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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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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第1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七条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第三章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其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残疾学生 家庭教育 现状

中图分类号:G444 文献标识码:A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残疾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长期的教学实践来看,90%的问题儿童是存在缺乏家庭教育或者家庭教育不当。出现问题再矫治的社会代价,远远高于正常的教育成本,预防优于善后处理,在这一方面,广大农村残疾学生迫切需要适合他们身心发展的“特殊的家庭教育”。

一、农村残疾学生家庭教育中的突出问题

(一)家长未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1、甩 “包袱”型。就是把残疾孩子扔到学校不管。这类家庭很少,但确实存在。例如女生徐讇祝?3岁,聋哑,家长每次都不愿意接送学生。后来,干脆让孩子自己骑自行车上学,班主任和老师联系家长时,家长说:“我家非常困难,没有钱花在交通上,学校可以帮助找民政、残联解决,国家也可以帮助解决。”因此这类的家庭,教育后代便成了一句空话,他们把孩子送到学校完全是为了甩包袱。

2、 “留守”型。残疾学生的家长长期外出打工,接受托管重任的祖辈对留守儿童往往重养轻教。由于监管者者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祖辈大多对孩子比较娇惯,导致监护职责的浅层化。隔代教育在情感和理智的把握上,往往容易重感情轻理智;在物质和精神的把握上,往往重物质轻精神。在这群残疾孩子的身上,谈不上父爱和母爱,更谈不上对残疾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教育。好象家庭教育无形被蒸发似的,从而良好的家庭教育成了一句空话,无形增加了学校教育的难度。

3、 “甩手掌柜” 型。在农民心中,教师是“圣人”,教育方法不可能失当,把孩子的一切寄希望于教师管理。其次是贫困、单亲、残障等特殊家庭迫于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根本无暇思考、顾及家庭教育,只好把教育的责任推给学校和老师。而当孩子出了问题之后,这两类家长往往更多归咎于老师。

(二)教育思想和方式存在的问题。

1、简单粗暴型。调查中发现,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家长比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家长更喜欢采用这种教育方式,有三分之一的农村家庭存在用物质刺激或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的情况。采用这种教育方式的家长,不能说他们不关心子女的成长,或许正由于他们望子成龙的心情过于迫切,当他们对子女所抱得过高的要求不能达到时,便“恨铁不成钢”,非打即骂。

2、娇纵溺爱型。面对残疾儿童,家长的补偿心理,驱使父母一味满足子女在物质、精神、生活上的任何需求,造成“亲情过剩”。溺爱教育的后果十分严重,它只会养成未成年人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不良习性,一旦个人欲望达不到满足或遇到外界不良诱因,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听天由命”型。在政府关怀下,通过学校教职工每年下乡做工作,实行免、补之类的政策,有的家长只是把孩子送到学校,从不过问孩子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这类家长见班主任躲,见科任教师让,对孩子的要求很低,只要孩子会用钱买东西,到社会上能与人交流就行了。这类家长既不懂手语、盲文,也不会使用,基本上与孩子交流少,更谈不上教育自己的孩子。还认为教育孩子是特校的事,是特校老师的责任,他们要教育残疾孩子采取的多是“骂一顿”“打一顿”或“不了了之”的态度。

二、加强残疾学生家庭教育势在必行

针对残疾学生家庭教育的现状,很有必要为其家长补上家庭教育这一课,让家教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学校和家庭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才能使残疾学生健康成长,残而不废,残而有为。因此,强化残疾学生家庭教育学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

1、完善家校合作机制。家庭教育的功效,一部分要靠学校和家庭的联络。学校要加强教师与学生父母亲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向家长通报学校的工作和班级情况,让家长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并重视与学生父母沟通方式的研究,与学生父母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变相互依赖为相互依存,变相互埋怨为相互理解,从而达成共同育人的目标。

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学校和教师教育的及时补位,是保证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1)老师可安排父母在家的同学主动与他们结对子,通过同学间、朋友式的交流、谈心,随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适时地消除他们的心理困惑。(2)可以组织丰富多彩的班集体活动,帮助他们在集体活动中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帮助他们在集体活动中磨练意志。(3)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针对留守学生的心理问题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配备心理辅导老师,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调适。

2、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以讲授、座谈、经验交流会、报告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向家长传授手语、盲文,以及盲童、聋童、弱智儿童身心发展知识和教育知识,引导家长用正确和适当的方法去影响、教育子女,解答家长和监护人提出的有关家教方面的疑难问题,减少家教方面的偏差和失误。

3、加强教师培训。首先要加强对特教教师进行继续教育,派教师外出培训学习,了解当前教育形势尤其是了解家庭教育方面的内容,提高指导水平;其次是组织教师进行系统的心理知识学习和家庭教育理论学习,使教师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能力,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改进现行的家长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去帮助和引导家长,以有效的方式融入子女教育。

4、学校要加强制度干预,强化家庭教育的责任。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把父母对子女放任或教育不当仅当作不负责任或能力不足看待,而未能抬高到“不负法律责任”的高度。放弃对子女的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是一种触犯法律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这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中都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作者单位:公安县特殊教育学校)

参考文献:

[1]廖先亮.综合实践课程的理论与方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第3篇

一、瑞典儿童保护与教育的国家机制

1、政府部门承担儿童权益保护与教育的主体责任。瑞典内阁政府在多个部门中设立专门负责儿童事务的机构,承担着儿童权益保护与教育的主体责任,其中主要部门包括司法部、卫生社会部、教育研究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反歧视委员会等。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包括起草瑞典的各项法案,与儿童事务相关的法案,如家庭法、社会法、教育法等,均由司法部起草。卫生社会部主要负责家庭政策、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医药和退休金等事务。下设社会保险署、儿童代表署和国家青少年问题群体管理署等部门,其中社会保险署向公众提供保险和各类补贴的服务;儿童代表署在瑞典代表儿童利益参与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监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瑞典的实施;国家青少年问题群体管理署负责酗酒、吸毒等问题青少年的管理,对他们进行矫治与教育。教育研究部部长由副首相担任,主要负责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及青年事务。下设教育署、学校改进署、特殊教育署、民族教育署、青年事务署五个署。国家反歧视委员会(平等监察署)旨在推动所有人有同等价值和权利,主要职责是提出立法建议,研究、传播法律,受理反歧视投诉并调查和处理。目前反歧视的重点是性别、种族、、残疾、性取向、年龄等七个领域。文化部基于媒体对儿童教育的影响于2011年1月设立了国家媒体署,该署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儿童和青年人正确使用媒体,审查并决定电影分级,主要服务对象是儿童和儿童工作者。财政部主要职责是依据瑞典预算法,参照瑞典12个部下属各署上报的预算,提出预算提案,提交国会审议通过;同时审计各个署预算执行情况。

2、议会建立了儿童权利保护的监督机制。瑞典新宪法规定了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议会选举产生四位监察专员具体行使监督职能,监察专员任期四年,其中一位是儿童监察专员,专门负责儿童事务,代表议会监督儿童权利是否依法得到保护。儿童监察专员的工作职责包括:受理公众投诉,所有人包括儿童均可通过网络、寄信等各种方式投诉,但匿名投诉不受理;登记公众投诉,接到投诉后,由监察专员下设的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开展调查,儿童监察专员调查情况可以把相关机构和人员请进来,也可以走出去了解情况。儿童监察专员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对有关机关和人员提出建议,对有关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对的人员提讼,对发现的法律漏洞提出修改建议。

3、非政府组织在儿童权利保护机制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在瑞典,儿童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社会各界特别是一些非政府组织也积极致力于儿童保护事业,其中影响较大的有瑞典拯救儿童组织、瑞典儿童社会权利委员会。瑞典拯救儿童组织成立于1919年,是瑞典拯救儿童权益方面最大的组织。主要工作是关注和解决一些突出的儿童问题,如近年的难民儿童问题;还针对瑞典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状况定期提交附加(影子)报告。该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公司和私人捐赠,三者基本各占1/3。瑞典儿童社会权利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全国共有专职人员80人,志愿者700人。主要工作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为受虐儿童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保护儿童权益,该机构与儿童的所有往来联系均采取匿名方式。该组织的经费10%由国家提供,其他渠道占90%。2010年该机构共接听孩子电话126000次。

二、瑞典儿童保护与教育的政策法律

瑞典没有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但在家庭法、社会法、教育法、儿童代表法、反歧视法等法律中涉及到相关内容。这些法律规范成为儿童权益保障政策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1、儿童、家庭福利制度完善。瑞典建立了一整套兼顾普遍性和高水平的儿童、家庭福利制度,使有子女家庭与无子女家庭保持基本相当的生活水准,利于双亲平衡好工作与家庭。具体而言,儿童和家庭福利政策覆盖到儿童的生育、抚育、看病、医药等多个方面,主要包括父母津贴、儿童补贴、抚养补贴、住房补贴、领养孩子的补贴、孩子生病残疾的补贴、儿童抚养津贴等。父母津贴包括母亲怀孕津贴、父母产假津贴、父母临时津贴等,旨在补贴资助符合条件的父母和家庭,最终达到保护儿童的目的。儿童补贴是16岁以下子女享有的补贴,旨在消除有子女与无子女家庭间的差别,目前的津贴标准是每月每个子女1050瑞典克朗,至子女16岁时止,多子女家庭可领取大家庭补贴。抚养补贴指婚姻或同居关系破裂时,若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无能力支付或不支付抚养费,由社会保障部门先行支付的补贴,该补贴旨在确保单亲家庭的子女过上与双亲家庭子女同样稳定和正常的生活。住房补贴是经济困难的单亲母亲或父亲依法领取的补贴,支付数额取决于子女数量与家庭收入等,旨在让经济困难的家庭有足够的住房面积。

2、儿童教育体系完备。瑞典建立了从幼儿园到老人的全程教育体系。该体系包括学期教育、义务教育、义务后教育三个阶段。瑞典秉持传授知识与能力、公民意识培养并重的理念,这样的教育不仅为瑞典的经济增长提供了人力资本,还为社会和谐提供了社会资本。在瑞典,对儿童的教育主要由学校负责,家庭教育是儿童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62年起,瑞典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一般情况下,孩子1-5岁接受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6岁上学前班,7-16岁阶段接受9年义务教育,17-19岁接受三年高中教育。目前公民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全部免费。瑞典学前教育的重点是儿童保育和教育,使幼儿得到全面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在瑞典的福利系统中非常重要。在义务教育阶段,瑞典非常重视平等问题,所有孩子不论穷富都进入同样的教育系统,尽量避免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资源的不平等,每所学校要确保对所有的学生都一视同仁,不论其性别、种族或民族出身,宗教或其他信仰,性取向或残疾。高中教育在瑞典被视为整个教育系列中的关键环节,因为它在终身教育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使学生在义务教育基础上继续学业,为今后接受高等教育、从事职业和当一名合格公民做好准备,所有孩子都可以进入高中学习。

