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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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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1篇

评议法院庭审与法有悖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庭审,不符合监督法有关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实践中,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庭审,往往针对个案进行,甚至在评议中代表对个案应如何判决发表建议意见,要求法院采纳,这种做法与法有悖。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调查研究、执法检查等,并不允许个案监督。这种个案监督缺乏法律根据,既无实体根据,也无程序根据。加上以往个案监督屡屡出现个人批案、多头干预、代表自身涉案等状况,这种监督往往违背促进司法公正初衷,极易造成监督权僭越司法权,反而直接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判决的公正性。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法治国家,为了防止司法审判权的膨胀和滥用,我国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对法院审判工作已经设置了各种层次和形式的监督,包括人大立法监督、政党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法院内部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公民个人的监督等等,每种监督形式各有其实现的方式,但都应置于不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前提之下。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实质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常委会要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就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蒋松柏

代表评议庭审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是人大代表视察审判工作的一种形式,也是加强对审判工作监督最直接的一种手段。但庭审后由旁听的人大代表对庭审情况进行评议实为不妥。

首先,就人大代表个体而言,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议案、意见、建议等形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人大代表如直接对庭审进行评议,就带有对具体个案进行处理的性质,还意味着人大代表可以就个案的判决发表具体意见。事实上,参加旁听庭审的少数人大代表作出的评价,并不能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意志,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做法本身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目前,很多地方人大代表评议法官庭审情况没有系统的量化指标,有的地方制定了一些量化指标,但害怕有违反“独立审判”之嫌,指标比较原则,操作起来很难把握。因此,不同的人大代表对法官评定会有所差异。这样的监督,只会给法官带来消极影响,不能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再次是,人大代表评议庭审,法官难免会采取迎合人大代表“口味”的措施,做出人大代表希望的判决,这就损害了司法公正。同时,审判活动非常具有专业性,许多人大代表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由外行来对内行作出评价,这本身就不是科学的制度设计,评议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组织代表评议庭审违宪违法

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普通公民都可以旁听,人大代表旁听也无可非议。但若人大常委会主动组织人大代表去旁听并评议庭审,则有违法律规定。

代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人大常委会主动组织代表旁听庭审,难免不被误解为有“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嫌疑;如果应法院方面邀请,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是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积极姿态,目的是推动和提升庭审质量,就避免了干涉司法案件的嫌疑。如若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后还要对法官审理的单个案件进行评议,不仅有悖于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规定,也直接违背了代表法的上述规定。再说,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等特点,也不适合组织人大代表去评价其对与错、满意还是不满意,更不必说去对某一个案的审判提出整改意见。让“外行”去评价“内行”,也显然不妥。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吴照生

明确目的、科学评议不会“干预个案”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并进行评议,不能简单地视为干预司法个案,关键在于明确目的、合理组织、科学评议。

首先,要把提高代表法律素养和监督水平作为旁听的主要目的所在。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对法院工作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需要人大代表有较高的法律修养,旁听庭审正是增强代表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旁听时要做到合理有序,即事前充分了解案件内容,认真听取法院方面的意见建议,选取有重大影响、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序组织代表旁听,使代表既增长见识,又了解法院审判工作。

其次,评议庭审情况应做到科学慎重。一是评议内容要立足于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评议。如对庭审程序、法院安检等问题发表意见。二是要事后评议,即一般应在案件已作出宣判之后进行评议,而对尚未宣判的案件不宜开展评议,以免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三是对代表在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本着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交由人大常委会研究,再决定是否转交审判机关处理。如此旁听和评议法院庭审,何来干预司法个案?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代表评议庭审有利于司法公正

一般情况下,人大组织代表旁听和评议法庭庭审要经过调查研究、组织实施、总结评价、意见反馈4个阶段。为了提高评议质量,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往往来自司法界或对法律熟悉的,开庭前还要对代表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介绍案件争议的焦点,从而使评议更具实效。组织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庭审,是对法官庭审程序、庭审能力、审判作风等情况的总体评价,既然是集中邀请代表旁听庭审,自然不同于分散邀请代表监督的做法,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和评议法庭庭审,是依法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这与法院独立审判并不矛盾,代表也不是以个人身份随意参加庭审,不存在干预司法独立的问题。当然,要规范旁听庭审代表的行为,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不得利用旁听庭审活动干预和过问个案,不直接向审判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坚持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周晓沸

