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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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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第1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因此税法不断完善以跟上发展的步伐。随着税法的日趋完善,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不断增强,纳税筹划已经被大众熟知并运用,成为纳税理财人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所得税筹划成为企业研究的重点之一。

一、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纳税筹划是企业采取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调整控制在最佳界限内,以达到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不受到税收法规的制约与影响,在纳税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企业通过开展税务筹划,可以熟悉和掌握经营相关的税收法规,通过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共同努力,从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预测与决策,到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相互配合,从而最大可能地减少税收风险,获取最大的税后利益。它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与偷税漏税不同,不需要承担法律风险。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利润形成前的扣除项目,是一个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联系最紧密的直接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由于难以转嫁,相对而言税负较重,而且由于税负弹性大,可筹划空间大,故成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考虑的重要税种。 所得税筹划是否得当,对企业的经营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1.明确新税法相对于旧税法的不同之处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科学地划定了纳税人,其中包括企业和获取收入的经济组织。新税法的最大特点体现为“四个统一,一个过渡”,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适当降低为 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老企业规定一个五年的过渡期。

税率的降低主要考虑到我国企业、经济组织的竞争力以及周边国家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在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方面,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各项支出的扣除政策实施了规范统一,对企业实际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鉴于以往的优惠政策并不能激励企业的发展反而抑制了企业的进步这一点,新税法采取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样就能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扶持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公益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因为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扣除,新税法除了扣除比例发生变化外,税基也发生了变化。同时,新税法降低了企业不合理逃税的几率,起到了反避税条款的作用。

2.了解进行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流程

第一要整理企业税收资料,以备参考。包括整理最新颁布的税收法规资料、会计准则和法规资料、以及政府经济政策等;第二要制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包括向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内容和企业参考的内容,如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税收的计算,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变动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第三要确定和落实税收筹划方案,保证该方案能给企业带来最大利益。

3.注意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预先性和合法性

所得税筹划的显著特点是事先谋划、设计、安排。企业应在会计事项或交易出现之前,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所得税法)和会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以谋求税后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在应纳税事实发生后利用会计手 段“逃税”。

4.重视过渡期的税收筹划

按新税法规定,一些老企业享有过渡期待遇, 老企业可以按原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继续享受尚未用完的优惠,即受减免税收优惠的企业,2008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剩余的优惠期。但是免税期均在2008年开始计算,税收优惠不得超过2012年。在利用过渡期筹划时应注意, 新税法规定过渡期优惠仅适用于那些在新税法颁布前(2007年3月16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好批准设立的时间点。

5.正确认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废除了原来的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全面采用当前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与原方法相比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而且要求在每一会计期末核定各资产、负债项目的暂时性差异并以适应税率计量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费用,再加上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便构成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可见,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这种方法所贯彻的是通过计算暂时性差异来全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每一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变化确认为收益,无疑会对税收意义上的所得产生影响,而且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因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业务增加的暂时性差异会越来越多,对税收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三、结束语

纳税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也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因此,企业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把握好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制定好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争取把税务负担降到最低,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余秀云: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思考[J].商业会计,2008(15).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第2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改变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政策。而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仅保持了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收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企业以往惯用的纳税筹划手段提出了挑战。根据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本人认为,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可行的纳税筹划手段如下:

(一)企业成立前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这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税款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应调整。新税法将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改为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负上实行差别税制。

2.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而过去税法中外资的这部分红利收入是免税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分红收入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

1.纳税人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即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于是,企业集团中如果存在亏损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2.充分利用好五年“过渡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章附则中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由此,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新税法不仅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还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优惠税率,并且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因此,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实现纳税筹划。

(2)合理安排用于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购置时间

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额和纳税时间。

4.税收基础的筹划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企业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此外,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鉴于利润属于会计概念,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只有吃透新的税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最大化节税收益,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耀斌.新税法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5).

