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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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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计算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影响

会计信息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不光是通过日常的经营数据,得出企业本年度或者本月度是亏是赢,让企业内外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尤其是上市公司,更需要及时公布自己的财务状况以对自己的股东负责。更重要的是,企业的决策层需要根据自己企业的财务状况来制定下一步的工作方针和计划。在企业的财务数据中,所得税占据了不小的比重,企业所得税的多少能够直接对企业的财务数据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怎样计算企业的所得税,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

一、两种所得税计算方法的区别

目前在我国实际使用的所得税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两种,即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这两种方法从总体而言不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但是对企业的当期税款数额将会产生不小的差异。

1.两种计算方法的信息反馈差异

从概念上来看,应付税款法,是指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递延分配到以后期间的会计方法。简单而言,两种计算方法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二者对所得税费用的预测效果不同。运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只是单纯的将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计算方法简单,理解起来也比较简单,客观反映出了企业当期的发展和经营状况。然而,这种方法没有考虑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对后期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只是将会计计算的金额当成一个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一个证据,而没有考虑其时效性,也就是这个差异对接下来的税收计算数据产生的影响。总结起来就是,纳税影响会计法考虑了企业所得税数据的时效性,因此具有了一定的未来预测能力,而应付税款法未考虑到这一点。其次,应付税款法直接反出了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会计收益经税法调整后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而纳税影响会计法通过“递延税款”账户(即时效性)的借方或贷方反映企业当期时间性差异转回或产生的金额,反映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对于企业的进一步决策能够起到更大的信息反馈和分析效果。其次,两种计算方法的信息反馈价值大有不同。按照正常的税收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应付税款法反馈出的信息代表着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会计收益经税法调整后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从数值上能够反映出企业当期的经营状况以及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与之相对应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在时间影响因素加入以后得出的企业所得税,这种计算方法不仅能够通过当期应交税款反映出企业当期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而且通过通过税款的时间效应“递延税款”的借方和贷方反映企业当期时间性差异转回或产生的金额,反映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最后,两种计算方法对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反应不同。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均及时反映了企业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但是,应付税款法下会计信息由于忽略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因此不能及时反映当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则通过加入税款的时间效应,可以及时反映出当期税款的时间效应。

2.两种计算方法的可靠性比较

通常情况下,会计信息是能够反应出企业当期的经营状况,也是通过数字最直接反应出企业“健康状况”的一个重要渠道。如果一个企业的当期纳税数据不能够体现出经营者想要看到的企业鸿观经营状况,那么对未来的经营方向就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判断,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将会计审计方法称为不可靠的方法。通常会计信息是否可靠,可就其两个组成因素加以衡量,即真实性和可核性。所谓的真实性,指的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出入数据是真实可靠的,如果数据弄虚作假,那么无论用何种计算方法,都是无法得出正确结论的。可核性指的是在计量和核算的过程中,对于情况相近的个体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确保计量人正确而无偏差地使用其所选择的方法加以计量,而不论方法是否恰当。

有了以上两个特性,我们就可以对两种税款计算方法的可靠性进行比较了。

(1)两种计算方法的真实性比较

从原理上讲,应付税款法建立的基础是“利润分配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本质是将企业获得的利润向公共社会分配一部分作为自己对社会的贡献,而社会则为企业提供了生产安全、财产安全以及人员安全的“承诺”。这就要求当期计算所得税时,将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产生的各种差异均于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也就是说,只有企业赚得利润才会有所得税的产生,并且二者是按照一定的计算方式进行直接关联的。因此,所得税只来源于应税所得,当发生应税所得时,应立即确认当期所得税,而不必将所得税与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联系起来。这种游戏规则不知不觉中赋予了会计人员一项重要的权利,那就是人为平均前后期会计收益,从而是税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应付税款法下的所得税费用真实反映了企业依据当期经营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真实反映了纳税后企业当期的剩余收益。

与之相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根基是“费用理论”,其理论认为企业向社会缴纳的所得税是其获得合法利润的一个前提和保障。企业为了获得自己的合法利润,必须向社会付出自己的税款,当然,这里的税款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企业向社会支付的一部分特殊的费用了。为了反映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就要遵循配比原则,跨期分摊所得税费用。既然是分摊,那么就涉及到了具体的分摊方案,是部分分摊还是全部分摊,同时也就进入了时间的概念,对非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做跨期的所得税费用分摊。因此,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费用和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数的计算会受到会计人员专业判断等因素的影响,而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很难与所要表达的事实完全吻合。

