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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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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税法;缺位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國,是20世纪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國家学界特别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讨论较多、争议较大的问题。早在1924年,谢尔顿就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与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如今,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各种学说众说纷纭,尚未达成共识。美國通常将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在我國,学界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也尚未形成定论。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除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公司行为的各方利益”。同时,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之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

从上述学者们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来看,目前要对公司社会责任形成定论尚有难度,需要学界对此做进一步研究。回顾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是在不断充实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是一项相当困难而且是永无止境的研究。就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而言,笔者认为,继续广泛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固然很有必要,但是也必须看到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不确定性以及学界对其界定的巨大分歧,且在短时期很难达成共识的现实。因此,与其在内涵上争论不休,不如换一种研究视角,避开争议,转向学界目前对公司社会责任已经达成共识的研究领域。如果能够促使公司逐一履行这些社会责任,那么本身也是对社会责任理论的一种贡献。纵观理论与实务界,就笔者看来,目前学界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除包括股东、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外,还在以下内容上达成了共识:(1)对雇员的责任。所谓对雇员的责任,是指既包括在劳动法意义上保证雇员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索取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社会保障取得权等法律义务,也包括公司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雇员承担的道德责任。(2)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所谓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应承担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3)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责任。所谓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之外所应承担的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4)对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所谓对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是指公司在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等问题上,所应当承担的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责任。

然而,理论界对这些内涵形成的共识并不代表着在实践中公司就会主动履行这些社会责任。因此,在学界对这些社会责任的内涵达成共识后,如何促进公司履行这些社会责任便成为众多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

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法律发挥作用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國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硬约束”;道德责任是未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且以國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一种责任,它是对公司的“软约束”。落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奖励、良心、舆论与市场。因而对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责任,公司履行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公司出于对法律惩罚的畏惧,会选择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即使是没有主动履行的,也会由國家强制保障其落实;而对于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很多公司都会怠于履行。因为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要加重公司的负担,而“资本的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增值,以资本信用原则为灵魂的‘资本企业’——公司制企业”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这种社会责任往往落不到实处。所以,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区分对待。

在这些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中,我國《公司法》、《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关于公司对股东、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只要保证这些法律的顺利实施,便能够使企业履行这些社会责任;而公司对环境保护、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员工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即使有零星的规定,也尚不完备亦或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这类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未作规定或不宜采用强制性规范加以规定的,应当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而在众多部门法中,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效果最为明显的首推税法。因为税法不仅具有法律的基本属性,能够以國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且具有与公司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属性,能够通过经济方面的诱导,使公司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遗憾的是税法的这种激励作用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我國现行税法在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处于一种无效或者低效的状态,在立法制度的安排上存在严重缺位,很难起到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

三、我國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缺位

(一)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位

近年来,我國正在寻求一条新型的工业化道路,为此笔者认为,公司履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國税法对于激励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存在着严重缺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缺乏单独的环境税税种,排污征税无法可依。在我國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开设单独的环境税税种,对企业排污收取的是排污费。与环境税相比,排污收费制度存在以下缺点:

一方面,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没有起到导向作用。环境收费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希望实现“末端控制”,通过利益机制引导排污者加强对自身排污行为的约束,尽可能采取措施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然而,排污收费制度实施的环节是在污染产生之后,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督,缺乏对原材料的选择使用、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企业关注的仅仅是污染物排放了多少,要交多少钱,而对这些污染物是怎样产生的以及对如何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则关心甚少甚至漠不关心。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因为排污而需要交纳的费用与其获取的利润相比十分悬殊,因此,在治理污染与缴纳排污费的两难选择中,企业往往选 择后者。有的企业甚至抱着“缴费排污”的错误思想,认为自己既然已经缴费,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排污,而忽略了保护环境是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由此可见,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效背离了设计初衷,并没有起到实际的导向性作用。

另一方面,排污费的征收制度在设计上缺少必要的刚性,行政部门的主观随意性较大。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建立在政府行政主导的基础之上的,执行的依据仅仅是國务院的行政法规而非法律规定。由于我國在行政权力的监管上还存在较大问题,使得排污费在征收上缺乏必要的刚性。此外,由于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权限往往是按照行政区域被划分到基层环保部门,排污费的使用又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地方环保部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排污费用来维持经常性开支,甚至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成为可供部门支配的“自留地”。这就使得排污收费制度成为滋生政府部门“寻租”的温床。

如果开设环境税,上述这些弊端就可以得到克服。一方面,公司在排污时会权衡其利益得失,会在排污与引进排污净化设备之间做一个明智选择。因为税务机关在对公司征收环境税时会要求查阅公司的相关凭证,因此公司必须准确记录自己的排污情况,否则便会遭致税务机关的重罚。这样不但会有效地控制偷排现象的发生,还有利于公司引进排污处理设备,从而在客观上激励公司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环境税的税收收入全部通过税务机关及时人缴國库,避免了地方“自留地”情况的发生,而且还可以通过國家运用这些收入补贴公司更新污染处理设备的方式,鼓励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2、企业所得税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作用有限。我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一规定可以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进步,但是该规定对于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也有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这种税收优惠的手段过于单一,激励作用不明显。在我國,税收优惠有三种形式,即税基优惠、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如果这三种税收优惠的手段运用得当,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发挥很大的作用。