[2]赵治纲.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影响.新理财,2007,(5).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第3篇

    一、关于新税法的概述

    (一)新税法的基本内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在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制定并的。与旧的营业税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对这些变化进行细致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税法颁布的意义

    新税法的颁布对企业、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最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第二,对营业税进行改革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需求。

    第三,改革旧营业税,实施新营业税是我国进行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和平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与质量,有助于推进我国进行税制的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新税法的变化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代扣代缴义务的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境外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的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提供应税义务,在我国境内的人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人的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购买方的名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新营业税法解除了施工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改为纳税人承担。

    (二)施工企业需要纳税的地点发生了改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它所承包的工程如若跨省区,它所提供的建筑业劳务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的那天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要由当地有关部门或者税务机构向其强制征收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税务部门的强制性功能。

    (三)施工企业纳税时间的变化

    在以前的纳税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由建筑工程完成的进度与工程办理结算的时间决定,这使得很多施工企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税收筹划,进而达到拖延交纳税款款的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工程款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的开始。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逃税、避税的可能,保障了施工企业税款的及时缴纳。

    (四)施工企业营业额发生了很大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主体,在为社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及服务的过程中,它的营业额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动力价款及相关的物资。其中,营业额不包括的部分是建筑工程的建设方所提供的设备价款。在规定中营业额的适用范围被调整为不包含装饰劳务的建筑业劳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拖延税款缴纳的可能,规范了施工企业应缴纳税款的范围,减少了施工企业漏税的行为。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按照国务院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改安排,营业税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改征增值税,目前已经在上海市试点。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最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筑企业分包重复开票税收问题上。由于营业税是道道征税,按照现行规定,总承包人要向建设单位全额开具发票,分包人也要向总承包人按照分包额全额开具发票,这就导致重复征税问题。总承包人进行分包和不进行分包,总体纳税额是不同的,这就导致税负不公,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背离了税法精神,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发挥增值税税负公平的特点,有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改征税的实施,必将对建筑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实时跟踪和了解税改过程,了解税改对本企业的影响,以便本企业能够及时改变做法,适应改征税的要求,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四、针对新税法的影响,施工企业要采取的发展措施

    (一)在新税法颁布之后,施工企业要迅速地做出正确的反应,积极掌握、领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的税法精神与税法内容,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革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模式与内容,以尽快地适应新税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施工企业的高管,也要加强对税法的学习,深刻地领会新税法的指导精神与内容,把握住税法的发展方向,带领企业稳定发展。

    (四)施工企业要积极加强与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以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第4篇

1.1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所得税界定了纳税义务人,即只对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独立的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纳税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

1.2纳税义务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算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与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与考虑。

1.3税率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另一显著变化就是将所得税率统一为25%。虽然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造成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1.4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其中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还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与税收优惠。

1.5强化了反避税条款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等相关程序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完善了纳税履行的规定,同时强化了反避税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其次肯定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一个重要方法;最后,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2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2.1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首先,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旧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这类企业较之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几档全额累进税率,从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对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也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其次,新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了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2.2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新税法着眼于企业间税负的公平,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了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促进了统

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2.3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从短期看,税率降低对国家税收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远看,通过统一税前费用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财务状况的好转,增加财务收益,加快资金积累,提高创新力和竞争力,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这将有效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将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2.4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产品附加值为促进我国产业升级,新税法优惠政策调整对低附加值企业提出新要求。一般加工企业、低附加值的中小加工制造企业,不具备竞争优势,特别是过去靠享受区域优惠政策照顾的企业,更要适时调整产业方向,提升产品附加值,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才能继续保持发展的势头。

2.5对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而新税法多处提出“合理性”原则,如何把握其“合理性”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考验。新税法对部分企业的费用列支标准放宽,实质上也是一种对所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对工资列支额度的取消,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以及广告费等支出的额度变化,这些都是在今后账务处理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企业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一种理财活动,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其筹划的对象和落脚点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题是企业自身或者其授权委托的机构,筹划的前提或基础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规,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所得税负担和降低纳税风险,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生产经营决策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选择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必将给企业合理合法地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益带来的益处。

3.1利用税前扣除筹划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取消或提高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第一,工资薪金筹划。可采用的措施有: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部分以工资形式列支;②持职工股的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奖金发放,当然在筹划时应注意权衡职工工资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③在相同岗位要求条件下合理选择人员,如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待业人员可以加计薪金税除扣除,以获取税收优惠。

第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此条规定较以前标准有所提高。因此,可以适当统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比例,避免最后作纳税调整。

