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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直接负债;或有负债;会计控制
一、引言
截至目前,由于统计口径不同和隐性负债的不透明,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统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各个机构与学者估算值不尽相同。国际清算银行显示2017年底政府债务余额约为38.8万亿元,减去官方数据显性负债29.9万亿元,可以估计隐性负债约为8.9万亿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显示2017年底增扩概念的债务、预算内政府债务(官方数据,仅包含中央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券和显性负债)分别为54.8万亿元、29.9万亿元,可以推出2017年底隐性负债约为两者之差24.9万亿元。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晓晶等在《中国去杠杆进程报告(2017年度)》中指出,2017年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约30万亿元,是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最大部分。一方面,大量的隐性负债客观存在,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对这部分负债不能有效衡量和披露,也就不能有效控制。因此,借助政府会计改革的契机,全面梳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形成路径,进而找到有效控制的策略成为亟需研究的问题。
学术界对隐性负债的研究思想主要包括:一是隐性负债的界定与识别问题。学者们普遍基于世界银行经济学家Polackova的财务风险矩阵[1],从经济学视角进行定义和研究。隐性负债指的是虽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政府职能中隐含着应当承担的“道义”责任,或者出于现实的政治压力而不得不去清偿全部或部分已经发生的债务[2]。它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形成和迫于政府职责承担两个方面[3]。由于隐性负债举债方式的多样性和隐蔽性,识别其不能仅考虑融资主体和方式等合同及法律规定,其认定的核心在于法定债务限额之外,即是否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推定构成财政兜底[4]。
二是隐性负债风险来源和后果问题。一些学者对目前隐性负债风险来源进行分析。新《预算法》颁布后,融资平台逐渐被清理或谋求转型,隐性负债风险来源发生改变。债券举债规模的限制和稳增长的需要,促使地方政府借助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变相融资[4]。由于此类融资仍然是地方政府引导,且较大部分不会表现在地方政府或者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会带来较大的隐性债务风险[5]。虽然部分融资平台触碰到了“防风险”的监管底线,但是地方融资平台在PPP、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建设基金等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整体依旧有生存空间[6]。故地方政府风险区不局限于投融资平台,来源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另一些学者根据政府负债引发的风险后果分类型进行研究,大体分为三类:长期资不抵债造成的规模风险[7-8];短期的偿债压力造成的流动性结构风险[9-10];债务增长过快导致的增量风险[11]。
三是政府负债信息披露问题。政府会计改革对地方政府负债增长有抑制作用[12],但目前的政府负债相关准则仍有较多不完善之处,特别是未置换的政府存量负债、具有担保和救助责任的或有负债、政府的社会保险责任等尚未规范如何进行核算和反映[13]。为了反映负债资金的全貌,应该对地方政府债务按照“多元会计主体”进行重分类,形成含有项目负债、运营负债、承诺负债的债务信息体系,进而划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14]。为了规范负债信息报告与披露,可以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根据负债形成原因按照金融负债、运营负债和承诺负债进一步科学分类,然后细化到列报科目[15]。由于政府债务信息存在承债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的错位,建议拓展政府债务主体至部门会计主体、项目会计主体、基金会计主体、地方政府合并主体,建立地方政府独立的债务报告制度[16]。在获取政府负债信息后,针对三类信息需求者的不同需求,分别从负债决策阶段、借用还阶段和评价阶段构建政府负债信息分析体系,以便管理政府负债的全过程[17]。
现有研究成果对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客观存在予以肯定,对隐性负债导致的风险分析与防控都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给出了建设性的对策。但是,现有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第一,采用经济学视角研究更加侧重于政府隐性负债总量和结构研究与风险计量研究,难以基于政府主体的运营和管理视角研究隐性负债的分类和管理问题;第二,现有研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晰的问题,隐性负债、显性负债和或有负债等概念在不同学科的研究中存在概念交叉和混淆的状况,需要进一步厘清;第三,隐性负债的风险控制不是只估计出一个金额就可以做到,而是需要全面梳理隐性负债的形成路径,针对不同的路径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控制,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第四,罗伯特·卡普兰曾经说过“没有衡量就没有管理”,梳理隐性负债的形成路径仅仅是第一步,全面有效地衡量隐性负债才是控制的前提。
二、隐性负债的概念界定
隐性负债是涉及政府的道德义务或预期责任的负债,这些债务并非法律或合同规定,而是基于公众的期望、政治压力以及社会对其理解的国家的整体作用而由政府承担的义务[1]。隐性负债是没有统计披露出来的政府义务,是和显性负债相对应的概念,是经济学范畴的概念。从管理学范畴来认识负债是基于一个主体研究义务的承担与偿还,这不是隐性和显性的问题,而是确定与不确定的问题。确定的负债是一个主体应该承担的偿还义务,不确定的负债是一个主体不一定要承担的债务。负债是一个会计要素,其信息由特定主体的会计信息系统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确定的负债是按照其确认的标准以确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中确认和报告,不确定的负债按照导致负债不确定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当期负债发生的可能性为判断依据确认为预计负债或作为或有负债予以披露。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一是从两者的定义内涵来说,“隐性”强调的是没有显露出来的政府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或其他义务,或有负债是会计学的概念,“或有”强调的是负债发生的不确定性,一个主体是否要确认一项债务需要根据未来某个条件发生与否才能确定。二是从两者的范围来说,隐性负债既包括政府确定承担的负债也包括政府可能承担的负债,可以划分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两部分,在范围上二者具有部分重叠性。三是信息披露不同。隐性负债的“隐性”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没有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出现的负债,也包括没有在会计信息系统中确认和报告。“或有负债”部分可以根据其发生的概率确认为预计负债或在政府财务报告中披露,“直接负债”部分在满足了会计确认三个条件之后,即可确认为当期负债。考虑到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存在既相互包含又相互区别的关系,从管理学视角研究隐性负债,一是根据负债发生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将隐性负债划分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部分,更有利于对隐性负债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和流程管理;二是对确定和不确定的负债按照会计标准进行报告并纳入政府负债信息系统,可以为经济学视角研究隐性负债的风险和控制提供信息依据,或者说为经济学视角的隐性负债显性化提供方案。
