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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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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第1篇

(一)塑造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中认为,法律人应当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法律职业伦理素养是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人才应比社会一般公民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而且还要达到其特有的职业伦理标准。孙晓楼先生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中,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学专业学生未来所从事的职业是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下的职业,法律职业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肩负着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纷争、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对从业者的道德水准的要求是高于普通人的。在法学教育中,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对法律的崇尚与信仰,逐渐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培育法律职业群体

法律职业群体是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性职业人群。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正如韦伯所说:“我们近代的西方法律理性化是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的产物。一方面,资本主义热衷于严格的形式的、因而――在功能上――尽量像一部机器一样可计量的法,并且特别关心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绝对主义国家权力的官僚理性主义热衷于法典化的系统性和由受过理性训练的、致力于地区平等进取机会的官僚来运用的法的同样性。两种力量中只要缺一,就出现不了近代法律体系。”法律职业群体应当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这其中法律职业人共同的法治观念与价值追求是其得以划分为独立的职业群体的伦理基础。“法律职业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对法律职业者而言,这既是执法的技术问题,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尤其是司法官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常常是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抑浊扬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他们在个人品行方面必须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能够成为社会公众依赖的楷模。”法律职业群体高尚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声望的重要保障。

法律职业群体的道德内化需要经过长期的教育和实践过程而实现,所以,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是提高法律人才职业道德标准,培育法律职业群体的基础性工作。

(三)净化社会法治环境

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史尚宽先生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犹为重要。”在法治社会中,相对于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更重要的方面。正如丹宁所言:如果法律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中国的法律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法律教育担负的不再仅仅是生产法律知识和传授法律智慧的责任,更主要的是要担负起建构法律共同体、塑造法律的品格并进而塑造法治社会之秩序的重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培养一批有良知的法律执业者,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推动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前发展”。法治社会需要具有较高素养的法律职业者,法学教育必须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培育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他们所要承担起的历史使命是对法治社会之建立给以深远的思考和计划,因而在法治的推进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体之集团整体性,有着进取的意义并展现着一个不同寻常的意义世界――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一)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设置

法律职业伦理既是一种内心意识,又是一种能力。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需要知识的积累,所以,在法学专业教育中,通过课程调整,可以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首先,要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我国虽然在大学里法学院众多。但在本科生中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寥寥无几,仅有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的法学院在近几年开设了本门课程。相反,在国外,“法律职业伦理课占它们教学的半壁江山,否则的话,就会产生技能越高害人越深的作用。用他们的眼光来看的话,一个知名的法学院如果没有开设这门课,他们会感到不可思议的”。我们应当在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中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通过系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引导学生认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增强职业荣誉感,自觉加强法律职业伦理修养。其次,要在法学专业课程中全面渗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是与法学理念、价值和法学知识不可分离的,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讲授中应结合所学内容,突出法学理念与价值,让学生感受深刻的法律思想、光辉的法律人格、独特的法律魅力,从而坚定法律信仰,奠定法律职业伦理自修能力的基础。再次,要加强通识教育。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计划中要加入通识课程、跨学科的课程,开阔学生的学科视野。虽然法学有其自身的学科体系,但是,法律所调整的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想学生在未来的法律职业活动中能够作出正确的伦理评价与判断,就需要在法学教育阶段让学生了解更多的跨学科的知识。加之,法律职业伦理有其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多学科的知识积累可以提升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文化底蕴,为学生构筑追求真理、培养信仰的精神家园。

(二)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素质

法学专业教师是引领学生走入法学殿堂的领路人。法学专业教师的素质直接决定了学生的职业伦理水平。提高法学职业教师素质是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要转变教师传统的教学理念。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教师对法学教育的认识是传授法学知识和培养实践技能,缺少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意识。转变教师传统的教学理念,就是要改变重知识、重能力、轻素养的观念,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作为贯穿法学教育教学始终的教学任务,把知识、能力和伦理水平作为衡量教学效果的综合指标,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提高教师的法律职业伦理水平。法学专业教师的职业伦理水平关系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成败。要发展教师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伦理能力,提高教师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法律现象等进行法律伦理分析和评价的能力,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融会到法学专业知识的教学之中,在对个案的分析中渗透法律职业伦理判断。

(三)更新法学专业教学方法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是一个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内化成法律职业者的品格的过程。所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方法选择是十分重要的。法学专业教学要改变以灌输式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第一,要加大案例式、讨论式教学的比重。在案例教学中,以教师精心筛选的典型案例为素材,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根据道德标准、道德评价、道德榜样等方式对案例中的行为作出价值判断,在褒扬和斥责中使学生受到启迪,使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是非观,塑造良好的人格,奠定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基础。讨论式教学是在教师设计好的主题的统领下,学生查阅资料,充分准备,通过中心发言和自由讨论,使学生在主动参与下明辨是非,感受法律的精神和制度的神圣。哈佛大学前校长、法学教授DerekC.Bok曾指出:“在经过认真选择的材料的帮助下。学生就可以通过学习解决在道德问题上的各种论争而发展他们的道德推理能力并将它们运用于具体的情景中。”第二,要强化实践环节。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法学理论的学习不能脱离实践。近几年兴起的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学生实践方面的不足。所以,在学生走人社会实践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积极推进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使学生在真实的事例中,结合所学知识独立作出价值判断,这对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和实践都是十分有益的方法。

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法治 互联网 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由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经由对话使私人来到一起形成公众。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互联网在这种对话中可发挥重要的作用,也给公众带来了冲击和影响。互联网使得信息的传输既迅捷又便宜,其重塑的公共领域对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 公共领域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都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参与者、媒介、共识。

