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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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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要: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上线后,国库核算在账务处理、资金划转、内部控制等方面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导致了原事后监督工作机制的适应性缺陷。因此应根据各方面的适应性情况,从健全制度、改进模式、提升手段等入手,尽快完善国库会计数据集中事后监督配套机制。

关键词:事后监督;国库核算;数据集中系统

Abstract:After the line on Treasury Centralization Booking System(TCBS),treasury accounting occurred a series of change on accounting treatment,capital transfer and internal control,which caused adapt defect of the origi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Therefore,we should start with the perfection of system,improvement of pattern and promoting of means according to the various aspects of adaptability,and construct the TCBS matching supervision mechanism.

Key Words:subsequent supervision,treasury accounting,TCBS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2-0039-04

一、引言

TCBS的上线,对提高国库会计核算效率、加强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发挥国库会计信息作用、提高国库工作质效有着重要意义,对传统事后监督工作理念、目标、方法、手段等带来深远、全方位的影响。根据TCBS上线后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变化,分析上线后事后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原有制度体系、监督模式、监督手段、监督人员等要素进行配套建设和调整,建立完善与TCBS相适应的配套事后监督机制,确保事后监督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事后监督工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TCBS上线后国库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TCBS作为人民银行第一个全国集中的核算类实时交易系统,在确保各级国库核算主体不变的前提下,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实现了系统集中摆放、参数统一设置、业务自动处理、收支及时到账、数据集中存储、信息共享使用等功能。TCBS运行后,国库会计核算与内部控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账务记载由单讫记账转变为双讫记账

除表外业务及特殊事项仍采取单讫记账外,TCBS均采用一记双讫的记账方式。特殊事项的单讫记账方式,是指因异常情况导致数据集中系统账务不平衡时,通过单讫强制挂账、手工补记或冲正而实现账务平衡的处理方式。系统出具的记账凭证为复式记账凭证,表外以及特殊事项仍采用单式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TCBS中心负责国库会计核算账务平衡,基层行不再进行日终结账,账、表、簿次日输出。

(二)预算收入由层层报解变为直达入库

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对预算收入业务采用“批量处理、层层报解、逐级上划”的方法。TCBS上线后由全国国库业务处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原始业务数据一经采集,即由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按照预设的规则,将其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进行连续处理,并将最终结果直接记入各相应的国库账户。两相比较,TCBS下税款入库极为迅捷,同时停用了TBS系统中“待报解中央级预算收入(274)、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275)、待报解共享预算收入(276)”三个科目,而以“国库待报解款项(278)”一个科目进行核算,核算过程更为简便。

(三)与支付系统的接入由多点接入变为一点接入

TCBS与支付系统一点连接,全国国库业务处理中心以直接参与者身份集中处理支付往来业务,各分库、中心支库由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转变为间接参与者,通过全国国库业务处理中心办理支付往来业务。系统内不同核算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再经过支付系统,采用内部往来划拨,同一核算主体内部国库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则可直接转账完成。

(四)内部控制方式变化较大

一是资金出口业务由岗位控制为主变为要素控制为主。TCBS不再分明细岗和资金岗,而增加了重要要素第三人复核。二是对系统权限的控制更严格。主要体现在TCBS对重要参数设置及用户实行分级管理制,即系统的重要参数和用户由上级核算主体有权限人员进行设置和审批,并对全部参数和用户实行系统管理员设置维护、会计主管确认生效的双签制度。三是对操作员控制更严密。TCBS对操作员实行CA证书认证,并通过用户代码、角色类型、角色权限三个层次实施操作员控制,对用户的权限控制更严密,同时权限配置也更灵活。

(五)核算主体数量大增

就山东省情况而言,TCBS上线之前中心支行是国库会计核算主体,县支库则做为一个核算网点。上线后县支库成为独立核算主体,使山东省核算主体数量增加较多。

三、TCBS上线前事后监督机制现状及适应性分析

(一)制度体系

1. TCBS上线前相关事后监督制度体系主要构成。不考虑财政、税务等外部规章,与事后监督工作相关的制度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会计管理类,主要指宏观的管理类制度,一般由总行制定颁布,分行制定实施细则作为补充,如会计基本制度及实施细则等;二是核算操作类,指与各类具体核算业务或系统操作相关的规章制度,是主要的业务操作依据,如TBS系统操作规程等;三是监督操作类,指规定具体监督业务操作的制度,如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操作规程(指引)等,这类制度一般由分行或中心支行制定;四是监督部门内控制度,如监督人员岗位职责、岗位轮换制度等,这些制度一般由分支行的事后监督部门制定。