三、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形成路径的梳理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债券举借债务,基于限额控制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债券融资规模、融资平台公司置换和清理存量债务,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导致大批融资平台转型或者被关闭。由于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制约和地方政府资金需求的内在驱动力,目前地方政府隐性负债来源已不局限于原来的投融资平台,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路径:
(一)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农村社会保障缺口等形成隐性直接负债
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农村社会保障缺口等途径形成的政府负债,由于政策原因没有纳入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核算或披露。以养老金为例,2019年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年》,通过精算预测了养老金“大口径”当期结余(包括财政补助)将于2028年出现赤字-1181.3亿元并不断扩大,累计结余将于2017年达到峰值并在2035年耗尽。对于养老金耗尽之后的缺口,势必形成政府隐性直接负债,增大了财政压力。从管理学视角来说,“统筹+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制度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地方政府应该支付未付的养老金,而现金制的核算方式没有在会计信息系统中反映该项负债,从而形成政府受托和运营管理养老金过程中的隐性负债。
(二)投融资平台违规举债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限制,投融资平台需要进行分类转型为国有企业、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或者撤销,其产生的存量负债也在2014—2018年逐渐置换完毕。从2015年开始,全国1.2万家地方融资平台要转型,但目前转型较慢,且部分转型后的融资平台仍然存在违法违规举债现象,形成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如财政部查处巴中市政府2014—2015年为支持四川巴中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融资,由市政府、市财政局向相关单位出具承诺函,共涉及合同金额23.12亿元,其中14.13亿元在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继续到位;驻马店市政府2015年9月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承诺将驻马店市公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列入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涉及资金6.4亿元。尽管融资平台会随着转型管理力度的增加而逐步减少政府融资额,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是政府隐性负债的形成路径之一。
(三)利用政府与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随着政府融资平台的逐步转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也不断多样化,主要包括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一方面转变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模式,通过合作治理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吸引或撬动社会资本在公共领域的投资而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进而拓展社会资本在公共领域的投资渠道。然而,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也在形成不同形式的隐性负债。
1.利用假PPP项目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PPP的兴起与规范源于2015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了在多个公共服务领域里推广PPP模式,但PPP在迅速发展中也埋下了隐患。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2018年年报,2018年12月管理库中的PPP项目比2017年12月净增1517个、投资额净增2.4万亿元,截至2018年12月末,管理库项目累计8654个、投资额13.2万亿元。与此同时,财政部等部委也因为PPP项目存在的多种问题对入库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退项目个数和投资额分别为2557个、3.0万亿元,通过清退不合规PPP项目来减少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形成。
2016年财政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坚决杜绝PPP项目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2017年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警惕运用PPP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规范PPP项目运作。可以说,这些政策都是对PPP项目实际运营中导致的隐性负债问题的回应。
