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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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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第1篇

1、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

2、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3、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进出境物品,指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对进出境物品是有严格规定的。首先,进出境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海关对进出境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邮政企业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也要接受海关监管。邮运进出境的物品,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异同

一、引言

税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它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门会计。财务会计是在公认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和规范下对己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并由此形成财务信息,对企业和外部有利益关系的各方面提供报告,以满足其经济决策的需要为目标的会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规、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合理合法规避风险,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独立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推动市场经济建立,国家对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进行大范围改革,先后出台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两者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法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异同为出发点,并对二者如何协同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对我国企业的会计实务提供参考。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异同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1)核算主体不同。会计核算必须要有一定的主体,财务会计的核算主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和组织;税务会计的核算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当事人。

(2)目标不同。会计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各种有用的决策信息,税务会计提供的是企业税款缴纳情况的信息,主要的使用对象是相关的税务部门,信息的表现形式是各种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提供的是反应企业实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其主要的使用对象是企业的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其信息的表现形式是财务会计报表。

(3)参照依据不同。财务会计在实际中所参照的依据主要是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税务会计在实际中所参照的依据是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所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进行计算,同时将计算结果向税务部门作出出面报告。

(4)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在实际核算过程中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税务会计在实际核算过程中将收付实现制作为基础。

(5)基本要素不同。我国相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我国财务会计的六大要素分别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税务会计的四大要素则分别是了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以及和应纳税额。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1)税务会计的信息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作为基础。企业的纳税信息一般是通过对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得到的,因此,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是税务会计信息的依据。

(2)税务会计会促进财务会计的改革。企业的每一项税务会计的账务处理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造成影响,并最终反应在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之中。以企业所得税会计为例,为了将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造成的差异在账面上反应出来,企业会计准则中将时间上存在的差异有效的处理,企业制定了递延所得税这一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还应调整“所得税费用”。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建议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是两条重要的分支,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事关重要。

(一)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建设

我国对财务会计的相关理论经过几次修改之后已经比较完善,而税务会计作为新生的学科,相关的理论还没缺失,要真正促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发展,必须首先建设我国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二)促进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相互适应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出现的原因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不一致。要促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发展,一方面,会计制度的制定需要关注税收监管对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税收法规也应在制度层面上尽量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同样需要考虑会计制度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三)会计信息披露增加对税收的支持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要求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不仅要反映企业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以及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等信息,还应该包括企业实际纳税情况信息的披露,使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达到全面、准确、充分的要求。

(四)企业应提升财务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升其业务水平,使他们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账务处理都娴熟于心,促进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

参考文献:

[1]黄妹金.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J].企业研究,2012.

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第3篇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企业发展迅速,为我国的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阐述了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分析了我国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对解决的问题的思路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企业税收;税收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5-0064-02

1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

税收的轻重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一个经济发展状况良好的国家的税收管理能很好的处理税收负担,既不会负担过重,影响企业的赢利和利润留存,也不会过轻,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转型,我国的财税关系发生变化,税收变成了调节国家和企业之间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

税收制度的健全还关系到企业在经济市场中的竞争力,是企业在管理和进行决策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税负轻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占优势,所以税收制度影响着企业的长远发展,不仅仅受到国家相关人员的关注,也逐渐被企业决策者所重视。

我国的税制具有普遍性,各个企业发展状况不一致,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很好的适应,遇到问题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分析问题,根据税收原理进行合理的处理。我国在不断的探索中整体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税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统一的税收制度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的企业有其不同的运营情况,很难使所有的企业都能很好的适应,这就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灵活处理不能适应的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很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争取不断地完善税收制度,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做好服务。

2 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税源管理对象单一,具体项目缺乏管理

原来的税收管理主要是从整体上对企业进行管理,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上得到相关信息,忽视了具体的项目的管理,使大量税源流失,由于现在企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企业内的项目出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以前传统的只抓企业整体管理,放任企业项目管理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企业的发展。

22 缺乏企业前期的管理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前期运行的工程立项、招标、资金投入和承包合约等时期的管理,这就造成了税务机关部分职能的缺失;很多企业在决策管理中往往也会忽视税收问题,或者对我国的税收制度不了解,在出现税务问题后,才努力协调,给税收的管理增添很多负担。

23 企业中的税收管理人员相关知识缺乏

现在我国企业中的税收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严重缺乏,只能完成简单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报表编制工作,很少懂得税务知识,也就无法深入分析申报表,没有能力进行税务评估等专业化操作,大大增加了跨区域经营项目的涉税风险。

