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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服务招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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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服务招标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收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费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和《收费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二)收费公路权益,是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是指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转让方将其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交易活动。

转让方是指将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依法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法人组织和投资建设经营经营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受让方是指依法从转让方有偿取得收费公路权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第四条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同时对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进行严格控制。

国家在综合考虑转让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

第六条转让收费权的公路,应当符合《收费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第八条同一个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合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第九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条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经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同意。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时应当同时提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第十一条转让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下列利害关系人同意:

(一)该公路的债权人;

(二)该公路收费权的质权人;

(三)该公路的所有投资人;

(四)公路的投资建设合同和转让公路收费权合同中约定转让及再转让时要征得其同意的人。

第十二条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

(二)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时,其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十四条转让公路收费权,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可以先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

提出转让立项申请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收费权的公路概况,包括公路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近三年该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等;

(二)转让的原因和目的;

(三)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所得收入的投向;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五)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出具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七)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八)首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

(九)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公司章程;

(十)再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原转让协议;

(十一)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收到转让立项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转让的收费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转让立项审查意见。

转让立项审查意见可以作为转让方在作转让前期准备工作时证明拟转让的公路收费权符合转让条件的依据。

转让立项审查意见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转让下列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方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

(一)政府还贷公路;

(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

(三)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公路。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确定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最低成交价的依据。

转让方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转让方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资质;

(二)评估机构的人员具备与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评估机构和人员近三年未发生违规行为,未有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评估方法应当采用收益现值法,所涉及的收益期限由转让方与资产评估机构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内约定。

第十九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进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招标的,转让方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进行招标的,应当实行有底价招标。其中转让收费权的招标底价不得低于有关部门核准或者确认的收费权价值评估价。

第二十三条转让方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年限、通车时间、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近年收支情况等;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资格和资信要求。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的,应当要求受让方承诺所成立的公路经营企业不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受让方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受让方的债务;

(三)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转让金的支付形式、期限(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及担保要求;

(五)经营期间公路养护、绿化及水土保持要求;

(六)经营终结后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公路权益移交时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服务设施的标准;

(七)受让方或其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破产,终止、解除转让协议的条件;

(八)政府终止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协议的条件;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地点及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安排;

(十一)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因素;

(十二)签订的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职工安置方案;

(十四)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依法订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项目名称和经营内容;

(三)经营范围和转让期限;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和方式;

(五)有关资产交割事项;

(六)转让方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七)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养护维修保证金等);

(十)经营风险的承担责任;

(十一)公路养护责任;

(十二)公路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四)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五)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六)转让合同期满后公路收费权的归属和移交事项;

(十七)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自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将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与公路收费权合并转让的,由具有审批公路收费权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审批,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申请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出过立项申请的,需提交转让立项审查意见;未提出过立项申请的,需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转让前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有关材料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

(三)转让前期招标投标情况和受让方的确定情况;

(四)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上年度会计报告和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和书面同意意见;

(六)转让收入的具体投向;

(七)公路收费权益管理情况;

(八)转让方、受让方签订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

(九)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

审批机关在审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同意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转让合同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公路收费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转让收入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

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

第三十三条转让全部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由投资者自行决定转让收入使用方向。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投资者将这部分收入继续投入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纳入预算管理。转让方应当在取得上述转让收入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按照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转让收入纳入当年财政收支预算,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

第三十五条受让方依法拥有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六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以及服务设施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由国家无偿收回,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期限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提前收回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的,接收收费公路权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受让方补偿。最高补偿额按照原转让价格和提前收回的期限占原批准转让期限的比例计算确定。

第三十七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仍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三十八条受让方在依法取得收费公路权益后,依法成立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绿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检测、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按要求实行联网收费,并遵守路网的其他统一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经营情况。

第四十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转让权益的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公路经营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转让期限届满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转让期限届满仍未达到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公路收费权,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公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按《收费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方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受让方而未进行招标,或者招标的程序、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在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项目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出具的会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收费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一)转让方未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国库的;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未用于偿还贷款或者偿还有偿集资款及未用于公路建设,将转让收入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受让方未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按照《收费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查处:

(一)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批意见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审批的;

(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转让方一次告知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第四十八条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查处。

第七章附则

资产评估服务招标方案范文第2篇

——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实行更加灵活、开放、多样的办学体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国外资本投资新建幼儿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和涉外教育机构等。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学校,在不改变公办学校性质,不涉及产权流转的前提下,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或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整体转制为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按照“存量不减保公平、增量放开扩资源”的原则,各镇原则上办好一所公办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其余幼儿园创新办学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办园。

二、改制形式

(一)现有公办学校

1.整体转制。鼓励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通过相关程序整体转让给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办学,学校转为民办性质。

2.托管办学。按照将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有权与办学权分离的原则,在学校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市教育部门将学校委托给有资质的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办学和管理。

3.租赁办学。在不改变公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办学权的分离,市教育部门为出租方,通过公开招标和签订合同的方式,把学校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交给有资质的承租者办学。

(二)新建学校

1.独资合资。鼓励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企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新建民办学校。外国公民新建民办学校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2.公建配套。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服务功能公建配套的幼儿园,由政府建造,产权归政府所有,办学权实行社会公开招标,办园设施设备及内部装潢由办学者承担。教师由办学者自主聘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工资奖金由办学者承担,政府收取固定资产租金。

三、政策扶持

(一)学校性质和用人制度

个人独资、合资的新建学校和整体转制学校属民办学校,公建配套的学校属民办公助学校,托管和租赁办学的学校属公有民营学校。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的教职工性质,原则上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法进行处理,原在编公办教师的身份和性质保持不变,新招聘的教职工按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过渡期补贴

对于整体转制学校,政府在三年内按原公办教师的工资和奖金对学校予以补贴。对于托管和租赁办学的学校,市教育部门停拨原由财政支付的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但继续拨给基本医疗保险和离退休人员经费。

(三)优惠使用土地

整体转制学校的土地归属有二种形式,一是由单位或个人租赁使用,二是土地整体出让,这二种形式均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整体转制学校租赁使用的土地,三年内为零租金租用,第四年起按不高于当时教育用地评估价格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支付租金(以第四年评估为准)。托管和租赁办学不改变公有资产性质,土地三年内实行零价格租用,第四年起按高于当时教育用地评估价格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支付租金,资产按折旧标准支付租金(均以第四年评估为准)。土地整体出让的,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所收取的租金由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四)自主招生和收费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招生不受区域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学生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之间升学和转学。公建配套的学校除在政府指定的施教区范围内招生外,可以实行自主招生。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对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进行成本核算。从事学历教育的,可以在成本的10%以内上浮,但需要报市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由市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五)维护合法权益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的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同等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学校必须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为教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具有同等地位,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四、服务保障

(一)加强领导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发改、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国土、建设、物价、地税、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地位。

(二)规范办学

公办学校的整体转制,需经过资产评估、制定转制方案、报有权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公开招标、审批等程序;公办学校的托管办学,需经过报批、资产评估、制定方案、方案审核、社会公示、审批、资产重组、报国资办备案等程序;公办学校的租赁办学,需经过资产评估、公布招标启示、投标者编写投标书和治校方案、评审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考评、公开答辩、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公证等程序;公建配套的学校,需经过招标公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审、公开答辩、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等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民办学校未经市教育部门同意,不得转让。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到取消办学资格。

民办、民办公助、公有民营学校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接受市教育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学校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办学和自主管理,享有独立民事权利以及其他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严禁强行要求民办学校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资产评估服务招标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院后勤 改革实践 探讨

【Abstract】 As the hospital continues to develop, Medical equipment increases, Hospital logistics involved in increasingly wide range and knowledge, social and hospital demands of hospital logistics are increasingly high. Logistics for the hospital has a new request, Facilitate logistics reform. Logistics work is no longer patched, wash clothes on the line of the problem. Hospital logistics status and hospital size and development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hospital as to medical treatment,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eaching as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work of public institutions, Logistics has been dominated by the more important position. However,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Hospital logistics services must be reformed, the direction of reform is the socialization of logistics services. In recent years, our hospital leadership and logistics management personnel have been explored in the study of logistics reform; Reform attempts to change the depth and breadth have a certain amount of progress, gained some experience.

