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

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筹资活动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179-03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虽然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但可喜的是,近几年来税收筹划已经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

面临严峻的全面税收约束的市场竞争环境,税收作为企业税前利润的一项支出和必须支付的一项外在成本,直接影响到税后利润的大小,只有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才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由于税收筹划具有减轻企业税负、降低企业成本,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积极意义,因而越来越受到广大企业的重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享受独立的经济利益,同时在激烈的竞争中产生对成本控制的需求,因而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的共识。

我国的税收筹划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宏观税负的调整和税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决策时,应当重视税收筹划,为企业的经营作出正确、合理的决策。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1.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纳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或缓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等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2.税收筹划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经营筹划行为,最本质的特点是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减少税收支出,取得最大税收利益。

二、企业筹资活动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以税收政策为导向,对筹资活动进行决策,从中优选纳税方案,以减少纳税义务,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最终取得正当收益的行为。

(一)企业筹资的内涵及方式

企业筹资,是指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要求,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在现代企业资金筹集阶段,企业通过不同的融资方式得到的筹划效果也各不相同,相应地,资金成本、融资收益和税收负担也高低不等。对在筹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进行筹划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筹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二)企业筹资活动的主要方式

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有两类: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筹资方式,与投资人就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其中,以权益筹资方式取得的资金,企业与投资方是投资对象与所有者的关系;以负债筹资方式取得的资金,企业与投资方形成的是债务债权关系。根据每一类筹资性质特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不同的融资方式。

(三)企业筹资活动中进行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增强纳税意识。

2.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融资决策、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确实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分布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纳税人对税法有深层次的掌握,说明纳税人经营能力层次高,更能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

三、企业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研究

不同的筹资方式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下面从权益资本筹资、负债筹资、融资租赁筹资的角度来探讨如何进行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一)权益筹资与负债筹资税收负担的实例分析

如果仅就税收负担而言,不考虑企业最优资本结构问题,负债筹资较权益筹资的最大优势则在于,企业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作为一项财务费用加以扣除,具有一定的抵税作用,能够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下面以企业筹资的两种主要方式(即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为例,就有关税收筹划的问题加以说明。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筹措1000万元资金用于产品生产线的建设,相应制定了A、B、C三种筹资方案。假设该公司的资本结构(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比例)如下,三种方案的借款年利率都为8%,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为25%,三种方案扣除利息和所得税前的年利润都为100万元。

A方案:全部1000万元资金都采用权益筹资方式,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共计500万股。

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主体理论 主体形式 主体特征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安排自己经济活动的一种理财行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传入我国二十余年,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很快。我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纷纷撰文对税收筹划进行理论研究。但从现有的部分文献资料看,笔者尚未发现有对税收筹划主体进行比较全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所学与所思拟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进行如下探索。

一、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

1.税收筹划主体的涵义

税收筹划主体是构成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因素。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应该作为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及其多主体理论

(1)税收筹划的定义

其实业内并无统一的税收筹划的定义。为了论证我们命题,我们将不得不考察业内一些较权威的说法。“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以下简称“教材组”)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一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解释:“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行和目的性。”教材组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活动地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简明扼要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路径――“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一针见血地道破了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教材组并没有直白地指明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

其实,研习业内一些老师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国内已经形成两种代表性的理论,即: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和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2)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盖地教授等。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盖地教授于2001年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收法规(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盖地教授于2006年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的《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盖地教授先后两次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税务专家高金平等。

(3)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艾华教授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艾华教授在《税收筹划研究》一书中称:“税收筹划的一般意义应按如下表述:税收筹划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动过程。”艾华教授在这里给出了的纳税主体包括“税收征纳主体双方”。

著名税务专家贺志东在《税务总监》一书中称:“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务及税收缴纳事务等进行的筹谋、策划。”“它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可见,贺志东老师认为税务筹划主体为“税务事务参与主体”,其含义是指税务筹划主体至少包括“‘征税筹划’主体”和“‘纳税筹划’主体”。

同艾华教授、贺志东专家一样,持税收筹划主体多主体理论(认为税收筹划主体包括但不仅仅限于纳税人一方)的还有张中秀教授、谈多娇博士等。

3.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换言之,税收筹划主体不可能是“税收征纳主体双方”或者除此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笔者这样讲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从税收筹划的渊源来看,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国内学者尽管对税收筹划主体有着种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表述税收筹划的由来时,国内的专家们大多引用了如下经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当时法律界的广泛认同,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参见张彤、张继友、孙梅合编的《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页~4页;高金平所著的《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页;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编写的《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页;文桂江编著的《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页等。