24 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强,漏税、逃税严重

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追求利润,有些企业心存侥幸心理,认为企业这么多,税务机关不会注意到每一个,铤而走险逃税漏税。在企业经营面临问题时,更容易产生这样的想法,做一些隐瞒收入、违规使用发票、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使逃税、漏税、欠税现象严重。

25 会计核算不准确,账目混乱

有些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税收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低,仍然采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会计核算账簿不规范,账目混乱,成本核算不真实,随意伪造单据、分摊成本。造成这样的现状有部分原因是这些企业的管理模式落后,还停留在家族管理的阶段,不能接受外部的专业人员,存在任亲为贤的弊端,而且关系的制度不健全,主观因素往往胜过企业的客观需要,不能实现经营的正规化,税收的管理也不能系统化,致使出现账目的混乱现象。

26 不同地区税收政策不同,随意性大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地域差异,且多以暂行条例、通知等方式,这就使税收的征收人为因素过大,给征收的工作带来一定阻力。

27 税收管理模式不能跟上企业发展的变化

我国目前税收的优惠政策比较单一,对中小企业只有直接税收优惠形式,比如税率优惠、减免税等。与国外的丰富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尚不成熟,也可以进行借鉴和学习,采取间接地优惠方法。国际上比较常用的间接优惠形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延期纳税等做法。不光优惠形式单一,我国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自己工作方便省事,在有些企业没有设置账簿的前提下使用“核定征收”的形式,这就使应纳税款不能真实体现实际税款,影响企业的利润分成,直接打击企业的税收管理积极性,而且不能合理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28 纳税服务体制不健全

过于重视大型企业的税收工作,对中小型企业的纳税服务不够,我国中小企业蓬勃发展,数量比较大,税收工作繁杂,有些税务机关往往忽视对这些中小型企业纳税人的服务,对其工作惩罚多于服务。

3 解决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路

31 加强各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

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新法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他形式的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应在企业成立之初,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规模和自身风险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减少总体税负。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于10%的优惠税率。国家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五)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1.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2.尽量投资免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类的作法。

(七)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但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累进税制下,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有利,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最后作出决定。

(八)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使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二、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税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按税种设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构成,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二)税法建设滞后

近几年我国税法立法层次有所改观,但立法层次仍然不高。对税法不断补充和调整,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再者,税法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依然偏轻。另外,税法与会计法在制度衔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总之滞后的税收法制建设与我国目前正在创建的和谐、小康社会的大好局面极不相应。

(三)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税务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企业税务筹划多为财务人员兼办,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

三、完善与改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强化科学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税法从征税角度对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齐全,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税务筹划的成本才低、企业的税才轻。只有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进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筹划,才是阳光大道。

(二)加快税收筹划人才的培训

税收筹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因为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精通国家税法及会计法规,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同时,税收筹划还要有较高的实际业务操作水平。如果税收筹划人员水平不佳,筹划方案失败,不仅达不到企业合理节税的目标,还要浪费筹划成本。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能否实行,要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如果税收筹划失败,导致少缴税款,处罚在所难免。为此,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相互学习,寻求技术支持尤其必要。应争取双方在政策的理解、实际操作上达成一致,增加筹划的成功概率。

(四)加强财务法规、税务法规学习,走出申报误区,构筑税收筹划稳定平面

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第5篇

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是以总体方式把握世界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理论体系。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一致的。哲学的思想、哲学的方法乃至哲学的理论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会计实践与会计理论的发展。会计实践活动和会计理论研究中的许多争论,都涉及到哲学世界观与方法论的问题。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贯穿于马克思哲学的整个体系,贯穿于它的每一个原理和命题中,是哲学的核心内容。用哲学的基本观点去考察会计学的一些问题,有利于促进会计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众多理论难题的解决。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该会计准则的最大突破在于,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收益表债务法改变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无疑是一大进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实践的角度解决了收益表债务法的缺陷,而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理论本身也蕴涵了丰富的辩证法思想。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运动和静止的关系

