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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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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税目范文第1篇

【关键词】酒店业,纳税筹划,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

酒店业是综合行业,是为公众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多项设施和服务性劳务的商业机构。目前大多数酒店经营的业务有客房业务、餐饮业务、商场和零售店业务以及健身中心、台球房、网球场、游泳池、商务中心、旅游中介等等。由于酒店经营项目较多,不同的项目在税收政策方面有差异,这就给酒店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本文分别从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三方面讨论酒店业的纳税筹划问题。

一、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分别核算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税,未分别核算营业税的,从高适用税率。酒店的经营项目众多,不同的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住宿、餐饮业务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及高尔夫等娱乐业务按20%税率缴纳营业税。酒店业应按照经营项目分别核算,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业的营业税是20%,餐饮住宿业的营业税是5%,如果没有分开核算,按照规定就必须从高税率20%交纳营业税,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二)利用税目转换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的税目共有七类,税率3%、5%、20%不等。实际经营中,许多服务的区分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可以利用营业税各税目的关联性有针对的进行税目转换,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酒店业可以通过转换税目的方式改变适用税率,例如酒店的健身中心、网球场、游泳池等项目如混合在酒店客房餐饮等业务一起核算就统一按服务业5%的税率征税,如果从服务业类别中剥离出来按照文化体育业纳税,就可以按照3%的税率征税,这将产生较好的节税效果。

(三)利用混合销售进行纳税筹划。我国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以经营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酒店餐厅、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饮料、矿泉水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所以,酒店可以将商品部的某些商品(如烟酒)移入餐厅娱乐场所内部,既方便了顾客的消费,又能避免缴纳增值税,使酒店税负降低。

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所得税税率的纳税筹划。我国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酒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可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根据这个标准,酒店企业应科学权衡自身的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特别是有些酒店企业处在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边缘,可以适当控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从而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使用20%的税率,减少所得税额。

(二)酒店客房收入的纳税筹划。酒店业的客房业务通常是最主要的经营项目,由于各酒店所处地理位置不同,需求各异,导致酒店在客房销售价格、销售方式选择上会有不同,因此就产生了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的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如果酒店在销售淡季推出折扣促销活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营业税,既有利于淡季促销又有利于节约所得税额。

(三)固定资产方面的纳税筹划。酒店业提供餐饮服务通常是第二大经营项目。餐饮部收入种类多,同时固定资产占用较大,例如供电、供热系统设备、洗涤设备、厨房用具设备等。相对于其他耐用固定资产来讲,餐饮的设备更新较快,所以固定资产设备的计提折旧为酒店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该设备专用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结转抵免。所以酒店业适当购入符合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设备可以享受所得税税额抵免。

三、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我国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以房屋形态存在的财产,所谓的房屋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存储物资的场所。对独立于房屋之外建筑物不征收房产税。因此酒店在建造停车场、仓库等设施时,可以采用露天停车场和露天仓库的形式,可以避免缴纳房产税。

其次,合理确定房产原值至关重要,房产税纳税筹划的关键在于合理减少房产原值。酒店企业在新建办公楼并配有楼前广场和音乐喷泉时,可以将广场和喷泉单独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通过减少房产税的税基来改变应纳税额。

第三,酒店业可以将房屋出租租金收入转变为住宿房费收入,避免多缴房产税。现实生活中常存在有些公司长期租酒店客房办公的情况或者是存在有些固定客户租住酒店客房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房屋租金收入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12%的房产税。如果将租金收入转变为住宿费收入,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酒店业可以在这方面进行纳税筹划,酒店企业为住房者提供住宿管理服务,除房费外,不要单独结算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可以通过适度提高房费来弥补消耗的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四、结论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战略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目前很多酒店已经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税收筹划已经在经营管理中开始应用。酒店业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深入领会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将纳税筹划融入到酒店经营决策的全过程,寻求政府意图与企业综合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只有这样才能增收节支,增强核心竞争实力,提升企业的信誉形象。

参考文献:

[1]何佳.试论酒店业税务筹划[J].改革与开放 2013.2

税法的税目范文第2篇

关键词:营业税;税收筹划;物流业

1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亦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荷兰国际财政文献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是这样对税收筹划下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四个方面进行筹划:一是利用合法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节税筹划;二是利用“非违法”的方法进行避税筹划;三是利用经济的,尤其是利用价格手段进行税负转嫁筹划;四是规划和整理纳税人的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实施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指: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提高纳税人参与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的热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税制。

