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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有集体企业指市属各类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省属下放企业。
第四条资产范围。企业资产是指由企业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政府及其各主管部门投资形成的资产;用各类收入和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界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土地、债权股权、商标、特许经营权等。
第五条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租、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合资合作、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涉及资产和权属重大变动的行为。
第六条处置程序
(一)申报。申请资产处置的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包括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提出处置形式和处置收益处理方式),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
(二)核实。市国资委依据申请资产处置企业的资产处置申请和主管部门意见,对所申报资产处置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上报审批。市国资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按照国家及省市国有集体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形成资产处置意见报告报市政府进行集体审批。
(四)处置。依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实施资产处置。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在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主管单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加强了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到11月25日为止,办理了新增固定资产录入手续154笔,累计增加固定资产账面金额9700738.9元(含13辆车,一栋办公楼),依照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了公开处置,同时办理了这些资产账面核减手续,累计共核减了30笔,共计核减金额为7347353.67元(含7辆车,一栋办公楼)。
(二)加强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
我们严格按照《区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区房屋门面公开租赁办法》、《区经营性资产公开操作意见》等文件要求,对全区所有到期的经营性资产实行了公开租赁,截止11月25日全区共有64个已到期的门面全部实行了重新公开租赁,大大提高了经营性资产的收益金,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企业股工作
关于企业股业务除按照上级要求和年初工作计划安排,认真做好了企业股各项业务工作外,我们还安排了何成超、继续参与全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进展顺利,各项改制工作都基本完成。企业股其他日常主要工作如下:
(一)每月按时做好了20户企业财务报表工作,及时上报市局。
(二)按要求今年认真完成了12家全区国有、集体企业2011年度财务报表汇编工作。
(三)完成了区属18户外资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工作。
(四)完成了全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调查摸底工作。
三、条法税政工作
条法税政工作今年主要是按市局要求进行了所得税调查、关税调查,组织开展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六五普法考试,按照上级要求,所有应考对象参考率达到100%,以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管理。截止11月25日止,今年共完成了户企业所得税调查、户重点产品关税调查。依法办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业务。
四、明年工作计划
明年国资股各项工作将继续按照年初计划和上级要求认真抓好抓紧落实,努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年重点是:将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部署要求,对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全面登记,将全区国有资产建立信息化网络,全面与市财政局、省财政厅实行资产信息对接与共享,确保我区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圆满完成。
二、企业股工作主要是做好日常各项业务工作。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这些重要的科学论断明确了新形势下集体经济的发展地位和作用、改革发展方向以及所对应的方针政策。
中国的集体经济源于合作经济,这从目前学术界一些专家把集体企业翻译成cooperative enterprise 就可以看出。自1918年第一个合作消费社成立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集体经济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后,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得到迅猛发展,日益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在集体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度超过国有经济总量;集体经济是吸纳就业和安置职工的重要途径,一度成为解决待业子女和返城知青工作的主渠道;集体经济是经济机构调整和国企改革的试验田,一度为国有企业开展制度创新,实现主辅分离做出过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运行,集体经济发展遇到了很多困难,大部分企业陷入困境,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把其归咎于其产权关系模糊,认为集体经济产权所有者不明确,不到位。表面上,企业职工人人都是所有者,但人人又不实际拥有企业财产权益;人人应该对企业资产增值负责,但人人又实际负不起责任。所以,集体资产被平调、被侵占,多数职工并不十分关心。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上级主管部门说了算,上级行使所有权,厂长、经理行使经营权和管理权,而一旦需要承担风险责任时,谁都没有份。这是集体企业搞不活,集体经济后期出现萎缩的关键原因。但是,通过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笔者发现,集体企业和经济的产权模糊是客观实际,但是也长期存在,在集体经济发展辉煌时期也并未得到彻底解决,集体经济发展遭遇寒冬,与国家体制、机制、政策和国情等多层次综合因素有关,并不是由于产权模糊陷阱单因素为之。但是,毕竟目前国内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操作层面,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是缺失的。新形势下界定和明细集体企业的各类产权,不仅有利于推动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创业板上市;而且也可以加快部分低效和不规范企业的清算处置,同时对常态运行企业的激励和考核也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1 集体企业存在的或有产权和权属原则探讨
