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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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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标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功能定位发展机制

2007年7月,在全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决定在全国农村全面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3月,中央决定大幅度提高扶贫标准,新的标准将原来的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合二为一,并统一提高到家庭人均纯收入1,196元。上述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中国政府对抗贫困的斗争已经进入了“两轮驱动”的历史阶段:低保制度维持生存、扶贫开发促进发展,开发与救助相结合。

作为一项重大而且长期的制度安排,低保制度必然对中国农村的扶贫开发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在以往的扶贫工作中,所有贫困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都是扶贫开发工作部门的职责所在,而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的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责与目标已经发生变化,职能部门对此不仅必须在理论上要有清晰认识,更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设计。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应该有着区别于低保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分工,对此已有共识。但究竟如何定位,建立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其“发展”目标,迄今为止尚未见到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

一、农村低保制度出台背景和实施过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通常的做法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其保障对象则是处于温饱线以下的贫困家庭。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财力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之下,为了切实解决少部分极端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让贫困人群分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到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至9月份的人均补助差额为76元。应当说,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城市低保制度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我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并不晚,实际上还早于城市,但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其进展一度比较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突破后,民政部着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决定在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中国农村形成了低保制度和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这一制度安排也在事实上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生的关注被提升到空前的高度,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因此明显加快。到2006年底,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4个,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至此,先经地方政府实践探索,后经中央政府正式确认,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得以全面确立施行,这是中国政府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

二、农材低保制度演进趋势

1农村低保制度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中国国家层面的农村低保制度的确立迄今只有不到3年,但应看到,这项制度绝非权宜之计,而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首先,从理论上讲,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即使在保证起点公平的前提下,由于人的个体差异,会导致获取资源能力上的不同,最终导致人的经济情况的差异。而要完全地保证起点公平,人类至今的社会实践还没有找到这样一种制度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不管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除此之外,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共同富裕是终极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是应有之义,对此,作为最重要的具体实施手段之一的低保制度也将是长期的;其次,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初,迄今全世界已有13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今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促进社会福利所做努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在许多工业化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公共支出中,社会保障是占份额最大的项目。在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在公共支出中的比重也在增加;再次,从我国的国情看。虽然经过六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经济发展,我国农村的贫困得到很大改善。“按照中国官方的贫困标准计算,中国农村的贫困率(人口数量比例)从1981年的18.5%下降到了2004年的2.8%,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1.52亿下降到2,600万。按照世界银行的贫困标准(按2003年农村价格计,平均每人每年888元人民币)计算,中国的扶贫成就则更为显著。从1981年到2004年,在这个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所占的比例从65%下降到10%,贫困人口的绝对数量从6.52亿降至1.35亿,5亿多人摆脱了贫困”。但是,由于中国人口数量庞大,处于贫困线的人口绝对数仍然很多,而且,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化,这部分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极为复杂,有的甚至是自身能力的缺乏,因此,单纯依靠他们自身的发展并不能解决脱贫的问题,这也在客观上要求低保制度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综合上述几条理由,我们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是我国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的一项重大而长远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贫困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会成为一项基本的国家制度。

2保障标准将逐步提高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伊始,受政府财力所限,低保制度标准较低。但2007年国家《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这也是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保障力度势必持续加大。就近期动态来看,这种趋势已经比较明显。两年以来,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农村低保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到2D08年年底,全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月人均补差是49元。2007年,云南省决定起步阶段先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从2008年1月份和7月份起,该省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两次提高了补助水平。其它省、市、区的政策动态也表现出了相同的趋势,有的地方(如辽宁省大连市)甚至开始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根据物价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城乡低保标准每年都将有所提高。

3低保制度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美国近10年来,每年享受贫困线救助的人相当于总人口的14.5%。目前,我国的农村低保覆盖面仅有6.15%。这说明在使农村贫困群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方面,我们的差距还是相当明显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我国政府的财力还比较有限。受财力所限,我国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初设定的政策标准还比较低,这使许多应该得到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农民家庭暂时被排除在制度框架之外。在现有政策实施过程中,同样也是受财力所限,符合政策标准的困难农户未能做到“按标施保”和“应保尽保”。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迄今为止,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还远远低于理论数字。可以预期,将来随着政府财力的不断增长,农村低保标准将逐步提高,更多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将加入到低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内,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也将应保尽保,低保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三、低保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

1积极影响

总体上和长远来看,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对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是积极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作为一项兜底性的制度安排,直接减少了绝对贫困人口,分担了扶贫开发的一部分压力;另一方面,低保制度也提供了物质条件,使扶贫开发工作从维持生存的包袱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发展目标的实现。低保对象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将这部分人群从扶贫对象中分离出来,不仅可以减轻扶贫开发工作负担,更重要的是,扶贫对象的特征更加趋向“同质化”,这一变化将更加有利于探索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相关政策,从而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

2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挑战

农村低保制度大面积实施前后,对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走向一度出现思想波动,甚至有人提出“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后还要不要扶贫开发”的疑问。在2007年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的重要批示以后。上述思想波动问题基本已经解决。

