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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借款的区别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创新;农户信贷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9-0032-04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我们利用典型抽样方法,对浙江省300户样本农户进行了融资情况入户调查,基于此,对浙江省农村金融供求状况及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

一、调研设计及说明

农村金融需求根据主体和内容分成不同种类。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而言,一般包括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非企业组织三大类。作为农村经济的基本经济单位,农户兼具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特点,其金融需求与农村企业与非企业组织具有明显区别,后者更靠拢一般的企业或非企业组织的需求特点。从农村金融需求种类来说,主要包括存款、贷款、结算、保险、汇兑、证券投资、金融咨询等业务,现阶段,贷款是最重要但却难以得到充分满足的金融需求。考虑到农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特殊重要性及贷款难这一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突出问题,我们的调研对象锁定为农户,重点是农户的融资情况。

农村地域广阔,即使在同一个省份,不同地区的经济与金融发展状况差距依然较大。为了较全面地反映浙江省农户金融供求的整体状况,调查采用典型抽样法。本次调查按照200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将全省分为高收入、中等收入与低收入三个区域。利用浙江大学农村生源学生回乡探亲的有利时机,结合调研学生生源地的分布情况,在每个区域选择3至4个样本村发放“浙江省农户融资情况问卷”,总计发放300份问卷,回收300份,有效率基本达到100%。

二、样本农户的经济特征

我们主要从农户经济活动类型包括创业情况、收入与储蓄存款方面考察了农户的经济特征。

首先,农户经济活动多样化,初步摆脱了以传统产业为主的生产活动领域。其中,有58户创办了私营企业,占比为19.4%。从开办私营企业所在行业的类别信息及未开办私营企业的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业信息的分析中发现(见表1),在样本农户中,开办的私营企业中仅有5家的行业类别为农业,其余均为工商业或其他行业;未开办私营企业的农户中,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活动的有114家。这表明在样本地区,从事非传统农业生产已经成为农户就业和其经济收入的重要渠道。

其次,从样本农户2007年全年现金收入信息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总收入集中分布在1万元以上区间(76.4%);从储蓄余额来看,这些地区农村居民整体上具有较好的储蓄能力(见表2),约32%的农户储蓄余额超过3万元,约有一半左右的农户储蓄余额超过1万元。同时,结合样本农户的收入与储蓄来观察,可以看到大部分农户的收入和储蓄能力比较可观,具备了一定的抵御自然灾害和风险的能力。

农户金融需求多样化的特征已经开始出现,但金融意识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从样本农户金融需求(见图1)来看,除了传统的存取款、贷款、保险需求外,由于对外经济联系如出外打工,子女外出读书、就业等增强,样本农户对转账、汇兑有需求的占比为20.9%,农户对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性需求也已初露端倪。

(二)贷款需求较大,正规金融渠道满足率不高

农户贷款意愿调查及最近三年农户实际借贷行为表明,农户贷款需求较大,约占样本农户的40%左右,正规金融渠道只能满足部分贷款需求。

从对“目前您是否需要银行、农信社的贷款”这一问题的回答来看,34.1%的农户选择“需要”。对不需要贷款农户(197户)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其中有16户农户因“已有其他更方便的资金来源渠道”而无需银行、农信社贷款,因此,如果把这部分非正规金融渠道的贷款意愿包括在内,则样本农户的总体贷款意愿为39.3%。

从最近三年内实际借贷行为来看,有过贷款或借款的农户为132位,占比为44%。对132位农户贷款情况的进一步细致调查发现,共有304笔借款,来源于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借款为115笔,正规金融机构来源倾向为37.8%;来自亲朋的借款为150笔,亲朋渠道来源倾向为49.3%;来自民间放贷者的贷款为25笔,来自有业务关系企业的贷款(赊销款)为14笔。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银行、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渠道为农户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但其对农户信贷需求的满足率还不高,非正规金融渠道是农户融资的主渠道。

另外,从对农村信用社的服务评价来看,只有48.3%的农户对农信社的服务表示满意,13.1%的人则表示对农信社的服务并不满意。不满意原因分析中排在首位是“要打通关系才能获得贷款”,在所有因素中占50%,其次为“信用社的服务品种少、态度差”,占比为25%。表明农户对农村信用社评价较低的原因是其贷款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特别是信贷活动中某些违规事件如人情贷款等现象大大降低了农户对信用社的评价。

(三)保险需求与意识较为强烈,但保险公司的供给与服务有待提高

农户保险需求较大,有一定的保险意识,并且保险参与率较高。在受访的299位样本农户中,约78.6%的农户认为花钱投保值得,有266位农户参加了保险,占比约为89%。调查发现,在已经投保的农户中,有25.6%的农户出现过保险事故,出现保险事故的农户中只有73.5%认为保险理赔及时,85.3%的农户认为保险理赔是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的合理赔付。这些事实反映出农村保险公司理赔的及时性有待加强,约有四分之一强的事故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并强化了农户的不愿参保行为。对未参保原因的调查显示,有相当多的农户因担心“理赔太麻烦”和“怀疑保险公司赔付的可能性”(这两项原因占比分别为23.8%和19.8%)而未参加保险。另外,样本农户中有21.4%的比例认为花钱买保险是不值得的。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其设计的基本原则为大数定理,因此,吸引尽可能多的客户参与是有效发挥保险功能的最佳途径,涉农保险公司应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推出适合农户的新险种。

(四)农户借贷行为的特征

从300位农户对最近三年内借贷行为的特征描述来看,其特点如下:

1.贷款用途多样化

贷款用途中,发展工商业名列首位(33.6%),其次是涉农用途,合计比重为15.5%,孩子学杂费、建房,看病与红白喜事等也占了一定比重(见图2)。农户的贷款需求既是满足生产需要,同时

也要满足生活需求。

综合借款来源渠道与贷款用途的交叉信息来看,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借款主要用于发展工商业(占比为44.3%)和农业(占比23.4%),建房用途和孩子学杂费的用途占比分别为10.4%和12.2%;亲戚朋友的借款中,孩子学杂费、发展工商业、建房和看病这四项用途分别占了借款笔数的21.3%、19.3%、16.7%和14.7%。显然,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的融资需求主要通过亲戚朋友渠道来满足,特别是看病、红白喜事、建房、孩子学杂费等这些生活性资金需求。

农户借贷中有较大比重的生活性用途反映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由于我国农村的公共投入长期不到位,农村的一部分卫生、教育、医疗、保险等本应属于财政职能范畴的资金需求落到了金融机构的头上,一部分金融机构贷款被用于基本生存、生活所需。调查显示,农户借贷中用于医疗、教育等生活性需求占比合计为23.4%。这一事实加剧了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信贷的畏难情绪,使农户贷款难问题更为严重。

2.借款金额大额化

借款金额出现大额化趋势。304笔借款中,3万元及以上的借款所占比重为44.4%,1万至3万元的借款所占比重为23.4%,5000元至1万元的借款比重为16.8%。

银行、农信社发放的115笔贷款中,60.9%以上是3万元及以上,1万至3万元、5000元至l万元的贷款比重分别为17.4%和16.5%,显示出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的大额倾向。亲戚朋友的借款金额分布较为均等,其中3万元以上的贷款占31.3%,1万至3万元的贷款比重占26.7%,2000元至5000元以及5000元至1万元的借款比重分别为16.7%和17.3%。

