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房屋评估法律依据

房屋评估法律依据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房屋评估法律依据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房屋评估法律依据范文第1篇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房屋评估法律依据范文第2篇

1、买方要对房子的产权进行调查,审查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

2、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3、买方找专业的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

4、如果要办理贷款,那就向银行提交申请,如果是组合贷款则要同时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提交申请。

5、按揭办理完毕后,买方要注意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6、买方将买卖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并拿到受理单。

7、买方凭受理单到农税中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

8、买方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

9、买方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即办理房屋产权证。

【法律依据】

房屋评估法律依据范文第3篇

1、继承人委托评估公司对所房屋进行评估;

2、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办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

3、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房地产交易办理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

5、资料审核后,发放已更改权属人房产证明。

【法律依据】

房屋评估法律依据范文第4篇

刚购买的房子当然是可以进行过户的,但是要征收相对应的过户费用,即费用主要是依照房子大小以及房子使用年限有所不同,一般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以及公证费300元,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进行征收。因此对于刚购买的房子的过户,应该严格按照上述税率来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来源:文章屋网 )

房屋评估法律依据范文第5篇

长沙市的宋女士在该市芙蓉区西街花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开发商在她买的房前面又建了一栋楼房,遮挡了她家和另外一些业主房子的阳光。于是,宋女士等26户居民找到开发商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但因为当时不能确定受影响的程度,没有客观的数据佐证,双方协商未果。

2010年1月20日,26户居民委托长沙市规划局信息中心到现场进行鉴定。此后,规划局信息中心出具了《日照分析报告》,认为日照不达标。

有了这份报告为依据,宋女士等人又找到开发商,要求解决采光的问题,但依然未果。“开发商告诉我们,报告上只显示采光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并没有涉及赔偿标准。”一居民说。

无奈之下,2010年9月6日,宋女士等26户居民将开发商告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26户每户损失6万至9万元不等。

“被拿走阳光”怎么赔?这是双方的争论焦点。法官查阅了不少相关资料,最终在《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这一地方性规章中找到了有关依据。经法官调解,2011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每户居民获赔4万元至7万元不等,开发商一次性拨付136.8万赔偿金。5月10日,的26户居民都领到了赔偿款。

房屋采光权纠纷频发,如何赔偿缺乏统一标准

长沙市一基层法院的民庭法官告诉记者,目前,相邻关系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有些住户花了一辈子积蓄买了房,住进去没几年,对面的绿地上一栋大楼又拔地而起;有的人买了间平房,旁边的邻居却盖起了一栋几层小楼,自己的家里从此暗无天日。这都容易引起官司。”此外,一些业主追讨采光权或噪声赔偿的案件胜诉后,很多同楼、同小区的业主纷纷效仿,集团诉讼案件大幅增加。

在诸多采光权案件中,诉讼双方往往会遇到没有明确赔偿标准的难题。“在以往类似的采光权案件中,法院判决大多只依据损失的光照时间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每分钟的赔偿金额是多少,缺乏法律依据,各地法院所判金额也不等。”该法官称。

房屋评估法律依据范文第6篇

集体产房不能办理过户,没有产权证,房管局没有进行登记,这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因为很多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如果要拆除,政府不会予以补偿。所以,集体产权房如果赔偿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得到政府批准而建立的小产权房,一般政府就会按照规定给与补偿,当然,如果属于违法建筑,政府就不会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来源:文章屋网 )

房屋评估法律依据范文第7篇

【关键词】房产管理;房屋测量;作用

在现代房产管理中,房屋测量的作用不容小觑,本文结合房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房屋测量技术在房产管理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意义进行分析.希望能对从事房产管理的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1 房屋测量在房产管理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分析

在房产管理中,房屋测量技术的地位非同寻常,由于房屋登记具有时间短.任务重的特点,在房屋管理中的很多历史遗留问题,诸如房屋面积测定和评估。房屋类别的确定都需要借助于房屋测量技术,同时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测量技术可以广泛的应用于城建征地规划和房屋管理方案设计中。同时由于房产管理涉及到房屋的各个方面.对房屋测量的要求也有多样性。

