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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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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程序,按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制定《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如下:

一、立案

1、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生育现象,要先初步核准,再于三日内认真填写《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上报县计生局。

2、县计生局接到乡镇所报的《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于二日内上会研究是否立案。若符合立案要求,行政领导(法人代表)即在立案报告书上签字,立案生效。

3、对决定立案的,由县计生局填写《违法生育立案决定书》一式二联,送乡镇人民政府一联。

4、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计生局转送的立案决定书后即进入调查。

二、调查、取证

1、对已立案的违法生育现象的调查,必须是具有计划生育执法资格的二名工作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讲求策略,恰当询问,认真作好笔录,同时要搜集有关的证件及物证。

3、调查材料应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判决书、收入标准等)。

4、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调查由县计生局直接调查取证。

5、调查取证结束后,由调查人填写《违法生育案件调查表》,连同所有调查取证材料一并上报县计生局。

三、征收

1、县计生局根据调查取证研究后提出征收意见,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一式三联),交由乡镇计生办送达当事人,并带上送达回执。

2、当事人收到事先告知书并在送达回执上填字,后由乡镇计生办送交县计生局。

3、县计生局及乡镇调查人员依法做好举行听证会的工作。

4、县计生局研究后作出征收决定,填写《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职工干部的由县计生局直接征收。

5、乡镇人民政府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务必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交县计生局。

6、当事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缴清社会抚养费,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当事人出据盖有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的专用票据。

7、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所缴的社会抚养费后于三日内缴存县财政专户。

8、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县计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证明材料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签注意见,加盖印章,由当事人送交县计生局。

9、县计生局作出对当事人是否分期缴纳的批准决定,填写书面通知书,转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按批准决定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行政复议及诉讼

1、当事人对县计生局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停止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

五、收缴滞纳金及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既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第31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当事人在规定的30日内未缴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填写《加收滞纳金申请书》上报县计生局,由县计划生育局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加收滞纳金告知书》交乡镇送到当事人手中,再签写送达回执交县计生局。

3、当事人在接到加收滞纳金告知书一月后仍未交纳的,由县计生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论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缴清了社会抚养费,又按时落实了节育措施,落实了党政纪处分,由县计生局发给《违法生育结论证》以作结论,不再追究。

七、法律文书样表

1、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

2、违法生育立案决定书

3、调查笔录

4、违法生育案件调查情况表

5、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 6、送达回证

7、举行听证会告知书

8、听证委托书

9、听证笔录

10、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11、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通知书

12、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申请书

13、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通知书

14、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滞纳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在于银行与客户所签之信用卡服务协议是否有效?银行是不是不当发卡?目前,我国银行业通行的对信用卡透支款计收复利及滞纳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要件有三:其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二意思表示真实;其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对缔结合同的份数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得满足各方当事人人数。而目前银行业通行的对信用卡透支款计收复利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1日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但对于逾期不还款的记收滞纳金的问题却没有涉及。

显然,客户与银行对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理解是存在分歧的。

客户认为,银行采取派出信用卡业务员在外摆摊设点的方式,在没有要求信用卡申请人提交任何有效收入证明的前提下,仅凭个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即为任何人员(其中就包括如谭明亮这类的下岗低收入人群)办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实属随意降低银行信用门槛,滥发信用卡。在他办理信用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对银行所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滞纳金等加重客户责任的格式条款未尽告知和合理提请注意的义务,只是要求其在签名处签字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即为其办理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如此简单的签约手续看似方便了客户,实质上却是一种对消费者极不负责的行为。银行发放信用卡采取单方确认协议是否有效的签约形式,事后又没有协议文本的反馈,剥夺了谭明亮作为协议当事人的权利。根据《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方面的规定,其与银行所签之信用卡服务协议应为无效协议,银行的随意发卡行为,致使如谭明亮这类低收入人群因超前消费而不堪重负,使生活、家庭陷入困境,其只需要承担透支本金的还款责任,而对于利息及滞纳金部分则因系银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而属银行的不当得利,自然应当免除。银行依据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行业规章,效力低于司法解释,故银行对信用卡透支款计收复利及滞纳金系违法行为,银行理应承担因自身审核不严向低收入人群滥发信用卡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银行则认为,客户系自愿与发卡银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协议,且所签之协议内容没有任何违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处,协议也明确约定了生效的方式为“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销户之次日终止”。客户在收到银行信用卡后进行了开卡操作,并在明知自己卡内无存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刷卡透支消费。至此,客户与银行所签订之信用卡领用协议不但已经生效,且已进入了实质性的履行阶段,如果客户不是真正需要信用卡完全可以在收到信用卡后不予开卡或申请注销卡片。银行将自己的资金代客户进行支付后,有依据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在免息还款待遇期限届满后向客户催收所垫付的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的权力。根据双方签订之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按时偿付透支款项逾期未还部分的逾期利息是信用卡持卡人的法定义务。客户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的批复》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2年的《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制定的,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废止,该批复不适用于本案。双方协议中对透支款计收利息,逾期不还的还需支付违约金有明确之约定,因此,银行向其收取逾期未还透支款及未还款本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是合法的。

审理结果:银行的诉讼应对观点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认同,合议庭基本采纳了银行人的意见。审理法院本着息诉止纷的原则,并基于客户的实际困难(因客户系下岗低收入人员),劝说客户主动撤诉。无奈之下,客户谭明亮只得在当庭主动归还了银行2000余元透支款本金后提出了主动撤诉的申请。

至此,银行首例因信用卡发卡不当、计收透支款复利及滞纳金非法而被诉的案件最终以客户主动撤诉而圆满结案,银行虽然胜诉,但笔者通过本案,却认为透过本案,银行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反思:

滞纳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家治理;税收调控;增值税农产品抵扣

[DOI]10.13939/ki.zgsc.2016.03.096

1 引 言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有科学的治理机制,调控经济资源合理配置,信息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根本,要实现会计、税收、审计、统计的信息资源共享,只有建立一系列的信息保障机制,保障信息的真实完整,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作用才能成为现实,也是我国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

1.1 事态历史沿革及进展

煤矿企业使用的农产品主要是坑木,是企业矿井安全支护的主要材料,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的金额13%抵扣率计算抵扣的增值税。税务机关指导企业办理扣税时,对于收购农产品涉及林业产品的,要求企业提供:砍伐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运输证;直至2012年才增加了林权证。纳税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购买收购发票,自行开票抵扣。2012年某区国税局单方面通知企业从2008年购买的坑木不再执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优惠政策,需要转出补交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并且从2012年后煤矿企业购进的坑木,一律不再享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截至2012年10月11日,71户纳税人补交增值税3036万元,税收滞纳金1656万元,税款已补缴入库。纳税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征收和政策解读非常困惑,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走上漫长的维权路。2012年11月向市人民政府书面反映,市政府责成某市国税局核实情况,税务机关将核实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反馈纳税人:

第一,这次活动是遵照国税发〔2012〕17号文件开展的2012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辖区71户煤炭企业(辖区煤炭企业为82户)纳税人自查为主的税收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针对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某区国税局认为部分企业的涉税风险未得到有效化解,进行了两次排查涉税风险,两次自查合计补税3036万元,滞纳金1656万元,只有11户企业对涉税风险认识不足,未确认补税情况。

第三,某区国税局在此次专项税收评估工作中采取的是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人自查为主,税务机关辅导为辅的工作方式,没有采取税收稽查方式,因此不存在税收违规处罚。

纳税人对市国税局反馈的情况普遍认为不能理解,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情况,问题到2015年仍未得到解决,纳税企业联名寻求法律救助,某律师事务所发函税务机关,代表企业行使知情权,要求税务机关解释说明该案例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性,最后对律师事务所回函如下:

第一,涉及企业数及补缴税额数的核实情况。某区国税局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涉及农产品(坑木)补税的共有41户纳税人,农产品(坑木)转出增值税金额19629295.70元,滞纳金839866.94元,合计20469162.64元。并非律师函中71户纳税人,4692万元坑木进项税额及滞纳金。

第二,关于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关于煤炭企业能不能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并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的核实情况。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向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的个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才能开具收购凭证(“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或“云南省烟叶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购进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取得农业生产单位按规定开具的“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云财税〔2012〕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可以向对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关于检查年度的核实情况。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12〕50号)文件要求: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年度为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

第五,关于从2012年至今,某区国税局不再执行坑木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质疑的核实。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99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可以向对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2012年以后符合文件规定的,某区国税局严格按文件执行,给予抵扣。

第六,案例中农产品(坑木)增值税自查补税情况。一是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补税1113979.45元;二是不符合抵扣规定补税16269049.80元;三是用于非应税项目2246176.46元。

第七,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二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第三条;三是《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99号);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六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12〕17号);七是《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99号)。

1.2 纳税人的法律援助

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存在税务纠纷或对税务机关征税有异议的,只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对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进行公告。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

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的税收纠纷,是税务机关强势征税行为,为完成税收计划指标确定的“重点税源”,所谓的自查行为,实质是要求企业从2008年坑木抵扣过的增值税,需要转出补缴增值税,还要征收税收滞纳金,自查行为不成立,税务机关有违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的事实。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二,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征税范围中的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进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国税发〔201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检查的时间为2010年和2011年,不追溯到2008年,某国税局征税过当。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从事态延续性来看,从1994年以来纳税企业均是在税务机关指导下办理农产品增值税的抵扣和增值税的缴纳,纳税企业没有过错,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煤矿企业使用的农产品主要是坑木,属于矿井安全支护的主要材料,是企业主要的费用开支,不属于新建矿井使用,不构成固定资产。

第六,税务机关依据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云国税函〔2009〕415号),属全文失效或废除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七,截至2012年8月3日,71户纳税人补缴增值税3036万元,税收滞纳金1656万元,税款已补缴入库。该资料来源于某市国税局向市人民政府的报告:《关于某区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税务处理事项的核实情况报告》,为慎重起见,相关部门对涉税企业进行数据资料核实,不完全统计(只有35家企业)涉税和滞纳金就达3885万元。

1.3 案件的结尾

此次增值税农产品抵扣纠纷,税务机关以煤炭企业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自行开票抵扣和购入的农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矿井建设或修缮)为由,要求企业的自查并具有明确的指向,自查中必须明确列示:一是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向非农业生产者购入);二是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用于矿井建设、维修);三是没有具备四证的(砍伐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运输证;林权证),税务机关根据自查报告的情形,认定税务机关在此案例中的征税行为合法。煤炭企业的办税人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大部分的企业负责人心存担忧、舍财免灾的思想。国家征税机关依法征税也要考虑行业的情况,煤炭企业购进的坑木或其他支护材料是企业经营中主要费用开支,如果这两项进项税额抵扣源减少,剩下的炸药、雷管又能抵扣多少?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前8个月,规模以上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利润总额同比下降46.1%。煤炭企业亏损面超过70%;有70%的煤炭企业减发工资,30%的煤炭企业出现欠发工资现象,20%的煤炭企业工资下降幅度超过10%,繁杂且沉重的税费和基金使企业已经难于承受。本文只提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纠纷以及相关法律适用效力,涉及国家治理的诸多问题无法作出深层次描述。

2 结 论

国家治理中税收调控,就是通过税收法律协调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国家税源控制,国家进行资源分配,发展经济同时也积累国家财政收入,抑制不公平竞争,同时减少对纳税企业及行业的伤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从而把财税体制改革的意义提高到国家治理的高度,让人感受到中央深化改革的决心和注重顶层设计、筹谋全局的大智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Z].2001-04-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11-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Z].1995-06-15.

