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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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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范文第1篇

Abstract: In the tide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integration of regional economy has become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world economy. From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the phenomenon and problems, and proposes the measures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措施

Key words: economic globalization;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3-0233-02

0引言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个重要趋势,它使世界经济在趋于融合的同时,又不断地以一些地区为核心进行聚合。在20世纪80年代末全球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出现新一轮。原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持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并向更高的层次和形式发展。同时,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不断涌现。绝大多数国家都在从自身的现实利益出发,积极寻求建立双边或多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作为一个处于快速成长时期的大国,我国也正在成为新世纪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

1区域经济一体化概述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相邻相近的或者特定的地理范围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维护既有的实现未来的共同的经济和政治利益,通过签订某种政府问条约或协定制定和规范共同的行为准则,协调一致的政策,乃至建立各国政府一定特权的共同机构,进行长期稳定的超国家的经济调节,达成和实现经济的甚至是政治的联盟。根据合作国家政府的态度,可以把区域经济一体化分为两种类型:消极的一体化和积极的一体化。前者是指合作国之间消除了一切贸易障碍,在一定区域实现了自由贸易;后者则指成员国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而积极调整现有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规章和协调机构以促进市场一体化的形成。

区域的空间系统至少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国际区域、国家区域、国内区域。形成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的差异,其中区域产业一体化在企业分工的基础上建立起对外有竞争力的产业结构体系;城乡经济一体化在工业化的基础上建立起对外部资源有聚集效应和扩散效应的城市化体系;市场一体化在消除了贸易障碍的基础上建立起资源自由流动的统一的市场体系。区域经济一体化(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是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形式。区域合作与竞争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国际市场上最强大的竞争对手已非单个的贸易伙伴国,而是那些以区域联盟形式出现的群体国家。

2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状况

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得到了进一步推进,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市场化、国际化乃至全球化的进程已经不可逆转,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将面临巨大挑战,通过自身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长方式向集约式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我国区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作发展中国家中国也可以从中获益。

目前,我国以大城市为中心、发展水平相近地区的经济联系和合作加强,以资源整合为重点、以工业化、城市化为方向的经济区逐渐形成。我国区域经济按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程度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从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厦门、深圳、湛江等整个海岸线为快速发展的经济区域。嵌套在这几大经济圈中的还有一些局部城市群,比如京津冀经济圈、山东半岛城市群、南京都市圈、海西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广佛同城化等,这一区域的经济合作比较成型,发展速度较快,主要驱动力是区域间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内在需求,市场机制占主导因素。第二层次是从哈尔滨、沈阳、石家庄、太原、郑州、武汉、合肥、南昌、长沙等内陆属于发展较慢的经济区域,比如延龙图一体化、沈抚同城化、郑卞一体化、武汉城市圈、长株潭一体化、成渝经济区等。与海岸线一带相比,这一区域发展相对缓慢,一体化动力除市场机制的作用外,较大一部分要靠政府主导和政策调控。第三层次是西部地区为发展落后的经济区域。比如西咸一体化、关中天水一体化、乌昌一体化以及正在规划中的酒嘉一体化。这一区域经济发展落后,一体化过程市场机制的作用不显著,主要靠的是政府政令的调节。

3中国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现状的问题思考

在全国性的城市一体化热潮中,如何实行“城市一体化”的整合发展,促进城市间合理空间格局的形成,就成为我国当前培植新城市群,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研究课题。

3.1 行政障碍造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阻力经济一体化最大的障碍是在行政方面,当前在我国各个地区之间没有关税,执行的是统一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贸易政策。从国家的角度讲,各个地区之间是没有贸易障碍的。但是,由于受行政区划影响,不同行政区之间还存在市场分割现象。这实质是由行政壁垒造成的,行政壁垒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区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凭借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不合理的干预,以行政区划为界限主观分割统一市场的行政行为和政策表现[1]。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合作的障碍就是隐藏于行政区域背后的行政障碍及其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

3.2 交通、通信与网络等基础设施是经济一体化的必要条件

目前在我国的现状是,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这对经济一体化发展构成了一定的阻力。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是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交通的建设以及通信和网络的发达为要素的流动创造了条件,进而推动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3.3 缺乏一套跨区域协调管理机制是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普遍障碍在建设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会涉及到区域发展中需要跨区管理的一系列问题。而在现有的区域行政管理体制条件下,很多地方政府以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以整个区域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来进行决策并采取行动,区域内没有统一协调的公共管理组织。因此,在没有一个代表整个区域利益的组织之前,区域的公共资源管理难以开展,而良性的、高效的、区域的公共资源管理机制也无从谈起,区域内单一城市的利益最大化也很难与整个区域利益统一,必然会造成整个区域内公共管理的失调[2]。

4中国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措施探索

在未来的10-20年,针对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现状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4.1 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由行政机制改革入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除了市场因素,最重要的就是政府对于发展区域经济的态度和支持力度。目前我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基本都牵扯两地甚至更多政府部门,要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应建立政府协调机制, 首先应该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其次,政府职能应规范化和法律化,建立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最后,建立跨区域的协作组织[3]。

4.2 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的初期,建立一套对政府经济一体化的绩效考核机制从目前已经开展经济一体化建设的地方发展经验来看,在现行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下, 各地政府都是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制度化的合作机制很难正常运行,甚至合作机制难以形成,华东师范大学李建勇在其博士论文中的观点认为利用行政手段控制利益冲突的主要途径之一是通过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来制定科学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绩考评制度, 并总结了政府绩效的评价方式和程序。通过政府对经济一体化的绩效考核,能有效的增强政府部门对区域经济一体建设与发展的动力,达到双赢合作,从而加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4.3 经济一体化建设中,要重视各方利益补偿机制建设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一体化过程中必然影响部分地区的经济利益。对于政府而言,区域经济一体化首先带来的是利益分配的问题。经济一体化并不是对所有地区搞平均,对于经济利益受损或暂时由于一体化的实施而延缓了经济发展速度的地区应该以多种形式给予利益补偿。

参考文献:

[1]操世元,姚莉.论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行政壁垒[J].嘉兴学院学报,2006,(5).

[2]李兴国,姜文超.关于“京津冀经济一体化”的若干思考[J].经济论坛,2008,(3).

[3]王德忠,吴琳,吴晓曦.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缘起、发展与缺陷[J].商业研究,2009,(2).

[4]魏后凯.现代区域经济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5]许宁宁,储亚玲,刘总理.西咸经济一体化进程分析与问题思考[J].商业现代化,2008,(6).

