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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实施市场细分的策略,其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随着国民财富的增加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国内商业银行、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私募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迅速发展,为广大机构和居民个人提供了丰富的理财产品,呈现了风格各异的投资服务特色。其中,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历了一个起死回生的艰辛历程。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目前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虽然较小,但日趋规范,呈现出特有的产品特点,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一、经过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得到规范发展
在成熟资本市场,资产管理是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根据2007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摩根斯坦利、美林、高盛资产管理收入分别占其业务总收入的43.24%、38.3%和15.67%。由于证券公司整体治理结构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问题,国内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史。1996年的大牛市、1999年的“5.19”行情催生了证券公司早期的资产管理业务――委托理财。在缺乏法规监管的情况下,为追求暴利,证券公司理财业务中签署保本协议、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国债、进行房地产投资、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现象层出不穷。2004年前后,随着资本市场的低迷,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问题充分暴露,风险集中爆发,全行业的生存与发展遭遇严重挑战。2004年9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被中国证监会暂时叫停。
从2004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在处置风险证券公司、实行客户保证金三方存管制度、改革国债回购制度等多项措施的同时,对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清理整顿。目前,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重要业务之一。中国证监会已经陆续颁发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品种、管理制度、审批流程、投资范围、信息披露、托管机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规范。证监会期初先允许创新类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在逐步规范后,对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常规的业务资格和产品审批管理。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多个客户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客户办理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三个种类。根据投资范围,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过重新规范后,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逐步发展起来。据悉,国内已有50多家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超过20家公司实际开展了业务。
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例,2005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第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证券的“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申请,随后获批的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率先于2005年3月28日募集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只成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后,集合计划数量及规模稳步增长,募集规模在2007年最高,发行产品数量在2008年最高。具体如表1:
在全部发行的99只集合产品中,目前已经到期的有10只,另有8只2009年发行的尚未成立,因此,截止09年底,市场上共有81只集合计划。
按主要投资范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包括股票型(8只)、FOF(16只)、混合型(29只)、债券型(23只)、货币型(3只)、QDII(1只)、保本型(1只)七种。
从资产规模上看,混合型产品的规模为369.63亿元,占比最大,为37.22%;债券型246.96亿元,占比24.87%;FOF类产品193.51亿元,占比19.49%;货币型103.41亿元,占比10.41%股票型63.59亿元,占比6.4%;保本型13.66亿元,占比1.38%;QDII型2.29亿元,占比0.23%。
从集合资产规模上和产品数量上来看,中金、华泰、中信、光大、国信、招商、国泰君安、东方、广发、海通等证券公司居于行业前列。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比较优势
截止到2009年末,国内已经有6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9只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基金规模25968亿元。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起步晚、发展慢、管理规模小。两类产品相比,具有相同的资产托管体系,在产品申报和审批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相似。但是,由于证券公司自身的特点和监管法规的不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一些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具有私募特征,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
参照国际惯例,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不同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私募基金,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私募基金。现阶段,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明显的准私募特征。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及机构在推广集合计划过程中,不允许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在实际运做中,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经常通过公司网站、销售网点等方式进行销售。
同时,投资者在申购集合计划时,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被要求应与每个客户签订“一对一”的书面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较多,不方便签署,大部分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就设计了内容简单的《合同签署条款》,代替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据了解,证监会已经指导某证券公司试行签署电子合同,以解决合同管理方面的压力。
另外,为保障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有最低申购额度要求。其中,限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非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2007年12月底,集合计划户均参与额为23.8万元,各只产品平均值主要分布于10-30万之间。根据对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以及东方证券共8只产品的抽样分析,持有份额在产品最低认购份额以上50万以下的个人投资者占个人投资者总数的比例最高,达80%以上。
(二)提取业绩报酬,追求绝对收益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不允许基金公司提取业绩报酬,基金公司按照固定的管理费率和基金资产净值提取管理费收入,同类型基金的收益排名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压力很大,大部分基金公司追求的是相对收益。
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有关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在集合产品设计中,可以安排证券公司对超过设定投资收益以上的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因此,相当一部分证券集合产品中,固定管理费的标准较低,同时设计了可观的投资业绩报酬提取比例。在这种收费模式下,只有集合产品取得一定的正收益,证券公司才可以获得一定的管理业绩报酬,从而驱动证券公司在投资策略上追求绝对收益。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已发行的30只集合计划中,共有14只产品在收取基本管理费的基础上设置了业绩提成条款,按投资业绩收取费用。