从此经典案例看,纳税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缴税”的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而税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缴税的问题。

(2)一些外国权威机构和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该定义表述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少缴税收而对经营活动的事务安排。

印度税务专家N・G・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N・G・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安排。

(3)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主体双方,即:一方为税收征收机关,主要指税务机关;另一方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纳税人。征纳主体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平等但不对等。我们不能因此就枉下结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是因为,我们处在法治社会,凡事得讲究法治原则。

对公法而言,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税收征收机关来说,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体现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依章计税、应收尽收。”如果像“税收筹划多主体理论”认为的那样: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的“‘征税筹划’主体”,也可以进行所谓的征税筹划;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凭借其拥有的税法解释权,造成滥用公法的恶果。而对纳税人来说,可以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去放手planning(可译为“筹划”、“策划”、“规划”),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从教材组描述的税收筹划活动的终极目标看,教材组应该赞同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二、税收筹划主体的形式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具体表现为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尤其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策划者。在税收筹划的实践活动中,笔者按税收筹划策划者的不同性质将税收筹划主体分为: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和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1.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通俗地讲就是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及独立的税务策划人。换言之,纳税人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或独立税务策划人订立经济合同,将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工作“外包”。

这些“外部人”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网站、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及独立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等。他们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提供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能比纳税人更快捷。外部人会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又不介意付费,纳税人可以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

2.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是指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自己的常设职能机构(财务部、税务事务部)或者虽未常设专门机构、但指定了专门人员,是“内部人”,包括:企业的经理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者)、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总监等(税务筹划工作的责任人)、税务筹划的其他参与者(主要指筹划方案涉及到的具体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内部人对自己所处的业务环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执行“自己”谋定的方案,这样可能会效率较高。内部人一般不会收取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效率性、经济性,纳税人可以自己将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到底。

三、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计划性。没有这两个特征,税收筹划主体将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

1.税收筹划主体的利已性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种种事前安排,以期达到最小税收负担或迟延纳税之目的的一种理财活动。在企业,税收筹划应被纳入财务管理范畴统一组织。在个人,税收筹划应被纳入家庭预算、得到重视,毕竟在高物价年代,供房养车不容易。

税收筹划的最高目的是税收负担最小化,税收筹划的最低目标是迟延纳税。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想较少纳税以获得节减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以获得节减资金成本的好处。税收筹划活动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便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福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利己行为。利己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最主要特征。

2.税收筹划主体的计划性

税收筹划活动涉及纳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和税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迟税务事实的发生。为此,税收筹划主体必须事前对事事都作出缜密的安排。因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税收筹划主体理论的基础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主体,有助于我们协调税收筹划主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教材组:税法(I)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33

[2]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345

[3]盖 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4]盖 地: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5):85

[5]艾 华:税务筹划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5

[6]贺志东:税务总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86

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范文第3篇

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总的来说,企业税收筹划有如下特点。

(1)税收筹划必须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着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来决定如何缩减成本或增加收入,已达到提高经济收益的目的。

(2)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筹划。一般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者在纳税之前就把需要纳税的相关情况加以考虑,从而为日常决策提供基础数据。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须做好充分的预算,能够提前准确的得出税收情况的数据。因此可以说,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筹划。企业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关税收筹划的专业知识内容不断丰富和深入,从事税收筹划的研究也不断走向高层次化。这对税收筹划这一工作走向科学化和专业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在市场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有专门从事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他们一般都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生产经营者少纳税、多收益。税收筹划工作人员会使用专门的技术手段,来完成这一操作,使企业经营者实现收益最大化。

(3)税收筹划已经越来越受重视。一般来说,税收在企业成本支出中占的比例非常大,在大型企业中更是占了成本的相当大一部分。企业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对如何缩减支出越来越重视。相应的税收筹划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生产经营者的重视。

2 进行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税收的基本特征是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国家通过征税来实现其各项行政职能。企业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减少成本,增加收益,推动企业发展。企业的发展又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上文已经提到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可以有效减少纳税支出,从而减轻企业成本负担,提高企业收益水平。二是可以使企业提前做好预算,增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掌控程度。由于税收筹划多是事前的一种筹划,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各种数据的计算,因此,企业可以提前了解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减少生产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步发展。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决策的正确性。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做了一定的打算,大大降低了决策风险,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四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规范纳税行为。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学习使用税收法律政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对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于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保护企业不犯错误具有作用。

