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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对特殊儿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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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对特殊儿童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特殊教育研究 本质主义 后现代主义 范式

[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1)06―0032―04

[作者简介]王培峰,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特殊教育研究所副教授(江苏南京 210038)

一、特殊教育研究的范式

对特殊教育研究的描述和分析不单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而是一个总体性的范式问题。托马斯・库恩指出,范式是“一个特定社团的成员共同接受的信仰、公认的价值和技术的总和”。“科学发展是新范式取代旧范式的过程”。可见,范式作为一个研究共同体所共同遵循的理论体系、价值信念、思维方式和技术规范的总和,为研究者提供了一种观察世界的视野与理论参照的体系。借鉴他的范式概念和理论,特殊教育研究不但涉及特殊教育研究者共同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程序,还涉及共同的教育研究信念、价值观点。以此反观,特殊教育研究先后出现了以下三种研究范式:

(一)经验一分析为主的实证主义研究范式

这主要体现在基督教和医学/心理学为主的前现代特殊教育阶段,即特殊教育尚未向教育学领域转移以前。这时期,是特殊教育及其研究的自发和萌芽时期。特殊教育与研究表现为传教士个体自发行为的“传教士教育”或医生自发的“医疗训练教育”及其研究。这时期的研究是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主要针对“特殊儿童的残疾是怎样的”、“如何针对残疾进行康复训练和学习”,揭示残疾和教育训练之间的因果联系,重视对特殊儿童进行感官训练,提高感官机能。在研究者的学术信念和假设上,特殊教育视为朴素的上帝博爱、仁慈,是救赎的工具;或者认为特殊儿童可以诊断并通过经验论的感官训练能提高生存技能。形成的基本研究规范主要是从基督教/医学为基本视野看待特殊教育,把特殊儿童作为身体病态的患者,并以教育帮助作为救赎特殊儿童以及自己原罪的途径,运用简单归纳和形式演绎来研究特殊教育理论和问题。特别是基于医学视角的特殊教育,表现出鲜明的实证/经验主义倾向,认为残疾缺陷能通过医学来测量和诊断,确信对特殊儿童的医疗训练、康复补偿能提高特殊儿童生存能力。这一时期,特殊教育研究尽管不具备现代教育研究意义上的实质,但开辟了特殊教育本质主义研究起点,为特殊教育研究成为一个教育学概念设下了逻辑必然。

(二)归纳一演绎为主的教育学研究范式

这主要体现在特殊教育融人教育学体系的现代特殊教育阶段。这是特殊教育及其研究自觉走向科学化的黄金时期。这时期,由于基督教/医学(心理学)的实证研究范式面向身体器官机能的“医疗训练教育”,无法对增强人的主体理性能力作出回答(如对创造能力、实践与生产能力、认识能力及道德、意志、审美等)。如阿曼“把聋人教学缩小为单纯的发音教学,对智力发展不重视,形成了机械训练和形式主义”。另一方面,在文艺复兴运动后,上帝、教会本身已成为批判的对象,于是特殊教育研究开始向教育学转移;同时,随着西方工业化大生产和人权思想的推进,出现了特殊学校教育,特殊教育具有了完全现代意义上的教育形式。这时期,特殊教育对象、目标等教育思想理论已超出了17世纪以来少数医生、教士等基于特殊儿童个体意义上的个体教育行为,用具有普遍意义的本质描述揭示特殊儿童与教育的内在逻辑和规律,成为人们的追求和目的。特别是现代科学主义以来,随着特殊儿童从上帝的恩惠和救赎中解蔽出来,特殊教育研究也开始超越简单的上帝仁慈、博爱,走向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以特殊儿童教育为主的、涉及康复、医学、社会学等知识的专业领域。这时期的特殊教育研究基本成为教育学的分支,主要以教育学范式开展研究。在研究者的共同信念和假设上,特殊教育成为了一个教育学概念的存在,媾和了教育的功能特点和属性要求,开始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外在工具价值和促进自身全面自由发展的内在价值出发进行研究。社会化要求和个性化成长是特殊教育研究的大前提。在研究规范上,认为特殊教育本质、规律是人的理性的“客观发现”,是人的理性能力的投射,坚信人们对揭示和把握特殊教育本质、规律、特殊儿童成长规律的可能。坚持特殊教育的本质必须在理性面前接受检验、证明自己的存在。注重从科学理性出发运用归纳一演绎的方法论研究特殊教育问题,体现出鲜明的现代性特征。这直接为扩张隔离制的特殊学校和班级授课制提供了基础和依据。这时期特殊教育及其研究开始成为一个日趋完整的学科体系。一是特殊学校不断增多,特殊学校教育形式不断被国家确立,且不断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使得特殊教育研究开始专门化、体制化,有了自己的专业领域,成为一种专业活动,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有了相对固定和完整的体系、范畴和基本根据。自1789年法国承认莱佩建立的第一个残疾人教育机构至19世纪末和20世纪中叶,世界各国都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先后确立了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且在20世纪中叶前一直是主流的教育组织形式,即使在今天的许多国家仍占据特殊教育的大半壁江山。二是随着经验科学分化、独立,如心理学、生物学及其他与残疾人相关的病理学等逐步加入到特殊教育研究中,为认识特殊儿童和进行科学主义的特殊教育提供了支持,特殊教育研究得以运用经验科学的新成果进行假设和检验,进而以盲、聋哑、智力落后、肢体残疾、问题行为等更精细的分类、更专业化的学科理论建设、更相对分离的专门教育实践等,将特殊教育及其研究予以专门化、精细化、常态化。这时期的研究主要围绕确立特殊教育逻辑分析的总体性结构,总结归纳了特殊儿童教育与训练的经验,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特殊教育理论、内容和方法,许多著作奠基了特殊教育学科发展,使特殊教育逐渐形成了现对独立的交叉和边缘学科,为人类文明增添了新的内容。

(三)批判一理解为主的社会学研究范式

这主要体现在全纳教育为主的后现代特殊教育阶段。这时期,由于教育学研究范式的特殊教育研究囿于科学理性的狭隘视野内,用统一的、唯一的本质主义发现和描述特殊教育,所以面临全球高涨的后现代主义思潮的质疑和颠覆。一方面,复杂多样的教育实践、丰富多样的特殊儿童差异质疑着统一的教育规律和本质的合法存在,特殊教育研究解释和指导能力变得力不从心(特别是普遍意义的宏大理论对解决多重残疾、重度残疾等特殊儿童的无能),面临压制个性、遗忘多样、抑制创造、扼杀活力的“现代性暴力”的指责。另一方面,基于教育学和医学科学主义精细描述的残疾缺陷的差异不断被隔离的安置形态、教学

组织形态及其课程等强化和夸大,差异成为特殊儿童与其他健全儿童的本质不同。特别在安置形态上,隔离制特殊学校教育加大了特殊儿童的社会分层、隔离和歧视,使得教育学范式的特殊教育研究开始与教育学分离而转向社会学研究范式。20世纪中叶在北欧出现“正常化”(normali―zation)运动,开启了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全纳教育的序幕。这时期,特殊教育研究者的共同信念是,从后现代主义视角,反思现代性特殊教育理念给特殊儿童权利、尊严等带来的问题,指责特殊教育给特殊儿童带来的人本关怀的疏离,认为特殊儿童生存境遇的窘迫及其生命意义的失落是特殊教育现代性的恶果,是以健全人为主导的社会群体的价值选择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压迫,是普通教育话语权对特殊教育地位的遮蔽。先后主张用融合、回归主流、全纳教育的理念重建特殊教育之于特殊儿童价值秩序的位移,防止特殊儿童生命价值被剥夺或篡越。特别是全纳教育明显将特殊教育作为一个社会学体系的概念,侧重用社会学的方法解决特殊儿童的发展问题。这时期,确保特殊儿童的权利和尊严及其价值的实现是特殊教育研究的大前提。在研究规范上,面对教育学对解决歧视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无能,特别是对回答平等问题、人的尊严问题、社会适应等问题的无能为力,注重人本主义的社会批判研究,唤起人们对特殊儿童的理解关注,伸张特殊教育研究的社会学视野。在20世纪90年代后,全纳教育思潮迅速蔓延到整个教育领域,主张用民主、群体、合作的价值理念和方法论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并提出构建全纳社区和全纳文化,将博爱、仁慈、平等、人权、尊严、价值空前张扬到极致,以期望通过社会资源和力量进行特殊儿童教育。这时期主要围绕“什么是好特殊教育”、“特殊儿童怎样才更有尊严、更有权利”、“如何推进全纳教育”、“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实施”等问题展开研究。一是将全纳教育作为“好特殊教育”的解释框架,并研究探索了“个别化教育计划”等实践模式。

二、特殊教育研究的困境

(一)全纳教育与传统教育的纠结

自20世纪中叶产生融合教育后,国际上逐步形成了隔离制特殊学校教育与融合教育(后为全纳教育)制度并存的两种教育体制。特殊学校教育也称为传统教育。是现代性思维特征的教育方式,以客观主义和实证为特点,遵循的是现性,“诉诸科学的、精确的方法,强调理性、权威、同一性、整体性、确定性和终极价值观,遵循实证科学研究的程序一。它一方面怀有工具理性至上的价值崇尚,淡忘了特殊儿童个体的目的性价值,注重的是统一化、体制化、模式化和效率化的社会本位价值观,桎梏了特殊儿童的独立自主发展空间,淹没了特殊儿童的尊严和权利。另一方面,基于教育学范式的特殊教育研究,在追求学科化建设的过程中,借鉴甚至移植了普通教育和自然科学研究的一些科学实证主义的方法体系,建立概念、范畴和理论,尽管“制造”了一些特殊教育知识,但疏离了特殊儿童及其教育的实际,将特殊儿童客体化而抽空了鲜活独特的内容后,研究成果无法与丰富的实践对话,且难有独特的创新。