(三)可以自有资金参与,为投资者保证一定的本金及收益
有关法规允许证券公司在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以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参与到该集合计划中,并按照合同约定为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承担一定的本金或收益保证责任。目前,大部分公司自有资金参与的比例不超过总募集金额的5%,以此为限为投资者提供保障。在保障的投资者对象上,往往约定为从推广期申购并一直持有到计划结束的一部分投资者。另外,在保证的程度上,有的集合计划仅保障特定投资者群体的本金,有的集合计划则保障本金和一定的收益。但是,由于证券公司参与的自有资金有限,如果投资收益较小或投资亏损很大,投资者得到的保障也是有限的。
目前,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资本管理,证券公司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要相应地扣除公司资本金。因此,证券公司在自有资金参与计划方面也受其资本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约束,通常是在初次发行集合计划或发行高风险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时,为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销售而采取该项安排。
(四)投资范围大,资产配置灵活
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证券集合计划在投资范围上较大,比如,集合计划就可以设计FOF产品,主要投资证券基金等。另外,集合计划在资产配置的管理上也比较灵活,对持有证券的仓位限制较少,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地进行投资操作。
以证券集合计划特有的FOF类产品为例,该产品主要包括了纯FOF和增强型FOF两大类别。纯FOF只投资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一般不投资其他金融工具(特别是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如光大阳光2号、华泰紫金2号、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长江超越理财2号、海通金中金等。增强型FOF在将主要投资对象锁定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同时,还会通过有限制的股票投资和新股申购等。
(五)可以借助自营、研究、投行和经纪等业务综合优势
与基金公司相比,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大,涉及自营、经纪、研究和投资银行等多方面,这些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有很强的互动支持关系。在符合法规要求、防止内部利益输送和风险隔离的条件下,如果证券公司能够充分发掘内部的自营、研究、投行和经纪等资源,其资产管理业务就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
在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具有全面的综合业务平台和丰富的企业股权投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经验,在满足内部风险隔离和利益输送的条件下,公司可以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个性化的理财服务。目前,大部分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团队都是从其自营团队中抽调专业人才组建而成的。
在经纪业务方面,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体系和销售队伍比较健全,拥有自身独立的营销网络,接近客户,能够及时了解客户投资需求,有助于产品贴近客户需求和创新。同时,与银行的传统客户群体相比,证券公司的客户群体对证券投资比较了解,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是集合计划的目标客户群体,有助于减轻银行的销售压力。
在研究业务方面,证券公司拥有较为雄厚的研发团队,对宏观、行业、公司的跟踪更深入、全面,为资产管理提供有力支持。目前,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支持,已经成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研究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投行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从上市辅导开始,对上市公司就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掌握了很多关键信息。在符合法规监管的条件下,证券公司可以借力于公司的投行业务,在股票、公司债券等方面的投资发挥优势。
虽然证券公司具有自营、投行、经纪和研究等综合业务平台,是其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发挥的资源优势,但也有不利的影响。一方面,法规政策等对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严格的规定,要求在组织、人员、业务、信息等方面进行内部隔离和风险防范,防止出现内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稍有不慎,则可能面临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基金公司虽然业务范围单一,但可以集中全部资源,重点做好资产管理业务。与此相比,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刚刚起步,对公司的利润贡献度很低,在公司的重要性不如经纪、投行、自营和研究等其他业务,如果协调不力,资产管理业务反而受到制约。
综合上述,作为资产管理队伍的一只新生力量,证券公司具有显著的特点和优势。随着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资产管理将面临越来越精细的市场细分。只要证券公司能够坚持规范经营,力求差异化的资产管理产品策略,认真服务于特定的客户群体,其资产管理业务就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数据来源:财汇信息。
资金规模、产品定位划分投资者类型
秦昌贵首先介绍了券商理财产品的两大类:集合理财和定向理财。“其中,集合理财提供各种标准化的产品供投资者选择,可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限定性主要投资国债等信用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则不受限制,完全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按投资方向可分为货币型、债券型、FOF(基金宝)、股票型和混合型。”
不同投资者如何来划分以决定其适合哪类业务?秦昌贵表示,主要是两个层面:产品定位和资金规模。“依照承受风险的能力从低到高,依次可选货币型、债券型、FOF、混合型和股票型的产品。标准化的集合理财业务针对普通投资者,个性化的定向理财业务则针对高端投资者。按资金规模划分,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点5万元,非限定性起点lO万元,小集合计划起点100万元,定向理财产品起点500万元。”
在运作上与基金的5大区别
现在大部分投资者对基金都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而对集合理财的概念还比较模糊,有时甚至认为它们就是同样的产品。秦昌贵解释说,集合理财产品和基金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它们都是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专家理财,有独立托管银行。但不同于基金的公募性质,集合理财属于私募性质,在产品运作上有较大差异性。
面向群体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门槛更高,主要面向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高端人群。基金则主要面向普通投资者,一般最低投资额为1000元。
投资范围
集合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比基金更广,可跨股市、债券、银行间市场,甚至可投资于基金。例如FOF产品主要投资于各类基金,混合型集合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各类基金等各种品种的大拼盘。
收费模式
集合理财计划的收费模式灵活,除提取固定管理费外,一般还在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后进行业绩提成,和投资者分享收益,对管理人的激励程度会更高。
业绩标准
众所周知,基金追求的是相对收益,即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而集合理财的投资目标通常是长期稳定的绝对收益,使其投资过程中规避风险的能力更强。
风险大小
部分证券公司采用隐性保障法,即投人自有资金与投资者资金共同运作,并以投入的自有资金为限优先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亏损。基金一般不具有这样的保底功能,风险完全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第四届全国十佳理财师大赛圆满落幕
在全国十佳理财师评选历时近3个月的赛程里,共吸引了来自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等众多金融机构的数百名选手参加。大赛主办方介绍说:“本届大赛在初赛阶段就受到了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参赛人数和参赛的区域均创历届之最,参赛选手的专业技能水平较往届有很大的提高。”