(2)企业的税收筹划对整个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的税收筹划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税收筹划减少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投资到其他领域,节约了社会资源消耗,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税收筹划在某种意义上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大部分。税收筹划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首先就保证了法律规定的纳税规则得到遵守和执行,保证了国家的税收稳定,从而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三是有利于税务事业的发展。前文提到过,市场上有专门的税收筹划工作人员。税收筹划工作人员与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随着业务的越来越频繁,推动了税务事业的发展(李文斌,2004)。四是推动我国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税收筹划工作不可避免地要与税务机关产生联系。税收筹划工作水平的提高,对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具有促进作用。

(3)有利于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进行税收筹划时,税收的法律政策就得到了执行。法律政策一方面规范着税收筹划行为,另一方面也引导着税收筹划朝健康的方向发展。税收筹划对于法律政策具有反作用。税收筹划水平越高,越能推动法律政策的完善。在不断的实践中,法律政策得以不断完善实践再完善,最终达到一个较为完善的层次。

3 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虽然税收筹划的专业化水平和科学化水平越来越高,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税收筹划的发展时间不长,仍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制约着这一工作的长远发展。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可能伴随着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措施,达到减少税收、增加收入的目的。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有可能催生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对于企业的发展也产生消极影响。

(2)企业从事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素质高低制约着税收筹划工作的发展。在大部分企业中,多是由会计人员来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相关事项,也有部分企业将税收筹划工作交给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来做,此时仍需相关人员从事资料收集、法律评估等辅助工作。税收筹划工作的综合性很强,涉及到财务、法律等多重知识。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大部分企业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素质不高的话,无疑会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障碍。

4 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水平的有效措施

(1)完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税收筹划工作必须以丰富详实的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数据为依据,在正确的数据基础上进行。因此,若要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水平,必须完善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有关数据的工作是非常精细的,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尽量保证每一个数据的准确性,有时甚至一个数据的错误都有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二是建立信息收集整理的传递系统,使信息工作朝规范化、系统化方向发展。同时必须考虑到,信息的收集范围尽可能的广泛,信息的整理必须具有针对性,针对税收筹划工作展开。

(2)要有效规避税收风险。虽然税收筹划工作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税收风险,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安全隐患。近几年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税收风险已经越来越受到企业生产经营者的重视(徐晶纯,贺俊峰,2003)。为解决这一问题,企业既可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岗位从事这一工作,也可以在企业外部聘请专业技术人才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价值最大化;理财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165-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已逐步确立,追求经济效益最优,企业价值最大化,竞争能力最强成为企业发展的目标。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一项义务。因此,在一个健全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下,企业通过精心策划,从而达到减轻负税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企业越来越关心自身成本的高低,越来越重视税收的支出和纳税成本,于是税收筹划由此产生并逐步发展。就企业自身而言,税收筹划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

税收筹划,英文为Tax Planning。当今我国关于税收筹划概念的认识较模糊,定义也各不相同,代表性的说法有两种。一是税收筹划属于避税范畴,指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借助一定的方法和实现技术,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理财活动的周密安排,实现降低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的活动。二是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的看法有:人大张中秀教授认为税收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天津财大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包括节税筹划和避税筹划。狭义的税收筹划国内学者唐向定义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本文比较认同第二种说法,认为税收筹划基本内涵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考虑。广义上税收筹划是指企业为减轻自身税负,防范甚至化解纳税风险,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进行的一切筹谋、策划活动。狭义的税收筹划可以概括为纳税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

1 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随着中国加入WTO,关税的逐步下调,国内市场上将要有民族企业和跨国企业一起在竞争,而跨国企业经过几十年的磨炼,尤其是税收筹划方面已经领先一步,这就要求国内不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要尽快掌握税收筹划方面的技能,以到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的目的。

其次,企业的发展需要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把其放到一定地位。企业的发展过程,必然会遇到税收问题,而且税收问题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小企业是从与一个地区的一个税务机构打交道,逐渐发展成为与不同地区的税务机构就税收的方方面面进行沟通,当一个企业发展成为跨国企业时,要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务机构接触。这就需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把税收放到一个不可小视的地位。