3.2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由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都进行了较大调整,这必然会给新办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影响。一些法人企业可以选择投资设立下属公司的方式进行税收安排,即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补税差,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就现金股利或利润补交的所得税差额。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3.3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除规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之外,还采用了优惠税率,如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实施条例》第92条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了量上的规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新晨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企业应税所得的不可行区域为30万元~32万元,其中一个筹划思路是将应税所得控制在30万以下,利用《实施条例》中一些允许扣除的规定,可实现应税所得额的下降。另外,《实施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顾及到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方式和习惯,第23条又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于是,可以考虑通过合同将收入分期实现,并且实现跨年度收款,这样可以减少当年的应税所得并限制在30万以下,又不影响正常的交易。另外一个筹划思路就是减少费用的支出,从而扩大和提高应税所得额使其超过32万,当然这个思路不利于职工福利的改善和企业形象品牌的推广,因此建议在预计应税所得在32万左右时采用。当然,企业经营的目的是盈利,并且收益越大越好,所以从长远来看,最好的筹划思路则是不失时机地增强生产和销售能力,突破32万的规模,实现更多的应税所得,这应该也是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优惠税率的政策意图所在。

3.4利用产业优惠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这样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其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没有时间限制。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王桂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J].科技信息.2009,(07):64-65.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因而税收构成了企业必要的成本。同时,税收又不同于一般的营运成本,它是企业无偿的支出,不能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因而是一种净支出,对企业经营成本有直接的影响。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筹划性原则。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

(三)兼顾性原则。不仅要把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

(四)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三个目的:一是绝对减少税负。二是相对减少税负。三是延缓纳税。

三、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策略与方法

(一)新税法下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两种。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公司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把握好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从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把握好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1、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原税法采取计税工资制度,税前工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税法取消了该规定,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

2、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原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额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可以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探索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研开发,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4、广告费用的扣除有所调整。原税法将广告费用的扣除分为三种情况:高新技术企业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一般企业的广告费用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但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三)合理利用新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含2 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新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地安排残疾职工就业,一方面残疾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方法。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1、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预收货款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上述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2、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是会计制度“减值准备”中唯一一个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不可忽略的内容。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上的区别:(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3、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新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参考文献:

[1]牛达.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对照[J].财会月刊,2007.13.

[2]朱省葱.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及案例研究[D].天津大学,2007.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第6篇

关键词:价值链;税务;筹划

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重要杠杆,税收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这一营利性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从增收、节支两方面实现价值最大化,即有效开展税务筹划。据《国际税收辞典》,税务筹划被定义为“通过纳税人合法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据《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税务筹划又被理解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行为”。

一、价值链与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的价值创造是通过一系列活动构成的,这些活动可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两类,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生产作业、外部后勤、市场和销售、服务等;而辅助活动则包括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等。这些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了一个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即价值链。价值链在经济活动中是无处不在的,上下游关联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行业价值链,企业内部各业务单元的联系构成了企业的价值链,企业内部各业务单元之间也存在着价值链联结。价值链上的每一项价值活动都会对企业最终能够实现多大的价值造成影响。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实际上都与企业税赋有关,企业税务筹划能减少企业成本,为企业带来最大价值,所以企业税务筹划的空间非常大。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省管大型国有发行企业集团,由省级4家发行单位与全省69家市、县新华书店改制组成的,是以发行中小学教材、一般图书和音像电子产品为主的发行企业,2009年底将与省内的出版社一起组建福建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在探究税务筹划中,部分内容将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进行说明。

二、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预计盈利的优惠税率分支机构,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如:我省厦门原所得税率为15%,在执行新税率后改为25%,新税法规定经济特区可享受过渡期政策,除了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以继续执行外,其他非高新技术老企业从2008年起,税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到2002年执行全国统一的25%税率。由于集团公司享受5年的所得税免税政策,2009-2013年涵盖了优惠税率的过渡期,否则将厦门公司设立子公司可以节省税款开支。

第二、预计盈利的非优惠税率分支机构,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于集团公司来说,在享受5年的所得税减免期内,设立分、子公司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是没有区别的,但所得税减免到期时,这样的影响将立即体现出来。因此可以将集团内部亏损的公司改组为分公司,以减轻整体集团公司的税负,有较大的意义。

第三、预计亏损的优惠税率分支机构,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以往“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调整策略,从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转变。