首先,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必须是具有独立人格、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展开理性辩论的私人。他们既能够自由的进入或者离开公共领域, 也可以自由的选择或更换议题、发表意见或保持沉默。

其次,公共领域具备能够保障参与者充分沟通的媒介。人际沟通需要以信息为载体、媒介为中介。而媒介则决定着信息的数量和流向。在单面的、甚至是虚假的信息面前,参与者的“理性”和“独立”毫无意义。因此,公共领域只有具备了能够保障参与者充分沟通的媒介,才能避免参与者受到“选择强制”。

再次,由“私人”组成的“公众”能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自由论辩、充分交流,在理性批判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公共舆论。公共领域的精髓就在于它的批判性,能在批判论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舆论。

二、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

从公共舆论的技术来看,纸张传媒到电子传媒再到网络传媒的发展,不仅提高了公共领域的影响力度,扩大了公共领域的影响范围,也改造了公共领域本身,出现了超越国家的新公共领域――从传统的国际间非正式组织到全球网络自由交往空间,即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它极大了推进了公共领域理论的发展。

1.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的自主性

网络交往中,人与人是借助网络完成整个交往过程。人们可以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看法。这样网络参与者可以在自己与他人自由、公平交流,充分体现真实性。公共领域形成的前提是国家与社会分离从而塑造出一个独立的私人领域。在网络空间中,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网民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现实社会中的组织束缚,更多表现一种心灵的独立与自由,在此基础上,众多的私人才能超越私人的利益来关注公共的利益,公共的批判性在网络中又有了延续。

2.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的交互性

网络的交互性特征彻底改变了传统媒介的传受关系。交互性意味着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者地位的重叠,在人际传播中,对话双方既是传者也是受者,网络传播的这种交互性使其具有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双项特征。因此网络的传播方式模糊了传授之间的界限,真正实现了参与者的信息交流。与传统媒体单向的传播方式相比,网络传播的多元化让普通大众掌握了话语权,提供自由交流平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观点的自由市场”。

3.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的平等性

网络空间正在逐步导致“地理国家”与“区域社会”分离,加上网络的匿名权、网络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保障了分散在世界各地的网民可以完全自主的选择并决定自己以何种方式、身份甚至容颜加入或退出哪些讨论组。参与主体的匿名特质使得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私人或组织利益的冲突,不具有现实社会中摆脱不了的政治、经济等的群体影响,从而有助于消除既定社会中既有的偏见和歧视,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更为平等的辩论环境。

三、公共领域对法治的作用

1.公共领域有利于提供合法性资源,并成为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源泉

合法性的英文是legitimacy,是指公民对政府手中权力的普遍认同。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公共领域介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是“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它对政治权力通过社会舆论进行公共监督和批评。这一以公众舆论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正是公共领域的价值和意义之所在。

公共领域的发展有着双重作用:一是促进了社会整合和群体的认同,人们在这里找到了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二是为国家和政治系统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在公共领域中形成的公共意见就是政治国家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公共领域的存在,单独的私人就无法凝聚成为公众,公共理性就无从产生,政治国家的合法性依据就将被异化,政治国家的权力也就成为失去了社会制约而成为无限度的权力。

2.公共领域有利于健全现代民主政治

公共领域是现代民主政治产生、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民主政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可以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阿伦特指出:“一个国家若不容许公民相互的沟通,而使他们纠缠于自我的个人思维,在本质上,就是专制国家。”

公共领域作为独立于公共权力的自主性力量,是政治民主化的强大动力,它将市场主体的自由平等意识提升为民主型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熏陶,培养了理性的社会大众。同时,公共领域能够为公民提供一种组织化的政治参与途径,引导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使公民的各种利益要求能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这有利于提高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

3.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功能

人们通过公共领域这一平台,可以在无外在压力的前提下对政府的民主决策进行商谈性的审查与批判性的检验,对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结果是公开言论的交流力量也能迫使决策做出修正”,从而达到对政府行为进行制约乃至纠错的效果。公共领域与公共权力的分离,不仅明确地划分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和职责,而且设立了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保障,它能够形成强大的政治参与的能量和民主监督的压力,从而强化社会力量约束公共权力的有效性。

公共领域作为事后监督和制约机制,对政治国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任何权力的腐败都给批评、抗议、谴责和控诉,从而使权力的滥用暴露在阳光之下。公共领域能够提供一个平等自由交往的环境,最终将造就一个“协商”的社会,在协商中实现法治,在协商中有效控权,而法治国家的确立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

四、Internet下公共领域对法治的影响

1.Internet下公共领域有利于培育法治环境

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为话语民主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话语权利得到了全面彰显。自由的话语表达为网络公共领域的迅速形成提供了助推,同时又进一步促进了现实空间中法治进程的建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国际互联网是迄今为止公共领域最理想的沟通媒介”,并因“身处特定地域的网络管理员面对虚拟空间的网际论坛只是在征得被管理者同意、或在其要求之下才会对其实施管理”,网络公共空间“为辩论者提供了理想的辩论环境,从而有助于‘辩论共识’的达成。”这同时也意味着,网络公共领域中内蕴的沟通理性质素也相较于传统的公共领域媒介模式得到了扩张和积累。在这个过程中,以公共理性为基本指向的针对政治生活系统的公共舆论的形成也相应培育了法治所需的环境。网络公共领域形成之后,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的主人翁意识将会得到进一步激发,人民监督制约政治生活系统的能力也将愈益增强,政治的合法性基础也将愈益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2.Internet下公共领域为法治建设提供充分必要的信息