【Key words】Hospital logisticsReform and PracticeDiscussion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医院后勤必然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权管理体制和自我配套封闭式的“供给后勤”和“福利后勤”向社会化服务转化,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求。因此,积极探索医院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路子,不断深化改革,实现医院后勤管理的合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合理解决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难题。

一. 保障模式

根据我院实际,对项目分片承包,洗衣房、电工房由后勤职工竞标承包,卫生保洁、医疗陪护与武汉蓝星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他们负责我院的卫生保洁、医疗陪护和医院绿化管护,所需人员的聘用、吃住及管理由蓝星公司负责。医院按合同提供经费。

二.具体做法

1.调查论证 选定项目

医院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推出一项成功一项的原则,选定卫生保洁作为第一批后勤保障服务社会化项目,取得成效后再推出洗衣房、电工房、医疗陪护等承包项目。

2.经费测算 资产评估

搞好经费测算和资产评估,是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成败。为此,医院组织经济管理办公室、财务科、物价审计科等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市场价格及各项收费水平对拟实行后勤保障服务社会化项目的运行成本及设备设施、场地使用费进行了认真的测算和综合评估,其结果作为制定标书指标的依据。

3.制定方案 完善措施

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为使这项改革有据可依,有序进行,医院制订了《后勤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任务,达到的目标,实施的步骤和方法等。为便于实施监控,确保服务质量,医院还专门成立了清洁卫生检查组,制定了《卫生保洁管理考核细则》、《洗衣房考核细则》等,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保证措施。

4.公开招标 选定伙伴

选择合作伙伴是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环节。为了选好合作伙伴,医院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在招标过程中,除标书规定的要求外,还提出了三个基本条件:(1)实力强,信誉好,专业化公司,(2)项目与人一并接收,由于招标透明度高,得到了社会广泛的支持,先后有5家保洁公司和10多名医院职工前来竟投。

5.洽谈协商 签定合同

合作伙伴确定后,医院本着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合作伙伴进行了认真的洽谈和反复协商,达成共识后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三.成效和体会

改革前,我院担负卫生保洁、绿化管护、洗衣房和医疗陪护的临时人员有70多人,这些人员来自各个地方,与外界联系广泛,管理难度大,潜伏许多不安全的隐患,时刻都有危及医院安全的可能。在经费方面,医院每年用于上述几个项目的开支,仅人员工资,资金就达30多万元,水电费浪费也较大。实行改革后,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一是医院辞退所有清洁卫生员和陪护员,将卫生工作交给保洁公司负责,降低了医院运行成本,也消除了一些不安全隐患;二是为领导腾出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抓医疗质量和医院建设,促进了医疗技术建设,门诊量、住院人数比过去同期增加30%,医疗护理质量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三是保障效率和服务质量基本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病区整洁、环境整洁优美,医护人员比较满意。回顾一年多的实践,主要体会是:

1.更新观念是推进医院后勤改革的关键

医院实行的封闭式自成体系的后勤服务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建立起来的,人们不仅已经习惯,而且在头脑里已根深蒂固。因此,推进医院后勤保障服务社会化改革,更新观念是关键。为此,我们从调查现状入手,认真分析了医院现行后勤服务体制的利弊,现行保障体制虽然在促进医院建设和发展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院建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其弊端也逐步显露出来,一是与医院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投入越来越大,医院的负担越来越重;二是摊子多,管理难度大,漏洞多,浪费现象堵不胜堵;三是效率低,质量不高;四是牵涉领导精力大,不利于领导集中精力抓医疗护理质量等。这些弊端已成为制约医院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转变观念,改革旧体制,医院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妥善安置好职工是实现后勤改革的重要保证

我院后勤改革涉及后勤职工33人。这33名正式职工都是在医院工作十多年以上的老职工,为医院后勤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心血。在改革过程中,他们担心以后的生活没有保障等。针对职工的担心,为确保医院后勤改革的顺利实施,医院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为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对洗衣房、电工房项目的承包者,把职工移交作为合作条件之一,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移交职工的待遇不得下降。这些政策和措施使其他职工消除了担心,自觉地服从安排,较好地解决了职工安置这一难题,保证了后勤改革的顺利进行。