但是,争议的尘埃落定,却意味着新的挑战也随之凸显出来。主要体现为: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不再是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是要着力于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尽快对低保制度实施后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作出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和职能必须重新界定;二是为了确保完成自身职能和发展目标,必须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尽快确立“发展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虽然扶贫与低保性质有不同,职能有分工,但实际工作中又存在交叉或重叠,如何进行组织协调和政策衔接,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只对前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

四、低保制度背景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

1传统扶贫开发工作:兼顾“扶贫”与“低保”双重目标

我国的传统扶贫政策虽然以“扶贫开发”、培育贫困者的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但在国力匮乏、贫困人口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此一政策实际上同时承担着人道主义救济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这两项职能的性质不同,其实现的机制也应不同。对于前者,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贫穷”——只要足够贫穷,达到一定的标准,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而对于后者,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至少考虑两项内容,一是贫困,扶贫资源必须瞄准其对象——贫困者;二是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有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那种只能照顾到贫穷,而无助于脱贫目标实现的政策应该予以摒弃。但是,当贫困人口(尤其是极端贫困人口)大量存在、而扶贫资源又极度匮乏的时候,要将有限的扶贫资源集中赋予其中的“发展的贫困者”,不仅存在操作上的障碍,而且势必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因此,现实的政策选择必然是,扶贫开发既要发展,又要救济,发展与救济目标同时兼顾。

2双重目标的实践困扰:产生逆向激励,不利于发展目标实现

扶贫开发工作兼顾双重目标和职能虽然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却不利于发展型机制的建立。扶贫开发救济、发展“一肩挑”实际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种普惠性的政策,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项福利制度:只要是贫困人口,就会成为扶贫开发政策的受惠者,就会得到政府的资金或其它支持。

这样的做法导致三个结果:一是对贫困人群中的无发展能力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人群)扶贫开发政策亦需兼顾,致使扶贫开发资源被分流;二是贫困人群中本就存在一部分“无发展意愿者”(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者),他们也能享受扶贫开发政策与资源;三是受上述第二种人群的影响,大量的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发展意愿的正常贫困人口得不到正确和足够的激励,其发展意愿亦趋向弱化。

在这三个结果中,第一个虽然导致部分扶贫资源分流,但亦无可厚非,因为这部分极少数的无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本来就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济,只不过,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前这种救济职能部分地由扶贫开发来承担而已;第二种情况流弊最大,极少数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的贫困者不仅“窃取”了本就不属于自己的极为稀缺的扶贫资源,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不劳而获”极大地影响了其它绝大多数正常的贫困者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甚至使少数贫困者不愿脱贫。尤其是,当政府对贫困者给予的贫困援助足够大时,与千辛万苦自己努力发家致富相比,维持贫困以获取政府的援助很有可能成为一项理性选择。

上述情况看表明,在传统体制下,尽管扶贫开发政策的初衷是促进发展,但双重职能一肩挑的做法却决定了其对发展的激励不足,甚至存在“逆向激励”(鼓励更多的人成为穷人)。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调动干部群众的能动性,扶贫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积极探索,但是,在同时兼顾扶贫与低保、发展与救济双重目标和职能的历史阶段,由于无法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贫困人群,也就无法从根本上确立发展型的扶贫工作机制。从这一意义上讲,扶贫开发有时更像一项福利制度而不是发展型的制度安排。

发展型机制的缺位给扶贫开发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虽然我们的反贫困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农村基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中“等、要、靠”现的思想和表现也非常普遍、非常突出。近年来我国减贫速度趋缓、边际效益递减的现象在此也可以得到部分解释。对此,国际上也有不少深刻的经验和教训。总之,现有的理论成果和国际相关领域的教训表明,“一肩挑”的扶贫开发传统体制必然导致对发展的正向激励不足,甚至产生比较严重的逆向激励,因而不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

3理论分析:扶贫与低保既有联系,更有区别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是对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扶贫开发(简称“农村扶贫”)是中国农村扶贫工作的成功实践,它是对过去传统的分散救济式扶贫的改革与调整,其基本方针是开发式扶贫,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通过发展生产力,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开发式扶贫方针是我国多年扶贫开发最根本的经验,也是制定一切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

从理论上讲,上述两种制度安排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共性:一是二者覆盖的服务对象都是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在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的情况下,他们都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二是两种制度安排都是缓解贫困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排斥。

但是,在看到共同点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二者的重大区别:首先,性质和功能不同。农村低保是为农村极端贫困人口提供起码的生存条件,其目的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进而构筑一道社会的安全底线;而扶贫开发则主要关注农村贫困人口的发展权,与低保“授人以鱼”不同,扶贫更关注的是通过“授人以渔”,使被扶贫者逐渐拥有自身发展的能力,进而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其次,服务对象和政策标准不同。从政策实践上看,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而农村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这里的关键是,虽然存在少量的重叠,但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扶贫开发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而低保则主要针对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从理论上讲,同一地区的低保标准应该低于扶贫标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而农村扶贫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即2008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第三,目标和任务不同。低保制度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是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扶贫开发的目标更为宏大,任务也更为艰巨:扶贫开发的目标是缓解和消除贫困,尽快解决并巩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的落后状况,缩小地区差距,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促进贫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重大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重大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缩小发展差距、关爱弱势群体的重大任务;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第四,工作重点和方式不同。低保制度的核心是将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人口甄别出来,并制定合理的政策标准对其予以保障,其保障的主要方式是生活补助;而扶贫开发则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因为这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为此,必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必须着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必须切实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贫困人口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必须注重加大对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投资,把发展教育培训和医疗卫生事业作为突出任务,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的综合素质。”

