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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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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法律常识范文第1篇

第一点变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模块顺序再次调整。

2014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五大模块顺序相比较更早几年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顺序发生了变化,其顺序为常识、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资料分析,这样的顺序可谓“文理分明”。

根据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本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模块顺序再次调整,变为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这样的考题顺序相对于以前出现过的考题顺序有以下两方面的改进:首先,将文、理类考题穿插排列,有助于考生在考试当中进行状态调整;其次,将历年来都放在最后的“资料分析”模块提升为了第四个模块,凸显出对于这个模块考查的实际需求,因为以往有不少考生做不到最后一个模块的试题,考试就已经结束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政府、社会对于统计资料的敏感度大幅度提升,因此该模块的考查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

第二点变化,常识模块内容不再强调法律常识

2014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打破了2014、2014年度的出题规律,在常识模块不仅考查了法律常识,还考查了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但是2014年的考试大纲特别指出,常识考查以法律常识为主。最终考题常识模块25道题中,法律常识有7道题,非法律常识有18道题。

但是根据2014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本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模块内容不再具有侧重点,没有专门突出法律常识,要求考生更具有广泛、全面的知识掌握能力。这样的调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需求而提出的。公务员职业不仅仅需要法律常识方面的了解和应用,更需要入职者能够具有全面的知识能力。希望考生在复习常识模块时不要有过分的偏重性。

第三点变化,也是最重要的变化。申论考试要求发生了本质变化。

国家公务员分为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两种职位。在以往的考试大纲中,对于申论考试的要求并不区分这两类考生,对于两类考生的考查要求也完全一样。

然而在2014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当中,申论考试要求对于这两类考生的要求有了区分。对于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要求考生具有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四种能力。对于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四种能力。两类考生四种能力的具体要求也有说明,接下来就详细比较一下这四种要求。

对于第一方面阅读理解能力来说。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要求考生能够“全面把握给定资料的内容,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含义,准确提炼事实所包含的观点,并揭示所反映的本质问题。”也就是说这类考生在阅读时要能站在一定高度对给定材料进行深层次的阅读理解,并有较高的概括能力。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能够“理解给定资料的主要内容,把握给定资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对给定资料所涉及的观点、事实作出恰当的解释。”也就是说这类考生的阅读能力要求相对于前一类考生来说要相对低一些。

对于第二方面能力要求来说。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综合分析能力”,即“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内容、观点或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合理的推断或评价。”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最后一句当中点明的“推断或评价”类型题目是近年来的新题型,也是热点题型。对于这类试题,不仅仅要准确的找出材料中一部分内容存在的问题,还要学会“顺藤摸瓜”,指出问题所在,并能够改正问题。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贯彻执行能力”,即“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对于此类考生,主要要求考生能够准确找出材料中给出的问题的解决对策即可。

从第二方面要求的区别,不妨猜测一下今年申论给定材料的形式很可能是内容丰富而繁杂。对于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考生来说,要从众多的材料中加以区分和辨析,找出正确的和主要内容,同时指出错误的和次要内容。而对于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需要能够准确找出正确和主要内容即可。

对于第三方面的能力要求来说。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即“借助自身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在对给定资料理解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特别是要有“提出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从繁杂的材料中提取出有用的内容之后再提出应对策略。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即“运用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在此亦可猜测,这类考生可能将会面临给定材料中的某一部分材料,对这部分材料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对策即可。

对于第四方面能力要求来说,两类考生都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但能力的具体要求不同。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也就是说不仅仅要求考生能够写出具有一定深度的论证性文章,同时要能够“准确规范”。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要求考生具有“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对事件、观点进行准确合理的说明、陈述或阐释。”相对于前一类考生来说,对于写作能力的要求稍微低一些。

纵观上述四点要求,大胆猜测,本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的考试试题可能会比较多,但是每一位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职位性质有选择性回答其中某几道试题,在答题时不要看错题目。

从上述三点变化可以看出来,虽然我国公务员考试已经有了15年历史,但是作为快速发展的职业,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以及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的背景下,公务员职位的能力要求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考题每年的变化属于正常现象。

虽然以上三点变化较大,但是本年度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中仍然有一些不变的内容,特别指出。

