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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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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问题;策略。

最近几年来,从未有一项金融业务像今天的“个人理财”这样火爆。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百姓的各个层面激起了千层浪。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隆重推广自己的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

个人理财业务最早出现于20世纪八十年代的西方商业银行。它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所确定的阶段性的生活与投资目标,按照客户的实物性资产和现金收支流状况,围绕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心理偏好等情况,形成一套以个人资产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的、人生不同阶段的(如青年期、中年期、退休期)个人财务安排,并在财务安排过程中相应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综合化的差异性理财产品和服务。从银行的角度而言,个人理财业务实质上是综合银行的所有金融资源。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组合,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达到客户的收益预期,实现人生的未来规划。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风险小、附加值高、领域广、批量多的优质业务,被各大金融集团视为重中之重。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个人金融理财业务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招商银行突破传统模式,率先推出本外币合一、一卡多户的理财工具“一卡通”,搭建了该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发展的平台;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在国内商业银行成立私人银行部;同年,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向社会推出包含理财咨询设计、存单质押贷款、外汇买卖等10多项内容的理财系列服务;1998年。工商银行在上海、浙江、天津等5家分行进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试点;1999年,建行在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分行建立了个人金融理财业务中心;2001年,农业银行推出“金钥匙”金融超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理财服务;2002年,招商银行推出“金葵花”理财,同年,工商银行相继推出“幸福快车”、“理财金账户”。建行推出了“金秘书理财”、“乐当家”。交通银行也推出了“外汇宝”、“圆梦宝”等个人金融理财业务产品,中资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旗帜下,不遗余力地展开争夺高端客户之战。2004年起国内商业银行重视并加大了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中国银行从2005年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一的理财中心模式。

自2004年初露锋芒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样式种类、发行款数与资金规模都开始急剧膨胀。至2008年,尽管面临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回落、境内外金融和大宗商品市场动荡不安的局面,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仍然创下历史新高。2008年各主要商业银行累计发售7799期理财产品,新募集资金约合人民币23055亿元。同期保险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新募集资金分别约为6243亿元、5637亿元、1827亿元和226亿元。无疑,银行理财产品已稳居理财市场的第一位,规模超过其他类别理财产品的总和,成为推动国内理财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2009年一季度,各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985款。收益率方面。产品平均期望收益率2.42%,高于基准利率44个基点。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数字,2008年银行理财产品募集金额约3.87万亿元,是2007年的三倍多。截至2009年5月末,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只,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内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已经蓬勃地开展起来,但是必须清楚地看到,与国外老牌的商业银行,国内银行的理财业务在服务和产品设计、营销理念、客户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理财绩效评估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

1 理财产品设计管理机制尚不够健全

目前国内各家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虽然名目众多,但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银行理财服务实质性内容少。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一些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没有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另一方面是政策和监管层面的约束还比较多,例如针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约束、金融混业经营方面的约束等。这使很多银行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感觉。其三是早些时候产品的同质性问题也很突出。各家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先机,不遗余力地推出了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但事实上只不过是对货币市场产品的简单组合,把个人业务、国际业务或同业银行业务进行了分类打包,再冠以招眼易记的通俗名字,而真正创新的理财产品并无增加,与其他银行相比也并无太大不同。结果是市场上的产品虽然令人眼花缭乱。但真正可供选择的产品并未增加。银行间往往在同质性产品的竞争中,没有将客户定向,而且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收益率走低。

2 复合型理财人员依然比较欠缺

我国的银行理财特征。可以用“依靠硬件,而非软件”来概括。不少银行在大城市都建立了很多豪华的理财中心。然而这些优良的硬件设施并没有配备与之相称的优质产品、服务水平和专业的顾问技能,而这些特质在国际化的财富管理市场中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财务、法律等各方面知识和实践,专业的理财师应该是具备以上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近年来,虽然各家银行都花了大力气培养理财师队伍,但大多数从个人金融从业人员中抽调而来,即使经过了银行的专业培训,取得了相关专业的证书,其技能仍只局限于银行类业务,更多的是充当产品促销员的角色,缺乏实践经验。真正的理财师应该是金融、法律、心理方面的专家,大到个人人生目标的规划,小到日常生活衣食住行,无不囊括其中。人才的缺乏必然制约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 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不足,客户评估工作欠缺

一些商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风险揭示不足,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追求销售业绩。一些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没有对客户进行风险偏好评估,或随意评估。对客户的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了解不深,导致客户购买了并不适合的理财产品。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4 创新方式单一、创新机制不完善

