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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人文地理优势,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二十多年来,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快,已经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1999年底,镇、村、组三级集体总资产达817.5亿元,其中村组集体总资产达453.3亿元,平均每年村拥有资产8168万元;村组两级集体净资产336.3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5.8%;两级集体经济纯收入总额达44.9亿元,平均每年村纯收入810万元。农村集体经济在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改善农村面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去年,我市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用于村民的直接福利分配总额13.6亿元,人均分配1222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以及财政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政府行政调控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如何管好日益庞大的公有资产,如何从源头遏制腐败行为的滋生,如何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和解决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是促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开展的关键。
经过深入分析经济形势和资产管理状况,决定从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入手,从1998年开始,进行了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试点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 领导重视,统一认识,确保会计委派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我市各级领导对会计委派制和会计电算化工作非常重视。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就会计委派制和会计电算化推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市委书记李近维同志在多次讲话中强调要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市分管领导亲自下基层进行检查督促。绝大多数镇区都由主要领导挂帅成立领导小组,按照市的要求迅速制订工作方案,召开镇区两套班子和村委书记主任会议,统一认识,把推行会计委派和会计电算化作为贯彻落实"三讲"整改和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行动,在领导力量、工作人员和资金配备等方面给予了充分保证,并注意做好选拔委派会计工作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化解予盾,有力促进了委派工作顺利推行。
同时,市委、市政府在推行会计委派工作中注意做好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稳步推进。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是市、镇两级财政、财务工作主管部门,要责无旁贷地牵头做好市、镇两级财政、财务管理和改革工作,对市、镇直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实行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农村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会计委派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与财政、农村资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会计委派制工作稳步推进。
市委、市政府并且对我市会计委派工作进程进行了统一部署:从98年在东城区试行农村会计委派制开始到2000年底,全面完全农村会计委派制和会计电算化,即巩固村级会计委派成果,全面推行联组会计委派制;从2000年10月份开始,结合镇区财政财务工作管理改革,在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推行集中财力、集中支付、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从2001一年一半年开始,在今年已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集中核算。力争在2001年上半年建立市、镇、村、组四级较为完善的会计委派网络,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管力度,将反腐败关口前移,促进经济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我市推行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做法
(一)实行农村会计委派制
我市是98年下半年开始,在东城区实行农村会计委派工作的试点,主要做法是:
1、成立会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属非盈利机构,受区办事处的委托,负责会计委派、培训、指导等工作。服务中心由经管站和财政所共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对委派会计具有人事管理权和任免权,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服务中心,工资由服务中心从村统筹后统一支付。服务中心与委派会计人员签订招聘合同,期满后,根据其工作表现决定继续留用或解聘。会计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会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会计委派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2、公开招聘、统一培训委派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招聘的主要对象是,本区大中专以上学历,财会专业的毕业生。1998年10月,我们向全区公开招聘,经过严格考核和面试,挑选了19名委派会计进入会计服务中心,成为第一批被委派到村的会计人员,做到全部持证上岗。为了提高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会计服务中心坚持每星期五下午组织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学习交流,每月月中组织会计人员互相检查财务收支、记帐和建帐情况,并不定期组织委派会计和村出纳进行培训,保证了委派会计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受聘会计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9人,其余10人都是中等学历水平,对比村原来的会计队伍,无论是学历还是整体业务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3、明确委派会计的工作职责。委派会计人员受服务中心和村的双重领导,代表区对村的资产财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对区办事处和村民负责。委派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村级集体和村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处理;对村属下独立核算企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向服务中心和村领导报送财务报表,并写出财务情况分析报告;每月15日前,要把村的经济收支情况和重大财务向群众公布;做好会计资料和有关合同的建档工作。
4、推行会计电算化。在委派会计业务上手后,1999年4月,在全区村一级全面推行会计电算化。全区19个村配备了计算机和电话专线,使用统一的农村财务软件,实行区村内部联网。区、村领导可通过计算机随时调阅村的财务资料,掌握村集体资产财务运作情况。
市委、市政府于2000年4月6日在东城区召开各镇区书记、镇长参加的现场会议,推广东城区农村会计委派制的经验,对全市的农村会计委派工作了统一的部署。
我市农村会计委派制主要做法和具体内容是:明确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由镇区财政所牵头,镇区农村经管站协同组织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管理、培训、考核和指导,各镇区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服务中心专门负责会计委派有关的管理和业务辅导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市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指导。会计服务中心属非营利机构,受镇区政府的委托向各村委会派出会计,其行为对镇区政府负责,派驻各村委会的会计人员,其人事关系隶属会计服务中心。会计服务中心对委派会计人员具有人事管理权和任免权,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关系,会计服务中心根据不同的委派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做好岗位责任制的考评工作,会计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转换。此外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工作职责、行使权利、考核办法、奖励和惩罚、福利待遇等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联组会计委派和村级会计委派方式方法基本相同,会计人员均由镇区统一公平招考、统一培训、统一考核、择优录用,联组会计委派还根据村民小组的经济规模情况,采取"一组一会计或多组一会计"的方式,部分经济业务少的村民小组,可由村委派会计兼任,联组委派会计纳入镇区会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人员的任免、调换由镇区会计服务中心考核批准,工资报酬由村委会根据当地实际统筹支付。