2 营业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2.1 对劳务发生地点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因此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谓“应税行为”这里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境内,而不论该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即如果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如果纳税人通过各种灵活变通的方法,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可以从源头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我国国内的一个施工单位到澳大利亚进行一公司大楼的建设工程所取得的工程收入,按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2 对计税依据进行税收筹划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相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我国营业税涉及范围非常广阔,无法按照单一的行业或税率进行税率的征收。因此我国税法按照其征收范围内各项目的特点及共性把营业税的征税税目按行业共分为九类,税率主要分为3%、5%、20%三类。

根据不同营业税的税目,纳税义务人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具有较大的变化,然而在企业实际日常经营活动当中,是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的一方会根据客户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应税劳务,而劳务价格则由经营双方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特点相互协商确定,许多服务的区分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因此,可以利用营业税各税目的关联有针对性地进行营业税税目的转移,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在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对营业额的确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特殊规定,善加利用,以其来减少确定的营业额。应纳税额与营业额成正比例关系,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营业额越低,应纳税额越低,而营业税税率一般比较固定,营业额相对较灵活,从税收筹划角度而言,分解计税依据,使其营业额最小就可以达到较好的节税目的,使应纳营业税额最小,增加企业收益。

2.3 对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筹划

2.3.1 混合销售行为及划分

现行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确定了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只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如何进行缴纳税的选择,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纳税人可以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根据税负平衡公式进行筹划,具体地选择划分标准见表1。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的平衡公式为: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

2.3.2 兼营行为的划分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的营业税的兼营业务是指以下三种情况:同时经营应纳增值税和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同时经营适用低税率和高税率应税劳务项目;同时经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和适用减免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

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要求兼营的不同项目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所以当纳税人有多种应税行为时,一定要分别设立明细账,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计算税额,以期达到减轻税负负担,尽量少缴税的目的。

2.4 对免税项目进行筹划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原条例和细则比,新的条例和细则的免税范围在某些方面有所收紧。根据免税规定,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纳税筹划。如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尽量购买国家的政府性基金或国库券。

3 我国目前物流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3.1 物流业涉及的营业税税目及其税率

我国物流是一个新兴的、跨行业的综合性产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其税率3%,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等一切凡与运营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邮电通信业,税率3%;服务业,税率5%。包括:业、旅店业、饮食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税率5%;销售不动产,税率5%。

3.2 列举部分物流业涉及的营业税的具体相关政策

政策一:从事联运业务、业务和仓储业务按差额纳税。

物流行业的业,主要有航空包机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报关以及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政策二:远洋运输企业业务不同适用不同税率。

针对远洋运输企业不同的业务,营业税政策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文件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相应的营业税。

政策三:物流单位收取的承包费需要纳税。

目前,不少小单位和个人挂靠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物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承租承包物流单位的运输工具或其他资产从事物流业务活动,物流单位在加强管理的同时需要收取部分管理费用。对管理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作了明确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4 对物流业的营业税进行纳税筹划

4.1 把机器租赁转变为异地作业

物流企业一般投入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如机器设备等,这些设施一般资金投入大,在企业的业务淡季时,这些花大量资金投资的设施就处于闲置状态,为了减少资源浪费和增加收入,一般会把这些设备进行出租,按照税法的规定,租赁业务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税目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通过修改租赁合同,在租赁机器设备的同时配备相关的操作人员,将机器租赁业务变为物流公司在异地进行装卸搬运作业,而装卸搬运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范围,则该项业务可以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4.2 分别对从事的不同业务进行核算

物流企业经营的范围往往是多样性的,不同的经营方式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不同,如在从事运输、仓储业务时,涉及到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两个税目,两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分别为3%、5%,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则一律按从高计算即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而如果公司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则可以节约很大一笔税款。

4.3 对不同的税目进行差异化收费

该技术是指利用不同的物流服务项目适用不同税率来节减税款进行筹划。物流企业在提供的诸如仓储和运输等一系列的服务中,一项物流运作中都含有多个项目,但一般采用的是根据双方的协议收取一次性费用的方式。不同的服务项目界限不明,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难以明确划分不同的税目和税率。但是根据现行的营业税的有关暂行规定,物流企业在提供运输、配送劳务业务时是按照“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和3%的税率来计算营业税的;物流企业在提供仓储、物流加工等其他劳务是采用“服务业”的税目和5%的税率。表面上看两者只有2%的差异,但这对利润率低的物流企业来说是很可观的。

4.4 与境外企业合作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物流企业在从事把货物运输至境外地区时,如果直接运送至目的地,其营业额为收入全额,但如果物流公司先将货物运到境外,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从该地运至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以全部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因此这让企业有税收筹划的机会,首先和外国的合伙人进行协商,来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费用,然后再通过其他的一些形式回报高额费用带来的损失,以此来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额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宋靖,陈庆红,徐元玲.税收筹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 何珩.巧用营业税政策合理避税.税收征纳,2008,6.