滞纳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超标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由其所在地区的环保收费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

中央部属和省属单位超标排污费的百分之九十五缴入省级财政,其他单位超标排污费的全部和中央部属、省属单位超标排污费的百分之五缴入当地财政。

第三条征收排污费标准应以地方标准为准,在我省未颁布地方收费标准以前,仍按国务院颁发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

第四条

超标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超标排污单位应根据当地环保收费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超标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对连续拖欠三个月不缴或拒绝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单位,由当地环保征费部门用“委托扣缴通知书”送交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该单位存款帐户内给以划拨。

按期缴纳超标排污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缓缴,但缓缴期不得超过三年,环保部门按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缓缴的期限执行。

超标排污单位对所缴超标排污费或滞纳金有异议时,应先按“通知书”缴费,并可在十五日内申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复议。

第五条各地环保部门在征收超标排污费时,一律使用统一印制的《征收超标排污费通知书》(即全国统一的五联单),五联单的第五联由各地环保部门在解款时同时转交省环保局。

各级环保收费部门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建立“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专办排污费收入的存储和解缴,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六条在解缴款时各地环保收费部门于每季后十日内,将已收的超标排污费,用缴款书从人民银行收费专户中以“专款收入类一征收超标排污费收入”的科目分别解缴金库。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也可实行补偿性罚款。

1.排放严重影响当地环境的污染物或不按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法规规定排放、储存、倾倒污染物的。

2.有意隐瞒、伪造、拒报排放污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妨碍征收工作正常开展的。

3.凡经审查批准的污染治理和限期治理项目,不按期完成或不积极采取污染治理措施,以及不履行治理污染合同的。

4.污染严重而不积极采取治理措施进行治理的。

第八条

对于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等,企业不得计入成本,应在税后留利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支付。这部分资金中,中央省属单位的缴入省级财政,其他单位的缴入各级当地财政,分别作为省级和当地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费用。

第九条

缴入各级财政的超标排污费的分别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不参与体制分成,按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缴费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首先利用自有财力进行(包括贷款),如确有不足,可向环保部门申请给以补助。这种补助一般不超过其缴纳排污费总额的百分之八十,具体做法是:

①省级各缴费单位(不含中央企事业)提出污染治理项目经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下达。州、市、县缴费单位提出的污染治理项目,由同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凡建设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必须编报“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财经委审批,并予安排投资指标和“三材”供应指标。

各缴费单位提出并经审查批准的污染治理项目,其环保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同级环保部门分别拨入污染治理单位的当地建设银行的专户,也可一次拨入各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设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集中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同时,自筹资金(包括贷款)也要一并存入建设银行。

中央、部队、外省驻青海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缴费单位,其污染治理项目可直接向省环保局申请,由省环保局审查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②污染源治理项目应实行合同制,有奖有罚,各级环保部门可从加倍征收的排污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中提取少部分资金,用于污染源治理单位的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环保局另行制定)。其具体比例由各地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商定。

③中央、省属单位超标排污费的百分之十五作为省级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费用,百分之五和其他排污单位的超标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当地环保部门和自身建设费用。自身建设费用主要用于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车辆的购置,科研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奖励和五万元以下监测业务用房、零星小型建设补助。

④以上各项费用,须严格按照《全国征收排污费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不得挪用、占用。并按照《办法》规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要求,按时向省环保局填报有关报表,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条

滞纳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存在的法律缺陷

1.立法体系不健全

任何社会保障制度要发挥其为广大民众服务的作用,都必须依靠严格的立法作为支撑。住房保障制度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作为其重要组成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规定应当体现在法律中,但当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有关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和《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都对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主体、条件、程序、管理及责任方面都有所涉及,然而这些大多是政策的宏观指导,在具体实践指导方面只有一部《管理办法》。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根据自己的发展水平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方面的具体法规规章,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指导而显得过于杂乱。至于公租房退出方面的规定,很多城市仍处在探索阶段。且无论是《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部委规章还是各地方的具体规定,都缺乏稳定性和强制性,加之法律责任不明确,使得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制度的执行当中的随意性很大。

2.具体退出标准不完善

《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的正常退出和包括拖欠租金退出、主体不适格退出和违反规定退出的强制退出两大情形,从表面上来看,这两大情形已经覆盖了全部,但具体分析起来每种情形具体设置的退出标准却并不完善。

一是对合同期限的设定存在不合理性。《管理办法》中规定,合同期满需要继续租住的承租者,应当在期满之前3个月内提交申请,若未按规定提交的在租赁期满后应当腾退,同时还概括性地规定了最长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各个地方结合《管理办法》对合同期限也都有具体规定,大多将最低年限定为2-3年。笔者认为此设定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各个地区的发展是有差异的,有的一线城市也将合同的最低期限设为3年,这样的合同审查期限相对来说过长,使得部分承租者在经济情况已有所好转后仍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宗旨相违背。

二是对拖欠租金的规定缺乏详细规定。《管理办法》规定,租金拖欠的最长期限为累计 6 个月,若承租者未能在该期限内交纳租金则应退出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笔者认为,拖欠租金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性,应与正常的退出分离开来,而且《管理办法》中并未规定对已拖欠的租金怎样补交和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三是退出标准整体表现僵化。《管理办法》中关于退出条件,在承租期内仅有对家庭住房状况审查的规定,那些经济条件明显转好的家庭只有在申请续租时才被审查,这就造成了一些问题,即部分经济条件转好者在租赁期内不会按规定退出而是租住数年,既影响了公租房的高效流转,也侵害了部分符合保障条件的轮候人的基本居住权。

