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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发展

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担保公司 信用体系 对策

1 担保公司的定义与作用

担保公司是一种融资中介结构。市场经济下,在银行面对资信不明的贷款申请人时,通常会求助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根据银行的要求,让贷款申请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为该笔贷款承担担保还款的义务。大企业通常在银行哪里有较高的资信度,一般不会借用担保公司的中介。

由此可知,担保公司是中小企业,获取急需资金时的担保人。担保公司的高效运行,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2 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2.1 担保公司体系发展不健全

2.1.1 缺乏专业人才

我国担保公司起步晚,行业理论研究较浅,有实务经验的人才短缺,这制约了担保公司的快速发展。导致在进行担保业务时,担保公司对企业难以进行系统合理的专业化分析,随意接单。专业审核不足的担保业务,对于担保公司本身,对中小企业及银行都有很高的风险。由于担保风险的不确定性,必须要求担保公司管理方面和员工方面具有很高的专业知识与业务素质。

2.1.2 担保经营业务单一,创新不足

我国担保行业经营机构主要从事的是银行贷款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服务,其他业务发展很少,收入主要来源于担保费用收入。担保公司实际所取的保费仅为担保额的2%左右。担保业本就是高风险的行业,为了控制风险,担保公司只会将一部分资本都投入贷款担保业务,纵然担保公司将全部营运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中,平均按5倍的贷款担保放大的倍数计算,担保公司的最高主营业务收入也只在12.5%左右。所以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收入会比这一假设性指标更低,换句话说,由于业务范围的狭窄和业务项目的过度集中,担保行业的总体风险大大增加,并且只从事于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公司的收入是非常有限,以至许多担保公司未成立多久就因资金问题而倒闭。

2.1.3 资金不足,来源单一

现在担保公司还没有形成担保公司之间相互联系机制,行业自律组织也尚未建立,完整的担保体系还未形成。部分担保公司资本金较小,与金融机构难以合作。现在市场上多数民营担保公司资本实力不强,大多数缺乏壮大担保公司能力的意识,并且对于资金来源方面的方法没有主见,不懂得大胆借鉴国外有用方法与国内担保现状以及自身情况三者相结合,制订资金吸纳政策,这使得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2.2 担保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不够融洽

2.2.1 银担之间风险联动机制不明显

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时候,不愿意承担风险和责任,大部分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在风险上普遍存在不平等现象。贷款风险集中于担保公司,银行承担风险很小,这不利于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建立和发展良好的经济关系。

2.2.2 金融机构对担保公司认识偏差

大多数金融机构普遍认为担保业刚刚起步,担保发展不完善,规模尚未形成,觉得担保公司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分散作用影响不大,对担保公司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没有把担保业当成一个单独的行业,只等同于一般的企业互保,对担保公司的专业地位认知不足。

2.2.3 银担关系目前处于繁杂当中,信用担保公司与银行沟通不足

这种情况造成在合作中银行都是以自身利益为优先,例如绵阳市2009年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中,风险分担比例有3:7,2:8;对存保证金由20%,也有10%,差异化很明显,条件合作不一,不利于担保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使得银担不能紧密合作,制约自身发展以及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从担保公司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介入中小企业融资当中,使原来“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演变成“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以台州市为例,2007年,台州是注册的担保公司数量很多,但是资本却是平均偏少,最多也就8600万元,并且各项机制不完善,使担保公司风险分散能力降低,减弱了其承保能力。

2.3 担保法律不健全和行业政策环境不佳

2.3.1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担保业是新兴行业,所以法律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更不用说信用担保业属于特殊行业,需要健全的法规来规范。自从1995年10月以来,我国实施的现行担保业的专门法律只有《担保法》,并且仅侧重于普通的担保行为,对于专门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运作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方面缺乏实施细则,实地操作性不强,发展过程中容易受外部扭曲影响。

现在,虽然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已经了许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都是针对一种类型,对于目前市场上形成的各种各样的担保公司作用甚微。并且立法层次较低,对于担保业与其涉及的其他方面作用较小。

2.3.2 外部生存环境不佳

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设立依据,目前为止仅仅只有[2009]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经贸委[1999]540号《关于建立中小企业性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大多是指导性建议,缺少必要的政策规范和具体的操作办法,具有极大地弹性[刘运杰等《信用担保业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武汉金融》2004年8期]。加上地方政府不能完全落实国家制定的系列扶持政策如财政政策、免征部分营业税等,造成政策支持不到位,地方政府对担保业缺乏正确的了解,为此缺乏调控力度,制约了担保业的发展。如衡阳市2002年开始建立第一家担保公司,随后又有三家成立,其中自营的有两家,政府出资的有两家,但是实际上进行业务运营的只有2家,而且都是自营的,政府出资建立的在2003年就倒闭。真正的原因在于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没有为担保公司建立稳定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再担保意识不强,税收方面缺乏支持等。我国目前大部分担保公司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如果政府行为不能得到规范,出现各种指令性的担保业务,这对担保公司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是百害无一利。

3 改进担保公司的发展

3.1 完善担保体系

3.1.1 完善企业用人机制

每个企业都希望找到高素质、综合型人才帮助企业快速发展。担保公司急需的人才,应不仅需要法律、金融、银行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企业财务、经营等多方面知识。担保公司要尽量采用相关专业人才,最好的途径是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广纳贤才,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断提升企业内部人员知识水平,还要组织担保培训,增强员工的学习性。同时,在分配制度方面,要遵循风险与收益呈正比原则,有能者多得。建立创新机制,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发内部员工创新能力,从劳动报酬、提升空间等各方面调动员工积极性,促使担保企业稳定高效发展。

