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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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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第1篇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如火如荼地发展,但是在志愿者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大学生志愿服务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指引,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缺乏,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法律关系不明确等,致使志愿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成为影响大学生志愿服务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难题。

【关键词】大学生 志愿服务 保障机制

一、引言

掌握当前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基本状况,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是进行对策研究,有效推进该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取得一手资料,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实际调研。为了提高调查样本的代表性,我们综合考虑了学校的办学性质、类型、规模等因素,从天津市50余所高校中选取了10所学校――天津财经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等院校,以大一至大三各专业的本科为主要对象。调查的主要目地是了解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的保障方面的问题,比如资金来源、支持力度、法律保障和人身安全问题等进行调查。本次调查通过问卷星的方式进行网上调查,为了样本的代表性,在各个年级中均进行了调查,共回收有效试卷516份,其中大一学生占总数的34.73%,大二学生占33.97%,大三学生占28.63%,大四学生占2.67%。为方便学答题,问卷均采用选择题形式,题型既有单选也有多选。

二、青年志愿服务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志愿服务所需经费投入不足

青年志愿服务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在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的过程中需要一些必要的费用开支,比如路上交通费、食宿费、所需工具和材料的费用、培训配等,财政划拨的用于开展志愿服务上的资金比例较小,不能完全支撑费用的开支,各个志愿组织和协会的资金来源更是紧缺,虽然,我国青年志愿组织规定,协会的资金来源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公众捐赠、营利性收入、会员会费等,但资金的筹集情况并不乐观,都严重制约了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青年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包括团中央、地方政府拨款、高校教育部门拨款、企事业单位赞助、社会资助、志愿者自筹等。根据调查,青年志愿者对于经费问题都感到紧张,除了大型赛事活动由国家拨款和广告赞助比较充足外,其他服务活动的经费都捉襟见肘,总的来说,在调查中反映出政府支持占6%左右,社会和个人资助占21左右,企事业单位支持占20%左右,志愿者组织个人自筹占28%,另有不少比例反应不清楚经费来源。

(三)缺乏对志愿者人身安全的保障

志愿者要完成必要的服务往往身体力行,需要冒一定的风险,比如去灾区进行救援服务,由于灾区条件复杂,危险性大,由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会出现意外的情况发生,比如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其他人为因素等风险的出现,都会对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精神造成伤亡或伤害。在以往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志愿者在地震灾区进行救援服务的过程中,由于二次余震的爆发导致志愿者的伤亡,或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对自身或者他人产生了伤害等,这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比较欠缺,对于志愿者所面临的风险管理还不能给以完善的对策。

根据问卷调查显示:大部分的青年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组织方和服务接受方都没有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从未购买保险的人员比例占42%,不清楚志愿服务组织是否已购买保险的占20%,有时购买有时不买的人员占12,仅6%的志愿者每次活动均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总体来讲,意外伤害保障覆盖面只有15%,因此,对于青年志愿者的人身安全方面的保障存在漏洞,由于缺乏资金和制度的规定,在对志愿者的组织管理上也出现漏洞,对招募的志愿者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方面的培训也是出现安全隐患的原因。大部分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都是基于自己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热情,在人身安全方面考虑不多,大多是直接上岗服务。很多志愿服务的性质需要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才能完成,很多志愿者只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热情进行,基本的安全理念没有树立,在遇到突发事件后不会处理,或者自己的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高强度和某一环境中的活动,都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在调查的过程中没有接受安全培训的志愿者比例很大,甚至有人没有接受过任何方面的培训而直接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二)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志愿者人数和组织迅速增加,但与之相匹配的制度建设和法律保障并没有建立起来,一旦出现问题严重制约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当前志愿服务中面临的法律问题较多,都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如对志愿者的工作范围的界定;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的规定等。这些基本的法律界定若没有明确,那么志愿服务发展过程中都始终会出现法律纠纷,一旦在服务行动志愿者中发生意外伤害和伤亡等损失,很难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法律的缺失和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会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产生顾虑,制约了其积极性。

在调查中,针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怎么办?”,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占46%,有258人;选择投诉的占24%,有134人,选择自己承受的占12%,有64人,选择退出志愿服务的占14%,有78人。说明志愿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有了较大的提升,累计有70%的志愿者选择投诉或走法律程序,但是各地政府出台的志愿服务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并没有明确写明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范畴,让志愿者无法可依,只能选择其他方式,因此法律和制度的出台势在必行。

三、完善青年志愿者事业保障机制的对策

(一)强化对大学生志愿者服务的资金保障

当前,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经费捉襟见肘,使得该项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步履艰难。国外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比较早,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资金保障体系,可以参考借鉴,具体措施如下:

1、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政府是主导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组织者,把握着志愿服务发展的方向,青年志愿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对政府工作的有益补充,良好的志愿服务是社会运转的剂,因此国家政府部门应给予资金支持。政府每年应拿出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到志愿服务事业中,也要为志愿服务制定一些的经济优惠政策,如加大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资金补贴,为志愿者支出提供经费、设立专项志愿服务拨款等,也可以对赞助和支持志愿服务的团体和组织进行税收方面的优惠。