[3] 吕芙蓉.营业税几种典型的税收筹划.税收征纳,2008,11.

[4] 陈飞鸿.物流业营业税政策的解读.税收征纳,2008,12.

[5] 熊静.物流企业营业税的筹划.税收征纳,2009,3.

税法的税目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国与俄罗斯;消费税;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5.12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0961(2007)04-0040-02

消费税是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由购买者支付的间接税。俄罗斯有的书中将消费税定义为是包含在价格中的商品或劳务间接税或附加税。苏联时期消费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包含在周转税中,是周转税的组成部分。1992年,独立后的俄罗斯在税制改革中把消费税确定为独立税种,列邦税。此后,消费税在俄联邦预算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目前,俄规定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有:(1)用所有原料种类酿造的乙醇和含酒精溶液;(2)酒类制品:饮用酒精、伏特加、烈性甜酒类、白兰地、天然葡萄酒、特制葡萄酒、酒精含量超过1.5%以上的其他饮品;(3)啤酒和烟叶制品;(4)珠宝首饰制品;(5)石油,包括天然气凝析油;(6)汽车用汽油;(7)轻型汽车;(8)某些种类的矿物原料[1]。

《俄罗斯联邦消费税法》于1991年12月6日开始实施。此后,1996年3月7日又颁布了修改《俄罗斯联邦消费税法》的第23号联邦法,俄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7月22日颁发了《消费税计算和交纳条例》。这些法规是俄实行消费税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它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及某些税收优惠的内容[1]。

新消费税法的出台对俄罗斯的中小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是制造烟、酒以及与石油关系密切的中小企业。俄罗斯是烟草和饮用酒的消费大国,而烟草和酒精对人体都是有害的,俄罗斯政府为了降低人们对烟酒的消费曾一度大幅提高烟草行业和酒类饮品的消费税率,迫使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提高自己产品的价格,使这类行业的产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俄罗斯,对石油包括天然气凝析油和天然气以特殊方式征收消费税。俄罗斯政府1995年3月29日做出了《关于在俄罗斯境内开采的石油出口关税和消费税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俄罗斯为石油加工企业规定了每销售一吨石油交纳消费税39.2卢布这样一个加权平均的消费税税率。该税率仅实行了两个月。1995年6月26日俄罗斯政府做出了《对在俄罗斯境内开采的石油规定差别消费税税率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具体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规定差别消费税税率,该税额计入石油和天然气凝析油价格中。但该税率表经常变更,对相关的中小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了消费税,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当时主要选择了烟、酒、小汽车等11类应税产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消费税制出现一些问题:

1.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2.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的产品,这些年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

3.有些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

4.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保的作用有待加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此次消费税调整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对消费税的应税品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一方面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另一方面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二是对原有税目的税率进行有高有低的调整。调整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个增至14个。

此次消费税税率调整对汽车轮胎、化妆品和白酒企业影响较大。就汽车轮胎行业而言,此次税改加速了轮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中小企业收益颇大。对化妆品行业而言,此次税改加剧了中低端化妆品市场竞争,使得中小企业压力增大。对白酒行业而言,此次税改为大型白酒生产企业减负,中小企业并不敏感[2]。

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可以利用消费税做税收筹划,具体的措施主要有[3]:

1.利用“生产制作环节纳税”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商品价值,通过“物物交换”进行税收筹划,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纳税的时间,获得资金使用利益。

2.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分别生产某项最终消费品的不同环节产品时,可考虑组成一个企业,这样可以运用规定的连续生产不纳税的政策,减轻自身的消费负担。

3.利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可扣除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用于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利用委托加工消费税由受托方收税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人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从而节省此项消费税。

另外,兼营行为可通过分别核算降低消费税负担,关系密切的企业可通过组建公司集团进行税收筹划等。

5.经销部核算方式的选择

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则没有限制。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中俄在消费税改革上有相同和相异的地方,相同的地方是两个国家都进行了改革,消费税的开征起初都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且也都很好地达到了目的。