[6]李建勇.中国省级政区行政冲突机理分析及其应对机制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范文第2篇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目前世界各国经济谋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模式和途径。本文通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含义及发展,现状及其呈现出特点的探讨,展望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合作与发展。

关键词:

区域经济一体化;现状;特点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含义及发展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某一地理区域内或区域之间,某些国家或政治实体为实现彼此之间在货物、服务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经济发展中各种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相互间的经济与发展,而达成的取消有关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而协调产业、财政和货币政策,并相应建立起超国家的组织机构的过程。区域经济一体化诞生于欧洲。1775—1879年间,奥地利与周边的邻国建立了关税同盟。1921年比利时与卢森堡建立了关税同盟,后来荷兰加入,组成荷比卢关税同盟,对他国实行高关税。这种关税同盟或者特惠关税区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早期形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正式发展,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并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三次较大的发展。第一次发生在20世纪50~60年代,第二次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第三次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至今。其促进了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的产生:如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亚太经合组织(APEC)、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中美洲共同市场、中部非洲关税及经济同盟、安第斯条约集团、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为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经济发展、合作共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及特点

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1.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向横向与纵向延伸随着各国经济发展联系越来越紧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容、广度也越来越深入,具体表现在合作形式和层次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以及合作领域的深化。如欧盟历经多次大规模扩员,由最初的6个创始成员国发展至28个,拥有24种正式官方语言。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也通过四次扩员,达到21个正式成员和3个观察员的规模。此外,区域合作不再仅局限于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关税优惠,而是涉及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跨国投资的自由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贸易壁垒的清除、贸易争端的解决、环境保护、离岸金融业务、世界经济秩序的建立等各方面的问题,各领域所涉及的合作内容也进一步深化。2.南北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加强区别于陷入“修昔底德”陷阱,南北半球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合作,如日本与墨西哥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北美各国与亚太各国建立跨太平的TPP协议等,更大范围打通了世界经济合作的渠道,为全球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契机。

三、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合作与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合作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积极推进双边、多边、跨洲、经济体合作与谈判显得举足轻重。目前,我国已同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多边贸易和协定,共同承诺建立自由贸易区,避免双重或多重征税,进一步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为我国的贸易开拓了巨大空间的同时,完善了投资管理制度、创新了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了法制环境的建设,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和新契机。以我国与东盟合作为例,据欧盟统计局统计,2015年1-3月,欧盟货物进出口额为9597.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减少15.1%。其中,出口4822.1亿美元,下降14.3%;进口4775.6亿美元,减少16.0%。贸易顺差46.6亿美元,上年同期贸易逆差55.3亿美元。1-3月,欧盟与中国的贸易逆差556.7亿美元,增长22.7%,中国是欧盟最大的逆差来源国。截止到2015年3月,中国为欧盟第二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由此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将会给中国带来巨大的市场和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宋巨盛.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J].当代财经,2003(,2):111-113.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范文第3篇

战后以来,区域一体化蓬勃。根据WTO统计,截止到年月1日,向WTO及其前身GATT通报备案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仍然生效的总计达142个,其中101个是年月WTO成立后备案的。在所有WTO成员中,除蒙古国以外,其他都是一个或多个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当事国;协定当事国之间的贸易额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区域一体化对世界经济诸领域、世界经济的总体格局以及国际经济秩序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区域一体化过程在全球展开,形式日益发展,排他性日益减少,合作领域日益扩大,从而为全球一体化的最终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在阐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美国和拉美对组建美洲自由贸易区各自所抱的动机及各自经济一体化的进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接着对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进程及其进展受挫的原因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最后分析了美洲自由贸易区的组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并指出了我国应该采取的几点对策,即调整对拉美出口产品的结构,利用好拉美现有的区域市场优势,与拉美一些国家先行建立自由贸易区,尽快推动—东盟自由贸易区加速发展。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美洲自由贸易区;影响对策

引言

战后的世界经济是以贸易、生产、乃至经济政策趋向全球一体化为特征的,而这种一体化又首先以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形式表现出来。20世纪50年代以来,区域一体化的蓬勃发展对世界经济诸领域、世界经济的总体格局以及国际经济秩序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区域一体化过程在全球展开,形式日益发展,排他性日益减少,合作领域日益扩大,从而为全球一体化的最终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论文在阐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美国和拉美对组建美洲自由贸易区各自所抱的动机及各自经济一体化的进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接着对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进程及其进展受挫的原因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最后分析了美洲自由贸易区的组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并指出了我国应该采取的几点对策。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理论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现象。它首先出现于西欧,其后,拉丁美洲、亚洲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家也纷纷仿效。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教授维纳(J.Viner)于1950年在《关税同盟问题》一书中首先引入了关税同盟的理论。这一理论成为当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核心。写作

在维纳提出现代关税同盟理论之后,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J.Tinbergen,1954年)第一个提出了经济一体化的定义。他认为,经济一体化是指有关国家贸易的自由化,并将经济一体化分为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他认为,消除歧视和管制制度,引入经济交易自由化是消极一体化;而运用强制的力量改造现状,建立新的自由化政策和制度为积极一体化。[1]

英国经济学家宾德(J.Pinder,1959年)引申了牛津字典关于“将部分合成一体即一体化”的解释,指出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不仅允许商品在它们之间自由流动,而且还允许生产诸要素自由流动,为此消除各国在这些方面存在的各种歧视,做出一定程度的政策协调。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B.Balassa,1962年)在其论文中将经济一体化定义为既定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状态。作为一个过程的一体化意味着取消国家间的经济歧视,强调了动态性质;作为一个状态的一体化意味着国家间不存在各种经济歧视,强调了静态性质。[2]3

前苏联学者马克西莫娃(Maximova,1976年)提出的有关经济一体化的定义认为,一体化是国家经济间发展深层次且稳定的生产分工关系的过程;是具有同类社会经济体制的国家群体框架内的国际经济实体的形成过程,这一经济一体化过程显然由统治阶级所操纵,因而,也是一个商品化的过程。这一定义更多的是从政治经济学出发,而不是从国际经济学出发的。

霍兹曼(Holzman,1976年)强调,一体化是一个成员国家间相似产品和同类要素价格一致化的状态。也就是说,经济一体化是成员国间在有关便利的制度支持下货物、服务和要素流动无障碍的状态。这一认识实质上将区域一体化的讨论由关税同盟进一步引向了共同市场的层次。曼尼斯和素迈(Mennis和Sauvant,1976年)的研究则将经济一体化同产业部门的融合,政策和行政的统一联系起来。

马洛和蒙蒂斯(Molle,1988年)强调了一体化中传统经济地理因素的重要性。派内克(1988年)的研究则提出了一体化同开放经济及经济相互依赖等观念的差别。[3]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定义是随着实践的而演进的。这一定义所揭示的内涵在于:首先,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显著的标志是成员国之间关税等贸易障碍的消除;其次,谋求最佳的国际生产分工是一体化的根本原则;最后,区域一体化的出发点是使每一个成员国能获取比单独一国时更大的利益。[4]

我国国内的学者们也对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讨。我们对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产品和生产要素可以无阻碍地流动和经济政策的协调,一体化程度的高低是以产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差别或范围大小来衡量的,从而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也有不同的形式。[5]区域经济一体化指的是:在世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推动和各国谋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主观努力的综合作用下,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地区通过达成经济合作的某种承诺或者组建一定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谋求区域内商品流通、要素流动的自由化以及生产分工的最优化,直至形成各国经济政策和区域经济体制某种程度的统一。[6]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其不同的组织模式。以一体化的目标高低为序,最低层次的是“自由贸易区”(FreeTradeZone)。在这一组织形式下,区内各国取消内部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成员国的对外贸易等各项经济政策仍保持独立。

在自由贸易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关税同盟”(CustomsUnion),同盟内部除了商品自由外,最关键的是建立统—的对外关税,从而在对外贸易政策上取得某种程度的一致。

较关税同盟再高一层次的是“共同市场”(CommonMarket)。除了统一贸易政策外,各国间还实行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的自由流动。

