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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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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中建立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对于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应当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其中按规定需报批的,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二、转让国有产权(股权)、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三、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市财政局审批。

在企业改制前一年内,母公司不得随意调整改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确需调整的,由母公司与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转让实行审批、备案制。

企业对外转让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单项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审批:

1.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所属企业,由母公司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2.未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转让的固定资产原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需要报市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备案。

厂房、办公楼、房屋、场地等,以原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为限;

主要生产设备、运输工具,以单台(套)原值3O万元(含30万元)为限。

3.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4.实行授权经营集团所属企业转让单项固定资产和未实行授权经营企业在规定审批标准以下转让单项固定资产,需要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转让备案表(见附件)一并报市财政局,办理备案。

(四)办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需报送的材料:

1.母公司(或转让方)产权转让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转让方、被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概况,转让理由和转让收入的处置等主要内容;被转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需提供股东会(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2.企业主管部门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准意见;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产权转让协议书;

4.转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受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资信证明;

5.转让方、被转让方、受让方上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6.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四、企业改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行使有关职责。企业国有权益出资部分必须进行国有股权的确认程序,由市财政局出具国有股权的确认批复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确认需报送的材料:

1.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确认申请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3.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4.公司设立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设立公司的可行性、企业资产评估结果、资产重组方案以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5.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6.公司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

7.公司制企业的章程。

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一、当前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资产评估行业划分为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等专业资格和专业领域,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头管理,评估业务部门垄断和行业分割,评估机构难以做大。主管部门各自制定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和评估报告格式,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及业务质量的管理缺乏统一标准,影响到了评估行业整体上的监管和发展,不能满足我国迅速发展的评估市场的要求。

有些房地产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机构从创办之日起,就是所挂靠主管部门“创收”的重要途径(按评估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成为评估机构的靠山、庇护伞和业务源,评估机构成为主管部门的剩余人员、子女、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场所;有的甚至政企不分,政府工作人员从事评估业务,还擅自扩大评估范围,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评估服务;有的主管部门直接干涉评估机构的管理和业务经营权。有的主管部门为了维护部门非法利益,利用产权登记等职权排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其所主管的评估业务,例如:湖北省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京山腾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无房地产估价资质为由,对该评估事务所为京山嘉美购物广场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为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124号公民张实刚出具的房屋资产评估报告拒绝确认有效,就是这一问题的有力证据。主管部门的这些非法行为不但侵犯了评估机构的合法权利,也侵犯了交易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的基本民事权利,更加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

实践证明,评估业务部门垄断和行业分割造成的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例如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法律法规规定国有企业应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财政部门主管的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即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但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承认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要求国有企业委托其主管的土地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单独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房屋估价报告,这样企业就需要委托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出具三个评估报告,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在评估方法上,资产评估机构如果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则不需要单独评估各项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因为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企业全部资产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系统,整体资产价值并不等于各个单项资产价值的简单加总;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不能人为的把各项资产分割开来,而是应该在整体上考虑企业价值。然而土地估价机构和房屋估价机构由于评估的是单项资产,不可能在整体上考虑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在企业中的作用,造成了评估价值的偏差;为了保持评估结果的一致性,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引用土地估价报告和房屋估价报告中的评估价值,就不能在整体上评估企业价值,也就无法考虑商誉等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往往造成资产低估、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

评估业务的部门垄断和行业分割局面,使各行业评估机构均有自己的一块领地,在不同行业评估机构之间失去了自由竞争的土壤。另外,部门垄断和行业分割限制了各行业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评估机构为了在有限的市场范围内多做业务,往往滥用评估假设,弄虚作假,随意选择评估参数,迎合委托人的要求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有的甚至直接问委托人“你要评估多少”;同时在评估收费上竞相压价,大打价格战和恶性竞争;这样也就导致评估程序走形式(例如不重视现场勘察,走马观花拍几张照片了事),评估质量下降的恶果。

评估业务的部门垄断,迫使评估机构为获取业务而与主管部门勾结,接受其干涉、指示和操纵,难以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在获取主管部门的庇护后,就取得了稳定的业务来源,不需要依靠胜任能力获取评估需求人的信赖,评估机构也就没有提高评估人员胜任能力的积极性;在委托人真正需要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时,就无法胜任。

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使得资产评估失去了公信力,也使评估成为一种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加为资产评估埋下了很大的风险。

二、评估管理体制改革设想

资产评估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提高评估行业的公信力;要提高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必须提高评估质量;要提高评估质量,必须形成充分竞争的评估市场,营造遵守评估准则的执业环境和加强评估质量控制。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应该以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作用为最终目标,建立真正的评估市场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正确认识资产评估的作用

确定资产价值的途径通常有三种:自我定价、市场定价和评估。自我定价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资产价值;市场定价是指以市场上相同或者相似的资产的通常交易价格确定资产价值;评估是指由专业评估人员依据一定的标准测算资产价值。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当事人最了解资产状况,可以作出最正确的定价;同时,自我定价也是尊重了当事人交易权利,能够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自我定价是一种最基本的资产定价途径:(1)市场价格其实也是一系列自我定价形成的结果;(2)在资产同质性低(或者异质性高)、市场交易不充分的情形下,市场无法提供有效价值参考,自我定价是确定资产价值的基础途径。在资产同质性高的场合,或者资产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时,市场价格会主导定价,即市场定价可以约束非理性的自我定价,从而促成公平交易。然而,充分竞争只存在于假说之中,实践中由于信息分散和不对称、信息传递障碍、市场操纵、经济与法律环境、交易限制和资金需求等原因使得市场价格并不一定能反映资产真实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资产价值。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自我定价分歧(主要是利害冲突引起,不能理性的定价),或者当事人自我定价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时,也需要资产评估。

从当前资产评估业务的实际作用来看,可以将评估业务分为消除自我定价分歧评估和维护第三方合法利益的评估。前者主要是平等当事人市场交易中的评估,例如转让、抵押、租赁、房屋拆迁等,实行的是自愿评估。后者主要是在涉及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例如国有资产交易、出资、财产纳税、破产清算等的评估,实行的是强制评估,而且往往将评估价值确定为最终交易价值。

(二)将资产评估机构真正推向市场

产权登记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严格执行《物权法》“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的规定,杜绝产权登记机构自身经营评估业务或者干涉评估机构合法经营的现象。主管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为评估机构服务的意识,积极为资产评估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禁止行政干预和人为障碍。严格执行《物权法》的规定,资产评估报告不再是应付登记机构的形式材料,而是市场的真正需要,评估结果是否准确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就极大的促进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高评估业务水平的积极性。

将资产评估机构真正推向市场需要完善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委托评估的目的主要在于降低交易风险和规避责任,评估机构应该为因自己过错导致的评估报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才能达到委托评估的目的,委托人也才有委托评估的必要;如果评估机构对自己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也就没有委托评估的价值了,更加没有评估的市场需求了。从事大额资产评估业务,却因为采取有限责任制度或者财产有限等原因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委托人是不公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能力的高低,也是评估机构争取评估业务的关键。评估机构规模大、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高,就能提高委托人的信任度和安全感,满足委托人转移交易风险的需要,评估业务自然就多。因此评估机构应该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提取职业风险金,做大做强、优化资产,在组织形式上,尽量采取合伙制,以提高赔偿能力。

