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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异动管理办法

人事异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定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建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持稳定。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和处置得力的基本原则。

本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社会性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和《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参照《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二、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报告及确认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县城以上城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市商务局确定。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恐怖袭击或其它异常事件引起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食盐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脱销情况。

(一)监测的主体、内容和对象

监测主体:由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监测对象:生产和经营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重点企业和商场、超市、蔬菜批发市场。

监测内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供给、销售和价格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收集、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并准确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二)监测报告制度

各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列入市级以上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范围的监测对象,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有关数据及市场情况。监测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各监测点原则上坚持日监测、周报告制度,必要时实行日监测和日报告制度。

(三)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市场异常波动分为二级:一级(红色预警)为全市或海港区、两个县以上地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黄色预警)为一个县(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市商务局负责提出预警的启动、警级的转换和预警解除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及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省和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其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工作,属于一级的由市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属于二级的由发生地县(区)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认

发现市场异常波动后监测点必须在小时内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部门报告,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证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区)商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市商务局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小时内向各县(区)商务部门黄色预警警报。经核实确证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局应在核实确证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各县(区)商务部门红色预警警报。

三、组织机构、部门分工及指挥系统

(一)组织机构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组织机构由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为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分工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

1、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动和投放工作。各级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经济运行、公安、财政、铁路、交通、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粮食、畜牧、物价、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盐务、供销、统计、人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力和石油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在预警状态下,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联系制度,协调市场供应的有关问题。

2、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监测、收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协调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备所需的资金、物资和人员,组织、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完成其它临时交办任务。

各级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组办公,下设市场监测信息综合组、市场供应组、支持保障组和市场监管组,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履行相应职责。

办公室各组工作职责:

市场监测信息综合组:负责监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情况,承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综合文字工作,协调办公室各组相关事宜;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外舆论宣传,稳定人心工作;负责信息传递及文件管理工作。

市场供应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

支持保障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活必需品生产、储备和销售所需的资金、能源和交通运输工具。

市场监管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安全保卫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须品的生产、运输和供应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部门分工

商务部门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肉类、石油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式组织宣传报道;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综合运输协调;经济运行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保障电力、煤炭等能源的协调供应;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供应过程中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按预算级次提供资金支持和补偿;铁路、交通部门负责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的生产,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处理食物中毒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粮食部门负责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定点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物价部门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督导、检查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盐业公司负责食盐的货源供应工作,及时协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根据市场应急需要,及时将合格的食盐运送到批发单位;供销部门负责食盐的分装加工和销售工作,保障市场供应;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方面的统计数据;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配合生产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销售,保障应急流动资金需要;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应急供应所需进口物资依法优先办理通关和检验检疫手续,保障渠道畅通。

(三)指挥系统的启动

1、一级预警组织领导体系

市政府批准启动一级预警后,市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人员在预警后4小时内集结到位,立即投入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各职能组启动工作程序,履行相应职责,并及时联系市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市场监测信息综合组负责联系市委、市政府、省商务厅和市商务、宣传、发展改革、经济运行和统计等部门及领导成员;市场监管组负责联系卫生、工商、质监、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和物价等部门及领导成员;市场供应组负责联系农业、粮食、畜牧、盐务和供销等部门及领导成员;支持保障组负责联系财政、铁路、交通、人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力和石油等部门及领导成员;安全保卫组负责联系公安部门及领导成员。

2、二级预警组织领导体系

市政府批准启动二级预警后,被启动二级预警的县(区)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在预警后4小时内集结到位,立即投入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各职能组启动工作程序,履行相应职责。

四、应急控制措施

在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一)及时协调市内各新闻媒体按照有利于稳定人心、稳定市场的原则,及时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二)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品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三)组织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四)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县(区)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县(区)储备物资不足时,动用市级物资储备;市级物资储备不能保证应急供应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物资储备。

(五)按照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紧急调剂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六)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干预和定量销售制度。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必要时对生活必需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储备、定点销售制度。

1、定点生产

(1)面粉、大米、食油。由市粮食部门负责。确定市内重点面粉、大米、食油加工企业分别作为生产供货单位。

(2)猪肉。由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各生猪活体储备场和冻储企业作为货源基地,市级定点屠宰厂作为肉类加工供货单位。

(3)鸡蛋和奶制品。由市畜牧局负责。负责协调市内重点养殖企业和乳业公司作为货源基地,并组织供应。

(4)蔬菜。由市农业局(市蔬菜管理中心)负责。市内各蔬菜生产基地和大型蔬菜批发企业作为蔬菜生产供应基地。

(5)食盐。由市盐业公司负责。及时督导食盐经营单位,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

2、定点储备

(1)面粉、大米、食油。由市粮食局负责。确定重点加工企业、市级储备粮储存单位分别作为面粉、大米、食油定点储备单位。

(2)猪肉。由市商务局负责。确定生猪活体储备场、肉类冷储企业作为全市统一储备单位。

(3)鸡蛋、奶制品。由市畜牧局负责协调确定重点养殖企业作为蛋类制品货源供应基地,市商务局会同市畜牧局研究确定重点禽蛋批发市场和冷藏企业作为全市定点储备单位。

(4)蔬菜。由市农业局(市蔬菜管理中心)负责。由于蔬菜保鲜期短,不宜长期储存。且蔬菜基地较多,面积较大,又较为分散,故暂不做储备。应急时由市农业局(市蔬菜管理中心)安排调入。

(5)食盐。由市供销社负责。市和各县(区)的盐业专营公司作为食盐储备单位。

3、定点销售单位

(1)面粉、大米、食油。各军粮供应站和大型超市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2)猪肉、鸡蛋、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将全市的大型商场、超市及重点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3)蔬菜。首先将就近各县(区)的蔬菜基地和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对确定区域保障供应,不足部分由重点蔬菜配送中心供应,必要时从省内的定点蔬菜批发市场进行调配。

(二)公安、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经济运行、电力、石油等部门及企业对各定点单位所需电、成品油等能源供应,要优先安排,满足需求,不得停供、限供。

(四)公路、铁路等部门要根据调运方案,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运输“快速通道”,不得乱设关卡进行检查,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对各定点单位所需物资的调运,要优先安排,及时发运,保障运力。

(五)人民银行要加强指导与督促,协调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定点单位搞好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销售,了解掌握其资金需求情况,搞好内部协调和工作衔接,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手续,提高贷款审批速度,保障定点单位应急流动资金需要。

(六)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分别由各级财政合理补助,以形成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机制。

六、其它事项

(一)从事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无条件地服从大局,服从各级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应急供应任务。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事异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提升本厂员工安全卫生、消防及环保意识及理念,使人人具备相关知识及技能,以期消除不安全之作业环境,进而防止设备毁损、职业灾害及环境污染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厂设单位所属工作人员。

3.权责

3.1单位主管:单位主管应依工作特性之需要,指派适任的人员从事管理或操作,属法令特别要求应具备合格证照之作业,在人员未取得前,不得指派其从事相关之操作。

3.2安卫人员:

1)列出安全卫生、消防及环保,相关法令要求应实施训练之项目,提供各单位提报训练名单后列管追踪。

2)每年十二月底前针对法令宣导、危害通识教育、公伤事故预防宣导、承揽商管理、及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事项等排订次年度的工环教育训练计划,并依计划实施。

4.3训练需求规划

1)安卫人员依「法定派外训练人员审查标准(附件5.1)及训练计划涉及训练费用支出者,汇整分析次年度厂区应实施之项目、人数及费用,于每年九月底交由管理部编列预算。

2)各单位依各自所属辖区设备、环境或其它设施,工作时可能会对环境、安全卫生或消防产生重大影响者,提出该设备、环境或设施训练计划并据以实施,以使其胜任所负责的任务。

3)厂区共通性的训练项目及计划,由安卫人员规划呈核厂长后实施,并将副本送工环部。

4.实施

1)新进人员训练

1.由人事单位事先知会安卫人员新进人员报到之相关信息。

2.人员报到后依「新进或职务异动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记录之规定训练课程施予教育训练,并经测验完全了解后,由受训人员于附件5.2上签名确认,测验未完全了解前,不得进入现场。

3.如其工作性质,须由用人单位再行施予作业环境安全卫生实务训练者,训练记录由安卫人员转交用人单位,经完成训练并测验完全了解后签名确认,始得从事实务操作,惟最迟应于10天内完成训练,完整之「新进或职务异动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记录送管理部存盘备查。

4.用人单位应依实际工作需要加强附件5.2之训练课程以外之其它课程,或延长训练时数。

5.教育训练之实施,除针对标准作业程序予以指导外,并应使人员认知偏离特定作业程序时,可能造成的结果。

6.测验方式由训练单位视实际状况得以笔试或实务操作进行。

2)职务异动人员训练

1.职务异动后之工作性质除一般行政人员外,异动后之用人单位应依附件5.2之规定课程重新施予教育训练,经测验完全了解并于附件5.2签名确认后,始得从事异动后之实务操作。

2.训练方式及记录视同新进人员训练办理。

3)消防训练

1.安卫人员应于每半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训练,如有消防灭火之实际演练,应事先知会环保主管机关。

2.课程内容包括各项消防设备的功能及使用方法、实际操作演练,必要时应与各单位之紧急应变演练合并实施。

3.必要时应请地方消防队派人指导。

4)紧急应变训练与演练

1.各单位依之鉴别结果,需以紧急应变训练及演练来降低环境冲击之项目,应依冲击之特性排订定期性的训练,至少每年应实施一次。

2.其它要求依PMT-SOS-01办理。

5)承揽商训练依「PMT-CON-01承揽管理作业程序书办理。

6)危害物质运输商训练依「PMT-GIH-01危害物质管理作业程序书办理。

5.纪录管理

人事异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抗战时期 广东国统区 户政 保甲制度

[申图分类号]K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5―0127―06

户籍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户口进行调查、登记、呈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分类、划等和编制的方法。国家以此作为掌握人口信息、征调税役、分配资源和维护秩序的基础,因此它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和法律的综合性社会制度”。这一制度因抗战爆发引起的紧迫性社会动员的需要而备受当局重视。时人即指出:庶政未举,户政先行,“政府必先察知人民之实际情况,然后据以拟定施政方针,始能适应事实之需要”。目鉴于学术界对民国户政工作论述较少。对其与保甲制度关系的讨论更是未见专论,本文即以抗战时广东国统区户政办理情形为例,来分析政府对此的关注和工作,及其对抗战时保甲行政推进之影响,兼及抗战时基层政权的一些运作情况。