传统特殊教育研究忘却了特殊教育自身根基与个性,其存在合理性不足的重要缺陷,为后现代思维的全纳教育进行批判和否定设置了空间和依据。但全纳教育激扬高涨的后现代话语和思维,决定了它在很长历史时期内只能是后现代主义的激情和义愤,是带有浓厚主观臆想色彩的“乌托邦”。一是在价值层面具有高度的理想性质。全纳教育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理由否定特殊儿童客观存在的“差异”,简单地认为“差异是正常的”存而不论,且反对传统的特殊教育分类、诊断和教学体系,遗忘了基于客观事实的实证就是反对科学理性,从而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二是在方法论方面具有忽视或超越科学实证理性的方法论缺陷。它强调将民主、平等、群体合作这些价值性质的应然之物作为实然的方法论,如通过民主、平等、合作建构全纳学校、全纳社区、全纳文化等,以民主、合作等价值论代替方法论或超越实证经验方法论,来解决客观存在的“差异”,存有方法论不足的致命缺陷,对解决特殊儿童教育问题毫无益处。三是在教育对象上具有高度张扬虚妄的激进性质。它追求实质平等和关注每一个特殊需要个体生存的境遇和命运,提出“满足所有儿童特殊教育需要”、“每个儿童获得成功”等,忽视了特殊儿童生理、心理及认知等差异对成长的制约,以及特殊儿童社会生存的现实,使得全纳教育方式和质量备受人们的质疑。四是全纳教育实践本身就是对其自身存在的否定过程。因为全纳教育一旦实施,必然要运用实证的方法对特殊教育需要者的残疾缺陷进行鉴定、分类,而这些分类、鉴别本身就是全纳教育所反对的歧视和隔离;另外,对特殊需要的满足必然涉及个别教育方案的制定实施,无法绕开残疾缺陷的差异及其建立在这一客观实在基础上的实证理性,且难以保证满足所有特殊需要儿童特殊需要及其成功。可见,全纳教育存在本身极易被其理想性所否定,全纳教育就只能是这样一个悖论的存在――它自身充满矛盾对立性,又激发人们的理想张力。因此,如同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彻底的颠覆与反叛,全纳教育也仅仅是在彻底反思与批判传统的隔离式特殊教育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一个社会批判的解构概念,而不是建构性的概念。

全纳教育与传统教育的纠结,反映了后现代主义与现代性的抵牾。传统教育的教育方式和思维以及传统教育研究的本质主义宏大叙事,有利于大面积快速普及特殊教育,但它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后现代主义的全纳教育则有利于对弱势的被边缘化的特殊儿童个体的保护和关注,有利于他们教育实质平等的实现,但是全纳教育极具理想性质,而且在本体存在上,全纳教育既然无法被一个本质所涵盖、为一个总体性所总结,其研究也就无法为其学科地位的存在而辩护。

(二)多学科的参与对特殊教育学科地位的质疑

特殊教育本身源起于基督教、医学/心理学、人权的进步与发展,具有医学/心理学的医疗、康复、训练以及基督教和人权思想的平等、博爱、仁慈等蕴涵。也就说,自其诞生起就在心理学、医学等多学科的交叉中缺失着自己自主的学科地位和意识。当前,随着经验学科的分化,医学、康复学、心理学等多学科渗入特殊教育研究,使得特殊教育单一的教育学研究范式或社会学研究范式面临新的挑战,甚至连特殊教育的学科性质和地位也面临质疑。

首先,多学科的参与使特殊教育的学科边界越来越模糊和不确定,教育研究的对象不再为教育学所独有,而是已经被其他学科所涵盖,成为具有多学科性公共学科。特殊教育究竟是何种类型的知识?在学科分化日益加剧、学科边界日益森严的今天,特殊教育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界”在哪里?特殊教育及其研究的独立性已遭到边缘化,与其说是一个学科倒不如说更是一个专业领域。其次,在多学科参与下的特殊教育领域,特殊教育逐渐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学科与相关学科对话而应有的基础性的语言、

概念系统,身陷心理学、医学、康复等学科之中。当前,尽管特殊教育已从教育中分化出独特的社会活动方式、组织形式和人群,形成了一个建立在教育学、心理学、病理学等诸学科基础上的相对独立的分支研究领域,但一方面由于特殊教育研究者对价值研究的疏离,对实证主义的事实研究的偏执,使得特殊教育范畴、概念等根本性问题尚不明晰,特殊教育不能真正从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获得独立。另一方面,由于研究人员缺少学科独立的主体意识,丧失了坚守和捍卫特殊教育话语规则的决心和信念。

在我国特殊教育作为一个事实的专业领域,特殊教育研究正处于内在的学科焦虑之中。一方面,特殊教育作为一个教育事实的存在,特别是近20年来,一系列愈来愈深入、愈来愈专业化的基于事实的研究,使得特殊教育日趋独立于普通教育,展现出一种学科分化的趋向;可另一方面,特殊教育仅仅立足于“事实”存在的研究,面对一系列新的实践问题和反身性的追问,显得局促不安,惶恐无奈。如:特殊教育属于教育学概念,可为什么心理学、医学和康复在特殊教育中占据相当大的空间和份额呢?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可为什么仅凭教育的专业支持解决不了特殊儿童教育问题呢?这直接引发了对“特殊教育是什么”、“特殊教育应当是什么”、“特殊教育何以可能”、“什么才是更好的特殊教育”等根本性问题的思考。同时,由于本土化主体研究意识的丧失,使得我国特殊教育失去了话语权和自主能动性,特别是在西方移植来的“特殊教育需要”概念啃噬下,特殊教育对象也不再确定、独特,成了无所不包、无所不容的“收容所”。这种仅仅以移植、搬运为手段复制西方的特殊教育话语,不但难以满足我国特殊教育成长发展的渴望,而且使我国特殊教育产生身份的忘却和迷失。我国特殊教育的根基在哪里,何处是我国特殊教育的家园?这些无疑是特殊教育研究学科化、专门化研究亟待回答的问题。也许研究者的“学科情结”会被讥讽为象牙塔的自娱自乐,可缺少学科研究的独立性也就失去了特殊教育研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三)丰富多样的特殊教育实践对特殊教育研究回应能力的质疑

这主要体现在现代性思维的传统教育及其研究的矛盾在实践领域的显现。本质主义的特殊教育理论宏大叙事一直占据权威地位,但面对纷杂的教育实践和教育对象却无法有力回应特殊教育实践的多样性、特殊儿童的差异性等问题,许多理论失去了对实践的解释力、指导力、辩护力,引发着人们对本质主义特殊教育理论宏大叙事的合法地位的质疑:特殊教育有基本理论吗?特殊教育基本理论研究为什么不受重视?现有的特殊教育教科书经典理论为什么难以指导重度残疾儿童教育?特殊教育研究中为什么充斥着大量的心理学、医学、康复学的研究而鲜有教育研究呢?面对一系列疑问,人们开始怀疑穷尽真理的“绝对本质”,并呼唤真正的特殊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的重建。特殊教育宏大理论对复杂教育现象和多学科参与的教育研究的统帅日觉无能为力。

其实,这些疑问揭示了特殊教育研究现代性思维面向复杂多样的特殊儿童教育实践的困境。一是它把复杂的教育现象、身心差异巨大、残疾程度差异显著的特殊儿童,抽象为一套本质主义的简明概念、教育原则和方法模式,甚至脱离实践和特殊儿童开始书斋式的教育研究,理论自然也就开始僵化,失去生机。如把特殊儿童定义为“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广义)”和“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狭义)”,把特殊教育定义为“运用一般或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组织形式和设备对特殊儿童所进行的达到一般和特殊的培养目标的教育”。在特殊儿童概念中,由于缺少对“正常儿童”以及“缺陷”的界定,使得特殊儿童概念因无具体所指而失去相应对象的实在意义;在特殊教育概念中,由于对教育媒介和培养目标中的两个“一般”和“特别”,使得特殊教育在失去特殊儿童这一教育对象的逻辑起点后,又失去了教育活动的范畴和边界,难以说明什么是特殊儿童,什么是特殊教育,自然也就失去了自身的独立地位和生命活力。二是在方法论上,特殊教育研究对实践的归纳和抽象,是建立在对多数基础上的抽象逻辑。其在归纳过程中,对宏大叙事和普遍规律的追求,本身就剔除了不具统计意义的少数个体,将之作为偶然因素排斥在必然性之外。归纳法是有缺点的。休漠早就指出,归纳法是建立在未来与过去相似的假定上,而这假定是靠不住的。教育研究不是预言,归纳法的最大缺点是,“所得结论都是单称命题,难以概括全体”,它虽可用概率论方法做些补救,但难适用于教育中的所有特殊儿童。这样,少数特殊儿童特别是重度的、多重残疾的特殊儿童,由于他们具体的独特性不符合宏大、普遍的逻辑结构,被排斥在外,难以归纳到总体性、宏大性、普遍性叙事预设的逻辑结构。少数特殊儿童个体成了宏大叙事的本质主义“剩余”,他们的教育得不到教育研究的回应和关怀。例如,特殊学校中的重度智力落后儿童总是被作为可憎的、偶然因素剔除在现有的弱智儿童教育理论之外,随班就读中的智力落后儿童也常常被有意无意地遗忘而“随班混读”;多重残疾的盲童在盲校中也常常被作为“例外”,难以适用现有盲童教育的教育原则、教学方法和课程等。三是特殊教育宏大叙事逻辑对特殊儿童教育的理论“歪曲”。由于一切具体现象要进入理论总体性结构中必须服从总体性的逻辑。也就说,实践或现象仅仅是宏大理论叙事的注脚和佐证,只有符合理论需要的、一致性的材料,才能安排到理论结构中。因此,哪些特殊教育实践和对象值得研究,以及能不能进入逻辑结构,放在逻辑结构哪个位置等,都与特殊教育宏大叙事的本质主义需要紧密联系。那些不具普遍性的少数特殊儿童要么无法进入到宏大叙事中,要么被宏大叙事所胁迫,接受了不符合他们需要的教育方法原则,扭曲或制约了他们的成长发展。当前,特殊学校教学模式研究,很多就忽视了特殊儿童身心结构的不同,一方面被统一的班级授课制束缚在一定的班级中,另一方面被迫适用一个统一的教育原则或模式,使得他们不但可能成为本质主义的“剩余”,更可怕的是在本质主义整体划一的裁剪下贻误了他们的健康成长,扭曲了他们的个性发育。

注释:

①瞿葆奎.教育学文集(教育研究方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178.