2.利用假政府购买服务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作为重要改革任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理念在于有效利用市场主体和社会非营利组织主体运营管理的优势,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之进行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科技、养老、教育和医疗等领域都有涉及,好的合作可以有效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和繁荣。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合作不规范形成隐性负债的问题。2017年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虚构或越权签订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3.建立承诺回购、明股实债的政府投资基金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和《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的颁布与实施,旨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践中随着政府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也存在产生隐性负债的隐患。以政府引导基金为例,根据投中研究院数据,截至2018年6月底,国内共成立1171只政府引导基金,总规模达到5.85万亿元(含引导基金规模和子基金规模),政府引导基金本身总规模约1.46万亿元~1.76万亿元。高速增长的政府投资基金也隐藏着较大地方政府隐性负债风险,其主要通过承诺回购、明股实债的形式,形成了地方政府隐性或有负债。
(四)政府隐性担保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此路径主要包括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国有企业未弥补亏损、行政事业单位无法偿还需要兜底的负债、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国有银行掌握着大量居民存贷款业务而不能倒闭,国有企业与国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事业单位为国家教育、卫生、市政管理等方面的正常运行提供支持,这些机构一旦出现巨额负债无法偿还,可能转变成政府的隐性负债。如2018年5月,天津最大的国有房企天房集团爆出信托兑付风险,在四大行等多个机构负债总计1830多亿元,这些负债政府并没有承诺和担保,一般需要企业自己偿还,属于个体风险。但个体风险将会影响公共风险,如果最终确实无法偿还,政府基于风险、公共责任的考量很难不兜底,此时属于其他主体的负债就转化成了政府隐性负债。由于此途径负债是否转化、转化多少形成政府隐性负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清理难度很大。
(五)其他违规举债项目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此路径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利用融资租赁、违规承诺、信托理财产品、信托贷款、私募债等渠道违规融资,形成隐性或有负债。与路径(四)相区别,此类含有地方政府违规担保形成的隐性负债。以财政部专项查处案为例,2013—2015年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批准其区属国有公司利用银行贷款、信托产品、私募债等形式融资23.22亿元,2015年将其中22亿元继续划拨给街道办、行政事业单位等;2017年3月,来宾市人民政府同意该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利用售后回租方式将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防洪堤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5亿元。
四、按照形成路径对隐性负债进行重分类
由于隐性负债覆盖的范围很广,将隐性负债划分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两部分后,直接负债对应着一条形成路径,或有负债对应着四条形成路径。后者涉及投融资平台违规举债形成的、政府与社会合作形成的等,每条路径形成的隐性负债类似,但是各路径之间隐性负债差异很大,难以采用相同会计控制策略进行四条路径的隐性负债控制。按照形成路径对隐性负债重分类:一是根据各个路径采集隐性负债信息,可以覆盖几乎所有隐性负债,有利于会计信息系统初始数据的完整收集;二是隐性负债按照形成路径重分类后,可以根据路径划分为运营管理过程形成和违法违规形成两大类,对于前者应该纳入以会计信息系统为主的信息披露体系,对于后者应该全面清理使得负债显性化,形成路径决定着隐性负债形成的合规性,进而对应了该路径负债会计控制的总体策略;三是隐性负债形成的路径不同,负债的运营管理过程不同,导致了信息披露难点也不一样,需要分路径确定。
在将地方政府隐性负债按照管理学视角分类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两部分基础上,根据隐性负债的形成路径对隐性负债进行再次分类。直接负债部分形成路径即为政府中长期政策形成的社会保障缺口等,或有负债部分形成路径即为投融资平台产生、与社会机构进行项目合作产生、隐性担保产生和其他违规举债产生。在此基础上设计总体会计控制策略。隐性负债并不都是违法违规形成的,仍然有政府运营管理过程中正常形成的隐性负债。对于政府中长期政策形成的社会保障缺口和政府隐性担保形成的隐性负债,需要分为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纳入信息系统;而对于违法违规形成的隐性负债,属于投融资平台违规举债和其他违规举债形成,不属于政府正常运营管理形成的负债,应建立清理和问责机制,并完善后续的监督评价制度。
五、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会计控制策略
(一)分路径设计隐性负债具体控制策略
解决我国地方政府隐性负债控制的方案就是建立可以纳入几乎所有形成路径隐性负债的、以政府会计信息系统为主体的信息披露体系。明确了控制各路径隐性负债总体会计策略之后,需要根据各路径隐性负债具体情况,确定负债清理或信息披露策略,如图1。
1.设置基金主体核算政府中长期政策形成的隐性负债
此类隐性负债为政府运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此类负债长期存在,应该为此类隐性负债按照基金类型设置基金主体核算,如养老保险基金主体,按照权责发生制完整核算负债资金运动过程。负债信息通过报告和附注披露进入个别主体财务报告,一级地方政府作为会计主体合并自身负债和托管负债,形成本级政府负债报表,最终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2.全面清理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隐性负债
此类隐性负债为违法违规产生的,是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负债,需要清理。主要由两条路径产生,一是投融资平台未清理完成的存量隐性负债或者投融资平台新增的隐性负债,二是利用融资租赁、违规承诺、信托理财产品、信托贷款、私募债等渠道违规融资,形成隐性或有负债。对于这两条路径产生的负债,如果是2014年之前形成的,应该通过债务置换使其显性化,确认为政府直接负债中的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等项目,通过报告和附注披露纳入政府主体财务报告,最终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如果是2015年及之后形成的,应该进行隐性负债清理和违规情况问责,要求清除所有违规的隐性负债,如通过融资平台违规融资的需退回所有资金,违规出具承诺函的需撤回承诺函并提前兑付本息,并倒查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3.与社会机构合作形成的隐性负债项目化核算
由于此路径隐性负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目前财政部查处问责的此类违规融资形成隐性负债案例较少。根据海通证券2018年9月底统计结果,目前审计署和财政部披露违规原因的举债案例有33笔,其中违规承诺案例17笔,通过融资平台举债6笔,与社会机构合作形成隐性负债的案例较少,主要涉及财政部披露依托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违规融资案例。
即使此路径隐性负债隐蔽监管难度大,但是出于信息公开的需要,如果不纳入信息系统,将会造成更严重的违规举债问题。应先将与社会机构合作产生的所有负债项目化核算,纳入信息系统,如果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再进行隐性负债全面清理和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如政府投资基金签订回购协议的,终止协议,不再回购。具体会计控制策略如下:
(1)PPP形成的隐性负债,由于债务决策主体、承债主体、资金使用主体和资金运营主体的不一致,无法仅通过政府会计主体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负债信息报告与披露,虽然财政部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可以预警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但这种预警系统是通过计算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占比是否超过红线10%来粗放地判断,无法给出PPP融资形成的负债规模与负债结构详细信息,也无法反映PPP项目负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所形成的资产情况等。在此情况下,建议进行项目化核算,考虑引入项目会计主体,形成项目负债,在个别主体财务报告上详细报告与披露此路径形成的隐性负债信息。(2)政府购买服务形成的隐性负债等,运用部门会计主体核算,形成运营负债。(3)政府投资基金形成的隐性负债,运用基金会计主体核算,形成承诺负债。虽然变成了多元主体,但各个主体都通过政府会计准则的规范进行负债核算,之后可以进行报表合并。一级地方政府作为会计主体合并自身负债和托管负债,形成本级政府负债报表,最终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4.分类揭示政府担保形成的隐性负债
此路径负债只有得到足够证据判断已转化成政府隐性负债,才能确认为政府主体的负债,故确认时点问题较为关键。对于未披露能否偿还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不能偿还的,不能纳入政府会计信息系统,应该通过国有银行年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加以揭示负债规模、结构和风险等情况,通过此类分析报告纳入其他债务报告体系。
对于有足够证据表明不能偿还的,应该分类揭示: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进而报告和披露;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在政府主体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通过报告与附注披露,负债信息进入政府主体财务报告,最终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其中,对于国有企业未弥补亏损纳入政府报表的问题,政府会计准则有一定涉及和规范。根据《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以预算领拨关系,辅之以行政隶属关系判断合并主体范围。那么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属于合并主体范围入表,不论是独资、控股还是参股的国有企业,不需要考虑控制概念来判断是否进入政府财务报告的合并主体范围,应该将国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入表[18]。那么,国有企业未弥补亏损正常情况就可以通过报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监控。如果未弥补亏损过大,导致国有企业自身无法偿还,政府若选择救助,未弥补亏损就转化成了政府的承诺负债。
(二)完善隐性负债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体系
2018年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要求进行预计负债的确认和或有负债的披露。2018年,《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将逐步形成并完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因此,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改革为隐性负债的“显性化”提供了条件。但是,目前的政府会计准则和制度存在两个局限:一是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基础尚未涵盖政府资金运营管理的全部,比如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尚未实行权责发生制,也就无法全面确认和计量政府所承担的相应负债;二是以部门为主体的政府会计核算系统尚无法对政府合作事项所形成的或有债务进行确认和报告。这两个局限致使多条路径形成的隐性负债无法显性化。因此,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政府负债信息,政府会计的后续改革策略包括:
第一,拓展权责发生制会计确认基础。所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都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方面清晰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另一方面形成基金会计主体的个别财务报告,进而在政府层面进行报表合并形成一级政府负债报表。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框架,一级地方政府得以运用基金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表信息,合并所有自身负债和托管负债如社会保险基金缺口,最终才能正确衡量隐性负债的总规模,将此部分隐性负债信息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第二,拓展会计核算主体。将政府会计主体拓展至多元会计主体,通过部门会计主体、项目会计主体、基金会计主体归集地方政府隐性负债信息,形成个别主体财务报告,完整反映各个主体隐性负债资金的融资与运用情况,最后通过一级地方政府予以合并,形成一级政府的债务报告,纳入政府综合债务报告体系。
第三,拓展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范畴。将所有路径形成的隐性负债纳入负债信息披露体系之后,需要新增相应的信息披露规范来完善负债信息系统。信息披露上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性负债基础信息,举债初期就需要加以披露,包括举债目的、融资计划、负债资金偿还计划等;隐性负债资金运用情况信息,运行期间加以披露,反映资金的来龙去脉,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和占用形态、项目建设情况、实际还款情况、形成资产情况等;隐性负债风险监控和使用绩效评价模块,通过指标监控负债风险,在负债资金使用结束后评价绩效。
【关键词】 PPP模式; 确认; 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 或有负债
【中图分类号】 F23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7-0052-03
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加速,使得现有各种公共基础建设不相匹配。政府在结构转型模式下,为了能够最大化利用财政资金扩大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的供给,创新性地推出了PPP建设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投资建设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官民合作的投资模式中政府仍需承担一定资金的支付责任,该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加重各地政府的债务风险。2014年财政部在PPP模式操作指南中规定,各地在PPP模式中将支付责任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当中,予以充分披露与政府相关的各种债务。财政部的规定界定了PPP模式中官民之间的责任,防止官民责任界定不清而误导投资者认为PPP模式完全由政府“兜底”,进一步产生各种道德风险加重政府债务。为此,在PPP模式中,必须明确政府的权利与责任并予以充分披露,杜绝与防范该模式带来的政府债务风险[ 1 ]。