辩证法告诉我们,运动是绝对的,永恒的,无条件的;静止是相对的,暂时的,有条件的。运动和静止相互依存,没有运动就无所谓静止;没有静止也无所谓运动。运动和静止相互渗透,绝对运动中包含着相对静止,相对静止中包含着绝对运动,任何事物都是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在确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时,《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相比,没有沿袭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做法,而是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自财政部1994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来,我国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基本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并存。无论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都是站立在收入和费用两大要素的立场去考察所得税问题。《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规定,对于暂时性差异对纳税的影响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心就是在每个会计期末计算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并据此计算其对纳税的影响。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我们知道收入和费用两大要素是动态的要素,是“虚要素” ,而资产和负债两大要素是静态的要素,是“实要素” ;从哲学的角度来讲,收入和费用体现出运动的特征,而资产和负债两大要素体现出静止的特征。虽然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但是绝对运动的“收入”和“费用”这两大要素最终将通过“利润”要素向所有者权益要素转化。在这个转化过程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量”相对于期初来讲也会出现增减变动。由于所有者权益所代表的是企业净资产,从量上考察也就是是资产和负债两大要素在某一时点的差额,因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静止”观念实质上是“运动”观念的表现形式,而资产、负债于某点的静止相对于期初来说也是运动的产物。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系统和要素的关系

系统是诸多要素(不少于两个要素)的相互联系的整体,要素是组成一个整体而相互作用的部分。系统和要素这对范畴在现代社会、现代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丰富了人们认识世界的视角,以多层次、多角度、多网络的多维坐标扩充了人的认识空间,而且提供了分析复杂事物及其相互关系的科学方法,即系统论方法。会计作为一个系统,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若干部分组成的,并且是具有特定目标和功能的有机整体。虽然会计系统呈现出目标性、边界性、整体性、相关性、层次性及动态性等诸多特征,但是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考察,会计系统无非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要素所组成的核算系统。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站立在资产和负债两大要素的立场考察所得税问题,而资产和负债两大要素在时点的“量”也并非空穴来风,它们是由六大要素通过一个会计期间的综合运动在一个时点的存量,本质上还是体现了六大要素对会计核算系统的影响。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本质是现象的依据,本质决定现象,并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自己的存在;现象又总是从不同的侧面表现事物的本质,它才存在和变化,归根到底是从属于本质的。从哲学的层面观察,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收益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问题更能揭示所得税会计问题的本质。会计核算系统表面上是通过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要素的内在变化来加工、处理和提供信息,然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大要素只是我们为区分投资者的投入本金和投资所得而设置的辅助要素。随着会计期间的人为终结,收入、费用和利润三大要素最终会向所有者权益要素转化。收入增加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费用增加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因而收入、费用要素的变动与资产、负债要素的变动是同步的。因此用收益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问题揭示的仅仅是“现象”,而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问题揭示的却是“本质”。

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又称为矛盾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和实质内容。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为斗争性,矛盾的同一属性又称为同一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趋势和联系。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互相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对立双方互相分离的倾向和趋势。虽然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相对于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无疑更具有理论上的说服力,但是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通过收入和费用两大“虚”要素来考察所得税问题,因而可将它们合称为收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通过资产和负债要素考察所得税问题,收益表债务法则通过收入和费用要素考察所得税问题;从表面上看,这两种方法之间存在着矛盾,但是这两种方法也存在同一性,即两者都是通过会计核算系统所提供的“指标”和税法所核算的“指标”进行对比的产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比的指标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收益表债务法对比的指标是“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以说,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收益表债务法是“对立的统一,对立的斗争”。

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出,由于内在矛盾性或内在否定性的力量,促使肯定自身的现存事物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由肯定达到对自身的否定,进而再由否定达到新的肯定。否定之否定规律显示出事物自己发展自己的完整过程,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收益表债务法的更替同样体现了否定之否定规律。收益表债务法基于收入与费用在会计上和税法上确认时间不同的分析,即时间性差异的分析;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基于资产、负债两大要素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在时点上不同的分析,即暂时性差异的分析。从概念的范畴来讲,暂时性差异要比时间性差异宽泛,因为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如会计和税法对于同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同一期间折旧额的差异),而某些暂时性差异却不一定是时间性差异(如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的账面金额不同于其初始计税基础),因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于“差异”的涵盖较之收益表债务法更加全面,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能解决所得税的相关会计问题。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收益表债务法的更替是“扬弃”的行动,它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哲学思想。

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第6篇

一、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税务会计主要是在财务会计的发展中逐渐演变而来的,因此,税务会计也可以使用财务会计部分基本前提,比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不过税务会计自身也具有一定的特征,所以,它也应具有自身特殊的基本前提。

