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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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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1篇

(一)规划引导,控制规模。挂钩试点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申报、统一实施。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新地块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等危险点,并与城乡规划、乡村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协调,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集约利用,优化布局。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群众自愿,先建后拆。挂钩项目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依法报批,先建后拆,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按照复垦多少验收多少的原则,相应核减城镇建新区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不搞大拆大建和强拆强建,切实做到项目实施前农民自愿、实施中农民同意、实施后农民满意。

二、实施模式

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原则,村、组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确定建新区地址,实行统规统建。由乡人民政府和项目涉及村两委负责组织完成新区住房建设和拆旧复垦工作。农户根据家庭人员情况按《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自行选择户型,并提交自愿参与挂钩项目申请书、签订统规统建协议书。

由群众推荐群众代表组成村建房委员会,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采取委托方式,由有成功经验的投资建设单位为群众代建。农户与委托代建单位签订房建合同,农户缴纳拆旧复垦保证金和按建房进度缴纳一定比例的建房款至村建房委员会并委托乡财政所代管(比例由代建单位、村建房委员会、农户集体协商)。

房建价格由代建单位、村建房委员会共同协商,并明确代建单位和农户的有关权利义务(形成书面材料交乡人民政府政府)。项目所有手续完善后,乡人民政府和村两委组织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完成房建和附属设施建设工作。

三、用地政策

(一)拆旧复垦。申请参与挂钩项目的农户必须全部拆除旧宅一切建筑物并复垦。

(二)拆迁补偿。凡农户原有旧房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要求拆除复垦后,政府将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对建新区被占地农户涉及的房屋、土地、青苗及其附作物乡人民政府按照现行国家征地政策进行补偿补助。

(三)建房用地。在项目调查摸底阶段,要积极引导农户节约集约用地,集中修建住房。农户拆旧建新用地面积根据《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农村家庭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均综合用地(含配套的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

四、资金来源

增减挂钩项目农户房屋建设和拆旧复垦资金由农户自筹和相关政策补助解决。乡人民政府根据县上相关文件,待农户拆旧复垦验收完毕后根据农户拆旧建新置换的土地增量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政策以相关文件为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还可以享受相关政策补助:属于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对象的,按规定给予地灾搬迁补助;属于异地扶贫安置对象的,按规定给予异地扶贫安置补助;属于危房改造安置或新农村风貌整治对象的,按规定给予危房改造或风貌整治补助;属于民政优抚对象或残疾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相关补助资金由乡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挂钩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后,乡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兑现给符合条件的农户。

五、实施程序

项目经批准后,由乡人民政府和项目村两委组织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依法使用挂钩结余指标。

六、工作职责及机制

乡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统筹规划、整合资金、整体推进”的总体工作机制,并成立领导小组和十个工作组(附件1、2)。如遇人员变动,换人不换岗。

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2篇

拆迁补偿标准普遍过低

1,从全局角度看,存在两对矛盾。

一是补偿标准低与群众期望高的矛盾。征地拆迁难,难就难在达不到群众的合理要求。大面积、大范围、快速度的征地拆迁,被拆迁农民失地、失房、失业,生活突然没有保障。群众自然期望通过拆迁获得一个比拆迁前相对优越的安置条件。而现行的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不能完全满足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安居、基本生活保障、重新就业等方面的要求。比如,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统一的年产值标准,除基本农田外,征用一亩水田的补偿费在2.5万元左右,只相当于一个农民工或城镇居民一年的工资收入,其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被征地拆迁农民对此普遍不满意。因此,征地拆迁最大的难题,就是补偿标准低与群众期望高的矛盾。

二是用地需求急与拆迁腾地慢的矛盾。拆迁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提。县政府在招商引资或组织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一旦洽谈成功,政府和投资商都提出在短时间内腾地的要求,而且在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若不能按时拆迁腾地,就影响项目按时落户。而拆迁安置是一个调查摸底、交涉谈判、突破阻力、解决难题的过程,这其中又包含很多变数,这个过程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一年甚至两三年时间。

2,从实施环节看,存在三个欠缺。

一是强制拆迁措施有所欠缺。征地拆迁过程存在时间紧、矛盾多、阻力大、安置难等一系列问题,加之少数拆迁户漫天要价,产生一些“钉子户”,造成征地拆迁工作难以顺利推进。按理,将政策宣传到位,按标准补偿到位,把经费发放到位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拆迁的,可以实施强拆。但对群众房屋实施强拆,目前既没有出台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也没有可行的执行手段,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导致征拆过程中的“钉子户”成为一只“拦路虎”,政府和征拆组织实施部门无可奈何。

二是失地保障机制有所欠缺。经过近两年的征地拆迁,临澧县产生了失地农民500多人。从工业园发展趋势和石长铁路复线、澧常高速建设情况来看,失地或耕地不足的群体越来越大。新形势下,被征地农民有其特殊性,是农民但却失去了土地,转为居民后却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关于失地农民的长远生活保障,《土地管理法》中没有规定,省里出台的相关文件提出了指导意见,但目前没有可实施、可操作的具体办法,基本流于形式。另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作价入股等形式目前还难以操作到位。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不能不说是当前社会的焦点。

三是地方政府协调力度有所欠缺。目前,各地由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代表县政府履行征地拆迁职能。征拆工作不仅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而且突然要征地拆屋改变群众生产生活现状,其宣传工作、解释工作、劝导工作难度可想而知,稍有不慎,就会产生矛盾。现实工作中,个别地方尤其是乡镇政府和村组负责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出发,不仅不支持,相反纵容或怂恿群众漫天要价,拒不配合征拆工作,造成很大负面影响。而县政府为了上项目、保发展,在征拆过程中重征拆、轻管理,重结果、轻过程,重责任、轻分工,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

