业的完美统一。就现实而言,共同监管的部门之间应该明确职责权限,相互协作配合,不推诿、不卸责,真正做到以成员利益为重。政府在对合作社进行管理时,要注意不能让公权力在无意间伤害到成员的个体权利。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将监管的职权转交给合作社本身,让其内部机制弥补外部监管的不足。政府的角色则可以从实践者转化为指导者,既脱去过度监管的帽子,又保障了合作社成员的自治权,维护了合作社的特色。

(四)进一步完善成员的救济途径

成员的权益受损,若能得到有效救济,也是一种利益的保护,成员的利益保护也因此显得完整。从外部而言,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对救济方式、程序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成员维权的方式应不拘一格,只要不违反社会公益、不侵害他人权益,其救济就应该是被允许的。此外,还要对成员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其维权意识。从内部而言,合作社应充分利用内部条件,例如:合作社内部成员大会机制、章程自治制度等,这些内部机制可以为成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救济途径,体现民主自治,降低救济成本,补充外部救济的不足。

参考文献:

江合宁,谢拓.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践中的法律风险分析.西部法学评论,2009(03).

齐良书,李子奈.农村资金互助社相关政策研究——基于社员利益最大化模型的分析.农村经济,2009(10).

王杨.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

范玲,朱新山.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几点思考.江苏农村经济,2011(11).

法律知识入门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案例教学 多媒体教学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只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根据财政部以26号部长令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由省级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的具体工作。一旦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便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近几年由于国家大力发展经济,使得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也年年增加。不论对于哪一类考生来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都是必考的。而这门课相对来说,比较枯燥,理论性强,且又要考核实际运用

能力。所以,很多第一次参加考试的学生(也包括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对这门课都不能很好地把握,以至于在考试中留下遗憾。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进行了以下分析。

一、教学对象的特殊性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也就是说没有规定一定的学历条件。这导致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且基本上从未接受过法规学习,缺少法学的熏陶,普遍存在入门难的问题。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仍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师的课堂讲授。而在课堂教学中,如果不做好种种细致的准备工作,便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总之,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提出了挑战。如何使没有法学基础和会计基础的学员获得突出的成绩,使学员最大限度地获取有用的知识,是教学第一线教师要不遗余力进行的一项长期性工作。鉴于上述因素,笔者结合十多年的教学实践,提出了以下思考。

二、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的思考

因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统考科目,很枯燥,教师不好讲;学生学习没有积极性,所以很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实行的都是填鸭式教学法,习惯于“一言堂”。出于应试目的,所以很多教师不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师生联系不紧密。上述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课堂教学效果,这不能不说是教学方法的欠缺。因此,认真研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方法,改革现行的教法,是每一位教师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在教学中要注意不能简单地从应试角度考虑。而应认识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一门专业基础课,其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掌握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单位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和违法现象。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知识。人们只有在娴熟掌握法律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法律的应用才会游刃有余。财经法规作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联系异常密切,也非常复杂,所以要真正得心应手地运用,单纯地死记硬背法规的有关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理解财经法规的有关理论,在此基础上才能将掌握的具体知识灵活运用。没有坚实的理论知识作为奠基石,就无法准确理解法律。坚实的理论功底,深厚的业务知识,良好的感悟和创新思维能力,是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的基本素质。所以,对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决不能停留在简单的法律知识灌输层面。由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涵盖范围广,包括会计法律、支付结算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职业道德等,显得比较庞杂,而且章节之间没有系统性。单纯对知识进行灌输无助于学生全面化、体系化地掌握和运用财经法规的相关知识。要使没有会计基础的学生能够切实娴熟地掌握财经法规的基本理论,并且做到应用起来游刃有余,就要改变传统以教师灌输为主的模式,实行“以教师为主体,以学生为本位”的教学模式,贯彻“理论―知识―案例―知识―理论”为思路的教学方法,突出案例教学的中心地位。以精心设计的案例为核心,理论和知识的讲授是为了解决案例中的问题,案例中的问题解决后又有助于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和对知识的掌握。