获得充分的信息资讯是公民参与政治、发表看法和建议的前提。网络上的信息几乎涵盖了人类所有的知识领域,这是互联网天生的优势,也是互联网被誉为“数字化图书馆”的原因。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开放、平等、自由的公共空间,网络公共领域更是延伸了现实世界的公共领域。互联网以其影响的广泛性、内容的丰富性、形象的直观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政党与群众的沟通方式。

Internet下公共领域的公众协商促进了可靠信息的交流和综合,解决了个人视角无法涵盖复杂社会问题所带来的处理能力不足(即“有限理性”)的问题。Internet下公共领域成为公民争取与权威平等对话的强大后盾。普通民众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平等的话语权,通过与其他公民的协商,以及在危机时刻间接与政治权威的协商,参与者愈加意识到运用协商的方式维护基本权利及促进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实践中会更加自觉地采用协商的方式而非单纯的情绪发泄来影响政治系统的决策。

3.Internet下公共领域为公众开辟了参与法治的新途径

正是网络技术,以独特的节奏催生和创造了一个没有强权和中心的、全新的、平等的信息空间,引起传播从单向到交互的质变。互联网为普通人物提供了表达政治意愿的机会,显示了他们的声音,促进了政治多元化的发展。在一个人人都可能进入的网络中,网络技术的实时互动与异步传输并举的功能打破了官方信息垄断、一家独大的局面,使传统的公众意见模式、观念模式、舆论模式发生了重大的结构性变化,向公众打开了一条政治参与的全新路径。社会的政治机构、执行部门和立法机构,可以直接面对公众的大量反馈信息,并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公开政府信息,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广泛沟通,扩大公众的民主参与程度,增强公众对政府政策的认同感和支持度,做到“上行下通”、“下情上达”,形成对法治社会的构建。

五、结语

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开放、平等、去中心化的空间,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更是延伸了现实世界的公共论坛,有民主和法治价值和实践意义。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的政治参与实践确实在推动法治进程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当然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例如互联网公共论坛中群体极化的危险、参与者社会结构成分的局限性等等,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以推进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发挥Internet下的公共领域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著 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学林出版社,1999

[2]伊丽莎白・诺尔・诺伊曼 常昌富 李依倩:大众观念理论:沉默的螺旋的概念[J].大众传播学:影响研究范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3]丁桃:博客社区建构公共领域的现实障碍[J].青年记者,2007年9月下

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

作者简介:孙绪兵(1973-),男,湖北松滋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人文社科系,副教授。(湖北 十堰 442002)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针对性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05-0035-02

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作为高校法制课教师,笔者深切感受到:长期以来一些高校的法制课教学停留在法律知识教育阶段,走不出“法律仅仅是工具”的认识误区,使得广大学生难以真正体验法律的精神意蕴和丰富价值。现在,不少大学生依从法律多半出于畏惧法律的心理,很少有人主动地、自愿地依从法律;一些大学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并不是欠缺法律知识,相反有不少大学生法律知识很丰富但却常常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因此,我们需重新审视高校法制课教学,切实提高该课教学水平。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势在必行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全身心认同。它体现的是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一旦某个人对法律产生信仰,他就会积极主动地学习和实践法律。这时,学法、用法、守法乃至护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强大精神动力。可见,法律信仰比具体的法制观念更具感召力、统摄性,它对人的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质的灵魂。因此,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或法律素质的的培育过程中,我们应把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作为至为重要的乃至终极的培养目标来看待。

可喜的是,目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第七章明确提出了大学生要树立法律信仰这一要求,并且围绕这一主旨在教材内容体系上作了特意安排。表现在:第一,教材第五、六章介绍了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领域与大学生关系密切的一些法律。这使大学生能充分认识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需要而且必须有法律规则,自己的身边处处有法律规则存在。第二,教材第七章探讨了“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问题,其中涉及“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治观念(含民主与法制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加强法律修养(含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等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与法律信仰的形成息息相关。第三,教材第八章不再过分强调法律条文的介绍,而是注重大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总体把握和概括了解,其用意在于使大学生认同我国的法律制度。这种编写思路显然是与以往《法律基础》教材过于注重法规知识介绍而忽视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和法学教材编写思路雷同等特点很不一样。

然而,笔者发现仍有一些教师没有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表现在:一些教师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就是要让大学生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为此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但因学时少、内容多,于是就在课堂上搞“满堂灌”,争分夺秒讲解法律条文,力求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对实用法律知识的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制课等同于法律常识课,强调其知识性而忽略其思想教育性,这就改变了该课的德育性质。现在有些高校把法制课讲成了法学概论课,内容的取舍随意性较大,对学生的考核片面追求法律知识的掌握,显然违背了法制课的教学宗旨。由于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教学内容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式、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就在所难免。难怪据陈大文先生的调查显示,现在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性质的认识,判断为智育(法律知识教育)的竟然占32.7%。笔者认为,尽管大学生知悉法律很重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但知法者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要求

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就是使大学生绝对认同我国的法律,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具体来讲,有四个方面的细化目标:

第一,大学生要对法律的价值绝对认同。大学生不能将法律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当法律只是被当作维护阶级统治或维护自身权利的实用工具,特别是被当作一种可以被一部分人随意玩弄、缺少灵魂和良知的东西时,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时,法律就难以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因此,大学生应当对法律所蕴涵的自由、正义、公平、秩序等价值有切实的体验,真正感受到法律表达了他们的要求,法律是为了他们而存在的,他们才珍视法律,绝对认同法律。

