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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法律法规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安全生产事故法律法规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安全生产事故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街道地处中心城区,人员密集场所多,生产经营单位多,应对各类公共突发事件的压力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历来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区政府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以来,我们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应急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了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成立了由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街道应急管理指挥部,设立了办公室,并根据各部门业务职责,切分了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技术服务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理组等六个工作小组,明确了职责,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机构、职责、人员、经费“四落实”,形成了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合力。

二是完善了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应急预案,制定了《街道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并分行业、分领域进行了细化,制定了《街道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建筑工程及公共设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中小学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街道重大疫情、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和《街道重特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八个应急救援预案。各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也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强化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企业开展一次演练活动。

安全生产事故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确实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但该法律体系在运行的实效上,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客观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1.部分法规、规章缺失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分立或重组不断发生,国家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面对未曾有过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我国的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足、职业病预防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急需加强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市场安全准入、职业危害预防防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目前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不少尚未制订,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2.部分立法质量不高由于立法前期阶段的调查研究做得不够充分,草案的征求意见范围也不够广泛,立法的社会公众参与度较低,导致现行部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有难度。3.法律法规、规章更新不及时受立法机制和立法技术等因素制约,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的颁布实施已经十余年仍未进行任何修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不利于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如安全生产事故法律责任追究过轻、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赔偿较低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4.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强制力不足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对促进安全生产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以煤矿安全标准为例,现有煤矿生产标准715项,现行496项,废弃183项,废止26项,即将实施10项;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标准81项,现行73项,废止8项[2]。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视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这些标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法律强制力也有所欠缺。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善

1.《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目前,国家出台了《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该规划试图“加快制定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启动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完成60多部规章的制订修订”。规划提出,“要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中介机构、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重点工作的立法”,目标是“力争到2015年末建成基本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对《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与补充笔者尝试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其规制的内容进行归纳,将其划分为八个大类。①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这无疑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最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的日常内容就是生产管理,因而事关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当然,生产管理还可以进一步细化、细分为生产规程、职能管理、科技支撑、监管监察、事故处理、事后赔偿等方面。正是因为这一方面是安全生产真正的主力内容,太过重要,所以综观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对此考虑得都比较科学完备。不过笔者认为,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十二五”立法规划对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这一部分的考虑略显不足,这部分如果缺乏明确而科学的法律支撑,会对平抚家属情绪、安定职工人心、尽快恢复生产、尽量减少损失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所以,理应制订相应的事故处理和事后赔偿法规。②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型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应急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缺乏,常常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名义上启动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但实际上往往组织不力、调度不灵、现场混乱。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在行政法规层面制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但仅靠这一部法规难以解决所有的事故应急处理问题。“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现场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③劳动保护与卫生防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监总局和卫生部已有部门规章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目前需要进行适时修订和一定程度的规章制定,“十二五”立法规划中已经作出了考虑。如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制订)等。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有所涉及,但不够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出了较为适当的考虑。如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⑤中介服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有的法规、规章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显著不足,更谈不上完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作了相应的立法规划,如制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办法》、制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⑥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当前初步成形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比较缺乏的,已有的少量规章也早已不尽合理。虽然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提出了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但恐怕仍难以应对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制订《煤矿企业安全评级实施办法》、《矿用设备产品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用以规制安全生产、特别是矛盾突出的矿山安全评价与市场准入。⑦财政支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和征用管理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就现实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层级难以保障其现场应急救援调动物资、财力的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⑧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内部文件”、“内部传达”等思维和行动模式,加之各级官员对其政绩、“政治前途”的考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之后,社会公众往往得不到真实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之上,以更强有力的方式促使信息的真实公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中把《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纳入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这样的立法层级无法保障其强制执行力,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3.安全生产标准的法律化安全生产的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规范安全生产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各个方面的准则与规范。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安全生产标准,如《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煤矿采掘工作面及主要通用安全检测规范》(LD/T90-199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4-2006)等都还只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充其量只具备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在强制力保障方面有相当大的欠缺。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1998年颁布)第75部分就是地下煤矿的强制性安全标准,《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内容即是以“井工煤矿法定安全暂行标准使用范围”为主。这种做法,就是把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写入法律之中,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这样不仅起到了将法律条文具体化、可操作化的作用,而且使这些标准和规程有了强制性实施保障[3]。我们可以考虑借鉴这样的成功经验,将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以附件的形式随同法律法规颁布,使其在强制力上有较大提升。

作者:吕波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安全生产事故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安全承诺书样本

为了个人的安全健康,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为了企业的稳定发展,本人在工作中,自愿签订并遵守以下承诺:

1.本人在进场工作前,已接受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纪律、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2.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单位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规定,自觉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自觉参加安全学习。在工作中做到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我不伤害自己。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有事外出要请假,经批准后才能外出,在规定时间内归队。

4.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情况下,本人自愿接受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人员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5.自觉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退场日起自行作废。

承诺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年月日年月日

安全承诺书样本

我郑重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员工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2、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单位)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作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遵守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将车辆借予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开车时不打手机、看信息。

4、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

5、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6、自觉接受公司(单位)、部门、班组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自觉执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要求的各种安全措施,不抱侥幸心理。

7、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8、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承诺人: 工种: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安全承诺书样本

为确保安全生产,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安全管理承诺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负全面管理责任。

2、积极落实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运行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4、定期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6、依法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实施。

7、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8、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检察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从全国安全生产现状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关政府部门遵循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发展这一前提,已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章,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表现为伴随着经济总量的稳中有升,事故发生的绝对量和相对量指标逐年下降。2002—2013年随着GDP的增加,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逐渐下降,相对指标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自有统计数据开始也呈下降趋势,2013年这三个指标较2005年分别下降了82.3%、60%、89.8%,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趋于好转。但是,从单年生产安全事故分布统计来看,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除其他企业综合指标外,煤矿企业、建筑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居于前两位。加之工矿商贸企业重特大事故较多,造成的伤亡和经济损失较大。所以,虽然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已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是仍不能忽视事故高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区域经济发展面临的安全生产问题来看,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建筑业、煤矿业占有重要的比例,虽然各省市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但是仍然存在有个别行业事故高发、安全生产事故经济损失较大的全国共性问题。以河南为例,“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85775起、死亡17766人,比“十五”期间减少150262起、13957人,分别下降63.7%和43.9%,但是仍出现有2008年10月济源市克井镇马庄煤矿透水事故致使18人死亡3人失踪,以及2009年9月,平顶山市新华四矿瓦斯爆炸事故致使76人死亡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社会影响。另根据杨贺的空间异质模型分析及纳入空间效应的中原经济区县域经济增长计量模型分析,认为“矿业发展水平、工业化水平对中原经济区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而政府支出却与经济增长负相关”。这表明,因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社会环境等软环境问题造成的政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没有产生既定绩效水平,高事故率、高死亡率、高损失严重影响了中原经济区的经济持续发展。所以,我国经济建设在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的同时,在安全生产领域需要逐步提高安全生产软环境建设水平,逐步缩小政治、社会、经济、法律等软环境与经济发展需求间的巨大差距。

二、安全生产软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民主性、透明性

立法是安全生产软环境建设的前提条件,公开、透明、民主又是保证立法能够有效反映市场参与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史普博认为政策是“管制者和有关的市场参与者之间互动过程的产物”,强调了立法公开、民主参与的重要性,并提出听证会制度这一民主参与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但是还无针对立法民主性的明确规定,致使听证会这一保证市场参与者实现民利的重要方式无法有效开展。同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不足,无法有效规范规制者与企业、消费者的沟通渠道。安全生产的法律环境建设存在诸如法律制订、修改落后于安全状况,法律条文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落后,管理者执法不力

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环境使得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在内的许多政府职能监管领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管理体制落后问题。同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存在机构主体不清、职能不明,基层监管机构设置不规范,交叉重叠,“越位”“缺位”等问题。我国各地区各省市原本捉襟见肘的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投入,由于监管者本身职业素养较低、工作效率低下,监管机制落后等原因更呈现出严重不足,直接导致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实施,无法有效保护从业者的自身健康和职业安全。

(三)市场主体非法牟利,行为不规范

在缺乏相关完善的法律法规,缺少社会监督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即各生产企业势必会出现企业利益至上,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及减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情况。各种健康、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最终要作用到生产企业才能产生应有的绩效。加大政府层面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完善监管体制只是改善安全生产软环境的方法之一,更重要的是企业作为行为主体对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的努力实现。然而在中原经济区的建设发展中,存在少数生产企业雇主无视国家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将获取超额利润作为企业的最终目标,用减少安全设施投入、降低污水处理费等各种方法降低成本。同时,经营者以各种寻租手段降低违法风险,获取非法利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监管的有效实施。

(四)专业人才供给不足,社会重视程度不够

人才环境作为软环境建设的核心内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安全生产领域,专业人才供给不足,使得安全生产技术无法得到有效推广。社会普遍存在对现有人力资源重视不足的问题,人才分配制度不合理,缺乏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吸纳高层次专业人才能力不足。同时,一线生产员工缺乏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对部分高危职业的从业危险认识不足,间接上助长了用工企业在追求超额利润的过程中对安全生产相关投入的漠视,不利于改善现阶段安全生产软环境建设。

