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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将给内、外资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影响程度有多深?范围有多大?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
税率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
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行业看,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将受惠,这些行业的企业实际税负将有所减轻;而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由于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已经低于25%,在有关优惠政策调整前,所得税率降低带来的好处对这些行业的企业并不明显。
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统一税率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将被弥合,外资企业因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取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名义税率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就实际税收负担率而言,在两税合并之前,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各种形式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大约为14.98%。因此,新税法颁布实施之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有所提高。
扣除标准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规范。
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的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但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仍有所不同。
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扣除,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方面,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润有所提高,有利于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对外资企业而言,两税合并之前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据实扣除的广告费也仅在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方面的特别待遇而处于优势的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竞争。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如原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50%的企业研发费用,现提高至按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这便有利于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捐赠样本
新税法中,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的规定与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3%提高到12%,这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税收优惠的一种理性选择;二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笔者认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该是同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根据原税法的解释,是指调整以后的税前利润;而“年度利润总额”则是会计上的概念,即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未经调整的利润总额。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 问题 建议
截止到2013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两年。自2011年9月1日起,中国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近期以来,有很多的专家学者,甚至我们普通的纳税人提议将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已经达到了对个所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在收入分配亟待提速的大背景下,个税的改革需要迈出更大的步伐,充分发挥杠杆调节的功能。
众所周知,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根据这部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等。从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国个税收入的变化看,2011年10月开始,个税收入连续下降,一直到2012年10月,减收因素基本消失,个税收入开始由减转增,保持增长态势至今。
从以上资料,我们不难看出,新个税法的减税效果明显,达到了改革目的,但也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个税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无论是税制层面还是征管层面都与20年前即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目标仍相去甚远。
当前,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有三。
问题一:大多数国家,纳税人和公民基本上是指同一人,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纳税,甚至是大街上捡垃圾的人都应该纳税。而在我国现在订的3500元的这个界限,是高于全国平均工资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大部分人是不需要交税的。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着眼于起征点上来调节税收,不能达到根本的改革目的。
问题二:在我国,有很多家庭,虽然有5、6个人组成,包括老人、中年人以及小孩子。但是有可能是一两个人上班而需要养活一大家人。因此在征税上仍然只是针对个人收入进行征税,而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的生活成本,这也并不能达到改革的效果。
问题三:我国目前个所税设计还是主要体现在对劳动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所得征税。新个税法中,工薪所得采用累进征收方式,而资本所得则按20%的比例征收,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主要是由于资本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很重视资本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来需要在资本和劳动的税赋寻求平衡,这既要考虑国际之间的税收竞争,也要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统筹兼顾。这不仅是一个经济方面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
问题四: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建设还没有完善,这一问题导致纳税人主要是通过由企业或单位实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完成税款的交纳,纳税人并没有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个人所得税应该将原来只对个人进行征税的“工薪阶层税”改为按照家庭征收,以此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赋。因为目前的个所税除了“三险一金”外,缺乏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如果改为按照家庭征收,有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家庭,就应该少交税,这样可以使得收入与分配更加兼顾公平,实现真正的税赋公平。