新建立的企业往往一开始只是考虑产品的市场问题,而把税收问题放在一边,当运作一段时间后,每次预缴所得税时,才发现要把一部分利润上缴国家,这时才真正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而很多企业都会经历这样的一个过程。现在跨国企业一般有税务顾问或自己企业的税务经理,负责企业的税务事宜,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

企业的自身发展也需要不断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现在,跨国公司投资时,不仅考虑当地的税收环境,而且更多地研究该行业的税收变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变化趋势,以期达到一种动态管理的目的;同时,在研究适合于该地区或国家的税法精神下的企业经营战略,如:如何构建自己的组织系统(分支机构),产品链各环节的定价等等。

2 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熟知税法,归纳相关规定。要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要熟知税法及相关法律,全面掌握税法的若干规定,尤其是各项税收优惠、税收鼓励政策,往往都是散见于各项文件之中,有的是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发的,有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有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还有的可能是省市发文,这些都要收集齐全、进行分类。

第二步确立节税目标,建立备选方案。根据税收筹划内容,确立税收筹划的目标,建立多个备选方案,每一个方案都包含一些特定法律安排。

第三步建立数学模型,进行模拟决策测算。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和纳税人预计经营情况中、长期预算等,尽可能建立数学模型,进行演算,模拟决策,定量分析,修改备选方案。

第四步根据税后净回报,排列选择方案。分析每一备选方案,所有备选方案的比较都要在成本最低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分析框架内进行,并以此标准确立能够产生最大税后净回报的方案。另外,还要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政治风险等因素。

第五步选择最佳方案。最佳方案是在特定环境下选择的,这些环境能有多长时间的稳定期,事先也应有所考虑,尤其是在国际税收筹划时,更应该考虑这个问题。

第六步付诸实践,信息反馈。付诸实践后,再运用信息反馈制度,验证实际税收筹划结果是否如当初估算,为今后税收筹划提供参考依据。

3 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

一般认为,可以把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类。宏观因素包括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的经济政策、地区政策、产业政策、一国的法律制度、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以及一国的利率、汇率等等,而影响国际税收筹划的因素还包括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税收制度等等;微观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与产业链中上下游客户的关系,企业的财务制度等。下面论述两种因素是如何影响税收筹划的。

(1)税收制度很显然,税收制度的轻微变化肯定影响税收筹划。但是,在现实中,税收制度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变化。由于世界贸易组织推行的是自由、公开、平等的贸易,极大地促进了跨国公司的投资和各要素的流动,而各国为了吸引资本和技术的流入,都在利用税收对经济的杠杆作用,所以各国都在调整税收政策,同时由于是多国博弈,所以税收制度一直处在不断调整之中。另外,由于一国国内自然资源分布不均,人力资本、技术密集程度等在各地区分布不均。国家也会出台一些照顾和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

所以,税收制度的动态性必将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动态性,即税收筹划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动态性导致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必将通过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才可有所得。

(2)企业的发展战略这虽是一个微观因素,但可以说它包含其他宏观与微观因素。企业在制度发展战略时,肯定要考虑宏观因素(如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各国的经济政策等)和自身的经营情况,只是各有侧重而已。其实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考虑了各国、各地区的税收政策,但是税收政策并不总是有利于企业的经营战略,所以企业权衡利弊以后制定出发展战略,则更需要企业税收筹划来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这种对政策的“微调”对企业多少有点帮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时的企业税收筹划具有“事后性”,而不像前面讲的“前瞻性”、“超前性”。

由于企业的发展战略要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而制定出企业的发展战略事已考虑了众多宏观和微观因素,所以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必然要考虑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众多宏观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其他直接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宏观和微观因素,这也就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要求的全局性、综合性。

4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手段之一,掌握熟练的税收知识,能使税收筹划健康发展,也使企业更好地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利益。

4.1 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避税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但税收筹划的过程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合法的,它的方法体现在它的筹划,它的目的是税收利益最大化。归纳起来就是“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而避税是本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千方百计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规则避国家税收,它是与税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税收筹划存有误解,将其与避税混为一谈,这是对税收筹划的不了解,混淆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本质区别。必须承认,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难以区别,一旦税收导向不明确,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就有可能转化为避税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科学的税收运行机制,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防止借税收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活动。

4.2 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

税收筹划合理合法,是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要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这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层次较多,除人大颁布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相对稳定外,其他的税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各税种的实施细则、暂行办法等规定变化频繁,稍不注意所运用的税收法规就可能过时。所以税收筹划不能遵循固有模式,一成不变,要随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发展变化,结合企业经营特点,不断更新税收筹划的方式和方法,使税收筹划始终朝着正确轨道运行。

4.3 企业要培养高素质税收筹划专业人才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包括具备较高的税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税收筹划的参与者应是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性人才,并非普通财会人员都能为之。因为一旦税收筹划失败,不仅要受到税务机关的惩处,还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以,企业要重视培养税收筹划专业人才,保证税收筹划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张中秀.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3]李伯圣.税收筹划:中国企业理财新课题[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6.