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手段

1.以案例教学为主

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宣讲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时,结合联系比较紧密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帮助学生加深对理论或规范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利用理论和规范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一种培养运用知识能力的教学方法。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生没有法律功底,对法律没有一定的认识,所以针对这些学生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必定不能采用正规院校的方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应该以案例教学为主,通过案例诠释法律,使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变得通俗易懂,从而使学生及时消化吸收,融会贯通,大大提高教学效果。因为案例是生活中的法律,法律是案例的抽象和总结,采用案例进行教学可以将抽象的法学原理、法律规则与实际生活很好地结合起来,以案说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加强学生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运用,实现在学习中应用,在应用中学习的良性互动,引导学生养成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自觉分析、解决身边的实际问题和自觉依照法律规范约束自身行为的良好习惯。这样可以使学生在轻松的气氛中学懂财经法规,运用财经法规,提高对财经法规知识的认知能力和运用水平。

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首先应该注意案例的质量。案例的选择要紧紧围绕一定的教学目标进行,同时所选的案例必须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案例的难易程度要适当。其次,要注意案例的时效性,若选用过时的案例,缺乏时代特色,就会挫伤学生参与案例的积极性,因此,教师应加强对案例选择的研究,不断更新案例。采用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来说,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准备。

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还可以辅之以互动教学。互动式教学法是指将学生在课堂上对知识的被动接受变为主动与教师探讨,在教与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教学方法。教师可以提前将课堂要探讨的题目、内容和要求告知学生,学生通过分组提问、发言和讨论,课前进行准备,生生之间进行互动,上课后学生通过提问,教师通过要点讲授、纠错和答疑,师生之间进行互动。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大大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增加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融洽师生的关系,加强师生的能动流。

2.辅之以多媒体教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内容一般比较抽象和枯燥,加上考前辅导的时间少、内容多,学生又缺乏法律基础和会计基础,所以传统的教学方法难以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适当运用多媒体教学,就可以优化教学环境,增强教学内容的形象化和立体感,给学生展现一个丰富多彩的法律知识世界,以图、文、声、色、形、影等多种手段生动形象、直观感性地表达教学内容,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视听感受,充分调动学生的各种感觉器官,提高教学效果。特别是在实行以案例教学为中心的教学思路和教学方式的情况下,多媒体教学具有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设施所不可比拟的优势。通过多媒体教学,可以文字、图形、影像等方式直观地再现案例内容,甚至可以通过网络将校园教学系统与法院审判庭联系起来,使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案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的方式、方法和结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另外,还可以利用网络开设多媒体课堂,学生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方法进行学习,并开展网络讨论,从而最有效地达到学习目标。

参考文献: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江苏: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4,第1版.

法律知识入门范文第4篇

一、 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共14个,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__]第4、5号文确认,全市的卫生监督机构均为全民事业单位。核编362人,现有工作人员423人,共超编61人,其中卫生监督员共365人。

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组建以来,打破了以往“一个专业、一部法律、一支队伍”的监督模式,集中人力、物力,实行综合执法,执法规模和监督力度都大大超过以往,执法效果明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显著增强,同时强化卫生监督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初步树立起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仅20__年,对33000多家被监督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达120__0多户次,开展了多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各类卫生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行政处罚2292户次,罚没款达190余万元,取缔非法生产经营800多户,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区县卫生监督队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卫生监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且专业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不高,与当前的工作要求有差距。

目前全市区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仅占65.5%(277/423),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占41.8%(177/423),中专以下的人员仍有10%(42/423),无职称的达15%(66/423);与卫生部的卫生监督员全部要是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卫生监督工作是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的集合体,承担着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经济建设服务的任务,工作繁重、责任重大。因而,卫生监督员的高素质是实施强有力卫生监督执法的关键环节,不仅要求卫生监督人员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求他们必须掌握行政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从目前的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构成情况来看,大多数的监督员是从原卫生防疫站直接转员到卫生监督所,且原来大多都是从事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专业结构单一,法律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不适应当前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要求。而另一方面,部分监督员对卫生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认识不足,在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比较重视的同时又忽视了专业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学习,在监督工作中常常遇到困难。