2、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相关的政策扶持措施,如予以适当的税收减免,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款资助,并对突出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鼓钣杏跋斓拿人带动,争取各种慈善机构、基金会及社会友好人士的捐助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都是筹集资金,获得资金支持的有效渠道。

3、把志愿服务的资金用于投资获得本金增值。获利的方式可以是成立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投资,也可以创办实业。志愿服务基金会通过第三方进行管理和市场投资,实现本金增值,也可以进行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进行收益,为志愿服务的发展提供帮助,这都是颇具成效的有益尝试。

(二)加强对志愿者人身和安全的保障

1、加强安全教育。志愿者组织在培训中应着力对志愿者的安全意识与相关知识进行教育,提高其在志愿活动中对风险的预见能力,努力在危险发生前规避风险以及在各种突况出现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害。

2、开发志愿服务险种。本着“谁受惠谁付费”的原则,由服务接收单位或受惠方为志愿者投保。或者由政府出面,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针对青年志愿服务专门开发志愿服务的险种,根据不同的志愿服务形式制定具体的层次,保险可以由政府统一买单,为参与志愿服务的青年免费提供,这样可以增加志愿服务的积极性,让志愿者没有后顾之忧。

(三)出台全国性志愿服务法规。

1、制定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规。近年来志愿服务的蓬勃开展呼唤出台国家层面法律保障文件,制定志愿服务的纲领性文件和顶层法律设计。多个省市先后制定了志愿服务条例或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文件,国家应该在总结各地志愿服务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法规在施行中的经验和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制定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志愿服务法规进行统一指导,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志愿服务中的模糊问题进行界定,保障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制定专项志愿服务法律。志愿服务的类型较多,每一类型都有不同的方面,要根据不同形式的志愿服务制定专项法规。当前,针对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各项法规算是比较成熟,包括选拔考试、考核任用、奖惩以及后续的退出机制。但其他类型的志愿服务的各项规定还没有明确系统,可以进一步加以完善。

总之,青年志愿者事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广大青年积极踊跃的参与,需要政府的支持引导,更需要为这一事业建立一套保障机制,包括资金的支持、制度的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的保障和法律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志愿服务事业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青年志愿者 ;管理

1.前言

国内外对志愿者的界定有很多,但归根结底志愿者的内涵应包含三个方面: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以及其参与的活动具有组织性。如今,高校青年志愿者已成长为中国志愿者服务事业的生力军,不断推动我国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据中国青年志愿者网数据统计,2012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报名启动后,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踊跃报名参加。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报名人数占报名总数的63.1%,这其中还包括20名博士生。高校青年志愿者已成为了志愿者的主体,加强高校青年志愿者研究,分析高校青年志愿者服务的存在的问题,对推动高校青年志愿者服务乃至全社会志愿者服务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高校青年志愿者服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2.1青年志愿服务地方法规零乱,缺乏全国统一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法

据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22个省份和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律尚未出现。所以,我国现有的志愿者服务法律大多停留在"地方"层面,各自一体,并且每个省的条文不一致,缺乏统一的标准,显得非常零乱。另外,青年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在服务中存在不明确、界定模糊的地方。众所周知,志愿者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特别是大学生中西部志愿者,他们将在全国最艰苦的地方开展志愿服务工作,而地方性法规存在地域性差异,并不能全面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普通的志愿者则更加缺乏法律保障,例如发生劳动事故、经费短缺或者其他问题时志愿者则相应的变成了弱势群体,因为是"自愿",所以很容易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甚至,有的志愿者在服务中发生意外后,面临其救治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2.2青年志愿服务管理方式松散,形式化、功利化的现象多

一些高校的志愿者服务组织在招收志愿者时比较随意,只要有人报名就能录取,这样招收的志愿者素质参差不齐,每个人的特长也得不到很好的利用;还有一些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培训就直接参加志愿活动,致使志愿者服务团队在应对一些突发的意义重大的志愿活动时反映迟钝。这种情况势必会影响志愿服务的质量。另外,高校志愿活动中存在许多重复作业的情况。例如,某高校会细分若干个志愿服务组织,这些服务组织会选择同一种志愿服务方式。如此重复的志愿服务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资源,还增加了服务对象的负担,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高校志愿者服务活动具有偶然性,没有形成规模化、制度化、日常化。

2.3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有限,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高校青年志愿者服务经费来源于学校的拨款、校友基金、爱心义卖以及商家赞助。因为活动经费有限,所以限制了部分志愿者参与服务的机会,使得一些愿意参加志愿服务的学生就失去了机会。甚至有些活动需要志愿者自己承担费用,这样使得家庭困难的学生很难参与其中。另外,志愿者服务现面临另一种尴尬境地:刚开始志愿者参加活动热情高,服务质量好。但到后面他们参加志愿服务的热情就减少了,服务质量也降低了。有时甚至出现了志愿者脱离自己的服务岗位,几天之后"消失"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是青年志愿服务后续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2.4青年志愿服务不断扩展,专业要求和劳动强度受到考验