3、儿童监护制度健全。瑞典家庭法确立了健全的儿童监护制度。关于儿童的监护人,根据瑞典家庭法,父母双方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和责任。父母双方结婚的由夫妻进行共同抚养;如果父母没有结婚,孩子的抚养权则属于母亲。夫妻双方离婚的,如子女未成年,夫妻双方仍应当共同承担抚养义务。夫妻离婚时,由卫生社会部的家庭顾问帮助促进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到法院。法院会尽力促使双方和解,不能和解的将做出判决。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并注意了解和考虑孩子的意愿。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有虐待、遗弃等行为可能会伤害子女,有权将孩子暂时交给寄养家庭抚养,寄养家庭由社会部负责遴选。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必须征求子女的意见,另一方父母有协助的义务。父母必须根据孩子需要和自身经济状况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或者进入义务学校或者综合高中时止。如果离婚后一方父母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支付数额达不到协议或判决的标准,可向社会保障部门为孩子申请抚养补贴,由社会保障部门先行支付后向不支付的一方父母追索。关于监护权的变更,分为双方协议变更和一方要求变更。如果父母双方达成变更孩子监护权的一致意见,应当向社会福利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社会福利委员会批准与否取决于此申请是否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父亲或母亲一方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必须到法院,法院会权衡孩子利益以及孩子自身的愿望做出裁决。未征得监护人同意擅自带走或滞留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向地方法院请求将孩子送回。

三、瑞典儿童保护与教育工作特点

1、理念先进。在瑞典,“儿童最大利益”的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及涉及儿童的所有事务,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一理念在儿童福利、儿童教育及儿童监护等制度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在家庭法、社会法、教育法等法律中得到充分表达。如瑞典卫生社会部专设儿童代表委员会(署),以了解、反映儿童的诉求。瑞典明确将儿童福利定位于普遍性儿童福利制度,儿童每月享受儿童津贴;瑞典通过资助家庭,为有儿童的家庭提供母亲怀孕津贴、抚养补贴、住房补贴等多种政策支持,使子女享受良好的家庭教育。夫妻离婚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首先考虑的因素是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利益,等等。

2、机制健全。瑞典将保护和照顾儿童视为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并建立了政府主导,多机构协作的国家机制。首先,瑞典实施三级政府管理,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构成三个纵向管理系统。每个系统有相对明确的分工和相对独立的运行方式,中央政府负责道路、铁路、航空、法院、大学;省政府负责医疗保险、牙医保险、公共交通、制定地区计划等工作;市政府负责社会服务、学校、孩子照管、环境、保护、紧急事件服务、老人看护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工作。各级政府任务明确,工作相对独立,高效运行。其次,瑞典儿童保护工作大多是以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多机构参与的方式开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共同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以瑞典性别平等工作推进方式为例,1980年国家颁布《平等机会法》,中央政府成立性别平等部。因性别平等与所有的部门和机构都有交叉关系,故同时在各部委设性别平等处,由专人负责监督其分管机构执行平等机会法;在各省行政部门聘请性别平等问题专家参与性别平等的培训和推进工作;教育研究部在小学、中学和高中开展性别平等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国家平等检察署接受性别不平等、种族歧视等方面的投诉和调查工作;NGO组织以独立身份进行调查。多部门、多机构的参与和合作,自上而下,左右交叉的工作网络使得瑞典性别平等工作得到快速推进,并成为世界上性别平等程度最高的国家,目前,女性就业率达74%,女性参政率45%,大学本科生中女性达65%。

3、体系完善。儿童保护体系完善。瑞典的儿童保护体系从内容上看,包括了生活、学习、照料、住房、看病、护理、伤害等儿童成长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从时间上看,包括了孕育、出生、婴幼儿、儿童、青少年阶段。瑞典儿童保护体系具有内容广泛,保护项目细致、具体、易操作等特点。目前,瑞典儿童保护体系大致涵盖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儿童权益保障三方面。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儿童补贴、领养补贴、残疾儿童护理补贴、儿童抚恤金、教育补贴等;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包括父母保险(父母补贴、临时性父母补贴、怀孕补贴)、老年生活补贴等;儿童权益保障主要针对不良环境、家庭的儿童权利保护,凡家长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或存在家庭暴力等问题,政府将采取强制抚养措施将儿童保护起来。儿童教育体系完善。与瑞典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瑞典建立了从幼儿园到老人的全程教育体系,该体系包括学期教育、义务教育、义务后教育三个阶段。值得一提的是,瑞典重视早期教育,将学前教育完全纳入教育体系当中,由教育部门统一规划和实施。

4、形式灵活。儿童保护服务提供方式大致分为三类,即政府直接提供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委托NGO和私立机构承办。公民在选择服务时可自由选择,如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可根据家长的意愿到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就读。如果上私立学校,市政府将教育经费按照学生人数下拨到私立学校。医疗服务也是如此,自2001年起公民可在全国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地方获得与所在省同等的健康医疗保障。政府鼓励多种形式的服务,一方面希望通过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多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也可减少政府机构的人员配备。如国家教育部青年署仅有75名工作人员,每年国家预算加各种项目经费约有10亿瑞典克朗。因此,大量工作是以项目的形式与NGO组织、省市一些机构和部门、高校等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完成。教育形式与内容灵活多样,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融合。瑞典存在着相当比例的私立或者非政府举办的学校,它们接受政府拨款,按照国家教育大纲实施教学,但是可以贯彻自己的办学理念。同时,政府也在鼓励特色学校的发展,多样化教育形式的存在为儿童和家长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在学校教育之外,瑞典有多个机构和社会组织关注和支持青少年的教育或者关注儿童权利,如国家媒体委员会、国家青年事务理事会、儿童代表署,以及拯救儿童和儿童救助会等非政府组织,它们分别从不同方面关注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为儿童提供法律、心理帮助和咨询,为家长提供教育支持等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教育网络和家庭教育的支持系统。隶属于社会部的国家青少年问题群体管理署,则承担着类似于我国工读学校以及少管所等机构所承担的对不良青少年的教育和矫治功能,但其职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管理和教育更为专业。

四、启示与建议

启示之一,家庭政策的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应当成为今后我国推进改革、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方面。重视家庭、以家庭为核心是我国文化的悠久传统,但是对比瑞典完善的社会福利政策,特别是贯彻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的一系列家庭福利政策,以及家庭法等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尚缺乏完善、系统的,以促进家庭和谐、支持家庭维系与发展为目标的法律与政策措施。关注家庭,重视家庭工作,加强对家庭的支持,在社会管理中形成以政府综合职能部门为核心,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的合作机制,可以作为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一种选择路径。