目前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属于税基的优惠,手段比较单一;而且这种优惠是直接税收优惠,发挥的作用有限。其次,从优惠的对象上看,针对性不明确,激励作用不大。这种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整个企业而非针对具体的环保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因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是将该项单独列出来进行税额的抵扣,而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这种抵扣针对的就是整个企业,而不是单独的项目,因而这种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也相应地被弱化了。综上,实行这种税收政策对公司的激励作用不大,因此公司便不会过于关注这方面的投资,客观上也就不会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

(二)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缺位

我國现行的资源税实际上是一种资源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调节各个企业间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不是以引导企业自觉承担保护资源的责任和高效利用自然资源为目的的。目前我國税制的“绿化”程度还不够,尚未形成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绿色”税收体系,难以起到系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的作用。具体来说至少存在以下缺失:

1、征税范围过窄。我國目前的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國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國现行的资源税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征收,而未对其他我國目前仍旧很缺乏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征收资源税。这样就使得我國一些本来就很匮乏的资源根本得不到保护,甚至造成很大的浪费。因此,征税范围的设计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2、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矿产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设计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客观上不利于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國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自用量或者销售量,在这种税收制度下,开采资源的公司关注的是其自用量或者销售量,而不是开采量。因此,当遇到贫矿与富矿的选择时,只开采富矿;当遇到伴生矿时,开采矿藏的公司只关心主矿藏,而忽视伴生矿藏的开采和保护。因此,计税依据设计的不合理,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3、税率明显偏低。资源税的税率不利于体现税负公平。我國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这种税率的设计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这种税率的设计违背了税负的公平原则。按税负公平的原则,收入多的主体应该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而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忽视了各社会主体在纳税能力上的差异。虽然这种定额税是浮动的定额税,但是仍无法弥补税负不公平的现实。另一方面,采用定额税率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反应市场信息的能力会受到很大制约。目前很多资源的市场价格都比当初制定资源税法时涨了多倍,而税率一直没有变,这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在这种税率设计下,有一些主体并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负,这样就客观上纵容了它们使用廉价的资源,进而会滋生浪费资源的思想。因此,在这种税率下,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在社会公益方面的缺位

按照目前学界的观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國家应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是國家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表现。世界各國大多对公司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國现行税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我國现行税法在鼓励企业投资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存在不足。

1、流转税中公司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能得到税收优惠。我國现行的流转税中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大税种。按照现行流转税法的规定,公司如果以实物进行公益性捐赠,则一律视同销售产品或者劳务,在计算流转税税额时不能够进行税收抵免,这就增加了公司的负担。公司捐赠这些实物以后,已经失去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控制,仍然对其进行征税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而如果公司把这部分财产作价变卖,以这部分价款进行捐赠,则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这种对实物与现金的不同处理方式,严重阻碍了公司进行公益性捐赠,影响了公司承担社会公益方面的社会责任。

2、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我國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这种扣除的力度仍然不够。很多发达國家对企业公益捐赠的扣除力度都高于我國。如美國规定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10%以内的范围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当年的捐赠额超过该限额的,超过限额部分可

以向后结转5年。而我國没有规定可以向后结转的年限,扣除的力度不大。而且我國税法规定,企业必须通过税法上列举的公益性机构进行捐赠,否则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这也增加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操作难度,直接影响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

四、我國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一)促进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开征环保税。在督促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上,需要摆脱传统路径的依赖,进而由过去的行政处罚手段转变为以经济诱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宏观调控模式。这就需要取消我國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推进税费改革,开征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限制高污染行业的发展;或者促使公司提升其排污处理能力,以此减少在环境保护税方面的税收负担。

2、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增加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发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费用,无论当年公司是否盈利,都应当允许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当年科研与开发投资较大的,可以允许其向后结转。对于公司将其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利用的,可以适当降低或者免除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公司履行资源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展到关系到國计民生的资源、战略性资源,以及目前國家紧缺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只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了,资源税法在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将这些资源或资源性产品明确规定列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有效地引导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积极承担起保护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社会责任。