自国民政府肇建始,当政者即迭次宣扬“户政乃庶政之母”的口号,并多方经营之。各省颁布的地方自治法规,亦将户籍调查定为各级地方自治人员应有之任务。随着国民政府在全国推行保甲制度,户政工作更为统治者所重视。一方面,户政乃保甲制度推行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工作:“编组保甲。必须先行清查户口”。另一方面,保甲编组又能确保户籍的精确调查和完善管理:“保甲实施虽由户口清查人手,而一经办成之后,即不啻为清查之常设机关,其在清查着手之始,编户、胥属、动员,责即各专,劳仍分任,事繁而扰,能不及力聚而功可必成。又其所有户籍即责联保,瞒匿虚报,事所决无。据以为户口、人口统计,由得确当而无讹。”而“户籍、保甲不能一致,亦为户政从来失败最重要之原因”。户口的清查是保甲编查的着手点,而保甲的办理亦有俾于户口的准确清查和管理,二者实为一事之两面。相生为用。

鉴于此,国民政府在推行保甲制度的同时,要求各省市地方行政人员大力加强户籍的查报工作,并规定保甲长在清查户口之确数及掌握其日后之变迁时可行使农村警察职务。1934年4月27日,国民政府公布《户籍法》,要求各省加紧实施该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户籍法。对此,广东省积极响应,并成立了广东省人口调查事务处。该处以民政厅厅长林翼中为处长。全权负责调查全省之人口工作。同时,各县分设人口调查事务处负责调查本县之人口数额。这次人口调查以甲长为巡视员,牌长直接询问、填写报表,不识字也要签名画押。此次调查人口与举办保甲相辅而行。“一面为户籍人口之清查,一面为人事登记之准备。”然而,这次工作并未能提供全省户籍人口的完备数字。人事登记工作亦无从实施。不仅广东,民国前期全国的户籍管理工作都存在明显的缺陷。有论者即谓其间户籍调查因地方多故,“未克奏效”,一直到抗战爆发,中国究竟有多少人口,仍然是一个谜。因此,为了推进基层行政工作,维持基层社会秩序,政府在户政方面仍有诸多工作要做。

抗战爆发后,户口调查工作尤为急迫,这不仪是工役粮税征调的需要,更是兵役行政的基础工作:“无健全之户政基础,必无健全之兵役行政,盖兵役最重三平原则――平等原则、平均原则、平允原则。欲实现三平原则,则对全国人口之年龄,各地壮丁之多寡以及壮丁之身家情形,均须详确查知,方能据以作征调配赋之标准,此则有待户口查记之推行也。”国民政府认识到户政的重要性而要求各地加紧办理,以适应非常时期的特殊需求。

1937年底,广东省依据《修正广东省编办保甲章程实施办法》而拟定了《广东省各县户口异动查报暂行办法》。它规定:“凡本省各县户口之异动,足以影响户口数目之增减时”,悉予查报。并以户长及其家属暨同居者之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等项为查报异动之依据。“户口异动由户长报由甲长保长,递报乡镇长办理。乡镇长保甲长并应随时指导督促各户长,报告户口异动事宜。”户口异动包括:出生、死亡、迁入、徙出等四种。同时,该办法也规定。如户长对户口异动应行报告事项延不报告,或报告不实,经查觉警告而犹不补报更正者,除勒令仍照规定报告登记外,并应依据保甲法令做相应的处罚。抗战时保甲制度的实施更为严密,而作为保甲行政推行的基础工作。户政的办理受到加倍重视也在情理之中。广东这时虽未直接处于战争的漩涡,但为了应付非常时期的基层战争动员,拟定了前揭如此详细的户口异动查报办法,要求全民动员,层层查报每时每刻每地的户口确数及异动情形,这是可以理解的。随着抗战的扩大和广东直接处于日军的兵锋之下。其户政工作仍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因此,在新县制实施后,广东省也根据自身的情况和保甲行政的实际进展需要,对户政进行了多方面的建设和补充。

首先,制定了多种户籍统计表册,并加强对户政工作的宣传,以使户政的基本工作落到实处。户政工作的实施以统计为手段,以宣传为引导,以抽查来促进落实。因此。广东省从抗战开始就制定了多种户籍统计表,并大力加以宣传,力图使民众明了各种户籍统计的内容,在思想上重视战时户政工作。到抗战后期,广东省要求各地办理户政的统计表大致有:《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人数》、《户口数》、《户政工作进度》、《户政业务经费》、《户政干部训练及讲习人数》、《各级户政人员之奖惩》、《各级户政人员动态》、《现任各级户政人员服务年期》、《现任各级户政人员学历》、《各级户政人员人数》等。另外,崖县、琼山、琼东、乐东、乐会、定安、陵水、澄迈、文昌、儋县等县市局,还向省政府上报了其户政业务统计报告表等。由此可见,抗战时户政统计工作的周密细致程度已经发展到非常成熟的地步。

在宣传方面,省政府要求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将各种统计表册公之于众,并详为解释,以使民众明白理解。1942年,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东省政府还专门制定并通过了《推行户政宣传计划大纲》,要求各县市广泛施行,努力推进。同时,亦要求地方户政人员将“查”与“报”责任划分清楚,并谕民知晓。“户口异动查报在人民方面固应负有申报义务,但保甲长应同时负查报责任,不能以人民不报为推诿之藉口。”因此,各甲长对于甲内之户口,“每月至少清查两次,保长对于保内户口,每月至少查抄一次。乡镇公所对于本乡镇户口,每两月至少抽查一次”,如有不符册籍者,应即更正;在民众方面,以后凡有不明户籍之乡民或隐匿不报之户口,均应一律施行处罚,以加深人民认识。

其次,通过多种形式视导、抽查户政工作,严密户口异动登记。办法之一,是将视导保甲与登记户口异动相结合,重视轮回抽查的作用。1940年12月,手令各县,谓施行新县制各县,对其工作多有奉行不实者,尤其是县长与其保甲长清查户口不力、不确。要求各县严格派员巡回抽查户政工作,

“凡有阳奉阴违者,应即撤职严惩。”其后,内政部又两次电令各省,要求“迅速调整保甲、清查户口,并将户口异动统计数目,每三月一期,汇报查核”。对此,广东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各县区总动员视导保甲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复查户口暂行办法》,将视导保甲与登记户口异动结合起来,对国统区各县的保甲户口实施严格的复查及视导,冀望以此非常时期的非常办法来“健全保甲组织。确实户口人数,以利施政”,并“遏灭乱萌”。旧同时,省政府进一步提出实施轮回抽查户口之原则,要求各县市局按一定时限,反复抽查同一地区办理户籍的情形。省府认为,此项抽查户口办法,“倘能切实施行,则户口登记必较为确实”。

办法之二,是行政与警察系统相结合,双管齐下,严密户籍的管理。户籍管理最初是编户齐民、征赋派役的财政、民政制度。但自晚清湖南保卫局规定户籍的登记、调查为警察勤务的“第一要义”后,“就正式把户政作为治安业务交由警察机关管理,使其脱离财政、民政而相对独立。”此时,广东省即利用各级警察系统,协助乡镇保甲长尽力推行保甲户籍事项:“警察所、警察分驻所、警察派出所。应督率警员随时协助乡镇保甲长尽力推行保甲户籍事项。”而在行政系统一面,广东省除通过传统的政治层级,即县-区-乡(镇)-保-甲系统严密户籍管理外,还通过县指导员、县政府办理户籍人员、县政府民政科长(员)、区署指导员等的垂直系统来抽查与督导户政工作,严防下级虚报与延迟。行政与警察系统相联系的户籍管理办法,从上而下严密了户籍的管理和异动之查报。

办法之三,是将“督”与“导”相结合,确实推动户政工作的进展与落实。鉴于当时“各级复查户口,举办户口异动登记,多未臻确实”之情况,广东省政府再次强调“督”与“导”应不断施行的问题,并指出:“乡镇公所暨所属保甲事务繁多,对于奉行功令,其督责较严者,则工作亦较紧张。否则因循敷衍,无所成就。”而户籍事务乃经常反复之工作,更不容有片刻之疏忽,此“督”乃不容懈怠。户政推行未久,民众认识未深,户籍人员未经训练,致其工作未臻完善,但如何扩大宣传。以使民众明了如何始能令工作日趋改善,又非赖有上级不断指导不可。“倘各级督导人员,巡视所至,见有错误之处立时指导更正,户政工作必能日趋完善,实无可疑义。”此后,广东又拟具出各级负责抽查户籍办法五项,将1940年实施新县制之曲江等29县分为7个督导区,每区由民政厅派视察员一名负巡回督导之责。制定严密的户籍调查表格,大力宣传户政工作的紧要性等都是户政工作的前提工作,而要明了户政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则需要对之进行严密的调查和考核,上级政府对督导工作的重视是理所当然的。

