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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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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金融创新风险 管理 风险防范

一、金融创新风险

1、金融创新风险概述

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者是创新收益遭到损失的可能性。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二是金融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不同于产业创新风险。首先,产业创新风险主要存在于新成果的市场认可度及潜在收益的获得程度上,而金融业不仅具有产业创新的风险,还具有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特殊的行业风险,金融创新在追逐利润时也制造出了新的风险。其次,金融创新无法申请专利,具有广泛的可模仿性和可推广性。只有通过被模仿和推广的活动,创新才能真正被社会所接受,否则将会由于市场规模不经济、接受程度低等原因导致创新成果的市场需求量过小、创新成本过高,从而发生市场缺损、作用缺损以及价值缺损,使得创新者很难获得全部潜在的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最后,金融业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因此金融创新风险要比产业创新风险具有更广的影响面和更大的影响力。

2、金融创新风险的构成

(1)设计风险。设计风险是由于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的可能性。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是指市场价格变动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这里的市场价格,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价格。不同的衍生产品所涉及的市场风险是不同的。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履约风险,是衍生交易中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找不到适当的对手时,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

(5)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又称运作风险,是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清算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

(6)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由于金融产品的复杂性而出现的判断错误、记账错误、结算错误、交割错误以及和约错误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7)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由于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利用金融创新进行投机而导致的风险。

(8)伙伴风险。伙伴风险是由于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伙伴关系而导致的风险。

(9)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

(10)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金融创新的机构或交易中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

2、金融创新风险的成因

(1)金融创新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首先,金融创新扩大了货币供应的主体。传统的金融体系中货币供应的职责主要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担负。中央银行控制基础货币的供应,商业银行则以派生存款的形式创造和收缩货币。金融创新以后,这一格局被打破。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中出现的诸多与活期存款类似的新型负债账户就具有较强的存款派生能力。而且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也利用电子资金转拨系统开办支票账户、可转让存单、电话付款、证券化贷款等业务来创造货币,虽然其创造货币的能力不及商业银行,但它扩大了货币供给主体,增加了银行控制信贷的难度。在利益驱动下,银行与非银行机构还会不加限制地扩大信贷,使货币供应量增多。

其次,金融创新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金融电子化是金融创新的特征之一,金融机构应用电子技术使其业务由传统的人工操作转变成自动化、机械化操作。多功能信用卡、自动转账服务、银行电话付款等新工具的普及明显缩减了交易时间,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

(2)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连续发生了数次震惊世界的金融事件:墨西哥金融危机、美国奥兰治事件、巴林银行倒闭、东南亚金融危机、香港股灾等等,都是金融风险过大,使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遭到破坏所致。因此,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当局,都普遍推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把风险防范和保持稳定性放在首要位置。

(3)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的种类明显增多,各式各样的准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由于生产国际化迅速发展,跨国公司大量涌现,对全球性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加,加之持续不断的各个金融领域的创新,促进了跨国银行这种金融机构的发展。而且在金融机构业务和组织创新的基础上,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传统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分工的界限日益模糊。因此,金融监管不但要监管传统的金融机构,还要监管各种新型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不仅要监管国内的金融机构,还要监管跨国性金融机构;不但要监管传统的金融业务,还要监管新兴业务。这样就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相互关系来看,金融监管制度总是针对现有的金融业务及经营范围制定的。然而,金融机构为了摆脱或逃避金融当局的管制,便通过创新来增强竞争力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反过来,当这些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或金融当局的目标构成威胁时,政府或金融当局又会采取新的管制和干预措施,于是又引发新一轮有针对性的金融创新。在这一过程中,金融监管的创新滞后于金融业务或工具创新,从而使得现实的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下降。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

1、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体系

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体系是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主体,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国内外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运用相关的方法和手段,对金融创新风险进行识别、测量和控制的行为体系。该体系由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目标、防范主体、防范客体和防范方法这四个要素组成。

第一,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目标。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目标也就是构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内外金融创新风险所带来的和可能带来收益减少的损失和成本增加的损失。

第二,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主体。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主体是金融创新风险防范行为的承担者,包括行为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也就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和创新者。在风险防范的实践中,这两个层次的主体是难以分开的。

第三,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客体。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客体是指金融创新风险防范行为的作用对象,也就是金融创新风险,它包括设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经营风险、投机风险、伙伴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第四,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方法。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方法是指对金融创新风险客体实施控制的技术措施,这是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关键所在。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主要方法是风险的回避、风险的分散、风险的分摊与转移、风险的预警预控管理。

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在金融创新中运用系统的方法,对不同的金融创新风险进行系统管理和防范,以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或损失。

(1)金融创新风险的回避。风险回避是指考虑到影响预定目标达成的诸多风险因素,结合决策者自身的风险偏好性和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做出的中止、放弃某种决策方案或调整、改变某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处理方式。风险回避的前提在于金融创新主体能够准确对自身条件和外部形势,以及对客观存在风险的属性和大小有准确的认识。

正确的金融创新风险回避策略并不是盲目地、一味地回避风险,而应该在恰当的时候,以合适的方式回避风险。金融创新风险回避应该是一种策略性、艺术性、技巧性的回避。当金融创新主体的自身实力无力承担可能的损失,而且确实无法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时;当金融创新主体有多种项目、领域可供选择,而不同的选择可能具有不同的风险;当金融创新主体没有必要去涉足某领域或是冒险时,均可采取风险回避策略。

(2)金融创新风险的分散。风险分散是同一投资主体投资于不同的项目,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多数企业通常采取投资组合、项目组合、多元化经营这三种方式来分散风险,而用于金融创新风险的分散则可采取投资组合以及多元化经营这两种方式来分散风险。

首先,投资组合。金融创新由于自身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使得非系统性风险远远大于普通的金融业务,因而可能的投资收益也大于普通业务,创新者正是看中这部分超常收益而宁愿承担较大风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创新投资者必须慎重考虑投资失败造成的损失。

其次,多元化经营。多元化经营的一个优点在于减少了利润的波动,因此金融创新主体应力争作到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组合。创新主体应选择在价格上是负相关的创新组合,这样就有利于分散风险,而高度相关的创新组合不利于分散风险。但是,也不能高估了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作用。多元化经营不仅分散了用于金融创新的资源,而且它对创新者的素质要求较高,如果没有前瞻性的战略眼光和对风险的灵敏嗅觉,就会提高创新成本,导致金融创新的失败。