第二,我们应该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管理和出发措施,严格监控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号码制度。
第三,个所税征税时间可以由月申报改为半年报或者年报。这一建议是基于一些特殊行业出现的季节性收益考虑的。按月征收改为按年或者半年征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赋,而且可以减轻税务部门的工作强度。
总而言之,个所税的不断改革将会对国家,对社会,对纳税人实现三方收益,实现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0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专项附加扣除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手段,在我国税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个人所得将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目前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较低,其主要原因是纳税人对税收改革政策的认识不到位,尤其是对税收具体政策的内容不了解,普遍缺乏纳税意识,大多数人缺乏纳税筹划意识,不能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设计筹划。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筹划思路与实例
(一)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设计。本文以某职工李某家庭为例,对选择不同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选择合理的扣除方式,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假设该职工李某2020年全年工资总额100000元,其妻子王某年收入60000元,有一进行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儿子需要共同抚养,有一年龄65岁父亲需要赡养。假设李某家庭成员没有免税收入,不考虑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李某家庭成员只在境内该单位一处有工资薪金所得。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假设儿子小李本纳税年度考取在职本科生进行学历继续教育,不考虑全年一次性奖励及税前扣除的公积金等。(李某家庭只考虑学历教育专项教育附加的扣除)表1丈夫李某扣除学历教育附加家庭成员纳税情况表单位:元由表1、表2、表3可以看出,选择不同的家庭成员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合计纳税额不同,方案一:选择丈夫李某扣除,李某年度应纳税额840元,刘某年度应纳税额0,家庭成员合计纳税额为840元。方案二:选择妻子刘某扣除,丈夫李某年度纳税额1480元,妻子刘某年度纳税额-360元,妻子刘某纳税额为负数,不纳税,纳税额为0,合家庭成员合计计纳税额为1480元。方案三:选择李某和刘某各扣除500元,丈夫李某年度纳税额1020元,妻子刘某年度纳税额-180元,不纳税,家庭成员合计纳税1020元。显然选择年收入高的扣除专项教育附加比选择年收入低的家庭成员合计纳税额少纳税640元。同样选择年收入高家庭成员比夫妻双方各扣除500元,合计纳税额也不一样,少纳税180元,综上所述,选择不同方案的专项附加扣除,家庭成员的合计纳税额不同,工资税负不一样。所以家庭成员根据各自家庭的情况,设计合理家庭专项教育附加扣除,这样才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家庭的纳税负担,实际增加家庭的收入。(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设计。假如本年度李某家庭购买住房一套,产生住房贷款利息。(李某家庭只考虑住房贷款利息的附加的扣除)由上表4、表5可以看出,选择以不同的家庭成员作为购房者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合计纳税额不同。方案四:选择丈夫李某扣除,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840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成员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为840元。方案五:选择妻子刘某扣除,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1480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360元,不纳税,纳税额为0元,家庭成员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为1480元,显然选择年收入高的扣除专项教育附加比选择年收入低的家庭成员合计纳税额少纳税640元。综上所述选择不同方案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李某家庭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不一样。选择方案四比方案五少纳税640元,所以每个家庭根据各自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家庭成员作为购房者,能够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少家庭的纳税额,减轻工资税负,实际增加家庭的收入。(三)租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假设李某家庭工作的地点处于ABC三市交界处,A市是省会城市,B市户籍人口大于100万,C市户籍人口小于100万。(李某家庭只考虑住房租金的附加的扣除,不考虑其它的专项附加扣除)从表6可以比较李某在不同的ABC三地租房租住,扣除的标准不一样,纳税额也不一样。选择A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660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为660元。选择B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804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本年度合计纳税额为804元。选择C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纳税额912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合计纳税额为912元。李某在ABC三地交界处工作,分别选择ABC三地租房,其家庭年度合计纳税分别为660元、804元、912元,显而易见选择不同城市租房,其家庭合计纳税额不同。李某选择在A地租房,比在BC两地租房分别少缴税为144元和252元。根据上述分析,李某家庭根据自身家庭的情况,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租房地,能够减少缴纳冤枉税,减轻家庭税付,确实增加家庭的试剂收入。表6选择A、B、C三地租房扣除扣除租房租金纳税情况表单位:元(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假设李某非独生子女,税法规定李某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分摊方式可以由均摊赡养人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人分摊。假设李某兄弟姐妹4人共同赡养老人。(李某家庭只考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其它的专项附加扣除)从表7可以看出,不同分摊方式纳税额不一样。李某采用每月均摊500元,李某年度纳税额1020元。若李某采用每月约定分摊800元,则李某本年度纳税额912元。计中国乡镇企业若李某每月指定分摊1000元,则李某本年度纳税额840元,对于年收入高的子女来说,不管采用约定分摊还是指定分摊、均摊,年度收入高的子女应选择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应大的分摊方式,根据本例李某选择月分摊1000元比每月分摊500元和800元少交180元和108元。显而易见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选择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应大的分摊方式,能够减少纳税额,增加家庭的实际收入。