组织代表评议法院庭审值得提倡

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并对庭审进行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监督的一种有益探索,与法院独立审判并不矛盾。旁听是面对面地对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旁听后的评议,主要是对庭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评议,这与个案监督有根本区别。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2篇

近年来,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北京。至2006年9月北京市适龄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已经达到37万。至2006年底,北京市批准成立了56所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但是学校在资金、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等方面都比较薄弱,法制教育开展往往存在困难,加之学生及父母流动性比较强,使他们很容易成为法制教育忽视的对象。由于缺少正确引导、保护、教育,流动人口子女很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或违法犯罪的主体。据了解,在有的区县,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到未成年人犯罪的60%左右。可见,如果忽视了流动人口子女的法制教育,将会给社会增加不和谐不安全的因素。

目前法律政策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还缺少针对性。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对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解这些法律和政策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实施的情况,同时为了有效加强流动人口子女的法制教育、推进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于2006年9月至11月对大兴、丰台、海淀、石景山、朝阳、昌平、通州等区县经过批准成立的32所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教育情况开展了调研,调查采取入校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法。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有一定程度的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公安、司法等相关政府部门也履行了一定的职责配合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但从调查的结果和对调查问卷的分析看,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还未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足,需要政府给予更高的重视和支持。主要表现为:

1.法制副校长配备不齐,工作形式化

32所学校中有72%的学校聘请了兼职法制副校长,但是学校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缺乏全面了解。实践中,法制副校长在工作中缺乏积极性,来校时间少,时间无保证,培训少,法律知识不全面,教育不能结合实际、不能结合学生特点。

2.尚未完全实现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四落实”

《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意见”)要求,要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而调查显示,25%的学校还未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规划;只有19%的学校使用专门的法制教育教材,81%的学校是使用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教材和其他材料;只有9%的学校设有专门法制课教师,其他学校法制课教师大多数是由思想品德与政治课的教师担任,而63%的教师从未经过法律培训;大部分学校课时没有足够保障,9%的学校没有开设法制课。

3.法制教育形式与内容单一,难于满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与学习兴趣

调查显示,学校的法制教育形式主要是上思想品德课和政治课、法制课,法制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通安全、自我防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44%的学校除法制课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制教育。对于法制课,学生兴趣浓厚的只有22%,比较感兴趣的53%,25%的学生兴趣一般。

4.学生流动性强,法制教育缺少家长配合

只有34%的学校法制教育的对象包括家长。学校反映,学生流动性强导致法制教育不系统,很难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原因一是家长对学校法制教育不关心,参与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识不高;二是缺乏资金。

5.校园周边环境混乱,直接影响法制教育效果

学校反映,开展法制教育缺少社会的有效配合,校园内的加工厂及校园周边的无证照经营的小卖部和饮食摊点、集贸市场、网吧、电子游戏场所、成人用品商店、停车场、台球厅、兜售制作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摊点,以及混乱的交通给校园周边带来治安隐患的同时,对学生也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教育、学习和安全,直接影响对流动人口子女法制教育的效果。

6.班里学生过多不好管理,部分学生不良行为表现明显

学校反映大多数学生能够遵规守纪,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其中在少数学生身上也存在着一些不良行为。调查显示,只有19%的学校平均每班有学生40名以下。由于班里学生过多,加之学生在家中缺乏有效引导,少数学生的不良行为表现比较明显且在学生中互相传染。这些不良行为主要表现为旷课,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吸烟,进入网吧、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偷窃,故意损坏财物等,这些不良行为虽然并不是十分严重,却是法制教育不到位的体现。

调查结果和对问卷的分析说明,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在各方面都急待改进和提高。学校认为,法制教育没有专业人士辅导,无专业教师,法制教育时间少,主题活动少,法制副校长缺乏积极性,缺乏通俗易懂适宜流动人口子女的学生法制教育教材,学生流动性强、法制教育缺乏家长与社会的配合等;这些困难和问题是限制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依法治校,对学生、教师、家长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障碍。

三、建议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教育比公立学校的法制教育困难更大,问题更多。以下是对加强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建议。

1.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教育的指导、监督与考评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研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困难与难点,针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特点,对法制教育工作统一部署,明确要求。指导学校建立校内法制教育专门责任机构,健全法制教育制度和开展法制教育各项工作,保障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规划,实现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纳入对学校和校长的工作考核范围。同时还应当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给予特殊的支持和照顾,丰富校内法制教育形式与内容,帮助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联系开展校外法制教育。