目前,全市594个村委会已全面实行会计委派制,并且基本上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今年7月份在全市全面推行村民小组联组会计委派制,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在镇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推行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
为了推动全市镇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实行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工作,今年上半年首先由市财政局在横沥镇抓试点,取得经验后于2000年7月21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财政财务工作会议,推广了横沥镇"三个集中"的财政、财务管理经验,部署全市各镇区全面推行"三个集中"(集中财力、集中支付、集中核算)的财政财务管理改革,把我市镇区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再推上一个新台阶,坚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对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核算。明确各镇区会计服务中心由当地财政所具体管理,对不同性质的单位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由财政供养的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集中核算制度,由会计服务中心择优配备若干名专职会计,代表镇政府统一负责镇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专职会计人员人事关系挂在会计服务中心,使用调动权归财政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会计服务中心统一支付。各镇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再设置会计岗位,并取消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和会计账务统一集中到镇会计服务中心。各单位撤销会计岗位后,由出纳员负责单位日常财务工作,于每月3日前把上月单据报送会计服务中心,会计服务中心专职会计每月10日前要完成财务处理和结账、编报工作,并把上月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报送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审核汇总后报送镇领导和各会计核算单位。
实施集中核算后,各单位如有另设账的,一律视为账外账和小金库处理。会计服务中心配置先进的电脑设备,使用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统一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实行会计电算化和网络化管理。
对于镇属企业统一实施会计委派。由镇会计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取专职会计人员,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后,派遣到镇办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镇办企业所有单据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交由委派到企业的专职企业进行账务的电算化手段处理,并把账务处理结果输入电脑,由会计服务中心通过电脑网络和电算化手段,集中汇审,集中核算,统一编制会计报表,报送镇领导和各会计核算单位。
目前,全市32个镇区已全面实行会计委派和集中核算工作。
(三)市级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今年侧重于开展对现有会计人员的调查摸底,强化培训,认定资格,集中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同时抓了23个市直行政单位为集中核算的试点,主要是集中会计核算,统一物料供应,为下了阶段全面实施会计委派和集中核算打下基础。目前,市直117个行政事业单位已全面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由市财政局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将在200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会计委派和集中核算工作。
三、我市推行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成效
1、规范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通过择优选派的会计人员,因其素质较高,加上有关的考核、管理制度等的制约,委派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较强,主观上有意识,客观上有能力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通过他们开展工作,促进单位重视搞好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使单位难于有真账假算、假账真算的会计作假机会,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2、农村财务管理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镇区通过公开招考、统一培训、严格考核、择优录用,造就了一支年轻、充满朝气的高素质专业会计队伍。据统计,目前我市村级会计队伍平均年龄从42岁下降到24岁,学历在高中以上的比重由原来的56%上升为100%,大专以上学历由原来的6%上升为38.7%。委派会计上任后,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记账、结账准确及时,财务公布整洁划一,档案管理井然有序,同时,委派会计每月或每季定期进行财务汇总及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为实施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经济信息,使全市农村财务管理面貌大为改观。
3、农村热点问题得到有效的化解。农村委派会计代表镇区政府对村的财务进行监管,与村委会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能够更加大胆履行职责,维护财经纪律。委派制使农民心中有了一本明白账、放心账。今年以来,我市农民集体上访反映农村财务等热点问题的现象大大减少。实践证明,会计委派对化解农村矛盾,促进农村的安定和团结,确实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减少开支,提高工作效率。东城区实行联组会计和派制后,村小组会计人员由原来的84名精简到26名,年工资费用减少近80万元。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后,结帐及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5、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得到了明显的增强。通过实践,使广大基层干部从新旧管理机制的对比中尝到了甜头,也使他们逐步认识到,委派制不仅是对干部的约束,更是对干部的保护,从而在经济活动中更加自觉地执行财务制度,更加严格地按章办事,农村基层原来存在的"书记账"、"主任账"现象没有了,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得到了大大加强,这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市的法治建设,对于加强农村经济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的长治久安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6、通过实施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使各镇区对镇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力度明是加强,进一步提高了政府理财水平,健全了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监管机制,实现反腐败关口前移。另外,各镇区实行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后,大大地降低了行政成本、财务费用。如东城区实行会计委派制后,村级会计人员由原来的84名精简到26名,年工资费用减少近80万元。
总之,我市实行会计委派和集中核算之后,极大地增强了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使群众心中都有一本明白账,都有权参与财务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让干部能够"清清白白当干部",群众能够"明明白白做主人",从而减少了干部、群众的矛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四、我市推行会计委派工作存在的问题
1、委派会计缺乏农村财务的实际操作经验,参与集体事务意识不强,向集体提出合理化建议比较少,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个别会计人员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大胆履行职责。
2、部分已实行村账镇记的镇区由于人员不足,只能停留在代记账的阶段,没能对村的财务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管。
3、少数单位为了赶进度,对会计移交等工作走过场,使原来存在的一些财务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五、下一步工作设想