(2)两种计算方法的可核性比较

从上文的描述总,不难看出,应付税款法下的所得税费用是严格按照公式进行计算的,并且计算的公式非常简单,因此具有很强烈的可核性。相对而言,纳税影响会计法由于选择的所得税费用跨期分摊的方法有很多种,每一种选择计算出的答案都不尽相同,需要以会计人员的经验和对经济事项的理解计量所得税费用。在这个过程中,会计人员的个人喜好、公司的实际利益等因素往往会参杂其中,不同的人往往能够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纳税影响会计法基本不具备可核性。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应付税款法能够真实反映出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税后净利润也能够真实反映了纳税后企业当期的剩余收益,并且该种方法的数据可核性非常强,这也是源于其计算方法的简单性。综合比较,从真实反映现实情况的角度出发,应付税款法的可靠性更高。但是应付税款法也有着自己巨大的缺陷,那就是其对不同期税务的关联性较差,忽略了时间性差异,不能够及时预测和反馈有效的信息给企业决策者。

二、两种计算方法的适用性研究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知道,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这两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差异很大,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两种方法的适用性有很大的不同。然而,无论如何计算,无论是否考虑税前应纳税款,对于企业应当为社会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量是没有任何影响的。2006年以后,国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计算,而对于非上市的企业,如果没有盈余管理的需要,暂时性差异较多,对企业的影响较大,那么应付税款法较为合适。对于大规模的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距也较大,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更加合适。

三、总结

企业选用哪种税款计算方法,应当视企业自身的规模和经营状况而定。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虽然计算出的税额都相同,但是二者的计算过程和反映出的信息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企业在做财务报告时,应当慎重选择。

参考文献:

税法计算方法范文第2篇

一、纯益性课税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纯益性课税原则,是指对企业的纯收益征税,这种纯收益在税收上即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最大的特点,就是它不是对企业的收入征税,而是对其纯收益征税,近似于对企业的利润征税,这区别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所以,企业所得税最具有量能负担的特征,它不影响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不伤及税本,具有“良税”的美称。

我国现行税制的某些规定没有根据此原则进行规范。例如,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的做法,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也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违背了所得税纯益性课税的原则。不少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大于800元或96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对超过标准的工资作为企业收益征税,实际上是对社会总产品(c+v+m)中的v部分也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课税的结果会造成有一部分税款属于是没有物资保证的虚假税款。因为这部分对工资的征税,实际上已被分配给职工用于个人消费了,不是企业的纯利润。所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应尽快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合理工资,应允许按照实际发放数额在税前扣除。

二、税法优先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基础,在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不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结果纳税。

从世界各国的所得税法来看,都与会计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税法都是独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较为详细;而会计制度则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准则性的规定。我国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较为简单,仅有20条内容,是一部不完备、不成熟、可操作性不强的税法,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所得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依赖。笔者建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不能按“简税制”的原则进行改革,而是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完善税法,强化税制的可操作性,根据所得税的特征设计税法。当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以提高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三、以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

国外的公司所得税。往往允许纳税人在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中作出选择。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只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的。所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是实际上,从对企业所得的课税角度考虑,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是不够的。因为一旦确定应纳税额,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税款缴纳入库,所以要考虑纳税人的现实支付能力:当纳税人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没有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不征收税款入库。

笔者认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经营所得的一般情况,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对企业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等非营业收入,可以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对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为方便计税,应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确认应税所得。

四、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企业所得税的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其对应支出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只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没有提出或明确配比原则的适用与否,造成了税法对会计原则的依赖。实际上,税法上的配比原则的内涵,与会计上配比原则的内涵是有区别的,因为会计上的收入没有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别,也没有超过纳税年度逾期不允许扣除的规定。

另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这一规定实际上不符合配比原则。因为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不是全部准予扣除,根据配比原则,与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只是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这一点很重要。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配比原则,完善此项规定。

五、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界限,在纳税申报时,单独申报资本收益的原则。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即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资本收益是指企业的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其中,投资所得是投资者凭借资本所有权从有关投资项目中分得的股息、红利、利润、利息等收益;资本利得是企业销售或交换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有价证券、商誉、专利权、特许权等资本性资产所实现的收益。

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税收处理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营业收益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一般的税率征税。第二,资本收益是企业特殊的非生产经营所得,为鼓励投资和资本的流动,国际上一般是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作特殊的税收处理。对投资所得,一般适用免税法或抵免法;对资本利得,如果企业持有某项资本性资产超过一定期限,—般适用低税率征税。第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亏损,在税收上可以用以后年度的营业收益来弥补。第四,企业的投资损失和资本性资产处置损失,其税收处理从理论上讲应用资本收益来弥补,以防止企业避税。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在适用税率等税收处理上没有加以区别,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考虑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借鉴国际经验对投资所得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资本利得按低税率征税、对营业亏损和资本性损失分开进行税务处理。

