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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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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 税收筹划 策略

项目名称:此文为宜昌市2016年社会科学研究项目ysk16kt078成果

我国于2012年开始推行“营改增”政策,该政策的推行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完善,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还能够推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对 服务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此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现代企业发展中,营改增的实施可以缓解企业面临的税务负担,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在优化企业出口结构和投资结构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企业融资困难时,如何合理利用营改增政策进行企业税收筹划,这一问题成为现代企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发展的有利影响分析

在企业经济条件较为理想的状态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就税率方面来讲,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降低了税率,有利于企业纳税金额的降低,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好地发展。此外,企业在购买产品原料或者是进行劳务输出时所形成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根本上降低了企业纳税负担,促进企业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目标。

(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加了进项税额的抵扣项目,降低了税负水平,但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在进项税额抵扣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在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进项税额难以正常抵扣。从涉税风险的规避方面来看,由于企业缺乏对增值税项目申报流程以及相关内容的了解,在履行纳税义务时难免会出现漏税和偷税的问题,企业若不能够在这种情况下做好税收筹划,科学安排纳税行为,做好纳税义务的履行,会导致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加。

二、营改增背景下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

(一)加强对企业纳税人的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中,纳税人主要包括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规模纳税人。其中,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的筹划是企业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企业在进行产品统一销售过程中,不仅涉及到营业税的税务缴纳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增值税的税务缴纳问题,并且这两种税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对于混合销售产品的企业,既可以选择作营业税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以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税法作为具体的增值税征收方法,当实际税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与营业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负相比较,增值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负会相应的减少,企业可以选择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若无差别平衡点的税率低于实际税率时,企业就可以选择做营业税纳税人。紧接着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情况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规模纳税人。在完成选择之后,为了减少选择的风险性,可以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法判断其选择是否正确。当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比实际增值率高时,企业就可以选择成为一般规模纳税人,这样一来,企业承担的税负会相应的减少,反之,企业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

(二)重新调整企业的产业链体系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企业的税款缴纳类型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企业在税款缴纳中所拥有的权利也有所增加,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营改增实施带给企业的福利。要想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就需要对企业自身的产业链加以调整,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以适当的提升企业的进货价格,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适当的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然后采用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来抵消销售甚至是进货过程中提高的价格,这样就会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充分把握“营改增”政策的优惠条款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最终目的是为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总体上为企业的发展更好的服务,因此,在该政策中有许多的优惠条例,这些优惠政策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拓展了空间。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相应的优惠政策,在遵守律法的基础上采用合理的方法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实现。除此之外,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该尽量的多抵扣进项税额,这就要求企业选择正确的供货渠道,让供应商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方便进项税额的抵扣。不仅如此,企业还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他们能够正确的区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主动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四)加强营业税负水平的控制

现代企业应该对其自身的企业内部结构进行调整,合理把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探讨降低企业税负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加强小规模业务和项目之间的联系,例如,企业中需要开展两种项目,A项目的开展会提高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B项目的开展则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两种业务合并为一种业务进行处理,可以有效抵消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企业的整体税负得到缓解。

三、结束语

营改增政策下,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企业的税收额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企业要想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就应该认识到“营改增”政策的优势特征,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管理,采取正确的税收筹划方式,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郁明.“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税负影响和筹划策略[J].交通财会,2013,(10):57-61

[2]康小齐.“营改增”政策下的企业增值税筹划分析[J].经济问题,2015,(7):73-76

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第2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希望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问题是用什么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等手段是违法行为,不但不允许,而且还应加大惩治力度。 进行税收筹划,政府应该允许,起码不必反对,因为纳税人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税收筹划不仅不违反税法,而且还有积极意义。税收筹划意义总的来说,主要体现以下五点:

1.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有利于普及税法及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这是企业纳税意识增强的具体表现,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2.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意味着一个国家税收立法质量差,如果税收法规漏洞永远存在,这又怎能谈得上依法治税呢?可以说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同时税收筹划也会指导会计处理方法的进一步规范。

3.有利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现行税法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现代企业在遵守现行税法的前提下,为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课题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实现利益最大化。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拉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4.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正确的税收导向具有激励功能,能够促进企业在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增加净收益,从客观上也使国家能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作用,来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

