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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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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我国现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使用的基本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呆账拨备制度自1988年建立以来,已作过若干次调整。目前现行呆账准备、核销的金融、财政与税务规定如下:

1.央行的相关规定。

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2.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商业银行也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

2005年6月21日财政部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将贷款损失准备划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规定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并将一般准备的计提基准从原来的不低于期末贷款余额的1%调整为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3.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的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这是一种对一般准备金进行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税务处理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税发[2003]7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的跨省区的呆账损失和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按1%比例计提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从我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不断完善,计提范围逐步扩大,计提比例逐步提高,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稳健性的要求日益严格,说明央行和财政部门越来越关注贷款损失准备对银行抵御风险的重要性。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银行计提的专项准备不能获得税务减免,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及时、足额计提特殊准备。

二、贷款损失准备税收待遇的国际比较

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是银行税制的核心问题,国际间的做法虽存在一些差别,但基本原则都是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收减免在时间和数量上都应该与银行贷款损失的市场价值相一致,也就是在银行贷款损失发生的时候就应该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国际上对于贷款损失的税收减免主要采取下列三种方法:

一是核销法。美国、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采取这种税收处理。核销法是在银行提取特殊准备金时,不予税收减免,待到实际核销时才予以减税。如果已核销的贷款后来又收回,则重新计入收入并缴纳税收。实行这种方法的国家,一般都对已经认定为没有价值的贷款允许核销并抵税,商业银行一般拥有呆账核销的自主权。例如美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进而获得税收减免。但在少数国家需要经过批准,比如菲律宾,呆账核销须经央行批准,日本则须经大藏省批准。

二是专项准备法。如英国、法国、哈萨克斯坦、加拿大、德国、塞尔维亚、俄罗斯等。专项准备法是对银行在提取专项准备金时就给予该项准备金全部或部分的税收减免。对专项准备金给予税收减免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俄罗斯可以减税的专项准备金不能超过该银行年总收入的10%,塞尔维亚专项准备金获得的所得税金额减免,等于央行所要求的新增呆账准备的90%.

很显然,采用专项准备法有利于激励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准备,而采取核销法则有利于激励商业银行及时核销呆账,避免不良资产长期挂账。

三是一般准备金法。采用一般准备金法的国家相对较少,捷克、德国、意大利和新加坡采用这种方法。这些国家规定了一般准备金的减免税限额,专项准备金也有限额。德国没有对专项准备金进行限制,但是要求一般准备金不能超过过去5年内平均贷款损失的60%.意大利在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税收减免方面有一个累积的限制,即每年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0.5%,并且贷款损失准备金小于贷款余额的5%.在法国,对列入国家风险的对外国借款人的贷款的准备金可以进行税收减免,但是一般准备金则不能。

各国对准备金的税收待遇虽然有所不同,但是金融运行稳健的国家,都倾向于鼓励银行及时充足地提足准备金和核销呆账,比如美国、德国等国家。而对核销呆账和提足准备的税务环境较为苛刻的国家,则银行业的呆账问题较为严重,比如泰国和日本。

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对待银行贷款呆账准备与核销的税务处理,实际上就是当年税收增加和未来财政支出之间的平衡问题。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来看,对于银行业存在过度征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方面存在差异。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提取呆账准备没有区分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只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准备从净利润中提取,专项准备则要求按照五级分类资产风险大小,在税前提取1%~100%的呆账准备。

专项准备不能在税前计提,不利于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事实上导致银行以一般准备冲销呆账。而一般准备是我国银行附属资本的唯一来源,以银行附属资本冲销呆账与国际惯例相悖,不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及调控经济等。从理论上讲,税收中性原则要求银行税收制度及时在税前抵扣贷款损失准备。而谨慎会计原则要求银行必须及时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将信贷资产中预计可能损失的资产予以剔除,使银行信贷资产的价值更真实,并通过列支准备金支出而使银行经营成果更准确和客观。