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多为中短期。在304笔借款中,期限在1年以下的占24.3%,期限在1―3年的为54.3%,3―5年和5年以上的分别为8.2%和13.2%。银行、农信社发放的贷款大多数为1年以下和1―3年。而亲戚朋友的借款则多数为1―3年。5年以上的借款中,约有40%的比例用于造房子,看病、孩子学杂费及其他用途各自又占了15%的比例。在3―5年的借款,发展工商业用途的借款占了40%,造房子和孩子学杂费的比例各为20%。显然,造房子与孩子的教育投资对农户而言是长期投资,需要长期融资来满足需求。

4.偿还情况

在304笔借款中,共有290笔借款给出了是否按期偿还信息。银行和农信社的109笔贷款中,仅有2笔未能按期还清,所占比重为1.8%;源自亲戚朋友借款的142笔借款中,约有28.2%的借款未能按期偿还,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农户借贷的风险度。

从对样本农户不能按期还款的原因调查来看,存在一定程度的恶意欠债行为。调查中有21位农户认为不能按期还款的原因是“模仿其他人有钱也不还的样子”。这表明农村的社会信用还有待完善。

5.贷款利息

在304笔借款中,共有300笔借款给出了利息的信息。在所有借款中,只有亲戚朋友间的借款存在无息的情况,在147笔亲戚朋友间的借款中,无息借款的比重为59.2%,另外40.8%的借款则是有息借款,说明表明农户的金融市场意识日益强烈。一般来说,生活性需求如看病、孩子学杂费、建房、红白喜事等资金需求在亲戚朋友间往往不收利息,但发展工商业等商业性用途的资金需求则需要偿付利息。

(五)农户借出款项情况

针对农户借出款项行为的调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民间借贷的活跃度与基本概况。目前,农户间的资金互借行为比较普遍,样本农户中61.3%的比例有借出款项行为。其中,收息农户比例为18.5%,不收利息的农户占比为65.2%,另有16.3%的农户视情况决定是否收息,这些数据表明无息借款是亲戚朋友借贷行为的主流,也是目前民间借贷的主体部分,但不可否认收息行为也在较大范围内存在,农户的金融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从是否有固定借款期限、是否有借据这两个问题来看,有33.7%的农户事前规定了具体的借款期限,有45.1%的农户选择写有借据,反映出农户法律意识的增强。另外,从资金的安全性考虑,有14.7%的借款者要求有抵押或担保,说明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否在需要时如期收回借款这一问题的回答则反映出民间融资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有25%的款项不能在需要时收回。

(六)样本农户对新型金融组织的态度

2006年银监会金融“新政”出台后,新型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然而,如果不出台相应的“新政”支持配套措施,与国有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社相比,新型金融组织的市场竞争力不容乐观。调查发现,农户对于参股新成立农村金融机构态度比较谨慎。在农户对“如果有人要在村里组建一个金融合作组织,且经过正规注册,你是否愿意人股成为该金融组织的股东?”的答案统计中,可以看出有51.3%的农户愿意成为新成立农村金融机构的股东。其主要动机包括两个,一是“作为投资,获取投资收益”(40.3%),二是“为了今后自己方便”(36.4%)。不愿成为股东的主要理由是“农信社已满足需要”(38.4%)、“这样的机构经营风险大(22.6%)”和“担心机构受能人控制(21.9%)”。

四、结论与建议

从以上浙江省农村金融供求的实证分析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

(一)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必须构建多层次的信贷服务体系,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与民间融资等非正规金融渠道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互为补充、不可偏废。农村金融创新的方向既包括提升正规金融机构服务能力的努力,更应为非正规金融有序健康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提高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扩大“存量”金融供给。具体途径包括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宣传推广,提高小额贷款的覆盖率;促进农村保险产品保单的简明化,提高保险理赔服务的及时性,加强与农户的沟通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结合信用村建设,促进农户金融教育与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制订金融“新政”配套支持措施,发挥金融“增量”的积极作用。目前,金融“增量”对农村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充分显现。尽管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门槛,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符合“市场化、多元化、商业化”农村金融创新取向,但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三种机构的发展在推行过程中呈现严重不均衡的态势,总体上来说,村镇银行一枝独大,资金互助社与贷款公司则有边缘化趋势。即使是各地创建积极性较高的村镇银行也普遍存在资金来源不足问题。因此,落实“金融新政”,扩大新型金融机构的有效金融供给还有赖于政府配套支持政策的完善。可以考虑在农村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增加村镇银行等弱势金融机构的存款安全性和吸引力;另外,开放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村镇银行牌照的人口,允许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制成为村镇银行,激发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发展的热情与积极性;允许正规金融体系与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垂直联系渠道,通过银行批发资金来缓解新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问题。

参考文献:

[1]李莉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进程与阶段性评价[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9):24-27.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第2篇

民间金融受抑制

在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类型很多,包括农户之间的直接借贷,农村企业或企业主之间的借贷,企业主与农户之间的借贷,民间放贷人的放贷,民间借贷中介人或者中介机构的放贷,民间票据贴现,民间租赁,私人钱庄,合会,民间担保机构,一些资金互助组织等等。

很多人误以为民间金融都是非法的。其实,许多民间金融活动是合法的,比如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直接借贷就是合法的。这种误解与媒体传播有一定关系。有新闻媒体把温州人的民间寻利行为贬称为“炒房团”、“炒煤团”等,殊不料温州人的自由企业精神把死钱变成了活钱,把死资本变成了活资本。经济学理论把死资本变成活资本的过程称为资本的活化过程,把死资本变成活资本的程度视作资本的活化程度。社会财富增长速度依赖于资本的活化过程与活化程度,经济繁荣也依赖于资金不断从低回报率流向高回报率的项目。

我国民间借贷历史悠久,即便在计划经济时代也一直存在,从来就没有消失过。改革开放后,农民、企业和个体户都有资金需求,民间借贷逐渐活跃起来。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对准正式和非正式金融的管制力度,1999年清理归并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种金融会、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等,结束了绝大多数准正式金融活动,许多非正式金融转为非组织化,活动地下化。

现有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作了大量的限制规定,这极大地限制了民间金融,尤其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两个文件,将原来《民法》、《合同法》和《刑法》允许的许多组织和行为宣布为非法。

农户对民间金融需求大

在我国的农户借款中,民间金融的规模要远远超过正式金融。2003年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表明,20842家农户平均每户借款1414.25元,其中71.84%属于民间借款(私人借款),26.09%属于银行、信用社贷款。东、中、西部地区每户平均借款额分别为1756.5元、 1179.6元和1313.8元,民间借款比重分别达71.2%、75.4%和57.6%,银行、信用社贷款占总借款额的比重分别为19.11%、23.63%和40.04%。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被调查农户户均无息借款占户均总借款的38.3%, 东、中、西部地区农户户均无息借款分别占户均总借款的34.5%,53.0%和27.1%。按用途划分,2003年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借款的主要用途为生活性借款,占47.76%,其次为生产性借款,占38.08%。

离开民间金融,许多农户的生活和生产会很困难,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情况。先来看一位浙江农民的长期债务史。浙江省宁波市某县麻家村农民麻某四十五岁,家里有麻某夫妇和一儿一女四口人,务农之外还在镇里一家机械配件加工厂做工。至2006年8月,麻一共积欠债务6万余元。1982年,麻妻动心脏手术需要钱用,麻从村民国某处借款2000元,利息1.5分;从丈母处借入1000元,月息1分;从邻村郎某处借入5000元,月息1分;从娘舅处借入4000元,月息1分;从妻弟处借入1万元,月息1.5分;经其兄从村民当某处借入3000元,月息2分(2002年9月后不需再支付利息,因其兄垫付了这笔资金);另有5000元用于养塘,月息1分,总计3万元利息债务。另外,麻某几年前因盖房等原因,从十几户亲戚、邻居和朋友处借入无息借款3万元,均无书面借据。麻某一家坚持按时还息,有时当月拖欠后次月补交。所有无息借款和计息借款麻某家需承担无限责任,债务没有时效,如果麻某自己还不了,其家属和子女也要代其还债。