3.完善监控措施是确保后勤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确保合同的执行和服务质量,医院成立了多个检查考核小组,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达不到合同要求、或服务质量有问题的及时研究解决、按规定处罚,从而保证了合同的落实及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资产评估服务招标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高等学校; 固定资产; 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一、引言

我国高校的固定资产在高校总资产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尤其是随着高校扩招扩建和国家投入的增加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高校的固定资产总量在近几年大幅增加。固定资产的增加对高校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目前我国高校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存在着较多的缺陷、高校管理层没有予以充分重视、财务人员专业能力亟待提升等。通过引入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理论,可帮助高校财务部门认识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优化高校的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和浪费,防止高校资产流失,进而达到更好地为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的目的。

二、高校固定资产PLM理论的引入

(一)PLM理论的基本原理

PLM(Product Life-cycle Management)即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典型的产品生命往往由培育、成长、成熟、衰退和结束期五个阶段组成。PLM是对产品从培育期到结束期进行全程全面的管理,在整个管理过程中追求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来提升产品的效益。PLM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需求管理、产品开发技术及管理、制造过程管理和产品回收管理,其管理模块主要包括质量管理、项目管理、数据管理、价值链管理等。PLM不仅仅是一种管理技术,同时也是促进组织实现持续竞争优势的经营模式,通过管理理念的转变,并结合管理技术帮助管理者以最高效的方式降低成本和提升效益。

(二)高校固定资产分类

高校应根据我国《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指导并结合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并制定详细的目录作为固定资产PLM管理明细核算的依据。

本文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某高校的情况,将其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其中,房屋和建筑物主要包括高校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教室、道路、空调、电梯等;专用设备主要包括科研设备、教学工具等专门化资产,如机电设备、仪表仪器等;一般设备主要包括办公设备、家具、桌椅等;文物及陈列品指高校所拥有和接受捐赠而获得的古迹、纪念物品等,供教学、科研或是收藏和展览使用,主要包括模型、艺术品、文物等;图书指高校所拥有的图书馆藏书和电子化书籍,如纸质图书,超星、万方电子数据库等;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在上述固定资产中界定的固定资产,如高校内的珍贵树木等。

(三)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PLM流程

我国《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高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从购买、使用保管到报废等过程进行全程全方位管理。本文将PLM理念引入到其中,就是将高校的所有固定资产进行逐层分类,每一具体的固定资产都具有其类别。这样每一个固定资产就像企业的一个产品,通过固定资产在各个阶段的成本效益分析,研究出使高校固定资产效益最大化的方案。

根据PLM理论,本文将高校的固定资产生命周期分为购入、使用及管理、报废三个阶段,其中固定资产的管理成本与其效能、生命周期之间的关系可用图1表示:

由图1可以看出,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应是减小成本线包围面积的同时,增加效能线包围面积。本文通过对固定资产生命周期内三个阶段的管理运作流程进行分析,以找出各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较为合理的处理方案。

购入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开始阶段,目前高校的主流购置流程是使用部门提出需求,拨付资金,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卡片,当购置金额大于规定金额时进行可行性论证,进行招标工作,进而确定买家、付款和验收等。目前该流程中的可行性分析过程往往过于简单,尤其是对高校所需要的高端设备进行招标过程中需求方与中标方相悖的问题缺乏较好的处理方式。

当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固定资产进入使用和管理阶段。由于高校规模较大,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类别繁多,许多固定资产在交付给使用部门后,责任机制和监管措施并没有到位,容易导致使用者因为自身问题而使固定资产加速损毁等情况,需要在强化管理、机制等方面找到解决方法。

固定资产在达到其使用寿命,或是无法继续为高校的教学研究活动提供服务后,应当进行报废处理,这一阶段主要是处理好固定资产的报废核查和变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高校固定资产购入阶段的管理