一、政府债务在PPP模式下的定义与类别
现行专门针对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准则》将“预期的经济利益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流出的现时义务”界定为政府等会计主体的负债,并进一步提出确认必须满足以下两点:一是履约导致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二是该项很可能流出的经济利益的相关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政府会计准则进一步要求,不符合定义或不能同时满足两个确认条件的其他现时义务都应考虑为或有负债。
财政部在2015年公布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明确PPP模式中各地政府的支付义务主要由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支出以及各种配套支出等组成。针对不同类别的财政支付责任,政府在各类支付义务中承担的角色有显著差异。
其一,公共基础设施初始投资是在整个项目全部股权投资中政府应占支付责任的比例,也是PPP模式最核心的要点。政府投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比例决定了其控制权的比例,该部分支出形成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而非负债。此政府出资责任的履约行为形成政府的经济利益流出,同时形成股权投资的经济利益流入,不符合政府负债的定义,而是一项资产的确认。
其二,运营补贴是整个项目建设期及建成后在运营过程中政府承担的各种支付义务。PPP模式当中政府与社会资本的约定付款方式有较多选择,不同的支付责任形成了不同的负债类型。第一种类型可称为政府付费模式。这种模式经常运用于各种免费或几乎免费的公共设施建设,比如各种市政绿化、公园等几乎免费提供给社会公众的非经营性项目。这种非经营性公益项目竣工后并没有办法收回投资成本和产生现金流入,需要政府承担全部的付费责任以确保民间资本的投资回报率。该项责任的履约将导致政府经济利益流向民间资本,政府的现时义务因此产生。进一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的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可以将该项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界定为政府主体的负债(本文暂不考虑或有负债)。第二种类型是缺口补足型支出模式。该模式主要运用于各种营利性项目,但此类经营项目竣工后的回报小于项目成本及合理回报,比如,文化娱乐健身场所、城市轨道等。为了弥补民间资本初始投资及合理预期的回报,在合同中约定建成后政府通过各种模式补贴民间资本,比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模式。可见各种优惠补贴将是政府现时的一项经济利益流出义务。如果项目的缺口很可能发生且预计的金额很可靠,则在初始投建期便形成政府的预计负债;如果一开始不能判断缺口是否发生或预计发生的缺口金额无法可靠计量,那么不应该确认为预计负债,而是或有负债。
其三,风险支出责任是指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各种潜在风险的政府支付责任。正常情况下,此类项目的风险仍然面临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甚至边缘政治风险等,这些风险对应的支出责任绝大多数情形都是由政府在承担。为此,政府如果能够预期风险很可能发生且支出金额能可靠计量,则在一开始便形成政府的预计负债;反之,只能考虑其为政府的或有负债。
其四,配套支出责任是指项目建设各种相关配套工程的支出责任,正常情况下包括土地征收、项目对接、配套设施投入、投资补助等。此类支出大多数在政府与民间资本合同中就达成协议文本,表明此类义务在预期的未来很可能发生且金额能可靠计量,这些义务需要作为政府的预计负债。
二、政府主体的负债确认
针对股权投资支出并不形成政府负债,故不在此进一步讨论,仅讨论营运资本补贴(两种类型)、风险支出及配套支出在分别考虑未预计负债或者或有负债后是否进一步满足负债的两个确认条件。
首先,营运资本补贴中政府付费模式的负债确认。上文简单叙述知晓该项付费支出责任满足政府负债的定义,但要确认为负债还要满足两个条件,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且该流出的金额能可靠计量。该项支出的金额政府会在综合考量项目的可使用性、总的使用量以及绩效等多个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然后再向民间资本支付。不同的考虑因素又决定了政府义务发生时点的不一致。针对可使用性付款主要的衡量标准是项目建设最终是否符合最初的约定,大多数情况下,开工前各种项目的投资成本均已确定,若政府此时能可靠预期项目符合标准且需在竣工后按约定金额付费,则该项付费责任在初始便可真正确认为预计负债。按照项目最终可实现的使用量(利用使用周期和使用频率来确定)约定的支付责任所产生的义务待竣工后若政府能够可靠预期该使用量,则需在竣工后确认为政府的一项负债。针对绩效负债,考量的因素是项目建设的质量。正常情况下,投建之前政府和民间资本会约定各种绩效标准,并约定运营补贴的多少由绩效表现确定。为此,在政府可靠预期项目满足绩效标准的程度并能确定可靠的支出流出情况下,政府需要确认为其负债。
其次,缺口补助型的运营补贴。该项补贴的确认需要政府预计的是建成后使用者的付费是不是很可能不能弥补民间资本的投入及其合理回报,在此基础上还需可靠预计该项缺口金额的多少。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则确认为政府的预计负债,否则只能在财报中披露为或有负债。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PPP模式修建某条收费高速道路,由于建成后政府指导价限制将导致收入不足以满足民间资本的合理回笤て冢在这种可能预期下若能进一步可靠确认缺口的金额,则需要考虑在投建期确认为政府的预计负债。反过来,是否可能缺口或者缺口能否可靠计量其中一个或两个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只能在政府的财报中披露或有负债。
再次,风险支出。各种潜在风险给政府带来的现时义务能否确认为政府的预计负债仍需要满足政府负债确认的两个条件,仅仅一个符合定义的要求仍不够。在此处两个负债确认条件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风险情况下的支出金额能否可靠计量。比如,1998年上海政府的首个PPP项目,其和英国一家水务公司合作投建大场水厂,2002年因政策风险导致该项目面临一项风险支出,最终上海政府回购该项目且支付了可靠的金额。在本案例当中,这项风险事件导致的风险支出已经确定且支出金额能可靠计量,故需确认为其负债;如果不满足两个条件或其中任一条,则不能确认为负债,只能考虑在财报披露为或有负债。比如,某些政府的潜在风险支出,实际尚未发生也不能可靠预期发生的可能性和金额,则只能披露为或有负债[ 2 ]。
最后,配套支出确认为负债同样需要在负债定义的基础上满足确认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当政府这项配套支出很可能发生且支出金额能可靠计量时,与此相关的政府各种配置支出需要确认为预计负债。正常情况下,在政府与民间资本的合同签订后,若合同中承诺提供各种配套支出,则此义务即构成政府的现时义务。在此基础上,政府能够合理预估各种配套支出的总成本时,意味着该项现时义务能够可靠计量。到此,配套支出可以确认为政府的预计负债,而不是财报中披露的或有负债。
三、政府负债如何在PPP模式下计量
(一)营运补贴中的付费模式因三种不同的类型而产生了三种不同的估算和计量模式
首先,可使用性的付费模式要求在开工前由政府与民间资本确定好可用与不可用的界定尺度,并要求两者约定在不同情况下的付费标准。作为政府,需要结合此前两者在合同中达成的付费协议及最终的可使用情况来估算其自身需承担的最终支出责任并予以计量。其次,根据使用量付费的模式,政府常用的分层使用量付费机制――最低、最高使用量将其分为三个区间:实际使用量低于最低使用量、实际使用量介于约定的最低和最高使用量之间、实际使用量高于约定的最高使用量。为此,针对低于约定的最低使用量,政府按照合同约定的最低使用量标准进行付费;针对介于最低和最高使用量之间的情况,需要按照实际使用量来进行付费计量;针对高于最高使用量的情况,政府按照合同约定仅支付最高使用量的费用并予以计量。最后,根据绩效进行付费。政府按照此前与民间资本约定的绩效标准来对项目进行估算,然后确定需要支付的绩效费用。