综上,农村低保与扶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同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但“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扶贫开发是提高能力;低保制度是维持生存,扶贫开发是促进发展,二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不能相互替代。”

4低保制度实施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

2007年以后,中国开始在农村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不仅为农村的贫困人口获取政府的资金援助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还在客观上为发展型机制的确立和实施创造了条件。在此制度背景下,极端贫困者(即使是不愿为自己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都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制度扮演起“救急”(生活救助)的角色,扶贫部门也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完全可以回归其“救穷”(经济发展)的本来面目。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随着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我国扶贫开发政策将沿着这样的方向向前发展: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当然,这一政策转向的程度与快慢客观上还取决于低保制度的完善程度。在现阶段,由于低保覆盖面较窄,保障标准较低,现有的低保制度尚无法完全承担起对绝对贫困人口的收入和生活保障任务,扶贫开发尚需部分承担低保的职责。超级秘书网

五、关于扶贫开发“发展型”工作机制初步设想

发展型扶贫开发工作新格局客观上需要确立发展型机制”。这里的发展型制特指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发展为基本目标和行为导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的重点是,政府分配扶贫资源、向贫困者提供资助时,要区别于传统的扶贫开发和新近施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依据“贫困的发展”而不仅仅是贫穷。也就是说,扶贫资源的分配将主要依据贫困者“发展”的意愿、努力和绩效,只有具有发展能力、意愿并付出努力的贫困者才能得到政府扶贫政策的眷顾,发展能力越强、意愿越强烈、付出的努力越多、取得的发展效果越好的贫困者,政府越应该予以扶持,而那些没有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或者具备发展能力而无发展意愿、不愿为自身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将不能像以前一样享受政府的扶贫开发政策。其核心思想是“把激励搞对”,即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全面确立和强化正向激励机制,尽量减少或避免逆向激励。

农村扶贫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功能定位发展机制

2007年7月,在全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决定在全国农村全面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3月,中央决定大幅度提高扶贫标准,新的标准将原来的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合二为一,并统一提高到家庭人均纯收入1,196元。上述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中国政府对抗贫困的斗争已经进入了“两轮驱动”的历史阶段:低保制度维持生存、扶贫开发促进发展,开发与救助相结合。

作为一项重大而且长期的制度安排,低保制度必然对中国农村的扶贫开发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在以往的扶贫工作中,所有贫困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都是扶贫开发工作部门的职责所在,而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的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责与目标已经发生变化,职能部门对此不仅必须在理论上要有清晰认识,更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设计。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应该有着区别于低保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分工,对此已有共识。但究竟如何定位,建立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其“发展”目标,迄今为止尚未见到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

一、农村低保制度出台背景和实施过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通常的做法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其保障对象则是处于温饱线以下的贫困家庭。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财力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之下,为了切实解决少部分极端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让贫困人群分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到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至9月份的人均补助差额为76元。应当说,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城市低保制度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我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并不晚,实际上还早于城市,但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其进展一度比较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突破后,民政部着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决定在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中国农村形成了低保制度和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这一制度安排也在事实上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生的关注被提升到空前的高度,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因此明显加快。到2006年底,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4个,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至此,先经地方政府实践探索,后经中央政府正式确认,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得以全面确立施行,这是中国政府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

二、农材低保制度演进趋势

1农村低保制度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中国国家层面的农村低保制度的确立迄今只有不到3年,但应看到,这项制度绝非权宜之计,而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首先,从理论上讲,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即使在保证起点公平的前提下,由于人的个体差异,会导致获取资源能力上的不同,最终导致人的经济情况的差异。而要完全地保证起点公平,人类至今的社会实践还没有找到这样一种制度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不管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除此之外,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共同富裕是终极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是应有之义,对此,作为最重要的具体实施手段之一的低保制度也将是长期的;其次,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初,迄今全世界已有13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今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促进社会福利所做努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在许多工业化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公共支出中,社会保障是占份额最大的项目。在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在公共支出中的比重也在增加;再次,从我国的国情看。虽然经过六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经济发展,我国农村的贫困得到很大改善。“按照中国官方的贫困标准计算,中国农村的贫困率(人口数量比例)从1981年的18.5%下降到了2004年的2.8%,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1.52亿下降到2,600万。按照世界银行的贫困标准(按2003年农村价格计,平均每人每年888元人民币)计算,中国的扶贫成就则更为显著。从1981年到2004年,在这个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所占的比例从65%下降到10%,贫困人口的绝对数量从6.52亿降至1.35亿,5亿多人摆脱了贫困”。但是,由于中国人口数量庞大,处于贫困线的人口绝对数仍然很多,而且,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化,这部分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极为复杂,有的甚至是自身能力的缺乏,因此,单纯依靠他们自身的发展并不能解决脱贫的问题,这也在客观上要求低保制度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综合上述几条理由,我们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是我国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的一项重大而长远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贫困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会成为一项基本的国家制度。