[4]赵连志.税收策划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

[5]盖地.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6]曹保哥.企业纳税筹划技巧[J].财政与税务,2003.

[7]蔡昌.税务筹划规律[M].北京:中国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实务;问题;策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的今天,现代企业间的竞争越发激烈。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新常态的关键时期,改进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刻不容缓。而会计实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核心,是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效率的关键,所以加强企业会计实务操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现阶段我国会计实务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会计实务操作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

虽然随着会计工作的开展,当前我国的会计实务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一些进展,但是会计处理工作中依旧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主要表现为:企业会计实务操作中所涉及到的会计制度不健全,涵盖的范围有限,无法适合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工作;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缺乏,无法胜任有关的会计处理工作;监督机制缺乏,以至于企业中的相关会计工作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的机制和要求实施等等,从而影响了会计实务操作的效果。

(2)税收筹划方面的问题

所谓的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指相应的纳税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中条款中的基础上,为了减轻其税负,增加其财产收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然而,在当前的税收实务处理过程中,有许多企业都争相提出少交或者不交税等问题,这明显就是对税收筹划的错误认识。虽然纳税人通过偷漏税也可以实现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但是税收筹划≠偷税。偷税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简言之,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偷税则是一种税务机关严打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会计实务操作能力的策略

(1)加强会计实务操作改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计实务理论在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所以相应的会计实务操作也需要持续变革,确保会计理论和实务操作始终处于协调发展的状态,切实避免因二者的不协调发展而影响会计实务操作效率。而就具体的手段而言:一方面,会计实务人员必须要勤加练习,平时多接触、了解和掌握一些全新的核算方法,同时要增加会计实务操作的科技化元素,以便可以推动会计实务操作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科技化事业,以不断促进会计实务操作水平的提升。此外,还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和创新会计实务操作方法,从而全面推动会计实务工作的发展。

(2)明确税收筹划应用原则

为了确保企业会计实务中税收筹划运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就必须要要求相关管理人员明确税收筹划运用的原则,同时要切实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合理制定税收筹划内容和方案,切不可一味地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为依据而忽视了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所引发的额外费用,必须要综合考虑税收筹划对企业和社会所带来的综合效益。而就税收筹划应用的具体原则而言,其主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事先筹划、成本效益、风险防范以及服从财务决策过程和财务管理总目标等原则,从而切实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

(3)推进会计电算化的发展

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和电子技术为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变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会计实务操作也不例外。通过在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引入电算化技术,则可以彻底变革我国传统的会计实务操作模式,以前繁琐的纸质操作而逐步被计算机平台上的操作所取代。因此,企业必须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制度来不断改进和完善会计电算化技术,从而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会计实务操作能力。比如,企业要改变传统采用单一标准的财务软件或者已经过时的财务软件,切实根据行业和地区标准等来选择当前社会或者行业中所推行的最新财务软件,以便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自身会计处理工作的效率:企业要积极引进一些兼有财务知识和会计电算化技能的复合型会计人才,同时要加大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人员在电算化方面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力度,从而全面确保企业自身的会计工作实现向电算化方面发展。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实务在持续地进行发展、变革和创新,尤其是越来越多新技术的引入更极大地推动了会计实务操作工作的发展。因此,在实际的会计实务操作中,企业必须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引进电算化技术,同时还要加强变革,从而全面提升我国会计实务操作技能,以为我国现代化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韩潇,解秀兰.财务会计实务相关会计处理思考[J].财会通讯.2014,15(4):75-76.

[2]沈庆荣.论述会计实务中的职业判断问题[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5,18(14):36-37.