2.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

“两意见”和北京市《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聘任法制校长工作的通知》要求,要规范和完善法制校长的聘任、培训、考评机制。因此,建议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中推广和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提高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要特别选择熟悉未成年人保护和民办教育法律知识、有时间、有爱心和责任心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法制副校长所在的部门,对其参加学校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保障法制副校长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优质地完成教育任务。同时,还应建立法制副校长的培训与工作考核机制,使法制副校长工作与其本职工作挂钩,作为对其本职工作考核的标准之一,发现不按要求到校履行职责等不适宜兼任法制副校长的应当给予及时更换。

3.组织有关人员编写适合流动人口子女的法制教育教材或资料

《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要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编写适合青少年特点和需要的精品教材、法制影视作品、辅导读物。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开展法制教育主要依据思想品德和政治课教材。这些教材法律知识内容有限,尤其是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知识甚少。流动人口子女相比城市学生,生活经历较坎坷,父母双方或单方经常流动外出,家庭监护能力小,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生活、教育、人身安全得不到足够保障,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社会偏见造成他们容易受到歧视和感受到不平等而产生心理问题,容易对城市和城市人口产生不正确认识。因此,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法制教育更要有侧重点,要根据他们的年龄、心理和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家庭特点,编写适合的法制教育教材或资料发放给学校、家长及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4.推广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的建立,定期对家长开展法制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两意见”要求,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学生法制教育网络。但是,流动人口经常流动、忙于工作,往往忽视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对子女缺少有效的家庭教育和引导。建议推广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提高家长参与法制教育意识,配合学校法制教育计划。学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制副校长,在节假日定期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向家长讲解未成年人保护和监护人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定,使家长了解并尽心尽责履行家长责任与义务,有效对子女进行监护,以健康的思想、品行正确引导子女明辨是非、守法用法、预防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保持家庭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一致,密切配合。

5.加强对教师的法律培训与日常法制教育

“两意见”要求,要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在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入校调查时,我们发现尚存在教师变相体罚学生的情况,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教师进行法律知识专门培训和日常法制教育,使教育者先受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法制课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授课水平。

6.加大净化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周边环境的力度,营造良好法制教育环境

“两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持续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2005年公安部、教育部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八项措施》,2006年教育部等十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也已经开始实施。建议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这些要求,针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一般地理位置偏僻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大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力度,为学校法制教育创造良好的校内外环境。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3篇

法院先教工作经验

市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好的做法,认真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继续把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向深入。

一是集中精力抓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按照上级总体要求,以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工作为契机,集中半年时间,通过集中整改、健全制度、培训考核三个阶段,抓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努力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升。在专项整改活动中,全体干警集中学习了《__*人民法院专项整改活动学习资料》、《“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材料选编》和《法官警示录》,观看了《中国法庭》电教片。通过学习统一干警的思想,提高参加专项整改活动的自觉性。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广泛地开展意见征求活动,向全市275名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和建议函》,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在《__*日报》刊登《致全市人民的一封公开信》,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走访了人大、政协、政法委、纪委、投诉中心、公安、检察、司法等单位,专门征求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了律师、企业家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开庭旁听等活动,多渠道、多方面听取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通过各种形式,达到强化干警素质、提高司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推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二是突出重点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措施的落实。根据《__*人民法院党组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和再整改,由立案庭对20__年集中处理涉诉上访遗留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意见;由办公室对近三年来案件归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督查,进一步规范案件归档工作;由监察室对近三年来被改判、发回以及向纪检部门投诉反映的案件进行检查,查找突出问题。监察室、审判监督庭还重点对今年上半年的纪检监察工作和申诉案件情况进行自查,抽查了155件审理、执行案件,向案件当事人发出执法执纪情况征询表311份,并进行书面通报。组织了为期两周的案件评查活动,由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庭分别对全院20__-20__年办结的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办案质量进行检查和分析,对被改判、发回、涉诉、新类型或适用法律疑难等六大类450件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并写出案件自查报告,顺利通过了中院的检查。组织院领导开展案件评查活动,通过听庭、阅卷等形式,强化院领导对审判工作的督查。院机关总支认真抓好《__*党员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落实,提高机关党务干部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的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