第一点不变,每个模块的题型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

入职法律常识范文第2篇

通过对本次调查问卷的统计与分析,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作如下归纳:

(一)高职学生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普遍不足当前,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渠道是大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其课程性质为公共基础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高职学生对专业课比较重视,而对公共基础课不太重视。对于这门课,只是临考应付拿学分,不大重视课程涉及法律知识章节的学习。甚至还有不少学生主观上抱着“只要不违法犯罪,不学法律无所谓”的错误观念不放。因此,不少高职学生都缺乏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从调查结果来看,学生对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了解程度不太乐观。问卷题目“我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答对的只占61.3%;“我国最高的立法机构是哪个?”答对的只占45.1%;对于“如何评价你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知”这个问题,认为“了解和比较了解”的学生只占55%。由此看来,从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来看,有相当一部分高职学生的态度比较消极,由此导致高职学生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的普遍不足。

(二)部分高职学生缺乏法制观念,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弱根据本次调查,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比较熟悉的占32%,对与自己关系紧密的法律《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21%,至于《刑法》,比较熟悉的只占9%。“当你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你准备怎么办?”只有41%的学生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8%的学生选择通过武力解决,20%的学生选择通过关系解决,20%的学生感觉很委屈但认为这事没有办法解决,11%的学生不在意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的认识水平,导致很多学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用说付诸诉讼。更有甚者连自己违法犯罪了都还不知道。

(三)高职学生的法律能力普遍欠缺法律能力是体现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志,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护法能力。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违法犯罪学生已占到高校学生总人数的1.51%。当前,高职学生守法能力不高,违法行为不断增多,主要表现在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和犯罪类型的不断增加。比如,新形式的网络犯罪行为—制造网络谣言,上传不当言论攻击报复别人等。问卷题目“你会买偷来的、价格比实际价格低得多的自行车吗?”回答“会”的学生占25%。由于受经济浪潮和文化思潮的冲击,部分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发生偏移,自我意识出现矛盾和偏差。因此,很多学生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事件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缺乏作为公民应有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守法、用法、护法能力明显较差,往往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综上所述,总的来看,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比较低,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知识比较缺乏,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理解程度和自觉守法的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可见,培养和提高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尤显重要和必要。从小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是引导和保障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从大的方面来讲,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思考

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是社会、家庭、学校、学生个人等诸多因素综合影响与作用的结果。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是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引导和促进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针对上述当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笔者认为培养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研究和分析教育客体特点,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努力促进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教育客体———高职学生的思维方式、心理特征、生理特征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众所周知,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法律需求,高职学生作为未来的专业性高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必须针对职业特点满足职业需求,努力体现法制教育的职业需要。“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效果。”可见,不仅要让学生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在此基础上强化高职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努力培养和提高其法律意识。

(二)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推进其教学改革与创新,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公共必修课,是向高职学生系统传授法律知识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职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学科。培养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增强高职学生法制观念应贯穿于这门课全过程。教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和引导学生主动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让学生真正重视和真心喜欢这门课,努力让这门课起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让课堂教学成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努力发挥好这门课的作用。这就要求:首先,学校要重视该课程,保证充足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要适当增加课时,充实任课教师,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进修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其次,教师要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在讲解法律知识时,应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精选典型的且与学生生活比较贴近的案例,正确剖析,增强教学趣味性、实用性与教育性,以此努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要注意专业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比如,要重点讲解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让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帮助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思想意识。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让教学内容更加生动、直观,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与生动性。

(三)理论联系实际,要开展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活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作为课堂理论教学的深化和延伸,实践教学是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质量、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组织高职学生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不仅可以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而且通过法律实践活动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和充实他们的法律意识,更真切接触法的现象,深入法的本质,形成对法的正确看法,以此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多组织学生参与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实践活动。例如,可组织学生观看《今日说法》、《法律讲堂》、《道德观察》等法制节目;邀请相关办案人员或专家学者到学校作法制讲座,让学生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学校在制定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时,让部分学生参与其中,要及时采纳学生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学生应自觉运用法律和规章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可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原被告等角色,让学生掌握诉讼程序,提高守法意识;可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亲身体验审理案件的程序,直观了解我国的审判制度等。

