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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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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率范文第1篇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薪金、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方面的扣除比例,同时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不再强调单位价值量和残值比例的最低限,有利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得到及时、足额补偿,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也就是说,新税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支出的力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是有利于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新税法税率范文第2篇

中小企业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中小企业, 一般是指除国家确认为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 狭义的中小企业则不包括微型企业, 通常认为微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在8人以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或家庭经济组织等。根据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的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这些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过去的规定是10万元,超过1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规定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为了研究新税法的方便,将中小企业定义为同税法上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二、税率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旧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对中小企业还另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降到了20%,而且在新所得税法的细则规定里,对微利企业的标准大大放宽了。过去规定的标准是10万元,超过了1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将标准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更多的企业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这些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我们列个表格来说明一下税率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程度。

从表1可以看出税率变化对中小企业影响较大,特别是原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30万之间的企业。原适用税率为33%的企业由于税率下调税负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其税后利润和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显著提升,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积累能力,从而刺激投资,扩大再生产。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税负略有所上升,这正刺激这类小型微利企业尽己所能地促进生产、促进销售,起到了激励的作用。从发展的趋势看,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三档全额累进税率,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是下降的。因此,从总体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规定是有利中小企业发展的,不仅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负,还激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举例:某中小企业年纳税所得额为20万,根据旧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6.6万元,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4万元,少缴税2.6万元。对该公司来说,少缴的2.6万税相当于纯收入、净流入。次年,该中小企业可用这2.6万元购买设备、劳动力,扩大经营范围,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

三、扣除项目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中小企业涉及到的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扣除项目主要的不同之处:

1. 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

2.三费:原税法中三费扣除标准为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而新税法规定为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

3.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原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税法将比例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

4.新税法对企业的研发费用(“三新”费用)加计扣除、广告费及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等进行了统一规定。

(1)研发费用(“三新费用”)加计扣除

旧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当年“三新”费用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10%以上(含10%)的,除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还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规定:

①根据旧税法,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②根据旧税法,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③根据新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5. 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应酬费用。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二)税收扣除变化对中小企业的主要影响分析

从工资薪金、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费用、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这些中小企业可能涉及到的扣除项目标准对比,我们可以看出:

1.新税法对工资、薪金标准的扣除标准更合理。在旧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许多中小企业很有可能为了方便直接将职工工资定在计税工资左右,这种“清一色”的处理方法打击了不少职工的积极性。而在新税法下工资可以据实扣除,没有什么计税标准,企业也会更客观的根据职工的表现、业绩确定个人的工资、奖金,“多劳多得”,有利于企业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2.三费的扣除标准增加了。虽然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扣除率都为2%、14%、2.5%,没有变化。但是原税法规定的是“计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新税法规定为“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原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为每人每月1600元,而从目前的工资水平看,大多数企业员工的月工资远远超出1600元/(月×人)。也就是说,根据新税法企业可扣除的三费标准远远超出旧税法的扣除标准。

3.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的扣除标准明显放宽了。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年度应纳所得额3%”,新税法规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不仅从比例上从3%增为12%,而且在扣除的范围上也加大了。

4.从前面的三新费用对比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三新费用”扣除的条件放宽了。旧税法规定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加计扣除三新费用,而新税法根据实际用于“三新”的支出加计扣除;还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也增加了。

新税法对企业的税前扣除比例做出了统一规范,原则上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真实合理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的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税收扣除变化对中小企业的主要影响程度分析

1.原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注: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举例:

2008年某市一中小企业,实现不含税收入80万元,销售成本40万,管理费用4万(其中含业务招待费0.45万,技术开发费2.6万),销售费用8万(其中含广告费7.4万,业务宣传费0.6万),全年实际支付工资12万(共5人),实际提取三费2.22万元。

(1)根据新税法计算:

业务招待费扣除=0.45×0.6=0.27万<80×5‰=0.4

技术开发费可扣除=2.6×150%=3.9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扣除=8万<80×15%=12

工资和三费可扣除=12+12×(14%+2%+2.5%)=14.22万

应纳税所得额=80-40-(0.27+3.9+0.95)-8-14.22=12.66万元

应纳税额=12.66×0.2=2.532万元

(2)根据旧税法计算:

业务招待费扣除=80×5‰=0.4万

技术开发费可扣除=2.6万

广告费可扣除=80×2%=1.6万元

业务宣传费可扣除=80×5‰=0.4万元

工资和三费可扣除=9.6+9.6×(14%+2%+2.5%)=11.376万

应纳税所得额=80-40-(0.4+2.6)-(1.6+0.4)-11.376=23.624万元

应纳税额=23.624×0.33=7.796万元

从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新、旧税法对一家中小企业纳税金额上的影响。同样的业务,同样的数字,在不同的税法前提下相差如此之大。

四、税收优惠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旧税法的税收优惠以“区域优惠”为主,而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与原税法相比较,新税法对税收优惠体系做出了重大调整。原税法中,很少有中小企业可用的税收优惠;而新税法中只要中小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优惠。中小企业可使用的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这是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仅从税率上对中小企业有优惠,而且有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原税法规定中,高新技术优惠只有在特定地区才有,现在不受地域限制,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无论在哪里注册经营,所有小企业都可以享受到15%的税收优惠,这对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的中小企业是一个利好消息,对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生产、设计、服务的企业以及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从事节能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渔业的内资企业也是一个利好消息。

3.创投企业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条税收优惠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中小企业规定的优惠政策,但实际的受惠者却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筹资难的问题,始终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问题(张晓青,2008)。该条优惠政策的,促使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向中小高新企业投资,解决中小企

业筹资难的问题,从外部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

4.加计扣除优惠: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条款适用面更广了,中小企业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更多了。中小企业应该重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运用起来。

五、中小企业有必要实行一定的税收筹划

1.中小企业可以留意自己企业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特别是原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左右的企业,估计测算一下自己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增加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

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导向的特点非常明显,比如说照顾中小企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重视研究创新等等。中小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船小好调头” 的特点,选择一些国家扶持的产业进行经营,如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等。

3.中小企业还可以尽量选择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的项目,比如说购买节能设备、购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在实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企业应充分研究新企业所得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挖掘纳税筹划空间,选择恰当的时机做好纳税筹划。

新税法税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的背景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在旧税法中,内外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法,两法同时进行,因此在计税方法、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平。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内很多资金流向外国,并在外国设立“虚拟公司”,再回到国内设立外资企业,进行避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得税收征管的漏洞越来越多,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法的不规范,使得更多的偷漏税情况出现,因此国家很难利用税收来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分配和不断发展。税法的不规范,也使得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不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是受税收政策的左右。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经济发展的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根据我们当期经济发展和税制情况,诣在弥补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漏洞,完善旧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把当期新出现的现实情况考虑进去,让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涵盖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立,意义广泛,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一)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当前世界,企业竞争激烈,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可持续发展已经多次被提出,各国呼吁要进行绿色生产。我国也提出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要科技创新,减少污染。但是这些观念的提出,并没有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实施机制中产生很大的推进作用。此外,自从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对手,为了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在新税法中,将税率降到25%,对国家要鼓励发展和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则在25%的基础上,再减5%和10%,而且在对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上也进行了统一,不仅使税负更公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税收的优越性,能够根据实际,与时俱进。而旧税法的税率为33%,又对内外资企业的征收方法不同,不仅使企业的税负高,而且易造成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三)有利于公平竞争。旧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平衡,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内外资的不同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而对内外资采取统一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等多项规定,公平了税负,很好的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结束了内外资企业使用不同的税法条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一个统一、规范、透明的税收制度平台,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环境,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因此,内资企业应抓住税法改革的机遇,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新税法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率,改为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因此使内资企业的税负比重降低,减轻了税收负担。降低了税率,可以使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得到提高,大部分企业可以从新税法改革中受益,特别是在实行旧税法时税负比重较高的企业,如钢铁业,金融保险业等,使得企业能够有机会休养生息。对于采掘业而言,旧税法规定大部分上市公司按33%的标准税率,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均在25%以上,两税合并后减少内资企业的税负,对采掘业利润增长产生积极影响。新税法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一些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并不是通过自己生产经营且取得资金的,也不能为社会经济提供价值增值的,,而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取得,而财政资金也是通过对一般企业征税取得的收入,为了避免重复增税,也考虑到非经营活动产生的利益可以得到避免,因此不列为征税范畴。还有企业购买国库券的收入,也不征税,因此企业可以利用这次的不征税机会,可以把企业的一些多余的钱用于购买国库券,增加企业的收入。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对外资企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原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上升。因此,这些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国设厂,利用中国较廉价的劳动力,节约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原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增加了,企业可以用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改进设备等。