还有一个例子是甘肃省民县“乞丐村”子女教育借贷。民县小寨村是一个全国闻名的“乞丐村”,村民80%都有外出乞讨的经历,一个人出去乞讨一趟基本上能拿回1000多元,有些人用乞讨来的钱盖了房子,还用剩下的钱放“高利贷”。李玉平是这个村子惟一考到外省的大学生。李在两年前考取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费6000多元,而李家根本拿不出这些钱,如果从亲戚朋友家借,他们认为李家没办法还,根本不会借,所以李家只能选择借“高利贷”。“高利贷”的最高月息为5%,即年利率60%。李的父母后来靠出门乞讨还了高利借贷款项,其后便不再出去乞讨,但因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李玉平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学费一直都没缴,李家平日也是靠向村民借粮食度日。

农村企业需要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对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贡献十分显著。相对于正式金融,民间金融满足农村中小民营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程度较高。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乡镇企业融资与农村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研究》的调查发现,如果剔除不需要从而未借民间信贷资金的企业,那么民间借贷的可得性在课题组调查的较发达地区(张家港)和中等收入地区(苍南)是很高的。与此相反,在贫困地区(武隆)民间借贷的可得性较差(见表)。

张家港和苍南民间借贷活跃程度和民间借贷可得性要远远高于武隆,这可能缘于以下理由:张家港市和苍南县属较发达地区,民间资金总量较大,许多民间借款不计息,总体上有利于促使资金闲置一方向需求方借出资金。在这些地区,与企业获得正式金融机构贷款相比,其更容易获得民间信贷。像武隆那样的贫困地区,民间资金容量小,农村企业和居民的可借出资金总量有限,民间借款多限于互的无息借款,这其实不利于资金闲置方借出资金。

在乡镇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最为突出的是新建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从张家港、苍南和武隆的调查看,新建企业在发展阶段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民间借款。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获得信贷的可能性趋于增多(见图1、图2)。

民间高利贷款的利率结构比较复杂。简单计算单笔民间借贷的利率容易使人误入歧途。据笔者2006年在宁波市某县的调查,该县永安汽车配件制造厂老板马某有一笔20万元3个月期的农信社贷款,于2006年4月20日到期,当时该厂账户上只有15万元的货款,常与他互相调用资金的朋友也没钱,于是马老板在18日向刘某要求借款5万元。20日刘某送去5万元现金,以日利息千分之三借给马,折合年利息率109.5%。这笔交易没写借据。21日农信社批准续贷20万元资金后,马老板于当天取出5万元现金还给刘,支付了300元利息。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到,对于短期借款来说,这种高利借贷效率高、负担小。

民间金融利大于弊

金融供给者越是贴近农户和中小企业,其与农户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就越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越大。可以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对分散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借贷关系一般嵌入于社会网络之中。基于人缘、地缘、血缘和业缘关系,相互信任和了解以及社会排斥之类的非正式制裁机制,使借贷双方信息最充分、最对称。如果跨越这些社会网络关系的界限,非正式金融将难以运作。

借贷比较简便,一般不需要抵押、担保、质押等。如果需要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接受一些正式放款者无法接受的非标准化的抵押和质押品,包括非货币性的贷款抵押,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首饰家电等质押等。

借贷关系往往是关联性借贷关系,集中在一个固定的狭小地域范围,客户群体相对固定,而且向其成员重复放贷。

借贷双方常常同时保持工作、商业交易和金融交易关系,这种互联性使信贷交易更容易建立。非正式信贷交易的条件取决于在其他市场上的交易条件,信贷风险较小。

民间借贷属于内生金融,面向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运作特点是需求跟进,由此决定其效率高于正式金融,因为当前正式金融往往不能根据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提供金融服务。

民间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推动作用巨大。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企业无法从正式金融部门获得资金,但是该投资还是要投资,所以许多民营企业的大部分资金都来自于民间金融。研究发现,什么地方民间金融发展好,当地经济发展就会快而平稳,抵御政策风险的能力就强,比如浙江和广东省。

当然,民间金融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改善。

当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和匿名社会时,对民间金融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就提出了相应更高的正式化要求,原来的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如停止出借和社会排斥)需要逐渐让位于法律制裁机制。民间金融适用于小范围的运作,范围越大,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就趋向于失灵,对其正式化的要求也就增大。

许多民间金融参与者的金融专业知识有限,其运作只适合于小范围的、较低要求的金融运作。

由于政府的金融抑制政策,许多民间金融活动或者创新容易被视为非法,从而加重了民间金融的法律不安全度。但实践表明,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的风险低于正式金融,即便出现金融风险,也是局部风险。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其违约及纠纷事件占民间非正式金融总合约的比例不大,但违约和纠纷的绝对件数较多,这并不能说明民间非正式金融的风险高。

许多人看到一些民间借贷资金存在逾期未还现象,就断定民间借贷风险大。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民间金融的逾期借款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有效借款,正如上述麻某的案例,民间金融基本上是无限责任,需要债务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日后共同归还。这与法律规定不同。法律规定债务时效及一定条件下的债务继承条款。但在民间,赖账者要受到社会排斥。

总体而言,民间金融有利有弊,但利远大于弊,这方面的权衡可以从反证法来进行:假设没有民间金融,中国农户经济和民营企业经济的发展将大大滞后。所以,应消除对民间金融的法律限制,确立必要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建议

民间借贷首先依赖信任机制和非正式制裁机制,一般民间金融纠纷不会诉诸法律,只有习惯规则不被遵守(如有借条但拒不还账)或者不适用(如借贷双方事后异地生活,贷方无法对借方实施非正式制裁),放贷人才会考虑法律制裁手段。

如果政策不允许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活动存在,民间金融会走向两种归宿:消亡或转向地下活动。所以,应允许多种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目前官方也开始承认浙江等地非正式金融对当地非国有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策对于非法金融行为的界定应该放宽,其中放宽利率限制是关键因素。在印度,民间金融60%的年利率是常见的。放宽利率限制将扩大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同时有利于更多的资金进入农村,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政府可以对一些可能的金融违法行为及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作严格的界定,比如,机构化民间放贷中可能出现的借款人金融欺诈是不允许的,比如融来的资金未按约使用就是这种情况。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认定一些民间金融运作规则。比如中国台湾地区就把合会写入《民法》,规定了合会的运作框架,对其传统上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部分内容作了限制性规定,从而使得合会成为一种低风险的民间理财工具和金融服务工具,同时又维护了合会的运作空间。不过如果对民间金融类型限定得太死,容易抑制民间社会发挥创造多种金融制度形式的智慧。

任何金融都有风险,民间金融也一样。民间大规模的集资肯定存在风险,正因如此,金融机构或者放贷人可以进行风险定价,从风险中寻找获利机会。管理部门所起的作用就是外部控制,最好的方式是提前控制风险。政府所要做的是通过各种方式告知集资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哪些集资是违法的,哪些是受法律法规保障的,清楚指出风险所在,管理的责任就尽到了。至于收不回来投资的风险,必须由相应的个人(机构)来承担责任。