第二,大学生应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大学生应感知到法律在他们的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他们应认识到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处在身边法律之网的笼罩下。此外,大学生还应把法律置于至上的战略地位来看待。如果在他的生活中有其他行为规范(如道德、纪律、政策)和法律产生冲突,则必须舍其他而求法律,也就是说要以法律作为衡量其他行为是否规范有效的前提和准绳。在法律的效力方面,大学生还要认识到未失效的“恶法”也是法律,必须得到遵循。

第三,大学生应具有积极守法的精神。大学生们应将守法看成道德义务而自愿守法。如果他们是基于法律的强制力而不是自己的内在需求而守法,则表明其对法律并没有信仰,法律仍然是外在于他们的。如果大学生不是因强力而是凭良心守法,不是因他律而是因自律乃至自由守法,并把守法行为视为自己承担的义务和对于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那就表明他们具有了法律信仰。积极守法精神还要求大学生在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时,他们也同样应当遵从法律的精神,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四,大学生应具有强烈的法律参与意识。这表现为:一是大学生要认识到权利是义务之母,要具有权利本位意识。除了具有权利保护意识外,还应当积极要求法律规定新权利。二是大学生还应当促进现有法律不断完善。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要有对现有法律的质疑精神。三是大学生应积极打击破坏法律的行为,比如采取见义勇为等各种方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就是说要有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

三、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切实改进法律信仰培育工作

1.改进教学内容

从法律信仰形成的角度审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应注意抓好如下几方面的教育:一是应将法律工具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法律的超工具价值(如正义性、民主性等)、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讲。只有将法律不仅仅看成工具,将学生不看成工具而是看成具有自身价值追求的主体,法律才能真正被大学生认同。二是深刻分析传统政治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信仰形成具有消极影响的因素,大力批判,并且帮助大学生正确看待现实社会法治运作状况,既不能说得一团漆黑,也不能粉饰太平,帮助大学生调整对法律的心态。三是加强现代法制观念教育。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一些法治观念,它们通过立法宗旨、法律基本原则等体现出来。在法制课教学中绝不可忽视这方面的教育。四是通过法律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教学,使大学生养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习惯。如果仍立足于纯粹法律知识的传播,高校法制课就是失败的。如果能把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作为这门课的主要任务,传播人权、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观,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精心设计为培育法律信仰的载体,教师的教学就会符合高校设置该课的初衷。

与教学内容改革相伴随的是要改革法制教育评价方法。目前,各高校法制教育考核的内容仍集中于法律知识,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卷面分数,学完后并未真正养成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制教育关键要看学生的行为实践。法制教育评价应实行卷面考试和行为考察相结合,强调学生的“知”、“行”统一。让学生感到不是为了考试成绩而是为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而学法。

2.改进教学方法

在这方面,关键是要运用“主体性德育”的教育理念来开展教学。主体性德育就是把学生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其思想品德形成规律来开展教育,而不是“目中无人”的教育。这体现了教育的针对性。自觉地把这一教育理念落实到法制课教学过程中,能加快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此,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要强化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大学生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验过程,他们才有可能对法律价值产生认同心理。只有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达到足够的程度,才能对法律产生信仰。可见,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过程就是大学生对法律进行科学的、充分体验的过程。离开了这个过程,不论法制教育多么卖力,教育手段多么先进,法律始终不能内化为大学生的价值追求。因此,首先要让大学生感受法律的存在,特别是联系自身利益需要来感受法律的优越性。在对法律感受的基础上,对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要上升到理性层面来认识,这就需要大学生认真分析法律的价值属性与自身价值追求是否一致。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认,大学生才有可能对现有法律体现的价值表示认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最初对法律产生信任,到产生法律信赖、法律信念,直至形成法律信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教师不懈的努力。

而且,让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信仰,还需要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诸多方面下功夫。

就法律认知而言,大学生要对法律有个概括的总体认识,特别是要了解法律的基本理论、原则、宗旨等法律精神。现在,一些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方面停留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讲解上,甚至以为学生掌握的法律条文越多越好,这是片面的。法律认知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大学生建构起法律知识结构,理解法律的价值,学会从法律角度观察思考社会现象,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要达到这种目的,就必须注重法律观念的培育。法律观念是在对法律具体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理性的、系统的法律思想观点,它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可见,对法律的认知不能停留在对法律细枝末节的把握上,而是要从总体上把握其精神实质。

就法律情感而言,大学生应对法律产生积极的情感,而非消极情感。积极情感是一种“亲法”心理,也就是对法律表示出关切、喜爱、信赖、依恋和崇敬的情感态度。消极情感包括“恶法”和“冷法”两种心理态度。“恶法”表现为对法律的厌恶、怀疑乃至怨恨的情感态度。大学生一旦具有这种情感,就会把法律视为束缚、妨碍人的自由的枷锁,把守法视为沉重的负担,他们的守法就是一种痛苦的心理体验。“冷法”表现为对法律的漠视或冷淡、疏远的情感态度。在这种情感支配下,大学生习惯于被动守法、消极适法,即使卷入法律纠纷中,也常常采用“私了”的方式加以解决。教师必须认真思考如何让大学生在心理上对法律产生积极情感,消除消极情感。大学生只有具有“亲法”心理,才会真正崇尚法律。

就法律意志和法律行为而言,关键在于让大学生明确自己是具有一定法律行为能力的,即让他们认识到自己作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会产生积极或消极后果的,自己应该对自身行为选择进行控制。也就是说,要让大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来观察和分析社会现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大学生法律行为进行指导的过程中,我们应注重让大学生亲自参与法律实践。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对法律的价值、自身对法律的需求有更深刻的体验,才会乐于践行法律,这将十分有利于他们法律信仰的形成。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2]孙绪兵.对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的若干思考[J].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报(教学专辑),2009.