“经济同盟”(EconomicUnion)更进一步在超越交换关系安排的基础上,将协调机制延伸至成员国国民经济的几乎所有领域,在财政政策、政策、贸易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达成一致,并谋求建立基于成员国部分让渡的超国家协调管理机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是“完全的经济、一体化”(FullEconomic&PoliticIntegration),最终形成一套放大至区域尺度的“国民经济体制”,超国家的管理机构享有相当充分的超国家,从而拥有区域内各国所认可的经济、政治、社会诸领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过程中,除了以上各项谋求不同层次制度性安排的组织形式外,还出现了另一类更关注功能性目标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形式,即所谓的“开放的地区主义”的合作方式。其特征首先是开放性,即在谋求区域内的经济合作、经济互补和经济融合中反对对区外国家“以邻为壑”;其次是非体制性安排,即支持为达成经济一体化开展国家政府间合作和设立一体化的辅常设机构,但反对组建超国家的管理机构和让渡。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 战略合作 经济发展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经济发展的一个潮流,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横向府际关系中存在很多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基于合作的战略是以合作为主导统率整个经济运作的战略。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在经济权力下放和市场化的过程中,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区域政府合作就是扫除行政壁垒,促进区域内部要素的流动,然后通过行政性力量对市场规范达成共识,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一个统一的地域经济组织形成,也就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下面就谈谈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合作的肤浅看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所谓“区域”是指一个能够进行多边经济合作贸易的地理范围,这个地理范围一般大于国家的范围。经济地理上把世界划分为许多经济地带,这些经济地带并不是同一地区,是由各具特色的多个地区组成的经济特区。为了调和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消除经济交往中的国境障碍,就出现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设想。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可分为一般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体化组织的基础,一体化组织则是在经济一体化契约上把一体化的成员固定下来。由改革开放及区域经济发展内生出来的产品和要素的跨次区域流动便成为最主要因素。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存在的弊端

2.1、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排他性

通过推动支持创新、技术转移和市场准入的政策,各经济体将可更好地利用新技术与新产品,同时在发展新技术方面实施更多合作,这样就能在不扭曲贸易和投资的基础上推动可持续增长。传统经济体制下的零和、输赢规则已为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的非零和及双输、双赢规则取代,要么一损俱损。发展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形成一个具有优势的区域组合,提高规模效益,扩大市场范围,实现经济互补和持续增长,经济上的互惠互利推动着区域经济集团间各国的接触、对话不断发展,双方搁置分歧,增进了解,加强协调,扩大合作。任何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均可以区域一体化优惠为由,将给予一体化集团内其他成员的优惠不给予集团外的成员方。加强区域内经济一体化,并努力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等新的障碍。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行使权会遭到侵蚀,会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地方政府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再加上单一的地方绩效考核,容易产生地方官员只重视本地的经济增长,而不顾区域公共利益的情况。对于区域内成员来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外确实存在歧视和待遇差别,但这是一种相对的歧视和差别待遇,具有排他性。

2.2、对发展中国家国家的制约,本国人口就业率下降

区域内经济一体化后,为了给本地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强区域集团的实力地位,往往还注重加强其他方面的合作,从而维护了地区安全和稳定。经济发达的跨国公司利用自己国家强大的经济实力,不断对资金和技术的进行垄断,制约发展中国家的众多经济部门,甚至控制着某些国家的经济命脉,吞噬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随着大量的国际组织的形成和国际规范的确立,国际机制不断扩展着其介入领域的广度和深度,冲击着传统国家的范畴。致使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向发展中国家不断转移,导致本国人就业机会减少,就业率下降。经济发达的跨国公司以投资建厂、提供贷款和技术为先觉条件,提出种种无理要求,随意践踏发展中国家的。

2.3、区域经济集团之间的竞争规模和层次空前提高

实体经济主体地位被金融经济所取代,导致发达国家经济容易出现波动,长久交换的话,可能会出现严重贸易逆差。影响一体化经济的要素清单,包括国内政策以及并不与政府政策直接相连,由市场结构、技术、地理、信息来源等衍生而来的各种影响力,甚至直接评估最简单壁垒的努力也受到测量和加总方法的不统一的困扰。区域经济集团化方式对其内部的市场结构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加剧了竞争意识,加强了市场垄断。区域经济集团内部的关税壁垒取消后,面对其他成员国企业的竞争,经营实效较差的企业,不得不努力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和纠纷上升为各贸易集团之间的矛盾和抗争,各贸易集团又因为势均力敌,一旦形成对峙,就会使整个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停滞不前的局面。

三、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措施

3.1、更新观念,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助于生产要素在本地区的自由流通与优化配置,促进本地区市场的扩大与经济增长。掌握理论武器,为适应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采取灵活、切实可行的方式维护国家的和利益。因为它可以促使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的扩大。区域经济合作可导致区域内部的市场范围扩大,推动区域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连接本地区各国的油气、电力、交通和电信网络,并将能源、信息技术和交通领域确定为区域合作组织的优先合作方向。整个国民经济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经济迅速腾飞,带来各行业间的经济互相促进。通过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协调与合作,促进公正执法,有效减少区域内行政执法间的冲突,保障和维护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经济秩序。

3.2、研究对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由于区域经济集团化使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经济竞争能力不断加强,在对外贸易谈判中,取得较好效果,对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效益尤其显著。所以,必须加强对国家经济问题的探究,树立国家有多种实现形式的新观念,采取不同的形式,实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和完整。某一国家是多个经济集团的成员国,这个国家应该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促进区域经济集团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化多边贸易谈判。

3.3、加快落实增长战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赋予世界经济多极化以新的内容,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建立起科学的地方政府官员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其正确的方向引导,规范官员们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模式,实现地方政府行为的正常化,从而达到协调和改善政府间经济利益关系的目的。区域经济集团的自由化行动可以激励其他国家和地区采取同样手段,集团化组织内部取消贸易壁垒后所带来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增加,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经济贸易转向,所以区域经济一体化加快落实增长战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1

3.4、经济合作机制不断完善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把多边贸易协定转向区域性一体化组织安排,不利于经济合作体制发挥作用和进一步发展。由于民族国家和利益的存在,全球竞争不断加剧。要求政府创建区域协定和机制,以支持放松关税、非关税壁垒和协调管理。区域内的金融机构要重视人才培养,各国银行之间也要进一步加强相互交流,项目考察、学习培训,增加了解,增进互信,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总之,构建区域政府合作机制必须要有先进的服务理念、合理的组织安排、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均衡的利益机制。通过构建一个强有力的区域政府合作机制,依靠政府间的合作积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理性选择。区域经济合作,能够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范围不断扩大,有助于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向更深层次展开,必将推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合同法国际统一化国际统一合同法国际贸易惯例

正如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势不可挡一样,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发展也是合同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且这些成果在全球经济各领域的发展均发挥了作用。而未来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要想更好地为经济全球化服务,必须重视如下几个方面的发展。

一、修订和更新现有国际统一合同法

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运动发展到今天所取得的成果可谓数不胜数,而且这些成果已成为今天世界各国,国际经济组织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宝贵法律财富。然而,目前已有的国际统一合同法并非都能满足现代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而是存在着内容过于陈旧或过时的规定,存在着自诞生之日起就不够严密、不够合理的规定。所以有志于推动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国际组织、法学专家不能只是简单地追求国际统一合同法的数量,同时也应重视国际统一合同法的质量。

如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所以能够得到各国的广泛承认并被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普遍采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的制订者总是能够根据国际贸易实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修订更新,使其较好地适应各个时期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从而成为当今影响最大、使用最为普遍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1936公布以来,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和补充。

我们从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频繁修改以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取得的巨大成功中可以领悟到对现有国际统一合同法做及时修订和更新的重要性。

实际上,目前已有的国际统一合同法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的,而且有的已影响了国际商事交易。下面我们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例,来说明其中存在的问题。

1.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十三条仅指出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并未对“书面”含义加以界定。我们知道,随着科技的发展,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出现了电子数据交换这种新的贸易手段,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书面”并未包括电子数据这种形式在内。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书面”的规定毫无疑问有过时的倾向。

