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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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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作协议范文第1篇

自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2318;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18,下称平安)巨额再融资计划推出以来,坊间对平安海外投资的讨论与传言甚嚣尘上。

意料之外却也是情理之中,此次平安的投资对象,仍是去年11月平安第一次大规模进行海外投资时的对手富通集团(Fortis N.V.,下称富通)。

3月19日晚间,平安与富通联合公告称,双方已经签署谅解备忘录,建立全球性资产管理合作伙伴关系。平安将斥资21.5亿欧元(约合240.2亿人民币),购买富通旗下从事全球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富通投资管理(Fortis Investments,下称富通投资)50%的股份。

根据协议,富通投资将改名为“平安富通投资”(Fortis Ping An Investment Management Group Holdings)。新公司将持有富通在全球范围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一切相关资产和中国平安在香港部分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资产总额超过2000亿欧元。新公司注册地仍在比利时,定位是全球性资产管理公司。

21.5亿欧元的投资规模,刷新了平安去年11月以18.1亿欧元在二级市场购买富通4.18%股份的金额记录。

平安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称,这笔投资符合平安的长期发展战略,将给平安带来较高的财务回报和稳定的现金流,是平安搭建保险、银行、资产管理“三支柱”战略架构的重要一步。

“平安海外资产管理业务的框架逐步设立,而未来最大的挑战在于整合和执行。”一位长期关注保险行业的分析师对《财经》记者说,“目前看来,平安富通投资未来运作的基本逻辑是‘富通制造、平安销售’,旨在服务中国大规模海外投资的需求。不过在财务、技术和战略各层面,平安究竟能从这次收购中受益多少,有待时间证明。”

二度携手

平安与富通从熟识到联姻,只用了短短半年的时间。

富通是一家欧洲金融机构,以银行保险著称,主要业务包括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千禧年”后,富通致力于走出荷比卢地区,寻求国际化发展,中国市场是其重要目标。2001年,富通参股太平人寿,占24.9%的股份;2003年,富通与海通证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37)合资成立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富通),在其中持有49%的股份。通过合资公司,富通分别打入中国的寿险、资产管理市场。富通还曾主动向一些中资的大型银行、保险机构伸出橄榄枝,寻求股权合作。

近年来,平安也致力于银保模式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由此开始关注并最终决定投资与自身业务结构非常相似的富通。去年11月28日,平安富通签署公告,宣布平安已从二级市场购入富通4.18%的股份,成为富通第一大单一股东,平安集团执行董事、集团总经理张子欣以非执行董事的身份加入富通董事会。

平安曾再三强调,财务收入是这第一次投资的出发点,富通慷慨的分红政策是平安投资的最主要理由。富通每半年派发一次股利,约为利润的45%。自成立以来,富通集团的分红净值至少与上年持平,从未出现过下降;即使在互联网泡沫破灭等危机中,也能坚持这一分红政策。1990年至2006年,其每股盈利以及每股股息的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1%和15%。

但平安的意图显然并不止于财务投资。知情人士透露,此后平安、富通及其财务顾问摩根大通、美林四方在上海和布鲁塞尔举行密集的会议,对两家公司未来的合作潜力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其中包括保险、银行、私人银行和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2007年,富通刚刚经历了一场举世瞩目的收购兼并大战。它参与了RBS财团对荷兰银行的竞购,RBS财团因为高比例的现金支付方案得以胜出。由此,富通将荷兰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在荷比卢地区的零售网络收入囊中。

为支付竞购荷兰银行所需240亿欧元的代价,富通亦调动了各种财务资源,其中包括发行认股权、可转换次级混合证券、出售非核心资产以及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方式。

然而,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全球固定收益市场疲软,资产证券化融资受阻。另外,应股东要求,2007年四季度富通对与次贷有关的资产做出了高达27亿欧元的减记。

