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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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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奶茶店员工合同协议书一

甲方:____________奶茶店(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便于甲方投资经营的_______奶茶店能够顺利运营,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该店的营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公司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工作岗位

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合同期内于甲方经营的XX奶茶店内从事营业员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换乙方的工作内容,如双方就工作变换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自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乙方因工负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工作时间

按乙方所在奶茶店规定的营业时间工作。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为员工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五、劳动报酬

1、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

基础工资+职务津贴+通讯费+交通费+社保福利共计____元。

六、如乙方未办理社保卡,甲方有权代扣代交。

合同期内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员工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后果由员工享有或承担。

七、劳动纪律

1、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

3、员工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4、员工如毁损或遗失公司财物的,依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员工所在奶茶店的专柜,盘点少货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货品的吊牌价的5折赔偿给甲方;未知原因的,由乙方所在专柜的所有营业员共同赔偿按吊牌价的5折赔偿给甲方。

八、规章制度

《营业员手册》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九、合同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a、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b、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c、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公司企业宣布解散。

d、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被认定有罪或被劳动教养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a、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或采取欺诈手段签订本合同的除外。

c、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a、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b、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4、需经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5、公司按本条1、项第b、第c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国家有规定应予经济补偿的,公司按该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奶茶店劳动合同范本奶茶店劳动合同范本

6、员工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a、按正常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3月的月平均实得薪津计算;

b、或按公司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公司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对公司的工作脱节而造成经营的经济损失。

7、甲方货品从乙方所在奶茶店撤柜,失去销售场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教育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公司同意的培训,公司相应地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如公司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十一、保密义务

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员工于离职办理交接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资料,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十二、离职手续

1、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公司指定人员。

2、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须按公司规定填写办理《离职会签单》。

3、公司在员工办完上述手续后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承担:

a、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的;

b、员工未按时领取和签收离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

c、员工不配合,致使公司无法将有关离职资料送达员工的。

十三、合同无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员工在《就业申请书》上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公司而签订本合同的;

3、员工为任何不合法,不正当目的而进入公司企业工作的。

十四、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双方协商;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法律效力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为办理社会保险使用,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读懂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____________奶茶店代表人: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签章)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署地:

合同签署时间:二0___年___月____日订

奶茶店员工合同协议书二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_个月。

第二条 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 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乙方月工资标准为____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__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

五、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 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十四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 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六、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十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 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奶茶店劳动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 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 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 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 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八、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九、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 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依法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____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_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第二条 本合同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条 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 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即销售提成)

第十五条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1.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过去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资料;

2. 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 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

他内容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1. 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 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十一、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此确认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

册、奖惩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确认这些规章制度以及以后修订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乙方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

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讯地址给乙方邮寄的文件,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第四十条 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依法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1.

2.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甲方代表人(委托人)

地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2)指定一名管理员负责金龙卡机的管理和原材料出入库管理工作。管理员对乙方的物资采购、储存、发放、营业收入、销售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管理员对乙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向甲方报告。管理员属于乙方雇员,但不得随意解雇,确实不胜任工作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管理员工资计入人力资源成本总额,工资标准由甲乙双方商定,但应高于普通雇员。

(3)应定期听取师生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并做好意见反馈。乙方应及时调整,以适应服务需求。

(4)应教育与引导师生员工尊重乙方人员的劳动。管理人员应秉公办事,努力为乙方工作排忧解难。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向乙方索要财物、宴请,不得刁难、无理阻挠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年审,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6)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经营满意程度超过70%,可考虑延期或续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坚持高校食堂公益性、微利性、服务性的原则,努力为师生提供热情周到、物美价廉、优质卫生的膳食品种,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1) 教育员工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诚恳待人,礼貌服务,做到服务育人,管理余人,在经营活动中,努力培育一流的企业团队。坚持薄利、优质、卫生、安全的经营理念。经营活动中做到不掺杂做假,不销售无证食品及过期食品,不缺斤少两,不以次充好。在经营范围内,努力拓宽服务层面,增加花样品种,提高服务质量,为师生提供满意的服务。

(2) 应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聘用员工须“三证”齐全;依照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员工负有培训、提高和遵法守法的教育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3)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4)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认真学习了解国家及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和甲方的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以确保依法经营。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经营风险保证金 15万元整,并在一个月内购买120万元的餐饮场所责任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4份,甲方 2 份,乙方 2 份。

第二十六条 乙方标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双方另行约定后作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若该文本格式、内容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合同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implementation in the meaning of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n discusses the curren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the main problems of finally the issue of the related countermeasures, namely: enhance legal ideas, enhance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consciousness, actively carry out construction contract risk management, use the modern management concept to a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engineering contrac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o as to ensure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was completed.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水利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的相关的事物而进行的管理工作,其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供了管理目标及内容和管理控制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在工程建设中实施合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工程的顺利完成。但纵观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现状,其仍存在着些许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建设,因此在本文中主要就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展开了简要的阐述,以供参考。