(四)要创设和营造立体式法治环境,以此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提高高职学生法律能力立体式法治环境可细分为三个层面:即校园、家庭和社会层面。1.校园层面。高职学生生活在校园环境之中,这对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发展有着直接影响。首先,学校要依法治校,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者要树立依法治校理念,深刻认识依法治校的意义。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培养学生权利意识。其次,学校要开展多样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校园法制文化活动对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要努力激发学生参与校园法制文化活动的热情。再次,学校应重视大众传媒(报纸、电视、网络等)对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高职学生生活中的法律知识大多来自大众传媒。学生要学会正确选择和利用大众传媒,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利用大众传媒的指导与监督。2.家庭层面,即要重视和完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质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长淡薄的法律意识会直接影响子女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因此,要从家庭层面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家庭是青少年法制启蒙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法律教师。如果从小就重视对子女的法律启蒙教育和法治教育,这无疑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产生深远影响。3.社会层面。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教育力量多管齐下,这样才能形成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强大合力。因此,国家要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培养和提高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必须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党全社会要高度重视法律教育,完善社会监督,净化社会环境,强化社会治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全社会创设有利于高职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入职法律常识范文第3篇

高职院校法律教育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流传了多年的人治传统,形成了民众法律意识缺乏的状况。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不够成熟,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还有很大差距。虽然我们正在开展依法治国建设,但长期形成的源自历史的消极因素和体制环境如“官本位”和“人治”思想深深地影响着人们。高职学生受家庭和社会的影响潜意识里也抹不去这些观念,这便是造成高职学生法律素质偏低的历史原因。高职教育体制的限制。虽然国家在法制教育方面对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持同一标准,但高职院校由于未将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纳入教学培养目标体系中,学校、教师对学生法律教育都没能引起足够重视,使高职学生产生“法律基础课不重要”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的教育体制不能满足培养就业市场全面素质人才的需求。客观方面的原因。由于高职院校招生分数线较低,往往是高考中未达到本科线的学生的选择。而这些学生在中学阶段学习成绩较差,对新知识获取的速度较慢。加之社会方面存在的种种偏见,使得高职学生往往产生自卑的心理。他们渐渐失去了学习的自信心,产生得过且过的偷懒思想。这种客观方面的原因也给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造成了消极影响。

加强高职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面对当今这个法律日益健全、人们越发重视法律的社会,单纯具有某项专业技能根本适应不了社会的需要。因为,每个人都不是绝对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具备熟练而精湛的专业技能又熟谙法律常识的“一专多能”人才才是高职院校教育的最终落脚点。这既满足国家对高职院校办学的要求,又是检验高职院校教学质量好坏的标志。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由于目前的职业教育缺乏对法律教育的足够重视,法律教育基本流于形式。高职院校对法律教育缺乏明确的教学目标、所设置的课程和学时不尽合理、教学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的需求。为此,对高职院校教育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需要解决如下问题:进一步充实教材内容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法律教育教材普遍存在教材内容滞后、系统性差、难易程度与职业教育不匹配等问题和不足,已经满足不了新形势的要求。所以,应选择贴近生产和生活的法律知识作为教材的基本内容,再附之与职业工作相匹配的专门性法律知识,兼顾知识的专业性、针对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在体现出职业教育特色的同时,提高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水平、增加理解深度、锻炼学生对法律实用的理解。调整课程设置一些高职院校为提高就业率,在课程设置上存在专业课冲击基础课的现象。将法律教育的课时挤到30多学时,这仅能让法律教师紧赶进度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避免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如走马观花一般,应尽量调整延长法律教育的学时。此外,学校的法律教育仅以教材为主,缺乏对课外知识的获取,往往造成学生知识面狭窄。为改变这种状况,学校在设置法律课程时,应在每学期适当增加丰富法律知识的活动课,让学生通过对法律基础理论的掌握,增加活用法律的技巧。改进教学方式在高职院校的法律课堂里面,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角,从事着“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能。但基于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教师以讲为主,忽视了和学生进行有效的互动和沟通。学生对法律课程渐渐产生抵触情绪,这对学习效果“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教师需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将学生变为课堂的主角,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方式的改变离不开教师对法律教学的重视,更需要在课前进行充分的备课准备。随着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生动再现某些图片或视频资料与学生分享。为进一步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单凭课堂教学是难以实现的。我们还需要拓展课外法律讲堂、采取实施情境教学,采用法庭观摩、模拟法庭等手段,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依法办事的能力,取得理想的效果。