第一、旧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新税法统一为25%。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有所下降,但对于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经济特区等,税负比重将上升,对于原未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税负比重将下降。

第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发生变化。在旧税法中,业务收入总额以500万元为界,低于500万元的按1%允许扣除,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允许扣除。现在税法规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必须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0.5%。

新税法税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经营;影响

一、对一般内资企业的影响

(一)纳税主体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主体上一改“独立核算纳税人”为“法人纳税”,非法人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作为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汇总缴纳,这样,总、分机构之间的盈亏可互相抵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整体的所得税负担,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赋予分支机构法人地位以使其单独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但由于非法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变化,也将使税源在总、分机构所在地之间流动,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财政管理体制下,会相应减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收入,从而导致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非税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度降低,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二)法定税率下降

新税法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由33%降低为25%,由于大多数内资企业在新税法出台前均实行的33%的所得税率,此政策改变将极大的增加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所得税税率下降将导致内资企业税后净利润提高10%以上。当然,对于具体的某个企业而言,分析其是否能从“两税合并”中获益,还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不能直接依据税率的下降进行判断。同时,也有专家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带来的税后净利增加是“一次性”利好,并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就长期而言,若要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长期处于利好状态,还是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积极关注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性。况且除了利好之外,有关专家认为部分公司或许还会“受点伤”,对于那些因通过合资、合营而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两税合并”所带来的未必是好事,如汽车行业可能还会有负面影响,因为国内汽车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基本都是合资企业或者注册在经济开发区,实际税率仅为12%左右,如果内外资税并轨,这将意味着汽车行业的所得税率反倒上调,盈利能力相对下降,特别对于某些大型汽车企业的影响相对来说更大。

(三)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1、合理工资薪金据实扣除。在原税收体制下,内资企业每月只能在税前列支800-1600元的工资支出(因地区不同而不同),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也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取消计税工资标准后,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即在有盈利并且企业所得税率为33%的情况下,企业每发放100元的工资,就可以减少33元的所得税支出,相当于国家给予33元的补贴。计税工资限制的取消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基,从而提高了企业税后净利润。这一点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尤其对于银行业来说意义重大。

2、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提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纳税人用于一般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为1.5%);纳税人向红十字事业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可知,新税法大大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并且不再对授受捐赠的对象加以区别对待,只要属于公益性捐赠,一律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税前扣除,体现了国家对公益性捐赠的高度认可,是对企业对自身发展之外的社会目标的促进给予鼓励,可以大大减轻公益性捐赠支出较多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更好的引导各类企业在完成经营目标之余回报社会的行为。当然,作为以营利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范围必须明确,并且必须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这样才能既实现国家了税收优惠的初衷,又不至于造成税款流失。

3、广告宣传费扣除比例提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按以前的税法,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据实扣除,内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实行分类扣除政策(普通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扣除,家电、食品等8个行业按8%扣除,制药企业按25%扣除),对于内资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不超过年度销售收入的5‰税前扣除。由上可知,新所得税法下绝大多数内资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较之旧税体系下的2.5%和10.5%大大提高了,这将使广告投入比较大的日用消费品企业大为获益,一方面缩小其所得税税基,大大减轻所得税负担,提高净利润;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可以轻装上阵,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全力开拓市场。