2 水利工程中实施合同管理的意义

2.1 由于合同确立了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之间在技术、经济、管理、阻止方面的协作关系和工程建设产品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服务方面的交易关系,并将这些关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合同管理能有效地维系这些管理并将其更加坚实地建立在法律基础上。

2.2 合同管理能够有助于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在资源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且能确保双方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相互监督,从而确保合同得到切实的贯彻。

2.3合同管理能够有助于明确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界面。如: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界面。

2.4合同管理能够有助于有效地处理水利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有关各方之间所发生的纠纷。

3 当前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由于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当招标工作不够规范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恶意竞标的情况发生,有些承包方为了能中标,在投标的过程中故意压低投标价,或是屈服于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等,这些都势必导致了招标的不公平,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秩序,也为合同管理埋下了隐患。

3.2 由于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市场不够完善,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是自制合同而不依据合同范本进行规范制作,致使合同内往往会遗漏很多重要的细节内容,如工程材料的价格问题等,这些都会给后期的工程管理留下隐患,使合同根本起不到约束双方的效果,甚至会影响到工程的质量问题,终于导致工程无法顺利完成。

3.3 当前,很多施工企业根本意识不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合同意识淡薄,甚至于有些施工企业中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地动态合同管理。

3.4 由于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水利工程建设属于一个索赔多的行业,但纵观当前我国的水利业,由于水利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很多的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工作难以进行,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经济利益。

4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相关措施

4.1 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进行合同管理

目前,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行各业也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了有关条例。因此,水利工程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4.2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

承包人应全范围地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意识。由于合同管理除涉及合同的相关内容外,还涉及一些法律法规,因此除了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外,还应对其加强合同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专门培训,以期能全面增强其合同管理意识。

同时,施工企业还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重视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由于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型强的管理工作,其涉及经营、预算、法律、工程管理及公关等方面的知识,因此须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并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以期能将合同管理融于投标报价和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从而使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最终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4.3积极开展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展合同风险管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利于规范业主行为,也有利于保证合同履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因此,在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应引入工程担保制度,以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

另外,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工期长、工程量大,且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复杂性,因此在施工中产生索赔是不可避免的。索赔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做好索赔管理工作,使已发生的索赔事件损失降至最低。首先,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为合同履行时制造索赔机会;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第三,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业主方可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注意日常资料的收集积累,特别是要对可能引起索赔的项目进行跟踪,以期索赔事件一旦发生,可为索赔提供第一手资料。

4.4 用现代管理的理念进行合同管理

一是要对合同及其合同相关的文件,如招标文件、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并识别出合同所确定项目的各项目标要求及项目经理部的工作范围,并对项目全体人员进行合同条件的交底,使相关管理人员明确合同条件及项目经理部要履行的合同义务,并对合同条件进行评审,提出隐含的合同条件及合同履行中需着重处理的问题等。

二是应根据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项目部合同管理工作的分解结构,确定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如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文件的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分析与研究、合同交底、合同变更文件的管理、工程量计算、计量和签订、索赔文件的管理、合同的信息反馈等等,然后根据具体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并明确各合同管理人员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内容,以期能全面地实施合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4.5 对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由于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多,涉及法律法规也多,工程较大,履行时间较长,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丰富的文字信息资料,也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真实反馈,因此,应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合同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保证合同档案齐全,使工程施工合同档案管理程序化。同时,通过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与实施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或教训,找出差异和干扰因素,分析原因,指导今后工作,提高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谈判成交率、合同履行率,提高水利工程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华.水利工程合同管理中主要问题的探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8).

[2]冯英,张锋. 浅谈水利工程中的合同变更和索赔[J].治淮,2012(1).

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公证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性行业,具有社会公益性。公证的宗旨是服务于社会大众,使那些需要公证的行为和事实获得强大的法律效力。倘若对于那些类似于外资银行的合同文本,因其条款不平等就拒绝公证,所谓的服务性和公益性便无法得到体现。公证的公益性应该是帮助当事人,引导和规范其公证的事项,使之趋于合法。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制度,起着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近年来许多新兴的需要公证的业务也随之出现,这些业务尤其缺乏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公证作为预防措施,能在第一时间接触到这些业务,如果因为其内容有缺陷就简单地拒绝公证,将给整个市场秩序埋下隐患,而公证也随之失去其原有的价值。