[3]李珂.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4,(12).

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第4篇

一、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可以通过图书馆、网络和学校组织的补习班等越来越多的途径接触到法律知识,且认识到法律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由于辅导员工作繁杂,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有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学习,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校辅导员学习法律知识的效果。各种历史及现实原因造成了高校辅导员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的状况,甚至相当一部分辅导员在日常生活和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出现许多法律盲点。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观念淡薄。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必然要求人们将对方作为这种具有独立价值的主体认识并尊重主体性。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念是建立在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的基础之上的,否则权利观念就无从谈起。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的学生管理工作中,部分高校辅导员并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

2.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同时,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升境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和法治理论研究及普法宣传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高校辅导员作为拥有独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法律各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受数千年的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力至上、专制特权、义务本位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消极的法律观依然影响着高校辅导员的各个工作环节,法律还没有真正成为辅导员行为动作的最终依据。由权力滥用而滋生的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从而降低了法律在部分辅导员面前的尊严,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权威,这也从客观上制约了高校辅导员对法律的认同,从而动摇了法律信仰。

二、造成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现状的原因

1.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由于历史的原因,国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而很少考虑到法律的层面,总结为“以情代法”。另外,中国当代法律基本制度是源于西方,并不是在中国慢慢沿袭而来,而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观念、行为却是几千年来华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绝不是任何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清除的。辅导员作为社会一员,同样深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对现代法律制度存在莫名的距离感。

2.受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约束。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内容越来越丰富。但是,由于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久,加之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很多地方已经不协调,许多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出现的现实问题。校规作为校方和辅导员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如果合理地利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但是如果盲目地不合理地利用校规处理学生问题,则容易侵犯学生的权利。况且高校现有的一些内部规章制度通常是多年以前制定的,并没有随着形势的变更与时俱进地予以修改,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正因为如此,辅导员做为校规的基层执行者,面对出现的部分学生问题时常无法找出合理合法的处理办法。

3.高校管理者对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不够重视。

高校管理者往往只注重对辅导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而忽略法律素质教育。尽管近几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高校与学生纠纷逐渐增多,但高校管理者目前仍然没有重视对辅导员法律意识的培养。虽然现在辅导员学历越来越高,政治素质、业务工作水平也越来越高,但总的说来,辅导员队伍中真正了解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并不多,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与其他人无异,追寻的仍然是感性思维,很少动用法律。

4.辅导员法律知识的欠缺。

尽管每位辅导员在大学都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上岗前和上岗后也会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培训。但是,这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并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工作环境所产生的种种问题。而且上岗后的培训并不是系统的法律培训,且不能与辅导员工作紧密结合。这些培训和辅导课程大多还是停留在“依法治校”等理论教育层面,并不能引导辅导员联系实际,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法律知识学习的缺失,不仅在于高校管理者的重视程度,而且在于辅导员自身的法律意识问题。

5.社会转型期间不可避免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这个复杂的转型时期,在辅导员管理工作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管理工作中会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所谓制度冲突,就是不同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比如在法律、法规方面,有些辅导员钻法律的空子,干着损害学校、学生利益的勾当。

三、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高校辅导员对法律意识的认知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建构法治社会的成果,因为高校辅导员在进行学生工作时对待法律的态度,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因此,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是极其必要和重要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学生自身发展方面。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展、成熟的关键时期,他们希望对事物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但同时又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且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社会上的各种因素,如:网络技术带来的大量信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不良风气、就业择业的激烈竞争、同学间的人际关系等都有可能对学生思想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使他们走上歧途。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在面对问题的时候,难免会因为思想简单、感情用事,导致行动时丧失理智,在不考虑法律规范及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令人遗憾的事情;或者因为缺乏社会经验,在步入社会的过程中受到他人控制的时候,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也有一部分法律意识较强的学生,遇到问题能够首先想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些学生往往只看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却忽视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作为社会精英的大学生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们只是把“法”狭隘地理解为一种达到个人目的工具,却忽视了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秩序、自由、效益、平等、人权、正义等。这时,高校辅导员作为学生最亲近的人,就有义务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引导他们合理合法地处理各种事务,正确认识并利用法律知识,避免走向误区。

2.在学生管理方面。

高校辅导员作为服务学生的高校一线的管理人员,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要树立法制意识,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和过程,正确处理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按照“以人为本”的思想,提高辅导员依法管理的水平,不但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辅导员的教育和管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在符合这些规范的范围内行事。当辅导员需要对学生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公法范畴的规定;其次应当考虑的是学校制定的准行政制度;再次应当考虑的才是学校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和保证教学质量与学生之间订立的一些校内制度;最后,辅导员还必须考虑到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所负有的教育责任。这一系列问题的思考都需要辅导员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从而避免因处理方式不当所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在管理学生或与学生交往的过程中,辅导员应该具有维护学生隐私权、财产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意识,尊重大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和申诉权。合理地运用法律程序使整个管理过程能够遵循正当程序,并向制度化、透明化发展,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保障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和“事后救济权”,避免出现任意管理现象。

四、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办法

1.提高辅导员对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要提高法律意识,辅导员必须充分认识法律知识在其实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高校管理者也应该认识到培养辅导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与此同时高校管理者要加强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成为严格依法办事的模范,为辅导员法律意识培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另外,在任用辅导员时,应该选任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教师,从而逐渐提高辅导员队伍法律知识的素养。充分利用校园媒体进行广泛的法律法规、校园规章的宣传,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最后,高校可以适当对辅导员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情况的考核,经常监督其守法用法情况,规范辅导员的法律行为,逐步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法律素质。