一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的方式多为从外资银行引进一个结构,而不是自行设计,或是以模仿为主,创新的原创型很少,品种单一,电子化程度低,易于复制和模仿,缺乏竞争力。无法满足市场要求。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创新的内在激励机制,如创新的设计、实施监控和考核机制。目前银行以吸取存款作为主要考核机制,导致产品、服务、营销等的开发与创新朝

着沉淀存款的方向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策略

1 进一步强化监管,完善法律制度。2009年7月8日,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特别强调了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但资本市场金融产品非常复杂,我们要充分认识其风险,完善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补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机制。需要国家要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有必要明确金融理财缺陷品的召回、理赔、完善、损失承担、社会公共危害的责任承担等民事、刑事责任。

2 进一步完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提高营销的深度和广度。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应与业务操作平台相连,客户业务变动情况应及时输入系统。同时,对客户的相关数据如客户偏好、需求及家庭关系等,进行采集并输入系统,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和进行等级评定。同时,商业银行要有效使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系统的效用,并对客户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使客户享受到他所期待的超值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客户问题;有针对性地推介产品以达到潜力开挖;通过客户的反馈改善自己的产品;最大限度地维系客户忠诚度;客户资源的共享;保密级别的控制等等。

3 进一步建立完善的风险提示制度。中国银监会在《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要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地揭示风险,产品的名称应该恰当地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的业务人员。一些银行已经开始建立产品风险提示制度,例如,交通银行的五级风险提示制度,根据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不同,设置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等级线,让产品的风险揭示更加直观,为客户选择产品提供方便。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QDII;理财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5-0039-03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商业银行QDII业务即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委托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近年来国内外汇储备高速增长,外汇资金流逐渐向个人或者机构手中倾斜,QDII的推出显示了中国政府对资本项目的进一步开放,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也使境内机构和个人获得了更广阔的投资空间。但是由于近期的人民币升值、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比较复杂以及主管部门制度限制等多方面的原因,QDII业务的实际发展仍不尽如人意。

一、发展现状

(一)发行情况

截至2006年底,中国银监会已经批准了10家中资银行和7家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截至2006年末,各家银行共推出9款QDII理财产品。外管局已批准总计共131亿美元的额度,但现在认购额只及已批出额度的2.9%

在开放式基金平均几十亿元的销售业绩面前,QDII产品的发行状况均令各家银行汗颜,即便与传统的外汇理财产品相比,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二)收益率

从某种程度上说,QDII产品的发行遭冷遇是被收益率拖了后腿,与国内金融市场上的其他投资品种相比,吸引力有限。QDII产品收益率偏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人民币升值的经济大背景。

自2005年7月21日中国汇率制度改革以来,人民币升值的趋势明显,特别是近期升值速度显著加快。如自2006年8月19日央行加息后,人民币基本上呈现持续的单边上涨态势。

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现有的QDII产品不具备太高的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QDII 理财产品大多以人民币入市折换成外币本金进行投资,将相应的外币投资于国外资本市场,并在取得收益之后兑换为人民币。这样在两次本外币兑换的时间间隔内的汇率波动不仅会使投资收益受损,甚至会威胁到本金的安全,因此QDII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基本没有竞争力。人民币持续升值的大背景所带来的汇率风险成为商业银行QDII业务被冷落的关键原因。

(三)投资对象

规则限定商业银行的QDII业务仅允许吸收机构及个人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投资方向局限于债券、汇率、指数、信贷衍生品等收益率较低的固定收益产品,不得投资于收益率相对较高的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等,导致QDII业务的实际收益率偏低。

(四)制度约束

商业银行QDII业务中吸收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必须进行第三方境外托管,其中产生的各类托管费用也影响了产品的实际收益率。

二、主要业务风险及现有对策

商业银行QDII产品大多以人民币入市兑换成美元本金进行投资,投资到期后又将美元本金和投资收益再兑换成人民币交付给投资者。由于人民币升值,这一过程将使投资者面临本金和收益的汇兑风险。

对于大多数商业银行QDII产品而言,浮动汇率制度下人民币汇率风险是其无法回避的固有缺陷。在国外,投资者可以利用外汇期权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而我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样就只有通过产品设计来规避汇率风险。目前主要的做法分为三类。

(一)提高产品的流动性,借以降低汇率风险

这是采用开放式基金的设计模式,允许投资者一定条件下在产品成立后申购或赎回,具有极强的流动性。

例如招商银行于2006年10月8日至10月30日推出“金葵花――代客境外理财系列全球精选货币市场基金”,这是该行推出的第一款QDII产品。产品委托管理期为一年,产品收益按日计提、按月支付,产品收益以份额收益率(年率)的形式公布。委托起始金额5万元人民币。该产品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全球境外美元货币市场基金,而在提前终止权上产品约定招商银行在产品成立一个月之后,向投资者提供每日的流动性,即投资者可以在此产品的开放日,随时申购或赎回。