    基于此,对于那些有疑问的业务,公证人员不能简单地排斥拒绝,而要积极面对、引导以至规范之。引导和规范是一个过程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防阶段。成功地开展公证业务要找准一个切入点,因此预防阶段必不可少。将公证中遇到的问题反馈于各个部门,通过经济、行政、司法的介入再加上各种宣传途径,把那些容易出差错的问题提前告知于公众,使其在公证前就能判断需要公证的事项的关键所在,这可以为公证的引导和规范提供一个先决条件。

    (二)提前介入。现今许多新兴的公证业务的出现,给公证机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例如上海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建设的公证磁悬浮列车系列工程的公证等都给公证业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这些工程、项目、合同在全部完成之后才进行公证,一旦发现其招投标、技术引进或服务协议中存在违法现象,将给公证人员带来很大的麻烦。但如果公证提前介入工程的筹备、项目的策划和合同的起草,使其在一开始就处在法律的规范之下,就能避免这些麻烦的发生。

    (三)全过程介入。提前介入只是确保将来公证的可行性。公证事项的审核与出证和工程的进行、项目的进程、合同的订立同步进行,可以使公证的效力进一步发挥出来。

    上述这些措施只是适用于还未发生公证的情况下,而现实生活中要求公证的有许多已完成的行为、文书、事实,而这些事项中又存在不真实、不合法的现象。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重点谈一下协议类文书的引导和规范方法:

    (一)当事人双方无法完成1份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无法使合意成文化(如还款协议、公司章程等)。公证机构在此可充当律师事务所的角色,根据双方的合意帮助他们起草1份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的情况下进行公证。

    (二)当事人一方出具的合同文本,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至有显失公平之处。对此,公证人员可以先向对方提出修改建议其次,向对方出示有关其内容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议其依法行事,如果对方接受建议,就可进行下一步的公证。反之,则针对相关的内容加以调整,使合同内容及条款与法律、法规相适应,以避免发生冲突。如果对方仍然不接受公证人员的建议,则拒办其一系列事项的公证,以免有关的经济秩序出现混乱。

    (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其内容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范。对于这类公证,公证人员也要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修改建议,指出违法内容,并记录在案(如最后出证成功,在案卷中能有所体现)。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公证人员的建议公证人员应该拒绝公证。公证人员在公证合法有效的行为、文书事实的基础上,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其建议。在用尽一切救济手段仍无效的情况下,选择拒绝公证是其职责。

    随着公证机构逐渐脱离国家公务员编制,公证机构直接面对市场竞争,各种纷繁复杂的新业务相继出现。在应对这些新问题的同时,在接受与拒绝的相互的转化过程中,公证处、公证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把这些经验及时反馈于有关的管理部门、立法部门有利于在管理市场秩序和制定有关法律时具有针对性。同时,有关部门在规范市场秩序时,也应让公证机构参与进去,例如参与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范文本(如已制定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新版本)等等。这样可以让社会的各个职能部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引导和规范的作用,把整个市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引导和规范的同时,还有几点问题需要注意:

    其一,公证机构不负检举义务。对于那些拒绝公证的当事人公证人员不能因其拒绝修改合同文书而向有关部门检举,以达到规范的作用。公证行业以其服务性、公益性为原则,行使引导和规范的职责,但这并不意味职责可以任意扩大,可以实施检举。

    其二,公证机构不具有强迫修改的权力。对于违法的内容公证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修改,但只是建议,选择权还在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公证机构不能将意志强加于合同双方之上,否则就违反了公证的原则。

    其三,公证机构对于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合同仅证明签名属实。对于有些协议及合同,其内容并不明显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但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仅证明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属实。在现实的许多合同中,合同双方自愿放弃某些权利,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看似有不平等的地方,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公证人员也仅对双方的签名进行公证。

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范文第6篇

关键词: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行政合同

人才是国家兴盛的关键,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是影响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机构,提高师资水平、加强教师的进修培训自然成为国家人才战略中最为重要与迫切的环节。我国《教师法》以及前国家教育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作出专门规定。而鉴于市场经济内生的人才自由流动需求引发人才的安全问题,各高校普遍实行与进修培训教师签订协议的做法。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致使协议的订立、内容的拟定、法律效力的界分以及纠纷解决均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无所适从。

一、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

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培训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教学实践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国内外访问学者、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其中,高等院校主要针对教师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以及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与教师签订进修培训协议。但这类协议究竟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抑或其他,我国学界尚无相关的论述。2001年河南焦作市某区法院曾对河南焦作中央医院诉汤跃卿及漯河市人民医院一案,适用劳动法判决被告败诉。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1条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若依此,我国高等院校与公立医院同为事业单位,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其与教师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当然也属于劳动合同。但笔者以为,焦作市某区法院的对该案的判决,适用法律是不当的。我国《劳动法》第2条第1款明确排除事业单位对劳动法的适用,第2款“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显然不针对公立医院的医生。就高等院校教师而言,其为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服务虽有一定的劳动因素,但教学、科研本身的长期性、远效性、复杂性以及产出衡量的不确定性,使得教师与学校之间无法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那么,这类协议是否可归属于民事合同而适用《合同法》呢?按《合同法》第2条规定,民事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高等院校与教师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其主体为高等院校与教师,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非平等主体。因此,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也不是民事合同。