2保障标准将逐步提高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伊始,受政府财力所限,低保制度标准较低。但2007年国家《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这也是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保障力度势必持续加大。就近期动态来看,这种趋势已经比较明显。两年以来,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农村低保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到2D08年年底,全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月人均补差是49元。2007年,云南省决定起步阶段先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从2008年1月份和7月份起,该省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两次提高了补助水平。其它省、市、区的政策动态也表现出了相同的趋势,有的地方(如辽宁省大连市)甚至开始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根据物价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城乡低保标准每年都将有所提高。

3低保制度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美国近10年来,每年享受贫困线救助的人相当于总人口的14.5%。目前,我国的农村低保覆盖面仅有6.15%。这说明在使农村贫困群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方面,我们的差距还是相当明显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我国政府的财力还比较有限。受财力所限,我国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初设定的政策标准还比较低,这使许多应该得到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农民家庭暂时被排除在制度框架之外。在现有政策实施过程中,同样也是受财力所限,符合政策标准的困难农户未能做到“按标施保”和“应保尽保”。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迄今为止,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还远远低于理论数字。可以预期,将来随着政府财力的不断增长,农村低保标准将逐步提高,更多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将加入到低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内,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也将应保尽保,低保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三、低保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

1积极影响

总体上和长远来看,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对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是积极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作为一项兜底性的制度安排,直接减少了绝对贫困人口,分担了扶贫开发的一部分压力;另一方面,低保制度也提供了物质条件,使扶贫开发工作从维持生存的包袱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发展目标的实现。低保对象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将这部分人群从扶贫对象中分离出来,不仅可以减轻扶贫开发工作负担,更重要的是,扶贫对象的特征更加趋向“同质化”,这一变化将更加有利于探索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相关政策,从而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

2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挑战

农村低保制度大面积实施前后,对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走向一度出现思想波动,甚至有人提出“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后还要不要扶贫开发”的疑问。在2007年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的重要批示以后。上述思想波动问题基本已经解决。

但是,争议的尘埃落定,却意味着新的挑战也随之凸显出来。主要体现为: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不再是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是要着力于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尽快对低保制度实施后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作出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和职能必须重新界定;二是为了确保完成自身职能和发展目标,必须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尽快确立“发展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虽然扶贫与低保性质有不同,职能有分工,但实际工作中又存在交叉或重叠,如何进行组织协调和政策衔接,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只对前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

四、低保制度背景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

1传统扶贫开发工作:兼顾“扶贫”与“低保”双重目标

我国的传统扶贫政策虽然以“扶贫开发”、培育贫困者的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但在国力匮乏、贫困人口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此一政策实际上同时承担着人道主义救济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这两项职能的性质不同,其实现的机制也应不同。对于前者,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贫穷”——只要足够贫穷,达到一定的标准,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而对于后者,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至少考虑两项内容,一是贫困,扶贫资源必须瞄准其对象——贫困者;二是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有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那种只能照顾到贫穷,而无助于脱贫目标实现的政策应该予以摒弃。但是,当贫困人口(尤其是极端贫困人口)大量存在、而扶贫资源又极度匮乏的时候,要将有限的扶贫资源集中赋予其中的“发展的贫困者”,不仅存在操作上的障碍,而且势必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因此,现实的政策选择必然是,扶贫开发既要发展,又要救济,发展与救济目标同时兼顾。

2双重目标的实践困扰:产生逆向激励,不利于发展目标实现

农村扶贫标准范文第3篇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22号)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8号)精神,为使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尽快实施,决定在全市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望认真抓好落实。

一、目标、基本原则及时间要求

(一)目标。通过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下一步制定新的十年扶贫规划提供有效依据,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坚持群众自愿、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时间要求。此项工作按上级要求在年12月底结束。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扶持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110元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扶贫对象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新定扶贫标准1500元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二)科学设置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新确定的扶贫标准,测算识别规模,市确定我市今后十年内识别规模为0.5万贫困人口。参照省市扶贫办对贫困人口指标的确定方案及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将贫困人口分解到有扶贫任务的乡镇。具体人口数为:乡9个村1750人,乡5个村1750人,镇4个村1000人,镇2个村500人,

(三)规范识别程序。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上墙公示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两项制度涉及对象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的识别指标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以及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市、乡(镇)残联组织要主动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扶持对象中涉及残疾人内容的识别和审核,协助民政部门落实残疾人的普惠、特惠政策。

(四)落实扶持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异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项目直接到户、实体带动到户、资金落实到户、帮扶措施到户,真正使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要提供重点帮扶。

(五)加强动态管理。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并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对象的动态管理,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于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适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适时将其纳入扶贫对象。要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

