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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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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钢结构厂房;施工监理;监理规划

1.针对项目合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1.1合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健全岗位建设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公司派驻现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组建,人员配置要专业齐全、结构合理,数量满足监理现场需要, 并在现场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同时,要加强现场岗位建设和形象建设,完善现场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监理人员的行为,保证监理人员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监理机构的工作效率。

1.2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完善程度,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监理的实施。在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组织有关监理人员针对钢结构工程特点、规模进行编制,明确监理过程中“四大控制”的程序、措施、手段,并在监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监理工作。

2.做好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

2.1强化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

图纸是工程施工的依据,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工程图纸与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工艺技术条件,充分领会设计意图。同时,要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图纸进行会审,检查施工图纸中的“错、漏、碰、缺”,力争把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减少因图纸问题对工程质量、进度的影响。

2.2认真审查钢结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全面指导工程实施的技术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因此,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要针对性和重点。审查的重点内容有:

(1)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治理体系的建立。(2)非凡工种的培训合格证和上岗证。(3)新工艺的应用。(4)对工程项目的针对性。(5)质量、进度控制的措施和方法。(6)施工计划(工期)的安排。

3.加强现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1钢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控制

钢结构工程的基础一般都采用混凝土独立柱基础,基础的混凝土及钢筋、模板的施工与其他工程的施工工序及方法相同,而基础独立柱中预埋的螺栓是质量控制的重点,单个螺栓及每组螺栓之间的间距、高低的偏差,直接影响钢结构工程的安装质量。

3.2钢结构主体工程的质量控制

(1)钢构件的质量验收。钢构件的加工已实行工厂化生产, 钢构件的进场质量验收就非常重要,构件进场我们除了按明细表核查数量,并进行外观感官、几何尺寸、合格证检查外,还检查了以下资料:①钢材材质的复试单(原件);②钢材的材质证实(复印件须盖生产单位公章,还需说明原件的存放地);③无损检测报告(原件)。(2)钢构件安装质量控制。柱、梁安装时,我们主要检查柱底版下的垫铁是否垫实、垫平,柱是否垂直和位移,梁的垂直、平直、侧向弯曲、螺栓的拧紧程度以及摩擦面清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起吊。当钢结构安装形成空间固定单元,并进行验收合格后,要求施工单位将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间用膨胀混凝土二次浇筑密实。(3)螺栓安装质量的控制。钢结构工程中螺栓连接一般用高强螺栓和普通螺栓。普通螺栓连接,每个螺栓一端不得垫2个以上垫片,螺栓孔不得用气割扩孔,螺栓拧紧后外露螺纹不得少于2个螺距;高强螺栓使用前我们检查螺栓的合格证和复试单,安装过程中板叠接触面应平整,接触面必须大于75%,边缘缝隙不得大于0.8mm,高强螺栓应自由穿入,不得敲打和扩孔;高强螺栓不得作为临时安装螺栓,螺栓拧紧应按一个方向施拧,当天安装的应终拧完毕,终拧完毕应逐个检查,对欠拧、超拧的应进行补拧或更换。(4)焊接质量的控制。钢结构使焊前,对焊条的合格证进行检查,按说明书要求使用,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一、二焊缝不得有气孔、夹渣、弧坑裂纹,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满焊等缺陷,一、二级焊缝按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在规定的焊缝及部位要检查焊工的钢印。不合格的焊缝不得擅自处理,定出修改工艺后再处理,同一部位的焊缝返修次数不宜超过2次。(5)涂刷工程质量的控制。钢结构涂刷前,涂刷的构件表面不得有焊渣、油污、水和毛刺等异物,涂刷边数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3门窗工程安装质量的控制

钢窗安装质量的控制重点有两点:(1)钢窗进场合格证、产品试验报告及外观的检查。(2)钢窗和固定钢窗的立柱之间的间隙控制。先施工固定钢窗的立柱,有可能出现钢窗与立柱之间缝隙过大或钢窗安不上。我们在监理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先固定钢窗一边的立柱,待钢窗完全固定就位后,再焊接另一边的立柱,这样保证钢窗与立柱之间无缝隙。