事实上,按公共产品理论,对教育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属于政府的职责,而高等院校教师提供教育服务本质上也即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政行为。校方对教师的管理自然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他们之间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无疑应是行政合同。我国近年来有步骤地在各级各类学校推行聘用制改革,这仅是依据我国《教育法》以及《教师法》对学校管理模式的革新。德国虽对教师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但德国的大学一般也与教师订立关于职业训练返回训练费用的契约;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教育法》更详细规定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签订的程序与内容。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同样有相关规定。关于协议的性质,尽管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学界及实务界曾有过私法契约说与行政契约说的分歧,随着德国学者对行政契约标的理论的提出,后者逐渐被人们赞同而成为通说。在行政合同理论上,行政合同有对等关系行政合同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之分。按德国学者的一般见解,如行政合同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均为行政主体则为对等关系行政合同;如一方为行政主体,另一方为公民时,则为隶属关系行政合同。而隶属关系行政合同按合同当事人是否互付给付义务再细分为和解合同与互易合同,因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为具有隶属关系的校方与教师互付给付义务的合意,显然可进一步归属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

二、高等院校与教师订立进修培训协议的程序

虽然我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对高等院校教师的进修培训作出了一些规定,《规程》第23条并许可校方与教师订立服务合同,但对订立的具体程序未设条文。实践中各高等院校由于对协议性质的误解或法律知识欠缺,在协议订立程序上普遍采用类似于行政处分的做法并有“乘人之危”之嫌。目前硕、博士培养单位招收研究生虽已不需要原工作单位签字同意,但在职教师存在转人事档案或支付委培费的问题,教师出于各方面考虑此时不得不在协议书上签字。实质上即校方利用学校管理权对教师缔约自由权的强行剥夺,这不论从民事法或劳动法的角度,还是依行政法的规定来衡量都是违法的、不合理的,也是造成教师不愿履约的首要原因。

如前所述,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属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而隶属关系行政合同“在于与本欲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订立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所以,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当然不同于行政处分。而鉴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从而存在“出卖公权力”或利用公权力欺压合同相对人的可能。如德国《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6条对互易合同订立规定的限制条款有:(1)人民所给定之给付,须符合特定之行政目的;(2)人民所约定之给付,须为履行公法上任务;(3)人民之约定给付内容与行政给付内容是相当的;(4)禁止双方给付内容有不合理之联结。我国至今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在《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存在明显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能否比照《政府采购法》第43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呢?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政府采购合同虽为行政合同,但理论上属于私经济行政范畴,契约标的虽具有公益性,但也可为私法标的。行政机关在公法的限制范围及其管辖权限内享有私法上的“契约自由”权,该类行政契约的订立程序当然可适用私法规定。而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标的主要是教育服务的提供,不可能成为私法标的,其订立程序自无适用《合同法》的余地。所以,现阶段在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之前,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必须并且也只能遵循理论上有关行政程序法的公开、公正、合理、参与、顺序、效率等一般原则;并依互易行政合同的法理,侧重对教师权益的保护,限制校方的订约自由。因此,进修培训协议在要约、承诺阶段,校方负有必须订约的义务,并不得撤回其意思表示。另外,需强调的是行政合同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民主化”“效率化”的产物,其既为“以行政法上之法律关系为契约标的,而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之权利义务之合意”,当然应是合同当事人间充分协商的结果,校方因其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使其必须切实保障教师参与及协商的权利。

三、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内容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订立程序的违法、不合理性直接导致协议内容的违法或不恰当,虽各高校与教师签订的协议内容不一,但问题较严重的基本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进修培训费用的约定

因教师进修培训的重要性,我国及世界其他各国或地区都将其作为政府的强制性义务,进修培训的经费由高等院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而对教师进修培训费用的具体负担原则,台湾地区视教师进修培训是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当局指派或保送还是教师经学校同意而不同。我国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第28条也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同层次和规模学校的情况,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各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教师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为充分发挥教师参与进修培训的积极性,《规程》并不区分教师进修培训的两种情形,于第29条规定: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应由学校支付。并且,第22条规定: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教研室、系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因此,“根据需要或计划”绝不如目前一些高等院校管理者所认为的意在授予其自由裁量权,可据此与教师约定进修培训费用的负担方法。目前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对进修培训费用的约定条款,如“约定”校方负担一半或三分之一或只负担一个具体的数目等,已然构成行政合同理论上的 “跛足之互易契约”,这是最为典型的以公权力欺压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立法对此当然厉行禁止。不过,如教师参加学校业已确定不需要的或学校业已制定的计划外的进修培训项目,则校方不负支付进修培训费用的公法义务,此时校方与教师协商约定费用负担方法是允许的。