办法之四,是定时开展自下而上层层报告户口异动之工作。为随时掌控全省人口异动情形,广东省政府还要求各县局逐层定期查报户籍及进行人事登记:甲长应常备空白之户籍及人事登记申请书。于“每月三日前,挨户查验所属各户在上月内如有户籍人事要登记事件”,及有异动情事。立即转送保办公处;保长应切实督促甲长办理此事项,并于“每月五日前召集所属甲长到保办公处详细指导查报”,而各甲如有未将上月户籍及人事登记声请书缴送保办公处者,应即收取核明,转交乡(镇)公所;乡(镇)长应按期督促所属保长切实办理钱款规定事项,并派户籍干事于“每月十日前赴各保办公处详细指导各保,如有未将上月户籍即人事登记声请书缴送乡(镇)公所者,应即收取核明,带返乡(镇)公所依法登记,并即分别转交发还”;县政府民众科长(管理局第一科长)、区长,应“按月督促所属各乡(镇)长,办理前款规定事项,并派户籍指导员、县区指导员,轮回前赴各乡(镇)公所,详细指导”。自下而上层层上报户籍异动,自上而下层层督促指导,上下贯通一气严密户籍的管理工作,是广东省府此期间户政工作的基本思路。

再次,通过健全户政机关,来严密户籍管理工作的进行和上传下达。行政工作的推进端赖机构的健全和有力。抗战时户政工作的实施机关实为乡镇保各级行政机关,其健全有力与否,则关系户政工作的成效。广东省政府对此也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查各县市局户籍行政事务繁复,乡镇保为推动并执行户政机关,关系尤为巨大,非仗机构健全、人员充实难办理完善。”然而,战前广东省的各级户籍工作多系指定基层行政人员兼办,以至于户政工作进展缓慢。抗战爆发后,广东省当局认识到,“固有关各项户籍事务,当倍形繁重,自应从速健全机构,充实干部,以资适应。”于是它在各县局户口多已复查完竣,修正户籍有关章则及办法亦经内政部先行公布的基础上,加紧了户政工作的办理。同时,民政厅设置了户政科,各县局亦设置户籍室,作为户政工作的领导机关。到1943年,广东省办理户政工作从上到下的机构设置为:省政府于民政厅下设第五科办理户政;各县市局设户籍室。裁去并修正原民政科内设置的户籍主任及户籍员;乡镇公所设户籍干事,保甲长亦兼办户政工作。机构的顺畅和对位。有利于户政工作的上传下达和层层控制。

复次,加强对户籍人员的训练和管理运用,力图提高其办理户政工作的效率。广东省在办理户政工作时,也注意到对户政人员训练和管理的重要性,并指出户政人员“工作”与“训练”应紧密联系:“无论任何工作,均有陆续改善之必要,同时又无论何种训练,亦不能离开现实,徒尚空谈。户政工作繁琐,更难例外。”除户政人员应普遍施行集训之外,还应一面工作、一面训练,以增进工作人员之技术。省府因此提出:“今后凡有经常集会,均应举出户籍法规及办理手续,附带施行考询测验。以促保甲长之注意,即保民大会与户长会议等,亦应以户籍申报手续与罚则等为附带说明,每次必备之题目,以增进民众之认识,务求户籍意义,无论老少男女皆明,则户政推行即可顺利。”然而,尽管政府有这样的认识,但针对户政人员的专门训练工作并不突出。如省训练团到1943年受训的户政人员仅110人,而“各县市局已拟定训练办法,业已训练者计有曲江三十七人,南雄二十三人,仁化九人,其余仍在办理中。”这显然只训练了极少一部分的户政人员。究其原因,当时的户政机关刚刚确立。专门的户政人员刚确认不久,地方户政工作仍然集中于各级自治人员之手。这些人员的训练虽有户籍科管理,但多数县份仍没有户籍人员专训班之设置。

在户政人员的管理方面,省政府也非常重视。拟定了《广东省各县(局)督导保甲办理户口应注意事项》。该办法要求,“县指导员、区长对于乡镇长呈报户口异动,应随时抽查是否实在,切实考核”;“乡镇长对保长呈报户口异动表,应先查明所报是否属实,分别准驳”;“保长对于甲长呈报户口异动表,应切实考核,属实始行转报”。县政府办理户籍人员,“应随时分赴各区抽查户口异动,遇有错误,力争纠正,并向办理户籍登记人员切实讲解登记意义及方法,暨将抽查情形呈报县政府核办。”各县政府民政科长(员)应随时下乡督导保甲抽查户口,“每年最少四次,每次任务完毕,速即做成报告书呈报。县政府则要汇填各县局办事月报表,呈缴民政厅核转省政府备查。”“县指导员,各区署指导员,每月至少应有五日在区署各乡镇询查督导保甲户籍事项,询查完毕,迅即作成报告书。”

对于各级户政人员工作中的失误,广东省政府亦有相应的惩罚规定:“各级人员不能依照各该款规定办理者,应按级查明严惩,嗣后户籍及人事登记,如仍有不确实之处,县政府(管理局)各办理户籍之人员及该管乡(镇)长,户籍干事及保甲长均应负责;乡(镇)公所每月应缴户口统计报告表,如仍不能依期造缴,或不尽确实者,乡(镇)长及户籍干事均应负责;县政府(管理局)每月应缴之户口统计报告表。如仍不能依期造缴或不尽确实者,各办理户籍及统计事务之人员均应负责;一律按级查明严惩。”保甲长在办理户口异动中如有捏报或迟延情事,从重惩罚,而“任听各区随意填报,不尽不实又不加纠正者。应受连带处分”。这些规定要求对县政府办理户籍人员、乡镇长、户籍干事、保甲长等和户政有关之人员,进行层层严查,所有人员对户籍不确均负有连带责任,这是与保甲制度的连带责任同时施行的,政府对办理好户政工作的决心不待烦言而明。

最后,重点推进与普通实施相结合,以带动全省户政工作的开展。抗战时的行政工作有先后缓急之分,政府在办理户政工作时,首先着力于重要城市的户籍管理工作。1940年8月,行政院制定了《非常时期重要城市户口查报登记暂行办法》(1944年2月废止),其第十条规定:“保甲长对于该管区内户口应负查报责任,当地固定户口对流动户口亦有协助该管警察机关查询及侦察之责。”第十一条规定:“当地警察机关及保甲长应注意该管区固定户口与流动户口之往来联络,必要时得加以监视。”关于何为重要城市,它解释为“户口密集、交通便利,及工商业发达之区域,或其临近市镇”。据此,广东确定以临时省会所在地县份、政治上有特殊重要性、且系1940年度实施新县制县份为重要城市,即有曲江、连县、高要、丰顺、惠阳、兴宁、茂名、合浦、定安等县。旧这一对所谓重要城市要重点办理户政的政策。使“不重要”的城市和乡村之户口办理显受影响。这种有选择的户政政策,将会影响保甲工作整体之进度。因此,广东省在重点地区推进户籍行政的基础上,也要求全省各县市局普遍加强户政工作。1943年广东省政府就再一次强调:“户籍为施政之本,举凡控制物价、调节粮食、征兵征实等项工作。无一不以户籍登记为精密设计之根据”。它要求各县市局,“以后必须认定户籍为本年度中心工作,对于计划法令务须准确执行,以免影响效率”。省政府并一再指出:“惟兹事体大,决非侥幸可以成功,而奉行法令决不容有所忽视。嗣后各该县市局长,推行户政,必先贯彻命令,然后有所考成,各宜体会此意,深自检讨,凡有未照计划法令执行者,应即行改正,职责所关,且勿再误。”由此可见,广东省政府已经意识到户政工作不能仅重视点而忽视面,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尤其需要各地密切联系。协力推进。

抗战时期广东国统区为了健全保甲行政,并进而使基层有力以服务于抗战事业而大力推进户政工作,并从法制法规的制定颁布、统计表册的颁行宣传、各式督导办法的实施推广、各级户政机关的严密健全、户籍行政人员的训练管理、实施地区的重点推进与普遍实施相结合等多个方面来促进抗战时户政工作的开展,这为抗战时保甲制度的推进做了很好的基础工作,使保甲制度的编组和运作有所凭藉。在1943年内政部对全国实施新县制的17省进行的考核中,以总成绩优劣排名,广西居首,江西、安徽次之。四川、广东又次之;而在单项的排名方面,广东户籍办理最佳。1948年国民政府内政部的总结亦称:“贵省(按指广东)推行户政,向具热忱,即希仍照原定户政计划,督饬所属加紧推进,以期查记工作如期完成。”可见,中央政府对抗战时广东户政工作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另外,广东役政工作进展得相对顺利也证明了其户政工作的成效。广东户政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并为抗战的胜利进行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然而,户政工作又异常繁杂,而且由于战乱频仍,地方不靖,整个抗战时期广东国统区的户政工作仍存在诸多弊端:在户口异动登记方面,“除接近乡镇公所附近各保比较认真外,距离较远者仍多不报”;工作人员对户政工作欠缺严密的训练,未能注意办理,县(局)区乡(镇)保各级未能厉行督导,致使户口查报未尽确实,“户口统计报告亦多未能依期造缴”;户政推广未久,又复缺乏宣传,“民众认识未深,遂未能悉照定章申报”;“由于户籍法规及办理手续均甚繁琐”,“以致一切工作未臻完善”。更因户政以民生为依归,民生无依,则户政不固。连带之后果则是广东精壮劳动力大量出洋。“共逃国难”。有学者将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户籍制度分为四类,即:征赋派役户籍制度、人口统计户籍制度、世袭身份户籍制度、保甲治安户籍制度;并认为“保甲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控制民户、防止人口外流”。抗战时的保甲户口清查和异动查报,是一切庶政推行的基础,尤其是办理保甲行政的基点,其办理的良窳与否,直接关系到保甲行政的效果。而由上所述可知,抗战时广东户政工作虽有一定的成绩,但仍无法达到控制民户、防止人口外流的目的。这对保甲行政等基层行政工作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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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广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卷号:3-1-44。

人事异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82宪法制定后的审判事前监督机制的发展阶段入手,检讨我国现行的审判事前监督机制,并对这个机制予以重构,提出了实行劣迹规避,推行重大疑难案件呈报制度,增强监督者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准,改革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及选任办法,建立院长决定复议制度,规范审委会考核办法,建立不当拒绝异议意见加重处罚制度等七个设想。

“哪里有权力,哪里便有腐败,这是万古不变的真理。用权力制约权力是保证权力清廉的最好办法。”目前,司法腐败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那么如何监督裁判权依法行使呢?以裁判结果的形成时间为临界点,审判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实际上是一种权力救济,事前监督则是一种权力保障。救济方法固然不可缺少,但却导致诉讼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增高,审判的公信力下降,从这个角度上讲,事前监督具有更强的社会紧迫性。为此,本文从82宪法制定后的审判事前监督机制的发展阶段入手,检讨我国现行的事前监督机制,并对这个机制予以重构,以求保障审判权的良性运行。

一、审判事前监督机制的发展阶段?