(3)金融创新风险的分摊与转移。风险的分摊不同于风险的分散,风险的分摊是多个投资主体参与同一个项目的投资,使风险在多个投资主体中分摊。显然,随着投资参与人数的增加,各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是递减的。不仅如此,随着投资参与人数的增加,总体风险也是递减的。

风险的转移是指风险由一个承担主体向另一个承担主体转移,风险的转移可分为风险的财务转移和非财务转移。风险的财务转移是风险活动的承担者不变,只是财务损失主体发生了转移,譬如采取投保或担保的方式来转移风险。风险的非财务转移即实体转移,是风险活动连同其财务责任全部由一个承担主体转移到另一个承担主体,譬如采取委托、发包、招标或出售的方式来转移风险。然而,金融创新风险的转移并不同于一般的项目风险转移,金融创新风险的转移多数是通过金融衍生物来实现的。

(4)金融创新风险的预警预控管理。有效的风险预警预控管理是确保金融创新安全的第一道屏障,通过监测可能产生金融创新风险的动向与征候,可以及时为金融创新提供决策依据,阻止金融创新风险向金融危机转化。金融创新风险预警预控管理主要是预警预控指标的选取和预警预控系统的操作。

金融业是一个技术性强、利润丰厚、竞争激烈的高风险领域,无任何风险的金融运行体系是不存在的,因此如果我们能事先预测出风险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并及时化解风险,就能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借鉴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可以采取宏观、中观、微观三个预警子系统相结合的垂直风险预警预控管理。其中,宏观金融预警系统主要是监测宏观金融风险,即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和一个国家整个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中观金融预警系统主要是监测国内各经济区域内金融体系面临的金融风险;微观金融预警系统主要是监测一定金融环境下微观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金融风险。这三个预警子系统要协调动作,自上而下地实行监控。

2、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策略

(1)金融监管部门的风险防范。首先,完善立法。对金融创新活动设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程序,制定关于金融交易管理的统一标准,以消除交易过程中不必要的风险,使金融交易从合约的签订到最后执行完毕的整个过程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来规范。同时建立关于风险管理和交易咨询的有效机制,使各金融机构都有防范金融风险的举措,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其次,参与金融创新的研究和开发。金融监管机构要派专人参与金融创新的研究和开发,全面了解金融创新的过程,准确掌握其产品的风险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教授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全面论证并审定能否进行金融创新。

再次,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作出规定外,还要根据其资本量、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对风险的应变能力及当前的市场波动状况给出一系列的风险监控指标,将风险控制在所能接受的范围内。

最后,加强各国金融政策的相互协调。传统的监管机构基本是国家化的,各国政府一般都是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制定金融政策,由于政策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大规模投机资本为了寻求套利套汇,频繁出入各国的金融市场,放大了金融风险。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加强国际合作,协调货币政策,从而把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2)金融创新主体的风险防范。第一,确立风险管理意识。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风险日益增大,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金融企业面对金融环境变化、风险增大的现实,要想取得良好的经营效益,必须确立风险管理的意识与观念。必须在员工中树立风险意识,使他们明白,在充满风险的经营环境中,一味地回避风险是不可能的,只有面对风险,制定有效的措施才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明确风险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在创新产品、推出新业务时首先要遵循谨慎决策的原则,切勿盲目从事,急于求成。金融机构还要遵循分散风险的原则,扩大经营范围,实行多元化经营,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此外,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还要遵循规避风险的原则,避开高风险业务,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第三,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金融机构要统一制定有效的、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制度,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预测评估指标体系,以便作出正确的风险预测。此外,金融机构还要保证本系统内信息的上下畅通,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修补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预控系统存在的漏洞。

第四,加强内部监管。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监管,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加强表外业务的管理。金融创新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规模、资金、能力等确定表外业务占全部资产额的比例,并把握好表外头寸。同时,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要分开管理,建立完善的表外业务报表制度,加强表外业务的统计和核算。二还要加强对表外业务定期与不定期的内部稽核。及时发现表外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应付突发事件的措施。要加强对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要有集中、统一的调节和控制,要对其规定业务范围及各类业务的规模和审批权限,加大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资金流动的管理力度。三要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金融机构内部重要的和高风险的部门进行分工并明确责任,使各部门在互相制约的基础上既保持协调合作,又能职能分离、风险分担。

三、结论

金融创新的风险体系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的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它们共同影响和作用于金融创新的整个过程。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通货膨胀、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三个方面分析了金融创新风险的成因。除此之外,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传导也是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之一。因此,对金融创新风险的成因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我国在进行金融创新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国情,以服务于经济发展为基本的立足点,以市场为金融创新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创新时要充分考虑我国金融体制的特点及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有选择地进行金融产品的开发或引进国外的创新成果,避免一刀切。金融创新的目的在于规避风险,获取利润,因此在金融创新之前,要运用各种方法对其进行风险分析,为创新成功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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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子季:金融创新的宏观效应分析[J].金融研究,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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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文龙:开放条件下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J].经济管理,2007(2).

[5] 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市场[M].中国金融出版杜,2007.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 创新条件 金融机构 风险管理

一、新时期我国金融创新活动特点

(一)现在的金融机构在向同质化方向转变

我国的金融机构有着不同的分类,而且各个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原本处于清晰可现的态势,都有各自负责的专业领域。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各个金融机构为了不断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都在尝试着推出新的金融产品,这就导致这些金融机构之间原本清晰的界限在逐步向模糊的方向转变,各个机构之间的业务存在很大程度的交叉,业务也同样都在朝着综合化方向发展。

(二)金融创新需要对同质化进行全面控制

就现在金融业发展情况具体分析,金融创新一直保持着活跃的状态,但是无论是在创新深度上还是在其创新广度上都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每个机构的各个部门之间存在严重的相互复制产品的情况,所以导致实际的金融创新数量比预期的要少太多,同质化产品越来越多急需控制。