(五)大病医疗报险专项附加扣除。假如李某家庭本年发生大病医疗费用60000元。(李某家庭只考虑大病医疗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其它的专项附加扣除)从表8、表9显而易见可以看出,选择不同纳税人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扣除,家庭合计纳税额不同。选择丈夫李某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扣除方案,李某本年度纳税额-600元,纳税额为零,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0元,家庭合计纳税额为0元.选择妻子刘某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扣除方案,丈夫李某的本年度纳税额1480元,妻子刘某本年度纳税额-1800元,纳税额为0,家庭合计纳税额为1480元。综合上例,选择丈夫李某扣除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比选择妻子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少交1480元税,增加了家庭的实际收入。综上所述此次个税改革,新增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考虑家庭实际情况下的改革尝试,当下流行以家庭为单位筹划和设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综合征收办法能更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消费情况,体现税法改革逐步迈向合理、公平、人性化。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注意问题及意义
随着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与建立,做好合理的个税设计和筹划是个人合理减少纳税、增加实际收入的有效途径。新税法中关于个人专项扣除的扣除方式是各种各样的,为个人合理合法纳税筹划提供了多种选择,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专项附加的扣除方式,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纳税人少交税款。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是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对家庭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同时灵活运用现行多项抵扣政策,尽量实现减少应纳税额。但整个筹划过程需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筹划可以帮助其减少应纳税额,因此可以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每个人的到手实际收入。因此合理利用个税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对每个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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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均衡发放每月工资薪金
例1:钱先生1月份工薪为2800元,2月份工薪为4800元。钱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0-3500)×3%=39(元)。如果能够均衡发放每月的工薪,1月份工薪为3500元,2月份工薪为41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100-3500)×3%=18(元),节省个税21元。
二、年终奖金避开无效区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2:孙先生年终奖为18000元,李先生年终奖为18001万元。其年终奖的应纳个税情况如下:孙先生: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540(元),税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李先生:18001÷12≈15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18001-1695.1=16305.9(元)。孙先生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比李先生少1154.1元。这就是“一元钱效应”,即年终奖多领取一元,税后可能少得千元或者万元,出现年终奖金额的无效区间。这是由于年终奖计算公式引起的,计算个税的金额是全年的奖金收入,减除的却是按照月薪所得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我们可以运用公式计算出这些无效区间,孙先生年终奖18000元,税后所得17460元。假设年终奖X元,则:X-(X×10%-105)=17460,X=19283.33元,无效区间为18001元-19283.33元。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出年终奖的全部无效区间(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企业在发放年终奖金时一定要避开无效区间,此区间的奖金可以发放到12月份,以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也可以进行公益捐助,不仅避开无效区间,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另外,还应注意年终奖的低效区间。例如,当年终奖是20000元时,名义上比领取18000元奖金多2000元,但是税后所得却只多了645元(18105-17460),其税后所得占奖金的比例仅为32%(645÷2000),也就是说实际税负高达68%,这样的奖金收效也不大,属于年终奖金的低效区间,在发放年终奖时同样应该考虑合理避免。
三、合理筹划年薪
在月薪和年终奖之间的分配纳税人的年薪收入主要来源于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年终奖金税率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上无效区间和低效区间的因素,计算出新税法下的最优年薪发放方案(见下表)。
四、进行工薪和劳务的转化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工薪所得适用的是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这些规定,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其应纳税额和税后所得也不同,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薪和劳务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可以利用工薪和劳务报酬的相互转换来进行税收筹划。例3:周先生从某单位取得设计收入50800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按工薪税目纳税。应纳税额=(50800-3500)×30%-2755=11435(元)方案二:不存在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税目纳税。应纳税额=50800×(1-20%)×30%-2000=10192(元)通过计算得出周先生按劳务取得收入比按工薪取得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1243元。例4:吴先生在A公司兼职,收入为每月4000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按工薪税目纳税。应纳税额=(4000-3500)×3%=15(元)方案二:不存在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税目纳税。应纳税额=(4000-800)×20%=640(元)为此,吴先生应与A企业签订聘用合同,每月可节税625元。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如何转化可以合理避税呢?我们可以通过计算两者税负相等时的收入来加以确定。假设个人所得为X,则有下式成立:X×(1-20%)×20%=(X-3500)×25%-1005。则:X=20888.89(元)。即当所得为20888.89元时,两者税负相等;当所得小于20888.89元时,采用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税负较轻;当所得大于20888.89元时,采用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税负较轻。
洗个脸也得交三重税
土耳其总统塞泽尔1月2日批准了税法修改条例。根据该条例,土耳其人在打开水龙头洗脸的时候要同时支付3种税!