加强职业教育学生法律教育的重大意义

入职法律常识范文第4篇

中职学生的年龄普遍在16岁至18岁之间。心理学理论告诉我们,这一阶段的孩子是生理和心理发育的成长阶段,该年龄段的孩子具有模仿性强、好奇心强、容易冲动、好胜心强等性格特点,而且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明辨是非能力和抵御外界不良影响的能力也比较差。有时,即使他们知道哪些行为是好的,哪些行为是不好的,但是由于他们的生理和心理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从而使他们严重缺乏自我控制的能力,致使其行为不稳,导致误入歧途。

2应对策略

2.1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提高自控力

针对中职学生的综合素质较低、自控力比较弱这一问题,应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来使问题得到解决。思想品德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是多渠道、多方式的。既可以通过思想品德课、各专业及非专业课的教学进行渗透,也可以通过组织并开展适合18岁青少年心理和生理发展特点的校园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对学生实施教育。更可以通过开展高雅文化欣赏对学生的思想实施正影响。除此之外,还必须强化学生管理的制度建设,用制度来约束学生的行为,对其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以督促其规范自身的行为。要让学生认识到,良好的道德修养是每个公民必须具备的。离开了道德,法律就无从谈起,离开了法律,道德也无法约束。

2.2改革课程设置,提高法律意识

针对中职学生法律意识、依法维权意识淡漠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要改革课程设置,要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要把有关的法律常识课程当作专业性课程一样对待,增加法律课的课时,要聘用法律专业的教师任教。同时,还要完善考试制度,不能把考试当成是走过场,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形式也要多样化,可以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理论部分可以通过试卷来完成,实践部分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案例情境,让学生通过表演或是口头描述等方式进行解答。总之,不仅要使学生真正能学到法律知识,还要使学生懂得运用这些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及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3结合案例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中职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决定他们比较乐于接受形象教学,因此,教学时教师应该多结合案例进行教学。在案例选取时,一定要注意材料的选择要适合中职学生的心理特点,他们对贴近学生实际、当地发生的、同龄人的事件更加关注,因此,选择案例时尽可能多选取发生在全国各地有关青少年的案例,尤其是发生在中职学校的案例,这些案例更能引起他们的共鸣,使他们意识到,“缺德”与违法、犯法仅是一线之隔,让他们从案例中深刻体会“一失足成千古恨”,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2.4采用情境教学,提高参与度

情境教学总是能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在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传授时,也应该多采取情境教学的方式,尤其是应该多采用“模拟法”进行教学,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切身感受法律的无处不在,法律的威严与公正。比如,可以以某案例为蓝本,设立模拟法庭,学生分角色进行扮演:“原告”、“被告”、“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证人”等角色,让他们从模拟的人物中感受到真实的存在,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正义与公平。同时,也让学生在这“真实情境”中,提高尊重法律的觉悟,使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远离犯罪,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5架设沟通桥梁,实施立体化教育

任何一个人都不是孤独存在的,因为没有人能活在真空中。因此,一定要注意学校、社会与家庭相结合,共同对学生实施教育,使其成为一个道德高尚,遵纪守法的公民。学校要架设好沟通的桥梁,搭建沟通的平台。通过开设“法律讲堂”,把法律专家请进校园进行专题讲座,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开设热线、QQ群、论坛等,全面实现与家长、学生的沟通,让家长及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以便配合教师对学生进行正面引导和教育。