该产品对于普遍缺乏流动性的商业银行QDII产品的设计来讲是一个很好创新,其规避汇率风险的设计理念是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汇率的预期,随时赎回该产品,通过增加流动性降低汇率风险。当投资收益随着持有产品的时间增加而增加时,人民币的升值将使得投资收益不断减少,投资者面临着两难境地:赎回产品的时间过早不能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持有时间过长又要面对人民币升值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取得较为满意的收益率的条件是要对汇率变动有较准确地把握,并恰当地选择产品赎回的时机。

从中不难看出,避险机制生效的前提条件实际上仍然较为苛刻,即投资收益既要满足无风险收益、投资者预期收益、各项费用等的要求,又要求投资者能够准确捕捉汇率变动的节奏。

(二)通过远期结汇,预先锁定汇率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此类产品在具有规避汇率风险的QDII产品中占较大比重。产品通常为投资者提供远期结汇的服务,也就是在远期外汇市场上预先固定产品到期时的结汇汇率,但是成本将反映在收益率上,由投资者承担。

例如工商银行2006年第一期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其委托管理期6个月,按月付息。销售目标针对个人投资者,主要投资美元结构性票据及美元货币市场。产品包括人民币汇率风险规避型和人民币汇率风险未规避型两款,最大发行量均为10亿元。汇率风险规避型由工行代做本金远期结汇,锁定到期日结汇汇率。未规避型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人民币升值的汇率风险。

此类产品规避汇率风险的机制并不复杂,就是通过远期外汇市场锁定产品到期时的汇率来避险,只是锁定人民币升值的成本将由投资者承担。这种预先锁定损失的做法虽然可行,但是由此将导致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从而在收益率方面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有所降低。

(三)同产品收益表现相连的汇率风险规避机制

该类产品设计相对比较复杂,一般投资者较难理解该产品的结构。但是在规避汇率风险方面产品设计比较巧妙。例如东亚银行2006年11月推出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系列。

“基汇宝”系列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由3只国际债券基金和固定收益产品所组成的结构性票据。资金投放比例根据内部资产表现进行调整,若债券基金表现上涨,则资金投放比例相应上升,若表现下降,资金投放比例就相应下降,最低可调整为0,即可把全部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

该类产品利用了人民币升值锁定回报机制来规避汇率风险,即将每一季度的最高汇率与上一季度的最高汇率进行比较,如果人民币升值幅度超过2.5%,则该季度汇率风险就锁定为2.5%,如果人民币升值幅度低于2.5%,则以实际的人民币升值率来调整汇率风险。事实上,人民币对美元升值比率每季度一般不会超过2.5%,也就是说此款产品可以完全规避投资期内的汇率风险。

但是由于这种锁定回报机制必须受制于资金投放比例,而在资金全部投放在固定收益品种上时,该避险机制就失效了。因此此类产品避险的前提是三只国际债券基金必须要有相对不错的市场表现。

(四)小结

整体来讲,目前商业银行设计的QDII产品规避汇率风险的效果并不理想,要么导致投资者实际收益率过低,要么是产品结构设计相当复杂,使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降低了产品的可销售性。在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如何设计好QDII产品,更好的规避汇率风险,各商业银行仍需作出更多的努力。

三、制约商业银行QDII业务发展的深层因素探讨

如前所述,造成商业银行QDII业务发展不利的客观原因主要在于人民币升值,但同时也不能否认各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信息披露、管理能力、投资对象以及财产保护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一)产品的设计结构过于复杂

由于QDII业务的投资对象包括机构和居民个人,过于复杂的设计结构让普通的居民个人投资者无法看懂,甚至一些缺乏专业研究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也难以把握。这样的结果要么导致产品的可销售性下降,要么为未来的争议埋下来颇多隐患。

例如前文曾提及的东亚银行的“基汇宝”,其交易结构和风险锁定结构设计十分复杂,对国际金融市场极为熟悉的专业人士,也不能准确把握该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水平。这就涉及了如何处理设计结构复杂和营销过程简化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现实中经常发现,销售人员无法清楚解释该产品交易结构中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那么普通的投资者特别是个人又怎么会投资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产品呢。

(二)产品的信息披露存在欠缺

目前推出QDII业务的各银行突出的问题是信息披露不够,这显然有悖于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问题集中在没有明确资产组合中各投资品种资金配置的比例和对象;对相关的费用标准和收益机制没有准确的说明;产品风险保证条款含糊等方面。