2.切实加强对辅导员的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我国高校辅导员基本法律素质参差不齐,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较大收益,必须因人制宜,既可集中授讲,又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又可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还要注意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即针对辅导员人群的特点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方式。选择一支高素质的普法队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看来可以从各高校法学院内抽调合适的教师充当普法宣传员。同时可以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法学研究课题,在辅导员普法教育的同时,营造校园内的法律学习氛围。

3.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辅导员解决自己和学生遇到的法律问题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使辅导员不再因为法律法规的不规范、不健全而导致处理行为不当。只有完善了法律制度,使法律更实际地融入到辅导员的生活和工作中,辅导员们才会对法律产生亲切感和认同感,才会更愿意运用法律法规处理遇到的问题,并且更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它们。学校方面也应遵循合法、民主、正当程序等做好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等工作,使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权力规范,有操作性和确定性,保证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

4.开展各种活动,引导辅导员在实践中主动学习。

由于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涉及范围大,并没有太多特定的时间加强学习法律知识,这就需要学校利用辅导员工作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例如,收集学生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组织大家一起进行分析;举办法律讲座;联合学生举办辅导员法律知识辩论大赛,等等。这一系列的活动中,辅导员会自觉地学习法律知识,并通过实践活动掌握这些知识。同时,辅导员会意识到如何通过学习法律保护自己。例如,在管理工作中注意资料的备存、证据的收集,避免自己和高校在产生法律纠纷之后处于被动地位。相信在一系列活动后,辅导员会逐渐转变管理理念,尊重学生权利,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并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每一个学生,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第5篇

    从1979年司法制度的重建以来,律师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特别是从90年代中期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后更是让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似乎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律师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甚至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与妥善处理,相信会对律师业的发展会带来实质性的阻碍和损害,笔者在此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以作抛砖引玉之用,希望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笔者无法得到律师业及相关行业官方(或权威)的统计资料,所以也只能是泛泛而谈,相信其他学者在得到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的分析肯定会更加准确更加具有说服力。另需说明的是,律师业的发展与壮大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与制约,也与所在社会的文明程度、法治传统、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因素密切关联,由于其内容太多,本文将不予涉及。笔者仅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所及律师这四个方面的某些现象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不涉及到理论上的深入研究与探讨,也请读者留意。

    一、 加强律师责任制度建设,既保障律师权益又要明确律师义务与责任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类型的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多大程度的责任等问题,尽管目前已有相应的规定,但并不明确与系统,也受到了律师界与法学界的批评。任何一种职业都必须得到规范与管理,也都会产生相应的责任,但对这些责任如何合理分担与平衡,则体现了国家对各种利益的取舍,对律师业的管理与规范也是如此。任何一种行业,如果让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但却给予了其政治地位、经济收入、社会评价等方面不相称的收益时,肯定会对这个行业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甚至是萎缩。因此,有必要对现在的律师制度与责任进行必要的研究与讨论,在合理规定律师责任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律师权益的保护,来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二、 完善分配制度,既保证律师所的持续发展又照顾到每个律师个体的利益对公司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职工教育基金等等,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等已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尽管律师所目前并不是采用的公司制,但对于这几项基金的提取也是应当有的,否则,将会影响到律师所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但目前我国很多律师所采用的却是“吃光分尽”的处理办法,既对本所律师个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漠不关心,也没有什么个人福利,更不用说具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久而久之必将影响到整个律师业的发展。不管社会上怎样来评价律师业是怎么样的高收入,实际上其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甚至是错误。而且相当于其他一些行业来说,有相当一部份律师并非高收入甚至可能已经陷入低收入人群之中,也许会有人认为我这是危言耸听,但相信很多年轻的律师能够切身体会到。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律师收入问题,肯定会对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年轻律师的收入与分配机制,肯定会对律师业将来整体素质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从这个方面来看,我国的律师业发展水平似乎还处于原始发展时期,有很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三、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联系,既保证律师能依法执业又保证律师的权益及独立性每个律师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方法来规范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交往,但却是困难重重。其中不仅有外部原因,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尽管一些地方对一些严重的司法人员受贿行为进行了处理,但却真是冰山一角,无非相当于给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提醒而已。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某些法院的法官与其选择的律师“合作”,让律师垄断该法官所审理案件的,如果该法官是个什么庭长院长什么的,更是可以垄断本庭甚至本院审理的相关案件,这种事件并不少见,也绝非笔者危言耸听,只不过是公开的秘密。如果某地发生了一件刑事案件,不仅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主动帮犯罪嫌疑人介绍律师,到了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时也是如此。尽管有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了律师,但为了应付办案人员,不得不辞退已经聘请的律师而转请其介绍的律师,或者是另付费用让其共同经办。我们不去探究律师与这些人员之间有些什么关系或利益分配,但是却毫无疑问地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至少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与心理负担。更严重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司法活动,能够保证做到真正的公正吗?所以这个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相信司法机关的高层领导已经有所觉察,但具体措施似乎并不得力。

    四、 完善律师执行职务的相关法律制度,既保证律师能依法行使职责又能保护到律师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各界对刑法第306条伪证罪的批评,相信只要是对法律略感兴趣的人都曾听说过,笔者在此不再详述。但这是最为严重的,如果一个律师压根就不去办理刑事案件自然是影响甚微,所以很多律师为了避免这个风险就从来不办刑事案件。但是民事案件不办却不行,比如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社会大众根本就不理会这个权利,甚至连一些政府机关都不愿意配合与支持,故意设置重重障碍,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其他权利就更不用说了。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强制证人作证的制度,也没有规定对于拒绝作证的人或组织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所以律师工作所能达到的目的和效果也受到了相当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律师业的期望。律师自己的基本权利都很难保障,如何来保护他人权利呢?