获得第四届全国十佳理财师的韩琳在颁奖典礼后表示,比赛的名次和获奖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让全国的优秀理财师通过此次比赛,更好地相互学习,丰富自身的理财知识和专业技能。此次大赛也给理财师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拉近理财师和有理财需求的投资者之间的距离,使普通的投资者对理财师行业有更深入的认识,更加认可理财师。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 信托 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 “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主权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A股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对冲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2-003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07
说到私募基金,势必要先提起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国各地区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称之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英国和香港地区称之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地区称之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但总体而言,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没有太多的异议,一般都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通过资产组合进行的证券投资方式”[1]。关于基金的分类,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按基金规模可变动情况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按基金的投资标的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诸如此类的划分,其中并未有“私募基金”这一类别。因此“私募基金”这一词汇,似乎是中国内地的首创。因此,如果要分析私募基金,还是需要从“私募”这一词汇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定义及特征
A股私募基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基金,其生存特征与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存在形式的海外私募基金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私募的定义
所谓“私募”,内地一般把私募(Private Placement)对应于公募(Public Offering),即在证券发行方法上的差别。比如,在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中,目前我国A股股份公司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两大类,即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而如果是定向发行,则是向某些特定对象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事宜。这种方式称之为“私募发行”或“私下发行”。证券的发行可以有公募和私募之分,而作为投资品种之一的基金发行如果也延用这一标准,势必也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二)A股私募基金
如果把私募发行的基金定性为私募基金,那么国际私募基金市场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包括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可列入这一范围。事实上,从目前流行的私募基金的定义来看,夏斌、陈道富(2002)认为,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宣传地向少数或有专门投资经验、不需政府特别保护的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货币基金并以基金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制度[2]。而韩志国、段强(2002)则认为,所谓的私募基金,又可以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在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3]。这两个定义都指出了私募基金与一般的公募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私募发行,而对于基金的种类并未作一定的要求,可以是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是证券投资基金。甚至于某些学者把内地的私募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相对应,利用对冲基金的特点和发展历史来研究内地的私募基金的发展①。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或者准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基金。按照所投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资金用途,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包括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和Pre-IPO资本(Bridge Finance)等②。而对冲基金(Hedge Fund)虽然也是私募发行,是典型的只向富有的个人和/或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开放的一种私人投资合伙企业,这种合伙企业由负责监督该基金投资活动的总合伙人来经营。但是这种基金在其投资策略方面拥有大量的自,并且会利用明显的杠杆作用既做多头又做空头,经常会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头寸(约翰・马歇尔,2003)[4]。由此可见,虽然对冲基金也具有私下发行的特点,但是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对冲,即具有杠杆对冲交易和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特征。事实上,从对冲(Hedge)的定义来看,对冲还可解释为“规避”和“避险”,可以指在一项金融工具(通常是衍生工具)中持有头寸以便抵消与在另一项金融工具头寸有关的风险行为,也可以是能够抵消与另一项有关风险的金融工具头寸。所以对冲基金的交易行为有对冲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属性,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所认为的A股私募基金。
当然,与王霞(2006)的观点相一致,许多学者可能认为对冲基金的概念现在已经不完全只针对采用对冲交易的基金[5]。比如Hedge Fund Center(对冲基金中心)给对冲基金下的定义是:“A hedge fund is a private investment limited partnership that invests in a variety of securities. There are two types of partners in a hedge fund, a general partner and limited partners. The term hedge fund is misleading in that a hedge fund does not necessarily have to hedge. The term “hedge fund” now means any type of private investment partnership”。此定义指出,“对冲基金”这一术语现在指的是私人投资合伙制这种形式,但是并不表示“对冲基金”最早的含义就是指这种形式,只能是说明对冲基金这一组织形式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即使如此,我们内地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绝大部分也并非采用了有限合伙的形式。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冲基金也存在着各种投资类型,但总体而言,绝大部分对冲基金都或多或少地采用了杠杆工具这一模式。除了个别类型的对冲基金不太使用杠杆工具,有达到80%的对冲基金使用杠杆工具。如果考虑衍生工具的交易的话,这个比例还更高。因此,对冲基金的特征还是在于私募、合伙制和对冲交易,与我们内地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并不相同。
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在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既不具备对冲基金的属性,又不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那样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特点,而是一种具有A股市场特色的把私募发行和证券投资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的综合体,是一种比较狭义的概念。在这一点上,笔者认同于夏斌(2001)对我国A股市场中私募基金的定义,即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6]。总体上来说,目前俗称的私募基金,即是“私募”加“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比较简单的模式。
(三)私募基金的典型特征