(二)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程序过于繁琐,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损失也因此很少获得超过1%比例的所得税减免。

按照财政部规定,国有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应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税务部门规定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否则不准税前列支。如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未批准。税务机关也不能批准。这种做法与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利润监缴制度十分相似。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在呆账申报与核销时必须提供破产证明、贷款人死亡或失踪、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借款人营业执照吊销证明或公告、审计材料、法院判决书等复杂的证明材料。由于这些材料的获得涉及银行系统以外的十多个部门,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繁琐,因此,呆账损失很难获得税务部门的批准,商业银行发生的大量据实税前扣除的“不足冲抵部分”也很难通过税务部门的审批,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损失也很少获得超过1%比例的所得税减免,造成银行的实际税率大于名义税率,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

(三)我国计提贷款风险损失准备不能税前扣除不符合国际惯例。

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具体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计提、计提多少,其决定权不在税务部门,而是由商业银行按照银行监管当局确定的指导原则自主计提。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出于监管的考虑,制定准备金的计提指导原则,确定一个计提的最低参照比例,具体计提多少仍由商业银行视情况而定。有的国家中央银行没有制定准备金指导原则,商业银行根据对贷款损失概率的统计和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全权确定本行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数量。

但是,我国税法规定: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银行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种规定,不但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的计提比率,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最了解贷款损失的应当是商业银行自身,其次是银行监管当局,因此,应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或者按照中央银行的指导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数量,才更加符合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实际状况,更能如实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

(四)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日益凸现。

一是导致我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呆账挂账现象严重,并且严重影响了我国银行业与外资银行进行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和银行的稳健经营。由于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减免在短期内会减少税务部门的税收,特别是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不良贷款比例高,银行可能因为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减免而上缴不了任何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为了税收稳定而限制对准备金的税收减免。这种做法已使国家为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付出了沉重代价。

二是现行的呆账准备金法定比率过低,这一方面使银行出于现行税收政策的考虑不愿意采取类似于冲销的方法处理呆账贷款,使贷款损失减免时间推后甚至得不到减税;另一方面又导致银行的放贷行为过于谨慎,使大量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难以得到贷款。

四、相关政策建议

从世界范围来看,银行贷款损失通常是导致银行破产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特别是那些银行体系不稳健国家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调整和改革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及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以提高银行的稳健性。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建议做以下改革: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据的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据,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的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集资、单位内部往来款、罚没等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接受捐赠、赞助时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和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收款收据、单位内部结算收据以及罚没收据。

收据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印刷、发放、使用、保存、销毁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是收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收据的印(监)制、发放、调配、核销、稽查以及自治区本级收据的领核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收据的领核、稽查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收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收据的种类、名称、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制定;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收据(包括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收据和委托银行托收开具的收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收据。

第六条 收据必须套印自治区财政部门收据专用章或者监制章。收据专用章和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印刷企业必须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查并取得《收据准印证》后方可承印收据。承印收据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提供的式样和批准的数量印制收据,保证收据的印刷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并建立健全印制收据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七条 自治区直属单位使用的收据,由自治区直属单位持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发的《收据领购证》直接向自治区财政部门领购。

设区的市、县(市)、乡(镇)的财政部门领购收据的,直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领购。

设区的市、县(市)、乡(镇)使用收据的单位,由其持同级财政部门核发的《收据领购证》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非自治区直属单位,其收费收入纳入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收据发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收据的领购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核算的会计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收据,由会计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主管部门领购,并负责收据的保管、分发和集中核销。

第九条 收据领购实行分次限量领购和验旧领新制度。使用收据的单位再次领购收据时,应当出示《收据领购证》,并提交前一次使用收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数额等有关情况,经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使用收据的单位收取的资金已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后,方能领购新的收据。

第十条 办理《收据领购证》时,需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会计证》;属于领购专用收据、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的,还须报送批准收费、设立基金、集资的文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发放的《征集基金许可证》。