3 从政策层面看,存在两个不适应。

一是部分补偿标准不适应形势发展。以房屋拆迁补偿为例,一幢两间两层砖混楼房、一幢三间砖混平房的补偿费分别为10万元和7万元左右。考虑物价、工匠工资上涨较快等因素,安置重建同样规格的房屋,上述补偿额度明显不够,差额约为2万元~3万元,造成被拆迁群众拒绝拆迁、抵制拆迁的情绪。另外,现行迁坟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如迁移水泥坟仅补偿1200元/座,实际上至少需要2000元,标准与实际相差近一倍。

二是部分补偿办法不适应实际操作。现行的补偿办法中,有三个不合理的地方,不利实际操作。第一,对房屋拆迁补偿,装饰材料、工价因素考虑较少,损害了百姓的利益,增加了拆迁难度;第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应设立市、县、乡、村几个档次,因为在全市范围内物价是一样的,而乡村运输成本较城镇规划内还要更高,乡村补偿标准即使不高于城镇,也不能低于城镇几个档次;第三,同一地点基本农田、非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不统一,基本农田、非基本农田是国土部门从保护耕地的角度出发划定的,但它们的产值基本一致,补偿标准也理应统一。类似的还有相邻地域菜地与水田的补偿标准不统一等等。

征地拆迁专门立法势在必行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提高拆迁补偿标准迫在眉睫。征地拆迁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而补偿标准低是当前征地拆迁中最大的阻力。因此,必须建立征拆补偿动态调节机制,每隔2年~3年适时对补偿内容、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修订,力求使补偿标准更加贴近实际,满足群众合理需要,符合社会发展水平。

2,失地农民保障体系亟待健全。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应本着不让被征地农民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原则,着眼长远考虑,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建立、落实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尽最大努力确保被征地农民安居乐业。

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效率;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5)12-0078-03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种类繁杂,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以及农业系统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与信息、质量安全等建设项目。各类农业项目建设与建设用地都是息息相关的。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资源。由于人口众多,我国的土地人均拥有量与世界上其他大国相比是较少的。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建设和发展,就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如何合理合法地利用短缺的土地资源,已成为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关注的问题。

1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是承载人们从事生产和生活的空间,是不能增加的有限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体现。

1.1我国土地利用现状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对外公布的《2009中国国土资源公报》记载,截至2008年底,我国的主要地类的使用面积为:耕地1.22亿hm2,园地0.12亿hm2,林地2.36亿hm2,牧草地2.62亿hm2,其他农用地0.25亿hm2;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0.27亿hm2,交通运输用地0.02亿hm2,水利设施用地0.04亿hm2;其余为未利用地。耕地面积降至近20a的历史最低点。我国人口约占世界总人口的20.0%,耕地面积占世界耕地总面积的9.5%左右,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7.0%,人均牧草地面积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0%,人均林地面积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30.0%,属于土地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可用于农业和建设的人均土地面积相当有限。特别是随着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城市的面积迅速扩大,各种建设占地数量不断增多,使得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的面积快速减少,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1.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为了有效使用土地,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对土地的归属和使用进行了界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进行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据。为了便于执行,颁布了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出台了多个文件对保护耕地做出规定,明确我国的耕地面积不能低于1.20亿hm2(耕地红线),无论是十报告,还是“十三五”规划建议,都提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鼓励土地开发制度、闲置土地处置制度等。国家对土地资源利用实施计划管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过几年努力,政策实施略显成效,与2008年相比,耕地面积稍有回升。由国土资源部对外公布的《2014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农用地64616.84万hm2(占比68.1%),其中耕地13516.34万hm2,林地25325.39万hm2,牧草地21951.39万hm2;建设用地3745.65万hm2(占比4.0%),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060.73万hm2;其余为未利用地(占比27.9%)。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因建设占用、灾毁、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减少耕地面积35.47万hm2;通过土地整治、农业结构调整等新增耕地35.96万hm2;年内净增加耕地面积0.49万hm2。

2正确把握土地用途分类,合理使用土地

由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地域分布广泛、偏远、不集中,不便于管理和监督检查,加之有的项目单位对《土地法》及相关政策理解不深、把握不透,思想上重视不够,因此在项目实施时个别项目单位不顾国家法规和政策,我行我素,不按照国家土地用途分类标准执行,造成单项工程用地类型出现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有的项目单位为了使用方便,将砖混结构的组培室、检验室、工具房、苗木储藏室等建筑物建设在耕地上,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强拆或补办农转非指标迟迟得不到批复,最终浪费资金、延误进度,影响项目竣工验收。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等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和迁建项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农业建筑工程和农业田间工程。常见的农业田间工程是指为保障农业生产或服务而在农用土地上修建的工程设施,其单项工程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土壤改良,水源工程、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田间道路、桥涵、防护林网、围栏,田间供电,种植圃、大棚、网室,晒场,以及雨水蓄积利用等其他构筑物工程。农业田间工程用地类型比较简单明了,应规划建设在相应类别的农用地上,一般不容易出现错误。农业建筑工程的用地类型要根据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常见的农业建筑工程的单项工程主要包括:温室、畜禽舍、孵化厅、育苗车间、种质资源库等主体工程,消毒室、兽医实验室、库房、饲料加工间等辅助工程,以及场区供水工程、供电工程、道路和绿化工程等场区配套工程。其中,温室、畜禽舍、孵化厅、育苗车间等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的用地类型应为农用地中的设施农用地,不应占用农用地中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类型农用地;但是临时性水稻育秧大棚的用地类型可为农用地中的水田;种质资源库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的用地类型应视建设单位及种质类别情况而定,其项目建设单位通常为农业科研单位或大型种子公司,用地类型通常为农业科研用地或工业用地,应避免占用农用地。