启示之二,政府职能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瑞典政府的职能相对简单,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政府机构的设置很多以落实理念、解决问题为宗旨,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不断面临新的社会问题,如果能够围绕社会管理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政府的机构与职能设置,围绕重要问题,推进不同部门、机构之间的整合与重构,将更有利于应对新的矛盾与问题。

启示之三,家庭教育的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对现有资源的整合,通过支持与引导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有各自的背景与传统,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在相对缺乏相应支持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整合和创设相应的制度还是十分必要的。家庭教育的立法思路应当以机制创设与制度整合为手段;以促进政府、社会关注家庭教育、加大相应的经费与资源投入,促进家庭和谐、教育发展为目的,有必要考虑将法律调整的范围延伸到对家庭的支持与引导方面,成为健全家庭政策的组成部分。法律的名称也可以考虑确定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综上所述,就目前促进中国儿童保护和教育工作的发展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1、重视学前教育,明确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主管部门。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发展、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价值,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要在体制、机制上有所突破。目前,我国0-3岁儿童早期教育是多部门分头在做工作,没有牵头负责部门,早教机构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早教市场混乱,建议国家明确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牵头部门,形成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配合的工作机制,以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2、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针对目前一些特殊家庭疏于教育、无力管护,导致子女成长环境恶劣的问题,近期国务院颁布的新一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除应设立和完善父母监护权的中止、消灭制度以外,要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建议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主体多元;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涌入了大量农村人口,而农村人口流动的形式也从以往的“单个外出”逐步变为“举家迁移”。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不断迁移,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儿童。据调查,截止2014年11月1日,我国流动儿童总数达4290万人。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口“举家迁移”至城市的现象日益普遍,因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儿童。流动儿童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而随父母迁移至城市后的流动儿童所面临的教育问题开始被关注,尤其是流动儿童家庭教育问题。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的完善,它的社会性的深化,并不意味着家庭的作用的削弱,而是意味着家庭作用的加强”[1]。因此,在关注流动儿童学校教育的同时,也应当关注流动儿童家庭教育问题。我国《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提出,要开展针对流动人口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导。要求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文明办协调各部门共同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为流动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2]。因此,探讨主体多元背景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呈现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现状,以及揭示流动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本文以常州市流动儿童为例,随机抽取2014年8月到12月常州市符合流动儿童标准的家庭及学生,对其作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1份。

(一)家庭教育观念淡化,家庭教育目标不明确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的家庭教育观念是影响家庭教育的关键因素。因而,流动儿童父母的家庭教育观念对其家庭教育具有重要的影响。针对流动儿童家庭教育观念问题,从回收上来的281份调查问卷结果看,其中同意教育孩子也要讲科学的占95.8%,说不清的占3.1%,不同意的占1.1%;同意任凭孩子顺其自然发展的占78.5%,说不清的占14.9%,不同意的占6.6%;同意只要孩子学习成绩好,其他都不重要的占15.3%,说不清的占57.1%,不同意的占27.6%;同意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情的占61.8%,说不清的占1.9%,不同意的占36.3%;同意家庭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占26.9%,说不清的占49.7%,不同意的占23.4%。通过上述统计数据可以得出:流动儿童父母存在着家庭教育观念较淡薄,家庭教育目标不明确等问题。

(二)流动儿童缺乏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

当前,流动儿童在家庭教育方面普遍存在缺乏有效指导的情况,这也是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所存在的问题之一。针对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问题,从回收的问卷调查结果看,对于是否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持肯定意见的占12.1%,持否定意见的占68.7%,介于两者之间的占19.2%;对于是否通过各种方式与孩子沟通,持肯定意见的占13.7%,持否定意见的占52.5%,介于两者之间的占33.8%;对于是否认可现在的家庭教育方式,持肯定意见的占52.9%,持否定意见的占17.3%,介于两者之间的占29.8%;对于是否尝试或探索更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方式,持肯定意见的仅占9.4%,持否定意见的占76.4%,介于两者之间的占14.2%。

三、主体多元化背景下的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策略

(一)建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体系

建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体系,有利于改善现阶段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相对比较滞后的现状。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实施主体有:政府部门、妇联组织、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等。建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体系需要以上这些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建立。首先,政府部门应以法律形式补充和完善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管理机制,为其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持。此外,政府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文件之外,还需完善有关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和制度,并建立完善的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监督考核体系。其次,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强化对流动儿童家庭与学校的建设及管理。既要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对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指导作用,还要注意结合流动儿童自身的特点,开发适宜流动儿童的教育内容,创新针对流动儿童的教育形式[3]。

(二)充分发挥主体的作用,协同管理

主体部门必须明确在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的责任与任务,充分发挥其作为流动儿童家庭教育实施主体的作用,此外,还要加强各主体部门之间的合作,开展各主体部门的联合行动,从各方面切实保证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得以有效施展。各主体部门在制定具体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计划时,要注意互通有无,分工与合作,齐头并进,以保证指导工作有序、有效进行。此外,还要构建有效协同管理机制,按期举行主体部门联席会议、专题讨论会,并建立监督评估工作制度,将流动儿童家庭教育各项目标任务予以落实。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流动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家庭教育观念淡化,家庭教育目标不明确。其次,流动儿童缺乏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主体多元背景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指导策略有:第一,建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体系。第二,充分发挥主体的作用,协同管理。只有做好这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儿童家庭教育的问题。

【参考文献】

【1】B•A•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杜殿坤编译,北京: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第407页

【2】郭启华,刘玉芳.主体多元背景下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研究【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3)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家庭教育;社会支持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1-0088-03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发生着变化。家庭教育不再只是私人的事情,更是整个社会共同关心的事情。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帮助家庭教育、尤其是农村的家庭教育是时展的需要,更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需要。