2、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目前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资源的自用量或者销售量,应当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革为资源的开采量,这样能够有效地保护贫矿和伴生矿,使公司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但要合理地保护矿产资源,也要想办法提高矿产品的开采率。这样,在客观上公司就有效承担起了在保护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3、改革资源税的税率。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的征收模式。就中國的國情而言,由于资源的人均占有量明显不足,实行定额税不足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应当改为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与比例税率复合征收的形式。因为随着國际物价的上涨,國内各种资源的价格也一路上涨,而定额税的税率却不能够根据物价的波动做出应有的反应,很难起到调节物价的作用。如果采用比例税率则不但能够抑制资源价格过快上涨,还能够为國家贡献更多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实行比例税率能够有效地均衡税负,使得各公司之间的税负平等。这样就减少了一些公司“搭便车”的可能性,使各公司都能够切实承担在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促进公司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改革流转税税制。我國的流转税制度之所以规定所有的赠与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在内)都要视同销售征收流转税,主要是因为我國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國家财力不足,地方财政也面临着困难,國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当时的财政危机,才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笔者认为,目前随着我國的财政收入的稳步上升,完全有能力应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突况,因此,可以考虑将公司进行的实物捐赠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这样,一来体现了國家对公益事业的支持,二来也可以激励公司主动履行社会公益责任。

资源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2篇

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复战已经拉开序幕,广大考生也进入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笔者从2008年CPA《税法》教材变化、命题规律、各备考阶段的复习要求和2008年命题趋势预测4个方面给广大考生提供一些备考的参考,希望对大家顺利通过该科目的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一、2008年CPA《税法》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8年《税法》教材在结构上变化比较大,删除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章的内容,增加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内容,教材由原来的18章调整为17章。教材的内容也有所变动,各章变化程度如下:

第2章《增值税法》

1.27页第12行增加“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2.32页最后一个自然段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规定中新增“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查验,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35页低税率的规定中新增“盐、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来水(不含自来水生产厂)”;

4.46页17行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中新增“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可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

第4章《营业税法》

1.127页修改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2.132页明确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149页新增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的相关规定。

第7章《资源税法》

1.190页新增“ 从2007年1月l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2.删除了铁矿石、有色金属矿的减免税规定。

第9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217页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中增加“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核电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内容。

第10章《房产税法》

224页增加“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第11章《车船税法》

属于变化较大的一章,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了编写,增加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内容。

第12章《印花税法》

242页调整“股权转让书据适用3‰税率,包括A股和B股”。

第14章《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重新编写了教材。

第15章《个人所得税法》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经营所得的必要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按月扣除1 600元调整为2 000元;

2.316页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中“适用税率,2007年8月15日前为20%,8月15日起为5%;”

3.330页增加了员工取得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4.334页增加了有关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第17章《税务行政法》

删除了“税务行政赔偿”一节。

二、命题规律总结

《税法》考试近几年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题型稳、题量大

考试题型和分值分布基本稳定,其中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三种题型共50题,主观题包括计算题和综合题7或8道题,主客观题的分值各为50分。题量比较大,以2007年考试题为例,客观题50个问题,7道主观题共67个问题目,其中计算题28问,综合题39问,也就是说考生要在150分钟做117道题目,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要求考生对知识点非常熟悉,并有较强的计算能力。

2.全面考核、重点突出

税法考题的特点是每章均有考题,重点章节考点又比较突出,重点章节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几章,分值为总分的80%左右。

3.跨章节考核、跨学科考核

计算题和综合题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一个题目的考核会涉及多个税种、或是多个主体,同时有些考题还需要一定的会计知识,这反映了税法考试侧重实务性和操作性的特点。

三、各备考阶段的复习要求

1.教材通读阶段

根据考试的命题规律和各章节的重要程度,合理分配复习时间,根据大纲的要求紧密联系教材的内容,理解各个知识点,进行系统的复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基础。

2.教材提升阶段

根据考试主客题目的特点,提炼知识点,打乱教材的章节结构,使知识点系统化,全面提高对考点整体把控能力。

3.习题强化阶段

精选符合考试命题规律的习题,仔细分析习题的考点,强化知识点、提升解题能力。

4.考前冲刺阶段

依据大纲,紧扣教材,突出重点、难点的复习,剖析历年考题,提升应试能力。

5.模拟考试阶段

查缺补漏,精选模拟试题,模拟考场环境,全面提升临场发挥能力。

四、2008年命题趋势预测

近三年税法考试的通过率呈下降的趋势:2005年通过率为18.19%, 2006年通过率为17.34%,2007年通过率为11.08%。特别是2007年,税法考试通过率是CPA考试五个科目中最低的,同时由于前述教材内容的变化,教材总篇幅缩水120页左右,所得税的考核难度与前几年比会有所下降。基于以上两点,笔者预计2008年税法考试通过率会有所提高,因此在此建议已报名准备参加税法科目考试的考生一定要借助这个利好消息抓紧复习,顺利通过该科目考试。

但作为CPA考试来说,由于税法政策变化而造成通过率大幅度提高的可能性也不会很大,所以建议考生也不要掉以轻心,特别是所得税内容调整后其在总分值中的考核比例会从原来的25%下降一半左右,这些分值会转移到其他税种的考核中,这会对考题题型、分值分布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客观题的考核依然会体现全面考核的特点,各章的分值分布情况会有所变化,但题型预计不会改变。但主观题的考核内容和题型会有一定的变化,笔者结合多年的辅导经验建议考生注意以下几类题型:

1.多税种的综合考核,这是传统的综合题目,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比较多,比如流转税各税种之间的结合、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结合、各小税种的综合等内容;