三是着眼长效抓好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在审判工作中,市人民法院要求全体干警做到规范司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并着重抓了三方面工作。第一,狠抓案件质量。建立上诉案件质量通报制度,完善案件评查制度,使干警的质量意识明显增强,办案质量有较大提高。同时,严格按照差错案件追究办法,追究造成差错案件相关人员的责任,促进审判人员业务水平提高。第二,严控案件审限。对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明确了工作规范和限定时间,建立了审限警示、办案期限通报、催办和督办制度,与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从制度上防止案件超审限。由立案庭负责,每月通报案件催督办情况,防止和减少新的积案。对一些难案、大案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快工作进度。并运用内部局域网等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有效的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进行跟踪,保证审判活动有序进行。第三,加大执行力度,配强执行队伍,改善执行装 备。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执行效率。适时组织开展春节前突击执行、金融案件专项执行等执行活动,积极参加绍兴市中院组织的集中执行、交叉执行和赴外省执行活动。建立由乡镇政法负责人组成的执行网络,积极探索与兄弟法院联动执行等新方法,用足用好强制措施,依法制裁暴力抗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4篇

    整个系列活动具体如下:

    一、组织一次物业管理条例培训(4月——5月)

1、 在培训的同时,收集各法制楼组代表的电子信箱,为后续的网上送法上门、网上沟通做好准备。

2、 公布《长宁房地》门户网站网址,为以后登陆该网站提供方便。

3、 培训后组织一次讨论会,对如何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如何做好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组织一次现场开卷知识竞赛。

    二、在全区的每个小区张贴《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宣传海报。(4月底完成)

三、利用门户网站开设网上物业管理法制宣传专栏,并及时更新。(5月开始),主要内容包括:

    1、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建设部、上海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文件。

 2、案例分析:近期有代表性的案件。

 3、便民问答:挑选常用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分条。

    4、网上调查: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

    5、网上竞赛:邀请法制楼组居民或代表参加,其他市民也可以参加。

    6、房地万事通信箱:根据法制楼组居民或其他市民的提问,在二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回答。

    四、在《时报》开辟专栏,宣传物业管理条例。(5月开始)

五、通过各个房地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物业小区经理业务培训一次,主要内容为《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并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内居民的宣传。(5——9月底)

    六、组织个别法制楼组和所在居委会同志参加违法搭建的现场执法活动一到两次,加深对法规的理解。(6——8月)

    七、组织个别法制楼组和所在居委会同志参加业委会组建现场会议一到两次,加深对法规的理解。(6——8月)

八、每月一次送法到家,经最新的物业管理文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到法制楼组居民或代表的电子信箱中。

九、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二周年之际系列活动。(9月)

1、开设一次物业管理义务法律咨询。地点设在法制楼组所在小区附近,并邀请部分法制楼组的居民或代表参加。

2、悬挂横幅。

3、在长宁时报利用半个版面宣传物业管理条例。

    十、召开一次成果检验大会,并聘请房地法制宣传助理员,举行授牌仪式,为法制宣传深入社区奠定群众基础。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5篇

主题词:法律援助 服务质量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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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机关改善民生、服务民生的一项“民心工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的生命线,关系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法律援助制度法治、平等、公正等基本价值的实现,随着法律援助的不断宣传和普及,法律援助已逐渐被人们了解,受援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者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一些地方给法律援助下达目标和任务,着重从法律援助的数量来考核法律援助工作,导致了法律援助机构追求法律援助的数量,而忽视了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健康发展。

法律援助中心承担了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受理、审查、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案件信息的录入及法律援助的指导、管理等工作,有限的人员只够忙于应付日常事务,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就缺乏足够的、有效的监督。

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知识不够熟练。不能很好地将法律知识运用到法律援助案件中,在案件办理中,致使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关系错误,从而影响了法律案件的质量。法律援助工作者还缺乏专业知识,办好一个案件除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文化、教育、家庭、心理、医疗等方面的知识和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如医患纠纷这些年逐渐增多,而从事这块的专业的法律援助人员少,擅长打医疗官司的律师又不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案件的质量。