3.1.2 创新研发多种担保产品及业务

担保公司要坚持不懈的创新担保产品,拓宽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创新担保方式和担保品种。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担保公司应根据改意见帮助有关部门解决资金需求。在创新担保产品,拓展业务,担保业务方式上狠下功夫。如选择符合担保方向发展的良好企业,该企业应该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以及较好的利润率。最重要一点是:普通企业的足额的反担保措施其无法满足。鉴于以上条件可以采用“风险担保”这一新型担保业务。

3.1.3 政府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建议可参照德国的减免税政策,即:担保公司获得担保收入后,除了一般的开支以及补充风险准备金的,其余免缴营业税与所得税。从而把担保公司的税收政策转换成平时对于高风险行业的政策支持。而且,要进一步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的要求,在认真贯彻并具体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除了自身的筹集资金外,还可以吸引企业和个人资金注入担保公司,致使担保业能实实在在的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有效地担保服务。完善的补偿机制和充实的风险准备金,为担保业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促使其良好发展。

3.2 银担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搭建银担协作平台,促进银担合作。协作银行要根据担保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限额,与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两者紧密联系发挥应有作用,共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及防范金融风险。

如2010年7月《金融时报》上关于“西安高新区‘424’贷款风险共担机制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424”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就是指“40%、20%、40%”,在发生损失时,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按以上的比例承担损失。其具体的运作过程是――第一步:西安高新区与担保公司各自出一定资金作为专项基金;第二步;由委员会向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推荐中小企业;第三步:担保公司审核后为中小企业担保,金融机构对其给予贷款。若出现损失,“424”共担机制开始体现其作用:首先担保公司代偿80%,因为担保公司是审核时的重要人员,出现损失,责任最大。其次,高管会按担保公司代偿额的50%补偿。最终,按“424”比例分担。由于这种机制的优越性,直至2010年3月,该机制为众多企业解决了资金不足问题,最难能可贵的是目前没有一笔不良贷款发生。由此可见,这种合作模式的突破和创新意义多么重大,不仅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了问题,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了风险,还增强了政府责任感,并且促使担保业健康积极发展。

3.3 完善担保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3.1 进一步完善《担保法》

借鉴国外担保法律条款,并结合我国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等各方面情况,修改和完善《担保法》,以保证该法律真正适用于担保行业。

尽快制定和改善担保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担保公司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在担保公司资格认定、风险承担及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相关明确的规定以及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是担保公司在规范发展的同时有法可依。如日本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信用保证协会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作用于担保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3.3.2 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规范参与

政府应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提供扶持政策,而最为直接的方法即是加大对其财政的支持。并且各级政府应贯彻落实这些优惠政策,规范市场竞争,优化社会经济信用环境。

要采用和坚持“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运作模式。政府在担保业中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过要专注于辅助作用,尽量避免越殂代庖。

4 结论

担保公司的正常运营,使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贷款时免去后顾之忧,使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更加容易。要从政府定位、银担关系、担保公司自身人才及业务创新等方面着手,解决当前担保公司及该行业存在的问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不断研究、总结,规避尽可能出现的风险,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发展逐渐向更深更广更高层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为更多处于融资困境中的中小企业提供及时的服务。

参考文献:

[1]黄明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及对策浅析》.科技经济市场,2010.2(30-31).

[2]《中国担保公司名录》.中国商业数据库.2010.8.

[3]狄娜,张利胜.《信用担保公司经营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4]杜文.《浅谈如何加强担保与银行机构合作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国市场,2011年05期.

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行业;问题;原因分析;建议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China'sfinancing guaranteemore

rapid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ineaseSME loans.SME devel-opmenthas playedan importantrole,

butalso exposed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from theindustry itself,

cooperative financialinstitutions,

industry regulationand other asp-

ectsofthefinancing guarantee

industrydevelopmentin thecause of the problems,and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 Financing Gua-

rantee Industry ; Problems and

Analysis; Suggested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笔者拟基于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近年工作实践,对融资性担保行业产生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探究。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行业现行状况概述

截至2012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8590家,从业人员125726人,实收资本共计8282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10436亿元,负债总额1549亿元,净资产8886亿元,在保余额21704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18955亿元,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为2.1倍,全年担保业务收入392亿元,实现净利润114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249.5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率为1.3%,损失率为0.1%,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为1.3%;行业担保准备金合计701亿元,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为280.3%,担保责任拨备率为3.2%[ 1]。

(二)行业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媒体屡屡爆出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法人失踪等问题,涉及金额越来越大,地域越来越多,波及范围也越来越广,如不对这种趋势加以遏制,势必将引起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信用缺失、银行不良贷款升高、小微企业融资更难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不利于我国整体金融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尤其是处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究其根源,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或不规范经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特征:一方面,无论是国家的政策导向,还是行业自身的发展定位分析,其担保对象都是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为主,同时其担保对象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会减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使得担保对象整体素质无法得到明显提高,经营风险较大。另一方面,从国家有关部门的扶持政策,以及担保对象的承受能力来看,都不支持过高的担保费率;再加上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普遍不足,2012年底全行业平均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1倍,使得收益水平偏低。

其次,从合作金融机构方面来看,一是目前金融机构未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既直接加大了其担保责任,又会导致金融机构放松对贷款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查和日常风险管理等,客观上降低了贷款对象的贷款条件。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未充分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资产、或有负债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容易导致出现管理漏洞。三是目前各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不断加强业务创新,部分银行推出围绕“一圈(商圈)一链(产业链)”商业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弱担保和信用方式的小额信贷,客观上也挤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体尤其是优质客户群体。

最后,从行业监管方面来看,一是监管主体多元化,专业性略显不足,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并且不同地区确定的监管部门也不统一,考虑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准金融特性,监管主体的专业性和统一性略显不足。二是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配套制度和各地方出台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在具体担保业务、违规处理处罚方面没有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三是日常监管和配套服务不够到位,目前仍有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收账款和对外投资占比过大,存在抽逃出资或拆借资金的嫌疑,同时保前审查和保后管理也不够细致到位。另外,征信管理部门还未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其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防范风险隐患。