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阶段,用地需求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将拉动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进一步增长;建设新农村还需要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但是随着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的加大,我国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1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尽量控制新征建设用地

在满足环保、安全以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项目选址宜尽量靠近居民点、工业区等建设用地聚集区。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仅可以减少对耕地等农用地的占用,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公共基础设施,减少项目配套设施的再投资。

3.2优化布局,减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对农用地的占用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确定应严格遵循土地、规划、农业、环保等行业标准,用地规模应与生产工艺、项目规模相匹配,不宜盲目求大、圈地占地。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标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占用一定量的土地时,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进一步完善工程技术方案,优化平面布局,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工程建设占用土地,尤其是农用地。一是尽量利用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通过改造利旧使其继续发挥作用,既可以减少投资,又可以减少新建工程占用土地。二是新建工程必须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理念运用到规划设计和建设当中,以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的目的。在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建设项目中,既不能想当然加大温室间距而盲目占地、浪费土地资源,也不能为了增加温室数量刻意减小温室间距而影响农业生产。温室的平面布局要严格执行《日光温室建设标准》《连栋温室建设标准》,使温室间距科学合理。在猪场、牛场、鸡场等畜禽场项目的建设中,平面布局应严格按照《种猪场建设标准》《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集约化养猪场建设标准》等畜禽场标准规范执行。规划时除了考虑将各种建筑物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和不同卫生防疫要求进行合理分区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占地。例如,将性能相近的建筑物合并,或采用多层的辅助生产建筑及管理、生活建筑。在田间工程项目中要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合理规划、精确计算田间工程占地面积,避免不必要的土地浪费。例如,田间道路宽度、路网密度要根据项目区农业生产需求进行规划;沟渠的规格尽可能与排水和灌溉的流量要求一致;道路带边沟的成套布置可以节约一部分工程占地;沟渠在过水断面确定且工程条件允许的前提条件下,其高度尽可能取较大值,宽度尽可能取较小值,以减少工程占地。农业项目应当加强土地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理念,健全法制,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张素玲.略论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变更调查[J].乡镇经济,2004(6):36-37.

[2]钱海滨,薛永森,田彦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评价研究综述[J].中国土地科学,2001(2):14-19.

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4篇

一、总体工作目标

1、坚持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整个征地拆迁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3、沿线乡镇要迅速成立征地拆迁办公室,并负责所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乡镇包干责任制,包工作任务、包经费、包协调解决涉及地方的纠纷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4、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在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确保高速公路工程按时开工建设。

二、征地拆迁任务

(一)征地情况

征地补偿是指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三项费用。地类的确认按前一年的地类为准。征地范围主要包括主线、互通立交、服务区收费站管理设施、改沟改路等工程用地,隧道、涵洞及部分分离立交,线外接路接沟用地也已计入公路用地数量表内,河道、隧道口周边、省级公路不计入征地面积。

临时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补偿费每亩每年3500元:若占用耕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按所占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与“三荒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补偿。

因施工填筑路基需在红线外取土,由施工单位会同县征迁办、乡(镇)政府进行实地选址测量,按每一压实立方米1元的标准支付给产权单位。

(二)拆迁情况

拆迁包括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电力、电信及其他管线设施。拆迁由项目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县、乡征迁办负责协助。

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含建筑物补偿费、照明线路变更费、有线电视线路变更费、电话移机费等补助费。

三、操作方法

1、根据高速公路县段放样红线图,由用地单位、县征迁办、乡(镇)政府一同确定征地范围、地类、数量,并将任务下达到乡(镇),并与乡(镇)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乡(镇)政府会同权属村、村小组和农户实地丈量。当前正在放红线挖边沟,边沟挖完后,一是要尽量保留好界桩(一有利于界线清晰,二有利于寻找桩号里程数),二是要开始分地类,分村组户进行土地丈量工作。土地丈量一定要以表格形式记录原始数据并计算出征地面积,然后分别由乡镇、村组、户签字认可,最后以丈量数据分村委会为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丈量土地的原始数据一定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与乡(镇)政府共同进行临时用地选址,并与乡(镇)政府签订租用协议,各有关村、组及个人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临时租用协议。

2、红线内房屋及地上附属建筑物的拆迁,以省项目办下达的拆迁数量为依据,然后由乡镇、村两级及被拆迁户共同进行实地丈量,认定房屋结构、数量,共同签字确认后,由乡(镇)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会议结束后,待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下达后,县与乡镇将迅速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

3、补偿支付方式。考虑乡、村工作任务,省项目办给予乡、村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乡镇3万元/年,行政村1.5万元/年。

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征地拆迁的实际进度分期付款。即: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的50%,土地丈量签字确认,并交付土地后再付征地补偿费的40%,剩下的10%征地补偿费待办完手续后付清;拆迁户与乡(镇)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并按协议要求拆迁到位且验收合格后再付拆迁补偿费的50%。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面积发生变化,以实际丈量为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时间节点

1、总体征地拆迁工作要求在12月30日前完成。其中坟墓迁移工作必须在12月22日(冬至)前完成。坟墓数量确定原则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后人,二是有坟碑。

2、会议结束后,请各乡镇按下达清坟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户。先进行迁移工作,前期迁坟数量由县征迁办按补偿标准先垫付,以后在预付款中扣除。

3、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标准是:①乡镇与村、户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并已付款,②建(构)筑物全部拆迁完毕,③产权清晰,④地面清表工作结束。(国家保护的林木不能乱砍,必须按程序报批或移栽)