第十一条 核发收据只能收取成本费,不能收取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接受赞助、捐赠和政府授权收取的资金、基金、附加、集资等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必须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收款收据。

上述单位的内部收款,必须使用单位内部结算收据。

第十四条 实施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必须使用罚没款收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的其他收费收入,必须分别使用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十六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单位使用的收据,财政部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没有规定的,必须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据。

第十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收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 印制、发放收据的部门和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收据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库(柜)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整本收据前,应当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缺联、缺号的,应当及时送原发放的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遗失收据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的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收据的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和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取消、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办理《收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对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收据,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由单位财务集中在下次领购收据时送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查验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部门核销人印章后予以核销,存根联退回使用单位保存。

使用后的收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收据存根联保存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批准,保存期限可缩短为三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据的稽查制度。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或者拒绝稽查。

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必须出示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稽查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收缴非法取得的收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集资,接受捐赠、赞助以及进行罚没,未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据,或者使用法定收据非法收费的;

(二)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买卖、拆本、擅自销毁收据或者遗失收据未及时报告的;

(三)使用收费收据超出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或者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收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被指定承印收据的印刷企业,未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将收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其他印刷企业印刷的,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取消其承印收据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受委托、受让印刷的企业停止印刷,并收缴其印刷的收据。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除按以上各条规定处理外,对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收取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的收据,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交流、办班培训等自愿有偿服务时,其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必须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据管理的基本介绍一般没有使用 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是重要的 原始凭证!

收据与我们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一种收 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至于能否入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 财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 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原则。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体制不变。单独建账的统管单位的各项经费(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其他收入)由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分单位预算和收支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财务没有统管的县级事业单位的专项经费,根据工作实绩实行统一管理,与工作实绩挂钩,奖惩兑现。

2、计划管理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先计划、后开支”原则,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增收节支,保工资发放,保正常办公和必要开支,保重点项目支出。

二、财务管理细则

1、收费管理。收费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配备专人领取收费发票,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集中收费,收费票据明确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票据使用完毕,收费人员及时核销票据,严禁坐支。

2、支出审批程序。各单位、机关科室各项支出费用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局领导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列支。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并签署意见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较大数额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大额支出费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审批核销。

3、现金管理。凡在同城结算同一笔经济业务的项目,超过1000元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异地结算数额较大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

4、固定资产管理。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建立资产台账,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凡购置新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适时登记;报废旧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接收处理。科室负责人是科室固定资产的第一负责人,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由科室负责人负赔偿责任。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不经批准私自购置、处理固定资产。

三、经费开支标准、范围及核销程序

1、工资、福利费。工资、补贴等福利由局财务按月支付。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等项目由局财务按规定缴纳,并及时公告。

2、办公费。各科室书面编制采购预算计划报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办公室询价后按质优、最低价原则方可办理。

3、报刊费。报刊订阅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局领导报告审批后统一征订和核销,凡未经审批私自订阅的一切报刊杂志不予核销。

4、邮电费。各科室批量邮寄函件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办公室分科室登记,按季度列出清单,报局领导审批核销。

5、交通费。汽油费在政府采购办指定加油站加油,核销时由司机本人履行财务审批程序。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即由司机提出申请,局办、局财务根据实际情况,经询价或比价后提出维修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到政府采购办制定维修站维修,维修费用结算按财政规定办法执行。车辆保险由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报局领导批准后集中投保。

6、差旅费。

(1)凡到县、市和省厅开会、培训、考察学习外出的,由科室提出建议,分管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2)住宿支出标准:各科室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等严格按照按照十财行发〔2014〕18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超范围、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高档宾馆,财务只报销符合规定的部分,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己负担,特殊情况报请局领导批示后执行。

(3)其他费用支出标准:到市外出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按招待报销标准程序办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软卧要从严控制,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必须报局长审批同意。