3.退出的相关制度不配套

一是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监管体制不健全。既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且数据统计方式落后,虽然个别省市设立了专门的保障房管理机构,但受人员编制、财政等的影响,管理机构往往没有专门针对退出环节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工作中更多是对公租房进行笼统管理,难以发挥实质的监管作用。

此外,在日常管理中一般采用的都是承租人主动申报,工作方式较为被动,加之我国缺乏全面有效的住房征信信息化统计体系,居民住房、购房的相关数据分散,政府部门之间共享信息困难,使得数据统计严重滞后,难以满足退出管理的需要。

二是缺乏配套的奖惩机制。我国对于公租房的退出并没有设置明确的奖惩制度,虽然大多数城市在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措施有一定规定,但力度薄弱。以拖欠租金为例,《管理办法》中仅规定拖欠租赁者应退出公租房,并没有惩罚规定。即使一些地方性规范中有所规定,也基本以补交租金或缴纳一定的违约金为主,惩罚性质较弱,难以起到威慑作用。此外,目前我国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制度中激励政策是空白的,只有上海等少数城市稍微有鼓励措施,由于缺乏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很难起到约束承租者主动退出的实质性作用。

三是缺乏退出后保障制度。《管理办法》中对于三种承租人资格不符的情形人性化地设置了合理的搬迁期限,但设置并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加之各地方并未都规定搬迁期,使得搬迁期制度的运行不规范,难以真正发挥其保障效果。此外,退出后的过渡期也没有相关设定,因此这种没有过渡的体制是有明显缺陷的,容易导致按时腾退房屋者也可能面临经济压力,应加大完善力度。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的法律建议

1.坚持立法先行,健全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其执行的保证,因此,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立法问题,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建立起一套保障性住房法律体系,从国家的基本法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都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进行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层面来规定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从而保证住房保障制度可以在法律规范的制约下稳定运行。

具体到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应明确规定申请人员的范围、申请条件、退出条件、程序和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尤其是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法律责任,要以严格的法律来详细规定各种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区分,针对各种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轻重制定不同的处罚力度,以保证公租房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

2.完善具体退出标准

一是优化合同期限标准。租赁期满退出是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一种正常情形,因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在设定合同的最高年限时要结合地区自身的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情况,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公民收入或住房情形变化也会较快,这些地区的合同期限可适当缩短,反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合同年限可适当加长。

二是补充对拖欠租金的详细规定。应当在《管理办法》中对于拖欠租金进行详细补充,除按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外还应按照拖欠天数缴纳滞纳金,同时应当规定一旦拖欠次数达到3次,即便累计未到6个月也应强制退出。

三是动态调整退出标准。我国经济正处于不断向前发展时期,公民整体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因此,笔者认为,公租房退出相关标准的制定必须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并且实现动态管理,和市场联动,掌握市场规律,合理且适时地调整退出标准。

3.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制度

一是完善相关的监管体制。公租房制度从建设到分配再到管理和退出涉及到很多领域的工作,要确保此工程有条不紊地进行,除应有专门的保障管理机构对其相关事务进行具体负责外,还应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包括完善公租房管理档案,建立统一的公租房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资格年审制度、加大巡查力度等,通过动态监管,使得公租房从建设、分配到后续的退出等阶段都能实现有效管理。

二是制定奖惩结合的配套措施。如对于违反公共租赁住房退出规定的人员给予严厉的惩罚措施,给予中低收入家庭买房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降低首付比例等,以鼓励承租者主动退出促进公租房的高效流转。

滞纳金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半年来,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各部门的支持下,经过我们财务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作为财务部主任,我的工作目的是组织公司全体财务人员认真贯策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组织做好日常财务核算、财务监督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和工作任务。现就自己半年来的工作简要的汇报如下:

一、政治表现

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就是切实把广大党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真正在解决实际问题上有新的进展,努力使这次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效长期发挥作用,不断把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做的更好,时刻提醒自己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项政治学习,处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要求自己,保持一个党员的先进模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全面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半年来的工作

㈠组织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

1按时完成公司日常各项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准确真实的反映财务信息,在办理各项费用报销时,多解释、多理解,同时严格按有关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办理。在财务核算工作中每一位财务人员尽职尽责,认真处理每一笔业务,准确无误的出具各类会计报表。

2、及时抓好资金回笼,在主营业务中既电费回收工作,每月督促各供电所按时到公司结算电费,及时编制电费回收考核表,随时掌握各所电费回收情况,为领导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到XX年12月31日止,各供电所电费回收率达100%,到考核日止,整个电费回收率达100%。

3、在资金运作方面:今年资金运作比较紧张,不象往年,首先按公司当月资金计划,分先急后缓,每月除了付电站电费外,还得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既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养老金、医保金、公积金,同时还考虑到国家税收,每月按时申报各种纳税报表,并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税款,合理规避了税负,今年税务部门在我公司没有收到一分钱的延税滞纳金,在以往年度,税务部门每年都要收缴我们公司几万元的延税滞纳金,在为公司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等方面,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

4、由于历史原因,马颈坳电站和黄土溪电站在我公司分别借款ⅹⅹ万元、ⅹⅹ万元,这完全是改制前一种行政干预行为所至,对此,我公司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公司的权益,财务人员积极运作,每月从2个电站的上网电费中扣部分电费作为偿还我公司的欠款利息,全年收利息ⅹⅹ万元,给公司创造了一定效益。总之,在今年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公司没有新增借款,也没有拖欠当年费用,我们是做了一定的工作。