2.关于教师进修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住房等待遇的约定

该项内容体现的主要是校方及教师在经济上的利益,具有较明显的私法属性。所以,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在侧重保护教师权益时也强调双方利益的平衡,但这主要体现在教师享受上述待遇的程序上,至于实体上则均应保证教师如同工作中一样享有上述待遇。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教育法》为保障学校及教育当局的利益不受到损失,第88224条规定:教师培训或学习回校后,培训或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采取补偿的方法,即在回校服务的两年内,学校按替班人员的工资补偿给教师,差额部分由教育当局填补。我国教育部制定的《规程》第30条规定: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教师,其工资、津 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原则上应不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视情况在教师全部或部分享受之间进行协商,但应遵循行政合同中“禁止不合理之联结”的法理。

3.关于教师进修培训后回校服务期限的约定

回校履行服务义务作为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根本内容及主要目的,一方面事关各高校自身的发展利益,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人才自由流动及人才安全机制的正确建立与健康运行以及教师的个人发展。所以,立法得着眼于各国或地区的实际尽可能地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如美、德、法等发达国家一般没有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2条规定:全时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限为带职带薪间的两倍;留职停薪进修、研究或部分办公时间以公假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限为留职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时间。我国目前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此却未设任何规定,实践中各高校校方行使着“完全自由裁量”权,其不合理性不言自明。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对之作出限制规定势在必行。其中,对在职进修培训以及留职停薪脱产进修培训应没有服务期限的要求,而带职带薪的脱产进修培训则以脱产时间的两倍为宜。

4.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目前大部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都有违约责任的“约定”,且基本针对教师一方,如“约定”教师如违约需要退回进修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进修培训费用。并且在这之外一般还“约定”教师需向校方支付违约金。毋庸置疑,违约责任的约定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构成私法合同的主要条款。然而,在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作如上“约定”,却值得怀疑。首先,依《规程》第23条规定:教师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显然,违约责任的约定应以培训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返还为限。“约定”教师退回进修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于法无据,同时这种“约定”也极不合理,因为教师依学校“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进修培训已不简单的是个人行为,它实际上是在履行学校确定的培训义务,完成学校的任务,本质上已构成教师工作的一部分,当然具有获取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的权利。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3条也仅规定:教师进修、研究后,如未履行服务义务或未获续聘,除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外,应按未履行义务期间比例,偿还进修、研究期间所领之薪给及补助。其次,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显然对教师具有惩罚性。这不仅《规程》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没作规定,即便在劳动法中,不少国家都明令禁止,我国学者也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与劳动立法规定相违背,以及因其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性质,以及其适用的不对等性、造成对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限制等原因,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约定必须受到限制。私法合同中虽普遍约定违约金条款,但也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如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四、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纠纷解决

1.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既属于行政合同,其法律效力的确定当然遵从行政立法的规定与法理要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9条规定:民法典中合同无效制度准用于行政合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也借鉴其规定,在第1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之结果为无效者,无效。但台湾学者对此反对意见较大,认为民法有关契约无效的范围太广,与行政契约本质上不应使其动辄无效而尽量缩小其无效原因之特征不尽吻合,况且行政合同本意与私法中的合同相区分,此一规定极易造成混乱,影响行政契约法的稳定性与适用性。所以,行政合同的效力有无应只受行政程序法的约束,如行政机关超越订约权限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不得缔约的规定而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行政机关订约时,未履行告知及相对人参与程序者无效。对此,澳门《行政程序法》第172条更进一步规定行政合同的效力尚取决于相关行政行为的效力,在订立行政合同所取決之行政行为无效或可撤销时,该行政合同亦为无效或可撤销,且适用本法典之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首先应依《教师法》《规程》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校方的订约行为应严格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首先,在订立程序上未保障教师参与协商的,无效;协议内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无效;若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设有授权性规定时,则依合理性确定协议的效力;同时,协议部分无效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并且协议无效不影响教师要求赔偿的权利。