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贯穿案件的始终,从法律援助的受理、当事人的见面谈话、调查取证、出庭等方方面面,都涉及法律援助服务案件质量,必须重视。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对简单案件的,没有从全方位来考虑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单凭自己的经验来办理,与援助当事人见面交谈少,风险告知简单、调查取证不够仔细,庭前审查证据流于形式,导致准备不充分、仓促上阵,临时出庭、临时辩护。如果法律援助工作者只注重一方面,而忽视了其他方面,都会影响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甚至导致援助当事人投诉。因此,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责任意识教育,不论简单或复杂的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心中都要树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责任认识,杜绝重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的现象。

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普遍低,一些案件的补贴费不够承办人的交通费、证据的复印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援助工作者办案的服务质量。

根据以上存在的现象和原因,为了使法律援助这项民心工程健康发展,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一是建立以基层司法所为补充的法律援助队伍。基层司法所直接面向城市街道、农村,法律援助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有保障,不像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人员靠服务的案件来生存。因此,应把基层司法所的人员全部纳入法律援助队伍中,鼓励司法所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是指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中执业的律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他们与社会律师的区别是有工资收入,不靠办案收费生存,他们的职责就是为受援人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避免社会律师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对法律援助案件敷衍、不负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的管理和指导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应定期开展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者参加的以法律援助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内容的教育和培训,严肃法律援助的各项制度和纪律。

1、建立质量评估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集中评估,对具体案件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对不合格的案件,对评估一件不合格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承办人作出书面意见,二件不合格的,给予法律援助承办人告诫,三件不合格的,取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资格。

2、加强案件过程的监督

首先一次性告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电话等;其次跟踪办案进程。法律援助中心由专人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受援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建立承办人员报告制度。承办人员在开庭前或定期就证据收集情况、(或辩护)的主要观点、案情分析意见等内容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四是出席旁听审理。每月有计划地随机抽查部分案件参与旁听,通过个案的有效监督普遍的警示作用;五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在受理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实行案件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在分析研究中准确确定案件当事人主体、法律关系、法律的适用,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3、注重办结案件管理

一是审查案卷。查看卷中材料是否齐全、谈话笔录、调取证据是否符合要求,起(上)诉述、答辩状、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使用法律是否正确等;二是回访当事人。采用案件质量跟踪卡、法律案件回访单等形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服务质量、事实认定、应用法律等问题向受援人征求意见和进行跟踪监督;三是走访案件的承办机关。定期走访听取他们对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案质量。

为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人员注重法律服务质量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机构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法律援助机

构建立案件补贴与案件服务质量挂钩的办法。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对承办人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质量等级。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案件下调案件补贴40%,对质量优秀的法律援助案件上调案件补贴30%,用质量评比和奖励处罚制度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法律援助机构要定期对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通报,结合法律援助案件检查评比的结果,服务质量好的案件,予以表扬;对服务质量不好的案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法律援助人员提出书面的整改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案件的受理、办理的程序、与当事人的交谈技巧和语言、怎样进行风险告知、证据的收集审查及法律知识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专业的业务培训,培训的方式要多样化,注重实际效果。

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纪违规情况而被投诉的,法律援助机构逐一查清事实,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信息。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纪违规、严重不负责任,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6篇

关键词:安全培训 热电集团 意义 影响

中图分类号: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3(a)-0150-01

中心安全培训工作在中心主任的关心、宣教所所长指导和五沙热电公司环保组组织下保障了培训教育顺利的进行。为了能更好的开展2015年安全培训教育,现将2014年8月份以来的工作分成以下四点进行论述。

1 培训目的及意义

1.1 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班组和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防护技能以及法制水平,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使全企业人员思想上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转变,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1.2 培训意义

为员工创造了良好的学习交流的平台,使员工很好的转变角色,更能身临其境的感受到危险和不安全状态,有助于帮助员工正确的对待安全。

2 培训开展前调研

为了针对五沙热电集团内部培训需求,加强培训课程和内容,在2013年的培训课程基础上,中心到热电集团进一步了解了集团的培训需求,将安全理念树立在企业的各级从业人员心中,不断完善中心安全培训教育极致,也为了加强中心服务到企业的观念,双方就2014年下半年培训计划以座谈会形式进行了沟通,热电公司就前一年培训中反馈的问题和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希望在培训中体现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根据其需求中心制订了从8月份至12月开始的五个项目的计划。在巩固13年培训成果的同时做出了加强。