②张应强.中国教育研究的范式和范式转换――兼论教育研究的文化学范式[J].教育研究,2010,(10).

③④朴永馨.特殊教育[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51,18,34.

⑤王培峰,于炳霞.教育公平是全纳教育的核心内涵[J].中国特殊教育,2004,(1);3.

⑥邓猛,肖非.全纳教育的哲学基础[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8,(5):18.

⑦王培峰.马克思人学视域中的残疾儿童少年与教育[J].教育学报,2010,(6):29.

⑧朴永馨.特殊教育词典[M].华夏出版社,2006.

特殊教育对特殊儿童的意义范文第2篇

(一)智力测验有助于特殊教育对象的甄别

智力测验最初开始于一个法国公共教育部部长在20世纪初所作的一项决定,正是这一决定产生了鉴定智力落后儿童的程序。每一个广为流传的智力测验都有自己的常模标准,根据这些常模标准,能够判断其智力水平,结合其他量表,比如社会适应行为量表等,可以鉴定出有不同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同时在某些特殊儿童的鉴别中也需要进行智力测验。例如,在天才儿童的鉴别中,智商分数的高低就是一条很重要的标准。

(二)智力测验有助于特殊儿童的测评

纵观智力测验的发展可以看出,智力测验的形式由静态、回顾性的测验向动态测验发展。动态测验常用的范式是将测验与干预结合起来,通常要求被试在测验中学习,其程序是:前测—教学(训练)—后测,被试在两次测验之间的获益代表了其学习潜能。动态测验不仅评价儿童的现有水平,还着眼于儿童的发展潜能即最近发展区,寻求将潜能变为现实的干预手段。这一方面为特殊教育中的干预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还促进了特殊教育评价体系的构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也是不断成长与发展的,不能用静态的眼光看待他们。

二、智力测验对特殊教育发展的消极作用

智力测验是既有利又有弊的。尽管它促进了特殊教育对象的产生、甄别、测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助于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但它给特殊儿童贴上的标签,其消极影响是深远的。首先,标签通常关注残疾、损伤和能力上的缺陷,这导致很多人可能只根据其不能做什么,而不是他们能够做什么或可以学习什么来考虑问题。而且特殊教育标签具有持久性,一旦被贴上特殊教育标签,儿童就很难摆脱它。其次,这种标签可能会给儿童带来侮辱,导致同伴的拒绝或嘲笑,并且给儿童的自尊心带来消极的影响。再次,标签给特殊需要儿童家庭带来沉重的压力。由此导致父母的对待孩子的态度、行为方式会发生很大改变,不利于特殊需要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对其父母也是一种伤害。最后,对那些被归入某一特征类别的儿童来说,存在一种倾向,即认为这类特征的儿童其他特征也相同,这就减少了每个儿童特殊性的探究和正确评价。而且标签很容易让其他人降低对特殊儿童的期望,以标签为基础对他们区别对待,这样可能会阻碍特殊儿童的学习速率,并导致儿童的发展水平受限制。

三、特殊教育发展促进智力测验的完善

(一)智力测验的适用年龄范围扩大

二十世纪,人们普遍认为应该为所有的孩子提供学校教育。美国州政府有能力并且为特殊教育提供了财政资助,特殊教育一直在稳步发展,而且许多城市的学校教育体制中,特殊教育已作为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对特殊儿童的鉴别和筛查也渐上日程。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研究者们发现,特殊儿童在接受合理的教育之后,在各方面的表现中是进步的,这一点是通过测验证明的。由此,特殊儿童的早发现、早干预成为人们的共识,现有的测验使用年龄范围不足以测查年龄比较小的特殊儿童。韦氏儿童智力量表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难题,同时比纳-西蒙量表也在不断地改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特殊教育领域下特殊儿童的早发现、早干预理论促进智力测验的研究和设计,扩大了其适用的年龄范围,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二)文化公平测验出现

在特殊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开始思考,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的人用同一种智力测验所得的智商(IQ),是否能真正说明一个人智力的高低、优劣。在现实智力测验中研究者们选取的样本是很有限制的,一般是中产阶级家庭,白色人种。这种种族、文化背景等等的差异对智力测验的结果有何种影响。这种对特殊儿童出于人道主义的思考,促使研究者进一步的探索,于是产生了各类不同形式的智力测验。例如,文化公平测验。在人类文明史上,在对特殊儿童的关注过程中,这类文化公平测验具有很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三)智力测验与多种测验的结合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特殊教育有了迅猛的发展。残疾人教育的成功使人们对残疾人的潜能,特别是智力落后者的潜能有了新的、更为乐观的看法,人们开始重新评价残疾人的教育。单纯的智力测验不能很好地反映特殊儿童,尤其是智力落后者的真实发展水平和特点。特殊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对特殊儿童的鉴别过程有了新的要求,必须由特殊教育教师、家长、学校、心理专家、物理治疗师共同参与特殊需要儿童的鉴定。与此同时,美国智力落后学会对智力落后儿童的定义有了新的界定,“智力落后是指个体在当前功能上的重大限制,表现在智力功能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同时伴有与下列各项适应技能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相关的局限:交往、自我照顾、居家生活、社交技能、社区利用、自我指导、健康与安全、功能性学科、休闲与工作,智力落后发生在18岁以前。”这一新定义要求在鉴别智力落后儿童时,除了智力测验外,还必须进行适应行为测量。特殊教育不断发展,特殊需要儿童也需要全面发展,发挥自己的优势,补偿自身的缺陷,要求在进行鉴别诊断时必须全方位的测查。智力测验势必要与其他多种测验相结合。

(四)对智力测验的施测者要求的提高

特殊教育对特殊儿童的意义范文第3篇

一、学前教育对特殊儿童家庭的重要性

随着一个特殊儿童接受科学合理的学前教育,这个特殊儿童家庭的生活模式也会为了适应其发展特点二发生转变,学前教育对特殊儿童家庭的各个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首先,学前教育能够帮助减轻特殊儿童家庭负担。残疾儿童缺陷的补偿和矫正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非常沉重的负担。如果特殊儿童进行学前教育,就能由学校对孩子进行专业的康复训练,这样就减轻了家庭的经济压力。同时还能够减少家长照顾孩子的工作量,减少家长的压力,使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正常的工作中,从而挣取到更多的经济收入;其次进行学前教育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促进家庭稳定,促进家庭情感的和谐,进而使得特殊儿童家庭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最后学前特殊教育机构为特殊儿童提供专业的、科学的早期干预、引导和教育的知识,能够使得家长从心理和能力上给特殊儿童更科学的照顾和教育,使家庭氛围更加融洽、和谐。

二、特殊儿童学前教育对对社会的重要性

1.特殊儿童学前教育表现了教育的公平性。目前我国的特殊儿童学前教育入学情况远不如正常儿童乐观,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特殊教育机构严重匾乏,远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入学需求。如果特殊儿童没有接受科学的学前教育,将会对他们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也会使得家庭和社会面临更沉重的负担。“每个幼儿都有权利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这一理念显示了每个幼儿在人格和人权上都是平等的,即使是特殊儿童,他们也应该享受和正常儿童同样的受教育权利。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拥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是实现教育公平的起点。所以,大力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的目标。

2.特殊儿童学前教育能够促进特殊教育质量的提高。现阶段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一年级的特殊儿童,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接受过学前教育的,其中有的学生缺乏语言基础和基本的生活经验和尝试。特殊学校就只能从最基础的学前教育做起,还需要对他们进行相关的康复训练,来矫正和弥补他们的缺陷。特殊儿童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本来就受到残疾的影响,而因为学前教育的缺乏,他们还要额外学习更多的东西,所以他们的发展水平要比正常儿童的低。如果能够在特殊儿童学龄前对他们进行良好的学前教育,给他们打下日后学习和发展的基础,他们也就不会在义务教育阶段那么吃力,特殊教育的质量也就能得到提高。所以说,进行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能够促进特殊教育质量的提高。

3.特殊儿童学前教育能够帮助社会减轻负担。由上述可知,开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能够帮助特殊儿童家庭减轻负担,同样的,社会作为一个大的家庭,开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也能够帮助减轻社会负担。这是因为学前教育在减轻家庭负担的同时能够促进特殊儿童父母安心、积极工作,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如果对特殊儿童进行了特殊教育,那么就会大大减少社会在特殊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投入,间接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

特殊教育对特殊儿童的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族地区、民族特殊教育

[中图分类号]G75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05 ― 02

一、前言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多语言多元文化的国家,少数民族教育是我国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及其他相关民族政策的扶持下,使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和发展。 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提出“重点支持特殊教育,在民族地区的地市州盟和 30 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旗建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配齐特教专业教师,完善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提高随班就读和特教班的教学质量”。这使得社会各界越来越多地开始关注少数民族特殊儿童的教育问题。本文主要利用现有文献资料探讨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教育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从理论视角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与阐述,以期引起更多学者对民族特殊教育领域的关注。

二、理论视角下的民族教育与特殊教育

学说是指导中国革命和社会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因此在中国教育实践中也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理论学说对民族地区特殊教育的指导意义可以从民族学说和人学等两个理论视角进行解释和阐述。

(一)民族理论视角下的民族教育

民族理论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创立的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科学理论。民族理论是研究民族和民族问题发展规律的科学,它科学地揭示了民族的形成、发展和消亡的规律 ,发现了民族压迫的社会根源和阶级实质, 阐明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现实意义,论证了无产阶级革命和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斗争的相互关系以及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统一的共和国的思想(金炳镐,2007)〔1〕。根据民族理论,我们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又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既体现了民族理论的实质,又结合了中国当代民族问题的实际, 是对民族理论的发展和具体化,因而它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民族学说以科学严密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基础,宽广扎实的历史学、人类学基础以及预示人类进步方向的社会发展学说为基础,是民族教育研究的学科理论基础(宝玉柱,2009)〔2〕。建国以来我国民族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保障和发展了少数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历史和实践证明了民族理论在实践指导的正确性。