资源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3篇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由于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使在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体系下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新的税收优惠中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条例仅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一般特征,没有规定更细化的认定条件。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认定条件和相关管理程序。

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可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功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六大条件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从事的业务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指明的8大类领域的范围,即: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与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3.符合学历要求员工的人数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技术性收入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其他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以上三部门将共同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流程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向认定机构提交所需申请资料。认定机构认定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对申报企业审查后,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机构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资格后,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经复审合格有效期可延长三年。通过复审后的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如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时,视同为初次申请认定。

尚待进一步明确的重要事项

1.关于“独占”的含义。据本刊到截稿时获知的有关信息,“独占”的含义是指在世界范围内独占,而非仅仅在中国独占。如果某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希望保留知识产权,根据这一要求,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将很难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管理办法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做了限制,但哪种类型的费用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目前仍未明确,以及科技人员的概念尚未作清晰定义。

3.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即“5+1”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的衔接问题。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注册一年以上,这一点与国发[2007]40号文件的内容有欠协调。根据40号文件,2008年1月1日以后在“5+1”地区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而“注册一年以上”的要求可能使企业从第二年才享受优惠政策。

4.企业持有期限已经达到三年以上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上述列示一些尚待明确事项的要点,需要等待即将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来加以明确。

本刊建议

1.有关企业应继续相关部门的最新文件的,并与主管税法机关保持适当有效的沟通。

2.由于申请过程中将要递交大量涉及主客观指标评定的材料,技术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紧密合作非常重要,建议企业从前瞻性的角度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减少未来的时间和资源耗费。

3.认定条件对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作出比例规定,可能导致研发经验丰富但学历偏低的员工无法计入在内。若未来比例条件没有变更,实际难于达到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精简未来人员编制,生产外包等方案。

4.鉴于更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政府管理主体尚未落实到位,且资格申请要求严格,希望获取高新技术资质的企业应按照25%的税率(或其他适用过渡税率)做季(月)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由于上述时间差异和是否能取得高新技术资质的不确定性,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披露。

(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随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同税制下的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首度在新税法的背景下按照统一政策进行月(季)度所得税预缴。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要求。

通知明确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此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这就意味着包括内、外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作为居民纳税人,都要按照此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确定预计利润率的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就预售收入(开发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后,再按实际利润进行调整。

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企业需注意到:上述利润率,仅适用于月(季)度预缴申报,并不适用于按实际利润据实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通知规定文件开始执行时间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通知执行。

通知相关规定,与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预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再减期间费用税金计算利润总额预缴是否不同?

通知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通知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国税函[2008]299号;2008年4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5月19日紧急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个人所得税方面:

1.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特殊规定:

财税[2000]30号文: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3]204号文: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本刊在“法规选登”刊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供大家参考,个税扣除的注意事项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房产税方面: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契税方面: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资源税方面: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方面: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进出口税收方面: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具体政策详见本刊“法规选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5月12日,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强烈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纳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待申报纳税正常后,将申报纳税期内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累计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

受灾期间,税务总局不对受灾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采集工作进行考核。

三、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上述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国税函[2008]409号;2008年5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尽快向灾区群众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务,满足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并为灾后重建做好准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现将各项特殊金融服务政策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六项服务承诺”,保证各项捐赠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切实履行“六项服务承诺”,特事特办,确保抗震救灾捐款、汇款通道顺畅运行;做好救灾款项的支付清算服务,确保救灾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做好资金调运和汇划,保障灾区客户提取现金的需求,保证救灾款项及时入账和拨付;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设法恢复受灾地区网点的正常营业,特殊情况下可设临时营业点,以保证客户办理业务的需求;对有关抗震救灾的国际救助资金快速办理,并尽可能减免费用;开启抗震救灾绿色授信通道,积极做好抗震救灾贷款投放,支持抗震救灾物资的及时采购和流通,对电力、通讯、公路、铁路等受灾害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采取特殊的金融服务支持,保证信贷审批效率,确保救灾贷款及时到位。

二、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确保受灾群众在安置点就近获得银行服务。由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指定,在每个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域,至少要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网点,只要技术条件具备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力支持与合作,加紧改造相关系统,实现上述网点可受理其他银行业务,并免收客户各类相关跨行费用。同时,其他各金融机构要抓紧修复受损较小的营业网点,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恢复对外营业。对损毁严重、伤亡较重,不能正常营业的网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要从全系统调配专业人员支援灾区,满足灾区网点正常营业的人员需求。根据灾区需要,安排充足的业务运作机具和相关设备,确保ATM机、电脑、发电机、不间断电源和保险箱等支持设备及时到位。要及时公告通知客户网点变更情况,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就近获得金融服务。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采取一切措施确保灾区现金供应和支付结算渠道畅通,帮助受损机构特别是当地农村信用社开展支付业务;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执行简便快捷、易行易控的特殊准入政策安排,同时做好临时银行营业网点非营业时间的安全管控。