(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新税法在总结10多年来原税法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提升综合国力的需要,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突出了“产业优惠”,弱化了“区域优惠”,并选择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等弱势产业、先进产业和具有很大外部性的产业作为优惠对象,改变了原税收优惠形式主要以直接税额式减免为主的优惠方式,实行了以免税、减税、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少计应税收入和投资抵免等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的优惠方式。税收优惠政策的大面积调整势必对不同行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净利润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总的说来,对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农业生产企业是利好消息,而对位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长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有较大冲击,对加强技术革新、加大环保和安全生产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及残疾人就业等行为将产生很好的导向作用。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系列优惠政策让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研发到生产经营都能享受到好处,将助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一方面,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这对提升有较大开发支出的高新技术企业业绩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管理费用率,从而提高企业当年利润率。另一方面,新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发生的费用化研发支出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资本化研发支出按150%加计摊销,且不受研发支出增长幅度的条件限制,可以大大降低所得税税基,从而有效减轻所得税税负。因此,新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都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影响

旧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这类企业较之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几档全额累进税率,从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对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也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四、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将会普遍加重,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一方面是由税率提高引起的,新税法实施前,外资企业普遍实行的是15%的所得税率,新法实施后将统一实行25%的法定税率。另一方面是由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引起的,原来针对外资企业制定了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再投资退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免两减半”等,随着新税法的实施,这些优惠政策都被取消,因此从2008年起,外商投资可能会从一定程度上降温。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这部分外资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新税法规定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如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过渡期内,外资企业可充分利用现有的优惠政策。而对于原适用30%所得税税率以及3%地方所得税税率的外资企业而言,如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的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一样其税负同样也会有明显的下降。

但是,新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对企业境外上市影响很大。根据新税法,股东在分红之前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这样一来,合资、独资企业要缴纳25%的所得税,而分配股利又要交20%的所得税,这样的税率对于外商投资者来说是很高的,对于单一股东企业来说,达到了利润的45%。如果该企业是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的唯一企业的话,则影响是非常大的。

新税法体现的“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等一系列变化都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将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改进技术、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对内资企业而言税收负担明显降低,绝大多数内资企业都将从中受益,但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反税制度方面的改革同创新也为内资企业提供了新挑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03-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7-12-11.

3、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新税法税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哈萨克斯坦 个人所得税 单一税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见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中的,由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税法是统一立法,各种税收都是在新税法当中,除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将关税独立立法,其余的税收法律制度都在统一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当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中的第六部分,称作个人所得税,这一部分共分为四章。其中第十八章是对哈萨克斯坦个人所得税收的一般性规定;第十九章规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个人收入来源的所得应当缴纳的税款;第二十章规定了不纳税的个人收入所得;第二十一章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新税法的效力,“税法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

由上可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是调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务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中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条款、总统关于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命令、各地、州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的条令等规范性文件。所以这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为研究所作的广义表述,具有学理上的价值。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单一税

单一税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罗伯特提出的,是指按单一税率课征,单一税主要特点是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简化征管。豎哈萨克斯坦个人所得税的单一税改革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2009年正式执行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为10%的单一税率,实践表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目前,采用单一税制的国家日渐增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单一税的特征主要有:

1、税基为非生产税基。单一税征税范围不是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而是设计了各种扣除,对所得减去成本费用的余额进行征税,只对个人的消费部分征税,从而使税基成为非生产税基也就是消费税基,其优点在于能够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2、税率一般为单一比例税率。纳税人都按单一税率纳税,一般情况下是采用单一比例税率。

3、限制税收优惠,税基未受削弱。单一税取消或限制了对特定投资行为或消费行为的税收优惠,例如哈萨克斯坦就加大了对这些税收优惠或针对特定纳税人的税收特惠,没有因为对这些行为给予过多的税收优惠,降低了税基削弱程度,而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较大程度地使税制更趋中性,税负更加公平。

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内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条文单独作为一章列在税法的第六章,被称作“个人所得税”。这点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独立为一部法律是不相一致的,称呼上也有所区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从第一百四十一条到一百七十四条是介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条文。豑这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的介绍、课税对象的介绍。

2、税率。2009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基本不变,依旧是10%,但是改变的是减少了个人财产,比如基本的生活物品、非物质财产到不动产等个人所得的征收种类,这一改变,虽然不大,但是对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的多数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是有所减少的,税负也是减轻的。其中个人所得的红利税降低到15%,个人所得的利息税也降低为15%。

3、收入所得税款的扣除及其顺序。第一,纳税人的收入所得税款的扣除。第二,工作人员的收入所得税款的扣除。第三,非扣除形式缴纳所得税的收入。包括:第一,财产税;第二,个体企业获得的收入;第三,律师和私营公证处获得的收入;第四,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获得的其他收入。

注释:

刘剑文.财政税收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169-170.