(三)理财业务层出不穷,越来越普遍

现在的理财业务成为新时期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个亮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们的经济能力要比之前有太大程度的提升,人们的思维模式也比之前更为活跃,传统的储蓄理财方式也因为自身有简单但是收益低的缺陷不能很好地满足现代人的实际要求,大多数的人更加倾向于寻找更高收益的理财方式。面对这一重要机遇,各种商业银行都开始研制并推出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金融市场突然就涌现出许许多多的商业y行包括外资银行的理财产品,并且相互之前的竞争变得尤为强烈。

(四)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

金融创新是一种推动金融机构资产逐渐向证券化方向转变的重要推动力,这种转变带来的有利内容是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资产流动性和产品的标准化,但是其弊端也非常明显,就是造成一些金融问题的不断发生。比如,银行,以证券化方式将一些不良资产进行置换的同时也承担着银行信誉可能受损的重要风险。除此之外,对货币当局也是有很大影响的,资产证券化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货币当局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控制能力,这样的情况还会对货币政策的执行效率造成很大影响。并且,证券化的许多证券本身具有比较强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会不断削弱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久而久之,就会形成货币竞争的局面,这都是可以加剧金融风险出现的重要因素。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一)投机市场的存在成为加大风险破坏性的重要方面

为金融市场的安全提供工具是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之一,但是和避险相对应的还有大量投机行为的存在。由于如果在实际生活中没有投机者的存在,避险者极有可能无法将风险成功转移出去。衍生产品市场的出现,正好为客户提供了进行投机和避险的重要场所。衍生产品本身具有高流动性的显著特点,而且还有很好的杠杆作用,促使市场具有极大的流动性和破坏性。因为一旦涉及到投机失败成为极大多数进入者的最终结果,我们不仅需要的避险功能会消失掉,而且还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极大的冲击与破坏,而且这种冲击和破坏是常规金融业务完全无法进行比较的。

(二)市场基础存在漏洞、使用不当以及监督管理失控是引起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重要因素

面对开放型经济,一旦我们的经济,特别是金融市场价格出现不均衡的现象,就出现被国际游资利用的可能与风险,因为国际游资通常都是洞悉并且顺应了市场向均衡方向演变的趋势最终才投机成功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一旦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产品创新过渡的力度超过了本国经济承受能力和金融监督管理能力,那么其遭受国际游资袭击的可能性就会明显增高。通过大量的事件,比如墨西哥的金融危机、亚洲金融风暴等等风险性事件都可以证明,内因是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直接性根源,国际游资运用创新金融工具冲击则是外因,本身只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我们在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市场时一定要将自己国家的市场基础条件全面考虑进去,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必须包括经常性对本国经济的均衡性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存在不均衡的问题就应该主动采取措施调节。

(三)金融创新带来的资产证券化增加了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资产证券化提升了其流动性,也成为促进金融商品标准化的重要方面,同时还是投资者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在这么完善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依然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银行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用来证券化的资产肯定是质量优良的资产,虽然其有机会利用时间差将一些质量不好的资产置换出去,但是其本身是会承担信誉受损的巨大风险的。从货币当局方面进行解析,资产证券化同样也为其带来许多挑战。第一,资产证券化可以导致货币当局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直接控制能力的不断减弱,但是其带来的深层影响是货币政策执行的效力;第二,证券化所产生的许多证券流动性是非常强的,常常成为货币的代用品,这就成功打破货币当局所垄断的货币发行权,进而会演变成一种货币竞争的局面;第三,货币当局是无法明确界定货币的,这也成为削弱其货币控制能力的重要因素。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风险;管理研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033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02

1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

为了更有效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建设,促进农村金融发展,2008年以来,各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在全国各地区陆续建立起来,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这类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商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是从发展规模上来看,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机构占有主体地位。截至2014年,黑龙江省全境有省联社1家、市联社7家、县联社79家、农商银行6家,总共近2 000个营业网点。可以说,研究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问题就是研究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社的财务风险问题。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在农民走向富裕的道路上,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在壮大当地的乡镇企业中,无疑是主力军。截至2014年末,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已达近1 000亿元,比全国平均水平要超出10%以上,总体上非信贷类业务收入也有了大跨步地增长,经营收入的多元化格局已初步形成。当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多以存贷款、汇兑、、担保及信用卡等为传统业务,并逐步开展了诸如外汇交易、网上银行等新业务,这为客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2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现状及成因分析

2.1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现状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2.1.1 获利能力差

这主要反映在产品的成本费用较高,而资产的收益水平和投资回报率低。就金融机构而言,其获利能力就决定了其在未来的经营中所能产生现金的能力。在金融企业中,其偿债的能力取决于其投资获利,其资金来源来多是投资所得的现金流量。一旦投资不能获得足够的现金流,偿债也就无从谈起,财务风险自然也就产生了。

2.1.2 不良资产比例大

这主要是表现在资产的质量较差,常年沉淀下来的不良债权导致整体的资金周转率较为低下。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资产或资金是能够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资源,周转率低下显示了对资产的运作效率较为低下。经营能力较低,显然不能达到金融机构的预期目标,也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未来发展,财务风险也就时刻伴随着。

2.1.3 成长能力弱

这主要是体现在金融机构的资本积累率下降上,长时期的业务萎缩,使整体上市场的占有率不断下降。对金融机构发展趋势有着很好反映的成长能力暂时性地下降,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并不大,但长时期地下降,显然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构成了巨大风险。

2.2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因为各种无法预料的因素影响,财务管理也就充满了不确定性,金融机构也就时刻有着受损失的不确定性。在金融机构的整个生产经营中,产生财务风险的原因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 经营风险的不稳定性

在金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主要包含了经营与财务两方面的风险,这两方面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有着紧密联系。在金融企业中,其经营风险主要是因经营状况与市场环境的变动而导致的营利波动。风险的大小受到来自企业的具体状况与时间影响。显然这些因素都是不十分稳定的,这样就带来了经营风险的不确定与不稳定。

2.2.2 资金的流动性差

大量的实例都证明了财务风险与资金的流动性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资金的匮乏与三角债问题就是资金流动性不强的直接表现,也正是因为这些因素使金融机构有时刻爆发危机的可能。对金融机构来说,一旦不能在适当时机以合适的价格来筹集需要的资金,就会引发资金流动性风险,财务危机也就随之而来了。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与营运能力是导致其资金流动性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