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日常经营风险,树立审慎监管理念,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日常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全面动态监管,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的风险。

一是借助专业化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水平。融资性担保行业与银行等金融行业紧密相关,其主要风险实质上是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前置或转移,而在金融行业监管方面,各级银监部门有较为系统的监控手段和丰富的监管经验,同时银监会也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之一。因此由银监部门进行融资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通过行业专项监管或是与金融机构合并监管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又能减少或避免监管的重叠。

二是加大对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处罚力度。在进一步完善违规处理处罚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监管执行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坚决予以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潜在风险应要求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以防范,对拒不改正问题或严重违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决予以取缔,扶优限劣,促进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监管方式手段。融资性担保公司呈现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单靠传统的手工现场监管模式已难以满足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势在必行,通过采集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担保业务的关键信息,利用分析模型或数据挖掘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各种分析比对,在时间上不受限制,便于及时揭示风险和纠正偏差,在效果上既便于获得行业性、系统性的信息直接为监管部门决策服务,又可以利用分析比对结果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四是充分发挥合作金融机构的检查作用。作为其授信业务的保证人,金融机构必然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资格、业务合规、风险控制等全方位情况进行授信调查和定期检查,以确定是否达到合作条件和给予的合作额度。监管部门可以利用金融机构的检查来配合监管工作,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监测、评价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状况,更好掌握其风险水平。

(二)转变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模式。

如前所述,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高收益低,纯商业化模式存在一定困难,2012年以来,在广州、深圳、郑州、厦门等地已有不少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该行业。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故有必要对其目前的发展模式做相应的调整:

一是大力发展政策性担保公司。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注资或积极引导国有资本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仅收取少量的担保或手续费用,考核目标主要以担保放大倍数、客户覆盖程度、资金安全性为主,并建立按考核结果定期进行业务量补贴补偿的制度安排,在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有利于减少甚至杜绝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风险的发生。

二是成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除了反担保措施外,现阶段融资性担保行业面临的代偿损失风险缺少风险转移或风险分担的措施或手段,一旦出现损失仅能依靠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经营收益或是净资产来弥补,不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做大做强。可以借鉴保险行业的再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客户群体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授信再担保(即“担保的担保”),放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减少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加大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作为准金融行业,目前机构规模偏小,为提高其担保业务能力,更好服务于小微企业经济,除了目前已实施的各项扶持措施外,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一是构建长期稳定的银担合作关系。各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搭建银担合作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尤为关键的是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一定比例的信贷风险,而不是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增强其自身信贷风险防范意识,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交流沟通,积极主动提供信贷客户的征信资料、账户明细等相关信息,在贷(保)前审查和贷(保)后管理阶段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更为全面的了解信贷客户的情况,实现银保双方的共赢。

二是适当放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范围限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普遍不足,除支付小部分保证金外,会产生大量的闲置货币资金,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较低,对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建议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扩大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例如保本型基金(或理财产品)、上市公司可转债、信托产品等风险较低但有望获取较高收益的金融产品;或是适当提高其他投资的投资比例。这样有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减少将公司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的内在动力。

三是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各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为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担保品种方面可以紧跟金融产品的创新,配套推出商圈企业融资担保、供应链企业融资担保、会员制担保以及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担保等,开拓担保的业务范围;在反担保方式方面,除了传统的房产、土地、动产及保证人担保外,还可以推出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等反担保方式,降低担保的风险;在业务合作层面方面,除了传统的银担合作外,在部分地区已推出的政银担企合作机制、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担保等,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 米文通.金融深化背景下我国担保机构的监管体系研究[J].上海金融,2011.(11)..

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银行;政府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2010年三月由七部委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界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从发展情况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有四种运作模式。一是政策性担保模式,即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商业性担保模式,即由个人出资建立,以盈利为目的,完全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三是互担保模式,即由多家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主要为出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四是混合性担保模式,即由政府、民营企业以及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其中,前两种模式是我国融资性担保体系中的主要类型。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填补了银行和企业之间资本运作风险及信誉的真空。首先,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增信功能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使中小企业能够获得银行机构的贷款准入。第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现保障了银行和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解决了中小银行机构难贷款的问题,增加了银行的受益。第三,融资担保具有经济杠杆作用,可以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第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提高了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促进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一,监管缺失,目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法规监管领域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两种现象。虽然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做出了基本规定,但是多个政府部门已在各自监管领域内颁布的监管章程和管理办法并未废止,存在多处内容交叉,甚至互有争议,造成对担保行业的重复监管。第二,融资性担保行业准入门槛低。当前,国家对投资担保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较低,致使小型担保机构充斥担保市场。而且担保从业人员基本无准入门槛,专业素质及学历水平良莠不齐。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低准入门槛政策申请成立担保公司,为其违规经营创造条件。

第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科学、成熟、规范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贷款担保收费标准、逾期处罚规定、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评估制度、受保企业信用评级标准等没有统一规定,在处理担保业务中随意性较强,管理风险较大。

第四,银保合作不和谐。首先,合作经验不足,相关制度不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较晚,银保合作时间不长;同时,银行的工作重心长期偏重于大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缺乏足够重视,加之担保公司自身原因,致使银保合作频率较低,合作经验不足。其次,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缺乏双向交流。最后,风险分担比例不合理。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按比例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与担保机构往往无法达成风险分担协议,担保公司不得不承担全部贷款风险,风险分担不对等。