诚然,提高信息透明度与保守商业银行业务秘密之间存在着矛盾,如果强制性地要求商业银行公布其资产组合的相关细节,那么很难避免竞争对手的搭便车行为。但是在产品设计中对关系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语焉不详或是含糊其辞就有误导投资者的嫌疑,至少也是降低产品可销售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投资管理能力令人怀疑

在QDII业务中,商业银行进行产品设计、产品销售、投资管理等一系列的活动,三者是有机的整体,而且对现实的投资者而言,更为看重的是商业银行能够实现的投资回报,即其投资管理能力。但通过跟踪研究现有的QDII产品可以发现,目前已经取得了QDII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并未体现出应有的产品设计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

以东亚银行的“基汇宝”为例,作为结构型票据受托人的摩根大通才是资金具体的运用与管理人,其运作水平的高低与所体现的信托责任直接关系到“基汇宝”的收益水平。而东亚银行只不过利用了自己在国内的银行分支机构所形成的销售网络,通过发售“基汇宝”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募集起来,然后再通过购买摩根大通发行的结构型票据将募集的资金交付给摩根大通来运用管理。这实际上体现的是一项营销功能,所定位的角色也仅是资金的“二传手”而已。

(四)资金运用尚需审慎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要求,QDII产品“应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债券、票据和结构性产品”,“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分散或对冲风险等需要,确需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较高风险收益类产品的,在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发售相关理财产品的申请或报告时,一律应附‘投资特别说明’,详细说明拟投资的对象、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处置和管控措施”,“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这些要求足见监管部门对QDII资金运用对象选择的审慎态度。

但目前各商业银行出于提高收益率的考虑,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打球”的现象。如募资投向较为集中的结构性票据,从金融产品要素来判断基本等同于“附条件的固定收益证券”,但其风险收益特征与QDII产品的投资者并不完全吻合,而且此类结构性票据一般都没有进行严格的信用评级,相应的投资风险的处置和管控仍十分缺乏。

(五)财产安全缺乏法律保护

鉴于当前我国的金融分业格局,监管部门和各机构在业务发展中对于可能牵涉到的混业问题都讳言莫深。然而现实中不论是券商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是商业银行开展的代客理财业务,无不渗透着混业经营的制度安排。

作为基于《民法》、《合同法》对委托与行为的规范而构建起来的一部专门法律,《信托法》对委托与行为的法律主体、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财产保护、风险隔离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将信托财产置于风险隔离机制下,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身的信用风险进行了严格的隔离。

商业银行QDII业务运用了信托原理,但并没有明确受《信托法》规范,缺乏必要的财产隔离机制和法律支撑,这样的制度安排会造成风险的扩散和纠纷中适用法律的混乱。在许多QDII产品的风险声明中,都有投资者除须承受发行人之信用风险外,亦须承受结构性票据发行人和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若任何一方发生资不抵债时,投资者可能将无法全数取回应获取的款项。

这表明,作为资金受托人的QDII产品发行人的商业银行,以及作为受托人的结构型票据发行人,其固有业务经营破产的信用风险有可能扩散并波及其管理的财产,最终波及投资者。这一风险扩散和传播的通道混淆了固有业务与代客理财业务的风险承担机制,有悖于“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原理。

四、结论与启示

从根本上来讲,制约商业银行QDII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产品的内在收益率偏低,究其原因当然不可否认其中存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不利影响,也不能忽视管理层出于“稳定”考虑设定的人为限制。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第3篇

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财富与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空间巨大,如何有效把握财富与资产管理的机会,提高财富与资产管理的效率,挖掘财富与资产管理的市场潜力,已成为业界普遍关注的话题。而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主办的“企业资产管理论坛”,就为企业界、财富与资产管理机构,监管层、专家学者提供了一个前沿、高端、务实的探讨与对话平台。

认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副总经理张耿力,就是在这个论坛上。

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将资产管理部作为一级部门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致力于推动这一领域的发展。此后,其他银行相继成立资产管理部或法人理财部等,将资产管理作为“其他资产投资”领域一个主流品种,大力推广。

张耿力所在的资金部,对口的就是总行的资产管理部。

他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切身体会表示,在实现保值增值的基础上,资产管理,最重要的就是风险管理。“在银企合作方面,企业首先需要的就是结算及融资服务,但在基础要求得到满足后,必然需要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以及两者更高的匹配和更高效的运作。如何通过专业平台保值增值、如何管理和分散风险,与企业经营密切结合。”