近年来,高校青年志愿者服务已经遍及扶老、助残、救助、扶贫、环保、抢险救灾等领域。对于志愿者的专业要求和劳动强度也在不断加大,许多志愿者身心都面临着巨大的考验。例如,2008年,汶川地震救灾、北京奥运会以及大冬会等都为我国高校青年志愿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个项目的服务时间周期都较长而且工作强度大,这对广大志愿者不仅是精神品质的考验,也是体力的考验。

3.实现高校青年志愿者更好服务社会的途径

3.1尽快制定和完善青年志愿者服务的法律法规,保障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角度来看,对青年志愿者服务立法是十分必要。要改变地方法律零乱,志愿者权利与义务得不到保障的局面,关键在于立法,有法可依是前提,通过立法、政策的制度保障,获得各地政府的有力扶助和中央职能部门的密切协调。青年是我国志愿服务最广大的群体,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保障其权利。一旦有纠纷或者在服务中发生意外时,应该按照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明确责任,切实保障志愿者的权利与安全。志愿者服务立法是为了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伤的现象,使青年志愿者服务更有组织、有秩序、有效率。

3.2完善志愿者招募,加强志愿者技能培训

首先,规范完善志愿者招募工作。大学生参加高校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动机复杂,工作能力也有强弱之分。所以,在招募志愿者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通过招募对志愿者进行考核,遴选,再按照引入程序进行选拔。让引入志愿者的条件与志愿者工作要求相匹配,更好地发挥志愿者组织的作用。其次,构建合理的志愿者培训机制。培训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短期的岗前培训,只需进行岗前培训就能参与服务。另一种是专业的技能培训,此培训较于前者更加专业。他们除了需要服务、奉献意识外,还需具备一定的专业服务能力。最后,完善队伍的管理机制。由于志愿者工作的"自愿性 ",所以在志愿服务工作中会出现"加入自由,退出自由"的现象,破坏了组织工作的稳定性,给志愿者服务工作带来极大的被动。因此,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实施弹性化的岗位轮换制,让志愿者根据自己的时间、兴趣来安排自己的活动。

3.3拓宽志愿者组织的资金渠道,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高校除了争取更多的志愿者服务专项经费外,应积极寻求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建立长期合作项目;联合民间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民间组织的资金支持;说服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青年志愿者活动,为青年志愿者事业出一份力。虽然开源很重要,但节流也不容忽视。志愿服务组织要加强对志愿活动经费使用的监督与管理。让每一分钱都用到实处,为志愿者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与补贴。针对大学生志愿服务后劲不足现象,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是有必要的。激励机制的建立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物质与精神。在物质方面,现在社会上出现了津贴志愿者。他与传统的志愿者不同,是国家对志愿者进行的一种补贴。精神方面包括建立合理的表彰制度,志愿活动结束后对其进行评估,对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将物质与精神激励结合起来能更有效、更长久地激发志愿者工作的热情和提高服务积极性。

3.4专业学习与志愿服务相结合,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

如今,青年志愿者参与服务的领域愈加宽泛,服务的质量和要求也愈加严格。定期对志愿者进行服务理念和内涵、基本要求以及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立突发紧急事件预案,安排志愿者参与应急演练,让志愿者学习基本的救助知识,为抢救节约时间。高校的志愿服务活动应该充分体现高校的特点,鼓励学生将专业学习的内容与拓展志愿服务项目、提高志愿服务质量结合起来,在志愿服务中实现专业学习和思想阅历的"双盈"。另外,志愿组织要建立服务品牌,定期进行志愿服务。最后,建立志愿者和志愿活动组织者之间的反馈机制,激发提供服务的志愿者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钟慧.略谈新形势下高校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J].琼州学院学报,2009,08.

[2]姜岩,宋瑞梅.高校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体系构建分析[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益项目;志愿者;志愿者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57-02

近年来,非营利组织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我国的公益事业也得到长足的发展,据统计,2008年全国志愿者队伍的规模接近了一亿人。面对志愿者队伍井喷式壮大和公众志愿精神提高,在欣喜之余,也要看到志愿者队伍管理体系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实际的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中,暴露着志愿者服务的非组织性、非专业性、非均衡性等问题,引发人们对建设完善的志愿者管理体系的思考,这关系到公益项目是否能够达到目标,发挥公益项目的最大社会效益。

一、公益项目和志愿者管理概念的界定

(一)公益项目

公益项目是以谋求社会效应为目的,具有一般规模大,投资多,受益面宽,服务年限长,影响深远等特点的投资项目。

现阶段关于公益项目的解释有两种,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公益项目是指为社会大众或社会中某些人口群体的利益而实施的项目,既包括政府部门发起实施的农业、环保、水利、教育、交通等项目,也包括民间组织发起实施的扶贫、教育、妇女儿童发展等项目。狭义的公益日是由民间组织发起的,而不是由政府部门发起的;它是为了社会大众或者社会中某些人口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它利用的是民间资源,而不是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志愿者管理