2.2.3 投资决策不科学

对金融机构来说,投资包含了对内与对外两方面的投资。在对外上,一些金融机构的投资决策者对投资的风险认识不足,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在对内上,投资决策者在对固定资产的决策中,缺乏较为周密的分析研究,相关的经济信息也较为片面,投资决策失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

2.2.4 资金回收策略不当

商业信用在现代社会广泛存在于金融机构中。这些金融机构为了增加产品的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大力对一些农户与企业进行贷款。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这能增加这些金融机构的利润,但这些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时,对顾客的信用没有实际了解,盲目贷款之后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应收账款的比例增大,资金的回收出现了问题,甚至成了坏账,产生了财务风险。

2.2.5 营运能力不足

流动资产周转速度的快慢是金融机构营运能力的直接体现。一般,金融机构的营运能力由应收账款周转率与流动资金周转率两大指标来体现。应收账款在流动资产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金融机构当中,应收账款回收快、周转迅速,就表明金融机构在短期的偿债能力强,能改善债权人对低流动比率的不良印象。应收账款比率的提高,能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坏账发生效率。而目前黑龙江省一些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周转率较低,在大量应收账款难以回收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资金流量逐步呈现下降的趋势,流动性风险基本是逐年增加,不利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大,更会产生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3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对金融机构而言,产生财务风险的影响无疑是非常恶劣的,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会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在进行这些机构的管理时,首先就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在充分分析与认识财务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各种积极措施来加以防范与控制,在不断摸索中完善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对金融机构来说,财务风险的管理水平是否高超是其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金融机构的管理者也应当时常进行财务分析,完善财务的风险预警,在各环节加强风险管理,保证金融机构的持续性发展。

3.1 改善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管理体制

通常面对财务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采取4种办法来应对,即回避、控制、接受及分散。而其中控制风险是核心,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3.1.1 投资风险防范与控制

在筹得资金后,金融机构往往会进行一些投资,一般是项目、证券或商贸活动。金融机构在进行一些信贷时,往往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了解不深,造成了投资的失败或资金的难以收回,使自身蒙受损失。显然,黑龙江省目前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信用的评级分析上做的不够,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长效机制,对各地区的农业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那些信用使用情况不良者,坚决不予信用借贷。在兼顾本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的情况下,客服盲目乐观与冒险主义,以避免或降低投资风险。在金融机构的投资活动中,理应追求收益、风险与稳健三者结合点,让金融机构能稳健向前发展。

3.1.2 资金回收风险防范与控制

对金融机构来说,资金的回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其中,应收账款是造成风险产生的重要方面。虽然应收账款能使金融机构产生利润,但实际上并没有为金融机构增加现金,而是使其有限的流动资金垫付未实现的利税开支。因此,面对当前金融机构大量应收账款出现的情况应当建立稳妥的信用政策,通过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级后,来进一步确立应收账款的比例,达到降低资金回收风险的目的。

3.2 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

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较薄弱,对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的防范是极为不利的,因此,需要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着手,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第一,要加强内部的财务控制制度建设,应当明确财务管理在金融机构中的重要作用,明确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所处的位置与职责,做到权责明确,管理清晰。在进行利益分配时,也应当兼顾各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权责利三方面做到统一。第二,财务管理中的各环节在事实上存在着财务风险,任何一个财务管理人员的小失误都可能为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所以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优良的职业判断能力,对潜在的财务风险有一个大概的估计,在进行理论分析的同时,还应对实际的风险作出准确判断。因此,需要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的素质,在财务管理的全过程中始终把提高财务人员的自身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

3.3 提高财务决策水平

在财务决策中,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财务风险还是时有发生的。财务决策的正确性可能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工作。在决策中,决策者的主观性会使决策的风险性大大加强。因此,为降低风险的产生,决策科学化是必需的。在进行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能影响决策的诸多因素,通过计量和分析的方法建立科学的决策模型。无论是进行筹资决策还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都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计算。这样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使失误的概率大大降低,减少财务决策失误带来的财务损失。

3.4 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财务风险的产生是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附属物,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财务风险的产生更是必然的。因此,要进行财务风险的防范就需要建立必要的风险预警系统。财务预警就是从财务角度对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行预警,这是架构在金融机构的预警理论上的。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与一些经营的资料分析,通过数据化的管理方式,及时利用财务数据来预先得知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分析引起财务发生危机的原因,找出其中的隐藏问题,以便及早作出防范,并在风险的起步阶段将其消灭。短期上,可以编制现金流量来进行财务预警;长期上,应当构建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来进行财务预警。当然,就金融机构自身说,不断提升其营运能力,才能增强其财务风险抵御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伟.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的构建[J].财会月刊,2013(4).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6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1-0086-02

收稿日期:2007-08-10

作者简介:郭(1959-),男,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难点和不足

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合规管理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不仅是银行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更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其经营理念、管理机制、制度执行等方面与股份制银行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合规管理机制建设中还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不足,主要体现在:

1.对合规经营理念认知度不高。一是未真正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一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倚重于业务发展速度、规模,不重视发展质量,没有将依法合规作为一项价值增值活动,最终可能因为产生合规风险损害自身社会声誉和形象,影响业务发展。二是未真正树立“主动合规”的合规管理理念。一些管理人员对高风险点没有定期进行排查,在外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后,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未积极主动进行整改。一些员工只知道要求这样做,而不知道为什么这样做。三是未真正树立“合规人人有责”的合规文化理念。合规文化氛围缺失,“以信任替代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的不良文化盛行。

2.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合规主体职责不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合规部门决策、监督、执行、操作职责不清;合规部门与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职责交叉,操作人员职责不明确。二是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一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未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配备仅作点缀或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三是合规风险报告线路不明确,一些导致合规事件的可疑情况和潜在风险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3.制度执行不力。一是制度的健全性受到质疑。一些机构整章建制缝缝补补、东拼西凑,甚至为健全内控制度而制订制度,照抄照搬,没有将制度与自身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二是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一些机构对制度制定后执行情况缺乏监督反馈机制,使一些问题屡查屡犯,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三是没有有效的问责机制。一些机构对基层建立了严格的问责制度,而对高级管理人员则“刑不上大夫”;一些高管人员担心严格实施问责制度后,将存在的问题表面化、案件化。

