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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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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第1篇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尤其我们山西煤矿众多,因此山西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一直是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的问题。煤炭的开采因为地处地表几百米甚至上千米的地下,面临瓦斯爆炸、透水、塌方等风险,任何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都会给煤炭企业带来人员和财产的巨额损失。国家为了适应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在2012 年修改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重新公布了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这就是财企[2012]16 号文《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幅度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为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是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呢?2008 年所得税法修改后国家一直没做规定。直到2011 年的3 月31 日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本文对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两个政策给大家做一个梳理。

二、财企[2012]16 号的最新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它主要用于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等十个方面:

最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把煤炭企业各类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都提高了,其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 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 元;露天矿吨煤5 元。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2011 年5 月1 日之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本年度未使用完,下年度可以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如果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大于计提的安全费用,超出部分直接作为正常成本费用列支。利用安全费用购建资产,属于资本性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企业应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的,企业应作为费用核算。

三、会       计核算。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财政部最早曾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做过规定,在2009 年,财政部又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账户。根据不同的收益对象,会计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等账户,贷记“专项储备”账户。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借记“专项储备”,贷记“银行存款”。企业购建与安全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时,应当从已经提取出来的安全生产费中列支,会计处理分两步:第一步,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等到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第二步,按照记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会计分录为借记“专项储备”,贷记“累计折旧”。折旧一次性提完,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寿命内不再计提折旧。

四、安全生产费用的涉税规定。

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与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等问题,国家自从2008 年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后一直未有统一规定,由此造成各地做法不一。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6 号即《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6 号公告”) 把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做了统一。

根据26 号公告:

1.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比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比如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沿袭了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一贯坚持的税前扣除原则,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所以预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只能等到实际发生时再按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规定处理。

(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比如红星煤矿根据原煤产量和相应的提取标准,2010 年提取安全生产费用60 万元,当年即2010 年实际发生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50 万元,则50 万元可以在2010 年扣除,剩余10 万元也不必纳税调增,但2011 年实际发生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先从这10 万元列支,不足部分再从当年费用中列支。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资本性支出,会计上记入固定资产,并且提取折旧,由于提取时已经把安全生产费用记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而形成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提取折旧又会记入成本费用,造成重复记成本重复扣除,应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2011 年5 月1 日之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资本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减除在2011 年5 月1 日之前提取的折旧费,剩余的部分重新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此时的折旧年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已提折旧年限。由于形成固定资产时折旧已一次性提完,会计核算为借记“专项储备”,贷记“累计折旧”;由于会计上以后不再计提折旧,而税法允许扣除相应的折旧费,所以,每年就税法规定的折旧额做纳税调减。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第2篇

1.在全国开展“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财税[2013]37号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分两个层面明确了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程序办理认定。

2.国外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政策。当前,印度、爱尔兰、菲律宾等国的服务外包产业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对其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具有较强参考价值。(1)印度。印度是世界服务外包的最大承接国,经济特区内实行5免5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如利润留在特区还可以继续实行5年的优惠;同时,特区内企业出口的软件等产品所获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印度对于海外归国人员回国创业也会给与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2)爱尔兰。爱尔兰是发达国家中最主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国,政府为吸引跨国软件公司进驻,与五十多个国家签定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还为技术密集型企业提供大量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12.5%的低税率。(3)菲律宾。菲律宾政府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提供4至8年的免税期,在免税期满后则实行只征收5%综合税的优惠政策;对于服务外包出口实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呈现的问题

1.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滞后。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2006年才开始对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税收政策试点,2009年才将税收优惠扩大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迟滞。在现行所得税法中,对新创办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有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外,对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减按10%的税率计征,而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优惠政策薄弱等。

2.重离岸轻在岸,整体发展不平衡。根据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均指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等优惠。近岸外包是指转移方和承接方来自于邻近国家,因此近岸外包也可以归入离岸外包而享受税收优惠。重离岸轻在岸的优惠政策,对在岸外包是不公正的。