志愿者管理,是指派遣志愿者的组织对志愿者进行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也是志愿者选择和认识及融入组织、理解和接受并履行志愿服务任务的过程,也就是说志愿者管理是双方选择、合作和共同服务的过程。

二、公益项目中志愿者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公益项目本身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公益项目有效运作的资金不足。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公益项目,需要一定的经费,但是通过募集而来的资金往往不能满足公益项目有效运营的需要。在广州的一项调查中发现,62%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志愿者活动的最大困难是资金缺乏。一方面是政府经费的支持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公益项目自身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一旦公益项目资金缺少,会导致项目执行者无法有效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公益项目难以达到其目标。再者,开展公益项目的非营利组织自身存在管理问题。当前,我国一些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暴露出许多问题,导致非营利组织公信力大打折扣,公众对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抱着怀疑的态度,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志愿者对组织的信任度,这给志愿者队伍的管理造成巨大障碍。

(二)公众对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认识不足

尽管中国拥有悠久的慈善传统和博大的慈善思想,但是志愿精神却是由国外传进来的。在我国,公众对志愿精神的认识过于简单,很多人参与志愿活动仅仅是凭着一腔热血采取个人单打独斗的方式,在汶川地震中,全国各地涌现出一大批热血志愿者积极的参与救灾和灾后重建,但这些志愿服务在初期却是加重了灾区的负担,这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因为缺乏组织性、制度性、稳定性是难以持久的,更不利于志愿服务初衷的实现。

(三)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相关立法不健全

在发达国家,公民参加低偿和无偿的社会服务活动有明确的法律作为保障,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全国性法律,志愿者的地位和志愿服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虽然我国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8个城市出台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但是各地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存在较大差异,可操作性较低,而且缺乏志愿者在突发事件中的权利保障。当志愿者辛勤付出自己的努力之后,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会导致志愿者志提供愿服务的积极性降低。

(四)志愿者非专业性

一直以来,许多非营利组织公益项目的志愿者队伍主要由离退休人员、政府精简人员、有业余时间的热心人士、在校学生等组成,这些人大多在参与公益项目前没有接受过正式的志愿服务培训或者没有系统学习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知识。志愿者的专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志愿服务质量,由于缺乏志愿服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难免导致他们的服务质量较差。

(五)志愿者流动性

一方面志愿者群体不固定,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随意性较大,使志愿者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当志愿活动日程安排与志愿者本职工作和学习时间冲突,志愿者便不能及时的参加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另一方面流动性是指志愿者在几个公益项目之间流动,在公益事业发达的地区,一个志愿者可能承担两项,甚至更多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面临角色的不断变换,显然不利于公益项目的有效开展。另外,志愿活动具有非强制性,志愿者会因为情绪或者其他主观原因临时退出,而影响公益项目的顺利开展。

三、完善公益项目中志愿者管理的对策

(一)政府加大对志愿服务的扶持力度

2008年由中央文明委牵头,团中央、民政部配合,共同建立了志愿服务的新机制,并逐渐取得了成效。国家决策层对志愿服务越来越重视,已把志愿服务当作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在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的主要经费还是来自于政府,同时许多城市借鉴西方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给与大力的支持。此外,政府要为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大开方便之门,配合和引导公益项目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二)健全、完善公益项目承接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体制

作为志愿者派遣主体的非营利组织,要健全、完善志愿者管理体系,首先要完善组织自身管理,可以引进管理人才进入非营利组织,制定和完善组织规章制度,规范志愿者管理体制,使自愿者能够在明确的规章制度下积极的投入公益项目的志愿服务。同时,由政府部门、非营利组织、公众代表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三)加大公益项目宣传力度,培养公民正确的志愿精神

一方面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介宣传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的社会需求,号召公众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唤起公众的公益意识和志愿精神,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另一方面,大众媒体要就树立正确的志愿精神进行宣传,避免志愿者凭借热心从事单打独斗的志愿服务活动而导致“好心办坏事”的糟糕场面。媒体可以树立典型,鼓励和倡导公众学习典型,既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志愿者队伍,也可以引导公众树立良好的志愿精神和做出正确的志愿服务行为。

(四)建立、完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要尽快建立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全国性法律,明确志愿者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层面明确志愿者、志愿服务以及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的志愿者权益保护机制,规定志愿者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能够从法律途径寻求支持。

(五)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益 志愿者 防控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国际化交织的战略机遇期,社会管理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社会管理内容必将向强调公共服务转变。因此,公益组织志愿服务、参与社会管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志愿者服务作为实现公益组织的宗旨和任务,做了巨大的贡献。可是,志愿服务同其他社会活动一样,存在着各种风险。当前在这方面,既缺乏法律约束,也缺少规章制度,同时,组织措施和风险防范的意识、知识都十分缺乏。公益组织志愿服务中的风险防控有一下几方面:

一、志愿服务的法律环境

志愿服务涉及领域不断扩大,但立法相对滞后,就连美国这样志愿服务发达的国家,也没有专门针对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纵观世界各国非营利组织法,《波兰公益活动及志愿制度法》起到了引领作用。该法用九项条款,将志愿服务组织条件、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规定“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要告知志愿者其所提供的服务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一切风险,以及防护这些风险的规则;欧洲青年志愿者组织规定“志愿者可以得到资助、食物以及他们基本费用的报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专题报告《志愿精神在中国》[2]中提出“招募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住院附加保险”。