既然我们所说的私募基金是私募发行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方面的综合体,从特征而言势必需要将私募基金与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从定义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发行,私募和公募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不同,进一步可以引申到信息披露和监管的要求不同。二是虽然投资对象较为一致,两者都是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基金,但是对投资对象的限制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三是集合投资的组织方式也不尽相同,证券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但目前A股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上都是契约型基金;而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就较为多样化,既有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财务管理、财务顾问公司旗下的代客理财模式,有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募集发行的契约形式(即所谓的信托投资计划,也称阳光私募基金),又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专营的券商集合理财形式,更有特定投资人共同出资入股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模式。我国A股私募基金与全球私募基金有所不同,既非对冲和杠杆交易相结合的对冲基金模式,也非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模式,而是私募与证券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因此,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发展模式与海外也有所不同。
二、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夏斌(2001)曾从经验出发,从北京市、上海市和深圳市三个城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中选择了企业名称中含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字样的五类企业为样本进行了私募基金的抽样调查、实地调查和电话访谈。显然,夏斌(2001)认为在私募基金中,各类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或财务顾问公司占了比较大的比重。事实上,夏斌也是从这五类企业样本的调查结果中来对当时A股私募基金的规模等数据进行了分析。不过,从1990年至今,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也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变化,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五类企业。笔者将主要的A股私募基金类型分为民间灰色私募和官方合规私募两大类。
(一)民间灰色私募
A股私募基金本身就是从民间灰色私募起源发展而来的,最早只是个人的私下委托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理财活动,慢慢地延伸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协议。不过灰色并不代表该种私募基金的运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除了违规的“老鼠仓”以外,一般的民间代客理财业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但也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
1.个人私下委托
个人私下委托是指最为原始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委托理财业务,相互之间的委托理财约定往往采用口头协定,也有部分签订了书面协议。个人私下委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委托人”或“投资人”自己开户,“受托人”或“管理人”对其帐户进行操作的模型;另一类则是“受托人”或“管理人”接受“委托人”或“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操作,期末按交割单等凭证进行业绩结算。不论采用何种类型的操作方式,个人私下委托平时并不收取管理费,一般采用到期结算分成的模式。这一类型对资金量的要求也不高,而且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往往有直接的交往联系,相互具有一定的信任度。慢慢地,这种个人私下委托也逐步推广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和理财工作室等类型。
2.公司型的代客理财业务
这类公司型的代客理财业务即是指夏斌(2001)所认为的“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五类企业可能从事的代客理财业务。据夏斌的调查,其中52%的公司坦然承认在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代客理财的客户数量多少与公司的注册资本基本呈现正相关关系,即注册资本大的公司,客户数量多;注册资本少的公司,客户数量少。同时根据调查的理财规模结果分析当时我国代客理财的规模可能在7000亿元左右,而且绝大部分私募资金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当然,在这些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公司中,委托人为企业投资者的占了绝大部分比重,达到69.3%。
对于管理费的提取主要有三种方法:保底分红、固定比例收取和佣金收取。一般受托方会对委托方要求最低投资期限,委托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以上不等,以一年以上居多。而且绝大部分代客理财公司会对资金运作进行定期披露,在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受托公司中,85.7%的公司能够做到定期披露信息。
这种模式相比个人私下委托公开程度更高,而且公司化运作让委托方的信任感更强。而后逐步推广到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甚至于目前较为常见的阳光私募,也是成立相应的投资管理公司,再通过信托平台进行运作的。
3.违规私募
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等(2007)把“老鼠仓”也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别。其大致的操作方式为:委托方和操作方在第三方的介入签订协议,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出资,操作方负责操作,但没有提款的权利,以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方负责监督操作。例如当“老鼠仓”内的资金损失超过一定比例,或者是接近操作方出资量,证券公司会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和操作方协商,或是就此平仓,损失由操作方承担,或是操作方增资继续操作。协议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所得分配方式一般有纯保底、纯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种。
宋国青教授推测,庄家或者替庄家操盘的人,可以做一个“老鼠仓”,私人资金先进先撤,最终被套住的是“机构”和部分散户,而“机构”是其中的主力①。显然,“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这种行为。因此可以确切地说,“老鼠仓”这种所谓合伙型私募基金明显是违规违法行为。而我们一般所认为的私募基金不论内地证券市场还是海外证券市场,并不是明显地出现这种违法违规特征。因此,像“老鼠仓”这样的委托理财协议并非本文所要涉及的对象。
(二)官方合规私募
就像民间灰色私募并不代表违法违规一样,官方合规私募也不代表该种类有着法律法规十分明确的支持。但是相比民间灰色私募而言,像工作室模式、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业务,尤其是后两者,至少得到了管理层的认可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工作室模式
工作室模式(又称理财工作室)可以说是较早的也是比较常见的公开运作的私募基金经营模式。一般比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往往会有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许多工作室挂靠在相应的证券咨询机构和证券公司名下,一部分工作室会进行代客理财的操作。这种模式在客户和受托的证券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之间一般有着明确的公开契约或合同协议,因此具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进入工作室的资金门槛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总体上要求不高,许多工作室招收会员并对会员按资金量的大小进行分级,并针对不同级别会员收取相应的会员费。但更多的工作室则主要通过对客户指导操作,利用与开户的券商营业部的协议,从客户交易佣金中收取返佣分成。理财工作室慢慢发展,就形成了类似资产管理的直接委托理财的方式,从而形成一种类似的所谓私募基金的管理形式(杨义群、刘建和等,2002)[7]。
2.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即信托型私募基金,又称信托投资计划,是内地私募基金与信托投资公司相结合的产物,是目前比较规范的私募基金运作形式,运作方式基本上与公募基金相类似。这一私募模式目前是A股私募基金的运作主流。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信托投资计划的合法性,而且规定所有的信托投资计划都只能非公开募集。因此从性质上而言阳光私募应该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模式。但2010年登记结算中心通过限制信托投资计划开设账户的方式对阳光私募新产品的推出进行了限制。