首先是从1993年开始征收的"环境清洁税",它在土耳其老百姓中一直被叫做"垃圾税"。实施新的税法以后,这个税被纳入到水费里边;第二种税叫"污水费",由政府按照自来水费50%的标准收取;第三种税是"增值税",不论是家庭还是写字楼都要支付这个费用,按照水费的18%收取。
有老百姓表示,以后洗脸的时候也要想想:随着哗哗地流水,要不断往外掏税费,实在是心疼!不如干脆用湿纸巾擦擦算了!
哈佛大学理财有道独得回报,拥有资产已达220亿
2004年1月,哈佛大学将通过马萨诸塞州卫生和教育设施局销售3.6亿美元的免税债券。专家认为,对许多不愿冒太大风险的投资人来说,购买哈佛大学的债券是个理想的投资选择。
目前,哈佛大学被认为是全美最强、最稳定的债券发行机构,其债务信用被评为"AAA"级,仅次于美国联邦政府。
哈佛的确生财有道,2003财政年度,哈佛大学的总体投资回报率为12.5%。过去3年里,很多大学的投资回报率都很低,不亏损就算不错,但哈佛大学过去3年内的投资回报率竟平均高达8.9%。10年来,哈佛大学通过哈佛管理公司自己投资理财,取得了投资赢利14.7%的良好业绩。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的数据显示,现在哈佛大学拥有的资产已达220亿美元,在美国所有大学中位居第一。
尽管哈佛大学一年的学费与食宿费高达3.8万美元,但众多学子还是千方百计想考入哈佛。穆迪投资公司称,每年,在哈佛大学部的众多入学申请者中,只有9.6%的申请人能获得进入该大学就读的机会。
泰国大虾换客机
据泰国《曼谷邮报》报道,对如何处理国内生产过剩的虾,泰政府想出了一个好主意:用虾换欧盟的空中客车飞机。
泰国是世界最大的冻虾出口国,目前每年出口冻虾超过20万吨,约占全球产量的32%。但近年来全球虾市场供过于求,泰国虾出口美欧都遇到了反倾销制裁。看到虾农生计日艰,泰国政府十分焦急,最后想出了这个"一箭双雕"的办法:既解决了国内虾的生产过剩问题,又可引进国内急需的各种商品。
凑巧,泰国航空公司近期打算从欧盟购买空中客车客机,因此,泰国方面打算部分金额就用冻虾出口结算。泰方强调如欧盟拒绝易货贸易提议,就要转而与波音公司谈判。但欧盟却不吃这一套,因为欧盟明白,泰国和美国人谈判更难,美国也有一笔泰虾的倾销账要算呢。
据悉,泰国还瞄准了中国。对中泰计划中的大型合作项目,如曼谷新高速公路等,泰方都有意采用实物付款方式,具体商品除了冻虾之外,还有该国其他主要农产品如大米、龙眼干等,但中国已表示对此兴趣不大。
英推新产品:自造藏身"蜘蛛洞"体验"萨达姆感觉"
英国媒体《The Spoof》1月7日报道,2003年12月13日萨达姆在一个"蜘蛛洞"中被美军逮捕后,一家英国建筑公司突发奇想,打起了"蜘蛛洞"的主意。他们开发出一种名为"DIY蜘蛛洞"的新产品,让使用者可以自行制造出一个用于藏身的"蜘蛛洞",从而切身体验一下老萨逃亡最后几天的难受感觉。当然,"DIY蜘蛛洞"也有更为实际的用途--使用者可以在里面暂时躲避任何他们不想见到的人或者别的什么麻烦。
一、税务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税务风险控制是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中通过合理的筹划、安排,使企业尽可能消除因主、客观原因导致企业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偏差,降低因受税务等部门的查处而增加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的可能性,尽可能地规避税务风险,降低公司税务风险的损失。
企业税务风险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刑罚处罚而增加的企业成本;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从而增加的企业成本。税务风险还有一些其他的影响,比如说因为违法违规可能会导致企业管理层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也可能导致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具发票的资格、以及税收优惠享受资格等资格丧失。由此可见,税务风险控制是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处理不好税务风险,轻则可能使企业遭受法律制裁、资金损失、和不必要的声誉损害,重则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而良好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则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使其健康发展。
二、目前建安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分析
目前建安企业税务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应该说是由各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深刻,没有真正吃透国家税收政策的各项要求,而且对税收政策缺乏系统的分析、判断、监督机制,加之企业内部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审核力度或能力不足,将企业的应税合法性监督完全归于国家税收职能部门。目前建安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
1、部分企业管理部门税务风险意识淡薄。建筑业行业的特点是工期长,项目点分布广泛,施工环境复杂,这种行业特点给企业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企业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考虑比较多的是如何组织好施工,更多地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减少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或超前完成施工任务,让业主满意,尽大可能的节约成本,增加利润,却往往忽略了税务方面的风险。殊不知税务风险与其他的质量安全风险不同,质量安全问题如发现还有整改的办法,但税务风险一旦被发现将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除了经济上的损失,还有企业的信誉损失。建筑业是完全市场竞争下的微利企业,如果因一时的疏忽而被卷入日益严厉的税务稽查风暴,很可能会血本无归,还对企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2、业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许多的大型企业因为公司需要,采用一个财务人员核算多个项目的情况,对财务人员来说,应对平时的工作量就已经是应接不暇,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去自学有关税务方面的知识,再加上企业管理层税务风险意识的淡薄,对财务人员在税务方面的培训很少,就造成了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法的修订内容理解滞后,跟不上税法方面的调整步伐,给企业纳税合法性造成很大的风险。
3、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机制。 税务内控是由企业管理、治理机构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企业实现“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务价值”这一目标的一系列内部流程、规范等控制活动,在企业的具体体现就是实施有效的内部税务管理!目前企业存在的问题是,内控体系中对税务风险的事前筹划,事中监督,事后整改未有明确的职责权限规定和业务流程模式,出现问题后各相关部门互相推责任,使问题不能有效地解决,更不用说提前发现和预防税务风险了。
4、与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欠缺。因新税法要求建安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税款,会造成一个财务人员面对多个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各个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方面难免有偏差,如不及时跟有关的税务机构沟通,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多数大型建安企业都跨省(市)经营,这就会涉及到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如对于个人所得税,许多省(市)的税务机关往往对外来施工的建安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0.2%-1%不等)征收,该部分税金既不是企业所得税法下承认的成本,又不能向职工扣回,但实质上构成了企业的负担。现在很多企业财务人员都默认这种征收方式,认为税务局要求的就要执行。因此,缺少了与税务机关必要的沟通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税收损失。