2、卫生监督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要求存在很大差距,无法适应面广量大的监督执法工作需要。

目前,全市14个区县卫生监督所仅有编制362人,实际工作人员已达423人,超编61人。14个区县卫生监督所承担了大量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被监督管理单位数量众多,共有33000多户,卫生监督人员数与辖区人员数之比悬殊太大,现场监督人员严重不足,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常超负荷工作;而当前政府、社会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及卫生监督工作要求很高,要做好监督工作,满足群众需求显然是力不从心。例如秦淮区,全区有3103户的管理监督对象,现场监督人员仅有11名,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监督人员疲于应付日常工作,更有创建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城市等许多临时性、突击性工作必须完成,卫生监督执法的力度难以体现。

3、卫生监督人员工资、执法经费投入不足严重制约卫生监督机构的发展。

20__年,全市14个区县卫生监督所共计得到财政拨款1150余万(其中卫生监督执法专项经费82.3万元),人均2.72万,最高4.56万(六合二所),最低1.51万(高淳县所)。部分区县卫生监督所监督人员基本工资政府都无法全部解决,其它如办公经费、执法装备、交通工具、执法专项经费更无多少资金投入, 14个区县卫生监督所的经费每家都有不足,全年共缺少经费775.5万元。

卫生监督执法是代表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体现公正性,其监督执法行为必须与其利益脱钩。但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长时间不能解决经费问题,执法的趋利性就不可避免,它们首先必然考虑生存问题,不可能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和规范,十分不利于卫生监督机构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经费的缺乏,执法装备、交通工具、现场取证工具等都严重落后和不足,限制了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而职工各项福利待遇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也难以调动卫生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卫生监督人员的进出口不畅,限制了卫生监督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尽管卫生监督机构目前存在种种困难和不足,但它仍是全民事业性质、应当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同时具有行政监督执法权,仍是许多求职者向往的工作单位。由于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全面开展,监督机构本身没有人事权,存在着不适应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不能有效分流,想要的专业对口、素质高的人才不能及时引进,而通过各种关系进入的人员不一定适应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限制了卫生监督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5、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范围界定不清,导致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职责难以明确。

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因此两者的分工与协作对于理顺卫生监督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实际工作中各区县普遍存在卫生监督所在工作中与疾控机构协调配合不够的问题,其中健康证的办理、检测

报告、监督监测、各种报表的上报等矛盾突出,影响了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6、卫生监督的网络不健全。

卫生监督体制的改革,原来曾为城乡卫生监督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乡、镇一级的防保机构的业务关系、经费来源和人员编制没有重新理顺和落实,使这些防保机构逐渐萎缩,而郊区、县的卫生监督所人员本身就不足,加之辖地辽阔、点散、量大,对乡镇的卫生监督难以到位,使许多乡镇存在卫生监督的空白点。

三、加强全市区县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建设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搞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基础。必须致力于解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者不懂法等问题,努力推进卫生监督人员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转变,努力推进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注重监督频次向注重监督质量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依法行政制度(包括行政处罚复议制度;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罚缴分离制度;投诉举报查处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度等)。进一步明确各职能科室的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目标,各项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并与科室和个人效益挂钩。保证机构内部的协调、高效运转。

2、严把监督员入门关。要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员的队伍建设,首先就要把好监督员的入门关,应积极探索补充卫生监督员新鲜血液的好方法,逐步实行必须通过严格考试并经过综合素质测评的方式来录用新的卫生监督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卫生监督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质,进而全面提高区县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3、对已在岗的卫生监督员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综合法律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定期对所有监督员进行多种形式的考核,让他们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形势的执法工作需要。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强化培训是基础。为培养一支既熟悉卫生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知识的复合型卫生执法队伍,应紧抓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不放松,以适应日益完善的卫生执法体系的执法工作的要求。为此,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制度。要采取平时自学为主,授课培训为辅的方法,组织行政法学、程序法学及专业法规等专题培训,培训结束后,严格集中统一考试,对考试不及格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补考,未取得年度规定学分的,必须离岗学习。