2. 对TCBS上线的适应性分析。原有制度可分为三类:一是不适应TCBS系统需求,亟需重新制定或修订的。主要包括监督操作类及监督部门内控类。二是根据TCBS业务实际,需要补充完善的。主要包括分支行层面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由于总行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等制度兼顾了TBS与TCBS两种核算方式,其规定主要定位在原则、机构、职能等较为宏观的层面,因此需要分支行针对TCBS上线后的业务实际,以实施细则等方式进一步进行补充、细化。三是完全满足TCBS系统要求的,主要是总行层面的宏观管理类的各项制度。

(二)监督模式

1. 上线前的监督模式。TCBS上线前山东省事后监督采用集中控制集中监督的模式。集中控制是指中心支行对全辖的国库会计核算结果进行统一审核控制,集中监督是指中心支行事后监督部门对辖内中心支行及所有县支行的国库核算业务集中进行监督。具体做法是县支行国库核算资料先送交中心支行,经过中心支行审核把关、统一整理后,连同自身核算资料一起移交事后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事后监督人员主要采取按科目分工的方式进行监督。这种方式较好地适应了过去山东省以中心支行为核算主体的国库数据集中方式,控制过程严密、监督质量高,总体人力资源需求少。缺点是受县支行资料传递时间影响,一般需要在核算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才能开始事后监督工作,时效性较低。

2. 原监督模式对TCBS的适应性。山东省原国库会计核算监督模式对TCBS的适应情况可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集中监督。由于TCBS上线后县支行成为独立核算主体,以核算主体为单位的分散监督模式变得可行,集中监督不再是必须的选择。但集中监督模式完全能够适应TCBS的要求,从监督质量和对人力资源需求的角度考虑,此模式仍然是一种很好的选择。二是集中控制。TCBS上线后凭证、账表在核算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打印,因县支行传递票据交换资料的时间较早,次日打印核算资料的情况导致县支行的资料传递时间会延迟一日,最终国库核算资料整体移交事后监督的时间也会后延一日。在TBS下,中心支行和县支行都不是完整的核算主体,集中控制是一种客观要求。TCBS上线后这种客观要求已不存在,但对监督时效性的影响则更加凸显,因此集中控制已不再适应TCBS上线后的客观情况。三是监督分工方式。山东省国库核算业务在TBS下是以中心支行为核算主体,其平衡校验、资金往来等业务都需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核,按科目分工监督、整体审核平衡的方式能较好确保监督的完整和质效。TCBS上线后取消了科目日结单,按科目分工监督的方式已经不再具有操作性,完全不能适应核算方式的变化。

(三)监督重点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中“重点性原则”规定:对涉及国库资金风险的业务和环节实施重点监督。第十三条明确了国库会计核算监督重点所包括的各种业务。无论是在TBS还是在TCBS下,这些原则和业务种类都是一致的,但具体的风险环节和风险点则发生了一定变化。如资金往来业务,山东省在TBS下只有中心支行涉及资金划转,县支行不存在这一方面的风险点,而在TCBS下,县支行可直接发起往账划转资金。再如“原子交易”在提高入库效率的同时,也使得纠错的机会变小。在此前提下,如仍按TBS条件下的监督重点进行业务操作,则与新系统的变化不相契合,影响监督质量。另外对TCBS上线后国库传票封面内容如何调整、凭证如何整理排序、对县支库的监督结果如何反馈等具体操作性问题,也需要在系统上线前进行明确。

(四)监督手段

TBS下,山东省事后监督工作采用计算机监督与手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手工监督主要审核凭证要素的合规性,而账务处理、平衡校验、系统日志、重空凭证、报表核对等内容全部通过监督系统完成,这种方式具有较高的监督质效,且对监督人员有一定的强制性约束,即必须要将国库核算业务在监督系统完整录入且比对后才能完成事后监督工作。TCBS上线后,之前与TBS配套版本的国库监督系统已无法继续使用,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恢复完全手工监督方式,由此带来以下问题:一是监督效率较低;二是核对的手段方式有所减少;三是对工作日志、参数变更等业务监督难度增大,且难以实现全覆盖;四是对核算主体内串库等业务差错难以发现;五是对监督工作缺少刚性约束,易流于形式。