三、税务风险管理的改进措施
改进企业税务管理现状,消除企业税务风险的途径,应首先从完善机制入手,成立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完善相关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将税务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总体风险管理范围,从而针对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不足进行研究判断并加以改进。税务风险的预防,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企业税务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应对、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税务风险管理过程。
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过程,应有全局意识,统筹兼顾,系统分析,规范运作,税务风险同样也需要坚持这一原则。首先应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从机构上、制度上解决和消除税务风险产生的根源,用制度和机构提供税务合规性保障。同时完善企业内部税务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税务合规性监督审核。
建安企业应在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原则下,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设立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建立统一的内部税务管理标准、完善内部风险汇报及测评体系,通过对税法的变化快速反应,使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总结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督,提前发现和预防税务风险。
2、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运作必需按照计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的循环进行。
从公司全局的角度对本企业的税务风险统筹规划。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其没有与之直接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一角度来看,建筑安装企业运用纳税筹划所节约的税收支付直接增加了企业的净收益,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会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在投资、经营、理财等方面的预测和决策能力,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在进行全局规划的前提下,着重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实施工作,以保证整体规划的全面落实。以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保证执行效果,以完善的管理制度促进落实到位,不折不扣的全面执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的各项管理决策。
发挥好企业内部税务监督、审计的作用,通过内部定期、不定期审核监督,尽早发现税务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并加以纠正,向管理机构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管理机构根据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研判,进行纠偏和对下一步工作的改进提出相应的措施。
3、提高企业管理层税务风险意识,加强税务培训。企业管理层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它掌握着企业的发展方向,规划着企业的发展蓝图。在整个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把风险意识放在第一位,税务风险更是首当其冲。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税务方面的培训,定期定时地更新领会税收政策,领导带头学习。也可以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来主动提高风险意识,为企业盈造一个合法、有效的经营环境。
4、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加强税收政策传递。现代企业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税务常识和税收筹划意识,因为这样可以依法纳税,合理税负,在保证企业效益的同时控制税务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采取培训等方面的措施,对税务管理及其相关财务人员不断进行知识的更新。也可以鼓励财务人员通过考取职称证、执业资格证来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并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财务人员只有具备了优秀的思想品德,熟练的业务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广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以及高尚的敬业精神,才能当好家,理好财,才能当好管理者的助手和参谋,才能算得上现代企业的财务人员。
【论文摘要】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文结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对电网企业涉及主要税种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如何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开展适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当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电网企业就主要税种税收筹划谈相应对策。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
2.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