自从82宪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审判事前监督机制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高度集权的行政化阶段。从二十世纪80年初至90年代中期,不管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但是在操作层面上,我国的法院完全按照行政化的模式管理,内部的裁判行为也基本上是行政化的管理,即承办案件的法官没有任何独立的地位,仅限于调查取证,开庭走过场,案件实行先定后审,裁判结果实行由庭长、主管副院长层层审批制度,而且庭长、主管副院长可以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直接改变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草拟的裁判意见。可以说在这个阶段,事前监督机制是最强的。但是由于这种事前监督机制摸杀了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违背了司法行为的规律,不仅使司法效率低下,而且抑制了承办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决定案件最终裁判结果的法院领导没有亲临庭审也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特别是司法的透明度不高,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这种司法事前监督机制受到了学界和国际社会的批判。于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下,国家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理论作指导,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第二阶段:审判放权阶段。我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借鉴西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四权分立;实行一步到庭,直接言词;强调当庭宣判,并以当庭宣判率作为考核一个法院业绩的重要指标;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即裁判文书不再由庭长、主管副院签发,完全由案件的审判组织自主作出裁判,自行签发裁判文书;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并颁布了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宣称法官职业化,抬高法官门槛,先从学历上要求大专以上文化,再后来就要求必须要本科文化,建立了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应该说在这一阶段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学者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在社会上也引起了普遍关注,成绩是瞩目的。但是这一阶段的事前监督失控,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加上由于我国缺乏法治的土壤,司法改革更多的是法院系统内部进行,司法外部(包括执政党)却对一些改革举措都保持沉默。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做孤独的贵族,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广交朋友,但是执政党要求所有的干部走群众路线,与人民打成一片;法院系统要求法官按证据认定的事实进行裁判,但是中国的人文心理却无法接受。因此,负面影响越来越突出,法院的公信力在下降。现实表明,审判放权力度越大的法院,社会评价越低。形式化的裁判公正意识得不到社会大众的认可,涉法上访问题非常突出。司法腐败问题也日益突出,下至最基层的助理审判员,上至省高级法院的院长都存在无法被社会容忍而受到查处的腐败现象;再审案件呈直线上升,有的案件刚好终审结案,又启动了再审程序,浪费了不少的社会资源;同时,社会对司法的诚信度提出了严重的质疑,有的法院的工作报告被人大会否决。于是对司法改革的改革便悄悄地提上议事日程。

第三阶段:裁判权受到限制阶段。在审判放权阶段,法官审判案件的权力过大,而目前的法官素质普遍不高,可能会导致自由放任。于是一些法院在近年来对裁判权实行一定的限制。具体表现为签发法律文书的权力从独任审判员以及合议庭中分离出来,交由庭长、主管副院长行使。同时赋予庭长、主管副院长对案件审判组织草拟的处理意见享有提出异议权,案件审判组织自接到异议后应当进行复议并重新草拟处理意见,如果复议后的处理意见仍得不到庭长、主管副院长的认可,可以递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但庭长、主管副院长不得直接变更案件审判组织草拟的处理意见。这样一来,对案件审判组织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约制,强化了审判的事前监督。首先使个别胆大枉为、肆无忌惮的人员有了收敛;其次还可以通过庭长、主管副院长的异议权和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两条途径纠正了个别案件审判组织草拟处理不当的意见,对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一较大的作用,这一举措也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二、检讨现行的审判事前监督制约机制

近年来,不少法院在内部对裁判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取消了法官签发法律文书的权力,赋予主管副院长的异议权,但效果并不明显。笔者对某区法院实行审判权限制一年来审结的1000件案件进行了调查,其中主管副院长提出异议的案件仅10件,且其异议意见基本上没有得到案件审判组织在复议时采纳,最后全部递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结果只有一件案件被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变原审判组织的意见,部分支持主管副院长的异议意见。这一局面的出现,除了案件审判组织的责任感增强等人为的因素之外,也说明我国现行的事前审判监督机制存在一些机制性的缺陷,归根到底还是有权最终变更案件审判组织处理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存在机制性缺陷。

在体制变革时代,新旧权力体系无形中会存在一种政治上的博弈、权力上的较量,审判权的限制也不例外。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希望维持原来的放权状态,以保障自己有较大的裁判权;而主管副院长、院长则从维护法院整体公信力的角度考虑要加强审判事前监督,适当限制法官的裁判权,但是不得直接变更案件审判组织的意见。而院长、主管副院长以及主要业务庭室的负责人基本上都是审判委员会成员,以某区法院为例,审判委员会委员共14人(其中院领导6人,庭长、主任8人),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在审判委员会中,院领导是处于劣势的,庭长们处于强势、支配的地位。院领导形成一致的意见比较容易,因为他们在各种决策性会议上常常研究问题,对很多问题有一种默契,而且有着固守法院整体公信力的共同愿望包合在其中;而庭长们也出于以下原因容易形成一种默契:首先在现行体制下,案件处理结果很多时候也包含了庭室的利益在其中,庭长想捍卫庭里的利益,从而维护审判组织的意见;其次庭长在几年一度的竞争上岗中要庭里的法官投他(或她)的赞成票,所以一般情况下,庭长会尽力维护本庭法官的处理意见,以获得庭内法官的支持;再次,那些庭长们很容易形成一种默契,即你支持我庭里法官的意见,我支持你庭里法官的意见,这样所有庭里法官的意见都能得到支持,有着共同的利益;最后,庭长们从心理上对抗这一制度,使主管副院长递交讨论的案件一一维持原审判组织的意见,使主管副院长失去异议的兴趣,例外如果异议总是得不到大家的一致支持,也会有人在背后议论主管领导的业务水平,进行一种道德谴责,给主管领导行使异议权的压力加大,最终放弃异议,从而使主管领导签发法律文书,进行事前监督的制度形同虚设。正因为如此,主管院长提出异议的案件,其异议的意见在审委会讨论中难以得到通过,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法院院长在主持审委会听取汇报或事前已听有关人员反映、了解情况时,如果院长发现案件审判组织的处理意见明显不当,并且多数审委会委员可能维持案件审判组织的处理意见时,会议主持人提前发言来控制审判委员会朝正确的方向发表意见时,局面才能扭转;而在一般情况下,提出异议的是主管副院长,主管副院长一般不会担审委会的主持人,即使临时担任审委会的主持人,他也没有院长担任主持人那些有能力控制审委会。所以,主管副院长签发法律文书,行使裁判异议权进行事前监督在目前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三、重构审判事前监督机制的设想

审判事前监督机制的重构是促进审判良性运行,保障司法公正,减少再审案件数量,降低诉讼道德成本的必然要求,但它必须要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因此,笔者认为重构审判事前监督机制必须在坚持主管院长签发法律文书,赋予主管院长对处理意见的异议权,对不服异议的处理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基础上,遵循下列几个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有效监督原则,即必须保障事前监督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避免制度虚设、操作失灵等现象发生。三是充分调动案件审判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原则,即不能回到20世纪80年代的“先定后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保障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有一定的权力。四是利害规避原则。由于有回避制度存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审委会讨论该案自不待言,但是与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其它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也应当排斥在审委会组成成员之列。遵循以上几个原则,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笔者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机制性意见:

(一)在内部进行人事安排时实行劣迹规避。在现实中,一个法院经常办错案的法官,经常出现司法怠慢、司法不廉的法官往往集中在某些人身上,在现行的人事体制下,法院也无权将其调离,但是法院内部在进行工作安排时,应当将经常出现劣迹的法官调离审判一线,让其做一些行政性事务,或者审判二线,或者干脆派其参加党建、扶贫工作,将业务精通、敬业精神强、清正廉洁的法官放在审判一线,特别是刑事庭、民事庭等主要业务庭从事审判工作,从而从队伍的素质上进行事前监督。

(二)在案件审判上推行重大疑难案件呈报制度。对具有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本地出现的新型案件规定为重大疑难案件,受理此类案件以后,承办法官应当填写重大疑难案件呈报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庭长,一份送分管副院长,庭长和分管副院长接到呈报表后视其具体情况,可以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可以跟踪办理情况,对案件审理进行业务指导,从而事前监督该案的审判,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三)增强监督者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准。在实践中,很多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监督者自身无能,无力监督;监督者自身道德有问题,与被监督者串通一气。因此在重构事前监督机制时,必须保证行使监督权的主管副院长首先是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法律水平比一般法官强,而且法院工作经验也比较丰富,原则上必须在法院工作5年以上、有比较突出的业绩的优秀法官才能提拔为分管业务的副院长,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要淡化业务副院长的“官位”意识,强化“业务意识”和“道德意识”,要与选拔一般的党政部门干部有所区别。