1、已经完成会计委派的镇区,要加强委派会计队伍的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培训力度,经常性地开展业务交流,不断提高委派会计队伍的综合素质;要切实建立健全委派会计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报酬及补助方案,没有实行交叉委派的,要在近期内实行交叉委派。从制度上促进和规范委派会计参与被派驻单位的经济运作。
关键词:科研单位;职称评定;农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职称评定工作已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这在发挥杠杆作用,改善人才队伍的结构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往职称评定工作所带来的弊端也日渐凸显。从目前来看,职称评定制度是科研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与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职称被认为是代表一个人的科研学术水平、资历深浅、贡献大小及社会对个人评价的标志,客观上讲,还是不能也不会被取消。由此全国各级科研单位进行了不断的探索与实践,力求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职称制度,以激发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科学研究工作有效运行。
一、我国职称制度的历史
我国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经历了50多年,全国共设立了29个职称系列,颁布了相应的职称试行条例。从1994年以来,全国又逐步建立起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制度,约有60多万人取得各类职称资格。据人事部统计资料,截止2003年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约4100万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834万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占6.8%,中级职称占32.2%,初级职称占54.4%。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经历了从岗位任用制到聘用制、从技术职称制到技术职务制的3个阶段。
第1阶段是20世纪50-60年代,职称制度基本上实行技术职务任命制和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职务根据实际需要和机构编制确定,与工资分配制度紧密联系,技术职务的名称同时作为工资标准等级。
第2阶段是1977-1983年,恢复了停顿10年之久的技术职称评定制度。评定标准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不与待遇挂钩,体现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策。但该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只重视了称号评价而忽视了人才使用,孤立地强调职称而忽视了职务的作用等。由于历史的原因,该阶段职称评定基本上是“还旧账”,论资排辈,划线晋升。第3阶段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其特点是专业技术职称是与行政职务相并行的一种职称系列,有明确的聘任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相应权利,有限额,有任期,并与工资待遇挂钩。从1994年至今,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在我国逐步建立实施了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制度。
二、现行制度的存在问题
2.1评审体系有待完善
现行职称制度覆盖面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不同行业或专业情况差异较大,标准尺度掌握不一;职称评审往往重学历、资历,业绩贡献、水平能力的评价内容较笼统,主观性、随机性较大,容易造成论资排辈;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评定,易造成职务比例失调,不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2.2评价机制不够准确
职称评审作为人才评价的主要手段,是进行人才配置和使用的基础和依据,是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社会接受挑选的资质凭证,是人才评价和使用的总称。因此,职称制度的核心是人才评价,而人才评价的关键是评价组织建设。但不少地方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却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已经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另一部分是单位的行政领导,很难体现真正的学术评审。
213评聘未能真正分开
职称是经专家评审、反映一个人专业技术水平并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依据的一种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职务是指专业技术岗位,它受到机构编制和岗位比例的限制,实行聘任制度并与工资待遇挂钩。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将两者合二为一,有了职称一般都得聘任。不少地方依然技术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客观上阻碍了年轻人的发展,使得有些人晋升后在其位不谋其“政”,偏离了职称制度设计的初衷。
三、解决现有问题的措施
3.1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制度
经过考试或评审取得任职资格,是科技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及工作能力的评价,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德、能、勤、绩全方位的考核,代表其在过去已经取得的业绩和其已经具备的能力、素质。晋升人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在全国还未形成一盘棋的情况下,由省人事厅核发的资格证书适用范围宽广,更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由于中国科学院在全国有很高的声誉,水平为同行所公认,采用直聘制后,全国大部分单位能够承认其聘任的职称,人才流动时职称再次聘任时,对个人的影响有限。但地方或公认度不够的单位则不尽然,不仅在人才流动,甚至在科研任务申报时,其所具有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质疑。因此,继续实行职称评审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评聘分开基础上的职称评审制度,不会对年轻人才的脱颖而出造成影响。由于评聘分开,职数不会受到岗位数的限制,达水平的科技人员就有机会晋升高一级的职称,这是对其水平的肯定,是一种激励制度,加速了人才的成长。
3.2完善职称聘任制度
在具有职称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职称聘任制度,工资待遇仅与聘任挂钩,强化竞争机制。聘任是对今后水平的体现,更是一种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职称终身制带来的弊端。实行聘任制后,不进则退,只要出现一定范围高职低聘后,科技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都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具体做法可以在本单位控制整体职数范围内,将岗位数按年度或任期下拨给下属单位,由下属单位自行制定聘任条件及实施聘任。这样增加了下属单位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同时,还可以结合目标责任制,根据下属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承诺目标情况对下拨职数进行宏观控制,对完成任务好、前景好的单位适当增加职数,在促进先进单位的同时,也是对后进单位的鞭策,有利于大单位总体目标的完成,更大程度上调动了科技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新性。
3.3建立科学、量化的考核体系
仅实行以上的制度还不够,或者说还不完善的,还需要有一个科学评价体系的支撑。现有的职称审报材料不与群众见面,真实性难以保证,相互之间的可比性不强,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科学合理的职称评审指标体系,正是要解决职称评审工作中的弊端,使之一目了然,既要体现水平,又要体现一定的工作量。
在现在可取的一种方法是使评审指标体系细化、量化,将业务水平与工作量充分体现进去,并且指标明确、操作简单,以尽量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3.3.1确定评价的水平“门槛”
职称本质上是一名科技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能力的体现。量化个人业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总分上体现水平,但如果只有大量的低水平重复,没有高水平的创新是不能很好的体现水平的,设置“门槛”正是出于这一目的。在设置这一“门槛”时就可以要求承担什么级别的任务、出版什么级别的论文、取得什么级别的成果。
3.3.2设置合理的权重
对于科研单位来讲,一个人的业绩水平大致可以从4个方面来体现:任务、论文、成果、社会影响度。任务是现有承担工作的体现,高水平的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国际、国家的重点科研项目,是投入;论文、成果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取得的业绩,是产出;社会影响度体现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与贡献,也影响到一个单位的整体影响度。如何合理确定这4方面的权重,是业绩量化过程中的重要议题。可从所在单位的发展方向上来设置这四者的权重。例如:以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为发展重点时,适当增加任务分的权重;相应在强调产出时,就可以在论文或成果上增加权重。31313具体指标的细化在设置具体细化指标时,也可以合理运用权重来引导。如在设置任务分的时候,就可以按任务级别的高低进行权重授予,国家863项目可以为A级,117的级别系数,科技部重大攻关则为B级,115的级别系数,以此类推,直至横向项目为110的级别系数,中间也还可以进行细分。经费乘以级别系数即为该项目的量化得分,具体公式如下:
X=Σ(R×M×J)
式中:X为得分;R为排名或贡献率;M为经费数;J为项目级别系数。R主要是指个人在任务中所起的作用,可以用合同书上的排名来计,也可以按个人在任务中所起作用的贡献率百分比来计,一般来讲按贡献率来计更加合理和科学。
同理,也可在其它几个指标上进行具体划分。这里的难度主要是在划分国内论文级别上,由于国内没有建立完善的类似国际SCI的论文评价体系,划分级别时有一定困难,我们的经验是按刊物投稿难度、刊物在同行中的地位进行一、二级刊物的划分,然后再在此基础上,合理的划分不同论文级别,再进行级别系数的授予。
四、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科研单位的职称系列与高校的系列不同,具体有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职称,对应高校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称,它是现有科研管理体制特点的反映,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人才的分类管理、业绩考核、上岗聘用和按劳分配,从而给人事管理带来了便利。但是,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及科研单位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全面改革,现行职称评定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客观公正地审视一下现行办法的合理性、适应性、完善性和必要性。
4.1职称评定社会化
职称评审委员的社会化、专家化,能够消除单位评审办法中存在的利益、人情因素,业务水平成了评审委员们决定是否授予被评审人职称的唯一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的差异明显,各省市间的水平有较大差距,由全国统一评审显然是不可能,但可在一个地区建立一个评审组织。
4.2岗位聘任取代传统职称评审
公开聘任,竞争上岗,彻底打破重评审、轻聘任及论资排辈的传统做法。明确规定所聘岗位不受任职资格、任职年限限制,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能力、有水平的科技人员可竞聘到岗位,甚至年轻的科技人员能竞聘到研究员岗位。如中国科学院就以岗位聘任取代传统的评职称。
4.3改革和完善评聘分开制度
要继续改革完善职称任职资格与聘任相分离,以科学设岗为基础,以加强单位自主聘任为核心,真正建立起“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用人制度,通过科学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核定岗位职数,强化岗位聘任管理和任期考核,激活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机制。
4.4积极推进执业资格制度
执业资格制度是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制度,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目前,我国正依据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总协议的相关条款,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积极推行执业资格制度。
当今是人才竞争的年代,打破职称的终身制,建立职称评审的科学、合理评价体系是科研单位人事管理中激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探索职称制度的科学化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任务,只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建立适合实际情况的职称制度,“老树开新花”,还是能发挥职称的杠杆与激励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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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疆 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模式 问题
教育部在《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通过学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探索和创新培养模式。可以说,随着研究生教育类型从单一学术型向专业技术型、应用型等多种类型转变,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正是研究生教育主动适应社会,加强社会适应性,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强化研究生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举措,是把以课堂传授知识为主的研究生教育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实践能力为主的生产、科研实践有机地结合于学生的培养过程之中的教育形式。基于此,新疆也在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活动,但由于起步晚,总体上还处于探索阶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与分析。
1.新疆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四种模式
1.1新疆大学科技园
2002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作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区外园,新疆大学科技园正式挂牌成立。该园依托新疆大学、新疆农业大学和新疆医科大学等高校的人才、技术、信息、科研成果等资源优势和广泛的对外联系与合作优势,以"多校一园"为模式,立足新疆,面向全国,是新疆唯一一家大学科技园。2005年12月,新疆大学科技园被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2006年6月被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为全国先进科技产业园。园区成立以来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已搭建起了比较完善、系统的孵化、转化服务平台,向园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和企业发展专项服务。目前,创业园内已入驻企业90余家,园内在孵项目重点涉及生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特色医药、电子信息、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节能等领域,已形成跨学校、跨学科、跨专业的多种民营企业集合的创业园,和自治区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技术创新的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
1.2新疆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
2010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联合科技厅、国资委和经信委,共同启动实施自治区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经过研究论证,新疆共有36家自治区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成为第一批自治区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它们分别于与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新疆医科大学、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新疆财经大学等7所高校签订了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2011年,自治区教育厅为进一步推进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将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项目作为“自治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重点建设。经论证批准,40家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分别与上述新疆高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成为自治区第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
1.3新疆高校建立的企事业单位实践实习基地
知识来源于实践,能力来自于实践。近十年来,新疆高校为了加强研究生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积极与本地的企事业单位沟通交流,建立了一批稳定的实践实习基地。如新疆财经大学的北大纵横MBA实习基地、新疆医科大学在其附属医院,以及新疆特丰制药股份公司、乌鲁木齐市疾控中心等单位建立实践实习基地等。一些实践实习基地不但为研究生提供相应实践实习平台,而且充分利用研究生的理论知识优势,积极吸收研究生参与本单位的项目研究。通过该类纵向课题与项目和横向课题与项目研究,进一步拓展了实践实习基地在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1.4新疆高校聘请硕博兼职导师