五、补偿资金管理

1、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统一管理,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的原则。

2、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县征迁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后,按照已核实并签字认可的征地拆迁面积、标准、金额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拨付。

3、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土地管理法》的拆迁安置规定及时支付发放,做到手续齐全,台帐清楚,资料完整,不得克扣、拖欠和挪作他用。

4、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要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5、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克扣、拖欠、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1、补偿标准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并专款专用。

2、拆迁户的住房被拆迁后,如需重建,由所在村小组或村委会结合新农村建设合理规划安排宅基地,按照占地面积拆一补一的原则,国土部门应优先审批。

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维护我县城乡建设秩序,有效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推进“城建兴县”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违反有关公路建设控制区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违反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和岸线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五)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的建(构)筑物;

(六)违反施工许可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七)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县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刚性执法,形成合力,及时拆除”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违办)组织协调全县违法违章建筑的制止和拆除工作;授权其行使对全县城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督查权;对涉及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拆违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建议权;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对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管辖权有争议的事项;违法建设案件处理的监督规范权;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的预防、控制及拆除工作的检查考评权;组织协调整合力量协助乡镇对难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组织协调对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决议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拆违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部门负责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依法工作;

(三)水利部门负责违反《防洪法》和《水法》的建筑依法工作;

(四)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五)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工作;

(六)建设部门依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安全质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查处;

(七)公安部门组织专门警力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提供安全保障,并制定和完善处置预案;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严格查处;

(八)监察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对在防止、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九)职责及分工遵循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可指定牵头执法部门。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乡镇长任组长,由分管城乡建设的领导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城建办、国土所、规划所、房管所以及乡镇的其他站所调剂,相对固定常设工作人员3-6名,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人,负责所辖区域内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违法建设的组织拆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涉拆违职能部门派驻在本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拥有年度考核不称职建议权和调出建议权。

第三章巡查与督查

第八条实行城乡建设日常巡查与定期督查相分离,两者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第九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开辟群众联防通道,将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日常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在辖区和办公场所,上墙公示防止和控制违法建设的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鼓励群众参与防止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实行日常巡查分片包干,将区域划分成片,每片明确若干名巡查责任人,对责任片区定期实施防违巡查。片区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等建设苗头时,巡查责任人正常情况下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现报告,乡镇和拆违职能部门必须派人当场调查情况,开展宣传教育,进行劝阻,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跟踪监管,直至消除当事人违建行为,有效降低违法建设的发生率。

第十一条规划、国土、交通、公路、水利等拆违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特点,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员,适时和乡镇组织的巡查进行联动、互动,做到及时发现,就地制止,快速反应拆除。各乡镇和各部门巡查中发现或受理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应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督查实行由县拆违办、政务中心牵头负责督查,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工作队,对全县城乡建设开展定期督查。联合督查工作队可分成若干督查组,每15天对城乡建设进行一次督查,和乡镇或部门核对一次台账,督查人员不参与案件办理,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筑及时报告县拆违办,县拆违办应予登记,并建好台帐。对发现的情况及时向乡镇和部门提出限期处理建议,对巡查不力、处置不力的视情况通报。做好追踪督查管理工作,在限期内没有处理到位的,书面报告有权机关按照程序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问责。

第四章执法管理

第十三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在接到举报、上级批办、日常巡查、定期稽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筑,按职责分工应予以受理,当日或次日派人调查取证、依法依规采取有关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涉嫌违法建筑,法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职;法律未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建设先行制止,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县拆违办,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派人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各职能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就拟处罚的内容通报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分工规定依法履职,积极主动查处违法建设。对管辖违法建设查处和制止有争议的,由县拆违办报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管辖。

第十六条坚决执行刚性处罚,杜绝以罚代批,以罚代拆。各拆违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的拆违案件,报告县拆违办,需要县拆违办组织会审的,由县拆违办组织集中会审,形成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按意见执行,需经济处罚的,必须经县拆违办确认违法建筑物依法拆除或整改到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行罚款缴纳单复印件报县拆违办,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再作出有罚款种类的处罚,但可责令当事人按决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县城规划区的案件并通报县政务中心;所有罚没所得统一缴纳至县财政,由县财政局与县拆违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对罚没款作出合理的分配比例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拆除管理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年年底前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筑进行详细排查登记、建立台帐、上报县拆违办。县乡组织联合会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先处罚后再责令补办手续;对整改后能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责令整改,验收合格的依法处罚,然后责令补办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对严重妨碍公众利益的,分批予以。

第十八条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筑由各职能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组织查处,作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挪他处。拒不履行的,在时,有关职能部门可将物品暂时移挪他处封存保留,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对接到举报、交办或巡查中发现,有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制止:

(一)获得信息,二小时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必须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制止;

(二)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当天必须依法下发停工通知书,封存其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施工和拒绝自行拆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快速。

第二十一条加大拆违力度,提高拆违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拆违联动机制。

(一)发现违法建设后,乡镇、管区、村(社区)及拆违部门在前期教育和制止确实无效的情况下,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并通报县拆违办;

(二)对情况特别复杂的重难点违法建设,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拿出方案,申请县拆违办组织力量拆除。正常情况下,每次拆违行动,拆违执法实施主体单位不少于50人,所在乡镇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0-60人,县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干警不得少于30人,其它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拆违办临时调集所需人员参加;

(三)各拆违职能单位应明确拆违工作分管联系领导、拆违行动执行人员,所有拆违工作人员在各单位内部应相对固定,人员名册报县拆违办备案,确保能快速集结,迅速出动;