4、建立并完善对卫生监督人员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质量效率考核工作,要在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数量考核的同时,还逐步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质量的考核工作,同时积极进行人事、分配方面的改革,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拉开奖金等分配档次。探索建立卫生监督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工作中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监督员双向选择,吸引优秀人才,培养骨干梯队,同时对一些确实不能适应卫生监督新形势的监督人员转岗或分流。

5、卫生监督机构性质不明确,体制不顺,监督人员工资和执法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差额很大,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卫生监督队伍的健康发展。卫生监督队伍是完全履行政府行政执法职能,应当纳入公务员系列,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执行,各类经费应得到各级政府全额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事分开,保证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保证卫生执法的公平、公正。建议国家卫生部或省一级人民政府应对各区县的经费数额有一指导意见。

法律知识入门范文第5篇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持续发展

加强对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构建法制教育工作机构是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条件,为了使法制教育真正纳入学校教育的整体工作中,成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织部分,我区各中小学校成了“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和“治保委员会”等机构负责法制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

1、2002年我区制定下发了《2002年全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计划》,2003年制定下发了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意见》,对我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进行了布署和安排。全区64名经过严格挑选的政法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担任法制副校长,其中14名部门领导担任了区属中学的法制副校长,各派出所、司法所长分别担任镇初级中学和中心小学的法制副校长。这些同志既有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又有法律工作经验,还有较好的敬业精神,他们和各学校的领导一道辛勤耕耘在学校这块园地上。

2、为了有效组织好法制副校长工作,区委政法委还牵头成立了法制副校长工作指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工作,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工作制度。确保了法制副校长工作健康有效运行。政法各部门支持法制副校长工作,压任务,给时间,教方法,为法制副校长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各级各类学校充分发挥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狠抓纲要、教材,教师、课时的四落实工作,法制课实施有计划分步骤地整体推动,逐步形成开设中小学生法律常识课的良好氛围,今年全区还落实了7320本《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征订工作。

二、紧紧围绕中小学生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必须围绕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学生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做了有什么后果”这一总的目标,采取适合他们心理和生理特点的方法才能奏效。几年来,我们本着这个指导思想,采取传授法律知识与提高法制意识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条文灌输与形象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面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等五个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明显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了教育的效果,尝到不少的甜头。

1、在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反对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拒绝”活动中法制校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制副校长授课,帮助学生弄清美与丑、善与恶、真与假,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并通过学生辐射到千家万户。冶山、玉带、雄州等单位还组织了万名青少年签名活动,在全社会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全区10万名中小学生受到了深刻的教育。

2、以区司法局组织编印的中小学生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竞赛百题问答为依据,我们组织了一次各中小学校参加的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编写的法律知识竞赛试题,中小学生们对基本的法律常识有了解,使他们知道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有效地帮助学生树立起法制观念。

3、区司法局深入学校开展以“远离,关爱家庭”为主题的禁毒宣传。司法干警制作禁毒知识宣传板报,编写禁毒知识宣传材料,向学生讲解有关禁毒知识,现场散发禁毒宣传材料,告诫青少年朋友要远离,此次活动散发禁毒宣传材料2000余份,现场解答咨询近500人次,受宣传教育青少年人数达2万多人。全区法制副校长在所在学校开设一堂以“远离”为主题的法制课,进一步向学生宣讲的危害性以及与有关的法律法规。

4、司法局根据区委政法委的部署,向法制副校长发放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光盘和辅导用书,使枯燥单调的法律条文变得形象生动易懂,学生学得入脑入心。区司法局联合区教育局在六合区实验中学召开中学生法制教育现身说法现场会,组织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的劳教学员给中学生现身说法。在校师生1800多人参加了大会并接受了法制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5、法制副校长还结合各地实际和特点,多次进行防暑、防水、防火、防盗及交通安全教育,努力避免减少事故发生。新集、竹镇、雄州、龙袍等学校法制副校长每学期都要到学校对学生进行防水、防火、防盗及交通安全教育,还找一些事故图片供学生观看,努力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三、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联动的教育网络,致力“转后”,筑牢防范在校生犯罪的堤坝。