同时,管理部门要把正常的民间金融和金融欺诈区分开来,扶持民间金融,而对于金融欺诈等非法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至于学界讨论的民间金融到底要不要政府监管的问题,笔者认为民间金融本身是不用金融当局监管的,一经金融当局监管就改变民间的性质,就是正式金融了。但是管理部门的配套措施必须完善,比如可以制定《个人破产法》,既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又对债权人的财产权利做时间限制。如果引入了债务人破产保护,那么就不需要限定民间借贷利率必须不高于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债务人也不会由于被逼债而导致生命权和人身权受侵犯。

向民间金融学习

孟加拉乡村银行作为小额信贷银行,就是正式金融学习民间金融最为成功的范例。诺贝尔奖委员会将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尤努斯和其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尤努斯在短短的30年中,从27美元(借给42个赤贫农妇)微不足道的贷款艰难起步,发展成为拥有近400万借款者(96%为妇女)、1277个分行(遍及46620个村庄)、12546个员工、还款率高达98.89%的庞大的乡村银行网络。我国多数小额信贷项目就是仿效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作法。

我国农村信用社在管理部门的强令要求下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从中得到了很大的实惠。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方式(确定信用农户和信用村等),就可以被理解为借鉴民间金融重视借款人信用和利用借贷双方信任关系的表现。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居民;消费;金融需求;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74-05

一、问题的提出――农户金融服务需求的几个基本假设

关于农户金融服务需求的基本假设有以下几种:第一,“理性小农”假设。Schultz等认为小农是富于理性的,小农像企业家一样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商业化的金融体系同样适用于农村地区。第二,“非理性小农”假设。Chayanov小农学派认为:农民经济活动的动机不同于企业主,其基本动力产生于满足家庭成员消费需求的必要性,并且其劳动力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主要手段。因此,合作制的金融安排是恰当的。第三,“商品小农”假设。黄宗智小农学派将上述小农理论综合起来讨论小农动机及其行为。他认为:小农既是一个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前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后者追求效用最大化。二者综合起来,即为商品小农的典型特征。第四,“乡土小农”假设。中国农户的特殊还表现在小农家族制度的广泛存在(费孝通,1985)。与西方不同,中国社会的特点是以个人为中心、向血缘基础上的家族扩展、再按人际交往的远近亲疏继续向外延伸的“圈层结构”。所以,中国农村的社会单元是本着自给自足原则、追求温饱无忧目标的小农家族。与圈层结构相对应的,是崇尚礼俗、克己的熟人社会。

这些基本假设构成了考察中国小农家族经济行为和金融需求时不可忽视的制度条件。本文认为,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农村居民经济行为将由自给自足、追求温饱的“乡土小农”逐步融入整个社会经济,当农村居民需要融入整个外部市场经济时,其融资需求也必然转向市场化融资。然而,纵观农村金融的历次改革,每次都有良好的初衷,但始终摆脱不了外力主导、行政推动的惯性,即“供给领先”模式(Patrick,1996)。所以,迫切需要从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推动农村金融改革,促进农村“内生金融”的发展。即Patrick在《欠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一文中所提出的金融发展“需求追随”模式。

二、农村居民借贷影响因素――信贷约束条件下的模型估计

本次调查样本中,被调查者平均年龄41.84岁,家庭平均人口4.17人;从文化层次看,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分别占7.98%、30.68%、39.93%、21.41%;从职业看,纯农业、企业、商业、服务业、个体经营分别占17.90%、23.67%、12.87%、12.13%、16.86%。将农村居民按年龄、教育程度、从事行业、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家庭主要消费支出等调查问卷变量数据归纳整理(表1)。

(一)条件假设

假定影响正式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边际成本因素为X1,影响农户贷款边际收益因素为x2,正式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边际成本为MC,农户借款的边际收益为MR(x2),则正式金融机构愿意提供贷款、且农户希望得到贷款(即具有有效的贷款需求)两者同时满足的条件为:

MC(X1)

MR(X0>If (1)

式(1)的经济含义为,农户借款的边际收益MR(X2)大于其边际成本rf,同时银行对其提供贷款的边际成本MC(X1)小于其边际收益rf。此时,农户的贷款需求才会得到满足(或者部分满足),农户的贷款行为才会发生,本文假设上述条件成立。

(二)变量模型

由于被调查的农村居民年龄段比较集中于中青年,学历不能完全反映农村居民整体受教育程度,采集的数据不具代表性,所以建立的模型拟合优度、系数检验不高,这方面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

(三)分析结果

以上变量模型分析结果表明:家庭收入(x3)、教育医疗支出(x5)、建房、购房支出(X6)、日常生活支出(x4)对农户信贷需求相关性较高,控制变量都对农户借贷意愿具有正向影响。可能的理论解释有:收入高的农村家庭贷款需求较为强烈,原因在于此类农户物质资源和社会资本禀赋较高,致富能力和捕捉信息能力较强,对资金的需求额度较高,借款意愿强烈。购房(建房)支出、日常生活支出和教育医疗支出较高的农户对金融机构贷款的需求较为强烈,尤其是建房(购房)支出和教育医疗支出对农户而言不仅数额巨大,而且具有刚性,农户自身财力通常不够。常常需要借贷,因此该变量与农户借贷意愿相关性较高。

三、农村居民金融需求――基于消费视角的实证分析

(一)农村居民消费现状

从消费结构看,2002年泰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生产和生活消费分别为1272.5元、2589.39元,占总消费的比重分别为30,60%和62,25%;2007年分别为978,4元、4458,76元,占总消费比重分别为16,32%和

7574.39%,较2002年,生产消费的比重下降了14.28个百分点,生活消费比重上升了12.14个百分点。从消费水平看,2003年泰州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为2606元,城乡消费水平之比是2.2:1,2007年扩大到2.26:1。从消费总量看,2003年泰州城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为117.45亿元和56.31亿元,城市是农村的2.08倍,而到2007年,这一差距扩大到2.42倍,农村市场消费品零售总额仅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9.37%。

(二)农村居民融资渠道

从借贷意愿看,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贷是农村居民的首选融资渠道,占比分别为51.33%和47.19%,此次调查的结果与温铁军(2001)研究的结果相比,金融机构借款比例有所提高,但民间借贷所占比例相当高仍应充分关注。低收入农户更倾向于从非正规渠道借款(主要是向亲戚、邻居或朋友借款),而高收入农户由于资产充足,信贷约束相对较小,其大规模的借款需求往往是民间借贷所无法满足的,因此他们更倾向于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资金,并且其资金需求往往较大。

中低收入农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多数低收入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害怕严格的还款约束,Patrick(2004)将这类对获得正规借款没有信心的农户称为无信心的非借款者(Discouragednon-borrowers):同时,低收入农户可能更容易遭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约束,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借贷。另一方面,低收入农户的借款主要用于满足消费需求,对利息成本比较敏感,而民间借贷具有期限灵活的优势,能满足“短、快、灵”的要求。低收入农户通常情况下是以收定支,并且收支基本平衡,当农户出

现婚丧嫁娶、盖房、医疗和教育等额外支出时,家庭将不得不为此被动借贷,此时,民间融资就会以其借贷方式多样、还款期限灵活、借贷成本低等优势而成为农户此类融资需求的优先选择。

(三)农村居民贷款需求

问卷主要考察农村居民“有无贷款需求”。从分析结果看。农村居民有很强的资金融入需求,农户家庭经济比较普遍地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问题。2007年间,被调查的676名农村居民中“有贷款需求的"391人,占57.84%。通过对不同消费层次农户的贷款需求比例分析,年支出在10000元以下、10001-20000元、20001-30000元、30001-40000元的农户,其有无贷款需求的比例分别为1.02:1、1.20:1、1.31:1、1.25:1;而年支出在40000元以上的农户,比例为3.12:1。这表明收入和消费水平高的农村居民对资金需求相对旺盛,其贷款意愿相对较高。