解学智.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7-8.

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80-81

新税法税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税法;工薪;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相应的个人工资、个人收益也得到显著的提升,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相应人群,他们的工资、薪金及收益均达到或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结合我国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凭借任职于或者受雇于相关企业单位的个人,所获取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红利、补贴及年终加薪等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各种经济所得[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则指的是经相应的技术分析,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科学合理的筹划计划,以促使企业单位员工获取最低税负状态。由此可见,在此种背景下对新税法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展开分析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

1.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

1.1个人收入划分

个人收入划分属于税收筹划重要的先决条件,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同样数额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所得所使适用的税率是不对等的,并且工资薪金及劳务所得相互间又一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2]。这就说明了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期间,会存在两种核算情况,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进行明确划分,一种情况是把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一起合并。好比,自我国2011年出台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500元代替之前的2000元,这表示,在新个税法下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不包括“三险一金”)的工薪阶层无需进行个税缴纳。由此可见,在此类情形下结合个人收入划分来开展税务筹划便能够极大地对税收进行节约。值得一提的是,在就个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展开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收入更有效的划分。

1.2个人收入转化

税务筹划受个人收入转化十分重要的影响,就一般情况下而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环节中,往往会出现个税缴纳人所缴纳的税收所得额相对较低情况,使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率要超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税率,税收筹划主要在于税率筹划,改变发放金额、发放方式、劳务合同的签订形式等,由此得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能够把一定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一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能够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并,并缴纳为个人所得税。以我国福建省为例,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定制约下,秉承了收入高人群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等人群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收入低人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将福建省个人收入分配框架转变成橄榄型形态,结合我国税务部门统计信息得出,仅仅于2012年全年福建省便出现109万工薪阶层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情况下,此类税收筹划手段同样能够有效的节约个人税收,以全面有效提升税收筹划水平。

2.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

2011年,我国颁布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新个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税做出了两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方面是月季费用减除标准由过去的2000元升高到3500元;一方面是适用税率表得到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见表1。而在纳税人所获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内容方面未作出相应的调整,还是仍旧使用国家2005年颁布的规定[3]。

表1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3.纳税筹划

3.1筹划目的

税务筹划的目的即,缓解税负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筹划目的可具体一下各个方面:I.直接缓解税务压力;II.实现涉税零风险;III.取得资金时间价值;IV.提升自身经济效益;V.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

3.2筹划原则

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应遵循两方面的原则:I.综合效益原则。个人所得税筹划切忌单方面孤立开展,倘若相关个人所得税筹划收获了一定的节税效果,然而却使得其他方面的经济支出升高,如此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就没有实际意义了;II.前瞻性原则。任何一项个人所得税筹划计划制定,都务必要在该计划所关联的纳税事宜已转变为既定事实之前。倘若该纳税事宜已转变为事实,于事后开展“筹划”,则变成“欲盖弥彰”,伪造、变造、隐匿相关资料,纳税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5]。

3.3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往往选取超额累进税率,倘若纳税人应税所得越高,与纳税人相对应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则也会越高,因此纳税人收入的实际有效、平均税率均可能得到提升。由此表明,面对纳税人相应时间阶段内工资薪金既定的状况喜爱,应当尽可能使纳税人分摊至每一个纳税期内的收入为均衡值,切忌忽高忽低,有效防止纳税人税负提升。好比案例一:某家企业职工工资2000元/月,该企业采用日常发放工资,年末结合职工业绩选取奖励的薪酬管理方案。比方该职工年末获得奖金为10800元,那么该职工全年需要交纳的个税为[(2000+10800)-2000]×20%-375=1785元。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该企业将该职工的年末奖金10800元分摊成900元/月与该职工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即该职工工资为2900元/月,那么该职工便无需缴纳个税。案例二:某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某年的工资为8000元,由于企业工作安排需求,该管理人员需要在企业附近租下一套住房,房租为1500月/元,若该管理人员自行支付房租,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为[(8000-3500)]×20%-375=525。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若房租有企业为该管理人员代付,而将其工资改为6500月/元,其每月应缴纳的个税则为[(8000-1500-3500)]×20%-375=225,由此该管理人员能够节税300元。在各档税率稳定的情况下,可采取降低自身收入的方法,以让自身获取相对较低的税率,获取相对较小的计税基数[6]。