(四)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调整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二条进行集中强制拆违行动时,不论涉及执行哪个部门的强拆决定,相关乡镇和部门都应听从拆违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从人、财、物、事上给予全力支持。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考核制度,将拆违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加大拆违工作的考核权重,使防止违法建设、控制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真正成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县拆违办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调研力度,从领导重视、机构运转、案件处理、依法行政、违法建筑拆除量、违建防控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量化,科学的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职能部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具体的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防控违法建设工作专项考核奖惩。如辖区内存在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当年未被拆除的,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按一处4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2/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按一处6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辖区内当年违法建设超过10起且未拆除,需申请县级规模强拆的,除应承担经济责任和强拆费用外,视具体情况,给予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作为违法建筑执法主体的相关职能部门,每新增一起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未拆除违法建设,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每处追究责任金2000元,并应承担该起违法建筑强拆时1/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每处追究6000元的责任金,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应承担的责任金和强拆费用由县拆违办提供依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从各单位的账户直接划转。

第二十八条所划转的责任金归入拆违奖励与补助基金,由财政设立专户,专项奖励和补助拆违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所划转的强拆费用专项用于强拆违法建筑。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实施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所在单位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举报或批办快速反应机制,未明确相应的巡查或处置责任人员;巡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敷衍了事,巡查不力,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故意瞒报、谎报;接巡查处指令后,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甚至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二)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违章建筑作出罚款决定施行会审规定的;不经会审而单独执行处罚或会审执行处罚后又擅自执行处罚的;对违法建筑应作出拆除决定而未作出或以罚代拆的;

(三)各单位不履行查处、支持、配合职责;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而推诿或因其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违法建筑未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第三十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参与违法建筑的;参与非法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支持违法建筑的或不主动按规定拆除个人违法建筑的;

(二)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筑的;煽动亲友及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或者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供水和供电部门凭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部门的《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供电、供水业务。对私自搭水、搭电的,坚决拆除水电设施,对正在施工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据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通知,采取措施对违法建筑停电、停水。房产部门不得为违法违章建筑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堵和疏应当有机结合,各职能部门在加大控制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的同时,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阳光收费。涉及道路沿线建房的,按《县道路沿线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县城规划区的建设报建审批按相关法律和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为申请人依法及时快捷的办结审批手续,杜绝被动违法建设的产生。

第三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域内的拆违工作由县拆违办督查,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国土部门协助,上梅镇和上渡办事处配合;其余区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负责,县涉拆违职能部门配合。

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6篇

一、健全组织机构

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督查、指导、考核各村和相关职能单位“两违”拆除工作。镇党委、政府配备20余人业务精干、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两违”监管工作人员,经常开展“两违”监管工作。国土所、城建分局、各村都要配备得力的“两违”监管工作人员。

二、“两违”监管重点

“两违”监管工作坚持“七先拆”,重点拆除以下七类违法建筑:

1.涉及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违建;

2.存在消防和质量等安全隐患的违建;

3.妨碍国家级生态县创建等各类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违建;

4.涉及城市主街道、主道路、入城口、河道边及风景名胜区的违建;

5.涉及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违建;

6.顶风抢建的违建;

7.影响维稳、群众反响强烈和上级交办督办的违建。

三、“两违”拆除方法

1.督促自行拆除。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在通知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两违”涉及公路、水利、电力、消防等设施的,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2.委托拆除。当事人自愿拆除“两违”,但是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委托镇政府代为拆除。

3.。当事人在镇政府通知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代为拆除“两违”的,由镇组织依法实施。

四、工作职责

镇政府和相关职能单位职责: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县委办〔2013〕20号)执行。

办事处职责:按照镇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做好本办事处“三改一拆”行动各项工作;经常开展所辖各村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两违”行为;对已发生“两违”、规模不大的,及时组织本办事处力量实施拆除。

驻村干部职责:及时了解所驻村“两违”动态信息,发现“两违”现象须当场予以制止,制止不了的,在第一时间向上报告;指导、协调、督促所驻村做好“三改一拆”行动各项工作。

村两委职责:做好本村“两违”情况调查、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两违”当事人的教育工作,督促其自行拆除;积极配合镇政府及相关职能单位开展的拆除工作;在第一时间做好“两违”行为的禁止工作,严防严控新“两违”案件的发生。

五、责任追究和考核

镇里制定“两违”监管制度,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及办事处领导、驻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责。

1.强化巡查责任。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发现顶风“两违”行为,但办事处无报告记录,属第1次的,给予驻村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通批评处理。当年同一个村发生第2次的,给予驻村干部书面效能告诫,扣发所在办事处全体干部年终50%考核奖金;取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会主任当年绩效报酬,暂停拨付村除救灾等必需款项以外的政府性补助资金,暂停审批村集体建设项目。当年同一个办事处辖区内有超过20%(含20%)的村发生3次及以上无报告记录的,对所在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视情采取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降免职务等处理,相关临聘人员予以辞退,并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办事处全年考核奖金。

2.强化拆违责任。办事处班子成员必须联系到村,强化拆违责任。在接到巡查报告后对顶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处置不力、未在7个工作日内拆除到位,第1次的,给予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办事处书记、主任通报批评处理。同一案件未在第二个7个工作日内拆除的,给予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办事处书记、主任效能告诫,扣发办事处年终50%考核奖金;当年办事处辖区内有超过20%(含20%)的村发生同一案件3个及以上7个工作日内仍未拆除的,对所在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调整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办事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办事处全年考核奖金。