2.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的解决

一般来说,行政争议的解决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形式。而对行政合同纠纷,尚可通过仲裁的办法。如澳门《行政程序法》第175条规定:容许依据法律规定采用仲裁。依据我国人事部1997年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及1999年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可通过人事仲裁解决。目前我国也已有27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人事仲裁条例或实施办法,对人事仲裁的法律救济,各地一般规定可要求再行仲裁,仅《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2条肯定了北京市的做法并赋予了人事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然而,当事人不服人事仲裁裁决向法院,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最高法院的规定与《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都未见明文。若依最高院《若干问题》第1条规定,似属民事诉讼。但该条误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视为劳动合同,不恰当性已如上文所述。并且该条的错误也使第2条的适用无所适从,因人事争议的仲裁在实体法上必然依据有关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而不服仲裁裁决提讼则如第1条规定适用《劳动法》,这不仅在诉讼法理论上是极其荒谬的,诉讼的实体判决也与仲裁裁决存在天壤之别。因此,在明确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属于行政合同之后,当事人如对人事仲裁结果不服的,当然应如同《政府采购法》第58条的规定一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的解决应包括三种途径,即向高等院校的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事仲裁;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行政复议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但人事仲裁却是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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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669-770.

[3] http://leginfo.ca.gov/cgi-bin/calawquery.

[4] 林嘉.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法学家, 2003(6).

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范文第7篇

关键词:网络背景;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

在如今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在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电子商务双方交易过程中,会产生许多不同的信息。比如,个人账户信息、财产信息以及商业机密等,此类信息一旦遭到泄漏,将会给双方带来很大影响。因此,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对于信息安全问题要给予更多关注与重视。

一、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基本概述

(一)电子商务信息概述在电子商务中包含许多内容,比如,商品、为相关人员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等方面。由此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信息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会产生许多大量不同的信息内容。而且因为电子商务涉及到的环节与领域相对较广,比如,商品购买、广告、银行服务以及信用卡、中介等,因此在整个活动过程中,会涉及到相应的商品信息、竞争信息以及财产信息。此类信息非常重要,许多信息会涉及到机密问题。一旦信息出现泄漏情况,将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相关人员造成严重影响。

(二)信息安全特点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中:第一,完整性特点。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并被更多人接受,是因为电子商务具备较强的便捷性特点。为更好地完成交易,需要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信息出现问题,或者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对交易会产生一定影响;第二,保密性特点。在电子商务交易开展过程中,会涉及到不同相关主体信息,该信息不仅数量较多,而且较为复杂,所以,在各环节工作开展中,要加强信息的保密性。

二、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环境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如今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网络环境自身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系统自身出现漏洞情况。系统自身漏洞情况的出现是正常现象,虽然无法全部避免,但是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漏洞问题产生。造成漏洞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在系统设计研发过程中,对其中的某些问题没有进行全方位考虑。这一情况的出现,会对信息安全产生一定影响[1];第二,网络自身存在缺陷。网络自身缺陷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网络协议的限制性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使得数据信息在传输中容易出现被盗取或者监听的情况。

(二)黑客入侵及病毒感染问题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整个过程是在网络中进行的。而网络具备较强的开放性特点,这一特点为许多不法分子提供机会。网络病毒具备侵略性特点,会对电子商务正常交易过程产生影响,并盗取相应的私密信息,比如,个人隐私信息、商业机密等。

(三)安全技术问题安全技术问题也是造成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交易活动的开展中,往往对于安全技术并没有进行科学合理利用。与此同时,安全技术的作用与价值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一情况的产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有效措施

(一)加强安全技术的应用在网络背景下,为保障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可以加强对安全技术的应用。通过对技术的合理应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效。在实际安全技术的应用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第一,加强对数据加密技术的应用。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开展中,由于网络协议限制的原因,使得数据流在传输期间没有得到加密。所以,在这一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监听或者盗取的情况。为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要加强对数据加密技术的应用,对于整个交易过程,以及涉及到的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具体加密流程如图1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在数据加密过程中,需要信息发送与信息接收双方设置并输入相应的密码,才能查看其中的信息内容,以此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性,防止被盗取情况的出现[2]。第二,加强对身份识别技术的应用。身份识别技术可以对信息发送者以及信息接收者进行双重识别,使得验证信息的安全性得到保障。比如,在信息传输期间,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数字证书的方式,验证自身身份,从而接收信息内容,同时获取一定的访问权限。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签发协议的方式,对信息交易范围对象进行限制。如图2所示,在具体身份识别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可以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图2身份识别技术流程第三,加强防病毒技术的应用。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开展中,黑客与病毒的入侵,将会对交易过程与信息安全造成影响,而且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恢复。基于此,可以将防病毒技术应用其中。比如,在软件开发中,要最大程度上避免漏洞情况的出现,不仅要对各方面问题进行充分考虑,同时,还可以将预防病毒的软件植入到系统当中,对系统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如图3)。一旦有病毒入侵,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加强网络安全基础建设工作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相关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不难看出,无论是在元器件还是在技术上,都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计算机芯片以及核心部件,需要进一步完善[3]。这一情况的出现,使得我国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受到很大影响,基于此,要将加强基础设置建设工作作为重点,使信息安全得到保障。在加强基础设置建设中,需要相关部门能够加大投入力度,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源与财力资源,促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与此同时,还可以对其他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进行借鉴,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实际发展情况,对基础设施进行完善,使得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将自身的作用与价值充分发挥。