消费税作为主要针对奢侈品的一种税,中俄两国在纳税人、征税对象等方面基本是相同的,并无显著差别。

不同的地方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俄罗斯数次提高了烟草和饮用酒的消费税税率,目的是为了将劣质的烟酒驱逐出市场,提高烟酒的价格,降低人们对这类商品的消费。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促进了全民的健康,另一方面是使这些行业的利润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中国同样是烟草和饮用酒精消费的大国,但出于对企业和地方利益的保护,对烟酒的消费税率不升反降,这在拓宽税基、增加税源的同时,不利于国民的健康。第二,为了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益,俄罗斯于1993年7月23日对销售的天然气以每千立方米为单位,按工业批发价格(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消费税。此后,该税率逐渐提高到30%。消费税率的提高导致了石油和天然气价格的上涨。石油和天然气的相关产品(如汽油、柴油等)是很多中小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格的上涨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成本的提高。而中国长期以来对能源所征收的消费税是比较低的,此次新的消费税调整也只是扩大了征税的范围,实际是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只是对使用这些产品的中小企业构成了一定的影响。第三,俄罗斯的小企业在缴纳消费税上可以享受到特别优惠的待遇。根据俄罗斯税法规定,小型企业(200人以下的工业、建筑业企业,100人以下的科学和科学服务企业,5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部门的企业以及15人以下的非生产部门和零售企业)可申请一般税收优惠,但不能少于应征税的50%。而我国小企业在缴纳消费税上却不能享受类似的特别优惠。对中国和俄罗斯这两个正在快速发展的国家而言,中小企业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俄罗斯的这种小企业可以申请消费税优惠的方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通过对中俄消费税制改革及对各自中小企业影响的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的消费税制改革对发挥中小企业在促进市场竞争、带动我国经济调整、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各种新的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对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俄罗斯消费税指南[EB/OL].省略/showart1.asp?catid=8&artid=24.

税法的税目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筹划实例 课税模式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种类及选择依据

国际上通用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三种类型。个人所得税不同的课税模式的适用条件不同,从税收公平、纳税人及征管水平、征管成本的角度看,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具有其自身优势。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与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及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相比,对纳税人参与度、税务机关征管水平要求都比较低,而且对于不同所得实行差别待遇,又符合税收课征的横向公平原则。这样既满足了纳税人无痛苦的要求,又满足了税务管理的效率要求。因此,西方国家在建立个人所得税之初,一般都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缺陷的实际体现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不利于公平税负,会影响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例1:甲某月收入为5000元,其中工资薪金3400元、劳动报酬800元、稿酬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甲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乙某月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则虽然总收入与甲相同,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5000-3500)×3%=45),两者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再如,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有29项,个人同一时间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因为二者收入项目不同,扣除费用次数也不同,导致税负不同,背离了个税的公平原则。更为严重的是,不同收入项目的多次扣除增强了部分纳税人的偷税动机。在分类模式税制下,部分纳税人将其一项收入分解成多项不同税目的收入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同一类型的所得适用的是同一费用扣除标准,从表面上看这是公平的,但忽略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无法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2.征税项目法律界定上的模糊性,给纳税人可乘之机。例2:甲某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6000元,另外,该月甲某还为高新技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元。分开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800)×20%=240元,该月甲某共应纳税385元。合并纳税:如果甲某与该高新技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为(8000-3500)×10%-105=345元。可见方案二能为甲节省税收40元。现行个人所得税分为11个税目,对各税目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可能导致纳税人挪用低税率税目,比如将劳务报酬的收入移用薪金收入计税。在现实征管中,有时很难对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进行明确区分,税务机关只能根据纳税人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合同界定工作性质,但当工作性质与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相符时,税务机关就无法判定实际工作性质,也无权纠正其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界限模糊不清,实际执行困难,再者对11个税目分别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本身就使税制更复杂。

3.由于薪金福利化,收入确认时间不同等,导致应纳税款不同。例3:预计2012年度,企业员工李某每月基本工资为6000元,年末奖金为36000元。本文对三种方案进行考查,方案一:按月平均发放奖金,每月3000元;方案二: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方案三:每月随同工资发放奖金2000元,剩下的12000元作为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

应纳税额计算表

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时,新增的薪金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会逐渐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福利,可以增加其消费满足,而少缴个人所得税。例如,为员工支付工作期间的房屋租金,薪金在原有基础上也相应变动,则雇主的负担不变,个人则减轻了税收负担。

三、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方案设想

一个先进、合理的税制应当是能够有效执行的,无法有效执行的税制设计只会导致结果与最初的政策意图相违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当既有先进性,又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1.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家庭是以婚姻或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基本单位,个人所得税应当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而收入分配差距,主要体现为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而不是家庭中某一个人的收入差距。

2.费用扣除采用标准的因素扣除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对综合费用扣除额的确定大多采用因素扣除法。费用扣除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取得收入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应税所得额的“纯益”原则;另一部分是养家糊口的“生计费”,扣除这一部分是为了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这一扣除方法考虑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可以有效调节家庭收入分配,实现赡养老人、发展教育、增进健康等社会政策目标。

3.对附加福利明确征税,纳入税基。附加福利通常是各种类型的非货币收入的统称。在20世纪末全球范围的税改浪潮中,很多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明确规定将附加福利列入征税项目内,并视其为扩大税基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同样存在这种附加福利,据国家统计局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显然,附加福利也属于个人收入,理当纳税。并且,如果对其免税,则会“鼓励”单位用附加福利取代部分工薪,逃避纳税,不仅会影响国家税收收入,还会影响税制的严密性。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第3版.