一、社会支持的概念界定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人,人类的生存是在人与人之间相互支持的关系中发展的。相互支持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社会支持才作为专业术语被提出来。对社会支持这一概念的界定在学界至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同的学科都从自己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本文所采用的概念是社会学上正式的定义,认为社会支持是指一定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的行为的总和。

社会支持所涉及的范围既包括物质上的援助,也包括精神上、心理上的援助。支持的来源可以是家庭的支持、朋友的支持、政府的支持、社会团体的支持等。进入21世纪,社会支持这个概念被广泛地运动到实际生活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不仅仅是某方面的单向关心和帮助,而应该是一种社会行为,是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的过程。

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顾名思义指的是社会为了给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以保护和帮助儿童为目的的,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方面知识(包括教养方式、教育观念等)的活动。因此,“一切为了孩子”是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二、社会支持农村家庭教育的必要性

(一)社会支持家庭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家庭是社会的一部分,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教育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并开始研究。家庭教育也逐渐从过去的“私人”的事情、“内部”的事情而转变为被社会关注。的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把握着教育的方向,把孩子培养成什么样的人取决于家长的意志,家长有选择权和决定权,因此,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家长的教育能力、文化素养、教养方式都会影响到家庭教育的实际效果,要想充分地发挥家庭教育在培养人方面的作用,社会有责任对家长给予科学的帮助和有效的指导。

此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近年来专门研究家庭教育的领域也越来越科学、细致地对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进行梳理和论证,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足够的能力可以为家庭教育提供科学的指导。

在当今社会,家庭教育不再只是个人的事情,而是社会共同的事情。教育孩子已经不只是家长或者学校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农村家庭教育在培养人才中的作用,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团结起来,形成教育合力。

(二)社会支持家庭教育是家长的需要

1.农村家长家庭教育观念淡薄,需要社会支持。在对农村家庭教育观念一项进行调查时,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农村家长家庭教育观念淡薄。当问及“您认为家庭在孩子成长中的作用是什么?”时,64%的家长认为家庭是孩子成长的场所,家长的作用就是给孩子提供上学的机会,让孩子接孩子好的学校教育,在家庭的教育并不重要。当问及“你认为家长在孩子一生中的作用?”时,58%的家长认为,孩子小的时候需要父母提供吃、穿、用、资金等帮助,等长到了就不需要家长了,家长也管不了孩子那么多了。

调查中还发现,对于孩子的成长,62.3%的家长是用学习成绩来衡量孩子是否优秀。而对于孩子的情感、社会性的发展的发展关注较少,他们认为情感、社会性以后长大就学会了,没有必要专门学习。

在对孩子进行教育投资的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家长愿意为孩子买学校规定买的书籍,如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极少数家长会选择其他的书籍,他们认为买那些“乱七八糟”的书只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成绩,对孩子的成长没有好处。

可见,在农村,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淡薄是一种普遍现象,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2.农村家长教育方式简单,需要社会支持。在调查中,当问及“当孩子犯错时,你会怎么做?”,62.3%的家长选择严厉批评,只有5%的家长选择摆事实、讲道理,让孩子明白。除此之外,当问及“还有什么别的办法时?”,家长普遍茫然。可见,在农村家长的理念中,教育孩子的方式非常简单,而且常常以严厉的方式解决问题,常常忽视孩子的心理感受,也不去了解孩子心理的真实愿意。

当问及“您现在的教育方式是从哪里学来的?”绝大多数家长谈到是从自己的父母那里学来的,只有大约5%的家长谈到了从电视、网络、朋友那里学来的。可见,家庭教育的方式在农村家长的观念中依然是自己家里的事情,当遇到实际困难的时候,还没有向社会求助的意识。

当问及“您是通过什么方式影响孩子的?”,56.4%的家长选择了言传身教,认为必须要让孩子“听话”,家长才有威信;23.4%的家长选择了以身作则,15%的家长选择了赏识教育。当我们和这些家长进行进一步访谈时,结果是令人吃惊的,家长选择了“言传身教”的比例很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非如此。一位家长说:“家长可以犯错,孩子不行,因为孩子还没有长大,要从小树立好习惯,所以,对孩子要严格。”

家长在孩子成长中的作用是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来影响孩子的。家长的表情动作、言谈举止、学识、态度等都会给孩子留下终身的影响。可是农村家庭教育的教养方式却实在令人担忧,亟需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

3.农村家庭教育中亲子关系不和谐,需要社会支持。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家长与子女的沟通是非常少的。当问及“您与孩子聊天时会聊些什么内容?”时,68.5%的家长认为聊天最多的内容是孩子的学习成绩或者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只有13%的家长会主动问及孩子的情感、心理方面的想法。进行深度访谈时,我们走访了几个家庭,发现家长们普遍比较困惑的问题是不知道该怎么和孩子聊天。除了学习成绩之外,不知道聊什么好。因此,家长并不知道孩子内心的想法。

由此可见,教育孩子需要家长的耐心和细心,仔细观察孩子平时的一举一动,来了解孩子是否需要帮助。家长要根据自己子女的性格特点选择不同的沟通方式,才能让孩子们从心理感受到被尊重,从而愿意和你成为朋友。

在农村家庭教育中还存在着一些“留守儿童”,他们通常是被爷爷奶奶或者亲戚来监护的。孩子的父母为了生活常年在外打工,常常用金钱补偿的方式弥补作为父母的愧疚。这部分家庭家长和子女的沟通问题更为严重。关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农村留守儿童要想真正健康、快乐地成长,必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才能真正实现。

(三)社会支持家庭教育是借鉴别国的经验

社会支持家庭教育是解决家庭教育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世界各国都有探索和尝试。例如英国在中小学设立了家政科,专门为家长排忧解难。美国在职业学校内设置了家政师范,前苏联建立了专门的家长大学,为广大家长传授育儿知识。这些机构的设置就是为了开拓家长的视野,学习更科学的方法。国外关于社会支持家庭教育的尝试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这些方法在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在我国也应当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帮助农村家庭教育,这不仅是家庭也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社会支持家庭教育的途径与策略