二、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建议

1.要将合规建设与完善公司治理结合起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一家独立的法人机构,合规组织体系建设与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相比要求更高。要在明晰“三会一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规部门的独立性,明确合规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划分,合理配置合规资源,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强化合规管理的有效性。首先,明确“三会一层”合规管理职责。董事会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着重从战略层面批准合规政策,确定合规基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日常合规管理工作的内部监管部门,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定期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作出评价。经营管理层负责合规政策的细化和实施。其次,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明确合规部门与业务部门、审计部门、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关系。为确保合规风险管理部的超脱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合规管理部直接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业务部门对本条线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审计部定期对合规管理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管理部在风险管理上各有侧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合作。

2.要将合规建设与加强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规章制度是规范各类经营活动和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内控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合规风险的系统性防范刚刚起步,需要根据自身发展要求尽快制定合规政策、合规手册或合规标准,特别是针对每一合规风险点风险防范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合规经营。一是开展对规章制度的后评价,确保制度合规。在清理检查原农村信用社时期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则精神,开展对规章制度的后评价。二是加强风险点排查,确保规章制度覆盖所有风险点。要将授信管理、内控操作环节、案件高发部位作为合规风险排点,认真开展合规风险点排查工作,并在修订制度时补充完善对合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三是建立正向激励制度,加强合规绩效考核。合规绩效考核可分为三个层次:对员工,将合规操作作为岗位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基础工资挂钩;对分支机构,按检查发现的违规操作的概率、操作风险损失率、不良资产率对各支行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确定风险管理等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基础年薪可根据不同的风险管理等级拉开差距;对合规员,由内部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评价。

3.要将合规建设与加强流程管理结合起来。合规机制的营造过程,本身就是对业务和管理流程的整合和优化。从全面合规角度分析,一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具有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一是贷款审查形同虚设。一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审贷同时完成方式发放贷款,未设立专职审查岗,往往发生客户骗信贷员、信贷员“骗”主任(行长)现象。二是重块状管理,轻条线管理。与股份制银行相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基本上以支行为单位实行块状管理,一些支行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使合规风险比较突出。三是信贷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信贷操作随意性较大,操作流程中存在较大的漏洞。流程管理一直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短板,要以推进合规风险管理为契机,对原有流程全面进行梳理,积极整合信用审批流程,推进前中后台分离,加强事前的合规风险管理。

4.要将合规建设与打造强势执行文化结合起来。合规建设不能停留在口号上,更不能仅仅满足于从制度到制度。合规风险管理的基点要放在每笔业务上、每个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上,要通过不断的检查、反馈,评估各项违规行为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同时,要加大奖惩力度,促使员工树立“倡导合规、惩处违规”的价值观。积极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之中,通过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培训,使员工清晰认识到合规管理职责边界,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形成“合规创造价值”、“全员主动合规”的良好氛围,使合规真正成为每一位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为。

5.从完善合规措施入手,建立合规长效机制。为加强合规风险防范,要在管理上进行创新,健全完善合规管理措施。一是引进经济资本管理,建立健全资本约束机制。通过经济资本的分配和配置,促使各支行把更多的资源配置在风险可控、占用资本少、收益高的业务上,确保了发展质量。二是实施强制休假、岗位轮换制度。实践证明,员工对环境的熟悉程度越高,发生合规风险的概率越大。

参考文献:

[1]廖忠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立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思考[J].西南金融,2006;(6)

[2]上海银监局课题组.中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研究(上)[J].新金融,2005;(6)

[3]上海银监局课题组.中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研究(下)[J].新金融,2005;(6)

[4]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6;(10)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范文第5篇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面临的特殊风险

在综合化经营背景下,商业银行除了面临常规的金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会遇到实行综合化经营所带来的特殊风险。

集聚性风险。指金融机构在后台集中、内部管理系统调整、战略制定、业务规划、管理层聘用等重大问题决策方面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向公司总部集中的风险。例如,综合化经营下,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建立统一的发展战略、统一的业务规划,因此一个错误的战略决策将迅速传播到整个系统,影响全部业务单元的经营绩效。此时,风险爆发的力度和速度加大,所造成的影响也更加广泛。

内部交易风险。指金融机构内部各业务单元之间由于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交叉持股、相互担保、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目的相互转移利润等复杂的资金与业务往来关系,致使风险在集团内部传播、扩散和放大。例如,在经济不景气时,如果非银行业务单元发生财务危机,该金融机构总部出于切身利益,必然想方设法通过银行业务单元从财力上加以资助,容易导致非银行业务单元的风险直接或间接传递到银行业务单元。

财务杠杆风险。指实现综合化经营后的商业银行在负债能力上具有杠杆效应。这种杠杆效应主要是通过资本的重复计算、监管缺位或不同业务单元对财务杠杆要求的不同来实现的。以资本重复计算为例,如果金融机构总部与各业务单元之间存在股权投资关系,那么在计算该机构的举债规模时必须将重复计算的资本剔除,否则就会产生超过监管部门规定或该金融机构偿债能力的高财务杠杆风险。

利益冲突风险。指当金融机构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时,有可能通过牺牲其中一个主体的利益,而使另一个主体处于更好的位置上,从而造成各主体利益间的差异。这些利益冲突表现为:为支持证券业务的发展,银行向客户不谨慎放款;非银行业务单元利用金融机构的整体声誉从事高风险业务,损害了投资人与债权人的利益;金融机构内部各业务单元违背客户意愿,联合起来强制性地锁定客户的业务范围等。

透明度风险。指金融机构由于组织结构或业务流程过于复杂,有可能导致透明度下降,从而对外部监管机构和市场、控股公司管理层了解和评估真实风险状况造成困难。透明度风险会使金融机构内部各业务单元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存在时滞,在危机发生的初期无法事先预警,同时容易导致监管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无法明确该机构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容易产生监管盲区。