从近五十年历史发展历程中,国有企业主办和城镇厂办的大集体企业资产积累、构成、现状来看,产权关系复杂、产权主体不清、归属不明且界定困难是既普遍又突出的问题。从名义上看,集体企业的产权为劳动群众共同占有,但实际上,无论是经营者的选择、重大项目的决策,还是资产的收益和处置,都不由或不能完全由集体企业职工决定,处于“名为集体所有,实为职工空有”的产权状态;从法律上,虽然国家及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制定集体企业改革政策,并很早就已经达成了要把产权界定、资产量化作为重点的共识,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套权威的、经过实践证明的、可适用于多数企业的政策、法规和办法出台,即使是国家新近颁布的《物权法》,也没能对集体企业的产权做终极界定,其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描述仅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和明晰集体企业产权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和客观需要的研究课题。
1.1 集体企业产权类型分析
从我国集体企业现状来看,目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主要有三大种类型:一是由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企业转化而成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这类企业的原始投入者一大部分已经离开,现有职工以后续接替、投资、入股形式进入,这类企业的产权主要是由企业所有劳动者共同集资的,以原始投资及后来入股为主体形成的;第二是由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注资成立的集体企业,主体上是由国家或主办单位投入,属于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的企业产权,这里面也包括有的集体企业原来有投资者,但是主办单位强行要求其退股后,国有企业投资成立了劳动服务总公司或者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由这个组织再去投资集体企业,成为企业最大的股东,来实现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控制的;第三是在集体企业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原始投资主体已不清晰或者混淆,初始投入的资金和后续积累存在着严重的产权不清,既有主办单位投入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成分,也有集体成员共同创造的价值,还有社会上其他的个体、民营等经济成分。
因此,从目前大多数集体企业的产权构成来看,都或多或少是由国有产权、集体产权、职工集体股、职工个人产权中的两种或更多的类型混杂存在的,这也正是集体企业产权难以界定的根本原因。
1.2 权属界定的原则和标准探讨
对集体企业产权主体的确认和利益关系的明晰,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整体利益的适当分解与重新组合。其中兼顾到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就主要涉及到原始投资者、公共积累的创造者以及企业运行中经济与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这3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存量资产权属关系在投资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与明晰,不外有3种方法:一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将企业存量资产确认给原始投资者。这种方法,虽然与我国经济学认可的合作制原则有某些相悖之处,但却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而且,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对于那些原始投资量大,资金在其发展中显示出重要作用的企业来说,以此种方法明晰其存量资产的主体不失为一种最佳的选择。二是按照“谁(提供)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将企业的存量资产明确给每个职工,并且论功行赏,差别占有。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坚持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则,从实践中来看,对于那些近似于白手起家的企业尤为适合。三是按照“资劳共享”的原则,依照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出不同的比例,将企业存量资产明晰给原始投资者和本企业的劳动者。这种方法兼顾到资劳双方的利益,且弹性较大,不像前两种方法那样极端化,因而适应性较强,易于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的理论与政策所允许,易于为凡事讲“平衡”的中国人所接受。从中国各地对集体经济或集体企业进行股份改组的实际来看,无论自觉与否,无一例外地都是循着上述某一方法行事的。
3.3 折股量化过程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十分迅速,与此同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及其重要的一环。为了加快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必须深入挖掘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
1.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1.1资产管理不善
农村资产管理水平较低,没有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农村资产形式多样,许多资产如自然资产等难以估价,所以在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出现错估、少估等情况。而许多农村政府部门对于自身家底了解不清,没有明确的资产台账,对于许多集体资产的流失不了了之,导致集体资产大量流失。许多农村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也不够规范,账目漏洞百出,没有合格的审批人,甚至出现账目错误。财务账目档案保存不规范,许多账目出现遗失、损坏等现象,没有完整的账目,导致资产的损失。
1.2产权界定不明
农村集体资产大致分为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人力资产三部分,而对于这三种资产的产权界定却不够明了。主要表现有:(1)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中的集体资产强行登记为国家资产,使得农村集体没有对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2)农村学校的合并过程中,学校所属的土地分割不明确,教育部门强行划走应属农村集体的土地,将本应属于集体经济的土地划为国有土地。(3)农村集体通过投资、劳动建立的资产没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如道路、桥梁、电路、网路等的开发与改造,农村集体虽参与建设,却不具有这些资产产权。建国后,农村集体合作形成的资产产权也因产权界定不明而大量丧失。