(一)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时间价值也可称之为资金时间价值;指的是随着时间的不断变化,企业投入到实际中经营的资金价值将会进一步增大,这样一种资金增值就属于货币时间价值。当前,税务会计的这一前提已经成为了税收立法与税收征管的基础内容,所以,各个税收种类必须根据宪法与法律规定,明确缴纳税款的原则、缴纳税款的时间以及税款缴库时间。

(二)纳税主体

税务会计的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具有紧密的关系,不过这两者之间仍有不同之处。所谓会计主体主要指的是会计所核算与监督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的空间范围而纳税主体指的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三)年度会计核算

年度会计核算在税务会计中属于一项基础性的前提,也就是说,税务制度在建立过程中主要以年度会计核算为前提,并不是根据某一特定的业务而形成的。赋税的主要作用是对一个特定的纳税款时间内所产生的所有事项的具体结果,对于该期事项在后期的年度中产生的结果不加以考虑,只在当期的年度范围内进行考虑。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这两者之间有相同之处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当期,各个国家都在尽最大力量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存在的差异进一步缩小,然而,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并不是一时间就能够缩小的,还需要我们从实际角度出发并根据客观规律,确保其两者在未来发展中能够保持协调一致性。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区别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目标不同

税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将实际纳税信息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以此方便于相关税务部门征收税款;而财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将实际财务情况、经营效益以及真实的财务信息递交给相关管理部门、投资人员以及债权人等,这样对于信息使用者实际决策十分有利。税务会计实现目标的主要途径是纳税申报,即纳税人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作出书面申报;财务会计实现目标的途径是向相关者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利润表。例如每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在利润表调整的基础上编制的。

2.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参照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在实际中所参照的依据主要是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而税务会计在实际中所参照的依据是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所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进行计算,同时将计算结果向税务部门作出出面报告。例如,《企业会计制度》和《借款费用》准则中就明确规定,除了需要购买、设置的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借费用之外,其余所有借款费用必须在当期发生时直接的纳入到财务费用之中。不过,对于专门用来借款的费用,财务会计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与用途情况,将其划分为了七类:即企业生产过程所用的固定资产、非企业生产用的固定资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还未经过使用固定资产、土地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采取这样一种方法进行提取折旧,根据不同类型制定一套有效的折旧年限与产值率;而税务会计将固定资产划分为了二种类型第一种是,房屋、建筑物、火车、轮船、机器、机械以及其他生产设备,第二种是,电子设备及火车、运输工具滕轮船以外等。在实际中,财务会计遵循的是会计准则,根据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进行处理,会计人员根据自身的理解程度以及情况的特殊程度,对部分发生的相同经济业务存在的不同表述方式,会得出不一样的会计结果,这种表现主要是因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所致。

3.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核算基础不同

财务会计在实际核算过程中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将应收费用与支付费用作为明确收入费用的标准,这样能够使收入费用实现科学合理的配比,对于明确企业各个时间段的经营成果十分有利,这样的做法进一步确立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比如,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从开始租赁曰期起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款项金额现有的价值之间的较低者,将其作为入账价值。而税务会计在实际核算过程中将收付实现制作为基础,其比财务会计的应收费用与支付费用的收入标准更具准确性,实际操作不仅方便,同时还能够有效的预防纳税人偷税漏水的行为发生。

4.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核算程序不同

财务会计的标准程序是这样的:一,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三会计报表;这三者之间有着不可划分的关系。一般来说,税务会计在实际中也可按照这一程序进行,不过没有具体的规定要求,企业通常在年尾根据财务会计提供的数据资料参照税务法规定将其进行必要的调整,然后制定出纳税申报表。

5.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不同

财务会计基本涵盖了六个方面的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以及利润;在实际中,会计对象的具体规范化与财务会计反映都是在这六个方面的要素基础上进行的。税务会计基本涵盖了四个方面的要素,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缴税务金额、应税收益。这其中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与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是不同的,它们无论是在时间还是计量标准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存在的联系

1 税务会计的信息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作为基础

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完善的数据库,这一数据库主要是企业对外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材料。当前,从各个国家的税务会计实践中可以看出,比如企业所得税,基本上都是将企业的会计利润作为基础性内容,之后才根据税务法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的整改。