(一)加强政府支持,改善农村家庭教育状况

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有关家庭教育的立法。法律是国家干预和管理的手段,加强家庭教育立法就是为了从法律上确保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针对农村的“留守儿童”,更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加以保障。例如根据我国就近入学的原则,儿童上学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否则就需要交昂贵的费用。我们呼吁政府要更多地关注农村儿童的教育问题,取消择校费等非户口所在地学校的赞助费,让孩子公平地选择学校。

其次,要成立专门的家庭教育培训机构。由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组建领导小组,吸纳广播电视台、科技局等有关人员成立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协调和保障培训机构的工作。

建立培训机构首先必须建立一支专门专业的教师队伍。政府部门可以调动全市、县、村的优秀教师、骨干教师成立专门的科研组,针对当地的实际问题,运用专业的知识进行解答。教师队伍应当定期进修,或者政府部门要定期请专家学者到当地讲学,以普及家庭教育的知识。教师在上岗前要培训,实现“持证”上岗。这样才能确保留守家庭教育支持体系的有效性,才能对各地家庭教育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二)调动学校力量,提升农村家长的素养

学校是儿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也是监护人学习育儿知识的主要途径。为了帮助农村家庭教育健康成长,学校应该发挥自己独特的价值。学校应当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培养教师积极的情绪接纳留守儿童,给孩子们创造宽松温暖的环境,使学校可以成为孩子喜爱的地方,老师成为孩子心灵的伙伴。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定期家访制度,经常与家长联系,了解孩子在家的状况。只要家校合作起来,就一定能帮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三)发挥社会团体和民间力量,建立农村家庭教育的有力保障

家庭是社会的一部分,我们还可以发挥各种社会团体,如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会慈善机构、各种宗教团体、社区服务、社团;还有一些民间力量,如各种类型的基金等都是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的力量。这部分力量可以弥补政府和学校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支持方面的空白,特别是一些社会服务与保障机构,能有效地调动公民参与,促进社会资源的整合。

另外,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等也是不可忽视的力量。我们可以利用电脑、电视、网络、手机等对家庭教育提供宣传:包括家庭教育知识如育儿观念、教育方法、疑难解答等;可以提供专门的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地点、收费等;可以宣传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媒体可以通过表彰优秀案例、先进事迹等与家长进行经验交流。总而言之,媒体的参与将更加有助于推动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更加有助于营造学习型社会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郑益乐.社会支持家庭教育的途径与策略[J].学理论,2011(9):53-54.

〔2〕殷世东,朱明山.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J].中国教育学刊,2006(2):14-16.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第6篇

镇妇女利用节日、会议、广播对《妇女法》、《老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广大妇女懂法、守法,全年来接待来访9起,进行调解,并化解矛盾。各村(社区)利用妇女之家开展与妇女儿童相关的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更多的妇女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活动,共设立宣传站点2个、悬挂过街横幅4幅,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重点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的重点内容等进行了宣传,100余人在现场进行了法律援助咨询。

(二)积极组织活动,促进妇女广泛参与经济工作

1、开展“巾帼建功”活动

召开庆“三·八”妇女节表彰大会。3月8日,大会表彰奖励了全镇“妇女工作先进集体”、“妇女工作先进个人”、“双学双比先进个人”、“环境整治示范户”和“巾帼建功标兵”共80余名巾帼女杰通过层层选评,最终以其骄人的成绩、感人的事迹和独特的魅力,从全镇广大女性中脱颖而出,为宣传镇杰出女性树立典型,充分发挥了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广大妇女积极投身于全镇经济社会建设。

2、深化“文明家庭”建设

为切实搞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镇妇联先后多次深入农村,对农村家庭妇女大力宣传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大力提高科学精神。教育广大妇女与“”组织划清界线,认识到其反人类、、反科学的真实面目。

(三)开展多元化服务,全面完成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镇妇联及相关部门认真按照各项政策要求积极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广大妇女实现创业和就业。截止2013年1月,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多措并举已取得明显成效。全镇共上报并逐级审核申请贷款妇女172名,审核通过52名,现已发放贷款302万,其中最高10万元,最低3万元。

(四)引领广大妇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实现新作为

充分发挥妇女组织联系妇女、联系家庭,以及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具有的独特优势,围绕发展、民生、稳定三大任务,以“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特殊群体帮扶、矛盾纠纷化解、公共安全、思想道德”六大体系为着力点,创新举措、扎实工作,不断提升妇女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四大平台”作用。各级妇女组织积极作为,在“四大平台”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村(社区)妇女组织主动承担起调处任务,为调处矛盾纠纷筑起了“第一道防线”,成为了发挥村级平台的主力军。

2013年,镇妇联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妇女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精神上来,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为实现跨越发展贡献力量。

(一)多种方式开展“十”会议精神宣讲活动。

妇联组织采取到基层宣讲、知识竞赛、巾帼演讲、文化下乡等多种方式,将十会议精神传达到广大妇女中,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凝聚全镇妇女力量,在建功十二五工作中展现新活力

1、带领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再创佳绩。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创新工作机制,推出“妇联+协会.妇女得实惠”的工作模式,提高妇女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开展“巾帼文明示范村”、“巾帼文明岗”、“乡风文明进我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家庭”等活动,为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提供新的载体;在改善民生进程中,开展“贫困母亲救助行动”。

2、深化巾帼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双学双比”活动,继续做好巾帼扶贫工作。一是大力发展妇女种植、养殖示范户、示范村,加强妇联示范基地建设,树立妇女科技致富示范户和科技致富带头人。二是按照“挂包帮”的要求,开展好“部门包村、党员帮户”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好贫困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实现新作为