5.有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收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做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二、加工制造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全部经济活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设立、筹资、投资、生产、核算、收益分配等有关事宜,在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企业有不同的税务筹划策略。对于加工制造企业,增值税在企业纳税税种中的比重是最大的,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在原来按照经营收入额全额课征的流转税的基础上,经过改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传统的营业税制是按照商品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全额征税的,上一个环节已征税的经营收入额,在下一个环节按经营收入额全额课税时又重复征税一次。这样,导致了不同生产结构的企业生产和经营同一种产品、因生产流转环节多少不同,税负有轻有重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企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和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以及商品的正常流通,也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增值税的计算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准许扣除进项货物及劳务时已纳税增值税部分的税款。对于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征税,因而与按经营收入额全额征税的流转税种比较,不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对于产品而言,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节税负之和。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和生产环节的变化发生时轻时重的问题,因此,增值税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多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促进工业向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

对于增值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筹划策略包括:

1.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2.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3.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4.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6.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7.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8.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因此利用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晚缴增值税。

(二)利用扣税凭证筹划

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缩小销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对于后者,应该注意合理利用扣税凭证进行纳税筹划。我们来看以下的案例。

某木材公司从东北某林业机构调进一批原木,受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该林业单位属事业机构,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而且长期以来,该林业机构调出木材只开具专用收据而无开具发票的习惯。木材公司收到该收据后,无法按正常的程序扣税,也不得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扣税。

经与该林业机构协商,林业机构同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领普通发票,并给木材公司开具了普通发票,林业机构由于其调出的原木属自产自销,因而无论开收据还是普通发票,均不需交纳增值税。而对于木材公司来说,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副产品(原木属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金,解决了进项税金的抵扣矛盾,合理降低了税收负担。

(三)利用进项税金调整筹划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限于从三种进货凭证进行:一是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二是从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即按完税凭证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三是从免税农业产品进货发票进行计算。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如果能判断出该货物不符合进项税金具备的前提和不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金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或劳务购入时就能判断或者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断今后一定会发生非常损失等等)。这样,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因此,纳税人应掌握正确的调整方法。

进项税金调整额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既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

2.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

3.非正常损失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四)销售与加工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对于加工制造企业来说,既可以接受委托加工,也可以自己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再销售给客户,在这里,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假如某客户既可以提供原材料,直接支付加工费,也可以不提供原材料只是需要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哪种方式对加工企业有利,所以就应该进行纳税筹划。

假如,某单位需要一批钢结构产品,需要本单位进行加工,本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方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对方对于这笔业务没有特殊要求,既可以提供原材料进行加工,也可以采用购买方式。双方经协商,如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需要加工10000吨,对方每吨支付加工费500元,如果采用购买方式,原材料需要加工企业自己购买,一吨钢材的市场价格为3500元(不含税),加工完以后销售给对方时,价格为4000元/吨(不考虑消耗)。

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其毛利和税负不同。在日常税收策划过程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从进销差价的角度去分析,即能获取的毛利是多少,这里的毛利是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材料的购进成本的差额,或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税费相同的情况下,那种毛利大,就选择那种经营方式。二是从税负角度考虑,如果在购买原材料的同时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来料加工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应该选择自己采购原料销售方式。反之,应该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三种情况要考虑:一是销售毛利等于加工费;二是销售毛利大于加工费;三是销售毛利小于加工费。

对于第一种情况,销售毛利等于加工费。

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5,000,000元,既为销售毛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850,000(4,000×10,000×17%~3,500*10,000*17%)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为5,000,000元,应纳的增值税额为850,000(500×10000×17%)元。

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采购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的原料,那么无论是采用购料加工销售还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经营效果都是一样的。

对于第二种情况,销售毛利大于加工费。

如果我们将上例的条件改变一下,将加工费改为400元/吨。

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5,000,000元,即为销售毛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850,00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为4,000,000元,应纳的增值税额为680,000(400×10000×17%)元。

通过比较,采用购料生产方式比来料加工方式毛利多1,000,000元;但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却增加了170,000(850,000-680,000)元,并且还要相应的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7,000元,二者合计187,000元。但是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要多取得现金813,000元。

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采购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的原料,并且在毛利大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购买原料加工销售更有利。

对于第三种情况,销售毛利小于加工费。

如果我们将上例的条件改变一下,将加工费改为600元/吨。

在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销售的方式下,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5,000,000元,既为销售毛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850,000元。