目前的阳光私募的运作模式与公募基金差别不是很大,也主要从事股票二级市场的运作,有少部分的信托投资计划也投资于非股权资产。但是在募集资金的形式上与公募基金向非特定投资者募集有着本质的差别。一是在委托人的收益上,一般为非保底型。如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推出的信托投资计划,投资者一般没有投资收益保障,投资顾问也不承担额外的风险。二是对委托人的最低投资金额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当然,具体的最低投资资金额需要以信托投资计划说明书为准。三是一般都对信托投资计划的存续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12个月或18个月等,也需要相应的信托投资计划说明书为依据。四是具有清盘的风险。对于公募基金一般清盘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是封闭式基金到期一般也是采用“封转开”的操作。如像规模下降、净值亏损严重或者其他触及契约清盘条款的原因都有可能导致阳光私募的清盘。根据上海朝阳永续私募数据库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末,已结束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接近300只。五是操作方式上不存在委托方自行开户、受托方操作和委托方把资金打入受托方帐户等模式,信托投资计划的投资资金一般由相关银行托管。
3.券商集合理财
除了阳光私募这样操作较为公开化、运作较为规范化的私募基金以外,象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从募集资金模式上也应该列入私募基金的范畴。
券商集合理财实际上就是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相关法规明确认可的非公开募集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2004年10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根据此前其的《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仅允许创新活动试点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而券商此前已开展的集合性资产管理业务须按照《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经证监会审核批准的第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①,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号)是规范清理之后成立的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②。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和招商证券等均是当年第一批递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的券商。
券商集合理财的运作模式与公募基金较为相似,非公开募集的方式也越来越公开化,但是与基金运作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如管理人资格需要经过申请批准;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各证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资金的做法;契约中有准保底协议,即计划资产下跌一定比例时不影响投资者本金;对投资者最低投入资金有限制。证券公司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底线,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低于100万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而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制的最低投入资金额为10万元。
4.基金专户理财
基金专户理财是指公募基金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是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运用这些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其投资运作根据投资人需要定制,同时在收费上,允许基金公司收取不超过20%的业绩报酬。2007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两者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最初仅允许一对一的专户理财,即基金公司不能以多个客户资产集合的方式开展专户理财,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专户理财业务①。目前,基金专户理财也在同时运作相应的一对多的专户理财业务。
基金专户理财与公募基金运作差异较大,而与券商集合理财、阳光私募等私募基金比较类似。一是管理人资格有限制。《试点办法》中对可以进行基金专户理财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二是对投资者最低投入资金有限制。《试点办法》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专户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针对特定客户。与公募基金非特定客户不同,基金专户理财针对的是特定客户,在试点阶段只开展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三、A股私募基金的差异性特征总结
总体来看,如果对内地A股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投资者人数、投资者资格和管理人资格等方面进行总结,内地A股私募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是就组织形式而言主要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形私募基金主要有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公司型私募基金主要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注册企业的代客理财业务,这些注册企业一般也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合伙制企业。当然,如果准确地说,公司型的私募基金除了公司股东出资那部分资金,代客理财的资金也应该类似于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因此,A股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实际仍然以契约型模式为主。同时,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私募基金品种由官方认可,可认为是合法私募基金。而“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其他的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委托理财产品,并没有官方背景,可归类为非合法私募基金或民间私募基金②。
二是除了基金专户理财目前规定只能针对单一客户以外,其他各品种的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
三是投资者资格方面,比较正规的私募基金像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均对投资者最低的投入金额进行了限制。如一般的阳光私募最低的投入金额为100~120万不等,需要关注具体的契约要求。证券公司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底线,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低于100万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10万元。基金单一客户的专户理财最低投入金额为5000万元。但是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由于信息不公开的原因,不明确是否具有最低投入金额的限制。
四是在管理人资格方面,像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管理人资格要求,而且前两者的协议也一般为口头协议居多。阳光私募对管理人资格也并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制,不过信托计划较为公开,为吸引投资者参与,管理人一般均为业内人士。而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由监管层批准。
五是收益分配方式比较多样,一般以到期结算分成或征收管理费居多,也有如工作室模式那样以佣金返还为主。到期结算分成则一般有纯保底、纯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种。对于公开性较强的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一般为收取管理费或准保底协议。如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各证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资金的做法,同时在契约中有准保底协议,即计划资产下跌一定比例时先损失自有资金而 不影响投资者本金。值得注意的是,保底分成与当前的部分法律法规是有一定冲突的。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现金信托或其它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业务中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11条规定,受托人应根据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公司中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因此,对于保底分成这一收益分配方式而言,尤其是保底收益率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情况,有高息揽存的嫌疑。因此,除券商集合理财品种契约中具有明确的准保底协议以外,有明显保底收益率承诺的保底分成收益分配一般以口头协议居多,并不受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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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霞.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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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问题已经到了不能拖延的地步,”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说,“除了随时应对高风险公司的问题,还必须找出一条让证券行业生存的道路。”