[2]宋凤轩,于艳芳.税法与税收筹划.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4,第1版.

税法的税目范文第5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

在取得收入的时候,大家应该提前对自己将要取得的收入进行安排,制定合理避税计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降低名义收入额,进而降低税率档次,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通过对华光公司的实地调研,对经常碰到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纳税筹划:

(一)若收入性质不是很明确,可以转化税目,采用低税率个人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与超额累进制税率。如工资薪金收入的税率是7级累进税率3%-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累进税率5%~35%。如常州华光公司,工程项目实行员工承包制,每个项目承包额从十几万到几百万不等,那对承包人取得收入,财务部根据金额大小,建议承包人在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对企业承包经营所得税目中转化,选择低税率进行纳税筹划,这样让承包人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

(二)为降低税率,寻找临界点进行筹划利用临界点选择税率,以此控制税负。如该公司员工每次增长工资的时候,经常反映加了工资,实际拿到手的反而没有增加工资前取得的实际收入多。因为工资薪金采用7级累进税率,各级速算扣除数也不同,所以工资增长后采用高一级税率,速算扣除数变化,导致实际取得收入反而减少,使得员工空欢喜一场。公司财务部人员在工作中,建议员工特别要注意速算级率,在人事部门同意加工资时,按增加后的先预先计算看是否扣的多,若有增加后反而扣的多的情况和人事部提前协商增加的工资数。同时建议人事部把一部分加班工资挪到下个月计算发放。

(三)每月收入尽可能均衡在全年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若每月工资数额起伏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比均衡状态下交的多。如该公司销售人员的提成收入,不是每个月能够取得,在取得当月就得交很多税金。经过这件事后,华光公司财务部人员提醒销售部门的员工,若知道自己将来有一笔较大金额的提成工资时,尽量提前告知财务部,这样可以预先为他筹划,建议适当提高每月工资额,使每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基本均衡,则可以降低税负;在没有预先告知的情况下时,财务部建议销售人员分几个月分次从公司拿取这笔工资,这样可以避免一次缴纳大笔的个人所得税,从而帮助他减轻了个税负担。

(四)通过降低收入来实现纳税筹划可以作为经营性费用且免交个人所得税的福利支出包括误餐补贴,通讯费、福利费、培训费、各种补助金等。起初,该公司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工资补贴并入工资总额发放,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来财务部进行筹划,经公司同意,这部分放入工资单发给员工的补助费,员工以费用报销形式,经财务审核报销,这样可以作为企业的合法经营费用,为员工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金额。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用列举的方式将个人取得收入分为11个税目,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些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计税依据各有不同。应税收入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最主要因素,不同类别的应税收入对应不同的税率结构,税率也不同,这样就存在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一)工资薪金纳税筹划1.降低工资名义收入,利用福利【例1】华光公司某行政人员(外地需住宿)每月工资3500元,另外公司规定每位正式员工每月误餐补贴300元,通讯费200元,汽车补贴600元,外地职工住宿补助1200元。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3500+300+200+600+1200-3500)×10%-105=125元。计算下来,该员工工资正好是3500元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是单位福利条件不错,对员工的各项补贴加起来2300元,这部分并入工资发放后,每月要缴纳125元的个税。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利用福利进行筹划,将这部分工资转化为费用。财务部和单位商量经同意后,这类补贴不再以工资形式发放,而是每月让员工以相应发票报销,财务经审核后以票据入账,若不符财务规定则不予报销。通过非货币形式支付,降低了工资的名义收入,为员工减轻了缴税负担。2.利用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提取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例2】华光公司一名高管,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社保及公积金后为13000元。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13000-3500)×25%-1005=1375元,每月交137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是一笔不小的资金。因为公积金免征个人所税,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30%。若和单位协商同意,按缴存基数13000元交纳补充公积金3900元,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3000-3900-3500)×20%-555=565元,节省了810元。这样筹划不仅大大降低了税负,为员工今后买房也降低了一部分资金压力,还能根据公积金缴纳的基数增加贷款额度。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例3】华光公司某销售员每月工资4000元,每个季度根据销售提成发放提成工资30000元。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取得提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4000-3500)×25%-1005=6620元,这样每季度合计应缴税=6620+15×3=6665元。若把提成分摊到每月,则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4000+7500-3500)×20%-555=1045元,每个季度合计应缴税=1045×3=3135元。两种方法相差=6665-3135=3530元,全年节约个人所得税=3530×4=14120元。员工年终取得的一次年终奖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均衡收益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对于能事先预测的年终奖金,预先把提成收入均衡放到每个月,这样通过筹划,销售员取得大笔提成工资时节约一万多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因为提成不能预先知道有多少金额,可以预估一个数字,把这部分分摊放到每月工资总额中发放,年底结算时保留一部分来年终发放计算个人所得税,从而减轻了销售部全体员工的缴税负担,极大增加了他们工作的热情。