5、电子纳税申报作为一种新型的申报方式,以其高效、快速为特点,XX年为了完成地税、国税系统电子纳税申报缴税系统推广和应用,全面实现申报缴税方式的电子化、网络化,我们财务部从公司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有效解决了我公司传统申报方式中的数据采集问题,节省了人力、物力。如今我们公司的办税人员每月只需轻点计算机鼠标,即可完成申报纳税,实行电子申报,也大大提高我们公司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能确保申报资料的安全、及时和准确,保证税款按期入库。

㈡、加强财务人员管理,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为了完善了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了会计工作秩序,不断的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XX年初我们财务部相继出台《委派会计管理办法》《中心供电所出纳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百分制考核制度》、《会计例会制度》等办法和制度,细化了管理力度,并且还组织了财务人员参加财政局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再教育学习,认真学习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定期召开会计例会,听取委派会计在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交流财务工作经验,研讨财会知识,支持委派会计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和鼓励他们敬业爱岗,坚持原则和廉洁奉公,从根本上强化了基础工作,规范了会计核算,提升了把握政策的水平,增强团队学习创新能力,使我公司财务管理整体水平逐步提高

㈢、加强财务检查及内控监督管理力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电所的财务行为,推行司务公开和阳光理财,XX年9月公司出台了《供电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落在了我们财务部,为了使公司的《管理办法》得到贯彻和落实,财务部在公司纪检部门的配合下对各供电所的财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既:财务收支、费用开支、工资分配、物资采购、生产经营、电价政策、收费标准、农电收据等关系到供电所稳定发展的方面,通过工作,从根本上规范了各供电所的财务行为,杜绝了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发生。

三、具备爱岗敬业的思想素质

财务工作就象年轮,一年工作的结束,意味着下一年工作的重新开始。我喜欢我的工作,虽然繁杂、琐碎,也没有太多新奇,但是做为公司正常运转的命脉,我深深的感到自己岗位的价值,所以我从没有因为个人得失去计较什么,而是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多年来的努力与付出,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

财务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得到了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认可,XX年我们公司也被市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为财务先进单位,这与财务部门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然而,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也看到了不足,还有待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开拓创新意识不够,需进一步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绝不辜负公司领导对自己的重托和期望,一定要努力做到以下2点:

1、努力学习,提高素质,开拓创新,为公司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进一步加强各种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认真掌握精通电脑,以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力争做一名优秀财务人员。

滞纳金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半年来,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各部门的支持下,经过我们财务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作为财务部主任,我的工作目的是组织公司全体财务人员认真贯策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组织做好日常财务核算、财务监督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和工作任务。现就自己半年来的工作简要的汇报如下:

一、政治表现

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就是切实把广大党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真正在解决实际问题上有新的进展,努力使这次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效长期发挥作用,不断把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做的更好,时刻提醒自己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项政治学习,处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要求自己,保持一个党员的先进模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全面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半年来的工作

㈠组织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

1按时完成公司日常各项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准确真实的反映财务信息,在办理各项费用报销时,多解释、多理解,同时严格按有关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办理。在财务核算工作中每一位财务人员尽职尽责,认真处理每一笔业务,准确无误的出具各类会计报表。

2、及时抓好资金回笼,在主营业务中既电费回收工作,每月督促各供电所按时到公司结算电费,及时编制电费回收考核表,随时掌握各所电费回收情况,为领导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到年12月31日止,各供电所电费回收率达100%,到考核日止,整个电费回收率达100%。

3、在资金运作方面:今年资金运作比较紧张,不象往年,首先按公司当月资金计划,分先急后缓,每月除了付电站电费外,还得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既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养老金、医保金、公积金,同时还考虑到国家税收,每月按时申报各种纳税报表,并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税款,合理规避了税负,今年税务部门在我公司没有收到一分钱的延税滞纳金,在以往年度,税务部门每年都要收缴我们公司几万元的延税滞纳金,在为公司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等方面,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

4、由于历史原因,马颈坳电站和黄土溪电站在我公司分别借款万元、万元,这完全是改制前一种行政干预行为所至,对此,我公司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公司的权益,财务人员积极运作,每月从2个电站的上网电费中扣部分电费作为偿还我公司的欠款利息,全年收利息万元,给公司创造了一定效益。总之,在今年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公司没有新增借款,也没有拖欠当年费用,我们是做了一定的工作。

5、电子纳税申报作为一种新型的申报方式,以其高效、快速为特点,年为了完成地税、国税系统电子纳税申报缴税系统推广和应用,全面实现申报缴税方式的电子化、网络化,我们财务部从公司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有效解决了我公司传统申报方式中的数据采集问题,节省了人力、物力。如今我们公司的办税人员每月只需轻点计算机鼠标,即可完成申报纳税,实行电子申报,也大大提高我们公司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能确保申报资料的安全、及时和准确,保证税款按期入库。

㈡、加强财务人员管理,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为了完善了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了会计工作秩序,不断的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年初我们财务部相继出台《委派会计管理办法》《中心供电所出纳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百分制考核制度》、《会计例会制度》等办法和制度,细化了管理力度,并且还组织了财务人员参加财政局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再教育学习,认真学习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定期召开会计例会,听取委派会计在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交流财务工作经验,研讨财会知识,支持委派会计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和鼓励他们敬业爱岗,坚持原则和廉洁奉公,从根本上强化了基础工作,规范了会计核算,提升了把握政策的水平,增强团队学习创新能力,使我公司财务管理整体水平逐步提高