(二) 人学理论视角下的特殊教育

人具有两种属性,一种是自然属性,一种是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揭示人和其他动物所共同具有的性质。社会属性揭示出只有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才能相互确认作为人的全部方面。对于人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是理论非常重要的方面。马克思认为人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揭示出了作为一个人最根本的一个方面。王培峰(2010)〔3〕运用人学视角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属性进行了如下阐释:残疾儿童少年自然属性中存有生命体器官缺损或资质、能力的不足等自然存在的差异,这主要是生物遗传性获得和环境因素的后天性获得;残疾儿童少年的社会属性的差异,如态度、情感、价值观、素质、能力、社会行为等的不同,尽管受其自然存在差异的影响,但不是他们自然存在差异的必然结果,而是在社会实践、社会关系中,由社会分工及其活动、劳动(如隔离的特殊教育等)造成的,是社会实践的产物。马克思认为人们在社会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既是人存在与发展的一种表现,又是人存在与发展的一种需要。这就告诉我们残疾儿童的特殊性可以从其自然属性上理解,但同时也要了解社会关系层面赋予残疾儿童的“特殊性”,而后者是影响残疾儿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少数民族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地区关于特殊教育的观念相对落后

关于少数民族特殊儿童的教育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非残疾群体对特殊教育的认识。在我国,对特殊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虽然比起建国初期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有区域差异。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几个省份处在中西部社会经济、教育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地区公众对特殊教育的认识程度。非残疾群体(公众)对民族残疾群体的观念深刻影响着该群体平等地接受更好的教育服务的机会。因此解决民族残疾群体教育的实际问题,须从改善普通公众对民族残疾群体的看法和观念入手。这里指的“普通公众”也包括民族残疾群体的家长、监护人等与残疾群体密切接触,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社会角色。二是残疾群体自身对特殊教育的认识。少数民族地区六岁以上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教育文化程度相对落后影响其对自身处境和未来发展的客观评价和主观态度,并在大多数时候易被非残疾群体的观念和看法所影响。

(二)针对少数民族特殊教育的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少数民族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较为薄弱。这直接或间接导致民族残疾群体成为处境不利的社会群体,进而影响其整体的生活质量。民族残疾群体的生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直接影响其接受教育的能力和机会,并在两者之间形成恶性循环。对民族残疾群体的社会保障不仅依靠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在更大程度上依赖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性政策支持。而现阶段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机制对民族残疾群体的倾斜或特殊政策较少、针对民族残疾群体的服务性机构(如重度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庇护安养机构、就业指导机构、康复训练机构等)鲜少、支持性机制(如康复医疗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扶助救济服务等)运作缓慢,限制了民族残疾群体教育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三)现阶段我国的特殊教育无法满足少数民族特殊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

针对少数民族的教育必然涉及与民族性有关的概念,少数民族特殊教育也不例外。少数民族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与非少数民族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有着较大的差别,而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其民族性上。其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残疾的诊断与评估的影响;二、双语特殊教育的需要。针对第一个问题,当涉及到民族性问题时,一般常模化的针对主流群体的诊断与评估标准常常无法准确、公正和公平地判断少数民族特殊儿童的残疾程度和特殊教育需要。另一个问题是双语特殊教育需要的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在民族学校实行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但是目前关于少数民族特殊儿童的双语教学尚无系统的研究结论,加之具有特殊教育技能的双语教师的匮乏、双语教材教具的开发编写困难等问题,适合少数民族特殊儿童的双语特殊教育成为了民族教育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

四、理论视角下少数民族特殊教育发展的特征的讨论

(一)少数民族特殊教育内在发展动力的双重性

民族学说的基础是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就告诉我们需要用辩证的眼光和发展的眼光来解释和分析民族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因此可以将民族地区特殊教育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上述特殊问题理解为少数民族特殊教育特有规律的现象反映。少数民族特殊教育的现象既能够反映少数民族教育的本质特点,也能反映特殊教育的本质特点。少数民族教育是我国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过程也符合教育的一般规律。从这种角度理解的话,少数民族教育构成了教育普遍性与特殊性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特殊教育同样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王培峰(2010)认为残疾儿童少年在自然存在方面的特殊性与其作为人之本质的普遍性,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矛盾对立的统一体。残疾儿童少年自然存在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矛盾运动构成着他们存在与发展独具的内在动力系统要素之一。民族地区特殊教育的特殊问题是在以上两种内在动力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双重性发展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二)少数民族特殊教育的内在多元性

用发展的观点正确阐释了民族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认为民族的差异、民族文化的差异最终要用民族所处的物质生产条件去解释。这也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等因素构成了其独特的文化形态。少数民族特殊教育属于这种独特的文化形态,是民族文化在民族教育与特殊教育交叉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文化多样性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民族教育也在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课题。如何看待文化的多样性便是其中重要的课题之一。郭献进(2011)〔4〕认为少数民族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教育内容的文化多元性,各类民族学校一方面按照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进行教学,同时也进行着本民族或其他民族文化知识的教学。而民族特殊儿童除了具有文化多元性以外还具有属性多元性,即残疾属性与文化属性。可以说民族地区特殊教育无论是其教育对象还是其教育内容而言都具有较鲜明的内在多元性,进一步说,是其教育对象的多元性决定了教育内容的多元性。

(三) 少数民族特殊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性

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是建立在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发展基础上的。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教育发展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相互关联的。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落后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观念的滞后密切相关,这就导致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教育发展上的不均衡性。为了削弱民族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性带来的消极影响、保障民族地区发展的平等性,社会主义国家通常以法律、政策保证民族之间不产生阶级压迫,以经济、文化上的帮助和民族的自立自强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民族的繁荣和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与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相互关联性是国家对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参 考 文 献〕

〔1〕 金炳镐. 民族理论发展史〔M〕. 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07.

〔2〕 宝玉柱. 民族教育研究〔M〕. 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09.

特殊教育对特殊儿童的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早期特殊教育;障碍者教育法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美国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9)01/02-0082-05

0~5岁是有发展障碍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发展的黄金时期。美国的早期特殊教育(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广义上是为所有0~5岁(有的州规定是0~9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早期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包括早期评估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教育等,狭义上是为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0~5岁特殊儿童提供适合其特殊需要的教育和相关服务。多年来,美国政府制定、颁布和修改了大量相关法案,以突出儿童特别是特殊儿童的权利,并且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职责、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对象的资格、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水平、不同学科的协作、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等规定不断细化,使美国0~5岁有发展障碍儿童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权利得到了较全面的保障。

目前,美国颁布(修订)的最新而且与早期特殊教育密切相关的一部法案是2004年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该法案强调要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其中B部分对3~21岁障碍者的特殊教育和相应服务作出了规定,C部分则规定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专门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项目(Programs for infants and toddlers)”。〔1〕《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于2005年7月1日生效,但实际上直到2006年8月14日美国教育部才颁布了该法案修正案的最终文本,该文本正式生效的日期是2006年10月12日,法案的名称也改为《障碍者教育促进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2〕但习惯上仍被称为《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本文也使用这一称呼。最终的法案修正案的许多条文与2001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面向学前到高中阶段普通教育的联邦立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简称NCLB)的内容相呼应,力图使两个法案在操作层面上保持更多的一致性。

通过文献检索、在美国早期特殊教育机构的观察以及与当地专业人员的讨论等,笔者对目前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尤其是对《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了反思,以期为我国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干预等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一、《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重点和新变化

1.对于障碍类型的规定:谁可以获得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哪些儿童具有法定资格可以接受早期干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案具体规定了13种障碍类型,包括自闭症、聋―盲、聋、情绪紊乱、听力损伤、智力障碍、多重障碍、肢体损伤、其他健康损伤、特定学习障碍、言语与语言损伤、外伤性脑损伤、视力损伤(包括盲)。〔3〕另外,为了与C部分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的早期特殊教育相呼应,B部分还增加了为“3~9岁患有发展迟缓的儿童(各州情况不同,也可能是3~5岁)”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各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展迟缓”的评估标准。“发展迟缓”的界定标准可以是未满5岁(有的州延长到9岁)的儿童因生理、心理或社会环境因素,在知觉、认知、动作、语言及沟通、社会情绪或生活自理等方面的发展较同龄儿童迟缓,但其障碍类型无法确定者;也可以是指未满5岁的儿童在生理发展、认知发展、语言发展、社会心理发展或生活自理能力发展等方面有异常或有可预期的发展迟缓现象。“发展迟缓”概念的增加,使得按照原先的13种障碍类型的规定无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服务。在经过正式评估(多学科协作的评估)后,如果儿童被确定存在发展迟缓(根据各州的标准)或者被诊断为患有某一已知的障碍而可能会导致发展迟缓,比如唐氏综合症,他可以依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和支持。IDEA(2004)规定各州要为“需要获得相应服务的患有此类障碍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制定相应的计划并提供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见表1)。〔4〕

2.对于教师的要求:谁来进行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对“高资质的教师”的要求相呼应。IDEA(2004)要求“核心学科的任教教师”必须有州级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考试、至少已获得本科学位等,“核心学科”包括英文、阅读或语言艺术、数学、科学、外语、公民和政府、经济、艺术、历史和地理;〔5〕而“教授多门课程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达到其所教学科要求达到的专业要求等。另外,教育部的官方条文解释中还指出,如果某个州的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项目是属于小学和初中学校系统的,那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中对中小学教师的“高资质”要求也适用于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教师,〔6〕即这些州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必须符合该州关于教师资质的要求。

3.家长的权利和义务:谁来参与早期特殊教育

家长在发现儿童的特殊需要、为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和教育进行呼吁、与教师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进行协作以确保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IDEA(2004)确保了家长在儿童早期特殊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家长在儿童的早期评估和早期干预服务过程中享有参与权和决定权,但是也明确了家长要承担的相应义务。

IDEA(2004)强调了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对“家长同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为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时家长必须参与,家长有权对学校系统的决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家长必须同意让儿童接受早期评估,在家长同意进行评估后的60天内相关部门必须完成评估(除非该州有更短的时限),而如果家长拒绝提交同意书,地方当局要根据司法程序按照州级法律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在确定儿童享有特殊教育服务资格后,如果家长拒绝或没有提交同意儿童接受早期特殊教育服务的同意书,地方教育局则不承担责任。〔7〕《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再次强调了“程序性保障”的重要性,详细规定了当儿童与家长以及学校出现纠纷时各自可以采取的司法行动。〔8〕