二、志愿服务的法律关系

志愿服务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大多数组织志愿者的社团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志愿者不是行政管理的上下级和雇佣关系,而是一种基于平等原则下的民事关系。志愿者参加则是一种要约和承诺。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服务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书以示规范,这是符合普通民事行为的操作程序和构成要件的。

三、志愿服务风险的法律责任

志愿服务是公益组织依法开展的工作,志愿者是公益组织招募的义工,志愿服务的法律主体是公益组织。公益组织对志愿者负有法律和伦理责任。义工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义工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受损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当服务对象不能赔付或不能及时赔付时,社团组织应先行垫付,再向损害人追偿。

四、志愿服务风险形式与内容

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的风险管理,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志愿服务组织及员工风险,志愿者风险、服务对象风险;还包括人身伤害风险、财产、建筑设备风险、合作伙伴风险、公众风险、声誉风险。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讲,可分为招聘风险、绩效风险、成本风险、培训风险和志愿者管理风险。从预防角度讲,还可分为已知风险、可预知风险、不可预知风险。

五、志愿服务的风险防范

(一)加快志愿服务的立法进程。我国目前缺少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志愿服务的法律主体、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不明确,防范措施也缺少法律强制性。所以不能很好地起到规避志愿服务风险的作用。

(二)建立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涵盖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组织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我国现阶段志愿服务仍处于发育阶段,此类法律可能还会不利于志愿服务的发展和延缓公民参与志愿服务,因而强调完善的制度和良好的管理是相当重要的。

(三)加强志愿服务风险防范的能力建设。首先,志愿服务组织要学会和掌握识别风险、预测风险,这样才能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予以防范;其次,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志愿服务的每个环节、每个领域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出评估,由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再次,是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在立足防范的基础上,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防止损失的扩大和延续。

(四)在重点环节上加强防范。一是,在招聘时严格审查,不良记录者要限制其参加相关项目志愿服务,如有经济不良行为者,一般不能从事于筹资和涉及钱物的志愿服务。二是,必须注册,要理解和承认志愿服务的章程并履行手续。三是,必须进行培训,使其理解和掌握开展志愿服务的规定和技能,遵守安全规则,应对危机事态。四是,特殊事项要单独约定,比如对于风险较大的志愿服务,例如参加抗灾救灾活动等,一般不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和单独的志愿服务;五是,必须明确志愿服务的界定范围,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下,从事时间、地点、对象和内容已经规定了的志愿服务,才能认定为是该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六是,在志愿服务结束时,宣布志愿服务结束,对以后延发的一些问题,原则上不予负责。七是,平衡需求和分担风险,当遇有高风险的服务需求和拥有富于冒险精神的志愿者时,需要周密安排和谨慎行事。为分担志愿服务风险,可借鉴国外作法,为志愿者购买保险,建立风险预备金等。

总之,我国公益组织志愿服务历史悠久,但规范的规模活动还处于初创阶段,开展针对志愿服务风险防范的研究,对于志愿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第5篇

2012年2月至4月,国家汉语办公室将组织开展“2012年赴泰国等国汉语教师志愿者储备人员的招募和培训工作”,计划在贵州省招募40名赴泰国汉语教师志愿者,引起大家关注。

在国际社会,志愿服务源于对战争的人道主义援助,它为人类的解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和平年代,志愿服务在帮助弱者、消除贫困、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世界和平等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在中国,志愿服务是伴随改革开放产生的新生事物。20世纪90年代“中国志愿者行动”开始发起,1994年12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正式成立,成为目前中国最大的志愿组织。据其统计,1993年到2009年,我国有4亿多人次志愿者提供了超过83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如今,我国各地纷纷建立起各种志愿者团体,并设有自己的网站,如山西志愿者网、天津志愿者网、广州志愿者网等。

“志愿”能否成为更多人的生活方式?社会学家认为是可行的,因为参与志愿服务,是利己和利他的结合。一方面可以促进自我成长,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大家庭的和谐。志愿者是社会各个层次的纽带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志愿服务是一种高尚的社会行为和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弥补政府资源不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与社会道德构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目前我国的志愿者组织还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缺乏专门管理志愿者组织的机构。目前,志愿服务分配不合理,很多志愿者都去做同一件事,但有的事情却无人问津。所以,应该有一个机构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分配。二是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还不明确。比如,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如果受到伤害,赔偿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都还缺少法律规定。

如何让志愿者组织更有效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专家们认为有以下三点:

一、加强立法,通过法律和制度对志愿服务进行规范。目前,我国有20多个省市已经颁布了相应的志愿者组织管理法规,全国性的相关立法也正在研究中。有关部门可成立专门的机构,由这些机构制定志愿服务政策,比如说高中生、大学生如何提供志愿服务,各种行业人士如何提供志愿服务等。另外,还要对志愿服务进行指导和培训。有些服务不是谁都可以做的,比如说当高血压、心脏病人倒地不起时,该如何做?这些都应该进行培训。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第6篇