1、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决策主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齐抓共管,把法律赋予妇女的政治、劳动、教育、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各项权益落实到实处。加大维权力度,深入实施“巾帼普法维权行动”。充分利用“妇女儿童维权站”和“反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更好地开展工作,努力为妇女儿童提供一站式法律帮助和维权服务。

2、畅通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贴近妇女,广纳民意,筑就利益沟通的有效通道。充分发挥妇联信息网络的作用,积极做好宣传政策,疏导情绪,调解矛盾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发挥妇联优势和特点,在完善儿童工作中实现新突破

1、切实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水平。继续倡导“儿童优先”原则,深入持久地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家庭教育工作水平。扎实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管理好留守儿童之家。做好指导推进家庭教育,配合学校、参与社会教育的工作,制定出十二五的家庭教育规划,进一步提高家长综合素质。不断优化儿童尤其是女童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认真贯彻实施两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两纲的宣传、培训。加大力度向全社会宣传“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办实事”的社会责任,配合有关部门营造适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五)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在推进思想文化建设中再做新贡献

1、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和妇女工作,大力支持妇联依照法律和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是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实现跨越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会议精神;三是要求各村(社区)妇代会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第7篇

    责任的涵义,历史上,人们有两种理解:一是表示臣民对君主、帝王对“天”主动尽职效忠;二是表示个人应对自身行为的不良后果和过失负责。在西方思想史上,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就把责任看作是“善良公民”对国家和人民服务所应具备的本领和才能。后来,伊壁鸠鲁和亚里士多德等人认为责任是表示人应对自身选择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伊壁鸠鲁曾明确地指出:“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就形成了使我们承受褒贬的责任。”[1](P.124)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除非被迫而作恶,或以无知而作恶,否则都要惩罚。因为由于被迫和无知而作恶,没有责任”[2](P.306)。“但是,如果我们认为作恶者对于他的无知应当负责任时,则这种无知本身是受法律惩罚的。”[2](P.307)所谓“责”,即有责成之意,就是要求完成某事或对做某事提出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所谓“任”,就是担当,承受。“责任”,既要求人们完成自己分内的任务,又要对没有完成和完成任务中所出现的过失负责。由此可见,责任的含义有二: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即人们在自己所生存和活动的社会中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职责和任务;二是没有做好分内的事要承担的过失和惩罚,即人们在承担社会职责和任务时对自身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功过是非。

    责任是道德的基础,这是哲学史上的一种基本认识。在荷马史诗里,德性是一种品质,它是以某人能够完满履行其社会角色所要求的一切为表现形式,而德性的魅力就在于履行职责中的崇高责任心。西塞罗认为:“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扯到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而一切无行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所致。”[3](P.91)

    道德责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人性规范,表达了人们正常的道德需要和价值判断。它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调整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维护着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道德责任是一个复杂并且综合的概念。首先,它是一种社会历史范畴,是指处于一定历史阶段的人所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这里我们可以把它和“道德义务”等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把责任制度化和法律化,从而强制人们实现各自的责任。其次,它表现为一种道德能力。这种能力主要表现为:道德责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理智能力和行动能力,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决定是否进行行为以及如何行为。最后,它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良好的品质,但这并不等于就说道德责任是一种“个人修养”,它还与社会的政治,密切相关。

    二、家庭教育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

    家庭教育责任是指作为责任主体的父母双方应该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就不能不对家人承担责任,不能不对所在的生活共同体承担责任。家庭教育责任是一种层次较低的责任要求,也可以说是底线责任。它的实施主要依靠责任主体的自律性,即自觉自愿。

    首先,从道德责任的范围来看,道德责任具有广泛性。广泛性主要是指道德责任和其他责任相比,没有明确规定的范围。道德责任的广泛性所体现的是社会对责任主体总体的、抽象的道德要求,它不应该也不可能具体到每一个责任主体、每一件具体的行为上。并且,道德责任涉及范围很广,它渗透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责任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参与性。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教育是人类的一种教育实践,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生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由于客观物质条件、主观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家庭教育条件各不相同,这也就造成对家庭教育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范围,也没有统一稳定的评价和衡量标准。它的责任履行主要靠责任主体也就是父母对责任的认识和理解以及自觉性。

    其次,道德责任作为一定社会的规范要求,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层次性。道德责任层次的划分主要是以利益代价的大小为依据的,为之付出的代价越大,其道德责任的层次性就越高。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责任大致划分为3个层次。第一,底线道德责任,它是社会对全体成员所要求的最基本的道德责任,无论是谁都应该遵守,它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等。这种底线道德责任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基础,也是个体人生责任的起点。第二,中层道德责任,这部分的道德责任主要是通过契约、角色或职业等来履行的,它与社会所赋予个人的角色、职务和地位有关。如教师就应该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家长就应该履行养育教育子女的责任。第三,高层道德责任,它就像柏拉图构建的理想国,希望人人都能够达到“至善”的境界。这一层次的道德责任在社会上只有很少的人才能够做到,不具有严格的约束力。

    家长对未成年的子女的养育,是家长作为“家长”所应该履行的最基本的道德责任,也就是底线道德。当然,仅仅停留在养育的层面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家长的教育,这就是中层道德责任。现在的家长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只注重子女物质方面的需求,而忽视了充实孩子精神方面的需求,从而导致现在部分孩子精神生活极度匮乏,心理问题频频出现。这就是家长没有履行好道德责任所遗留下来的问题。最后,从实现方式来看,道德责任的实现主要靠责任主体的自律性,也就是自觉自愿。“道德责任所包含的道德的内在的强制力和道德理性,相对于其他的道德规范而言,是最集中、最强大和最多的,也是社会的道德要求和个人的道德信念结合得最紧密的。”[4](PP.341-342)道德责任只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对个人和群体作出要求。道德责任的实施不像法律责任那样具有强制性,它主要是靠责任主体自觉认识并自觉履行。道德责任区别于法律责任的另一个方面是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义务时,都是以一定的权利为补偿的,因而是对等的。而道德强调的是倡导和促使人们做那些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应当的行为,不以谋取相应的报偿为条件,更不要为了交换而为之。“我虽应当关护他人,因为他人的召唤使我承担起责任,但在这里并不发生有来有往的相互作用。即我负责,并不需要问及别人是否报答。”[5](P.137)家庭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责任主要是依靠家长的自觉和自愿来实施的,家长在履行教育责任时,并不含要求子女对自己施以相应的回报,家长更没有因为不含相应的道德权利而放弃道德责任。