三、安全生产软环境建设的路径选择

从我国安全生产软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入手,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改革经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改善我国安全生产软环境建设现状。

(一)完善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

改革开放后,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与现实需要还有很大差距,重要领域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在实际工作中,中原经济区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要注意:第一,区域经济发展中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中央、各省市的各项规章保持一致,对已实施规章存在矛盾的地方,在科学判断后进行修改或者废除;第二,强调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拟制订法律法规之前对该领域进行综合调研,加强审批过程中的可行性评估;第三,强调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积极推行立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相关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最终目标为“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利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实现权利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和量上的极大化程度”。

(二)深化监管体制改革,提高监管者素质

执行是安全生产软环境建设的关键,权责明晰的监管体制、专业有素的监管队伍、独立专业的监管机构是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执行有力的重要保证。改革监管体制中存在的多头管理,明确各执行机构的权责问题,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是西方国家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经验。我国各级行政机构改革要坚持这一改革思路,从人员任命、经费管理使用上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从而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的利益争夺问题。同时,监管者自身的素养和专业素质对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有重要影响。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规制过程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公众———政治委托人、政治委托人———规制者、规制者———被规制企业这样三层委托关系”。实际工作中,诸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绿色GDP生态指标考核制等问责制就是激励和约束监管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的安全生产软环境建设也应积极探寻有效的方式方法,激励和约束监管者的执法行为。

(三)强化制度建设,约束市场主体的生产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1.1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机械的应用得到大幅度的发展,我国农业机械化的水平得到显著的提高,据有关调查发现,现阶段,农业机械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广,从早期的粮食作物的应用逐渐过渡到经济作物的应用当中。在新农村建设当中,农业机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在农业机械方面的管理网络方面逐渐健全。几年来,农村的农业生产得到我国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部门不断完善和健全相关的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范围广,比重大,农业机械使用和管理素质普遍比较低,尽管我国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所提高,但是依然面临着严峻的问题。

1.2农业机械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因素

(1)我国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频率仍然还比较高,据统计,2010年,在国家等级之外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有1287起,死亡人数为298人,受伤人数依然近1000人,关直接性的经济损失就达850.56万元。我国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2)我国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不平衡,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对农业机械的管理模式普遍为重使用、轻保养,严重影响了农业机械的使用寿命,机械的维修费用高,没有根据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进行处理,使得农业机械本身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3)基层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网络还不够健全,由于在社会发展和农村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农机站进行了改造和合并,但是合并的农机站并没有配备专业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被严重忽视。

(4)由于相关政策和措施的不到位,我国农村地区没有进行专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同时,由于培训经费的紧缺使得培训的大纲和培训的内容以及培训的效率都得不到保证。

2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2.1提高农业机械使用和管理人员的素质

要不断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率,保证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和水平十分重要,不断更新和强化农业机械使用和管理人员的知识是实现农业机械技术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因此,一方面,从使用和管理人员自身方面来看,农业机械的相关人员需要主动提高自身的素质;另一方面,从农村基层管理部门方面来看,相关政府部门和管理层要加大农业机械的培训力度,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不断提高农业机械的培训效率。

2.2转变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观念

要不断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首要的一点是要改变农业机械使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转变传统的“重使用、轻保养”的农机管理模式,不断加强农业机械的管理,降低农业机械的损坏率,保证农业机械的质量,不断延长机械的使用寿命。同时相关部门还要不断完善回收和报废政策,通过改进回收政策提高机械的报废率,从而有效的降低超使用期限机械的使用,降低农业机械的安全隐患。

2.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管理网络

另外,有关部门还需要不断的构建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保证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的进行。通过健全农业机械基层管理网络的建设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效率。

3结语

安全生产事故法律法规范文第6篇

随着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的加大,法律法规的健全,大家对安全生产的认识逐步提高,但在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安全与生产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特别是部分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监管部门重安全轻生产,造成安全生产的不和谐,并因此产生很多监管与被监管的矛盾。本人从事多年煤矿行业管理,现又从事安全监管工作,体会较深,现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