三、千方百计做好资金调度,采取灵活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根据受损的实际情况,尽一切力量保障受灾群众的存款支取。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对于其他可能出现的各类特殊情况,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要及时组织商业银行迅速做出反应,提出安全可行的解决办法。对短期内恢复营业有困难的金融机构,当地银监局可协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业务支持。

四、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应及时周到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将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五、尽快做好受灾群众金融权益调查、跟踪和确认工作,尽力保障客户存款和银行资金等重要信息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抗震救灾的同时,及时摸清各类财产,包括营业场所(如营业大楼、金库)、业务运作设备(如电脑、ATM机、POS机)、各类档案资料(如档案、合同、账册)等受灾情况,对各类财产损失要分门别类,准确评估登记;要保护好客户和银行机构各类业务数据和交易信息,尽快恢复备份数据;实时跟踪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罹难和失踪人员名单,严格确认客户身份信息,并及时核对其与本行相关债权债务基本信息,耐心妥善地处理好其家属和直接相关人员的查询核实工作。

六、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资源调配力度,优先保证抗震救灾急需物资生产与流通的信贷需求。要抓紧制订灾区重建的信贷支持计划,合理调整信贷资源地区配置,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多方面优先支持灾区重建。

七、加强安全保卫,严防金融欺诈。确保重灾致损营业网点的安全,在保证人员搜救通道的前提下维护好划定的警戒线,设定专人轮流守护损毁的金库、保险箱、现金尾款箱等现场,确保现金安全。其他部分受损的网点和临时网点要做好金库守护和运钞安全工作,严格实施安全控制,保证网点安全运营。严防各类针对受灾地区银行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同时保障银行员工人身和银行财产安全。

八、加强协调,密切合作,为灾区恢复金融服务提供有力支持。有条件的重灾省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适时公布服务热线电话或设置呼叫中心,及时了解灾区人民金融服务需求,并做好灾区金融服务政策等相关咨询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尽全力对受灾地区网点提供支持,在可能和急需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受灾地区分支机构,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帮助,共同做好恢复灾区金融服务工作。

本通知相关内容适用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具体灾区范围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以县为单位进行划定。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直至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具体时间由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银发[2008]152号;2008年5月1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后,广大纳税人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为了进一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支持抗震救灾,现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二、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三、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2008年5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

一、为有利于灾区紧急救援,规范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

四、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

1.食品类(不包括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酒等);

2.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3.药品类(包括治疗、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等;

4.抢救工具(包括担架、橡皮艇、救生衣等);

5.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五、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审批管理。

1.救灾捐赠进口物资一般应由民政部(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提出免税申请,对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红十字会和妇女组织捐赠的物资分别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总署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按渠道分别由民政部(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民政部应会同相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接收、管理并及时发送给受灾地区。

2.接受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违反上述规定,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条款规定处理。

六、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救灾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七、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资源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相关性;确认范围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29日

一、税务会计相关性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相关性质量特征描述为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业绩做出评价和预测。也就是说,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满足会计核算的目的,强调其“有用性”。而税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指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这是出于政府征税的目的,强调的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与同期收入有因果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税务会计的相关性主要体现在所得税负债的计算,是指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

二、税务会计相关性的诠释

相关性原则简单而言,即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原则。而这个相关性必须从性质和根源上与收入直接相关,否则万物皆关联,相关性就没有意义了。

“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分为两类:一类支出是指能给企业带来现实的、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的支出,例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的原材料等;另一类支出是指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的支出,虽然企业的这类支出并不直接表现为现实的、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但是如果这种支出所对应的收益是可预期的,那么这类支出也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此外,该支出必须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在非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予以认定。也就是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而收入的非相关性支出主要指:其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企业的非公益性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其二,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支出,如企业高管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这些支出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税法条例中没有说是“同应税收入相关的原则”,所以要严格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是相关性原则的体现。税法允许资产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对企业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既然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实质上价值已经获得了补偿,因此即使该类资产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其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从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即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但不包括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属于非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原则上不应该纳税。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优惠政策。但免税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属于应税范围,但国家因特别需要予以免除。因此,免税收入属于优惠政策,因此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中,将相关性原则提高到首要原则的高度,其着力点更在于强调除非例外条款,否则所有相关的支出必须在税前得到扣除。

三、税务会计相关性的确认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指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主要讨论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的相关性确认范围。

(一)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所指的成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业务支出及其他耗费。它比会计上的成本范围要大,除了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还包括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对象化的成本费用,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成本都能税前扣除,如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税前不得扣除。因为对一般企业来说,投资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很难归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又不属于管理费用的范畴,很难实现价值补偿,同时投资资产价值的自行降低又容易丧失对所投资企业的权益。投资资产价值并不是由企业本身所决定的,而主要取决于所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这也就表明投资资产价值本身是否会发生损耗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故不能计提折旧或摊销额。由于取得投资收益为非应税所得,所以其投资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外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一般具有数额大、长期受益的特点,其支出的效益体现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按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而不是当期费用一次性扣除。因此,企业的对外投资,在持有期间,不允许折旧或摊销,更不允许作为费用直接扣除。但在企业收回、转让、处置投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相关投资资产的计税成本。