对志愿行动的法制思考

从2007年12月5日起《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正式实施。那么大规模的、那么大影响的社会群体行动,确实太需要法律规范了,志愿者也确实需要法律援助了。只有法制法规的规范和支持,志愿行动才有可能避免组织混乱和方向偏差。

全国第一部全方位规范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是于2005年7月1日实施的。随后,吉林、广东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志愿服务条例。但是,全国大部分城市依然存在着相关法规和制度空白。

对于已经颁布的有关志愿服务(义工)的条例,有些规定也很难落实。例如,有些地方规定“志愿者组织要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志愿者进行人身保险”,由于许多志愿者组织资金紧张,这一规定很难落实。再如,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中存在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问题。很多志愿者接受相关教育、培训的机会不多,工作中获得的相应保障较少,等等。这些问题成为我国社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障碍。

就拿新出台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来说,比如志愿者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是不是还可以规定得更具体一点呢?一旦遭遇纠纷和困难,甚至是意外的时候,应该如何有效地维护志愿者在特定志愿行动中的权益;另外,怎么避免招募者、接受志愿行动的申请者同自身利益和利益集团关系上的谋私嫌疑,也需要具体规定。这个道理很简单,志愿者有的时候会发现自己实际上在替某个官员或某个老板“志愿”“打工”。

此外,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这样很好,但是,有没有必要规定和规范一下对于志愿行动的资助者和资助行为呢?否则,今天某老板为了一时热情或其他原因提出捐助一年,不到半年捐助自行停止而影响志愿行动,甚至使人家陷于困境怎么办?一个企业或企业家在电视上宣布赞助,但实际上只是“作秀”甚至只是变相广告行为,赞助根本没有到位怎么办?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中曾经屡屡发生。因为是无偿劳动,所以很难把这样的劳动关系等同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保护这样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实际上难度特别大。但是,恰恰因为难度大,反而更有必要将相关条文和措施严格化、具体化和细则化。同时,许多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呼吁,应制定规范志愿服务的全国性法律。

亟需具体、可操作的工作制度和细则

其实除了法律层面,还有工作层面上的。志愿者总不能是一人抓一把扫帚就奔向大街的乌合之众吧?所以要制定和比起现在已有的工作文本更加全面的、通行的和权威的工作规则和制度文件。比如志愿组织方式和纪律、招募志愿者的条件、对志愿者的培训、服务效果的评定以及鼓励和奖惩措施等等。有的事情看起来十分简单,在志愿组织内实施起来就是问题。比如具体的志愿者和志愿组织都具有时效性或一次性,怎么管理和组织行动,甚至包括组织机构注销和人员遣散的安全圆满完成,其实都可能是不小的问题;再有,有的志愿者所在单位已经有了很好的鼓励措施,有的就没有,而志愿组织在这个时候怎么奖励可能就有操作上的顾虑。还有,我们鼓励志愿者在组织中参加志愿行动,但是,有些人就是不可阻挡地自发志愿来了,既无单位也无组织怎么办?也应该有相应规定和安排。所以,与有关法律文件相匹配的、既全面系统而又具体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志愿行动工作细则和指导文件,建议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出来。

只有这样,才能使志愿者放开手脚、放心大胆地开展志愿行动;只有切实保护他们的热情和权益,才有可能提升志愿行动事业和志愿行动质量;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使这个社会更加合理健康,更加公平正义,更加积极向上,更加富有理想。这才是具有高度吸引力和文化影响力的和谐社会。

志愿者在华语社会常常被命名为“义工”。我们一群参观者一次在台北一处景观就接受过一所台湾最著名大学的历史系老教授的志愿讲解服务。他十分自豪地说自己是义工,工作完全是义务的,有一定数量的服务日规定,其日期、地点和活动内容自己记载在专用簿册上,还有人进行统计和考核。在首尔和新德里,我也遇到过类似情形。一些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第7篇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者;组织建设;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C40―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4―099―03

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中国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成功举办使高校乃至全国的青年志愿者行动掀起新一轮的,也给高校的志愿者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大学生志愿者得到了政府、社会和校方的支持,这也使得高校志愿服务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但如何明确新形势下高校青年志愿者工作的定位,进一步规范高校青年志愿者工作体系,并建立高校志愿者服务组织建设长效机制的问题就逐渐突现出来,这就更需要高校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工作人员能够勇挑重担、迎难而上,更好地把握定位、明确思路、坚定信心、稳健步伐,对志愿者工作进行长期规划,引导、促进更多的青年学生投身于志愿服务的行列,从而为全国志愿者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长远目标的实现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大学生志愿者组织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高校志愿服务工作是推动全社会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先锋力量,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专门提到了“建设全面的志愿服务体系”,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对有效保障志愿服务的科学高效的开展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建立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建设长效机制对实现高校教育育人目标、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具体表现有:

1. 有利于突出和明确志愿服务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调动各级政府、企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使之成为可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来共同从事的社会事业。