在次贷危机和收购荷兰银行的双重压力之下,富通的财务状况引起了评级机构的关注。穆迪于3月5日调整了对富通的评级,维持其Aa3的评级,但是将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

就在富通股价下跌之际,平安在市场上继续增持富通股票。截至2008年1月22日,平安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二级市场购入富通集团约1.1亿股股份,占富通集团总股本约4.99%,总对价21.1亿欧元。

各取所需

“从平安的角度说,资产管理是其三个支柱中最薄弱环节。靠自身增长建立资产管理网络需要非常长的时间,收购则是一条捷径。”前述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从初步意向的达成到尽职调查和交易定价,至3月19日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历时约三个月。但这还不是正式协议。

4月初,富通投资将与荷银资产管理正式合并,之后平安与富通也将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并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平安公告披露,如双方至2008年4月15日仍未签署相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文件,除一方根据另一方违反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形,谅解备忘录的其他条款即告终止。

对于富通投资于2007年12月31日持有的(经提存拨备)约净2300万欧元的CDO (债务抵押债券)和CLO(贷款抵押债券)资产,富通已同意在该类资产出现减值时,给予平安全额的损失赔偿保证。

平安和富通将分别持有新公司50%的股权,但富通比平安多一股。新公司董事会将由12名董事构成,其中六名非执行董事和四名独立董事,由平安和富通各自提名三名和建议两名;富通将提名全部两名执行董事,其中一人为公司CEO。董事长由富通提名的董事出任。

而平安将向富通投资的薪酬和升迁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分别提名一名成员,并派出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亚洲管理委员会会议,以及向目标公司的亚洲办事处借调投资专业人员。

接近富通方面的人士解释,这些安排均为保证富通继续对富通投资并表。另一方面,平安在海外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仍缺乏经验,在海外投资领域以学习为主,不参与管理和执行董事的提名,可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高盛在分析报告中指出,收购富通投资可以令平安从三方面受益。首先,平安的资产管理规模和产品种类得以改善,特别是有助于提升针对第三方客户的资产管理经验。其次,平安可以借此获得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研究、IT和营销等多种专业技术。第三,中国各家保险公司都在研究海外投资和QDII产品设计,与富通的合资可令平安在这些领域取得竞争优势。

不过,一位市场人士亦指出,平安在合资公司中的贡献不容忽视,“如何争取中国的海外资产管理业务也是各家国际金融机构的重要命题。通过与平安的合资,富通已经打通了吸引中国资金的通道。”

经过富通-荷银、平安-富通这一连串的并购之后,在中国市场中,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海富通以及荷银泰达三家从事资产管理的机构仍将各自独立运作。根据协议,海富通将被纳入平安富通投资框架之中。

下一站何处

在3月20日平安的业绩会上,张子欣表示,资产管理业务不需要太多的资本金投入。平安首席投资执行官约翰・皮尔斯(John Pearce)也在同一场合表示,富通和荷银资产管理业务整合完成之后,会对平安的盈利增长有很大的贡献。不过,市场分析,平安富通投资在短期内的利润贡献并不显著。

“平安此次入股富通投资的价格只是在市场平均水平,并无多少折让,因此短线利润贡献非常有限。”一位市场人士对《财经》 记者指出。

中金公司分析师周光根据富通公布的资料整理,得出富通投资管理公司(包括荷银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的收益)2007年的净利润约为2.57亿欧元,50%股权的净利润则为1.29亿欧元,则平安21.5亿欧元对价所对应的2007年静态市盈率为16.7倍。

周光还指出,投资海外的一个直接风险是汇率的不利变动。在富通投资净利润有限的情况下,如果人民币对欧元大幅升值,将使这项收购的财务贡献度进一步降低。

资产管理合作协议范文第2篇

2010年8月26日,中国主要发电设备生产商――东方电气中期报告,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69.1亿元,同比增长8.93%,实现净利润10亿元,同比增长50.16%。