(四)改革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及选任办法。首先从利害规避的角度考虑,尽可能地排斥业务庭的庭长担任审委会委员,淡化审委会委员的政治色彩,强化专业化要求,将研究室主任及其它业务很精通、经验很丰富的优秀法官选任为审委会委员,原则上庭长不得担任审委会委员。其次,适当限制审委会的人数。一个单位的正副院长当然是审委会委员。但是正副院长的人数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5人,加上具备法官资格的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进入审委会,那么属于院领导的审委会委员一般为6人,为了防止在政治博弈过程中来自各庭的审委会委员之间形成默契,对抗甚至控制审委会,建议审委会委员中自来各庭的委员人数一般要少于院领导在审委会中的人数,即最多5人。这样一来,审委会的总人数为9人或11人比较合理,比较科学。

(五)建立院长决定复议制度。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应当硬性规定会议主持人,特别是一把手主持会议时应当最后一个发言,此前除向承办人提问了解案情之外,不得发表任何法律分析和事实分析的倾向性意见,以免影响、控制整个审委会;与此同时,必须充分发挥会议主持人监督整个审委会的职能作用。为此,必须建立院长(会议主持人)决定案件复议制度,也就是说,作为最后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如果认为会议形成的多数人意见明显存在问题,有失公正时,会议主持人有权搁置已形成的多数人意见,表明自己的处理意见,并要求全体审委会委员进行复议。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会议主持人决定复议的次数一般应当不超过两次。

人事异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形式和危害

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线上支付,以手机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以POS收单和便民支付为代表的线下支付以及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由于互联网支付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特性,因此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的市场领域主要集中在后三类。

(一)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形式

以宁夏市场为例,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形式主要有以三类:一是派驻业务员开展相关业务。支付机构在当地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派业务员在当地拓展商户。开展的业务以银行卡收单业务为代表,业务员拓展商户后,与商户的协议签订、密钥罐装、机具后续维护等均由支付机构法人机构负责,不能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所提及的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二是依托通讯运营商开展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与当地通讯运营商分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由通讯运营商分公司在当地拓展商户,支付机构负责提供在商户布放的非接POS设备。作为实际运营方和资金管理方,以及提供相关的配套支持服务,支付机构可以充分利用通讯运营商分公司已储备的客户资源拓展支付业务。如在当地开展手机支付业务,且不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三是委托当地公司拓展市场。支付机构通过与当地无关联关系的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发展特约商户和对特约商户的后续维护工作外包给当地公司,在拓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存在对商户资格审核不严、任意降低扣率等多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危害

支付机构异地违规开展业务,势必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首先是恶性竞争,破坏行业秩序。以银行卡收单业务为例,个别支付机构为了抢占市场,选择给商户更低费率、给或加盟商更高佣金的做法来拓展业务,或者在发展特约商户时,只要求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号等简单资料。其次是加大套现的风险,个别支付机构在异地经营过程中,直接以“可以将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收单账户,可以帮助客户套现”等作为宣传,吸引商户的眼球。再次是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支付机构异地经营中展业和退出都较为随意,一旦其退出造成在当地的受理终端、清算服务突然中止,客户将会投诉无门,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客户实现合法权益的成本。

二、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监管存在的难点

(一)信息获取难

目前,全国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已有250家之多,大多支付机构出于迅速抢占市场以及节约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在异地经营中通常是业务拓展先于机构设立,支付机构不设立分公司异地经营,其向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主动报备的意愿不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关注媒体广告、商户收银台布放的机具以及金融消费者或银行、银联的举报等,造成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获取信息被动,掌握情况不全面、不及时,难以在第一时间实施有效监管。

(二)调查取证难

支付机构采取派驻业务员,与当地公司合作、等方式拓展业务时,对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商业机构或个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没有行政调查和检查权。对于支付机构拓展的商户,尽管《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提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进入与收单活动相关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直接到商户调查取证并不顺利。造成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异地经营违规操作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三)整改落实难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监管手段单一,目前主要采取的基本是三步走的处理方式,第一步约谈支付机构当地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第二步向上级行通报情况、通过法人机构加强监管;第三步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处罚,但是并不能有效限制支付机构异地违规开展业务,支付机构一边派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周旋,一边继续拓展业务,而整改意见却迟迟不予落实。

三、造成监管难题的原因

(一)支付机构分公司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从事预付卡业务”,明确了支付机构异地从事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需设立分支机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但就目前的制度看,对支付机构分公司的监管主要还局限于设立备案,对于日常业务的监管缺乏系统的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日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仍处于自我摸索的状态。

(二)通讯运营商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监管无据可依

通讯运营商支付机构异地经营主要从事以手机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监管中主要存在两大方面问题,一是关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专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手机支付的定义尚不明确和统一。如在手机卡上加载支付账户,客户存钱至该支付账户,即客户可持手机在布放了配套POS的商户实现闪付,对于这一业务是定义为手机支付还是预付卡,再如现在许多支付机构推出的插在手机上的刷卡器,是属于移动支付还是收单(移动POS)等等,如何正确界定,都没有明确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监管中存在迷惑。二是通讯运营商支付机构异地经营主要依托当地通讯运营商分公司,而目前相关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这一形式是否合规,对通讯运营商采取这一形式拓展业务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又该如何监管,同时通讯运营商当地分公司也会认为自己不属于支付机构,而不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工作,目前对于此类业务的监管尚属真空地带。

(三)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在人民银行内部,目前就支付机构监管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够健全,随着支付机构业务的不断拓展,对于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重点已经从准入审批调整为支付机构日常业务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因此亟须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协作监管机制。比如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现支付机构存在异地未设立分支机构即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时,多次督促未取得效果的情况下,会与该支付机构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联系,但目前沟通渠道不够通畅,工作中有诸多不便。而在人民银行外部,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监管机制尚未建立,不能充分调动各监管部门的行政资源,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四)监管人力不足,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支付机构监管的人员往往只有1~2人,而仅在宁夏这一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所掌握的开展业务的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就有5家(备案和未备案合计)。同时支付机构所从事的支付业务种类多,包含了银行卡收单、预付卡、手机支付等,而每种支付业务的创新速度都可谓日新月异,对于监管人员素质要求很高。

(五)监管成本大,违规成本低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已备案的支付机构分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以及开展现场检查,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当接到对于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投诉时,需投入人力物力去进行调查,核实问题后还要督促整改。而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异地违规行为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与所投入的监管成本相比,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的成本太低。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建立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的监管制度

尽快颁布《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管理办法》,对以下问题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对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非法人支付机构,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向各银行机构发通报、借助媒体公告、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限制其业务开展,强化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威;二是明确支付机构依托通讯运营商当地分公司开展支付业务是否合规,如果合规应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对通讯运营商当地分公司进行监管、可以调取相关资料、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在业务开展中支付机构和通讯运营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三是明确支付机构异地经营应具备的条件、需履行的义务、违规责任、处罚措施等;四是对支付机构异地设立分公司且备案,但是不开展业务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完善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跨地区监管协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和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的监管责任,建立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处理流程。对于支付机构异地经营所在地的人民银行通过督促、约谈等方式仍不能发挥作用的,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报送方式和渠道,将违规信息报送至其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和人总行相关部门。建立支付机构的“信用档案”,将支付机构异地违规经营信息写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信息在人民银行内部共享,对于“信用档案”记录问题较多的支付机构在今后变更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对于收单机构或经其授权的特约商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的,总行能够建立信息库汇总“总对总收单协议”情况,并在人民银行内部共享,便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掌握。

(三)建立与各职能部门自上而下的合作机制

与工商、税务、公安、银监等部门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资源,在对支付机构异地经营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方面,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效能。以与工商行政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为例,在营业执照颁发方面,支付机构分公司必须到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后,工商行政部门才可在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中加入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等支付业务,促使支付机构分公司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对于不设立分公司即开展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借助工商部门的行政资源,从而提高人民银行的监管效力。

(四)培养监管人才,不断创新监管手段

人事异动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今年以来,市审管办坚决执行省、市深化数字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数智杭州·宜居天堂”的发展导向,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动力,充分发挥全市政务服务主平台、“最多跑一次”改革主阵地作用,全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试点城市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xx〕xx号)文件要求,会同市委改革办调研起草了杭州市细化方案,经征求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部门意见后,xx月xx日市委、市政府政府正式印发了《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xx〕xx 号),市审改办同步出台了《杭州市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任务清单》(杭审改办〔20xx〕xx号),对我市深化数字化改革、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行政服务体系进行全面部署。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坚持党建引领,组织基础更坚实

 

1.营造庆祝建党百年浓厚氛围。一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制定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采取“党组理论中心组研讨学、班子成员讲党课带头学、微信平台系统学、窗口党员一体推进学、红色爱国基地实践学”等“五学”形式,开展系列学习教育活动。班子成员和支部书记共上专题党课和微党课9次,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5次,参观嘉兴南湖一大会址等红色教育基地7次。二是深化理论武装。组织党员干部深学践悟《中国共产党历史》《习近平在浙江》(采访实录)等重要篇目,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视察浙江、杭州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收听收看《党史故事100讲》,举办和参加处级干部政治理论培训和党员春训,引导党员干部争当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的排头兵。三是开展庆祝建党百年系列活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收听收看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大会直播,先后开展“学党史、守初心、建窗口”主题教育活动、“亮党员风采、优窗口服务”评选活动和“学党史、优服务、助亚运”办实事活动。组织参加全市建党百年诗词歌咏赛、百年红色故事微宣讲大赛等文体活动,开展重温入党誓词、共读红色经典、党史知识竞赛、走访慰问等宣传教育活动。

 