(五)监督人员

与TBS相比,TCBS在账务处理方式、参数设置、操作员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事后监督人员而言,当前主要面临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事后监督人员对新核算方式的了解和熟悉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山东省TCBS的上线工作日程紧、任务重,事后监督人员系统性同步业务培训缺少总行的统一指导,知识技能储备需要一个过程。二是对TCBS系统业务的监督经验不足。TCBS上线后,事后监督人员面临着前台核算业务及配套制度、监督模式、监督手段等一系列变化,需要借鉴、学习已上线兄弟行的先进经验,以尽快适应监督工作需要。三是业务量有所变化。TCBS上线后,县支行所占监督业务量比重将增加,账表监督、资料交接、传票装订等工作量将明显增加,事后监督部门需要根据情况合理调整岗位人员、分工及职责。

四、TCBS事后监督配套机制建设建议

(一)尽快完善制度体系

根据受TCBS上线影响大小和急迫程度,首先应依据现有国库监督办法、TCBS操作规程等制度,尽快制定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操作规程或操作指引,明确事后监督部门应监督的核算资料、各种核算业务的监督内容、各种账证表单的核对要求等,以指导TCBS上线后国库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的具体操作。其次应尽快制定国库会计基本制度、国库核算监督办法等总行级规章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以进一步明确事后监督工作依据。最后,根据TCBS上线后的国库业务操作和事后监督工作实际,对《岗位职责规范》、《人员行为规范》、《工作情况反馈制度》、《资料传递交接制度》等配套制度进行修订。鉴于操作类制度需求的紧迫性,建议事后监督操作规程或指引先以初稿的形式下发各中支参照执行,待TCBS上线运行一段时间,根据前台业务操作和事后监督工作实际补充修改后再下发正式文件,或者直接采用动态更新的方式。

(二)适当调整监督模式

由于TCBS上线后分散监督成为可能,即中支事后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县支行通过设立事后监督岗来对本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事后监督。分散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是时效性高,因为基本不存在资料传递的在途时间,事后监督工作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展并完成。缺点是受县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人员数量、业务素质影响大,监督质量难以保证。考虑到山东省TCBS上线后县支行国库业务人员更为紧张、操作技能亦有待进一步提高的现实情况,应保持现行集中监督模式不变,并通过适当调整以提高监督时效和质量:一是取消集中控制。中心支行国库核算资料交接模式不变,整理后直接移交事后监督部门,县支行监督资料按规定自行整理后直接传递至中心支行事后监督部门,不再由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审核后转交。与实施集中控制相比,由于不再需要等待县支行的资料,中心支行国库资料的移交时间可以提前1—1.5个工作日;县支行资料由于减少了中心支行审核的环节,移交时间可以提前0.5个工作日左右。二是监督分工模式由现行按科目分工改为按核算主体分工。在TCBS下,中心支行和县支行都成为独立的核算主体后,账务自求平衡,业务不再直接关联,此种情况下按核算主体分工监督的模式能更好安排监督时间和监督人员,有利于监督效率的提高。

(三)适时明确监督重点等事项

鉴于制度体系的完善需要一定时间,在TCBS上线之前应就部分事项进行明确。一是事后监督重点。由于TCBS上线资金出口增多,县支行资金风险明显加大,因此应将拨款、退库等资金出口业务以及重大事项审批作为重点监督环节,同时要加大对县支行国库会计核算资金风险的监督力度,适当增加现场监督频率,防范县支行国库资金风险。二是事后监督工作日志记载及监督结果反馈。因不同核算主体的监督时间不一定相同,且各核算主体相互独立,自求平衡,因此监督日志应按核算主体分别记载、编号,对县支行的监督通知书、建议书等监督结果直接反馈相应县支行,同时抄送本级国库部门。三是事后监督人员签章。建议对监督完毕的国库会计凭证,由监督人员在日终业务汇总核对单、记账凭证、操作员签退核对单上签章。四是应急处置。TCBS上线后,当前事后监督系统及管理办法、事后监督操作规程中止使用,但仍应妥善管理,以备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应急处置时启用。

(四)尽快改进监督手段

TCBS上线后,在完全手工监督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难点问题的监督方法,如通过自主开发小程序或利用EXCEL的自带功能对TCBS日志进行监督等,以作为对手工监督的补充。TCBS配套版本监督系统尽管目前无法安装、测试,但分行监督中心仍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根据TCBS业务实际,深入研究监督手段、方式、方法和重点,继续完善功能需求,在总行数据下发平台应用程序办妥后,尽快着手配套监督系统测试及升级,实现手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以提高监督质效。