3结束语

入职法律常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平台;建筑民工;职业素养

2012年国发〔2012〕2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赣州要弘扬苏区精神,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赣南城镇化进程大大的依赖于建筑民工的辛勤劳动,但作为城市建设基础组成部分从业劳动者的基本职业能力素质一直良莠不齐。目前,赣州中心城区的建筑民工大多来自赣州市18个县,新生代民工的成长仍然沿袭老一代民工的成长方式,大多以“师徒制”的方式,由师傅手把手的传授,施工技术在多个施工项目上不断的成熟起来。但由于老一代农民工职业素养水平的限制、理论水平的缺乏、道德培养的缺失,除施工技术外,对新生代民工的职业素养水平培养非常有限,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经调研发现,目前赣州市中心城区新生代建筑民工普遍存在没有信誉、随意变更施工约定、吃苦耐劳精神缺乏等情况,综合体现为新生代建筑民工职业素养的缺乏。但新生代农民工也具有学习性强、容易接受新生事物、计算机或智能手机运用能力的水平都更强的特点。针对这些新生代建筑农民工的特点,以赣州市某公司为例,运用网络平台对新生代建筑农民工进行职业素养的培养,力争通过网络平台的教育提高新生代建筑民工职业素养。

1 对赣州市某公司若干建设项目中的建筑民工职业素养现状进行调查

此次调研涉及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行为、职业作风和职业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共20个小问题,向赣州市某公司若干建设项目中的项目管理人员对18―40岁建筑民工的职业素养现状进行问卷调查,掌握目前赣州市中心城区建筑民工职业素养缺失的方面和程度,从而决定新生代建筑民工职业素养培养的方向和落脚点。

调研结果显示,65.3%的管理者认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道德有待提高,较老一代相比,思维更加活跃,遇事往往采取较极端的方式解决;58.9%的管理者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水平一般,但大多做事浮躁,不踏实,不太会动脑筋,技术水平很难提高;80%的管理者认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意识很差,很难听管理人员的安排,以自己的想法去做事,特别是再三强调的安全施工,充耳不闻。综合以上结果,我们分析认为,产生以上结果的原因有三:1)新生代农民工大都初中毕业,没有接受系统的思想道德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所偏离;2)新生代农民工从小的生长环境也不差,吃苦耐劳的精神有所缺乏,意志品质比较薄弱;3)缺乏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建筑法等相关专业知识。

2 建设建筑民工职业素养网络学习平台

平台采用购买或者自主开发等方式实现。平台应采用采用B/S模式,必须具备的功能:(1)建筑民工模块:民工注册与审核;课程选择;课程学习;课程测试(2)教师模块:教师注册与审核;课程注册于审核;在线答疑。在平台上进行计算机能力提升课程开发,课程开发的主要教学内容以计算机基础应用为主。

3 建筑民工职业素养培养内容的开发

针对调查现状,着眼于职业道德素质、安全文明施工、建筑施工技术和法律方面,对培养内容进行开发。

3.1 职业道德素养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基本价值准则,通过古代寓言故事、现代典型人物事迹、心灵鸡汤等教育形式,潜移默化的影响建筑民工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提高整个企业的道德水准。

3.2 安全文明施工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场地的基本要求;

(2)施工现场用电规范,基本消防知识;

(3)高空作业、夜间作业、深坑作业等高危作业的安全隐患及作业规范。

3.3 法律常识

以典型案例,宣扬《民法》、《建筑法》、《保险法》、《合同法》等与建筑民工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让他们明白什么是违法行为、将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基本消除法盲。

4 网络平台下的建筑民工职业素养培养评价与分析

笔者在此以某公司建筑民工职业素养为调研对象,考察近半年的职业素养培养对新生代建筑民工的影响,是否对公司的管理与施工水平的提高起到预期的作用。69.8%的管理者认为,因网络平台比较方便,阅读网络平台上相关知识的农民工较多,能很好的补充一部分农民工比较缺失的知识。同时,在工作时有一些比较明显的改变,比如更加注重安全问题,戴安全帽、不穿拖鞋上工地的人数有增加。但由于时间比较紧,其他知识的学习和积累还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观察。

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日益丰富的今天,面对工作任务繁重的普通劳动者,运用网络平台去教育和管理是趋势,更是必经之路。由于对象的特殊性,我们不可能把众多劳动者拉到教室里听老师讲课,最好的方式就是运用网络平台,让他们在每天看新闻、玩游戏的同时,潜移默化的接受这些实用的知识,提高个人素养,用正能量的事迹、评论影响新生代农民工。赣州市某公司也会继续运用这一网络平台相关知识和信息,并将此手段作为公司管理的重要武器。

【参考文献】

[1]蒋凤昌.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2.