六、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纳税能力。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所有与申报纳税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必须已经实际发生,要保证收入与支出的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对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企业不能以估计或预计数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各项预提费用、准备金等,因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七、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亏损与损失的内容都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虚假申报,将以偷税论处。真实性是所得课税的前提条件,这尤其表现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形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很大漏洞,就是虚假发票和虚假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包括假发票真开、真发票假开、虚报人员工资、虚报物料消耗等等。另外,设立假账、少计收入、多计亏损、虚报财产损失等现象也广泛存在。所以。履行真实性原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需要加强的重要方面。

八、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即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性原则,第一,与取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买卖国债的支出等;第二,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的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第三,属于个人消费,陛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应税收入的非相关性支出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目前还较为普遍,在减少非相关性扣除上还大有潜力可挖。

九、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当非关联方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价格进行交易时,最终谈判结果一般是市场公允价格。然而,当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增加合理纳税调整的反避税条款。

十、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而支付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和被政府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等,均不准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对于收入来说,笔者认为不应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主张对所有收入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

十一、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历史成本扣除。所谓历史成本,就是企业取得某项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即实际发生的成本。物价变动虽然对财产的市场价值有影响。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调整财产的账面价值或计税成本。历史成本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较为客观。具有可验证性和易于取得的特点,所以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所用。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财产的减值准备;只有各项财产真正发生损失、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才允许按历史成本未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评佶增值或者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获取收益,只有在企业将评估增值的部分和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以后,才允许将该项财产按照评估增值和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成本;否则,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一律按照历史成本计税。

十二、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等项目逐年在税前进行摊销。

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多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少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等方面的支出,都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三、会计核算方法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变更。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核算方法,将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如果企业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任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改变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避税或节税的目的,甚至可以进行偷税。

企业如果确实有必要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只能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改变会计核算方法的情况、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等,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说明,并附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我国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该补充规定此原则。

十四、对应调整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对应调整原则,是指对于企业间发生的同一笔交易或事项。如果在支出款项的企业作了税前扣除,则应在获得收入的企业作为所得征税;如果在获得收入的企业已作为所得征税,则允许支出款项的企业作相应的税前扣除。此原则的宗旨是对同一笔所得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同时又要避免双重不征税。

税法计算方法范文第3篇

年终奖计算方法介绍

一、年终奖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按照年终奖缴税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00元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李某2008年年终奖为12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2400元,则应纳税额为1195元。

1、12000÷12=1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2、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2000×10%-25= 1175(元)

3、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2000)×5%=20(元)

4、当月合计应纳税额为1175+20=1195(元)

二、取得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年终奖-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刘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2000元(只有1400元),2008年1月13日,该单位再向刘某发放年终奖30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20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刘某在获得这笔年终奖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2000-1400)=2400(元)

2400÷12=2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为2400×5%=120(元)

三、是年终奖除以12低于2000也要纳税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2000元也应该纳税。

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

例3:高某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用全年奖金除以12后为1500元,虽然这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2000元,但也应按相应税率缴纳税款1775元。

18000÷12=15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应纳税额为18000×10%-25=1775(元)

2009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今后,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单位为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双薪”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停止执行。

通知指出,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原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起征点2000元),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即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相加后再扣除起征点费用)。

四、单位发不含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对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由单位负担的,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一速算扣除数A)÷(1一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一速算扣除数B.

年终奖的由来

奖金对于员工来说是一种物质奖励。如果员工的绩效优良,工作成绩突出,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应该给予奖励,一来是对员工努力的承认;二来激励员工继续努力工作,实现更佳的工作表现。但记者在对一些企业的调查当中发现,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考虑的并不简单,有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奖励员工们在一年当中所付出的劳动,但也有一些企业发放年终奖的时候是不得已而为之。

辛苦一年了,年底的时候,大家都盼望着能拿到丰厚的年终奖。但是,拿到年终奖之后,不要把个人所得税给忘了。很多人对于年终奖所得税计算方法都是比较迷糊,在这里,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年终奖所得税计算方法 ,可以方便大家更快捷的算出自己应该交的年终奖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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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计算方法范文第4篇

    根据我国税法,在企业会计帐务中,投资采用何种方法,与投资的结果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不论是采用了何种方法投资,只要产生了投资的结果,便可实行利润分配,并确认投资所得。被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亏损,由其自行承担;而投资方企业不得对其投资成本进行调整或视情减低,也不可以确认投资损失。