(五)努力提高监督人员知识技能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企业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业务活动的多样化,企业纳税管理与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就拿建筑安装企业来说,其营业税纳税管理和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就从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入手,结合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论述,并对建筑安装企业如何更好地进行营业税核算管理谈谈自己的看法,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旨在推进我国建筑安装企业健康发展和经济持续有效发展,以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实践加强管理

随着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机制的更加灵活,企业经营活动的日趋增多,如何对其营业税进行准确地核算,已经成为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概括地说,只有在深入了解并掌握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及会计核算程序的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加以准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才能更好地实现建筑安装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从而更好、更全面地促进建筑安装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永立于不败之地。

一、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简述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非销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为实现营业税的具体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的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可以说这是纳税人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2009年1月1日,国家施行了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一些规定进行了修订,如: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同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针对以上国家营业税暂行条列的规定,对建筑行业总包方营业税的缴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由此,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按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及会计核算程序,科学合理地核算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下面根据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的实践,对其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与探讨。

二、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一)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的相关理论

首先,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它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其次,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但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

总的来说,建筑安装企业对于营业税的核算,就应该在熟练掌握营业税及其会计处理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方法加以核算,以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达到建筑安装企业预期目标。

(二)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的实践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000 000元,其中将1000 000元土建工程分包给A施工企业。工程完工时,该建筑安装公司取得工程收入5000 000元。该建筑安装公司支付A施工企业分包款项后,A施工企业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税款。对于开票问题,处理模式为:建筑安装公司向建设单位开具5000 000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A施工企业向建筑安装公司开具1000 000元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建筑安装公司以A施工企业开来的发票金额进行营业额申报纳税。下面对该建筑安装公司和A施工企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进行总结。

1.该建筑安装公司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当该建筑安装公司取得工程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为500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为5000000元。其次,该建筑安装公司的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收入”为12000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额”为120000元。最后,收到A施工企业发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为100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为1000000元。

2.A施工企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当A施工企业收到该建筑安装公司分项工程款后,A施工企业应自行缴纳营业税税款。首先,该建筑安装公司支付A施工企业分包款项时,A施工企业的借记“银行存款”为100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000元。其次,计算A施工企业应交营业税时,A施工企业的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收入”为1000000・3%,即3000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为30000元。

综上所述,为确保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交纳的合理,必须按照上述这些方法来准确核算营业税。可当前,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方式存在许多问题,导致营业税交纳不合理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必须在正视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行为,不断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管理。

三、对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管理的几点建议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行为导致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偷税漏税和粉饰业绩。对于偷税漏税来说,通常行为是纳税人伪造、编造、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而粉饰业绩,主要是为了保“名”而造假。粉饰业绩的特点主要有少列费用,虚列资产,多计收入,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二是为了逃避纳税而造假。主要是采用隐蔽的办法和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制造虚假的工程收入,对投资者进行欺诈和欺骗,致使不能准确合理地核算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了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尽早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加以制止和完善。这里就针对以上这些现象,对如何全面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管理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认为除了税务机关要加强营业税纳税审查外,企业也应当树立正确的意识,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全面加强人员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营业税纳税的审查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会计核算特点,对企业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有效审查。具体地说,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应税收入是否全额纳税,审查中应参照纳税申报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看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确认的价款是否全额申报纳税。二是全面加强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的审查,严格控制无合同条款的预付款,并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在会计核算中还需注意一定保留授权书和收据。三是仔细审查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注重原始凭证的规范,看有无将已结算的工程价款长期挂账不计收入的,从而确保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纳税审查工作发挥应有的职能,促使营业税纳税的准确性。通过这些,保证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整个核算过程的规范化、合理化。

(二)企业要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取得工程项目并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后,企业要主动、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备。对所取得的工程收入,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核算和管理机制,将营业款项纳入企业的账户体系,并由企业统一管理,按照会计制度、准则和税务法规的要求,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确认、计量建筑安装工程应交的营业税。要参照建筑定额管理方法,要求项目管理者如实、及时地提供真实、合法的工程项目的材料票据、人工工资和其他相关成本费用资料。确认工程收入时,相应地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另外,财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要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结合市场信息价格,对施工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确定一个合理的目标成本,然后再根据利润=工程项目收入-工程项目目标成本-工程项目流转税金以及附加费,测算出合理的目标利润。所有的工程收入款项同样要纳入企业的账户体系,由企业统一管理,确保企业纳税核算的准确性。