    五、 照顾到各省、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区别对待律师收费与开展律师业务律师业务领域与服务类型与当地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专业性的法律业务类型,如金融、房地产、公司、融资、知识产权,等等,而对于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大多数律师业务仍然是传统的民事及刑事诉讼业务,所以对于律师业务的开展也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区别对待。同时,也应针对不同地区的律师收费区别对待,下面就以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例来进行说明。广东省是一个经济发展较为不平衡的省份,在广州、深圳及佛山等地,经济较为发达,律师业务领域较多收费也较高,但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粤北及粤西地区,也才基本上解决温饱问题,有些地区甚至还较贫困,但却也规定了同样的收费标准,全省统一实行起来就不可行,所以应当说这个规定并不科学。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律师收费标准,也是促进律师业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六、 强律师的业务培训与专业指导,既赋予律师独立办案的权力又保障律师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一样,都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特别是一些新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学理论并未得到充分的学习与研究。随着最近几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发展,以及加入WTO后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对律师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必要的补充与更新。但是,这一点做得并见好,像广州这样做得较好的城市并不多见,更多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恐怕是只见收费未见服务,律师的继续教育并未真正落到实处,这必将对律师业的后续发展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而且,我们也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听讲座、听报告等方式,还要结合到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努力做一些新的教育与培训方式的尝试,大力开发远程教育与培训,多举办一些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活动,吸引律师自觉地、主动地接受教育与培训,增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以满足日益发展的法律服务需要。同时也要对律师经办案件采用合适的方式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避免经办律师因知识面欠缺、专业特长等产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问题。

    七、鼓励律师参与政治及社区文化活动以及公益活动,让社会认识律师、了解律师并理解律师我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与理念,公民对法制也缺乏必要的了解,作为中国法治社会的拓荒者,当代律师负有一个特殊的历史使命,就是为了中国法制事业必须作出更大的牺牲与贡献。律师不能把目光都盯在经济效益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律师不仅要积极开拓法律服务市场,更要努力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因此,笔者认为必须让律师融入社会,让更多的社会民众了解法制、理解律师、支持律师执业,从而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并为国家的法制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

    八、 严厉打击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律师业整体形象的违规律师予以严厉制裁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与该行业对自己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的严格要求是分不开的,律师业也不会例外。中国律师业从重建到现在只不过才二十多年的时间,对律师业的改革也不过才近十年的时间,有些制度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与完善。随着近年来律师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业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律师为了争揽业务而与法官互相勾结与分享收费,律师为了案件胜诉减刑而向法官行贿,律师为了取得案件的胜诉而不惜作伪证,甚至是有些律师居然帮助一些企业领导进行洗钱活动,等等。尽管这些情况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破坏了律师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影响到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妨碍了司法公正,也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九、 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从事律师业务所出现的问题随着司法系统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在一些地方,法官与检察官退职后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私下个人这条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认可以公民身份作为案件人的方式,因此便给这些人创造了可乘之机。特别是这些离职后的法官或检察官与原来所在的司法机关沆瀣一气,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来招揽或垄断业务并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危害甚为严重。同时,由于这些人根本就不必缴纳任何税费,相对成本较低,也给律师的公平竞争带来较大的影响。就算是司法机关查处较严,这些人也可以随便挂靠一家律师所,然后以律师助理等名义来办理案件,看来对这一情况需要深入分析并加强查处力度。

    十、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法律服务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服务主体中,有一类较特别的法律服务机构,就是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建立的司法所。究其性质,司法部于1996年6月24日《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说明的相当清楚:“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然而实际上司法所早就不仅仅把目光局限于此,除了无权刑事案件外,其他的法律事务类型几乎都可办理。而且由于这种机构有着政府的支持与背景,比律师开发业务更为方便。再加其成本与费用的低廉,也对律师的业务开拓带来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在一些中西部地区,有些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收费甚至比在律师所正式执业的律师的收费高出许多倍,也可以从侧面来说明这个问题。规范司法所的服务范围及与律师所之间的关系,似乎也应引起有关主管部门足够的关注。

    十一、公民与“黑律师”的竞争问题传统的“黑律师”只是指那些不假借其他任何组织与机构而单独以公民身份来进行的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整顿,似乎有所收敛。但这些人转身一变挂靠于某些有着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所或司法所后,似乎就没有什么危险,看来对于黑律师的“传统定义”也应随着情况的改变而改变。的确如此,不论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还是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一些人。对于那些有较稳定客户的社会人员,律师所不论是以律师助理名义还是业务员的名义,都会将其招聘入律师所内,这似乎不存在问题,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但问题是有些律师所在具体处理法律事务时只让律师挂个名,而让这些根本不懂法律的人去办理,无疑将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律师所辅助工作人员的管理,也应该是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长期的重要的内容。