转化后进生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点,更是难点。对后进生的工作不当,极易造成他们的流失。我们把“转后制流”工作纳入确保在校生巩固率的责任制中,纳入“普九”年审中,纳入依法治校的考评中,纳入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方案中。“转化一个后进生和培养一个优秀生同样光荣”,“转化后进生,使他们回归主流,是我们的神圣职责”已从一般的口号变成了全区教师的共识。

1、在学校创造一个有利于后进生转化的小环境。依照“全员育人”的要求,各校把“转后”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各组室和教师的考核、奖惩之中,变一般要求为硬性指标;变班主任的头疼事为全体教师的份内事。努力形成人人关心后进生的局面。学生学习成绩的分化是产生后进生的温床,多年来我区中小都不分快慢班,对“学困生”,各学校都能采取积极的帮教措施,如把“学优生”和“学困生”结成“一帮一”的对子,教师按人头包教,采用建立教育档案,降低要求,分类指导,鼓励进步,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意志品质等方法。各教师、学校各尽其能,各显神通,有效地控制了分化,从源头遏制了后进生的产生。

2、加强与公检法司部门的共建,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几年来,我区的“警校、庭校、院校、军校”共建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区教育局和区公安局、各学校和共建单位都签订协议书,明确了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双方的职责。公、检、法、司、部队的同志即为学校德育领导小组的成员,参与学校德育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共建中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这些都对转化后进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对有违法行为的重点后进生,除了校内干部党员、教师对他们的正常帮教工作外,还充分发挥共建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让公、检、法、司的同志利用详尽、生动案情资料和专业法制知识对他进行有针对性地、有震憾作用的法制教育,对极少数素质低,甚至对孩子的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家长也进行劝说、告诫,使他们受到震动。

3、办好家长学校,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是预防和减少学生犯罪的重要举措。我们通过对家长学校的检查,考评、挂牌、表彰,促进了家长学校的不断规范。家长学校既宣传了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家长的法律责任,又向家长介绍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减少了家长的过高要求,短视和功利行为,明确了自身的责任。一个目标一致、齐心协力、互相支持、互为补充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合力正在形成。

四、坚持齐抓共营,各方配合,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全党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和协调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多管齐下,综合管理,形成合力。多年来,我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行使职责切实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为培养新世纪合格接班人履行了应尽义务和责任,各有关部门都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管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了“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工作不断线”的领导体系。

1、区公安局主动与工商、文化、城建等部门联系,对校园周围的无证经营摊点、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网吧等经营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使学校周边秩序有所改观,为教书育人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六城中心小学周围交通情况复杂,来往车辆多,对自身防范意识较差的小学生的人身造成威胁。法制副校长沙新民为了确保学生的安全,每天组织警力会同六城交巡警中队,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护送小学生过马路,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几年来,由于民警尽心尽责的工作,该地区未发生一起小学生被撞事故,此举得到了校方及家长的一致好评。

3、派出所在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学校治安室”,选派业务精,素质好的民警、联防队员长期在这工作,专门维护学校治安,震慑违法犯罪。

4、法制副校长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协助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法制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规章规度,使学校综治工作有章可循。兼职法制副校长还普遍地指导、协助改进学校的防盗防火措施和设施,在节假日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护校活动,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学校安全。与此同时,法制副校长还抓住校园周边突出问题,积极组织或参与集中整治活动,协破盗窃、抢要学生钱物等案件。

存在问题:

青少年法制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对如何深化青少年法制教育潜心研究不够,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缺乏有机协调,统一力度不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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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挥社区功能。社区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发挥社区教育功能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学校法制教育的延伸和拓展,研究布置暑期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举办社区青少年法制学校,组织学生学习法律知识,观看法制录相,进行法律知识竞赛,通过市民学校、家长学校等形式对青少年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确保青少年学生假期法制教育不断档,不留死角和盲区。