为保证我市两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市政府法制局局长武建朝任组长、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孙桂林、副局长任建伟任副组长,由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的“两项制度衔接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扶贫办主任王辰宝兼任。工作人员由市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临时抽调,集中办公。

(二)积极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衔接中交叉对象、扶贫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识别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的扶持措施,落实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和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对残疾人的有关情况,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农村扶贫标准范文第4篇

一、自评情况

通过自查,经社会保障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商议,自评得分5分。政策落实得分1.5分;项目推动得分1.5分;扶贫成效得分2分。

(一)政策落实情况。对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老龄、特困供养等社会保障扶贫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精准识别对象、足额保障标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发放到位。同时,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了临时救助制度,针对建档立卡对象,优化临时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济救难功能,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制度的无缝对接。二是认真对接精准扶贫政策,充分发挥好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能作用,明确攻难点、抓重点的工作思路,切实制定兜底保障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了扶贫专项到户工作台账、社会保障扶贫资金发放台账,开展了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业务培训、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培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培训,为全面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项目推动情况

一是抓好政策兜底人员核对工作。按照扶贫开发局“省脱贫攻坚大数据”要求,继续按月、按时准确录入数据,准确掌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农村低保对象的户数和人数,扎实做好精准扶贫工作,实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工作有效衔接,确保救助对象精准、政策落实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解决问题精准,实现城乡低保精细管理、精准施保。二是抓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按照其家庭经济状况均采取“人工核对、信息核对、实地比对、入户调查”等方式,科学、准确地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定系统。确保低保资金的监管力度,认真执行低保普查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低保资金及时安全发放。三是强化社会保障扶贫制度衔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功能,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政策实施临时救助,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制度的无缝对接。四是严把资金监督,确保兜底对象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专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同时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每月的低保金由银行无障碍直达低保对象个人账户。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审计,保证低保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扶贫成效

一是强化操作程序,确保低保兜底“两线合一”规范运行。为全面实现农村低保与脱贫攻坚政策的有效衔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确保实现“两线合一”的目标,2019年年初,在拟定《社会保障专项扶贫工作方案》时,方案中的保障标准根据《关于调整2018年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阿州民政〔2018〕109号)文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50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310元/月”的规定制定。2019年上半年,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按照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310元的标准为农村低保兜底对象进行补差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019年1月至6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1860元。2019年9月,在收到《州民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阿州民政〔2019〕91号)文件后,及时将文件转发至各乡镇,要求各乡镇按照文件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月调整到每人每月54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从每人每月310元/月调整到每人每月350元”的标准及时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调整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起。下半年,按照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350元的标准为农村低保兜底对象进行补差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019年7月至12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2100元。截止2019年12月30日,全县农村低保对象446户,1301人,复核率100%。清退不符合政策对象14户,63人,新增农村低保对象19户,45人。累计保障15739人次,保障资金264.3545万元,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二是落实救助政策,农村特困人员基本权益有效保障。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截止2019年12月30日,全县特困对象累计为4882人,保障资金218.746万元。三是落实养老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紧扣省、州、县精准扶贫工作的新要求,按照“工作到村、扶贫到户、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的原则,强化目标、创新思路,扎实推进各项精准扶贫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截至目前,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8978人,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9.78万元。四是落实残疾扶助政策,确保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到人。为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使党的惠民政策及时落实到群众手中,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关爱,助推精准扶贫落实到位。对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低保对象,按照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截止2019年12月30日,累计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4650人次,41.85万元;对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二级重度残疾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截止2019年12月30日,累计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8866人次,73.69万元;完成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全年累计发放建档立卡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补贴共计578人次,22.91万元。

二、存在的困难

(一)低保保障对象的界定存在困难。一是个人收入不好确定。除农业收入外,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打零工是随着季节、市场行情等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没有一个详细的计算方法。二是调查取证存在问题。尤其是对于家庭成员在外务工情况,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农民会隐瞒一些收入来源,这对最终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一定影响。

(二)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难度较大。由于我县贫困对象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摸底准确性要求高,贫困户真实收入情况核定工作难度大,加之我县因灾、因病、因残,致贫、返贫现象突出,这些因素的存在,制约了返贫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畴,导致需要救助的返贫对象不能及时予以救助。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抓好政策兜底人员核对工作。按照扶贫移民局“省脱贫攻坚大数据”要求,继续按月、按时准确录入数据,准确掌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农村低保对象的户数和人数,扎实做好精准扶贫工作,实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工作有效衔接,确保救助对象精准、政策落实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解决问题精准,实现城乡低保精细管理、精准施保。

(二)认真抓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按照其家庭经济状况均采取“人工核对、信息核对、实地比对、入户调查”等方式,科学、准确地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定系统。确保低保资金的监管力度,认真执行低保普查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低保资金及时安全发放。

农村扶贫标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精准扶贫;帮扶;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01