4.过渡和衔接:从C部分到B部分

一般而言,接受C部分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在2岁半时开始进入一个衔接时期,以确保其能平稳地过渡到接受B部分的服务。此时要评估儿童在3岁时是否可以继续接受适当的服务或者确认其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服务。一般的衔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通过多学科评估来确认儿童是否仍然具有法定资格享有B部分的服务和支持,二是在评估基础上制定一个特定的衔接计划。但是,因为经费和评估诊断等程序性问题,有些获得C部分规定的特殊教育服务的婴幼儿在3岁后无法顺利得到后续的适当的教育和服务。IDEA(2004)增加了一些要求,以促进从C部分到B部分的顺利过渡和衔接,如发展迟缓的概念在两个部分中得到统一,儿童在C部分的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后续衔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等。为0~3岁儿童制定的服务方案被称为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服务协调人的工作是组织多学科评估并负责确保儿童可以获得该方案规定的各种服务。而IDEA(2004)规定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为3岁后儿童提供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以此保证儿童可以享有具有延续性的早期干预服务,不会因为法律本身的年龄分段限制而中断或受到影响。

二、评论与分析

1.立法趋势:法律的科学性和发展性

美国最新的特殊教育立法,包括《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的最新修订案中都提出了一个概念,“以科学为基础的研究(Scientifically based research)”,这一概念指的是通过严格的、系统的和客观的科学研究的程序来获得与教育活动和教育计划相关的可靠的有效的知识。立法的依据和教育的依据都应该立足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只有经过研究证实具有有效性的理论才能付诸实践。

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进程与时代的发展、专业人员和家长的不断呼吁等有关,也表明了教育立法除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之外,还必须与时俱进,具有发展性,反映最新的儿童发展和教育研究成果,并能在理论和实践上真正保障和促进现实中的儿童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

2.面临的挑战

第一,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有多部立法,各部法律对自己涉及的领域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这样在实践层面上会产生很多问题,特别是衔接的问题。〔9〕尽管立法者试图加以平衡,但各部法律间还是有很多互相脱节的地方。在《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内部,从C部分到B部分的衔接问题在实践层面也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虽然《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核心学科的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作了规定,但是对于那些不是教授核心学科的为特殊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或者咨询服务的人员,比如行为干预等领域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问题,法案没有明确说明。这也是导致美国目前合格的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不足的原因之一。〔10〕

第三,虽然立法本身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每个儿童的发展,特别是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获得适当的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如何应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四,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的,可以涵盖并针对所有问题。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也存在缺陷。〔11〕正如前文提及的,目前还有很多重要问题是早期特殊教育法没有涉及或没有给予足够指导的。另外,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原因,许多法律条文的操作在各州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其中难免存在优劣之分。如何确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这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三、对我国早期特殊教育的启示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特殊教育和早期教育的立法,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许多条文都指出要在早期对特殊儿童进行适当的教育和干预。例如,2008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了“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在《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也有相关的倡导性规定。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明确和系统的关于早期特殊教育的立法。〔12〕

我国的早期特殊教育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有效的早期筛查和评估系统、大量的早期特殊儿童无法接受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特别是0~3岁阶段)、学前融合教育的质量仍有待提高等。虽然我国和美国的国情存在差异,但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一些立法理念、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早期特殊教育涉及多领域多学科,其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对于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应以相关科学研究和实践为基础。政府应该增加投入,鼓励和支持早期特殊教育领域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开展各项基础性的相关研究,并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完善现有的法律政策体系,增加保障早期特殊儿童权利的内容,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早期教育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早期发现、早期评估和诊断、早期教育和服务、经费投入、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发达地区可以率先试点建立特殊儿童通报系统,完善特殊儿童诊断和评估制度,并构建特殊儿童学前教育阶段的多元安置模式,探索全方位的家庭支持模式,有效开展早期干预。

第三,完善师资和专业人员建设体系,特别是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资格认证等方面的内容,在现有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育的基础上开创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前特殊教师师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资质要求和标准,〔13〕同时关注各类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如育婴师等,借鉴美国多元化的早期干预服务内容,扩充我国早期干预服务的专业队伍。我们也要加强并鼓励包括特殊教育学、医学、学前教育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在内的早期发展领域内的多学科协作以及多方合作,提高家长和社会团体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参与度,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四,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学前融合教育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已经得到很多研究的证实,它不仅对于个体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学前融合教育应该进一步扩大受教育对象,将年龄扩展到整个学前阶段,障碍类型从狭义的特殊教育向广义的特殊教育拓展,同时还要提升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1〕〔3〕〔8〕Department of Education USA.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EB/OL〕.〔2008-08-24〕.idea.ed.gov.

〔2〕〔6〕ZIRKEL P A. The new IDEA〔J〕.Learning Disability Quarterly,2007,(30):5-7.

〔4〕DANDHER J,SHACKELFORD J,HARBIN G. Revisiting a comparison of eligibility policies for infant/toddler programs and preschool 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s〔J〕.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2004,(2):59-67.

〔5〕Department of Education.Assistance to states for the education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and preschool grants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final rules〔J〕.Federal Register,2006,156:1-307.

〔7〕HYATT K J.The new IDEA: Changes,concerns, and questions〔J〕.Intervention in School and Clinic,2007,(3):131-136.

〔9〕HARDMAN M L.Outlook on special education policy〔J〕.Focus on Exceptional Children,2006,(4):2-8.

〔10〕BOE E E,COOK L H.The chronic and increasing shortage of fully certified teachers in special and general education〔J〕.Exceptional Children,2006,(4):443-460.

〔11〕SMITH B J.The federal role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policy in the next century: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dividual〔J〕.Topics i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2000,(1):7-13.

〔12〕杨希洁.我国大陆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研究综述〔J〕.中国特殊教育,2003,(4):63-68.

〔13〕Division for Early Childhood (DEC) of 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Position statement:Personnel standards for early education and early intervention 〔EB/OL〕.〔2008-08-24〕.省略.

An Updated Review o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and Implement in America

Su Xueyun

(Depart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62)

Toby Long

(Center of Child & Human Development, Georgetown University, Washington DC, 20057)

特殊教育对特殊儿童的意义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医教结合 特殊教育 改革

分类号 G760

近年来,“医教结合”受到越来越多特殊教育工作者的关注。一方面,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把“医教结合”纳入到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和工作文件中,并且进行实验和试点。另一方面,各地不少特殊教育学校和学者正在坚持不懈地探索特殊教育学校职能转变,开发与实施康复课程。上述探索有的是在教育部或地方项目指导下进行的,有的是学校自发组织的。然而,也有人对特殊教育“医教结合”提出了一些质疑。在这一背景下,本文试图分析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实施背景、内涵和积极作用,以期更多特殊教育研究者和教师能对“医教结合”实践有更全面、准确的认识,进而深入思考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实践价值与重要意义,更科学合理地开展特殊教育实际工作。

1 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实施背景

1.1 特殊儿童教育与康复的需求突出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0-14岁残疾儿童总数为387万人,其中0-6岁残疾儿童141万,6-14岁的学龄残疾儿童246万。这些残疾儿童大多是学校教育的适龄对象。由于目前的医学手段尚无法治愈脑瘫、智力障碍、孤独症等疾病,这些疾病不能像肺炎、腹泻那样等儿童身体康复了再上学,患有这些疾病的儿童只能带病接受教育。因此,这些残疾(病患)儿童在接受教育的同时,都具有康复的需求,尤其是被安置在特殊教育学校的39.9万名特殊儿童,他们具有更加突出的康复需求。

1.2 特殊教育学校的对象改变及困境凸显

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中聋校的规模和听障学生人数正在萎缩,培智学校的教育对象在结构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培智学校教育对象的改变具体表现为:障碍程度严重;障碍类型多样化,包括:中重度智障儿童、脑瘫儿童、自闭症儿童、生长发育迟缓儿童等;多重残疾儿童增多。例如:某培智学校2001级9名学生中,构音障碍3人,不能说话,重度自闭症2人,严重多动症2人,其中一人还伴有抽动症,脑瘫1人,呈“剪刀腿”步态,行走困难,1人为唐氏综合症患者。目前,培智学校几乎都是类似的情况,以致原有传统、单纯的教育手段难以凑效,学校陷入了课堂集体教学难以进行,原有的教育教学目标及教学计划难以实施。教育效果无法体现的困境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的这种变化以及困境,势必引起特殊教育模式的改变。

1.3 特殊教育相关服务与支持体系缺失

在美国等特殊教育先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不仅要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还要提供听力学、言语语言病理学(ST)、职能治疗(OT)、物理治疗(frr)和心理服务等相关服务,并且建立早期疗育服务体系。在其实际工作中,康复治疗(含OT、PT、ST)等专业内容以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的形式进入到特殊教育学校,以满足特殊学生的多种需要、为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保障和支撑。而我国特殊教育的相关服务未受到应有重视,相应支持体系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康复治疗服务主要由医院承担,特殊教育主要由教育机构提供,它们分属于卫生、教育两个不同的系统,彼此相对封闭、相互分离。

针对目前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的变化、教育教学的困境以及相关服务的缺失,人们近年来开始反思康复与教育分离模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特殊教育改革对策。比如,儿科专家、上海市副市长、原教委主任沈晓明教授指出,这种相互分离的模式有两个弊端,一是残疾儿童个体很难同时兼顾学习与康复,二是康复治疗与学习完全分离,医生和教师各念各的经,康复治疗不能有效为教学服务,提出应大力发展基于学校的康复治疗模式,并将其视为教育过程的一个部分。