三、商品购销的税务筹划

每个企业无论在原材料购买还是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的企业的税负来作为基于价值链的税务筹划的基础。企业采购过程中的直接成本相对比较容易理解和计量,它包括所购货物的原始价格和赋税原材料的直接运费与赋税,能在相关的凭证和会计报表上能直接显现出来所购货物的价格。企业购销的税务筹划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与所得税,从企业原材料到成品生产完毕的价值增值过程中,国家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针对于某些部分,这些优惠政策如其中的税额扣除税法我们要充分利用。购进中进项税额准予以销项税额中抵扣,如:购进农产品,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等;产品的销售过程与原材料的采购过程基本相同,将销售方式和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相结合进行的筹划,如:采用折扣销售、分期收款销售等方式,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

四、内部核算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内部经营核算是企业运营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尤其是对弱小的企业而言,它是企业的核心部分。因为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价格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企业发言权很小,因此如何降低企业内部成本包括赋税在内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内部经营在税收筹划方面主要是所得税的筹划,也包括增值税,其基本思想是:结合企业运营的实际状况,合理使用资源,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尽量使用能抵扣的资源,使所有的抵扣项目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在内。下面是所得税的抵扣范围: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从以上项目可以看出,企业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是繁琐的,因为有很多项目是有抵扣范围和限额的。本文重点讨论以下几点:

(1)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具体计算过程中,可以通过选择固定资产的计提范围,延长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法等达到节税目的。

第一、在税率稳定时,尽量使用符合税法要求允许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以使企业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使所得税缴纳延迟,从而节约财务利息,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第二、当企业享受免减税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对于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品种多、数量大的特点,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仔细辨别和延长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实现减轻税负;同时由于固定资产折旧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要权衡好短期减免税和今后正常缴税计提折旧对利润影响情况,选择最优的折旧方式,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2)借款利息的支出

企业可以选择的融资方式有内部资金融资、债务融资及股权融资方式。在忽略风险与收益因素的情况下,债务融资由于具有财务杠杆效应,其支出的利息具有抵税作用。为此许多企业利用向关联企业举债代替本应该进行的权益性融资,企业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时应注意有关规定。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的支出

新税法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对工资扣除标准的放宽无疑扩大了企业的筹划空间。但企业在扣除工资支出时需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明显超出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在25%税率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特殊人员就业,每月将可享受到25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支付给职工更高的工资,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也就更多。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结合实际,在同等情况下,尽量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达到节税的目的。

(4)广告费的支出

新税法统一规定内外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五、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

随着我国入世、国内市场更加开放、税收体系日趋完善,税务筹划已成为企业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提升自身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强有力措施。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同样产生相应的风险问题,加之税务筹划极具复杂性和系统性,使得税务筹划方案不仅应满足财税法规所需,更应注重细节性思考和经营中的成本或收益。

1 企业税务筹划所产生风险因素

(1)税务筹划基础不稳造成的风险,税收筹划基础涉及到企业涉税诚信、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企业管理决策者及有关人员对税务筹划的理解程度等,税务筹划基础不稳,税务筹划风险性极强,此种风险是主要表现形式。

(2)税务筹划目的不明造成的风险,税后利润最大化被定位为税务筹划阶段目标,税务筹划终极目标应是实现纳税人企业价值最大化,如果不能明确认识税务筹划目的,则极易导致企业筹划成果和筹划成本不配比的风险。

(3)税收政策改变造成的风险,市场经济不断变化,国家税收政策往往会伴随产业政策、经济结构的调整而改变,税收政策的变化有可能使企业原有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变得不合理,则随即产生风险。

(4)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的风险,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之一,即税务筹划本身合法,但在实践中难免遇到税务行政部门执法不够规范的客观现实,此种情况下,企业很可能被定作恶意避税、偷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这给企业税务筹划带来极大矛盾,且可能导致日后更大的税务筹划风险。

2 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1)税务筹划要以“合法”为前提。税务筹划是以符合国家税法为基础,在实际操作时,应该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的内涵,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这是税收筹划成功的基本保证。

(2)促使税企关系保持良性状态,即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应明确政府通过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和实施经济调控的职能,保持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使税务机关掌握、理解税法基础上,了解企业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营造客观环境。