一、实施精准扶贫要把准原因

要做到精准扶贫,一方面,对于纳入建档立卡范畴的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通过政府“兜底”的办法,由民政部门按照序时进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按期实现脱贫目标;另一方面,对于农村低收入扶贫户人口的增收脱贫必须通过资金扶持、项目带动、组织党员干部“一对一”结对帮扶等途径和措施,确保实现脱贫目标。通过对建档立卡低收入户家庭的致贫原因进行汇总和全面剖析,大体可以归纳为因病、因学、因残和缺技术、缺资金、缺劳动力等因素,全面把握和正确分析农村低收入扶贫户主要致贫原因,才能做到因户制宜,因户因人施策和“一户一策”,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帮扶措施,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工作。

二、实施精准扶贫要精确识别

对象把握不清、不准,就谈不上实施精准扶贫。因此,做好经济薄弱村、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帮扶对象的精准识别,是实施精准扶贫的首要环节。现阶段,在对农村低收入人口进行建档立卡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帮扶对象的精准识别、及时退出及纳入机制,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及经济薄弱村实行动态管理,使已实现稳定脱贫目标的农户及时退出,新出现的低收入户及时纳入给与帮扶,确保扶贫对象真实、准确、可靠,为实施精准扶贫奠定基础。

三、实施精准扶贫要精准帮扶

实施精准帮扶,就要求深入到镇、到村、到户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走访、谈心等方式逐户摸清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致贫原因、致富愿望和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制定“一户一策”帮扶计划和措施。结合帮扶对象家庭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实施精准产业扶贫,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加则加、宜开展旅游扶贫则开展旅游扶贫,积极引导和扶持低收入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不断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打造成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大生产,不断提高精准扶贫工作成效。

四、实施精准扶贫要精确管理

精准管理,就是要建立完善经济薄弱村、低收入户帮扶信息档案台账,强化精准扶贫监测,及时跟踪经济薄弱村、低收入户帮扶情况,确保帮扶对象得到有效扶持,在规定时间内实现稳定脱贫目标。同时,实施精准扶贫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实践证明,无论是开展精准识别,还是实施精准帮扶和精准管理,都离不开一支精干高效的扶贫干部队伍。县(区)、镇(乡)两级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工作的承担者,要重视和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调齐配强扶贫部门领导班子,充实扶贫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大扶贫政策培训力度,提高基层扶贫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事有人干、有人干事,为不断提高精准扶贫工作水平提供有力的保障。

五、实施精准扶贫要自我提高

实施精准扶贫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在日常扶贫工作中,直接给予帮扶对象以资金(小额信贷扶持)、项目及组织党员干部结对帮扶等举措,确实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实践证明,以这种方式脱贫的农户,一旦帮扶资金链断裂、后续帮扶措施跟不上,极易造成返贫。因此,在给予一定的资金、项目、物资等扶持的同时,思想观念的扶贫很关键,要对帮扶对象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观念进行正确引领,教育和引导他们树立积极向进、自力更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真正走上脱贫致富之路,这才是实施精准扶贫的根本和最为重要的方式与途径。

六、实施精准扶贫要完善机制

在对农村低收入扶贫户进行分类和全面摸清主要致贫原因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完善“四大机制”,因户因人施策,强化责任落实和推进,确保脱贫奔小康各项目标落到实处。

必须完善帮扶对象动态识别管理机制。在农村低收入户建档立卡二次确认的基础上,坚持精准化识别、针对性扶持和实行动态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适时退出及纳入机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进行细致“盘点”,摸准搞实帮扶对象。通过上级农村低收入户管理系统纳入到建档立卡范畴给予帮扶,为进一步提高精准扶贫工作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必须完善党员干部“一对一”帮扶机制。为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帮扶成效,按照上级“三落实”工作要求和“分类指导、重点帮扶”的工作思路,对低收入户实行帮扶包保责任制,一户一策、分类帮扶,重点落实三级帮扶联系人责任制,加大项目、资金等帮扶措施落实力度,做到“一对一”结对帮扶,实现结对帮扶全覆盖。

农村扶贫标准范文第6篇

一、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关系

从国际经验看,任何一个国家都未能彻底消灭贫困现象,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内的相对贫困是持续存在的。作为一个区域和城乡发展差距十分巨大的发展中国家,落后地区和落后人群的存在也将会持续很长时间。因此,扶贫既要着眼于2020年前消灭绝对贫困人口,也要放眼于2020年之后对相对贫困人口的帮扶工作。要提早进行规划,做好政策衔接,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同时,充分做好与相对贫困进行长期斗争的持久战准备。

二、农村贫困和城市贫困的关系

精准扶贫主要是指农村扶贫。与农村人口相比,城镇虽然具有相对较高的收入水平,但所面临的生存压力要远大于农村。尤其是对于进城的农民工而言,由于离开农村无法享受扶贫政策的帮扶,同时又因没有城市户籍而无法享受市民的低保待遇,处于城市和农村“两不管”境地,如果对此类“夹心层”人群迟迟不能建立专门的扶持机制,将会产生很大的社会稳定隐患。因此,应及早建立城市贫困人口帮扶机制,完善精准扶贫治理体系。