安全是企业生产的前提和基础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第一责任人。作为企业,一是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头上,做到人人抓安全、人人讲安全,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企业的非正常生产。二是正确认识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死者的家庭造成很大伤害,特别是从事井下作业的从业人员,是农村家庭的主劳动力和支柱,他们的死亡、受伤会使家庭面临失去亲人的悲痛和失去家庭支柱的悲惨结局,导致家庭返贫,失去生活来源。另一方面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关监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将面临停产整顿、吊销证照甚至被关闭,这将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巨大损失。三是安全投入就是生产投入。按照安全专篇和开采设计,他们的投入和要求是相符的,安全和生产的要求也是一致的,在搞安全管理和投入的同时,也为生产投入管理打下了基础。因此,抓好安全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的前提和基础。

生产是安全的保障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它们开办的目的是要生产,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它们只有生产才能产生效益,才能达到开办的目的;也只有正常生产,才能给安全注入更多的投入,才能及时消除生产中的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如何抓好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法律法规范文第7篇

1、在完善法律法规中,建设好整个法律体系

1.1 为保证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做好采矿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中,虽然有了很大的成就,比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建设的专门与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另外,还有一些有关于矿山安全的行政方面的法律和条文,比如《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等。即使这样,其中还是有很多不足,比如一些法规已经落后,亟待修订,很多矿山安全的法规的整个标准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另外,在目前,已经建设的法律法规中,有些矿山安全的条文中有关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还没有很好的明确责任。所以,开采矿产的法制建设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1.2 对一些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在我国现有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条文中,整体来说还有一些杂乱。很多法律法规中,还是存在很多冲突和不科学的地方,比如,有些条款中之间存在相互冲突,有一些内容又是交叉重叠的,更为关注的不少具有隶属关系的法律法规,它们之间也存在互相抵触的现象。所以,对梳理矿山管理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是很需要的。目前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的作用都没有很好的发挥,这其中的原因就和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之间的模糊不清有关,也在很大程度上合一些法规本事就有矛盾有关。所以,梳理所有矿山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应当是重要的任务之一,从而使矿山安全的整个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

1.3 对其中法律法规的位阶进行提高

所谓法律的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当前,我管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了法规不健全之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这些很已有法律法规,法律位阶并不高。法律法范的位阶高低可以直接影响法律在执行中最大效能的发挥,并且在法律责任的实际追究过程中,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还和那些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高低有关。所以,要想充分发挥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作用,还需要对矿业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进行提高。

1.4 加强矿产安全法制建设的监管

在实际的矿山安全管理中,即使有了法律如果监管不到位,也会使已经成立的法规所产生的约束力将会被大大降低。国家在最近几年先后出台的一些政策,并对事件的发生处理也较为严厉,不过一些重大矿难事故还是不断发生。从国家政府职责来说,最主要还是在于责任追究还是是停留较低层面,责任问责的落实不是很到位。针对监管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还有对矿业经营者的刑事处罚、民事处罚,是目前我国对事故常常采取的责任追究形式,很多时候监督管理者并没有很多的责任承担,实际上,监督管理者在矿山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还是不可小视的。虽然针对监督管理人员的问责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但是目前,对于还没有明确详细具体规定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其责任只是笼统含糊的进行了规定。问责主体缺位、客体不清、力度不强、范围太窄等都是属于行政问责制的不健全现象,这都会带来很多的不良后果,这都会影响法律法规在矿山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实施。在很多事故中,政府官员和主要的监督管理更多的是被追究的警告、记过、行政记大过等一些轻微处分,虽然这也是因失职而被问责,但风头过后照样启用,不疼不痒的处分会带来更大的隐患。要想很好的做好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应该明确规定督管理者的责任和在具体情况负多大的责任,事后必究。

2、监督管理行政法律问责机制进一步健全

2.1 法律问责的基本原则

当前,对于矿山开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一些行政法律责任内容还是比较散乱,这些现状对行政法律责任的问责,特别是对监管者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够。所以,法律问责需要对监管人员和监督管理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定位追究原则,还需要有比较明确的责任判断标准。并且最好建立适用监督管理主体的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明确对适用监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一些过错责任。

2.1.1 对监督管理主体来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可以说监督管理主体有着比被监管人强势很多的地位,所以,适用归责原则首先要体现出特殊性,而不是简单的适用普通的过错原则。原因就是,归责既要体现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职能,整个过程通过技术性方面解决了操作上的事情,监督管理主体充分体现好从严要求的法治理念。另外,还需要对于其主观恶性的关注,重视过错本身,法律的惩恶扬善的基本功能被体现,并且不能排除过错责任的适用,从而,法律的道德评价被体现。所以,监督管理主体对法律责任的承担就是要将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作为基础原则。