法律法规风险。指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缺位或变动,以及金融机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而导致的对金融机构经营产生不确定性影响的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一是针对综合化经营的法律法规缺位,导致相关金融活动无章可循,造成相关金融交易或产品合法性不确定;二是现有的分业监管的部分法律法规不尽合理,导致不同业务间的交叉和不公平竞争;三是对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有歧义或执行不力,导致法律适用有偏差或错误,影响了金融活动的安全。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模式

综合化经营背景下,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多且复杂化,传统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不一定能够对新的风险分布和特质进行及时反映和控制,因此,如何在整体层面上建立一个有效反映和控制风险的管理体系成为一个非常重要和迫切的问题。对此,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一直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外部监管机构的指导和要求下,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开始了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努力,起到了良好的防范与化解风险的作用。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的过程,这个过程从企业战略制定一直贯穿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中,用于识别那些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件并管理风险,使之在企业的风险偏好之内,从而确保企业取得既定的目标。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三个维度:第一是企业的目标,即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第二是全面风险管理要素,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控;第三是企业的各个层级,包括整个企业、各职能部门、各条业务线及下属各子公司。三个维度的关系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八个要素服务于企业的四个目标;企业各个层级都要坚持同样的四个目标;每个层次都必须从以上八个方面进行风险管理。

对于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其风险管理系统处理并平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中的常规风险和特殊风险,以及这些风险涉及的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直至业务人员。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有利于对整个金融机构内各层次的业务单元、各种风险进行通盘管理,保证金融机构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创造良好的内部风险管理环境

(1)培育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要培养全员的全面风险意识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在员工中营造出重视风险管理的文化和氛围,最终实现风险管理文化的精神层面与物质、制度、行为层面的有机衔接。

(2)构建垂直化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议在金融机构总部层面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直接受董事会领导,负责领导全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同时,在总部层面建立起独立于各业务单元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并建立起其间的有效的管理与沟通机制。这种机制一方面要保证风险管理部门对各业务单元运作时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预警,另一方面要保证各业务单元与风险管理部门能够就有关风险信息进行充分的交流,确保风险管理部门基本职能的发挥。在各业务单元,可以根据业务规模选择设立由总部风险管理部门垂直领导的风险管理分部;也可以建立风险经理制,由总部风险管理部门直接派驻风险经理进行风险管理。

(3)培养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要培养、选拔有证券、保险、信托、投资等多种从业经验的人才,建立高素质、复合型的风险管理队伍,加强对金融交叉产品的风险识别、度量和控制的研究,致力于高效、全面的风险管理。

明确设定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

(1)确定战略目标。要对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在各个层次及领域进行分解,从而使管理层能有效识别与战略相关联的风险,并且考虑这些风险之间的关联度,以战略目标为依据确定公司整体风险偏好与容忍度。

(2)制定总部层面、各业务单元以及操作层面的经营目标。总部层面上,设定分年度的不良资产控制目标、扣除风险损失后的盈利目标等;业务单元层面上,设定资产组合管理目标、信用风险管理目标、市场风险管理目标、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扣除风险损失后的赢利目标等;具体操作层面上,设定操作风险管理目标以及集聚性风险、内部交易风险、财务杠杆风险、利益冲突风险、透明度风险、法律法规风险等特殊风险的管理目标。要将风险容忍度贯彻到业务单元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的目标设定过程中。

(3)设定风险监控目标。要定期分析全公司的风险状况,对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损失,提出相应的改正措施。具体包括:资本充足率目标、资产组合和客户风险集中度目标、资产负债比例目标等。

(4)明确全公司范围内的风险报告目标。对各项经营目标和监控目标的履行情况要准确报告,确保风险报告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风险报告包括资产组合报告、套期报告、交易战略报告、压力测试报告、资产质量报告和风险价值度报告等。

健全风险识别的流程

应根据公司风险偏好、容忍度和设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风险识别的工作流程。在实施步骤上,首先,以战略、流程和业务活动为出发点,以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为标杆,在全公司范围内,自下而上、由内到外对各类潜在风险进行全方位梳理,形成风险事件详细目录清单;其次,以业务单元为单位进行全面地风险排查,并进行风险事件排序;最后,建立风险事件分类矩阵,筛选出尚未进行有效管理的风险事件,理清全公司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引入先进的技术工具,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提高对常规风险的评估水平

在信用风险方面,对大中型企业客户建议引进摩根集团的CreditMetrics(信贷度量工具),麦肯锡公司的Credit Portfolio View(信贷组合浏览工具),穆迪公司的RiskCalc(风险防漏工具)和Credit Monitor/Portfolio Manager(信贷监控/组合管理工具)等系统;对个人客户和小型企业客户,要完善个人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加快评估客户信用风险的效率。

在市场风险方面,通过引入并完善VAR(在险价值)、损益表敏感度分析、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等技术和支持工具的应用,设计并优化价格限额和流动性限额,逐步建立交易部门、交易单元、交易台、交易员等多个层面的限额体系,实现对市场风险的高效识别与评估。

在操作风险方面,要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操作风险分类思路,以战略、流程和业务活动为出发点,自下而上、由内到外对各类潜在的操作风险因素进行全方位梳理,形成详细的风险清单,并不断进行动态调整,提高对操作风险的评估水平。

在流动性风险方面,金融机构除了保留一定比例的备付金外,可以持有流动性较好的国债类债券作为第二类准备。同时可以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工具,采用流动比等一系列流动性监测指标,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

对声誉风险、系统风险、杂项风险等其他常规性风险,引入交叉风险识别技术。通过专家判断和数据挖掘,建立每两类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逐渐过渡到对其他常规风险的损失曲线分布和定量研究上,实现在金融机构整体范围内进行常规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应对特殊风险

对于综合化经营背景下的集聚性风险、内部交易风险与利益冲突风险,建议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层面与各业务单元间的防火墙制度。该制度是以风险为管理对象,强调将异业风险限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信息防火墙、人事防火墙、业务防火墙等。通过禁止或限制信息、资金或人员在银行与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单元间的任意流动,禁止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在金融机构总部及各业务单元间任意调配资金,该制度能够将集聚性风险、内部交易风险与利益冲突风险控制在有限的范围之内。