(四)农村居民贷款用途

391名“有贷款需求的”农村居民中,资金用于满足生产需求的共218人,占55.75%;资金用于满足消费需求的共173人,占44.25%。农村居民消费性借贷具有规模小、次数频繁的特点,由于目前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的种类比较单一,农村居民消费性借款相对于生产性借款来说更难以获得。本次调查的结果与何广文(1999)、温铁军(2001)的研究结论相比,生产性借款的比重有所增加。总体上看“农村借贷由生存性消费型借贷正逐步向发展生产性借贷转化(史清华,2002)”。调查显示,随着收入增长,高收入的农村居民消费需求已能基本满足,生产过程中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则需要通过外部融资获得;而中低收入人群消费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则难以通过正规渠道满足,但是他们有比较强烈的潜在的信贷需求。从消费性借款用途看,其主要的几项用途依次为:建房(购房)、子女上学、看病医疗、婚丧嫁娶。

通过对不同消费层次农户的贷款需求比例分析,年消费在10000元以下、10001-20000元、20001―30000元、30001-40000元、40000元以上的农户,其生产性和消费性贷款需求的比例分别为1.03:1、0.83:1、1.13:1、1.67:1和3.93:1。高收入、高消费的农村居民申请贷款的主要目的,往往用于满足生产性资金需求,中低收入、中低消费的农村居民贷款往往用于满足消费性资金需求,这一结果也印证了上述观点。问卷调查显示,农村地区平均每个家庭,建房(购房)支出6029.70元,教育支出5177.06元,而70%左右的家庭每年都有一些看病医疗开支,每户平均1143.89元,虽然教育支出与医疗支出在农村居民家庭年消费支出的比例不是最高,农村居民一旦大病住院或者子女考上大学时,其支出比例就相当高了,有时自有资金往往难以应付,只有通过借贷维持。

(五)贷款难的主要因素

正规金融对农户的信贷约束体现在:一是有现实贷款需求却不能获得正规贷款;二是虽然获得了正规贷款。但正规贷款的规模小于实际资金需求规模。从调查结果看,农村居民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不足70%,而贷款满足率也仅达62.40%,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平均资金缺口61792.08元,正规金融机构还远远不能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

农村居民向银行申请贷款比较困难的最主要的因素是“利率高”,比例为53.71%,反映了很大一部分农户的金融需求不具有市场有效性,难以通过市场性金融满足。调查表明,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的利率不仅高于其他银行,甚至还高于一些民间借贷的利率,对于以消费信贷需求为主的中低收入农村居民,正规金融的贷款成本超出了亲友借贷或一般民间借贷成本。

其次为“手续繁琐”,比例为4425%,很多农户指出,信用社贷款程序太复杂、审批的时间太长。由于对金融知识的认知程度和文化层次等方面的原因,农村居民往往难以应付复杂的贷款手续,加之农村居民消费性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频繁的手续经常会延误时间,很容易造成贷款申请时间与贷款需求的时效性发生冲突。

第三为“缺少担保”,比例为24.81%,住房和银行存单是目前拥有贷款的主要抵押资产,但现阶段,住房作为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很难被剥夺,农户住房用于抵押的意义有限,而且中低收入农村居民往往缺乏自有储蓄,因此,对于中低收入农村居民来说,抵押品的缺乏使得他们贷款困难。除了抵押贷款方式以外,绝大多数金融机构贷款是需要担保的,但对于农村居民而言,从“道义小农”和“乡土小农”的传统观念出发,与其找经济比较宽裕的亲友作担保人,还不如直接向他们借贷。

第四为“还款期限固定,没有余地”,比例为6.14%,某些消费性资金需求时间紧、突发性强,相对于正规金融借贷而言,民间借贷在期限方面比较灵活,因此,大多数农村居民希望正规金融在贷款期限上适度放宽,有一个灵活的还款期限。

另外,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面对同一借款人的借款申请,除了资金成本、风险偏好等差异之外,对于放贷决策者来说,两者面临的最大差别主要是信息的收集与甄别。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户和农村小企业不能提供完善可靠的信息(何广文等,2005)。由于农村地区居民居住较为分散、信息闭塞,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远比城市普遍和严重,因此,基于熟人社会有的信息收集、甄别优势,农村信用社“关系借贷”客观存在。对于农村信用状况的整体评价,8.26%的被调查者对农村整体诚信状况“不满意”,认为“一般”的高达61.78%。仅29.96%的被调查者表示“满意”,农村居民对农村诚信状况满意度不高。与银行有存贷业务关系的被调查者中,没有信用卡的占28.48%。信用卡普及率低也是阻碍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结论

(一)农村居民金融需求趋于多元化

农户既是一个农村基本生产单元,也是一个生活消费单元,既需要生产性借款,又需要消费性借款。其金融需求主要分为基本生存需求、一般生活需求、小额生产需求、小规模生产经营需求。从需求层次看:中低收入农户的资金需求主要是基本生存需求、生活需求和小额生产需求,中等收入或者农业兼业户主要是小规模的经营周转资金需求,农业大户或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主要为小规模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二)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意识根深蒂固

从借贷意识上看,中国的农户具有强烈的“内源融资”偏好(张杰,2003),农户的融资需求首先考虑的是自我和亲友之间的相互融资和保险(刘锡良,2006)。其一般的融资顺序为:个人通过兼业实现自我融资或保险一亲属间相互捐赠互助一熟人间的民间借贷一联保贷款一社区合作金融一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一大商业银行贷款。

(三)农村居民面临着较强的信贷约束

农村居民“贷款难”突出表现为贷款需求与实际贷款缺口较大,贷款成本高、贷款期限不合理,贷款手续繁琐和难以获得的抵押和担保条件,上述事实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居民对获得贷款缺乏信心。从研究结果看,农村居民生产性借贷更多地来自正规渠道,而消费性借贷则较多地来自非正规渠道,换句话说,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居民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资金需求。随着农村居民收入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其资金需求更加多元化,农村居民在看病、子女教育、婚丧嫁娶、建房购房等消费活动中,需要助学、消费等额度更高、品种更丰富的信贷产品,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供给体系。

(四)信息不对称抑制了农村地区信贷投入的增长

对于正规金融部门来说,贷款给富裕农户是最优选择。信息不对称和抵押品的存在扩大了正规金融部门的贷款规模,并使得维持型农户和贫困型农户自动离开贷款队伍,正规金融部门将面临来自维持型农户和贫困型农户的逆向选择。由于农村居民先天条件的差异对国家强制力和社会惩罚的反映程度不同,在农户拥有不同禀赋的条件下,正规金融组织有激励向受国家强制力约束较强的农户提供贷款,而非正规金融组织则有激励向受社会惩罚约束力较强的农户提供贷款(张杰。2007)。因此,民间借贷组织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如何通过建立健全并规范发展非正规金融机构,疏导庞大的民间资本,是今后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五、建议

(一)宏观政策:建立金融支农的政策扶持体系

1、财税政策。建议对于涉农贷款余额达到其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可以全部免除当年的所得税。同时,对金融机构的三农信贷投入要免征营业税。

2、利率政策。建议贷款利率定价政策按农户、农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的不同信用情况划分不同档次。小额消费贷款可采取按基准利率打一定折扣的低利率政策;而授信额度较大的生产性资金,可根据定价需要,按基准利率上浮。

3、其他政策。加快民间借贷立法,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规范发展。探索建立银行机构与民间借贷“联姻”机制,为民间资金开辟更为广阔的投资渠道;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相互支持机制。

(二)金融体系:构建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

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农村消费融资供给市场主体:

1、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位。一是发挥信用社(合作银行)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健全制约均衡机制,提高经营能力,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扩大小额信贷业务覆盖面,积极探索发放农户大额信用贷款,巩固农村信贷市场,支持农民增收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二是调整农村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的职能定位。进一步增强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支农功能。增强农发行和农业银行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结构性调整、推进农村产业化和城市化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三是扩大邮储银行在农村的资金运用比例。发挥邮政银行网络优势和信息资源优势,以农户和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将汇集的农村资金返还于农村。

2、规范发展非正规金融机构。放宽对中小金融机构准人的限制,要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同时,要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指导和管理,并将其纳入金融统计系统、征信系统和支付结算体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有效聚集农村庞大民间资金,为“三农”提供便捷、快速、可靠的小额信贷支持,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推动这些地区农村生产和消费市场发展。

(三)金融服务:健全服务体系,加快产品创新

1、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人民银行要发挥其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主导作用,积极扶持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办支付结算业务;鼓励、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乡镇设立营业网点;探索信用卡透支功能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增加农村地区P0s机投放,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满足小额资金短期周转的需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逐步发展汇款、支付、银行卡、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

2、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改进授权授信和担保机制,优化金融工具结构,完善消费信贷品种,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消费需求。同时,要根据农村居民消费特点,适当放宽申办条件,健全消费信贷运作体系,提高电子化水平,切实改善金融服务。

(四)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1、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要借助政府的行政力量,有效组织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商业机构、公共事业服务机构共同开展农村征信,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实现各类信用信息快速传递和资源共享。农村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创建“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活动为载体,建立宣传、防范、惩处相结合的农村诚信建设机制。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民间融资 法律解决机制 非法融资

一、民间融资存在背景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还未对民间融资的概念形成统一和清晰的界定。在国外的文献中,多称为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广义的民间融资是指各种非正规金融的总称,但其与洗钱、资金和外汇黑市交易、金融诈骗等所谓的“黑色金融”是严格区分开来的。狭义的民间融资仅指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认为民间融资概念泛指非金融监管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它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民间融资有如下几种模式:(1)互助型借贷;(2)企业集资型借贷;(3)发放高息型借贷;(4)规范的中介借贷。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前提

1.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融资自产生至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尽管我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民间融资一直采取强力控制和严苛管制的做法,但民间融资一直存在并快速增长,一定的社会环境和其自身的有利条件使然。一方面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社会背景:根据对江苏省某县数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发现,近三年来,二十个样本的民间融资的绝对规模、加权平均指数逐年增加,现已达到32.6%,即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正规融资的比例超过三成。而根据国际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2002-2006年,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四倍,从地区借贷来看,东部地区农民的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融资,中部和西部地区来自民间融资的比例分别为76%和60%。另一方面,民间融资有其自身的优势:民间融资方便灵活,不需要办理正规金融一系列繁杂手续,尤其对个人之间的小额借款而言,甚至不需要签订借款合同,无需支付利息,借还款时间完全自由约定,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贷款危机,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担保能力不足及发展前景模糊,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民间融资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广泛的生存空间。

2.存在的合法性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确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地位,其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但现有法律法规互相印证补充,足以证明民间融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1)理论基础,《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自由转移资金使用权的行为,从宪法的精神上看,应当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均表明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予以承认并给予法律保护。同时《刑法》、《公司法》、《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也都相应有关于民间融资的规制和保护的规定。

(2)实践基础,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将陕西、四川、贵州、山西等四个省确定实施小额信贷的试点地区,开始“只贷不存”民间融资试点工作,民间贷款公司作为新型“正规兵种”,昂首步入金融市场主体序列。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明确指出企业间的相互借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为非法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审判实践中可区别对待即“企业以自有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者生产急需所收利息与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基本相同;或者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接受银行信誉差的企业的委托,从银行贷款进行转贷,中间无加息牟利的,借款方除了要返回所借本金外,还应将借款本金的孳息(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一并返还给出借方。对此江苏省在审判实践中曾经有过判例,2006年,上海电力修造厂扬中分厂诉扬中市工业局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扬中市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纠纷案,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镇民二终字第196号判决书确认借款人返还借款并偿还出借人利息(利息以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可见,民间融资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民间融资立法的现状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民间融资的立法现状

目前虽然在刑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众多法律条款中都有规范民间融资问题的法律条文,但这些条款比较分散,掌握起来难度很大,缺少规范民间融资的专门法律及与之相配套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律之间协调性较差,甚至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司法执行的难度很大,很难区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涉及人数众多,案件定性困难,加之其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性,集资高息追缴困难,部分集资参与者在借款时已收取高息,甚至有的利息超过了本金,这部分高息的追缴尚无法律依据。民间融资的普遍存在,对经济发展影响深远,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使其一直游离于法律引导和保护之外,陷于发展的无序状态。

(二)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民间融资行为实为合法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但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规制,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给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基于市场规律及交易行为本身的特点所产生的市场性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目前民间高利贷者大多以注册担保公司使其高利贷行为合法化,在他们借贷过程中,通常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向社会集资,或者直接利用银行的钱作为他们的资金来源,而民间融资放出去的贷款利息在年息60%--300%不等,远远超出国家规定,使银行吸储困难;同时,高利贷债务人在股票、期货市场的投机性行为,也为资本市场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2)加大了企业负担。中小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利润偏低,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国家扶持和资金支持,不得不向担保公司或个人借款,一旦还款时间延长,则必将亏损,甚至面临破产。(3)损害了借贷双方的人身财产利益,激化社会矛盾。由于民间融资长期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运作的规范性较差,因此,有关民间融资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案件不断出现,大多的贷款都是靠借款契约或者借据,没有正规的借款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担保等措施,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时候他们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诸如黑社会、讨债公司等非法组织往往成了他们的选择,这是破坏和谐社会的因素。

三、给民间融资法律规制提几点建议

(一)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确定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国际上早有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的先例,例如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国内环境和民间融资自身的特点,制定一部规范并能适应其发展的《民间融资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保证民间融资合法有序地发展。制定相关法律应首先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规范其合法经营。该法律应当涵盖: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的确定、与非法融资、金融犯罪区别开来、对融资合同的规定、规定融资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明确融资的用途、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同时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应当注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在立法模式上,可吸收民间融资活动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及自律性规范,节约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

(二)确定正式的监管机构,成立民间融资自律性组织

民间融资虽然本质上属于私人交易行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众时,就进入到社会公共领域,容易引发欺诈和各种犯罪,因此,需要将其纳入正式监管体系。但由于民间融资本身的自由性、灵活性特点,还应以自律性组织监管为主,积极引导和支持民间金融机构依法组建一些非官方的行业自律组织,监督会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的情况,调解会员在竞争中出现的矛盾,对会员提出检查并对违规的会员予以处理意见,通报信用不良的债务人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等。有利于减少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更有利其健康发展。

(三)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灵活性

降低民间借贷的门槛,积极并多渠道的发展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可以让那些资金数额比较大的、具有相关经营资格的民间协会或者地下钱庄等民间融资机构逐步由“地下”转到“地上”来,鼓励民间融资进入正式金融,以便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加快扶持阳光化民间借贷组织,通过组建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农村融资互助、农民融资服务社等形式,使分散的、隐蔽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公开化、正规化、阳光化。

(四)建立民间融资的退出机制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交借贷;民间借贷;民间金融

一、社交借贷的概念

社交借贷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基于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建立用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充分发挥社交网络高效、便捷、即时等优势,并利用社会网络进行风险管理,实现普惠金融。社交借贷不限于人与人个体之间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业间的借款,企业间合作融资等。社交借贷与传统民间金融、互联网P2P借贷在借贷行为上有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贷有其独特的运行机理。通过违约的社会惩罚和还款激励机制,社交借贷可以管理借贷前后的风险。