(三)企业要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实现依法纳税

项目挂靠一般很少能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核算凭证,因此要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费用难度较大。如果企业对项目的可控性不强或者无法控制,则不能根据工程项目目标成本控制方法进行管理核算。为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建筑安装企业需将相关的资料分别向所在地和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与税务机关互相配合,实行源泉控制、以票管税的办法,按照税务机关对该项目核定的征收率,扣缴挂靠人、承包人应缴纳的营业税进行严格管理。此外,要对工程项目开设专户进行控制,确保应缴纳的营业税能及时足额入库。如果企业按照上述的方法进行管理和核算存在困难,则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营业税”的管理规定,对其征收营业税。企业此时作为扣缴义务人,也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扣缴义务人的职责。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四)企业要加强人员的管理,为实现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不断加强人员的管理,主要说的是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水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要注重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具体而言,建筑安装企业相关工作人员需要认真理解和掌握纳税相关规定及会计核算的理念、原则和计算方法,并密切关注营业税法的变动,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从而为更好地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奠定人力基础,以促进建筑安装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四、结语

总的来讲,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建筑安装营业税进行核算,都必须将工程项目的所有收入款项纳入企业控制的账户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并及时了解、记录、监控工程的进度,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收入和成本,合理、准确地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也就是说,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实现依法纳税,并始终以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为依据和保障,以此来促进建筑安装企业更加准确地核算应交纳的营业税,从而全面推进建筑安装企业更好地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建彬.谈谈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审查.中国内部审计.2005(12).

[2]周莹祥.谈建筑安装企业小税种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现代经济信息.2009(16).

[3]曾华锋.生产安装企业的增值税税务与会计处理.商业会计.2010(4).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一)制度实施细则有待进一步更新升级

ACS作为央行会计数据核算的换代升级系统,与上代系通过比较,在业务处理模式及工作流程上度发生质的改变,这就意味着原有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岗位管理规定等都已经不能很好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要求。比如央行一些地方分支管理机构的会计数据核算集中系统的营业点还在沿用原来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以及会计制度中的实施细则,这与ACS的实际操作业务及操作手册管理办法等不相适应,阻碍了ACS系统的正常运作和管理,对ACS系统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会计数据核算系统的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系统提示功能不健全,对业务开展产生影响。ACS系统允许余额不足时记账排队,但该系统却未提供配套的相关功能,不能在规定时间段对操作员进行有关提示,很可能会因认为原因延缓开户单位正常业务的办理。二是一些网点的查询权受到限制。ACS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但在一些营业网点系统的查询、打印功能无法开启。对损益明细表只能查询到发生额,但对余额等却无法查询。此外,在业务量的查询上不能做批量查询,月底数据统计需要手工累计。还有在登记簿和账务的统计上,由于登记簿是按照发生日期和流水号来排列的,在对每户账户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时,需要对每一业务进行核对,再进行手工累加,账户业务核算相对不便。

(三)ACS配套辅助系统有待改进和调整

从当前ACS系统运行看,其配套辅助系统有待改进升级。央行会计核算登记簿系统作为配套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成功开发运行后实现了会计核算登记簿系统的电子化、信息化,在对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工作失误,及时防范会计风险,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自2014年ACS系统上线运行后,会计核算登记簿系统被保存下来,但却取消了空白凭证保管登记、开销户登记等功能,保留下来的其他功能随着ACS系统的升级难以满足当前各项业务的开展。此外,从央行会计数据核算系统的综合前置系统来看,虽然能够有效减少人力资源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打破原有工作模式下的封闭状态,但该系统运行中也存在一定漏洞和风险隐患,对ACS系统的正常运转会带来不利影响。比如,在对客户的交存款业务的处置中,操作员只要对系统发来的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在后成登记,无需主管人员的签字审批和其他人员的监督复核,不利于岗位风险的防范管理。

二、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数据核算集中系统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岗位和技能培训,提高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履职