    对于股权投资损失,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在纳税之前予以扣除,但要保证收益在损失之上,也就是说,只在存在扣除的情况,无论是收益大,还是损失大,扣除的损失的部分不能大于扣除的收益的部分,如果损失在收益之上,可在以后年度慢慢给予扣除,直到扣除尽为止。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在投资收益方面应作两方面考虑,一是采用成本法之后的核算方式,二是采用权益法之后的核算方式。借款费用借款费用应用于我国税法,即是指要按实际情况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金融借贷予以扣除。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为筹集生产经营企业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都必须准确无误的计入财务费用中。

    工资及薪金企业员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换取一定量的报酬,而针对大部分人来说,工资是要计入税法之内的,即领工资的同时也要缴税。当然,对于计税的标准,因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对于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限额标准,但标准幅度要控制在20%内。若企业规定其员工工资以及薪金总额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其工资、薪金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准予扣除应纳税。

    超过的部分可考虑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当期应负担的工资全部被计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之中,作为企业的成本来核算。福利费及教育经费根据我国税法,职工的福利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职工的教育经费则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扣除,如果企业工资在计税工资之上,则评判标准为计税工资;反之,则将企业工资作为评判标准。而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这两项均被计入了成本费用之中。

    业务招待费根据我国税法,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其业务招待费与企业职工福利费与教育经费一样被全额计入了成本费用之中。佣金对于佣金,主要是个“5%”的区别,我国税法保留了“5%”,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这一规定。具体是指佣金的数额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固定资产折旧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我国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相对单一,即只允许采用直线折旧法。而企业会计制度相对灵活,方法有多种,主要包括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等。开办费对于开办费,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起始时间的确认的不同,企业所得税法自开始经营的次月算起,而会计制度自当月算起。根据我国税法,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做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准予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资产评估增值可做计提折旧。

税法计算方法范文第5篇

对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可选择各种不同方式,比如通过产量法进行处理,或利用平均法进行处理都能完成折旧计算工作,此外,通过递减形式也能进行折旧。虽然可供选用的方案很多,但折旧计算的结果会随着处理方案的不同而呈现一些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过折旧之后需要缴纳的税款上。而经营企业对拥有的资产进行折旧研究,其目的是要根据实情筛选出一种最妥当的折旧计算方法,以此降低企业需要支付的税款金额,在合乎法规以及情理的前提下,尽量规避税务,使企业获取的利润能有所增加。

二、基于税法以及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折旧范畴进行确定

企业在运营时需要把大量固定资产投入经营环节以及生产环节,从投入使用开始折旧的问题就会相应产生。[1]基于税法文件对资产实施折旧计算或给予会计准则文件对资产实施折旧计算其结果不尽相同。因此,在账面上对资产设备进行机制计算时,结果往往会和计入税款之后算得的数值存在一些出入。

基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实际折旧范畴进行确定:

(1)能够通过计提进行折旧的部分设备资产。这些设备资产一定要与新近出台的会计准则文件制定的相关判定规则相吻合,同时这些设备物资等资产必须具有生产能力,处在使用期限之内,但还没有对竣工阶段的相关决算进行办理,所以这部分设备资产需要先行估价,然后遵循估价的结果对成本金额进行确定,最后才能通过计提完成折旧处理。(2)不可通过计提进行折旧的部分设备资产。这些设备资产一般包含三类:第一类是超出使用期限无法继续生产或使用不当彻底损坏的设备资产。第二类是在折旧方面已完全提足的一些设备或物品,这部分财物或设备不管能否生产都无法计提。第三类属于需要单独进行计价的场地、土地等资产,由于企业仅拥有使用这些场地的权力,所以在折旧时需要按照无资产进行计算。

基于税法文件对固定资产的实际折旧范畴进行确定:在税法及有关法规文件中,一般通过排除的方式对不能进行计提的部分物资设备进行规定,其余的设备和物资都包含在能够计提的范畴。在所得税法中有明文指出,下述物资或设备不包含在折旧的范畴:(1)需要单独进行计价评估才能入账的一些场地和土地资产。(2)不投入生产或营销环节的某些资产。(3)新建为启用或搁置未用企业建筑以及楼房。(4) 通过租借获得的部分财务或设备。(5)彻底完成折旧,但还在生产线中使用的设备或物。