4.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全面提升,新税法实施效率势必会持续升高,由新税法所对工薪资金所得税务筹划造成的影响也将会变得越来越显著。因此,为了达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单位员工税负的目的,实现新税法背景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有效性,企业单位人员务必要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展开明确的分析,深入了解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调整,在上述前提下结合相应的实践开展,有效促进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升高。(作者单位:重庆丰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赖淑琼. 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的原理及问题[J].Times Finance(下旬刊),2014,13(04):21.

[2] 王实. 新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改进探析[J]. 淮海工学院学报,2013,01(01):34-36.

[3]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005.

[4] 史开瑕.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的最优纳税筹划探讨[J].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2,14(03):215-218.

新税法税率范文第7篇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新税法税率范文第8篇

那么,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在何处?对塑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到底有什么好处?

新法之“新”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将改变过去内外资企业税率差异化的做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 25%。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将被取消。这意味着中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的下调,充分体现了降低中资企业成本、增强其竞争力的要求。

统一的税前抵扣调整

新所得税法不仅在税率方面体现了公平、科学的原则,还对企业工资、捐赠、研发费、广告费等抵扣项目做出了统一且明确的规定。

第一,统一的税前工资扣除方法和标准。新税法将各企业的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统一起来,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以此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

第二,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新所得税法从两个方面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进行捐赠的扣除额度:一是将扣除基数从应纳税额调整到利润总额;二是将扣除比例从3%提高到12%,规定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部分可予以扣除。

第三,对研发费用和广告费用的抵扣。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论研发费用是否比上年增长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享受实际发生额150%扣除优惠;同时加大了广告费用等项目的扣除额度,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相比起现行2%的广告费用扣除率,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降低了赋税。

通过所得税优惠传达政策导向

第一,税率的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并使该优惠政策“走出”原先局限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

第二,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优惠上。将包括高新技术行业、安全生产行业、环保节能行业、农林行业等六个产业列入优惠产业目录加以扶持。一系列的政策都体现了引导上述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导向,包括: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投资;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新增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第三,鼓励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导向。新企业所得税对安置特殊人员的优惠政策做了两点调整,加大了优惠的力度:一是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二是用特殊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

对反避税的限制

新所得税法的反避税调整包括:防范关联方转让定价、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等。第一,规定税务机关调查关联方避税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将关联方业务往来资料计入纳税申报表以及接受调查时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第二,关注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明确规定反避税地避税规则:提出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将对海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居民企业的部分征收所得税。

此外,新税法采用了平稳过渡的路径。新所得税法充分考虑了对外资企业、部分老企业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影响,因而留足空间,采取过渡性照顾的方式,避免政策变动带来过大的冲击。

第一,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于按原税法规定享受5%和24% 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第二,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新税法在区域优惠上仍然保留特定区域享受优惠:一类是“5+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浦东新区,第二类是西部地区12个省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法之“效”

公平是市场的基石,而所得税制度的统一是保障企业公平竞争的关键。两税合一有助于改变内资企业普遍存在的成本费用补偿不足问题,也有助于减少过去由于不同企业间税负差异大而引发的一系列税负攀比心理和行为,从而使内外资企业居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减少税收对于市场竞争的扭曲作用,促进公平市场的形成发展。同时,取消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间的差别性税收待遇,对小型微利企业统一施行20%的照顾性税率,能够弥补中小企业在资金和人才方面的先天不足,形成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不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带来契机,也从侧面激发了国有企业积极应对市场竞争的活力。