职能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央行会计数据核算集中系统(ACS)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要按照ACS工作机制的要求,以ACS上线运营为契机,加大对工作人员有关ACS系统的业务培训,适应新的岗位技能要求,尽快熟悉掌握新的业务知识,强化对岗位职责、业务技能等的学习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更好胜任担负的工作。对ACS的系统功能进行优化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和岗位进行适度调整,强化ACS系统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交叉任职,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另外,要对人民银行各分支营业网点、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等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整合,优化资源,合理分配人员与权责,切实做到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加大对ACS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ASC系统的网络和设备是保证数据核算集中系统正常运转的基础和载体,只有网络畅通运行,设备运转正常,ACS系统才能高效运营。随着ACS系统电子设备的要求和配置越来越高,系统对其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客观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要定期开展好内部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及时做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信等配套部门要为系统的正常运转提供网络、线路方面的配套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对外来数据的监管检测,防止避免病毒对系统的侵害。此外,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要顺应信息时展的新形势,对ACS系统的功能不断进行完善,根据需要增设各种辅助功能,防止对正常业务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积极研发新的应用程序,减少对以前数据进行备份时的密码输入繁琐程序防止一些重要数据资料外泄的风险。

(三)不断加强对ACS系统营运过程的监管水平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一、现行国库面临的挑战

(一)管理的挑战

现行国库管理体制滞后,不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严重影响了国库职能作用的发挥:一是立法滞后。国库现行的法律条文《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1985年制定的法规,面对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和日益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这些法规显然已经不能与它相适应。二是机构萎缩,影响业务有序进行。商业银行机构的上收,国有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逐步撤销,基层国库业务的只能放在农村信用社,这样不仅影响了国库业务的有序进行,也给国库资金风险防范增添了难度。三是基层汇路不通,延压、滞留税款严重。商业银行机构上收后,农村信用社汇兑不畅通,造成预算收入不能及时上解,给国库业务管理和资金及时入库带来了新的问题。

(二)人才的挑战

国库综合管理型人才不足,严重影响了国库体制改革的步伐。一是国库制度的改革对国库人员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质量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后,对人才引进日益趋少,为国库选拔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二是人才培养难度大。现行高校没有一所开设了相应国库专业,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完全靠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摸索,这样很难培养大批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国库管理人才。三是人才引进困难。无论是在人民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国库会计核算与银行会计核算区别很大,从而导致国库部门与其他部门人才交流范围很小,这种现状既不能开阔视野,也易引发国库资金风险。

(三)风险防范的挑战

国库资金流量逐年增大,国库制度改革将导致国库业务量的成倍增加,尤其现在国库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核算工作的硬性增加,必将导致监督管理人员不足,同时,会计核算流程的不断改进,新流程环节伴随着新的风险隐患不断产生,加大了国库资金风险防范的难度。而且国库现在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为依托,各种资金信息、数据信息的计算机化、网络化、无纸化处理,必将加大贪污、挪用、转移国库资金和破坏国库资金收支运转的隐蔽性、危害性和脆弱性,给国库资金风险防范提出了严重的课题。

二、现行国库业务存在的风险

(一)管理风险。近年来,预算收入征管范围进一步拓展,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国库业务量也成倍增长。加之由于人民银行内部机构的改革,人民银行基层国库、会计合署办公,造成会计、国库工作相互影响,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管理人员因管理手段不到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而疏于管理的现象,导致国库管理职能难以全面发挥作用。

(三)事后监督风险。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机制,是为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库资金风险建立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也是国库部门一项很重要的内控制度。但是国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没有为国库会计事后监督留有相应接口,基层库也没有专职事后监督人员,因此有些基础数据无法共享,致使国库事后监督实效性差,监督力度差,仅是从每日打印的凭证上进行表面监督,缺乏对国库资金清算过程的实时监督。

三、国库资金风险防范及对策

(一)完善国库组织机构,充实国库队伍,努力提高国库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是健全国库组织机构。以人行会计核算“四集中”改革为契机,设立国库股,选配高素质人员,并确保国库人员的相对稳定。二是加强教育和培训,造就一批业务精、思想硬的国库队伍。各级领导干部要不定期开展政治思想教育,使国库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国库部门负责人必须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状况,及时解决好经办人员出现的不正常的思想动向。上级国库应制定对下级国库人员的长远培训规划,对国库人员分批进行国库法规、金融业务知识、国库业务知识以及新财税知识的培训,还包括对新上岗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试,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国库人员处理各项业务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增强化解国库资金风险的能力。