1.4 医教结合是我国特殊教育改革的可行途径

进入新世纪以后,一些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基于满足特殊儿童的实际需要这一初衷,不断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探索和康复训练实践,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详见《现代特殊教育》2011年第2期系列文章)。2007年2月教育部颁布的《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把“教育与康复相结合”作为课程设置的原则之一。要求在课程特色上,针对学生智力残疾的成因及类型,注意吸收现代医学和康复技术的新成果,融入物理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咨询和辅导、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相关专业的知识,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并把康复训练课作为培智学校的选择性课程,为特殊教育学校的医教结合实践提供了直接的政策性支持。《“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及配套文件和资金等的落实,改善了部分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康复训练设施的配置,为特殊教育学校康复课程的实施提供了硬件支持。2011年、2012年、2013年教育部都把“特殊教育‘医教结合’改革实验和试点”作为年度特殊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对推动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发挥了积极影响。2011年4月授牌的18个特殊教育学校“医教结合”实验基地正在进行的实验探索,2013年1月“推进医教结合,提高特殊教育水平”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结题,并总结了成果,上海市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果。这些前期实践、有利条件以及成果可以说明,由特殊教育学校承担“康复与教育的双重任务”、改变“康复与教育”二元分离模式的“医教结合”实践探索是目前我国特殊教育改革的一条可行途径。

2 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内涵

最初,“医教结合”作为一种较固定的提法,是“医学手段与教育手段相结合(注:在特殊教育、康复医学领域)”或“临床医疗与教学相结合(注:在医学人才培养领域)”等通常含义的简称。目前,“医教结合”已经成为特殊教育领域的热门名词,其内涵为许多特殊教育实践者和研究者所关注。

2.1 “医教结合”的已有论述

从现有文献中,“医教结合”最早始于何时、何地、由何人提出无法得到确切答案。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一些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的特殊教育工作者进行了不断探索(详见《现代特殊教育》2011年第2期系列文章)。他们在教育教学中,有机地融入和运用现代医学康复的理念、内容和手段,力求科学、有效地对残疾孩子进行教育和干预,实现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并称之为“医教结合”。

在目前实践中,人们已经对医教结合进行了一些论述和总结。有的从特殊儿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明确提出“医教结合是一种简称,它应当包括医教结合、综合康复、多种干预、潜能开发等内容”。有的站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角度,认为“‘医教结合’就是将医疗康复手段与教育方法进行有机结合,在尊重个体差异、面向个体需要的基础上实施的一种教学模式”。有学者同样认为,在聋儿康复过程中,医学康复与教育康复是两个重要的手段。因此,聋儿康复中的“医教结合”,是指两者有机结合而形成统一的模式,并使两者在聋儿康复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有人试图对“医教结合”进行较全面论述,指出:医教结合是指采用医学和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对残障儿童实施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可以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其中“医”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利用先进的临床医疗技术对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各种疾病实施专项检查、诊断、治疗;其二是利用康复医学的手段消除和减轻人的功能障碍,弥补和重建人的功能缺失,设法改善和提高人体各方面的功能。此外,也有一些围绕“医教结合”的目标和意义来展开的论述,比如上海市相关文件指出,特殊教育实施医教结合旨在采用教育、医疗等多学科合作的方式,根据残疾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需求,对残疾儿童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康复,开发其潜能,使每一个残疾儿童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

这些论述从多个方面阐释了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反映出它是一种综合、跨学科、跨专业的理念,突出体现了特殊教育实践需要整合运用教育和医学的内容手段的思想。但这些论述都没有全面表述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含义。即使有人试图全面论述,但并未形成共识。

2.2 “医教结合”的概念界定

作为一个专业性名词,目前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定义的表述值得进一步梳理。尤其是,有必要给出一个在学科结合、特殊教育学校实践、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可操作性的,更有利于特殊教育实际工作的定义。从前面的论述分析及其他相关资料可知,目前特殊教育实践中所提的“医教结合”都共同指向医学与特殊教育的结合。但是,具体含义可有特指和泛指之分。

2.2.1 特指的含义

现代医学可分为保健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康复医学四类,有上百个亚学科。特殊教育“医教结合”主要是指其中的现代康复医学与特殊教育的结合。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医教结合”实验基地项目中主要采用此特指的含义。

由于康复概念更新、全面康复思想的传播,康复医学范围逐渐扩大。发展于20世纪40年代的现代康复医学强调应用各种医学和相关学科的手段,对残疾者进行身体、心理、教育和社会等方面的全面训练,使其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改善、代偿或替代,并最大限度地回归社会。与以往相比,现代康复医学的康复对象包含了残疾儿童;其手段扩展到工程、心理、教育、社会等各个领域,包括物理治疗(PT)、作业治疗(OT)、言语治疗(ST)、心理治疗、康复工程、艺体治疗、中医治疗、康复护理、职业咨询、社会服务等;内容已涉及到运动功能、感知功能、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语言交流能力、认知能力、心理功能、社会功能等多种人体功能障碍。由于现代康复医学和特殊教育在内容和手段上都涉及运动、语言、认知、心理、生活自理、社会适应等领域(或称课程);在对象和目标上又都指向使残疾儿童的功能和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改善、代偿或替代,并尽量能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两者也都有神经可塑性(或关键期)、行为主义理论、身心发育(或发展)理论等相同的理论基础。由此可见,现代康复医学和特殊教育之间存在相互结合的天然基础和必然性。

对于学科结合而言,“医教结合”是一种现代康复医学和特殊教育深度合作的理念和追求,即这两个交叉学科互通有无、相互借鉴,以促进两者交叉领域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对于特殊教育学校实践来说,“医教结合”是一种基于学校为特殊儿童提供康复与教育的综合服务模式,不同于一般学校中课程教学的教育模式,也不同于基于医院为病患者提供康复训练的模式。它具体是指整合教育、康复训练的内容和手段,主要为教育机构里学前及低年级(1-3)特殊儿童、以及其他兼具教育和康复两种需求的特殊儿童提供综合服务的一种工作模式。它要求打破学科壁垒,梳理和统整现代康复医学和特殊教育等学科间交叉重叠、相同相通的知识技能,以特殊儿童的需求为导向,分别从言语、听觉、语言、认知、情绪行为、学习能力和运动等领域对其进行康复训练与特殊教育。

2.2.2 泛指的含义

特殊教育“医教结合”一般泛指与特殊儿童相关的医学领域和特殊教育的全面结合。其中相关医学领域包括:儿科、其他临床科、康复科、保健科、护理科等学科,这些学科的内容涉及到特殊儿童的筛查、诊断、临床医疗、康复治疗、护理保健、建档、转介、综合干预等工作。而特殊儿童的教育教学只有与这些工作良好衔接,才能共同构成完整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可以认为,上海市《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及其承担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推进医教结合,提高特殊教育水平》所采用的是“医教结合”的此含义,体现在上海市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制度建设、实践工作(内容、手段、服务流程等)、队伍建设和保障系统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工作中。这些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已在上海全市各区县普遍展开,内容丰富、涉及面广”。

对比特指和泛指的含义可知:两者并不矛盾。特指的含义是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核心,泛指的含义包括更宽泛的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内容,其外延比特指含义更大。无论是特指还是泛指的“医教结合”的论述,都对特殊教育实际工作、医教有机融合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建设等具有指导意义。

2.3 “医教结合”的做法

整合分析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医教结合”实验基地项目和上海市特殊教育“医教结合”改革的相关表述及实践内容以后,本文认为目前“医教结合”特殊教育的工作内容包括了:低龄段在校特殊学生的康复训练;基于学校的儿童康复中心建设;残疾儿童发现、诊断、评估、安置与综合干预的服务机制建设;特殊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的工作制度;医教结合的专业队伍建设;医教结合的特教课程改革;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人才培养等。整合分析这些内容,从特殊教育学校、政府两个层面来看,目前较成型的一些做法有以下几个。

2.3.1 引进个别化康复的内容与方法,落实特殊儿童个别化计划

个别化计划是特殊教育最重要的核心,特殊儿童与青少年的特殊教育需求正是通过个别化计划的拟定与实施得以实现的。个别化康复是康复医学所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康复训练人员对患者进行某些方面功能或能力的系统评估,并制订相应的康复计划,对其进行个别化、有针对性的康复训练的过程。在“医教结合、综合康复”理念指导下,开展培智学校低年级、聋校学前和低年级儿童听觉(指聋校)、言语、语言、认知等康复训练的实践探索,以此验证和探索特殊儿童个别化训练的有效方法,促使教师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听觉康复、言语康复、语言康复和认知训练的理论知识体系,增强教师实施个别化言语、语言、认知等训练的实践能力,落实特殊儿童个别化教学和训练的工作,从而为提高培智学校低年级、聋校学前和低年级儿童的语言沟通和认知能力等奠定扎实的基础,增强其交流和社会适应能力。

2.3.2 注重课程教学与个别化训练的内容衔接,提升教学的有效性

在学前聋儿的康复教育中,“医教结合”实践以聋儿康复教育HSL理论和“1+x+Y”操作模式为依据,在听觉康复和言语矫治的基础上开展语言教育,将集体语言康复与个别化康复和家庭康复相结合。采用强化听觉、言语训练的主题教学活动,渗透语言、健康、社会、科学和艺术五大领域内容的六个康复活动以及生成课程等集体康复教育形式,在促进语言发展的前提下全面提升聋儿的各种技能,使得聋儿得到真正意义的全面发展。

目前,我国培智学校课程中的“实用语文(数学)”或“生活语文(数学)”,以及培智学校改革所强调的“综合课程”或“主题教学”都注重课程的功能性。功能性课程强调学科性的知识技能与学生的实际生活相联系,强调知识、技能学习的整合,重视内容选择的生活意义。在培智学校的低年级课程教学中,“医教结合”实践将言语康复、认知康复方法与生活语文教学互相融合、互相渗透,使课程教学与个别化训练的内容衔接,以增强教学的有效性。

2.3.3 加强制度、队伍和运行机制建设,建立完整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

采用“建立区县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医教结合专项工作制度;成立特教专职康复教师队伍、专兼职的特教保健教师、专兼职的巡回教师队伍;多渠道开展培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参与医教结合工作的医生的专业化水平”;开展教育康复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具体做法,以保障医教有机融合的特殊教育工作开展,保障特殊儿童发现一诊断一安置工作网络的运行。同时,采用“建立残疾儿童发现、诊断、评估、转介、安置运行机制;建立残疾儿童确诊和报告定点医疗机构制度、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建设残疾儿童信息通报系统;设置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加强康复课程建设和开展个别化教育与康复训练等具体做法,以规定残疾儿童“发现-诊断-安置”的工作流程与方法,确立“定向转诊-定点确诊-回访上报”及“医教结合综合鉴定-科学安置-统筹实施康复与保健”的工作模式。最终建立起残疾儿童发现-诊断-随访-安置-综合干预等完整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并不断完善。