首先,房屋测量对房地产产籍管理意义重大,房地产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进行房屋所有权的管理。因此要实现房地产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就必须充分依靠房屋测量。通过房屋测量才能进行有效的房屋基本情况的审计和评估,房屋测量的质量和结果直接影响到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因此房屋测量部门要科学决策。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这样才能为房产管理提供参考资料,减轻房产管理的工作量。房屋测量还对房地产管理中的市场管理意义重大.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新建住房的利用率不断提高,安居房和房地产开放市场力度也不断加大,随着大量的房屋进入市场。房屋的买卖和交易行为也越来越频繁,作为房屋管理部门在进行管理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而房屋测量则客观上提供了这一需要.在商品房建筑面积确定和房产注册、登记等方面.通过房屋测量部门鉴定的房屋可以规范的进入市场,这也有和J于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销售和房屋消费市场的活跃,使房屋消费者放心。使房产管理进入一个良性的科学的运作轨道。

此外,结合我国现行房地产发展的情况,房屋测量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证合理规划和使用土地意义重大,当前住房改革的重点是进行公有住房统计和优惠销售,其中一个重要的基础工作就是准确和合理的确定每一套住房的价格。因此要注重房地产单价的评估和管理,这就涉及到了房屋分摊面积的计算和分配,这一项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也是房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房屋测量在数据上的精确性和合理性对于规范房产管理制度,保证住房改革的公信力意义非凡。同时在合理规划和利用城镇住房土地上.规范、专业的房屋测量是联系土地、规划和城建部门的纽带,房产测量图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为合理的调配和利用土地,妥善的进行城镇用地建设提供了相应的数据资料,是合理进行土地规划和住房建设的一杆标尺。

2 房屋测量在房产管理中的作用

房屋测量技术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它的发展是建立在现代测绘技术的基础上的。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H益兴旺,对房屋测量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特别是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房产分割等问题时,房屋测量成为解决房屋纠纷的重要的科学的法律依据。房屋测量获得的测量数据往往是第一手的,主要指与房屋相联系的房屋产权属界址、房屋面积、房屋产别等数据,往往都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有了这些依据,才能有效的载入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因此在房产管理中,房屋所有的基础图是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和财政税收的重要依据.拥有法律、财政和城镇规划三大基本作用,在法律上,为了更好的理清房屋的权属关系,为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提供客观、有效的依据,就需要有精确的房屋测量技术作为辅助工具.在城镇规划上。城镇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稳步推进居民基本住房建设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房屋测量技术的发挥,因此城镇房产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辖地房产的权属、方位、数量和使用现状,以便对城镇房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只有合理的利用房屋测量技术,才能稳步的推进房屋管理和合理的房屋规划建设,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从而更好的调配和使用房屋和土地.有计划安排新旧城区居民房屋的拆迁和改造,为新发展房屋住宅区的规划提供便利条件。同时房屋测量的数据和结果,也是进行城镇房地产管理和房屋规划研究的重要基础资料。由此可见,房屋测量技术虽然专业性强。但在房屋管理中却应用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房屋测量提供了准确的测量图纸资料和数据库,不仅对私有房屋管理意义重大,也为正确掌握城镇居民房屋和土地的使用现状和变化提供了一定的参考,通过房屋测量的数据.城镇房屋管理部门可以对公私各占有的房产数量和面积进行合理的统计.彻底清除违法违章房屋,从而形成动态的房屋管理和监测体系,房屋测量技术的重要之处还在于它为统计各类房屋的数量和比重提供了可支撑的数据,这些数据可以广泛的应用于现代房产管理和房产经济理论研究。房屋测量为房产税的征收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房产测量为城镇财政、税收等部门研究和确定居民房屋土地分类等级、制定税费标准提供了参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房产税费的征收,避免了税收管理部门的损失。

此外.房产测量图中所显示的所有房屋的权属范围,是经测量统计后逐幢房屋清理得出的产权,房屋的产权经过住户申请登记。是由主管部门逐户审核确认的。房产测量图也是加强房产管理、核定产权、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保障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据之一。

房屋测量技术在房屋管理的作用不言而喻,而怎么科学有效的发挥房屋测量在房产管理中的作用则是当前房屋管理人员和房屋测量工作者关心的首要问题。需要引起房地产管理从业者的重视。

3 房屋测量在房产管理中的应用和注意的问题

以上,我们谈到了房屋测量在房产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房屋测量的作用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和分析。而在房产管理中.只有精确的房屋测量才能更好的维护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和销售秩序.进一步规范城镇商品房销售行为,从而提高商品房销售面积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纠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国家曾制定了相应的房产管理和房屋测量的规章制度,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此类问题.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有必要对具体应用和操作房屋测量时注意的几个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