(一)完善可行性论证流程

完善目前的可行性论证,需要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信息平台,保证高校管理部门对所需要的固定资产信息的完整性,这些信息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品牌、使用时间与寿命、日均使用次数、存放位置和使用效率等。我国部分高校虽然建立了固定资产信息平台,但缺乏使用效率和日均使用次数等关键信息。在实现了完整信息的前提下,使用部门在有需求时可以提前提出使用申请,管理部门根据申请需求结合就近原则找到最适合、可使用的仪器设备,开具固定资产使用单,实现资源的共享。

可行性论证的过程需要由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专家和主管部门在可行性报告中阐述自己的建议,通过会议形式或分别发表意见的方式进行,各方的意见应保障其独立性。针对目前固定资产可行性论证中信息的缺陷,可以在可行性报告当中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日均使用次数和使用时间段等预估性信息。在该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寿命时将实际信息与预估信息进行比较,为下一次可行性报告的预估工作提供参考,增加下一阶段可行性论证的准确性。

(二)完善招标阶段的管理

可行性论证流程过后是招标管理环节,高校根据自身规模和财务管理制度,往往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招标。对于高校来说,需要进行招标的固定资产往往价格较高,因此,招标能够帮助高校降低购买成本。尤其是高校所需要购买的仪器等设备属于高精尖设备,对技术和售后服务的要求较高。因此制定综合评价的标准来对投标方进行考察是较为合理的方法。高校可以通过对投标方的产品、服务和商务能力设立一级指标,再对一级指标进行分解,设立二、三级指标,通过赋予指标权重和评分范围,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投标方进行评分,以帮助高校找到最符合期望的投标方。

四、高校固定资产使用阶段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高校的固定资产种类多、总额大,需要对其进行系统化的管理,而维持这种系统化管理的前提条件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高校应根据自身管理情况来制定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包括审批、购买、报账、验收入库、报废等程序,使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有规可循。在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制度进行及时的补充或调整,以满足实际的需要。

(二)建立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

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即集中式管理、分类管理和宏观管理。集中式管理往往由校长统一管理,各级领导亲自负责执行;分类管理则是将固定资产按类别分类划分到相关的部门来管理;宏观管理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高校目前的主流管理模式是以账物分管为指导来进行归口管理,即校领导统一领导,财务部门全权负责财务核算工作,而后勤集团、设备处等归口部门负责使用。这种模式实际使用权和占用权不一致,导致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建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职责明确”的管理模式,该模式是上述三种模式的有机结合体。在该管理模式下,分级管理不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院级、系级管理人员兼职监督管理,使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将责任落实到人,并结合奖惩机制,将其管理工作与其考核挂钩,在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效率的同时将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三)建立高校内部固定资产效益评价体系

建立固定资产效益评价体系首先需要建立客观、全面的评价指标,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综合性高校,固定资产种类繁多,所涉及的指标要充分考虑到其在高校教研活动中的作用,基于可比性和可行性原则来制定指标。本文结合我国高校的普遍实际情况,制定了如下指标(表1)。

五、高校固定资产报废阶段的管理

(一)建立合理的调配机制

当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或使用部门认为其不适合继续使用时,固定资产进入报废处理阶段。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原因,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但对于某一部门认为报废的固定资产,可能仍然在某些部门具有使用价值,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调配机制。合理的调配机制首先需要建立层层审核制度,由系、院、校层层审核,根据需要按顺序进行系内调配、院内调配和校各学院之间的调配;其次,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应对报废信息及时公示,以方便有需要的部门查找。

(二)大额固定资产的处置

许多高校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由于评估环节薄弱导致其剩余使用价值得不到有效利用。高校应制定相应的评估制度,包括要报废的大额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评估、由谁进行评估和评估方法等。大额固定资产评估的方法可以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等,评估人员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在评估结束后,应提交评估报告,不应报废的应通过调配机制继续使用,符合报废标准的进行报废处理。对于进行变卖的固定资产,应对变卖收入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六、结论

随着我国高校的发展,高校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逐渐凸显,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应用于企业管理活动当中,本文基于生命周期管理理论,将其理念引入到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当中。通过对高校固定资产生命周期的划分,即购入、使用和管理、报废三个阶段,分别研究了各阶段中出现的管理问题,并讨论了解决方案。在购入阶段应完善可行性论证和招标管理工作,使用阶段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模式和效益评价体系方面的建设,在报废阶段应建设合理的调配机制,并加强对大额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参考文献】

[1] 徐晓音.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财会研究,2006(5).