二、社会网络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在单纯中介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成功获得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资产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公开信息的同时,有动机在叙述中过分突出他们的“质量”,比如自身的还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项目未来稳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没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违约可能并做出投资决策。为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可通过引入不同的风险控制设计,提高借款人的社会网络,增加其可信度。

社会网络能够帮助出借人做出投资决策,并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中,社会网络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逆向选择,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可信的借款人能够通过小组的审核或出借人的横向选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甄别作用,出借人选择违约概率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选择。借款人获得款项投资后,会受到小组或出借人们的监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时还息,防止事前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监督作用。特别是在贷款到期时,通过小组或出借人施加监督以及社会惩罚,迫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控制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防止事后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惩罚作用。从最初筛选借款人到最后还款,社会网络能够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严格规范地借款、投资、还款,并最终降低违约风险。(见图1)

三、出借人社会监督下的违约风险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网络延伸产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拥有更多有关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软信息),在借款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借人可以进行监督,及时观测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变资金用途等自利行为,并选择监督强度为m(m>0),还能及时观察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当项目成功、收益实现,借款人选择违约,则将会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会惩罚W(W>0),无法再次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贷款,友情也随之断裂;当借款人履约,可以获得社会网络价值V。借款人进行还款的预期事后收益是:

四、社交借贷对于创新农村民间金融模式的借鉴意义

(一)正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使民间金融公开合法化,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民间金融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并不是农村地区没有富裕资金,而是资金因为信贷约束等问题,没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手中,社交借贷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线下社会资本的结合,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应该鼓励发展社交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新形式,也应加强对社交金融的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寻找社交借贷与农村消费金融的结合点,开展社交金融营销。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积极鼓励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的活力。

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联网金融相似的监管问题,比如社交借贷平台的集资法律风险,社交借贷的平台安全性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实和审核等等,政府应该监督社区和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建设。除此之外,社交金融还存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的问题,比如平台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违约而扩散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监管机制。

(三)应积极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如社区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地区,正规信贷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是农村富余资金外流缺愈加严重。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的考虑,发展农业及农村的业务成为在寻求政策补贴的被迫行为。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农商行之后,支农力度进一步缩减。中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应该借鉴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技术,依托独特运行机制管理风险、开展关系借贷。

参考文献:

[1] 陈熹.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12

[2] 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2

[3] 马九杰.社会资本与农户经济:信贷融资、风险处置、产业选择、合作行动(M).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4] 曹旭斌.P2P在线借贷平台社会资本测量及作用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4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第6篇

一、总体目的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点,紧紧环绕把打造为华夏经济区主要区域增进极、河南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和省际区域性中间城市等计谋目的,深化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心经济任务会议及《人民当局关于支撑市经济社会加速开展的若干定见》(宛政〔2011〕9号)等文件精力,依照“区别看待,有扶有控”的准则,贯彻施行稳健钱币政策,积极发扬银行业的杠杆促进效果,优化信贷构造,不时完美金融效劳系统,坚持信贷总量平稳适度增进,确保2011年全市银行借款增幅高于全省均匀增幅和全市GDP增幅,涉农和中小企业借款增幅高于全市各项借款均匀增幅。

二、任务办法

(一)确珍重点项目和财产集聚区建立资金需求。一是环绕市委、市当局提出的做大做强油碱化工、配备制造、电力动力、冶金建材、纺织服装、食物六大计谋支撑财产的相关要求,合理分配信贷规划和资金,不时加大对重点财产的信贷投入,重点保证对区域经济有较强带举措用的在建、续建项目标资金支撑,确保工程按期推进;加大对电力、新动力、光电、新兴资料等计谋新兴财产的信贷支撑,促进轮回经济、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开展;依照财产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严厉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入,避免盲目投资和低程度反复建立。二是以展开“财产集聚区建立提速增效年”运动为载体,连系财产集聚区内企业集群开展的特点,积极研发信贷新种类和效劳新方法;加大对已入驻集聚区和将要取得市场准入的涉外企业的金融效劳力度,促进财产集聚区外向型经济开展强大。

(二)出力破解“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一是仔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鼓舞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必然比例用于本地借款的审核方法》(银发〔2010〕262号),把信贷资金和借款权限向县域适度倾斜,包管县域新接收存款首要用于本地。尤其要添加对县域工业、农业财产化龙头企业和主导财产的信贷搀扶,实时知足其资金需求。二是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对峙支农效劳方针,实在发扬支农主力军效果,容身建立优质粮食、优质畜产物、特征农产物、优质林产物四大出产加工基地,不时立异开拓合适“三农”需求的信贷产物,扩展典当担保局限,有用加大金融支农力度。三是持续推进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乡村金融机构,加速完美县域金融效劳系统,为县域经济和“三农”开展供应有力支撑。四是积极展开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立异,支撑展开财产链和供给链融资,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当地法人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明白市场定位,容身社区县域,探究树立“小型金融”和“微型金融”运营形式,成为中小企业的同伴银行。

(三)鼎力支撑文明旅行业开展。充沛看法作为前史文明名城及丰厚的旅行资本所包含的经济价值,不时加大对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中心区、卧龙岗文明旅行财产集聚区、镇平玉文明变革开展实验区及社旗赊店古镇贸易文明财产示范区等文明旅行财产的信贷投入,支撑培养一批特征文明旅行财产园区、精品旅行线路和旅行品牌。要立异抵(质)押形式,对具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探究发放权益质押借款。对开展成熟的文明旅行企业,优先赐与信贷支撑。

(四)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开展历程。各金融机构要依照集约高效、生态宜居、城乡统筹、协调开展的新型城镇化计谋规划,鼎力支撑新区、高新区和鸭河、官庄工区以及县域、小城镇建立,不时进步城镇化程度。要加大对城市根底建立的信贷投入及对城中村和老城区开拓革新的支撑力度;要仔细贯彻房地产调控政策,增强对经济合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立的支撑,增强对居民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撑,促进城镇房地财产安康开展。

(五)进步民生范畴金融效劳程度。各金融机构要依托社区劳动保证、妇联、团委等平台,加大借款投放,改善金融效劳,应用扶贫贴息借款、小额担保借款、助学借款和微型金融等借款形式,科学确定借款额度、刻日、利率和归还方法,鼎力支撑下岗赋闲人员、返乡农人工、贫穷学生、迁安移民等弱势群体创业就业。仔细做好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金融支撑和效劳任务,逐渐知足其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任务要求

(一)一致思维,进步看法,处置好经济开展与金融开展的关系。跟着钱币政策基调由适度宽松转为稳健,社会融资总量、差异预备金动态调整东西等已成为对金融调控的首要运用伎俩。各级各部分要仔细体会稳健钱币政策的精力本质和科学内在,把思维一致到市经济社会开展需乞降中心、省、市的决议计划摆设上来,深化贯彻施行稳健的钱币政策,增强经济金融运转状况的监测剖析和查询研讨,实时发现问题、研讨问题、处理问题;不时完美政银企沟通和对接机制,进步金融效劳效率;应用财务奖补等伎俩,研讨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撑经济开展相关鼓励政策,指导和鼓舞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纳增设机构、添置自助设备、展开活动效劳等方法,加强和改良金融效劳才能;逐渐完成区域金融开展、经济昌盛。