㈢、加强财务检查及内控监督管理力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电所的财务行为,推行司务公开和阳光理财,年9月公司出台了《供电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落在了我们财务部,为了使公司的《管理办法》得到贯彻和落实,财务部在公司纪检部门的配合下对各供电所的财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既:财务收支、费用开支、工资分配、物资采购、生产经营、电价政策、收费标准、农电收据等关系到供电所稳定发展的方面,通过工作,从根本上规范了各供电所的财务行为,杜绝了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发生。

三、具备爱岗敬业的思想素质

财务工作就象年轮,一年工作的结束,意味着下一年工作的重新开始。我喜欢我的工作,虽然繁杂、琐碎,也没有太多新奇,但是做为公司正常运转的命脉,我深深的感到自己岗位的价值,所以我从没有因为个人得失去计较什么,而是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多年来的努力与付出,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

财务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得到了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认可,年我们公司也被市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为财务先进单位,这与财务部门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然而,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也看到了不足,还有待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开拓创新意识不够,需进一步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绝不辜负公司领导对自己的重托和期望,一定要努力做到以下2点:

1、努力学习,提高素质,开拓创新,为公司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进一步加强各种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认真掌握精通电脑,以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力争做一名优秀财务人员。

滞纳金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在厅党组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按照全省“交通”、“征稽”两会精神,我处干部职工在支部“一班人”带领下,坚定信心,振奋精神,着眼大局,立足现实,排除干扰,克服困难,齐心协力,迎难而上,顽强拼搏,克服“非典”的影响和辖区经济滞后、企业亏损、运量不足、资金短缺、煤窑关闭、车辆老旧、大量停驶、报废、改装、外调等不利因素,消除费税改革久议不决造成的负面影响,抓住“西部大开发,公路大发展”的机遇,紧紧围绕征收管理这个中心,紧密结合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始终沿着开展“管理年”活动这根主线,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征管机制、稽查手段、内部管理三个创新,全面提升征管质量和管理水平。客观分析交通征稽工作面临的形势,准确把握征管工作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瞄准薄弱环节,寻找工作切入点,培育新的费源增长点,增强发展后劲。有效发挥网络征管的作用,提高征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征管水平,推进征管工作。加大稽查力度,依靠法制手段治理征费环境,确保征收计划全面完成。深入开展“管理年”活动,继续坚持和完善往年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深化管理制度改革,整章建制,专项整顿,推行全员定岗定责考核办法,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政务公开。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以“两个务必”为主要内容的作风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推进双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一年来,我们坚持早计划,早安排,早行动,立足抓重点,攻难关,保任务,审时度势,与时俱进,根据各阶段重点工作,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始终保持我处各项工作平稳、持续、健康进行,始终做到围绕中心工作不动摇,狠抓清欠堵漏不松懈,坚持管理育人两不误,取得两个文明双丰收,确保了交通费税征收计划和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交通费税征收创造了可喜成绩,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廉政建设、行业风气等方面也没有出现问题。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职工队伍现状:

我处现有在职干部职工96人,平均年龄34岁。其中:党员36人,占37.5%;团员9人;大专以上职工45人,占46.9%;男59人,女37人;管理人员29人,全民工人20人,专业技术人员12人,合同工人29人,集体工人6人;副县级干部1人,正科级干部15人,副科级干部6人。另有退休职工3人,临时工15人。

2、辖区车辆费源状况和征费计划完成情况:

我辖区现有应征管车辆16141台39219.4吨,应征费车辆11747台29464.5吨,包缴车辆11417台28329.3吨,省局下达三费考核计划6246万元,指令性计划6433万元,争创计划6624万元,省办下达车辆购置税计划3046万元。截止12月25日,征收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三项规费74517253.76元,为全年考核计划的119.3%,为全年指令性计划的115.8%,为全年争创计划的112.5%。其中,公路养路费完成66269850.26元,占考核计划的106.1%,占指令性计划的103.02%,占争创计划的100.05%;货运附加费完成7459125.99元,占考核计划的119.42%,占指令性计划的116%,占争创计划的113%;客运附加费完成788277.51元,占考核计划的126.21%,占指令性计划的123%,占争创计划的119%;征收滞纳金1033974.81元。三项规费与去年相比增收1205.73万元,增长19.30%。征收车辆购置税41234506.60元,为全年征收计划的135.37%,与去年相比增收1101.99万元,增长36.47%。

二、加强费税征管,确保征收计划。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营造良好征管环境。

由于费税改革的久议不决和“非典”的巨大冲击,车主缴费仍然存在等待观望的思想,而且运输市场发生了深刻复杂的变化,车主纳费意识很不稳定,征费环境不容乐观。为此,我们从年初开始就积极与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利用广播、电视、横幅标语、宣传专栏、政务公开栏、咨询服务台、召开宣传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征费法规政策,宣传交通规费继续征收的精神。3月份在电视台连续播放《条例》和《办法》,8月份开展了征稽法规宣传月活动,11月份在报纸、电视、广播上对扣押的长期欠费车辆进行了公示,开展了评选纳费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活动,12月份参加了省电视台举办的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赛交通征稽宣传活动,召开了有车单位政策宣传和监督员会议。一年来全处累计广播电视宣传171天次,悬挂横幅标语11条,张贴通告1230份,散发宣传材料4400份,召开宣传会议8场次。这些措施,对内加强和提高了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加强了管理,稳定了队伍,对外增强了车主自觉纳费意识,消除了一些等待观望车主的侥幸思想,营造了一个比较有利的征费环境。