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间的协调性

   同时反映在了企业对外制定的财务报告上要包括对承诺事项、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曰后事项和关联方交易等内容的说明。随着报表内容的曰益复杂化,以文字辅之以数字来表述的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也将进一步增加以下信息:有助于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采用与报表不同基础编制的信息;对可以反映在报表内,但基于有效交流的原因而披露在其他部分的信息;用于补充报表信息的统计资料。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变化。

    理念的变化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表观。多年来。我国的会计准则遵循的是收入费用观。在收入费用观下,收益是一定时期的收入减去各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即收益=收入-费用。1993年7月1曰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十四条明确“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也就是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都是考虑到收入确认和费用配比之后的结果。在收入费用观下资产负债表是利润表的副产品。2006年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即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应首先定义并规范由此类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

不管企业的哪一项税务会计处理都会直接的影响到财务会计状况,这样的一种影响主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中,比如,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中,为了将时间上存在的差异有效的处理,企业制定了递延所得税这一科目,并将其当做是企业一种负债和资产的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当前会计上不应确认但是税法要求确认的税款,即费用按期交了,但是不应该计入当期费用,应予递延在以后再计入费用同时,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当前会计上应确认但是税法暂不要求确认的税款,即费用未按时交,但仍应该计入当期费用,以后再实际缴出去。递延所得税对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第7篇

【关键词】财税法课程;特殊性;改革对策

【正文】

一、财税法课程的特殊性分析

财税法是一门比较特殊的课程,其特殊性在于法学和经济学两者融为一体,而且不同质的知识特性相互渗透的深度是其他哲学社会科学难以比拟的,以至于在笔者所亲历的几所各具特色又颇具代表性的高校中,财税法本科教学显示了鲜明的个性特点。

1.财经类高校拥有得天独厚的财经类学科、教学、科研等方面比较丰富的资源。不仅有财经类师资力量、专业图书和刊物、实践场所、设施设备等都具有极强的学科专业特性,而且将财税法纳入财经专业,尤其是CPA、财税专业的课程设置及其结构体系之中,财税法课程就不得不在经济的氛围中,被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理论、微观经济理论、数理逻辑、数学模型、计算公式、技巧、方法等工具进行全方位的翻来覆去地梳理与解读,使初来乍到本不具有专业方向及定位的知识背景的本科生,不仅因其激情、兴趣与偏好,还与经济霸权脱离不了情感瓜葛,更源自于经济学的话语,理论与学术氛围,似乎到财经校园,时时都能呼吸到流动清新的经济气息,处处都能觉察到财富的价值形态变幻无穷的奇妙,财经类本科学生早已在一个被设计成固定模式的财经类专业知识框架体系里被熏陶,使其思维方式无不打上经济或算计的烙印。因而,财经学校之财经专业本科生在理解财税法时,其思路似行云流水般对财税法的认知也能充分扩充其价值损益的想象空间和来龙去脉。

当然,财经专业本科学生对经济的悟性和敏感,并不能掩盖其对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之技术和技巧同样深地介入财税法之中给财经专业学生造成的艰涩与困惑。即是说,在教学的过程中,笔者也明显地感到财经学校财经类专业的本科生对法、法律及其规范的理解和反应就较之本校经济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迟钝,这使得他们在把握法律主体及行为的界定上比较困难,这类学生追询的问题,大都是涉及法理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不过,同一所学校,经济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在财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其进度相对明显地慢于前者,效果也明显不如前者。由此可见,财经学校内的财经专业与经济法

学专业的本科生在财税法教学过程中,并不能因为在校园踏内同一块草皮而相得益彰和发展得比较平衡,这里当然涉及到教学计划的设计与课程的科学合理安排问题。

2.政法类高校拥有法科教学与科研的最高话语权。在高校复招之初,政法类财税法意识形态化,其教材及理论体系,课程内容、设置、教学计划等基本要素与眼下的财税法理念截然不同而无法相提并论,前者更多的是人治和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后者系法治和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理论与实践,前者的内容被后者所替代其形式的表象也就失去了内力的支撑。为此,一方面,如今政法类高校的财税法教学应追逐法治和市场经济的理念,将法权的人人享有和应有的公平、正义道德基础价值贯穿其中,不仅要有描述,更应该增加评价和倡言驳论。虽然,财税法只是税收、预决算等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但解读现代法治自古罗马法漫长的进化历程所构建的实存法律的有机整体,并不能孤立地去看待某一法律规范的地位、功能和作用,否则“设想美国法律实际上或者可以不受财政权衡的影响,这种设想只能使我们对权利保护的政治现实熟视无睹。尽管让人心痛,但是很现实,权利的成本意味着提取和再分配公共资源的政府部门实质上影响着我们权利的价值、范围以及可行性”。[1]所以,尤其是法理性解读财税法需要旁征博引去揭示和充实纳税义务背后的东西——权利。