2.关于适用对象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其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中有形贸易合同。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内涵已突破传统理论范畴,已将无形贸易包括在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这项规定不可必免地使一些很重要的交易类型,如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转让等被排除在该公约之外,从而限制了自己的适用范围。

3.公约中含有含糊的用语,同样易留下日后争议的隐患。如公约以营业地为标准来决定销售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遗憾的是公约没有给营业地下定义,尽管公约起草过程中表示永久性的企业是必须的,货栈和卖方所都不算营业地。由于各国代表对营业地有不同的理解,最后的意见是由裁判机关考虑可以界定营业地的相关因素(如组织权限、营业活动情况),在个案的基础上确定营业地。但是,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或双方都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这个营业地标准就会引起麻烦。公约第十条第1款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以此表明哪一个营业地应被用来确定一项交易的国际性。但即使这样也可能会含糊不清,“营业地指与合同和履行合同关系最密切的那个营业地”。这样,在有一个营业地与合同的签订关系比较密切而另一个营业地则与履行合同义务关系比较密切,关于哪个营业地是相应的营业地,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然而,第十条第1款的后一句“但书”又限定了在从多个营业地进行选择时可用的事实,范围定在当事方都了解的事实基础上,才能签订有约束力的合同。这就要求谨慎的当事人在合同内明确说明他们认为各方的哪一个营业地与合同有最密切的关系,以解决可能的指代不明问题。

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存在的几处问题,像这样的问题如果能够及时加以修订或更新,那么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国际社会的实践无疑会大大地加强。

二、统一实体法与统一冲突法并重、多元化形式并存

未来合同法国际统一化发展将是一个统一实体法与统一冲突法并重、多元化形式并存的过程。

1.未来合同法国际统一化形式仍然需要走多元化形式并存的道路。从以往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进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合同法国际统一化基本上采用多元化的形式。这些多元化的形式包括:(1)通过国际条约进行统一与协调。这是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进程中用得最多的一种形式。(2)通过制定统一法、示范法,引导各国合同法立法采用统一的标准。(3)通过形成国际贸易惯例使商法规范获得国际统一。(4)通过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实现合同法国际统一化。(5)通过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实现合同法国际统一化。(6)通过各国国内民商法立法的趋同化来达到合同法国际统一化。实践证明,这种多元化的形式均程度不同地起到了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作用。因此,在未来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进程中,应该继续坚持多元化形式并存来推动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发展。既然“经济全球化是资源打破国家之间的界限在全球市场上自由流动。经济全球化的本质不是一元化,而是多元化。”因此合同法国际统一化也不应是一元化的,而是多元化的制度选择过程,通过多元化的制度选择可以保证国际统一合同法的质量,从而使国际统一合同法更好地为经济全球化服务。

2.未来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是一个统一实体法与统一冲突法并重的过程。“冲突法的主要作用就是解决法律冲突,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应予适用的准据法,这也是冲突法所要解决的首要和核心问题。”传统上因各国合同法律制度不同而解决国际商事交易的办法是:各国的合同法原则上都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确定调整彼此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如果合同当事人各方未就合同的准据法作出协议选择,则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根据有关冲突法规则来决定合同应适用的准据法为何国法律。但是由于各国冲突法同样存在着多样性,因此使得订立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从而无法保证交易当事人所希望的“彼此间的交易合同关系确立在一种统一明确的法律基础之上,并能够相对清楚、准确地预见各自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为了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除了统一各国合同法之外,在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进程中还需对各国多样性的冲突法加以统一。因为一旦统一了各国的冲突法,就会无论发生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在哪个国家提讼或仲裁,都可以保证所指引解决该商事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是相同的,这样就可以保证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

三、重视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及在合同法国际统一化中的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又称为国际商务惯例、国际经贸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为某一地区(甚至是世界范围的)、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感与合理期望的任意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之所以能够起到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国际贸易惯例本身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特点。这种普遍适用性特点的形成,一是来自于国际贸易惯例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二是来自于各国民商法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态度。

1.国际贸易惯例普遍适用性的特点来源于国际贸易惯例本身所具有的特征。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应知道这种惯例的存在。

(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是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

(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2.国际贸易惯例普遍适用性的特点来源于各国民商法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态度。通常各国民商法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均确认商事合同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项惯例,该项惯例内容对合同双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根据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适用某项国际贸易惯例,法院或仲裁庭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和处理有关合同争议。

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特点,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形成后,往往会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接受、会被国际社会所普遍适用,使国际贸易惯例在实践中起到了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作用。正因如此,所以在未来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进程中要多注意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利用国际贸易惯例在实践中具有合同法国际统一化作用的效果来推动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发展。

四、充分利用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促进与发展

所谓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国家实行经济联合,程度不同地采取共同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措施,促使各成员国的经济活动逐步走向一体化,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自由贸易。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90年代,第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洗礼,可以说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几乎都与大小不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有关。

有人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发展只会起阻碍作用。持此种观点的人以欧洲一体化为例,认为欧洲一体化作为一种区域性的现象,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一种自给自足的小生态,小气候,他们可以跟美国抗衡,可以跟美国搞贸易制裁,按前面所说的,他们现在没有发现太多的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这个区域仍是相对封闭的,对经济全球化是一种阻碍,因此对合同法的国际统一化也必然是一种阻碍。其实不然,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仅有助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且也有助于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发展。

1.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对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发展就是一个促进作用。因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意味着各成员国之间实行经济联合,并且程度不同地采取共同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措施,遵守相同的贸易法规,从而使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国内部实现合同法统一化。

2.区域经济一体化又会通过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来促进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发展。

(1)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因上可以说明其对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阻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观点,一般都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产生的根源和动机归结为与外部对抗或与外部竞争。”的确,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一些以与外部对抗为目标的区域集团,这类区域一体化组织的确损害全球市场统一性,阻碍经济法律全球化。但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因却日益多样化。在许多情况下,建立区域一体化是全球市场开放无法取得进展的产物。另有一些国家是试图通过一体化协定来消除主要贸易伙伴对自己的贸易壁垒。还有一些国家试图通过一体化协定来提高国际多边谈判的交涉能力,从而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之,促成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简单地以“与外部对抗”或“与外部竞争”来归纳其动因。相反,区域经济一体化各成员国由于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体验到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开放的好处,更会积极促进经济由区域一体化向全球一体化的方向发展,这种发展必然会进一步推进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进程。

(2)从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目标的一致性上来说明其对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促进作用。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商品和生产各要素在区域里自由流动,这种贸易自由化有助于经济全球化的实现。因为经济全球化要求资源跨国流动和配置,从这个角度说,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先行阶段,区域经济一体化必然发展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这种发展必然会推动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发展。

(3)从区域经济一体化与非区域经济一体化国家之间的关系上来说明其对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促进作用。区域经济一体化与非区域经济一体化国家之间的关系对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促进作用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有所体现。

一方面,任何一个地区经济组织,不论其规模多大,其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的优势互补性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区域性经济组织,都不可能做到自给自足,都必须从地区外寻找必要的资源和市场作补充,否则就不能发展。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内部合作,都不可能完全代替与地区外的交往,因此决定了它们必须是开放性的,会不断争取新成员的加入,有意识、有计划地将区域内自由化成果多边化。这是区域性经济组织对外进行多边谈判的动力和必然性所在。所以区域经济一体化并不会阻碍多边协议的达成,同理,区域经济一体化也不会阻碍合同法国际统一化发展,相反会促进。