[2]王慧敏.中国“民工荒”问题研究[J].学术交流,2014,12.

入职法律常识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中职学校;旅游管理;教学研究;能力培养

中图分类号:G421;G71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6)29-0045-01

在现行教育体系中,中职教育是实用型人才培养的摇篮,各行各业急需的人才在中职学校脱颖而出。当前旅游业成为了各地竞相发展的朝阳产业、绿色产业,大量旅游资源被开发利用,也带动了旅游行业的发展,旅游管理专业的毕业生炙手可热。作为中职学校而言,面对大好的市场形势,更应当抢抓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强化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创新,夯实学生的专业基础,提高学生人文素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更好地履职尽责。

一、着眼社会发展需求,致力培养一专多能人才

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工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往往一个岗位的工作涉及到许多领域的内容,旅游管理行业也是如此。一个合格的旅游业管理人才需要熟悉天文地理,知晓人文风情,懂得政治、历史、礼仪、交际,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英语以及许多方面的动手操作技能。这样的形势发展对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学校教育管理层面还是教师教学层面,都要深刻了解这一发展变化,将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在一专多能方面。专就是指专业过硬,与旅游管理相关的专业技能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多能就是指与岗位相关的各方面知识都要充足,各方面能力都要过硬。

二、注重教学方法创新,切实提高学生综合能力

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内容非常宽泛,细分为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以及实践课程,教师要重视对教学方法的创新,打破陈旧落后的教学模式,让学生更加积极地参与学习。在语文、数学、法律常识等基础课程学习过程中,教师要想方设法启发引导,要求学生自主学习、相互研究。要让学生积极思考,鼓励学生依靠自己的努力获得知识和能力。在专业课程学习中,教师要通过演示大量信息、鼓励学生自主搜集资料,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搜集资料、分析研究的能力,从而为教学目标的实现奠定扎实基础。例如,在旅游概论学习中,教师要重视鼓励学生搜集信息,了解旅游业相关的发展背景、前景,提高职业自信心。在旅游公共礼仪等内容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学生角色互换的方式,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尝试,从而加深学生的理解,提高学以致用的能力。

三、强化素质考核导向,引领教学更加贴近实践

教学考核的内容与方向直接引领着整个教学工作的导向。对中职旅游管理专业而言,教师绝不能凭着一张试卷就判定学生的整体学习状况,一定要全方位进行考察了解,要强化考核的素质化导向,让教学工作和行业实际、岗位要求贴得更为紧密。在语文、数学、法律常识等课程的考核中,可以采取书面测试为主的方式。对食品营养、餐饮服务、客房管理等教学内容,要采取理论测试与实践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卷面测试占有一定比例,要将实践检验特别是情境模拟作为考试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对学生的具体表现由学生和教师组成评委组共同打分,最终以理论加实践的形式确定学生专业课程学习的成效。这样的考核导向体现了对学生综合能力和实践水平的检验,有助于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

四、重视教学空间拓展,构建内外结合的教学体系

旅游管理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除了校内进行模拟之外,还要强化与实体单位的联系,相互合作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例如,饭店管理概论的教学过程,既需要师生在课堂上探讨研究,也需要带领学生深入到酒店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饭店管理的基本内容、程序规则,便于学生对照自我、强化薄弱环节的锻炼与学习。在餐饮服务与管理教学环节,教师应当安排学生到酒店跟班学习,实地了解餐饮部门的职责以及组织构架、运行模式,对餐饮服务与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岗位职责有更为直观具体的认识。中西餐摆台实训、化妆知识等可以到具体的工作单位,在实践环境下开展教学,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五、发挥团队合作功能,帮助学生实现拾遗补缺