(3)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获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也应关注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所须付出的税务筹划成本,使税务筹划方案中隐含成本小于所得收益,优化税务筹划方案,促进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根本实现。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第7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对财务、投融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作出规划。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有显著变化。企业应充分利用新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的纳税筹划空间

纳税筹划的空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时可以进行操作和选择的空间。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着广泛的筹划空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所得税减免税方面的筹划空间

减免税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本文将介绍两方面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对于资金普遍紧张的企业来说,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和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基于税基式减免优惠的筹划空间

(1)免税收入方面的筹划空间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此当企业有一定的闲置资金,且其它项目收益率略高或相等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权益性投资或购买国债,以实现该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的节税筹划。

(2)加计扣除方面的筹划空间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及主要表现为:新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充分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产品研发方面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尽可能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以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达到节税的目的。

2 基于税额式减免优惠的筹划空间

农业是弱势产业,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新税法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也给企业带来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即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具体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过渡性优惠的筹划空间

为保持税法的严肃性和连续稳定性,避免因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的税负产生较大的波动,新税法制定了对原来享受优惠企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即新税法规定的区域优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5+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上海浦东新区,这些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同时新税法规定,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此外,新税法实施后,对已经批准设立并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基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方法及应对策略

现行税制的优惠形式多种多样,存在的空间也较多,因此,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其具体筹划工作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基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方法

1 基于税基式减免优惠的筹划方法

(1)免税收入方面的筹划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则企业可以加强对可取得免税收入项目的投资。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筹划时,要分清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收入,未分清的将不能视为免税收入。比如企业有一笔闲置资金,若买三年期国债则年收益率为5.74%;若有一可投资项目的年收益率为7%,但其不为免税收入,则该项目实际年收益率为7%×(1-25%)=5.25%可见该企业应优先选择购买国债。

(2)加计扣除方面的筹划方法

企业应当充分运用纳税筹划,有效地获得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给予的资金支持。如企业外购专利技术的费用,只能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规定年限内直线摊销。然而如果企业与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的方式,则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仅能够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而且可以获得实际发生额50%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抵扣。由此可见在不延误企业产品技术改造时机和具备自行研发能力的情况下,虽然实施自行研制可能要付出更多的开发费用,但无疑能够比外购技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税收优惠甚至会超过多付出的开发费用。

2 基于税额式减免的纳税筹划方法

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另外,基础设施建设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对基础设施投资实行税收优惠也非常必要。因此,如果纳税人要享受行业定期减免优惠,可以选择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即企业可增加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的投资。企业可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理解、把握这条优惠政策的条例细则,实行最优节税筹划。

(二)积极利用过渡性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给予了某些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老企业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及表现在特定区域的过渡优惠政策和定期优惠政策。一方面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利用过渡优惠期,借壳经营。对此可进行此种纳税筹划:假定A公司是享受低税率的企业,目前有新业务要新设公司,则可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做新业务,或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从实亡的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子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针对以一些特定的地区制定了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在注册地选择上多花工夫,最大限度的实现节税。

新税法税务筹划范文第8篇

[关键词]传媒 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

21世纪是信息高速化时代。传媒业是这一时代中发展迅猛的行业之一。其原因,除了人们对信息量需求的膨胀,也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性支持。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包括对出版传媒业改革改制的多项政策优惠。新闻出版总署也提出,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的转制任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虽然转制后的传媒企业可以享受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传媒企业是否能抓住这发展的绝好契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呢?

一、传媒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新闻出版业呈现出强劲的发展态势,也蕴藏着巨大的潜力。随着我国新闻出版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传媒业的税收筹划。是指传媒集团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来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其目的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到传媒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国内传媒业在税收筹划方面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仅有小部分企业充分领会到国家的政策意图。积极节税。据国家税务总局透露,国务院“105号文件”实施以来。传媒行业共减免税收68.5亿元,新闻传媒业占“半壁江山”。北京市享受减免税10亿元。“有些省份优惠为零”的事实,让我们认清了行业内税收筹划意识相对薄弱的局面。整体来说,税收筹划活动在我国还只是起步阶段,对税收筹划这种全新理财方法的原理大都了解不透,使筹划活动过于简单:同时。由于一些不正当的逃避税款的现象,致使纳税人对税收筹划活动产生了扭曲,严重阻挠了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