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收入为6,000,000元,应纳的增值税额为1,020,000(600×10000×17%)元。

通过比较,采用加工比购料生产方式毛利多1,000,000元;但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增值税却增加了170,000(850,000-680,000)元,并且还要相应的增加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共计17,000元,二者合计187,000元。但是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要多取得现金813,000元。

通过以上实例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制造企业如果在销售毛利小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更有利。

(五)纳税人身份确定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筹划思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人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我们可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的现金净流量来做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三、税收筹划在中国的未来展望

针对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的所属阶段,为使我国税收筹划真正健康开展起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企业应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各种经营决策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增加企业经济利益。

2.理论上加强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指导。首先,介绍国外税收筹划的研究成果,借鉴其先进经验为我所用,结合我国税法和经济环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收筹划理论。其次,从理论上正确评价税收筹划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3.从法制建设上,明确在处理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依法纳税的正确宣传与理解,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享有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权力。只有倡导光明磊落的税收筹划,才能有效抑制大量存在的税收人情筹划、税收关系筹划,这些消极因素不仅影响国家财政收入,更是对社会风气的败坏。为此,应考虑在条件成熟时给税收筹划一个正确的评价和法律上的地位,使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4.提高征纳双方人员的素质。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一部分,是一种以人为主的思维活动,其效果如何与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实践经验密切相关。对于纳税人而言,企业管理人员要有现代管理素质,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短期发展要有战略考虑;对财务人员而言,要熟悉财务、税务的各种政策,才能当好参谋。对征税机关而言,要更新观念,正视纳税人权利,依法治税,而不是依人治税,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5.实际操作中持慎重态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如果对税收筹划不加区分而一味地加以反对,则会抑制税收的调节作用。鉴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税法观念淡薄和对变动中的税制不熟的现实,可参照国际上的一些做法,成立税务机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以便于国家经济政策通过税收杠杆,更好更快地贯彻到现实经济生活中去。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首先,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将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使纳税人的总量不断增加,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其次,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再次,更多的跨国公司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他们不仅直接扩大税收筹划的需求,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收筹划的观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

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面实施。新增值税条例对纳税人日常涉税业务息息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例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业由6%、商业由4%统一降至3%。基于增值税政策的这些变化,尤其是征收率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改变。

一、两类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划分标准

按照新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年销售额标准,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会计核算标准,即低于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一条标准是定量指标,而第二条标准则是定性分析的。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具体税收筹划

有人认为,问题的关键是要看企业的“增值率”,即企业增值额(增值额=不含税销货金额-不含税进货金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其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应适用简易征收率方法(即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增值率越低,则越应适用凭票抵扣计税方法(即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纳税)。因此,现实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税负平衡点”,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率比较合适。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业适用凭票抵扣方式比较有利。其推理如下:

假定某企业生产经营对象是普通税率的商品,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R,根据“税负平衡点”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

R=21.43%

即当企业的增值率R(增值额与不含税进货金额的比例)大于21.4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当企业进销适用税率为13%时,企业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其实,企业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中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方案,也就是说,要使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所以,从整体税负来说,上述以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税负不同为依据进行选择是不恰当的,仅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考虑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增值税是价外税,故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大小与企业的税后利润并无相关关系,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方案主要通过影响企业的收入、成本来影响企业净利润。

那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如何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分析一:当企业的销售对象(即客户)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X)×(1-25%)

=0.75×(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Y-1.17X)-0.75×(Y-X)

=-0.1275X元①

显然,X>0,故P1-P2

举例如下:

例1: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34)×(1-25%)=49.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销售公司税后净利润为:(300-200)×(1-25%)=75万元。

“例1”中销售公司的增值率为50%,明显大于21.43%,若按所谓的“税负平衡点”理论,该公司本来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有利,而实际上,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较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反而多得净利润金额为25.5万元。

分析二:当企业的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的不含税收入为Y×1.17÷1.03,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1.03-1.17X)×(1-25%)

≈0.75(1.1359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Y-1.17X)-0.75(Y-X)

=0.1019Y-0.1275X②

当P1-P2=0即Y≈1.25X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后净利润相同;当Y>1.25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1.34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

举例如下:

例2:假设某销售公司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09万元(为方便计算),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为销售而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含税价款为234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234)×(1-25%)=87.75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00)×(1-25%)=81.75万元。

“例2”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00=1.545>1.25,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显然87.75万元>81.75万元)。

例3:假设购买货物的不含税价款改为260万元,含税价款变为304.2万元,其他的条件与例2相同。

当销售公司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公司的售价应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销售公司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其税后净利润为:(309×1.17÷1.03-304.2)×(1-25%)=35.1万元。

当销售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销售公司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其税后净利润为:(309-260)×(1-25%)=36.75万元。

“例3”中的进销价格比为309÷260≈1.188

分析三:假设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a,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对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aY×1.17÷1.03元,企业对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1-a)Y元,企业的进项税额都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aY×1.17÷1.03-1.17aX)×(1-25%)+[(1-a)Y-1.17×(1-a)X]×(1-25%)≈0.75×(1.1359aY+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计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aY+Y-1.17X)-0.75×(Y-X)=0.1019aY-0.1275X③

显然,a的取值范围为0≤a≤1。当a=0,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P1-P2=-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①相同,印证了“分析一”的内容;当a=1,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P1-P2=0.1019Y-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②相同,印证了“分析二”的内容;当0

从上述分析可明显看出,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主要取决于客户的纳税人身份与进销价格比两个因素,而非所谓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理论。当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当企业的客户为全部小规模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由于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7%,且进销价格比大于25%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二是当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3%,且进销价格比大于34%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合算,反之则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合算。

当企业的客户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部分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取决于进销价格比与a的比值(a为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且0

以上分析是基于企业具备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为前提条件的,即企业既可以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会计核算。若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的认定条件,则只能按照规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会计核算,上述税收筹划不适用。

(作者单位: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贸企业;增值税缴纳;操作;运用 

增值税作为商贸企业的第一大税种,其税收金额占商贸企业总体税收金额的50%以上,存在着较高筹划效益。因此,商贸企业在掌握增值税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充分选择和利用各类税收优惠条件,对本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的经营环节进行合理操作及运用,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资金压力,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获取经济利益。 

一、商贸企业的定义及其增值税缴纳现状 

商贸企业也称商业零售企业,主要是指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商品销售企业,这类企业设有类似柜台的商品经营场所,包括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超级市场,零售超市等。 

增值税是商贸企业面临的最重要的流转税,目前大部分商贸企业并没有专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税收缴纳在符合法规要求的基础上较为随意。商贸企业可以通过研究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结合企业的经营活动合理合法的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在遵法守法的同时改善企业绩效。 

二、合理缴纳增值税的目标 

商贸企业合理缴纳增值税最直接的目标就是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企业应选择最佳方案,以达到企业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合理缴纳增值税的操作及运用 

根据商贸企业会计核算健全情况和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相比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优势。一般来说,两类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计算方式不尽相同,因而其增值税合理缴纳的操作方式也不同。下面针对三方面对两类纳税人的增值税缴纳方式进行分析。 

(一)适度降低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 

通过降低企业应纳税额,商贸企业可以减少在增值税纳税方面的资金占用,优化企业资金配置。商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增值税相关特点,结合企业自身采购销售流程和模式,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受企业的销售额影响,如何降低该类销售额是关键。在这里,小规模纳税企业可选择采用不同销售方式搭配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企业可自主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纳税人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不同类型的产品销售额,从而达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优化企业资金调度的作用。例如,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在销售过程中采用价格折扣,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从销售额中扣减不计算增值税,企业应税销售额减少,从而达到减少企业应纳税额的目的。 

一般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受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共同影响。一般来说,提升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降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有效降低企业应纳税额。在减少企业销项税额方面,一般纳税企业可参考上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企业降低当期销售额做法,通过多类销售方式搭配进行纳税筹划减少销项税额。在增加企业进项税额方面,首先,一般纳税企业可将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可将当期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减少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减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最终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其次,商贸企业可通过改变购货方式提高进项税额。如商贸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时可以按照农副产品收购价的13%和废旧物资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也即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企业应重视该类发发票或凭证的保存,积极利用该类政策进行增值税抵税。商贸企业也可以在某些材料采购过程中可以加大材料或商品的采购量,增加进项税,从而减少应交增值税。 