张耿力对于“资产管理”有着自己的理解:“对于企业客户来讲,就是满足特定利益需求的投资管理行为,或者是对某项资产的专业投资活动。在企业需求下'银行资产管理是利用银行自身资源,按客户委托,进行特定领域的资金投资,实现资金的安全性和高收益的运作,满足企业需求。”

企业资产管理有投资和融资两方面。

投资方式

就国内市场而言,企业投资方式不外乎五种:一是在看好的领域做实业投资;二是股权投资;三是有价证券投资;四是银行存款;五是其他资产投资,其中就包括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在资产管理领域,企业通常要通过独立决策,对了解的相关领域进行投资,或者向专业机构咨询后进行投资。

张耿力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深入,企业要实现更高收益,在主营业务之外,一定要对投资市场有所认识,对投资渠道、方向、品种有所了解,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投资方向。

银行的相关理财产品是企业其他资产投资的重要内容。2004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陆续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

首先是债券型理财产品。即通过专业平台投资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央票、企业债、政策性金融债、信用债等。通过投资方向的明确,企业可以明白理财产品的信用溢价,投资管理的成果直观回报。

其次是信托型理财产品。一些银行通过信托平台,将企业资产打包,对应发行理财产品。以前通常是城市改造、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等公益项目,随着市场的发展,涉及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对应企业需求没有差别,大家同样是投资什么资产,可以获得什么溢价收益。

后来,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把这种模式糅合形成现在市场上比较独特的“资产池”模式,不对债券、信托等大的资产进行区分,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经验配置资产。比如全部投资于评级为AA以上的资产的这类产品定性为稳健性产品,投资者可对资产包的整体信用风险程度有所认知,以匹配风险回报要求,并提出了活期理财与定期理财两大类概念,便于投资者理解产品流动性风险。此外还有浮动收益型产品,可能获取更高收益的同时需要承担更大风险,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给客户承诺回报,风险与收益结合更紧密。

此外还有一大类是结构性存款,在境外,比如香港市场,属于主流的理财产品。他们可以附加衍生工具,设计出很多复杂的结构,并且能与当下经济形势紧密结合。比如大家关注加息,银行就会设计与加息相关的产品;如果关注汇率变动,就设计成与相关汇率挂钩的产品;或者大家关心CPI,银行可以设计该产品与CPI挂钩,以自己的方式实现在市场上对冲。投资者在做结构性存款过程中,加入了自己对未来利率走势、通胀指数等的主观判断。判断准确,可以得到比普通产品更高的回报;判断不准,就要承担损失。

融资方式

就企业融资而言,传统融资模式是贷款,后来银行贷款品种进行了扩充和细分,比如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但终究是间接融资的范畴。现在,直接融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前几年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加快,先是从优质大型企业开始,继而慢慢渗透。2008年,中债信用增级公司成立,对中小企业发行的信用债券进行增级。直接融资在成本上有很大的优势,而且对企业市场形象地位有促进作用,因此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乐用。尽管目前直接融资的门槛还比较高,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推进,应该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加入采用这种融资方式。

还有一些资产管理平台,定位介于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间,比直接融资门槛低,但成本没那么低;比间接融资有成本优势,比贷款有灵活性。

2011年,我国将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综合运用价格和数量工具,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为了更好地控制信贷规模,传统的理财融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制了,但银行现在仍可以通过资产管理平台进行一些创新型的融资,如财产收益权融资等。

风险管理

广义的资产管理风险可能来自政策、法律、经营等各个方面。就市场风险而言,主要有两个方向:汇率和利率。

以前很少有企业把汇率当回事,但随着人民币不断升值,很多外贸企业的利润因汇率变动而受到影响,汇率风险成为很现实的风险。

张耿力表示,风险管理,就是“把风险锁定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他认为,理论上最好的风险管理模式就是对冲。在合同拟定之前先询价,基于这个价格谈汇率价格,在合同签订后马上做价格锁定,然后到期交割,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地规避汇率风险。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第4篇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产品。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规范、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有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1.外汇理财产品。早期的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是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近年来受人民币汇率改革、美联储不断加息、本外币存款存在较大利差等因素,商业银行外汇理财市场日趋活跃、品种正逐步丰富。今年年初,凭借股市和金市的高温,各商业银行推出了一批与股指、黄金价格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大幅提高。

国内商业银行开办的外汇理财产品有工商银行“汇财通”、建设银行“汇得盈”、银行“汇聚宝”、中信银行“理财宝”。

2.人民币理财产品。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短期融资债券为收益保证,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理财类产品。该理财产品一般以银行信用保证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税后收益;产品流动性强、风险低。