3.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4.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500元,月奖4000元,扣除费用1600元,应纳税额为3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900元,共计22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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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陆续与实施,对于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比较以及会计上如何对税法上的变化予以“配合”引起人们的广泛兴趣,其中“视同销售”无疑是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已有的文献,几乎都在“欣喜”地提示大家,会计和税法在“视同销售”项目上已经基本“趋同”。然而本文将遗憾地指出,这多半是对会计改革的精神实质端之不详所造成的一种误会。事实上只能看成是会计在部分场合慎重推行的“公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机缘巧合”地与“销售价格”挂起钩来。由于公允价值与销售价格的关联性,原准备用于正常销售(或消耗)的货物因为要按照作为公允价值表现形式的正常销售价格予以确认和计量,于是在账面上就以销售收入的形式表达出来,这就是所谓的会计上也“视同销售”了。问题在于对于税法认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未必作为销售处理,于是造成了两者之间的差异。试想,对于产品捐赠(营业外支出),我们会因为税法上“视同销售”,而生搬硬套到会计上去确认一笔销售收入么?有鉴于此,为了澄清相关认识误区,本文拟对所得税和增值税(还包括消费税等流转税,可基本上参照增值税法规)两大税收法规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与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进行比较分析,寻求二者的主要异同,以期对现行的会计实务予以尽可能正确的指导。
“视同销售”范畴的界定
严格地说,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予以界定的范畴,其本意是指对于企业非销售性的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下同)转移行为,就像货物被正常销售了一样而相应征收适用税种。可能是基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历史的紧密联系,“视同销售”这一术语被相当多的会计专业人士较随意地运用到会计场合,并想当然地用以指导账务处理行为。
有必要指明,即便我们要在会计上使用“视同销售”这一词汇,它也和税法上的不是同一概念。从目前大部分文献来看,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会计对于货物的非销售性转移行为要按照正常销售一样确认和计量,即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澄清这一概念以后,再对增值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视同销售行为进行辨析,就会发现税法上的视同销售,会计上未必作为销售处理,同样地,如果出现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的一些特殊事项,而税法上却没有视同销售也不足为奇。而且仔细鉴别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二者在视同销售的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这对于那些习惯了“会计跟着税法走”的会计工作者来说,又添加了一些迷乱色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前三项和第(8)项,由于争议不大,本文不予讨论。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也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典型的视同销售范畴是在增值税法上明确体现出来的,而且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纷争,也主要停留于此。因此,下文就以增值税条例上的有关规定为基准,其他方面的规定为补充,对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在视同销售事项认定上的异同进行比较,并对相应的会计处理原则予以澄清和辨析。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的“视同销售”认定异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几乎全部视同销售,即要计算“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条例上认定的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是否视同销售而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针对“特殊事项的确认”的有关解释中指出,凡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则不作为销售处理;凡是货物转移到企业外部,则视同销售处理。据此不难发现增值税法规和所得税法规对于“视同销售”认定的分歧所在。至于会计上能否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则更加显得微妙。相比较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认定上确实与税法、特别是与企业所得税法有相通之处。其典型事项可列举如下:
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这作为会计所要反映的一种重要会计事项,自然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尽可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纳税义务(法定负债)的形成,即在会计上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另一方面,会计上对此并没有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等,只不过在反映纳税义务的时候要遵照增值税条例,根据货物公允价值(通常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样,由于这类事项多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对于这一行为,会计一方面需要根据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销售处理,即根据货物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按税法认定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活动
根据增值税条例,这类项目被视同销售,因此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将其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会计上此类事项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者该项投资活动属于“企
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则会计上将此类投资也视同销售而相应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当然也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相关货物用于投资而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会计上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要求,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确认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这其实意味着会计上并没有将此类事项作为销售,既不确认销售收入,也无所谓结转销售成本。
4.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货物基本属于变相的销售行为,所以也几乎毫无疑问,无论是增值税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将其视同销售而计算销项税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考虑计量属性标准的选择要求。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在会计上就把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销售,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但在另一方面,如果该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双方用于交换的货物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则此时该非货币资产交换就不应作为销售处理了,而只是按照货物账面成本转账。