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市场论坛,2006(2)。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s],国税发[2003]83号,财会月刊,2003,(21):61-62。

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范文第7篇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一、税收契约及税收契约关系

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契约与税收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互动的关系。税收筹划作为由社会多方契约关系制约的、多方契约力量之合力推动的一种经济行为,也与契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

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从现代税收的逻辑发展来看,税收原则是税收征纳过程中为简化判断而对其工作环境所作的基本约定,税收政策是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通过博弈达成的均衡契约,纳税报告①则可看作是税收信息供求各方博弈均衡的格式化契约。正是基于税收与契约所具有的深厚历史渊源及现代税收所内涵的契约属性,我们认为,把税收的本质确定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是恰当的。

1.税收是一种公共契约。

从契约视角观察税收,税收的本质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纳税人向国家提供确定的税收,并向国家交换无差别地享受公共产权的资格。国家利用其对政治资源的独家垄断,通过支配收取的税收,提供契约标明的回报,如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

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在论述赋税原则时曾讲过这样一段话:“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取得收入的比例,缴纳税收,维持政府。”②接下来,他还有一段精辟的话:“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一样”③。由此可知,亚当·斯密关于赋税论的观点,很大程度上也包含着交换思想。因此,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缴税完全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这种权利、义务交换的载体便是税收。所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也以税收为纽带构成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本身便具有公共契约的性质。

因此,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需要达成一种契约,这一契约通过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就构成税收征纳之间就宽泛或具体意义上产权的分隔达成的书面契约。宽泛意义的契约,是税收程序法,如税收征管法等;具体意义的契约,是单项税法,如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④。因此,存在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是政府强加给纳税人的一种不可推卸的契约,具有法定性特征,政府也成为不请自来的一个“法定契约方”,笔者倾向于把这种天然存在的税收契约称为“法定税收契约”。

税收既然作为契约出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纽带可以引入一种与契约高度相关的概念—债,对此,我们可以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它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相对债务的关系。并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升为法律上保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税收契约关系的履行中,超出作为这种产权契约的税法规定的额度和范围的征收就是掠夺,而纳税人也不应该因其向政府付费而提出某些过分的要求。但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既定的税收制度下有进行合法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的权利,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Scholes)对此评价说:“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而设计的任何税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刺激社会个体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任何既追求财产再分配、又资助特定经济活动的税收制度,都会导致边际税率在不同契约方之间,特定契约方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活动中产生大幅变动。”⑤

一旦契约订立,总免不了违约或侵权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制定相关的条款予以限制,这在税法中体现为税收处罚。在税收征管法中,这样的条款极为分明。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关于核定征收、税款追征、滞纳金、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等一系列的条款维持征纳契约的履行并随时提供救济。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或其税务当局对纳税人可能造成的侵犯,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政府获取税务当局要承诺执法不当下的赔偿责任,如税收保全不当下的税收赔偿,以及超征税款的加息归还;规范税收征管操作,并对越轨行为给与相应处分,这体现在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人员徇私舞弊行为给与禁止性和惩罚性条款中。

2.税收是公共契约的前提假设。

将税收视为公共契约存在几个前提假设:

第一,国家和纳税人的地位平等,即不存在强权操纵。

第二,税收是中性的,体现一种正义精神。

第三,纳税人的产权明晰而确定,由税法所约定的税收额是清晰而确定的。

第四,国家和纳税人各自拥有独立的利益,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并保护。

第五,法律充分考虑了征纳双方的利益,且其确定的税率是适当的。

在上述五项前提假设中,笔者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这体现了契约精神,贯穿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各个层面上。

税收倡导的正义精神也是税收成为公共契约的重要前提。正义是政治文明与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价值理念,是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义的许多原则—各得其所,黄金规则,绝对命令,公平原则,宽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认为超越了一切历史经验。”⑥税收契约关系必须遵从正义理念,正义精神是税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境界。法国《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一切公民均有权监督税收的用途和了解其状况。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还规定了纳税人诉讼制度来保障纳税人仅依契约纳税以及获得应得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而且,美国、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不再把先行缴纳税款作为纳税人申请救济的前置程序。这些在一定意义上都体现了税收的正义精神。

(二)利益相关者交易中的税收契约

契约是市场中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所确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时所约定的基本内容,构成了契约的基础。交易活动的实质是交易当事人之间对财产权利所作出的契约安排,其目的是实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企业与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客户、职工等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竞争与合作关系是靠契约来维持的,这种契约其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契约。

交易中所涉及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税收契约作为企业契约集合中的一个子契约,是在经济交易中形成、维护并履行的,其本质是税收影响各利益相关者收益分配与资源配置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明显区别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如果我们给交易中的税收契约一个准确概念,可以表述如下: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是利益相关者在经济交易中所形成的有关财产权利流转的有关税收方面的协议或约定。笔者倾向于把交易中的税收契约称为“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