伴随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研究生培养需要与市场接轨的趋势,新疆高校从企事业单位聘请高学历高职称的实践型专家为研究生导师,已经成为充实高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力量,改善导师学术与实践结构,弥补高校专业导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提高导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普遍做法。新疆高校通常情况下积极聘请来自科研、管理、生产等第一线,有着丰富实际工作和管理经验及较高科技水平的专家为兼职导师,这些导师身处不同行业,有着较深的阅历和资历,对知识的领会与实践运用有更深的感悟,对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在政策资金、实践经验、实训场地等方面的支持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兼职导师通过承担一定课程或系列行专题讲座等形式,及时将社会、经济管理与生产实践中的最新发展动态与信息传播于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或设计的选题与开题指导、或吸收研究生参与其课题研究并提供相应实践实验平台等方式,使研究生更好贴近现实与实践,以提高其实践能力,强化合作意识和创新精神。
2.新疆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现有模式运行中的问题
2.1大学科技园受管理体制制约,才人培养作用发挥欠佳
新疆大学科技园是由新疆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及日常的管理与运营。该公司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疆大学、生产力促进中心及民营企业共同出资。从公司宗旨和所规定的入园企业条件及政策看,其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并无本质差异,没有对来自高校项目或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的特殊优惠,也没有加强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内容。尽管科技园建立时是依托新疆大学、新疆农业大学和新疆医科大学等高校的人才、技术、信息、科研成果等资源优势和广泛的对外联系与合作优势,但实际上新疆农大和新疆医科大均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两校对科技园的运作与管理来讲并无发言权。但因其体制上的局限性,实际发挥作用的程度不仅取决于高校的主观能动性,更取决于各企业对之的认可度与意愿。因此,新疆大学科技园与各高校的关系是松散型的,校企之间的各类合作尤其是在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方面的合作,并不像北大、清华等国家大学科技园那样密切。其在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方面的作用远没有发挥。
2.2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起步晚,作用还未显现
自治区把“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项目”作为新疆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认为这是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途径,其目标是通过建立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促进高校改革研究生培养的模式和机制,利用社会资源创造课题研究中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环境,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升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社会声誉,提高他们的人才积聚和储备能力,并促进其增大研发投入和增强创新能力。同时使学生在深入一线参加研发的实践中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降低研究生所分担的培养成本和就业压力。但是,因该基地项目2010年启动,目前申报批准立项两批共76个示范基地均处于探索试运行阶段,一些基地合作双方在联合培养研究生中的权责利模糊,企业方对合作培养的意义、目的的认识不一,加之基地建设涉及经费投入问题。虽说双方均承诺投入一定经费用于基地共建,但一方面合作双方并未就投资的具体方案进行磋商,也没有投资规模的预算与约束;另一方面高校鉴于经费短缺与投资路径的合法性、合规性等问题,企业方因法人地位、投资收益等问题,实际上投资意愿并不强。同时,政府启动该项目,只是按照一定规范和标准进行申报、论证、审批、立项,并未建立相应的建设规范与评估标准,也未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基地名义招生还未成行。因此高校师资队伍能够深入基地开展实际合作的有限,基地导师真正能够参与研究生培养整个过程的为数不多,基地能够吸纳参与企业实践、实验研究的研究生数量还很有限。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的作用还远没有达到政府的期望。
2.3实训实习基地因校企关系不顺,作用有限
实训实习基地的作用在于研究生通过现场观察、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进一步掌握所学理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但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企业首先考虑的是经济效益和管理质量,注重的是眼前利益,对于接待研究生的实训实习往往不感兴趣和不重视。许多实习基地企业在接受研究生进行实训实习过程中要向学校收取一定费用,相当一部分企业同意高校在其建立实习基地往往基于高校教师与基地关键人物的私人情感,一旦学校教师或企业人员发生变化,这种联系就有可能立即被终止。加之,高校因教育经费短缺,能够用于支付研究生实训实习的费用很有限,平时又疏于加强与企业进行深层次的沟通、交流,政府又缺乏对接纳研究生实训实习企业的政策支持,致使相当一部分的实训实习流于形式,并未发挥应有作用。
2.4校外兼职导师因利益制衡机制不完善,未能尽职尽责
高校聘请校外兼职导师多为具有丰富经验的生产一线主力,他们要么是技术骨干,要么是企业部门的高管,工作任务繁重,兼职导师不是主业是副业,其履行时首先考虑的是其主业的工作情况,往往时间难于确保。一些企业担心技术骨干与高管担任高校兼职导师会影响其正常工作或给企业造成管理上的麻烦,也不支持兼职导师工作。作为高校的兼职导师,因与学校之间没有行政制约和人事管理关系,履行导师义务责任好坏与其切身利益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对学校缺乏归属感和责任感,故兼职导师往往对研究生培养投入的感情和精力不多。同时,高校对兼职导师也缺乏管理与规范,既没有对兼职导师进行职业培训,也没有明确兼职导师的责任与权利,更没有建立相应的评估淘汰与激励机制。许多兼职导师将导师看作一种荣誉,一种社会对其的认知与认可,而不是将其视作一种责任与义务,因此承担研究生培养具体工作的意愿不强。一些兼职导师成为名誉导师,名下既无学生,也不承担研究生的实践指导,更不从事相关的研究生教学。一些兼职导师虽旗下有若干研究生,但又因工作繁忙或主观意愿,不能较好地履行导师职责,校方往往还要为之配备校内导师以履职。一些导师虽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能够为学生提供较为广泛的实践、实验等平台,但又因各方利益关系不好协调,影响其主动履职的积极性。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是大学的三大职能,而产学研是三大职能的有效载体,也是迅速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一条捷径。科技园、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等模式,是在学校和企业双赢的基础上的一次跨越式的发展,但在创新模式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进一步完善新疆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模式,使其在研究生的培养中真正发挥重要的作用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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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国际化是当代国际金融领域里一个极其重要的新现象,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内涵和外延应该包括金融市场要素国际化与金融市场结构国际化两个方面。
从金融市场要素角度来看,金融国际化包括了:(1)金融机构国际化,即一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基于商业利润目标,积极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广泛的国际网络,可以认为跨国银行、跨国保险公司是金融机构国际化的具体体现和直接产物。(2)金融业务国际化,是指金融业务的跨国界与跨货币,跨国界是指银行所在国与客户所在国属于不同的国家,跨货币则是存放款采用银行或客户所在国之外的另一国货币。(3)货币国际化,即指货币的自由兑换及其过程,截至1996年初,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规定的会员国已达115个,占总会员国数的63.5%。
从金融市场结构角度来看,即是货币市场国际化,证券市场国际化,外汇市场国际化以及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就中国而言,尽管现阶段并未达到金融市场要素与结构的全方位国际化,但是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也是不可逆转的。自改革开放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已从封闭型转向开放型。十几年来,我国积极利用外资,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国际资本,已连续5年名列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榜首,到1997年底,共拥有20多万家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达3200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占64%。据初步统计,199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74772亿元人民币;进出口总额为3251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6.0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5300亿元,外商实际投资452.23亿美元,占国内固定资产投资的14.9%;外资企业的生产总值、利润、上交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外贸出口已成为支持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我国商品、资本、劳务和生产快速国际化,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同时,也必然需要并将催生出与此相适应的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这就决定了我国金融国际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勿庸置疑,金融服务国际化是历史所趋,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有鉴于此,世贸组织(WTO),将金融服务贸易与基础电信、航海运输一起称为世界经济的三大基础,并确立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宗旨。