3.强化部门责任。下各法庭、下各派出所、国土所、建设分局、供水公司、农办、安监、林业站、工商所、供电局等单位要指定专职人员,配合做好“两违”处置工作,对镇发出的拆违指令(“两违”拆除抄告单)不配合相关办事处执行落实,第1次发生的,由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约谈部门分管负责人;第2次发生的,由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约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发生3次及以上的,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视情采取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降免职务等处理,并取消单位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扣发部门全年考核奖金;县垂直管理单位的,由镇党委建议其上级单位调整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4.强化信息报送。建立“两违”查处通报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办事处、驻村干部要分别设立“两违”举报电话在村媒体上公布,并将联村领导、驻村干部的联系电话在所在村公布。镇“三改一拆”行动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基层上报、群众举报等“两违”信息的登记和交办等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力,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镇“三改一拆”办公室每月对涉“两违”、举报进行统计,连续3个月排名进入后一名的,所在办事处负责人要向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并明确整改措施。

5.巡查与拆违不及时被县里查到的按县文件处置。

六、加强宣传

各村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群众的土地管理和建设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耕地依法建设的良好氛围。镇宣传线条要利用宣传车巡回各村、各厂区宣传,并对本镇好的做法、成功的经验及时报道。镇广播站要开设“两违”行动下各方言广播专题节目。镇里将利用各类媒体要对重大“两违”行为进行公开曝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7篇

一、为什么要开展“两违”整治工作?

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我镇已全面开展“两违”整治工作。目前,我镇“两违”现象十分突出,已严重破坏了城镇总体规划,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城镇的发展,严重侵害了绝大多数群众的公共利益。整治“两违”,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什么是“两违”建筑?

所谓“两违”建筑,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和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房行为。

三、“两违”建筑的危害性有哪些?

一是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群众利益;

二是制约经济发展,阻碍社会进步;三是质量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助长不正之风,破坏社会公平。

四、“两违”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此次整治的重点是城镇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的违法违规建房。特别是:一、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和套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房;二、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小产权房)的违法违规建房;三、违反农民建房“一户一宅”的原则,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宅的村民违法违规建房;四、党员干部及其亲属的违法违规建房;五、非本村村民的违法违规建房;六、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或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的;七、顶风抢建的违法违规建房。尤其是对以套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的涉黑涉恶人员,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以及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要从重从快、重点打击。

五、“两违”整治工作步骤有哪些?

此次“两违”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

2、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阶段

3、完善总结和建章立制阶段

六、拆除“两违”建筑的方式有哪些?有何区别?

拆除“两违”建筑主要有三种方式:

1、自拆:是指违建户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违法违规建筑;

2、助拆:是指违建户因故不能自拆,向相关乡(镇、场)提出申请,由相关乡(镇、场)组织力量帮助拆除;

3、强拆:是指以各种行为阻扰依法拆违,乡(镇、场)难以拆除,由县整治拆违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区别:对自拆的违建户,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对助拆的违建户,将由相关乡(镇、场)组织力量无偿帮助拆除;对必须强拆的违建户,将依法依规给予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建户自负。

七、“两违”整治期间,是否允许建房?

在“两违”整治期间,停止整治范围内的村(居)民建房审批,禁止整治范围内的村(居)民建房行为。

八、阻止强拆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对少数以各种行为暴力抗法、阻扰依法拆违的,司法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

九、党员干部及其亲属参与建房,如何处理?

对于参与违法违规建房的党员干部及其亲属,在自查自纠阶段,如实向组织进行汇报,并对所建违法违规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拆,一律不予追究。

对于直接参与或纵容、包庇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违规建房的且拒不向组织如实汇报的,一经查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属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十、对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建筑,应如何处理?

对排查出来的套取国家资金、非法利用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顶风抢建、已征土地且已给补偿的未拆和新建的必须拆除。其他的按县里研究确定的统一意见处理。

十一、拆违与拆迁的区别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拆违是指依法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拆除的一种整治行为,不予补偿、安置。

十二、今后如何建房?

我镇将出台城镇规划区内和城乡结合部农民建房具体实施办法。在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允许其自建房。

十三、“两违”建筑整治的主体如何确定?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主体,如甲地农户到乙地建房,在查处过程中,以乙地为主,甲地负责对农户家庭住宅情况、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两违”清理工作有哪些内容?

1、清理违法用地

(1)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一是公民、法人或其组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2)

非法出让、转让土地的行为;一是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二是非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3)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一是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行为;二是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

(4)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2、清理违法建设

本次清理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即没有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的建设工程,以及超出土地证使用范围、不按照规划许可等要求施工的建设工程。

具体行为有:

(1)

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2)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

(3)

不按规划批准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

(4)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

(5)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竣工认可,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

(6)

建设项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

(7)

在商品房顶层或其他建筑物私自乱搭乱建的;

(8)

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9)违反法律程序批准建设的行为。

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建房或其他构筑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受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组意见村委会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对拟符合申请人用地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县规划局办理用地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划拨建设用地手续每半年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受何处罚?

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其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哪些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分有哪几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5种土地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一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二是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三是非法批地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四是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五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处分种类有6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两违”户如何申报、登记

国家公职人员及家属在县城规划区内参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县纪委监察局申报并说明问题。其他在县城规划区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人员,应主动到县“两违”办公室登记,乡镇的“两违”户到所在乡镇“两违”办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摘要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民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计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收后六个月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要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贵州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摘要

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摘要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强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8篇

北京市郊区的宅基地流转比较普遍,特别是在交通便利、工业基础条件优越、远郊平原景观秀丽的区域。据调查,京郊大部分村镇的宅基地流转案例占宅基地总数的1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40%以上。因此,将北京市郊区作为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研究区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