(二)完善国库法规、健全管理制度。一是必须按照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尽快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国库监管职权,强化国库监管工作。新的《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国库职能应重新定位,明确国库部门是具体办理财政收支,对财政收支负有监督责任并在央行监管和宏观调控中发挥特殊作用的专门机构,并应对国库职权、责任予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国库对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有处罚权。二是尽快修改《规定》,充分体现其对各级国库业务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缴款书、拨款书填制的要求与《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相吻合。三是完善大额拨款和预算收入退库审批制度。审批金额由各级国库根据业务量情况确定,并报上级国库备案。

(三)全面落实各项内控制度。一是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相互制约,杜绝业务处理“一手清”。二是落实国库对账制度,每月财政与国库、征收机关与国库双方发送对账回单,并相互签证,每季度由财、税、库的部门主管(或计财科长)集中对账或面对面对账。三是完善和落实国库事后监督制度,构筑业务处理又一道防线。建议在《核算系统》增加事后监督功能,将前一日的业务重新录入自动校验核对。四是落实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制度。五是建立国库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营造一个循规守纪、依章办事的良好工作环境,确保国库预算资金的安全运行。

(四)加强检查监督,杜绝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行为。一是上级国库对基层国库及支库每年要定期检查或突击检查一次,支库对基层经收处每年要定期开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必须督促其整改,将资金风险防患于未然。二是本行内审部门定期对本级国库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常规审计,上级行的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对基层国库部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五)加快国库业务电子化进程,为国库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供技术保障。一是不断完善核算系统各种操作功能和管理功能,加快财、税、行、库、社计算机横向联网的建设,减少预算收入解缴、退库和预算支拨凭证的传递环节,达到共同防范风险的目的。二是随着国库电子化水平不断提高,待时机成熟,逐步实行以中心支库为中心的国库会计集中核算,达到参数统一设置,数据集中备份,系统远程维护,让国库业务核算系统安全高效运行,避免人为修改数据的行为发生。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煤炭行业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雷鸿.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第6篇

实行统一核算,是指分公司的会计核算有总公司一并进行。实施细则加上这个前提条件主要为了防止企业转移定价抵消增值税的操作。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来源:文章屋网 )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第7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人 选择 筹划 误区

一、引言

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一直是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等。尽管随着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了以上通知和规定,但是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已经覆盖了所有《纳税筹划》、《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等涉及纳税筹划的教材、编著和著作,网络上也比比皆是。其中不少理论和案例,给纳税人和学习者制造了种种误区,如使用不当,就会适得其反。

目前有关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涉及两个方面: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误区及指正

纵观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理论和案例,其所依据的是两类纳税人的税收待遇不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规定对这两类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纳税筹划的研究者认为,纳税人可以利用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事实上这是对《条例》的片面理解。虽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只说明了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转换。因此,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并不像教科书和论文中阐述的那么简单和随意,它受诸多因素的制约。

第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约束。从小规模纳税人来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三是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说明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从一般纳税人来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必须建立和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二,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约束。《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认定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则指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意味着一般纳税人身份只有经过授权的税务机关认定才有效,而且一经认定具有不可逆转性。

第三,受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等实际情况的制约。目前所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时均采用“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和“纳税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如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为17.65%,认为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有利;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有利。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在实际中,由于受生产、销售、购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增值率或抵扣率处于动态之中,而纳税人一经认定则是静态的。如果对未来的销售收入和购进项目金额不能准确预计,那么以此为筹划的依据,很可能适得其反。另外,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也制约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的空间。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只有选择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

第四,受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目前几乎所有的筹划研究认为,通过合并、分立和新建等方式可以实现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这在理论上似乎是可行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合并、分立和新建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且仅仅是为了规避增值税而为之,本文认为不可取。

第五,受企业成本及效益的制约。纳税人身份的改变,会涉及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权限的变更及人员调整,加大管理成本即管理费用,甚至对生产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收入减少。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要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需要建立健全账薄,培养或聘用会计人员,必然会增加成本。如果各种增加的费用或减少的收入接近或超过节约的税款,就会得不偿失。

三、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误区及指正

研究各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的筹划的理论和案例,不难发现其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六、七条以及《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进行了解释,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纳税筹划的研究者们认为,不同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以及兼营行为所适用的增值税率、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不同,所以必然存在税负差异,也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的条件。这在理论上似乎有道理,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财税字[1994]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废止。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是针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中一个条件的限定,因此,判断以从事什么行业为主已不适用上述比例的规定。目前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纳税人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即“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某企业既从事货物的生产同时又从事建筑业的,以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还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选择进行了限定。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四项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三条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第三,财税字[1994]第26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对此条款做了失效处理。这意味着对于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征收营业税。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及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