另一方面,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区域外国家合同法的统一化也具有促进作用。为尽可能降低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对外贸易壁垒效应,许多非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积极推动多边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谈判。例如,“西欧区域经济一体化每前进一步,都促使美国等非西欧国家积极发起一轮新的多边贸易谈判。”这种情况表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非区域组织的国家的多边贸易谈判不断产生新的需求并注入动力,其中就包括这些非区域国家间合同法的统一化进程。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范文第6篇

关键词:ECFA;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国际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163-03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是规范两岸经济贸易合作的基本协议,构建了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化平台。作为WTO框架下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ECFA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WTO体制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受到WTO的约束和监督。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区域”概念的解释具有特定的含义,WTO绝大多数成员方是独立的国家。但特殊情况下,单独关税区也可成为WTO的成员方。于是,在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规定中,不论关税同盟,还是自由贸易区,其区域均指“关税区”,在这个意义上,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不同国家之间成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一个国家内部建立的经贸合作安排应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的发展模式[1]。

一、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上讲,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是指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为了谋求共同的经济贸易发展,通过缔结条约而建立起来的经济贸易联合的过程[2] 。而法律角度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主要是发生在某一国际区域的有一定政治、经济联系的多个国家或关税领土内,兼有跨区域性的特征。其所涉及的领域具有特定性,即主要限于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定范围内。目前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所涉及的领域,从货物贸易发展到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范围,如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等。

为保证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顺利进行,就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则作为保障。国际条约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法律规则的主要形式,因为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条约的造法性和契约性的功能可以为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有效运作提供法律支持。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突出规则导向性。以规则为导向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可以较为公正、公平地分配以货物、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为主要内容的区域经济利益,而且,规则为导向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往往具有可操作性、可预见性以及稳定性的功能。在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中,强调一定的强制性。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机构设置、条约方式、法律规则的采用等方面,而且重要的是,这些形式里面贯穿一些带有诸如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的机制。

除了法律规则的保障之外,一系列永久性机构的建立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运作的重要基础之一。这些永久性的机构包括立法、行政或执法、司法或具有司法性质等方面的职能,并且具有制度性场所、相当的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性。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实施往往是重大、实在的国家经济利益的实现,故需要具有立法职能的机构,有执行最高权力机关决定的机构以及处理、协调、服务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各种经常性工作的机构。

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类型的确立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运作的具体表现。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类型在法律角度上分为四种类型,即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完全的经济同盟,它们的自由化程度由低到高,每一种类型在法律上各有不同的要求[3]。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必须遵守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关规定。在WTO框架协议中,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规则主要规定在四个国际文件中:《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更充分参与的决定》的“授权条款”以及《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上述四个文件中规定了建立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必须遵循的原则和主要规则。

综上所述,法律角度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是指一定国际区域内的诸个国家或关税领土以协议为基础并建立一定机构,确立一定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类型,在某些特定经济领域有效地实施统一规则的整合过程。在此整合过程中,突出体现了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经济性、规则性以及组织性的特征。

二、ECFA是WTO框架下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

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方面,2008年5月后,海峡两岸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两岸经贸往来向着正常化方面发展。“海协会”与“海基会”在2008年6月以来,进行制度化协商,签署多项协议,成果丰硕。然而,在未来两岸贸易及人员往来日趋紧密的情况下,必会产生各类经贸问题。仅靠“海协会”及“海基会”处理两岸经贸关系,渠道过于单一,对未来两岸经贸的发展上,必将形成瓶颈。因此,有必要建立全面性的两岸经济合作架构,才能满足贸易上快速增长所带来的两岸经贸事务需求。在此基础上,中国内地和台湾签署了《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如果落实好协议内容,积极推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ECFA包括序言和5章16条及5个附件,内容涉及双方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程序内容。这些内容包含在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所涉及的内容之内,完全具有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经济性的特征。在ECFA序言中指出: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因此,ECFA是在无损于对其他WTO成员所作的承诺前提下对两地经贸关系所作的安排,符合WTO及GATT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内在要求,因此,ECFA属于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符合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规则性特征。ECFA作为WTO框架下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受到WTO的约束和监督,并在WTO体制内存在和发展。

但是,ECFA又是一种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式。从国际公法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国家,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ECFA不具有国际法的属性。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把国际条约从“国家间”扩展到“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中国内地与台湾同属一个国家,不具有“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因素。但是内地与台湾是一个国家内的两个单独关税区,于2001年先后成为WTO的正式成员,ECFA的主体是WTO体制下的两个正式成员。所以,ECFA的调整对象既不是国家间的国际经贸关系,也不是中央与地方间或地方与地方间的国内经贸关系,而是一个国家内不同的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是WTO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

从国际民商事法律角度看,“国际”既包括国家,也包括一个国家内的不同法律区域,由中国政府和中国台湾签署的ECFA,是一个国家统辖的不同单独关税领土间的区际协议。也就是说,传统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规则是调整同一区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具有国际因素和“国家间”的特性,而ECFA则不具备这一特点,它调整的是一国之下的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所追求的经济一体化,是指各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济一体化,是一种WTO框架下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

三、ECFA是一个弱化机构设置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各方经济利益,就会出现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可以说,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基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载体,是在契约上把一体化的成就固定下来的组织模式。ECFA亦不例外,它既是WTO框架下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又是一个特殊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是一种主要执行经济职能的专门性国际组织,是国家间进行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制度性活动场所 [4]。“国际”揭示出国际经济组织的参加者一定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个人、法人或民间团体。“经济”说明了国际经济组织的功能和活动范围,即它是经济领域的组织。“组织”说明的是国际经济组织体制上的特点。一般情形下,组织应该是一种常设机构,一种实体,它应该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5]。这些是国际经济组织的共同特征。在国际经济组织名称前冠以“区域性”修饰,就构成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只不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区域”是指能够进行多边或双边经济合作的地理范围,这一范围大于一个国家的或一个法域的地理范围。由此,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区域性。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是由特定地域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传统上,其成员一般限定在某一个比较特定地理上相连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目前,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朝着开放性的方向发展;第二,国际性。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是一定区域范围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来的,超过了一个国家或法域的地理范围;第三,经济性。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不像一般国际组织那样在政治、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都有活动,它是为特定的经济目的而设立的,主要致力于协调区域内各国的经济政策,就经济领域内的冲突进行调节,其活动范围主要限于经济领域;第四,组织性。如同国际经济组织中的“组织”一样,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的“组织”是一种常设机构,有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组织是安排分散的人和事物,使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是按照一定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判断一个机制性实体是否一个组织,首先要看其是否设置有机构,其次而且是最重要的要看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ECFA设立一个常设性机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2)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3)解释本协议的规定;(4)通报重要经贸信息;(5)根据协议第10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同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而且与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由此看出,ECFA有自己的常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保证一体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此外,CEFA规定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可见,ECFA设置有一定的机构,并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ECFA呈现出明显的经济性的同时,还具有明显的组织性。

但是,ECFA与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相比,其弱化了组织机构设置。传统的区域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设置尽管不尽相同,但其本上都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来设置机构的。由于CEFA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具有运作机制高效的特点,无须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设置组织机构。所以,CEFA协议规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详尽和明确的法律规则,以此减少对庞大的组织机构的需求,采用的是强化自由贸易规则,弱化组织机构的方式来推动区域贸易组织的运行。它只设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作为组织的最高机构。在需要时建立工作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协议相关的事宜,在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之下,不设常设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负责处理相关事项,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具体的职能。

参考文献:

[1]慕亚平,宋洋.CEPA―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新模式[G]//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1997:430.

[2]吴益民.论WTO框架下CEPA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治论丛,2007,(5):127.