[2] 何彩华.试析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几点举措[J].中国总会计师,2009(7).

资产评估服务招标方案范文第5篇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和农机等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三)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采矿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认定产生纠纷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务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别管理账簿、现金。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各项开支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前,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集体资产流转制度,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荒山、荒地、荒滩、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四)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农村集体资产经评估后,其评估结果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确认,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集体资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载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

资产评估服务招标方案范文第6篇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1.收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收入,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必须全部进入收入帐户,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备用金不得突破核定标准,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不得坐支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支出管理。所有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发生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盖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济管理科复核后,由单位会计人员交村财中心审核支付。大额资金结付应当以转帐或存单方式支付,提取大额现金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经济管理科确认、村财中心核准。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3.预决算管理。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职责。要明确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并切实加强票据管理。集体财务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拆借资金给私人及私营企业,不得违反国家金融规定搞资金运作。不得将集体资金、资产为私企及个人担保抵押贷款。

5.投、融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投、融资的,要切实把握投、融资的数额和期限,降低投融资成本,提高投、融资效益。凡投资项目投、融资500万元以下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委会审批,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超过500万元以上须报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资产清查。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建立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承包、租赁管理。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有条件的原则上实行竞争性发包、招租,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出让资产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出让集体资产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确认。凡以调拨、报损、拆迁、翻建、出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理,单项原值50万以上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单项原值50万以下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不允许直接或变相对外出让(转让)资产。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1.登记管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沙场、码头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2.包租赁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原则上应当采取竞争性发包招租的方式。发包租赁严格按照资源性质,不得超范围经营。

3.合同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资源承包、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超过规定年限须经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资产评估服务招标方案范文第7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 资产管理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其愿景

农村集体资产的作用既不同于城镇集体资产,也不同于一般企业资产。农村集体投资兴建的基础设施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生产条件,农村集体投资兴建的公益性设施是农村社区公益事业的支柱,乡村集体企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重要渠道。

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管理其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关系不清晰,责权关系不明确

当农村开展集中资产管理资产后,集体的土地资产被征用,因一些原始的资产投入缺乏相应的资产依据,造成资产混乱,使权属关系变的模糊不清。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干部专业知识低,思想觉悟停滞不前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均处在农村中工作,相对而言,农村的知识文化水平比较低下以及信息传递速度较慢,不能及时的为管理人员提供到先进的专业知识,久而久之,使其养成了懒慢,不思进取的工作作风,严重的制约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三)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

在实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时,缺少科学规范管理,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均集中于村干部一人手中,各项权利的决策权不经过正规的村民民主讨论,由村干部一人决策,严重了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公开、公正以及公平性原则,若村干部因个人利益或者个人情绪做出不科学的管理措施将严重的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贬值以及闲置。

三、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一)制定严格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集体资产管理

首先,要加强民主管理制度的民主性,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人员应把民主管理放在心中第一位,牢记人民赋予我权利,我为人民献服务的思想,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实施自己的权利,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做到责权利与奖惩制相结合,因定期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抽查,确保有关管理人员正确的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利,严格的实施责权利与奖惩制相结合的制度,确保有功必奖,有过必罚,以此来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思想觉悟

应定期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能够及时、准确的接收到先进的管理制度,并组织统一的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给予分配相应的职务,同时,大力提倡管理人员进行创新管理,对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上具有创新贡献的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此,促使管理人员勇于创新。

(三)全面掌握农村集体资产家底,定期的对其盘点、清算以及核查

首先,应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家底,定期的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在进行清产核资时要采用统一标准,做到彻底清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避免不重复、不遗漏。

(四)资产清查

仔细摸清家底加强领导、积极部署,组织人员对全村的集体资产进行清查、登记,详细登记每一项资产、数量、价值和当前的管理使用情况,全面反映本村资产的现状、动态、时势,全方位地掌握、监管好村集体资产,为经济发展提供较完整的基础信息。