上述两种计算物资折旧的方法在对楼房以及建筑的判定方面存在区别,在税法文件中,楼房无法进行折旧,但是根据会计工作准则进行判定时,楼房同样能够折旧。

三、基于税法以及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的区别

基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在这方面经营企业能够依照实情选用最适宜的方案对物资设备进行折旧计算,可选的方案比较多。在会计准则中已声明,经营企业需要遵照固定资产判定范畴中设计的效益达成模式对折旧的计算方案进行筛选。经营企业既能通过直线法方案进行计算,也可以根据年数进行总和计算,此外利用工作量或者逐层对余额进行递减也能完成折旧计算。

基于税法文件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相比会计层面的折旧计算来说,立足税法对设备物资进行折旧可供选择的方案比较单一。遵照实施条例文件中提出的规范,通过在对资产设备进行折旧时必须采用直线法方案并定时做好扣除工作。在处理型号更迭比较迅速的设备时,如果设备需要长时间遭受腐蚀或者在生产时一直处在恶劣的环境,就可以对折旧计算进行加速。[2]在对折旧进行加速计算时,企业可依照实情采取二倍的递减方式将越逐层扣除,同时利用总和法也能算出折旧。

上述两种折旧模式的区别体现在:从会计层面说,经营企业能够选择的计算方式比较多。例如,可以采取平均法方案计算物资的折旧额度,而以工作量为基础或者利用总和法都可以算出折旧,此外企业也可以采取递减法。如果立足税法文件对物资设备实施折旧,能选用的方案相对比较单一。在对常规的物资设备进行折旧时,税法明文指出要采用直线法方案计算。而在对其他特别的设备或物资进行计算时,税法指出可以采用加速计提的方式实施折旧,如果依据税法文件对设备进行折旧就必须采取文件所制定的方案来计算。

四、处理基于税法文件以及会计准则文件折旧差异的方式

(一)两种折旧在不同层面呈现的区别

由于以税法文件为基础所实施的折旧计算以及立足准则开展的折旧工作在目标方面各有相同,并且两者所提供服务的具体对象也存在差别。从会计层面来说,要重点对投资企业及个人供应服务,同时还要对持有债权的企业及个人进行服务。[3]但从税法方面看,税法所服务的对象主要的各级政府。从目标方面看,会计工作需要立足客观层面对经营单位的实际财务状态进行反映,但税务的目标是收集并管理财政方面取得的收入。实施会计工作的关键价值是给涉及企业利益的多方对象传递财务资料信息,但从税务方面来说,其价值是对税收进行科学管理。

(二)对两种折旧模式进行协调的方法

由于这两种折旧模式所凭据的文件不同,所以在折旧额度的计算上难免呈现区别。但是两种折旧所呈现的区别能够进行调适,也可以对某些细微的区别进行规避。在对税收的有关折旧规范进行确定时,需要尽可能结合会计中的折旧条例,对折旧的方法进行调整。在协调的同时,应注意保证两种折旧方式能相互独立,避免互相干涉。经营企业在实施会计核算方面的工作时,应严谨地分析并遵循会计准则文件;而在处理税收时,必须遵循税法精确计算需要缴纳的税款。

(三)对两种折旧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

如果通过会计准或者遵照税法对折旧进行计算时存在一些矛盾,经营企业需遵循税务文件对缴纳税款的额度进行计算调适。例如,在经营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进行计算时,除了要遵循会计准则文件对收入利润进行精确计算,还需要遵循税法文件分析实际缴纳税款的额度。如果两种折旧算出的税额存在暂时性的区别,就需要通过债务法律落实企业内部的具体核算工作,并分别确定通过递延产生的税负债以及相关的所得税。[4]在之后的年份中,经营企业可以按照账目表面需要赚回的实际额度进行税务缴纳工作的相关申报。

五、结束语

税法计算方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必然性;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前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家对会计体制,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都作出重大改革,这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把税务会计建成独体系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从国际形势来看,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税务会计本身就具有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相似的学科特征,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税务会计在企业中作为一项实质性的工作,但他并不是独立体系,与财务会计一样,都属于会计学范畴。是以财务会计做基础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进行的监督与核算。因而,税务会计所需资料都是财务会计提供,并对财务会计在处理税务的过程中与国家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事项,或税收筹划需调整的事项,根据税务会计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和调整,并作好调整记录后,再把他融入财务会计账簿之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联系、影响,但税务会计是一门特殊专业,所以又存着一定的区别,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标不同。税务会计是根据国家税法核算企业的成本,收入,利润以及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系统,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税收,调节经济与公平税负,为企业管理者与国家税收部门提供有效信息;财务会计则是根据会计准则对企业的财务成果进行核算,并为企业各个利益相关的人或单位提供实有效的信息,便于企业的投资决策。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差异。税务会计监督与核算的对象是与计税相关的经济事项,而财务会计核算是针对企业以货币计量交易的所有经济事项,包含了资金的循环、投入、周转以及退出等所有过程。