金融国际化离不开金融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或者说自由化。一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应是衡量其经济国际化的重要指标。可是,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不仅关系到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即使是自由化如美国者,在外国银行从事存款零售业务等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所以,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各国政府往往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金融市场上为国内客户提供服务进行种种限制,设立专门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贸易壁垒。
由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存在,进入一国金融市场的外国金融机构实际上必须负担一种经营成本,这种成本是该国国内的金融机构无需负担的。和作为潜在进入者的外国金融机构比较,国内金融机构可以持久地维持高于竞争条件下价格水平的价格而不导致新的竞争者的进入。由此可见,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导致了一种明显的垄断行为。低效率的国内金融机构在保护主义政府行为的庇护下获得了超额利润。而社会总福利却低于不存在壁垒情况下的完全竞争。因此,针对外国金融机构为国内客户提供服务设置贸易壁垒的政府行为有悖于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逐步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扩大金融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削弱和消除成员国之间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一直是关贸总协定及取而代之的世界贸易组织所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扩大金融服务贸易对外开放,也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重要内容。
二、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改革效应分析
1.WTO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及后续协议
金融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种。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附件的定义,金融服务是指成员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向金融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GATS金融服务附件对除保险以外的金融服务详细列出了12条,包括了所有可能的融资、支付、证券发行、金融中介和咨询、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形式。
乌拉圭回合以后,WTO在GATS框架下,对服务贸易的专门领域进行了进一步谈判,于1997年12月12日达成了日内瓦协议,将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中。根据日内瓦协议,各国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70个国家(欧盟以15国计)和地区同意开放各自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信息市场,签署了于1999年3月生效的第五议定书。
GATS及其后续协定要求通过多边谈判,使全球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它们的原则主要是最惠国待遇。GATS在促进金融服务开放方面,又提出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要求在特别承诺中分别予以列明。市场准入,即要求允许外国金融服务者进入本国市场,如允许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机构;国民待遇,即给予外国金融服务者和国内金融服务者同样的政策和要求。
金融服务贸易的协定在要求自由化的同时,也约定了除外领域,以保证各国经济主体的独立和经济安全不受侵犯。GATS承认政府对本国金融市场的管理权,认为政府“有绝对的自由采取一切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市场的整体性”,而且明确指出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货币控制不在WTO谈判之列。GATS还赋予各国针对具体领域和国家的豁免权,允许成员按4种贸易方式,选择实行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行业和程度,并在实行最惠国待遇时作出豁免,只对部分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但豁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GATS允许WTO成员在国内金融体系出现问题时,“采取审慎的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并保证其国内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同时允许成员在严重的国际收支和对外金融困难的情况下,对国际收支和资本转移采取“暂时的非歧视性的”限制。WTO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会员适度弹性,允许它们申请过渡期。
2.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效应分析。
GATS及其后续协议,促使各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对方金融服务市场并享受同样的经营条件,从而带来广泛的竞争。竞争是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实质,金融服务逐步自由化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在不断推进的深度和广度上建立金融服务共同市场的过程,各国在大市场的范围内进行广泛的竞争。随着谈判的深入,自由化的领域不断增加,竞争也就越激烈、越充分。因此,从总体和长远而言,各国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竞争,微观上无疑将促进各国金融服务方式和质量的进步,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增大消费者剩余,带来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从宏观上来说,则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带来诸如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更好配置资源和消化风险,改善政府管理。
然而,在现阶段,金融服务自由化确实能立马增强发达国家的优势,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更多的是面临着挑战、冲击,以及艰难的调整。从某种意义上看,与其说是金融服务自由化增进世界经济,还不如说是发达国家金融资本披着公平自由外衣的“入侵”。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很可能陷入国内市场保不住、国外市场开拓不了的窘境。国内外金融机构实力异常悬殊,传统服务的竞争本来就不占优势、更何况WTO的《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新金融”条款的创新金融服务。
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躲在政府设立的贸易壁垒下苟活是没有出息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也是一国金融服务市场不断对外开放,不断国际化的过程。因此,发展中国家在这过程中如何“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又如何“请进来”,有限度的开放国内市场,是一个重大的课题,毫无疑问与国内金融改革紧密相连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对金融改革提出了新要求。金融改革的演化也为进一步开放金融服务走上国际化提供了更好的条件,金融服务开放与金融改革两者是互为因果、相互作用的。因此,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大的效应就是推动他们自愿主动的认识到推进国内金融改革的紧迫性和实际行动。