2.着力提升基层组织力。一是开展特色化党组织建设集中攻坚。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组织创建“学党史 促改革 争一流”特色党支部,深化“双强双优”“一单位一品牌”和基层党组织星级管理;顺利完成机关支部换届选举,成立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党支部;持续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党支部工作制度,开展“两优一先”评选表彰。二是严格落实党建责任制。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严从实抓好“三会一课” 、支部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提醒备案机制,完善落实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重读入党申请书和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认真落实《机关党建四级四岗责任清单》;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定实施了《杭州市审管办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清单》和《杭州市审管办全面加强网络舆情安全工作清单》(征求意见稿),加强对所属网站、“两微一端”等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三是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深入实施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引导窗口一线党员通过佩戴党徽、创建窗口先锋岗、争当“每月之星”、党员承诺践诺等,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彰显先进性。四是加强窗口党员队伍建设。重新编配窗口临时党支部,配齐配强班子,落实新任支部书记任职谈话制度,加强党务干部培训。深化“ 服务型党组织”品牌建设,组织窗口开展关怀暖心、体育健身、文化修身、保健强身系列活动,增强窗口党员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3.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一是推进“ 助万企、帮万户”常态化。广泛开展结对乡镇调研一遍、困难家庭慰问一遍、重点企业走访一遍的“三个一”活动,组织开展“数字赋能乡村振兴”调研,深入开展第四轮“万名党员干部结对帮扶万户城乡困难家庭”活动,累计慰问36户困难家庭。二是深化党建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把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高水平打造“数智杭州·宜居天堂”作为锻炼队伍、淬炼党性的主战场,检验机关和窗口党建成效的试金石,激励全体党员干部在服务中心大局、服务基层群众中当好排头兵。 三是持续推进文明机关建设。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督查标准、第六轮文明机关建设标准和爱国卫生工作要求, 先后开展垃圾分类投放、窗口文明礼仪、机关和窗口作风建设等专项检查。依托“西湖先锋”党建平台,完成在职党员“双报到”服务。积极开展“庆百年华诞、展头雁风采” 系列活动,先后组织41名机关和窗口党员到公交地铁车站、水湘社区等开展志愿服务。四是巩固发挥同心纽带作用。 发挥机关统战群团工作凝心聚力作用,团结引导统一战线成员和机关干部职工、青年、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开展各类主题实践活动和劳动技能竞赛、岗位建功活动,组织参加“喜迎亚运、健康机关”美术摄影大赛、“书香机关”网络评选等活动。深化职工之家、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创建工作,唱响“改革创新实干”最强音。

 

4.强化正风肃纪。一是持续改进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坚决克服“疲劳综合征”,深化“六大顽疾”整饬,特别是严禁综合自助机使用考核,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上半年无会议经费支出;无出国考察经费支出;公务接待支出1.83万元;国内考察经费支出2.06万元,各项经费严格按规定开支。 二是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充分发挥纪委全面监督、支部日常监督、机关党员民主监督和纪检委员专责监督作用,对新发展党员、新入职干部及时开展纪律和廉政教育。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积极开展整治违规借贷突出问题,让铁的纪律成为全体党员干部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三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续净化机关政治生态。健全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动态调整廉政风险清单,认真排查廉政风险隐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并利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持续开展警示教育。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引导亲属听党话跟党走,立德修身、遵纪守法、廉洁从业。

 

(二)坚持数字思维,政务服务更便捷

 

1.着力搭建“亲清在线”平台“1+10+2”应用场景。扩大“亲清在线”内涵,以丰富可实操的“一件事”场景、贯通汇聚条块/政社数据为核心,搭建“1+10+2”应用场景。即:1个惠企政策兑付场景,展示惠企便民政策上线数量、资金兑付金额、惠及对象数量等指标,抓取企业“偏爱”政策类型、获利企业产业/地区分布、政策预期与实效匹配程度等数值,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素材依据。10 个企业“一件事”办理场景,强化“行政许可”版块数据分析能力,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梳理“企业开办”“证照联办”“投资审 批”“不动产登记”“融资服务”“员工管理”“经贸服务”“生产经营”“招标投标”“变更注销”等10个“一件事” 应用场景,集中展示办件量、办理频率、办理企业数、办理对象分布等指标,动态感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实现决策支撑精准高效、基础保障安全可控。2项交流服务,在线展示“亲清 D 小二”工作实况和镇街(功能区)“亲清”驾驶舱数字赋能基层情况,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融合发展。截至6月20日,已上线的100个高频办理事项中有29项实现 自动秒办,累计办件505.4万件,累计820.7万余次,累计服务企业34.6万余家,其中近三成的办件在非工作时段自动办结。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亲清D小二”队伍搭档智能客服,为企业提供“7×24 小时”在线服务,平均响应时间3分钟,企业满意率99%以上。

 

2.持续深化“移动办事之城”建设。“杭州办事服务” APP融入“城市大脑”APP,累计上线事项376项,累计用户量371.9万,累计办件量 3462.4万件,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积极推广应用综合自助机,深入挖掘和拓展高频、高粘度事项,累计上线通办事项356项,累计办件量612.55万件,其中人社、公积金、房管、公安等部门年办件量均达10万以上。统筹规划网点,已在全市1857个网点共部署 1918 综合自助机台,城区形成了15分钟办事圈,80%的公民个人事项实现就近办理和杭州、宁波、湖州异地通办。加强运行管理,制定实施了《综合自助机运行管理办法》,严查各区、县 (市)自助机的多量办件,对每日个人单件事项办件量超量的地区进行告诫,切实提升自助机办件数据有效性。

 

3.全力推动浙江政务服务2.0平台落地应用。通过政务服务2.0平台提供统一、高效、跨部门、跨区域的政务服务,推进网上政务服务由“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 目前,全市2.0平台事项系统接入数17540 项(市本级1534 项),市、区两级平台窗口平均压减率达 38. 88%。

 

(三)坚持需求导向,事项办理更高效

 

1.积极共享应用电子证照。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要求,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率达92.1%。积极共享应用电子证照,大厅进驻事项中85%除申请表单外无需提供纸质材料,使用频率最高的电子证照分别为公民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累计发放各类电子证照 1454.8万份,92%以上的公民个人事项实现“一证通办”。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必要材料”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条款,对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有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增强审批办事的透明度。

 

2.深入推进“分钟制”“小时制”。全面整合“企业开办”涉及的各个环节,办理步骤从11个精简到5个,审批办结时间从1天压缩到30分钟;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105项事项实现告知承诺。据统计,目前“企业开办”99%以上的申请人选择网办,其中87.27%实现全流程网办一次都不用跑,12.7%选择半流程网办(跑一次)。将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涉及事项划分为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阶段进行分类优化,并配套实施标准地、区域评估、许可告知承诺等改革举措,企业申报材料从原先的46 份减少到10份,填写信息从 314 项精简到 59 项,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控制在9个半小时。

 

3.推进“一网通办”“ 跨省通办”。以市、区县(市)两级行政服务中心为依托,全境设立了20个长三角一体化“一网通办”综合服务窗口,30项企业事项、21项个人事项在长三角城市群实现线上“全网通办”、线下“异地可办”,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体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联合恩施州大数据局,确认了两地第一批20个“跨省通办”事项,分别设立了杭州-恩施“跨省通办”窗口,提供异地代收代办、形式审查、身份核验、帮办教办服务。

 

(四)坚持开拓创新,交易行为更规范

 

1.围绕“服务”目标,推广应用电子招投标。持续拓展电子招投标应用范围,协同市建委、市园文局、市交通局、市林水局等行业监管部门深入推进电子招投标一体化建设,逐步形成“1+14”全市域一体化格局。上半年,市本级共完成电子招投标项目138个,超过 90%的项目可在60分钟内完成全部开标流程,节约时间三分之二以上,有效提升了我市招投标工作整体效率,实现企业投标“低成本”“零跑路”。

 

2.围绕“监管”目标,开发建设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制度,制定出台《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试行)》。积极开展“1+N”远程异地多点评标工作调研,成立综合保障、硬件保障、服务保障、技术保障等 4 个调研工作组,确定临安、桐庐、建德、滨江、萧山、钱塘、上城等为首批试点单位。5月7日,联合上城区分中心完成我市首个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试点。 上半年,全市共实施完成远程异地评标项目135个,有效破解偏远地区专家资源短缺、主城区专家资源“过剩”的困局, 实现评标专家资源“零跑动”跨区域共享。

 

3.围绕“预警”目标,完善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系统。先后与省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建委、市园文局等部门开展数据对接,完成接口开发、用户管理平台搭建、12 屏系统功能开发、历史数据导入等开发任务,结合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信息数据链,大数据分析系统能从市场主体行为、参与交易竞争活跃度、采购趋势预判等多个纬度进行深度分析,及时发现和掌握围标、串标线索,有效提高防范预警能力。

 

(五)坚持以人为本,平台服务更优质

 

1.推进办事大厅智慧化改造。建设“网办掌办专区”和“24小时自助服务”,强化线下大厅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的引导功能,培养群众形成线上办事能力和习惯。市、区县(市)两级推行公安事务“一窗通办”改革,依托政务服务2.0平台,实现85项多警种高频办理的公安业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包括出入境、户籍、车驾管等) 。 4月12日起试行交警、城管违法处罚“一号联办”,交警窗口在办理完交警违法业务过程后,对城管违法记录及时进行提示,办事群众可直接至城管窗口办理城管违法处罚业务,无需再次排队取号。

 

2.规范窗口考核管理。修订完善窗口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组织每日一巡查、每月一检查、每季一考核,举办进驻公务员日常考核及窗口“每月之星”“每月之窗”等评选活动,积极营造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上半年共评选“每月之窗”114 个,“每月之星”54 名;一季度公务员日常考核1次;向22家派出单位的24个进驻窗口(单位) 进行“优秀业绩”函告,反响良好。制定实施了《杭州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着力拓宽“好差评” 渠道,公开“好差评”结果,建设全覆盖的一体化评价中心。

 

3.建立健全窗口人员关心关爱机制。集中走访 50 余家进驻窗口派出单位,共商窗口人员激励举措。关心关爱窗口员工,组织集体生日会,上半年共为199名窗口工作人员送上生日祝福,组织10个部门的窗口负责人迎送会4场,让窗口工作人员感受到“家”的温暖。在市总工会大力支持下,安排300名窗口非正编人员开展疗休养活动。先后组织开展窗口党员干部讲党史、“学党史、颂党情、感党恩”知识竞赛、重走长征路沙盘模拟等系列团建活动,促进窗口人员之间的交流,进一步增强平台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下半年工作要点