2、夯实基础工作,提高征管质量。

根据我处《基层基础责任目标管理制度》和征管业务的规范化要求,我们与公安车管部门认真核对车辆底数,并深入单位和车主家中对一些长期未交费的车辆调查摸底取证,对已报废或查无下落的车辆及时从台帐上清理出去,建立了比较真实准确的征费台帐。把全处应征管车辆和单位划分为52个片区,实行责任区“四包一定”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定期检查考核。及时打印清卡查漏登记表和征费日报表,认真分析征收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实行断档征费审批制度、减免滞纳金审批制度、交通事故和司法部门扣押车辆、破产待破产企业车辆、待报废车辆退出运行审批制度、疑难问题立会研究制度等“四个征管制度”。严格把好“五关”:新车入户关、异动变更关、清查堵漏关、征收管理关、退出运行关。做好“两个衔接”:一是交通规费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紧密衔接,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时必须先办理养路费入户,在正常缴纳养路费时查验车辆购置税凭证;二是车管部门挂牌与车辆购置税入户相互衔接,我们多次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汇报,与公安车管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协调,保证他们对征稽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在新车入户挂牌时查验车购税凭证,为征稽工作把关。要求征稽人员在办理车辆新增、转出、转入、报废、调驻、退运等业务时收集真实可靠的资料,严格把关,按程序办事,防止车辆异动过程中费收衔接上出现问题。通过抓内业基础管理工作,使征管车辆新增、异动、转籍、退出运行等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紧密衔接,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做到了“五个相符”:合同与台帐相符,分类台帐与总帐相符,台帐与微机相符,台帐与报表相符,微机与票证相符。同时严格减免费车辆的审批,不乱开口子,加强减免车辆使用性质的跟踪管理监督。实行四分离、五公开、六程序制约机制,在抓落实、抓管理、抓效益、抓质量上下功夫,力求规范化、标准化,稳定了费源,做到了全方位一体化管理,夯实了基础管理工作。4月份以后,突如其来的“非典”给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冲击。我们一边防“非典”,一边抓征管,克服了“非典”带来的各种困难和压力,坚决贯彻省政府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减免规定,严肃征费政策,维护正常的征收秩序。因“非典”减免费车辆2374台5259吨,减免金额达44.15万元。

3、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全省征稽系统微机联网征费以后,征稽工作管理方法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标志着交通征稽工作基本达到了科学化、网络化、信息化,尤其从源头上杜绝了随意增减应征管车辆,遏制了断档征费和随意减免滞纳金的行为,建立了真实有效的应征管车辆数据库,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了征稽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处征管科科长刘占林加强对征管人员网络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学习,以适应新设备、新程序、新业务、新要求。认真执行《交通规费征稽网络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反复整理微机库存车辆资料,切实搞清车辆底数。管理好微机库存车辆数据,及时传输数据和更新程序,收集整理好车辆资料,夯实基础管理。加强对微机员的管理,把好新车入户关、报废清理关、异动变更关、足额征收关。尤其是**所,虽然只有狭小的10平方米的征费厅,但承担了全处一半的征收任务,所里安排副所长李公深同志专门负责征费窗口的征收工作,他认真执行征管法规,严格把关,不徇私情。在处稽查大队的有效配合下,通过全所职工的共同努力,**所征收任务创全处最好成绩,征收三费4162.6万元,占指令性计划的130.04%,占争创计划的126.33%,超收867.6万元,与去年相比增收37.02%。

三、依靠法制手段,强化稽查工作,促进规费征收。

1、加大稽查力度,力争多征少漏。

稽查是征收管理工作的最重要手段。我们在年初既确立了稽查任务、稽查天数与差费、稽查补贴挂钩的激励机制,调动了职工的稽查积极性。同时在认真分析去年征收管理工作薄弱环节的基础上,制定了稽查工作的重点。确定以国道、省道、矿点、施工点、城区等为稽查主攻方向,以施工车辆、自卸车、农用车、出租车、摩托车为重点治理对象,采取由国道、省道到县乡道路、矿点,由城市到乡村,由汽车到五小车辆的步骤,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抓大带小,抓小补大,切实加大了稽查工作力度。采取定时不定点、定点不定时的封闭稽查、专项治理、重点稽查、联合稽查、跟踪稽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充分发挥车牌通、稽查通、对讲机等先进电子稽查设备的作用,同时抽调精兵强将充实处稽查大队,切实加强了稽查力度。实行稽查和征收分离的做法,发挥互相监督、促进征管的作用。处领导积极与**公路总段和白兰高速公路管理处联系,联合下发了通知,为通行费和养路费联合稽查,实现双收双赢铺平了道路。在稽查工作中,机关干部职工率先垂范,带头深入稽查一线,基本坚持了每人每月6天的稽查时间。在队长魏忠同志带领下,处稽查大队一年来坚持闲暇时间每天上路稽查,他们合理安排稽查时间、稽查地点、稽查规模、稽查方法,既保持了社会稳定,又有效治理了全辖区征费环境,为全处征收任务的完成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各所在城区稽查时,采取打印漏费清单、跟踪稽查的方法,做到了有的放矢。靖远所、景泰所非常重视稽查工作,针对辖区特点,经常利用中午、早晚查堵偷漏费车,效果非常好。仅靖远所全年查出偷漏费车辆919台,完成稽查任务1136104元,占年计划的151%。景泰所辖区点多面广,处于三省交界,他们根据实际,积极挖掘费源,瞄准过往车辆,经常早出晚归,坚守在戈壁沙漠,往往一守就是10多个小时。同时经常下单位清费,当了解到该县10多台个体车辆在玉门疏勒河水利工程施工的信息后,所长戴玑一行三人千里追费,历尽艰辛追回欠费2万余元。由于他们抓得紧,景泰所任务完成比例在全处名列前茅。会宁所由于管辖地域广,点多线长,他们一边搞基建,一边深入郭城、甘沟、河畔等交通要道抓稽查征费。针对辖区扣车难、存放难、处理难的实际,该所采取查扣一台既押回一台,然后再出去稽查的办法,以保证扣押车辆安全扣回,确保稽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在深入乡镇稽查时,由于路途远,他们克服食宿不便的困难,借用农机学校、派出所的院子,存放车辆,经常长时间驻守在乡镇。**所根据辖区实际,把主要精力放在下单位清费和窗口征收上,下达违章通知书146份,仅银光公司3台欠费车辆补费17200元,课收滞纳金6320元。平川所及时掌握煤台和电厂转煤车辆的运行动态,协同处稽查大队和靖远所联合稽查,每次都收到很好的效果,使那些时停时跑的黑车无机可乘。全处今年共计上路13381人次,查扣违章车辆4142台次,完成稽查任务4796694.79元,为年计划的138.2%。深入单位1567个,清费车辆3633台次,补费滞纳金3412917.30元。由于稽查目标明确,方式得当,措施有力,确保了全处征管任务的完成,理顺了辖区征收环境。对一些突发事件,依靠法律手段和积极主动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坚持趋利避害原则,抵御和克服了一些在稽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和冲突,保证了内外征管的良好局面。