3.4压型彩板安装质量控制

压型彩板进场后,要进行外观和合格证的检查,并复核与压型板施工安装有关钢构件的安装精度,清除檩条安装时的焊缝药皮和飞溅物,并涂刷防锈漆进行防腐处理。彩板安装时,要按墙面进行排版,从一端开始进行,板与板之间必须咬紧,再用螺钉固定,墙板接缝处做好防水处理。

4.加强施工工期控制

(1)本工程在完工后将很快投入使用,故如何保证在预定工期内顺利完成,也是监理控制的重点。根据本工程特点,基础施工及混凝土主体施工是影响工期的主要因素,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此部分的进度控制将作为整个工程进度控制的重点。(2)因本工程为一生产厂房工程,故其土建施工后期设备安装单位将提早介入,如何协调安装单位和土建工程的关系,亦是影响工期的重要因素,故在监理过程中,组织协调工作量较大,且钢结构、围护结构、土建结构、安装单位是由不同的单位完成的,相互间没有合同关系,会产生很多矛盾,特别是工期协调、场地协调、材料保管、成品保护等等,处理不好会影响工期、质量和造成费用无谓增加,特别是易造成安全事故,这就要求监理单位与业主进行大量的协调和进度安排,所以我们应从合同、管理、组织、信息等多方面进行帮助和协调,建议业主指定总包单位统一现场协调,管理并做好计划。

5.加强施工投资控制

(1)选择好的投资方案,重视多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技术领域或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性。(2)熟悉设计图纸和设计要求,针对量大,质量、价款波动大的材料的涨价预测,采取对策,减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可能。(3)严格审核变更和签证,并做到证据齐全、解释合理、真实可信、及时处理。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从严审批,严格把关

    该《实施细则》是根据建设部令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起草的,对原《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房发〔1997〕157号文)做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完善,对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业绩、开发实力、质量水平、人员素质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新设立的开发企业一律按《实施细则》执行,对现有开发企业要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核定资质等级。

    为解决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各市地在审核和新批房地产开发企业时要实行总量控制,要对照《实施细则》规定重新清理检查开发企业,重点核查注册资金、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等内容。要求逐项核查,从严把关,争取使全省房地产企业总数减少10%左右。为了把审查换证工作做扎实,各市地按鲁建房字〔2000〕16号文件要求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目前正在进行的清理检查工作适当延长,前文所述的检查内容须在明年3月份前完成并上报省建设厅。

    二、切实做好资质管理的衔接并轨工作

    (一)资质标准的衔接。《实施细则》在充分吸收部资质管理规定和老的省资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竣工房屋销售率、综合验收合格率、优良品率、持有岗位资格证书人员、质量投诉率、质量投诉处结率和品牌小区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管理水平。因此,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仔细研究政策标准,从严把握,促进开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资质等级的衔接。此次开发资质审批定级有了较大变化,《实施细则》设定了暂定资质,属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都必须从暂定资质开始,然后根据注册资金、开发年限、业绩、技术实力等情况,逐步定级升级。同时,《实施细则》取消了项目资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时,要吃透政策界限,避免实施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

    (三)资质审批的衔接。《实施细则》给各设区的市下放了部分资质审批权限,规定“济南、青岛两市所属企业的三级资质、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和其他设区城市所属企业的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由省建设厅分别委托济南、青岛两市和其他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后发证。”但是,为了实现开发企业总量控制,《实施细则》又要求“每年各市地根据开发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状等情况上报年度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济南、青岛加报三级资质)审批计划,省建设厅进行平衡后下达指标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省建设厅根据下达的指标计划将资质证书统一编号加盖省建设厅公章后发给各市地,由市地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填发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接到备案后20日内无疑义生效。”