完善内部控制活动的运行机制

对于综合化经营背景下的财务杠杆风险、透明度风险与法律法规风险,应从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入手,通过实行科学的资本管理、采用严谨的内部控制程序与方法、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系统化、透明度高、及时性强的信息披露机制,将金融机构的一切活动置于内外部监管之下,提高其业务运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其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的风险报告制度

(1)借鉴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经验,利用现有的客户资源和历史数据,构建涵盖风险监测、风险分析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风险管理环节的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风险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价、预警以及建议方案等生成自动化、传输网络化,以确保风险管理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2)完善风险报告制度。明确风险报告的频率、深度与职责,针对综合化经营下金融机构常规风险与特殊风险的不同特点,制定差别化的风险信息传导机制,建立纵向报送与横向报送相结合的信息交流线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实现信息共享,使风险管理部门制定的风险政策能够得到良好地贯彻。

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监控制度以及持续改进机制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控制机制

一、导论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模式,在经营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其结构与经营也比一般金融机构复杂,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也比一般金融机构要大,发生风险后化解的难度与成本也比一般金融机构要大。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巨大规模和对经济的巨大影响,一旦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问题,必将引起整个经济体系的巨大波动。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对于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社会声誉,以及对于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来说,内部控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对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应用价值,不仅如此,还可以为潜在的控股公司或者集团建立内部控制系统提供一些思路。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风险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性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控制着众多的专业化金融子公司,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它所引发的风险更为复杂。主要表现在资本金重复计算、系统性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三个方面。

1.资本金重复计算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的重复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母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这样,一笔从集团外注入的资本金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如果子公司又用该笔资本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将被多次计算;二是子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造成股权结构混乱及资本金多次计算。由于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金才能抵补集团的整体风险,因此,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同一笔资本金被用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显然是不适当的。

2.系统性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涉及多种金融领域的金融混合体,其所引发的风险会因为这种特殊的组织结构而在系统内逐渐聚集,并迅速蔓延开来。金融控股公司所追求的协同效应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聚集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为集团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客户服务中心、统一销售渠道,虽然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但是,子公司存在的风险也可能借此通道向母公司不断聚集,在一个机构内发生的失误和可能发生的危机或破产,其危害和影响原本仅限于自身的业务范围或行业范围,但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就会向母公司集中风险并蔓延危害。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在总体经营上倾向于建立统一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一旦决策失误,就会影响到全部子公司,错误迅速覆盖整个系统。

3.内部控制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主要表现在其经营和组织方面难于被监察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控风险有诸多方面,但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最为密切的风险是内部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金融集团内部复杂的控股关系和资金往来,彼此关系紧密,相互往来交易势所难免,其种类主要有:交叉持股、集团内公司间之相互交易行为、集团内公司自同属集团内公司取得保证、贷款或其他担保承诺、集团成员间之资产买卖行为、以再保险的方式所为之风险转移、集团成员间就第三人关系风险之转移交易等。这类交易常伴随风险的传递与聚集,最终形成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危及集团的经营安全与稳健运行。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风险

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当前所面临的风险不尽止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金融风险,还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制度性金融风险,这些特殊性风险大多是政府、企业和银行延续旧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产物,是旧体制下金融抑制所产生的风险的延伸,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

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在欧美发达的银行制度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责任界限。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

然而,在中国目前现行的金融体制下,许多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最终主体和边界并不明确。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下,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有效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商业化程度并不高,政策性业务和行政干预仍很多,这都使得银行的最高管理层(董事会)没有也不能最终承担起全部金融风险的责任。

2.内控体制不健全

在现代的金融风险管理中,完善的内控体制是金融机构得以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部制度保障。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体制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中国的银行内控体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相对于国际上对现代银行内控体制的要求,中国银行内控体制还显得相当落后,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在风险管理的组织制度上。由银行董事会及其高级经理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系统是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但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中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明显缺乏这种有效运作机制和组织制度的保障。

3.管理工具缺乏

在欧美先进国家的金融市场体系中,管理风险的工具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不断创新。相比之下,由于中国金融体系建立较晚,现行的金融市场还不能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风险管理工具,市场工具的匮乏是中国金融风险管理落后的重要表现之一。衍生金融产品市场是目前西方金融体系中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直接对冲风险的性质,被认为是管理市场风险最有效的市场工具,使得金融体系能更加有效地在风险承担能力不同的金融主体之间配置风险。

目前,除了一些地方性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中国并没有真正的衍生金融产品市场。衍生金融产品的缺乏不仅是金融体系不完整的表现,也是风险管理市场工具匮乏的表现,它明显地制约了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和艰难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分阶段逐步建设和完善的过程。

(一)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定位

金融机构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必须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适时地调整自身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其中,准确地目标定位是风险管理有效运转的关键和前提,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目标应当定位于:

(1)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防范、控制和化解控股公司及所属金融子公司所面临的各类金融风险,保证控股公司及其所属金融子公司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符合公司制定的各项经营政策和规章制度,有效推动所属金融子公司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2)提高控股公司及所属金融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透明度,保证对内对外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

(3)实现在风险—收益均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价值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必须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通过建立风险的识别、评估与预警机制、风险的转移和补偿机制,使得公司运营在风险环境中实现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者之间的均衡与协同。

(二)树立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的风险管理理念

1.平衡风险和收益,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同样并不是要消除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因素、风险来源,而是在于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是通过合理的安排和实施一系列的决策、管理、操作政策和程序,保证在风险—收益平衡下实现整个集团价值的最大化,同时避免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保证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2.全面、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意识

为了有效地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金融机构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专司风险控制之职。但是,风险控制又决不单单仅是风险控制部门的事情,每个岗位、每个人在做每项业务时都要考虑风险因素,一定是要在风险能够控制的情况下才去操作和经营业务。

3.风险管理独立和透明

独立和透明是一套好的风险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条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独立性主要在三个方面:即风险管理职责的独立性、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以及对风险管理进行监督评估职责的独立性。独立运作的风险管理部门意味着高度权威性,尽可能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以保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可以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体制,明确各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金融控股公司应成立隶属于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在同事会领导下指挥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控股公司董事会:是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层,确定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与回报要求;控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整个集团的风险管理目标、制定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监控重大风险,审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程序、方法等;控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落实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子公司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程序;规划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主要风险进行监控;对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进行管理。