1.3监督力度不够
农村资产的监管人员管理力度不够严格。如许多村干部贪图自身利益而将集体资产私自转变为个人资产,在资产流失时逃避应尽的责任。许多企业和个人也因缺乏对所具有的集体资产的监管能力,无法追究村干部的责任,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其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的变更、买卖过程中,不严格遵守资产转让制度,不履行资产转让的法律程序,不按规定公开财务明细,导致集体资产被低价评估和买卖。
2.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2.1针对问题完善管理制度
为使资产管理得到有效发挥,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资产管理机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应具有如下几个原则:(1)资产价值维护原则。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资产价值体制,维持集体资产公平合理的价值。这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首要目的。(2)资产管理体制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员会,农村集体资产的任何一项改动、买卖,都应先由委员会讨论后的裁定再进行。
2.2开展多项工作界定集体产权
集体产权的界定是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基本前提。产权的界定工作不仅会影响集体资产的经营情况,也可能导致产权争夺等不必要的纠纷。错误的产权界定,也会损害所有者的正当利益。产权界定工作应从清产核资的基础做起,要明确资产的内容、数量、形态、质量等,充分考虑资产形成过程中最主要的投资方。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实现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务实化。其次,产权界定要依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对于对产权内容有争议的资产,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农村集体资产委员会成立专门资产界定小组,进行公平合理的界定工作。对于集体资产产权,要及时进行登记工作,将产权的变化、更改等情况及时记录在案,以便出现资产产权争议时有合理的依据。
2.3加强管理人员思想培养及加强管理力度
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效实施,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调整管理力度和方式。(1)首先,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管理人员,在各级中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组织,有目的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思想培养。对于管理人员的选择、任职都要经过层层筛选与考察,明确各监管人员的责任,建立起集体资产防护网。(2)加大管理力度,对于造成资产流失的村干部,要进行严肃处理,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审核审批农村集体中的各项资产,定期考察农村集体资产是否完整、保值,从源头上避免资产流失的情况发生。
3.结语
农业生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农村资产也是我国资产的基本组成部分。在这其中,农村集体资产又占据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是当今社会农民最关注的问题。农村集体资产的是否稳定,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为更好地凝聚农村经济生产力,维护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构建和谐的农村生产生活社会,必须使农村集体资产中当前的困境中走出来,迈向更和谐稳定的环境中去。
【参考文献】
先看对银行的作用。剥离大量不良贷款对四家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有明显的助益,这是不容置疑的。一是改善了四家银行资产状况,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剥离后,2000年当年四家银行不良贷款率就下降了9.2个百分点。此外,由于剥离了大量不良贷款,减少了加权风险资产,间接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确保了四家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二是化解了四家银行大量历史包袱,改善了财务状况。四家银行在收益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利润和损失准备是此增彼减的,用于损失准备的少了,体现利润就必然增多。三是为四家银行加强内部管理、深化改革赢得了腾挪的空间。剥离不良贷款使四家银行盈利状况大为改善,为精简机构和人员等一次性费用支付提供了可能。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加快了四家银行信息披露进程,维护了公众的信心。
再看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挥了专业化资产处置的优势。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特许化的政策条件、专业化的技术操作、规模化的经营管理,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二是培养了资产处置的专业人才。经过近三年的资产处置实务锻炼,已经形成了一批专业化人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处置不良贷款,事实上促成了一个资产转让交易市场,为外部资金介入我国不良贷款处置提供了可能。四是探索了资产处置的有效手段。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不断丰富和完善资产处置方法和手段,通过收本收息、公开拍卖、打包出售、资产重组、折扣变现、诉讼追偿、全风险等多种处置方式,使资产处置形成了多元化的格局。
对一大批企业的影响的深远的。通过债转股,促进了一批国有企业的扭亏增盈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四家公司的测算,自2000年4月转股债权停息以来, 80%的债转股企业实现了扭亏为盈。债转股直接改善了企业资产负债结构。通过债转股,统计内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由73%下降到了50%以下。债转股还推动了企业改制进程,实现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此外,通过对其他非债转股债务的处置,促进了企业兼并破产和再就业。据统计,除用于债转股贷款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接收了10471亿元其他不良贷款。接收的贷款中涉及约14万户国有企业,贷款近5000亿元;涉及27万多户集体企业,贷款2400多亿元。截至2002年6月底,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债务重新安排、资产转让、清算破产等手段处置不良贷款2100多亿元,占收购资产总额(剔除债转股)的20%。累计回收资产718亿元,其中回收现金454亿元,资产回收率34.15%,现金回收率21.6%。