3.1 房屋销售面积的测量

关于房屋销售面积的测量往往要求精确性强,数据复杂,因为房屋销售面积和市场定价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在测量时精确度的把握是重点。房屋销售面积的测詹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可分为房屋总面积测量和房屋总利用面积的测量。这二个参数是衡量房屋面积大小,进行房产测量的基本方法之一,房产测量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常见的测量技术主要有:运用实地量距法进行面积测算;运用坐标解析法进行房产测量的计算:利用GPS技术进行房屋测量。房屋销售面积的测量是房屋测量中的重要内容.科学的房屋销售面积测量往往能为房产管理者提供管理的相关凭证.也是妥善处理城镇房屋产权纠纷和房屋面积补偿等问题的重要保证,因此房屋测量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运用科学、专业技术方法做好房屋销售面积的测量工作,为房产管理保驾护航。

3.2 房屋测量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房屋测量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必须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来进行合理的限定.这些规定和要求对于规范房屋测量人员的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能否充分发挥房屋测量在房产管理中的作用,房屋测量的行业规范的提出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房屋测量中,要遵循和执行统一的房屋测量规范,同时。房屋应具备上盖和防护物,要保证房屋的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建筑物。且属于生活或生产性场所等条件,这些普遍性的条件给予了房屋测量者许多有效的指导,有利于科学、合理的房屋测量和评估体系的形成,避免出现由于房屋测量偏差所导致的房产纠纷。

综上所述,本文对房屋测量在房屋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和应注意问题分别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由此可见房屋测量在社会经济、人民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每个房屋测量工作者应该认真工作,善于学习,才能把测量工作搞好,为房屋管理和房产权属关系确定提供重要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覃芳.浅谈房产测量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民营科技.2009;10

[2]胡秀英.规范房产测量强化行政管理.三晋测绘,2005;5

房屋评估法律依据范文第8篇

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对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条例》)寄于很大期望,但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认为新《条例》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细化。

一、内容要细化,边界要清晰

新《条例》在设定的具体事项方面过于粗线条,边界不够清晰,这样在衡量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上容易出现分歧。如:《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这里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如何界定?由谁来认定?认定机构是否具备资格等问题如果不在《条例净中进行细化和明确,将来在征收工作中很容易产生争议。

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这里的“危旧房”概念不清,“危旧房”怎样划分?什么样的房屋算“危房”?什么样的房屋算“旧房”?“危房”谁来认定?“旧房’标准如何划分?否则,建设项目的界限不清,界定不准,带来的只能是质疑和争议。

新《条例》第三条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里的“其他公共利益”有多大的外延?新《条例》中应当尽可能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和划分,让人能够一目了然。

二、程序要简化,依据要充分

笔者认为,新《条例》在程序设定上过于复杂。新《条例》在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均设定了听证、公告等程序。从条款中不难看出,新《条例》是想制定出一套完整而又严谨的立项审批手续,以此来完善立项审批程序的合法性。然而,新《条例》对地方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拆迁行为,在征收前设定了大量的调查、论证、听证、征求意见、进行公告等程序性的工作。这对于政府建设公益项目设定的门槛过多、时间过长。新《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入、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仅一项公告就要花费60天的时间,可想而知,政府要想做成一件“公共利益”的事情也非易事。新《条例》第十条设定的“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边界不清晰,《条例》应当对征收多少户房屋或征收多少面积为“较大”有一个清晰表示。政府在作出公告时应当公告30天,还是60天?否则,被征收入有权认为政府公告时限不够而。

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入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入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入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笔者认为这两条应当修正。因为,此条款是针对危旧房改造的,更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如果被征收入认为,安置去向不合理,补偿标准不合理,因而未能达到90%或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入的同意,那么危旧房改造工程政府就应当放弃?这显然不是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危旧房改造建设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征收危旧房进行改造应当具有强制性。新《条例》应当赋予政府这个权力,否则,政府危旧房改造工程不能及时实施而带来的隐患或事故谁来承担?

新例》过多设立了程序上的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的征收、立项法律依据等问题涉及较少。征收的合法性与安置补偿的合理性是整个征收的基石。新

三、安置要合理,补偿要透明

安置、补偿问题是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矛盾纠纷的根源之一。

新《条例》中应当增加对被征收入的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合理性审查程序。这样一是增加了评估结果的透明度,二是增加了保护被征收入合法权益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