(二)发扬优势,扩展投放,助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开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总体稳健、调理有度、构造优化”的要求,持续坚持信贷总量的合理适度增进,积极调整信贷构造,愈加合理有用地装备金融资本。政策性银行、国有贸易银行、股份制贸易银行要向总行、省行争夺政策倾斜,争夺信贷额度支撑,接纳维持授信和添加授信相连系,银团借款、结合借款、托付借款、总行直贷相连系以及创办信誉证授信、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法进一步扩展规划;邮政储蓄银行要发扬不受信贷规划限制的优势,全方位、灵敏性地疾速启动单笔500万元中小企业借款营业,并积极向省分行申报更大额度的借款营业;市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要充沛发掘借款存量,加大信贷构造调整,把有限信贷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第7篇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 民进借贷 犯罪性异化 非刑法法律规范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功能及其限度

(一)民间借贷的功能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由于我国现有正规金融的贷款主要面对我国国有企业及民营的大型企业等有明显国家计划扶持的企业,然而占企业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却几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借贷支持 。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4年底,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全国企业总量的99%(到2008年已经超过800万家),中小企业创造了GDP的55.6%、税收的46.2%,75%的就业岗位。而我国作为目前融资重心的商业银行,近70%的贷款输出到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起到了很大的互补效应,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民间借贷满足了农村资金不足的发展缺陷,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对于农村,巨大的矛盾一直存在于过强的资金需求与明显弱势的资金需求之间。我们知道当时正规商业银行曾经进驻农村,但是却无法满足农村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供给低于借贷需求的矛盾从来不曾得到有效缓解。正规金融系统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能力非常有限 ,民间借贷有效地弥补了这个资金缺口。民间借贷的发展,给农村经济带来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契机,在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极大促进了从村经济发展。

第三,民间借贷带动了正规金融发展 。同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具有即时、便捷、灵活等特点,与正规金融一起构成了我国多元化的金融格局。相对来讲,民间借贷的条件较低,较低的门槛似的他更加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另外,民间借贷的资金使用效率较高,众所周知,银行的贷款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民间借贷则可以即借即还,适合中小企业资金使用频率高的特点。在这种形势下,民间借贷以其上述优势对正规金融造成了不小的竞争压力,这样也促使正规金融改善经营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推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

正规金融在农村乡镇以及针对中小企业时,服务效率极低而且正规金融有效益至上的原则,对于放贷的风险评估极为严格,对象一般为国有企业,服务对象有限。而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与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都可以由双方商议协定,而且针对的对象十分广泛,从个人到中小企业,从乡镇到城市。总之,民间借贷以其灵活、便捷、快速等特点,形成了与正规金融既有竞争也有互补的关系。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补足了农村资金不足发展缺陷,带动了正规金融发展,成为我国金融健康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二)负面影响及规范异化的必要性

2011年11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对浙江银泰非法集资案做出一审判决,季文华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

首先,我们要看看银泰为何顷刻崩塌。首先是外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所导致的外部不利环境,是银泰房产资金断链的主要原因之一,低迷的房地产市场冻结了银泰房产的资金。当然还有内在原因,那就是季氏父子奢靡之极的生活。在这些集资中仅用于他们个人挥霍的就达到近8000万元,其他还有数十辆豪华轿车、跑车,多处房产。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列举了8种情形,其中两种是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很明显的,季氏父子以房地产开发为掩护,许以月息2分的高息进行非法集资,而且集资户众多达1.5万余户,人员构成则是从政要到农民极其复杂,资金来源广泛,去向复杂。

民间借贷的消极效应有许多方面,表现在削弱了正规金融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风险的危害性较大等。辽宁省营口市东华“养殖蚂蚁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达30亿元,青岛东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达10亿元等等,以江苏省为例,2007年、2008年二年间,江苏省公安经侦部门分别立集资诈骗案件37起、91起,分别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3起、99起,这两个罪种的立案数每年平均分别递增194%和145% ,还有今年一月份吴英非法集资一案中本色集团女富豪吴英被判死刑,这让民间借贷的犯罪性倾向问题更加现实严肃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防范民间借贷犯罪性异化十分必要。

二、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定

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现有刑法《刑法》第176条是一条简单罪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该条对于罪行的客观方面的内涵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而在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略显模糊,定罪弹性较大。正因为现有法律规范中关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十分模糊。同时,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拥有相同的特定行为,即向他人吸收一定数量的资金,并且要到其支付本息 ,上述原因都导致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难以界定。

简单的来说,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间资本的流转,这种现象这种行为本身是无罪的。那么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一个直观标准就是资金的使用去向是否合法,如果将筹集资金作挥霍、炒钱、赌博等用途,那就是非法的。从法律角度看,如果集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民间借贷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巧立名目实施集资诈骗,那就是非法的。还可以看放贷、收贷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是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通过利诱、恫吓、人身威胁等方式进行放贷借贷,强迫对方付出高额利息,那就是非法的。

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还是难以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前者异化为后者的事屡见不鲜,其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机构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机构或个人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和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而且“特定”与“不特定”的区分:首先,“不特定”应该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非法集资者针对广大民众的集资行为,非法集资者往往发出虚假信息或过分夸大投资回报,吸引持有资金的广大群众投资,而且将对广大群众产生何种伤害都是非法集资者自己都未知的;第二个方面是广大群众对集资者,广大民众对集资者的信息不了解,对其资产、还贷能力不清楚,甚至是谁都不知道,对可能面对的风险也缺乏承受能力。笔者认为也就是这两个方面决定了借贷对象的“不确定”。而“特定”对象则是投资者和投资对象拥有较为清晰、相对牢固的关系,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经过了一定的审查,对投资对象的企业经营状况等有一个较为清晰地了解,而且有相应措施对债务资金进行追讨,即对风险有较强的防范承受能力。

三、加强民间借贷非刑法规范

(一)刑法规范的矫枉过正

从上述民间借贷现状分析来看,我国刑法层面的监管存在很多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政策,刑事打击上对民间借贷也采取“一刀切”严打政策。在一定的时间段以内,这种严格监管的政策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但在新的发展时期,由于政府监管的天平仍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发生时代性偏移,导致国家机关对民间借贷产生政策性压制,使得正规金融始终处在一个垄断地位。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于严格的监管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性,阻碍了司法监管的进步和创新,也导致民间借贷专门立法迟缓和监管制度滞后,比如在司法程序中适用法律性文件的冲突:《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

刑法的过严厉规制也导致民间借贷的“异化”问题的加重。再当前状况下只能注意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排查,对疑似以民间借贷为名掩盖非法目的的,法院应加大职权调查力度,对非法集资等案件进行严格甄别,及时将涉及非法集资或者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吴英案与季文华案两者的性质是不完全相同的,由于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进行规范,所以同样是集资诈骗罪罪名,在笔者看来,两者是应该区别对待的 ,吴英有为数不多的特定放贷对象,只是这些放贷对象拥有较多下线。相比吴英,季文华一案更加符合我们所认为的非法集资。很多集资户在发现问题的时候,往往选择在观望一段时间,实在没有获得本息资金的情况下,才会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原因是就是,国家不加判别的追究集资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在公安机关介入之后,集资户的资金不仅不能讨还,反而要被没收,自行承担后果。过强的刑事规范使得国家对集资盲目打击,对社会安定无法做出有力维护 。所以,在使用刑法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可能会矫枉过正,要慎用刑法。

(二)鼓励并加强非刑法规范

日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泛滥的民间借贷进行系统性的规范。这是政府旗帜鲜明的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也为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提供了行为依据、法律依据,虽然没有太多内容创新,但更多的是《暂行办法》是第一个对现有法律全面系统的梳理,这也是其最大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