2. 有利于更加有效地整合志愿者资源,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来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积极构建完善的运作链条,形成集中力量办志愿服务事业的局面,对于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3. 有利于及时沟通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研究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进志愿服务立法、规范的志愿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水平,从而使志愿服务获得健康、长足的可持续发展。

二、大学生志愿者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虽然,近年来我国大学生志愿者的队伍在不断壮大,素质在逐渐提高,我国的高校志愿服务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仍然处在初级阶段,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具体到组织工作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管理和组织建设方面有待加强。一是志愿服务的社会定位、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权利与义务关系等都缺乏有效的界定和管理。二是大学生志愿者的组织机制、培训机制、反馈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实绩评估机制等研究还不够完善。在实践中我们还看到,志愿服务历来重使用轻培养和管理,使得志愿者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停留在自发阶段而不是自觉阶段,直接导致了大学生志愿者对工作职责、服务技巧、服务程序、服务经验的了解欠缺,服务效果不佳,并且志愿服务短期化现象普遍,有的志愿服务活动更流于形式。

2. 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自身建设存在问题。首先,有些志愿者对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内涵和流程模糊,对志愿服务精神理解不够,并且参加志愿服务的热情不高;其次,由于受专业技能所限,高、精、专的专业性志愿服务不够,使得高校青年志愿者的活动形式特点不鲜明,并且大学生志愿者缺乏与人沟通的能力,专业技能的掌握与运用并不乐观,志愿者素质与现实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最后,有些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动机不纯、功利性太强,严重影响了志愿者的形象,有些本来的善意帮助最终却成为受助单位的困扰、负担等。

3. 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各种保障不够到位。首先,缺乏有效的物质保障。志愿服务是一种自愿奉献的无偿服务,本身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收益,但在实施过程中,青年志愿者的组织、培训、宣传、奖励等方面都需要一定费用,这完全依赖共青团组织这一单一资金来源渠道;其次,缺乏必要的权益保障。大学生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是模糊的,并且由于缺乏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相应的法律保障,青年志愿者无法对自己进行准确定位,自身的权益更无从维护,从而也影响了高校青年志愿者参与行动的积极性。

三、大学生志愿者服务组织建设的机制创新

随着志愿者行动的蓬勃发展,志愿者个人的志愿意识不断增强,探讨高校志愿者工作体系的建设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这两方面的平衡,即遵循志愿服务本身的规律和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就不能解决目前高校志愿者工作的现实问题。根据目前高校志愿者服务组织体系工作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积极构建完善的志愿者组织工作体系。

1. 以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的基本环节为前提,构建志愿者组织建设的管理机制。

(1)加强宣传和教育,解决学生认识层面的问题。我们要坚持把志愿服务作为学校育人的重要环节,大力培育志愿服务的精神和文化,通过正确的宣传,引导学生理解并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建立大学生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志愿服务认证制度以及志愿服务的考评体系来完善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制度。管理部门对青年学生广泛参与志愿服务进行有效激励和引导,全面掌握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情况的基本信息,建立动态的志愿者资源数据库。

(3)规范培训机制,培养优秀志愿服务者。青年志愿者组织要从组织自身建设,改变工作作风,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筹资能力,重视对大学生志愿者的专业培训,制定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创造激发志愿者工作动力的环境。

(4)优化志愿者服务项目运作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第一,项目设计。要根据志愿者服务的特点来制定相关的活动内容,设计项目活动,形成独具特色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第二,项目管理。为保证活动的质量,达到预期的活动效果,在项目管理中,需要建立完整的活动文档,反映活动项目进展的全过程,并为以后提供参考资料。第三,项目评价。建立可行的项目评价体系,选好评价结合点,针对所实施的内容进行考核,并及时通报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2. 以培养大学生志愿者骨干力量为重点,构建志愿者组织建设的组织框架。青年志愿者骨干是高校志愿者工作长远发展的人才基础。高校志愿者的