3 培训模式和培训方式及内容

3.1 培训模式

在8至12月培训中分别用到三种:(1)课堂讲授;(2)课堂互动分组;(3)现场拓展练习。

3.2 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与相关法律法规。

在8月份第一次的培训中,方锦烈老师的《最新法律法规》,讲解了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厂有关法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首先解释了基础概念;其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解读,根据电厂日常生产情况提出可能触及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最后从个人经验出发谈到对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参加本次培训的共有106人。

通过此次培训,全热电公司对法律的概念和效力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特别是一线员工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楚的认识。

(2)作业许可管理。

在结束了第一次培训后,通过收集学员反馈意见,此次刘湘云老师在9月份《作业许可管理》培训的形式上做了调整,对热电公司的班组进行了分组,并在培训中穿插互动环节,加强培训人员对知识点的掌握和学习的积极性,公司从业人员共98人参加,分成了四组。

在内容上增加了案例的讲解,首先从案例引出知识点,做到“用事实说话”,让组长带动组员,在发生的事故中挖掘是否存在作业许可缺陷方面的问题,从现场作业人员到班组长再到高层人员每个阶段的许可程序是否完整;然后通过提问方式,对热电公司需要许可的作业一一列出;最后由现场从业人员和作业许可管理员进行对话,进行作业许可的自查。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紧凑,形式上也能很好的衔接,一环接一环很流畅,存在的问题针对作业票管理内容和责任追究不够详细,作业管理者听后不知道存在的风险,在意识上也没有足够的重视。

(3)新解读。

《安全生产法》在8月份进行了修订,增加到了117条,热电集团提出了加入安法解读的题目,根据热电集团提出的要求,中心将课程做了相应的调整,把10月份的课程调整为《新解读》,中心还邀请了原省安监局法规处副巡视员陈桂成进行讲授,参加培训的有各班组长和集团公司负责人共80人。

在授课内容上,陈老师也用到了他个人丰富的工作经验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先从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出发,归结了“力不足、刀不快、腰不硬”三方面的问题,然后引出了修改新法的三大重点,最后再从修改后的“十亮点”中对新法进行解读,解读的内容环环相扣,使学员在听完后普遍对修改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4)习惯性违章的预防。

原计划安排在10月份的“惯性违章”调整到了11月,由刘湘云老师主讲,培训安排了6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

内容上比原计划多出了两个月的时间,中心在对培训内容的准备上有了充足的额时间,对违章的资料进行收集,将现场违章的照片加入到了培训过程中来,使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图片中找出错误,每一组进行讨论,相互交流总结,身份也从“被监督”转变成“监督者”,多角度的了解到了违章发生的原因,从而能“自觉”的改正过来。

在培训结束后,学员在心里上都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但是还是有员工认为,这些照片很多都是外包单位的作业,这些违章行为在他们身上是不会发生的这样的侥幸心里,建议在下次有条件的情况下能有现场操作的过程,在过程中使员工发觉自己的“习惯”。

(5)高温灼伤及机械伤害事故的预防。

在最后一个月的培训工作中,将原计划的和两个题目进行了合并,主讲刘湘云老师,各班组人员共85人参加,分成了四组。

内容上也将两个培训科目压缩为一项,内容上虽有删减,但是培训的质量也得到了保证,在课堂上每一组将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高温方面和机械上的危害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最后中心还在培训中将安全月《机械伤害事故预防》的宣传册发放给各班组,将宣传册变为他们日常的“工作手册”。

4 培训中问题及意见

在热电公司在专题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1)教材选用上的问题,由于培训内容广,在培训教材上很难系统的专门选用一本教材,作为专门系统的使用,建议能为公司选用一些从业人员在日常能使用到的工具书。

(2)案例分析使用的问题,课堂讲授上用到了大量的案例,但是学院作为听讲者,只能有一个大致的印象,建议如果能在现场教学中使用到还原现场,让受训者亲身参与,更能实际的理解和掌握。

(3)结合现场工作的需要,做好现场安全和交接班安全工作。

参考文献

[1] 苏泰山.企业安全培训应注重科学的培训形式与方法[J].企业研究,2011(4).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7篇

关键词: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立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5-0323-02

一、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特点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随机性