3.纳税服务水平有待提升。一些税务机关出台的措施不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是从如何方便自己为纳税人服务出发。此外,税务业发展不快,虽然其业务量增加了,收费提高了,但整个行业职业道德水准不高,未能真正成为税务机关的好帮手。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相对较窄。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包企业有很严格的要求,包括地域上的限制(如一般指定必须是示范城市),又有对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的限制(如特别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没有普及。

5.我国服务外包的成本相对较高。(1)服务外包企业员工成本。在我国,一线城市如北京等外包企业的工资、补贴等员工成本呈上升趋势。而武汉等城市,人力资源充裕但员工成本相对较低,这些城市可以通过员工成本优势来吸引更多的全球外包业务。(2)服务外包企业办公用房成本。当今我国的一线城市外包企业的办公用房价格居高不降,而且逐年增加,较高的用房成本降低了我国外包提供商的竞争力,用房成本过高制约了外包企业的发展。(3)税收成本。现阶段,我国各地主要参照执行一般服务性企业的税收政策或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专门的税收优惠体系正在建设中。企业税负成本较高,严重削弱了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6“.营改增”政策试点对服务外包产业有影响。(1)企业采用“措施”面对“营改增”。面对营改增带来的税收环境变化等挑战,为了生存,一些外包企业不得不采取一些应对措施,如找“有门路”的企业代开发票;通过涨价转移税负成本;其他方面严格控制成本。试点前,各地相关协会也会预先组织企业到应付税改“有经验”的地方学习一些规避手段。(2)最新“营改增”,多数外包企业没“吃透”政策。营改增全国铺开,多数外包企业尚未研究透彻政策,可能所有的客户都会要增值税发票,消项压力增大,对部分外包企业来讲税负未必降低。(3)“营改增”政策试点部分服务外包企业负担加重。由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分别为6%和3%,两者相差达3%的税率,也让部分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之间游走的企业产生困扰。

三、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及时调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借鉴外包大国先进做法,促进我国外包企业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调整和完善的目的主要是给予所有企业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外包企业能否获得长足的发展,关键还在于自身的努力,要主动适应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发展。

2.取消在离岸、近岸和在岸方面的税收优惠差别。选用灵活的税收优惠办法,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境内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可建立主要针对税收的综合服务中心,利用最新的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协助企业经营者或管理者在企业记账、外包公司合理避税、财务规划、税务规划、等方面提供服务。

3.强化纳税服务举措,大力引导纳税遵从。税务机关要细化服务举措,提供贴心服务。积极探索征纳互动管理模式,经常开展纳税人之家活动,真正满足他们个性化的需求,真正做到想纳税人所想,加强过程管理,不断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4.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应逐步扩大。出于公平原则,税收优惠政策应逐步向非示范城市过渡,帮助这些地区外包企业的发展壮大。另建议对于离岸外包业务的规模限定应逐步取消。同时进一步加大现行促进外包企业就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扩大优惠对象范围。

5.切实降低服务外包成本。(1)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一是降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扩大技术先进型企业范畴;二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可考虑调整,将企业通用的15%的税率降低至10%,体现出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特殊照顾;三是进一步提高外包业各项费用扣除标准,包括广告费和宣传费、“三新”研发、技术人员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等,在计算所得税前可考虑实行加成扣除;四是延长服务外包企业所得税的补亏年限,可在现有的5年补亏期上,变更为无限期补亏,同时适当延长外包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优惠期限。(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一是可考虑提高费用的扣除标准。目前,我国个所税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即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平均收入、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各项支出等,同时提高免征额。二是对从事外包工作的人员给予个税优惠,尤其是高端技术人才和海外聘请人才。(3)完成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在过渡期间,税率可以采用幅度税率制。如针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利润较低的外包行业,采取低税率,而对于高利润外包行业,采取高税率,可分为一般服务外包企业、小型微利服务外包企业,高新技术服务外包企业等。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第3篇