三、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从担保公司的角度上讲,第一,健全内控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成熟的内控机制,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加强风险准备金的覆盖,确定合理的担保杠杆比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配备从业人员,增强行业自律意识,以杜绝违规经营,减少经营风险,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第二点要加强信息披露,深化银保合作。担保公司应定期向银行公布担保贷款余额、担保额度、放大倍数等相关信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认可度,促进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深入合作。第三,增强风险抵抗能力,分散经营风险担保公司应充分重视担保行业协会的作用,整合社会上各担保机构的力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行业竞争力及与银行的谈判能力,以谋取和增进共同利益,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从银行角度上讲,首先树立战略眼光,推进银保合作。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银行有责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整个社会负责。尤其对于中国而言,中小企业成长潜力巨大,今天的小企业很可能成为未来国际性的大企业。银行需树立前瞻性眼光,将中小企业纳入战略规划中,一方面降低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门槛,拓宽合作领域,另一方面落实激励考核措施,在制定信贷政策时向中小企业倾斜,调动信贷人员积极性,从内在体制建设方面鼓励和支持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其次规范银保合作,构建和谐合作关系。银行应建立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监测体系,对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的种类、金额及违约信息及时监控,防范担保倍数过度放大和违约风险,切实加强贷款担保的风险预警。

立足于政府及监管部门,首先要扩大财力支撑,优化政策环境。一是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二是建议增加中小企业局奖励基金,加大对优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奖励力度。三是建议政府出资成立再担保公司,发挥再担保机构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现有担保公司担保功能的扩大和整体信用能力的提升,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其次,推动诚信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作为监管当局,应致力于社会诚信建设,推进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为监管体制的日臻完善夯实基础。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向担保公司开放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允许担保公司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查询被担保企业和个人的有关信息。最后,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规体系。在认真总结我国融资性担保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立法的完整性和系统性,避免监管真空。

四、结束语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担保公司、银行、政府及监管部门应相互配合,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秋明.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 特区实践与理论,2009,06.

[2]李宝良. 融资性担保公司:受限的盈利模式与放松的风险控制[J].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2,04.

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策性融资担保 互联网金融 担投结合

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服务链条上债权融资的重要一环,能够解决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中小企业增信,帮助他们解决资金问题,继而做大做强。年初云南省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中要求“各州、市和具备条件的市县区要加快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因此,选择适当时机筹备设立新区担保公司,既是省政府的要求,也有助于完善滇中新区金融服务体系,解决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对促进新区招商引资、支持中小企业向滇中新区聚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一)挑战

1.经济下行,企业违约系统性风险增大。自2012年以来,我国GDP增速增速持续放缓,2015年我国GDP增速为6.9%,低于7%的目标。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我国2016年GDP增长目标进一步下调为6.5%~7%。宏观经济的新常态,在微观层面的表现是广大中小企业经营效益下滑、违约率上升,特别是与经济周期关联度高的行业和客户表现的尤为突出。担保公司的目标客户大多是不能从银行直接获得贷款的“次级”客户,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了担保公司在客户的选择、担保方案设计方面的难度。

2.担保行业风险暴露,行业形象受到一定影响。2014年以来国有、民营担保公司在保业务出现风险的频率明显上升,有的国有担保公司在2015年发生的代偿金额已超过以前累计代偿金额的总和;而民营担保公司遭受的打击更甚,有的已经资不抵债、频临破产。部分民营担保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客户贷款、发放高利贷,并引发,导致整个担保行业形象遭受打击。

3.银行更加审慎的审视银担合作的业务模式,有的银行开始提出“去担保化”。“去担保化”的提出,直接影响担保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不得不引起担保行业的重视。

(二)机遇

1.国家鼓励担保行业发展。2014年12月总理就促进行业发展专门做出重要批示,指出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正式,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完善银担合作政策;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

2.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迎来发展机遇。自2014年以来,民营担保风险蔓延,多家银行暂停了同民营担保公司的合资。担保行业目前正经历大浪淘沙,国有融资担保以规范的运作模式、良好的风控体系,得到监管部门和银行的好评。新区担保公司作为滇中新区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较易获得银行及客户的认可。

3.滇中新区的建设,将为新区担保公司创造良好的区域环境。2015年9月云南滇中新区正式获批成为国家级新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将迎来重要的历史机遇。新区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聚集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也离不开产业和实体经济的支持。

二、对新区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创新的思考

面对挑战和机遇,新区担保公司成立后会力争在两年内初步建设成为治理结构规范,团队专业成熟、合作渠道畅通、客户资源优质、风险控制良好,在省内具有行业领先影响力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好传统担保业务的同时,还需积极创新,开拓担保业务发展的新模式。

(一)突破传统银担合作模式,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在传统的银担合作模式下,银行扮演贷款资金提供方的角色,担保公司属于业务增信方,在业务合作中往往处于“配角”的地位。为解决此问题,一方面要加强与各家银行的业务合作,增加业务选择和价格比选渠道;另一方面还应积极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探索和创新通过地方金融交易市场帮助客户获得资金,并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多渠道解决客户资金来源问题。

(二)适时介入互联网金融

截止2015年底,互联网平台数目2959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伴随行业急剧扩张的是风险的扩散,2015年问题平台的数目达到896家,占市场总数的30%。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被列入“十三五”规划、《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落地,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目前,金融机构、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已纷纷介入互联网金融市场,国开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集团等金融机构,均建立了自己的互联网平台。

(三)“担投结合”,在加强对创新企业支持的同时,保障担保公司盈利水平

在鼓励大众创新创业的大好形势下,滇中新区作为高端新兴产业的聚集区,将会吸引诸多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落户。多数创新企业因其固定资产较少,往往不能从银行直接取得贷款。对于那些经专业人士评估未来盈利前景良好的企业,担保公司可适当介入,为其提供担保从银行取得资金。但是,如果担保公司仅仅是收取担保费,则风险收益极不对等。为弥补为该类企业提供担保而可能发生的代偿风险,新区担保公司可以把对初创企业的担保业务和股权投资联接起来,形成“担投结合”的模式,即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同时,可适当降低对反担保资产的要求,但要求以约定价格持有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者期权,在企业上市或者收购后,担保公司通过股权或期权转让方式退出。这种“担投结合”的服务理念对新区高端新兴产业的聚集发展以及新区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