(三)建立评估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

评估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因素,都会导致评估结果错误;在业务质量和评估收费等重要方面建立评估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存在自我定价分歧时,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当事人自我定价损害其合法利益时,分歧者可以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评估。如果两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资产价值差距在10%以内的,可以以评估价值的平均数作为最终交易价值。差距计算方法为:(较高价值-较低价值)÷较高价值10%;例如两个评估价值分别为100和90,则差距为(100-90)÷100=10%10%,可以确定最终交易价值为(100+90)÷2=95。

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在我国,上市公司基于各种动机进行盈余管理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利用非经常性损益等会计要素在确认与计量时形成不合理的手段等。由于经济社会因素的变化,资产的价值也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所以利用资产评估就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将评估对象委托给资产评估机构,既可以高估评估对象,也可以低估所要评估的资产,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对这些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在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时,同时公布资产评估报告。因此,一些具有关联交易性质的资产重组也就成为盈余管理的新动向之一。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本节从盈余管理的新动向——资产评估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进行研究。本文认为,衡量资产评估变动的总指标既然是资产评估增值率,那么如果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率很大的话,就可以说明公司存在明显的盈余管理行为。因此以下从资产评估增值率这个总的变量出发,从中找出影响资产评估增值率的各个因素,通过构建模型对其进行实证分析。

(1)流动资产相关因素。流动资产作为企业资产中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周转过程中,经历着这样的变化趋势,即货币形态——改变形态——货币形态。由于流动资产变现能力强,利用流动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就较小,这样随着流动资产在总资产中比重的增大资产评估增值率就相对较小,但是如果流动资产的增值率越高的话,相应地资产评估总的增值率也会越高,这两者是正比例变化的。因此,现提假设:

H1:流动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与资产评估增值率负相关

H2:流动资产的增值率与资产评估增值率正相关

(2)固定资产相关因素。相对于流动资产而言,固定资产的增值空间要大的多,对应的其盈余管理操作空间也加大。例如,经过物价的上涨,以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置成本可能会大于其历史成本。初步假定,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影响资产评估增值率的又一类因素是固定资产的比重。因此,提出假设:

H3: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与评估增值率正相关

H4:固定资产的增值率与资产评估增值率正相关

(3)无形资产相关因素。在企业的各项资产中,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可以促进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这种未来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商誉为例,它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如果企业形象良好,带来的收益也会很多,反之则相对较少。因此,理论上无形资产的增值空间要大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盈余管理行为也就越明显。按照预期,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总值中有很大比例就是无形资产,即:

H5: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与资产评估增值率正相关

H6:无形资产的增值率与资产评估增值率正相关

(4)负债权益因素。一般公司会利用降低负债权益的比率向未来的投资者与债权人展示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如合理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这表明股东权益的保障程度对债权人投入的资本产生了重大影响。当企业存在盈余管理动机时,运用调整资产评估增值率来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额和股东权益,从而降低负债权益比率,最终让相关投资者信以为实。因此,提出假设:

H7:负债权益比率与资产评估增值率正相关

(5)企业规模因素。企业规模越大,预示着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对于委托方而言,评估增值率是一个相对数,其微小变化可能会导致权益所有者资产绝对数明显的变化。因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委托方往往尽力影响资产评估机构朝着自己的意愿方向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从而作出一定的盈余管理行为。相对于受托方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讲,也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评估机构将非常看重规模较大的企业在评估过程中的提出的要求,从而尽量满足他们的条件以获得较高的评估费用。

可见,企业规模也影响着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增值率,因此,提出假设:

H8:企业规模与资产评估增值率呈正相关关系

(二)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0年公布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各个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数据,为了使检验结果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实际意义,对样本进行严格筛选:剔除指标值不全和指标出现异常值的样本公司。由此,最终选定样本上市公司有85家。本文采用的是Excel2003和统计软件SPSS l7.0对数据进行收集并进行相关研究分析;资料来源:巨潮互联资讯网。

(二)变量定义及模型构建 针对具体影响资产评估增值率的指标,设计如下多元回归模型:

PZi=β0+β1LBi+β2Li +β3GBi +β4Gi+β5WBi+β6Wi+β7FBi+

β8QGi+ε

其中,各变量的含义如表1所示: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经过整理汇总得到,在这85个样本中,整体资产评估增值的有73项,占到85.88%,评估减值的有12项,占到14.12%。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在进行资产评估时高估资产的情况较多,这样有利于企业在证券市场上树立良好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对于各单项资产增值率,流动资产增值的有73项,占的比重为85.88%,减值的有12项,占到14.12%。统计显示,固定资产增值的有62项,占的比重为72.94%,减值的有23项,占到27.06%;无形资产增值的占的比例较多,为76项,高达89.41%,而减值项有9个,占的比例为10.59%。体现出无形资产的操作性较强,其间并没有充分考虑无形资产给未来经济利益带来的不确定性,导致在评估实践中的真正价值难以有效评估出来。

(二)回归分析 表2是建立的模型通过逐步回归分析法得出的结果。

根据表2中结果显示,最先进入模型的是负债权益比重这个指标,然后进入模型的变量是固定资产增值率和企业规模。从表2中显示来看,本文设计的模型中只有三个变量通过了95%的显著水平双尾检验,分别为负债权益比重、固定资产增值率和企业规模,表明这些因素对因变量资产评估增值率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其中负债权益比重的VIF值为1.016,接近于1,系数为0.195,与评估增值率正相关,说明H7成立;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率,VIF值为1.012,存在明显的显著性,系数值为1.829,说明H4也得到论证,与预测相同,可以判断2010年在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增值率对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增值率的影响作用比较大,而且与负债权益比重这个变量相比,其相关性要大于负债权益比重;最后进入模型的指标是企业规模,该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是1.006,而系数是-0.658,与资产评估增值率呈负相关关系,H8不成立,与预期结果相反,但从这一点也不能说明整体上市公司的状况。从回归结果也可以看出,负债权益比重、固定资产增值率和企业规模进入所构建的模型中,对于其它没有进入模型的变量,包括流动资产比重及其增值率、固定资产比重、无形资产比重及其增值率,说明这些指标对资产评估增值率影响不具有线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只是引起因变量的一个微小的变化,实证结果表明H1、H2、H3、H5和H6与预期结果相反。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样本公司在资产评估中通常利用负债权益和固定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方式较多,而且一般都是高估所评估的对象,从而达到相关人员的特定目的。但这并不能反映整体上市公司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四、结论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已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又一种方式,这不但与我国的会计政策和监管政策有关,而且与会计人员素质和公司治理水平也息息相关。负债权益比重、固定资产增值率、企业规模、流动资产比重、流动资产的增值率、无形资产的比重及其增值率是影响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增值率的主要因素,而其中对负债权益和固定资产的评估是其操纵的重点。此外由于无形资产本身的特点,进行盈余管的空间也很大,相关信息使用者也应重点关注。随着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对加强资产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以及评估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教育等显得尤为重要,从而使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向着良性的轨道发展,不断的完善,以及对作出的相关信息披露给投资者一个更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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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范文第4篇

教育部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原中国会计教授分会)会长、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委、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审专家、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委员及理事、中国第一位会计学女博士和第一位会计学女博士生导师、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美国富布莱特学者、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 CC)论证发起人、国内外若干学术期刊编委、全国先进女职工。