这次会议决定不邀请媒体参加,原因是“为了更便于讨论证券公司的问题”。这位人士说:“问题证券公司的问题以及相关联的其他机构的问题必须全盘考虑和解决,任何措辞的不慎都会引发一场金融危机。”
一年前,中国证监会也在这个会场提出了针对证券公司的“三大铁律” ――即券商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资产和托管债券。
“优等生”和“差等生”
8月13日,中国证监会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个《通知》的标志着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发生了质的变化,好公司将得到优待”,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有关人士表示,“这是当前中国证监会处置问题证券公司一揽子方案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扶优限劣是相辅相成的。”
“现在我们不再提分类监管了,符合标准的公司都可以申请试点,”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的一位人士说,“我们不想给公司贴标签。”
根据这个《通知》,国内130家证券公司将被划分为试点证券公司和非试点证券公司,前者将备受监管机关所青睐,获得各种创新空间。
这个所谓的创新空间被监管层描述得非常宽松,这包括:现行法律法规无明显障碍、监管机关可自主决定的、操作性较强的措施;在试点工作形成有效可行的运作流程、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监管机关将结合证券公司分类管理工作,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应的业务管理规章,拓展全行业的业务领域和发展空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当前在市场准入上鼓励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活动的措施主要包括,优先受理其相关申请、并依据其事先经评审的情况适当简化程序、加快进度。拟在全行业推出的新业务,其试点工作原则上应由试点证券公司自愿承担,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等。同时,将充分发挥试点证券公司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其提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经营方式创新等方面的方案,只要法律法规未禁止或未明确限制的有关事项,只要市场条件具备,相关管理到位,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均可提交业务申请。
同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也了《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照这个《暂行办法》,对试点证券公司的达标条件进行了描述(参见资料《试点券商的达标条件》)。
“这几条标准有一些量化的财务指标,但大部分是不可量化的,需要人的掌握。”银河证券的一位人士说。
根据在同业拆借市场披露2004年半年报的56家证券公司的财务数据,《财经》进行了相关的计算:符合上述财务指标的证券公司包括中信证券等11家证券公司。
2004年是证券公司采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第一年,证券公司在2004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中计提了很多准备,加之今年上半年市场行情不好,因此这份半年报的情况要比2003年的财务情况更差。
这56家证券公司公布的2004年1~6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同时也仅仅反映了2004年上半年的情况,因此对于2004年全年的财务数据还需要等到2005年才能清楚。
“能够符合财务指标的证券公司大约有10余家,但第一批试点证券公司应该也就二至三家,”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说,“不能太急。”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试点证券公司顺利推出,券商的收入集中度和利润集中度都将进一步提升。首先,除了200多亿存量收入之外,优质券商通过资金和创新业务垄断的优势获得增量收入;其次,存量部分中,市场将会逐步倾向选择那些具有可抗风险的优质券商,这样的结果便是二流券商可能面临被关闭或被兼并重组。
中信证券研究员杨泓清曾经作过这样的统计,过去三年中,券商的收入蛋糕在240亿到270亿元之间,其利润则良莠不齐:2001年实现了50亿~60亿元的利润,2002年陡降到负30亿元,2003年虽有回升,但仍有10亿元的亏损。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3%~5%。
杨泓清认为,今后券商的网络销售、网点模式、交易方式及运营方式等都将发生重大变化,而这些都将倾斜给优质券商,其背后孕育的财富难以估算。
集合资产管理即将现身
在监管层允诺的创新空间中,目前最接近现实的是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曾经在2003年上半年被证券公司推广得非常红火,当时最为著名的就是招商证券和招商银行联合推出的“金葵花”理财计划,该产品在未做任何宣传的情况下,短短八天之内就收到了15亿元的资金。
很快,工行上海分行和国泰君安、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和天同证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和国信证券以及农业银行和湘财证券等都推出了类似的理财产品。
然而中国证监会在当年4月29日发出通知,称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当时市场普遍预期集合性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很快就会推出,但是集合理财虽重新开闸却无一例获批。顾盼已久的券商开始转而推进定向理财产品。
今年6月,六家证券公司先后在深圳推出了一个起点为100万元的定向集合理财产品,然而不过几天,中国证监会立刻派人前往调查,并专门召开会议,强调在相关的细则没有出台前,各公司不得自行推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很快,深圳证监局开始对辖区内证券公司推出的定向理财产品进行调查了解,并将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合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之后又是两个月过去了,细则没有出台,同时也没有一家证券公司推出这项业务。
“细则没有出台是监管层的一个公开说法,真正的原因是监管层担心这项业务所产生的风险。”一位接近中国证监会的人士说。
中国证监会对于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推出心存顾虑实际上很可以理解。通过委托理财筹集资金做庄正是近年来券商泥足深陷的主因。
按照业内的保守估计,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所接受的理财资金规模超出全国所有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之总和,证券业2002年全行业亏损,其中一半以上的亏损额是因为资产管理业务。
前车之鉴,中国证监会和央行都看到了风险。
“让试点证券公司来推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控制风险的一种方法,”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说,“现在的条件很简单,想融资吗?先让资产质量达标。”
“试点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相对较好,因此他们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目的不会是为了补自己公司的窟窿,因此挪用风险很小。”中信证券总会计师倪军表示。
券商整体质量堪忧
在关注优质证券公司积极申请进入试点行列的同时,证券行业的整体资质情况仍然很让人担忧。
首先是挪用客户保证金情况仍然存在。
中国证监会曾经于2001年5月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其中给出了如何计算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金额的公式:
挪用金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客户资金银行存款+客户清算备付金存款+交易保证金+受托资产)
公式中所指客户包括经纪业务客户和受托投资管理客户。
当公式计算值≤0时,表明证券公司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当公式计算值>0时,表明证券公司已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其挪用金额为公式的计算值。
《财经》根据这一公式对在同业拆借市场披露2004年半年报的56家证券公司的数据进行了统计(相应数据可参见《财经》杂志网站:省略),共有10家券商的公式计算值大于零,扣除会计核算上的误差,至少有七家证券公司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现象。