    (四)资质年检的衔接。资质年检同资质审批是相对应的,由资质审批发证部门进行。具体年检时,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检后报建设部年检。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三级资质济南、青岛除外)初检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济南、青岛市所属企业的三级资质、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和其他设区城市所属企业的四级资质、五级资质、暂定资质,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初检,分别报济南、青岛市或其他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年检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改制企业的资质衔接。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改革任务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各地已逐步开始对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为衔接好改制企业的资质等级核定和换证工作,对原为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后因注册资金、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和开发业绩达不到新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的企业,要提供改制文件和《企业产权交易报告书》,经市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审核,一律换发《暂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2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可根据其注册资本、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和开发业绩,对照新标准,核定等级,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加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执法处罚力度,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此次《实施细则》依据国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部资质管理规定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条款,对开发企业超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烂尾工程、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都做了详细、严厉的处罚规定。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依法查处,依法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决不姑息迁就,使开发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五和暂定资质。

    各类资质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销售房屋投诉面积与销售房屋面积之比)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50%以上;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2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40%以上;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竣工房屋销售率90%以上;

    4.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40%以上;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五级资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六)暂定资质:资质标准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不得低于五级资质。

    第六条  新申请成立的开发企业,在申请工商登记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暂定资质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时,申请成立的开发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暂定资质申请;

    (二)工商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八)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后的开发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并正式申报办理暂定资质。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予办理暂定资质证书的应当做出说明。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通过招投标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可依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和期限确定。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二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六)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七)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八)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十)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二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三级资质(济南、青岛除外)和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的,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直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济南、青岛两市所属企业的三级以下资质和其他设区城市所属企业的四级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分别委托济南、青岛两市和其他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下达的限额数内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后发证。每年各市地根据市场开发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状等情况上报年度资质审批计划,省建设厅进行平衡后下达指标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省建设厅根据下达的指标计划将资质证书统一编号加盖省建设厅公章后发给各市地,由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填发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接到备案后20日内无疑义生效。

    第十四条  省外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到省建设厅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进鲁开发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年检由资质审批发证部门进行。

    每年省建设厅集中将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通过省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一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下述工程项目必须实行设计招标:

(一)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xx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或特殊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国家有保密要求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有批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部门及省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管全省的设计招、投标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州)、县(市)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工作。但总投资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及特级公共建筑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其招、投标申报文件须预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认可。投标结果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上或其它方式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设计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不论何种形式进行设计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单位参与投标,方可进行评标、开标工作。

第一章 招、投标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实行设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

(二) 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 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必要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细勘探资料;

(四) 具有水、电、燃气、供热、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或具体要求。

第七条 投标人必须持有有效设计证书、营业执照,且设计资质符合项目要求。

第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信誉资料。信誉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力量、获奖、经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获奖情况应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信誉资料应与投标文件正本同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内。

第九条 境外或省外单位来本省参加设计投标,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后,方能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招标人同时应验证投标人设计证书及其副本。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书和《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见附件1)编制好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报送的投标设计文件为8份以上。其中1份为正本,供备查使用。正本文件应加盖投标人设计文件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具体编制负责人等签字盖章,单独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样。其余文件为副本,供评标使用。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上述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

(一)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泄露投标人名称;

(二) 正本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三)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违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有严重编制技术错误或达不到规定编制深度和招标书要求;

(四) 逾期送达;

(五) 境外或省外单位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验证的。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综合资料。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地形地貌等;

(二) 设计要求说明书。包括建设内容、使用功能、业主对建筑造型、风格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其他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三) 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款的有关内容;

(四)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五)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六) 投标文件送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 拟签订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 招标的方式、资质条件及补偿方式与金额;

(九) 对文件编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 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 有组织评标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有关设计招标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颁发。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六条 设计招、投标的程序:

(一) 招标人填写招标申报表(见附件2),持有关资料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取得认可。属公开招标的应在投标人报名截止后将投标人名单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 招标人发出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三) 投标人报名并向招标人提交有关材料;

(四) 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设计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五)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设计招标文件答疑;