这家在汶川大地震中遭受巨大损失并被总书记称之“泰山压顶不弯腰”的企业,用“东气精神”成功实现了再造。在这三年的艰苦奋斗中,龚丹作为东方电气股份公司的总会计师兼董秘感慨颇深,也更加理解了资金管理的真谛。

通过对下属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东方电气提前还清了在整体上市过程中应该在五年内支付给大股东的60亿元资金;借助资本市场,为东方电气的产业结构扫平了资金障碍。凭借在宏观经济政策剧烈波动之下仍能保持平稳有序的财资管理,在2010年初中信银行举办的“中国第一届企业现金管理十佳评选”中被评为“现金管理十佳风云人物”。

逼出来的资金管理

1994年东方电气在香港上市,成为内地第一批在香港上市的公司。2007年东方电气A股实施“股改+定向增发+换股要约”的整体上市方案,通过东方电机、东方锅炉、东方汽轮三大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发电设备集团。这次整体上市也成为国内首例换股要约收购。

这个被称之为“小鱼吃大鱼”的经典整体上市案例却给龚丹带来了一定的难题。上市过程中,东方电气采用延期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要向集团公司定向增发3.67亿股、分五年向大股东支付现金60亿元。除去先期支付的10亿元,还需支付50亿元。

龚丹表示,虽然和集团公司确定了当时银行最低贷款利率为6.08%。但是即便如此,每年的利息也高达3亿元,五年的利息加起来就是15亿元!“上市后,公司货币资金仅有14.4亿元,还掉集团10亿元后仅剩4.4亿元。”龚丹坦诚当时的确处于捉襟见肘的状况。

就在龚丹为这笔资金大伤脑筋时,5.12汶川大地震再次重创东方电气。这次地震中东方电气子公司――东方汽轮机厂遭受巨大损失,直接资产损失达到16.6亿元。龚丹回忆时说,“2008年当年即决定重建工厂,预算花费资金50亿元。加之之前的50亿元的有期贷款,资金压力可想而知。”

但是对于东方电气来说,困难还远远未结束。2008年底,全球金融危机蔓延至国内,当时有23亿美元外汇项目的东方电气又面临一次打击。“能否挺过金融危机,每个人心里都是一个问号。”龚丹表示,虽然当时银行愿意给公司发放贷款,但是成本很高,回想起两年前的情况,龚丹有些自嘲的说,“我们当时就是一个负翁,到处都欠钱。”

节省15亿元!

迫在眉睫之时,东方电气集团董事长王计、总经理斯泽夫组织财务人员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公司的钱从哪里来?怎么加强现金管理,盘活存量资金,让资金得到更多优化?对于总会计师龚丹来说这是自己首当其冲的问题。

龚丹表示,当时自己围绕如何进行调整、解除资金断裂的风险进行了一系列的思考。“第一,东方电气有哪些长处,又有哪些短处;第二,作为财务管理人员的目标是什么,应当树立怎样的财务理念?这种理念的核心是什么?第三,应该如何处理当前资金短缺问题?”

经过一番思索后龚丹认为,作为上市公司,东方电气要对社会和股东负责,因此要实现公司价值管理最大化,并以成本最低化,资产结构最优化,融资成本最小化来开始实施。

那又当如何实现价值最大化?对此龚丹认为,财务管理是管理的核心,而现金管理则是财务管理的中心。于是龚丹开始着手梳理公司财务。首先借助于集团财务公司平台,来实现股份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

东方电气旗下拥有11个二级公司和分公司事业部,分布在全国各个地方,甚至是全球。除此之外,集团还有众多的三级子公司。由于这些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地方,并且都是合理合法的法人单位,资金都没有归集,资金管理还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龚丹提出,要提高资金集中管理,提高内部资金整合,加强系统效应。

为此,龚丹与银行紧密合作推进公司资金整合。2008年东方电气与中、农、工、建、交五大商业银行分别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借助其平台进行资金集中管理。规定下属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在当日下午4点前对公司154个子账户全部清零,不允许子公司账户留有一分钱,并将这些资金全部划归到母公司账户。从而在母公司内部建立起一个现金池,发挥内部资源整合的作用。