(二)针对缺口补助模式下营运费用补贴的计量,也需要根据政府不同的补贴模式进行计量
针对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缺口弥补,可以认为是民间资本持有的一项看跌期权。该看跌期权的标的是项目的预期回报率,保证预期回报率不足时(总的现金流入低于民间资本投入资本及其预期回报)对民间资本的财政补贴。考虑看跌期权属于衍生品,故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政府财政的盈余或赤字,具体的计量可以用BS公式解决。针对贷款贴息方式进行缺口弥补,政府支出计量的标准是贴息部分低于市场利率衡量的息差。针对优惠贷款形式进行缺口弥补,根据有关规定在贷款期限10年以上的情形下利用现值进行计量。优惠贷款形式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下的运行补贴支出责任,为优惠贷款利率下的本息在优惠贷款期内折现值与正常贷款利率下的本息在正常贷款期内折现值的差额。
(三)政府风险支出确认为负债后,依据政府履约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来进行计量
最佳估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如果该项风险支出的金额在一个连续发生概率相同的范围内,则最佳估计的值为上限最大值与下限最小值之间的平均值。如果该项风险支出没有连续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拆分为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确定:(1)该风险事项是偶然单独发生且仅涉及单个姓名,则最佳估计数为最有可能发生并支付的金额。比如,某个PPP项目时过境迁,面临被政府淘汰或收回的概率高达80%以上。那么,此项政府收回或淘汰导致项目终止相关的风险责任,需要政府对民间资本作出有效的补偿,补偿金额应以项目完整推行下的民间资本的经济利益净流入计量(扣除投入的资本并考虑未投入的资本)。因此,该金额就是最佳估计值,政府主体以此入账计量。(2)如果或有的风险事件涉及事项不止一个,则需要衡量每个事件发生概率及可能发生的支付责任,然后根据概率分布函数确定最佳估计数来计量入账。比如某个PPP项目是高速公路,按照目前的政策环境后面可能面临着高速收费降价导致民间资本难以收回投资资本及获得预期的回报,在这种政策风险下可能会因后期具体的政策而面临不同的风险,政府承担的风险支出也将不一样。假设20%概率下的风险是政府需要补助2亿元,75%概率下的风险是政府需要补助4亿元,5%概率下的风险是政府需要补助6亿元,则该项风险事件的最佳估计数为2×20%+4×75%+6×5%=3.7(亿元)。如果时间周期较长,可能最佳估计数还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用现值进行计量。
(四)配套支出的计量仍需要政府进行合理预算
比如需要征收的土地专项配套支出,政府会计主体需要按照征收土地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入账,而不是以支付的各种拆迁补偿款入账。当然,如果不能取得公允价值,则考虑利用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入账。当下政府力推在沙漠防治工程方面推行PPP模式建设,这些项目中的沙漠土地配套支出正常情况下很难有公允价格,则入账计量的最佳值应考虑其账面价值。同样,政府在其他各种配套支出的计量入账需以偿还相应的负债预期支付的金额计量。
四、PPP模式下各项政府负债如何在财报中披露
首先,针对政府付费模式的各种运营补贴,在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上,还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如下三点内容,相关财报使用者明确其构成。第一,需要在财报中列出该项付费的形成原因及其类型,向财报使用者披露付费机制是可用性、使用量还是绩效,并披露不同付费机制下的预期情况。第二,需要披露该项费用的期初、期末余额及本期发生额。第三,如果相关负债计量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并以现值进行计量的,则需要披露折现率及相关的历史值[ 3 ]。
其次,缺口弥补下的运营补贴。正常情况下该项负债确认、计量均是预计负债,因此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也应该是预计负债,区别确定性的负债并标明其风险程度。同样,考虑到预计负债的流动性并不完全一致,按照负债的流动性分类方法将预计负债区分为“流动性”、“非流动性”以及较为特殊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并在财报中按照流动性列报。类似政府付费模式的运营补助也需要在财报附注中披露如下几点事项:第一,营运补贴的形成原因及其类别;第二,各种预计缺口很可能发生且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政府主体预计可能性的界定标准为50%,超过50%划分为很可能;第三,期初、期末余额及本期的发生额;第四,本期政府主体已经确认的补偿金额(确定性负债)和预期将发生的补偿金额(预计负债)。除了确定性负债、预计负债外,上文还提到了一种应该在财报中披露的或有负债也需要在此披露予以注明。针对该或有负债的披露要点类似于预计负债,一是形成原因,二是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小于50%),三是或有负债预期对政府主体相关影响的可能性。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作为会计主体需要针对此类披露的或有负债持续评价,考量该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是否超过50%、流出的金额能否可靠计量。如果满足了负债确认的两个条件,不仅需要披露而且需要在财报中予以列报。
再次,风险支出所形成的预计负债仍然只能在财报中列报为预计负债而不能列报为确定性负债。披露的内容基本与缺口模式的运营补贴一致,不再重复;当然风险支出形成的或有负债也与上述或有负债披露一致且需后续的持续评价。
最后,配套支出在确认、计量并在财报中列报后,需要在财报附注中披露如下两点:一是配套支出的具体类别及各项支出责任形成的原因,比如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等;二是期初、期末及本期发生额。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李平.常见PPP项目运作模式会计核算管见[J].财会月刊,2016(13):35-40.
关键词: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监督
中图分类号:F2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25-02
一、当前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公路养护标准也在不断提升,尽管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由于农村公路养护本身的特殊性及外部环境的客观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管理仍存在一些难点。
1.公路养护资金缺口大,养护任务艰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缺口大、成本高,管养任务仍然艰巨;人员经费超支严重,财政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任务十分艰巨。省级主管部门每年在统筹安排养路费时,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标准是县道、乡道、村道的资金标准分别不低于每年/每公里7 000元、3 500元、1 000元。“7351”养护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不足养护成本的20%,这些资金对于农村公路养护来说是杯水车薪。同时,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列支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省辖市不低于市本级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5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地方财力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