当今社会各行各业都要强化团队合作意识,个人融入到了团队之中,可以互通有无、团结协作,提高攻克难点的能力。在中职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中,教师一定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鼓励学生团结起来,共同进步。例如,在化妆知识学习过程中,教师可以要求学生组成小组共同探讨,相互化妆并且进行点评,总结成功的地方,也总结失败的原因。教师还可以将学生组织起来进行实践模拟,扮演不同的角色开展表演,还可以通过即兴表达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和职业素养。另外,学生相互之间还要开展知识交流、能力的相互指点,每一个人都要从其他同学的身上学到更多的优点,同时也不断改正自己的不足,更好地提升能力素质。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职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必须始终坚持创新,紧跟时展的潮流,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为培养适应行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旅游管理人才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入职法律常识范文第7篇

1.1无法可依,这是造成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首要原因

目前,我国现行立法,特别是教育立法中有关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教育法》没有关于顶岗实习的任何规定。《职业教育法》第37条是目前为止有关顶岗实习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高等教育法》仅在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教育部和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但对于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而言,其立法层次较低、顶岗实习学生权益规定不全面、用人单位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缺失、保障机制(法律责任)缺乏、适用范围限于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2012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高职学校数量1276所,占普通高校总数的60%;招生数325万人,占普通高校招生总数的47.7%。而每年的高职院校面临毕业的人数超过20万。那就意味着,毕业前有20多万人加入到了顶岗实习的队伍中。目前,高职院校主要以自主和集中两种方式实现顶岗实习。对于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来说,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1.2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模糊,是发生纠纷时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第二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该法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代替了原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可《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提到实习期间受伤学生的权益追索。于是,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处在“真空”状态。“难获赔偿的关键就在于无法鉴定在校生实习期间的身份。”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法》处理,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以获得赔偿。由于不构成劳动关系,一些企业无需同实习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无需为实习生缴纳社保,甚至出现了高强度使用实习生,强制未成年学生工加夜班等现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工伤”,往往陷入企业、学校、政府“三不管”的困境中。究竟是否应该认定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或是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众说纷纭。

1.3保险覆盖面离预期目标有一定距离

1996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附则中,把实习生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中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这条规定事实上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受伤看成工伤。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把这一内容取消了。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企业工作,获得工作经验,实习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赔偿。“现在,更多的还是依靠学校为学生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和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协议对意外赔偿约定得越细致越好。同时,学生、学校、企业三方都还应提高安全意识。为降低风险,企业可以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这样不仅对学生,对企业也是一种保障。”但是,在校大学生保险的购买是以个人自愿为前提的。所以还是有一部分学生拒绝购买保险。在纠纷发生时,保险的覆盖面也对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有深刻意义。

2.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的途径

2.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在教育立法中制定针对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可依

顶岗实习本质上不能等于就业,因此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生,无法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在人身上与实习单位并没能形成隶属关系,因而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实习期内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成无人问津状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在教育立法中制定针对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实学生维权中给予制度支撑。

2.2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和学校的监管,实现“法制”下的“法治”

市场经济下,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侧重点往往是生产经营方面,依据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但是目前,随着顶岗实习的深入,实习单位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由于缺乏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还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导致有些企业对实习生不规范管理,不诚信经营,不能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有的实习单位把实习期定的很长,远超过毕业的时间,结果毕业以后的那段时间因仍处于实习期,不发劳动报酬,使得实习生的权益严重受损。还有实习单位为获取高额利润,降低生产成本,以给实习工资为诱饵大量招用实习生,等实习期结束时又不信守实习协议,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实习工资。有实习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安全教育不够,进而导致学生权益受损害而求助无门的事件发生。同时,对于顶岗实习学生的发源地高职院校,相关部门必须依据相关条例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学校在实习前、实习中、实习后三个阶段的管理规范均已建立健全。对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实习生的输送、实习生报酬和安全责任划分、实习期间的管理和顶岗实习生离职等相关问题,高职院校必须有详细而健全的管理规范,才能保障顶岗实习的顺利进行,从而保障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而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对实习单位和高职院校进行并列监管,在“法制”下实现“法治”。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主张集中实习环境下,学校出面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管理协议,顶岗实习生在到达实习单位后再签订协议,而在离校前,顶岗实习生与学校之间也会有一份实习承诺书,有学校和学生共同对实习进行承诺。目前很多高职院校也进行了探索。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于高等学校学生的实习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应该签订实习协议、学校和企业不得安排学生进行何种工作、工作时间、工资补贴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等,并明确规定,“实习协议确定的投保人,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2.3加强顶岗实习生对劳动、实习、就业法律常识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