(三)完善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开展中,可以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使得信息安全得到保障,避免出现信息被盗取等情况(见表1)。第一,对有关交易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虽然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了便利,但是同时也增强了教育的不安全性与不稳定性[4]。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一情况的产生,使得用户信息安全无法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障。基于此,在保证信息安全中,要将完善交易安全法律法规作为重点与关键,针对在交易中影响交易的工作行为,或者盗取信息等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使交易中产生的纠纷等问题能够得到更好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有关部门与工作人员要肩负起自身责任,对传统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第二,对有关电子支付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工作带来很多便利。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买到相应的商品或者获得服务。但是,交易中存在的不安全性问题,使得电子支付存在一定的隐患。基于此,应对电子支付方面中的金额伪造问题以及赊账问题等,进行有效处理[5]。传统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也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所以,要在传统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这样可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促使不同的法律法规都能够在保证信息安全中发挥自身价值。

(四)加强信息安全交易过程防范工作在对计算机电子商务安全的研究中可以了解到,不同的因素都会对信息安全产生一定影响。比如,系统漏洞问题、网络攻击问题等,都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与信息的安全。因此,为最大程度上确保交易安全与信息安全,要加强信息安全交易过程防范工作。在具体防范工作的开展中,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见表2)。第一,加强信息交流阶段的安全防范。一般情况下,商家为促使消费者能够对自身商品有更加正确的认识,往往会在平台中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内容,将其展示在页面中。在这一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信息安全问题。比如,将产品到网络平台之前,可能会出现版权被盗等情况,盗版商品的出现,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商家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行业的进步。基于此,为防止在这一阶段中出现上述情况,可以安排专业工作人员,对相应的信息文档进行及时的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在之前,不会出现被盗取的情况。第二,加强商品交易前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安全方案。在当今经济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商品在交易之前,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内容,利用合同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促使双方都可以履行自身责任。基于此,在这一过程中,为确保信息安全,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保密的方式,确保双方合同内容的安全。

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化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独立交易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场所。市场形式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商品展销会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维护秩序、繁荣经济、公开、高效、便民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自愿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建设的宏观调控。同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兴建市场是一项便民购物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市场开办者扶持力度。

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均可申请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市场。

第九条开办市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办市场在登记或者开业前还应当向公安、规划、市政等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的,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室内市场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消防安全意见书;

(五)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提供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需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还应提供批准开办的文件。

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二)依法自主经营,并与经营者签订规范性摊位、店铺租赁合同。

(三)依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加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各自市场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与市场管理服务相应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者投诉受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与经营者签订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门前环境卫生“三包”、事故及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商业单位诚信计量承诺书等合同或责任书,并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责任。

(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按照《消防法》及公安部门有关社会治安管理规定,健全安全防火制度,建立专门机构,认真落实市场安保和消防措施。

(四)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市场内设置固定商品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查验经营者销售商品是否合格有效,禁止不合格商品上市销售。

(五)按规定设置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有关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受理投诉。

(六)积极配合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建立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管理有序的市场秩序。

(七)积极参与政府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娱乐活动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

(八)市场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通知经营者,合同未作相应规定的,应当提前60天通知经营者。

(九)开办市场必须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也可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十)市场合并、分立、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到原审批和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十一)保持市场内各经营门店的门头字号及广告牌匾统一规范、整洁,无残缺、破损、掉字,并与注册登记名称及审批内容一致。

(十二)积极配合和支持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整治活动,拒绝一切违法、违规或质量不合格商品或物品进入市场交易。

(十三)依法照章缴纳税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市场开办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市场硬件设施建设应具备的条件

(一)市场应悬挂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名称相一致且醒目美观的门头牌匾。

(二)市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商品分布示意图、导购标识、商品信息栏、假冒伪劣商品识别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章违法公示栏、咨询服务台、播音室、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以及消费者申诉举报箱,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市场必须提供符合条件的经营、仓储等设施。