(五)数据录入

认真做好台账利用资产管理电脑软件,对资产进行系统化管理,这是在资产台账系统的基础上做了一次创新,从以前的"内容规范、便于统计"转变为"内容精细化、系统网络化、重点突出化、操作简便化",使统计工作更加完整、适用、科学、先进。根据资产清查登记表认真地进行数据录入,更好地完善资产台账系统中的各类信息。资产管理台账系统的创新能提高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率,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流程,实现集体资产的依法管理。

(六)加强管理

提高运营效益健全完善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变更报告制度、集体资产处置报批制度等,对租赁、出让的集体资产资源等,实行公开招投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有序。集体资产的租赁发包和出让处置,应遵循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原则、效益最大化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集体决策原则。

四、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清查制度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二)资产台账制度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三)资产评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五)资产经营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李振义. 论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及对策[J]. 农业经济, 2007, (04)

[2]孙波,鲁巍. 浅谈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J].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 2008, (08)

[3]楼金雨.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对策研究[J]. 金融经济, 2009, (06)

[4]柏春华,关鑫.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对财务舞弊风险的预警[J]. 中国农业会计, 2008, (09)

[5]何伟明.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的做法与成效[J]. 新农村, 2008, (09)

[6]毛义.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01)

[7]朱典光,刘小英. 多措并举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J]. 农村经营管理, 2009, (02)

资产评估服务招标方案范文第8篇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界定及改革要求

(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所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都要转为企业,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通过转企改制,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产权关系,使这些事业单位真正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转企改制的基本原则

(三)在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转企改制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改制时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退出。同时,将职工的事业单位身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者身份,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管理制度。

2、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转企改制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合理确定资产转让对象和转让方式,严格依据改革政策和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对借转企改制之机,暗箱操作、藏匿资产或以无偿量化、低价出售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必须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3、行业整体推进、统筹改革成本的原则。市各主管部门要从全行业出发,统一研究制定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改革成本按照单位自筹、部门调节、系统统筹、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办法,主要从国有集体资本退出中解决。

4、依靠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要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认真听取职工对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意见,整个转企改制过程要在职工群众的监督下实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要从各单位的实际出发,以市场化为取向,大胆创新,努力探索转企改制的办法和途径。对转企改制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因事制宜,一事一议,妥善处置,以利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转企后的改制形式

(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后的改制,可采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和清算撤销两种方式。产权转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内部转让等方式进行。

1、公开转让: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通过制订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方案,并确定标的,产权转让公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2、协议转让:通过主管部门与受让对象(一般应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洽谈,并签订协议,确定企业整体或部分股权出售价格和有关条件。

3、内部转让:在对资产审计、评估和按有关政策进行各项资产剥离的基础上,由有权部门批准,将国有净资产余额出售给原单位经营者、骨干或职工。内部转让和协议出售方式可结合实施。

4、清算撤销:对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因亏损严重、债务沉重、不能正常运转的单位,先清算债权债务,然后申请注销,实行解体,按政策分流安置人员。

四、转企改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置

(五)职工处置问题

本实施意见所指职工,为20*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正式职工。20*年12月31日后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职工,除按规定置换身份外,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其它政策。

1、关于离退休职工。

20*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算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所核定的退休待遇标准不变;20*年12月31日之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年12月31日后至单位转企改制之月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先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再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办法和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涉及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金中支付。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列支项目范围内的其它待遇,由改制后单位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也可由单位委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离休干部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变,医疗保障费按人均7.5万元标准计提,并一次性缴纳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

2、关于提前退休职工。

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30年,或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20年、且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在市体改办同意单位转企改制批复下达后、事业单位注销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职工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核定:在20*年12月31日前办理提前退休的,按办理手续时上月本人工资;在20*年12月3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本人当月工资。工作年限统一计算至20*年12月31日。今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及其它待遇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可由转企改制后的单位按规定支付,如全额支付确有困难,可采取协议支付退休费的办法,协议支付退休费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也可由单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向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由转企改制单位向职工收取个人应交部分后按规定一次性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清。社会保险补偿金一次性缴清后,提前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退休人员规定执行。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3、关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