我们的调查点选择了朝阳、大兴、昌平和怀柔四个区(如图1),分别代表近郊平原地区、远郊平原区和远郊山区,便于进行区域间对比分析。再在每个区选择一个乡镇的1个~3个村,重点深入了解该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的具体情况,考察宅基地和农民住房流转的数量、方式和管理等情况,做到有点有面,点面结合。

北京郊区宅基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北京市郊区农村宅基地流转,主要有买卖、租赁和国家征收三种形式,其中以出租最为活跃。

(1)买卖房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不少务工经商的农民逐步向城镇集聚,取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后在城市购买商品房,而将原农村住宅连同宅基地出售给他人居住或用作经营场所。据调查,买卖后房屋所有权证发生转移,通常还由买方出资修葺房屋甚至改造房屋结构,部分房屋的用途转变为商业用房。从交易主体看,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本村内成员之间的买卖。有的农村居民农转非后,留下房屋无人居住;有的农户因婚丧嫁娶一户有多处宅基地和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于是出售给那些急需建房又无处安排的本村居民居住。按照北京市第39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中第九条规定,“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因此是合法行为。第二种情况是非本村成员购买。在怀柔区和昌平区,一些风景秀丽、依山傍水之地吸引了不少城市居民。有的出售给城市退休人员,用于周末或夏季度假休闲;有的出售给艺人们,办公和居住两用。如昌平区兴寿镇的上苑村,吸引了很多画家在此扎寨,成为有名的“画家村”,他们出钱改造,使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不断改善,服务业水平不断提高,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一种情况即本村村组成员间的买卖比较简单且具有合法性,而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涉及本村外的农民和城市居民两类购房主体,其中以城市居民购房为主。但均超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规定,因此属于不正当交易行为。

(2)出租房屋。调研发现,农宅出租是最为普遍的流转形式(如表1),即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后,将房屋整体或部分出租,个人获得利益,承租人将其作为住宅、办公、休闲、仓库或其他经营服务场所,在出租房屋的同时也出租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据调查,出租房屋以居住用途为主,在流转前后一般不改变房屋的用途,房屋所有权证仍归出租人所有。由于租金水平随着房源紧缺和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出租期限较短,一般为1年~2年,甚至更短的几个月,租赁到期后按照最新租金水平再续约。然而,有些地区农民住房的租期长达几十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出租人一般进城居住,不会再回来要房,承租人长期拥有此房。由于政府明令禁止宅基地和农民住宅买卖,因此,城镇居民便采用这种变相的手段购买农民的房屋和宅基地。

(3)国家征收宅基地。因开发区或者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占农民宅基地而将农村部分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改作他用。如高速公路建设中,公路所经村庄部分农民必须搬迁;或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城乡结合部的部分原宅基地被用做城市建设用地的。

北京郊区宅基地流转的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寻租行为。房屋通过买卖或出租,可将闲置的固定资产转变成现金收入,收益可观。据调查,旧宅私下出卖价因区位而异,一般不低于原造价,相当原标准新建造价的七八成,而且区位好的乡村农宅卖价不断上扬。密云县城附近的靳各寨村,近5年(2000年-2004年)的农宅卖价为:一个宅院3.2万~10.0万元、平均5.74万元,每间房屋价在0.78万~1.25万元间,平均为0.95万元;而前5年(1995年-1999年)是:一个宅院2.0万~7.0万元、平均4.34万元,每间房屋价在0.50万~1.20万元间,平均为0.70万元。出租房的年租金,在朝阳区的金盏地区为1800元~3600元/ 间,大兴卫星城边缘地带的孙村平均为1183元/间,6905元/户。这种流转收益行为被称作“瓦片经济”,它实际上反映了农民在受到种种制约、难以转入非农就业的条件下,凭借其所属的房地财产增加收入而自发形成、自发调节的一种市场经济现象,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在缺乏管理的条件下也有其无序性和随意性。农村宅基地流转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发挥了巨大作用。

(2)多方需求旺盛。城市的快速发展膨胀,引致大量来自外省市的流动人口涌进,由于我国廉租屋等配套人口流动的制度缺陷,导致郊区城乡结合部地带的农民房成为流入城市的低收入人群的栖息地。据北京市统计局的抽样调查,2003年北京市外来人口409.5万人,其中近郊区229万人,远郊区县143.1万人;其居住场所,租房占51.3%,居第一位,约合159万人。这个数字印证了到农村租房的外来人口数量之大。此外,农民有进城的愿望,而一些市民则向往农村的田园风光。有条件的农民在城里买房,原先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空闲,而有的城里居民想在农村购买一套住宅用作休假和疗养等,于是形成利益互补,双方达成协议进行买卖。

(3)农村自然景观和生态吸引力。昌平区兴寿镇“画家村”的形成主要就是这方面的原因。自1995年第一位画家选中了昌平上苑这块有山川、河流、田野、星光的地方,买地置房,便源源不断地有人加入其中。迄今为止,上苑共聚集了近30位画家,他们或购地造屋,或买农家闲置旧宅院修葺改造,使得当地的宅基地和房屋流转十分活跃。

(4)政府强制征收。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根据城镇规划修建道路的,途经的村庄需要拆迁,土地被征收。这类宅基地流转是强制性的,由国家或建设单位给予补偿安置。

北京郊区宅基地流转的区域差异

调查地区有近郊和远郊,朝阳区是近郊,昌平区和怀柔区均属于远郊,它们到北京市中心的距离(到北京市中心距离的计算方法:测算该区中心镇镇政府办公地到北京天安门的直线距离)分别为12公里~15公里、37公里和50公里。区位差异、都市经济辐射和生态景观吸引力导致了农村宅基地及农民房屋的流转活跃程度、流转方式等的差异。