    三、家庭教育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目前中国的道德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第一,道德责任的缺位。作为一种道德责任的家庭教育责任的缺位主要表现在:家长只重视子女智力的培养,忽视了子女情感的培养;只重视子女身体健康,忽视了子女心理健康;只重视子女物质方面的需求,忽视了子女精神方面的需求;对子女的期望很高,但缺乏言传身教、以身作则的教育方式等。第二,道德责任的错位。从心理学来看,责任归因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按照责任归因的主体或对象的不同,责任归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我归因,主要是指个体对自身行为以及结果的责任归因;二是他人归因,主要是指个体对他人行为及其结果的责任归因。现代社会中,家庭教育责任的错位现象严重,父母双方缺乏自我责任归因意识,只注重他人责任归因,将本来属于家庭中父母双方的教育责任寄托于学校甚至是老师身上。当孩子出现问题,父母首先想到的是学校老师没有尽到教育责任。这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道德责任错位现象。第三,道德责任的主体能力较弱。责任主体知道自己的角色责任和责任内容,但是不知道怎样自由选择和落实责任,不知道怎样才能履行好这一角色责任,这里面既有方法问题,也有能力问题。在家庭中,教育责任的履行主要是依靠父母的自律,但由于父母的知识水平、生活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这也就导致了他们在责任的选择和落实方面存在差异。“在现代社会中,责任感之所以被削弱,一方面是因为个人责任的范围被过分扩大了,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个人对其行动的实际后果却不需负责。”[6](P.103)

    家庭教育一般是指在家庭生活中,以亲子关系为中心,以培养社会需要的人为目标的教育活动,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家长(主要是父母)对其子女和未成年人实施的教育和影响。曾经说过:“婴孩要有机会长大成人,不但要得到适当的营养,还要得到适当的教育。这个工作一定要有人负责。我们若观察任何地方孩子的生活,总能见到他周围有不少人向他负责,并且这些人各有各的责任,不紊乱,也不常逾越。在这些人中,最主要的人物是这孩子的父母。”[7](P.19)然而在父母对教育工作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在他们不善于理解儿童心理发展的复杂过程的情况下,在他们本人对社会所负的责任缺少明确认识的情况下,这就隐藏着家庭教育的错误、失败,甚至灾难的因素。这也概括了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被动局面,从而也说明了父母在家庭教育责任的认识和把握方面存在缺陷。下面我们将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第8篇

农村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问题分析

1.农村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在观念上的错误认识。在笔者调查的学校中,发现很多学校把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当成一门学科进行教学,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教育手段。思想道德教育应贯穿于学生教育的各个环节,国家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这种只注重学生考试、升学而忽视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农村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学校教育是面向社会的,学校与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经济迅猛发展,农村的生活也逐步富裕起来,与此同时,一些错误的思潮也涌入农村,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拜金主义,非法暴力等等一些社会陋习对于农村学校教育和正在成长中的农村中学生影响巨大。

3.农村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受家庭环境的影响。家庭是学生的第一个学校,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但由于农村相对来说比较落后,一些封建思想残余还遗留在农村,另外学生家长的个人素质不高,观念不明确,认为教育,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是学校一方的事,跟家庭、家长无关,这种思潮导致学校-家庭教育脱节,后果严重。

4.农村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专业师资力量薄弱。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有些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教师个人职业道德和道德修养不达标,而且没有受过专业培训,教育教学水平不高,这样教育出来的学生思想道德水平也不会很高,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教师,首先要注重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只有这样才能在潜移默化之中引导学生。

5.农村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学生评价机制不健全。在笔者调查的农村学校中普遍存在着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评价机制不健全,评价形式单一化,评价内容不科学、不全面。很多学校的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由教师一人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如果评价不好,会有伤学生的积极性。

提高农村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具体措施

1.更新教育观念。观念是人们从事某种活动的先导,教育活动也不例外,也是在一定的教育观念指导下进行的。如果教育观念不够科学,那么教育成效也不会显著。我们要改变以往家庭把思想道德教育当成学校的事,学校把思想道德教育当成一门学科的错误观念。建立社会-家庭-学校教育网络,学校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明确德育处和教师职责,家庭和学校要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和交流,社会、家庭要努力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德育环境。

2.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构建良好的农村社会环境。地方政府要兴办一些农民学校,定期给农民进行讲座,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帮助农民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制定村民道德行为规范,用道德行为规范来约束农民的不良言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监管力度,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等等。采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净化农村的社会风气,给农村中学生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3.营造健康的家庭教育环境。“在我国家庭承担了大部分的教育功能,尤其是伦理道德教育方面,家庭是每个孩子接受教育的直接经济支柱。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更具亲切感和权威性,一般地说较好为子女所接受,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更具针对性和耐性,较易避免空洞的说教和粗暴的训斥。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更具示范性和长期性,较易对着子女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且经久打上家庭风尚的烙印”。可见家庭教育对学生成长所起的作用,家长作为自己孩子的学习榜样,在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作用潜移默化,所以广大学生家长应该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树立正确良好的家庭教育观念,使用科学的教育方法。

4.重视课堂教育,加强学校德育工作。课堂教育是一个学校教育的主阵地,在加强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过程中,重视和加强课堂教育一定不能被忽视,要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听课意识,同时各科教师在讲课过程中也要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课堂中,遇到学生有不良道德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加以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