(二)采用延迟纳税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延期纳税是指在遵循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商业企业通过各类手段延期缴纳税款而相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企业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迟到以后期间缴纳,理论上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总额,但是通过利用该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这就相当于得到了一笔政府发放的无息贷款,使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来进行投资,获取资本收益。延迟纳税需要从两个层面来考虑:第一是在每月规定期限的最后几天交税,第二是可以推迟在以后期间缴纳的税款尽量在以后期间缴纳。 

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小规模纳税企业可对每月的纳税时间进行合理安排。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纳税人交税期限不一致,后者通常晚于前者,商贸企业应尽可能将税款上缴的时间控制在最后期限或接近最后期限,即在每月的 15日或临近 15 日的最后几天缴纳增值税,从而更多地获得这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充分利用这笔政府“无息贷款”,使资金尽可能为我所用,取得最大收益。另外,对于小规模商贸企业,会尽量采取滞后开票的方式来确认销售收入,当期的增值税从金额上就明显较低。 

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商贸企业除可参考小规模纳税人延长税款缴纳时间和滞后开票外,更应充分利用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优势充分利用购进扣税法来进行纳税筹划。在进行促销时购进的礼品或是平时购入的材料等一些用途可能会发生改变的商品时,应当在购入当期不考虑其之后的用途改变情况,全部抵扣进项税额;在用途发生改变的期间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就相当于推迟了缴纳增值税的期间,也能够获得这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 

(三)均衡各期增值税纳税金额 

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考虑整体利益,尽量保证各期增值税纳税额的稳定。长期来看,稳定的资金需求会企业的资金成本。商贸企业的资金流呈现前出后进的模式,稳定的增值税缴纳现金流流出更有利于企业进行财务预算, 有利于企业匹配资金进行货币资金管理。稳定均衡的增值税纳税额不仅维护了企业与税务局之间的微妙关系,降低税务对企业极度差异的税收关注度和公司财务税收风险,降低了未来潜在的成本,也平滑了企业货币资金的需求曲线。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均衡各期增值税纳税金额的主要方法便是与客户协商,灵活进行销售发票的开具,将企业的整个增值税纳税金额均摊至整个周期。在应纳税额存在周期性波动的前提下,商贸企业在当期应纳税额下滑时与客户协商提前开具销售发票,在当期应纳税额提高时与客户协商延迟开具销售发票。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存在进项税额的调整,纳税操作上有更灵活的选择。一方面,在商贸企业销售额下滑而采购额较高时,可能会出现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导致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少,甚至导致本月不交税。在当月应交增值税税款过少时,商贸企业可以减少进项税额认证或提高销项税额认证,使本月缴纳一定增值税税款。如企业可以与客户协商,将部分销售发票提前在本月开具;或企业减少进项税额认证,将其延迟到下一会计期间销项税额较多时在进行认证。另一方面,在当月应缴税款较多时,商贸企业就应多考虑自身利益,或者与客户协商将商品销售发票推迟到下月初开具,或者加大采购额度增加进项,使本月应缴纳的过多税款推迟缴纳,在使企业每月缴纳的增值税款相对平均的同时,也获得这推迟缴纳税款的时间价值。 

在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商贸企业应通过严谨细致的税收筹划达到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延后增值税缴纳期限的目的。在手段和操作方式方面,商贸企业财务人员应在精通财务管理同时熟知企业运营管理,通过将各类不同业务进行组合以达到理想的纳税效果。通过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均衡分配和延迟纳税企业平滑资金需求波动和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总之商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结合企业货币资金管理需要,提出增值税税收策划方案,方能彰显出纳税筹划优势,为企业合法良性发展创造条件。 

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固定资产;增值税;所得税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特点就是允许企业抵扣作为生产资料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结合修改的营业税和消费税及2008年实施的实现内外资所得税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对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的税收征管做出了大量的规定,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固定资产往往占据企业资本的绝大部分,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对于固定资产的相关税收筹划也显得更为重要。由于我国的税收筹划起步较晚,学界的理论研究还不全面,因此,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研究,形成系统的税收筹划安排已迫在眉睫。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要求

在新税法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利用税法留给企业的筹划空间,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各个过程(其有购建、初始计量、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折旧方法的选择、维修的安排等)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的避税作用,在选择使用固定资产可扣除项目的同时,应考虑使用以下要求进行筹划:1.力争财务收益最大化,考虑总体经济利益2.考虑整体综合性,同时考虑企业战略目标。