(三)劳务报酬纳税筹划【例4】华光公司某副总具有机电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事务所经常请他去做顾问,和他签订合同按年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33000元。纳税筹划前:年底结算时,需交个税为=33000×(1-20%)×30%-2000=5920元。纳税筹划后,和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分六次支付,每次支付5500元。月应纳税额=5500×(1-20%)×20%=880(元),年应纳税额=880×6=5280元,节约个人所得税5920-5280=640元。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公司副总经纳税筹划后,重新和事务所签订劳务合同,将按年支一次付分解为按次支付,每次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后,每年减少了个税640元,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四)高管股份分红纳税筹划年底,华光公司根据全年实现利润,给高管按比例分红以现金形式发放。根据税法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目的税率为20%。但是高管年底以现金形式取得此项分红,可以看作是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工资薪金税目按一个月计算,除以12后再确定适用的税率,这计算方法每年只能用一次,能大大降低税负。这两种方式运用时可以按就低原则选择,这样并没有增加公司的成本,又可以让高管减轻负担。【例5】华光公司一位副总2014年底按股份分红9万元,当月工资为8000元。按工资薪金税目:全年一次性奖金为90000元,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7500(90000÷12),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应纳税额=90000×20%-555=17445元。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90000×20%=18000元。这样,通过转换税目节税555元。

(五)其他所得纳税筹划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同一纳税项目所得【例6】华光公司某员工2014年3月4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为6400和8000元。对外捐赠3000元。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6400-3500)×30%=870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3000-870=2130元,3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3500-870)×10%-105=98元,4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3500)×10%-105=345元,两个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98+345=443元。现对捐赠行为进行分次捐赠的税务筹划,在捐赠总额3000元不变的情况下,3月份捐赠2100元,4月份捐赠900元。3月份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6400-3500)×30%=870元,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3500-870)×10%-105=98元,4月份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8000-3500)×30%=1350元。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3500-900)×10%-105=255元,两个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数额=98+255=353元。同是捐赠3000元,分次捐赠后比第一次捐赠降低税负90元。2.收入为不同的应税项目如果打算捐赠且当月收入为不同的应税项目,应当对捐赠额进行适当的划分到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中,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减轻税负。【例7】华光公司某员工对红十字捐赠10000元,当月工资6000元,还有10000彩票中奖所得。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纳税人应当对捐赠额进行适当的划分,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享受税前扣除。工资应缴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即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那么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彩票扣除限额:10000×30%=3000元。彩票项目个税:(10000-3000)×20%=1400元。个税合计:145+1400=1545元。通过以上捐赠额的适当划分,其捐赠额已得到充分扣除。

税法的税目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文化产业;发展;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文化产业的概述

(一)文化产业的内涵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创造、生产、流通、销售、分配、储存和提供文化服务的市场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这里的“文化”非一般意义上的文化,指的是一种产品,以文化为资源、产业为手段向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与由政府提供文化公共品的文化事业区别开来,它的主体归属于第三产业,富有现代意义,其范围包括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等9大门类,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产业的范围还可能扩大。

(二)文化产业的功能

文化产业的文化功能、教育功能自不必说,除此之外,还具有经济、政治功能。第一,文化产业拉动经济增长并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文化产业以文化资源为生产要素,其投入引起生产和消费的增加,转化资源为生产要素,其投入引起生产和消费的增加,促进就业。第二,发展文化产业可以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文化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知识密集性、创造性等特点,主要依赖智慧创造,资源消耗少,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生力军。第三,文化产业有利于培育一个民族的核心价值观。文化产业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其产品和服务能够教化公民的观念、思想、意识、行为,并影响着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安排。