转企改制后仍在转企改制单位工作,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按企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另按月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的基数,统一按20*年12月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费,减去20*年12月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计算。核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逐年递减,2004年至2007年底退休的,补贴基数分别为2004年90%、20*年70%、2006年50%、2007年30%。计发补贴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的计发基数、工作年限统一核定在20*年12月止不再变动。

按规定核发的补贴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如果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在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转企改制前职工本人的职务工资、津贴、职岗津贴、地方综合补贴之和的,职务工资和津贴按转企改制后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减去转企改制前省和市规定的职岗津贴、综合补贴确定。

4、关于其他职工。

除以上三类职工外,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必须按劳动力市场化原则,对其他职工进行身份置换,终止原劳动关系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从单位净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安置费计提标准为:以20*年12月31日为截止期,按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转企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安置费剥离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职工选择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其职工安置费可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并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会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会形式入股。按以上方式支付职工安置费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

(2)职工选择自谋职业不再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单位与职工办理解除合同、终止原劳动关系的手续,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职工,转企改制时,如职工本人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实行专项管理。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职工本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六)资产处置问题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改制政策,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市属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太政发〔2000〕60号)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太政办[2001]35号、36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本《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资产剥离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1、净资产足够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和提前退休费。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市社保经办机构,其缴纳标准按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市区转制事业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补偿的具体办法》(苏劳社险[2001]17号)文件执行。

2、不能足额在净资产中剥离上述费用的单位,可在净资产中先行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经变现后一次性缴纳给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由单位支付。

3、净资产难以剥离提前退休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系统调节解决。提前退休职工在法定退休前的退休费仍由单位支付。

4、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时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补偿,补偿金额按转企改制当月离退休人员所需退休费的3-5年计算,并一次给市社保经办机构。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按规定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5、转企改制单位净资产剥离的顺序依次为: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补偿费,单位历年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提前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补偿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提前退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退休费,置换职工身份的安置费,规定允许剥离的其它资产。

(七)社会保险手续衔接问题

1、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有关转企改制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转企改制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人事部门核定的原离退休待遇标准和有关文件依据,及时办理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给或变更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复核事业单位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办理的退休条件和原待遇标准,确定按规定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应从办理事业单位撤销手续次月起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本市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按本市规定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临时工和其他编外职工除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其转企改制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转企改制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应由原事业单位按规定补缴。转企改制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企改制后仍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4、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按太政办[1997]74号文件有关规定已参保的,其在1986年1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转企改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均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交,198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86年1月1日起补交。

5、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同时具备《*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太政发[1999]7号)第二十九条条件的人员,从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第三十条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

6、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转企改制后其待遇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长期病假人员应从签订劳动合同时改按企业职工医疗期有关规定执行。

7、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事业单位标准享受的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保留原标准不变,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企业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如低于原保留标准时按原标准执行,如高于原标准时按企业标准执行。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原有的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由转企改制的单位承担。

8、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须按规定为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建立劳保关系。转企改制后死亡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其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本市城镇企业标准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五、转企改制的组织领导和操作程序

(八)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好本系统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整体方案,并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九)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1、前期准备阶段。转企改制的单位建立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召开本单位职工动员大会,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制订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转企改制的初步方案。

2、资产评估阶段。转企改制单位在市国资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搞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并在单位内公示。

3、方案制定阶段。单位制定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基本概况、改制形式、股权设置、人员安置、净资产处置等;方案在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4、方案实施阶段。转企改制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改制方案进行会办论证,并由市体改办作出批复;转企改制单位凭批复文件到市财政(国资)、编办、劳动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为组建新企业做好相关筹备工作,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5、企业创立阶段。召开由全体投资者参加的企业创立大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其它规定

(十)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自20*年12月31日起,不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的政策。转企改制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逾期不改的,事业单位性质作自动注销处置,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政策。

(十一)注销、撤销的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经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系统调节改制成本的前提下,可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有关人员分流、提前退休等政策执行。对少数虽有事业经费拨款,但属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转企改制。

(十二)对兼有行政或公益职能,但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实行事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实施转企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