    十二、实习律师的指导与管理问题律师实习的作用是很难用一两句话来归纳与总结的,所以笔者仅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阐述。首先,从实习人员这个方面来讲,主要目的是为了理论联系实践,掌握初步的实践知识,培养必要的法律服务技能,并以对律师行业进行初步的了解。从律师所来讲,主要通过对实习人员的指导与培训,让其掌握一定的办案经验,并可从实习中发现人才,增加人才储备。但是现在的律师所对实习人员有着两种不同的典型作法,其一是中西部地区的律师所,由于业务量的严重不足,律师所普遍不会给实习人员支付工资,从实习申请之时起,实习人员就必须为自己的生存着想,必须挖空心思去寻找案源,什么获得服务实践经验啦等等早就抛到九霄云外了。不仅如此,对招揽到的业务处于对业务收入分配的考虑也不愿与其他律师合办,因此实际上从其实习之时起就已经在独立办案了,根本就没有人会来对其进行指导。而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实习人员而言,情况似乎较为好一点,一般都会对律师实习人员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部份律师所也能对实习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其二是有一些律师所几乎是一个专供实习的场所,变成了名符其实的“实习工厂”,大量招聘实习人员而且只要实习期满一般都会以各种原因让其离开,其目的就是为了以较低的工资支出来赚取较高的利润。争取利润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对实习律师的指导究竟如何呢?而且让这些本来应为实习的人员来处理法律事务(甚至有些可能是一些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无疑会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从而也会给律师所自身的业务稳定性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对于这种短视行为,也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十三、入世后与外国律师所业务竞争问题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律师业难免将会与外国律师所驻华机构甚至是外国律师所在华设立的律师所展开竞争,而且这种竞争主要是优质客户的竞争。一方面我国律师所的规模、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意识、规范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很多律师所抱着小富即安的思想甚至部份合伙人把开办律师所作为其个人赚钱的工具来经营律师所,二是目前国内的律师所也很难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来培养并留住优秀的法律人才。由于这个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较多,笔者在这里就简单地提及而不作深入探讨。

    十四、律师所内专业分工与专业律师所问题现在律师业内很时髦的一个话题是讨论律师所必须走专业化道路的问题,笔者也持赞同观点,但是做起来谈何容易!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专业性法律服务的需求并不多。再加上我国具有行政管理的传统,很多事情并不是利用法律来解决的,律师业务的空间与作用实在有限。专业分工的基本前提是必须具有专业市场,但是目前并未形成,那么专业分工后的生存自然存在问题。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仍然是传统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占据着最大比例的服务市场,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不多见,也基本没有市场需求。因此,专业分工也只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来逐步建立,否则,不仅没有实益反而可能会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损害。当然,笔者也提倡有条件的律师所可以进行这方面的探索,逐步推进,并不断的总结经验,以达到较好的效果。

    十五、政府相关部门如人事、保险、税收等扶持问题由于律师业在我国尚属起步发展期,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予以相应的扶持才对,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比如税收问题,律师所作为合伙制形式的组织,不仅律师所要缴纳营业税,而且律师个人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对于律师人事档案的集中管理也要收取相当高的费用但却并未提供什么服务,无疑会增加律师的负担。对于律师保险,尽管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明令由律师所缴纳,但是律师所却通过其他方式把这个费用转嫁到律师本人身上,由其实际承担,如此等等。这些问题都应进行认真的研究与解决。

    十六、律师所的品牌意识与建立问题一个律师所的存在不能没有一个名律师,但是如果仅靠某一个或某几个名律师来发展一个所也是无法做大的。中国现在的律师所的大部份业务都还是建立在对律师个人信任之上,也就是说顾问单位聘请该律师所为其服务的主要原因是对某个律师的信任,而并非对其律师所的信任,这对律师所的发展壮大是一个严重的障碍。律师所应加强管理,建立与完善一套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制度,让委托人对律师所的服务信任,这样才能持久。否则,律师所的长期生存与发展都将会面临一些问题。

    十七、律师人数与地区分布问题有些人常常简单地拿美国等发达国家律师在全国人口所占的比例来说明我国律师人数的缺乏,笔者认为这是极不科学的。众所周知,由于文化传统、法治观念、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司法体系等各方面的显著区别,不论是作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国与德国的律师制度,都不能简单照搬到我国适用,律师人数问题也是如此。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对于中西部地区,对于律师所面临的艰难的生存空间,也就造成了律师人才的极度匮乏,但在广州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城市却又似乎出现了律师数量过剩的情况。这也和其他类型的专业人才的分布情况类似。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绝不能简单地用发展与扩大律师数量来解决,有关这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调查研究,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十八、现行法学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条件对律师业的影响问题尽管现在很时髦的那些“学者”们都对教科书式的法学教育进行了强烈批评,并竭尽全力地赞美英美案例教学法的好处,但是笔者却固执地认为我国不能照搬他们的模式。毕竟中国的法律体系所主要采用的是大陆法系,而且在中国并没有依法治国的传统,更糟糕是根本就没有比较成熟的法治观念与法治文化。当然,在强调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案例教学的作用,以及法律思维等方面的培养,等等。可喜的是目前国内一些著名的法学院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而且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前景比较乐观。但笔者似乎对司法准入的条件更加担忧,因为在实践中已经发现了这样一些情况,有些法律工作者(当然包括律师、法官及检察官,特别以前是军队军官、工程师、医生等等,只是为了应付司法考试才学习了几个月法律基础的同志)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通常只能从法律条文上来照搬套用,往往出现模棱两可甚至是啼笑皆非的理解,就更谈不上了解该条款中所蕴涵的法理,遇到稍微复杂一点法律关系的案件,更是无法正确把握。很多比较简单的法律问题连自己都没明白,怎么能够给当事人提供 “准确、优质”的法律服务呢?所以笔者认为,不仅要对进入律师业的条件进行重新审视,而且也要对律师的继续教育进行研究与探索,以期提高律师的素质与水平,并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