另一方面,如今政法高校之财税法课程的开设不必复言是法治经济的要求,而不可不说的是政法高校的财税法讲授仍停留在法律基本概念、原则、理论等抽象的话语上,至少于市场对税务人才的需求是格格不入的。财税法贯穿始终的计算公式、技术、技巧设计,不可能因为重复千万次公平、公正原则就能使公平赋税、纳税人的权利得以保障、税收征管等诸多问题迎刃而解。他们必须接受经济学思维方式和计算的技术技巧等方面的强化训练。否则,如果说只懂计算,不知概念,就可能是那种自己被卖了还帮别人数票子的人;那么只懂概念,不知计算,则无异于那种被“忽悠”之后还如数奉送谢意。在教学实践中,法学专业的学生对财税法中有关法的东西耳热能详,对钻文字、概念牛角尖有浓郁的兴趣,每逢阐释、界定之内容,他们总是眼亮嘴快,津津乐道,然而一遇到实务性、操作性问题,就明显感觉到一脸茫然,思维瞬时停顿。培养这样的学生,一旦步入社会难免不背上“光说不练”、“动手能力差”之骂名。当然,这与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内容要求、师资的知识结构和素养是否合理和科学是密切相关的,只有学科交融,资源互补,财税法的教学才能跃上一个新的台阶,而不论是财经类大学,还是政法类大学概莫如此。

二、财税法本科教学平台的市场定位

相同的财税法教材和课程,不同的区域、学校、学科、教学资源配置、市场需求和不同制度安排下的不同专业学生对财税法课程的反应是不同的。综合分析上述元素,可以梳理出财税法需要明确的与WTO全面接轨的方向和市场经济的定位,以及因应的教学改革对策。

财税法本科教学平台定位于何方?换言之,财税法本科教学之内容虽属国内法的范畴,但他的理念却理应是以人为本的,而不应被区域和专业学科个性化所分割出现明显的差异。从资源配置上,不应存在严重的“瘸腿”现象。自我国引入和确立“公共财政理论”和“纳税人”概念,以及加入WTO时起,就义无反顾地踏上了遵循国际规则的法治经济之路,而不能让传统意识形态成为经济、贸易、金融,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发展的桎梏。由此,在实务上应尽可能扩展眼界,多了解别国的经验和操作办法,在比较和分析研究中寻求资源的最优配置;在理论讲授上,则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仅应在专业课程教学计划的结构组合上,采取兼容并包的不同理论流派并存的差额选课制度,而且还应提倡良好的学术批判精神。毕竟,理论只有在批判中,才能确立其自身的恒久价值。

纳税人的普遍性及其义务和相应的权利的法定化便注定了财税法制继往开来,发扬光大的广阔的未来前景。纵使不致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那也至少不能不为其提供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和主张相应权利所需要的精通专业知识人才的储备,而且,法治经济对这一专业人才资源的需求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而不断增强,因而,财税法本科阶段着眼于培养社会应用型人才,其教学定位当是法治经济的内生性与外生性的统一。

一国财税法之效力及于本国疆界之内的所有不同区域之公民,除了国家根据宏观层面的特殊情况在财税法中作出差异性制度安排之外,作为纳税人的国民对财税法的受用并不存在因文化而出现的实质性差异,故而在社会层面普遍适用且属于应用型和操作性的本科财税法,不仅应有法意和法理学的规定性,而且还要有可操作性,前者遵从税收征纳法定原则,而后者则取向于立法之规范层面上技术技巧的合理安排和运用。

不论本科生自己的偏好怎样,对财税法的感受如何,原本就不影响财税法作为普适性的法律应用于企业、集体和公民个人将产生的征纳法律关系,财税法知识结构及其深度的特殊性亦不会也不应该因难度而被削弱,尽管纳税人的义务还有待其他权利的伸张、落实和保障来支撑,但即使是这种实然性状况,也反证了财税法知识的普及程度还不足以达到或上升到具有民主国家公民纳税人意识的思想境界,而要建立良好的财税法法治秩序,作为本科段凡开设财税法课程的专业教学计划的设计,无疑都应当身体力行地承担起传播和应用财税法,服务于税收法治的重任。从实然走向应然。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其规则对国内各主体具有约束力,国内不仅要扬长避短、强其自身、增强国力,而且还要努力提升本国国民的国民待遇,包括经济的和政治的;不仅要在社会活动中体现平等,而且应当纳入财税法教学内容,这也是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越性的内在要求,否则,在国内的垄断或非公平竞争,何谈树立作为义务主体的纳税人意识呢?