二、我国现行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政策

现行增值税对于劳务行业人仅限于对加工、修理修配征税,而其他绝大部分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2009年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征收范围变得更小,而大部分文化产业都征收营业税。就文化产业而言会引发一些问题:一是,现行的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文化产业的重复纳税。文化产业与一般的工业比较,其资本的有机构成普遍较高,其资产多表现为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的购买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文化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是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获得增值税抵扣,影响了企业对服务的投入。二是,不对文化产业征税也使得增值税环环抵扣的链条机制发生断裂。对于从文化产业购入服务的生产企业来说,对这部分将不能获得增值税抵扣,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的投入。

2.营业税政策

就目前文化业营业税政策而言,无论是税目设置、税率设计和计税依据,都存在着进一步改进的空间。第一,从税目设置看,营业税对课税对象实行列举法,即不在列举范围内不征税。我国文化业营业税不仅与体育、娱乐业混同设计,而且过于笼统、宽泛,无法适应文化产业多型态、多业态发展的趋势,且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存在着诸多抵牾。文化产业各行业的鲜明特性决定了营业税政策改革必须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发展态势和长远走向。第二,从税率设计看,营业税税率设计未能充分体现行业差别,未能突出应鼓励的文化产业,当然更不能对快速发展的文化产业型态作出相应的税收政策应对。

3.所得税政策

国家对文化产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体现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千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及补充通知等。分析以上政策法规和政策实践会发现,我国文化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税收优惠期限不符合文化产业成长周期,优惠周期过短,容易诱发文化企业短期行为。两个通知文件指出,“对于试点新办文化企业、转制企业实行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影视业、动漫业的大部分企业来说,其公司的运营周期较长,从创意研究到生产,以及开拓市场大部分至少要 5 年。但税法规定“三减两免”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是在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由于免征期不一样,对企业的扶持和优惠力度差距就相当明显。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改革增值税

有步骤、有重点地扩大文化产业增值税征税范围。鉴于文化产业领域增值税征税范围过小,增值税链条断裂、重复征税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建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尽管扩大文化产业领域增值税征税范围,可望达到减轻文化企业税负和公平税负之功效,笔者以为,应有步骤、有重点的扩大征税范围。第二,制定并出台有利于发展文化服务贸易和“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对文化产品出口实行更具激励作用的出口退税政策。运用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延期纳税、免税等不同的财税政策,鼓励文化企业不断提高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的比例;对进口文化产品继续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调整营业税

调整税目。首先,调整和细化文化产业领域相关的营业税目并区分核心行业和外延行业在税目,以克服现行税目划分过粗、过于笼统的弊病制定和细化主次清晰的营业税。其次,扩大和规范文化产业营业税免税范围和领域。涉及营业税免税主要集中在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环节和领域。为发展小城(集)镇特色文化实体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考虑对其相关主体的经营活动全部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诱导贴近民众、民间的特色文化实体和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税法的税目范文第7篇

关键词:权益性投资 涉税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待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正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如果投资企业从其关联企业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当年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这里所说的是指投资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权益性投资,是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拥有所有权的投资。简单来讲,权益性投资就是单纯的股权投资。

一、权益性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投资收益的涉税处理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从被投资企业每年实现的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按比例分配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等。它作为投资企业的一种收入表现形式,单独反映在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栏目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主营及其他业务收入等。这其中就包括投资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在持有期间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收入来源性质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范围。投资收益的入账确认时间,应当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的日期确认投资企业收入的实现。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的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而,投资企业在权益性投资持有期间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税后的利润分红,属于合法的免税收入,不需计征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于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并据实提供相应的投资协议、投资收益或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等材料,通过主管税务部门受理审核确认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二、权益性投资转让过程中的税务处理

权益性投资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权益性股份让渡给自然人或其他企业,使之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由于股权转让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变更,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对一个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经常发生,因而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来说,股权转让的涉税业务都不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偶发性。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现就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种作一详细说明。

(一)印花税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转让需通过转让与受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来完成,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按规定需应缴纳印花税,即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应按股权转让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由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因此转让双方要特别注意,以免反生漏税事项。

(二)营业税处理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按照适用的税目和税率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很显然,企业权益性投资转让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税目内容,因此,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转让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都不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就是说,对于企业股权转让来说,即以股权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因而,如果股权转让人是自然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等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股权受让方代扣代缴。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

投资企业因转让或处置权益性投资时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取得的转让或处置收入,减除权益性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企业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企业转让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25%。那么对投资企业来说,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何时确认?如何确认权益性投资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的损失何时得以扣除?