由于货币市场利率走低,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节节攀升后开始逐渐回落,收益率下降,降低了对公众的吸引力,一些行甚至停办了人民币理财业务。

2006年以来,一度跌入低谷的人民币理财再次升温,其主要特点是:一是预期年收益率一般在2%—4%之间,较2005年收益率明显提高。二是产品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如工商银行1月份发售的一期人民币理财产品首次在同类型产品中提出允许提前赎回,允诺其半年期产品发行后,客户每个月都有一次赎回机会。三是结构型产品主导市场。各行推出了多种结构型理财产品,资金收益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产品相连接,本外币通过衍生产品相联系,以外币的高收益弥补本币的低收益。如民生银行经银监会、外管局批准,首家推出民生财富人民币非凡理财结构性理财产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衍生交易,为客户提供人民币和美元结构化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A+计划”浮动收益产品,收益率与国际金融市场原生及衍生产品挂钩,收益率比同期储蓄高30%以上。四是资金投向有突破混业经营限制趋势。如中行财富投资管理服务汇集了中银股份旗下中银国际、中银证券、中银基金等产品和服务,将借助中银集团在海内外证券行业和基金行业的配置,为理财贵宾客户提供海内外证券投资管理服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将理财作为竞争手段。2005年前,商业银行推行理财业务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在于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一些银行采取盲目承诺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储蓄存款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将个人理财产品演变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推出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为竞争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而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巩固中高端客户,减少客户流失。

2.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方面,缺乏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就会产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债券数量有限,加上商业银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货币市场,银行获利空间变得极为有限。2004年上半年以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出现了持续、大幅上涨,上交所国债指数从2004年4月初91.1点上涨到2005年10月中旬的109.73点,上涨20.45%.债券指数已在高位运行,债券收益率曲线整体下移,债券资产利率风险越来越突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货币掉期、高等级债券、欧洲商业票据、拆放境外同业等产品,也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外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的与香港红筹股挂钩,有的与新兴市场债券挂钩,有的与商品指数以及国际市场黄金、石油挂钩。目前,美国联邦储备基金利率已达4.5%,且市场普遍有进一步上升的预期,随着美元与人民币利差的进一步拉大,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汇率、利率工具,投资境外衍生产品以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一旦市场出现大的逆转,外币理财市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少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大部分产品都是依靠外资银行设计、报价、风险对冲,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风险。

二是操作风险。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三是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可能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特别对资金头寸比较紧张的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大。

3.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4.缺乏较权威的培训认证机构。为了保证理财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对“金融理财师”成立自律性、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通过对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金融理财人员进行认证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财师认证机构。,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类似权威机构,只是于2004年9月,以金融基金会名义发起成立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并于2005年8月加入了国际CFP组织,首次在国内引进国际CFP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然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还没有过渡到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仅停留在产品上,尽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纷纷建立理财中心,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仅是储蓄功能的扩展和最初级的咨询服务,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缺乏个性化服务。绝大多数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出发点,是将其作为优质营销服务的一个手段。影响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外部环境因素

1.居民金融意识不强。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加上商业银行理财营销过分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大多数居民对风险与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公众更多认同银行传统的存款类业务,对真正意义上的“代客理财”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对风险程度相对高、没有硬性承诺的产品则“敬而远之”,更鲜有通过资产组合规避风险的需要,导致现阶段市场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

2.理财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少、市场容量小,加上外汇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国内货币市场一直是人民币理财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在2004年宏观调控、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收益率伴随着货币市场利率走高而走高,而后又伴随着2005年下半年资金宽裕、货币市场收益率走低而连续下降,有些银行甚至出现了常规业务收益补贴理财业务的倒挂现象。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第5篇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规范、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有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1.外汇理财产品。早期的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是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近年来受人民币汇率改革、美联储不断加息、本外币存款存在较大利差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外汇理财市场日趋活跃、品种正逐步丰富。今年年初,凭借股市和金市的高温,各商业银行推出了一批与股指、黄金价格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大幅提高。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办的外汇理财产品有工商银行“汇财通”、建设银行“汇得盈”、中国银行“汇聚宝”、中信银行“理财宝”。

2.人民币理财产品。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为收益保证,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理财类产品。该理财产品一般以银行信用保证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税后收益;产品流动性强、风险低。

由于货币市场利率走低,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节节攀升后开始逐渐回落,收益率下降,降低了对公众的吸引力,一些行甚至停办了人民币理财业务。