在线专家:

如果您说的企业只是一般的工业企业,不是金融企业,那么应该设置委托贷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讲解,对于委托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详述如下:

1303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设置“1303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利息收入就应该在“利息收入”科目中核算,如果企业不单独设置利息收入科目的话,也可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中。

待转资产价值

待转资产价值应该为资产类账户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借方为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而贷方为转出价值,余额为待转资产价值,对吗?(湖南 秦勤)

在线专家:

待转资产价值是一个过渡性账户,在接受资产捐赠时,资产金额较大,一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可以分次转入应纳税所得税,所以先计入该科目。

借:资产类科目

贷:待转资产价值

转入资本公积的时候。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

待转资产价值不属于资产类账户,属于权益性的账户。该科目适用于小企业的会计制度。装修费处理

预付公司装修费这样做对吗?

借:预付账款――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当装修完成再做: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预付账款――装修费

如果一次将装修费计入管理费用可以吗?(辽宁 张力谦)

在线专家:

预付公司装修费时:

借:预付账款――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当装修完成时再做: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预付账款――装修费

然后进行摊销。如果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是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即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再计提折旧(目前实务中计入固定资产的比较多)。

如果金额小则可以一次计入管理费用。用积分购物的处理

我公司是商业企业,现在存在这样的问题,给客户办理会员卡,年底搞活动,用会员卡的积分可以换东西,这种情况我们公司怎样走收入呢?是全部计入,还是超过部分计入?(北京市 李渊媛)

在线专家:

会员用积分换东西时,也就是用积分买东西时顶一部分价款,目前实务中把顶的这部分价款作为商业折扣来处理。

比如会员买1000元的东西,他的积份可以顶50元,那实际上他交给商场950元就可以了,商场开发票时就按950元来开,也就是商业折扣是50元,这样企业可以少交50元对应的税款,也就是按950元确认收入。

如果会员的积分是1000元,他就购买1000元的东西,出现这种情况就不太好办了,一般的商场是不让采用这种方式的,多少需要付一些钱,这样可以作为商业折扣来处理。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那就得换另外一种方式来处理。

平时客户买东西时形成的积分商场可以做成下面的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客户买东西时:

借:预计负债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样做对企业是不利的,企业是要多交增值税的,相比而言还是作为商业折扣比较合算,或者平时不计提预计负债,在销售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来处理。

发票真伪的鉴别

什么样的发票可以定为有问题的发票或是假票呢?(辽宁省 辛欣)

在线专家:

现在没有提供发票真假鉴别的单位,税务机构也不提供这种服务。只能从几个方面去判断:

对于普通发票:

1、看水印:普通发票联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看颜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还用无色荧光油墨在发票联加了防伪暗记,在紫外线照射下呈绿色荧光反应。

3、看公章:普通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分别刻制:“××省××市”或“××省××县”字样。“发票监制章”环内字样均为楷体。

对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1、水印防伪图案,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制。如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见水印防伪图案。每组图案外边由四个长33mm,宽为25mm的标准税徽图案组成的环珙,中间为正反“税”字拼音字母SHUI,左右两组图案连环构成整体画面。

2、红色莹光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红色莹光油墨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用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看见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3、无色莹光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无色莹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和相应的团花图案。只有用专用发票鉴别仪检查,才可以看见这一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应同时印有上述三项防伪标记,缺一不可。

有关装修费的会计核算

我公司是新开公司,装修费5万元左右,需不需要做待摊费用?还是可以一次性计人当期费用?如果要做待摊,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青海省李家裕)

在线专家:

如果房屋是自有的,装修费用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通常按5年期间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贷:在建工程

装修费用单独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如果房屋是租赁的,则需要作处理:

借: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贷:银行存款

按租赁期进行摊销: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出口业务

我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属生产型企业,并执行免、抵、退办法。请问,出口自产产品可享受出口退税,如我公司购进产品没有进行加工直接出口,可否享受出口退税?(福建省 牛华)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的规定,从2000年12月22日起,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具体界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你企业外购的产品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跨年度发票的报销

(1)请问单位跨年度的发票可以在本年度列支吗?如2008年的餐费发票可以拿来在2009年度报销吗?对跨年度的发票报销如何处理才符合财务规范?