龚丹事后感慨,每一个子公司都是几千人的大型公司,当时的资金集中管理难度非常大。不过令龚丹欣慰的是经过此番整合,把子公司以及三级子公司的149亿元现金集中管理,使得母公司资金充沛起来,提前偿还了剩余的原本五年还清的50亿元贷款,为广大股东节省了15亿元的利息成本。

借力资本市场

龚丹强调,资金集中管理仅仅是资金管理的第一步,接下来要通过资本市场筹措资金,解决存量资产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并在现有资金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合理的投放。

从2004年起,东方电气开始涉足风电领域,并随后推出相关产品;2007年在完成整体上市的同时,东方电气提出了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燃气发电“五电并举”全方位发展模式;2008年虽然地震和金融危机让高速发展的东方电气放缓了节奏,但是也让其有时间考量另一个问题――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新能源。东方电气当时预估新能源项目需要39.6亿元。

如何筹措资金? 龚丹看好了整体上市后的资本市场平台。2008年11月,在近期上市公司公开增发频频遇冷的背景下,东方电气于2008年11月进行的6500万股A股的公开增发却受到了以基金为主力的机构投资者的大力追捧,获得3倍超额认购,吸引了39家机构投资者参与了此次增发。此次增发融资金额达13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中长期的资金压力。

龚丹介绍,汶川大地震后,证监会特此开辟“绿色通道”,对灾区企业实行优先审批、优先路演、优先发行、优先挂牌交易以支持灾后重建。东方电气也是受益于“绿色通道”得以快速融资的。

在资金的支持下,东方电气新能源业务迅速发展。截至2009年上半年,在东方电气的订单结构中,风电订单为156亿元,同比增长80%,所占总订单比例为12%,排在火电、核电之后,略高于水电。

持续的发展需要持续的投入,同时东方汽轮机的灾后重建也需要50亿元的资金支持,于是东方电气决定继续借助“绿色通道”。2009年11月,东方电气向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实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5亿股,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

在解决了资金问题后,龚丹又将目标瞄准了内部存量资产管理。应对应收账款,龚丹要求子公司成立专门的应收账款队伍,成立“人盯人项目”并与业绩挂钩,从而保证应收账款及时回收;面对公司存货,龚丹定下目标加快发货,及时收款。同时在成本方面,财务进行时时调节,降本增效,达到成本最优化。龚丹介绍说,“尽管这几年同行业毛利率都在下降,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东方电气的毛利率却增长很快,尤其是今年上半年毛利率比去年上半年同比增长2个百分点。

资产管理合作协议范文第3篇

近两年,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17号),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并在解决“老人、老粮、老账”等制约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16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切实使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的职责。要进一步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粮食企业的关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监管、领导班子管理与考核、政策性业务的管理与指导,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粮食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政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国有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服从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组织结构创新。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类指导、做优做强”的原则,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在省内培育若干个粮食企业集团。支持省粮油集团公司在现有基础上,通过股份制运作,以资本运营为纽带,整合资金、技术、品牌、人才等要素,积极向市县延伸,逐步发展成为年加工大米50万吨以上的大型粮油企业集团。鼓励设区市以国有粮食骨干企业或省市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通过资本运作、资源整合,在宜春、上饶、抚州、吉安等市培育形成若干个年加工大米20万吨以上的区域性粮油企业集团。粮食主产县要以优势企业为基础,因地制宜地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非粮食主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商品粮源少和边远山区的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租赁承包、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积极推进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按照国有粮食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的目标要求,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近期重点做好对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掌握国有资产的分布及质量状况,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进行改革试点。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先在各设区市内国有粮食企业之间实行股份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股份制改革,其股份形式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改制后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地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原则,采取有效形式,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监管,并明确监管职责,确保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粮食企业的人事管理、事权管理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等基础性工作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要注意合理布局粮食购销网点,加强对粮食仓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登记在册的粮食仓库报废、拆除、产权转让或改作其它用途,须经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对地处城区的粮食仓库,可以按照“退城进郊、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置换。对闲置的粮食仓储设施,在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对外进行租赁、承包或公开处置。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新制(修)订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各项仓储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核心竞争力,减少粮食数量损失,延缓粮食品质下降,确保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五)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加强信贷服务,在确保农发行贷款债权落实的前提下,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凡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都可列为贷款对象,并根据企业意愿实行分贷分还或统贷统还。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要开设基本账户,所需信贷资金按照农发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并提供优质服务。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继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等贷款扶持力度。对粮食储藏技术等推广和应用,在防范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农发行可提供科技贷款支持。