三、财税法本科教学改革的对策

综观财税法本科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培养既有一定财税法学理论功底,又侧重于娴熟自如地运用财税法技术技巧的实务人才,财税法本科教学改革应有以下对策。

1.财税法所涵盖的知识结构。财税法不仅具有一般法及法律渊源意义上的界定、概念,规范、解释等抽象的知识及体系结构,而且税作为国家向企业、集体或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其表现形态并不像一般人们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体,而是要在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化形态中去作纷繁复杂的甄别与计算才能得出赋税的量化指标,这个量化指标无疑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倍感困扰之所在。当然,这丝毫不意味着财经专业的学生在税法法理学的知识结构中没有迷惑或偏好劣势,只是因为法律的规范性较为客观和稳定,而不显得不可捉摸而已,因而财税法本科教学照本宣科是对学生隐性知识结构失衡缺乏认知的表现,这意味着财税法本科教学的起点,就应针对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学科环境形成的不同偏好或差异性取长补短,强化应对其环境可能存在的“软肋”的教学计划设计,适当增加其辅助课程、课时、教学和实践环节,以达致“扭亏为盈”的知识结构的平衡。

2.财税法课程的教学长期陷入困境。皆因财税法自身独特而又要求较高水准的法学和经济学知识结构,而国内长期缺乏基于财税法专业人才及师资的培养所致。实际上,不论是财经类大学的财经专业,还是政法类大学的财会专业,或是综合性大学的经济学、管理学专业,都存在着缺乏法理学及部门法学方面的专门训练的思维单一的问题;相反,不论是政法类大学的法律专业,还是财经类大学的法律专业,或是综合性大学的法律专业,同样免不了存在经济学及财税知识的短缺问题。现有的财税法师资均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施以“恶补”之后转化而成的,即使如此,实践中也很难否定有带着“一条腿”上讲坛的。因此,财税法师资的培养,不仅应从高校中自身培养财税法专业的知识结构兼具的专门人才,而且还应当引入相关实务部门培训师资(高级人才)的议事计划,以矫正现有财税法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最终使财税法师资队伍形成一支知识兼备、年龄、层次结构合理的独立的力量,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3.财税法教学潜在的要求是财税经济知识与法学知识的架构,而实际上不同类别的跨学科知识领域的进入是存在壁垒的。笔者认为,进入壁垒是随着年龄和某一类别的专业知识的积累而增高的,其深层原因是两门不同学科的思维方式存在着差异,因而财税法本科阶段,财税经济知识和税法学知识的齐头并进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眼下并没有给予财税法专业应有的重要地位,两个不同专业学科的知识体系不能融会贯通自成体系,致使专业性较强的人才需求只能通过拾遗补缺或嫁接来满足,所以,建议规范就业渠道,创设财税法学(本科)专业,以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4.尽管拥有法学和经济学专业知识至关重要、缺一不可,但社会实践环节也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能够提供栖身于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证券期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各类大中小型企业财务经理等进行培训、接触和互动交流,想必会受益匪浅。实务部门业务人员将会将实践中遇到的大量疑难问题抛置于讲坛之上,使人不得不在错综复杂的问题之中穿梭,不厌其烦地梳理问题之中的线索,在潜移默化中增长见识,于苦苦觅思中寻求问题解。有鉴于此,建议学习财税法切忌纸上谈兵,一定要深入实践,学校开设财税法课程有必要安排实习,例如,到事务所、税务机关或企业等进行调查研究。只有这样,高校本科财税法教学才能为社会推出合格的应用型人才。

【注释】

[1]史蒂芬;霍尔姆斯.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I.毕竟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杜,2004.

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第8篇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

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持有目标企业95%以上的股权,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一个可能的节税办法就是在外资并购前先由并购目标企业对拟转让股权方(企业)进行分红,在此方案下将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基数,从而降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