但事实上,筹资问题始终困扰着农村公路工作,财政投入不足、配套资金不到位、管养资金不落实,与《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还有很大差距。资金瓶颈制约了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近年来,受经济下滑影响,部分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县、乡(镇)、村三级财力用于公路养护资金有限,公路养护资金和乡镇养护站资金得不到保障,加之近几年物价和人工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这些都加大了养护成本支出,加重了资金的压力。
在各县区公路小修保养中,仍以人工养护为主,施工机械很少,道班的机械化程度虽逐年加大,但仍然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公路里程数需求。
2.养护计划方面存在项目随意调整变化现象,养护资金年初预算未能严格执行
点多面广、规模小、项目分散、情况变化较多是农村公路养护项目的特点。有些项目养护规模大、处理难度高,有些项目因为前期计划工作衔接不上,部分项目上报计划的实施里程不够准确,有些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规划调整或乡镇、行政村扩并、施工受阻等原因,致使项目较多变化和调整。
这些情况与预算资金的管理、拨付和项目年度决算编制等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二、当前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管理分散,主体多元化
由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导致资金管理分散,形成了县级财政、乡级财政、县交通局、县农村所等多个主体管理资金局面。多个主体共管导致资金运转缓慢、施工单位拨款环节复杂、资金动态难以总体把握,不利于资金动态监督管理,不利于资金控制和结算,同时也影响编报完整的公路养护财务决算。
2.农村公路养护项目管理亟待规范
由于公路部门普遍“重建设、轻养护”,近年来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已经相对规范,而公路养护管理却依旧弱化,亟待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工程招投标执行程序不严格,施工单位由业主直接承包指定;指定材料供货方依据不充分,未规范材料采购,未进行招投标和询价等程序就进行材料采购;工程合同内容不完善,工程计量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范围、质量缺陷责任期等合同资料不齐全;工程计量支付未严格执行,工程计量和工程进度资料缺失;项目完工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3.财务规范管理上不够到位,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农村公路养护项目业主多为乡镇政府,由于受专业程度限制,财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管理人员不足且大多为非专业财务人员兼职,在养护资金财务管理上不够到位。
主要表现在岗位设置不符合规定、人员配备不到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不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财务核算、人员素质达不到岗位需要的标准、会计核算不设置专户进行、不按专项资金规定使用养护资金,账面管理混乱,账户之间相互串户等。例如,有的会计、出纳人员不是财务人员,甚至多个岗位由一人承担工作,直接违反了财务管理的规定;有的对养护资金进行核算时错误使用会计制度,造成养护资金的使用不规范、成本归集不准确、费用核算不及时,甚至部分岗位财务人员频繁变动,这些都增加了管理难度。
三、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和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
1.为缓解地方配套资金不足的压力,要继续加大养护资金投入
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是关键。要继续坚持中央投入、省级补助、地方配套、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各方合力,齐心支通的良好氛围。因此,建议中央、省级政府部门适当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缓解地方政府的筹资压力;地方政府也要扩展融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在资金筹措上,要充分发挥政府和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努力解决资金短缺的矛盾,通过盘活路产、收费抵押、置换资本金、引资合作、转让经营、推行PPP模式等方式筹措资金,必须遵循“其他方式为辅、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思维,逐步提升公路等级,为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养护机械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汕尾市财政局,广东汕尾516600)
[摘要]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且已经步入新常态,过往地方财政那种收入高增长、支出宽松、管理松弛的“舒服日子”将会一去不复返。新常态下地方财政收入将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保持中低速增长,基层民生刚性支出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地方财政支出的压力会与日俱增。如何科学分析新常态下地方财政领域的新趋势和新变化,把握好新常态下地方财政运行的新特点,从基础和根本上谋篇布局,释放地方财政新红利,寻求在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深化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已势在必行。
[
关键词 ]新常态;地方;财政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85
1构建可持续增长的财政收入机制
(1)围绕新常态财政收入增长特征,综合考虑人均财力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等各项因素,在现行财税体制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实现财政收入科学分类,按类调整地方财政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进一步完善税收分配和政策激励机制,完善财政政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方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做大财政蛋糕。