二、税收筹划的个案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转换身份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4%)]*4%*50%。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2%。因此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后将自己不用或者准备更新的固定资产予以卖出,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模糊资产用途,借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其中包括称为固定资产的不动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凡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都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不管其是否还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结论,我们可以在申报固定资产用途时对其用途进行模糊,使其能够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其中房屋、厂房等不动产由于按规定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故不在讨论之列。

3.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对于企业不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不再予以卖出,不使其产生销项税额,但又不能使其占用企业的资金,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些固定资产予以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假设现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100万元,处于不用状态,但企业预期市场经济状况好转时还可以使用用。该项设备的残值为0,可使用10年。

若将这项为100万元的机器设备卖出,企业需向国家上缴增值税17万元,但是,若企业将该项机器设备进行出租的话,设一年10万元的租金,那么企业只需向国家上缴0.5万元的营业税,并且企业还可以对这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不计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在10年里向国家上缴共计5万元的营业税,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后发现,企业节约税款了12万元。

(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假设企业现考虑购入一台价值为100万元的机械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使用直线法计提得折旧只能是一年为20万;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第一年计提40万,第二年计提24万,第三年计提14.4,最后两年计提10.8万。假设货币资金时间价值为5%且在年末计提折旧,则产生的净流量为7.33万元。

企业在考虑使用哪种折旧方法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由于当前经济危机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就可以采用工作量法或者是一般年限法,使得折旧的计提延退后到以后期间,适当的增加企业当前的利润,给经营者以信心。当企业有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期时,快速折旧的方法不仅不能实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的目标,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这里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见,在修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过程中,暗藏着许多税收筹划机会。如果企业能在盈利期间及时制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的安排,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时才进行大修理,使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量的分解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期间的几次修理,从中获得可观的税收利益。

综上所述,无论企业进行何种税收筹划,其最终都可归位于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加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因为,只有得到认可的税收筹划安排才可能避免税收稽查风险。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危机,所以企业应该积极纳税,同时也要合理纳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烟草公司顺昌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杜世海.从毕马威等会计公司的避税案谈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北方经济.2009:87~88

[2]金萍.税收筹划的经济意义分析.金融经济(理论版).2006,8:161~162

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第6篇

税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无论怎样合理公正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务负担,正确的态度是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理财等活动所需缴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使企业税收最小化,实现企业免除或减少纳税义务,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我国税制体系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主要税种。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新增低税率11%和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但不能够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我国增值税税源广,税负具有一定弹性,且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抵扣法,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下面分析说明几种典型的增值税筹划方法。

一、运用不同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为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但由于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增加产品购买方的税收负担,产品销售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产品增值率是影响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最根本因素。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全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且其购进项目全部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当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当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3%。经计算可知,当产品增值率为21.4%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当增值率高于21.4%时,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也就是说,增值率较低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增值率越高时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越显著,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21.4%。当增值税率为13%时,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30%。通过上述分析,企业可以基本确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身份选择。

二、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税务筹划

货币时间价值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两大基础观念之一。从企业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说,合法的递延纳税可以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相当于免费使用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合理选择结算方式,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比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企业在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货款,而不是采取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同时,及早的要求供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第一时间进行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合并等方式,将销项税额计算缴纳时间延后,从而获得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

首先选择不同购货渠道进行税务筹划。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时也可以选择从不同的纳税人处购货而对原材料成本和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筹划,以使企业税后利润达到最大。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选择的依据是从三处购货后获得税后收益的大小。

再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对特殊行业适用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规定,企业还可以通过分立等方法,合理增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项复杂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几方面进行了简单探讨。现实工作中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情况,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及税种的税负效应,作以整体筹划,以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王晓芳.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税务管理,2008:22-25

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69-118.