(四)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提供资金运用效率

不良资产的处置一直是担保行业中影响公司运营效率的重要问题,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等,折扣率较高,并且耗时较长。新区担保公司可以尝试与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理公司的合作,将抵债资产的管理、经营和变现委托给专业的公司运作,尽快减少损失、回笼资金。

资产重组也是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重要方式。对于反担保资产良好但现金短缺的客户,可在担保公司的主导下寻求资产重组机会。非常优质的资产或项目,甚至可以考虑在新区平台公司内部消化。

(五)积极拓展中间业务

一是可以为企业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通过担保聚聚大量客户后,还有通过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增强客户粘性。待集团金融板块搭建完整后,客户的部分需求,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上市等可以在集团内部得到解决。此外,还可以利用集团与银行、证券、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关系,积极开展中间业务,在解决客户问题的同时,收获无风险收益和客户忠诚度。二是依托于新区政府服务机构搭建新区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根据新区产业发展要求和企业融资的特点,构建新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清晰反映企业的经营变化、资产质量、违约风险等信息,为新区担保公司乃至新区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企业风险评价和信用等级体系。三是积极开展第三方理财服务。充分发挥担保公司平台的资源聚合能力,在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来源的同时,也为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渠道。

参考文献

[1]常志华.中国融资担保业发展报告(1993~2014)之透析中国担保机构经营模式[J].山西财税.2016(01).

[2]张宁.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调查与思考――以盐城市为例[J],西部财会.2016(01).

[3]黄云.目前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应予关注[J].金融博览.2016(02).

[4]朱赞.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J].金融经济. 2014(22).

[5]李宁.透视担保行业信用状况[J].金融市场研究.2014(09).

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5年6月末,东川区共有5家小贷公司,4家融资性担保公司。

昆明市东川区玉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2日正式开业,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最大股东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员工13人;2010年7月,根据市场需求及小贷公司的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东川区玉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至4000万元,股东8名,其中:法人股东2名,自然人股东6人。最大股东仍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

昆明市东川区环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9名,其中:法人股东1名,自然股东8人,最大股东为昆明市东川环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金额3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员工10人。

昆明市东川区瑞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最大股东出资金额9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

昆明市东川区祥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自然股东8人,最大股东出资金额9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

昆明市东川区荣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7个,最大股东全利矿业有限公司4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

昆明市裕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乾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5000万元、昆明市东川区裕民融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3000万元、昆明融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鑫融资担、裕民融资公司属于政府财政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乾贯融资、融流融资公司属于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业务发展情况

小贷公司贷款对象主要是辖区工矿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种植养殖户,主要采用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的方式,截止2015年6月末,小贷公司贷款余额21693万元,比年初增加291万元。其中不良贷款5148万元,占比为24%,比年初增加728万元,比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132万元,呈逐渐上升趋势;营业税、所得税46万元,资产总额20412万元,负债总额288万元;贷款主要以一年期为主,贷款利率是人行基准利率的1~4倍,在规定范围内。都未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由于当前地方经济形势低迷,小贷公司业务明显下降,不良贷款风险逐步显现。

6月底,4家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额1420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601万元,无担保违约情况。鑫融资担、裕民融资公司是由当地的财政局牵头组织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其担保项目多是当地的公路、职业成人教育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当地的中小企业贷款相对较少。主要以支持提高当地的经济总量起重要影响的项目建设,拉动当地经济建设,增加当地的税收为主要目标,出现风险由当地财政局承担。各家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与往年相比,明显出现萎缩趋势,其中今年上半年仅新办1211万元,昆明融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3年就没有发生任何业务。由于目前矿业、房地产市场不景气、风险较大,因此担保项目对矿业、房地产已经拒保,而转向金额小、风险小、周期短的个人消费贷款项目的担保。

乾贯融资、融流融资公司属于商业性担保公司,按照国家的规定,担保额度可以放大5~10倍,担保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向需要从银行贷款的企业提供担保,收取担保费。

三、存在问题

(一)对小额贷款及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人行、银监、金融办均负有管理职责,但对管理职责权限范围、如何管理、管理到何种程度缺少全面详尽的规范性制度。

担保公司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担保业在我国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什么样的公司可以进入担保行业、哪一个部门对担保行业的业务规范进行指导和管理,现在都还是空白,担保体系自身也被诸多难点所困扰,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机构内部业务操作程序不完善,风险管控制度不健全。

(二)风险控制相对难

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同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另外,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失,现实中,究竟有多少担保公司真正从事的是担保业务,小贷公司是不是完全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不得而知,潜在风险不言而喻。

(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具有潜在风险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管控方面缺乏有效约束,热衷于担保业务之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账外经营,以公司的名义暗地从事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形成较大风险损失;二是资本金不实的风险,尤其是以政府财政部门名义成立的担保公司,大多数存在资本金不实、不到位的情况;三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大多数在本公司关联企业和利害关系人之间流动,存在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交易风险。

(四)担保公司自身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企业融资难

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多数银行为减少偿债风险,往往将担保门槛设立较高,多数银行要求与其开展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为实缴资本,同时必须有一定从业经历,达到一定业务量,但大多数担保公司达不到这项要求,业务量造成国有银行难以与其合作。据有关资料反映,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其贷款利率是其通过直接向银行贷款的1.5~1.75倍,沉重的担保费、保证金等费用开支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由于担保公司信用评级等制度有待规范化和标准化,导致许多当地企业无法从当地担保公司获得担保,只能舍近求远,更加剧了企业融资成本。实践中,如果一家中小企业到银行贷款,银行说只要担保公司肯担保,就放贷。但是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企业出现风险,100%全部转嫁给担保公司,银行几乎是无风险贷款。