[3]刘世元.区域国际经济法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范文第7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区域经济一体化直接投资

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一体化的历史。随着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带动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配置,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不可能仅仅依靠本国的资源、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和市场,从生产活动到资本运动再到生产要素的移动都突破了国家的疆域,实现了国际化。

在这种国际化的浪潮中,区域性的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国际化的重要表现。这种区域性的国际经济一体化最初起步于二战后的50年代后期。它首先出现于西欧,随后,拉丁美洲、亚洲、非洲的发展中国家也纷纷效仿,在短短几十年间已经遍及世界所有大洲和各大重要区域,以至于哈伯勒(Haberler,1964)将我们的时代概括为“一体化时代”。

在经济一体化这个炙手可热的舞台上,跨国公司当仁不让地成为一颗耀眼的明星,扮演着世界生产组织者的重要角色,并且伴随着一体化进程而迅速壮大。进入21世纪,跨国公司的发展更是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根据2003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与出口竞争力》披露,主宰全球经济局面的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国公司。

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跨国公司作为跨国投资、经营和管理的组织载体和国际市场的行为主体,在经济生活国际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比较而言,联系各国经济的传统渠道,如商品和劳务的进出口的重要性正在日益相对下降。因此,不论从全球范围来看,还是从某一地区来看,跨国公司都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对旨在加强区内各国间分工与合作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分析,就不能不涉及到跨国公司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二、跨国公司是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

纵观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一条极为有趣又极为重要的线索:现代世界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是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上同时进行的。也就是说,是由微观层次上的企业生产一体化和宏观层次上的国家政策协调一体化导致的,国际经济一体化正是这两种层次上的一体化的统一。前者可以称为功能性的一体化,后者可以称为制度性的一体化。

微观层次上的企业导向型的一体化,指的是以跨国公司作为主导力量而推动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跨国公司利用地区区位优势可能带来的规模效益进行跨国界的投资生产等活动,它的这些活动必然会对该区域内的国家的经济生活产生影响,促进和加强该区域内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这种跨国公司导向型的一体化是企业行为的结果,是跨国公司在全球发展的客观结果,是功能性的一体化,而不是由政府行为造成的。

而所谓宏观层次上的政策协调导向型一体化,是指地区内各国政府间在政策上通过协调,建立超国家的协调机构,推动成员国达到经济一体化的状态。这种一体化主要是通过建立国际性的经济协调组织,人为地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甚至制定统一的对外关税,来实现各个成员国之间贸易、人员、资本以及各种生产要素地自由流动,达到本地区经济一体化的目的。这种政策协调导向型一体化的重要特征,就是制度性机构的一体化先于实际的企业生产一体化。

由此可见,跨国公司和政府都是推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这两种推动力量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能促进了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推动国际分工的深化和规模经济的实现,推动生产要素价格在全球范围内的均等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向前发展。DunningandRobson(1988)指出,通过跨国公司运作的跨国商业一体化和地区性经济一体化之间有着本质性的关系。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跨国公司作为微观层次上的组织,是通过自身的行为和市场的力量,以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为主要形式,通过从事国际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来代替通常的商品出口来推动经济一体化的。而政策协调导向型的一体化则属于宏观经济一体化的范畴,是成员国政府基于自身的需要,通过签订协议为生产力和生产要素在本地区的流动和扩张扫除障碍,促进本地区分工深化和创造本地区比较优势,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作与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跨国公司都是二战后世界经济中的重要现象。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随着这两种现象的繁荣发展,学术界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都取得了很多成果。但在比较长的时期内,对这两种现象的研究基本上是相对独立进行的。邓宁撰文称,迄今为止,人们很少尝试将这两种问题的研究结合起来,系统的分析二者之间的互相影响;有关这一问题的经验资料的搜集也是很不够的。

作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微观主体的跨国公司,它的行为在客观上必然会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那么,跨国公司的微观行为,究竟如何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跨国公司的行为又是通过哪些渠道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产生影响的呢?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做出回答,正是写作本文的目的所在。

三、跨国公司的市场行为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1.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生产一体化

国际分工是指世界各国之间的劳动分工,也是世界各国之间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它是社会生产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分工超越国界向纵深和广阔方向发展的产物,是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分工主要是宗主国与殖民地、工业国与初级产品提供国之间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工,二战后的国际分工随着国际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向深度和广度上扩展。

二战后,世界范围内生产力的配置、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间生产要素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来实现的。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合成为“不可分”资源、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生产要素禀赋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全新的更强大的生产能力,并将国家间的生产分工和协作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通过跨国公司的全球性经营活动,引起世界各国生产、交换、分配等各方面经济联系的不断融合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发展进入了复合一体化阶段。在复合一体化战略下,跨国公司在生产经营进行细分,如研究与开发、采购、零部件生产、加工、装配和财务等,并将不同的生产经营职能配置在公司整体需要且最能发挥作用的国家或地区,形成跨国界的价值链。设在世界各地的跨国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互相配合,执行整个公司的某项或全部职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的区别越来越小,跨国公司更多的不再是一个层级结构,而是一个网络结构。例如,美国福特公司的菲斯塔(Fiesta)汽车在欧洲的生产组织情况就是一种典型的区域性网络化生产,欧洲福特公司设在英国不同地方的子公司分别生产充电器、配电器、仪表盘、油表、水表、插座、火花塞和绝缘器等;在比利时亨克生产车身部件、车轮;在德国维尔弗拉特生产变速器、引擎;在科隆生产车身底盘;在法国波尔多生产变速器;最后在西班牙巴伦西亚和德国萨尔路易进行组装,产品主要供应欧盟市场。不仅如此,福特公司还逐步将其部分研究设计、人员培训等职能配置在不同国家,建立起复杂的国际一体化生产体系。

由此可见,战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是全球范围内一体化国际生产体系建立的主要因素之一。

2.跨国公司的并购推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

跨国公司因为寻求资源的最佳配置、跨越各国的贸易壁垒等原因,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不同地区设立了生产机构。这种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和区域内经济一体化的加深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战后欧洲的经济一体化就和西欧跨国公司在本区域内的直接投资有着密切联系。以英国、德国为例:1962年~1988年间,英国对前欧共体的直接投资增长了19.2倍,而同期对全球直接投资总额仅增长6.1倍。德国的跨国公司多年来一直把前欧共体视作其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投资比重大体维持在30%左右,投资总额从1976年的15.8亿马克上升到1988年的64.5亿马克。与此同时,英国和德国也成为欧共体其他成员国资本投资的热点地区。1962年~1978年,前欧共体公司(不包括石油公司、银行及保险部门)对英国的直接投资从1.34亿英镑提高到20.32亿英镑,年均增长18.5%,比同期外国公司对英国直接投资总额年均增长率高出5个百分点。1986年,前欧共体其他成员国对英国的直接投资额为24.41亿英镑,1989年上升到45.78亿英镑,分别占同期英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50.5%和53.6%。1962年~1985年末,前欧共体对德国直接投资累计额达294.8亿马克,占同期全部国家在德国直接投资总额的39.1%。

正是这种跨国公司的区域内部的交叉直接投资,将传统的国家间分工转化为企业内分工,加深了区域内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协作的依赖,为日后政府间签订经济一体化条约提供了内在的经济凝聚力。因此,跨国公司在区域内部的直接投资对该区域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跨国公司通过对区域内的直接投资促进区域内外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进一步扩大了区域内的贸易量

由于国内市场的狭小制约了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随着企业跨越国界的扩大经营,区域内相互投资增加,贸易量也会随之增加。因此,国际区域内各国相互之间的贸易流量的大小是理解该地区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主要因素。