法律知识入门范文第6篇

作为一名老兵新警,顺利地完成角色的变化非常重要。

军人和警察的职责不同。作为军人,我们的使命是保卫国家不受外敌侵略,保卫国土的完整,的独立,我们的任务主要是对外。而作为警察,我们的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不法犯罪,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我们的任务是对内。内外有别,我们不可能用对待敌人的办法去对待自己的人民,对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在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方法上也有区别。

军人和警察的管理对象不同。作为军人,我们在部队接触最多的是战士,战士都是经过严格挑选和训练的,有成建制的单位,有严格的纪律,能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比较容易管理。而作为警察,我们天天接触的都是老百姓。他们的成分形形,素质高低不一,来自天南海北,处理起来就难得多。

军人和警察的权力不同。军队和警察都是国家的武装力量,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警察则可能具有更多的执法权力。这个权力是人民赋予给我们让我们为人民服务的。当警察不是为了拥有权力,,而是为民执法,为民服务。要做一个合格的警察就必须做到执法为民,公正执法,严格律己。

军人和警察的业务不同。军队有各兵种和专业的分工,警察也一样。它此文来源于是文秘站网们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很多不同的部分,在要求上也不一样。

军人和警察的管理方式不同。军队的条例条令规定和警察的不一样。军队的管理比警察要严格的多,这是我们能很快适应的基础。

军人和警察的素质要求不一样。警察需要知道更多的法律条文。

进入公安干校一周来,在大队干部和教员的教育和启发下,我深感警察工作的不易。市局政治部主任陈辐宽的动员教育更让我觉得责任的重大。怎么才能做个好警察?怎么才能做到执法为民,立警为公,既让人民满意,又能公正执法成了我思考的问题。要做一个知法懂法严格执法,爱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好警察,作为一名刚进入警察队伍的新警察,我当从以下几方面去积极努力做好:

一、认真学习警察业务,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查缉技能,警械装备,为今后的工作做好必要的技术准备;

二、加强体能锻炼,掌握擒拿格斗技能,为今后工作做好足够的身体准备

三、积极参加新技能的学习和培养,加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学习,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准备。

四、努力学习公共管理课程,通过公务员入门考核;

五、虚心向老警察学习请教,尊重团结他们,尽快溶人新环境,适应新工作;

法律知识入门范文第7篇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法学专业也成为人们比较认同的专业。传统观念里,法学专业与检察官、法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即使在法律专业就业压力日趋加大的情况下,每年高考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非常多。如何能够让这些学生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教学工作成为最关键的一环。为了适应新的就业形势和社会环境,改革教学方法、打造应用型人才,成为许多法律教学工作者潜心钻研的课题。作为一名讲授法学专业课程的老师,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从以下几方面探讨法学专业教学改革,以提高学生就业技能,打造应用型人才。

一、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的

法学理论基础与其他专业毕业生相比,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带有显著的行业特点。一是职业化的门槛高。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才可以获得从事司法工作的初始资格,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法律职业的门槛,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因其是所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过关率较低的,被民间誉为“天下第一考”。现在,各院校法学专业都比较重视司法考试过关率,以其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和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二是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工作较少,检察官、法官、律师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首选。而从事其他工作则被认为与本专业脱节。学生都比较看重司法工作岗位,无形中增大了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针对以上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为学生司法考试做好服务。法学学科教育要求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理念和知识,而司法考试注重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和分析判断的能力。为此,在教学计划的设计上,可以将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应该只涉及专业基础课,如法学理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修养和专业基础。现有的课程设置中,可以适当增加如法律思想史等课程,以利于学生建立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正确的思考方式。现有的一些必修课,比如法学逻辑、中国法制史、国际经济法等,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不多,可以改为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的设置旨在帮助学生认识自我,规划职业生涯,对法律某一领域的知识作进一步深入的学习,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特长,确定未来的职业方向,并选择学习对未来就业有直接影响和作用的专业课程。因此,法学本科生的第三、四学年,可以通过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选修课等方面的系统学习,使得学生对未来职业有必要的准备,打下入门的基础。比如,未来的职业去向是公检法部门的,可以重点选修证据学、司法文书、司法逻辑、刑事侦查、诉讼程序、法庭论辩技巧等课程。在课时量的设计上,由于司法考试的范围主要以专业必修课内容为主,应加大必修课的课时量,减少选修课的课时量;教学方式上,专业必修课应注重考试辅导式教学,比如教学过程中加入司考特点、司考重点内容以及历届司法考题的讲解等;专业选修课应采用如专题报告、讲演、座谈、社会调查等灵活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既节省课时,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真正做到即学即用