四、建议

(一)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担保公司法》的出台。

通过立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对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注重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二)建立各部门联动监管和行业自律

2014年,东川区政府曾针对东川房地产市场、民间借贷领域凸现的一系列借贷风险,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

由区政府、区金融办、区局、区财政局、区经科信局、区地税局、区司法局、区维稳办、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人民银行东川支行、区银监办等各部门参与的规范民间借贷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民间借贷,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等行为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寄售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机构依法进行清理整顿,然而,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隐秘性等特点,因此虽然动作很大,但实际收效甚微。

金融办、商务、公商、税务、公安以及合作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期联合监管机制,掌握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发挥合作银行的资金使用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督促地方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把工作重心从机构审批转移到加强监管上来;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以行业协会等监督方式,对于存在违规经营、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和行业协会监督的积极性。

(三)构建稳定的银保合作长效机制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与银行业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门槛使更多资金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对优质项目担保贷款利率适当下浮,降低担保公司风险,实现银行、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共赢。此外,还要积极推进信用建设,推动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尽快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范文第6篇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经营风险 控制 实践探讨

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是其能否持续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提高公司的经营风险控制水平,努力减少担保代偿赔付,才能真正把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强做大。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审查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建立了风险控制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流程,实行业务和风险控制分离,但是从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情况看,重业务轻风险的倾向严重,很多公司业务部门只是承担了业务营销的职能,对于风险的审查,往往过多依赖风险控制部门,而一些业务由于管理层的插手,直接跳过风险控制层级,就使得风险审查流于形式。

(二)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能力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于发展的良莠不齐,对人才的吸纳能力不强,容易出现胡子眉毛一把抓的现象,很多从业人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知识掌握不够熟练,有的甚至连调查的具体流程都不能正确操作。再加上,我国还未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限制,从业人员行业跨度大,专业基础不精,加大了经营风险。

(三)合作银行的风险转嫁

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业务来源单一,与合作银行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一些合作银行为了转嫁风险,往往把一些不是很优质的客户推荐给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出于合作的考虑,也不得不满足银行的不合理要求,而在风险的承担上,基本承担了银行的全部风险。由于业务对银行的依附性,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容易陷入系统风险中,如前段时间华鼎、创富担保事件后,大量银行随意单方面中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额度,使大量担保公司业务陷入停滞状态,有些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了生存不得不拓展高风险业务,从而造成经营的恶性循环。

(四)社会不良信用环境的影响

融资性担保公司虽然承担了比银行更加大的风险,但是其金融企业地位并没有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正式确认,如对企业信用信息,没有独立的查询系统接入,在反担保措施的法律法规方面,无法获得金融企业的主体资格,在债务的追偿方面,会碰到更加多的限制等也都加大了风险控制难度。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完善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

以业务量为导向,可能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短期的效益,但是这种粗放的经营方式,是不可能持续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确实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以风险管理为中心,宁缺勿滥的经营理念,首先,努力制定一个完整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这个制度必须包括符合审慎性经营原则的融资性担保评估制度、尽职调查制度、决策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全程监督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其他的制度,其次,要根据这些制度制定严格的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第三,要保证风险控制人员的超脱地位,真正使风险控制部门起到业务的保驾护航作用,一般来说,要体现风控的效益性,就要责权利相结合,使风控成为业务的主导而不是业务的附庸。

(二)制定合理的人才政策

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由于我国尚未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准入,使得人才的评价标准各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人员的聘用上,必须树立起梯队层次意识,首先年龄上保证老中青结合,既要发挥年龄经验的优势,又要保证队伍的年轻活力,其次在知识结构上,要文理工兼顾,各行各业有所了解,使人员队伍保持尽可能宽广的视野。第三,要结合公司的业务优势,形成公司特有的人才队伍,这是保证核心竞争力的前提。而要形成公司特有的优势,对于业务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要适时进行岗位轮换和培训,提倡一专多能,加强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化通才为专才,随时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三)避开银保合作陷阱

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其营利模式不同,风险防范角度各异,在与银行合作中,避开银行设置的陷阱并非无所作为。首先融资性担保企业经营灵活,管理跨度小,更加贴近被担保企业,对风险的反应更加灵敏,对于银行转嫁风险的企图,要及时与银行协商风险分担,变单方责任为双方责任,使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减少单方风险转移的可能。其次,通过更多地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维护客户,带来存款,提高银行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依存度,降低银行的强势地位,使银保之间真正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

(四)通过整合担保方式改善经营环境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总是定位在银行、信托、财务公司等国有资本为主体的行业,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也基本上形成了以这些行业为核心,而对于近年来发展的融资担保等以民间资金为主体的行业,要避开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勇于创新业务体系,更多控制第一还款来源和完善新型的反担保方式,充分利用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质押、连带责任保证等法律手段,化不利为有利,降低担保风险。

我们通过分析融资性公司存在的问题,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风险控制上存在很多的缺陷以及漏洞,这很容易使得公司面临风险。因此,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完善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并且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得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范文第7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

1990年初,各地相继建立了融资担保公司橐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经过二十多年的生长发展,融资担保公司在资金融通、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担任了不可替代的关键性角色。

一、风险准备金额会计处理实际情况

伴随着国家经济下行、我国经济结构的改革,类似于钢铁、煤炭、水泥等传统资金密集型产业,产能过剩的问题开始浮现出来,逐渐致使经济效益一年不如一年,间接导致融资担保公司的偿债担保风险节节上升。财政部于2010年7月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准确地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同时依据保险公司相关条例规定列报。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以承担担保风险来获取收益,在会计上是运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反映未来的担保风险匹配成本,融资担保公司通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把保险收获利益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分摊,本质上来说是一种递延收益,从计量上分析,意味着该担保承诺在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