我们以欧盟为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在欧盟内相互投资的增加,欧盟内部贸易额也持续增长。有资料显示,欧盟内部贸易额占当年贸易总量的比重逐年扩大,从20世纪60年代的34.5%上升到2000年的64%,几乎翻了一番。

4.跨国公司对区域内的投资深化了区内市场

比较优势、国际分工和规模经济仅仅是形成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潜在条件,而拥有一个巨大的或潜在的购买力市场,则可以将潜在条件转化为现实条件。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投资是自己与东道国之间的互利互惠,区域内的大规模相互投资将使区内市场深化和扩大,从而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得以加深。

5.跨国公司的发展加剧了世界市场的垄断和竞争,而当代世界市场的激烈竞争正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外在动因之一

20世纪70年代以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扩张,它对世界经济产生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其他经济组织。目前,跨国公司已控制超过40%的世界生产和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90%,其贸易量超过全球贸易额的三分之一,并掌握了世界上80%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垄断了75%的国际技术贸易,在国际金融领域和劳务领域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显然,今天的跨国公司控制了世界上大部分的原料贸易、制成品贸易和技术贸易。因此可以说,今天国际市场竞争已经主要体现为跨国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

这种日趋激烈的竞争,使一些经济实力薄弱的小国和发展中国家,难以承受国际市场上的剧烈变化。因此,它们一方面要组建本国的跨国公司,另一方面有必要与实力雄厚的经济大国结成联盟,彼此协调。那些实力雄厚的经济大国为了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保持其在某一领域的垄断优势,也需要联合中小国家的力量,协调行动。

四、结论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确实对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

跨国公司通过对区域内的直接投资,趋同了国际经济规则、促进了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国际化、扩大了区域内的贸易量、深化了区域内市场、加剧了世界市场的垄断和竞争。通过这一系列的方式,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加速了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高乐咏:一体化进程中的政府与企业——市场开辟与市场替代的统一[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

[2]茆训诚:跨国公司在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J].上海经济研究,1998(6)

[3]万建强:跨国公司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互关系[J].经济纵横,2001(8)

[4]汤碧文:欧盟进程: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4(4)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范文第8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大中华自由贸易区,制度安排

近些年来,世界经济的一个趋势是经济全球化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增强,二者并行不悖。在欧洲,以欧盟为核心的大欧洲经济一体化将达到一个新境界,欧盟将变成拥有至少30个成员、占全球GDP40%、占全球贸易50%的最大经济体;在美洲,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核心,将发展成为有至少15个国家参加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在非洲,以南部非洲经济与货币联盟为基础的一体化安排将会进一步实施;在南亚,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将会加快建立与实现自由贸易区方案;在东亚,日本、韩国都将更积极地参与签署若干个自由贸易协议,建立自由贸易区。

作为大国和经济大国,无论是从全球战略还是地区战略的角度,中国都需要建立以自身为核心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的三个单独关税区,又是互为重要的贸易与投资伙伴。两岸四方建立自由贸易区即“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是两岸四地经济繁荣与发展的需要,是顺应潮流的举措,也是新世纪“一国两制”的新发展。

一、区域经济合作对中国的意义

1、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区域经济合作意味着成员国内部贸易壁垒的降低或取消,使得贸易环境相对于非成员国而言变得更为有利,有力推进了区域内贸易的发展。

2、获取规模经济和竞争的福利效应。生产上的“规模经济”主要表现在产品双向贸易的增长上。统一市场的建立为化工业扩大生产、享受规模经济提供了可能性。生产能力的充分运用,不仅可以增加产出,还可以降低成本和市场价格,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同时受益,而且在统一大市场下,还可以避免各国规模的扩大可能产生的垄断。另外,在本国市场有限需求的限制下,企业规模的发展一方面会有“规模经济”,另一方面会使企业数目减少、竞争程度降低而失去部分经济效益。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不仅提高了部分企业的经济规模,而且提高了整个市场的竞争程度,提高了整个统一市场的经济效益。

3、规避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风险。经济全球化是一个有利于全球福利增进的过程,因为经济全球化扩大了世界市场的规模,促进了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从而使得所有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家可以在更大范围的国际分工与贸易中获利。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全球化是一个自发的市场机制起作用的过程,不仅具有随机性,而且其作用的结果往往是强者获利、弱者受损。因此,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风险是很难规避的。而区域经济一体化则是一个国家起着主导作用的进程,在国家作用下,一体化的区域经济把全球市场内部化为区域市场,有效地降低了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搜寻成本,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

4、有利于地区安全和多极世界的建立。区域一体化的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出于共同的利益,以共同的声音和共同立场一致对外,增强了谈判地位和综合实力,有利于地区安全和多极世界的建立。

5、加速企业的重新组合,提高竞争能力。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创造了相对自由的贸易环境,给区域内企业提供了重新组织和提高竞争能力的机会和客观条件。因为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可以在更广泛的区域内获得,商品可以在更广阔的市场低壁垒或无壁垒的销售,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扩大规模,改善组织结构,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

一般来说,只有区域贸易成员间的贸易才能达到一个较高水平,区域一体化才会成为现实的需要。如欧盟经过近50年的努力,其区域贸易占全部贸易的比重达到了60%以上,除此之外,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域内贸易已经超过45%,也就是说,在事实上,两岸四地的贸易一体化已经达到较高水平,我们需共同承认这种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顺乎民意,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并辅之以必要的制度安排,以促进两岸四地共同的经济与贸易繁荣。

建立大中华自由贸易区,要从以下经济理论和据角度这两方面分析,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据WTO统计,迄今世界已签订120多个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截至2002年3月1日,正在实施的区域贸易一体化中,绝大多数是自由贸易协议,占所有区域贸易安排的72%,共有175个,关税同盟22个,占9%,服务贸易协议及部分授权条款实施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共46个,占总区域贸易一体化的19%,其中除货物外,还涉及服务贸易的有17个自由贸易协议和1个关税同盟安排。,除中国的三个单独关税区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省尚未正式签署区域贸易一体化之外,WTO的每个成员均至少参加了一个区域贸易一体化组织,多者则达30个以上,区域贸易一体化遍布各大洲和地区。

那么为什么要区域化?除了出于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外,其背后的驱动力主要出于各国经济上的考虑。

首先,一部分国家由于历史渊源和地理上的便利以及文化上的相似性,往往在外贸政策上发出同样的声音,这些想法相似的国家可能会在开放贸易方面比大部分成员走的更远,因此具有相似的禀赋和人均收入的国家之间产业内部贸易水平很高,这些国家传统上倾向于形成区域一体化协议。与区域一体化协议有关的总的调整代价会比在多边贸易谈判的情况下小得多,因为这类国家的贸易主要是中间产品和品种相异的同类产品。大多数成功的区域一体化协议——欧盟、欧洲共同体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其产业内部贸易水平都很高。其次,区域一体化协议是一些国家增强其市场力或者规避GATT关于非歧视性要求的一种手段。实际上,如果区域一体化协议使不同经济体进行融合,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对非成员提高贸易壁垒的话,区域一体化协议将会给世界带来好处。也就是说在利己的同时不损人。再次,寻求区域一体化协议的另一经济动机是将其作为一种锁定贸易自由化或制度改革进程的机制。另外还有一个因素不能忽略,那就是为了保障市场准入。因为即便是在一体化水平最低的自由贸易区阶段,成员国之间彼此消除了各种贸易限制。