导言

资产评估因资产出售和置换、产权交易、企业改制、公司上市、对外投资和企业并购等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资产评估业务主要涉及单项资产评估、类别资产评估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资产评估因资产交易的复杂程度不同,在技术上的繁复程度也不尽相同。

资产评估可以发生在企业发展的任何阶段,可以基于各种背景和动机,可以导致参与有关交易的主体之间的不同博弈结果,因而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都具有重要影响。

一、资产评估及其范围

资产评估(asset valuation),原指对资产价值做出的估计。资产评估业务,为市场上资产买卖双方当事人议定资产价格提供参考。因此,资产评估的结果形成了资产交易定价的基础。目前,资产评估业务范围广泛,包括资产出售和置换、出租、抵押、保险、企业改制、公司上市、中外合资与合作、产权交易、对外投资和企业并购、破产清算、证券市场、金融监管、房地产市场、珠宝市场、财产征税、司法鉴证等诸多方面。

资产评估作为中介职业逐步发展。资产评估的方法和技术水平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交易的复杂化而不断提高并规范化,由此形成了资产评估这一中介职业。资产评估职业在资产交换、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不断发展,逐渐建立了评估业务准则、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准入标准,并且这些标准在国际范围内逐渐趋同。

近年来,国际上对资产的认识逐渐深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80年12月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 No.3)(《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之后,会计理论和实务界不再拘泥于传统的资产概念,而是把资产视为“某一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获得或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在资源观下,负债便可以被理解为负资产,而产权则可以从净资产的角度来审视。

随着资产定义的发展,资产评估的对象也在不断扩展。早期,人们对资产的概念局限于具体的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和机械设备以及房屋场地设施等具有明确金额或实务形态的资产。这些传统意义上的资产的评估工作相对简单,评估结果也易于取得共识。但是,随着交易方式和范围的拓展,特别是产权交易和企业并购的频繁发生,客观上迫切需要对类别资产、产权甚至整个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同时,无形资产在企业并购中的重要性又使资产评估的理论和实务进一步发展,由此形成了一系列针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和技术。金融工具的广泛应用,促进了资产评估业务中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企业并购业务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使资产评估业务扩展至企业的定价,即从企业净资产市场价值的角度来考察整个企业的价值。

二、资产评估的发展概况

1.资产评估在国内的发展

在我国,资产评估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产生并逐步发展的一种中介服务,是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过程中逐渐摸索而形成的有关资产价值认定的一系列技术方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产权市场逐渐形成并且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的地位和作用也随之提高。在最近十余年来企业集团化的过程中,企业并购活动日益频繁,一些并购事项甚至走出国门,资产评估由此成为企业产权交易定价特别是国有资产、产权、甚至企业整体转让定价的一种基础性工作。

2.资产评估在国外的发展

在国外,资产评估已经从单项资产的价值评估逐步发展到对资产和负债、类别资产、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的阶段。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定价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相关方面客观、审慎的价值评估。因此,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早已超越了其字面涵义,而是逐步发展到国际评估应用指南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的价值评估阶段。由此,在资产评估领域,更为广泛应用的术语是价值评估(valuation)。

即使在发达国家,由于交易对象存在某些特殊性以及交易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加之市场供求力量的作用,某些资产或企业产权交易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失灵状况时有发生,因而也需要专业人士根据相关的职业准则、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参与交易的主体提供的价值评估意见作为交易双方决策的参考。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资产评估同样作为价格发现机制的补充为市场定价提供参考,而且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而日益完善。

随着20世纪90年代世界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发展,企业并购达到了空前的规模。近年来,外国直接投资(FDI)形式主要采取跨国并购方式,1999年全球跨国并购金额已经超过当年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80%。随着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的到来,企业并购涉及的价值评估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并构成西方国家资产评估的主要方面。

三、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

1.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

资产评估主观性强、涉及面广、对经济和市场的影响深刻。为了适应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准确、合理,规范资产评估操作,各国乃至国际资产评估职业组织纷纷建立了行业准入制度和职业标准。其中,目前最有影响的职业标准就是国际资产评估委员会的《国际资产评估准则》。

我国的资产评估规范是伴随产权交易逐渐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从政令到借鉴国际惯例的职业发展的过程。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5年3月15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办发[1995]27号《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1995年4月12日国资评协发[1995]3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的通知》,1996年5月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为了提高《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权威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当天转发了这份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并在审核确认评估报告以及检查监督评估工作中贯彻执行。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两个基本准则,对评估操

作行为和评估报告行为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目的在于建立评估师规范执业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资产评估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两个准则的,规范了评估师执业技术和执业行为,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初步建立。两个基本准则借鉴和保留了中国原有的理论与行业实践的内容,同时参考了国际评估准则和其他国家成功制定资产评估标准的有益经验。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在2~5年内与国际评估实践相接轨,财政部还将陆续制定包括相关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在内的一套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2.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

国际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在近几年取得了巨大成果。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mmittee,IVSC)前任主席约翰埃认为,随着评估行业普遍在资产计量工作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评估准则仍需要进一步发展。评估是为资产计价提供服务的技术。可靠的计价需要三个基石:准确性、一贯性和透明性。这三个方面在评估业主自有资产、投资资产和涉及资本市场以及贷款保全的资产时是必不可少的。与会计准则的情形十分相似,评估准则作为“良好实务”的准绳也应当相对稳定,而评估方法则较灵活,应随着业务需要、客户需求以及来自其他领域的分析性技术而改变。准则是来自个人良知、国家行业协会或法律的尺度,涵盖行为、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等内容,如:评估基本事项、评估目的、完成任务的能力证明、评估师的责任、职业谨慎程度和所需的调查范围、接受任务时所需的披露程度、在报告正文中的声明、限制条件和所做假设的合理性以及对评估过程和推理过程的详细介绍。

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各国资产评估专业团体推动下逐步发展起来的重要国际性评估专业组织,其主要宗旨是:为公共利益制定和用于财务报告的资产评估准则和指南,以满足财务报告、国际资本市场和国际经济领域的需要;满足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对制定本国资产评估准则的需要,促使国际评估准则和指南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遵守;在世界各国之间统一资产评估准则,披露地方或地区性评估准则与《国际评估准则》(International ValuationStandards,IVS)之间的区别,致力于促进地方或地区性准则规定与IVS之间的协调和统一;促使IVS在国际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报告准则中得到认可,促使其他专业领域理解专业评估和评估师的作用,并教育评估师了解相关专业领域的要求。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也与诸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一些准则制定机构保持紧密联系。目前,IVSC在国际评估界发挥着主导作用,其制定和努力推广的IVS是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性评估专业准则。