融资担保公司将要承担连带的担保风险当被担保企业出现达到期限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时候,所以,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就此类风险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在担保赔偿发生之前,既要及时披露风险,又要符合权责发生制下的费用配比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拨备”是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一起组成的。

二、在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中出现的疑惑

(一)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依照监管规定还是会计准则的疑惑,切实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出发,参考企业会计处理规范单列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把融资担保企业区分为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大中型融资担保企业列报准备金可依据“监管与会计准则孰高”的方式,假设依照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高于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准备金,就选择监管规定的方式列报计提的准备金,假设依照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低于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准备金,就参照会计准则列报按计提的准备金,小型融资担保企业延续监管规定方式计提准备金可降低会计核算的成本,还能加强会计上的可操作性,同时,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担保企业、小型企业运用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准备金也是值得鼓舞和支持的。

(二)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的测算方法类似银行还是保险公司的疑惑,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一般受到国际上担保公司的使用,大数据的保险精算方法是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准备金的测算的基础,这致使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法上存在不同点,面对这个不同需要在会计准则层面充分的阐释、统一协调。我国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综合融资担保企业自身融资业务、非融资业务混营的业务本质特点,融资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照搬保险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是不合理、不科学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才是合理的选择。贷款担保业务测算准备金仍然实行和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相似的办法,非融资业务测算准备金沿用保险测算的方式。

(三)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的预测是使用“历史经验模型”还是“预期损失模型”的疑惑,在会计上被称为“历史经验模型”的就是金融机构“五级分类”,是经济平稳发展的时期可执行的管理方式,但是经济环境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时,运用这种方式得到的是不精确的结果。技术层面的不同是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唯一差异,“预期损失模型”是最终共同的选择,融资担保公司最切合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是依据最佳估计数确定担保准备金。

三、健全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依据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情况分离行业管理办法与会计准则,管理理念的变化要符合会计准则学科规律,会计准则要彰显其本身内在的逻辑标准,会计是对企业各个交易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来反映经济信息,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总趋势是走向相同的路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将是未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

(二)在当前经济下行周期中,更大的风险压力呈现在融资担保公司日常工作中,根据融资担保公司发展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将准备金的计提转向“预期损失模型”,有助于揭示实际的担保风险,降低自身的担保风险压力。

(三)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不均衡,应该运用分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方法,当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部分管理基础好、达到上市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国际通行的“合理估计”技术是准备金提取的科学方式,其次是非上市的中小融资担保公司,沿用协调行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方法规范、指导会计管理、相较简洁依照比率计提的准备金方式,降低中小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则执行成本。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2015-08-19.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 号的通知.财会[2010]15 号,2010-07-14.

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范文第8篇

经过这一轮密集的整顿之后,近期已有包括北京、河南、福建、江苏等地的相关监管部门公示了已获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单。

“现在同行见面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你们是几年的?”一些没有重大违规但仍需要整顿的担保公司拿到了一年期经营许可证,一些经营规范的担保公司拿到了五年期经营许可证。

但一些原本就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担保公司,自身既无法满足新的监管要求,又不愿意单纯从事利润有限的担保业务,因此放弃申请经营许可证,仍然从事着放贷、担保、投资理财等多元业务,而处于监管的空白点。也有已经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仍在做一些民间借贷的业务。

作为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主力军,中国担保业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双轨不分的发展状况,是国际上的一个特例,如何保持其良性健康的发展仍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担保“开花”

担保业本身是个“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在国外多为政府出资创办,而中国担保业的民营力量在国际金融危机前后得到快速壮大。

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共有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当中主要是民营机构)。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是为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其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一般而言,担保公司通过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获取相应的担保费用,往往并不能以此盈利。

根据测算,担保公司(按照注册资金到金融机构融资比例)放大倍数达到5倍才能实现盈利。去年的平均放大倍数只有2.1倍,而监管层给出的放大倍数上限为10倍。

“倍数放不大的原因在于,一是一些担保公司自身的资信存在问题;二是许多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没有监管的时候,不去做融资担保主业,而是拿着资金做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另外还有信息不透明的原因。”业内人士表示。

由于担保业本身业务赢利能力不强,且从事银行贷款担保业务,不仅对担保公司的银行资源有要求,同时对担保公司的资本规模、公司治理水平以及风控能力亦有相应的要求。所以,不少担保公司放弃主业,直接从市场吸收资金,发放贷款,月息多为2分以上的资金借贷业务。

在江浙、福建、河南、湖北等地,充裕的民间资金大量涌向担保领域,在担保名义下进行高利贷业务。如今在温州市瓯海区的街道上,走上百米就可见带有担保字样的招牌。在鄂尔多斯,大街上也随处可见有担保公司。在河南郑州,担保公司也遍地“开花”。

“很疯狂,一家担保公司只需两年的时间就可以从几个人、几部电话的小公司发展成拥有一层写字楼的规模。”一位在广州做投资业务的张先生回到郑州后感慨。

“现在最突出的问题是担保机构过多、规模过小。同时还存在一些非法集资、高息放贷问题。不过涉及到这些业务的大部分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打着担保的旗号,不干担保的业务。”业内人士说。

福建融典担保公司董事长钟明真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公司就是因为进行高利贷,其中一笔资金周转不通,致使链条断裂,造成公司倒闭。这些担保公司大多通过当地人从民间低息融资,再高息贷款给需要的个人,以赚取息差。

平台“优势”

8月10日,记者以急需融资者的身份咨询杭州某家担保公司,一位赵姓业务员向记者推荐无需通过担保向银行借款,只要借款人有相应的抵押品,担保公司就可以直接放贷。其中,半年期的贷款以月息4分出借,相当于年利率48%。

作为担保公司,本身放贷就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更严重的是个别担保公司与贷款企业及银行联手,以扩大企业贷款手段套出银行资金进行放贷,充分利用了担保公司在客户和银行之间的这个中介平台的“优势”。