骨干培养应以全面提高志愿者骨干实际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为主要目标,采取系统培训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他们拓宽志愿者工作视野,激发志愿服务创新意识。首先,在学员选拔方面,可以采取志愿者自荐为主、各志愿者组织推荐为辅的开放式选拔,并结合学员个人意愿和实际组织志愿服务的能力,在培训内容上给以不同角度的侧重。其次,在培养模式方面,采用现代管理教育方法,以骨干之间传帮带为纽带,逐步完善培养机制,强化骨干培养模式的科学性。同时,通过专家讲座、集体学习和组织参加志愿服务实践等形式,给学员全面了解志愿者理论、组织管理常识等方面知识提供平台,激励学员探讨志愿者工作现状及发展方向,交流志愿服务感受。培训结束后,可以向符合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作为完成学业的证明。最后,在培训内容上,可以包括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实践提高等方面。通过志愿者骨干培养,例如,选拔“优秀团干部”,建立一套志愿者骨干人才选拔和培养的长效机制,为志愿服务事业长期、健康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 以“团队式”服务组织领导管理模式为核心,构建志愿者组织的基本框架。高校志愿者服务组织目标应是立体多维的,既要反映志愿者个体的需要,又要符合学校的办学规律,还必须适应社会的需求。因此,大学生志愿组织应当树立组织主体观念,在学校的领导下制定一套规范的领导组织体系;同时必须坚持高校共青团领导与团支部的管理。共青团是志愿团队的领导和组织机构,校团组织要有专人抓这项工作,定期听取社团负责人关于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并要抓好两项工作:第一,建立校团委下设校级的青年志愿者服务团,校党团组织起指导作用,真正的管理主体应为青年志愿者服务团自身,下设院系级的管理站,由院系团总支领导担任指导教师。第二,对经过培训的志愿者进行优化组合:首先以校为单位,将校志愿者服务团下设五个部(办公室、宣传部、公关部、培训服务部、认证考评部)和六个队(爱心使者服务队、助学教育服务队、宣传讲解服务队、绿色环保服务队、法律援助服务队、赛事志愿者事务中心),再将志愿者按照不同的专业划分为每九人一队的服务小组,并且将培训选拔出的每名“优秀基层团干部”按专业与划分完的小组再组成“十人志愿服务小组”,这样就可以因服务的不同规模,决定选几组相关专业的服务团队,作为上述各服务队的备选资源。这种组织模式运作起来基本可以实现加强思想指导、细化职能分工、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服务功能、减少资源浪费的变革目标、组织效能会得到很大提高。

4. 以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关键,构建志愿者组织建设的网络化体系。从根本上说,网络化组织形式的优越性源于网络本身所固有的优势。因此,高校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托当地的大型门户网站,建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专区,招募志愿服务者,宣传青年志愿者服务。我们要利用网络空间信息的瞬间传播和交互性,使活动信息可以瞬间到达所有青年志愿者,快捷高效地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利用网络的超时空性,也可以跨地域实现青年志愿者的异地联盟,协调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可以提高青年志愿服务的效率和增强青年志愿服务的效果,同时,通过网络图文声并茂的宣传,有利于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双向互动,方便快捷地反馈活动信息,让志愿者和服务对象切实感受到志愿者服务的效果,可以激励青年志愿者进一步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

5. 以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和完善管理机制为保障,构建志愿者服务保障体系。志愿者不是廉价劳动力,而是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的高尚人群。志愿服务需要得到社会更广泛的认可和支持。所以,需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给青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以保护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1)建立志愿服务专项基金,解决志愿服务保障体系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青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奉献的是时间和精力,但是在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管理费用,从长期来看,这一系列开支无论由志愿者个人还是志愿者组织承担都会有非常大的压力。因此,志愿者组织应该不断加强吸纳社会资金的能力,争取更多社会力量的支持,并尝试通过建立志愿服务专项基金等形式,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志愿者行动的持续发展。

(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即以服务认证为基础,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对志愿者进行考核和评优,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现培育宣传典型,激励志愿服务行为,并保障志愿者权利,更好地发挥注册认证制度的积极作用,并且争取把大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情况纳入学校教学范畴,将志愿者的工作成效计人综合测评,与教务教学部门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相结合,与学生管理部门的评奖评优相结合,与就业指导部门的毕业生推荐制度相结合。

(3)建立“政府-社会-高校”的协同机制和完善法律保障机制。首先,高校志愿活动是一项非营利的社会事业,要想得以长足有效的发展,就必须得到各级党团组织和政府部门更多的关注,建立“政府-社会-高校”三结合的协同机制,整合各种资源,为青年志愿服务的开展提供更充足的资源保证,维护志愿者权益,涉及志愿者的学习、生活、工作、劳动保护、人身保险、医疗等相关保障。并且实施财政、捐款与合作政策,对乐于为志愿组织提供资金或物质支持的企业,给予税收的优惠,鼓励社会或企业关注志愿服务等。其次,要完善和落实法律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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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记伟,高校开展大学生社会服务活动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5,(10):84―85.

[3]李炎,刘静,刘立国,大学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建设研究[J],出国与就业,2010,(4):8―9.

[4]周炳振,陆未谷,徐,大学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探究[J],思想理论教育,2005,(增刊):101―103.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第8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或者注册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

第五条志愿服务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第八条志愿者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并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者标志。

第十条志愿者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街道、社区、乡镇、村屯等设立基层志愿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志愿者组织的职责:(一)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三)筹集、管理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四)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五)开展宣传与交流活动;(六)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措施;(七)履行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条件的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登记或者注册,成为志愿者。

志愿者应当在志愿者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四)请求志愿者组织为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物质保障;(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二)遵纪守法;(三)维护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四)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扶贫济困;(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三)抢险救灾;(四)环境保护;(五)社区服务;(六)支教助学;(七)拥军优属;(八)大型社会活动;(九)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考查,并就可否进行服务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志愿服务事业。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人、资助人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者组织进行捐赠、资助,捐赠人、资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志愿者组织接受的捐赠、资助等,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的宗旨和范围,并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及对志愿服务活动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鼓励中学和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受到表彰奖励的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接受志愿服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所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二十七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志愿者组织的过错,致使志愿者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有过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过错程度,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