毫无疑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使内资企业受益。从总体上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从税率和税基两方面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成本。一是中资企业的名义所得税从33%下调至25%,这无疑将提高行业平均利润;二是通过税前抵扣的调整,增加内资企业工资福利、公益性捐赠、研发费用以及广告费用的抵扣额度,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税基,从而达到提高利润和竞争力的目的。

但具体来说,新所得税给不同行业带来的影响程度有差异。从名义税率的调整来看,那些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如金融、食品饮料、通信、钢铁、煤炭、造纸、石化、商贸、房地产等,其利润增长潜力大。而那些原先一直享受优惠的企业以及实际税负接近或低于25%的行业,如电力、医药生物、交通运输、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其行业整体将难以从名义税率的调整中受益,只有行业内实际所得税税率高于25%的部分才能受益,如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高速公路公司、汽车行业中的商用车龙头公司等。

相比较下,受益较大的行业有:一是以人力资本为主的行业。由于新所得税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因而银行、保险、零售、咨询等以人力资本为主的行业,将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尤其因人力成本过高而导致实际税率在30%到50%之间的银行业,其税后利润将获显著提高;

二是广告支出较大的企业。新所得税法将广告费用的可抵扣额由2%提高到12%,这将有助于减轻像食品饮料、家化、商业零售等广告支出占比较大行业的成本负担。尤其是先前不能抵免广告费用的白酒企业,其所得税负担较重的局面将有所转变;

三是同外资企业存在竞争性关系的内资企业。如前所述,新所得税推行两税合一,将倾斜的天平摆正,内资企业相对负担减轻、实力增强,在竞争中为其竞争力增添了砝码。

同时,从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的转变,体现了国家对节能减排企业以及基础产业的扶持,一些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将从中受益。原先利用环保、节水设备的企业将继续得到所得税优惠,而新所得税制度下,利用节能以及安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能得到税收优惠,这一政策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保证。而农林牧渔业仍然将得到优惠。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而扶持基础产业、引导社会对农业的投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保证。

对于外资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会有根本上影响。虽然新所得税法会给外资企业带来一些影响,但它不仅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利用,还有利于引导外资投向、优化外资结构。第一,新所得税率仍然低于大多数国家的平均税率。当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中,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而我国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因此这一税率水平仍然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第二,两税合并并不是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而是变普惠制为特惠制。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将能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虽然这种优惠在形式上对内、外资是一视同仁的,但实际上许多外资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准和对工艺诀窍的掌握,可能于相当长时期内在获取政策优惠上面,会更具有竞争优势。第三,两税合并规定了一个5年的过渡期,原先实行低税率的外资企业可以在这个期限内逐渐过渡到25%的名义税率,原先的减免措施也可以继续享受完,并不会对外资引进产生很大的冲击。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股市也是利好。新企业所得税法能从总体上提高企业利润,对股市来说也必然是个利好消息。平安证券分析师认为,目前国内A股市场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的平均水平为29.17%,高于两税合并后实行25%的税率。仅考虑企业所得税率变动的影响,企业税后利润就将增加11.94%。同时,有券商报告指出:实施新所得税对银行股每股收益的平均影响将达到12%。权重较大的银行股业绩大幅提升,无疑会给当前低迷的股市注入一针兴奋剂。但是,拉动股市的关键因素是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而新所得税带来的一次性利好,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增长状况,对股市的拉动效应有限。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亮点。无论从高新企业15%的优惠税率上,还是从所有企业研发费用都实行150%税前抵扣的规定上看,新税法都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科技创新的鼓励以及对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对高新技术区内外都实行15%的优惠税率,规避了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也发挥了税收调节的导向作用,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广到了全国范围;对年研发费用实际增长10%以下的企业也实行150%的税前抵扣优惠,这对于中小企业和处在科研创新初级阶段企业的自主创新无疑是巨大的鼓动,这些企业如果能发挥其灵活、高效、为新技术试用提供便利条件的优势,就可以大大缩短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所耗费的时间。

由于技术创新有明显的外部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它可能被轻易的模仿,使成果创造者的投入与产出产生不对称性,其所得收益可能低于平均收益,从而抑制了研发的积极性。而新企业所得税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经济上的补偿,是对市场失灵的有效应对。