“比如从银行贷款,有些用到项目中去,有些不用到项目中去,这部分不用在项目中的钱就用来发放高利贷。现在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公司都是通过企业贷款的方式从银行贷出来的。”湖北某典当公司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另外一种方式就是银行将企业的抵押物价值放大,为企业多贷款,企业将多出来的贷款委托给担保公司发放贷款。其中,企业、银行、担保公司来分配这部分贷款的利息收入。

民生银行总行负责小企业贷款的一位负责人说,目前他们开始警惕部分企业拿着银行的贷款再去发放高利贷。“因此在审批贷款时会更加严格。”

高额的利息收入催生了此类放贷类金融机构迅猛成长。据了解,仅以福建省某市的一个区为例,类似于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这类机构就有四、五百家,而其中真正有牌照的不到100家。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做本地区业务,加之门槛较高以及仅有0.5倍的融资能力,所以高利贷者一般会通过给担保公司、典当行来发放高利贷。

“典当行不属于金融机构,操作更不规范,利息高,还揽储。”盈科律师事务所一位业务负责人介绍说。

整顿进行时

2010年3月,七部委联合《暂行办法》,对担保业的业务范围、经营行为、风险控制、高管及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纳入整顿重点。

“因为之前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非常低,只要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就可以开展业务,出现了很多空壳担保公司。这些公司与银行合作,一旦出现风险,就没有能力来弥补窟窿,很多公司只要出现一笔坏账就无法继续生存了。”方正担保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涂涛介绍说。

同时,各地监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在监管部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监管要求、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年检等方面均作出了细致规定。

其实,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业内对担保业的整顿时机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涂涛介绍,担保业自1993年以来,发展的时间并不算长,而监管上一直处于真空状态。很多立法者主张先看一看担保业的发展情况再做考虑,但是比较强硬的一派认为,如果再不及时管理,这个行业就会出现较大的社会混乱。

“我们业内觉得规范尽快出台是个好事情。同样都是担保公司,有些人就去放高利贷,扰乱行业秩序,而真正需要帮助的企业却得不到有效支持。”涂涛称。

《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最大规范在于,一是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500万元;二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三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总额不高于净资产的20%。

另外,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各类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同时,各地监管部门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出台了具体要求。其中,江苏省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亿元;广东省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浙江省、北京市最低为5000万元等。

最后,各地政府部门根据每个担保公司的整顿情况,颁发一年期或五年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信用担保协会会长李世奇介绍,从去年3月份新规之后,一年多时间,担保业的整顿一直在大规模地开展。在政策出台之前,对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占比没有限制,导致一些担保公司的投资比例会大一些。

洗牌下的“转型”

随着行业的规范整顿,担保业进入了洗牌阶段。

“银行已经不和没有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合作了,大概到明年,没有许可证的机构就会被市场淘汰。”杭州市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先生对记者表示。

李世奇也称,担保公司在没拿到许可证的情况下,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新业务不能开展,银监会已不允许银行与未获取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合作;二是丧失新业务后,资金流也会出问题。

而那些拿到一年期许可证的担保公司也有负担,因为很多贷款期限要超过一年,一些银行也开始不愿意和这类担保公司合作。

“不过,(拿到)一年期(许可证)的担保公司不见得有什么大问题,五年期的也不见得很好。”李世奇认为,有些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开展的业务有限,因此账面上比较干净,很容易拿到五年期的许可证。

而有些担保公司,在新的政策出来之前已经进行了比较大规模的投资,自有资金投资比例超过了新规要求,甚至有些做的是股权投资,一时还收不回来,所以只能拿到一年期的许可证。

还有一些小的担保公司以前都是做小企业贷款的,对资金的需求量并不是很大,现在在注册资金普遍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又一时无法追加注册资本,就失去了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机会。

另外一些担保公司,由于自身业务与监管要求相去甚远,就主动放弃到监管部门备案。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担保公司开始转型。“一些拿不到担保许可证的公司,开始转做其他业务,比如项目投资等。”李世奇说。

一些没有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始转让出售。“我们认为担保业经历了这次整顿后,未来会有一个比较不错的发展时期,而此时收购一个担保公司的成本相对也较低。” 原工行广州某支行行长秦先生近期正在商讨收购某担保公司的具体方案。

那些没有获得新牌照的担保公司,业务量急剧下降。“以前一个月可以做7、8单业务,现在3个月还做不了一单业务,都让有许可证的担保公司抢走了。”一位在广州从事两年多担保业务的朱先生称。

杭州市高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先生说,“新规对民营担保公司影响最大,财政出资创办的担保公司主要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受影响不大,而一些民营担保公司面临转型或者业务调整的压力较大。”

由于面临着盈利的压力,即使在整顿中,亦有一些担保机构“顶风作案”,经营违规业务。河南瑞佳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名列该省首批担保经营许可证初审通过名单,但仍有业务人员向客户推荐月息达2分的理财产品,并明确称此为民间借贷。

规范未了局

各地监管机构一直不统一,有的是金融办,有的是财政厅,有的则是工信厅或中小企业局。由于这些机构普遍专业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顿的效果。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国内共有19个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在政府的金融办或者金融局,有10个在工信厅或者是经贸委的中小企业局,有2个省由财政厅负责。

正是基于这样的监管体制的漏洞,使得整顿之后的担保业仍存在一定问题。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七部委联席会议将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跨省份管理办法》等文件,继续完善担保业的法律法规。

在完善扶持政策方面,有专家透露,监管层在继续研究制定扶持资金的发放问题,同时研究新的财政扶持政策。

另外,对于地方政府部门普遍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的现状,专家指出,如果地方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不查处的话,可以建议地方政府对这个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除了政策监管上的一些约束外,业内人士认为,担保公司也需要从自身的发展需求出发,经营一些可持续发展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