传统法学教育侧重理论教学,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适应过程。这给毕业生及其所在单位都带来一定的困扰。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而且要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即要求学生不只会学而且会用。因此,在所有教学环节中,应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目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模式受到普遍推崇。然而,法学教育是在一定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自身独特性。现有的以讲授理论为主的教学方式与中国实行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是分不开的。大陆法强调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科学性和纯粹性,成文法的立法模式为系统的教育提供了现成的材料。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笔者认为,普通法系的案例教学方法源于其独特的法律发展轨迹,如果对这些教育模式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和环境把握和理解不足,势必削弱其应起到的效果和意义。在中国的立法体例和模式之下,摒弃现有的从一般到个别的法学教育方式,完全采用从个别到一般的案例教学方法并不可取,甚至有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效果。可以考虑在讲授基本理论、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应用案例作为对理论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的方法,加深对基本理论和原则的理解和认识。课堂教学中基本应做到每堂课都有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提高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就职业技能教育而言,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尤其应加强分析、判断、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对此,在课堂教学上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角色分工,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行完成案情分析报告、证据收集和整理、庭审程序和内容、主要争论焦点的归纳和总结以及裁决意见,直至出具法律文件等。教师可以对每一组同学的表现,包括文字的和口头表达的内容进行评判,并且应该让学生知道教师评判的标准和思路,以便总结进步。这样可以让每一位同学都参与和配合集体的工作,并在对案件发表个人意见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有表现的机会。对同学们担任各种角色的表现,也可以进行横向比较,使得学生在职业角色的演练中,得到卓有成效的训练与提高。在实践教学上,学校(学院)应同司法机构和相关单位广泛联系,建立了若干教学实习点。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课堂上要经常组织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活动,而且应经常联系各教学实习点,组织学生进行法庭审理的旁听活动和其他观摩、考察活动,以强化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

法律知识入门范文第8篇

针对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林业部门提出了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严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指导思想,以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和依法兴林的目标。这一指导思想的确立,为林业行政执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林业行政执法具体措施的完善。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的需要,加快林业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认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在原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基础上,黑龙江省颁布了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在内容上赋予了林业主管部门行使超常规法律手段的权力。《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制定的直接目的有三个:一是使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和防治法律制度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二是在《森林法》已有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在法规的权限内增加相应责任条款,增加林业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三是进一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减少执法困难。它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和省对林业主管部门的高度信任,说明林业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承认。这部条例保持了林业政策和法规的连续性、稳定性,具有配套性好、针对性强、具备可操作性等特点,其颁布对林业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监督队伍的建设。首先,应严格林业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把入门关。按照《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排除林业行政管理机关随便进人的制度,同时将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全部列入国家公务员系列,对行政主体委托授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通过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实行执法资格认定和持证执法制度。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培养,提高执法水平。应促进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和自身素质的提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技能,采取定期抽查考试、证件每两年审查注册等方式,不断淘汰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

法机构的集中归并,形成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三足鼎立的局面。简化行政执法机构,将木材检查、资源监督、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等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合并,组建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如组建林业执法局,实现林业任务以及一般林业行政事务与林业行政执法的彻底分离,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集中力量,强化执法,统一执法,避免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克服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集中力量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同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行政执法法,明确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执法方式和执法责任,进而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林业的性质、特点和任务都决定了林业建设离不开林业执法。在"十一五"期间,一定要强化依法治林,彻底改变林业行政执法的形象,积极执法、坚决执法、严格执法,树立执法者权威,开阔执法视野,高度重视林业建设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促进我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隋丹张长青王思武工作单位:伊春市营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