3 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积极作用

特殊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残疾学生的发展,使之融入主流社会,适应社会生活。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实施,符合残疾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需求,有助于每一个残疾学生的身心都能得到全面发展。对特殊教育学校工作而言,实施“医教结合”具有如下积极作用。

3.1 转变特殊教育观念,完善特殊教育学校职能

教师以往所采用的传统、单纯的教育手段在特殊教育中所能起的作用很有限。比如有的教师以往在面对不会开口说话或口齿含混不清的听障学生时,“教学手段和方法单一,对聋童发不出或发不清楚的音往往束手无策,常常只能用传统的教育手段一味地让聋童反复模仿”,效果往往很差。通过“医教结合”实践,教师可以学习康复技能,会知道说话困难可以从呼吸、口唇舌运动、发声和构音等方面去找原因,并实施针对性的言语训练方法,从而具备一些疗育结合的新思路和办法。“医教结合”实践可以使教师在特殊教育观念上逐渐走出那种“教育是万能的、是无所不起作用的”认识误区,加深对现代康复医学的认识,提高对残疾儿童康复过程、康复需求的认识,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去那种“先医后教”、“医教分离”的认识和做法,逐渐采用“当医则医,当教则教;医中有教,教里融医;医为教用,教需医辅;医教结合,科学发展”的务实做法。

“医教结合”实践也能使一些特殊教育学校逐渐认识到,在面对中重度特殊学生时,学校的职能定位不只是单纯的学科教学和知识传授。提供康复训练,满足特殊儿童的康复需求也是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职能之一。在有些自发探索康复课程的培智学校中,康复课程正逐步成为学校的核心课程。

3.2 掌握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特殊教育中的新问题

训练器具、假肢、矫形器、助听器、人工耳蜗、辅助沟通系统、电子导盲杖等现代科技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残疾儿童身上及学习生活场所中。这些新技术新科技的运用,给特殊儿童教育和康复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如何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这些辅助设备的作用,帮助残障学生改善生存和生活状况?如何教会残障学生或家长使用这些辅助设备?如何利用这些设备更好地为残障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服务,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和教师们面临的新问题。

“医教结合”的实践探索,能帮助学校和教师逐渐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和途径。通过实践操作和继续教育的形式,大部分教师都能掌握一些可在学校环境和教学中实施的康复方法与技术,充分发挥学校所配备的基本康复设备、器械,以及残障个体所适配的辅助设备的作用。还可以和其他专业人员配合,通过教育、康复与医疗(与医生配合)等手段的综合运用,使残障学生得到更理想的发展。

目前,一些较先进的评估和康复训练的手段方法已运用在特殊教育学校的“医教结合”实践中。与一些传统的方法相比,这些手段方法可以提高特殊儿童参与教育训练的兴趣,减少教师的工作量,还能及时地反馈训练效果,提高训练的科学性、针对性。

3.3 推动最佳实践模式的探索,提升特殊儿童教育水平

特殊教育学校的“医教结合”实践是基于特殊儿童的实际需要、康复医学和特殊教育等领域所积累的科研成果、前人探索的成功经验而展开的。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实践探索证明了该模式对特殊儿童发展的有效作用,也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比如,有人将目前国内常用于医疗康复机构的“引导式教育”引入到特殊教育学校的脑瘫儿童教育康复中,并进行1年的随访评估,得出“引导式教育有助于特殊教育学校脑瘫儿童上肢、下肢和躯体、及平衡功能的改善,并有助于减少不良事件和副反应”。有实践者指出,“医教结合”的康复模式既促进了孤独症学生的身心康复进程,又能满足他们接受教育的需求。“医教结合”的康复模式是促进孤独症儿童心身健康发展、全面康复的一种趋势和比较理想的一种模式。而自2001年起开展“医教结合”试验,探索一种更科学、对残疾孩子的发展成长效果更好的教育教学模式的哈尔滨燎原学校,更是得到时任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的肯定:“哈尔滨燎原学校以“能生存、会生活”为办学目标,通过医教结合等创新模式培养智障学生,使他们树立信心,融入社会,事迹感人”。

这些特殊教育学校的实践证明:多年来,特殊教育学校里的“医教结合”探索,对残疾学生进行综合康复、多重干预、潜能开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将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最佳实践模式的探索,推动更多适合我国国情、省情和各校校情的特殊教育实践模式的提出,推动特殊教育的内涵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特殊儿童教育水平。

4 总结

特殊教育对特殊儿童的意义范文第7篇

关键词:家庭教育;家庭支持;特殊教育

近年来,特殊教育工作者越来越发现传统的学校教育在特殊教育领域出现了很多弊端与不足,家庭是社会的核心单位,同时家庭更是特殊需要儿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单位。同时特殊需要儿童的成长离不开家庭、离不开家庭教育。由于其独特的身心发展特点,大部分特殊儿童大量的时间都是待在家里与父母共同度过的,父母对其实施的补救措施和教育直接关系到他未来的康复情况及后续发展。相关的研究开始出现,特殊儿童家庭教育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家庭的和谐,影响特殊儿童的健康发展,了解目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情况能够有效的反映目前社会对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以及有效的投射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现状。

一、庭教育与及家庭支持

(1)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是特殊教育的组成部分,三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对于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家庭教育更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家庭教育早已存在,最有影响力的是北齐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家庭教育发展至今已成为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而特殊需要儿童由于其身心的缺陷与障碍,他们比正常儿童更需要家庭教育。特殊需要儿童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环境中对身心异常儿童进行的教育,包括两种形式:由特殊教育教师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个别教学和辅导,对象是因某些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到校学习的学龄特殊需要儿童和学龄前特殊需要儿童,同时为家长提供咨询服务;由家长或其他家庭成员对特殊需要儿童进行教育和训练,其重点在于通过儿童日常生活,养成良好习惯,配合学校做好儿童的教育教学工作。

(2)家庭支持是社会生态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微观支持系统。家庭支持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家庭资源、家庭的关系、家庭功能、生命周期等内容。家庭资源方面设计到家庭的特征、家庭背景、家庭规模、家庭的形式、家庭成员的个人特征。家庭资源在家庭支持系统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它包括物质资源与精神方面的支持,涉及到特殊需要儿童的生存的各个方面和学习方面。家庭关系是指存在家庭中的各种关系,例如夫妻关系、亲子系统、兄弟姐妹系统,不过还要包括家庭以外的亲戚、社团、同事、社区人员、专业人员的系统。近年来,亲子关系的协调已经成为普通家庭和谐的重要方面,对于特殊需要儿童来说,这是关系到他们的身心发展是否良好的重要方面。

二、家庭教育及家庭支持的原因

(1)家长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学校教育中。家庭作为特殊儿童的生理发育和身心养护的主要场所,家长也是老师,也可以并且应该支持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长拥有自己的教养方式,同时有他们自己一套运用于校外学习情境的课程和教学风格,而且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家庭教育。因此,如果特殊需要儿童想要获得校内外充分的潜在的学习体验,就需要家长和教师之间紧密合作。

(2)家长对儿童的学习情况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和热情:在专业人员试图帮助儿童学习的时候,经常向家长传递这样的信息:教师比家长更关心儿童。

(3)家庭可能是特殊需要儿童教育中唯一的一个成人团队,在持续教育的所有进程中:在儿童教育生活中,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会遇到很多、不同的专业人员。我们应该树立以一种持久的、以家庭为中心的教育理念。

(4)家庭比任何人都更好地了解儿童的某些方面,作为教育者,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每年与学生相处的时间有限,校外时间可能会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教育信息,促成他们兴趣的培养、动机的形成、习惯的养成、纪律与规则的训练。需求的产生以及健康状态的保持甚至忧虑及压力的出现等。

三、中国特殊教育中家庭教育的现状

要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教育,就必须考虑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制约因素和存在的客观困难。开展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制约因素包括家长的自身素质、对子女的态度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几个方面。目前,我国在这几方面都不容乐观:

(1)家长的素质及文化修养有待提高。在家庭教育中家长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尤其是父母,他们是特殊需要儿童的启蒙老师,是与儿童朝夕相处的人,了解儿童所有的习惯与爱好,为进行良好的家庭教育提供了可能。然而家长的素质及文化修养显得尤为重要。家长自身素质的高低,是直接关系着家庭教育成败的关键。目前,我们特殊需要儿童的家长无法接触专业的特殊教育理论,没有科学的、合适的教育方法,文化素质低等这些因素成为特殊需要儿童家庭教育的不利因素。

(2)家长的教育态度不积极、教养方式有待改变。在特殊需要儿童家庭中,亲子关系成为重点。很多研究都表明,特殊儿童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环境的剥夺而致使儿童早期经验的缺乏,如缺乏母爱、缺乏社会性接触、缺乏有益于智力发展的感官刺激等

(3)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同时,其他服务机构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不够,而已有的支持也是散漫的、无组织的支持,缺乏指导或统一的指导。

四、开展家庭教育与家庭支持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特殊需要儿童家长的特殊教育理论的学习。家长通过学习理论,可以了解儿童的生理与心理特点,就不会盲目的采取不当方法与措施教育儿童。同时家长多参加相关的培训与活动,提高自己的文化修养,可以制定合适的家庭教育计划,传授文化知识,帮助儿童更好的融入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中。

(2)改变家长的不良态度。家庭教育中,家长的态度是一个重要的素。加大传媒的宣传,教育部门要向家长讲授对特殊儿童进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家长明确家庭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从而能够用正确的态度去对待自己的子女教育。

(3)帮助解决特殊需要儿童家庭经济能力低的情况,主要是指解这些家庭家长的就业问题,这样提高他们的家庭收入,提供特殊需要儿童教育所需的费用。

(4)相关教育部分积极配合。整合资源,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和人员的作用,将对特殊需要儿童家庭支持纳入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工作中。

参考文献:

[1]左玉婷,卢珊,周芸芸,曹梦希.孤独症儿童家长亲职压力及焦虑抑郁状况――融合教育与特殊教育机构的比较[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04)