影响道路运输事故的因素错综复杂,驾驶员违规驾驶、车辆技术状况、路况条件、天气状况、驾驶员心理情绪波动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之所以难以事先预防,是因为事件发生是不可预测的,很多是瞬间发生,可供驾驶员防范的时间非常短,具有随机性和难以预测性的特征。据统计,2010―2014年五年间,扬州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人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占二成,由于车辆技术状况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到一成,由于路况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占五成,由于环境影响造成的交通事故占二成。从事故调查结果来看,未发生因当事人主观愿意发生的交通事故,充分表明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难以主观判断和预测。2014年扬州市7家专业客运企业和50家危险品运输企业的事故发生率不足0.01%,像2008年初因大雪引发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更是五十年不遇,说明道路运输事故属于小概率事件。

(二)灾害影响的扩散性

随着我国道路网络体系的建立,任何小的路段都成为道路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一旦节点出现堵塞,将影响到大系统的运行。道路运输突发事故的发生,其危害后果具有传导性和扩散性,引发交通拥挤和次生事故,最终可能导致公路运输系统的局部甚至整体瘫痪。例如,2009年6月,宁通公路江都路段发生危险品泄漏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封闭,上万辆车堵塞,堵塞时间长达5小时。堵塞时间较长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危险品泄漏的救援比较复杂,需要参与的救援人员和救援车辆比普通交通事故多得多,救援的步奏更加繁琐,二是驾驶员对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失去耐心,一些驾驶员不听从交通指挥,将车辆开入应急车道,引发跟随效应,致使应急车道发生堵塞,影响救援的效率。城市内靠近汽车客运站的道路如果发生堵塞,将使得站内的班车延误或者停班,容易发生大量旅客滞留,直接影响到客运站的正常运转。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如果发生在封闭的环境中,可能会使事故的影响急剧扩散,导致大量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的财产损失。例如,“3・1”山西特大事故,由于发生在隧道内,很多人员来不及逃跑就窒息晕倒在隧道里,最终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 197万元。

(三)救援要求的迅捷性

由于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的随机性和影响的扩散性以及三级以上突发事件潜在的巨大破坏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第一时间启动预警程序,上报相关情况,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为了能够快速地响应应急应急处置命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需要事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细化,制定专项子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影响的严重程度、事件的类别、救援地的路网情况以及对救援物资的需求量等属性进行应急指挥决策,以便准确地预测应急交通需求,快速地选择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临时的应急组织方案。

二、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应急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

2007年,我国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应急保障走向法制化的标志。《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管《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构架我国应急保障体系的框架性法典,但道路运输行业却一直没有出台与《突发事件应对法》配套的法规和操作性文件。在道路运输行业的最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没有对道路运输突发事件进行相关的规定,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了响应《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要求,一般是自行制定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申请在政府的网站上予以公布。管理部门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只能过分强调应急预案的作用,然而众多的应急预案也只是在越俎代庖地扮演着法制法规的角色,当突发事件真的发生时,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无法为突发事件的决策者提供足够的权力依据。

(二)行业管理部门难以调动足够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倡导政府主导、交通为主、部门配合的反应模式。突发事件发生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这种模式虽然增强了交通部门责任感和紧迫感,有利于举全行业之力迅速调度救援物资,但由于缺少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无法将责任分解到相关平行部门,难以形成全民一心共渡难关的局面。以2008年雪灾为例,大雪第一天,交通运输部门就迅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预设程序大力号召市区各单位和社会力量上路扫雪,但由于交通部门只是行业管理部门,无法调动公安、财政、卫生、通讯和宣传等部门资源,也难以整合足够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影响了救援的效率。

(三)应急组织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应急救援功能单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分别隶属于各个职能部门,这些队伍局限于各自专业领域,只能应对较为单一的灾害事故,通用性差。二是缺乏联动机制。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尤其是涉及多种灾害事故同时发生时,仅依靠单一部门应急救援力量难以应对。应急救援队伍如何联动,联动后指挥体系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彼此在人事管理上互不隶属,联动响应乏力,不能有效实现联动应急,极大地削弱了战斗力。三是岗前培训和再教育的针对性不够,道路危险品运输车型包括栏板车、箱式货车、罐车、挂车等多种类型,目前采用的教材缺乏专门关于罐车使用操作、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罐车的构造决定了其区别于他种类危险品车辆,事故救援的方法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将其他车辆的事故救援方法套用在罐车上,就会影响救援的效果。四是应急演练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拓宽,目前道路运输行业开展的危险品运输应急演练一般以开放式的场所为模拟环境,缺乏全面环境的演练,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在不熟悉的环境下发生安全事故时,经常不知所措。