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自1985年起《国际评估准则》。《国际评估准则》根据评估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和发展。2005年2月10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了《国际评估准则2005》,这是《国际审计准则》的第七个版本。《国际评估准则2005》(IVS 2005)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般评估概念和原则》(GeneralValuation Concepts and Principles);《执行守则》(Code of Conduct);3份准则;2份国际评估应用指南;14份国际评估指导意见和1份信息文告。其中,《国际评估准则》包括:1号准则《评估的市场价值基础》;2号准则《非市场价值评估基础》;3号准则《评估报告》。《国际评估应用指南》包括:1号国际评估应用指南《财务报告的评估》;2号国际评估应用指南《贷款目的的评估》。《国际评估指导意见》包括:1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不动产评估》;2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租赁权益的评估》;3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厂场/设备评估(审查中)》;4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无形资产评估》;5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私人财产评估》;6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营业评估》;7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危险和有毒物质评估的考量》;8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财务报告的成本方法》;9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折现现金流量分析》;10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农业财产评估》;11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评估复合》;12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专门化贸易财产评估》;13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财产税大宗评估》;14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采掘业财产评估》。信息文告只有1份,即《新兴市场的评估》。

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定期《业务通讯――全球评估问题》(New Sletter:G10bal ValuationIssues)。2001年6月号《业务通讯――全球评估问题》用5页的篇幅,专门报道IASB及其动态。2002年1月号《业务通讯――全球评估问题》又用5页的篇幅介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评估国际评估应用指南及其最新动态和讨论公允价值会计对评估实务的影响。2002年3月《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通报》(IVSC Alert)讨论欧洲会计准则从国家准则向国际准则转换中的评估问题。2002年8月号《业务通讯――全球评估问题》用6页的篇幅提供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评估国际评估应用指南问题的最新动态,并讨论了公共部门会计的评估问题。2003年2月号《业务通讯――全球评估问题》用7页的篇幅提供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评估国际评估应用指南问题的最新动态,并讨论了公共部门会计的评估问题。2003年9月号《业务通讯――全球评估问题》用7页的篇幅提供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评估国际评估应用指南问题的最新动态,并讨论了投资业绩准则。

3.评估准则的国际协调

因资本市场的跨国发展,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于2000年启动《国际评估准则》新一轮的制定工作。为了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加强全球的评估实力,使《国际评估准则》具有广泛的可获性,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决定在2003年及以后,以经济的价格提供纸质版本和免费提供电子版本的《国际评估准则》(IVSC,2002)。《国际评估准则》第六版于2003年首次免费向公众提供,使《国际评估准则》在全球市场发挥效率功能中扮演重要角色,促进《国际评估准则》的全球认可,并且推进全球职业评估师实务的统一。

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的国际评估准则在国际上正在获得越来越广泛的认可,无保留采用《国际评估准则》或与《国际评估准则》趋同正在加快步伐。南非评估师协会已经将《国际评估准则2003》作为国家准则。斯洛文

尼亚评估师协会再次翻译《国际评估准则》(2003)作为其国家准则。斯洛伐克和格鲁吉亚也做出了类似要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将《国际评估准则20039中的关键准则及其国际评估应用指南指南作为国家准则纳入其《职业实务手册2003》。2003年5月3日加拿大评估协会(AppraisalInstitute of Canada)、评估协会(Appraisal Institute)、美国评估师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Appraisers)、美国农场经理与农业评估师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FarmManagers and Rural Appraisers)作为北美4个主要评估机构签署r一项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Understanding)鼓励建立一个影响评估与评估咨询职业发展的积极环境。这一备忘录下的第一个批协议项目是这些机构将:(1)承认和支持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的评估准则;(2)承认和支持评估基金会(Appraisal Foundation)在国家准则和IVSC国际评估准则方面的努力;(3)承认和支持世界评估组织协会(World Association of ValuationOrganizations)的目标。新兴市场化国家,包括我国以及俄罗斯、南韩、马来西亚、罗马尼亚等许多国家则相继以国际评估准则为基础发展本国的评估准则。

对《国际评估准则》的需求和日益广泛的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其他国际准则的发展,特别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同时《国际评估准则》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顺利转换提供支持。因此,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资产评估的要求及其变化,这些可以影响遵循国家准则的现行评估实务。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财产、厂场设备和投资财产的估价要求与评估准则是一致的。

欧盟通过立法程序,规定欧盟上市公司2005年及其后的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为了配合欧盟及其他一些国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需要,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修订了相应的固定资产评估准则。正如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前任主席约翰・埃居(JohnEdge Frics)解释所说:“当我们获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按照其规划在2005年之前对涉及不动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的会计准则作出一系列重大改动时,我们的反应时间只有不到12个月。因此,我们在仅有的几个月里忙于与世界各地的评估机构、监管者、会计师和评估服务使用者进行协商,对国际评估准则作出必要修订。”

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涉及不动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订,作为其改进项目的一部分。受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影响最大的两份评估准则是第1号国际评估国际评估应用指南《财务报告评估》和第8号国际评估指导意见《财务报告的成本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6、17和40修订后,虽然去除了原有的不合理内容,但在不同目的下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所涉及的基本假设方面仍有待明确。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目前正在制定相应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项目。对此,埃居先生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欢迎这些措施,并愿意在以下方面向这些会计准则委员会提供帮助:确定特定情况下影响公允价值的实务问题,明确实现会计目标所需要作出的假设。”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的这些工作很可能导致将来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评估准则作出进一步修订。

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范文第5篇

(一)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背景与环境比较 按照一般学科的发展规律,资产评估的准则来自资产评估的实践,同时随着资产评估业务的发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1987年,美国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从1980年以后,资产评估行业在美国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随着经济的繁荣形成了美国评估师协会(ASA)、评估学会(AI)等众多评估专业协会,作为民间自律性机构,评估协会在其各自领域内对美国评估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并制定本协会的执业准则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出现于美国评估促进会成立1年之后,由其制定和。20世纪80年代,美国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撤消了对金融业内金融机构严厉的行业管制,在这期间,美联邦特许存款、贷款银行迅速将业务范围扩大到提供私人或商业贷款。但与此相背离的是,当时的美国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并未做好足够的准备应对突然增加的市场供给,这样的改革直接导致了大批金融机构在对贷款进行审批之前,并未相应的对抵押的标的物进行合理的资产评估,有些资产虽进行了评估但由于评估师的资质问题造成了资产价值评估的不合理。20世纪初期,美国的不动产评估领域尚未形成统一的评估师资格标准和执业准则。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方面,需要进行抵押物的评估,缺乏统一的评估师资质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也缺乏统一的准则体系指导实践,造成了资产评估师对作为抵押物的资产故意或不故意的做出不恰当的评估,由于评估准则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大批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破产倒闭。因此,当时在美国,经济界、金融界亟需对资产评估行业这一传统的自由职业领域进行规范性的管理,为适应资产评估界的内在要求和经济界、金融界的外在需求,美国评估界自发地组织起来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

相对于美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成熟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从实践到理论都发展较晚,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这期间,资产评估从无到有,一经产生便呈现出较强的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资产评估的发展当时我国还不存在一套完整系统的资产评估准则,不能从理论的高度对资产评估的概念、资产评估的评估原则、评估假设以及评估要素等进行的规范总结,1993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成立大会上首次提出了创立资产评估准则的任务,这期间,召开了多次国际性的研讨会,并提出了准则制定的设想和框架。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评估准则准备制定的过程中及资产评估实践中,由于无形资产的形态的特殊性,在国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接连出现了无形资产价值虚假评估的事件,造成了国有资产价值严重流失,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强烈重视,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中所占的份额有所增加,企业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情况也随之增加,于是在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尚未出台前,便首先于2001年7月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评估质量,维持了微观企业和宏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看来,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产评估实践与理论的产生背景及发展,具有明显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特色,评估业务所遵循的操作规范也主要是政府的文件。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发展时间较短,但发展速度较快,再加上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在整个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尚未建立,缺乏基本准则指导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立法强制推行出来,这便形成了资产评估准则落后于资产评估实践,评估准则被评估实践推着走的局面。