(4)出差返回后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差旅费审批单两周内报帐核销。

7、会议费。

(1)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及会议开支标准。全局会议由局办公室主办,各业务会议由承办科室主办。会前,主办科室要拿出会议支出预算方案(包括会议资金来源),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由局长审批。核销时必须持领导批件、附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人员名单及就餐住宿发票。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核销,只核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及县级事业单位凡需召开全市业务工作会议或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等,严格按照《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14〕189号)文件执行。

8、招待费。

(1)严格控制食宿标准。①住宿标准、伙食标准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十财行发〔2014〕188号)文件标准执行,以上招待标准不含酒水。②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需要领导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陪餐人员标准比照同级客人标准执行。

(2)建立严格的招待审批制度。①公务招待实行“先签批后接待”和“对口接待”的制度。凡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领导及外地来宾,凡需要安排招待时,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填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卡》报局长审批后,统一到指定地点接待。②招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审批卡,否则不予核销。③严禁借招待费弄虚作假,凡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9、借款核销。凡在局财务借款出差的,需履行财务审批手续,返回后在两周内报销,公务借款的必须在三周内还款核销。凡借款不归还的,不得再借新款。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未还得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10、大型设备购置费。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计划,经局长同意,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办具体相关规定办理。

11、劳务费。各统一核算单位及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注明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和聘用理由,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通知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备案,按财务程序核发相关待遇。凡不经审批私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一切工资福利不予核销。

12、房屋维修费。办公用房、公用设施维护维修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询价比价,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费用结算时,严格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不得突破政府采购确定的预算价,报销时附正规发票及领导签批的维修申请。凡不按审批计划超标准结算的,超出部分由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凡不经审批自行维修的一律不予核销。

13、其他费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慰问的,由经办人填写“职工住院慰问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费用标准为200元。

四、财务审计监督报告制度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 核算 会计处理

一、引言

贵州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4年成立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资金规模逐年增长。截止2015年9月,缴存余额突破60亿,达61.5亿元,贷款余额达52.5多亿元。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之规定核算,增值收益也突破亿元大关。从会计核算角度看,这并不是最后可分配的净收益,其中包含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提取的管理费用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讨论中,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以及增值收益的分配和归属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在探讨增值收益归属问题之前,有必要理清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产生过程及其会计核算处理的办法。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对增值收益核算及会计处理之规定存在的问题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并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的范围。第二十一条表明: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具体包括以下二大项:一是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二是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列举的这二大项中,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也不包括因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提高风险应对能力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是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是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按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是按规定预算,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体现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占有了增值收益的一部分,参与增值收益分成,用于管理费用;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也占用了增值收益的一部分,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提取管理费用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增值收益分配,贷方为专项应付款――管理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增值收益分配,贷方为专项应付款――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不是作为费用在增值收益产生前做为费用列支,而是增值收益产生后的分成。这种核算处理办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不符合会计核算收入、费用、利润的配比原则吗,导致报表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取得的收益净额,也不符合一般财务报表的设计规则。当年产生的管理费用是因管理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各项费用总和,贷款风险准备金是因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按规定提取的费用。与会计配比原则要求:“收入与费用之间因果关系应直接配比;收入与费用项目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关系应期间配比”不符。二是人为减少费用,造成增值收益额虚增,对住房公积金决策部门出台政策生产不良影响。三是误导了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从社会角度看,随着住房公积金总额的不断增大,社会关注度必然提升,不真实的数据必然产生不理智的社会舆论,影响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核算及会计处理方法的探究