(六) 投标人按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

(七) 从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并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八) 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方案,并公开各投标方案的设计单位;

(九)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见附件3);

(十)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书15日前,持招标申报表和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招标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机构无相应资质、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书有重大遗漏或错误的或违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准后至迟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变更或补充内容无效。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取出投标文件副本,编号后供评标委员会评定。 编号时投标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专家应从设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技术专家担任。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机构一般应在评标前1小时内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通知评标委员会成员到指定地点参加评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时应根据项目需要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各职能部门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较。

第二十六条 评标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副本文件评定后,再对投标人信誉进行评定,供定标参考。

信誉评定采用公开评分方式(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副本评定后,招标人当众取出投标文件正本,确认各投标方案所属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应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候选方案。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方案确定起15日内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后应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当所有投标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时,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确认,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可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书中明确。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废标的投标方案可以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中标人应完成全过程设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下阶段设计的,须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明确,并付给中标人方案设计费。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中标方案作重大修改和变更。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应予尊重。不得擅自使用无补偿金额的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确因需要部分使用时,应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四章 监管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验证投标人资质;指导和监督招、投标工作;

(二)维护中标结果,审查中标方案转让情况;

(三)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

(五)接受招、投标单位的咨询和质疑。

第三十八条 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按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和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及工业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以下'、'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城市建筑方案竞选管理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职责(一)验证投标人资质;指导和监督招、投标工作;

(二)维护中标结果,审查中标方案转让情况;

(三)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规定如下: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下同)。

(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

(三)建制镇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

(四)工矿区是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人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政府确定后,报地(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扣代缴。

房产产权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交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二)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  已免税的房产,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与免税人共同使用的房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划分缴纳或减免房产税。

宗教寺庙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庙;名胜古迹是指按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律减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计算,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帐房不符或没有房产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按房屋现状,分为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石)木结构、其他结构等若干类,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调整帐务或核定计征。

(二)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应加值计算,已拆除的房屋其减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免税单位和私有出租的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以实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在接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开征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管机关核实的房屋座落、结构、间数、面积、房产原值及使用情况等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出租房屋有租赁合同的应附送租赁合同副本。

纳税人新建或者购买的房屋应于竣工、使用或营业、出租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转移产权、变更房产原值、改建、扩建、拆除或者调整租金等,应于变更、转移、竣工、使用或调整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批准减税或免税。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

1.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作为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在合理搭配工程建设监理组织的人员结构,明确监理组织各个层次人员的职责。

2.监理单位的重要地位

通过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制,是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工程建设管理和国际惯例接轨,步入现代化的标志。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都具有很重大的意义。(1)可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后,由监理工程师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使工程质量多了一道保险。由于监理工程师都是各方面的专业人员,他们在技术上对建设过程进行把关,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提高工程质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2)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后,监理工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工程合同为依据处理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合同期间的实现,从而推动了工期进度的加快。(3)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通过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后,监理工程师有责任对每一次工程变更进行论证,测算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通知业主。另外,监理工程师还可以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的修改意见,从而降低工程造价。(4)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从市场经济角度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中介行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出现,相当于在业主和承建单位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协助双方规范性地完成工程建设这一复杂的商品交易活动,实现各自的目的。毫无疑问,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对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承建单位双方的利益,都是大有裨益的。

3.监理单位组成

监理单位的人员结构应当具有合理性,其应包括专业结构、技术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首先,项目监理组织应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结构,也就是监理专业人员配套。例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需要配备土建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装饰专业的监理人员;公路工程则需要配备公路专业、桥梁专业、测绘专业、给排水专业的监理人员等。其次,项目监理组织应配备适当的技术结构。合理的技术结构是指监理机构中各专业监理人员应有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称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比例。一般来说,在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在整个监理人员构成中占绝大多数,初级职称人员仅占少数。施工阶段监理的职称结构应以中级为主,高级职称人员和初级职称人员都较少。第三,项目监理组织应配备适当的年龄结构。年龄结构是指项目监理班子中老中青构成比例。老年人经验丰富,中年人对新技术掌握能力强,青年人体力充沛。适当的年龄结构,对发挥各个年龄层次监理人员的特点、顺利地开展监理工作是十分有益的。