在对社会的作用方面,剥离不良资产的最大成果恐怕在于有利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与企业重新签订合同,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为一大批企业提供了生存和新的发展机会;处置一批破产项目,安置了大量职工。在没有剥离前,不良贷款体现为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债权关系下,一方面银行没有足够的损失准备金来核销呆账,另一方面企业在没有清除与银行的债务关系前,也不能顺利进行破产。通过不良贷款剥离,既减轻了银行提呆的压力,又为企业破产提供了可能。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优先安置职工,等于资产管理公司间接为财政承担了部分改革成本;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和债务追偿等手段,促成大批经营不善、扭亏无望、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企业退出市场,解决了一些长期遗留的历史问题,调整了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同时,通过招标、拍卖、协议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推进计划外兼并和收购活动,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
一、中央、省、江门市属驻**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属下所有单位和分支机构、控股参股的工矿商贸企业、在**市工商部门注册或异地注册的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所在地镇政府(台城街道办、海宴华侨农场,下同)负责。
市各职能部门(含省、市双管部门,下同)要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属公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台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二轻集团属下企业、供销社属下企业、烟草企业集团及其属下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二轻集体企业联合社、广东省**市供销合作联社、广东省**市烟草专卖局管理;因遗漏而未列入以上归类的其他部门属下企业,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相关部门管理)。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台府办〔2006〕115号)相应要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参与检查督促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对负责人的安全履职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按有关规定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督促落实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督促企业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
三、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的公有企业,因企业改制,其所有制性质不属于公有以后,该企业归属地镇政府负责管理。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将改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通知属地镇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湾工业园区要积极配合属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区内企业接受属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镇政府、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发生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受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查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江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中属国有性质的资产及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财政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的国有性质的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江区国有资产各项制度,推动全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财政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所有,财政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他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对属国有性质的资产管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江区财政局是江区政府负责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财政性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区人大监督;
(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江区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区本级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区人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财政性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本意见的规定,负责制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含集体企业、学校、社区、相关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等,下同)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见,并做好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以文字说明和表格形式向区财政局汇总报告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属于各级政府、街道投入的财政性资产,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登记管理;对社区居委会代管的其他公共资产,由社区居委会另设专册登记管理,向区财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报备。其他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对属国有性质的资产,参照此条款分类登记处理,并向区财政局和主管局报备。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购置资产实行年度预算,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按照区财政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