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依据差异。税务会计是根据国家税法进行核算,财务会计则是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进行核算。财务会计强调遵守会计准则,根据会计制度来处理不同的经济业务,会计人员也因自身的情况与理解的特殊性,对一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做出的不同处理与表述方式,因而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这也是会计现理事务的灵活性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具有一定弹性的表现。

4.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则差异。财务会计遵守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为使报表体现某一会计在职期间,企业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对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对费用与收益进行合理的评估,然而税法则遵守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是税收收入的保障,同时便于保管,一般情况准企业评估收益与费用。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财税合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实施,计划经济弊病日益彰显。

1.会计核算根不上市场变化需求,企业的发展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同时会计核算也要与市场发展相结合,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在市场竞争中不具有灵活性,核算方法单一,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比如,通货膨胀与科技发展等不确定因素,因收入计量影响无法真实反映,导致会计核算与市场经济变化脱节。

2.财税合为一,导致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对收入存在原则上的差异,如果只追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制度合一,就会产生收入项的信息失误,最终造成决策性的失误。

3.稳定国家税收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税务会计独立。财税合一的制度下,不能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进行区分,使应税所得存在不确定性,使国家税收锐减,强制性税收体现不充分。纳税人为逃税或延期纳税一般都采用不开发票或延迟开票,这样一来,迫切需要税务会计独立,确保税法的严肃性与可靠性。税务会计的独立还会受到企业财务收支的影响。从不同国家的税收现状分析可以看出,其财务收支情况均未达到无需政府制定强制性税务会计要求。在我国同样需要政府从稳定税收的角度制定税务会计制度,实现税收目标。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平稳,因而,实行税务会计独立已势在必行。

4.税务会计独立是企业制度改革之需要。企业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是企业制度改革的结果,是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制度改革实现了会计主体假设要求。企业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生产经营效益,然而财税合一的模式,会计侧重于税务,财政,信贷等职能部门需求,对企业自身会计信息需要重视不够,违背了假设的会计主体。财税分离后,企业财务会计不受税法经约束,可以将会计管理职能在企业中得以实现,对企业经济活动可做灵活的会计处理。同时税务会计也能更真实的反映执行税收制度,真实的反映企业税款形成,缴纳与计算情况,满足国家税收信息等需求。也不须完全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方面的业务处理,企业财会计可以全身心的投入企业财务管理,减少核算工作,同时制定符合企业发展,利益的财务策略。

5.财税分离是会计改革之需要。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并频繁变动,使会计研究、教育都得跟着制度转圈子,教材就是制度的说明书,对会计专用名词的研究、分析也是围绕财务与税制度进行,不能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具有学术意义的解释;如涉及会计程序或计算方法变革时也会出于国家财政的承受力而放弃或推迟变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理论教育、研究都带有政策色彩。会计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规范会计学科,建立会计体系,只有财税分离,才能使会计制度相对稳定。税务会计依据国家税收法等调整纳税范围,实现国家税收保障,使国家政法得到体现,从而也使得会计学科更加规范化,真正建立会计体系。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具有现实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与企业经营在市场竞争中的加剧,企业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财务会计规范化发展。财务会计是对外报告会计,需要为信息使用人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信息必须遵从会计准则,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因而,财务状况不会因经济形势变化也跟着变化的税法制约,不因税法的改变而变动,但也不能根据税法的要求计算与缴纳税款。要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就是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这样一来财务会计才不受税法的制约,减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也能真正做到根据公允,事实要求提供会计信息。

2.确保税法的严肃性与科学性。税法是企业与国家之间处理税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保障,需要企业无条件执行与遵从,由于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客观性与灵活性,为了税收征管具有可操作性,这需要税法条文必须减少弹性规定。同时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有冲突,难以做到财务会计把跟税收相关的处理结果都严格遵从税法规定,从而影响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税法的严肃性得不到体现。税务会计独立之后,税务会计是专门研究纳税活动如何依照税法进行,处理好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使税法的严肃性得以体现。

3.完善会计学体系,丰富会计理论与方法是必然趋势。税务会计的独立,使纳税活动的会计计算方法与理论逐渐形成。增加会计理论的多样性,可持续发展性,成立会计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思。

五、结束语

总之,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财税分离是必然结果,具备独立特征的税务会计学与财务会计并列成为会计学体系的一部分具备可能性与必要性。成立独立税务会计,有助于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也是国家税收保障。

参考文献:

[1]雷宏民.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及对策[J].经济师,2011(9).