(四)市场给水、排水、排污设施齐全,无明渠排水排污,地面应用地砖等材料进行硬化,做到平整无破损、无坑洼、无积水。

(五)市场必须按商品种类设区分段,做到划行归市,划线定位,货物摆放整齐有序,无出门店经营现象。

(六)市场容貌要整洁统一,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拉乱挂等有碍场容场貌现象。

(七)市场应按建设部规定的二类公厕(水冲式)标准设置,防蝇设施完好,上下水畅通,无残垣断壁、瓷片脱落破损等现象。

(八)市场应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所,各种车辆应分类有序停放。

(九)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疏散标志、消防通道和消防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器具,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十)专业批发市场应设立相应的配套服务机构、并逐步实现电子监控、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十一)根据政府要求和市场实际,适时对市场硬件设施进行改造和维修。

第十四条市场环境卫生条件

(一)市场各项卫生保洁、除四害等卫生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二)市场实行垃圾袋装化,垃圾容器应加盖密闭,垃圾有专人负责收集,定时清运;市场蔬菜经营区至少平均每20户配置1具加盖密闭的收集容器,要做到无垃圾、落地等现象。有条件的市场还应设立垃圾中转站。

(三)市场应配备专职保洁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落实“一日三扫、全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制度,做到市场内环境卫生全天候干净整洁。

(四)市场内公厕必须无异味、无蜘蛛网、无蝇蛆、无粪便、无溢流、无尿碱、无污垢、无垃圾,有专人管理,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地面、墙面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市场食品经营条件

(一)凡从事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的门店、摊点,必须证照齐全,统一规范悬挂。

(二)餐饮、食品经营区域与其他非餐饮、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同一区域的食品摊点设置,要生熟分开、分类设置,在不同区域设置明显标识。

(三)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应设置专门区域,入店经营,配备相应的清污、排污、排烟、消毒和泔水收集设施,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它污染源。

(四)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场所,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五)餐饮、食品生产必须配备防尘、防蝇、防鼠和专用垃圾收集设施;做到经营场所无纸屑、无蝇、无蚊、无蟑螂、无鼠迹、无污水、无垃圾和污物,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经营场所无存放有害有毒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六)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必须具备可封闭的环境,且满足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场所;熟肉制作过程中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所使用的辅料、调味品符合卫生标准,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七)非定型包装食品盛放容器和工具要清洁,须冷藏、冷冻的食品要冷藏、冷冻,并达到规定保存温度,售货时使用的辅助工具,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八)定型包装食品标签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普通食品不得宣传疗效,保健食品标签符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直接入口食品采用密闭容器售卖,使用的工具容器定时清洗消毒,生熟食品的容器工具不得混用,防止交叉污染。

(十)餐饮、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掌握基本卫生知识,着工作服,佩戴有效健康合格证,个人卫生良好。

(十一)市场活禽宰杀摊点、经营生鲜、水产的区域应与其它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

(十二)经营水产品必须入室高台宰杀,做到随宰杀,随冲洗,鱼鳞密闭污物容器收集,垃圾日产日清,严防蚊蝇孳生。上下水设施齐全,墙壁、地面干净整洁。

第四章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并严格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地点、经营范围守法经营,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出卖、伪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不得随意在市场内摆摊设点或流动经营,商品摆放整齐,蔬菜经营要高台摆放,摊位和经营设施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八条商品或服务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经销商品一货一签,货签对位;除政府及物价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定价或限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外,市场商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九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并经有关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正当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一条市场内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销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物品。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依法照章缴纳税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市场收取费用。对在市场乱收费的,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五章市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做好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主体资格注册登记。

(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制定和实施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四)配合商务、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编制全市市场发展建设规划,

(五)建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体系。制定落实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六)牵头组织开展各种文明创建活动。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培育、发展、规范市场的政策措施,积极协调、争取市场建设资金,培育和创建标准化菜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大宗产品批发市场。

(二)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场规划。

(三)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场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规划建设部门职责

(一)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繁荣地区经济,方便群众生活需求为原则,合理编制全市市场发展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兴建市场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负责市场及周边经营环境、秩序的监督管理。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指导市场开办者抓好市场环卫设施的管理和环境卫生保洁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职责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相关规定和制度。

(二)加强市场内饮食经营日常监管,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卫生档案和管理制度。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指导公众饮食健康,积极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市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市场各类计量器具和商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市场各类计量器具实行定期检定,确保各类计量器具配置规范标准。

(三)负责市场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行为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的发放。

第三十条物价部门职责

研究制定各类市场收费政策和措施,依法查处和打击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场开办者生产经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二)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市场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

第三十二条公安部门职责

(一)监督指导各市场开办者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市场安全保卫机构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依法查处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工作。

(三)负责市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和验收。

(四)监督检查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安全防火预案,建立健全专门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严格依照国家规定标准,定期对市场各类消防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校验。

(六)加强对各市场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门职责

依法组织、监督、指导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的入市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严格执行例行检测制度,严厉查处农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重金属、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法经

营行为,监督检查时应着国家统一规定的服装,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钱、物,谋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审查批准、注册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取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