2、针对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不失时机地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在稽查工作中,处领导始终和稽查人员同甘共苦,奋战在一线,因此能够及时发现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不失时机地开展了各种专项治理行动,以挖潜增收,全方位治理。先后开展了出租车、工程施工车、摩托车、农用车、乡镇车辆五个专项治理活动。一是针对很多出租车采取办理非营运道路运输证的手法,按非营运车辆缴费,而实际进行营运的问题,我处从7月份开始,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出租车专项治理活动,只要查出进行营运,从购车之日起按营运车辆补征差额。尤其是景泰所,今年以来从北京、新疆、四川、定西等地转入退运下来的出租车近200台,这些车辆成立了好几个车行,集体从事出租经营,但却带有外地费额不足的养路费缴迄证,并有集体抗费势头。景泰所在保持平稳的前提下,印发宣传材料500份,给出租车人手一份,通过政策攻心和促膝谈心,基本打消了车主的抗费念头,并不失时机地开展专项治理,40多天查获150多台,补费8000多元,征收养路费5万余元。处稽查大队在专项治理出租车行动中查扣57台,补费9825元。二是开展工程施工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所、靖远所、平川所在处稽查大队的统一调度配合下,对刘白高速公路十个标段先后十几次开展公路施工车辆的专项治理,在工作方法上采取宣传教育、先礼后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先与刘白高速公路项目办及各标段协调,争取项目办下发了要求各标段按规定交费的通知,并逐标段、逐施工点上门宣传,然后再集中力量逐施工点进行治理。尽管如此,在专项治理行动中仍然遇到了围攻、抢车和殴打征稽人员的事件。7月7日,处稽查大队和靖远所15名稽查人员在刘白高速公路第九标段一分部工地查扣4台武威路桥公司的无费车时,遭到工地负责人王泽福指挥下的几十名施工人员的围攻,我处2名稽查员被打伤,4台扣押车辆被抢走,道路被挖断,4台稽查车辆被分割扣押。后经派出所、项目办协调,才将稽查车辆放行。在专项治理刘白高速公路施工车辆的过程中,仅处稽查大队先后查扣施工车辆124台,征收养路费滞纳金126000元,使刘白高速公路大部分施工车辆纳入了管理渠道。三是专项治理摩托车时,处所通过电视、广播先造声势,大力宣传,使很大一部分摩托车主动上门缴费,然后再集中力量在三县二区同时进行治理稽查,共查扣摩托车1356台,完成摩托车养路费征收任务243101.67元,补征摩托车车辆购置税318台,143299元。在专项治理摩托车行动中,靖远所、处稽查大队、平川所力度较大,效果较好。靖远所不等不靠,行动较早,在3、4月份就基本使辖区摩托车纳入管理。处稽查大队在主要抓好全辖区的大的稽查行动的同时,对摩托车的治理也投入了很大精力。四是开展乡镇车辆的专项治理。由于现行包缴政策缺乏灵活性,把一些欠费较多的车辆和老旧车辆推向农村、矿山跑黑车,这些车辆多是车不抵费,我们把这些车辆作为补充费源,实事求是地制定了稽查台帐管理的办法,实行查扣一次,征收一月。今年先后查扣这类车辆4177台次,补费400多万元。五是开展专项治理农用车行动。农用车由于车管部门和农机部门都在管理,牌照、吨位混乱,农民交费意识差,一直是征收管理的一个难点。我们在专项治理中,查扣321台,补费38240元。在五个专项治理活动中,干部职工经常加班加点地工作,全处累计无偿加班1200人次以上。许多职工带病坚持工作,如戴玑、胡淑宏、李鼎、戴春燕、张林朝、强佩龙、王树理、吴守虎、雷振民等。在稽查中几乎每天都能遇到谩骂、对抗、逃跑、殴打、围攻等事件,但由于我们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原则,坚持政策攻心为上,多做耐心的解释工作,在维护稳定的前提下有效开展以查促征工作。在征稽工作中受到殴打和威胁的还有马强、张幕德、戴玑、翟磊、连景春、李锦南、张勇、王勇、孙发义、郝学雷、鞠昆仑、梁英、王起、武晓东、魏忠、刘占林,甚至把威胁信贴在了征稽人员家门口,有的当面扬言要白刀子进,红刀子出,尽管如此,但大家既没有怨言,也没有退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