三、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机制的建立

(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保障往往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集中力量办大事,客观上要求权力的相对集中,适宜采取“中央集权制”,即在政府设立一个居于核心地位的、具有最高权威的指挥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道路运输应急管理系统作为国家应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应当服从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其他相关运输企业提供辅助,各自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系统运行要做到“四统一”: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统一协调。在发挥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的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相关部门在平时要加强对行业和社会群众的应急宣传教育,营造“人人懂应急、人人愿意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奖惩分明的应急法规体制

法律是人们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根本性指导意见,具有强制性、确定性和普遍性。国家需要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框架下,出台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性文件。建议交通运输部在修订《道路运输条例》时,增加道路运输应急管理内容,通过立法手段赋予运输管理部门充分的应急反应、应急征用、应急调度权力,为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等方面在应急状态下提供权变性选择空间,规定豁免决策者法律责任的条件和方式,减轻应急保障组织者的决策指挥、物资征用、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压力。

(三)建立资源共享、紧密衔接、沟通协作的应急指挥机制

建议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打破目前各自信息平台互不连通的局面,在不影响信息系统安全的前提下,专门设立数据交换渠道,实现重点数据的资源共享。要强化日常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逐步建立综合运输应急协调机制,交通、交警、消防、城管、宣传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紧急情况下的沟通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和联系方式,简化办事流程,方便紧急情况下特事特办,为救援争取时间。

(四)建立科学合理、方式多样、全面高效的应急教育机制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押运员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和录用、淘汰机制,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培训不合格和安全记录不良的人员驾驶危险货物机动车辆。深化典型案例教育,把事故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作为全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坚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素质和能力。与此同时,要发动媒体开展专题报道、深度报道、公益宣传等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事故防范意识和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文件.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厅运征[2009]1号)[Z].2009.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8篇

一、深化能动司法理念,依法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强化刑事审判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要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类、侵犯财产类、暴力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2、精心审理民商事案件,着力化解经济发展中的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真正做到只要具有调解可能的要先行调解,不能调解的要尽快裁判,充分发挥调解与判决两种手段的作用。

3、保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有效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执行和解氛围,充分利用执行案件各阶段宣传法律,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教育感化当事人,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增大执行和解机率,减少对抗,化解矛盾,最大程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4、大力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重点要在提升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规范审判流程、设置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和加强信息化建设上下工夫,通过加强审判工作的精细化管理、信息化管理和制度管理,切实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减少申诉和申请再审,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二、深化为民司法理念,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诉讼难题。

1、进一步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完善“一站式”服务,加强诉讼引导、查询咨询、判后答疑等工作,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等制度。

2、进一步加强涉诉源头治理工作。继续扎实开展涉诉积案清理工作,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案件。

3、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点多线长,铁路沿线的铁路职工参加诉讼十分不便。因此,铁路法院要不断扩大巡回审判的范围,增加巡回审判案件数量,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切实减轻他们的奔波劳苦。

4、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范围。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最大资金支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及时了解其实际困难,不断创新救助形式,扩大受益范围,丰富救助内容,让更多的弱势群体感受司法温暖。

三、深化司法公开理念,着力提高化解矛盾的司法效果。

1、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严格落实诉讼法规定,严守审判公开原则;规范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的数量和质量;继续推行“法院开放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全面推进庭审视频网络直播工作。

2、进一步完善民意沟通机制。通过走访廉政监督员、开展回访当事人活动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认真分析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注重加强对网络民意的分析整理,采取切实措施,回应社会关切。

3、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适时开展对人民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团成员的培训工作,严格依法依规保障其参审权利;探索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民性,以民主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

4、进一步强化司法调研、司法宣传力度。以落实司法调研、司法宣传年度责任目标为核心,强化管理力度。定期听取调研、宣传工作汇报,分析运行态势,检查阶段目标落实情况;加强与社会媒体的联系沟通,提高采稿率;完善信息收集、整理、编发等程序,不断更新法院互联网页,及时、全面地反映工作情况。

四、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建立风险预警、矛盾排查、应急处置机制。铁路法院要根据所在铁路局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各种社会矛盾的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诉调”对接机制,并力促矛盾化解,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通过案件评估、矛盾纠纷排查,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全部纳入视野,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到早预测、早预防、早化解,一旦事件发生要立即反应,果断处置,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以及恶性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