2.1.2 对监督管理人员来说,归责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以过错责任

明确其自身所负担的道德义务是监管人员自愿加入监督管理主体的前提,比如,维护国家的利益,遵守好法律和宪法的规定,同时注重公务员和政府的形象维护,有这较强的责任意识。“诚心诚意完成我的公务员职责”是德国在公务员法对其公务员所要求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等”等在中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样是对监督管理者责任的一种体现。这些条文对公务员义务的规定正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法律基础,也是公务员承担道德义务的法律基础。为此归责原则可以很好的增强监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2.2 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可以说,隐患是大多数的矿难发生前都存在的,最主要是的怎么正视这些隐患,矿难最终的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对这些隐患的漠视。我们需要很好的重视对深思这些在矿山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对一些有关的责任主体起到警示效果,从而杜绝不作为的行使职权,这样能够很好的防患于未然。当然,矿难发生后对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问责,也能是一种法律执行的重要方面,但是目前,在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主要问题,还是事故发生前对一些行政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仍比较薄弱。原因之一是,一些保障机制的相对缺乏,违法乱用职权现象仍然出现,很多矿山企业在不达标安全条件的便投入生产和市场。常常是等事故发生以后,才开始探究开采单位投入生产的相关审批程序的合法性,也是常常在重大问题出现了之后,才会追究许许可机关和可申请人在申办矿山生产手续中的违法行为和程序。所以,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审批机关应严格审查许可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特别是对于现在常常出现的中介评估机构和许可申请人串通作假的行为,一定要严厉惩处,使上级主管机关与权力监督许可机关行政审批权切实得到落实,同时对那些违法审批的工作人员,追究其失责行为。

2.3 事后责任追究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在世界范围内,矿山事故的发生都是一次灾难性事件,严肃追究事故后相关人员的责任也是制止灾难发生的重要举措。世界各国在事故问责中也有着许多好的经验,我们可以加以借鉴,来逐步完善中国矿山事故责任的追究制。

2.3.1 问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严格的程序是所有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具备的,随意的人治与严格的法治的基本区别也是有程序决定的。近些年来,中国的人大这一主要问责主体在矿山事故发生后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应该的作用,所以,首先要重视完善人大问责的程序,发挥人大监督政府的权力和作用。人大问责政府官员的问询、质询、罢免等问责形式是由宪法赋予的,人大问责程序的完善,需要通过规范程序加以保证,使这些问责的形式具有可操作性。

2.3.2 承担责任方式进一步明确

现在,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一般是行政问责制承担责任的主要四种内容。但是,通常实际情况是,问责的官员追究何种责任是有很大的随意性。大多数官员和监管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都抱着侥幸心理,很少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和主动检讨。而一些官员便是引咎辞职而不了了之,因为引咎辞职可以当作逃避责任的方法,即使是很大的责任都能逃避。所以,应该使责任的追究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使担责任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具体。

2.3.3 行政问责的理念进一步转变

当前,我国还存在发生轻微事故或者没有事故就不需要问责的现状,问责似乎也仅仅局限于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中。这种问责的现状对事故频发的矿山生产事故的减少是很不好的。管理人员肩负和自己的责任这是问责制的最终目的,行政问责制既要对具体问题的过错进行问责,还要对行政主体的责任进行追究。我们应该应改变官本位观念,树立以民为本的政治道德,体现民主问责的精神,建立现代行政追究责任的理念。“管理人员应随时随地接受来自媒体、人大、司法、上级、民众的监督。”由此,行政问责的理念的改变,需要行政问责制逐步向民主问责制转变,需要权力问责制逐步向制度问责制转变。

3、结语

思考最近几年频频发生在中国的矿山安全事故事情,可以看出矿山事故的发生不仅使人的财产权和生命权受到无情践踏,也让受害矿工的家庭带来了无法挽救的伤害,还给国家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不好影响。追究屡屡发生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当然可能会不只是一两个原因造成的,它们多事很多因素交织综合的后果,但大都数矿山事故的背后都有一个很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不到位,一些违法行为要不是来自于监督管理部门,要么就是违法行为来自于被监管者。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深入探究,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从法律层面上健全矿山安全生产体制和监督管理的体制,将能够很好的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约束,能够很好的对被监管者的监管,这样,将会从法律上为矿山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梁冬梅.关于完善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思考[J].《黄金》,2011.1.

安全生产事故法律法规范文第8篇

1、安全生产责任制。局直属企业、局招商引资企业、局挂靠帮扶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各分管领导及内设机构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生产车间、班组,各施工工地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3、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的安全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督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企业应建立警示教育室,用已经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警示全体员工。

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6、加强设备、技术管理。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设备设施。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保证其安全运行。

7、及时准确报告事故。企业发生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8、推进企业保险机制。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投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高危行业企业要全面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