(2)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资产要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标准是什么?固定资产明细账采用哪种?(辽宁省 詹林)

在线专家:

(1)会计上是可以列支的,但是不能超过一年,比如2008年10月份的发票,如果2009年来列支一定是不行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只能在2008年列支的。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明细账采用的就是固定资产卡片账,也就是单独账页的那种。

基金投资收益涉税处理

(1)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客户购买投连险的保费(扣除一些费用后)用于基金投资,该基金投资全部属于客户的资金,所获得的收益是否缴税?要交哪些税?

(2)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自有资金(非客户的资金)用于货币基金、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投资,该类投资的买卖差价(利得)是否缴税?要交哪些税?(安徽省 高君)

在线专家:

(1)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只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法条。从原理上分析,它是金融经纪业是收取手续费或管理费方式取得收入,如您所讲的扣除一些费用,所以认为它仅对管理费或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获得投资收益,不应该征税。参考一下对基金管理人的税收分析:

按照营业税法规定,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债券等)获得的价差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基金管理人获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属于投资人利益。募集的基金也不属于自己的收入,只是暂时代管,因此,对这些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基金管理人本身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自己从事买卖基金获得的价差收入,该《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对此也作了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

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向投资人收取的一定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属从事基金管理的经营业务收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分别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2)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

营业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所得税方面:转让收益不是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否变化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台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否发生了变化?(陕西省 刘梅)

在线专家:

它的变化仅是对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作出调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在认定管理方面,目前由于是过渡期间,暂是没有实质性变化。《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工程物资能否抵扣进项

由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机器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是否企业购买原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呢?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为安装设备所用的物资;另一类是为建造房屋所用的物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上海市 冯小芬)

在线专家: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第4篇

合同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第三条 合同价格

第四条 支付条件

第五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第十条 税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附件

附件一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技术资料的内容,数量和交付计划(略)

附件三合同产品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略)

附件四出让方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略)

附件五受让方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要求(略)

附件六出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略)

附件七受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略)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销售_________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向受让方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有技术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_________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受让方”——是指中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让方”——是指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等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受让方使用出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和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让方根据本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受让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本合同工厂生产第_________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和专有技术。合同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2 出让方承认受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使用、销售和出口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某具体内容、数量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出让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讲解技术资料,并对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考核等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5 出让方负责接受和安排受让方人员在出让方工厂的技术培训,出让方应尽的努力满足受让方的要求,使受让方人员能够掌握上述专有技术,受让方人员培训的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根据受让方的需要,出让方有义务以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料、或标准件等,具体的供货内容届时双方将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7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标明“根据出让方许可制造”的字样。

2.8 受让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按本合同等8、9条的规定返乐部分合同产品。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其分项价格如下:

a.技术转让费_________美元;

b.设计费_________美元;

c.技术资料费_________美元;

d.人员培训费_________美元。

3.2 上述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其技术资料价格为在_________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注:此处的机场应为受让方合同工厂附近的国际机场)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2)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结算日。

(3)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_%,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4)在提成费结算日后十天内受让方将以书面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

(5)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将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其日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6)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账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按照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十天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账程序、内容和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两种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2)本合同的入门费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结算日,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_%,具体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4条相同。

(4)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5条相同。

(5)查账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3.6条相同。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将以美元用电汇(t/t)或信汇(m/t)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_________银行支付。所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让方负担,所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出让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1)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成的下列单据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出让方;

a.出让方政府*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或者*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b.出让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以受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

d.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受让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出让方提交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以出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2)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出让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在三十天内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c.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单一式四份。

(3)合同总价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下述单据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c.由双方签字说明合同工厂性能保证期已开始的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4)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c.由双方签字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