特殊教育对特殊儿童的意义范文第8篇

一、普及普惠教育背景下普通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面临的困境

已有研究显示普通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的困难多集中在专业师资缺少、资金不足,缺少专用的康复设备以及最小限制的环境等方面。这些多从特殊教育机构角度进行分析,但是普通幼儿园毕竟不同于特殊教育机构,缺少专业师资、缺少康复设备是极为自然的,我们需要站在普通幼儿园角度去思考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当今普及普惠学前教育背景下普通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的困难有以下几点:

(一)融合教育中幼儿园教师自我定位不明

很多关于普通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的研究指出,普通幼儿教师不希望班上出现特殊儿童的一大原因就是没有学过特殊教育的相关知识,不知道怎样对这些幼儿进行教育。这种观点将特殊教育与学前教育分隔开来,认为学前特殊儿童就必须用特殊教育的专业手段进行教育,普通幼儿园的教育方法不太适用于特殊需要儿童。这种定位,直接否定了幼儿园教师可以运用自身专业特色进行教育的可能,使教师拒绝从学前教育的专业角度研究如何教育学前特殊儿童。

(二)幼儿教师缺乏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及经验

普通幼儿园教师对特殊需要儿童缺乏了解,不具涠蕴厥庑枰儿童实施教育的基本知识,缺乏相关经验是普通幼儿园难以实施融合教育的原因之一。有无专业知识直接影响了教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态度以及教育行为。虽然普通幼儿园教师无需像特殊教育教师一样具备特殊教育的各类专业技能,但是对于特殊需要儿童的特点以及基本的筛查方法仍需有所掌握。一方面可以依此对学前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家长进行建议,使有需要的学前特殊儿童可以接受更专业的康复。但现状是普通幼儿园教师普遍缺乏相关的知识和经验。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职前职后培训不足

普通幼儿园教师在职前师范教育阶段普遍没有接受过特殊教育方面的相关课程。例如,汪海萍曾对137所普通师范院校课程进行调查,发现仅有13.9%的院校开设了特殊教育课程。即使当今师范院校课程设置有所调整,部分师范院校以选修课或者微型课的形式增设了诸如《特殊儿童筛查与诊断》《特殊儿童心理学》等课程供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学习,但是覆盖面仍较小。

在职后教育阶段,除专门融合教育幼儿园外,普通幼儿园的教师在入职后接受的园内外各类培训或支持都是针对普通幼儿教育而进行,基本不会涉及特殊需要儿童。职前职后两个阶段的教育都没有能使教师获得特殊教育的相关知识,进而也未能建立良好的融合教育的观念。

2.在普通幼儿园对特殊需要儿童实施教育可借鉴的资料不足

网络以及纸质平台中幼儿园游戏、环境创设等方面的资料很多,但是运用于特殊儿童教育的内容尚少,幼儿教师缺乏可借鉴的经验。

(三)普通幼儿教师缺乏实施融合教育的意愿与动力

王婷婷于2012年对江苏省70所公办幼儿园的调查发现,60.4%的普通幼儿园对特殊需要儿童持拒绝接纳的态度。该项研究显示普通幼儿教师对特殊需要儿童多持排斥或消极态度。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除普通幼儿教师缺乏相关知识外,适应阶段或新入职的年轻教师比例过大以及教师收入低也是原因之一。

1.5年内教龄的新入岗教师比例大

普及普惠学前教育背景下,各地新增大量幼儿园,教龄5年以内年轻教师比例较大。这一阶段的教师一般处于学习教育教学情境下的具体规范,获取感性经验,慢慢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经验逐步联系起来的阶段,对于应对新情境或综合运用教学策略上尚显不足。这一阶段的幼儿教师尚没有过多精力研究如何教育班级内的特殊需要儿童。

2.普通幼儿园教师收入低于特殊教育机构教师

由于特岗教师拥有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同地区同性质的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多低于特殊教育机构教师,尤其是编制内的公办机构教师。这其中,民办园教师的收入又普遍低于同地区公办园教师。普通幼儿园教师除了要研究如何组织教育活动,如何创设环境来对普通幼儿实施教育外,还需要学习并研究如何引导班内特殊需要儿童,工作难度以及强度皆明显提升。工作难度的提升,工作量的加大,却未带来收入的相应调整。高付出低回报这一反差,会影响幼儿教师工作的积极性。相对于公办园教师,更低收入的民办园教师这一问题更为明显。

二、普及普惠学前教育背景下普通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的对策

(一)普通幼儿园教师从幼儿教育的角度对特殊儿童实施教育,科学定位自身角色

特殊教育教师面对特殊儿童,普通幼儿园主要面对普通幼儿。教育对象的不同造就了特殊教师与普通幼儿园教师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多方面差异。普通幼儿园教师大多都没有接受过特殊教育的专门培训,无法从专业技能角度对特殊儿童实施干预。这在一些调查研究中早已得以证实。但是学前特殊儿童的发展也遵循学前儿童发展的基本规律,只是某些方面有所滞后。用学前教育的方式也可以对特殊需要儿童进行干预,实践中也有运用游戏或音乐的方式对自闭症儿童实施干预的实例。

在一定程度上来讲,特殊教育的很多干预疗法都具有学前教育的特点。作为经历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的幼儿教师在对特殊需要儿童进行教育时应该立足于自己的专业优势,结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了解,以学前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研究如何通过创设环境、开展游戏活动艺术活动来对特殊需要儿童实施干预。当然若能将更专业的特殊教育干预手段、技能与自身学前教育的专业技能有效结合,制定出更符合特殊需要儿童的个别教育计划,效果会更加理想。

(二)通过职前职后教育增加普通幼儿园教师有关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

现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提出教师应该“了解有特殊需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及教育策略和方法”。因此,当今学前教育师范类院校应该调整课程结构,增加诸如《特殊教育病理学与康复学》《特殊需要儿童心理学》《个别教育计划》《特殊沟通技能》《感觉统合训练》等特殊教育方面的课程内容,让未来的幼儿园教师在职前阶段就对特殊教育有一定了解,在观念中建立融合教育的观念,以为职后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学习、研究特殊儿童教育的方法与策略奠定前期基础。

相对于职前教育的打基础,职后教育更具提升意义,教师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需要,学习新的专业知识、技能,反思自身工作的题,从而提升专业水平。鉴于普通幼儿园教师所获特殊教育方面的培训机会较少,普通幼儿园教师入职以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为普通幼儿园教师提供充分的特殊教育实践以及理论方面的培训,并且鼓励有条件的园所为教师提供相关的学习机会。前者可以是特殊教育专业人员对普通幼儿园教育进行短期的集中培训,可以是在“国培”“省培”“市培”等项目中增加特殊教育科目的内容。后者包含提供教师外出参加相关项目学习或参观的机会,鼓励教师在园内进行相关方面的研讨以及在园内提供特殊教育方面的书籍杂志。

(三)调整政府职能,鼓励相关机构与普通幼儿园合作

为增加普通幼儿园教师的学习资源,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文件支持或规划课题等形式,鼓励高校以及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与普通幼儿园合作,共同研究如何在普通幼儿园利用本园资源以及教育特点对特殊儿童实施教育。另外有条件的幼儿园――诸如师范类高校附属幼儿园、与特殊教育机构有密切联系的幼儿园,还需充分发挥以上特教专业资源的作用,利用日常的教研活动共同对园所内的特殊需要儿童实施干预。例如,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的教师可以定期对幼儿园教师进行授课,提升幼儿教师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的储备。例如,师范院校特教专业的教师、学生可以以园所内某些特殊需要儿童作为研究对象,和班内的幼儿教师共同设定并且实施干预方案,既可以使幼儿教师学习到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技能,同时又可体现学前教育的特点。

(四)加大普惠幼儿园资金支持力度,调整幼儿教师工资结构,提升收入水平

自《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低的普惠性民办园”后,普惠幼儿园数量明显增加。普惠园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的资金扶持,尤其普惠性民办园。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基本与当地同层次公办幼儿园一致,但教师工资支出由幼儿园自行解决。若政府资助不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就会受到制约。当前,多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财政获得资金支持极为有限。例如,文思睿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资助问题研究――基于四川省N市的调查》中提到,当地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金支持主要有:对困难儿童发放的“三儿资助”以及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专项资金。前者每园10%的比例,每期500元,后者按照生均100元发放公用资金以及一万元以内的租赁园舍补贴。捉襟见肘的资金支持,使这些幼儿园无法为教师提供充足的培训机会用以提升各项专业素养。很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素养尚无法满足普通幼儿的发展需要,更何谈研究如何教育特殊儿童?另外,资金问题也造成教师低收入这一事实,低收入与高付出的反差制约了教师工作积极性与稳定性,使教师缺乏研究特殊幼儿的动力。这一问题,在公办幼儿园也同样出现,一般教师是否接收特殊儿童在收入上没有变化。付出增多,收入未变,教师有可能产生抵触情绪,无意愿学习或者研究如何教育特殊儿童。因此,除以上三方面外,加大普惠幼儿园的资金支持力度,调整幼儿教师工资结构,保证幼儿教师的合理收入也是改善普通幼儿教师接纳特殊需要儿童并积极对其实施教育的必要措施。这可以通过提升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以及将对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纳入绩效考核范畴来进行调整。

(五)鼓励普通幼儿园招聘具有特殊教育学习或工作背景的教师

融合教育作为一种趋势,普通幼儿园除对本园已有幼儿教师进行相关培训外,招聘有特殊教育专业背景的教师也是极为有效的措施。有特殊教育学习或工作背景的教师,作为园内资源教师与其他普通幼儿教师进行合作共同对特殊需要儿童实施融合教育,可以降低普通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的难度,提升园所实施融合教育的水平。当然,有条件的幼儿园还可以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集课程、教材、专业图书、学具、教具、康复技术、辅助技术于一体的专业教室,由特殊教育教师或邀请的专家对特殊需要儿童进行评估诊断,制定个别教育计划和具体干预方案。

参考文献:

[1]汪海萍,普通师范院校特殊教育课程开设情况的调查[J].中国特殊教育,2012(7):13-17.

[2]虞洁,对家长、教师融合教育认识的调查及智障儿童的个案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2(4):5.

[3]韩颖,特殊需要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的困境和策略[J].绥化学院学报,2014(10):13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