2006年以来,一度跌入低谷的人民币理财再次升温,其主要特点是:一是预期年收益率一般在2%—4%之间,较2005年收益率明显提高。二是产品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如工商银行1月份发售的一期人民币理财产品首次在同类型产品中提出允许提前赎回,允诺其半年期产品发行后,客户每个月都有一次赎回机会。三是结构型产品主导市场。各行推出了多种结构型理财产品,资金收益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产品相连接,本外币通过衍生产品相联系,以外币的高收益弥补本币的低收益。如民生银行经银监会、外管局批准,首家推出民生财富人民币非凡理财结构性理财产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衍生交易,为客户提供人民币和美元结构化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A计划”浮动收益产品,收益率与国际金融市场原生及衍生产品挂钩,收益率比同期储蓄高30%以上。四是资金投向有突破混业经营限制趋势。如中行财富投资管理服务汇集了中银股份旗下中银国际、中银证券、中银基金等产品和服务,将借助中银集团在海内外证券行业和基金行业的配置,为理财贵宾客户提供海内外证券投资管理服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将理财作为竞争手段。2005年前,商业银行推行理财业务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在于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一些银行采取盲目承诺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储蓄存款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将个人理财产品演变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推出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为竞争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而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巩固中高端客户,减少客户流失。

2.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方面,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就会自然产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债券数量有限,加上商业银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货币市场,银行获利空间变得极为有限。2004年上半年以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出现了持续、大幅上涨,上交所国债指数从2004年4月初91.1点上涨到2005年10月中旬的109.73点,上涨20.45%.债券指数已在高位运行,债券收益率曲线整体下移,债券资产利率风险越来越突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货币掉期、高等级债券、欧洲商业票据、拆放境外同业等产品,也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外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的与香港红筹股挂钩,有的与新兴市场债券挂钩,有的与商品指数以及国际市场黄金、石油挂钩。目前,美国联邦储备基金利率已达4.5%,且市场普遍有进一步上升的预期,随着美元与人民币利差的进一步拉大,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汇率、利率工具,投资境外衍生产品以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一旦市场出现大的逆转,外币理财市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少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大部分产品都是依靠外资银行设计、报价、风险对冲,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风险。

二是操作风险。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三是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可能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特别对资金头寸比较紧张的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大。

3.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4.缺乏较权威的培训认证机构。为了保证金融理财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对“金融理财师”成立自律性、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通过对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金融理财人员进行认证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财师认证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类似权威机构,只是于2004年9月,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发起成立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并于2005年8月加入了国际CFP组织,首次在国内引进国际CFP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二、影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然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还没有过渡到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仅停留在产品上,尽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纷纷建立理财中心,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仅是储蓄功能的扩展和最初级的咨询服务,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缺乏个性化服务。绝大多数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出发点,是将其作为优质营销服务的一个手段。影响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外部环境因素

1.居民现代金融意识不强。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加上商业银行理财营销过分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大多数居民对风险与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公众更多认同银行传统的存款类业务,对真正意义上的“代客理财”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对风险程度相对高、没有硬性承诺的产品则“敬而远之”,更鲜有通过资产组合规避风险的需要,导致现阶段市场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

2.理财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少、市场容量小,加上外汇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国内货币市场一直是人民币理财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在2004年宏观调控、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收益率伴随着货币市场利率走高而走高,而后又伴随着2005年下半年资金宽裕、货币市场收益率走低而连续下降,有些银行甚至出现了常规业务收益补贴理财业务的倒挂现象。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第6篇

华安基金由此再度成为基金业名副其实的创新尖兵。

创新尖兵再创纪录

据《投资者报》了解,在业界领衔推出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之后,华安针对产品和持续营销的创新努力,始终未曾间断。

华安创新背后的源动力是什么?华安基金表示,这来自公司本身发展的动力。“在基金业发展之初,我们必须借鉴海外的成功经验、产品,并与整个国内市场相结合。通过产品的开发、产品的创新,来满足市场上不同类型投资者理财的需求。”

以华安季季鑫、华安月月鑫、华安双月鑫为代表的创新产品的出现,进一步彰显了华安在低风险产品上的领先地位,也意味着华安在业界已率先正式进军短期理财产品蓝海。

资产管理转型推动力

华安为何能再一次举起创新旗帜?