[2]吕慧.浅谈会计信息的商品化和社会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8).

[3]郭东生,薛文魁.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及其改进设想[J].河南水利,2009(4).

税法计算方法范文第7篇

摘要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同时也是主要的纳税代表。本文主要通过探究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之间的关系,分析在不同切入点下企业的不同的纳税筹划,以及如何利用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来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在这三方面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合理的纳税筹划和正确的会计政策选择,可以帮助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税额最小化,帮助企业合法节税。

关键词 纳税筹划 会计政策选择

在经济活动中,对于企业来说,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无疑是其发展的动力和目的。然而,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和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决定了纳税不仅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而,如何平衡税额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来说就尤为重要。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达到节税的目的。那么,与之息息相关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就是节税环节中的重中之重。

一、纳税筹划和会计政策

所谓的纳税筹划,就是指通过对企业中所涉及到的业务进行合理筹划,制定一套完整并且合法的纳税具体操作方案,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它不同于偷税、漏税、避税等行为。纳税筹划应该是在国家税收法的法规之内进行的节税手段,其性质是合法的。而逃税、漏税是违背国家税收法的法规所进行的减少税收的手段,其本质上是违法的。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基本原则、操作程序。而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顾名思义就是企业达到为了节税的目的,结合自己的发展状况,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一定规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可供选用的会计基本原则、具体方法和操作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制定相应政策,并按政策执行。在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经常是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的标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外很多先进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式也逐渐被中国人借鉴,会计政策选择就是其中之一。因为其先进性和实用性,众多企业开始重视它。

二、纳税筹划和会计政策选择的关系

1、纳税筹划和会计政策选择这两者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1986年,Watts和Zimmermanlj开创性的把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引入到会计的研究中。在社会契约论里,企业被当做是连接契约的中间人,而连接的点就是债权人、政府、公众、股东企业管理者、社会公众等各方利益。这些利益共同构成了报酬契约(企业与公众之间);债务契约(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股东之间);政治成本(企业与政府之间)。各方都在极力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既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会计政策的制定者,就相当于订立契约的当事人,而企业作为遵守契约的当事人,要达到利益最大化,只能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

2、纳税筹划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动机之一。对于企业来说,纳税筹划的动机是节税。而企业的纳税又与企业会计报告有直接关系,可以说会计是整个纳税筹划的执行者和监督者。企业都希望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少缴税。所以,众多企业才开始进行会计政策选择。

3、会计政策选择是纳税筹划的实现手段之一。会计政策对税收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对损益计价和资产负债的选择上;二是表现在对企业损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损益的调整。当然,在这两个方面,企业都会选择纳税额度最小的政策。

4、会计政策选择和纳税筹划都要受税法的约束。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和选择会计政策的过程中,都应该在税法的法规内执行,合法节税。否则,就要受法律惩罚。

三、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在会计政策选择中,比较常用的有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式的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等。下面将对这三个方面进行阐释:

1、固定资产折算方式的选择。在我国,有专门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采用的方法具体有: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平均法等”。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作为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折旧计算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我国,平均年限折旧是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方法,同时加速折旧也有部分企业采用。

2、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式时,都应按照其实际成本价计算,并且规定了多种计算方法。在这些方法中,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后出法、个别计价法都是较为常用的。但企业应该注意,决定选用一种方法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同时,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式要充分考虑市场上物价的上涨和下跌状况,再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方法。

3、企业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税法规定:企业如果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时,收入确认的时间应该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据,同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销售货物时,采取的是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的收款方式,收入确认应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如果采用委托代销,那么收入确定的时间应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货物时,如果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那么收入确定的时间应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而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时,应该待货物交付时,就可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产品销售的方式和策略来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结算方式,确定好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筹划年度所得,来达到节税目的。

四、结语

除了以上常用的方式之外,《企业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规定了很多会计政策选择方式,这些政策使得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更加灵活,同时也促进纳税筹划的效果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大义.基于纳税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研究.经济师.2009(4):150—151.

[2]王翠兰.企业税务筹划和会计政策选择.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117—120.

[3]徐莉.浅析收入的确认会计政策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东方企业文化·商业文化.2011(5):72.