三、建档标准和民主评议的关系

在精准识别过程中,贫困户建档立卡的名额分配方法是国家统计局依据2855元的收入标准,估计出各省和县的贫困发生率,按10%的上浮比例逐级向下分配的。由于村级行政单位缺乏农户收入数据,在贫困户识别过程中采用民主评议方法分配建档立卡名额,从而形成建档立卡名额分配的收入标准与建档立卡名额使用的民主评议“两层皮”现象,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贫困识别偏误。因此应该尽快建立科学的建档立卡方式,提高贫困识别的精准度。

四、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的关系

我国的扶贫资金包括国务院扶贫办管理的扶贫专项资金,以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带有扶贫性质的部门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受精准扶贫瞄准机制约束,使用精准度较高,而部门专项资金更多受制于行业标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往往不受精准扶贫瞄准机制约束,造成扶贫精准度不高,存在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现象。对此,应切实提高扶贫办的统筹协调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扶贫项目时,要经由扶贫办依据精准扶贫瞄准机制的标准安排资金使用和项目验收,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

五、政府主导和社会动员的关系

从国际经验看,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扶贫工作中能够起到特殊的重要作用。当前,对个人和非政府组织针对贫困地区和人口的捐赠、扶助、收养等行为的立法立规还远未完善,社会合力助推扶贫的格局尚在完善。应着力解决阻碍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体制机制弊端,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有效激励。同时,应加快扶持以扶贫为主要任务的非政府组织,将其培养成为2020年之后对贫困群体帮扶的重要力量之一。

六、资金整合和严格审计的关系

长期以来,由于涉农资金无法整合导致使用效率低、不符合实际的现象层出不穷。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4月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提出要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并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这对解决“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问题提供了政策基础。但是,下放权力的同时不能忽视资金监管,应及时建立完善在扶贫资金整合使用条件下的项目审计工作机制,划清资金整合和资金挪用的界限。

七、产业扶贫和社保兜底的关系

目前,我国同时实行农村扶贫和低保制度,按照应扶尽扶、应保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应进一步明确产业扶贫和社会保障的关系,前者的主要任务是脱贫致富,后者的主要任务是兜底,避免出现因获得低保待遇而失去产业扶贫项目支持的现象,要使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八、措施到户和片区开发的关系

根据国务院《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贫困户要逐村逐户制定帮扶计划,实现措施精准到户。同时,《中央扶贫开发规划纲要(2011-2020年)》也提出,要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把扶贫开发作为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地理条件迥异,发展水平相差悬殊。措施到户和片区开发都是扶贫的有效方式,扶贫工作应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对于贫困发生率已经较低、贫困人口零散分布、自然地理条件较好的地区,应严格贯彻措施到户、一户一策的方针。对于贫困状况严重、存在大面积连片贫困、自然地理条件恶劣的地区,应在找准贫困户致贫的个性和共性原因基础上,集中力量实施片区开发,改善阻碍区域发展的生产生活条件。

九、外部帮扶和自力更生的关系

扶贫的主体是政府,但是外部帮扶无法从根本上实现贫困户的稳定脱贫,要真正摆脱贫困还需发挥贫困主体自身的能动作用。在扶贫工作中,应改变政府包办一切的工作方式,避免急功近利的思维模式,着力提高贫困群体的参与性,避免使贫困户形成“等、靠、要”思想,由“要我脱贫”转变为“我要脱贫”。

农村扶贫标准范文第7篇

一、农村电子商务扶贫存在的问题

1.政府主导及政策不够强

虽然现今在农村电子商务扶贫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实际应用中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各个地区政府即使出台了相关的措施以及建议,但对其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尤其是针对农村电子商务人才方面的培养,缺乏一个完善的培训体系。另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不够牢靠,相对应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也不够完善。在贫困的农村地区,其网络技术发展水平很低,并且农村很多地形十分复杂,这样导致了在农村地区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的成本投资很大,存在很大的困难性。同时建设的网络稳定性不高,其安全以及基本的保障条件也十分薄弱,影响正常的网络使用。

2.涉农网站少,物流体系不健全

现今很多企业都有自身的网站进行产品的推广,但是对于农业产品来说,却没有自身独特的信息网站。主要是在农村很多农副产品很少涉及到电子商务,并且农村地区的地形复杂,地势崎岖,交通不够便利,导致了农村的物流发展十分落后。另外,很多标准化的体系不够健全,导致了农村品缺乏标准化的管理。农产品受到自然环境条件的影响很大,对其的生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可预知性。因此,这就导致了农产品无法进行统一的加工销售,其标准化程度较低。同时农村标准化体系不健全导致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无法顺利的进行,影响了电商扶贫的效果。

3.农村电子商务人才缺乏

对于农村电子商务扶贫的推动必须要有相关的人才支持,但是现今农村地区发展水平较差,农民对电子商务的概念不够了解,对于新技术不够支持,这导致了农村地区缺乏一些操作型技术人才以及科研人才,尤其是缺乏懂得电子商务营销型人才,这样导致了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扶贫发展十分缓慢。