(二)费用。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企业为销售商品,必然将发生一定的支出,这部分支出是企业为获取收入而产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一般地,这些费用与销售直接相关,可税前扣除,但也有例外。如,企业促销行为,有的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有的则不行。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以及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奖励支出,在性质上如果界定为捐赠,则这些捐赠则不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般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和广告中的对随机对象发放的相关赠品支出,应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限额扣除。对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向非本单位人员发放的赠品支出如何处理,可能有很大争议,实务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视为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发放的是一些印有企业宣传标识的小额礼品,符合业务宣传费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

2、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等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标准,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并及时调整为当期销售收入,以扩大当期销售(营业)收入额净额,从而提高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二是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有效的票据和资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而且,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否则就会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

3、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实践中,企业往往要借助外来资金来满足扩张经营,资金拆借行为较为普遍,由此企业发生的费用被计入财务费用中,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等。如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标准为2∶1(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而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且不管开具发票或收据需要代扣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才能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而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要根据具体情形予以扣除。一般的,在货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这主要发生在企业的外币兑换业务中。企业外币兑换业务,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或卖出价折算。由于汇率中间价和银行买入或卖出价的差额产生的折算差额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也准予扣除。即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有关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计算出来的汇兑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但是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则不予税前扣除。

(三)税金。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税收种类很多且性质也不一样,虽然都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但有些税收可能是企业取得收入之后所缴纳的税收,或者并不是由企业直接所负担的税收,对于企业所缴纳的这类税收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根据税法的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四)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这里所称的损失是企业的实际损失,而企业获得相应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部分不属于企业所实际承担的损失;同时,企业实际发生损失的具体扣除方式、范围、条件等,都要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来确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特别强调:企业实际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关于收回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已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资产,可能出现债务人又重新具备了偿债能力并予以偿债;因其他人造成的企业损失,原以为不存在责任人而将其作为难以偿还的损失来处理,后来也有可能发现存在责任人,且责任人赔付了相应损失。这些已被扣除的损失在重新被确认为资产时,如果不视为企业的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导致企业这部分资产被重复扣除。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再次强调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其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损失。具体判断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和性质进行分析,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而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的提取,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不同企业提取的比例不同,如果允许企业准备金扣除可能成为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操纵的工具,新法在扣除项目中没有提及准备金,估计要等总局明确了。但由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各国所得税都允许提取一定比例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8.

资源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盐业企业 税收筹划 运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025-02

盐业作为国家的专营企业,因为是国有独资企业,所以税收筹划的运用并不是很广泛,如果单从企业自身来说这里存在着巨大的隐性损失。笔者站在盐行业自身的角度上简单地探讨一下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在企业中的运用问题。

一、盐业企业运用税收筹划的基本立足点

1.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前提下的企业行为。要运用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发展壮大企业自身实力,必需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决不能触犯国家税收政策,与偷税、漏税等并伍,搞税收筹划,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依法诚信纳税。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税收筹划,它英文叫做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它是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做出承担税负相对较轻的选择。盐业企业选择税收筹划是对自身行使权利的体现。

2.税收筹划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方式、方法很多,税收筹划只是其中的一种,必须与企业的发展目标始终一致,使企业保持可持续发展。如果把市场竞争比喻为一场汽车比赛,那么搞税收筹划的企业就像一辆改装车,从一开始就赢得了优势。盐业企业要发展,同样不能忽视这一领域,从浙江省盐业企业的现状来看,在食盐专营政策下,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切实需要,全省除集团公司和个别盐业企业外,大部分盐业企业的自身实力较弱,资金的库存量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在进行的增收节支等日常工作的同时,搞好税收筹划能起到合理减轻税负,增加企业资本积累的效果。

3.税收筹划必须服务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进行,如果光为节税而节税,而不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往往达不到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运作税收筹划是要通过对企业的经营安排来实现的,需要结合财务管理体系中的环节进行运作,特别是在搞财务预算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主动出击,打好提前量,如果某一事项在日常经营当中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也已产生的情况下,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去搞什么筹划,就失去现实意义,有点“事后诸葛亮”的味道了。运作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发生的滞后性这一特性,进行综合协调,事先作好经营、投资、理财的筹划与安排。所以说,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它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误导企业领导层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

4.税收筹划是一项不断更新完善的工程。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后,中国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成熟,税收制度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期,但国家的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例如在这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面前,中国政府也多次寻求新的变化,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从原先的征收20%减至5%,再到目前的全免,时间跨度也不过短短一年多。还有我们盐行业资源税的部分下调,盐增值税税率的多次调整,都是税收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如果我们搞税收筹划不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那么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往往会蜕化变成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因此,决策者在进行综合税收政策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保证税收筹划能够时时处于一个领先的时机。