《投资者报》获悉,这与华安重新确立“公募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和国际业务三位一体”的发展战略之后,近年来加速“现代资产管理公司”的战略转型有关。

2012年以来,证监会提出基金业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的命题,这一战略转型开始在基金公司业务布局和创新突破上显露端倪,华安月月鑫、季季鑫系列短期理财基金产品正是最新的成果之一。

“短期理财基金的推出是一种有益尝试,使投资者能在一个更加公开、透明、规范的平台上分享市场发展、参与市场改革。”华泰联合证券分析师王说。

华安基金营销总裁秦军表示,将在不断强化权益资产等专业管理能力的同时,加大低风险资产的综合管理能力,并尝试通过不断推出类似华安月月鑫、季季鑫等寻求绝对收益的产品,全面满足客户不同风险层次的需求。这是基金行业向领先的现代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里程碑式探索,也是基金行业服务理念的一次重大转折。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第7篇

1、1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1、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1、3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①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业务是经客户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受,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银行既不对投资提供保本承诺,也不对收益提供保证,即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授权其投资某类产品,银行对该投资给予保本承诺,但是其他收益风险银行不分担。③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单方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E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2]曹晓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2)

[3]王云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分析[J],金融法苑,2005,(10)

[4]郭雳,中国银行业创新与发展的法律思考[M],北京z北京大学由版社,2006,(7)

低风险理财投资管理范文第8篇

预期收益诱人

股票型理财产品之所以诱人,也就是因为其持续走高的收益率。收益率前六的产品中挂钩股票的占据了四席。其中星展银行“股得利”系列 1321期12个月澳元结构性投资产品以 12.55%的收益率排名第一。而曾经一度低迷的挂钩股票的银行理财品之所以再度受宠,主要还是去年下半年股市好转让人们再度青睐于股票。

根据 2012年11、12月的数据显示,收益排名前 30的银行理财中有 17个是股权标的类产品,收益率最高为 27%。而 2012年 12月后,随着市场快速反弹,股权标的型理财产品迅猛增加,在当月所有发售产品中,非保本型产品占比达到 69.17%。

任何投资行为都是受大的投资环境的影响,股市好转激发了人们对挂钩股票理财品的信心,迎合这些投资者的需求,自然银行也就有了更多这样的理财品。于是广大投资者的激情在股市环境的鼓励以及银行理财品市场的双重刺激下变得不断膨胀,而忽视了很多常规问题。

成本高风险高

购买理财品的投资者都知道,银行理财产品费包括销售服务费、费、管理费、托管费等,看似都只是零点几,但算到最后真不是个小数目。一位银行理财经理透露,费率高低与理财产品是否保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领域、产品的运作期限、风险高低以及理财产品管理的复杂程度等相关。比如一些银行债券类的保本理

理财产品如果巨亏,往往有着多重因素。需要提醒的是,投资者不妨定期要求银行提品净值盈亏状况及交易明细,这也是提前防范产品出现重大风险的不错办法。

财产品费率较低,但像信托产品这类门槛高、收益高、风险大的,产品运作结束后从中获取的超额收益可能在 2%以上。自然,股票类投资管理费肯定高于债券类产品,而挂钩股票标的的,商业银行可能会聘请其他机构作为投资顾问而被“双重收费”。所以在产品费这一项上,挂钩股票的理财品就要更“昂贵。”

国内银行理财市场发展至今,有 2602 款结构性理财产品分别公布了预期和到期收益率,其中有 2235款产品的确实现了最高预期收益率。在这实现了最高预期收益率的产品中,尽管投资标的分布不均,但多为汇率和利率挂钩类的产品。而在 367 款未实现最高预期收益率的产品中,挂钩于股票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最多的。挂钩于股票等标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之所以难以实现最高预期收益率的主要原因是股票、商品和期货等市场的价格走势难以准确预测,专业机构预测失败概率更高。

随着去年股票市场的回暖,在信心膨胀之际,一些银行大胆推出了与单只股票,而非几只股票所组成的股票篮子所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例如某银行的理财品更有针对性直接挂钩于单一股票中行 H股,因而产品的实际收益最终只取决于中行 H 股的走势。乍看,这种产品的获益途径更加清晰简洁,避免了股票篮子中良莠不齐的股票表现差异对产品最终收益带来的影,但与此同时,产品的风险也更高。

擦亮眼睛辨真伪

挂钩股票,高收益的背后便是高风险,而高风险也就预示了达到目标的高难度,但投资者总是被华丽的高收益而蒙蔽双眼,忘记了拨开迷雾看看那身后的风险。很多理财品的亏损都有理财经理的责任。因为不少银行理财经理都不了解其中的交易隐患与亏损风险。他们只想多卖理财品,一味夸大投资收益、却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产品风险。因此在欧美,不少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在购买前都会运用情景分析法——“傻瓜式询问”,如假设通胀率超过一定幅度,银行利率调整,货币汇率变动过大的情况下,这款理财产品最大亏损幅度会多高?如果银行理财经理无法做出具体回答或给出的回答投资者不满意,投资者则会放弃购买这款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