3.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各层次人员的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所授予的权限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其职责主要包括:主持制定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组织全面实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工作;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审核分包单位资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并签署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重要文件;审核并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主持工地例会,签署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和文件;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及相关专题报告;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对于工程需要,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职责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主持制定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审核并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并审核签认质量验收资料;参与建设单位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

(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直接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制定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工作;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查意见;负责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抽检、试验与使用审批;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组织、检查和指导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记录,提出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有关监理报告;及时、全面地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其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负责审核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与本专业有关的监理文档资料。

(3)监理员的职责。监理员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履行检查、复核、记录和旁站的职责。监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检查施工单位人力、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投入和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参与进场材料、构件、半成品、设备等质量检查;参与工程计量并做好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按工艺标准施工、按进度计划施工,并对发生的问题随时予以解决纠正;参与工序间交接检查、验收;检查现场施工安全、防火;实施旁站监理,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坚持记监理日记,及时、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及时完成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工作。

3.2 监理工作开展

建设监理工作,是基于技术的一项管理工作,也是一项多目标的管理工作。为此,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必须满足几个原则:首先,监理工作要有据。这里,依据包括各种法规、规范、设计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和建设规划等。其次,监理工作要及时。工程建设是一项有严密逻辑顺序的工作,如果监理工作不能及时到位,许多分部工程在隐蔽后将难以检查,工程质量也难以判断。第三,监理工作要有节。也就是说监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监理工作不是施工单位的技术和组织管理工作,监理人员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建议,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文件,但不是施工单位的技术顾问,不能越权。同样,监理人员必须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理职能,并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而不能代替建设单位。第四,监理人员要勤勉。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勤记录、勤检查、勤跟踪,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得到落实,保证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得到全面的、适当的履行。

4.结语

从实践情况表明,监理单位在对于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了有效地落实监理单位的作用,应当严格落实监理人员的职责,同时积极开展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凌家春 ,陈志坚.监理单位如何搞好建设工程的目标控制[J].科技信息,2009,28(12):118~119.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6篇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理工作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监理相关规定,核查了监理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监理合同备案人员到岗情况,抽查了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形成的主要资料,基本摸清了城区在建主体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监理单位都能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及时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能编制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能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协调解决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问题,现场专业监理人员能依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等形式监控施工质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项目监理部合同备案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到岗履职,监理人员变动没有办理人员变更手续,不能有效履行监理工作职责。

2、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没有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资料进行编制,内容不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不能起到指导项目监理部工作的作用。

3、项目监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内容不全,审查意见不具体、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关不严。

4、部分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审查不严,部分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人员不到岗履职尤其是工程质量检查员和专职安全员人证不符情况严重。

5、多数项目监理部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报送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没有形成独立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复测资料,测量控制桩无有效保护措施,监理不能识别。

6、部分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少数总监(专监)不能掌握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不知道关键部位、主要工序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施工现场模板、后浇带支撑体系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情况较普遍。

7、部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处理不闭合,对监理通知回复单不认真复查,在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也签字通过。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7篇

关键词:青临高速;房建工程;项目管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security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nnovation and other aspects to introduce green near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Qinglin high-speed; building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6-0020-02

青州至临沭(鲁苏界)高速公路位于山东省潍坊、日照和临沂市境内,起点接已建成东营至青州高速公路,终点至鲁苏界,房建工程包括1处主线收费站,14处匝道收费站,1处监控通信分中心,3处监控通信所,5处服务区,5处停车区,房建总建筑面积约77600平方米,占地约780亩。全线共设16个施工标段,7个监理驻地办。

青临高速公路房建工程于2011年3月份开工建设,根据房建工程特点结合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狠抓制度建设,强化技术管理,坚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并重,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使得整个工程建设进展顺利。