1、管理费用

从会计核算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职能看,管理费用的性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使管理职能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与《办法》中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项目列举的归集和贷款手续费性质相同。可按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管理费用预算数,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前,直接作为一项费用,列做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这种处理办法,可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解决会计核算不配比的问题,保证会计报表数据客观可靠;二是解决增值收益可能倒挂的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正常运转;三是为外部报表使用者和决策层提供真实相关的数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因行使职能所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增值收益解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帐户,单独核算。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按上述要求,具体可分三步操作:第一,每年年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核算的要求,上报管理费用建议数,再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费用预算数,作为管理部门列支管理费用金额的依据。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费用预算数以及支出进度,按月计提管理费用,并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贷方为专项应付款―管理费用。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将计提的管理费用上缴财政专户,使用时,再由财政部门划拨到管理中心经费专户,并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使用。此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专项应付款―管理费用,贷方为银行存款―增值收益专户。以上处理,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也符合事业单位预算“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2、贷款风险准备金

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对住房公积金呆账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呆核销的会计处理程序,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也没有对呆账核销做具体规范。截止2015年9月,贵州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提取了贷款风险准备金,但呆账坏账核销办法不明确,一直没有真正动用过贷款风险准备金,呆账坏账一直挂在账上,也影响了数据的真实性。为规范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有必要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呆账坏账核销的条件、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但该规定具体标准不清晰,浮动比例过大,不具可操作性,其中“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之规定,更是没有科学依据,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直接关联,这样容易导致中心利用其调节收益,虚提或少提风险准备金,不仅影响报表数据的真实性,也危及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金融业的呆坏账准备有三部分: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个人住房贷款,因此,可参照金融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每月按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固定的比例进行差额提取,减少调节收益的可能,确保可分配的增值收益数据的真实性。

参照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做为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在增值收益分配前列做业务支出项目。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时,会计处理分录借方为业务支出――贷款风险准备金,贷方为贷款风险准备金。

经以上会计核算办法处理后,增值收益表中,在业务支出下增加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两行,最后反映的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额。

截止2015年9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现行办法核算,本年度实现业务收入1.75亿元,业务支出0.54亿元,实现增值收益1.21亿元;如果把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作为业务支出的一部分,则业务支出0.8亿元,实际增值收益净额0.41亿元。这个数据更能真实反映管理中心的业绩和管理水平,才是最后可分配的收益。计提的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作为业务支出的一部分,增值收益表中反映增值收益净额,增值收益净额才可能用来分配,然后再按规定分配,更符合现代会计处理的理念和原则。

四、结语

今天,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越来越激烈,尤其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属问题更是争议的焦点。社会多数观点认为,从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的角度看,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应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不解决增值收益核算和会计处理问题,不设置科学的办法核算可分配金额,必然影响归属问题的进一步探讨。采用现代会计理念,合理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再在此基础上探讨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才理性可行。

【参考文献】

[1] 王小伟、于莉: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的思考[J].新财经:理论版,2012(1).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一直以来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目前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损失的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首次将贷款损失从以往的坏账损失中分列出来单独明确,同时还明确将应收账款和预付款分为贷款类和非贷款类,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列举了十一种具体确认贷款损失的条件,并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条款写入,这也为以后财政税务部门应对经济生活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二)我国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具体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都是与贷款分类相适应的五级分类计提法,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少数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与国际接轨,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下面对两种计提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1、五级分类计提法

五级分类计提法是以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为基础的。它是由银行内部人员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财务状况来判断贷款质量,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然后根据贷款的不同类别对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现行的规定是除正常贷款外,后四类贷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2、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与国际接轨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银行采取该种方法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根据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贷款损失拨备,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根据借款人以及经济环境等未来变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出贷款现值。

(三)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该办法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作了规定,反映到贷款损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内容为:因国务院相关决定事项而导致的贷款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的审批事项后,由各省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其他原因导致的贷款损失则由银行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按损失金额、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划分审批权限。

(四)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为期末允许计提准备金资产余额的1%与上期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之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对农业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上述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这四类,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分别为2%、25%、50%和100%,同时贷款损失不足冲减准备金的部分经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对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银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时,必须将其纳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从总体上看,制度设计偏离税收中性原则