 

下半年,我办将继续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数智杭州·宜居天堂”的发展导向,以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动力,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迭代升级“亲清在线”平台,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加快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行政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杭州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展现“重要窗口”的“头雁风采”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着力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党史学习教育的“必修课”,与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的具体工作结合起来,持续掀起学习热潮,在学思践悟中确保见行见效。二是加强组织体系建设,落实四级四岗责任清单,健全职责分工、议事规则等日常运转机制,深化“双强双优”“一单位一品牌”创建和基层党组织星级管理。严格落实《浙江省直属机关党组织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开展机关党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加大对新任党务干部、党支部书记培训力度,提升能力素质。三是深化文明机关建设,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和爱国卫生工作要求,以控烟禁烟宣传、办公秩序、窗口文明礼仪、机关作风建设等为重点进行暗访和专项检查。四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廉政风险排查防控,用好“四种形态”,推进警示教育入脑入心;持续深化作风建设,毫不松懈纠治“四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深入开展“助万企、帮万户”“走亲连心三服务”“民呼我为”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抓好中央和省委巡视、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组专项督查等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清理和影响亲清政商关系突 出问题等专项排查。

 

(二)着力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行政服务体系

 

一是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明确进驻中心例外事项清单,确保清单外事项 100%可在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同时推动政务服务向乡镇(街道)下沉、向村(社区)延伸、向功能区(开发区)倾斜。二是深化数字化改革,做深做实“亲清在线”品牌,组织“一件事”场景各牵头部门细化指标层级,丰富各应用场景内设服务;完善提升“亲清D小二”线上服务机制,组织各类D小二开展工种培训与指导;结合区划调整,对亲清镇街驾驶舱的部署作适当调整和增设。三是积极推进“移动办”“自助办”,丰富移动办事功能,推广应用综合自助机,加强与省政务2.0平台对接,优化网点设置;根据用户使用需要和服务场景应用情况,继续筛选出高频、高粘性事项清单,分期分批推动上网。四是针对国务院营商环境评价反馈中“政务服务”和“招投投标” 两个指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落实,组织各职能部门完善办事指南,加大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力度,抓好试点改革事项的落地实施。五是指导各涉改区加快推进事权调整工作,打造与数字化改革相适应的政务服务场景。

 

(三)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一是继续拓展电子招投标应用。从实施区域、行业类别、项目类别等多维度着手,拓展电子招投标应用范围,优化完善电子交易功能模块,持续做好全市范围内的系统运行和软硬件设施建设工作。二是继续推进远程异地评标。组织制订《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协调推进“巩固、拓展、深化”三步走的工作计划,即巩固现有“1+1”评标模式的实施成效、拓展远程异地评标实施的地区范围和行业部门、深化开展远程异地多点就近评标调研基础上的具体试点。三是全面完成网上开标直播系统建设。优化完善工作方案,对接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及时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进一步实现开标流程的“高效、便捷、阳光、透明” 。

 

(四)着力打造智慧大厅

 

一是完善窗口考核管理。完善“每月之窗”“每月之星”评选活动,推行“一考核一档案制度”;强化窗口人员统一培训制度,不断提升窗口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建立健全公务员窗口锻炼和推优机制,充分发挥党群组织作用;研究制定《中心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并向大厅进驻窗口单位延伸。二是深化大厅数字化改造。推进大厅网络安全提升改造工程和审管系统数字驾驶舱项目;试行流动审批车,主要用于组织联合竣工验收、项目代办、送照上门等政务便民服务;完善水电燃一窗联办、医保社保联办机制;设置大厅休闲阅览区,创造更好办事环境;拓展“一网通办”事项范围,总结长三角专窗试点经验,推进长三角政务一体化进程。三是创新代办中介服务。坚持重点项目代办服务“常态化”、代办机制“长效化”,完善宣传、培训、代办项目三级协调机制;做好省市中介平台对接融合,深化全市数据归集的协调统一,修订完善多维评价体系实施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

人事异动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一)垂直领导

审计业务由母公司实施垂直管理,驻地公司总经理负责审计派驻办(公司审计部)日常管理工作。母公司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年(季)度工作总结、派驻办主任述职等管理方式来落实审计任务的完成。HL公司统一执行母公司审计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母公司的审计抽查、质量评价和业务考核。审计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母公司直接负责,职能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其他部门及单位行使监督服务职能。工作程序为母公司对其旗下的审计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下达审计任务,再由审计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对其部门的审计人员分发任务,制定审计方案,完成审计底稿,出示审计报告,找出其中的不足,最后再进行监督检查整改。在该企业原来的组织机构中,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HL公司的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工作。母公司借鉴行业审计委派制的做法,直接派驻审计人员,提高了HL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二)双重管理

所谓双重管理,指的是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由母公司直接指挥,同时审计机构要接受所在地公司总经理下达的工作任务,母公司审计派驻办与驻地公司审计部合署办公。审计派驻办的工资、福利、差旅费等日常开销费用全部由所在地的公司负责。人事调配、任用等经母公司同意后,由所在地公司进行办理,未经母公司同意,所在地公司不得擅自变动审计派驻办人员。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审计派驻办结合母公司的审计任务及所在地公司的审计任务形成全年正式的审计计划,报所在地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同意后,再向母公司汇报。双重管理不仅保障了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而且也方便了审计机构工作的实施和开展。

(三)监督本地

监督本地指的是审计机构在执行母公司审计任务的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从事具有监督职能的审计工作,不受所在地公司的各种制约;负责对派驻地公司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招投标和合同等进行日常审计监督,并承担审计责任和风险;指导、监督和管理驻地公司的生产工厂和投资控股单位的审计。在监督的过程中,审计机构以国家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条文为依据对照检查实际工作是否有违背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条文之处,及时向总经理及母公司汇报审计结果,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向母公司汇报。在得到相关批示后,审计机构对被审计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下达整改通知,监督其限期整改。同时,本着为企业负责的精神,审计工作以预防为主,将审计过程前移,重点把握事前、事中审计,变法医式的事后审计为保健医生及护士式的事前、事中审计。

(四)参审异地

参审异地即审计派驻办根据国家审计机关和母公司的安排,参与行业内及母公司所属单位重大事项的调研和审计任务。重大审计项目由国资委及母公司负责组织,成立检查小组,检查人员从各派驻办临时抽调,执行任务期间的出差费用由派驻办所在地负责,完成任务后再返回原单位。参审异地的做法有助于保障审计效果。

二、HL公司内部审计模式分析

(一)垂直领导模式分析

垂直领导主要是母公司从上到下实行直接指挥,审计派驻办直接接受上级的指令,对驻地或其他母公司所属企业进行审计。垂直领导运行模式的优点表现为以下四点:

1.命令下达迅速,环节少、效率高。

结构简单、命令统一的垂直领导模式有利于提高信息传达的准确性。这种模式使下级机构可以一步到位地接收到上级的命令,直接明了地了解到直属上级的意图,降低了逐级传达的信息误差度。通过这种模式,可以明确责任,切实地分配任务,准确地实行责任追究。如:2011年实行行业全面审计后,母公司向下属审计派驻办第一时间全文转发了相关文件,使审计派驻办在审计前有了充足的时间对文件进行消化、理解、沟通。由于准备充分,资料齐全,所以审计效果非常好。

2.增强了母公司对于控股公司信息真实性、及时性的了解。

垂直领导模式中下级人员直接向上级人员汇报工作的做法,有利于提高信息传达的及时性及准确性。审计派驻办直属于母公司,其对所在地企业的信息反馈真实可靠,时效性也比较强。如:审计派驻办成立前,母公司要了解一些事情,需先下文规定具体时间、要求,然后再汇总、分析、整理,如果汇总整理后有些事情还不能确定,还要反复沟通、确认。审计派驻办的成立使该问题迎刃而解。

3.增强了审计派驻办人员的责任心及使命感。

因为执行母公司的工作任务是审计派驻办的重要职责,而且审计派驻办还要接受母公司的考核,因此,审计派驻办人员没有理由不增强责任心及使命感。

4.增强了审计派驻办的客观独立性。

审计派驻办对母公司负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解和制约总经理对于审计派驻办的管理力度,使其更加客观、独立地实施内部审计。审计派驻办有权不通过总经理直接向上级反映所驻企业的问题,因此,当审计派驻人员与总经理研究问题时,会引起总经理的重视,并促使总经理客观看待问题。

(二)双重管理模式的分析

1.双重管理模式的优点。

双重管理运营模式的优点表现为以下四点:

(1)比较客观全面。

在双重管理模式下,无论是上级管理机关,还是本企业总经理,他们各自的观点及出发点总是有其相同或相异之处,双重领导可以使审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听取到各级领导的意见,从而在审计过程中做到客观、全面、公正。同时,由于审计人员受到双重领导制约,其不得不考虑各级领导的感受,这使得他们在审计工作中会尽量做到严谨、客观、公正、全面。

(2)有利于提高审计派驻办所在公司的审计积极性。

审计派驻办人员的日常管理权限归属所在地公司管理,所在地公司有权指挥派驻办人员从事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规范其日常工作,考核其工作态度及劳动绩效,这有利于调动审计人员审计积极性,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的规范管理。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公司重要工作会议、参与招标谈判和合同审核等起到参谋、规范作用。

(3)有利于审计派驻办为所在公司服务,提高工作意识。

因为审计派驻办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等日常开销皆由驻地公司负责,驻地企业效益的好坏决定了审计派驻人员的收入,所以审计派驻办人员有责任、有义务为驻地公司更好地服务,有责任、有义务为驻地企业的规范、增效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4)有利于母公司及审计派驻办所在公司的负责人增强责任意识,增强权力制衡。