(六)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在资源整合、基地建设、科技创新、粮食购销、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通过资源整合组建粮食集团,鼓励将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进行整合重组,组建粮食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经营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和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它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对改制重组的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在粮食系统内划拨的免收相关规费。对国有粮食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粮食仓库或通过置换“退城进郊”建设粮食仓库的项目,给予免收相关规费的政策支持。

二、进一步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剥离与管理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的后续管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国有粮食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同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也要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内容,设置相应台账,登记、反映和监督挂账变化情况。对2004年5月31日以前经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单独设账反映,实行有效管理,审计、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依法处置企业经营性亏损的实施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的资金缺口,除继续从中央批准给省的改制资金限额中给予的适当补助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安置职工。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九)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和规范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粮食批发市场和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的整体服务功能,重点建设若干个面向销区的粮食批发物流中心和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建设要在规划、财政、信贷、土地、税收、运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对大宗粮食交易,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

(十三)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要认真组织实施好《*省现代粮食物流发展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面向东南、华南地区的稻谷(大米)流出通道,及面向东北、华北地区的玉米、小麦流入通道,建设年中转量10万吨以上的重点物流节点,增加散粮发送接收机械设备,发展散粮火车、散粮汽车、散粮集装箱等运输方式,逐步实现跨省区粮食物流主要通道和省内粮食收购、集并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加快培育专业粮食物流企业,搞好专业配送,建立畅通、快速、高效的粮食物流供应链,促进粮食安全、快捷、高效、低成本流通。

四、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四)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各地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生产;要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粮食应急预案,并抓好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从增强本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粮食市场应急调控的需要出发,建立相应规模的市、县(区)粮食实物储备,并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粮食安全应急调控需要。

(十五)建立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管理办法和制度,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粮食产销和市场流通的粮情价格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要加强市场调查和粮情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制度,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粮食宏观决策、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制定粮食政策提供及时准确可靠依据,并为粮食企业经营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市场信息服务。

(十六)加强粮食产销衔接。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完善与粮食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我省粮食资源优势和毗邻粤、闽、浙等粮食主销区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扩大我省粮食市场占有率。鼓励省内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为促进粮食流通,凡我省粮食运输可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

(十七)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按市场经济规则指导和做好粮食收购。要充分发挥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广大农民种粮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市场价格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期间,国家指定收购企业要按照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要求,挂牌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十八)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从2006年起,全省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达到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价收购预案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价收购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过多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等现象。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九)加强和改善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要在全省建立起以省级储备粮为基础、市县级储备粮为补充,储备轮换与购销经营相结合,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储备调节机制和粮食安全保障体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落实责任,依法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各市县也要加强对市县级储备粮的严格管理。

(二十)做好政策性用粮供应工作。要继续做好军粮供应、受灾群众口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供应工作,稳定军粮供应渠道,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要加强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妥善解决其人员、编制、经费问题。

五、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一)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粮食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和粮油质检体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水平。

(二十二)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根据统计对象,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以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六、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三)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将中央对粮食省长负责制规定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到市、县(区)行政主要领导,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总量平衡,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