“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被引入企业契约中,有利于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维护适当的经济关系。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合理签订并履行“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按所订立契约的相关约定统一安排纳税事宜,实现税收筹划的战略目标。

(三)税收契约的内涵剖析

1.税收契约是经济契约的一部分,如果研究“法定税收契约”和“相关者交易契约”必须在企业契约的约束下展开,因此极易被忽视。也有人认为,税收契约难以独立存在,只是企业契约或财务契约的一部分,其实这种认识很难透彻领会和把握税收契约对经济的深度影响,这也是造成税收契约受到关注较少,没有形成系统性研究的重要原因。

2.从现有文献观察,一些学者已经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税收筹划及其契约安排问题,譬如财务决策中的税收因素分析,企业逃税与税务监管的辩证与博弈关系。但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从企业与契约方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税收筹划,尤其是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角度研究税收筹划有一定的难度。

二、税收筹划的契约特征分析

(一)税收筹划源于契约关系

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包括企业与股东、管理者、债权人、政府、职工、供应商、客户等之间的契约,而且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当我们承认“经济人”的逐利本性、契约的不完全性和部分契约是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等前提条件时,部分契约关系人(如股东或管理者)便有动机和机会进行某些操纵,以减轻自身负担并进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只要企业税负契约中使用会计数据作为决定税负大小的重要指标,则在税负契约执行过程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就会产生对会计数据及相关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动机,以谋取其自身的利益。纳税人掌握着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理性的纳税人自然具有强烈的利用现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的动机。可以说,如果没有契约关系的存在,税收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税收筹划存在多重契约方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要考虑多重契约方,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关系,还要考虑纳税人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上面我们探讨了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和交易中的税收契约关系,所以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所涉及到的契约方包括税务当局和利益相关者两类不同的契约方。

纳税人针对两类不同的契约方,应采取不同的契约模式和税务对策。研究税收筹划时引入契约方,可以将税收筹划看作是纳税人的最优纳税设计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方案设计行为”。换言之,这里引入多个契约方,意在说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必将涉及税务当局与利益相关者。这里引入“契约理论”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采用契约观点,旨在说明税收筹划的契约方影响着税收筹划的决策行为。迈伦·斯科尔斯曾对契约观点作如下评论:“契约具体说明在不同的环境下,契约各方作出决策和收取现金流的权利。”⑦接下来,他在全球税收筹划的三方面特征中阐述了“在税收筹划中必须考虑所有契约方”的观点。

(三)税收筹划受到法定税收契约关系的制约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制框架内通过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谋划、安排以降低风险和减轻税负的税收规划行为。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源于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因为政府作为企业契约的参与者,在向企业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强制”与企业签订了税收契约,即颁布所制定的税法,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考虑到契约成本因素,政府并不与每一个纳税人进行单独谈判协调,而是单向强制规定。所谓税法其实就是政府与纳税人签订的通用税收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下,税款征纳是由税收的强制性来保障的。政府征税是出于保证财政收入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纳税人纳税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纳税人总有寻求节税的动机。如果税收不具强制性,而是像慈善活动一样靠企业自愿捐赠,那么,税收筹划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所以,只要存在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就一定会存在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实际上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反应。但税收筹划必须在税制框架内开展,这是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对税收筹划的一种强制性约定。

(四)契约的特性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必然性

契约天生具有不完全性,这是契约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尽管完全竞争市场构成完全契约的充分条件,但在现实中,由于社会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契约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定一份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完全契约几乎是不可能的。同理,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也是不可能成为完全契约的,肯定存在不完善之处,甚至是大的漏洞或缺陷。而且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都规定,企业的纳税活动应以会计所得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应纳税金。这样一来,管理者就有可能根据企业自身状况进行税收筹划,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纳税人对税法可以选择性利用、甚至“滥用”,对税收规则的运用拥有相当的自主权和控制权,这也部分解释了税收筹划能够存在的缘由。

(五)税收筹划可以利用契约关系降低交易费用

对于企业的交易活动,税收筹划的作用在于安排交易或创造交易,降低隐含在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担负着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重任,即为最大化税后收益而组织的生产要求考虑各契约方目前和未来的税收状况。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旨在对各契约方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系统而科学的安排,以降低交易活动中的交易费用和税收负担。所以,从契约角度观察,税收筹划其实就是各契约方利用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来实现节税的。当然,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过程也是打破原有契约、构建新契约的过程,这一过程有可能是长期的。