(二)中美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目的差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的制定,与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泡沫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由速发展的经济,为了规范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中的资产评估行为、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应评估实践的需要,美国各大民间资产评估协会联合起来制定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同时得到了美国立法的认可,由此可见,美国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性和可操作性,对以融资为目的的资产抵押贷款评估给予着重的论述,有具体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相对于美国资产评估准则,我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是为解决我国自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所发生的因国有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引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评估争议而制定的。后来财政部于2004年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主要是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和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由此看来,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滞后于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应实践的发展而被动和强制制定和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缺乏整体性思路。

(三)中美评估准则框架体系的差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特定的历史时期,汲取了当时美国金融行业不规范的资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经验教训,有大量的实践基础和针对目标,是以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和评估实践为基础,因此USPAP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准则制定的初期就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框架体系,结构严密,专业水准高,在国际评估界是一部水平较高的评估准则。USPAP的理论框架体系涉及了职业道德、与法律关系、评估能力、各种形式的动产和不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以及程式评估等几大部分,并以细则的形式对现金流量分析、保密原则、允许偏差、客户评估目的的确定性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用于指导评估实践,准则框架结构清晰,总体分为三个层次:前言(基本准则)、准则条文、评估准则说明、外加一个非准则性的咨询意见。评估准则的说明十分灵活,因时代需求和经济发展而制定和修改完善,既保证了USPAP的稳定性,同时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日新月异的评估实践。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从总体建设的历程来看,无形资产准则先于基本准则而制定,这样的发展顺序从一开始便显示出准则建设缺乏整体性思路。2004年财政部的两项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步建立。到2010年底,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2003年)、《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2003年)、《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5年)、《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05年)、《森林资源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2010年)等2项基本准则、8项具体准则、2项资产评估指南和6项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在内的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领域的较完整的评估准则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从理论到实践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也积极地迈出了向国际准则靠拢的步伐,但相对于USPAP完备的理论框架体系,我国的评估准则建设尚存在不足。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一些单项指导意见尚未出台,已经制定的准则还不十分成熟,概念的界定、专业术语的解释模糊,可理解性有待提高,具体条文需要细化用于指导评估实践,由此可见,我国的评估准则框架离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准则的趋同还有一段距离。

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完善建议

(一)在准则导向上,向美国评估准则靠拢资产评估实践越发展对评估准则的要求越高,同时,资产评估的准则体系越完善,资产评估实践也就越规范。衡量一个国家评估业务实践水平的标志之一就是其准则体系的完善程度,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在目前世界各国现有的评估准则中可以称其为典范。USPAP最宝贵之处在于是在美国长期的资产评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了评估实践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众多的评估协会在几十年间对评估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其评估准则的制定基于实践,因此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和可行性,从一制定开始,便迅速受到了评估界人士的广泛认可,很快成为美国及北美地区各评估专业团体和评估师广为接受和公认的评估准则。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从理论到实践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新经济形式的出现和评估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一套统一的、高质量、易于指导实践的、包含各类评估专业的评估准则,在准则的制定方面,中国应该借鉴美国评估准则,在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对评估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评估准则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多家管理机构制定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经济的发展促使资产评估业发展,有着美国评估师协会、估价师国际联合会等多家评估职业团体,共同组建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特别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了统一的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USPAP经过20多年的发展,行业协会在多头管理,多师并存的情况下,一直都致力于与公众、评估师监管机构、评估服务的提供方以及评估信息的使用者保持步调一致,满足相关利益方对评估执业统一标准的需求。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相关管理结构制定出一部能够规范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切实可行的,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

(三)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统一规范与分别规范相结合原则统一规范是指首先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有统一的规定。分别规范是指评估准则对各种单项资产评估行为的规范(既包括单项资产也包括整体资产)。美国资产评估事业初期的发展是以不动产评估为主,与美国发达的经济形势不同的是,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因此,我国资产评估业比较重视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 资产评估准则覆盖面相对广泛,既涉及无形资产和各种不动产等单项资产评估业务,又涉及企业价值的评估业务,因而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要体现统一规范和分别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四)强化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为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评估准则的制定首先要有理论基础作为指引,我国资产评估事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影响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因是关于我国资产评估定位上的认识分歧,而资产评估定位的不同观点是由于对评估理论研究的不透彻。因此,我国应该对资产评估的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目前我国的很多学者也对资产评估理论进行了一些探讨和研究,例如有对资产评估的对象、评估的前提假设、价值类型选择,评估范围、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类型等的理论研究,主要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或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中,但并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我国应该借鉴美国评估理论先进成果及准则制定的实务经验,深入进行理论研究,为准则制定打好理论基础。

(五)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的合作,加快以“为会计计量提供支持”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作为共同服务于经济领域的两个行业,会计和评估在国际层面的合作日益密切。2005年1月1日开始,90多个国家要求或被允许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我国财政部也于2006年2月15号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制定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会计准则体系再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股份支付等多种业务均采用了公允价值。与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不同的是,公允价值模式对资产进行计量具有一定的估计性,这便涉及了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计量属性在会计准则中的运用需要资产评估的有力支持。高效的资产评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由于资产评估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将在公允价值的应用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 必须加快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以积极应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给资产评估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课题《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及风险控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0457204D-7)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刘萍:《走向成熟的中国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2006年第11期。

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F12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6-0122-03

1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指的是人们对资产评估成果的价值属性的诠释和表达,不同价值类型下的被评估资产,对其评估出的价值性质是不同的,这一点根据评估数目的差异性得以体现。

人们将资产评估类型按照多种划分标准进行划分。最常运用的划分标准是根据资产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和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划分。

根据已经提出的市场价值观念,划分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两种类型。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决定了企业该如何选取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只有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被确定后,才能选取相应的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结论的确立之前,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条件,这个条件是假定的条件,然后再根据现阶段的市场条件状况和评估目的来确定相应的价值属性。

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首先应确定评估资产价值类型,再依据特定评估目的来确定最恰当的价值类型,然后选取最合适的方法评估被估资产,并得出最终结论。

笔者认为:

①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往往由不同的资产价值类型决定,因此,每种类型的评估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这种特点是其他方法不具备的,因此评估方法之间没有替代性和可比性,即不一样的资产评估方法表现出被估资产不同的价值类型。

②资产评估人员应根据指定的评估目的,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准确地划分出来,因为这不仅决定着企业对资产评估方法该如何选择,也对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具有很大影响。

③由于不一样的资产有不一样的价值类型和价值属性,因此,资产评估人员确定估测资产价值时不仅仅要把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要求作为依据,还应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不一样的价值属性或价值类型反映资产价值决策。

2 资产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指的是评估资产价值的技术思路,以及完成该评估技术思路的各类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和集合。目前最有代表性的资产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

2.1 收益法

收益法根据现阶段的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值,来判断企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也就是说,这种方法是以资产收益决定资产的价值,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投资者在考虑是否投资某资产时,都是以资产现在及未来的收益情况为标准来确定其支付价格,一般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被投资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价值,即回报,即收益额。