4.3 根据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在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

(2)受让方在提成费结算日后十天之内,应将上一日历年度内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净销售额通知出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将提成费支付给出让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合同附件_________。

(4)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入门费的支付办法与第4.2条的支付方法相同,其支付次数可根据具体合同的需要而定,每次支付所需的单据与第4.2条相同。

(2)提成费的支付方式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4.2条规定相同。

(3)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4)支付罚款和赔偿的方法和第4.3条相同。

第五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在_________机场交付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运抵_________机场后,其风险即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5.2 交货机场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二十四小时内,出让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日期、资料的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到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受让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各一式二份航空邮寄给受让方。

5.4 如技术资料在空运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让方。

5.5 交付的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合同号:_________

b.收货人:_________

c.目的机场:_________

d.标记:_________

e.重量(公斤):_________

f.箱号或件号:_________

g.收货人代号:_________

5.7 包装箱内应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并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6.1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人员到受让方的合同工厂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和内容,在华时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2 受让方应为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人出境签证和在华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出让方技术人员在华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3 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在华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工厂的规章制度。

6.4 受让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到出让方有关的工厂进行培训,培训人员的数量、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5 出让方应为受让方的培训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培训的条件,培训人员在出让方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6 受让方培训人员在出让方接受培训期间应遵守出让方国家的法律和当地工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7.1 为了验证出让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出让方应派遣代表与受让方的技术人员一起在合同工厂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和验收,具体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7.2 经过双方共同考核证明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三规定的验收标准时,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7.3 如果合同产品经考核后证明其技术性能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后再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第7.2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4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出让方的责任时,出让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费用将由出让方负担,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受让方负担。

7.5 经过第二次考核合同产品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时,如果是出让方的责任,出让方必须赔偿受让方遭受的有关损失,同时,出让方还应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合同产品的考核。如系受让方的责任,一切费用将由受让方负担。

7.6 经过上述三次考核,合同产品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时,如系出让方的责任,受让方则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按第八条的规定,出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有关损失,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将如何进一步执行的问题。(注:考核验收的次数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8.1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出让方实际使用的和最新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受让方提供其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8.2 出让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及时交付。

8.3 出让方对合同工厂提供的性能保证期为_________个月,性能保证期的起算和终止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8.4 如出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8.2条的规定时,出让方必须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免费将有关的技术资料航寄给受让方。

8.5 如出让方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资料时,出让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受让方支付技术资料的迟交罚款:

第1至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第5至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超过8周者,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以上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___%,不足一周时,罚款按一周计算。

8.6 受让方按照第8.5条的规定对出让方罚款后并不解除出让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7 出让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时,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必须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并加上年息为_________%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8.8 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由于出让方的责任,合同产品经第_________次考核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由于合同产品不合格导致受让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出让方应按第8.7条的规定退还受让方已付给出让方的全部金额,并加计年息_________%的利息。

(2)如果是合同产品的部分性能尚未达到验收指标,但受让方仍可以投产使用时,出让方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a.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b.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合同入门费总价的_________%;

c.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金为降低提成率_________%;(注:迟交罚款和性能赔偿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情况,拟增加或减少一部分条款)

8.9 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逐年返销部分合同产品,返销的型号和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9.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方的要求执行。

9.4 本合同终止后,受让方仍有权使用出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予提税将由受让方从本合同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让方向中国税务*缴纳,然后将税务*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_________国政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_________税法和_________税法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将按避免双重税协定第_________条和第_________条办理。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已得到我国税务*批准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让方负有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的纳税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决定对出让方负担的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挤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注:此条有两种选择:a.仲裁地点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就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b.仲裁地点选在被诉国,则按被诉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北京签字,然后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努力争取在九十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

13.2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后仍不能生效时,双方均有权取消此合同。

13.3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13.4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合同正文与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14.1 受让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14.2 出让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让方(签字):_________ 出让方(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