二、加快农村电子商务扶贫发展的对策

1.提升政府扶持力度

首先,地方政府要积极地组织举办各种有利于农村电商发展的活动,并在活动中加强与完善各项有关电子商务扶贫政策。在这一过程提高贫困农民的信息获取、接收能力和利用能力。同时要完善相应的的法律法规,努力打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扶贫环境。其次,完善电子商务中介的建设,加强政府对电商中介环节的扶植,如快递业、交通运输、金融等企业等政策办理服务的提升,从而实现政策便利中介环节,加强全程全网第三方物流服务和各类支付工具的一体化,有利于解决农村交通不便,物流进村等问题。第三,提升民间企业市场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农村电商市场,实现农产品现代化物流储藏与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与品牌化营销战略。同时鼓励相关人才的投入,加强政府与学校在农村电商市场的投入与培养引导政策。最后,在地方积极的设立电子商务扶贫的试验点。电商在农村的运用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时代性,政府在地方乡村的电商扶持需要做到因地制宜,总结并推广成功经验政府应该起带头示范作用,同时要给于试点单位和公司一定的投入和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便他们顺利的完成相应的试点项目。在取得验证的经验之后,可以在更广泛的地方使用,以便减少农村电商市场的盲目性,从而更好的规范农村电子商务扶贫的发展。

2.加强资金投入,实现多种资金的融合开发

在实现相应配套设施的乡村电商体系的规模时,要加强其资金的投入。在广泛的物流合作与电商市场竞争中,无论是硬件设施的投入与人才培养、资金周转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而单一的政府资金投入是不够的,还需要民间等多种的资金投入才能更好地完善乡村电商扶贫发展的需求。

3.完善农村电商人才的培养

农村电商市场的发展有一定的局限性,其表现在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市场较为分散,相应的电商人才较为匮乏。其中农村的电商人才匮乏是较为突出的,人才对于现代化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人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积极地引导电商人才流向农村,对于农村电商扶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农村电子商务扶贫不仅是购买计算机教会农民上网那么简单,还必须有懂得操作、维护和进行农产品网络的专门人才,因此培养人才是提升电商扶贫的发展的一种捷径。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需要与有关学校进行合作,为本地区培养相关人才,同时提升地方吸引人才的条件,如为电商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高薪,有一定的吸引人才政策等,吸引人才来帮助本地区的农村电商扶贫的发展。其次,地方要做到普及电子商务知识,一点带面,组建优秀的人才教育队伍深入基层让更多的农民认识计算机、认识网络并学会如何操作和应用。

农村扶贫标准范文第8篇

关键词:扶贫工作;两项制度;衔接机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253-02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工作,是我国农村扶贫战略的两个重要支点。为积极探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简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新路子,2010年,山西省开始在57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2年间,全省共安排专项经费811万元,试点范围覆盖610个乡(镇)、10863个贫困村,并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了对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550元贫困人口的识别确认和建档立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评议的原则,识别出扶贫对象246万人。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摸索,初步探索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新路子,把握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有效瞄准了贫困对象,有力地促进了有开发能力贫困户的脱贫致富步伐,较好地维护了贫困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建立了“基本生活靠最低保障、脱贫致富靠扶贫开发”的新机制,推动扶贫工作进入救助与开发“两轮”驱动的新阶段,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试点工作进展基本情况

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瞄准对象开发扶贫,确保2020年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合理制定试点标准和试点范围,有关单位通力合作,收到良好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为确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扶贫、民政、财政、残联、统计和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市、县两级也分别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组。广泛宣传、层层动员,共同把“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瞄准对象开展扶贫工作,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全面扶持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提高扶贫开发成效,共同促进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团结协作,紧密配合,确保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确定扶贫标准,合理控制规模

根据[2010]31号文件关于“中西部地区应将试点范围扩大到80%以上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到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扶贫标准”的精神,全省分两年对115个农业县(市、区)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同时与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合作,采取抽样调查分类分级办法,对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的农业人口人均收入分布情况进行了详细测算,充分考虑全省扶贫工作现状和农村居民最低消费水平,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将全省扶贫标准提高到1550元。确定全省低于该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规模为276万,其中57个贫困县农村低收入贫困人口规模为246万。

(三)精心安排部署,搞好部门协作

2010年7月19日和7月21日,省政府分别召开“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领导组会议和全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电视电话动员大会,分管副省长出席会议,并就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进行部门协调和动员部署。特别强调:“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是一项政治性、群众性、基础性、制度性都很强的工作,是一件关乎贫困人口的生存发展和国计民生的大事,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不折不扣抓好这项工作。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的有关要求和全省电视电话动员大会的安排部署,省扶贫办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协作,共同制定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各有关市、县。实施方案从测算确定各市、县贫困人口规模、明确农户属性、实施步骤程序、制订帮扶措施和工作完成进度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省扶贫办和省民政厅共同举办了业务培训,组织市、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试点工作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听取了榆社、垣曲两个先期试点县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经验介绍,开展了贫困农户信息管理软件系统操作培训。各试点县对所辖乡(镇)、村统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使各级工作人员做到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明确要求、熟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