如果该项资产的收益能够在未来有更多的增加,那么其评估价值也随之变大,反之,评估价值会随之变小。运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是估算出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值,之后再按折现率或者资本化率折算成现值,从而进一步完成被评估资产的价值的估算。具体评估公式为:

P=■■

式中,P表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n表示收益年期;

Ri表示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

r表示折现率或资本化率。

由此可知运用收益法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如下:

①首先能够预测出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值,并运用货币衡量。

②要求被评估资产的所有者能够对预期收益取得后所承担的风险做出准确地预测,并运用货币衡量。

③还需要预测出被评估资产的预期获利年限。

由于收益法是按被评估资产获利能力确定资产价值,因此收益法能较真实和较确切地表现资产的资本化价值,能够解决利用市场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实现成本重置,在此基础上保证正常使用收益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并得到全面体现。但是因为需要准确地把握收益额、折现率、收益年限等相关参数,实施难度大,且易被人们主观决策和未来不可预测多种因素左右,评估范围必然受到制约,从而导致评估结论不够准确。

2.2 市场法

市场法是一种先取得市场中同类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并通过对交易价格数据的对比或分析,来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技术方法。运用市场法的理论依据为均衡价值论和资产价值论,市场法通常以比较和对比的方法作为评估思路从而实现被估资产价值的估算。一个投资者在购买某项资产时,会做出十分理智的判断,所以根据他的推断和分析,最终给出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上同类替代品的现行价格。市场法的运用过程中,要求资产评估人员全面掌握评估对象的相关的信息,这也是市场法的评估条件。

评估公式如下:

P=P’×A×B×C

式中,P表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P’表示可比交易实例价值;

A表示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B表示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C表示房地产状况因素修正系数。

由此公式可以看出,构成市场法评估的组成部分有资产的功能、实体特性、质量、市场状况和交易状况件等,因此,进行资产评估时应考虑其多项可比因素。

市场法使用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要有保证市场的活跃性和公开化。

②保证市场上存在类似可比资产和相关交易活动公开进行。

③收集市场上的可比的指标和技术参数。

由于运用市场法可以直接取得其评估参数、指标,因此被估资产现行市场价格相对来讲很客观,被评估资产价值准确性越高,各相关方对其理解也就越深刻。

使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得到的结论固然准确可靠,但市场法的运用条件却十分严格,因此其适用领域有限,市场法的运用环境为公开活跃的市场,对地区环境也有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是实际存在的有形资产,对于部分机械设备和大多数无形资产并不适用。

2.3 成本法

成本法又叫重置成本法,是一种首先对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进行估算,再对评估对象的经济、功能实体性等贬值因素进行估算,最后将存在于重置成本中的这些因素一一减去,从而获得评估对象的各种评估方法。运用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

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某项资产时,内心的价格往往低于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具体评估公式为:

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再取得资产进行评估,其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①评估对象应该处于持续工作状态或假设处于持续工作状态。

②评估对象必须有足够丰富的历史资料。

③评估对象的贬值特征会随着时间发展而展现出来。

成本法的资产评估范围不包括推移价值与时间成反比的资产。这是因为成本法的评估思路上是依据据资产的损耗状况,所以这种评估更适用于单项资产和特定资产的评估。

成本法可以在收益法和市场法难以运用的情况下使用,即在难以获得被评估资产难未来收益值或难以获取被评估资产的市场数据的状况下,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然而成本法的运用也有些许弊端,其工作量非常大,经济性贬值不易全面计算,因此很难确定历史资料为依据的假定的可能性。

3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的案例分析

3.1 案例背景

本文将某港口码头股权让渡所涉及相关权益价值评估作为案例。A公司持某港口码头的国有股份股权22.5%,现拟将股权让渡给某外资企业,作为该让渡行为所涉及的港口码头股东相关权益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被评估的港口码头在1986年8月成立,并在1989年1月开始运营,经营状况如下: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货物的港口装卸和仓储生意; 同时还代办全国各地经XX港至其他地方的往返转运运输业务手续。截止到评估基准日,某会计师事务经过审计后得出数据如下:总资产值为9,603.31万元,总负债值为2,228.81万元,净资产值为7,374.50万元。2012~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依次为4,024.92万元、4,211.50万元及4,174.15万元,净利润依次为2,422.91万元、1,819.48万元及1,845.28万元。

3.2 案例内容

3.2.1 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评估A公司拟将持有的XX码头的股权让渡事宜,以及相关权益在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公允价值。

3.2.2 评估对象及范围

本次评估的对象是XX码头的股东所有权益。评估的范围是XX码头的所有资产及相关负债。

3.2.3 评估基准日

2014年12月31日

3.3 价值类型判断和资产评估方法选取

本次评估的内容主要为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对象的相关状况,以及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呈现的市场价值。由此推断,评估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可采用市场法。

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可以发现,其股票市场的发展尚未成熟,因此从股票价格方面进行其价值评估不可取,故不采用市场法评估其价值。被评估企业如果能保证持续经营,且企业的各项经济资料齐全,则恰巧满足成本法评估的运用条件。

因此,如果可以满足评估目的,那么部分资产可以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被评估企业在现有经营管理模式下,经济收入来源相对稳定,因此也能够对未来收益做出相应的预测,因此也能完成对未来收益所产生的风险的预测。

现阶段,被评估企业处于较成熟的港口码头运输行业,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其经营年限也可以被预测,以上条件满足收益法的基本条件,因此可以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最终选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

3.4 评估过程

预计未来三年收益额为4 421.06万元、4 428.42万元、3 935.59万元,确定折现率为12%,故该净资产评估值:

P=++=13,785.07万元

3.5 评估结论

通过收益法估算后得到评估结果如下:净资产评估值约为12785.07万元。

由于此次评估的目的是被评估资产的客观公允价值的全面体现,以期为拟对外转让涉及的企业股东相关权益提供参考建议。

因此,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由上述的案例结果可知,资产评估人员评估方法选取的可能性多种多样,原因是被评估资产的资产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方法具有多样性的特点。选用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其结果自然是不同的。这是因为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被估资产所处的市场状况具有差异性,继而导致被估资产未来预测的使用状况和使用年限以及资产价值类型的选择也大有不同。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时能够正确选择适合企业自身条件和特点的资产评估方法,有利于被估资产价值的明确。

笔者认为,资产评估人员在进行实际评估时,应考虑这三个方面:

①选择的资产评估方法要适用于评估对象。由于评估对象的类型和企业存在的状况限制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所以在实际评估中,面对无市场参照物又无经营记录的资产,企业的评估方法往往采用成本法,面对工艺性质独特且正在经营的企业,往往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②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应考虑到评估工作的效率。在实际评估中,应该保证评估某资产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资料的数量尽可能多,目的是选择评估方法时,减少这些数据和信息资料对它的制约,保证数据和信息资料分析足够充分,从而选择出最为适合的评估方法。

③资产评估方法选取时,应对所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全面考量。在选择某种评估方法进行资产的价值评估后,必须在考虑到该种方法是否能够与具体评估业务相匹配、能否安全高效地进行评估,企业条件是否符合该种评估方法的条件和要求等。

4 结 语

总而言之,选择评估方法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类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第一,保证评估方法与价值类型相统一;

第二,充分考虑此种方法对评估对象的适用性;

第三,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各种假设条件和参数数据能否与评估结论在逻辑上保持一致。资产价值类型的不同导致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也不同,因此,同一资产的价值类型的差异使其资产价值各有不同,最后得出的评估结论也是多种多样。

这种观点与现阶段存在的评估理论大有不同,因此,对进一步研究和探讨资产评估基础理论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1] 刘杰,曹秀娟.资产评估[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5.