(2)完善地方财政收入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综合治税管理体系,提升依法治税水平,促进经济加快发展,加大税源培植力度,加大对重点行业及重点税源的跟踪监控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做好营业税改增值税、房产税试点改革工作,稳定地方收入来源,大力培育独具地方自主特色的产业集群税源,确保新常态下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3)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营改增”试点扩面工作,争取全面完成“营改增”试点改革,同时做好“营改增”试点对企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影响的分析评估,进一步完善税制,逐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相关政策调整或取消的应对和衔接工作。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推动新常态下经济健康发展。
2完善地方事权与责任相对应的财政支出体制
(1)在现有地方财政收入格局大体稳定的前提下,全面清理各级政府间事权范围,科学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划分政府部门间事权关系,厘清政府、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按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确定地方支出责任,制定上下级政府支出责任清单,明确地方财政分担的比例和标准,加强有关改革事项的衔接,逐步建立财力与事权责任相匹配的地方财政支出体制。
(2)建立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常住人口密度、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区位特点等综合性要素功能指标定位,按促经济发展、保障社会民生、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对地方财政公共服务的标准水平和成本等进行测算,计算出财力和实际支出需要,加强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保障和管理能力。
(3)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管理,不断优化转移支付资金结构。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力争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不断上升,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将转移支付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优化调整增量与存量结构,实现地方财政间的财力均衡配置。
(4)建立起财力增长和基本公共服务增长相协调的转移支付体系。在明确上下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兼顾公平效率,协调发展,逐步提高地方财政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向平衡水平,根据“保民生、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将转移支付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挂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对财力和基本公共服务不协调的地区,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倾斜力度。
3探索改进地方预算管理的新方法
(1)改进年度预算编制方式,研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探索建立滚动式预算编制,研究编制推动财政各项事业发展的中长期预算规划。根据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规律,科学合理预期财政收入,科学合理编制支出预算,由重点审核财政时间节点收支平衡状态向支出政策效益拓展。
(2)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新常态下深化改革的要求,清理规范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机制,避免部门肢解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固化支出的现象。坚持科学发展原则,倾斜基层民生保障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加大对各项地方民生事业的正常投入。
(3)改革部门预算编制和支出管理机制,逐步推行“零基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意见征询机制和重大支出项目评审机制,加强部门预算项目预审工作,强化部门预算审核,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提高行政效能。试点建立共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按照统一、科学的定额标准审核基本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财政支出的公开透明度。
(4)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进度通报和预算执行监控约束机制,将绩效管理机制以制度的形式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加快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探索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相挂钩办法,定期清理,加大统筹力度,压减存量资金规模。健全第三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绩效多元化评价体系,加大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力度,形成综合绩效管理体系。
4健全地方债务监督管理的新制度
(1)根据新《预算法》的相关内容,继续推进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地方债务风险预警制度。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和逾期债务率三项指标进行预警测算的动态改革,及时调整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加强完善地方债务风险监控机制。
(2)逐步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的举债融资机制,严控地方担保隐性债务的产生,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切实落实化债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做好化债资金筹措,有效降低债务率,使债务规模与地方经济财政发展水平相适应,推动新常态下地方财政运行健康发展。
(3)深化公共资源平台配置改革,积极探索权益性融资债务平台。对于大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设立投资基金,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合资合作、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PPP(公共—私营—合作)等公私合营融资债务模式,引导国内外各类投资基金投资于地方城建和公用事业项目,从而降低财政压力和债务负担,推进地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深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付雪.我国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