三、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定义及主要规定

WTO与GATT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持肯定态度的。关贸总协定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利于促进区域内贸易自由化,并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是有好处的。WTO的“最惠国待遇(MFN)”原则,其主要目的是避免一成员片面实施贸易措施而导致不公平贸易的产生,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各国利用区域组织之名,造成区域组织与个别国家的对抗。但GATT第二十四条是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它规范和肯定了区域贸易组织的存在。WTO总理事会于1996年2月成立了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CRTA),赋与该委员会审理各国所提出有关区域贸易协议的申请,并制订一个可供依循的标准模式,评估区域贸易协议对多边体制所造成的影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对成立区域贸易组织(主要分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两种类型)的定义、目的、涵盖范围、过渡期、结果及审议等做了明确规定。

(1)定义。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第8项规定: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区内成员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实质上实施同一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集团,对原产于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自由贸易区有两个特点,一方面,在该集团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另一方面,各个成员又各自独立地保留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尤其是关税政策,所以,有人把自由贸易区称为半关税同盟。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第4款说明了总协定对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态度: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缔约各国(方)还认为,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不得提高对其他缔约方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壁垒。

(2)成立的目的。GATT第24条第4项规定:“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是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区域性组织之间的贸易壁垒”。“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WTO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GATS亦规定:区域化服务贸易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而非在提高对外服务贸易的整体贸易障碍。

(3)涵盖范围。区域性贸易组织必须实质上涵盖所有的贸易范围(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SAT)。GATT第二十四条第8项第(A)款规定,不论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其构成成员之间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本项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发生“并非真正要在区域之内实施自由贸易,而只欲就某些特定产品形成优惠待遇,以排斥或限制其它国家产品进入其市场,从而形成区域壁垒现象(Regional Block)”。

(4)过渡期。不论是关税同盟还是自由贸易区,若不是立即成立,而是经过一段期间逐步完成,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GATT第二十四条第5项第(C)款规定,签订任何“过渡性协议”(an interim agreement,即最终将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协议),应将形成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的时间表及计划包括在内,其时间应不超过合理的长度。《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规定,只有在例外情形下(exceptional cases)下,“合理时间”才可超过十年;倘若过渡性协议缔约国的WTO成员认为十年并不足够时,则其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其需要较长期间的充分理由。

(5)协议结果。GATT第二十四条第5项第(A)款规定,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对非区内成员的关税或其它贸易限制在整体上不得高于未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前之关税或其它贸易限制。

(6)审查程序。GATT第二十四条第7项规定,WTO会员欲签署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及过渡协议时,应立即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并由货物贸易理事会交由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报告,送交货物贸易理事会采纳。

(7)对受的区外成员的补偿。GATT第二十四条第6项规定,在符合第二十四条第5项(A)款前提下,若成员方为成立关税同盟而必须提高关税,而此项提高并不符合GATT第二条(减让表)规定的,则必须适用GATT第二十八的条所规定的“调整关税时对受影响国家的补偿”。《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第五项规定的补偿形式为:调低其它关税类别的关税。如果不被接受,双方应继续谈判;若在合理期间仍无法达成协议,关税同盟有必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其减让。

由此我们得知,相对于内部成员来说,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对其他WTO成员实行贸易歧视。但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取消贸易壁垒毕竟是朝着完全的贸易自由化迈进。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告诉我们,全球化及世贸组织所推行的贸易自由化最终会使世界范围内的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这也决定了世界经济的客观趋势是最终实现经济全球化。但人类几千年以来就存在的、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差异性和资源禀赋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都不是旦夕之间就能消除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和必经的发展阶段,是走向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一个台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显著特点是对内自由对外保护。因此对于区域经济集团来说,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是一对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既相互斗争又相互促进的矛盾体。但应当注意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发展起来的。世贸组织第24款允许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个特例存在,条件是它在促进区域内贸易流动的同时不得提高对外部世界的壁垒,即区域贸易协定应该补充而不是威胁多边贸易体系。也就是世贸组织允许在坚持非歧视原则的同时,允许区域贸易协定的存在。世贸组织对贸易协定的认同为区域贸易协定的扩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空间。同时由于世贸组织无法满足一部分国家在开放贸易方面的需求,从而导致一些国家致力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因为他们在多边谈判中无法达成的协议却在双边或诸边谈判中取得成功,许多贸易自由化措施都是首先在区域一体化内部实现的。可以说,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殊途同归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构想

(一)模式选择

区域一体化协议(RIAs)根据一体化程度可能会有几种形式:在自由贸易区中(FTA)中,成员国之间消除了贸易限制,但各成员均对区外成员保持各自的关税结构;关税同盟是具有共同对外贸易政策的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是一种允许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关税同盟;经济同盟则是一种成员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经济政策的共同市场;而货币同盟是采用统一货币的共同市场或经济同盟。就,在WTO协议中,GATT第24条规定了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关税事务进行合作的地区经济组织,两者的区别在于关税合作的范围与程度有所不同。关税同盟是一些彼此之间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实行共同关税壁垒的财政合作形式。在关税同盟下,某一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而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按共同制定的统一对外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在自由贸易区下,各成员国相互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但对非成员国的商品则分别按各自规定的税率征税,各成员国没有共同的外贸政策,各自按本国的具体情况决定本国对非成员国的贸易政策与关税税率。显然,相比之下,关税同盟成员国对整个组织所承担的义务和所受的约束范围比自由贸易区要大。

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显然建立自由贸易区比较切合实际,也更易行。应该采取有层次分步奏的方式,逐步过渡到高层次的一体化水平上。首先建立类似于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即CEPA(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Arrangement),使两岸四地彼此之间消除贸易壁垒,之后随着彼此间经济联系的不断增强和“一国两制”不断深化,四方的关系可以升级为关税同盟,最终发展为完全的经济共同体(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

(二)制度安排

两岸四方的经济联系、要素流动日益密切,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日益深层次的经济融合并没有产生两岸四方间重大的协定和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而且两岸之间的经贸关系一直是在当局各种政策限制和阻力下实现的。

换言之,如无政治障碍,两岸四方现实的经济一体化将会发展到更高层次。尤其是对内地和台湾来说,其一体化的特点在于它是绕过政治障碍“”形成的。其隐含的意义之一就是,当政治壁垒拆除工作迈出一小步,由于经济关联的相互作用而引致的经济联系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将迈出一大步。

从前文的中可得出,两岸四方经济一体化是两岸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受经济利益所驱动的不可阻挡的潮流。但是随着两岸经济一体化的深化发展,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和格局的变动,两岸四方自发形成的经济融合正在呼唤两岸高层次的制度安排,以为其持续深化发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对两岸四方都是挑战和压力,两岸四方应意识到强化业已形成的利益共同体的紧迫性。因而,顺应经济发展,推动两岸四方经济一体化,制定适当的制度安排,是两岸四方最现实的选择。

制度安排是四方经济向高层次多方位融合的关键。两岸四方的经济联系、要素流动日益密切,但其经济合作主要是外向型的产业,其结构和布局特点是港澳台地区的生产化解和资金、技术等要素通过不断转移的方式扩散到华南地区,在两岸四地之间形成了一个世界上出口量最高的制造业加工基地。但由于缺乏政府间的正式安排和高层协调,其合作性不稳定,难以全面发挥区域合作的竞争优势,影响到四地高层次运作和进一步的经济融合。如何进一步深化两岸四地间已具雏形的产业互补和分工体系,使更多的经济资源纳入到区域合作中来,加快区域间生产要素的流动,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生产、服务、创新为一体的经济整合,制度安排成为其中的关键。

1、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出版社,1999.1。

2、黄东黎《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