黄爱玲. 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研究与分析[J]. 财会通讯,2011-12

杨鹏远.章新蓉. 企业购货单位选择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探讨[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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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第7篇

关键词:增值税 转型 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转型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类型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额的进项税额;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三)新增值税法改革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此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0日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人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二是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三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等等;四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五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六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二、新增值税法筹划措施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我国增值税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小规模纳税人,在新税法下,征收率降低为3%,而购进货物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增值税税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计算两类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通过税负平衡点,就可以合理合法地选择税负较轻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各种税负均衡点如下表:

例 物资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不含税),会计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税率。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60%。

这种情况应纳增值税额为20.4万元[300-(300*60%)*17%]。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4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企业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可以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那么两者就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使用3%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缴纳增值税4.8万元和4.2万元,显然,划分为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1.4万元。

(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I)兼营的纳税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税法规定对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开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果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若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有利;若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使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使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同样也采取增值率判别法。

由此可计算出各种税负平衡点如下表:

如果在营业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税负平衡点。那么就应该交纳营业税,进行企业的组织结构分离;相反的话,就应该交纳增值税,保持企业原有的组织形式。

例 某建筑装饰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修。2008年度。该公司取得装修工程总收人为1200万元。该公司为装修购进材料支付款项936万元(价款8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6万元)。该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17%,装饰工程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判别该公司缴纳什么税种合算?

增值率=(1200-936)/1200=22%>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65%

因此企业应该选择缴纳营业税,可节税[1200/(1+17%)*17%-136]-1200*3%=2.36万元

(三)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许多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吸引顾客、增加自身的知名度会进行各种促销活动,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的促销方式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还本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在促销方案的选择中,企业除了考虑销售方式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外,还要考虑纳税金额的高低是否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才能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做好税收筹划。

(四)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政策进行筹划;利用起征点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利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进行筹划等税收优惠筹划。

(五)利用运费进行的筹划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需缴纳营业税。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运输部门。可按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汽油、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等)的17%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若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比较小的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更小了。此时我们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这样虽然需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但也可按运费的7%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两者一抵即相当于可按运费的4%来抵税。若运费x4%>可抵扣物耗金额x17%,则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可节税

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第8篇

关键词 “营改增” 税收筹划 园林施工企业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实现了全面“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业作为改革试点之一也在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作为建筑业一个分支的园林施工企业自然也包括在内。从试点地区执行11%增值税税率情况来看,企业税收负担面临着增加的可能,企业发展的形势也不容乐观。因此,应尽快做好园林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一、园林绿化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意义

园林绿化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深刻理解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税收法律法规划定的框架内,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生产施工过程、利润分配等进行事先的全局谋划,提出多套可操作的纳税方案,并选择一套企业能享受最多减免税优惠,整体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遵循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可操作性原则。目前,园林绿化企业加强税收筹划工作具有如下意义:

(一)有助于降低税收负担

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组织架构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方面,找到最适合自身特点的最优税收筹划方案,从而直接或间接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二)有助于规避税收政策风险

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加深对税收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对理解有分歧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日后造成事实偷漏税款,带来不必要的纳税信誉和理应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损失,从而规避税收政策风险。

(三)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通过税收筹划,能让企业认识自身在应对增值税时,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素质的不足之处。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建立更加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设账、记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方面满足税法核算要求,从而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后“营改增”时期园林绿化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思路

(一)“营改增”后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营改增”后,中小型园林工程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规模、管理、核算水平,谨慎选择纳税人身份。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实行简易征收,按以前3%缴纳营业税,若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是3%,不会发生变化。但从计算公式看: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3%)×3%。显而易见地可以减轻了税收负担,但是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业务面相对狭窄,特别是“营改增”后将处于弱势,企业发展受到限制。

对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按3%缴纳营业税,若成为一般纳税人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试点地区测算,当企业可抵扣成本超过50%时,企业的实际税负比税改前是减少的;低于50%时,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减反增。因此,企业应该仔细测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二)“营改增”后工程施工中使用苗木的筹划

“营改增”后,工程施工中使用苗木,根据甲方需要增值税发票种类的不同有两种选择方案。

方案一:如果甲方是生产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者,园林绿化企业应购买商品苗木,从而取得苗木增值税进项发票增加抵扣,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如果使用自己生产的苗木,因为苗木生产过程中只有农药、化肥能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太少,就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方案二:如果甲方是消费终端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所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把工程施工合同与销售自产苗木合同分别订立,使用自己生产的苗木,以达到免增值税的结果,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三)“营改增”后分开核算的筹划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园林绿化企业在提供设计服务、销售货物等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要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增加税收成本。除此之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还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无论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角度,企业都需要分开核算绿化树木、花卉、工程施工成本等,才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收开支。

(四)“营改增”后外购劳务与设备的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