税法计算方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会计政策 所得税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是丰富了计量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公允价值的采用,改变了会计准则单一采用历史成本法的计量模式,计量模式的多样性为新会计准则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提高了公众的认可度。

二是丰富了会计政策种类。新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种类增多,可以为企业提供多重选择,扩大了选择空间。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等。

三是改变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取消了之前使用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新增了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处理方法更注重暂时性差异,不同于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只考虑永久性差异的特性。

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取消了之前普遍使用的应付税款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一变化将影响企业的财务数据。

(一)公允价值的采用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如前所述,新会计准则实现了计量属性的多样性,包括五种计量属性,使用不同的计量属性会得出不同的数据结果,继而产生不同的税收效果。其中,公允价值的引用对税收的影响最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都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1.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通过增强与被投资单位的联系分散经营风险。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长期股权投资已经成为有效的财务管理途径,最终企业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而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应用对所得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会计准则改变了投资的分类和结算方式。投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核算时可以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分别采取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结算方式,这两种方法最终产生的所得税额也会不同。其次,新会计准则拓宽了成本法的应用范围,将以前属于权益法的部分重新划分到成本法范围内,原因在于权益法的核算规则认定投资方将收益作为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需要缴纳税款,这种计算方法与现行企业成本计算规律中的会计核算成本方法不同,后者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依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收入纳税,企业利润回收确认时间和会计核算的结果基本同步,整个计算过程比较精确,能够保证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分配,企业的投资收益能及时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投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用再单独计算所得税,这一变化对企业大为有利。

2.房地产投资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房地产投资是新会计准则的新增内容,在税法中没有相应项目。新会计准则中对房地产投资领域的公允价值计算有着严格的规定,提出房屋折旧或摊销不要计算在内,应调整资产负债表公允价值,以此确定房地产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波动对房地产的影响也反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直接影响投资公司在当前情况下的利润数额,对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和监测,并加以调整,可以有效提高企业效益。

3.公允价值应用于债务重组对所得税的影响。以非货币资产转让方式进行债务重组,转让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被认为是资产转让损益,包括在当期损益中。因此,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的应用将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巨大影响。根据目前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情况,当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就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做出让步,允许延迟赔付或者免于赔付。

(二)会计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会计政策指在会计准则中有关计量、记录、确认和披露的规则。新会计准则丰富了会计政策种类,例如,新增了存货计价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法。企业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折扣,在策划纳税方案时,就必须考虑新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的相应变化。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选择对己方有利的会计政策。虽然企业的净利润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管理操作,但是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产生的经济结果也可能相同,这就会对企业的纳税方案产生影响。综上所述,在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越大,纳税方案就越多,企业就会有更大的可能性获取最大化利益,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会计政策是实施税收筹划方案的重要工具之一。

1.存货计价法对所得税计量的影响。一般认为存货计价法是纳税人节税的有效方法之一。在通常情况下,在货物价格上涨时,应采取后进先出法,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在货物价格下调时,使用先进先出法,以提高本期的销售成本,从而减少所得税数额;如果货物价格的波动不大,则可优先选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所得税,我们所说的加权平均法不适用于价格波动较大的状况,它对于平衡企业各个同时期的应纳税利润不是十分精确,有可能错估利润,造成多付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存货计价法受物价的影响过大,导致税收筹划空间过于狭小。

2.固定资产核算法对所得税的影响。固定资产核算主要是指资产折旧率、折旧方法和净残值。新会计准则对以上三个方面的审查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时间与估计值不同时,可以对其做出适当调整,甚至可以通过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来应对固定资产预期实现方式的重大变化。事实证明:如果税率稳定就有可能减少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从而延缓纳税时间。如果各年度所得税率增加了就应采用直线折旧法,原因在于使用加速折旧法,税率越高,延缓纳税的利润就越高,最终导致纳税年度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

三、建议

(一)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

新会计准则中涉及到的税务计算方法很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以迎接巨大挑战,学习新准则的核心内容,掌握其与旧准则的区别,并且需要认真学习税法的内容,有效地利用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更好地为企业的利益服务。

(二)使用有效的会计政策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从而改变了相同收益下企业所要缴纳的所得税数额,但是这种变化未必都是负面的,这完全取决于企业选择怎样的会计政策。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行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会计政策,制定详细的纳税计划,就有可能利用会计准则的变化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利益。

(三)正确把握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关系

会计准则和税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有时会对企业利益造成影响,然而这种差异却是企业无力改变的。但是,只要企业正确地把握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关系,坚持基本的原则,在进行会计结算时,以新会计准则为依据,采用正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而在筹划纳税计划时,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与会计准则不一致的部分依法进行调整,那么,企业和税务机关就能同时获得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