金额最大的前三位分别为闽发证券、广东证券和东北证券,金额分别为12.02亿元、8.42亿元、6.20亿元。另外,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现象的证券公司还有河北证券2.71亿元,北方证券1.51亿元,民生证券8500万元,新疆证券5100万元。
除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现象外,半数以上的券商并没有根据新的会计制度的格式要求,严格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证券公司开始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原计划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拖延至今。
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增设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借款、预计负债、受托投资管理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等七个新的科目,由此券商需要提取计入损益的各项减值准备。目前按该规定,证券公司应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七项准备,以此尽可能真实地反映证券公司的实力和盈利水平。
而在披露的56份券商半年报中,有11家证券公司没有计提任何的准备,33家券商计提了自营证券减值准备,41家券商计提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32家券商计提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余几项减值准备计提的券商就更少了,只有五家公司计提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七家公司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没有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券商的资产必然会出现高估的情况。
在这56家证券公司中,除了长城、东北、广东、兴业、西部证券公司没有公布截至2004年6月底的累计净利润,其余51家证券公司中,32家实现盈利,19家亏损,以51家计,亏损率为37.25%。考虑到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的为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全行业的亏损情况肯定会大大高于这个数据。
56家证券公司中,国泰君安、东方、招商证券位于盈利榜前三名,盈利分别为1.58亿元、6666万元、6034万元,而申银万国、大鹏证券和北京证券位于亏损榜的前三名。亏损额分别为2.5亿元、1.2亿元,8723万元。51家公司04年上半年净利润总和为1.208亿元多,平均实现净利润为236.8万元多,而19家亏损证券公司的亏损总额就有9.09亿元多,总体盈利情况令人担忧。
当然,净资本指标比其他财务指标更能反映出证券公司的流动性状况和偿付能力,因此已成为衡量证券经营机构风险状况的基础性监管指标。
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即净资本负债率(净资本负债率=净资本/负债×100%)不低于8%。同时,还规定证券公司出现净资本低于规定标准的l20%、或出现净资本比上月下降20%时,要向证监会报告并采取提高净资本的措施。
根据目前公布的数据看,56家证券公司的净资本金额都高于2亿元,净资本负债率也都高于8%的标准。但根据净资本计算的不良资产率却不容乐观。
证监会规定的不良资产率的计算公式为:不良资产/净资产×100%;其中:不良资产=净资产-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负债。根据这一公式,56家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率见附表。
其中最高的为河北证券,为85.89%,最低的为国都证券,为6.3%,其中不良资产率高于50%的有七家。
56家证券公司中,净资本金额排列前三位的为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和国信证券,净资本分别为63.98亿元、24.86亿元、24.48亿元。金额排列倒数三位的分别为河北证券、华龙证券和中富证券,分别为6908万元、2.90亿元、3.06亿元,净资本最低的河北证券与最高的海通证券相比,前者净资本仅相当于后者的1.08%,相差可谓悬殊。但河北证券上半年的累计净利润为9045273.50,海通证券同期累计净利润为56372558.14元,前者为后者的16.05%。
【资料】
《试点券商的达标条件》
根据《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试点券商应当符合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能有效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透明;二是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和自营等业务没有潜在重大风险;三是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各项财务指标良好,具备做优做强的实力,包括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负债余额的比率、对外担保额与净资产的比率等指标,且所有指标的计算规则均执行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是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抗风险能力较强。
《暂行办法》中对于试点证券公司的财务指标提出了如下要求:
――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
――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内容摘要:我国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刚刚起步,市场急剧扩容,多只集合理财计划集中成立。无论是从投资者选择产品、监管层完善监管体系还是证券公司的绩效考核的角度,集合理财产品都需要一个合理的业绩评价方案对其业绩进行评估。本文运用DEA方法,对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业绩进行评价,并对其持续性进行研究。
关键词:券商集合理财 业绩评价 持续性 DEA方法
自2005年第一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以来,集合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仅2009年就新成立集合理财计划54只(见表1)。集合理财计划作为多元化投资品种的新亮点,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新鲜与活力。
文献综述
对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估是投资分析中重要的课题。公正客观的业绩评估应当能够反映该组合作为投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也能够反映基金经理管理资产投资组合的程度水平。当前对于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估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均值-方差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因子模型(APT)的经过风险调整的业绩评估指标;另一类是基于数据包络分析(data development analysis,DEA)方法的新型绩效评价体系。
传统的基金业绩度量方案将收益率和风险结合考虑。当前常用的基于传统金融理论的评价方法有单因素评估模型和多因素评估模型两类。前者代表性的指标有Treynor指数(报酬-贝塔比率)、Sharpe指数(报酬-波动性比率)和Jensen指数(超额收益)。后者常用的指标有:Carhartt业绩指数PIC和DGTW体系。然而,这些指标在应用中其局限性日益凸显:模型假设是以市场有效性为前提;评价结果高度依赖基准的市场组合,基准组合的选择不同会得到不同的评价结果;现实市场中出现负收益和时间长度不一的情况也使评价的难度增加。于是学者们开始另辟蹊径。
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是由美国运筹学家Charnes,Cooper等于1978年在Farell测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评价决策单元(DMU)相对业绩的非参数方法。近年来,DEA方法被引入基金业绩评价中,该方法无需选取市场组合,就克服了因市场基准选择不同而带来的评估结果失真问题,得到了出乎意料的效果(Galagedera,Silvapulle,2002),进而发展出适用于基金业绩评价的不同类型的DEA模型。
Murthi,Choi和Desai(1997)首次提出了无需基准、考虑多种交易费用的基于DEA的组合绩效度量(以标准偏差和交易成本作为输入,组合额外收益为输出),并给出了DEA组合效率指数。Wilkens和Zhu(2001)用投入型BCC 模型评价包含一年中负的月收益率比例作为投入的金融及金属类的11 个基金在1999 年的业绩。Murthi等(1997)运用DEA方法建立了无需具体基准、考虑销售与赎回费用、管理咨询费用以及其它费用等多种交易费用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简称DPEI。McMullen和Strong(1998)基于DPEI指标采用过去1年、3年和5年中的有关数据,分析比较了135支美国股票基金的相对有效性。Morey和Morey(1999)也考虑了在不同时段水平上测量收益和风险时基金业绩的评估问题。
国内研究方面,韩泽县、刘斌(2003)建立基于DEA的业绩评价模型对22家封闭式基金2000年至2002年间的相对业绩进行比较分析,结果发现多数基金处于无效状态,基金业绩不存在明显的业绩持续性和规模效应,但投资风格与业绩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陈志平、林瑞跃(2005)综述了评估基金业绩的主要方法,特别是分类介绍了新近基于DEA模型所提出的几种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赵秀娟、马超群(2008)将投资基金的风险、超额收益分别做进一步的归属分解之后作为输入输出指标代入DEA评价模型,并根据评价的结果对超额收益、系统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充分挖掘了基金的管理信息,给出了未来投资的建议。支旭阳(2006)选取2002年成立的10家开放式投资基金对其投入、产出和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考察基金的经营效率差异及其原因,以挖掘提高基金管理业绩的潜力。