(六)利用契约形式的变化节税

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可以通过契约形式约定,不同的契约形式界定不同的业务模式。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安排或调整其契约关系,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安排纳税事宜以期达到节税的目的。举例来说,纳税人购买设备或者租赁设备都可以达到更新设备的目的,但这两种方式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税法允许对建筑物、设备、机器进行加速折旧来鼓励资本性投资。因此,纳税人购买设备加速折旧可以多抵扣应税收入,从而降低投资成本。如果纳税人租用的设备超过了经济寿命,租赁费就只能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而租赁费扣除额的现值通常远远小于折旧扣除的现值,这其中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即税收将取决于设备的投资方式,而设备的投资方式则完全依赖于纳税人与设备供应商签订的一项安排财产权的契约。

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范文第8篇

【关键词】合理避税 纳税筹划 新税法

一、前言

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税收作用的日益凸显,税收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越来越重要。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强有力的手段。但是税款征收与合理避税,历来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比较重的税收负担,有时又成为了制约企业向更大规模发展的桎梏,于是,合理避税成为了企业必须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合理避税概述

合理避税的定义。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务筹划,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通俗的讲,合理避税也可以认为纳税人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不明了来安排,以减少原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

合理避税的作用。企业的合理避税一般分为顺法意识避税和逆法意识避税,顺法意识避税指企业的避税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符合税法意识,而逆法意识产生的结果恰恰相反是违背了税法意图,从本质上来讲,这是一种税收的规避行为。目前,两种避税行为都在企业中被广泛地采用,因此其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第一,有利于普及税法及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税收法律意识;第二,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第三,合理避税为企业节约了资金,增强了市场竞争力。第四,能增加国家的税收和完善税制。

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要依法纳税。合理避税是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后作出的纳税优化选择。

筹划性。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显示经济生活中,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

目的性。合理避税的目的是纳税人通过筹划活动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税收利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二是滞延纳税。

三、合理避税的运用方法

目前,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比较多,如固定资产折旧法避税,材料计算避税、投资方案避税、筹资方案避税等,这些方法各有优劣,而且这些方法下面还有一些具体的不同操作方式。企业可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来选择合理的避税方法。

(一)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最大利益,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目的来进行。首先,从企业设立的组织形式来看。按照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国际上通常把企业分成三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国家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它们享受的优惠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这给企业设立性质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二)企业重组的税务筹划

由于企业破产或者企业的设立目的已经达到等原因,企业就要进行清算。在合并、分立、清算等企业重组的各项活动中就存在着税务筹划空间,这时我们就应该加以充分的利用。

(三)企业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方法

就企业筹资而言,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借款、集资和企业的自筹资金等。方式不同,税负不同,因此就存在很大税收筹划空间。一般地,单就企业的税负来说,自我的积累比贷款要重,而贷款又比企业之间的拆借重,并且拆借比企业内部的集资又重;除此之外,企业的融资以及联营也是纳税筹划比较常用的方法。融资和联营都能够实现企业资源配置的优势互补,前者主要包括设备、人力和场地等的全面配置,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后者特别指已经取得了固定资产等的使用权,可以在税前列支支付的租金,这样就能够使所得税税负得带降低。总而言之,每种筹资方式的选择并不固定,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考虑资金成本、税收负担以及企业的收益等各项因素,以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选择。就企业的投资来说,若有几个投资方案可供选择,那么必须在综合考虑了企业的税负、时间价值以及风险之后才能够做出最终的判断。

四、结论

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利国利民,是国家所鼓励的,它对企业自身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也是积极的,而合理避税大狗应该是税前筹划的,同时也是利用我国的税法上的一些优惠政策和漏洞不足,来进行会计处理,达到避税目的。通过本文对企业合理避税相关问题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企业合理避税方面的欠缺,是制约我国企业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该加强企业对合理避税的重视。企业合理避税不仅为企业减轻了沉重的税负,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的长远战略规划更为合理有效,更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减轻和完善。企业在进行合理避税时,也不能不顾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的规模大小、管理模式以及筹资的金额等各种因素来谈税收的负担大小,而应该综合所有方面的因素来看,对各因素加以权衡,决定企业的避税措施,从而实现企业经营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魏周武.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及应注意的事项[J].财税金融,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