首先,金融体制改革无疑是增加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从而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有利于加入GATS倡导的国际竞争。也就是说,GATS虽然没有对国内金融的管理和体制提出任何要求,但实际上因为开放金融服务对国内金融体系造成的巨大冲击,一国为确保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不得不进行改革。加入GATS和金融体制改革,因为都与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竞争力密切相关,而在某一方面有所推进时使另一方面显得更加引人注目。
其次,GATS的某些条款也对国内改革直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某些条款对金融管理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间接促进国内金融改革、GATS有一些直接推动金融改革的条款,如约定“谈判各方不得对金融服务提供者作数量或者构成形式上的限定”。这些条款的初衷虽然是推进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与金融改革无关,但对那些目前存在这些限定的国家,这些约定也意味着促进放松管制,实际上提出了改革的要求。类似的条款还有如新金融服务条款,约定成员国应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其境内提供所有创新的金融服务;又如商业机构的设立(商业存在)条款,规定成员国应允许其他成员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包括获取现有企业等方式,在其境内设立或扩展商业机构。另一方面,GATS本身不以改革为目的,不可能全面促进金融改革,它与金融改革的交叉仅限于某些既增进竞争又放松管制的措施。如GATS约定“现存对金融业务的规定,只要不是数量或机构构成的限制都可以保留”,而这些规定很有可能造成金融抑制,是金融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GATS及后续协定以间接方式促进金融改革,还主要表现在GATS对成员国的金融管理策略提出了新的要求。成员国既需要针对GATS的要求调整现有管理体系,也需要针对新问题创造性地提出新的管理思路和措施。要做到有效管理金融体系,需要预见性地正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后果,作好充分的心理和技术准备。
三、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历史进程与现实差距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我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恢复GATT的谈判主要涉及货物贸易,现在争取加入WTO需要增加服务贸易的谈判,金融服务贸易的谈判更是其中的难点。根据关于建立WTO的协定,有意成为WTO成员国的国家,应当向WTO协定及其附录的各多边贸易协定提出申请,由部长级会议根据WTO成员方2/3通过的条件批准加入;在金融服务贸易纳入WTO谈判体系后,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国还应当通过谈判并根据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在其时间表里写明有关具体承诺。
我国的金融服务业是1979年开始对外开放的,至今在开放的地域、数量、业务范围上都有了很大发展。1979~1982年,我国先后批准31家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拉开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序幕。1982年我国开始在经济特区进行外国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6年12月,在上海浦东开始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的存贷款、结算、担保、国债及金融债券的投资业务。截至1997年底,我国共批准建立了716家外资金融机构。截止1998年6月,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占中国内地金融总资产外汇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58%和16.4%,外汇贷款余额占全部内地外汇贷款余额的23.7%,存款余额占全部外汇存款余额的5.5%,业务规模已不容忽视了。1996年12月,我国正式允许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1998年8月批准深圳市为第二个试点城市,并颁布扩大外资银行人民币资金来源的“四大措施”。因此,在国际金融动荡和亚洲金融危机及国际游资蓄意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已成为一项表明中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立场的战略举措。
总体而言,我国在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过程中,达到了为国内经济建设筹集资金的目的。但根据GATS等国际协议的要求,以已对外开放金融业的目标相比较,还存在一些现实差距。首先是开放领域还不广泛。从地域上看,目前,大多外资金融机构多集中于沿海地区,内地分布甚少,不注重全国的均衡发展。从业务上来看,很多经营领域根本不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对外资经营的人民币业务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限制。因此,与日内瓦协议所要求的差距比较大,外国对开放的要求和我国实际承受能力之间还存在矛盾。其次是我国对中外资银行的管理机制有待理顺,缺乏全局和长远的观点,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基本上是直接管理而不是采取间接调控,提高管理绩效和科学性,存在所谓超国民待遇和非国民待遇共存的现象。超国民待遇给国内银行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使它们不能很好地发展。如中外资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的待遇不同、两者结算佣金和税收不同、服务范围不同,中资银行纷纷反映在竞争中处于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劣势,要求在中资银行真正成为外汇信用卡的清算行后,才能同意外资银行的国内分行成为外汇信用卡的收卡行。另一方面,非国民待遇使国外银行受到了不合理的约束,无法充分开展业务。非国民待遇不仅广泛存在于还没有对国外金融机构实行市场准入的领域中,而且存在于一些已经逐步放开的领域,如对外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各种限制就是一种非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一系列法规,涉及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程序、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等,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营业地域、资格要求、资金要求、业务种类、存款准备金要求、资金运用、人员聘用等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不少就存在非国民待遇。无论是超国民待遇还是非国民待遇,其直接后果都是妨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都是加入GATS后需要取消和理顺的。GATS明确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政府不得采取限制性措施”,并要求证明中央政府对地方各级政府的法规有控制能力,也就是说,一旦准许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某些服务领域,就要做到与国内金融机构同样的待遇,不得有任何全国性或地方性法规阻挠外资金融机构获得同样的经营环境。再次是迄今为止,尚未能证明外资金融机构在引进竞争、促进改革、提高整个金融体系效率方面效果明显。外资金融机构所追求的利益目标明显与我国希望其能发挥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大相径庭。例如外资银行多存少贷,国内外汇资金调往国外套汇套利,向关联机构多付费少收费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国际业务比重大,融资授信业务少,在筹借资金方面作用有限,并未给中国金融业带来大量高新技术和新金融产品;相反,却与中资银行展开了优秀金融人才的争夺,利用高薪、晋级、出国等手段从当地银行中挖走业务骨干,并利用这些人带走不少中资银行的传统客户。
四、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策略
在我国加入WTO的过程中,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重要的筹码,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势所必然。而且,金融进一步自由化的利益是长期的,但也应考虑到在短期它带来的挑战与冲击:加剧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带来国际游资的冲击,而加快资本市场的开放步伐,加大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因此,充分考虑到国内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推进改革和开放,必须坚持谨慎、有序、渐进的原则,讲究策略,减少开放成本。
策略一:苦练内功,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力有多种途径。直接加入GATS固然可以促进成长,但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可能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优先改革国内金融体系就相对平稳些。