但目前国内对券商的集合资产计划基于DEA方法的研究还处于空白阶段,本文建立基于DEA模型的业绩评价模型将能为集合资产计划的经营效率考察和资产管理能力评价提供全新的视角。
模型说明
假设有n个决策单元j=1,…,n,t个产出,r=1,…,t,m个投入,i=1,…,m,其中决策单元j的第r个产出的值为yri,而其第i个投入的值为xij,xij和yri为已知数据。设ur为相应于产出r的权重,vi为相应于投入i的权重,则决策单元j的有效性定义为:
(1)
为得出决策单元j在n个决策单元中是不是“最优”的,就应尽可能地变化ur和vi,考察hj的最大值可达到多少。因此,为确定任一目标决策单元j0∈{1,2,…,n}的有效性,就需解以下称为CCR模型的分式线性规划问题:
sur≥ε,
svi≥ε,i=1,…m
其中:非阿基米德无穷小量ε是为防止权重取零值而引进的。该规划的最优值hj0为被评价单元j0的有效性度量,其值等于1意味着通过选择最优权重,该单元不会被其他单元所控制,称其为弱DEA有效(CCR)。
令,ωi=svi,μr=sur
则式(2)可转化为如下的线性规划问题:
,j=1,…n(3)
μr≥ε,r=1,…t
ωi≥ε,i=1,…m
上述模型确定了决策单元在给定投入水平上所能达到的最大产出。若考虑式(3)的对偶问题,并加入适当的规模收益约束,就得到如下的BCC模型:
(4)
si-≥0,i=1,…m
si+≥0,r=1,…t
其中,为规模收益约束。变量θ是为使每个投入达到有效的比例缩小因子,各个约束条件确保了决策单元的有效性度量值不超过1。设式(4)的最优解为λj*,θ*,si-*,sr+*,若θ*=1,则称决策单元j0为弱DEA有效(BCC),反之亦然;若θ*=1,且si-*=0,1≤i≤m,sr+*=0,1≤r≤t,则称决策单元j0为DEA有效(BCC)。
模型(4)通常称为投入型模型, 产生相同有效前沿面的产出型模型为:
(5)
si-≥0,i=1,…m
si+≥0,r=1,…t
与通常的参数方法相比,DEA有以下的显著优点:首先,DEA度量所刻画的最好业绩是实际可达到的,而参数方法估计的效率只是相对于平均业绩而言的;其次,DEA可以度量每只基金的有效性,而参数方法给出的是统计平均值;再次,DEA不仅能识别非有效基金,而且还能给出可使其达到有效的修正值。运用DEA方法评估基金业绩的更大优势在于它不需要任何理论模型作为度量基准,并可将交易费用、多种风险度量等因素加入指标分析。
数据选取与指标说明
(一)数据选取
相比西方发达市场的投资品种规模和发展存续时间,我国集合理财产品起步晚,数量少,为了考虑样本数量,同时兼顾样本期的长短,本文选取2007年1月1日前上市的13只集合理财计划。样本期为2007年至2010年,样本期包含了一个完整行情周期,同时也能较好反映中国股市和私募基金业真实现状和发展特点。所有数据来源于集合资产计划的年报和季报。删除不全的数据,共得到24个样本。
(二)指标选取
输入指标的选取:在考虑集合理财计划的投入时,首先,考虑运营费用,运营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信息披露费、审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其次,集合计划的风险是影响其收益的重要因素,基金较高的投资风险就应该获得较高的风险投资收益,否则,基金承担的风险将只是无益的投入,因而可以用评价期间内基金收益的标准差作为输入指标;最后,计划周转率是反映交易活动的指标,同时也是反映计划风格的指标,其严格的定义是指资产购进量与售出量的较小值与基金资产净值之比,周转率越高,则表明基金买卖越频繁,倾向于快进快出的短线操作风格;周转率越低,则表明基金奉行长期的买入持有投资策略。
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得到以下三个指标:
I1=基金运营总费用/本期基金平均总份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信息披露费、审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费用;I2=评价期间内计划周收益的标准差;I3=min(本期基金资产购进量,本期基金资产售出量)/本期基金平均资产净值,为方便计算,采用近似计算方法:I3=0.5×(股票成交量+债券成交量)/(基金平均资产净值)。
输出指标的选取:期末集合资产计划的累积净值Y1,计划份额本期净收益Y2,都能够体现期末计划的产出水平。于是本文得到输出指标为:Y1=期末集合资产计划的累积净值;Y2=本期利润扣减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集合计划份额
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建立三投入两产出的DEA模型从集合理财业绩效率、业绩持续性、风格对业绩效率的影响、规模效应来研究券商的集合理财计划在2007-2009年间的业绩表现(见表2)。
(一)业绩效率
从业绩效率来看,2007年除了黄山1号和紫金1号,其他计划都为有效;2008年,总体业绩较2007年有大幅下降,考虑2008年的腰斩行情,这样的结果是在意料之中,在2008年熊市行情中国都1号安心收益表现最好,紫金2号、金理财经典组合和黄山1号表现好于阳光1号、紫金1号、广发理财3号、中信理财2号和东方红2号;2009年股市在震荡中上行,招商现金牛货币表现最好,国都1号安心收益、阳光1号、紫金2号表现相对有效,紫金1号、东方红2号和黄山1号表现相对非有效。具体分析原因多为投入过多、运营费用较高及风险控制不力。
(二)业绩持续性
投资者和管理层除关心收益的大小,还关心这种投资表现是否会持续,即经理人的业绩是否具有持续性,用过去的收益能否对未来进行一定的预测。如果业绩表现可以持续,那么投资者可以通过考察计划的历史收益表现来选择计划。本文将计划当年的效率按大小排名计入好组和差组,通过比较不同年度之间组别变化分析业绩持续性。在2007至2008年度共有4只计划持续了业绩情况,在2008至2009年度共有4只计划维持了同一组别,隔年大约50%的比例实现了业绩持续,其中有2只计划三年间都维持了同一组别,考虑样本总大小,可以认为短期(2年)50%的计划的存在业绩持续性,长期(3年)仅有约20%的计划存在业绩持续性,而且笔者认为华泰紫金2号在包含完整的牛市及熊市的三年市场周期内维持了有效率的业绩评价(见表3)。
(三)风格对业绩效率的影响
投资风格是影响计划收益的重要因素,周转率越高,表明基金买卖越频繁,倾向于快进快出的短线操作风格;周转率越低,则表明基金奉行长期的买入持有投资策略。以该指标划分计划风格,取不同组的效率平均值。得到采取短线操作风格的效率均值为0.73,高于买入持有投资策略的效率均值0.57。表明注重长期的买入持有投资策略具有较好的长期投资效果。
(四)规模效应
将计划按年末资产净值(期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大小分组,分别求出大规模组和小规模组的平均效率,我们得到小规模组的平均效率为0.61,大规模组的平均效率为0.69,两者略有差别,但差别不大,笔者认为计划的业绩表现和规模之间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模效应。
结论
本文通过基于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对我国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07-2009年间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结果发现运营费用过高以及投资风险过大是造成其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业绩持续性方面,短期(2年)50%的计划存在业绩持续性,长期(3年)仅有约20%的计划存在业绩持续性;采取短线操作风格的效率均值为0.73,高于买入持有投资策略的效率均值0.57,表明注重长期的买入持有投资策略具有较好的长期投资效果;最后计划的业绩表现和规模之间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模效应。
另外,我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时间较短,目标投资者的培育和市场的拓展还需要时间的积累,因此,本文所得的结论还有待于更大的容量样本和样本区间的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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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八成产品严重缩水
据海通证券的统计数据,如果仅仅考虑2011年3月31日之前发行成立的产品,根据各大产品二季报的数据统计,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二季度末总份额为1127.79亿份,较一季度末净赎回份额为84.33亿份,净赎回比例为7.48%。
如果将不同类型的产品份额变动作为比较对象,可以发现,所有类型的集合理财产品都出现了净赎回。其中债券型产品净赎回的比例最高,达到了9.92%;股票混合型产品赎回比例最低,但是也达到了6.78%。
二季度以来,后市行情不被市场看好可能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遭遇赎回的主因。欧美债务危机是此轮下跌的导火线,同时国内经济增速下滑明显,但是宏观层面资金丝毫没有紧缩的迹象,后市行情不被看好导致了集合理财产品的大幅赎回。
债券型产品净赎回位居首位,可能还与地方债务危机的降临有关。经过2008年的快速增长,地方政府平台融资已累积高达10万亿元的负债。如今,这些债务即将进入还债的高峰期,而今年至今各地土地市场低迷,地方政府依赖土地出让金还债的期望转化为泡影。4月,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债券银行发函,表示“即日起只付息不还本”,该公司在建行、国开行、工行等十几家银行贷款近千亿元。随即,各种地方债务的问题暴露出来,违约风险骤然上升。可能也是趋于对债券市场风险逐渐加大的判断,投资者加大了债券型产品的赎回。
中小型券商净赎回比例高
从各个券商来看,51家券商中仅有3家出现净申购,48家遭遇净赎回。以份额增长的比例来看,安信证券的净申购最高,达到7.99%;同时安信证券也以1.4亿份的净申购额度排名所有券商净申购额度第一。此外,申银万国和上海证券也有一定程度的净申购。净赎回比例最大的十家券商大部分都是中小型券商,南京证券净赎回比例高达26.71%;而净赎回额度最大的十家券商中,出现了中信、国泰君安、光大、中金、华泰等大型券商,中信证券二季度净赎回7.2亿份排名第一。但由于份额基数大,因此净赎回的比例不高。
11只产品面临清盘红线
在传统经纪业务价格大战中,券商经纪业务对每家券商的业绩贡献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滑,资金实力雄厚的券商则选择了大力发展买方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也是买方业务大力发展的一大主力军。可是在弱市行情下,给券商开展此项业务无疑增添了很大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