因为审计派驻办受母公司及审计派驻办所在公司负责人的双重领导,审计意见及审计结果需要双方领导的认可与沟通,这就要求双方领导在对待审计意见及审计结果时都要审慎从严,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2.双重管理模式的缺点。

在其存在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些许的不足:

(1)因为审计派驻办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等都由所在地公司负责,因此,在执行审计任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容易产生倾向性。

(2)由于审计人员受到双重领导的制约,当领导的意见不一致时,审计人员无法取舍,其独立性会受到一定影响。

(3)在同级别部门中,由于管理归所在地公司负责,相关部门对其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其在审计的过程中不能毫无顾忌,权威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三)监督本地模式的分析

1.监督本地模式的优点。

监督本地即审计派驻办在执行母公司审计任务时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所在地公司的各种制约,从事监督职能的审计工作;负责对派驻地公司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招投标和合同等进行日常审计监督,并承担审计责任和风险。监督本地的优点是:

(1)便于上级领导随时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

由于审计派驻办的直属领导为母公司,所以其有责任有义务向上级领导汇报企业的真实情况,并完成上级领导的审计意图,使上级领导能更加了解和掌握下属企业的真实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在未成立审计派驻办前,上级领导要了解下属企业的规范情况,无外乎两种方法:一种是对下属企业进行检查,另外一种是下属企业自己上报本企业情况。这两种方法都不足取,前一种方法不但耗费人力、时间,也只能对企业前一段时点进行检查,只能事后审计,不能提前预防,更不能随时监控;而后一种方法是企业自报情况,无法核实。现在有了审计派驻办,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局面,上级领导可以随时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

(2)有利于约束所在地企业相关部门的不规范行为。

由于审计派驻办行使的审计职能囊括了生产、经营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所有被检查及被监督部门规范好自己的经营行为,从而有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从管理学上讲,缺乏监督的单位或部门,往往容易出现不规范的行为,特别是现代企业的工作人员,大多数尚未达到“无为而治”的状态,未达到“自觉”状态,因此,还需要监督这种手段。

(3)强化公司的规范意识。

由于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是上级派驻部门,对整个企业的行为有着监督职能,无论物资供应环节、卷烟生产环节、卷烟销售环节还是人力资源的工资、财务核算、基本建设,所有过程审计部门都要参与监控。这就要求所在地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实施过程中不断强化规范意识,经营行为要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制度、政策要求,如出现偏差,在审计人员的督促下,就要进行整改。

(4)有利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自身审计管理水平。

审计人员不仅仅对企业有监督职权,更重要的是其对企业有服务职能。现代内审制度要求审计与被审计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审与被审关系。如果长期持有错误观点开展工作,就会造成双方的对立矛盾。内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监督与服务并重,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因此要求审计人员必须端正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审计管理水平。

(5)为企业提高效益及增值服务。

审计部门对企业财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能使各部门提高财产安全意识。审计监督能促使企业找出存在的不足及需要改进的地方,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有利于公司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目前,向管理要效益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审计工作只是管理工作的一个分支,如果只是为规范而审计,就不能达到审计的目的。审计同样可以为企业创造效益,防错纠弊本身就可以减少企业的损失。为企业出谋划策,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劳动效率更能直接体现出审计的增值作用。

2.监督本地模式的缺点。

尽管监督本地运行模式的优点明显,但同时也存在些许的不足:一是由于审计派驻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容易造成有些部门对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反感,从而产生抵触意识。二是审计人员对相关部门行使监督职权时,如果缺乏被监督的机制,容易造成审计监督意识的弱化,进而影响监督效果。

(四)参审异地模式的分析

1.参审异地模式的优点。

参审异地是指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母公司的安排,审计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的调研和审计。重大审计项目由母公司负责组织,人员从各派驻办临时抽调,完成任务后再返回原单位。参审异地的优点表现为以下三点:

(1)节约成本,降低费用。

由于异地审计人员的组成来自烟草行业内部的各兄弟单位,节省了外部审计费用,节约了审计成本,降低了审计费用,所花费的差旅费用远远低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所花的费用,而且由于内部审计人员都来自于同一行业,其所发现的问题比外部审计更加具有针对性。

(2)有利于审计人员学习兄弟企业的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由于审计人员来自不同的兄弟单位,每个单位都具有各自不同的先进管理经验,审计人员的审计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学习、沟通的过程。审计人员通过学习与交流可以学到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回到本单位之后,加以吸收与采纳,形成新的构思与想法,从而有利于提高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锻炼队伍,提高审计人员业务水平。

审计检查对于审计人员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历练过程。审计人员在本单位所从事的业务可能比较单一,但是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却是来自方方面面,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加强自我完善,以应付检查中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从审计人员的职业发展角度来说,每一次检查过程就是一次提升水平的过程。所以说,通过检查,可以锻炼队伍,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2.参审异地模式的缺点。

参审异地模式也存在着些许缺点,因为都是兄弟单位,大家平时比较熟悉,有时碍于情面,即使发现问题也不一定能完全、据实地列出,所以导致审计效果容易打折扣,达不到真正的审计目的。平时审计人员分工比较细,但是在审计过程中涉及的业务面比较广,所以要求审计人员要具备一专多能的本事。审计人员都是兄弟单位的内部人员,若真的检查出一些问题可能会内部沟通解决,对于股东可能有所隐瞒,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也很容易产生对于兄弟单位来检查的依赖性,从而放松自我审计工作。现在的审计运行模式有很多种,但是真正起到审计作用并卓有成效的并不多。路有千千条,蹊径不可少。如果把审计比喻成百花园,那么审计派驻办的这种模式就是审计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它的出现预示着一种新的审计运行模式的诞生。烟草行业在试行了一段时间后,在全行业进行了推广,并且初见成效,得到了行业内广大职工的认可。

三、完善HL公司内部审计运行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垂直领导模式的建议

1.母公司应加强与派驻办所在公司总经理的及时沟通。

垂直管理尽管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容易造成审计派驻办所在地总经理与派驻办之间的误解,母公司应该在给审计派驻办主任下达任务的同时,告知派驻办所在公司总经理,加强母公司与派驻办所在公司总经理的及时沟通,这样派驻办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会更加顺利。

2.在重大问题上听取审计派驻办所在公司总经理的意见。

垂直管理办法规定,有重大问题时审计派驻办主任可以直接向母公司汇报,但是有些问题是历史形成的,或者带有全局性趋势性,这就需要母公司及时与总经理沟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二)完善双重管理模式的建议

1.完善工资分配的合理性。

如果审计派驻办的工资、奖金、费用等都由母公司承担,审计人员就会在审计过程中无后顾之忧,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会更加明显,审计的结果会更加公开透明。

2.加强沟通的主动性。

审计派驻办人员在与领导的沟通过程中,要加强主动性,在双重领导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求同存异,加强沟通,厘清事件的脉络与根源,采取必要的沟通协调方式,争取早日妥善解决问题。

3.加强审计派驻办的独立性。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相互制约,地位平等,审计的权威职能受到一定的制约,应该进一步加强审计派驻办的权力,使其更有独立性及制约性。内部审计的制度形式应选择能够保证其独立性的制度形式,具体应为母公司下设审计委员会领导的模式,或者为董事会领导模式。

(三)完善监督本地模式的建议

1.加强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应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因为,监督与被监督是一对矛盾体,是对立的关系,审计人员应强调服务与监督并重,以服务促监督,让被监督单位切实感觉到审计人员的真心,使其感受到规范的益处,这样才能使其从心理上接纳审计人员的监督。

2.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审计人员的素质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在对审计人员加强考核管理的同时,内因起决定作用,要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除加强其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其服务意识外,还要通过教育、培训、自学等多种方式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做到一专多能,一岗多用,发挥出审计人员精兵强将的作用。将审计业务划分为不同职能板块,进行合理分工,将各个职能板块的工作内容予以明确,然后根据员工特点和能力进行合理分工,每人分别承担不同板块的工作内容。由于审计人员有限,为防止缺位、空岗给工作带来被动,每个人对于其他人的日常工作都应有所涉猎并在处室内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为克服异地审计给处室行政管理工作带来的不稳定性,要运用各种通讯方式,建立多方位联系平台。实行轮岗制度,培养处室工作多面手。审计业务处室人员的分工并不是固定的,应根据客观条件的变换有所调整。建立督查督办制度,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顺畅运转。

(四)完善参审异地模式的建议

1.加强对参审异地的审计人员的考核。

除要求每个参加参审异地的人员留下必要的审计底稿及工作流程中所需要的文字资料外,还要对其过程进行跟踪考核。如果在其检查过的资料中未发现问题,但是在外部考核中查出问题,就要对其进行处罚,加强责任心教育,督促其提高业务水平。

2.扩展审计人员知识面。

鉴于审计人员的专业过于单一,应该扩大其业务职能范围,如,搞工程审计的要懂得财务收支审计,搞内部控制审计的也要懂得工程审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人尽其才。

3.增加股东的随时抽查权。

股东应进一步加强对自己所参股单位的监控,其中包括派人参与经营监督,或派人随机进行抽查。只有这样,股东才会随时了解自己的权益状况,避免自身知情权受到影响。

4.加强对被检查部门的考核。

人事异动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五次联席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保护工会资产,切实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会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保护工会资产,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做好服务职工工作的内在需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为工会办公和职工文化、教育、科技、体育活动提供所需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二、依法依规保护工会资产。工会资产和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按照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界定为工会资产的,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工会资产和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工会资产要根据规定报同级或上级工会审批,处置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确需征收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房屋的,各级政府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公平补偿。政府征收以前,如果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房屋属于工会资产,调换或新建的房屋仍属于工会资产,按照工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果征收以前属于国有资产,调换或新建的房屋仍属于国有资产,按照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新建,要安排独立场所,并处于职工集中、交通便利、方便职工参加活动的区域。没有独立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5年底前为工会新建或调配独立的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