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中实行的是核销法与一般准备金法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一般准备金法,在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时只考虑贷款资产的数量而不考虑贷款资产所包含的风险程度,这就导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无法与实际的不良贷款相匹配,无法真实的反应信贷风险。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一般准备金是不符合税收中性的。而核销法的运用会诸如核销标准、核销程序、产权关系、司法效率以及会计审计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核销法也偏离了税收中性原则。

(二)从法制方面看,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分散于企业所得税法统领下的各种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通知和办法之中,显得比较混乱。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

层级较低、统计和规范口径存在差异,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具体运用混乱。大部分相关的规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的,而且每一个通知就会有一个新的规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时间还有限定,往往旧政策的执行期限已经结束,新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及时出台,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连贯性。同时,金融法规与会计法规、税务法规统计与规范的口径不同,银行需为应对不同的管理部门做不同的安排,使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从具体制度上看,相关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过低

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不得超过允许计提准备金贷款资产的l%,而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贷款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并对应这五大类贷款资产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金,具体比例为:正常类贷款为l%、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 100%,其中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资产的准备金计提比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上下浮动20%。这部分准备金可以作为费用列支。由此看出,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比例明显低于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划分计提的准备金的比例。

2.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

我国贷款损失的认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财税[2009]57号文件中列举了十二种可以确认贷款损失发生的情况,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确认贷款损失时银行往往必须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证据和证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银行在获得这些证明时,往往需要巨大的时间和成本,导致贷款损失不能及时在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应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这样一来也加大了银行的成本。

3.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

其实这正是由于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导致的。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导致会计和税收在将贷款损失作为费用处理时存在时间上的差异,直接造成银行因而被提早征税;但是又由于递延税资产(主要由上述贷款损失准备引起)转回的不充分,这种时间性的差异变成了永久性差异,使得提早征税变成了过度征税。

三、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完善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还存在着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银行的利益,阻碍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贷款损失税收法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准予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额度及其计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等相关问题。同时,取消对上述政策执行期限的限制,使政策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减少纳税人的不确定性预期。

(二)贷款损失税收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贷款损失认定制度

首先,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简化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赋予银行一定的自。其次,明确贷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认定口径。目前的各个政策文件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不一,有必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2.完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法律制度

首先,维持现行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方式,但要对扣除比例进行改革。在扣除比例的确定上,体现差异化原则,具体制度安排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优势,贷款资产的质量均较高,而且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很强,故可以规定其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比例仍然为l%;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对繁荣我国金融市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贡献,以及他们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可以提高这些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则应该高于上述两类银行,以鼓励这些金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服务。

其次,对部分特定性质和用途的贷款损失施行特定准备金法,为将来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施行特定准备金法提供可供参考的经验。这些“特殊贷款”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包括“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在内所有关乎国计民生的贷款。这种制度安排既能引导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动,还能提高财政支出(税收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票据管理工作;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在政府非税收入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财政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更是重中之重。财政票据是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定经济凭据,是完成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书面证明,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是把好非税收入源头的重要手段。

一 、当前票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按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制定、发放和监督的管理机关,但从目前票据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一些收费部门和单位没有规范的票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不严,该列收的不及时列收,收款后不及时入账,空转坐支,导致票据金额与账面金额不符;

2、有的单位票据领到票据后不设专人开票保管,实行谁用票,谁开票,造成票据的存根联与收据联、记账联严重不符,票据失真;

3、一些部门、单位领到票据使用后长期不核销,即使遗失也不及时声明作废,有的甚至隐瞒不报;

4、部分收费部门和用票单位存在转借、代开的现象,

开人情票,做好人,搞关系,违规使用票据;

5、一些部门和单位为了多收费,不按票据管理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任意提高收费标准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有财务人员素质不高,领导干部意识不强等原因。本人认为,要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工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 切实加强对票据管理工作的认识。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票据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票据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票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保证财政票据的安全完整,有效监督财政票据的规范使用,夯实票据管理的基础工作,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其次要认识到加强票据管理是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需要。财政票据作为源头控管手段,在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三个行为(收费行为、执罚行为、财务收支行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坚持以票控收,票款同行,收费和罚没收入就能及时缴存财政,严格票据审核,就能对正确执行费政策起到保障作用。第三加强票据管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当前仍有极个别单位为了小集团利益,自立项目、自制票据乱收费,滥罚款,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乱收费,滥罚款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而加强票据管理工作是有效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 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考核机制