中央银行的改革,关键是要形成一种内部的利益机制,促使正确、高效和负责地履行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因此必须按国际惯例改革目前的人民银行机构,使之服务于银行业的批发融资需要和执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以此为基础,制定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货币金融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首先明确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目标。通过理论教育、机构改革、制度建设,把生存和发展的每一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机构和每个干部员工,高度认识银行的信誉、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是银行的生命要穴。其次,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是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分离问题。这两大问题的解决是国有银行真正转变成为商业银行的前提条件。政府应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参与银企之间债务的清理、置换和重组,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则是银行避免出现新的不良债权,实现自主经营,并与外资银行展开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其三,加速国内银行内部经营机制。完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约束机制和以成本核算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现代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大高新技术的投入,加快银行电子化建设,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加强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为适应金融机构的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是应有的题中之义。当前的金融市场需要在批发性融资、金融零售服务和市场中介服务三个方面有较快的发展。批发性融资主要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融资服务,包括银行间货币市场融资、券商融资、债券融资、交易所融资、各级政府融资、抵押贷款融资、商业票据贴现融资等等。在当前特别是要发展债券融资、抵押贷款融资以及商业银行性质的批发融资(例如会员制的融资中心或者固定客户的财务公司),一方面增加对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私人企业的投资增长,另一方面也帮助银行提高贷款资产的流动性,增加可贷资金。金融零售服务的对象是广大居民、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以及各类企业公司和政府机构。这方面的发展要以储蓄、贷款、结算、投资、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取代目前单纯吸收储蓄的作法,积极扩大服务的对象,提高服务的质量,以此作为主要的市场竞争手段。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包括信息咨询、市场分析和预测、会计和财务管理、法律顾问、投资、投资策略等。发展市场中介服务是克服当前银行、政府和企业管理普遍比较落后的重要途径。配合即将进行的政府事业单位改革和国有银行改革;政府的各经济类专业研究院、所要改组成独立经济核算的信息咨询和财务顾问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提供服务,通过广泛的竞争;逐渐形成一批有信誉有权威的中介服务机构。政府和银行需要研究解决的各种问题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发包委托给信誉卓著的公司去做,也可以从中直接聘任社会公认的权威专家任临时顾问,以此彻底改变目前一批闲人和做低水平重复劳动的现状。
策略二:循序渐进、分阶段、有选择开放金融服务业。从国际上普遍推行的做法看,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行业开放,允许外国资本和银行投资于本国的工商企业,现在我们在这方面还有一些行业进入的限制,例如证券、邮电和通讯,但是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的商业银行已经感到了外国银行争夺投资贷款项目的压力。第二阶段是货币市场开放,允许外国金融资本进入开办金融机构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现在已经有较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开办分支机构,并且在局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这个方面的继续发展将迅速提高货币市场的资金流速,对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和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提出很高的要求。第三阶段是资本市场开放,允许外国金融资本兼并收购本国的商业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们已经有个别商业银行的少数股份为外国银行所拥有。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的谈判过程,预计这三个阶段的市场开放都会有比较大的进展,因此对国内的金融产业产生巨大的调整压力。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应允许第一阶段发展更快些、更全面些,某些行业限制可以摈弃,第二阶段应积极试点推广,只是第三阶段须谨慎小心从事,外国巨大的金融资本似乎能将我国整个资本都包揽下来,因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抓大放小”的策略还是行得通的。由于长期疏于管理,我国的一些中小型非银行金融机构问题比较多,为化解金融风险,不可避免地将有一批中小型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盘清、接管和关闭。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但为了减少社会震动,可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寻求一定的制度创新。通过引进外资金融机构购并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可采用入股、重组和收购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此举不但有利于化解或减少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而且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冲击。
策略三: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应坚持对等原则和采取中外合资方式。在具体操作引入外资金融机构时,要坚决摒弃那种为了显示“政绩”、单纯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恶劣作法;应该实证分析,周密考察,引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作风稳健的国际性大金融机构。在引入的方式中应首选中外合资的形式,对我国最为有利。首先,在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中,由于双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这就有利于中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国际上金融行业先进的经营方式与管理经验;其次,有利于参与合资的中方银行通过外方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了解和掌握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和金融创新情况;再次,如果在中外合资银行中由中方控股,则中方在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可有更多的决策权,从而使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更能符合货币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第四,在防止外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方面,对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容易一些,而对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则较为困难。相反,合资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例如与中外合资银行相比,外资独资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贷款规模以及盈利水平都远远低于中外合资银行,从而也表明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各种方式中,中外合资银行对我国较为有利。
倘若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坚持采取独资或开设分支机构的方式,我们还可以采取国际惯行的做法,坚持对等原则。许多国家都采用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的分布、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方法,从而确保本国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以防止外资银行对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就以资本充足率过低和呆帐比例过高为由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在美设立分行。我国在引进外资银行时应采取对等原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引进的外资银行过多集中予少数国家和避免少数外资银行经营垄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对外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