二、对浙江省盐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建议

1.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合理运用税收筹划。一个企业要发展需要考虑的综合因素很多,目前的盐行业,就像是市场经济海洋中的一座太平岛,一切显得都是那么平静。但随着外部不断要求放开专营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涨,终有一天这座岛会在市场经济的海浪中消失,这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已。浙江盐业要获得长远发展,只能未雨绸缪,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坚持以“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思路,实时分析企业的发展步伐,不断完善发展战略规划,而税收筹划更多的是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具有其相对的狭隘性,如果仅从这方面考虑,企业有时错失良机。所以说,税收筹划的运用需要掌握时机,合理把握,只有综合运用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的整体目标。

2.利用集团优势,发挥整体效用。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深化全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4]46号)文件中,对省盐业集团的组织结构、盐业管理、资产管理、劳动人事等作出明确规定。由原省盐业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的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省盐业集团的母公司,按照母子公司体制,纳入全省11家市盐业公司和65家县(市、区)盐业公司进行组建。由于全省盐业属于独立法人,分布较散,当地政府税收减免政策有所差异,我个人建议省盐业集团应该利用浙江省盐业自身的这一特点,深入研究各地的政策,结合目前市管县的步骤,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区别对待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通过一盘棋运作,结合企业的财务管理,选择较低的税负,合理利用滞延纳税时间,节约资金成本,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3.强化财务预算,融入税收筹划理念。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为了确保实现各项目标,推行税收筹划和财务预算管理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浙江省盐业集团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已成立了集团公司预算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而财务预算、税收筹划都作为财务管理当中的一个体系,同时具有超前性这一特点,这为两者的有效结合提供了一个平台,如再单独组建税收筹划委员会不免有些机构重叠。结合浙江省盐业的这一特点,个人觉得应当依托预算委员会,融入税收筹划理念,加强对薪酬水平、运销调运、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运作管理,提升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4.加强税法知识学习,提高税收筹划水平。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要搞好税收筹划,不懂税法等于夸夸其谈。俗话说,熟能生巧。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正确的保障自身的权益,而又不违法。从目前中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看,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都普遍地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税收筹划同其他财务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全省各盐业企业要运用的税收筹划为企业的发展服务离不开对税法的熟悉,更离不开对税收政策变化的关注和运用,特别是作为各个盐业公司的财务人员,更是需要在这方面加强学习,以税法结合会计制度,有原则性、有灵活性地加以运用,做到合法、合理又合情。

总之,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盐业体制的改革步伐的日益加快,借助税收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有利时机,搞好包括税收筹划在内的各项管理工作,算好专营政策下的企业账,浙江省盐业终将赢得未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4]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Ⅰ》[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5]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6]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7]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筹划基本技巧及案例分析[Z].

[8]浙江省盐务管理局.浙江盐业改革历程三十年回顾[Z],浙江盐业.

资源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6篇

**作为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地区,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原有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192号)和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179号)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原有的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补充了5条相关内容。

一、**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效果

**地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必须坚持“保存量,优惠增量,突出产业重点”的原则,收获了丰硕的成果。

截至20**年底,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6年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3396家(次),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47976万元,获得税收减免的企业有国有、股份、私营等性质企业,涉及方方面面的行业,由于**各级地税部门对政策坚决执行到位,有力地支持了国家鼓励类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投资软环境的改善,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吸引力,近年吸引了20多家国际、国内大品牌企业到**发展。对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再直接再实在的内容是获得税收减免的具体数额多少,据统计,2001年至20**年,**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历年获税收优惠情况。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优惠政策税种单一。税收政策优惠税种单一,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实际效果有限。据不完全统计,西部九省一市的180多家上市公司,不到30家是按33%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大部分企业早已按15%缴税。同时,这些政策还不得不受制于并不完善的财政体制,减免了企业税收,财政就没有收入,政府运转就困难。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来源于地方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税种,西部地区相对比较贫困,大多数乡镇无政府财政还是“吃财政饭”,不允许地方政府过多运用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财政收入存在缺口,税收减少了要用收费来弥补,这样会出现税减费增从而抵消税收优惠的正效应。同时西部地区经济基础差、交通落后、发展严重滞后,导致地区企业的盈利水平较低,甚至是普遍亏损的状况,这对于只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来说,有如同无。税种优惠过于单一,并且只有企业所得税,这对于西部企业来说并没有得到太多的好处。以20**年度为例,南宁市全年实现地方税收收入总额为396260万元,其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7484万元,仅占收入总额的4.4%,因此,所得税的优惠对大多西部企业来讲还是很小的部分。

(二)政策优惠主要针对新办企业。新办企业是要扶持,但是新办企业从举办到产出效益一般需要2-3年时间,而税收政策减免的时间也正好是2-3年,在没有效益时,有税收减免政策,等到有效益了,税收减免政策已经过去了,这样造成许多企业名义上获得了税收减免政策,实际上是没有获得减免税收。另外,对西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以及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没有给予足够的税收支持,许多“老三线”的企业已经到了淘汰年限,庞大的西部存量资本得不到政策扶持,加上西部地区目前难以吸引资金投入,无疑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空间人为的变得狭小。