1狠抓制度建设,做到工程管理有章可循

⑴省项目办制定下发了省市项目办职责划分文件,明确了省市项目办对房建工程建设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⑵省项目办组织编写并下发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主要材料一次入库及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对各参建单位的管理重点、管理程序、管理职责等均做了明确规定,做到了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⑶针对下发的各种管理办法,省项目办组织全线房建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集中宣贯培训,要求各参建单位内部必须组织全体技术人员集体学习,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⑷第一、二总监办针对房建工程管理特点,组织技术人员共同编写了监理计划,对监理工程重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分别下发到所属施工标段和监理驻地办。

⑸各驻地办根据所属房建工程的不同特点,由驻地工程师分别组织编写下发了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计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分项工程监理重点、监理方法、检验验收程序和手段、须过程盘站监理的工程部位、施工工序均做了明确规定。

2认真做好每个阶段的技术管理工作,做到事前控制,防患于未然

⑴方案阶段首先对全线房建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了公开征集,吸取省内外多条高速公路沿线房建设施的优点,结合青临高速公路沿线不同地域的风俗习惯和地域文化,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分别选取了优秀的设计方案。

⑵施工图设计阶段,本项目组织建筑、消防、结构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对施工图进行了审查,同时要求设计单位根据沿线的地质、地形具体情况对施工图进行了优化设计。优化设计完成后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优化后的施工图纸审查,通过优化调整了部分建筑物的基础形式,节约了建设资金。

⑶施工单位签约进场后,省项目办集中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了图纸会审工作,重点解决了施工设计的差、错、碰、漏和各专业图纸不一致等问题,有效的减少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

⑷工程管理过程中对服务区临建的选址、深水井的施工等提前制定施工要求,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施工过程中的交叉干扰,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3工程管理过程中安全与质量并重,建设平安工地,打造优质工程

⑴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房建工程建设特点,省项目办在建设的不同阶段分别下发了房建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施工指南、砼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求等指导性文件。

⑵针对房建工程脚手架的施工,省项目专门下发了脚手架施工指导意见,对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技术方案、施工管理、验收程序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⑶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审查,尽量采用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实施前要求施工单位针对主要危险源编制安全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⑷施工过程中总监分别组织月度检查,省项目均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加强过程质量控制,及时调度施工进度,督促安全生产。

⑸省项目办每季度组织季度检查,调度施工进度,检查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情况,解决施工过程存在的问题。同时根据检查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考核与奖惩,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参建人员的积极性。

4严格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程序化,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坚决杜绝工程浪费

⑴首先根据房建工程施工特点,省项目办下发了施工单位考核与奖惩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以及奖惩办法,做到对施工单位的考核规范化、程序化,公开透明,充分调动参建单位的积极性。

⑵其次针对工程变更,省项目办专门下发了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对变更原则、变更批复权限、变更程序以及变更议价原则等均做了明确规定。做到了工程变更处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及时性,同时有效的控制了建设资金。

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计量支付,省项目办统一下发了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计量支付办理程序,计量依据、计量方式方法,计量支付审核权限、上报时限要求等。做到及时规范办理计量支付工作,有效控制建设资金使用。

5管理创新

⑴房建工程招标工作资格预审采用按类别替代按标段的办法,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后通过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所投标段,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投标人围标的风险。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8篇

工作经验5年以上,男性,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毕业,待遇5000元/月(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后待遇面议。须能胜任以下几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建筑安装的行政法规。

2、编制项目进度计划表并能协调监督设计和施工进度。

3、熟悉前期报建工作;熟悉工程的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编制工作,配合招标工作。

4、能胜任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工作、工程文件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存等管理工作,熟悉工程的预算、决算、中间验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各项施工方案、材料计划、有关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地基验槽、主体验收等事项,协调监理和施工单位发生的争议,配合监理企业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及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另:同时招聘给排水专业、工厂供电专业工程师,需具有一定施工工作经验,待遇面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