首先,对投资企业何时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和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仅作了一些泛泛的说明。 在(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则对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时间和计算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明确规定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企业即作为实现的收入加以确认。并以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该股权相关成本后的余额,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当年总收入,按适用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占比例可能分配的金额不得扣除。但投资企业在权益性投资持有期间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分红,虽然是企业当年实现的收入,由于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部分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纳税调减即可。所以,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是否向股东进行分配,对于投资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这将直接影响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额的确认并产生明显的税负差异。建议被投资企业先对股东进行利润分红,然后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操作,从而实现投资企业利益最大化。第二,如果企业权益性投资发生了转让或处置损失,如何进行损失确认及税前扣除呢? (国税发[2009]88号) 对企业发生权益性资产损失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资产损失,应在股权转让或处置实际确认和实际发生的当年及时入账,不得人为提前或延后,用以调节企业利润,并在次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间按照规定的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总之,企业权益性投资转让时,无论是股权转让收益还是股权转让损失,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予否对投资企业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起着关键作用,因而需做进一步税务筹划。建议在不影响被投资企业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应尽可能要求被投资企业对持有期间获取的利润进行分配,以减少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冯建荣.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筹划中华会计网校,2012-6-20

税法的税目范文第8篇

关键词:筹划 递延纳税 税收优惠

一、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1.合法性,是指税务筹划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法是税务筹划的前提,作为企业纳税人可以利用对税法知识的掌握和对实践技术的掌握,做出纳税最优化选择,从而降低税负,以减轻企业税务负担。

2.筹划性,是指企业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对经济事项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安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一般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因此我们可以对纳税行为事先做出筹划,并提供可能性。

3.目的性,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减轻税务负担,降低税负。因此,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技巧,在资金运用方面做到提前收款、延缓支付。可以使企业暂时占用一部分资金,以缓解付款压力。

4.专业性,是指税务筹划必须由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会计处理要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合理、合法,不违背税法的规定。

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税务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减轻企业整体性税负、增加集团净收益,但是集团企业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企业应仔细确认和统一协调。如果税务筹划到位,可能使企业享受税收政策上的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相反,如果潜在税务问题没有解决,则可能带来日后的麻烦。因此,税务筹划是企业非常必要的一项工作。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三、税务筹划的方法

税务筹划的的方法很多,实践中也是多种方法结合使用较多,现主要介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期的递延法和利用会计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1.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以支持和鼓励企业纳税人,因此,企业或个人可以想办法创造条件是自己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或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是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享受优惠待遇。税务筹划主要有以下几个优惠要素:

(1)利用免税的方法。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免税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比如一些特殊的行业、特定的经营地区或者特殊的人群等。免税是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制定的措施。

(2)利用减税的方法。依据国家税法和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减少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比如一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等项目,给予减税政策。

(3)利用退税、税收抵免与扣除政策。退税是指国家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即国家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给予的税款退还。通常包括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复出口退税、溢征退税等多种形式。税收抵免和扣除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抵免和扣除金额最大化。在同等条件下,抵免项目越多、金额越大,冲抵的应纳税项目与金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

2.纳税期的递延。因为货币资金有时间价值,合理的进行纳税期限的递延,相当于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如将折旧由直线折旧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可以把前期的利润推迟到以后期间,就推迟了纳税的时间,即可获得延缓缴税的利益。因此,如果合理预计发生额的成本费用,缩短成本的摊销期限,可以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效果。

3.利用会计处理方法。如果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有冲突,根据法律的规定,财务会计规定应当服从税法的调整。如果税法做出规定,企业运作就要服从税法的要求;如果税法没有做出规定,纳税时要服从于会计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颁布了新的会计制度,这些新的会计制度如果没有与税法相冲突的,那么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纳税的情况下,如果找不到相应的财务政策,就需要服从财务会计规定。

4.纳税筹划的原则。纳税筹划是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理财活动,企业应合法纳税、合理筹划。首先,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原则,因此,我们要熟悉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根据相关的税收法规,对即将开展的经营事务,在税收政策范围内,进行比较、选择和优化,以最低的纳税成本来争取最大的经济收益。

其次,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现金流出。这已引起越来越多企业的高度重视,筹划的目的与财务管理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因此,在纳税筹划方案选择上应考虑成本效益,对方案分析比较,决定取舍。

第三,纳税筹划是在遵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下进行的一种理财活动。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是随着经济环境变化不断修正、完善和变动的。因此,当税收政策发生变动时,纳税筹划的方式也应及时进行调整。

四、结语

纳税筹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个企业的纳税筹划要想真正取得成功,除了掌握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外,还必须以税法和会计法为准则,纳税筹划是为了达到少缴税款或递延纳税目的的活动,但不是为了逃税或漏税,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具体操作时应慎重,切实遵循国家的税法及有关法律制度,以规避税收风险。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纳税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纳税筹划将逐步成为每一个企业的自觉行为,成为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