(三)内外资企业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一是西部地区涉及到民族自治地区政策问题,按照现行规定,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对内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对外资企业仅减免地方所得税;二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起始时间规定不一致。在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对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执行,但同类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则从获利年度起执行。三是内资企业优惠期太短,由于上述基础产业具有资金投入多、成本回收期长的特点,内资企业目前仅有5年的税收优惠期,也不利于该项政策发挥产业导向作用和地方基础设施落后面貌的改变。

(四)西部税收优惠税率的执行影响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执行效果。对于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企业,如果同时符合执行西部税收优惠税率的条件,在国产设备抵免期内,如果该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是按33%的税率计算所得税,在执行西部优惠税率后因实际税率的大幅降低而影响当期的所得税增量,从而影响了国产设备投资政策的执行。

(五)税收优惠政策创新不足,易引发税收收入的流失。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基本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等直接优惠措施。这种形式的特点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易于操作。但这种采用对税收进行直接减免的方式,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而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并且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产生个别企业急功近利,不进行立足长远的规划,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另外,优惠政策多以规范性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且较为杂乱,优惠层面较广,企业很容易利用假合资、假新办等手段,进行偷逃避税,不利于规范管理,容易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总之,最关键的问题是没有从根本上形成东西部地区之间有利于西部地区吸引投资的税收政策“落差”和拓展繁荣西部地区消费市场的政策,由此降低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

三、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必须加大对西部地区税收政策倾斜力度,以形成有利于西部地区的“政策落差”,并实行多税种相结合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方式

中央在加大对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还应考虑在流转税上制定切实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不断吸引外地(外国)资本、技术的流入。如对投资于西部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货物生产销售的以及西部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的,可给予适当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生产型企业,可以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由此带来的税收减少,由中央财政承担;对利用本地区资源就地进行深加工,增值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给予低税率的优惠政策等。对投资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恢复生态环境建设和现代服务业的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同时对在西部地区开采的矿产品资源就地进行深加工、附加值达到一定标准的可考虑减免或退还其已纳的资源税。这样做可以避免仅对所得税优惠中由于西部企业效益或投资初期没有效益等原因而无税可免或投资者受益微薄吸引力不大以及受制于地方财力的尴尬,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真正有效发挥。

(二)建立企业欠税豁免制度

西部地区,特别是像**这类老工业基地地区,国有工业普遍设备陈旧老化,资本金不足,企业包袱重,下岗职工多,企业长期严重亏损,生产经营极为困难,企业欠税实际成为根本无法清缴的欠税。对西部地区这类国有工业企业多年累积但又无法缴清的欠税有必要建立欠税豁免机制。

(三)统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税率口径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规定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其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税收政策修改了,但是对于西部企业来说,建议保留对同时享受西部优惠税率和国产设备抵免优惠的企业,在国产设备抵免期内,对购置所有的设备前一年是实行33%的税率的,在计算享受西部税率优惠期内的可抵免所得税时,应将抵免基数改按15%税率计算。同时扩大享受优惠企业的范围,降低政策准入门槛。将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的西部地区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纳入优惠范围,同时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达到70%的比例限制,在税收上优先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具有市场潜力和投资价值的重点产业发展,使优惠政策真正惠及西部地区更多的企业。

(四)增加减免的税种和形式和延长优惠期限

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税种由企业所得税扩大到其他税种,同时增加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把亏损、微利等真正需要鼓励和扶持的企业纳入享受优惠的行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规定为10年,但相对于西部大开发这一长期复杂的工程而言则显得较短,容易导致投资者只投资投入少、周期短、风险小、利润高的行业,造成区域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延长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期限,把原定的享受优惠政策到2010年的时限再延长10年-15年,以吸引外来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等获利回收期较长的项目进行投入。建议将内资企业从事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产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改为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考虑到上述基础产业的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实际,同时将税收优惠期适当延长为“两免四减半”。

(五)制定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到西部地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首先要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到西部地区创业。因此,对高科技人员和具有专门技能的高级人才,到西部地区投资、就业取得的高收入、各地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应给予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对高级专门人才在西部地区进行的专利转让、技术咨询、科技开发、专项服务等都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待遇,使更多高级专门人才到西部去施展才华。

(六)重点实施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地区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并不是不加区别的对任何项目的投资都给予优惠,而是有选择的,要根据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吸引资金投入到西部地区有发展前景的而目前发展相对较弱的项目或是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上,如能源、交通、通讯以及科学利用西部资源的深加工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立足于高水平、高起点,提高引进项目的质量。不能不加区别的给予税收优惠,造成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出现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使得西部地区在过若干年以后不得不进行所谓的产业结构调整。在优惠方式上应更多地采取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形式,可以适当延长西部地区企业的优惠期限。同时,在引进资金和项目上,不能只重视引进外资,也要重视引进内资,对内地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应给予与外资相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