当前,一些票据管理办法及制度已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票据的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首先要强化票据管理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各岗位票据管理权限,完善财政票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机制,严格实施财政票据的申请、印制 、审验、登记、入库、核发、出库、使用、保管、核销、缴库的电子化管理 ,以达到规范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及承印企业的财政票据内部管理程序,实现财政票据从申请到核销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其次要进一步强化硬件建设,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各单位必须购置电脑、打印机等必备设备并配置到位。同时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三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除了对财政票据实施全程电子化管理,详细记录每个岗位的业务状态及完成情况,还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考核机制,细化和量化每个单位、岗位、人员的职责,并制定失职的追究办法。定期通过考核系统对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使得票据管理工作的好坏、工作量的多与少、工作失职情况的有与无、工作业绩的先与后一目了然。并将考核情况与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提拔等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效率。

三、不断提高财政票据管理的服务水平

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作为财政部门的对外窗口,直接面对和接触的是各个单位,工作看似简单,却反应了财政工作的全貌和方向。同时财政票据服务管理水平的高低,也是衡量财政部门工作水平的标志之一。只有切实加强这方面的服务工作,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真心实意地为各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才能取得各部门、单位的支持与配合,才能充分的发挥收费票据的管理职能,从源头上管理好政府非税收入。首先,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并注重对检查情况进行对比、总结和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其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展开认真的调研,写出针对性较强的解决方案;第三对一些易发生、多发生的问题在查找出原因的同时,有的放矢开展培训;第四由财政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参加的票据管理工作联系会,促使票据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大票据管理工作的督察力度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一、各苏木镇固定资产的清理情况

根据呼伦贝尔市政府以及撤乡并镇工作的需要,我局成立了专门的检查组,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圆满的完成了清产核资以及国有资产重组工作,使各苏木镇能够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

1、各苏木镇固定资产的情况:固定资产为2,894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为351万元、暂付款为470万元、暂存款为802万元。

2、存在的问题:一是暂付款数额较大,应报帐没有及时报帐。如因人员调动或死亡而形成暂付款和应收款。二是没有建立固定资产帐,帐面实物不相符。三是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管理意识不强,财会人员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

二、旗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情况

随着我旗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日溢完善,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设施、办公用品、交通工具也随之更新换代,从而进一步加快了陈旧资产的淘汰速度。

1、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总额为9,706 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为1,908万元,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为3,872万元,已变卖的固定资产为197万元。

2、存在的问题:一是固定资产帐记录不全,很多资产流失于帐外。二是固定资产买卖手续不全,变卖的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已经坐支。主要是交通工具和房屋建筑。三是存在用固定资产抵顶单位欠债的问题。四是新建、扩建的工程没有及时入帐,帐外资产量大,该入帐的没有及时入帐,以各种途径取得的资产在使用,但财务上没有记载,形成帐外资产。五是资产损失流失严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随意性很强,未经国有资产部门的审批就处置资产,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六是管理意识淡薄。

三、经过此次检查各系统固定资产情况

1、教育系统:由于我旗执行集中办学,拆除了一些房屋,同时新建了一些校舍,各苏木学校并入阿镇镇区进行集中办学,原苏木学校房屋待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教育系统累计固定资产2,926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912万元,其中旗直学校固定资产原值2,311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324万元。苏木各学校固定资产原值615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58万元。

教育系统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1,300万元。

2、社保口:固定资产总额为1,187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182万元,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214万元(由于拖欠工程款而未能办理房产证,没有正式交工,没有在城建部门备案,没有正式收据,所以未入帐)。