[2] 姜楠,王景升.资产评估[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 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c)-0219-02

在我国日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制公司逐步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受日常经济活动不断变化的影响,股份制公司自身价值也随着市场经济的波动不断变化,具体体现在股份制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动,进而如何对股权价值进行有效衡量成为一个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该文正是对股权价值的有效衡量提出实践中的差异性解决方案,通过对股权评估方法及不同股权类型在实际价值评估过程不同运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适用不同股权类型,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1 股权价值评估存在的广泛性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系中,经济体制形式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公司制企业最大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具活力大型经济体形式。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自身特点产生大量股权价值评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人或认股人在公司出资、认股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和参加股东大会参入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出资、认股后,股东的出资和认股款除公司破产清算外是不能抽回的,但股东可从公司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参入被投资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带来利益,因此股权是有价值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并且是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变化,股权价值是随之不断变化的。与购买时(或出资时)相比,价值既可能变小,也可能变成0;价值也可能变大,甚至大很多倍。股东虽然不能抽回出资和认股款,但其股权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资,也可能因经济纠纷被查封用股权抵债,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股权价值评估。

2 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适用差异性

在我国较早的股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存在与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中。目前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形式多样,中国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股权价值既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也可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各种方法的选取和采用,主要根据被评估股权对象及相关背景资料搜集情况。目前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根据对象适用而有所不同,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1 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权价值评估

应首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和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确定控股股权价值或有重大影响股权价值,进而对于非控股小股东股权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股权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基本相符,则可先根据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2.2 上市股份公司的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可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评估基准日前N天收盘均价确定评估值,对其中控股股权或大股东股权可按一般流通股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求出评估值,对于限制流通股可根据限制期及股权数量、性质按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前N天收盘价均价进行限制流通、大宗交易等因素调整得到评估值。

3 股权价值评估实务问题解析

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且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是股权价值评估操作的主要规范依据。根据应用《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体会,股权价值评估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股权价值评估注意事宜

(1)股权价值评估中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谨慎区分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全部负债价值。

应注意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权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一般地,控股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控股股东权益比例+控股权溢价;少数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少数股东权益比例-少数股东权益折价。

(2)对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股权20%以上或不足20%但为最大股东)的评估,一般先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价值来确定所要评估的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价值。特别是控股股权价值评估,必须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而不能只根据投资的原账面价值而不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出股权价值。股权评估常出现的错误是在对被投资企业整体评估中,不对长期投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不对其中的控股股权的被投资企业再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甚至错误的将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100%股权时,把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进行评估。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既可以采用成本法(基础加和法)、收益法,也可以采用市场法,对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作为唯一的评估方法,一般应再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且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所选用的方法及选取理由。在对被投资企业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对形成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分析,需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3.2 收益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1)收益法适用前提

首先,用收益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区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收益法评估的价值只是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溢余资产价值。

其次,在用收益法评估时,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和剥离相对较重要。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资产,也就是为企业持续运营中不需要的资产,溢余资产一般包括冗余现金、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已解禁上市公司原始股等都可界定为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投资性房产、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闲置的房屋、土地及设备、在建工程、押金、代垫款、应付工程款、保证金、未支付的借款利息等,但上述项目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资产与经营相关的应该在收益预测中考虑,而不应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这就要在具体的评估工作当中认真分析。

最后,这些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等同于单项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应该注意的是资产已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其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在收益法评估经营性资产价值时收益预测中也应该剔除,否则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或虚增或虚减了评估结果。

(2)具体评估方法

应用收益法评估股权价值时,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法评估中的预期收益、收益期间(未来收益折现法用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确定和选出是评估结论准确可靠的关键。

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运用收益法进行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且充分考虑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收集被评估企业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概率及其影响,不能采取不合理的假设。收益期间应当根据评估的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评估的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合理确定应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确保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实践中,折现率一般采用无风险收益率+风险系数或贷款利率。这里应注意,当评估基准日利率水平较低时,往往折现率太低, 评估出的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价值虚高。

当被投资企业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时,采用收益法评估股权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Aij/(1+Rj)n+Mj/(1+Rj)n;Aij为第j种经营的第i年的收益;Rj为第j种经营的年收益率;N为企业有N种经营业务。i=1、2、3……n;j=1、2、3……N;Mj为第j种经营n年后资产余值。

3.3 市场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股权评估中涉及的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也是常用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中常用的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选择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规模基本相同,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通过交易股价计算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或资产类参数,如EBIT、EBITDA或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比例 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将上述乘数应用到被评估企业的分析参数中,并根据对比公司与股权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及风险进行系数调整,从而得到委估股权涉及的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再由此确定委估股权的价值。

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评估关键是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的企业进行比较。对参考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4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比较

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用不同的指标且指标口径应一致。即全部资本(股权+债权)、企业的销售收入、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及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以及总资产都是全部资产口径的,选择的比率乘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也应口径一致,如折现率应是选择各指标对应的收益率指标。而评估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择净收益(利润)、净资产股权资本口径指标,一般的折现率也是选择口径一直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3.5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来确定评估值,但这里必须注意,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股权为超过总股权1%的解禁股,按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必须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解禁股。2008年6月30日前82宗大宗交易,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比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低0.14%~15.96%,平均低3.47%左右,因此对大宗股权评估值=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i为大宗交易折扣系数,根据市场情况一般掌握在0%~15%左右,i是根据公开股票市场不同时期是变化的,评估时可根据市场统计数据确定。目前许多大股东股权转让一般按基准日前20日或30日收盘均价×(1-i),i同样根据市场情况在0%~15%中选出。若为司法鉴定中执行阶段的股权价值评估,还应在特殊事项说明中说明评估值的确定方法,使用时应按使用日前一日的收盘价或前20~30日收盘均价及折扣系数进行调整。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16.24%的股权14032.41万股转让给其他公司就是按基准日前30日收盘价均价的90%转让的(需报证监会批准)。

3.6 限制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限制流通股评估,我国证券市场上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基本在2006年-2009年已股改完,目前只有极少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多数为定向发行限制流通股新发行原始限制流通股,一般限售锁定期为1-5年,对于限售股若有明确的限制期限,限制流通股股票股权评估值=同股份公司流通股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1)×(1-i2), i1为限制流通折扣率,可根据市场比较或期权确定(参考中国资产评估2011第四期P19W股份公司限制流通股评估案例);i2为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折扣率,当股权量少于1%,i2取0。