第二层级:各子公司建立风险管理委员、建立风险管理部门,集中、全面的管理子公司的风险;实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设计监督三项主要职能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机制。

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子公司层面风险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控股公司统一风险管理政策下,规划子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审批资本分配和风险限额。

子公司风险管理部:子公司风险管理的执行机构,受自公司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全面管理子公司各类风险:根据集团战略拟定子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及标准;对子公司日常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的测量和监督,并及时向集团风险管理部门和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针对风险来源的具体控制办法;建立子公司有效的事后补救机制;管理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和人员。

第三层级:子公司内部建立垂直的风险管理架构。各子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建立风险管理部门,由子公司直接管理并委派风险主管。子公司业务部门的风险经理以及下属分支机构的风险主管虽然是集团风险管理系统组织架构的基层单位,但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他们具有相当自主的、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业务风险和资金风险进行管理的权力,其职责主要有:督促子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正确实施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措施;向子公司风险管理分部提供精确、及时的风险信息等。

四、结论

各国必须根据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混业经营程度、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金融经营体系结构以及传统金融监管制度等一系列因素来设计、选择、安排符合本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我国应该顺应当今世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从结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注重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的分权与制衡。

设计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市场规范运作机制,一方面有利于规范金融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一个活动空间和运营的自主机会,既能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优势,又能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使金融效率、金融自由的法律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

参考文献:

[1]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范文第7篇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定义,“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的价值”。由此可见,金融衍生产品是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派生出来的新的工具,其中多种工具的交互组合形成现在极为丰富的金融衍生产品种类。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满足市场规避风险和保值需求。金融衍生产品的最大功用是满足人们规避风险和保值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对冲或套期保值的工具。二、为金融机构带来了拓展业务的机会。在《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限制了银行扩展传统业务的空间后,金融衍生产品为金融机构带来了拓展业务的机会和增加收益的新渠道。金融机构可以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的建议和适合他们特殊需求的工具,获取咨询费和高杠杆自营交易的可观利润:也可以通过金融衍生产品调整自身不搭配的资产负债结构,使金融机构在风险加剧的环境中能突破自身资源限制,从事更多业务。三、加剧了金融业的竞争,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和运用,增强了市场之间的联系,便利各种套利行为,有利干消除某些市场或金融工具的不正确定价,完善市场,加剧市场竞争,削弱市场间隔阂。剧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迫使金融机构不断创新,设计新的金融产品,开辟新市场,争夺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使各主要交易中心延长交易时间,加强各个市 场的联系,形成全球市场一体化,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营业,大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四、降低筹资成本,促进资本形成,加快经济发展金融衍生 产品可以便利企业和金融机构获得比较便宜的资金,降低资金成本。由于欧洲货币市场的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 上筹资成为资金来源新渠道。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可以降低筹资成本,获得便宣资金。

金融衍生产品在对金融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的同时,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可能给金融机构造成巨额的交易损失;其次,金融衍生交易可能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再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对金融机构监管有一定的不利影响。金融衍生产品对金融业的负面影响均是由于产品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产生其自身的风险。

基于此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必然要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同时更应注重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应建立在风险识别与风险度量的基础之上。1994年7月26日,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及巴塞尔委员会对衍生产品涉及的风险作了权威性论述,认为衍生产品涉及六个种类的风险: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即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可能性。市场风险反映了衍生产品的价值随时间发生变化。(2)信用风险。也称履约风险,即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合约的风险。信用风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方违约可能性的大小;二是违约引起的损失的多寡。信用风险是场外交易的主要风险。(3)流动性风险。指衍生产品合约持有者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出货或平仓机会所造成的风险。流动牲风险大小取决于合约标准化程度、市场交易规模和市场环境变化。与场内衍生产品交易相比,场外交易更具有流动性风险。(4)操作性风险。即因人为错误,交易系统或清算系统故障而造成损失的风险(5)结算风险。又称交割风险,即对手无法按时付款或交货所造成的风险。(6)法律风险。指因合约无法履行或草拟条文本身的不足引起损失的风险。而风险度量则主要是针对金融市场风险而言,通过目前先进的风险测量方法,对银行的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并据以作出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案。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

(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七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l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五)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应具备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条件:

1、应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

2、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资金融机构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由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五)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六)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此外,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还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实时进行,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

第十条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三)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四)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六)交易员守则;

(七)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八)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境内的金融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上述分支机构应在收到其总行(部)授权和其授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其总行(部)的授权文件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否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审核批准和评估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及其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并能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检查报告系统,随时获取有关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状况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决定与本机构业务相适应的测算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敞口的指标和方法,要根据本机构的整体实力、自有资本、盈利能力、业务经营方针及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制定并定期审查和更新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和应急计划,并对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金融机构分管衍生产品交易与分管风险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适当分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制定明确的交易员、分析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标淮,根据衍生产品交易及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对业务销售人员及其他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资格。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制定评估交易对手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包括评估交易对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约的条款以及履行合约的责任,识别拟进行的衍生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本身从事衍生交易的目的,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等。

对于高风险的衍生产品交易种类,金融机构应对交易对手的资格和条件做出专门规定。

在履行本条要求时,金融机构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依赖交易对手提供的正式书面文件。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该机构或个人充分揭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并取得该机构或个人的确认函,确认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

金融机构对该机构或个人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包括:

(一)衍生产品合约的内容及内在风险概要;

(二)影响衍生产品潜在损失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适当合理地运用担保等各种信用风险缓解措施来减少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运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模型对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按市价原则管理市场风险,调整交易规模、类别及风险敞口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根据衍生产品交易的规模与类别,作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金融机构与交易对手签订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时应参照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充分考虑发生违约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约起草、谈判和签订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与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会计、统计报表及其他报告。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外披露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状况、损失状况、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

第二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检查金融机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料和报表,定期检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是否与其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种类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出现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运行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具体情况。

以上事项涉及外汇管理和对外支付事项的,应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其衍生产品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电话录音等资料。电话录音应当保存半年以h,其他资料在交易合约到期后保存3年,以备核查,会计制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造成本机构或者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该金融机构应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该项业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非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以及披露衍生产品交易情况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衍生产品交易信息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金融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所需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可暂停或终止其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