已变卖的固定资产为18万元。

3、农牧系统:固定资产总额为881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283万元,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17万元(由于工程款没付完,没有正式收据,所以没入帐)。

已变卖的固定资产为19万元。

4、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总额为4,293万元,待核销的固定资产466万元,新建未入帐的固定资产1,677万元(由于手续不全,没有正式收据或因赊帐购入的所以没有入帐)。

已变卖的固定资产为39万元。

四、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与对策

1、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由本单位将核销的固定资产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核销;对个别数额较大的待核销固定资产应请示旗政府审批核销。

2、新建未入帐的办公楼各单位财会人员要督促经办人员,按照规范的财会手续及时入帐;对新建办公楼有部分帐没有正式收据的要写书面说明;对上级主管部门赠送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合法正规的收据入帐;对购置大型办公用品挂帐、在职职工欠帐数额较大的要及时冲帐减少职工欠款。

3、对个别单位办公楼转让的现象,要求财会人员按照正规手续(由现单位和交让单位出具合法收据),及时入帐。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风险 防范策略

一、当前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概述

会计体系不完善带来的管理风险。不良贷款风险。无数研究表明,银行坏账的推迟核销与累积而不是坏账本身导致了金融危机。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对商业银行的坏账,美国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质量自行及时处理,从而对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而日本则对贷款坏账的核销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呆账的核销银行无权自行决定,必须得到大藏省的批准,结果大量应该核销的坏账未能及时得到处理,最终促成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在我国,不良贷款主要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即作为不良贷款。对于不良贷款的认定,主要由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中国的商业银行对于呆账的核销并无太多的自。每年,商业银行的各分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下达的贷款呆坏账核销的范围,提出不良贷款的核销计划,这些计划经当地财监办同意后,报总行批准。由此可见,呆账的核销受到诸多严格限制,而且还要层层上报,这样就使得应该核销的坏账得不到及时处理,暗藏了巨大的危机。应收未收利息风险。在《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贷款利息自结息之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进行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做冲减利息收入处理。”显然,规定贷款的应收利息需在结息日后180天以上,才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相对于其他国家如英国大部分银行是90天,美国大部分银行是60天。事实上,贷款的应收利息在结息日90天后,其收回的可能已大大降低,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应收利息的坏账比例远高于西方商业银行,增大了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

制度缺失带来的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可以分为由外部客观原因和由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损失。随着商业银行机构规模扩大化、金融产品多样化和复杂化,商业银行业务对计算机为代表的IT技术的高度依赖性和金融业及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使得外部条件更加复杂和难以控制,因此可能造成的外在操作风险会给商业银行带来严重的后果。然而,银行经营以人为本,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也应以加强内部操作风险为基础。

导致商业银行内部员工行为失当的原因,有的是主观恶意,有的是主观善意。近年来,商业银行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管理办法对业务流程加以整合,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提高监测水平,通过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实施问责制等措施使商业银行的外在操作风险和主观恶意行为风险得到一定的控制,但对主观善意行为风险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实际上,主观善意行为的发生频率和对银行造成的损失可能更大。由于银行对主观善意行为疏于防范,缺乏应有的事前预警、事中监测和事后分析评估和处理机制,使得银行对主观善意行为的发生特点和规律的认识远低于对主观恶意行为的认识,而且责任人也因处罚较轻而缺乏应有的警惕,使得主观善意行为的发生频率和对银行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主观恶意行为风险。其次,主观恶意行为风险往往是以主观善意行为为条件。近年来,银行出现一些经济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一些基层负责人或客户经理以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客户为借口,使一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管理上出现漏洞,给一些犯罪分子以履行职务或服务客户为名,行经济犯罪之实提供了方便。最后,主观善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具有隐形性。例如,为提高短期收益,一些银行的债券投资部门在低利率时期增加债券投资,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在缺乏避险手段情况下就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利率风险。

二、防范风险对策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