3.7 非上市的非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非上市的非流通股权除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评估外,当然也可采用市场法,当委估股权的被投资公司有近期交易的股权,可以将被投资企业近期交易的股权进行适当调整得到委估股权价值。如某公司持有某银行的2000万股股权,2008年12月购买,购买成本1.30元/股,2011年4月要进行抵押贷款,通过查被投资单位―某银行有关财务资料及股本情况和分红情况,该股权不到全部股本的1%,且购买后只分红一次40万元,因被投资的某银行在扩张发展阶段,经营收益较好但分红较少,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又不是控股和重大影响股东股权,不必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该银行2011年12月曾增发过股,估价为1.50元/股,故可采用市场法,经查被投资银行2011年12月和2011年3月会计报表账实基本相符,通过比较调整委估股权每股评估值=1.5+(1.5-1.3)÷2×〔(12-8)÷12〕=1.54(元)。

综上所述,股权价值评估需要按照股权性质进行分类,区分控股股权、有重大影响股权、小股东权益、是否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有限公司股权、是否流通股、是否限制流通股权等情况,充分调研被投资企业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2012年7月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年11月28日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单项资产评估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存在问题;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从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业的发展看,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产生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需要,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进行探索,但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评估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以及市场环境的制约,企业价值评估在实践中尚面临评估方法不科学等诸多问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对企业价值评估存在问题的探讨具有相当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

1.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企业价值评估思想最早形成于20世纪初艾尔文费雪的资本价值论和《利息率》中关于资本是未来收入的现值阐述。美国最早在1987年《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加入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和披露准则,欧洲在2000年推出的《评估指南》第四版中加入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南,而我国企业价值评估行业则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目前学术论文的作者大部分为高校的教师和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受国内评估行业发展的限制,理论研究资料和证券市场的实证资料的交流不充分。高校教师的研究以理论分析为主,重点介绍国外的价值评估方法,而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工作经验的总结为主,而且相互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不够。近几年,国内以评估理论与方法为专题的学术研讨会,除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持召开的两次国际研讨会,只有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评估研究所主持召开了两次“中国资产评估论坛”。资产评估学科在国内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2.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应用存在局限性

在传统价值评估方法中,存在重“成本法”,轻“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情况。成本法具有客观、便于操作、评估风险小、评估成本低等优势的优点,因此成为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实务常用的方法。但其也存在缺陷:忽视了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及表外资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忽视了企业未来成长机会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具有静态性;其适用于破产企业价值的评估,适用范围较窄。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目前我国仍主要采用成本法对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尽管现行评估操作规范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时,除采用成本法外还要运用收益法进行验证,但由于收益法在运用中存在参数值预测难度大、对评估人员专业水平要求高等原因,实际上就很少使用收益法。同时还存在某些评估方法假设的前提条件不适合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现状等,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应用存在的局限性提示着迫切需要完善价值评估方法。

3.企业价值评估环境有待改善

虽然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形式上已经与政府部门脱钩,但在实际业务中仍然与政府产生不可避免的联系,受制于政府的干预。这是因为政府机构与中介机构之间权责不明确,政府机构仍然对中介机构保留某些权力。同时在中介机构的业务中政府业务占有很重要的比重,企业为了争取这部分利益,会听命于政府机构,在评估机构挂靠或依附于政府部门的条件下,评估机构不能违抗政府的指令,于是造成许多评估结果失实。

4.评估人员的自身素质良莠不齐

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需要运用多种知识和经验进行价值判断的工作,评估人员的能力直接关系到评估的质量,而待评估企业面临的客观环境总是在不断变化的,评估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积累需要一个过程,并且总会有一定限度,因此即使对一个长期从事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人员来说,也可能因为情况的变化和待评估企业的复杂性而出现判断失误而产生风险。如果评估人员在从事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责任心不强或缺乏职业道德,没有尽责地完成评估项目,或者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公正性原则,违反了评估法规和准则的要求,做出了错误或不实的判断,就会增大企业价值评估的风险。

二、改进或完善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对策

1.逐步完善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法律法规及准则体系

为改善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的局面,提高评估在行业中的地位、促进资产评估的有序发展、以及提高资产评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更为可行的《资产评估法》,规范评估主管部门、委托方、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机构与评估师、评估行业组织等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及方法体系进行重新修正和完善,并通过指南予以细化,以提高可操作性,对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目的、方法、适用条件、影响因素等内容进行规范。根据《资产评估法》进一步修订《证券法》、《公司法》,对资产评估或企业价值评估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也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法》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在企业发行证券中的作用,以及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被评估企业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2.逐步完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系统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核心内容,企业价值评估的过程实际上是其评估方法的具体应用过程,不同的估价方法往往体现着不同的估价思想。由于企业价值性质的复杂性,也由于人们进行评估时的着眼点不同,客观上存在着多种估价方法。一般说来,每一种特定的方法总是最能适合在某一种特定的情况下使用。但在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的今天,尤其是对于一些高科技含量、高知识含量的企业而言,再用传统的单一评估方法确定其价值显然有悖于客观实际。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的评估方法建立相应的估价模型,并根据评估的发展对现有的估价模型进行调整。对于被评估企业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会得到不同的评估价格,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评估动机和对被评估企业的基础分析评估资料等相关信息来决定选取合适的估价方法和模型。如对于经营良好的上市公司,若其市盈率没有被高估,可采用市盈率法及对应模型;对财务状况良好,营运能力强的非上市公司则可采用净现值法及对应模型。评估机构也可以综合运用定价模型,将运用清算价值法得到的企业价值作为评估价格的下限,将现金流量法确立的企业价值作为评估价格的上限,然后在该区间内确定的价格作为评估价格。同时,在当今新经济的市场环境下,以信息技术和产业为龙头的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显著地提高了整个经济的劳动生产率,人们对新经济的讨论越多表明人们对未来经济增长模式难以预测,因此,对不确定因素的评估也亟需有效可行的评估方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可采用期权定价理论,它可以很好地应用于企业价值评估之中,将重点考虑选择权或不同的投资机会所创造的价值。在传统的贴现现金流量法不太适用或很难使用时,它可以独辟蹊径达到理想的结果。即使是在传统评估方法适用的情况下,期权定价估价法也为评估者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独特视角。因此,根据评估目的和对象的不同,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逐步完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系统,这样才能提高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水平。

3.高度重视企业价值评估

企业方面管理者要密切关注目标企业的价值,并在整合过程中实施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评估机构方面,必须意识到企业价值评估与传统的评估有很大不同,企业价值评估更多地与企业财务状况分析联系在一起,不仅注重单项资产的价值,更要重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获利能力,要求评估师具有深厚的财务会计和金融知识基础,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企业状况具有较高的比较分析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经济、财务、金融理论和现代信息、管理、计算机和数理统计等技术手段,形成科学的分析和决策流程。政府相关部门如国资委、资产评估协会等,要因价值评估的国际潮流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更新观念,加强执业指导和监管,加强对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后续培训,促使评估原则坚持独立性、公正性。

4.转变政府在价值评估中的职能和角色

政府应避免直接干预评估市场,而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着力搞好价值评估软环境建设,加强宏观的指导和监管,如组织制定相关的配套执业规范指南,推动价值评估理论和技术问题研究,创新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和制度。

三、结语

随着企业制度改革、产权转让以及对外投资等各种资本运营活动的日益增加,企业价值评估逐渐受到更多的重视。只有提高企业价值评估的规范化程度,才能更好地完成企业价值评估。但是根据当前发展形势来看,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及时做出调整,这样才能促进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玉平.企业价值评估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资产评估,2006(01).

[2]布瑞德福特.康纳尔.公司价值评估[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