由此可见,在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中采取调整销售额的办法进行筹划,过去难度很大,现在已经不可行了。另外纵观目前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的筹划也是采用“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如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为例,混合销售不含税时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4.41%。如果增值率大于34.41%,则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缴纳营业税有利,如果增值率小于34.41%,则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缴纳增值税有利,因此,本文认为通过分立和合并等方法进行筹划可以达到目的。其误区与增值税“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相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总之,目前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存在诸多误区,纳税人和学习者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其可行性,谨慎决策。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0d110。)

【参考文献】

[1] 张中秀:税务筹划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3] 计金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 毛夏鸾:纳税筹划教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范文第8篇

关键词:自然环境 工业企业 环境会计核算

宁夏处于西北内陆深处,自然生态环境恶劣,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人与自然环境的矛盾尖锐凸起。宁夏保护自然环境,治理污染的任务是长期的,艰巨的,需要举全区之力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宁夏相继在金融信贷、保险证券、财政税收等方面出台了促进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环境会计的探索创新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笔者在环境管理部门从事财会工作多年,认为绿色会计是一门边缘性应用科学,它的全面实施有赖于舆论环境、政策环境的完善,有赖于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及企业决策层管理层认识的提高和企业财务人员素质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以环境会计核算为突破口,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推开。

一、宁夏工业企业推行环境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一)宁夏生态环境治理的规划和任务

宁夏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带,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宁夏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把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制定了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任务。《规划》以削减总量、改善质量、防范风险、提升能力和完善机制为抓手,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业固废处置等建设工程,要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较“十一五”下降3.6%、4.9%、6%、8%。

(二)宁夏推动工业企业生态环境治理主要举措

一是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宁夏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市县,明确了各自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制定了考核和奖励办法。具体措施有,严格实行节能和减排目标的责任考核机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制定了总量控制的目标和时间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里全部完成。实行了淘汰制度,对没有完成目标和任务的企业进行高限处罚。

二是大力推行循环经济。从城市、企业、园区等不同的角度开展了循环经济试点。在试点的工业园区,刚性要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对工业企业,要求试点企业各项指标要明显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关键性技术指标要达到国际水平或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推行环境会计核算的重中之重

宁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031 家,工业企业的能量消耗情况令人担忧。2009年以前统计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 8.12 吨标准煤 / 万元,为全国之最。宁夏多措施并举,下重拳进行治理。从2009年起,实行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自治区环保厅实现信息的采集共享。目前,已有131家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将企业环境违法类信息、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类信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信息一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这些信息成为企业参加诚信企业评定、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的参考。银行在信贷审查、审批环节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环保不达标的企业,无论其他财务指标多好,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二、推行环境会计核算的思考和建议

(一)对实验区内的重点企业先行先试

环境会计核算的重点是企业,实施主体也是企业,但是,在宁夏企业中全面推行还面临很多难题。要充分利用国务院2012年9月批准的《宁夏内陆经济开放实验区规划》中先行先试的若干条款,由财政厅会计主管部门牵头加快环境成本核算与控制的试点工作。对进入实验区的企业,选择一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对国民经济影响比较大的国家重点建设行业或制造企业进行试点,重点是煤炭、化工、制药、造纸产业的企业作为试点,全面推行环境会计核算。不断总结经验和成功作法,再制定出适合全宁夏工业企业的环境会计核算的地方性制度和规定,在全宁夏推广实行。

(二)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先行

虽然环境会计核算的重点和实施主体是企业,但是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要发挥不可或缺的引导、监管的重要作用。建议由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厅共同牵头,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借鉴国外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成功作法,制定环境会计的法规制度。要明确环境会计在企业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实施国家环境会计准则和环境会计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对企业环境会计核算的内容条款提出刚性要求,会计要素中的环境治理要求要进行量化规定。完善资源有偿使用、排污收费、许可证交易、环境税收等关键要素的核算制度等。

(三)帮助企业不断完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

企业建立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是推进和规范企业环境会计核算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帮助企业建立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提供成功案例、提供基础数据资料、进行专业指导和专业培训等方法,帮助企业不断完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体系要凸显关键环节,结合企业的产业情况和经营情况,在环境会计成本的确认、环境会计科目设置、环境会计的计量与记录、环境会计的会计处理等方面贯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不断完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