(1)流转活跃程度的区域差异。农民房屋出租活动在北京近郊较远郊更为活跃,近郊朝阳区典型村庄的房屋出租比率为35%,远郊昌平区为20%左右。从距离京城的远近看,流转活跃程度(以交易比例衡量)从怀柔区、昌平区到朝阳区依次递减(见表2所示),通过计算,交易比例和到京城距离的相关系数为-0.919,说明区位因素是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要动力之一,离城市距离越近流转活动越活跃。从区域环境和周边经济发展水平看,在工业区、农场周边的村庄宅基地流转最为活跃。如朝阳区的曹各庄村有一家北京著名的民营电缆厂,许多外来人口在此打工,全村常住人口800多人,而外来人口达到1350多人,超过了本村常住人口,大大活跃了当地的宅基地和房屋出租,几乎家家都有房间出租;其次为旅游资源和自然景观丰富地带,如昌平区兴寿镇的上苑村,聚集了许多画家,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2)流转方式的区域差异。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的短期租赁行为主要集中在北京近郊,长期租赁和买卖房屋的行为主要发生在远郊且风光秀丽区域。近郊也有少量的农民住宅买卖行为,多数是农民农转非后到城市购买商品房,出售原有的农村住宅;昌平区买卖和出租行为两者皆有,且出租比例稍大于买卖比例;而在远郊怀柔区,工业相对不发达,外来人口不多,短期租赁行为较少,倒是由于空气清新、山水风光秀丽等因素吸引了城市退休人员来此购房用于养老或者休闲。

(3)流转成交价的区域差异。农宅买卖价和租金,随流转活跃程度而变,区位影响更为明显。据调查,目前一间房的年租金,在朝阳区的金盏地区为1800元~3600元 ,大兴卫星城边沿地带的孙村平均为1183元 。近5年间一座农家院的平均出卖价,县城周边(大兴孙村、密云靳各寨)为5万元,平原古镇(大兴青云店)为4.1万元,同是边远山区的怀柔硫璃庙镇云蒙山森林公园西麓沿101国道的地带为6.5万元,而密云的半城子仅为1万元。

北京郊区宅基地流转中的问题

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已经十分活跃,但是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这些流转的做法除了国家征收外均不在现行法律允许范围内,于是形成了以自发流转为特征的农村宅基地隐形市场,其中存在很多隐患,这些问题也凸现了我国法律和制度不适应城市化和经济发展进程的弊端。宅基地与农民住房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交易大多暗箱操作。由于北京市的对外经济辐射作用,带来了很多外来人口入京,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出租买卖已经十分活跃。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是农民的居住财产,不能入市,因此,宅基地租赁和买卖交易只能通过地下交易完成。

(2)法律滞后,无法可依。北京市于1989年年底第39号令,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但时至今日,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交易已经势不可挡,该规定已经无法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突出问题。农村宅基地流转从流转条件、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等方面,均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指导,这一方面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大量宅基地流转私下进行,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自发流转行为和结果不受法律保护,当转让、出租行为发生后,无法律的约束和保障,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各执一词,如果对簿公堂的话,法院只能依据大法的规定,判处这种交易不成立,从而不分谁对谁错,一味地维护本村居民(即宅基地使用者)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承租人或者是买方的利益,助长了一些村民在处理宅基地交易案件上的无理行为。

(3)歧视性的法律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割。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向来以面向国有土地为主,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流转,这实质上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歧视待遇。城镇居民对应的是商品房,而农民对应的是宅基地和农宅,商品房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交易,而农宅则无法作为资产进入市场经营,明显体现了城乡差距与分割。

(4)停止宅基地审批,造成用地紧张,私搭乱建问题严重。北京市自1999年始,冻结农村宅基地审批,导致分家立户等新增宅基地问题无法解决。另外,受到经济利益的强烈驱动,很多农户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私搭乱建,能盖的地方都盖上了房子,包括庭院甚至挤占道路,多余的房屋用于出租。造成住宅布局混乱,村庄环境脏、乱、差。但是法律规定不能强拆,因此,政府部门处于无奈境地。

规范管理北京郊区宅基地流转的建议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向城郊农村地带不断扩张,在经济利益、城乡居民利益互补以及景观优势等因素的共同驱动下,经济发达地区宅基地流转的市场日趋发达,因此宅基地管理措施应当采取疏导方式而非强堵手段。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准许宅基地入市,制定宅基地流转制度,建立合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保护农民利益。近期急需解决的问题有:

(1)建立合理的宅基地分配机制。北京市第39号令规定了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但是此标准不符合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对于新增宅基地可以设计不按户限定标准,而是规定人均面积上限,超出部分根据有待建立的农村宅基地价格体系规定的地价购买。宅基地流转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分为房屋收益和宅基地收益,前者全部归原宅基地使用者所有,后者应当在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宅基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大部分留给原宅基地使用者,国家则通过土地税的形式分享。

(2)整理农村宅基地。清理空置住宅、“一户多宅”和闲置宅基地。全面开展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界定宅基地边界和产权,为宅基地流转市场提供基础条件,鼓励农民向住宅小区集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结合村镇规划,合理组织宅基地布局。许多宅基地布局杂乱无章,零星分散,土地浪费和乱占现象严重,应当鼓励农民建楼房,配套的宅基地面积上限应作相应调整。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便于对村庄统一规划、加强管理,改变村落破旧零乱的面貌。

(4)明确宅基地合法流转范围。明确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如果是债权,永远处于发包、承包的关系上,是不能流转的,使用者也无权抵押。如果是物权,则可以流转。要真正保护农民的利益,就要明确其为物权,承认宅基地入市经营。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但是合法使用者享有租赁权和收益权,可以将农宅入市买卖、租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