入职法律常识范文第8篇

1、紧密结合教材,因材施教,注重实效

课改后,职业道德与法律一书有了很大变化,即由职业道德、礼节礼仪和法律常识三书合一,且书中减少理论的成分,增加一些事例、案例、图片、格言、漫画等知识点,使教材更加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因此在授课时,课前应仔细阅读教材内容,认真备好课,紧密结合教材,使学生在听、讲、议中掌握知识,学会做人。在预习、讨论、举例中把理论应用到生活实际中。上课时,教师应充分利用“互动在线”这一栏目,因为这一栏目使学生由最初的被动参与变为主动参与。

2、紧密结合学生年龄特点,确立和培养健

每位政治教师可能都有这种体会:政治课难教。这话不无道理。数理化教材定义、定理、公式都是一成不变的,无论怎样改版,万变不离其宗。而政治课教材则不然,固然有万变不离其宗的地方,但也有相当多的内容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出台而变化,而政治课本身的政治性、抽象性,使学生对政治课的厌学程度很严重。

如在一课的“互动在线”中,学生每人利用一张卡片写出给卡片主人的一个优点,卡片主人念出上面的内容,然后再谈谈对别人给予这个评价的感想。最后,再发动全班学生对平时有自卑感和被认为是后进生的学生说出更多的优点和希望。笔者相应做了记录,课后进行重新整理,用专门的彩纸把每名学生的优点摘录下来,写上自己的期望,发给学生。学生收到这份礼物时,都以一种不可置信的目光看着笔者,有的偷偷在笑,有的脸红了,有的下课给了笔者一个拥抱。有的学生说:“老师,真没想到在大家的心目中,我有这么多的优点,我以后一定会好好做人,好好和大家相处,更会珍惜这份珍贵的礼物。”这次活动使笔者深切地体会到,不是学生厌恶学习,而是教师的教学方法是否触动学生,是否使学生发自内心地想学。这次教学活动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他们对政治课逐渐有了好感。

教师在教学中应设身处地去真正了解每一个学生,从实际出发,从实处着想,来帮助每一个学生在人格内化与外化之中达到统一。教师应帮助学生树立起自知、自尊、自信、自强等良好的人格素质,认识理想自我和现实自我的差距,增强抗挫折能力,以益于学生发展个性,提高个性心理素质,使之对生活和学习充满自信心、投入感,养成创造意识、竞争意识,在生活和学习中能做到自强不息、拼搏进取、知难而进。

3、紧密结合学生专业特点,树立正确职业理想

中职学校的学生,年龄上属于青少年时期,叛逆的心理比较严重,初升高考试没能考入高中,总是觉得不安心。他们一直认为初升高考试是由于没发挥好才进入职高的,更不愿马上去就业。因此,大部分学生是奔着高职考试来的,事事就无所谓,一心按自己的意志去做。而思想教育课又不是高职升学的学科,学生觉得学不学无所谓,不如背背专业课知识对高考来说实在,课堂常有不听课的情况存在。这就要求政治教师必须走进学生的心中,课堂教学必须符合学生好动、猎奇的心理特点,让课堂气氛活跃起来,有吸引力。

4、紧密结合生活实际,让法律走进学生生活

在今天的法制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职业学校的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也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要确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观点。教师在教学中应教会学生用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中职学校的学生大部分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涉世不深,遇见突发侵害行为和意外伤害时会束手无策。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本人应自强、自立,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目前社会很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屡有发生,所谓的“哥们义气”在校园也十分流行。学生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不明是非、不讲道德、不守纪律的错误行为。如考试时作弊或帮同学作弊,为作弊的同学隐瞒,或对违反纪律的同学进行袒护,认为这样才算哥们。更有甚者,为哥们义气大打出手。因此,课堂教学时要让学生知道教师鼓励他们去做什么,要预防和制止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