5.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分配、和抵债等活动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简称分配)和偿还债务(简称抵债,包括债务重组在内)等,在增值税条例上都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样被作为销售而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由此可见,这些内容与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类似,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保持高度吻合的地方。
购进货物的“视同销售”认定异同
对于购进货物是否视同销售,增值税条例上有着两种鲜明的观念,即一部分被划归为视同销售项目,另一部分则被看作是不予抵扣项目。这作为增值税法规上的硬性规定,大致是根据货物是否转移到企业外部而加以划分的,其中它把用于企业员工福利的购进货物视为在“企业内部转移”,这是其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同之处之一。到会计与这两种税收法规的异同,主要列示如下:
1.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条例,这类事项属于不可抵扣事项,即在购进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不能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当作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与之相对应,会计上自然就不能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将支付的进项税额计入相关货物成本,否则就意味着会计在账面上“擅自”确定应纳税义务的减少。相应地,如果上述购进货物是因为改变初定的用途而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企业“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变得不能抵扣了,即需要在会计上把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反向注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体现了会计对于增值税条例的“高度配合”。类似的,企业所得税法通常也不会将上述事项视同销售,不需要考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对于此类事项,增值税条例上并没有视同销售而只是把它们被认定为不予抵扣项目,相应地会计上也应当将为上述货物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或者在改变用途时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转计人相关成本费用中去。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则把此类视同销售,需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至于会计在这方面的处理多少有些微妙,并存在值得争议的地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精神,这通常被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即“非货币利”看待,例如,《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指出,“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人成本费用”。通常而言,如果企业购进货物直接马上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货物购买成本通常即为其公允价值,企业按成本转账而不确认销售收入基本无可非议。但如果购进货物的成本与公允价值有一定出入,比如某商场购进的准备用于出售的库存商品在储备一段时期后被当作非货币福利发放给职工,商品的现时公允价值与其原购买成本可能有一定出入,如果按照准则的规范精神,会计上也应当视同销售,即根据现时一般售价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根据原账面价值结转其销售成本,而且值得强调的是.在纳税事宜上,会计上并没有“发言权”.应根据增值税法规确认“进项税额转出”,而不能因为会计上可能确认了销售收入,而想当然地确认“销项税额”。
3.购进货物用于投资
这一点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中的解释一样,即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把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上则需要考虑该项投资活动的结果,如果投资没有达到合并标准,或者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上就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投资形成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则不被视同销售,而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
4.购进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这一点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类似,即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上都视同销售处理,至于会计上是否视同销售则需要考虑会计所采用的计量属性标准。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上将其销售处理,否则不作为销售,而按照成本转账。
5.购进货物用于分配、抵债等活动
对于这类行为,和上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相应事项一致,会计与增值税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保持完全一致,即各自均按照视同销售原则进行相应的处理。
综上分析,结合当前的会计和纳税实务,会计与税法在视同销售认定的异同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情形:
其一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规以及会计准则一般都视同销售的情况,如:(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福利;(2)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分配、以及抵债等;(3)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4)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其二是增值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上视同销售而会计上并不作为销售的情况,如:(1)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2)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进货物用于成本模式计量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捐赠等。
其三是增值税法规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法和现行会计准则不视同销售的情形,如:(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等;(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内部)免征增值税项目(3)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