二、传媒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实现国家政策意图。

国家制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意图通常在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传媒企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从长远和整体看,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

(二)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税收作为一笔实实在在的支出,会减少企业的可支配收入。税收筹划有利于引导传媒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纳税设计。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获得延期纳税、减免税等节税效果,最终达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或缓缴税。但企业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企业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进行税收筹划,正是利用国家的税收调控杠杆取得成效的有力证明。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也会更大。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同时。依法建账也是企业依法纳税的基本要求。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的多重功能。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

三、传媒业的税收筹划分析

传媒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等。本文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领域内传媒企业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筹划。

(一)适用税率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的统一税率为25%。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传媒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它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临界点的应用。新税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原税法对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税率征税政策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给集团企业、连锁企业等留下了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二)企业组织形式筹划。

传媒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有利于所得额的合理分散。减少应纳税额,即主要通过企业拆分或其他关联企业等为依托,采用转让定价或转移利润等方式来实现。

1.合理的企业分立。

随着传媒业的发展。大多数企业已形成了从新闻出版、期刊发售到网站运营等多领域的规模经营。单一的企业制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其经营业务的需要。新税法的重大变革之一就是强调法人税制,为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切入点,即规定只有构成法人主体资格,才能单独申报纳税。不构成法人主体的营业机构,应与总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一点。分公司所得可自动汇总到法人主体资格的母公司统一计算缴纳。而子公司所得必须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计算缴纳。因此,传媒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母子公司盈亏相抵达到节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若新成立的公司投资回收期短,盈利能力高,应考虑将其设立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将现有一些获利能力差、亏损的单位变

更为其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盈亏相抵。反之,若新成立的公司投资回收期长。前期投入和亏损较大。则应考虑将其设立为现有获利较高的法人公司的分公司,统一汇总纳税,以降低公司整体税负。

2.转让定价。

这是指在传媒企业的整体利益要求下,通过合理的关联企业交易,进行利润转移。从而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通过材料、半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的成本、利润:二是通过成员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加工费用来转移利润:三是通过成员企业之间提供劳务,多收或少收劳务费用来影响成本,进而影响利润。当然,企业在转移定价策略时,必须在市场交易规则限定的范围内进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企业收入的税收筹划。

1.收入实现时间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传媒企业如有一笔大额的销售业务发生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年末与年初交际处,可根据权责发生制。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年度,从而使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这既符合税法的规定,又为企业减少了资金的流出。在权责发生制下。销售方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相应不同。因此,传媒企业要根据具体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2.收入形式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中。首次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区分开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规定:“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人,不计人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所以,传媒企业计人“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可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而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人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非营利组织收入。但要求传媒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必须超过12个月,股息、红利收入才能免税。国家为扶持和鼓励技术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传媒企业可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费用的税收筹划。

进行税前扣除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做到应扣尽扣,使税前费用扣除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1.广告费用的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传媒企业来说,广告费用通常是一笔较大的开支。由上述可知,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以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如果能够通过分支机构人为“增加”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就可以扣除更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即,传媒企业可将原来的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虽然整个企业集团对外的销售收入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但在原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增加了一道名义上的营业收入,因而费用扣除的“限额”就增加了。广告费用的扣除限额也由此增加。

2.工资薪金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传媒企业在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相关部门会认定为“非合理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对于工资薪金中所包含的比如通讯费。应选择让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作为管理费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现金方式发放,既可以避免员工多缴个人所得税,又可以防止因工资薪金扣除项列支过高而被税务部门予以纳税调整。新税法还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100%加计扣除。”若传媒企业安置了一名残疾人员。其月工资为20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以据实扣除2000元,还可再加计扣除2000元。由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安排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既能为社会尽一份力,又能使企业获得节税优惠,达到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共赢。

3.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

新税法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传媒企业,若在转制期内,可以选择直线折旧法,使税收优惠期结束后仍能享受较大的折旧额扣除。反之。则应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增加前期的税前扣除。实现折旧抵税现值的最大化。但须注意的是,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五)利用税收政策延期纳税。

传媒企业如遇重大损失,应当及时上报税务局,争取税前列支。而对于平日生产经营中的小额坏账,要尽量在规定的限额内随时处理,否则可能因积少成多而难以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